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律文化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律文化論文范文1
一、法官的知識文化
知識是法官司法的智能之源。法官審題蝗案件大到社會穩定、企業生死,小到鄰里糾紛、家庭官司等等,所的知識包羅萬象。這就要求法官要有一個符合自身文化特質的知識結構。據此,法官所應具備的與審判相適應的知識文化,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學知識。法官不是機械搬用法條的法律工匠,必須掌握相當法學理論知識,才能對屬地人文字含義、立法宗旨、法律原理、條文體系等多方面進行理解和分析,從而保證正確的運用法律。
二是政治知識。法官是國家政治的維護者,擔負著國家統治的使命。學習政治是法官的天職,是法官能否作出公正和正義判決的重要因素。忽視政治學習,法官就會迷失政治方向,并難于正確運用法律促進社會的進步。
三是歷史知識。一名法官不了解歷史,他對各項法律制度就會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也無法對其實施的法律后果進行合乎歷史發展規律的明智推斷,從而,也就無法完成依法治國的神圣使命。
四是文學知識。法官要有豐厚的人文底蘊。浡總計文學名著,不僅可以錘煉自己的文學表達能力,而且有助于法官更深刻的了解社會、認識人生、加深人文底蘊、增添價格魅力,并在嚴肅的司法活動中體現社會主義的人文關懷。
五是與審理案件相適應的其他知識。法官應當要有豐厚的人生歷練具備豐富的社會知識和閱歷,熟悉當地的風俗習慣和風土人情,并了解所審理案件的其他學科的知識,惟有如此,才能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得到更好的體現。
二、法官的精神文化
法官的精神文化,體現著法官的價值取向和意識gady.px包括法官的司法思想、理念、道德、精神等諸多方面,是法案文化的核心。
一是在司法思想上,必須樹立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因為法官履行保護人民、打擊犯罪、制裁違法、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等神圣職責,最終是為國家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的。
二是在司法理念上,必須樹立大局、公正、高效、文明、廉潔等現代司法理念。因為自覺服從并服務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重視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法官正確司法的前提和關鍵是檢驗法官政治堅定性的重要標準。
三是在司法道德上,必須樹立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等職業道德觀,并具備正直善良、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等高尚的道德操守。
三、法官的行為文化
法官的行為文化是指法官在調節社會關系(含法官群體關系)中所產生的活動文化。它包括法官的司法審判行為、司法宣傳行為、司法社交行為、司法人事行為等等,是法官知識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折射。
法官的司法審判行為,在于通過審判活動保護人民、打擊犯罪、制裁違法、定紛止爭、化解矛盾,建立和諧文明的社會關系。
法官的司法宣傳行為,在于通過審判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活動,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秩序。它包括公開宣判、庭審直播、以案說法、公布典型案例、組織重大疑難案例的討論、提出司法建議等行為。
法官的司法社交行為,在于通過法官嚴肅而謹慎的社會交往活動,避免因其不當言行而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以維護法官公正、廉潔、文明的司法形象。它包括法官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約束業外活動等行為。
法官的司法人事行為,在于通過法官的人事活動優化法官群體、激勵法
官司法,它包括法官的準入、選任、培訓、晉升、輪崗、考核、獎懲、保障等行為。
四、法官的制度文化
法官制度文化是約束法官行為的規范性文化,是法官精神文化和行為文化的保證,并受社會制度的司法制度的制約。
司法審判制度,重在規范法官的司法和宣傳行為,以確保為民司法和審判權、執行權公正高效的行使。
法律文化論文范文2
冀州的法制思想豐富多彩,具有恒久的生命力,有許多法制思想原則仍可以為當代所用。我們應該廣泛吸納這些可借鑒的歷史資源,并加以繼承和發展。
(一)冀州“禮法合一,綜合為治”的法律觀念對當代“以德治國”具有重要意義
西漢冀州廣川人士董仲舒提出“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的治國原則,對儒法合流、禮法并用的形成產生了深遠影響,并且這一指導思想一直指導和影響著冀州封建法制建設的走向。到了隋唐時期,冀州儒學家推動法制建設的發展,確立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法制理論原則。禮與法走向了統一,古代冀州德禮的法律化正式完成,從此,冀州“禮法合一”的法制思想就深入人心了。雖然冀州法學家提出的這種“禮法合一”、“德主刑輔”的原則把“禮”當成主調節器來調整社會關系,把倫理道德擺在最高位置,當作是指導原則,而忽視“法”的作用,認為“法”只是實現“禮”、“德”的工具,這一思想固然是與現代法治所提出的法律至上、依法治國是相背離的,但是,冀州的法學家們并沒有全面否定“法”在治國中的作用。冀州法學家們認識到法律應該與倫理道德相輔相成,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起來,共同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這也是我國當代法制建設所需要注意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冀州傳統儒家“重義輕利”的觀念在當代法治建設中有積極的作用
冀州大地可謂人杰地靈,自古多慷慨悲歌之士。“豪杰冀州出,丹心照后人”。正因為冀州人重信義、輕名利的美好品質,故體現在冀州的法制中表現出了“重義輕利”的法律觀。這一法律觀包含“取利有義”、“見利思義”等思想,看到利益,首先應該想到道義。這一思想無論是作為一種人格品質,還是作為一種商業精神或立法指導原則,都給人一種積極的正能量。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導致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地變化,這種變化的影響是雙重的,既有正面效應也有消極的一面?!爸亓x輕利”的觀念可以使人們在面臨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集體利益或國家利益沖突時,能夠舍己為人,能夠為了盡到法律義務而忽視或放棄個人利益,這種高尚的品質在如今更是值得提倡的。
(三)冀州“天人合一”的傳統倫理觀念對生態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有正面影響
早在氏族社會時期,習慣法還未產生,冀州先民就形成了對自然的崇拜,人們敬畏超自然的力量,認為有天神的存在。發展到封建社會時期,冀州人民講究“天人合一”?!疤烊撕弦弧笔请S著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它是指人與自然相統一。封建社會初期,社會生產力非常落后,人們對大自然的依賴性非常強,冀州人民只能靠天吃飯,人民的生活完全依賴大自然,風調雨順可以使他們人壽年豐、平安無事,人們才能幸福的生活下去。旱澇不均的惡劣自然條件則會嚴重威脅到他們的生存問題,因此他們懂得珍惜保護自然[1](P146-147)。當今我國處于社會經濟高速發展時期,而經濟發展的同時卻導致了對大自然的過渡索取,環境污染、水土流失、森林減少、資源枯竭、沙漠化嚴重、自然災害頻頻不斷,人類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如今,人們在大自然的懲罰中覺醒開來,國家提出了保護生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政策。所以現在重新提倡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新觀念———科學發展觀,這一觀念的提出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實施。
(四)冀州人“無訟”的法律價值觀念對我國特色調解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義
古代冀州人歷來追求和諧、安定的大同世界。這是他們心目中的理想社會,他們認為人們相處應遵守禮節、互相謙讓,將人們之間沒有爭端的和諧狀態看作是最好的社會狀態。因此,一直以來,“無訟”成了冀州傳統法制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為了實現“無訟”的目的,人們寧可委曲求全、喪失公平、曲解法律。當然,這種一味地強調調解的做法違背了法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存在很多的消極因素,與現代社會的調解制度并不相符。但是,調解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形式,對于我國這樣人口眾多、民族眾多、管轄面積遼闊、地區差異大,公民文化素質和法律保護意識不是很高的、法律基礎薄弱,法律專業人員與司法人員相對缺乏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2](P57)。我們應該繼承吸收古代冀州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的自治方式,構建一種公平、自愿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調解制度。這種調解制度的建立能夠起到重視人權、減少訴累、提高辦事效率的目的。
二、冀州法制對當代法制建設的消極影響
盡管冀州古代法制在當代現實中有其積極的一面,但同時,冀州古代法制觀念受到等級制度、封建禮教、宗法制度等影響,更多地是為維護封建皇權貴族的利益的,反映了封建法律對廣大農民的剝削和壓迫,缺乏公平公正。另外,因為時代的變遷,當時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的一些迂腐頑固的法制思想以及其保守、非理性的殘存陋習已不再適用當今社會,反而給如今的法制建設帶來了一系列的消極影響,阻礙社會的發展和前進。所以,我們應該克服這些傳統法律文化弊端,摒棄這些傳統迂腐的法制思想觀念。
(一)冀州法制受傳統“禮治”和“人治”觀念的影響,而忽視了“法治”
在古代,冀州人民主張“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政息”,認為人在治國安邦中起主導作用,法律不過是人治的附庸。并且,冀州的法學家多是名臣大儒,他們把儒家的“禮”發揮地淋漓盡致,把“禮”當作調節社會生活的主要工具,認為“事無禮不成,國無禮不寧”。冀州早期存在的各種禮儀,例如,社會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規范等這些構成冀州人民早期的日常行為準則,而忽視法律在治國安邦中的作用,認為法律則是道德的附庸,是居于道德和“人治”之下的。這種頑固的思想一直影響至今,造成了現代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沒有按照法律的適用處理,而是按照上級的指示來處理,更有甚者,對案件的審理是按照道德習俗來評判的。這種輕視法律的現象違反了法律的公平正義,違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應為我們所遺棄。
(二)冀州古代“親親互隱”的觀念延續至今,造成包庇犯罪,阻礙案件的偵破
冀州的法學家大都受儒家思想的影響,他們制定法律,依然是從維護禮教原則出發,為了維護以宗法制為基礎的儒家禮制,他們肯定孔子提出的“親親互隱”的原則,同意“事親有隱而無犯”的思想,認為親人犯罪,對其包庇,為其隱瞞,則不構成犯罪,允許親屬容隱制度的存在[2]。這一思想一直延續到今。現如今很多人都不贊同“大義滅親”的行為,認為親人是不可背叛的,這一思想助長人們相互包庇之風,袒護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阻礙案件的偵破。所以這種“親親互隱”的原則是我們所不提倡的。我們應該將法律放在第一位,為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為了社會的和平安定,我們應該維護法律,不避親友,并及時勸阻親人正視罪行、承擔罪責、投案自首。
(三)冀州自古形成的“法刑一體”的觀念,使公民害怕法律,難以自覺守法
春秋戰國時期,趙國的《國律》中就制定了殘酷無比的刑罰,即使在漢代以后,“德主刑輔”的法制原則開始提倡,但刑與法始終是分不開的?!靶獭北旧聿皇且环N規范體系,而是法律的附屬,僅僅是國家用來保證“法”實施的強制手段,是從屬于“法”的。這種情況導致冀州人民形成了畏懼法律的心理,對法律不夠信任。這種觀點根植于人們心中,至今仍有些人抵觸法律、害怕法律,沒有將法律當作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工具。然而,現代法治對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仰法律、擁護法律,公民的信仰和擁護構成當代法治最廣泛的社會和群眾基礎。每個公民都應該明確理解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化身,是保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工具,最終產生對法律由衷的贊嘆和深厚的感情,自覺遵守和維護法律。只有這樣,法治有可能實現。
(四)冀州“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法制思想,不利于創造公開的法制環境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最早是由孔子提出的。原是指國家對人民進行統治,指使驅趕他們去做事就行了,不需要讓他們明白為什么做和在做什么。后唐朝冀州法學家孔穎達將這一觀點進一步發揮,提出刑不可知,威不可測,則民畏上也。今制法已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已,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則權柄移于法,故民皆不畏上[3](P135)。認為應該保持法的秘密狀態,不向社會公開,以便“臨事議罪”,使民畏于上。這是儒家“人治”思想的突出體現,構成冀州法制的特點之一,在當時封建社會或許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觀念違背了法律的“可知性”和“可用性”原則,不利于建設公平公正的法律環境,在今天看來,已經完全喪失了正面意義,是我們所摒棄的。
三、結語
法律文化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本文從我國法律文化學界歷來存有的法律與儒禮之爭出發,深入剖析了這兩個概念在我國歷史上的演進及相互影響,進而提出作者對這一問題的立場。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國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指出:中國法律的儒家化自漢代開端,而至魏晉南北朝已大體完成。梁治平先生則主張漢代以后儒法合流,但仍是禮支配法,即所謂“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筆者暫且將梁先生的主張定名為“儒禮法律化”。不管是“法律儒家化”還是“儒禮法律化”,均表現出中國傳統法制深受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影響,中國傳統的統治者,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并鞏固其政權,在法律制度上融合了儒家思想、法家思想的精華而塑造出一個獨特的中國法律體制。在此,筆者并不想著力論證我國古代法律所蘊涵的儒家和法家思想,本文所要探討的是隱藏在我國古代法制建構背后的儒家和法家的斗爭史。
一、“儒禮法律化”解構
“法律”一詞是舶來品,管子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這里的“法律”雖然連用,仍不過是單字的集合?!胺伞弊鳛橐粋€具有獨立意義的合成詞在漢語中出現,要追溯到十九世紀末的日本?!胺伞迸c“法”、“律”其實很不相同,“法律”植根于西方國家的傳統,早在古希臘時期,法律就被視為權利的保障。與權利義務相聯系的“法律”,這在我國古代是看不到的,我國古代“法”、“律”以懲罰為唯一功能,陸賈語:“夫法令者所以誅惡。”是以為證。
那么,什么又是中國傳統“法”的起源呢?禮,是也。
“禮”,最初指一種祭祀儀式。“禮”自產生后,其內容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擴大,人們長期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的風俗習慣成為禮制的淵源,禮制在氏族社會后期及夏商西周時期已經具有了習慣法的性質,夏商西周之后,在保留習慣法性質的同時,禮制的許多內容轉化為成文法中的條款。春秋戰國將禮制成文法化后,儒家即開始著手闡述成文法化后的禮制禮義,并編撰成《禮記》,由此“禮”就成為儒家的主要思想。
自漢以來,儒法合流,“禮入于法”,“儒禮法律化”這一概念即說,雖“合流”,主次尚分明,“德主刑輔”、“明刑弼教”,仍強調禮對于法的支配,法對于禮的服從,故而有了“父子得相隱匿”、“列服制圖于律首”、按照血緣親疏定罪這樣的例子。
筆者并不否認中國傳統法律所蘊涵的儒學禮治思想,但“儒禮法律化”則一味地突出“禮”,而將“禮”作為中國傳統法制的核心,法律只是禮的表現形式,這種觀點恐怕有失偏頗了。
二、“法律儒家化”的導入
上文說到,自漢以來儒法合流,漢儒董仲舒以《春秋》大義為斷訟依據,講“原心定罪”,法律可以直探人心,禮“禁于將然之前”,法則是“禁于已然之后”。又有人云:此時的“法”不過是罰則,“禮”(倫理綱常)因為附了罰則就變成了法律。這樣說來,“法律儒家化”不又混同于“儒禮法律化”了?
其實不然。筆者眼中的“法律儒家化”是動態的,是我國古代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的斗爭史,是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碰撞的結果。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主要形成于春秋戰國時代。春秋時期,天子失位,諸侯喪國,大夫專權,陪臣執國命,禮崩樂壞,“重人”思潮興起,儒家主張為國以禮,為政在人,為政以德,為法以直,這正符合春秋社會變革的需要,因而春秋時期成了儒家思想的大舞臺。到了戰國,儒家這種以禮教民的治國方略須時久遠難見成效,而法家以法治國,富民強國的方略功效立見,法家思想便逐漸取代儒學而成為戰國群雄的首選,并進而為秦始皇所沿用。稱漢代為儒法相爭的時代毫不為過。漢高祖劉邦取天下后,作律九章,仍以法為重要的維持統治及社會秩序的工具,雖賈誼等上疏進言崇儒,仍未得采納。后董仲舒主張“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自此儒學又重回正宗地位。魏晉以來至于唐,儒家思想始落實于法律,即禮法合流,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過程中不斷穿插著儒家與法家、人治與法治、禮治與法治、禮與刑的較量。作為君王的兩種統治工具,禮與法、禮與刑、儒與法相結合才能全面滿足其統治需要,是而歷史上儒與法的不斷碰撞的結果就是儒法合一。此即是筆者眼中的法律儒家化。
參考文獻
法律文化論文范文4
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其性質、地位和任務決定了檢察機關的執法思想要立足于法律監督,并緊緊圍繞法律監督去維護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這是檢察機關執法思想的根本所在。
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正和正義,強調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確保法律的嚴格實施,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2003年6月份開始,全國檢察機關廣泛開展了“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在這種新的執法思想指導下,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必然成為檢察機關在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履行憲法、法律賦予職責的主要體現,符合懲治司法腐敗、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因此,強化刑事訴訟監督,強化對批準逮捕決定執行的監督、偵查活動的監督、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以及強化民事行政的法律監督自然成為檢察機關的核心工作。
一、明確監督職權,強化權力觀念。
檢察權實質就是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一,檢察權所具有的獨立性,代表了權力的國家性,接受的是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不隸屬于任何一級政府,檢察權這一特殊地位,標志了國家權力的性質;其二,從領導體制上也體現了檢察權的國家性,憲法規定,各級檢察院和專門檢察屬于上下級領導關系,說明檢察權是統一的國家的權力;其三,法律是統一的,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法律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沒有特殊性和地域性。因此,法律的這種統一性,決定了檢察權的國家性。
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主要目的就是保證國家法律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和正確實施。具體講就是檢察權即法律監督權的核心是通過行使國家權力,由法定的具有司法監督權的檢察機關依法對各種行使國家權力的行為和執法、司法活動進行監視、察看、約束、制約、控制、檢查和督促,以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這種權力,是一種以國家權力作后盾,人民利益為根本,公正司法,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為目的的國家權力。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實質就是一種法律權威,她的國家性、公信力及人們對她的信仰決定這種權威性質,亦即通過法律監督控制權力,這是與個人權威的根本區別,也是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區別。
二、突出監督重點,強化辦案監督。
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重要的是通過辦案來實現,辦案是實施法律監督最有效的手段。古人云:天下之高,不難于無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完備的法律,只有通過正確有效地實施,才能發揮其作用。當前,一些司法機關辦關系案、金錢案、條子案、油水案的現象時有發生,官吏腐敗、司法腐敗已嚴重地防礙了法律的正確實施。所以,在法律實施地整體運作機制中,通過依法辦案,達到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特別是通過刑事及民事法律監督,達到清除司法腐敗,保障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的目的,已成為當務之急。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偵查監督,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或者不訴,同時進行立案監督,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二是審判監督,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三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實行監督,主要是偵查貪污、瀆職犯罪行為。四是監所監督,即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五是民事、行政監督。這五大職責,重點是對從事司法活動人員的監督,這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司法監督權的核心內容。刑事訴訟第18條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這一規定表明,檢察機關直接查辦上術職務犯罪案件,既是法律監督的重點,也是檢察機關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司法監督權的具體表現。
既然法律監督的重點是司法監督,那么強化監督力度則是勢所必然的人。強化司法監督必須通過辦案來體現,只有通過強化刑事訴訟監督強化對批準逮捕決定執行的監督、偵查活動的監督、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偵查活動的監督、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等五個具體環節,同時強化民事行政的法律監督,從中發現問題,進而發現違法犯罪案件,依法該立則立,該訴則訴,該抗就抗,力爭通過辦案,把司法監督落到實處。
三、完善法律規則,強化程序監督
程序法的正確實施是實體法得以正確施行的先決條件和基本保障。所謂司法監督,既包括對實體法的監督,也包括對訴訟程序的監督,二者缺一不可。這里強調的注重程序,就是通過程序公正促進實體公正,程序的意義不僅僅在于保證實體法的適用,而且還在于它通過科學的程序防止、制約司法權被濫用,賦予訴訟主體應有的權利并提供相應的保障,程序決定了法治和人治這間的界限。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權、偵查監督權、審判監督權、執行監督權和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權。這些權力構成了檢察機關對整個刑事及民事訴訟活動及法律監督。因此,要想全面、正確、及時、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就必須做到程序與實體并重。
強化程序監督,一方面要強化訴訟監督,即:加強立案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對審判活動包括一審、二審、再審、死刑復核中違反訴訟程序問題的發現和糾正;對執行刑罰監督著重依法糾正判決生效后不交付執行和不依法執行問題,依法糾正違法適用保外就醫、減刑、假釋的,特別是以錢抵刑的問題。另一方面,檢察機關自身亦應嚴格按程序行使職權,以往不按程序辦案引出的教訓是沉痛的,當時刻記取。
強化程序監督,還需要以立法上完善法律監督的程序,應當增加監督的硬性規定,由于立法的缺陷,已造成了監督上的軟弱乏力,影響了檢察機關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刑事訴訟第87條、129條、137條、169條、181條、212條、215條、223條、224條的規定,對刑事訴訟各個環節的監督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從實踐中看,一些規定仍顯硬性不足,糾正違法缺乏強制力保證,如在立案監督上,由于法律未對檢察機關通知公安立案而公安機關不立案時如何采取法律措施作出硬性規定,從客觀上制約了立案監督工作的開展,再如《糾正違法通知書》雖然是一種監督手段,但由于缺乏強制力的保證,監督效力顯得不夠。變更強制措施也帶有隨意性,雖然刑訴法第73條有規定,但在實踐中,公安機關自行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法律監督機制上乏力,導致監督乏力。如民事、行政審判監督,雖然也有規定,但由于規定的不具體,抗訴僅僅是一種事后監督,一些必要的實質性的監督手段和保障措施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在監督程序上也不盡完善,由于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監督程序上規定對于原則,使實際操作缺乏依據,尤其是在調卷、審級、期限、執行等重要環節上,檢、法兩家沒有可供共同執行的具體而又合理的法律規定,雖然高檢院制定了一些有關規則,但也是一家之意,審判機關只按審判機關的規定辦,也影響了監督工作的開展。目前,一些基層院在開展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時,大多采取協調的方法,這有違立法之本意,使監督陷入討價還價的尷尬境地。
四、理順執法關系,強制制約監督。
檢察機關與公安、法院同屬于國家權力機關,均依據憲法和法律行使職權,但由于分工的不同,就自然出現了既有配合,又有制約和依法監督的關系。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由于人們對這種關系認識不足,往往“重配合輕制約,重關系輕職責,重效率輕監督,”甚至一些個別領導也以“大局為重,要加強配合,注意關系”為由強調配合,把搞好關系視為公檢法三家的共同要求,及至在交付審查工作報告中,涉及檢察院如何監督糾正公、示一些問題的文字也被一筆勾掉,唯恐因此引起不滿,影響關系,致使互相制約形同走過場,互相配合形同“合署辦公”。這種以重配合重關系的執法關系,顯然削弱了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并嚴重影響著司法公正。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基層院根據當時的社會治安和執法形勢,創造了不少有利于工作開展的執法方法,但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在實施新法時期,仍沿用舊的方法顯然已不合時宜,且有違法法律規定,如提前介入制度等。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確定了檢察機關在三大訴訟中的地位和職能,依法監督已成為依法治國、維護司法公正的法律要求。因此,那種以配合代制約、以協調統制約、以關系妨礙監督的做法應當拋棄,代之以制約監督新觀念,即:制約、監督也是一種配合,而且是更積極的配合,監督不僅是發現問題,更是解決問題的新觀念,配合是在制約前提下的配合,是不妨礙履行監督職權的配合,而制約也是在相互依據職權基礎上的制約,這是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法律原則所決定的。
五、拓寬監督方式,強化預防監督
預防監督在整個司法監督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做好預防監督,對于減少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促進公正司法和依法治國具有重要的意義。
古人云: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亂;至人未起人患,治未病之疾。這兩句古語,均說明一個道理,即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不能獨立地看待和處理案件,應堅持打擊、保護、促進、服務的統一,在嚴格依法監督的同時,講求監督的政策和策略,堅持社會、政治、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預防監督就是這種執法思想的具體體現。筆者所在院,在預防監督上即取得較好成果,如在轄區的監獄開展的監督崗、管教崗雙崗達標聯手預防活動;把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監督工作前移,變事后監督為事前監督,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監督,變靜態監督為動態監督。在刑事立案監督中,與公安機關聯合制定刑事立案監督制度,規定檢察院可以到派出所了解立案和未立案情況,通知立案的案件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立案,未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須說明真正理由等。在民事、行政審判監督中,與法院聯合制定了民行辦案規范化制度,各司其職,解決了閱卷難和久拖不辦的問題。同時在監獄、街道、鄉村、學校、軍隊廣泛開展了檢務公開活動,形成了聲勢。這樣就有效預防了司法不公等問題。
六、完善內約機制,強化自我監督
法律文化論文范文5
1資源負荷與生態環境都面臨較大壓力
近年來,伴隨著廣東省高州市經濟的迅猛發展,其城市建設速度也在突飛猛進中,于是,城市建設的開發量呈現出逐年增長的趨勢,就當前來說,分析高州市碳排放的主要來源可以發現,建筑物占據了重要的地位,日趨密集的建筑對高州市的生態已經形成了較大的壓力。另外,伴隨著車輛的增多,高州市也面臨較為嚴重的交通擁擠壓力,這些都給高州市帶來了一系列的環境污染問題,如此,就使得其生態環境伴隨日趨弱化的發展趨勢。
2社會中的綠色經濟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
就目前來說,廣東省高州市中很多部門及階層對綠色經濟的認知并不是很多,還有一部分人認為綠色經濟就是節能減排,更有甚者,認為綠色經濟會對經濟增長造成一定限制。在公眾層面,對綠色經濟的認知也不多,到目前為止,還沒形成一種自覺的綠色經濟意識和行動,如此,會使得綠色經濟在發展中遇到一定阻力。
3統籌機制不能及時落實
相關制度不能與時俱進針對綠色經濟的發展,國家發改委已經做了相關的明確規定,在長三角,很多城市已經有了這方面的嘗試,但是,對于廣東省高州市來說,還缺少相應的規劃。就當前廣東省高州市發展綠色經濟的體制來說,其統籌的力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很多職能都分散于各個委局辦,沒有形成相應的合力,如此就使得綠色經濟在規劃、協調以及監管的過程中常常伴隨空白地帶。另外,類似政績考核機制、公眾的引導機制等相關制度還不能做到與時俱進。
二廣東高州市發展綠色經濟的相關措施
1強化綠色經濟意識
落實科學發展實踐在全市范圍內做好對綠色經濟的相關宣傳,讓廣大干部及市民都充分了解綠色經濟的含義以及發展綠色經濟的重要性,從而進一步強化綠色經濟意識,明確其發展趨向,堅定對其發展的信心。同時,建立科學的綠色指標考核體系,在體系中要將綠色經濟的相關要求充分體現出來。要對微觀經濟主體做出合理的引導,讓其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重視污染及資源耗費控制問題,在建設工程的設計建造階段,都要做好節能、環保以及最大利用效率的和諧。
2做好綠色經濟發展規劃
實現高州市的可持續發展第一,結合高州市市情,正確分析當前高州市經濟發展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綠色經濟發展規劃,并將其作為高州市今后的重要發展任務。第二,結合高州市未來的綠色發展規劃,應該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從而保證規劃實施的可行性,并且基于此規劃,制定出高州市每年的年度綠色經濟發展目標,然后結合目標,嚴格依據規劃步驟,做到有的放矢,最終實現高州市的可持續發展。
3做好綠色技術開發和推廣
尋求綠色能源新突破結合高州市當前減排潛力不足的情況,適當的將減排重點從關停和治理作為主導力量向減排新技術、工藝改進、流程改善上過渡,從而在新技術下提高生產效率,減低生產成本,實現效益的提高。探尋一些新能源產業諸如熱能等,并將它們作為新興經濟增長力量。結合世界環保產業發展的前景,在工業制造以及石油化工等方面探索新的綠色突破。
4突出綠色優勢
推動結構轉型第一,對增量做出相應調整,使得綠色產業的比重不斷加大,重點發展一些高技術產業、文化旅游產業、服務外包產業等,從而進一步將結構轉型到高級產業結構上。第二,對存量做出相應調整,發展高端化的生產技術并一起帶動產品結構以及產業鏈條的高端化,使得產業結構逐漸過渡為高端技術、高端附加值以及高端消費。第三,對空間做出相應調整,將一些具有相同或者相關產業的企業布局進行集中,如此使得生產要素能夠得到一定的聚集,從而有利于資源高效配置和集中處理企業污染問題。
5對綠色消費行為作出倡導
推動高州市兩型社會建設第一,對于公共消費來說,要提倡節約和節能減排,推動全社會的節能降耗,進而推動綠色經濟目標的及早實現。第二,對于消費行為來說,要鼓勵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對一些大功率的私人交通工具做出相應限制,將一些因交通擁擠而造成的能源消耗及污染控制在最低。第三,對于生活方式來說,要盡量少用一次性產品,在節約資源及能源的情況下,最大化地實現可持續消費,從而推動高州市兩型社會建設。
6進一步完善綠色制度
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相應保障及支持第一,抓住新機構改革的先機,將每個部門在綠色經濟發展中的職能劃分清楚,整合其管理的權限,將其工作目標進一步明確,對其問責機制做好相關強化,做好市域范圍內的發展規劃、項目制定、相關檢查及監督等工作的相關協調。第二,針對綠色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規的修訂和完善,從而對綠色經濟的工作行為做好規范,對生產者及消費者的行為做好相關約束。第三,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落實工作。將有利于綠色經濟發展的相關土地及資源配置政策全面實行;落實好項目審批及市場準入的政策,使得綠色經濟的門檻得以提高。落實好綠色產業及產品的相關激勵政策。政府應該對本地的綠色產品出臺相應的鼓勵與支持政策。第四,做好綠色管理工作。正確運用好各類經濟、法律、教育及行政手段,從而保證綠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于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要嚴格格執行,不斷加大執法強度和監督力度,保證信息的透明性,建立高效的綠色市場,對一些非綠色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
三結論
法律文化論文范文6
關鍵詞:規范性法律文件;簡稱;簡明性;識別性;合法性
每部規范性法律文件都由許多功能各異的結構要件組成,而名稱是其第一層次的必備要件。一般性文章的標題應無定式,而法律文件在法治國家的重要性決定了其名稱也要規范、統一。一個科學、完善的法律文件名稱應該能夠揭示該文件的性質、內容、適用范圍和效力等級等諸多信息。我國法律法規的全稱基本上包括三個組成部分:一是反映法的適用范圍或制定主體的詞匯;二是反映法的內容的詞匯;三是反映法的效力等級的詞匯。而且這三個構成要件一般按照固定格式排列組合,且比較整齊劃一,即法的全稱=法的適用范圍/制定主體+法的內容+法的效力等級。為了表達簡潔起見,很多法律文件在援引其他法律文件時傾向于規定并使用其簡稱。由于目前我國立法實踐中還沒有確立像英美國家法律那樣用專條??钜幎ǜ髯院喎Q的慣例,很多法律文件隨心所欲地簡化自己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名稱,造成同一法律文件在不同法律語境下擁有不同名稱的的普遍現象。
一、簡稱的主要表現形態
在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里使用的簡稱中,上述三個要件有如下五種排列組合模式,其中第2種和第4種模式可以分別看作是第1種和第3種的兩個變體:
1.簡稱=內容+效力等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2.簡稱=部分內容+效力等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賠償法》;
3.簡稱=適用范圍,制定主體+效力等級,如《人大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人大辦法》;
4.簡稱=適用范圍/制定主體簡稱+效力等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英聯合聲明》;
5.簡稱=效力等級,如《關于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實施辦法》。
根據這些簡稱的風格色彩,我們將使用了書名號的規范、科學、莊重的簡稱稱之為尊稱:沒有使用任何標點符號的簡稱稱之為裸稱;僅有法的效力等級通稱的簡稱的。就像人們日常生活中習慣于稱呼關系較親近的人的姓如“小王”、“小李”等,稱之為昵稱;使用了其他標點符號如引號進行標示簡稱的,稱之為別稱。
法律文件簡稱的這四種風格類型與上述五種結構模式在具體的應用過程中又有多種表現形式:
1.全稱下規定尊稱,如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前言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的規定;
2.全稱下規定裸稱,如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的規定;
3.全稱下規定昵稱,如1992年的《關于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前言中對《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和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的《關于執行(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簡稱的規定;
4.全稱下規定別稱,如2004年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第2條對該規范簡稱的規定;
5.無全稱直接使用尊稱,如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簡稱的使用;
6.無全稱直接使用裸稱,如四個《憲法修正案》對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的使用;
7.無全稱直接使用昵稱,如2005年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1條中三個文件的簡稱:
8.無全稱直接使用別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直接援引為“刑法修正案七”。
下面且看為準法律職業人士制作的法律法規匯編中簡稱的使用現狀統計。《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中一共人選了229部法律文件,其中沒有引述其他法律文件名稱的有48個,引述其他法律文件全稱的有64個,提及其他法律文件簡稱的有117個,約占這本法律匯編文件總數的51.09%。簡稱的結構模式與風格類型結合的表現形態分布如下表:
二、簡稱法定化的迫切性
從上述統計數字來看,在規范性法律文件中使用其他法律文件簡稱的現象十分普遍。而在使用簡稱時,絕大多數法律文件傾向于使用其裸稱,由于沒有使用任何標點符號,極易與同名廣義法律概念如《憲法》與“憲法”混淆在一起。雖然使用昵稱的法律文件數量不多,一般也都使用書名號以標示其屬性,由于過于簡短且提供的信息太少,脫離語境已經失去了法律文件名稱的識別性。使用別稱的雖然罕見且僅有一例,由于使用了引號來標示簡稱,按照語言規范從形式上已經看不出其為作品的屬性,并且為此類不規范用法提供了立法例?;旌闲秃喎Q的比例雖然與裸稱的數據相差很遠,但是位居第二,遙遙領先于使用尊稱的文件。一部法律文件內簡稱的形式就不統一,更揭示出立法部門在起草法律文件時使用簡稱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使用法律文件尊稱的僅有兩部:一是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是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這為數極少的兩個文件中,嚴格來說也僅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簡稱的使用自始至終是規范、科學、統一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雖然提及的法律文件都使用了書名號進行標示,但是其中《合同法》的簡稱與其全稱是分割式出現的,并且多次引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卻一直使用其全稱。導致了行文風格的前后不一致。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越高,其輻射功能和標桿作用越強;四個《憲法修正案》均直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裸稱為“憲法”,這就導致了大量法律文件在援引其條文時采用這種表述方式;所有規范性法律文件語言的規范性又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法學類論著期刊、報紙電視等宣傳媒體語言的規范性。
立法語言承載著國家指令,直接影響著法律關系主體的切身利益。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如同人的臉面、眼睛,甚至可以說是其靈魂,讀其名就可知其文,俗話說“題好一半文”,其規范性和統一性直接影響著人們的第一印象和整個法律文件的質量。規范、科學的簡稱也便于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實踐中人們援引、查閱和檢索,能夠讓讀者一眼就能從其名稱辨認出法律所管轄的主要范圍,至少能夠認出它是誰來。“法的名稱作為法的內部結構中第一層次的、每個法必備的要件。它的科學化、完善化,對立法、司法、守法以至法學研究的科學化、完善化,都有重要意義。”
“迄今尚無關于法的名稱的系統的學問。人們還沒有認識到法的名稱問題的重要程度。現今各國立法在法的名稱上還存在許多缺陷。”看來法律文件名稱的規范化問題不僅僅是我國立法所應正視的問題。200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54條對法律文件的部分結構要件如編、章、節、條、款、項、目的序號標注和標題題注的內容等做出了規定,而只字未提如何規范法律文件的名稱;2001年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4條和2001年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6條也僅僅規定了行政法規和規章名稱的效力等級要件或稱文種。不可否認,立法規范的缺位是導致法律文件簡稱隨意混亂的根源。
三、簡稱法定化應遵循的原則
要實現規范性法律文件簡稱的法定化,在制定剛性規范時首先要解決一系列相關問題:如何縮減一個法律文件的全稱?依據什么標準來判斷某個簡稱是否規范?誰享有權力來規定某個法律文件的簡稱?我們認為,只有遵循如下原則,才能使得法律文件的簡稱規范、科學和統一:
(一)簡明性原則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全稱究竟簡化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越簡短越好?簡明即簡+明,顧名思義就是既簡短又明確。為了做到明確,難免要使用包含較多信息量的語言文字,而信息量的多少一般又與語言文字的多少成正比,這樣就難免會損傷簡短的程度;為了實現簡短,肯定需要刪除部分語言文字。而簡短的程度毫無疑問又與語言文字的多少成反比。這兩個方面顯然是一對對立的矛盾關系。如何在這兩者之間權衡取舍,使之成為對立統一體,做到言簡而又意賅,簡約而又明了呢?首先必須明確一點,引述方便是動機,文字縮減是手段,形式簡短是成效,而表意明確是底線。例如,在有些人大常委會的正式文件、講話、紀要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為《土地管理法》)縮簡為《土地法》就不符合此項原則?!锻恋毓芾矸ā肥钦{整人們在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利用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我國一部關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而《土地法》是全面調整土地關系的基本法,協調統帥與土地有關的包括《土地管理法》在內的很多法律諸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等?!锻恋毓芾矸ā凡坏扔凇⒏荒艽妗锻恋胤ā???傊?,不能為了追求形式上的簡短而無限制地縮減,否則過分地緊縮全稱的語言成分,勢必要損傷其明確性,甚至產生歧義。
(二)識別性原則
法律文件的名稱必須具有很強的區別度。能夠把此法與彼法區別開,否則就失去了其應該具有的最基本的指稱功能。因此,法律文件的簡稱也應該具有一定的識別性,這是簡化全稱時必須考慮的主要因素之一。上述全稱的構成要件公式中,哪些應該是簡稱的必備要件呢?我們認為,最主要的判斷標準就是看哪些構成要件的區別度最大。法的內容是區別此法與彼法的最核心的構成要件,所以應該是必不可少的要件。一般來說,法的制定主體就決定了法的適用范圍,法的適用范圍又反映著法的效力等級,而效力等級越高其適用范圍越大,效力等級越低其適用范圍越?。环粗嗳?,這三個要件的作用是息息相通的。鑒于此。在制定主體、適用范圍和效力等級之間可以選擇一個作為法律文件簡稱的必備要件。而選擇效力等級要件更為合適,因為由內容要件和效力等級要件組合在一起讀起來更像個法律文件名稱,例如憲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等:而由制定主體或者適用范圍要件與內容要件組合在一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聽起來就不是個法律文件名稱。從語法的角度來分析,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基本上是偏正式名詞性短語,制定主體、適用范圍和內容三要件是定語,說明限定效力等級要件這個中心詞。因此,效力等級要件也應該是簡稱中必備的要件之一。
參照《人大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7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的種類。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主要內容和文種組成,也可以由主要內容和文種組成”,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10條第6項的規定“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我們也可以推斷出,內容要件和效力等級要件應該是構成法律文件簡稱的兩個必備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