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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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領取要求范文1

問: 失業人員符合哪些條件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問:失業保險的繳費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答: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將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問:失業保險金的待遇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問: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否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問:失業人員如何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再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問: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答: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失業保險金領取要求范文2

關鍵詞:失業保險;隱性就業;道德風險;負激勵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8-0038-02

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為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從建立以來逐步得到了完善,在為廣大失業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再就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失業保險在實施過程中待遇水平及繳費率,發放方式的不合理都會對勞動力市場具有一定的扭曲作用,使得在實施過程中隱性就業、冒領失業保險金、繳費積極性不高等道德風險問題逐步顯現,導致了失業保險制度低效運行。

一、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的運行現狀

按照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單位為工資總額的2%,個人為1%,給付標準界定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水平之間。并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計算,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劃分了三個檔次,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失業人員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是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制度實施以來在為失業人員失業期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進其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制度運行的現狀來看,失業保險更多的是充當了臨時救濟的作用,隱性就業等道德風險問題的存在影響了其發展的可持續性。

二、中國失業保險道德風險存在的原因

(一)失業保險的待遇水平過低

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在確定時,面臨兩種困境,一方面,當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過高時,易陷入”失業陷阱”中,但是過低的給付水平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當然也更難以顧及失業家屬生活,那么勞動者一旦失業,基本的生活水平將得不到保障,這不僅不利于勞動者的再就業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對失業者再就業產生負面影響。如果失業者以低工資實現再就業,低到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要,那么,失業工人的理性選擇就是一邊領取失業保險金,一邊進行隱性就業,以獲得更多的收入,來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水平。由于信息不對稱,政府根本無法掌握失業者搜尋工作的行為,這樣失業保險領域里的另一種意義上的道德風險問題就產生了,也就是失業保險金不能激勵失業者積極的進行工作搜尋,或通過隱性就業來領取失業金,因為有失業保險金和隱性就業的收入,工人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就會降低,失業工人將會領取失業保險金直至領取期限結束。我國的失業保險金相對于其他國家來說,領取期限雖長但是待遇水平卻處于較低水平,低標準刺激了隱性就業的產生,在保險基金有限的情況下,無疑降低了失業保險的效率。同時也會對失業者再就業產生消極作用,待遇給付期長標準過低,很難促進失業人員進行低工資的再就業。

(二)統一的繳費率

中國現行失業保險的繳費率由政府統一規定,并未體現企業失業率和其保險費繳納之間的關系,統一的繳費率容易形成制度性的負激勵現象[1]。對于效益好而失業率低的企業,繳納的失業金多而相應的只有很少甚至沒有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所以這些企業常感覺繳納失業保險費是對效益差,失業率高的企業的無償補貼,因此這些企業對于參加失業保險的積極性不高,抵制,拖欠失業保險費的現象屢屢出現。而那些效益差,失業率高的企業,統一繳費率助長了其懶惰與依賴的思想。對于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的差異,使得搞制度在運行時忽視了宏觀經濟對失業的影響。

(三)待遇給付方式

一方面,我國失業保險金待遇并不與失業保險的繳費水平掛鉤,而是在規定了一定的繳費時間和領取期限的長短基礎上,在低保和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確定待遇水平,并且待遇的發放采取在領取期內發放等額失業金的做法,在這過程中,實際繳費水平高低之間差別在待遇計發環節被平均了。這種只與標準工資單項掛鉤的固定的支付模式,不僅有損失業保險的公平性,而且會抑制失業者重返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我國工資收入對失業保險基金基本實行全替代,對于失業者來說再就業取得收入時,就不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發放。這會導致制度實施時產生一定的負效應,失業人員常常會選擇放棄低工資和不穩定的就業崗位,或者選擇采取隱性就業的方式。而事實上,鑒于失業人員的就業能力普遍低下,低工資和不穩定的就業崗位即是必要的選擇。因為對失業者來說,重新就業不僅是獲得一份勞動收入,而是重回就業隊伍,使其可以在工作中積累勞動技能和經驗,防止成為慣性或長期失業者。

三、化解失業保險道德風險的建議

(一)縮短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

對于失業者尋找工作的行為,失業保險金支付額度的高低以及支付方式的不同將會產生不同影響。因此,對于制度應當進行合理的設計,在保障失業者生活的基礎上,應當積極地激勵失業者再進入勞動力市場。為了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平衡發展,抑制隱性就業問題,針對我國當前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過低以及保險期限較長的問題,應當進一步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和縮短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借鑒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每年的待遇領取期限不得超過13個星期,再結合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自身實際情況,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期限應在12-18個星期為宜,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按失業人員失業前最后5年內個人平均工資的50%~60%比例確定。只有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并相應地縮短我國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失業保險領域普遍存在的隱性就業問題。

(二)改變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方式

為了激勵失業者努力尋找工作,政府在設計失業保險制度時,需要設計能夠提高失業者尋找工作的機制:該機制一方面對于尋找工作的失業者的效用水平高于不找工作的失業者;另一方面能夠使努力尋找工作的失業者的效用水平要高于為找工作付出努力較少的失業者。因此,對于這種機制的設計,遞減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方式是一個合適的選擇。遞減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方式是在保證失業保險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失業保險金隨時間遞減支付模式,按照失業人員在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申領期間,明確領取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當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延長時,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也應當減少。比如在隨時間遞減支付模式下,當失業者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時,3個月的領取金額依次為最低工資標準的80%、70%、60%。這種方式下實現了隨著領取期限加長,保險金待遇與最低工資水平的差距逐漸加大,隨著失業保險金的不斷下降,失業者的效用水平也在降低,這使得對于失業者來說,維持失業狀態喪失了吸引力,能促使失業者積極外出努力尋找工作,接受工作提議的意愿,使得有再就業能力的失業者提前就業,這種制度設計不僅降低了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程度,并且激發了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的意愿,增加了失業者的再就業機會。

(三)建立行業差別繳費浮動機制

中國職工的工資水平差別很大,不同行業,企業的失業風險也不同。為此,需根據不同就業結構的不同特點以及各行業的失業情況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制及分段費率制。在各行業不同失業率的基礎上,對各行業失業保險費用征繳的比率與該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結合,實行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繳納比率的制度,失業風險高的行業及企業可以適當調高其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而失業率較低的行業和企業相應的可降低其繳費率,這樣不僅形成一種公平制度,同時能夠在一定的程度上克服統一費率造成的負激勵現象,激勵企業減少失業,提高效率。繳費率還應該與宏觀經濟的景氣相聯系,在宏觀經濟景氣的不同階段實行不同的保險費繳納比率,當經濟景氣時費率較高,經濟不景氣時費率較低的制度,使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更具合理性。

(四)對再就業進行激勵

應當進行合理的制度設計,構建以就業為導向的積極的失業保險制度。增強制度的靈活性,加強失業保險制度對勞動者積極就業的經濟激勵。為了更好地激勵失業人員積極尋求再就業,政府可制定以下幾種獎勵措施:

首先,提前就業可獲就業補助。即在法定享受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內,因提前找到工作可獲得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險金[2]。這種物質獎勵額度是不斷變化的,與其失業的持續時間成反比,在失業后,失業人員越快實現再就業,就能夠得到越多的物質獎勵。

其次,在實現再就業過程中,為了減少失業人員的成本,政府應當在一個固定期限內,這個固定期限可以設定為半年或者甚至更短的時間,對于失業者在尋找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求職成本,對其進行一定的物質補貼,通過對再就業成本的減少,增加失業人員的工作搜尋努力程度,增加其再就業的機會。

再次,引入工作導向型政策,實現從福利到工作的計劃。特別是重點解決青年失業人口,長期失業人口的就業問題,減少被動等待失業救助的現象。將主觀努力作為獲得失業救助的重要條件,實施勞動福利計劃,勞動福利計劃是通過工作獲得援助的一種福利形式,接受失業保險的人被要求從事公共服務工作,并以此來交換失業保險金[3]。

參考文獻:

[1]劉燕生.社會保障的道德風險與負激勵問題[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

失業保險金領取要求范文3

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情況分析

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程度與失業保險運行效果息息相關。為此,我們構建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程度參數,以評估這個條例實施后勞動者參保情況。參加失業保險人數是指“報告期末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及地方政府規定應該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人員數量”[8]920。圖1顯示,在《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前的1994—1998年,全國每年參加失業保險人數僅在7968萬與7927萬之間。由于沒有強制性的制度,一些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不積極,從而使得下崗及失業人員無法普遍地得到幫助。從1999年開始,國家頒布了一系列促進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的政策。當年1月,國務院出臺了《失業保險條例》,在法律層面上規定了勞動者必須依法參保,從而使參保人數普遍提升,2000年突破了1億,三年增長率達30.6%。2001年后,由于大部分職工參加了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進入到平穩期,從2002年的10181萬到2005年的10647萬,三年僅增長4.58%。2005年以后,參保人數又呈現出快速增長態勢,2009年達到12715.5萬人,4年增長了19.42%。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的功效得到發揮。當然,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多寡并不表明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程度高低,也不能反映從業人員參保情況。因此,需要分析《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前后就業人數與參保人員的變化趨勢。圖1表明,與參加失業保險人數增速情況不同,全國就業人數每年幾乎都是以1%左右的速度平緩上升,并沒有因為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生育高峰而呈現出大幅上升態勢。這是由于勞動力“舊退新進”的結果:青年勞動力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時候,老年勞動力退出了勞動力市場。由于全國就業人數與參加失業保險人數變化趨勢并不一致。為此,我們通過參加失業保險人數與就業總人數的比值(失業保險程度值)來衡量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情況。失業保險程度值低說明應保未保人員多在1998年以前,由于失業保險法律法規缺失,全國城鎮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程度值較低,1994年到1996年的程度值僅為0.43左右。1996年以后,中央實施了“鼓勵兼并、規范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程”政策①,一些企業更是無力給本單位職工繳納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該值從1996年的0.421降低到1998年的0.383。隨著《失業保險條例》的實施,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程度值由1998年末的0.383快速恢復至1999年末的0.469,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效果旋即得到了體現。然而,2002—2004年,城鎮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程度值又在徘徊。從“尋租”理論角度看,作為受約束的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會利用諸如“轉換工作崗位接續不明”、“個人繳費記錄不透明”等“非正規生產性”漏洞②,不參加失業保險,從而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2004年以后,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相繼出臺了《關于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的通知》、《關于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人員原有繳費時間的處理意見》等制度。這些制度促使失業保險程度值走出了以前的“微調期”,每年以約0.005的速率穩步上升。到2009年,全國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程度值達到了0.409。《失業保險條例》在保護下崗失業者方面發揮了積極功能。

失業者領取保險金程度分析

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反映著失業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況,它由每年發放失業保險金人數與全國失業人數比值構成。通過分析全國每年失業保險金領取人數及其變化情況可以說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推進的層次與深度。全年發放失業保險金人數是衡量失業保險制度執行效果指標之一。下圖3顯示,1994年到2009年全年發放失業保險金人數呈現出M型變化,兩個峰值分別出現在1996年以及2004年。1996年之所以出現第一個峰值,主要因為中央對國有企業實行了戰略重組,使得下崗人數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不斷增加。1996年以后,各級政府積極采取措施遏止失業人口上升,1997、1998年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逐漸從330.8萬下降到158.1萬。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實施,解決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問題自然就成了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隨著參保人數的增加而增加。例如,1998—1999年圖像斜率k1=(271.4-158.1)/1=113.3,1999年至2000年圖像斜率k2=(329.7-271.4)/1=58.3,k1>k2>0。也就是說,1999年的反彈斜率遠高于2000年。2004年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出現了第二個高峰,這是該《條例》供給的“滯后性”造成的[9]。當時,甘肅、河北、湖南、天津等地依據《失業保險條例》制定了《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一些過去沒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勞動者當年得到了及時補領,由此形成了第二峰值。2005年以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逐年下降,至2009年底,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降至483.9萬。雖然全國失業人數尚未有準確數據,但可通過經濟活動人口數與就業人員數的差來衡量。經濟活動人口數指“16周歲以上有勞動能力,參加或要求參加社會經濟活動的人口”,包括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其中就業人員指“16周歲以上從事一定社會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8]147。圖4可知,我國城鎮失業人數、全國總失業人數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基本呈同步上升態勢。為了進一步分析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程度,我們繪制了城鎮、城鄉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圖(圖5)。理論上的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應該等于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除以全國失業人數,但是由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參保對象主要是城鎮從業人員,因此,我們在具體的研究過程中用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全國城鎮從業人數之比來加以衡量。如果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越高,失業保險制度的積極功能越明顯。1994年到1996年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逐年上升,并于1996年達到第一個峰值點0.598。這主要由于1993年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制度發揮了作用,城鎮企業職工失業后得到了及時救濟。1997、1998年全國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值連續下降,達到歷史最低點0.277。這主要由于大量非公經濟組織吸引了眾多勞動力前來就業,這些非公經濟組織用人機制比較靈活,職工流動性較強,從而出現了失業人數值上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減少①。同時,這些經濟組織不受《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約束,他們不愿主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金,勞動者失業時自然得不到及時救濟。1999年以后,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值回升到2003年的0.927;之后再度逐年降到2009年的0.525。在失業人數居高不下的時候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反而下降,這說明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問題。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了分析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們假設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為a,城鎮從業人數為A,城鎮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程度變量為x=a/A;又假設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b,城鎮失業人數為B,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程度變量為y=b/B;再假設全國城鎮應就業人數為C,分析這些參數的取值范圍:參加失業保險人數只能小于或等于從業人數,故0<a≤A,0<x≤1;由于失業保險制度只在城鎮推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只能小于或等于城鎮失業人數,故0<b≤B,0<y≤1;城鎮從業人數與失業人數應小于全國城鎮應該就業人數,故0<A≤C,0<B≤C。在這些參數中,A+B=C,而A=a/x,B=b/y,所以可建立等式方程:(a/x)+(b/y)=C。其中a、b為自變量,引起變量x、y的變化。于是,以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程度x與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y為基礎,建立起數學模型,尋找變量的最優點,以實現失業保險制度效用的最大化。其函數圖像如圖6。理想狀態下,全國失業保險參保人數應盡可能趨近于全國城鎮從業人數,即a=A;全國領取失業保險人數應盡可能趨近于城鎮失業人數,即b=B,同時使失業人數B趨于0。通過自變量a、b的變化帶動變量x、y趨向于函數最優值,即實現勞動者失業保障最大值。從函數(a/x)+(b/y)=C趨勢圖可以發現①,只有當自變量a=A、b=B,以及A=C、B=C等情況出現的時候,才會出現失業保險機制最優點變量x≤1、y≤1,由此找到自變量最優點a=A并趨近于C,b=B并趨向于0。也就是說,當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程度值x與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程度值y均為1時,失業保險機制才能發揮出最大作用。結合這個模型,我們發現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著以下三個方面的不足:第一,失業保險覆蓋面不夠普遍。失業保險覆蓋面可以由x值來衡量。圖2顯示,我國城鎮職工參保比例總體偏低,即使1999年的最高值也只是0.469,一直沒有超過0.5,如果跟全國總從業人數相比,最高點的2009年只有0.163,更不用說達到1這個最優狀態了。這是因為:一方面,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最初只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才能參加,而“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則“不繳納失業保險費”②,這就導致每年有2億多的進城務工農民不能普遍地參加失業保險制度③。另一方面,大量非公經濟組織有意采取“尋租行為”不為本單位員工繳納失業保險金。從而導致失業保險覆蓋面較低。當然,這種“尋租行為”主要是企業行為,表現為“雇主性尋租”。同時,勞動者由于也不需要繳納自己應繳的部分,從而產生了“避租”行為。于是,整個勞動力市場就形成了一個破壞失業保險制度運行的完整鏈條。第二,失業者享受失業保險金普遍不足。圖5表明,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程度值y一直在1.0以下,即使在2004年也只有0.927。尤其將分母改為全國總失業人數,比值最高也就是2004年的0.464,可見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的水平較低。由于全國失業保險參保人數a遠遠小于從業數A,且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占整個就業人數的90%以上,因而這部分人員失業時自然就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值b也就更小了。同時,全國失業人數B逐步升高,在b總體持平情況下B卻不斷變大,使得失業者領取保險程度y值總體趨于下降。加上政府相關部門為了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對企業不繳納失業保險金采取“不告不究”策略也助長了a、b兩個值的降低,阻礙了y值的升高,制約了整個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效果。第三,失業保險條例預防功能不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是《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的宗旨??墒?,結合數學模型(a/x)+(b/y)=C全國失業人數曲線呈整體上揚趨勢①,最高時候甚至突破2000萬。這說明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及其相關政策未能有效阻止失業人員的增多,也沒有起到預防失業作用。當然,失業人數的增大由多種因素造成,包括“買方壟斷市場、產業結構失衡導致就業比例失調、就業培訓體系不健全、勞動力市場信息不對稱,就業渠道不暢”等[6],其中,失業保險制度本身的功能不全以及執行不力也是一個重要方面。

失業保險金領取要求范文4

關鍵詞:失業保險;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有序發展

我國失業保險基金是向失業職工提供生活救濟以及促進其再就業,維持社會穩定。其主要來源主要由國家、企業、社會和個人四方承擔它是失業保險制度正常運行的物質保證。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強化對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的研究,不僅能夠有效的解決就業問題,同時也能夠更好的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因此,對事業保險基金進行有效的管理非常重要。

一、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基金短缺,保障力有限

從本質上來講,所謂的失業保險基金,指的就是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所征繳的用來進行各項失業保險開支的專項基金,從內容上來看,其主要是由以下幾部分所構成的:①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②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③財政補貼,④其它資金。就針對于失業保險制度的實行來說,充足的失業保險基金是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雖然說,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也已經實現了進一步的優化與完善,不過,由于事業保險覆蓋面的擴大,基金支出也逐漸呈現出飛速增長的態勢,部分地區還出現了基金收不抵支的狀況。

(二)基金運營效益相對較低

就針對于我國的基金投資方式而言,其相對來說還比較單一,和其他的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市場還不夠健全,并且其中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不穩定因素,因此,我國政府就針對于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向來說,還有著非常嚴格的規定。除此以外,在我國的很多地區中,并沒有真正建立起健全的監督體制,導致失業保險的管理單位受到較大的約束。

(三)層次低,互濟性差

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所采用的,始終都是市、縣分級統籌的方式,這也就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的積累陷入到一個怪圈當中。此外,就針對于經濟越發達的地區來說,由于企業的效益相對來說更好一些、就業人員也更多一些,則其所征收的失業保險金也就更多,支出的越少。但是,就針對于經濟落后的地區而言,由于企業的效益相對較差,導致其失業保險金的征收也就越少,再加上失業人員多,使得其所支出的也就越多。也正是因為失業保險金的統籌層次相對來說比較低,導致各個地區在對于保險金的使用上存在較大差異,難以真正體現出風險共擔的原則。

(四)缺乏規范化的基金收支

現階段,隨著我國適齡勞動力人口的快速迅速,新增的崗位已經難以滿足目前的就業需要,并且,我國的失業人數在較短的時間內聚集,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已經難以完全滿足實際的支付需要。并且,部分地區開始出現拖欠失業保險金的問題。而從另一方面來說,隱性就業人員虛報、冒領失業保險金等問題越來越多,也是支付危機的一個重要表現。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優化管理

(一)按時足額地籌集

首先,應當對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加以明確,在這樣的環境背景下,并不只有國有企業需要進行失業保險費的繳納,而是已經覆蓋了我國的全部企業與職工。其次,英納格對繳費基數進行嚴格的審核,并且,要求城鎮企事業單位應當把本單位的工資總額,來當做想要的繳費基數,此外,職工個人也應當以本人的工資,來作為相應的繳費基數,除此以外,應當對繳費比率有一個明確的掌握,具體包括:第一,就針對于基金的籌集年度計劃來說,要求我們必須要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資源有一個明確的落實,并且根據相關的標準,來對基數進行認真核準;第二,就針對于征繳的手段而言,要求我們必須要以國家法律為支撐,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可以足額、按時地收繳;第三,就針對于繳納方式而言,要求我們對其進行集中申報、統一收繳,來促進收繳率的提高。

(二)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充分運用

由于失業保險經濟活動自身有著明顯的特殊性,因此,我們應當采用收取在先,支付在后的形式,對于其所存在的閑置資金,則應當進行科學的投資使用,來確保保險金的增值。此外,我們可以將失業保險基金存到銀行當中,來獲得相應的利息收入,從本質上來說,該方法具有較小的風險,收益也更加穩定可靠。

(三)促進再就業工程建設

要求我們應當對失業保險金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配,在進行失業救濟的過程中,應當從中拿出部分失業保險金,來進行失業者的再就業培訓工作。而就針對于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來說,只要是非自愿中斷就業的,就能夠在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失業救濟金領取的同時,由職業介紹機構與保險機構按照勞動力的信息,來為期開展有針對性的轉業培訓。

三、結語

總而言之,失業保險基金所具有的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為失業群體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并且能夠有效的發揮預防失業與促進就業的積極作用,并以此來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因此,在日后的管理過程中,我們應當強化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來促使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能夠向著健康的方向發展進步。

參考文獻:

[1]錢S. 失業保險制度研究[D].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15.

[2]曹建鋒. 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法律問題研究[D].南昌大學,2013.

失業保險金領取要求范文5

    2002年11月,李先生在購買住房時,向中國建設銀行北京某支行申請貸款,簽訂了國家機關個人住房貸擔保委托貸款借款合同書,向銀行貸款30萬元,期限為20年,月均還款1825.85元,擔保方式為房產抵押。同時,合同約定李先生需購買購房貸款保險。于是,李先生與北京太平洋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交納了7800余元的保險費。

    2003年9月,李先生失業,領取了《失業人員求職證》和《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李先生于2004年7月持相關證件到保險公司理賠時,被告知,保險公司沒有履行賠償的義務。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5年的保險責任,賠償5年期銀行貸款的還款金額共計10.9萬余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太平洋保險公司辨稱,李先生在投保時只投保了《喜洋洋消費借貸者定期壽險》,并沒投保該險種的附加險種《失業特別附約》,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先生作為在保險公司任職的工作人員,應當對保險具有一定的知識,應當了解主險與附加險的區別,而李先生在與太平洋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投保時,僅投保了“喜洋洋消費借貸者定期壽險”,并交納了主險保險費,而沒選擇購買“失業特別附加險”,由此認定,李先生與保險公司之間沒有成立 “失業特別附約”附加保險合同關系,李先生失業不屬于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所以保險公司對李先生失業不承擔保險責任。據此,一審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李先生不服判決,上訴到市一中院。

    4月7日上午,一中院公開審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法庭上,上訴人李先生與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人圍繞李先生所投的保險合同是否包括失業保險責任,展開了辨論。李先生堅持認為當時購買保險時雙方在明確保險內容時已經將失業附約納入其中,并出示了交納保險費時保險公司開據的收據及保險合同,反復強調他對保險公司認定的基本險與附加險不是同一種類保險責任不知情。太平洋公司的人則堅持認為,李先生所投保險中的保險責任不包括失業險,李先生沒有交納失業保險的保費,雙方從未就失業保險責任進行約定,所以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當被詢問是否在保險公司任職時,李先生承認曾在一家保險公司擔任培訓保險業務員的講師,講授保險業務知識。

失業保險金領取要求范文6

作者:陳舒超 郭莉 單位:廣西民族大學 天津工業大學

我國的東西部、南北部、內陸和沿海的經濟發展都不均衡,很多城市失業人群少反而上繳的失業金多,而有些地區上繳的失業金很少卻存在著大量的下崗職工,這種縣市級的統籌限制了很多需要保障的人。統籌層次低說明基金防范風險能力降、調劑能力差。失業基金征繳缺乏剛性,欠繳、漏繳現象十分嚴重。失業保險基金實際征收的數額往往要少于計劃數,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1)很多單位繳納失業基金的思想意識淡薄。認為繳費損失了自己單位的收入。另外國家也沒有相對的措施來鼓勵單位繳費,例如可以減免一部分稅款等措施。(2)失業保險金領取與個人繳費多少缺少關聯性,繳多繳少一個樣。這也導致許多單位千方百計降低繳費基數,隱瞞參保人數,出現單位繳的“三金”基數不盡一致,相差懸殊。(3)法律對于少繳欠繳單位的懲罰措施規定的不詳盡,更是很少有相關部門來實施懲罰措施。導致了很多單位不繳費后依然沒事,對于法律的存在視而不見?;鹜顿Y不合理,保值增值困難大征繳上來的失業保險基金除了一部分用于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外還有一部分用于再就業投資,對部分下崗職工再就業進行培訓,所剩下的結余基金進行投資,保值增值后用于失業保險領域的應急風險?;鹦枰诒WC其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投資,這樣既屏障了投資風險又得到了投資收益?;鹪诮鹑谑袌鐾顿Y分為以下幾種方式:(1)存入銀行。這是最安全的投資方式,通過獲取存款利息得到收益。但是這種方式收益很少,遠遠不能抵擋通貨膨脹帶來的損失。(2)購買國庫券或是政府債券。收益較高也比較穩定。通常是我國指定的投資方式。(3)委托專業的信托公司。這種投資方式需要有穩定的金融市場,我國金融市場相對不穩定,所以會給投資帶來很大的風險。所以我國的基金投資方式一般把大部分資金投資到前兩種,很少一部分資金用于第三種。并且第三種有嚴格的投資組合和投資限額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支付需要很大一筆數目,加之現在就業難失業人數劇增以及近年來我國通貨膨脹的壓力,使得失業金必須進行保值增值。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缺乏比較穩定的投資環境,僅靠銀行存款和購買政府債券的收益是不足的。還有我國失業保險基金委托信托公司投資的風險要大,并不是投資都有很高的收益,有時候投資也會失敗。雖然基金表面結余很多,但是結合通貨膨脹情況基金是貶值的。所以基金保值增值增加了很多困難。失業保險基金機制不健全,支付環節存在問題現行法規將部分從未就業過的人員(包括已畢業的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生)排除在失業人員外,而實際上已經畢業而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生數目是相當可觀的。造成這一現象主要是因為失業保險金在管理過程中缺乏廣泛的社會參與機制,還有目前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相對滯后。雖然已經出臺了《社會保險法》,可是內容比較寬泛。一方面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規定不全面,另一方面對失業人員的認定不明晰。新的失業保險條例,對基金征繳的規定也不十分明確。如對出現基金入不敷出的情況,《條例》只是規定了使用調劑金和財政補貼的辦法,而沒有規范化的規定。對不能足額籌集的情況,規定的是對個人違規行為的事后處罰,而沒有一套自動的激勵處罰機制來保證基金虧空時的及時彌補。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環節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如果基金能夠足額發放會使參加失業保險的人信心倍增,對于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工作也會帶來幫助。雖然失業保險基金現有大量結余,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就業壓力增大,失業人數將會在短時期內集聚,還有經濟制度轉軌時期遺留下來的下崗職工也需要照顧,加之為實現再就業而注入資金,都給基金支付帶來了困擾。給付環節的另一方面問題就是隱性就業人員虛報,還有冒領失業金的現象也相當嚴重。

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和基金來源渠道,加強基金征繳力度就基金覆蓋面小的問題,應該擴大基金的覆蓋范圍,爭取把剛畢業而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生以及農民工等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內,使他們在面臨失業的情況下能夠享受政府的保障,并有機會得到政府提供的再就業培訓。同時我們要擴寬基金的來源渠道,可以建立社會捐助的籌措渠道來擴大基金的來源。例如可以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慈善的目的來捐助部分資金。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力度不夠,缺乏法律強制性,致使基金在征繳上頻頻遇到欠繳、漏繳現象。為保證基金能夠正常的征繳應該做到以下幾點:(1)對稅務部門征收工作加強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征收,同時加強內部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監督。(2)失業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所申報的繳費基數要進行嚴格、全方位的檢查審核,對參保單位的職工工資也進行調查,以此計算好繳費數目,對于不報少報繳費基數的單位進行嚴厲打擊。(3)在有可能的情況下將失業保險費改為失業保險稅,這樣更具有強制性,對于那些拒繳少繳失業保險稅的單位可以嚴厲的懲處。規范失業保險基金發放,建立失業保險個人賬戶對于不穩定就業的人群可以建立失業保險個人賬戶制,雇主和雇員所繳納的費用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這樣就形成了如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樣的機制。名義個人賬戶主要有三方面作用:一是明確個人參保時的繳費標準和繳費記錄,滿足并計算繳費年限的需要;二是方便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三是作為失業保險最終返還時的計發標準。這樣在失業保險基金發放時便有了依據,少繳、欠繳的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候自然也得到的少。名義個人賬戶的制度設計通過個人參保制打破了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的舊邊界,能有效滿足農民工等靈活就業群體的高流動性的要求。規范基金投資運行管理,提高基金保值增值的能力失業保險基金應該實行收支兩條線,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收入戶的基金定期全部劃入財政專戶,財政專戶按照失業保險所需資金劃撥出失業保險金到支出戶。在這個過程中所有基金專戶都要有政務監督審計,以保證基金的安全。對于基金保值增值來應對通貨膨脹的任務,我們可以不斷地完善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將投入股票市場的資金數目不斷提高,實行嚴格的基金監管制度。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成立專門部門負責結存資金的運營或通過向社會招標的方式選擇信托投資公司負責運作,使失業保險基金的運轉走向社會化、透明化的道路。

自從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經歷了很多考驗,這其中不免有制度出現遺漏的地方,我們應該結合國外的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方式并且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來不斷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保障我國正在不斷增長的大量失業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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