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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會責任原則范文1
Abstract: Resource based enterprises along with the promotion of economic growth and social progress has also led to many social problems. Therefore, to study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resource based enterprises, is helpful for the public to understand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this paper, taking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from 2012~2014 years released by the resources based enterprises as the sample, interpret current situation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alyz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rom the government, enterprises and other social sectors propose some suggestions.
關鍵詞:資源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Key words: resource type;social responsibility;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6)34-0076-03
0 引言
在當前經濟與科技飛速發展的時代,承擔社會責任對企業的長遠發展日益重要。社會責任報告是最能體現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工具。我們通過通過社會責任報告可以全面了解企業對于社會責任的意識程度和履行程度。[1]資源型企業對自然資源依賴性大,在運行過程中往往存在著外部不經濟,突出地表現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2]因此,資源型企業必須要承擔社會責任。[3]尤其,在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的情況下,承擔社會責任是資源型企業改變發展方式,謀求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本文選取2012~2014年滬深兩市的資源型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通過手工方式收集了上市公司在這3年間的社會責任報告及有關數據,并針對其中的15家資源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進行具體分析,數據根據和訊網、上交所、深交所、金蜜蜂企業社會責任中國網和潤靈環球公布的信息整理。
1.1 資源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質與量有所提高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頁數統計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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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說明近三年以來,資源型企業越來越重視社會責任。在數量方面,過半資源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篇幅在20頁以上,且頁數在逐漸增加。然后進行質的分析,首先報告篇幅的增加說明社會責任報告的信息承載量也在增加。其次在報告的內容上,數據和圖表的運用越來越多,增強了報告的可靠程度,具有一定的視覺效果。每一家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中都含有數量化信息,相對單一的文字描述更直觀,更有價值。但通過分析發現有些企業連續3年的報告中都包含圖表信息,而有些企業的報告未涉及任何圖表,這說明從基本形式上,各企業對社會責任報告的重視程度不一;沒有統一的信息披露模式規范也導致報告形式不統一,同業之間不易對比。
1.2 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式以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為主
2012~2014年資源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情況如表2。
表2中,資源型企業整體社會責任報告的總數在逐年提高。從2012年的27家到2014年的34家,遞增態勢明顯。但不可忽視的是,僅有過半的資源型企業披露了CSR報告,披露比例仍處于較低水平。從披露渠道上看,部分資源型企業選擇在公司年報中附帶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然而,公司年報主要是對報告期內公司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等信息進行報告,其中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量少,分布雜亂,不利于查找相關責任信息。相比較而言,信息披露質量低于社會責任報告形式。
1.3 社會責任報告主體絕大多數是國有企業
資源型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主體分布情況的具體分布如表3。
從表3中可以看出,資源型上市公司報告的主體絕大部分都是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企業,并呈現上升態勢。其他主體形式的比例較低。說明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要比其他主體上市公司強。而在這些國有企業中,大部分為中央企業。表中數據說明,我國相關部門頒布的規范和指引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的披露確實有一定的影響,產生了積極的效果。下面選取15家在2012年至2014年間連續社會責任報告的資源型企業,對其中披露的信息進行具體分析。
1.4 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內容較全面,但定量信息較多
根據企業對主要利益相關方承擔責任的情況,表4對2014年度資源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披露內容進行了歸納。
根據《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多數上市公司按照公司對股東、債權人、職工、客戶、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方承擔的責任來闡述其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表4顯示上市公司都比較重視對股東權益的保護,其定量披露主要集中在公司分紅以及經營業績方面;對員工合法權益保護的定量披露主要體現在員工培訓、薪資結構的設計上;環保方面的披露集中體現在對污染的控制以及對能源的節約方面;社區公益等方面的定量披露則主要集中在捐贈等方面。相比較而言,披露較少的集中在債權人、供應商方面,有過半的企業未對債權人信息進行任何披露,大部分企業針對供應商僅使用簡單的定性描述;這反映出上市公司對于債權人的重視程度不及對股東的重視程度,對債權人權益保護所做的工作比較形式化,只有少數公司會定量披露資本結構和債務償還情況;同樣,對于供應商權益也只有少數企業定量披露,相比消費者、客戶的披露度要低,這反映出企業對上游企業的重視程度不如對下游企業或消費者的重視程度。
2 資源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中的問題
2.1 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內容不全面,整體披露質量不高
很多資源型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描述不全面,如資源開采效率、生態環境修復情況、安全投入及員工福利信息等情況反映不足,幾乎沒有一家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比較全面地對上述信息進行披露。其次,社會責任報告中多是文字描述,沒有數據支持,降低了信息的可信度。再次,報告只是對于企業過去在社會責任某一方面進行單一列舉,信息單一,沒有在各年度間進行縱向對比,可比性差。且各資源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側重點不相同,不利于整個資源型行業的總體評估。
2.2 社會責任報告存在選擇性披露傾向
大部分資源型企業在進行有選擇性的披露,大部分企業選擇有利正面信息進行披露,沒有公司披露不利的負面信息。當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較好時,企業會盡量詳細地用大量指標披露相關信息;但當社會責任履行較差時,企業傾向于使用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語言進行定性的描述,并加入無關的圖片以及沒有實際意義的規范填充報告。再者,只有少數資源型企業在社會責任報告中描述了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責任信息。這說明大部分資源型企業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未來規劃。
2.3 社會責任報告對不同利益相關方的關注存在明顯差別
企業應平等對待每一位利益相關者,但在資源型企業的CSR報告中不同利益相關方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著差別。根據表4,資源型企業對股東、客戶、員工、環境方面的關注度很高,而對于社區這個利益相關方的關注度明顯偏低。資源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對于社會組織的關注度明顯不高,這大大影響了企業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
2.4 社會責任報告缺乏第三方審驗
由獨立的第三方對公司社會責任報告進行審驗有利于提升報告內容的客觀性和可靠性,有助于增強公司社會責任報告對利益相關者的決策有用性。經過樣本統計,15家企業中僅有3家的社會責任報告進行了第三方審驗。雖然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不斷增加,但只有極個別公司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引入了外部監督機制,企業對社會責任信息進行審驗的意愿不大。
3 完善資源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建議
我國政府、企業及社會其他各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資源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3.1 構建分行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
上文統計顯示僅有過半的資源型企業披露了CSR報告,國家的相關部門應該加大監管力度,監督資源型企業進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英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較為完備,這有賴于英國早在1995年在《年金法》《公司法》等中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有所規范,強制企業按照規定披露信息。[4]而目前我國對于CSR的信息披露缺乏相關的立法予以規定。深交所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僅是行業自律性條款,并非對所有公司構成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因此,我國應在《公司法》、《證券法》或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企業除披露其財務經營方面的信息外,還應披露其履行社會責任的信息,尤其是要針對不同行業分行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指引,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強制其必須披露特定的社會責任信息。
3.2 完善資源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報告體系
針對企業的CSR報告可比性差的現狀,政府可以發揮引導作用,建立一個具有通用性,適合資源型企業行業特點的社會責任評價體系,降低企業進行社會責任評價的成本、時間消耗,以提高企業的執行力及社會責任報告的公信力。或者企業可以借鑒西方國家采用財務、環境、社會責任三者相結合的業績管理模式,以透明的方式向社會定期公布年度報告,將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和公共福利等方式的進步與存在的問題包含其中,增強信息的透明度。
3.3 建立公司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溝通機制
社會責任信息是相關利益者比較和評價公司社會責任表現的依據。在公司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過程中,對于建立彼此之間最佳信任所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及其相關利益者都應該達成共識,并且對于各自必須承擔何種社會責任,也應該有清晰的認識。原則上應該由多方相關利益者的代表共同制定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標準。公司要將CSR報告作為公司與相關利益者之間互動的橋梁,最終使得報告成為公司相關利益者管理的戰略工具。
3.4 在資源型行業引入公司社會責任信息鑒證機制
進行第三方審驗是提高CSR報告可信度的重要方式。[5]對資源型企業來說,審驗可以通過幫助利益相關方評估企業的可靠性和可持續性來提升公司信用度,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在引入過程中,可以參照國外經驗及財務報告審計模式,由證監會、證交所等行政監管部門制定檢驗標準,委托民間專業組織對社會責任報告進行獨立的第三方審驗。
總之,在當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不佳的情況下,企業社會責任的自發履行必須要與政府的強制規定相結合,政府要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創造良好的環境并提供服務,促使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國家可以通過法令、公共政策和政府規章向企業發出社會行動的信號,通過稅收、宣傳等方式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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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宇凱,楊昌明,等.我國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制約因素與對策研究[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0,20(3):451-454.
公司社會責任原則范文2
【摘要】隨著社會責任運動的發展,我國越來越關注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而建立有效的社會責任評價指標是正確評價公司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關鍵。本文從有關社會責任的理論入手,探討了社會責任評價指標的構建原則,提出了一整套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評價指標體系,希望對衡量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績效有所助益。
【關鍵詞】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評價指標;利益相關者
十六大以來,和諧社會與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新時期的主旋律,企業社會責任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上市公司是國民經濟運行中的中堅力量,是企業中的佼佼者,更應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對上市公司進行綜合評價時,也應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然而,目前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評價的研究還處于初級階段。如何建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在我國理論界還沒有達成共識,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對上市公司效益全面、系統、公正的評價。
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理論依據
2006年9月25日,我國深圳證券交易所頒布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中稱,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是指上市公司對國家和社會的全面發展、自然環境和資源,以及股東、債權人、職工、客戶、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方所應承擔的責任。本文將在此定義的基礎上結合以下相關理論進行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一)Carroll的公司社會責任金字塔理論
美國佐治亞大學教授阿奇·B·卡羅爾(ArchieB.Carroll)于1979年和1991年分別提出了著名的企業社會責任四成分說和“公司社會責任金字塔”理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自愿責任,它們分別處于金字塔的第一層(底層)、第二層、第三層和第四層(頂層)。第一層經濟責任,指公司的首要任務是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和服務,并以社會可接受的公平的價格銷售出去;第二層為法律責任,即公司應遵守法律,承擔法律所規定的責任,經濟和法律責任都是企業基本的社會責任或者說是企業必須履行的責任;第三層是道德責任,即雖然法律未規定,但公司應按社會成員所期望的,去做公平、正當及正確的事;第四層是自愿責任,一般指慈善責任,該責任是社會希望公司做的,但不是法律或倫理所要求的,如公司捐款,公司做不到,也不會被認為是不守法或不道德的。卡羅爾認為自愿責任只有在經濟、法律及道德責任全部實現的基礎上才能夠實現。
(二)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社會責任觀
1984年Freeman在他的《戰略管理:利益相關者法》中述及,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利益相關者管理。它挑戰了Friedman的古典社會責任觀(即股東利潤回報的最大化是一個企業主要的社會責任),認為企業僅關注股東或所有者的需要是不夠的,還應對各種利益相關者負責。除股東外,利益相關者還包括債券持有者、貸款者等債權人、一般員工、經營者、供應商和顧客,甚至還包括企業所在地的地方權力部門等。
除以上理論觀點外,還有一些學者把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進一步拓展到了資源、生態環境方面,認為企業還應承擔環境社會責任和資源社會責任,這樣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得到了進一步完善。本文將在以上理論的指導下構建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
二、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原則
為了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須遵循以下七項基本原則:
(一)科學性原則
構建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應依據科學理論,運用科學方法,合理選取指標,避免指標的不足和重疊,保證社會責任評價體系的客觀性。
(二)符合我國國情的原則
在構建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時,應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洞察我國上市公司應履行的主要社會責任,切忌盲目照搬國外的有關指標體系。
(三)可操作性原則
要求在設計指標時選取那些易于獲得信息、數據的指標,以便于進行定量或定性分析。另外,所選指標應盡量與我國企業現行評價工具相兼容,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種公開統計信息資料。
(四)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的原則
該原則要求設立指標時盡量選擇定量指標,但對于無法量化的主要社會責任,要設計相應的定性指標進行分析。
(五)可比性原則
要求所設立的各指標在時間上可以進行縱向比較,在空間上(不同區域、不同企業間)可以進行橫向比較。
(六)全面性與重要性相結合的原則
該原則要求所選指標既能反映企業執行社會責任的全貌,又能重點突出地反映關鍵問題。
(七)引導性原則
在建立指標體系時,需要進行綜合考慮,使所建評價指標有助于引導企業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三、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按照上述理論和原則,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標可分為:利益相關者責任指標、資源環境責任指標和慈善責任指標三大部分。具體指標設立如下:
(一)利益相關者責任指標
1.綜合指標
社會貢獻率
社會貢獻率=公司的社會貢獻÷總資產平均占用額×100%
該指標反映公司運用投資者(包括股東和債權人)投入的資本為社會所做的貢獻。公司的社會貢獻主要包含支付的職工薪酬,繳納的各項稅款,支付給股東和債權人的股利、利息等。該指標越高反映公司對職工、股東、債權人和國家的貢獻越大,社會責任履行得越好。
2.對股東承擔責任的指標
上市公司對股東的責任主要包括對股東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尤其是股民)與大股東相比屬于相對弱勢的一方,其權益經常被有意無意地侵害。故本文把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承擔責任的指標單獨列為一類,將對股東承擔責任的指標分為一般指標和對中小股東承擔責任的指標,希望有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具體指標如下:
(1)一般指標
1)資本保值增值率
資本保值增值率=年末股東權益總額÷年初股東權益總額×100%
該指標反映公司運用股東投入資本獲得資本增值的能力。該比率越高,意味著企業運用一定的資本為社會,尤其是股東所做的貢獻越大,對股東的責任履行得越好。
2)凈資產收益率
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股東權益年平均占用額×100%
該指標反映公司運用股東投入資本獲得凈利潤的情況,因為凈利潤屬于股東,所以該比率越高,意味著對股東的責任履行得越好。
(2)對中小股東承擔責任的指標
1)中小股東利益保護指標
該指標為定性指標,反映中小股東利益被保護的情況。評價者可以通過了解大股東有無抽逃、挪用上市公司資本、上市公司有無未按招股說明書使用股東資金等現象,來分析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責任的履行情況。
2)股東所得率
股東所得率=股息÷凈利潤×100%
該指標反映股東從企業增值(凈利潤)中直接獲利的情況。該比率如果長期處于比較低的水平,可能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通過對該指標的長期分析可以間接獲得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履行責任好壞的信息。
3.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指標
(1)資產負債率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
×100%
該指標反映上市公司資產對負債的保障程度。一般來說,資產負債率越低,公司對債權人利益的保障程度越高。
(2)利息保障倍數
利息保障倍數=息稅前利潤÷利息費用
該指標反映公司用所賺收益支付債權人利息的能力。利息保障倍數越高,公司支付利息的能力就越強,公司對債權人利益的保障程度就越高。
(3)逾期債務比率
逾期債務比率=年末逾期債務總額
÷年末債務總額×100%
該指標反映公司拖欠債權人債務的情況。比率越高,表明對債權人責任履行越差。
4.對職工承擔責任的指標
(1)職工勞動生產率
職工勞動生產率=公司收入總額÷職工總人數
該指標反映公司勞動者素質的高低,間接反映公司對勞動者素質提高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該指標值越大,表明公司對提高勞動者素質的責任履行得越好。
(2)最低小時工資率
該指標反映公司是否執行企業所在地政府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規定。計算該指標時需首先按以下公式計算出較低檔次工資的小時工資率,然后取計算結果最低者。
較低檔小時工資率=較低檔月工資額÷該類職工月工作小時數
(3)職工獲益率
職工獲益率=支付職工工資、福利及社?;鹂傤~÷營業收入總額×100%
該指標反映公司對職工的重視程度,此比率越高對職工的重視程度越高,但也并非越高越好。因為該比率的倒數反映職工的生產率,社會生產率太低并非好事。
(4)職工薪酬支付率
職工薪酬支付率=已付職工薪酬總額÷應付職工薪酬總額×100%
該指標反映公司對國家相關勞動法規的遵守情況,比值越大越好。
(5)職工安全事故率
職工安全事故率=因工作傷亡的人數÷職工總人數×100%
該指標反映企業對職工安全保障責任的履行情況。如傷亡比率超過了國家規定的限度,企業要停止生產,進行整改。
(6)職工人均年教育經費
職工人均年教育經費=支付的職工教育費總額÷職工人數
該指標反映企業對員工素質提升責任的履行情況,該指標值越大越好。
(7)職工對公司的滿意度
該指標反映職工對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等的滿意程度,可通過調查問卷的形式獲得。滿意度越高表示公司對職工責任履行得越好。
(8)職工最低年齡
該指標可反映企業是否雇傭童工。我國法律規定任何企業不得雇傭16歲以下的未成年工。
5.對國家、政府承擔責任的指標
(1)資產納稅率
資產納稅率=企業納稅總額÷平均資產總額×100%
該指標可以反映企業對國家的納稅貢獻。
(2)稅款上繳率
稅款上繳率=已交納稅款÷應繳納稅款×100%
該指標用來分析公司是否有擠占挪用國家稅款的違法行為??煞从彻緦蚁嚓P稅收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
(3)罰項支出比率
罰項支出比率=罰項支出總額÷企業收入總額×100%
罰項支出總額包括企業支付的各種罰金、罰款、罰息、滯納金、賠償費、訴訟費等,這些支出的發生與企業遵紀守法狀況直接相關。罰項支出比率越高,企業遵紀守法狀況越差。
(4)行政賄賂金額、次數
該指標反映公司向國家相關行政機關人員行賄的情況。公司如果存在行政賄賂現象,則其社會責任履行較差。
6.對消費者、客戶和供應商承擔責任的指標
(1)退貨或返修率
退貨或返修率=退貨或返修產品的數量÷銷售產品總數量×100%
該指標越高反映公司對消費者責任履行越差。
(2)顧客滿意度:可從顧客反饋的信息中了解??砂春軡M意、較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很不滿意五個等級記分,分別記為100分、80分、60分、30分、0分,將所記分數進行算術平均即為顧客滿意度指數。
(3)履行合同率
履行合同率=已履行合同數÷已簽訂合同數×100%
該指標反映公司對客戶或供應商的誠信狀況,越高越好。
(4)應付賬款拖欠率
應付賬款拖欠率=年末逾期應付賬款÷年末應付賬款余額×100%
該指標反映公司對供應商的誠信狀況,越低越好。
7.對社區承擔責任的指標
(1)年綠化費用:金額越多表明公司對社區的責任履行得越好。
(2)為社區無償服務次數:次數越多表明公司對社區的責任履行得越好。
(二)資源、環境責任指標
1.單位營業利潤資源消耗率
單位利潤資源消耗率=年資源消耗量÷年營業利潤
該指標反映企業為獲利對資源(包括各種材料、水、電、煤等)的消耗程度,可按不同資源分別列示。該指標值越小越好。
2.單位凈利潤廢物排放量
單位凈利潤廢物排放量=年廢物排放量÷年凈利潤
該指標反映企業生產造成的外部不經濟情況,該指標越小對社會造成的負面效應越小。
3.廢棄物回收利用率
廢棄物回收利用率=廢棄物回收利用量÷廢棄物產生總量×100%
該指標反映企業循環使用資源的能力,比值越大越好。
4.污染治理投資率=污染治理投入總額÷當年營業收入×100%
該指標反映企業治理污染的力度,比值越大越好。
5.破壞環境罰款率
破壞環境罰款率=破壞環境罰款支出÷當年營業收入×100%
該指標反映企業破壞環境被罰的情況,比值越小越好。
(三)慈善責任指標
1.捐贈收入比率
捐贈收入比率=慈善與公益捐贈÷企業收入總額×100%
慈善與公益捐贈是企業為社區建設、希望工程和困難人群進行的捐贈。該指標值越大反映企業慈善責任履行得越好。
2.福利員工比
公司社會責任原則范文3
在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目標確定之后就要制定管理措施。這也是高層次結構中第三個要素即計劃所要關注的事情。企業要制定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措施必須要考慮和遵循的原則是什么?要遵循共同化及差異化原理。
ISO 26000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第四章社會責任原則中明確指出,“組織行為宜以標準、指南、或行為準則為基礎”,即企業在規范企業行為,制定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措施時要以標準、指南或者行為準則為參照。同時還進一步指出“在應用本標準時,建議組織要考慮社會、環境、法律、文化、政治和組織的多樣性,以及經濟條件的差異性,同時尊重國際行為規范”1,作為ISO 26000總體原則的一部分,ISO 26000一方面強調ISO 26000適用于不同規模的各種組織,也適用于在社會責任領域不同發展水平、處于不同階段的各種組織,2體現了這個標準的普遍適用性。在中國參與ISO 26000代表的建議下,這個原則章節的總則中增加了差異性的思考,組織要考慮自身的實際情況,組織運行的社會環境以及經濟條件,這樣才能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
其實這個原則也不僅是企業在應用ISO 26000標準時適用,即企業在制定社會責任措施時,不僅要遵循各種標準的基本原理和理念,也要與企業的實際情況相結合。事實上,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發展已逐步形成了企業社會責任規則體系,這個規則體系包含了上述ISO 26000標準本身,也包含了更廣泛的社會責任相關的原則、準則、標準和指南等。這些包括下圖所示的四類規則3,一是政府間層面所形成的公約、原則和倡議等,二是行業生產守則和標準,三是多利益相關方形成的具有廣泛適應性的守則和工具,四是跨國企業形成的對供應鏈有約束效應的企業行為守則。
上述規則就是企業制定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措施所要遵循的共同原則和方法,同時企業還要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分析在一定時期的決策和經營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所帶來的實際或者潛在的影響,以及社會對它的期望,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來實現其目標。
原理四 透明開放原理
在確定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目標和實施措施后,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任務就是如何有效調度企業內外部資源來落實措施,逐步實現預定的企業社會責任目標。透明開放則成為企業統籌內外部利益相關方資源,提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能力所要堅持的重要原理。透明開放原理,是指企業有義務讓利益相關方了解公司與利益相關方的相互影響,共同有效地管理企業運營影響,共同推進可持續發展的相關信息,同時采取積極的行動或者做出一定的制度安排來促使利益相關方能夠有動力、有能力、有渠道,以積極的方式影響和參與公司推進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活動和過程4。
一是體現在透明度理念。企業影響社會和環境的決策及活動應當是透明的。企業應運用清晰、準確和完整的方式,在合理和充分地披露企業負責任的政策、決策和活動中對社會和環境產生的已知和可能影響。這些包括企業活動的目的、性質和場所;企業決策的制定、實施和評價方式,包括確定組織不同職能部門的角色、責任、和權限;企業評價其社會責任績效的標準和準則;企業的利益相關方,以及企業在利益相關方識別、選擇及參與方面的準則和程序等。社會責任的履行是與一定的社會經濟環境l件相聯系的,因而企業社會責任的管理不能通過“慎獨”做到,必須是在與其利益相關方互動的過程中實現。
中石化自2011年起創新地建立了社會監督員機制。十余位來自主流媒體、學術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相關行業領先企業等組織的社會監督員,被賦予了多項授權:有權反映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公司總部、各企事業單位的各種違法違紀和不規范行為;有權收集社會公眾、各類組織機構對中國石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有權及時、準確、客觀、公正地向中國石化反映公司工作中和行業內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同時協助公司調查、核實所反映的問題;有權就事關國計民生的專項課題在公司系統內開展調查研究。經過幾年的堅持,社會監督員已成為推動中國石化改進管理、提高水平的重要力量。5
二是體現在開放運營方式。所謂開放運營方式,就是改變傳統“股東利益至上”的公司治理思路,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讓企業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公司治理,讓他們監督企業決策,享有企業決策知情權,并能夠從他們自身利益出發去影響企業決策,讓企業決策建立在健全的利益相關方參與機制。比如可以通過建立如下圖的利益相關方共同治理機制6,強調股東、員工、客戶、社區、環境、商業伙伴等利益相關方的權益和對經營者的控制。以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與資源,強調激勵與約束的制衡;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利益相關方利益最大化,從而改進公司決策程序等制度安排,保障利益相關方以積極的方式促進公司推進可持續發展。
由上圖可知, 股東、員工等企業各利益相關方參與企業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治理。其中,股東大會選任出董事會和監事會, 董事會選任經理層, 經理層招聘普通員工, 監事會監督董事會和監理層的工作。這是一個比較完整的利益相關方共同治理模式, 既有利于企業公司治理水平的改進和提高, 又能讓企業各利益相關者參與進來,提高其滿意度和忠誠度。更重要的是通過這種制度化的方式,企業也可以確保其利益相關方資源的有效統籌,既有效地、充分地獲得利益相關方的真實參與,放大了企業資源利用;又直接提升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能力。
移動互聯時代,企業將在更加透明化的環境下運營,社會各界可以更容易、更及時地了解和監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各相關方將會越來越深入地參與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中來。
1 參見:第4章,社會責任原則。中國標準化管理委員會:《ISO 26000:2010社會責任指南》。北京: 中國標準出版社,2010年11月。
2 參見:殷格非,如何爭得社會責任領域的國際話語權,《WTO經濟導刊》,2010年第6期。
3 參見:殷格非、于志宏、崔生祥主編《企業社會責任行動指南》。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2006年3月。
4 參見:《國家電網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指南》,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2008年。
公司社會責任原則范文4
企業社會責任國別報告的產生背景,是與全球化發展和跨國公司國際業務迅速發展密不可分的。當一家跨國公司的主營業務或核心業務長期集中在某一國家或地區時,對該地區業務可持續發展的主客觀考慮(或說是動因驅使),就使該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國別報告有了誕生的前提條件。而隨之,跨國公司的第一本企業社會責任國別報告就會面對如下一系列問題:為什么要編發國別報告?國別報告為什么要選擇這個國家而不是那個國家?國別報告應當如何編寫、與集團責任報告的編寫有何異同?要披露哪些信息內容?怎樣的國別報告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獲得多方的歡迎?
國別報告的定位
編發國別報告,首先要對報告編寫的目的、意義、受眾和傳播的渠道等問題給予明確回答。企業編發國別報告,多數是海外業務有了一定的發展規模,或是運營環境存在現實障礙或比較大的潛在風險,出于企業自身的業務可持續發展考慮,也出于回應東道國政府、當地合作伙伴、業務所在區居民、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一家外國投資企業的關注、利益訴求和評價等考慮,希望建立一種積極、和諧的當地關系,希望獲得更多的社會認知和利益相關方支持而采取的積極行動?;谶@樣的定位,國別報告的受眾通常覆蓋了集團公司在本國的各利益相關方,更多的要兼顧東道國的各利益相關方。在信息傳播渠道上,可以利用公司網站或召開會等形式,通過本國語言、國際通用語言和東道國語言的不同語種的國別報告,起到溝通交流的作用。
國別報告編寫工作的組織
國別報告與集團報告編寫最大的不同體現在地域上的差別。國別報告由于集中反映的是公司在東道國開展業務過程中履行社會責任的業績情況,因而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因此,在國別報告編寫的組織上,實地調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如果地區公司負責組織編寫國別報告另當別論)。從報告編寫的工作流程上看,大致有以下幾個主要環節:召開集團公司內部研討會商定國別報告的總體定位――對東道國的國情以及在當地開展業務情況進行摸底形成基礎分析報告――根據摸底情況制定調查問卷發放地區公司及其在當地的利益相關方――整理調查問卷并據此擬定調研方案和報告框架――擬定調研提綱和訪談問卷并進行實地調研――根據實地調研獲取的第一手資料草擬報告初稿――修改報告并報送地區公司進行復核――修改完善報告并提交集團公司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形成報告終審稿并進行內外部終審――報告設計印制。這其中,如果有熟悉地區公司發展歷史和業務的相關負責人直接參與將會對報告質量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國別報告的編寫原則
毫無疑問,CSR國別報告作為公司公開的報告系列之一,與公司其它報告尤其是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遵循同樣的編寫原則,但同時國別報告也因自身特點而需要遵循其它相關的原則。在這里筆者把編寫國別報告需要遵循的原則概括為“5+3”原則。
所謂“5+3”原則,既要遵循集團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所遵循的真實性、實質性、平衡性、可比性和可讀性5項原則,還需遵循統一性、本地化、平等性這3項特別的原則。
統一性原則是指國別報告應與集團報告在傳播公司理念、商業道德和價值觀等文化體系、管理制度、行為規范和采納的國際標準等方面保持一致,體現公司在全球業務發展中執行統一的規范,傳播完整、鮮明的企業品牌形象。
本地化原則是指公司在東道國開展業務,要充分尊重東道國的法律法規、文化習俗和相關國際規范和慣例,在業務發展中積極推進本地化用工和本地服務及采購等,反映企業的業務發展是否較好地融入當地社會,較好地協調企業自身發展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當地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平等性原則是指企業的國際化運營是在堅持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的前提下開展的,反映企業在東道國運營中的公平對待、非歧視等。
上述三項原則既是企業實際開展國際業務遵循的原則,也是國別報告編寫應遵循的原則。
國別報告的內容框架設定
國別報告在信息內容披露方面相比集團報告而言,更需體現地域性和本土化特點。一份相對完整的國別報告在總框架設計上應包括以下一些內容:報告說明(聲明)、公司總裁致辭、地區負責人致辭、地區業務概覽、公司的責任理念、公司治理、經濟責任實踐及業績(含實例)、環境責任實踐及業績(含實例)、社會責任實踐及業績(含實例)、業績指標表、社會評價。
一般除了總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總裁致辭外,地區公司總裁或首席代表致辭也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地區業務負責人作為集團公司在該地區業務的派出代表全面負責該地區業務,對相關情況熟悉,他的講話有針對性、有分量;另一方面,他作為總公司在該地業務的全權負責人出面也可以增進他與當地各利益相關方的了解和溝通。西方有些國別報告還要專門簡要介紹地區負責人的教育、家庭和工作背景等,以拉近他與社會公眾的距離。在國別報告中,內外部評價也是十分重要的信息內容,這不僅包括在公司內部的外籍員工的評價,還包括當地政府(含地方政府)、業務周邊社會居民代表、行業機構等對公司在當地開展業務過程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評價以及他們的希望和建議等。
國別報告中關鍵議題的確定
公司社會責任原則范文5
內容提要: 企業社會責任具有法律和道德的雙重屬性。法律責任必須履行,不因企業規模大小及其發展程度高低有別。道德責任以自愿為前提。企業社會責任受制于企業本性、科技發展水平、市場機制及其理論淵源。營利性決定了企業職能和政府職能的界限,營利水平決定了其承擔道德責任的程度??萍及l展水平決定企業社會責任的特定時空范圍。競爭機制以及“利益相關者理論”本身的不確定性使企業社會責任限于守法義務。
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對于在不同情形下社會責任的承擔會有所不同。根據我國《公司法》第5條與《合伙企業法》第7條的規定,企業社會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1]
一、營利決定企業和政府職能的界限及限定其責任程度
(一)營利性界分企業社會責任和政府職能
“正當性的盈利目標追求……決定了在正當性的邊界范圍內,企業……優勢在于提供具有排他性、競爭性的“私人物品”參與市場競爭。[2]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必須以營利性為前提。營利性是企業與政府職能合理配置的依據。否則就有可能出現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給職能轉嫁到企業的頭上,模糊企業和政府職能之間的合理邊界。將使企業承擔大量本應由政府履行的社會公共物品供給義務,擠干企業利潤。“在競爭市場中,長期為了利潤之外的任何其他目標而經營將導致企業萎縮,甚至非常有可能破產?!盵3]
法律責任是企業必須履行的守法義務,與營利并行不悖。道德責任是企業營利前提下自愿地為他人或社會提供經濟上的幫助。要防止將本應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轉嫁到企業的頭上。
(二)營利水平決定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程度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甚至唯一形式就是增加成本。在一定期限內,企業利潤是確定的,支出越多,利潤越少。這就會削弱企業發展能力甚至威脅到企業生存能力,勢必造成一系列復雜問題如工人失業、債權人利益受損、商譽等無形資產流失。從這個意義上講,企業社會責任受營利水平限制。但這僅僅針對道德責任而非法律責任而言的。
道德責任主要表現為捐贈。實際上,很多企業是不愿意進行捐贈的。目前,企業捐贈更多的是來自社會輿論、甚至地方政府的壓力而非自愿。筆者認為企業道德責任應以自愿為其限度。這既是企業自由原則的體現也是社會道德所需。
應當明確,企業營利水平和法律責任沒有關系。法律責任必須履行,只要企業本身存繼。有學者認為,“強調公司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不能不加以區別,將大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要求也一視同仁強加給所有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這必然會引起社會不公平現象?!盵4]甚至認為“對于發展中國家或新興經濟國家來說,經濟發展是社會發展的首要目標,公司的社會責任更可能是一種奢侈品”。[5]筆者認為該類觀點只能適用于道德責任而非法律責任。道德責任遵循自愿原則,不存在“強加”的問題。法律責任不論企業規模、發展程度都必須履行。這是法治國家公民守法義務使然。當然,當法律根據企業規模不同規定不同的責任時,其應履行的責任當然會有所不同。但這是一視同仁的“必需品”,而不是什么“奢侈品”的問題。
二、科技水平決定企業社會責任的時空范圍
法律的制定、修改、廢止是受制于人類的理性水平的,尤其是當時的科技水平。隨著科學技術發展,人類活動范圍的擴大,法律調整生活關系的范圍擴大,新興法律部門如自然環境法、太空法和原子能法的出現。任何法律是在彼時的人類認識能力基礎上制定的,受制于當時的科學技術水平。也就是說任何一部法律在制定的當時被認為是“科學”的。按照該“科學”法律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隨著科技進步和認識能力提高,“科學”的法律現在看來存在嚴重的問題。產品質量法就存在這樣的問題。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在產品存在缺陷生產者免責的條件之一就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如果隨著科技發展證明該產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損害,該企業是否承擔責任?是否履行了社會責任?回答是肯定的。因為是按照現行有效法律行為的。或許正是因為此,侵權行為歸責原則從一元的過錯責任原則發展到二元的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存。再如,環境保護法在這方面的問題可能更為嚴重。企業生產是與環境進行物質和能量交換的過程。這意味著生產企業總是向環境索取、排放污染物的過程。雖然環境保護法規定廢水、廢氣、粉塵等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及“誰污染誰治理”等原則,即使相關的標準和原則被認真貫徹實施,對環境損害仍是不可避免的。在此情形下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認為企業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沒有履行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因其是按照法律的指引行為的。有學者從經濟學的角度認為,將企業這種負外部性內化從而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6]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企業負外部性只能部分而不是全部地被內化。對于無法用金錢替代的損害如不可回復的環境損害、無法治愈的傷殘及死亡,無論如何都是無法完全內化的。那種認為負外部性可以完全內化的論調是金錢萬能論的觀點。
人有改善、提高生活水平的愿望和權利。企業正是人類找到了改善生活、提高幸福指數的強有力武器。而企業在實現人類目標時對人類、社會和環境造成損害是不可避免的。企業只要按照法律的指引從事行為,造成損害被認為是法律容許范圍內的。我們不能拋開法律對企業作法律和道德上的非難。這是對法律的尊重,更是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決定企業社會責任的邊界。當然,對于造成的損害可通過相關制度由國家財政或企業自愿提供經濟上的幫助來彌補或減輕。
三、市場機制決定特殊情況下企業社會責任的邊界
如果說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裁員或破產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就不應該存在。因為裁員或破產必然會損害利益相關者尤其是職工和債權人的利益,違背了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從這個角度來看,裁員及破產等法律就不具有道德基礎。因此,無論在立法還是學理探討都不能將企業社會責任泛化,否則就會出現筆者所說的這種看似荒謬的情形。筆者認為,在這種特殊情形下,企業只要按照法律行事就履行了社會責任。這是特殊情況下企業社會責任邊界所在。
從整個社會來說,企業縮減規模、減員和破產是市場機制的必然選擇;是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必經過程;是企業發展壯大和東山再起的陣痛過程;是事物發展否定之否定的必然結果;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的必經過程。因此,裁員、破產等法律不僅是對市場機制的積極回應,同時具有堅實的道德基礎。
四、“利益相關者理論”的不確定性使企業社會責任限于守法義務
“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和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盵7]“利益相關者理論”看起來如此之美,可以說兼顧到社會的各個方面甚至是所有方面,像是濟世安邦萬靈藥。給人一種若所有企業認真地履行了其社會責任,就不會出現食品或藥品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社會就會出現安定和諧的繁榮景象的美好圖景。學者們喜歡徜徉于理論上的完美和個人的喜好,全不顧現實直白和嚴苛。筆者認為,“利益相關者理論”本身不確定性使其在法律生活根本無法完全實現。實際上,利益相關者理論使企業社會責任向守法義務回歸。
(一)利益相關者之間是零和博弈
一個企業在一定期間內,其利潤量是一定的,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就是財產支出。履行社會責任實際上是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分配”利潤,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企業利潤又是經由交易獲得,利潤多少最終都由消費者承擔。在此情形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了嗎?同時,企業是營利實體而非慈善機構,當其沒有利潤時不可能自掏腰包來履行所謂的社會責任。這就決定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最終回歸到守法義務的經濟上的原因。 (二)企業是否履行社會責任的判斷主體和標準難以確定
由股東、債權人、消費者、雇員(職工)、中小競爭者等構成的利益相關者是如此之多,由誰來判斷企業是否承擔了社會責任?誰有權決定判斷主體?對這些疑問我們無法給出一個相對確定的答案。各類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是不同的,若企業對雇員履行了社會責任,而對消費者沒有履行社會責任,那么該企業到底有沒有履行社會責任?是采一票否決抑或經濟抵消方式呢?這就牽涉到判斷標準無法確定的問題。實際上,判斷主體無論是誰都存在這樣的問題。有學者認為,“農夫山泉”商家在中央電視臺打出“喝一瓶水捐一分錢”的廣告,既樹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也體現了對社會責任的承擔。[8]筆者認為該判斷太過武斷,有“一白遮百丑”之嫌。因此,只有相關的法律才是最為恰當的判斷依據。因此,判斷主體和標準難以確定是企業社會責任回歸守法義務的原因之一。
當今企業可通過自行社會責任報告的方式表明其承擔社會責任。這種自我評價方式很難甚至無法證實其真實性。從雙匯瘦肉精事件前后看該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就可知自行社會責任報告的意義何在。[9]
(三)效率違約或違法使社會合約成假性
有學者從社會合約的視角論述社會責任的可實踐性。“公司承擔社會責任與得到社會認可、維護公司與社會之間的社會合約的穩定性存在必然聯系。若要闡釋公司社會責任,就需要洞悉社會合作的存在,即資方、勞方、消費者、公眾之間存在社會合作關系,在利益上彼此相關,構成利益相關者關系……利益相關者任何一方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都可能導致公司經濟目標難以實現?!盵10]筆者認為,該種觀點值得商榷。唯物辯證法認為,世界是普遍聯系的,任何事物是在和它事物的聯系中存在和發展的,企業也不例外。追逐利潤是企業的天性。在營利的驅使下,當利潤大于違約或違法成本時,企業就有可能選擇違約或違法,破壞相關社會合約,使社會合約成假性。當然,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企業是不會違背所有社會合約的,它會有選擇的去違背,前提是認為能獲得利潤。這說明了社會合約在解釋和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作用是有限的。這再一次證明了守法義務是公司社會責任的主要形態。
(四)無法確定社會責任相對應的企業權利
根據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既然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其相對的企業享有哪些權利?除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權利外,找不到與社會責任相對應的企業權利。這也是企業社會責任回歸到守法義務的原因之一。
既然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形態是守法義務,那么在法律上規定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何在?很多學者認為,將企業社會責任寫進《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形式意義大于實際意義,是一種宣示性、倡導性規范。筆者認為,除此之外,其意義主要表現在:1.使法律體系完善,符合大陸法系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模式。企業社會責任統領其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處于該義務體系金字塔的頂端。2.彌補法律規范的局限性。眾所周知,法律規范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當企業規避法律義務或法律不完善時,對企業不法或不當行為給予一種道德上的否定性評價,以期能起到預防和輿論譴責的效果。3.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負外部性中有些是無法內化的。守法義務僅是最低限度的義務。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出,倡導企業在履行最低義務的同時,自我加壓,提高標準,強化自己責任,降低負外部性。
企業應該承擔社會責任,但是應該清楚地意識到企業社會責任受制于企業營利本性及其水平,企業營利性決定了其和政府職能的界限,營利水平決定了其承擔道德責任的程度;受制于人類理性發展程度尤其是科技水平,科技水平決定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時空范圍;受制于市場機制尤其是競爭機制,競爭機制決定了在特殊情形下的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受制于“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含糊不清。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零和博弈,與此相應的是對企業是否承擔社會責任無法確定判斷主體及標準,在營利沖動下效率違約或違法使社會合約成假性。因此,要正確地劃清企業和政府職能的合理邊界;將社會責任限制在特定的時空范圍內;明確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合理范圍且法律責任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最主要內容。否則,就可能泛化企業社會責任,危及企業利益甚至存在,阻礙社會經濟發展。
注釋:
[1]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大多數學者都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性質具有法律和道德雙重屬性。參見樓建波、甘培忠主編:《公司社會責任專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版,第39頁。
[2]甘培忠、吳元元:《轉型中國語境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內涵分層》,載樓建波、甘培忠主編:《公司社會責任專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74頁。
[3][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下)》,蔣兆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545-546頁。
[4]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頁。
[5]伏軍:《公司社會責任的正當性基礎及其實現路徑選擇》,載樓建波、甘培忠主編:《公司社會責任專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82頁。
[6]參見甘培忠、吳元元:《轉型中國語境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內涵分層》,載樓建波、甘培忠主編:《公司社會責任專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75-276頁。
[7]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頁。
[8]周友蘇、張虹:《反思與超越:公司社會責任詮釋》,載《政法論壇》2009年第1期,第57-63頁。
公司社會責任原則范文6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完善措施
引言:企業社會責任是來源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學術界于二十世紀初所提出的一種新的企業發展概念,它的出現讓傳統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生存理念得到了很大程度轉變,并在于其不斷拉鋸、抗爭的過程中不斷完善和壯大。從一定程度上行而言,企業社會責任規制效果的高低,往往會對我國經濟的健康運行和社會和諧發展造成很大程度的影響。在我國所修訂的《公司法》中,其第五條內容明確的規定了企業必須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這也是第一次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確定了法律制度。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只有深入分析和探討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為完善企業社會法律規制提出具有針對性的對策,從而才能在讓企業經濟效益效益和社會效益得到提升的同時促進企業快速穩定的可持續發展。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含義
(一)企業社會責任概述。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從其衍生到現如今,一直以來都是一個包含爭議和復雜的問題,其在學術界的概念界定始終都存在的諸多不一樣的觀點。世界銀行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與其利益關鍵者之間的關系、價值觀、遵紀守法以及對人和環境報以尊敬的相關政策和實踐的有機結合。它是企業為了讓利益相關者的生活質量得到改善的一種以可持續發展為基礎的一種承諾。一些學者及教授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指的是企業不能夠單單只是將自身利益最大化當做自身發展及生存的唯一目的,而是應該對自身利益以外的企業社會利益進行最大程度的加強和提升。還有一部分學者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以推動我國國民經濟和和諧社會發展為依據,要主動的去承擔以及履行其他利益關系人在某些方面上的相關社會義務[1]。
(二)企業社會責任特征分析。首先,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道德和法律的相互結合。企業在所需要承載的相關社會責任上,其中很多都是來源于道德范疇的約束。此外,在當下的法制社會環境下,企業也必須自覺承載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得到和法律義務之間的有機結合、統一協調發展,造就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形成。企業社會責任只有蘊含了相應的道德和法律義務內容,才能稱其為較為完善和具體化的[2]。其次,從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角度上講,其是企業對相關社會利益主要所承載的義務,因此,企業社會責任是以企業以外利益相關者為義務的相對方,并非是企業本身。其次,企業社會責任義務向對方同樣也存在著一定的變化,其義務相對方的范疇較廣。
二、當下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所存在的現狀及問題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缺乏系統性的結構支撐。從我國所頒布的一系列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制度和內容大都來源于《公司法》、《環境保護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缺少具有完整性的體系,在系統性結構支持上存在嚴重不足。再加上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目標想要得以實現,大都需要借助于企業監管、市場規制以及行業主管等渠道,不管是在其意義上,還是在其績效上,都與系統性的企業社會責任規制體系存在著很大距離。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過于原則化,存在較差的可操作性。就目前而言,我國社會責任立法還存在的諸多問題,其中最為顯著的救贖原則化問題。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責任規定。在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立法存在著一定的隱蔽性,促使企業社會責任失范行為無法得到系統的法律責任體系的有效調節,再加上缺少統一的標準來嚴格規定企業所需要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此外,現行立法過于混亂及多樣化的規定法律責任,缺少相應的具有統領性質的歸責原則,從而也會對企業社會責任規制的效率和公平性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
三、完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的有效措施
(一)對社會利益本位理念進行堅持。系統性的整合經濟法體系中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規范法律制度,促使企業社會責任法律體系能夠得到不斷完善和優化。綜上文所述,當下我國所頒布的相關立法中,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內容大都來源于《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環境保護法》等諸多法律法規中,存在一定的分散性,缺少制度設計上的統一性,相關內容彼此之間的有機聯系存在嚴重不足。因此,我國應該對《公司法》進行重新完善,以其第五條確定企業或公司是社會責任的義務主體為依據,從對企業外部行為進行有效規范,并對當下的經濟法體系中,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法律規范協調作用進行不斷加強,在社會利益本位理念中,統一的將分散于《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諸多經濟法律法規中的相關企業責任規范融入進去,此外,還要對相關法律的的條款進行增補和完善,從不同的范圍及角度上對企業社會責任法律體系進行全方位的完善和改進。
(二)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原則,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各項具體制度進行合理設計與落實。從當下我國諸多法律法規中,如《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以及《合伙企業法》等諸多企業組織法律, 都沒有對企業所應該履行的社會責任原則進行明確規定,由此可見在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立法中依舊還存在著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國應該《公司法》的分則中,對綜合效益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以及公平公正原則等一系列原則做到嚴格規定,并讓公司在章程中對社會責任的規劃做到明確規定和實施。從具體制度上來看,可以讓企業在自身內部,創建出專門的社會責任機構,以此來指引、監督以及評價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全過程,同時可讓相關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其中,進入到社會責任部門的監事會,共同對企業的經營行為等進全方位監督。
(三)對激勵性法律規范進行充分利用,促使企業能夠自己履行自身的社會責任。從我國《稅法》上來看,其對公益及救濟性捐贈進行了相應的扣減所得稅制度,這就是我國通過激勵性法律規范來讓企業主動、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典型行為之一。從《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上講,其明確固定了在對企業應稅所得額進行計算的同時,納稅人在公益及救濟性的相關捐贈,處于年度應稅所得額百分之三以內的,均都予以扣除。但是因為遭受限制的捐贈流程、對象以及優惠數額,促使大多是企業并不是很關注這些優惠政策。因此,稅法應該從讓優惠數額提升,實現稅后優惠范圍擴大以及辦理手續簡單化等途徑,促使企業履行納稅義務的積極性能夠得到有效醫生。在我國現行立法中,與企業社會責任有效關聯時,可以參照《稅法》中的相關對頂,對激勵性法律規范的作用進行全面認識和關注。
總結:總而言之,現代企業想要實現自身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就必須重視起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因此,我國應該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進行全面分析和總結,并結合當下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顯著及相關問題,尋找出具有針對性的完善措施,從多個角度上對其進行不斷改進和優化,從而才能讓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促使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能夠得到共同發展和提高,從而最大程度的推動我國現代企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為我國經濟增長帶來有效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