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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支付的定義范文1
一、支付寶服務的法律性質及非銀行電子支付中介機構的法律地位
“支付寶”,是浙江支付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一種針對網上交易而特別推出的付款服務,它的功能就是為網絡交易的雙方乃至線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務”和“第三方擔?!薄VЦ秾毜脑O計初衷是為了解決國內網上交易資金安全的問題,特別是為了解決在其關聯企業淘寶網C2C業務中買家和賣家的貨款支付流程能夠順利進行。其基本模式是買家在網上把錢付給支付寶公司,支付寶收到貨款之后通知賣家發貨,買家收到貨物之后再通知支付寶,支付寶收到通知才把錢轉到賣家的賬戶上?!爸Ц秾殹币云洹爸薪槿肽J健钡男庞弥薪闃I務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在線支付的解決方案,其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網上交易的信用不足,減少了網上交易雙方所面臨的網上信用不確定性的風險,從而促成雙方做出網上交易的決策,因而在很短的時間內“支付寶”發展成為一個使用極其廣泛的網上支付平臺。
“支付寶”的業務屬電子商務的網上支付體系。網上支付又稱電子資金劃撥,它是電子支付的一種,是指以計算機及網絡為手段,將負載有特定信息的電子數據取代傳統的支付工具用于資金流轉,并具有實時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從實際運行效果來看,“支付寶”的構建模式在技術和商業運營上實現了設計者的初衷,取得了成功。在法律層面上,“支付寶”的設計者基于其對現行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力圖將“支付寶”納入現行的法律框架內,以期不挑戰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支付寶公司將自己的身份標注為信用中介人,將“支付寶”的網上支付平臺業務定位于商業擔保業。盡管支付寶公司將“支付寶”定位于擔保業,避免將自己稱為銀行或者金融機構,但實際上其業務觸角已伸展到金融行業。網上第三方擔保業務屬擔保業,當無疑,但網上支付中介業務能否納入擔保業的范疇,能否以擔保業覆蓋,則另當別論?!爸Ц秾殹弊鳛榫W上支付的平臺,充當電子支付中的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吸存資金、開設賬戶、發行電子貨幣,實質上已涉足到商業銀行的業務領域,其充當電子支付中介收取手續費和利用時間差占有客戶資金及相關業務模式與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如出一轍,客觀上已經具備了網絡銀行的特征和功能。對“支付寶”這樣的功能,有人以“支付寶”吸收存款的業務系附屬于信用卡結算或電子貨幣結算的非獨立業務,而且在很多情形下都是以銀行為中心開展的為由,否定其“銀行”屬性。對此,筆者不敢茍同,盡管“支付寶”在實現其業務的過程中,少不了銀行的合作,但這種合作主要是依賴銀行作為清算管理的核心,通過銀行網關將網上支付指令最終進入其后臺處理系統,進行最終的資金處理。從功能上看,“支付寶”只是借用了銀行的清算業務模塊,而其開戶業務模塊、授權業務模塊、支付業務模塊、系統管理業務模塊等網絡銀行的主要功能模塊均是獨立的系統。其與銀行之間的合作并不限制和排斥彼此之間在網上支付業務拓展上的競爭。
“支付寶”這類非銀行支付中介組織的設立及開業須獲得政府監管機構的行政審批及許可。存在的并非就是合法的,利用法律的曖昧游走于規則的縫隙之間,我們有理由質疑“支付寶”的合法性。
二、支付寶與客戶之間的合約及法律責任問題
“支付寶”作為一個非銀行的網上支付平臺,其參與主體眾多,涉及銀行、客戶(消費者)、商家、網絡運營服務商、認證機構等??尚纬扇齻€主要的合同關系,即消費者與商家的買賣合同關系、支付寶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支付寶公司與合作方的合作合同關系。其中支付寶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乃是“支付寶”賴以存在的基礎和前提,二者間的合同條款及違約責任特別是網上支付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問題是個值得思考的話題。
支付寶公司與客戶的服務合同文本包括規則和協議兩部分,規則有《支付寶交易通用規則》、《超時規則》、《爭議處理規則》和《安全措施》文本,協議有《支付寶服務協議》和《支付寶認證服務協議》文本。這些文本的主要內容包括定義條款、服務內容、支付寶的使用方法、用戶的義務及承諾、減免責任條款等方面。該等文本是支付寶公司事先擬就的,作為開立“支付寶”賬戶的條件,客戶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絕,若客戶需要申請支付寶網上在線支付服務,則須先行注冊,以網上在線注冊登記之方式接受支付寶協議的所有內容,客戶對條款只能附合,不能修改。這些規則和協議,其實質是格式條款。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以及誠實信用與公平的原則,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應采用明示的原則且須經相對人同意。格式條款須在交易中不屬“異常條款”。由于相對人對于訂入合同的格式條款通常不會去閱讀,或雖經閱讀卻不能理解條款的內涵、意義及效果,所以即使相對人同意受其約束,對其本身的意思表示仍不太有具體概念,相對人必須期待該格式條款所載的內容恰好涵蓋該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種類的各個方面,在此情況下,格式條款所設定相對入的義務或負擔,必須以相對人在正常情況下所得預見為限,以保證交易的公平性。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有人說,“網絡具有天然地適用格式合同的條件及優勢”。在網絡環境下,合同條款較高的隱蔽性令作為合同相對人的消費者往往忽略其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因此,這就要求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當以醒目的標識提示合同相對人注意合同條款的存在,并負有對格式條款的合理性提示的義務和對合同內容變更的告知義務。但從支付寶網頁的用戶注冊界面看,支付寶公司在對格式條款提示方面及對合同內容變更的告知義務方面并未做到“使之顯著化”也未采取其他特殊步驟提請注意。
利用網上在線支付工具和系統,人們最擔心的就是支付安全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支付寶可能會出現因過失、欺詐或系統存在安全隱患等因素而致使資金劃撥失誤或延遲的現象,造成損失。這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支付寶”錯誤執行客戶電子指令,給客戶造成損失。
第二,“支付寶”電子支付系統存在安全隱患,其安全設計存在缺陷并被黑客利用,或數據傳輸系統被攻破致用戶資料泄露,造成客戶損失。
第三,“支付寶”系統由于其硬件發生技術故障導致整個或部分系統癱瘓,使業務不能正常繼續,延誤或不適當執行了客戶指令,造成客戶損失。
第四,“支付寶”因合作方的原因,導致指令發送錯誤,造成客戶發生損失。
很顯然,按照傳統民商法的原則和規定,上述幾種情形下的損失,均應認定為支付寶公司承擔。因為:上述①情形,支付寶公司構成違約;上述②情形,支付寶公司不能簡單地以不可抗力來免責,支付寶公司對自身系統的安全和信息保密負有認真和謹慎義務,有責任在物理上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設計和運行能夠避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在傳送、處理、存儲、使用和修改過程中被泄露和篡改;上述③情形,按合同法的嚴格責任原則,支付寶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上述④情形,屬第三方責任引起的損害賠償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寶公司本身即使沒有過錯,也應向客戶承擔民事責任,支付寶公司不能將之歸于不可抗力免責。
對于上述幾種情形下的風險責任,支付寶公司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都有預見,并將②、③、④情形做了免責的規定。“支付寶”作為電子支付的信用中介,提供的是安全電子支付服務,因而其應防范并承擔支付風險,然而支付寶公司的格式合同未能合理地配置其與客戶間的權利義務,其關于交易“異?!泵庳煹囊幎▽L險責任更多地分配給了客戶,這有悖于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確認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交易原則。一旦客戶與支付寶公司就風險責任發生糾紛,筆者認為,這些免責的格式條款對雙方不應有約束力。
網上支付的定義范文2
關鍵詞:網上支付;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49X(2008)-03-0054- 02
什么是“第三方支付”,是指在電子商務企業與銀行之間建立一個中立的支付平臺,以支付公司為信用中介,以互聯網為基礎,通過整合多種銀行卡等卡基支付工具,或者借助新興的第三方網上支付工具(虛擬賬戶、虛擬貨幣),為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資金的代管,支付指令的轉換,并提供增值服務的網絡支付中介渠道。近年來電子商務高速發展(如C2C,B2C,B2B等),網上購物人群的增長,第三方支付已經越來越成為一個龐大產業,目前國內已有50多家第三方支付廠商。據不完全統計,近3年來,第三方支付在中國以每年30%速度增長。在2006年,經幾十家廠商“經手”的資金規模已超過300億元,2007年第一季度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交易額規模達到160億元,比上一季度增長了33.3%,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了4倍多。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呈現出生機勃勃的發展行情。與歷史上晉商票號“匯通天下”的抱負,頗有幾分神似。
第三方支付市場快速成長的同時,第三方網上支付也遇到許多亟待解決的新問題。
目前第三方支付涉及的風險問題,主要可分為五類:
第一,從事資金吸儲而形成的資金沉淀問題。據粗略估算,每天滯留在第三方平臺上的資金至少數千萬元,08年淘寶網一天交易額超過一個億人民幣。根據結算周期不同,第三方支付公司將能取得一筆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而利息的分配就成為一個大問題。
第二,對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大量資金沉淀,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存在資金安全隱患,并可能引發支付風險和道德風險。不久前上海一家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卷款而逃”的案例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第三,開立結算賬戶并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突破了特許經營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第三條的規定,結算業務屬于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必須經過銀監會的批準才能從事。而第三方支付平臺顯然已突破了這種特許經營限制,急需監管部門出臺相應的管理措施,規范業務范圍,消除“灰色地帶”。
第四,電子貨幣發行的合法性有待明確。在騰訊“財付通”支付平臺中,其發行的Q幣已扮演硬通貨的角色。眾所周知,只有央行才具有發行貨幣的權利。面對金融電子化的新形勢,盡早明確電子貨幣的發行權,有利于規范金融秩序。
第五,由于網絡交易的匿名性、隱蔽性,利用支付平臺的網絡違法犯罪活動不斷出現,其造成的危害也令人堪憂。第三方支付平臺很難辨別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去向,使得利用第三方平臺進行資金的非法轉移、洗錢、賄賂、詐騙、賭博以及逃稅漏稅等活動有了可乘之機。
產業發展還需監管跟進,參照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第三方支付模式還有許多值得借鑒和學習的地方。
在美國,第三方支付業務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即將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美國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監管體制,分為聯邦層次和州層次兩個層面進行監管。各州監管部門可依據本州法律,對第三方網上支付業務作出自己的定位,且第三方支付公司作為貨幣服務企業,需要在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行網絡注冊,接受聯邦和州兩級的反洗錢監管,及時匯報可疑交易,記錄和保存所有交易。美國沒有制定針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專門法規條例,只是在現有的法規中尋求相關的監管依據,或者對已有法規進行增補。例如:
首先,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認為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上的滯留資金是負債,而不是聯邦銀行法中定義的存款,因此該平臺不是銀行或其他類型的存款機構,不需獲得銀行業務許可證。該平臺只是貨幣轉賬企業或是貨幣服務企業(MSB)。但FDIC同時指出,各州監管部門可依據本州法律,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開展的業務做出自己的定位。
其次,FDIC通過提供存款延伸保險(Pass Through Insurance Coverage)實現對滯留資金的監管。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留存資金需存放在FDIC保險的銀行的無息賬戶中(Pooled Account),每個用戶賬戶的保險上限為10萬美元。
再次,依據美國在“9.11”事件后頒布的《愛國者法案》,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作為貨幣服務企業,需要在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行網絡(FinCEN)注冊,接受聯邦和州兩級的反洗錢監管,及時匯報可疑交易,記錄和保存所有交易。
最后,美國并沒有明確的電子貨幣概念,一般將儲值卡作為電子貨幣的代名詞。
在歐洲,歐盟規定網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業銀行貨幣或電子貨幣,這就意味著第三方網上支付公司必須取得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公司的執照才能開展業務。實際上,歐盟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公司的監管是通過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實現的。該監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個垂直指引:
第一個指引是2000年1月頒布的《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引》,此項指引確認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歐盟內的通用性。
后兩個指引是同年頒布的《電子貨幣指引》和《電子貨幣機構指引》,要求非銀行的電子支付服務商必須取得與金融部門有關的營業執照(完全銀行業執照、有限銀行業執照和電子貨幣機構執照),在中央銀行的賬戶留存大量資金,并將電子貨幣的發行限定在傳統的信用機構和新型的受監管的電子貨幣機構。
從以上情況我們可以看出,美國和歐盟對電子貨幣的監管有許多共同之處:需要執照和審批、實行審慎的監管、限制將客戶資金進行投資、反洗錢等。
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在亞洲的出現較歐美略晚,仍處于發展初期,但各國監管當局一直密切關注其發展,不斷調整相應的監管措施。新加坡在這方面是亞洲的“領頭羊”,早在1998年就頒布了《電子簽名法》。韓國在亞洲金融危機后成立了新的金融監管委員會(FSC),在1999年頒布《電子簽名法》。香港則在2000年頒布《電子交易法令》,給予電子交易中的電子紀錄和數字簽名與紙質對應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補了有關電子貨幣發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還采取了行業自律的監管方式,收到了較好的效果。臺灣地區對網上支付中使用的電子支票的監管給予了較多重視,頒布了《電子商務中的電子簽名法》、《議付工具法》、《從事電子支票交換的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及《申請電子支票的標準合同》。但是,各國都沒有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制訂專門的監管法規,相應的監管政策仍處在探索階段。
第三方支付在我國大陸無疑是目前最適合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支付方式。我國還沒有出臺專門針對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規,可以依據的只有“三個參考”,即一條法律、一條指引、一個辦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簽名法》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從而在法律層面上規范了網上支付中的電子簽名行為。 同年10月26日央行針對電子支付的首個行政規定--《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正式實施。2005年6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了《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從事網上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機構的性質、業務開辦資質、注冊資本金、審批程序、機構風險監控以及組織人事等做出了相應規定。
《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了第三方網上支付結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提供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金融增值業務服務商,這樣的定位符合我國現有國情,物理上掌握或控制現金流不是判斷是否是銀行的標準。第三方支付公司只是銀行業務的補充和延伸。明確了第三方網上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
隨著“辦法”的出臺,央行通過發放經營資格牌照的政策來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門檻。這一措施有利于解決現有的盲目擴張現象,整合優良資源。同時,實力較弱的公司將面臨被收購和兼并的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有利于保護客戶利益。
監管部門還需規范第三方網上支付公司的業務范圍。規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自有賬戶與客戶沉淀資金的賬戶相分離,禁止將這部分資金進行貸款、投資或挪作他用。由銀行對客戶賬戶進行托管,目前工商銀行便為“支付寶”托管賬戶,并且每月都有賬戶資金的使用報告。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交易金額的限制在考慮防范風險的同時,應為平臺業務的開展提供便利。此外,匯款和轉賬業務是否可在平臺開展也需規范。
目前工行要求第三方網上支付公司要將上個月交易總額的30%滯留在該公司在工行的保證金賬戶。如果該企業要停業,工行方面將立刻對外公告。這種措施有利于保障交易支付資金的安全,防范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支付風險和信用風險。
雖然網上支付在我國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伴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網上支付的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我國網上支付行業必能更加健康、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1]柯新生.網絡支付與結算[M].電子工業出版社,2004.
[2]李興智丁凌波.網上銀行理論與實務[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網上支付的定義范文3
[關鍵詞] 第三方支付 支付寶 登記備案
在2008年歲末,互聯網上關于“支付寶套現”的帖子卻愈炒愈熱。同年年底,中國社科院報告警示“支付寶”存在風險,認為第三方機構開立支付結算賬戶、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實際已突破了現有諸多特許經營的限制,可能為非法轉移資金和套現提供便利并形成潛在的金融風險。2009 年3月下旬,銀監會向各大銀行下發了《關于“支付寶”業務的風險提示》,矛頭再次直指占據電子支付主導地位的“支付寶”。4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網站上刊登了央行2009年第7號公告,要求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須在2009年7月31日之前按要求進行登記備案。當各界焦點又一次聚焦支付寶時,所有人都清楚,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廠商即將迎來發展中的重要時刻,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弄清楚,他們將面對的將是急轉直下的危機還是通向輝煌的機遇。
一、支付寶以及第三方電子支付新領域
(一) 第三方電子支付與支付寶
第三方電子支付,是指基于互聯網,以從事第三方電子支付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網絡交易中介,為買賣雙方提供線上和線下支付渠道的一種電子支付交易方式。從事第三方電子支付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被稱為第三方電子支付廠商,這些廠商的運營對解決網上支付的安全和誠信問題有著重要的意義。
在眾多第三方支付廠商中,支付寶的地位無疑最為顯著。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支付寶”)在成立之初只以淘寶網作為唯一服務對象,負責解決淘寶網上交易雙方的誠信問題。2004年9月,支付寶從淘寶中獨立出來自立門戶,逐步發展到不僅面向淘寶和阿里巴巴,更可以為超過33萬商家提供交易服務的獨立第三方支付平臺,其服務領域涵蓋虛擬游戲、數碼通訊、商業服務、機票代售等行業,獨立于買賣雙方和銀行,促進了電子商務的告訴發展,并擁有極具潛力的消費市場。
(二)第三方支付的廣闊前景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08年6月的《中國互聯網絡購物調查研究報告》,在我國網購電子支付各種類別中,支付寶占據最大比例,占了網購電子支付各種類比例的76.2%。
而根據艾瑞咨詢公司推出的《2008-2009年中國網上支付行業發展報告》統計顯示,目前第三方網上支付交易額占網上支付(包括所有通過網絡進行的支付,如個人/企業的網上銀行支付、銀行與銀行之間的網上支付等)交易
額不足0.1%,與傳統網上支付方式相比,第三方網上支付交易額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二、登記備案――危機或挑戰
央行2009年4月的公告要求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須在今年7月31日之前進行登記備案,這是央行首次摸底第三方支付業務。公告中明確指出支付清算業務包括:網上支付、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銀行票據跨行清算、銀行卡跨行清算。盡管央行指出, 登記的結果僅作為制定有關政策的參考依據,不應視為或解釋為央行對特定非金融機構從事的支付清算業務做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但同時也表明央行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由隱形過渡到顯性,正式將第三方支付公司納入監管體系。而摸底登記的結果勢將對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產生巨大的影響。
(一)支付寶自身缺陷
盡管支付寶將誠信作為頭等大事,仍不可避免面臨安全問題。因其所提供的服務與網上銀行有相似之處,一樣可以成為仿冒和攻擊的對象,從而使交易雙方蒙受損失。此外,支付寶對于已進行支付的商品不再具有資金掌控能力,即,一旦買方為物品付過款,支付寶便無法有效保障買家的申請退款權或賣方資金的流動性。
而部分客戶通過支付寶參與洗錢、套現等一系列違反國家法律的不良行為,更是給支付寶帶來較大的金融風險。支付寶的信用等級僅為一般的商業信用,遠遠低于銀行信用等級,地域各類風險的能力較差,交易雙方暫存在支付寶的資金有可能被支付寶挪用。而靜止在銀行中,支付寶無權動用的客戶資金仍在生息,這部分巨額利息的去向仍然備受質疑。
(二)問題的導出
為了保證第三方支付產業能夠健康并持續的發展,上述問題就一定要得到有效解決。而監管政策從隱形到顯性就成為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為了防范第三方支付市場未來可能出現的風險,央行和銀監會應盡快出臺該行業的相關管理法規,嚴格界定和審核第三方支付廠商的從業資質、業務流程以及收費制度。在電子支付領域,目前我國只出臺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或許此次摸底可以為千呼萬喚的《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的出臺帶來一絲曙光。
(三)第三方支付的模糊身份
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是一家可以提供代收款、付款功能、退款功能、查詢功能、擔保功能的非金融機構。這本身卻包含著一個悖論,一個從名稱、經營范圍、交易規則都是回避了金融機構的廠商竟然可以提供比較全面的與金融相關的服務。超范圍經營的可能性的存在,加之支付寶龐大的交易規模以及日益擴張的勢力,使得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對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安全問題日益重視,此番摸底即顯示了有關當局整頓規范第三方支付市場的決心。
三、支付寶的身份界定和未來前景
在央行的公告中提到,此次登記的主體是“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墒菤v來,對于第三方支付行業的身份界定一直沒有定論。在電子支付公司形成的初期,其曾被認定屬于信息技術公司,而后又被定義為軟件公司、平臺技術公司,時至今日,關于第三方支付的身份界定更是眾說紛紜。
觀點一主張,由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服務范圍的日益擴大和模糊,而金融服務的含義也日趨廣泛,可以將第三方支付公司稱之為為金融服務公司。觀點二則認為,“非金融機構”應是相對確切的說法,畢竟第三方支付公司目前被央行定義為“支付清算組織”,只是基于互聯網的線上線下支付平臺,并不能從事借貸款等相關金融活動。
關于規范第三方電子支付行業的諸多猜測,不外乎認為應制定明確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牌照發放制度,以建立行業準入制度、規范行業行為。而發什么牌照,給誰發牌照才是各方關注的焦點,這也必須以第三方支付公司身份的明確界定為前提。筆者認為,第三方支付公司未來的身份無疑應為非金融機構,但卻應參照金融行業的標準管理客戶的資金,以保護客戶資金安全。同時筆者深信,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將不會因此而受到局限,相反,假以時日,第三方電子支付將具有更多可能性,迎來更大的機遇。
第一,公司服務的不斷深層分工,可能會派生出各種縱深發展的專門服務,這給予第三方支付更多的潛力。
第二,一直處于零利潤甚至負利潤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將通過此次摸底和以后的梳理重新洗牌,在確立了科學的準入制度和行業標準后,企業數量過多,價格競爭過度的現象將有所緩解,一旦度過寒冬,行業將迎來更加溫和的春天。
第三,根據慣例,國家對待新生事物的態度向來較為開明。作為具有活力的新興產業,監管部門將會基于保護產業良性發展、保護從業者積極性的角度,堅持“在發展中規范,以規范促發展”的審慎的政策監管路徑,為依然處于快速發展期的第三方電子支付行業提供生機。
第四,第三方支付公司具有龐大的市場和不可小覷的交易量,是銀行的有效補充。盡管很多問題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決,如第三方支付企業是否可以進入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支付結算體系,是否可以進入證券、保險等金融領域,是否可以進行信貸等金融業務等等,但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的鼓勵和支持無疑會對整個行業發展產生良好的影響。
總之,對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電子支付公司的摸底仍在進行之中,放眼近年來第三方電子支付行業迅猛發展卻缺乏具體監管的大環境,我相信,此次摸底將使央行掌握第三方支付廠商的關鍵信息,出臺相應有效的管理辦法,以引導第三方支付走入穩健良性的軌道上。
參考文獻:
[1]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08年中國網絡購物調查研究報告》
網上支付的定義范文4
[關鍵詞]第三方電子支付 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價值鏈
[中圖分類號]F724.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0)01-0036-01
一、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
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即將推出的《2009-2010年中國網上支付行業發展報告》統計,2009年,中國網上支付市場規模將達5766億元人民幣,相比2008年的2743億元增長110.2%。網上支付交易額連續五年增速超100%。2005-2009年這五年間,交易規模增長了近30倍。2009年網上支付行業發展速度超艾瑞年前預期,體現出行業強勁的發展勢頭。艾瑞繼續保持對行業的樂觀預期,預測2012年行業交易規模將超2萬億元。按照0.5%的收益率(營收/交易額)估計,屆時行業營收規模將超100億元。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在我國有極高的增長潛力。
第三方電子支付是指基于互聯網,提供線上(互聯網)和線下(電話及手機)支付渠道,完成從用戶到商戶的在線貨幣支付、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等系列過程的一種支付交易方式。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是服務滿足社會網上交易的需要,為買賣雙方提供電子交易擔保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一種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二、企業的價值鏈理論
1985年美國著名的戰略家,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邁克•波特在《競爭優勢》一書中提出“價值鏈”這一概念。價值鏈是一個組織特別是一個企業中那些能夠增加其產品或服務的價值的活動,這些活動在企業價值創造過程中是相互聯系的,由此構成企業價值創造的活動鏈條,即價值鏈。這些價值活動,可分為基本活動和輔助活動兩類。基本活動是涉及產品的物質創造及其銷售、轉移給買方和售后服務的各種活動。輔助活動是輔助基本活動并通過提供外購投入、技術、人力資源以及各種公司范圍的職能以相互支持的活動。從波特價值鏈的角度考察,企業就是一個研發、生產、銷售、移交和輔助產品生產活動的集合體,在這個集合體里面的每一個活動過程都產生價值為顧客服務。價值是買方愿意為企業提供的產品所支付的價格,也代表著顧客需求滿足的實現。價值活動是企業所從事的物質上和技術上的界限分明的各項活動。這些價值活動構成價值鏈。它們是企業制造對買方有價值的產品的基石。其基本模型如圖1所示。
圖1 邁克•波特的價值鏈模型
三、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的價值鏈分析
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是整個電子支付產業鏈中最重要的紐帶,一方面連接銀行,處理資金結算、客戶服務、差錯處理等一系列工作;另一方面又連接著非常多的客戶,其中包括企業、個人、政府部門等等,使客戶的支付交易能順利接入。它是現代高新技術企業,自己本身并不創造實體商品,以給客戶提供的增值服務為贏利點。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借助網絡平臺與網絡第三方認證機構(CA,certificate authority的簡稱)、銀行等金融機構、給客戶提供交易的各類B2B,B2C, G2B,G2C平臺(如阿里巴巴,淘寶網,莎啦啦鮮花禮品網,各類游戲網站,政府的便民部門如納稅等機構的網站系統),以及輔助網店系統提供物流服務的平臺、提供網絡接入服務的各類網絡運營商(中國電信、中國移動)等建立起了長期的合作互利的關系。另外,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的基本經營活動包括支付網關建設、網站內容設計、特色服務、基本客戶服務等。其模型如圖2所示。
圖2 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的價值鏈模型
圖2中,輔助活動主要列出了與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各類機構。其中,第三方認證機構給參與網上支付的各銀行、客戶、商家提供身份認證服務;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各類交易平臺給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提供各類客戶;物流服務平臺提供商品或服務物理位置的轉移等服務;網絡服務接入商給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接入互聯網提供主機托管等服務,其中移動網絡接入服務是目前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的重要合作伙伴。基本活動主要列出了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內部的經營活動。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的性質決定了它獲取利潤的最大化必須為廣大客戶提供有特色的、讓客戶滿意放心的服務,所以它的基本活動就在于給客戶提供增值服務。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與各機構的有利合作,以及內部服務的結合構成了它在激烈的市場環境中競爭取勝的企業價值鏈。
【參考文獻】
[1]邁克•波特.競爭優勢[M].北京:華夏出版社,1997.
網上支付的定義范文5
對于這項政策的出臺,一些人拍手叫好,認為這樣保證了網上購物的安全;而一些人則頭痛不已,認為這給電子支付帶來了麻煩。那么,《指引》到底是電子支付發展的“護身符”還是“緊箍咒”呢?
電子支付指引是“護身符”
劉華(鄭州)/文
筆者經常在網上購物,但僅僅限于百元以內的圖書等小額支付的商品。實際上,對于近兩年漸趨普及的數碼電子產品和都市人熱衷的旅行出游等大額消費而言,若選擇網上有信譽的IT商城或者旅行酒店類網站,我們甚至能以比傳統的數碼賣場和旅行社更低的價格和更快捷的方式來滿足數碼消費和商旅出行需求。然而,對于那些連百元內的圖書消費都要先關掉所有IM等客戶端程序、打開防火墻、更新病毒定義之后才謹慎進行電子支付的用戶來說,又怎么會為了一兩百元的差價而冒大額電子支付的風險呢?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電子商務網站在價格和銷售方式上的優勢漸漸得到認可,在網上購物的消費者也不斷多了起來。然而,有道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即便不是我們自己在網上交易中被蛇咬過,當我們了解到的因網上購物而落入陷阱、受騙上當導致財產受損的事情越來越多的時候;當因進入假冒網上銀行而造成銀行卡上的余款被不法分子一卷而空的事情隔三岔五就會冒出幾宗的時候,我們又怎會不越來越提防電子支付中的潛在風險呢?我們的網上購物又豈敢大意粗心?
一筆幾十元的交易是小事,但銀行卡里的余款卻是一筆不容忽視的財產,倘若因電子支付而令整張銀行卡遭殃,豈不是撿了網上購物和電子支付方便快捷的芝麻,而丟了個人財產賬戶安全的西瓜?
直面層出不窮的電子支付安全問題,銀行很為難,電子商務網站束手無策,消費者更只能望網上購物興嘆,已經或正打算對電子支付這種新興支付方式說不的消費者越來越多。長此以往,不僅會給剛剛有點起色的中國電子商務帶來致命的打擊,更會讓廣大網絡時代的消費者因此而無法安心享受網上購物和支付電子化帶來的便利,無論對于我國電子商務還是銀行業的網上銀行業務的發展都頗為不利。
正是在這種各方都沒有好辦法解決電子支付中的風險問題的時候,國家適時出臺了電子支付指引。對此,筆者認為,電子支付指引的出臺,至少能從以下幾方面給消費者在網上購物等過程中的電子支付行為提供保障和促進作用。而從長遠意義來看,電子支付指引的出臺更可謂是消費者今后進行網上購物、電子支付的“護身符”。
其一,能降低因小額電子支付行為而令消費者遭受大額財產損失的風險。目前,我國網上購物的大規模普及尚以小額消費為主。而電子支付指引的規定是,每日累計支付金額不能多于5000元,每筆交易最大支付金額不能超過1000元。所以,電子支付指引的限額規定不僅不會對大多數小額網上購物造成影響,相反,只要銀行能根據指引付諸行動,就能有效保護用戶在小額電子支付過程中免受大額財產損失。
其二,能滿足消費者日漸升溫的網上購買數碼電子產品或商旅服務等大額消費時對電子支付的安全需求。隨著網上數碼手機等大件商品的方便快捷、價格合理等優勢的吸引,這些消費正不斷增加。而指引對大額支付的限制,恰巧是適時地為這種升溫中的網上大額消費提供了保障。
其三,電子支付指引的出臺將直接推動商家和銀行在支付安全和防范技術上的變革與創新。隨著商家對指引采取各種應對措施和銀行、支付平臺對安全認證的推廣及防范技術的加強,最終將對消費者有益。
電子支付指引,更多是起一種引導作用。讓銀行和電子商務企業更加認識到,共建安全支付體系與網上低風險交易環境的重要性。所以,在安全認證用戶增多和安全防范技術提高的基礎上,加快我國電子支付安全體系的建設步伐,將是解決電子支付安全問題的根本。而電子支付指引的出臺,恰恰是為深化電子支付安全體系的建設播下了一粒良種。
鏈接:
《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第二十五條
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并針對不同客戶,在電子支付類型、單筆支付金額和每日累計支付金額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銀行通過互聯網為個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除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外,單筆金額不應超過1000元人民幣,每日累計金額不應超過5000元人民幣。
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單位客戶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其單筆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但銀行與客戶通過協議約定,能夠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據的除外。
銀行應在客戶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內,設定用于網上支付交易的額度供客戶選擇,但該額度不得超過信用卡的預借現金額度。
“指引”你的錢袋安全
足跡(大連)/文
進入知識經濟時代,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帶來了社會日新月異的變化。由于互聯網的流行,電子商務開始逐漸走俏,電子支付作為現金支付外重要的補充手段,發展迅速,這也是央行出臺《指引》的背景。人們在享受電子支付帶來的快捷、方便的同時,卻忽略了安全性才是電子支付的重中之重,《指引》是為了你的錢袋安全。
隨著電子商務網站的二度興起,涉及這一領域的問題也越來越多,網上支付安全是其中一個主要方面。目前不少電子商務網站為了聚集忠誠客戶群,紛紛推出網上支付服務。但是,由于基本安全體系構建的不完善,也給犯罪分子提供了機會。
《指引》的出臺出現了很多負面的聲音。一方面,個人電子支付出現了不便和麻煩。例如,網上購買手機、筆記本電腦、數碼相機等超過千元的商品需要多次支付。另外一方面,也給一些商家帶來了利益上的損失,典型的就是網上訂票業務。機票往往都在千元以上,買一張千元以上的機票最少要兩次支付才能完成,這將會給本來很方便的網上交易帶來不便,信用卡使用頻率將會降低。
但是總體而言,《指引》的出臺保證了多數人的錢袋安全,增強了銀行和客戶的安全意識。其主要作用是規范電子支付行業,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銀行和客戶在電子支付中的合法權益,是國家保證金融安全,進行市場宏觀調控的一部分。交易金額限制,主要是為了降低電子支付交易風險。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給大額交易帶來不便,但是從銀行角度看,由于限額只是針對沒有使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的大眾版用戶,使用了這些安全措施的人,客戶受到損失將由銀行和為其安全認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吨敢返某雠_只是一個促進推動電子簽名和數字證書的應用手段。
對于《指引》的出臺,不能僅僅看到一個方面,全局性、系統性的思考更有必要。央行指引的出臺,是經過多方論證后的結果。從長遠來看,對規范整個電子支付行業具有非常深遠的積極意義,關鍵是推廣確保網上交易安全的電子簽名和數字證書的普及應用。
隨著《指引》實施的進一步深化,每日和單筆限額將增加大額交易的時間成本和支付次數,電子商務網站和銀行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定會更多地提倡和鼓勵用戶辦理數字證書等安全認證。用戶在考慮到安全和便利的情況下,也必將漸漸升級為專業版和安全認證用戶。如此看來,無疑從用戶端大大減少了先前存在的安全風險。隨著安全認證用戶的增多,用戶層面的電子支付變得比以前安全了,也就逐漸形成了一個安全認證守護下的電子商務支付的安全環境。這也就達到了指引的真正目的,到那時限制也就形同虛設了。
《指引》帶來的問題可能是短期的,但其影響是深遠的,他為老百姓電子支付提供了安全,增強了銀行和客戶的安全意識?!吨敢肥且敢覈鹑诎踩陌l展方向,指引你的錢袋安全。在專業版用戶增多的基礎上,加快電子商務安全體系建設,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第三方支付:
急分“蛋糕”并非明智之舉
張穩(大連)/文
習慣于網上訂機票的陳先生近段時間感覺很不方便。他要飛的幾條線:廣州-上海,機票是1660元;廣州-巴黎(往返),機票是4800元。按照《指引》規定,電子支付個人單筆金額不能超過1000元,每日不能超過5000元。這意味著他的一張機票現在要分幾次支付。以前所享有的網上訂票的方便、快捷大打折扣?!吨敢逢P于限額的規定,對支付公司的營業額造成影響,這點是肯定的。但對支付公司來說,這并不意味將引發業務危機。
網上支付是一個漫長的產業鏈,包括了發卡機構(商業銀行)、銀聯交換中心、支付網關、支付商、商戶、消費者等多個環節,環環相扣。其中,第三方支付是產業鏈中最重要的紐帶,一方面連接銀行,處理資金結算、客戶服務、差錯處理等一系列工作,另一方面又連接著非常多的商戶,使商戶的支付交易能順利接入。因此,第三方支付的發展程度直接影響到網上支付整個產業的發展。但目前,第三方支付已經在層層迷霧中潛行,忙著跑馬圈地。
第三方支付不僅要解決技術問題。對于越來越多的消費者來說,安全性能是他們進行網上支付的首要問題,IT技術是電子支付的關鍵要素。但網上支付不僅僅是IT技術。事實上,由于有關網銀安全認證證書設定的操作流程過于麻煩,其安全推廣一直不盡人意;在安全證書上也一直缺乏統一的標準。1999年央行牽頭建立CFCA(中國金融認證中心)證書,但真正購買CFCA證書產品的商業銀行屈指可數,大多數在私底下推薦客戶使用自己的數字證書。在這樣的狀況下,第三方支付平臺不得不針對不同的商業銀行提供不同的網關接口。
更重要的是,網上支付涉及到相當多的金融規則和敏感信息,這是IT技術所無法解決的。某一具有一定規模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每天的交易額能達到幾千萬甚至上億元人民幣,這就意味著每天躺在支付公司賬戶上的錢有1億多元。目前,存貸業務仍是國內商業銀行主要盈利來源,對于一些中小商業銀行來說,大的支付公司每天幾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客戶沉淀資金”無疑是一筆龐大的存款業務。另一方面,大多數支付公司對商戶缺乏嚴格的審核程序,每天發生在支付平臺上數量繁多的轉賬和買賣交易,很難說清資金的來源和去向,這樣容易使網上滋生的“黑”、“黃”、“賭”等非法交易無法得到監控。
鑒于目前的環境,網上支付不是投機性的產業,需要一個較長期的市場培育過程。但在目前整個運營機制還沒理順的情況,第三方支付已經開始“跑馬圈地”了。當前,網上支付較多的是純技術網關接入服務,市場同質化程度非常高,為了盡可能多地爭取客戶資源,他們以不正常的低價來搶占市場份額,價格競爭可謂“慘烈”。第三方支付有可能根據自己掌握的龐大的客戶資源向政府爭取商業銀行的牌照,變身為零售銀行,搶位網上銀行。關于第三方支付與網上銀行的博弈,由此上演。
因此,在目前的情況下,第三方支付急分“蛋糕”,并非明智之舉。第三方支付,需要理性地把握整個支付產業鏈,理順方方面面的角色關系,才能贏得長遠的發展。《指引》只是央行整飭電子支付產業的開始,第三方支付洗牌由此展開。
解讀《電子支付指引》:
信用體系的缺失與構建
史達(大連)/文
管子《國蓄篇》中說,“黃金刀幣,民之通施也?!庇纱丝梢姡湃嗽缭趹饑鴷r期就認識到了貨幣支付(流通)的重要性。時過境遷,貨幣支付的形式已經發生了變化:從最初的實物交換發展到商品貨幣(例如金銀等貴金屬)標志著社會生產力的進步;紙幣、銀行存款的出現則是支付工具發展史上的第一次飛躍;而用電子形式的支付工具替代紙憑證形式的現金和非現金支付工具已經成為現實,所以電子支付被認為是支付工具發展史上第二次飛躍或革命。實際上,在1973年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之后,貨幣與黃金脫鉤,貨幣就已經開始發展為信用貨幣。也就是說,貨幣作為一種支付手段,實際上體現的是該社會的信用程度。社會信用程度越高,貨幣支付形式就越虛擬化。
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電子商務的發展,傳統的在相對封閉的環境中運作的、相對比較安全的支付系統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社會、企業和公眾對于開放的、尤其是基于互聯網的電子支付的需求越來越大。電子支付起著連接買賣雙方的紐帶作用,它是社會經濟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商務活動的必要條件,是網絡經濟良好運行的基礎和催化劑。但是,電子支付在為社會、企業和公眾帶來便利的同時,其中的各種問題和矛盾(比如安全問題、欺詐問題等)也日益突出?!吨敢返某雠_,其目的就在于規范電子支付活動,包括與電子支付相關的虛擬電子貨幣、非銀行支付服務組織的電子支付業務等問題。
《指引》出臺之后,引起了多方的關注和討論。從管理者的角度出發,有人認為此舉有利于規范市場行為,保護客戶和銀行的安全及相關利益;從客戶的角度出發,則認為有關條款沒有從用戶的立場考慮問題,具體支付金額的限制為支付工作帶來了不便。不同的利益主體從不同的角度發表了對該指引的各種觀點,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對于《指引》的諸多評述,我們不妨換一個視角去審視和考慮。筆者認為,該《指引》出臺以及這些爭論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歸根結底在于我國信用體系的缺失,而《指引》出臺的真正價值在于幫助構建社會信用體系。
從立法者的角度看,該指引由我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施行,其原因在于央行有義務承擔起確保電子支付系統效率、安全與穩定性的責任。電子支付是商務活動中最關鍵的環節,而電子支付系統的效率、安全與穩定性恰好又是困擾商務活動的“老大難”問題。根據各國金融法的規定,大多數央行都有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秩序的義務和職責。該指引的頒布實施就是我國央行在履行維持金融信用、社會信用穩定的責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盡管在《指引》中專門提到了CA認證(Certificate Authority,數字證書認證中心)問題,但以往的經驗表明,只依靠CA認證來確認客戶和商家的身份或提供電子證書的自動審計服務是不夠的。因為具備了身份認證和電子證書只能說明參與各方有了入門許可,但是在以后的商務活動中的行為如何,或者說其信用程度如何,卻很難做出評判。所以,該指引能否真正起到幫助建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作用還面臨一定的困難。
網上支付的定義范文6
[關鍵詞] 校園 電子商務 創業 風險
本文從校園電子商務的特點出發,分析了宏觀創業環境的優勢,并在此基礎上,從風險管理的視角對大學生在校創業的風險進行了深入分析。
一、校園電子商務特點
校園電子商務不同于通常意義下的電子商務,目前在學術界還沒有一個比較公認的定義,一般是指在校師生利用校園網絡平臺購買產品、服務和信息的過程。它既有電子商務區別于傳統商務模式的共性特點,亦有著下列一些不同于普通電子商務的個性化特點。
1.商務網絡的安全性。高校是計算機普及率較高的地方,全國大部分高校已經建立起內部局域網,為電子商務的實施提供了良好的便利環境。校園網的網管部門通常都采取相對嚴厲的安全防護措施,使校園電子商務網絡平臺更加安全可靠。而隨著校園一卡通體系的建立,又給校園電子商務提供了一個新的更為安全可靠的網上支付平臺。
2.消費群體的特殊性。在高校這個環境下,消費群體是相對單一的組合,大體包括教師及其家屬、學生及行政工作人員等等。這個群體的素質較高,容易接受電子商務新模式,而且消費的需求也具有較大的同一性。
3.配送服務的區域性。校園電子商務的客戶群體是教師和學生,他們居住相對集中,其物流的配送基本上在校園范圍內,包括校園內部及校園附近。
二、學生創業的風險分析
面臨著與日俱增的就業壓力,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開始在校創業,電子商務成了很好的創業載體。在校園環境下運營的電子商務有其獨特的優勢,但是缺乏經驗的大學生僅憑滿腔熱情很難達到預期的盈利目標,一定要樹立風險意識,通過理智的分析策劃,做好相應的防范工作。
右表列出了校園電子商務環境下大學生創業的四大類風險。
1.需求風險。校園電子商務的主要客戶群體對商品種類和數量的需求相對比較固定。但是參與電子商務的師生數量和客戶回頭率的大小存在許多的不確定性,使得新產品的市場定位和庫存控制的難度大大提高,而對于大學生創業的運營規模來說,需求預測的微小偏差都將產生投入的巨大損失。
2.競爭風險。校園電子商務在實施的時候,一方面要與傳統的商務模式競爭,提供優于傳統商務模式的產品和服務,另一方面由于校園電子商務的進入壁壘偏低,創業者將面對同行間的激烈競爭,必須揚長避短才能獲得自己的立足之地。
3.財務風險。學生的消費來源缺乏自生性,他們對價格的敏感性顯得尤為強烈。開發市場必須要有價格優勢,其中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如何擬定合理的價位。
要在保持競爭力的同時最大化盈利能力,必須合理定價,這就要求掌握和控制好以下幾種經營成本:(1)技術支持成本:電子商務融合了各種技術,包括系統的設計、運行、管理等方面的費用。在構建電子商務系統的時候要投資硬件和軟件兩塊內容,校園電子商務模式更多的是軟件開發和維護成本,至于硬件和網絡成本,主要是租用和的成本。(2)安全保障成本:由于電子商務網上交易安全的脆弱性,目前仍有很多人對網上購物望而卻步。只有構建起安全的校園電子商務環境,高校師生們才能放心地在網上購物。當前很多高校推行的“一卡通”工程可以作為網上支付的基本載體,它既簡化了業務流程又提高了網上支付的安全性。(3)物流配送成本:物流配送是電子商務最重要的環節之一,物流配送成本的控制是決定校園電子商務成敗的關鍵。校園電子商務的物流包括兩個環節:一是提貨、運送和存放;二是配送到最終消費者手中。(4)售后服務成本:校園電子商務在交易商品的同時必須提供相關服務。優質的售后服務是保持老客戶和吸引新客戶的重要因素,如何以最低的服務成本保證優質的服務質量同樣是我們面臨的難題。
4.信息風險。網絡的虛擬性使得電子商務的運作存在著比普通商務模式更多的風險因素。大學生在這個載體下創業的時候仍然要面臨以下幾種相應的信息技術風險:(1)信息的真實性風險:信息的準確度和可靠性,直接影響到信息使用者的決策。如果采用校園卡或校園電子帳戶(校園一卡通)作為網上支付的載體,掌握到用戶的真實信息,這個問題就迎刃而解了。(2)信息的實時性風險:信息的實時性反映的是事務的當前狀態和屬性,其影響因素有主觀和客觀兩種。主觀上說,商家的信息要及時,客戶需求信息的提交和更改也要及時;客觀上看,網絡中斷、系統檢修時的補救措施也要及時,才能讓買賣雙方的信息保持一致。(3)信息的安全性風險:網上支付仍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病毒或人為攻擊支付體系的事情雖屬于小概率事件,一旦發生必將損失慘重。
國內一批高校開始倡導創業型人才培養,鼓勵學生大膽創業。校園電子商務作為學生在校創業的一個嶄新平臺,應引導大學生們充分認識其在需求、競爭、財務、信息等方面的風險性,使之更理性地運用這個先進平臺,更有效地開展實踐教育、風險教育和創業教育。
參考文獻:
[1]杜江萍:校園電子商務模式探析[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5,(3)
[2]易煒:校園電子商務特點分析[J].中國水運,2006,(4)
[3]王鋒楊堅爭:電子商務交易風險與安全保障[M].科學出版社,200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