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失業保險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失業保險范文1

面對突然的失業,失業者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這是國家對于民眾工作生活的一種政策保障。然而,網上發起的一項關于“你會不會去領失業保險?”的調查結果顯示,只有37.05%的網友選擇領失業保險,而剩下的六成以上網友選擇不領失業保險。

或許是忘記了失業保險的存在,或許是摸不著頭腦,不知道如何領取,也或許是嫌領取手續復雜……不管什么原因,了解一下究竟什么是失業保險、怎么領取能領多少錢,總是極好的。

誰可以領失業保險?

答:被動失業、繳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失業者。

申請失業保險的人,首先必須是參加失業保險的參保者,并且所在單位和參保人按照規定繳費至少滿一年。

其次,失業并不是失業者的本意,其本人并不愿意中斷就業,但是因為各種不可抗力,而被迫失業的人員。根據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可以了解到,以下情況屬于不是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勞動合同終止,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因用人單位違法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而導致的職工辭職。這里需要強調一點,如果主動辭職,并且用人單位沒有導致員工辭職的過錯的話,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的。

最后,失業者要有求職要求,并且已經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了解失業者的基本情況,評判其是否有資格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是這些失業者必須要有求職要求,失業保險金只是給失業者的一種幫助,并不是長期支持其生活,失業者必須上崗再就業。促進再就業是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

怎么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帶齊手續找勞動局。

由于農村戶口的失業人士可以一次性領取失業金,而城鎮戶口的失業人士只能按月領取,所以兩者的領取手續也相應的不同。

農村戶口的失業人士憑單位開具的解雇證明,到當地勞動局的社保窗口領取失業金領取表格,并到單位蓋好章,交回社保部門蓋章后,即可到指定的銀行一次性領取失業金。

城鎮戶口的失業人士要到戶口所在地的區街道勞動保障站辦理失業證,辦理后再到指定的地方,按月憑失業證領取失業金。如果該員工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內有新單位就業情況,則失業金就停止發放。比如,本來某員工有四個月失業金可以拿,但是在第二個月領取時,找到了工作并簽約了,那么其剩下的兩個月失業金便不能再領取,但是會累積到下次失業時可以再次領取。

失業保險可以領多少錢?

答: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

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能領多久,可以領幾次?

答:最短4個月最長24個月,未規定可領幾次。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用人單位未繳納失業保險怎么辦?

失業保險范文2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失業保險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繳。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

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調劑使用以及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十條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一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

(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六)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失業保險范文3

【關鍵詞】失業保險/社會保障/再就業

【正文】

經濟增長率、通貨膨脹和失業率通常被稱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的“晴雨表”,它們也是政府選擇正確的宏觀經濟目標和確定適宜經濟發展政策的主要依據。改革開放之初,由于當時宏觀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國的失業問題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80年代中期之前主要表現為城鎮新增勞動力人口不能得到全部安置而形成的“待業”問題;8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的大量流動,特別是1993年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后,一些國有企業減員增效以及關、停、并、轉,“下崗”和失業逐漸成為新的特點。根據近年統計資料顯示,1993年,我國城鎮登記失業率為2.6%,1994年為2.8%,到1997年則增長到3.1%左右。而實際失業率則遠遠超過這些數據。據估計,1997年,我國的實際失業率已達到6.9%。降低失業率已成為今后我國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如何在更高層次上完善和發展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再次成為擺在我們目前的重要課題。

自從1905年失業保險制度在法國首創以來,全世界已有60多個國家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我國的失業保險是從1986年正式開始的,雖然起步較晚,但在制度建設方面已經取得了重大成就。機構普遍建立,規章制度逐步完善,既有中央一級的基本法規,又有地方一級的補充法規。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對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健全勞動力服務市場體系,促進企業的經營機制特別是用人機制轉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盡管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取得了上述成就,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形勢的變化,其缺陷也日益顯露出來,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勞動制度乃至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失業保險的覆蓋面較窄,保險能力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主要是在國有企業中,現在,雖然一些地方政府將實施范圍擴大到非國有企業,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國有企業的職工參加了失業保險,而大多數非國有企業的員工卻還沒有納入失業保險的范疇之內。據統計,1995年末,全國有9500萬人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約占全國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總數的78.7%。目前,不少地方的失業職工中,有相當多的人不能享受失業保險,社會上既存在“有險無?!钡膯栴},同時又存在“有保無險”的現象。從失業保險對登記失業人員的救助方面看,我國的失業保險體系也沒有能夠充分發揮出應有的保障功能。1996年全國被救濟的330.79萬登記失業人員一年內人均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只有418.8元,而當年全國職工人均工資為6210元,被救濟人員平均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只相當于在職職工人均工資的6.74%,遠遠低于國際上失業救濟金的平均水平(一般為在職職工工資的50%),這在當年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108.8%的情況下,連失業者本人的最低生活水準也難以維持,其保障功能是很脆弱的。

2.統籌層次低。社會保障基金的運行規律是:風險的承受能力與基金的統籌層次呈正比,統籌層次越高,社會保險的互濟性就越有保證。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絕大部分是由市縣統籌,而從實行失業保險的國家看,大部分是由國家一級統籌。失業保險范圍過窄,導致地區之間的調劑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如在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失業保險費征集困難,一旦出現問題又很難調劑使用,而地方政府的財政往往也都比較困難,沒有能力對匱乏的救濟金予以補足,致使一些地區不能按期支付失業人員的救濟金。

3.失業保險基金籌集不足,管理不善。社會保險的普遍性要求覆蓋面要大,還要求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我國現行的保險制度是企業繳費,國家財政在特殊情況下提供補貼。實際上,僅僅只企業是按低于職工工資1%的比例交納失業保險費,國家財政補貼的情況幾乎沒有發生過。由于資金來源狹窄,救濟也就只能是低水平的。根據勞動部門統計,1986~1990年,全國享受失業救濟保險金的職工只有20萬人,年均不過5萬人;到1994年和1995年雖達到170萬人和250萬人,而實際上即使是把全部上繳的失業救濟金僅用于救濟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也只能救濟其中的一小部分。如果通過企業用工制度改革,將現在由企業承擔的下崗人員和富余人員全部推向社會,納入失業救濟對象,失業保險基金的缺口就更大了?;鸨O督機制不健全,導致許多地方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不善。據有關部門調查,許多地區提取的管理費用都超過了國家規定的2%的標準。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現象也比較嚴重。4.再就業難以落實。一些地方的失業救濟和促進再就業工作相互脫節,給再就業工作帶來許多困難。在不少失業人員中還存在著“三不就(非國有不就、非機關不就、待遇不高不就)”的擇業觀念,而其中很多人的文化素質、專業技能偏低,從而出現有業不就、有業不能就的情況,這給再就業工作帶來很大的障礙,使再就業問題越來越難以解決,從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加大了完善失業保險的難度。

以上所述僅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隨著我國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更多的企業下崗人員和富余人員將被納入失業救濟的范圍,對我國建立不久且尚不十分健全的社會保障體制必將是一個十分嚴峻的考驗。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已迫在眉睫。

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在總體上要遵循兩個基本原則,一是要立足國情,提高我國失業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二是要向國際通行做法靠攏,借鑒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經驗。為此,我們認為,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加大保障力度。按照國際勞工組織公布的《國際勞工條約》的約定,失業救濟保險適用于所有工薪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很廣,幾乎覆蓋了全社會所有企業的職工。目前從我國企業改革的目標看,凡是有可能失業的勞動者,無論是國有企業的職工,還是集體企業的職工、外資企業的中方職工、私營企業的雇員、事業單位中訂立了勞動合同的職工,都應納入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符合條件的應享受失業救濟金。這既符合社會保障的發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必須盡快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失業保險制度。在此過程中我們還必須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必須打破覆蓋壁壘。從我國失業保險的覆蓋面來看,存在兩個壁壘:一是所有制界限,二是城鄉界限。目前我國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選擇了鄉鎮企業為就業主渠道,在鄉鎮企業就業的人數已達到1.13億,要將這么大一塊勞動力排除在失業保險的范圍之外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失業保險必須跨越這些界限。

(2)享受失業保障的資格條件。失業者必須是勞動者,并且收入中止;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包括就業期和受保期;必須有勞動能力,又有勞動愿望。

2.擴大個人承擔份額,建立失業保險社。失業保險基金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往往取決于多種因素,如一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歷史傳統和相關政策,政府、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以及承受能力,等等。當今世界各國對失業保險金的籌集采用多種不同方式,根據我國國情,借鑒世界上大多數大家的經驗,由政府、企業和勞動者個人三方面作為承受失業主體,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籌集失業保險基金較為適宜。擴大失業保險中個人承擔的份額,是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嘗試建立“失業保險社”。失業保險社的資金由員工和企業或雇主根據行業風險的大小繳納,國家給予適當補助,資金以基金制運作。

3.提高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失業保險具有集中資金,分散風險的功能。為了充分發揮出這個功能,同時結合我國在不同地區失業的不平衡,應當最大限度地提高統籌的層次,建立并盡快完善“省級統籌,中央調劑”的目標運行模式,這樣不僅可以保證資金的集中程度,又能減少管理環節。 

4.強化失業者的再就業。根據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要從根本上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必須和再就業工程密切結合起來。因為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確保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為了促進失業者更快的重新就業。失業保險的立足點就是再就業。在構建失業保險的同時,必須致力于創造再就業機會,包括就業咨詢、指導,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信息溝通提供便利,舉辦各種專業、技能、上崗培訓,舉辦各種以工代賑工程和“受庇護工程”,以收容長期失業、技藝差、低能或殘疾人。為了使失業保險制度和再就業工程緊密結合,在失業保險金的支付上,應當實行遞減制。因為失業保險支付水平過高,不僅帶來資金的壓力,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助長失業者的依賴行為,遞減制可以激勵失業者更加努力地尋找新工作。

5.完善有關失業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的配套條件。失業保險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因此,必須以系統工程的觀念和方法對失業保險制度進行統籌設計,努力為其創造一個有效的運行條件。

(1)體制上的銜接。在宏觀上必須建立和健全對失業的宏觀調控體系,轉變政府職能,強化社會服務;在微觀上要加大深化企業改革的力度,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效益,增加就業崗位,以控制失業隊伍的擴大,推動和促進再就業。

失業保險范文4

關鍵詞:失業保險 資格條件 基金來源 待遇給付

中圖分類號:F840.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05-240-02

一、失業保險的涵義

失業是與就業相對應而存在的概念。就業是指在某一特定年齡上的,有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與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有報酬的勞動。相應地,具有勞動能力并有勞動愿望的人未能在勞動力市場上找到工作,這一現象即為失業。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勞動年齡人口中有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意愿的成員,因非自身原因暫時失去勞動機會、無法獲得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資收入時,由國家或社會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促進其重新就業的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是由國家法律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方法,使勞動者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就業創造條件。

由于就業的目標是多方面的,故失業保險制度追求的目標也是多方面的??傮w上講,失業保險制度的目標包括社會和經濟目標兩類。社會目標就是縮小勞動者之間的收入差距,維持失業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從而維持社會安定;經濟目標是保護勞動力資源,保證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促進經濟發展。

從經濟學的意義上看,失業是由社會發展的矛盾所決定的,勞動者的就業或失業狀況,是由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及勞動力的供給狀況的平衡關系所決定的。由于多種原因所致,勞動力供求會暫時地發生矛盾,失去平衡,從而導致一部分勞動者被排除在勞動隊伍之外,使勞動者及其家庭面臨經濟困難。失業保險的根本任務就是解決這一困難。失業保險能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對失業人員開展培訓,提高他們的再就業能力;通過職業介紹推薦失業人員重新就業。

二、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

失業者要能夠取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和條件。各個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對此都有具體而嚴格的規定,其目的在于避免逆選擇行為,并促進失業者重新就業。

(一)年齡條件

失業保險的享受對象必須是處于法定勞動年齡段的人口。換言之,只有在規定年齡范圍內,即處于法定最低勞動年齡與退休年齡之間的勞動者,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此,各國的失業保險保障對象均不包括未成年人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均不負有法定的社會勞動義務,不屬于國家安置就業的責任范圍,自然也就不是失業保險的對象。至于勞動年齡的界限,各國的規定略有差異,而世界銀行將這個界限統一規定為15~60歲。我國為18~60周歲。

(二)身份條件

失業保險的享受對象必須具有曾經就業及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身份條件等的相關性、二者收入水準的差異大小等。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與分擔方式

失業保險資金的來源主要有三個渠道:企業、個人和政府。

對企業來說,它們要能夠正常地使用員工,本來就應該使工資等于維持勞動者本人及其家屬所需生活費用即勞動力價值或價格,這種生活費用中自然應當包括勞動者生、老、病、死以及失業時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因此,企業負擔的那一部分社會保險(包括失業保險)費用其實是勞動力價值的一部分,是為了保證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負擔的費用,有了這種保險企業主才能源源不斷地得到勞動力的正常供給。

勞動者本人是失業保險的直接受益人,因此其在職期間亦應定期繳納失業保險費。

對政府來說,負擔部分失業保險費用或在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給予補貼,可以保證失業保險政策的實施,有助于維持社會安定和經濟的正常發展。

失業保險基金的分擔方式:

失業保險基金的征集由于不同來源或來源的組合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分擔方式。世界各國由于社會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制度的不同,在失業保險基金的分擔方式上有很大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全部由企業和被保險人雙方負擔。雙方分擔的比例根據本國的具體政策而定。希臘、法國、日本等國實行這種分擔方式。

第二,由企業和被保險人雙方負擔,政府進行適當的“資助”,實行這種辦法的有德國、瑞典、荷蘭、丹麥等許多國家,至于雙方分擔和資助的比例,也是根據本國的具體政策而定。

第三,全部由企業承擔。如美國的大多數州均采取征收失業保險稅的辦法,失業保險基金全部由企業承擔。

第四,全部由政府一方負擔,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有匈牙利、智利、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少數幾個國家。

各方負擔失業保險費用的具體辦法一般為:政府彌補資金收繳額與支出額之間的差額,或負擔一部分失業保險金的開支;企業按其工資總額、勞動者按其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繳納失業保險費。許多國家對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有些國家的這一最高限額還隨物價等因素的變動而進行調整。

四、失業保險的待遇給付

(一)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

世界各國失業保險待遇給付項目的規定比較一致,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金,即按期發給失業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供養家屬補助;附加補助金,例如向失業者提供培訓費用以創造重新就業條件。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項目,是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維持基本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

供養家屬補助是為了保證失業者所贍養的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而給予的補助費用。奧地利、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瑞士、美國等國對失業者供養家屬的補助有明確規定。實際上,其他國家盡管沒有規定“供養家屬補助”項目,但在確定失業保險待遇項目標準時,也大都考慮了失業者供養家屬所需最低生活費用的因素。

失業保險補償家庭負擔僅僅是失業者的社會權益的一個方面,此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還有權享受醫療補助,以對失業期間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給予補償;或者對為重新就業所開支的費用進行補償。澳大利亞即對失業者實行醫療證制度,對失業者醫療費開支給予一定補助。

(二)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確定

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高低取決于保障失業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有利于促進失業者重新就業,權利與義務基本對等這三種主要因素。因此,在確定失業保險待遇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失業保險待遇應能保證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數額應能確保失業者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按平均贍養系數計算)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其能夠維持正常生存。這樣才能起到保護勞動力的作用,使之維持再就業的基本身體條件。

2.失業保險待遇必須低于失業者在職時的收入。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雖然是由于各種客觀原因所造成的非自愿性失業,但是,由于失業,不能參加勞動,不能為社會創造財富,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屬于救濟性質。因此,待遇給付必須低于在職勞動時的收入,以體現不勞動和勞動的差別。此外,從有利于促進失業者盡快重新就業和避免出現失業保險中的逆選擇行為目的出發,失業保險待遇的水平除了必須低于在職時的收入(包括個人收入和平均收入)水平外,還必須只在一定期限內維持,超出一定期限者,則進一步降低到按社會救濟的水平給付待遇。

3.失業保險待遇給付要與工齡、原工資掛鉤。失業保險基金一般是由企業按在職勞動者工資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或者直接由被保險人繳納。這也就是說,失業保險基金是在職勞動者創造的價值的一部分。勞動者的工齡長、工資高,向社會繳納的失業保險基金也就多,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相應地高一些,領取時間也應長一些;反之,工齡短、工資低,繳納的失業保險基金就少,因而失業保險待遇應低一些,領取時間也應短一些。因此,從體現社會權利與義務基本對等的原則出發,失業保險待遇應與被保險人的工齡、繳費年限和原工資收入相聯系,在確保待遇水平時,應該使工齡長、繳費年限長、原工資收入較高的人獲得相對較高水平的待遇給付。

4.2014―2015年蒼南縣失業保險待遇給付完成情況。

(1)2014年工作情況。

A、失業保險參保工作順利開展。2014年以來,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穩步提升,截至2015年12月份,全縣失業保險參保人員總數達83875人,新增參保人數共計5556人,完成目標任務的136%。收繳失業保險費5390.28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552.8萬元,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1759.20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570.19萬元。

B、失業保險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2014年以來我科室按時足額發放失業救濟金,截至12月底,新接收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1394人,為1959名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1035.98萬元,為失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383.21萬元。

C、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試點工作逐步開展。自2014年3月份《關于擴大蒼南縣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文件實施后,我科室先后開展了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助和失業職工職業培訓補助工作。不定期對全縣25家民政福利企業進行走訪,認真核實企業安置殘疾人數、社會繳費情況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確保擴大基金發揮最大效益,充分發揮了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功能。同時從當年9月份開始針對下崗職工文化程度、年齡層次等分批次組織再就業培訓,共為222名下崗職工進行再就業培訓,支付培訓補助49000元。使這部分弱勢群體了解當前是就業形勢,學習求職技能和相關的勞動法規,提高了就業與維權意識。

(2)2015年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A、失業保險參保:2015年全縣失業保險參??側藬颠_85377人,較之2014年新增參保人數共計1502人,完成目標任務數100%。收繳失業保險基金4947.54萬元,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2115.86萬元,社會化發放率達100%。

B、失業保險各項待遇的發放:2015年新接收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1148人,為1429名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1309.23萬元,為失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439.58萬元;為全縣195家企業提供失業保險補貼,補助金額達367.03萬元,惠及企業職工15217人。

C、失業職工人事檔案的接收:截至2015年底共接收并整理失業職工檔案10942例,其中2015年度新增1148例。

D、失業保險各項待遇標準和年度繳費基數調整工作。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有關規定,我們及時將全縣失業保險費率從原來的3%調整到2%,月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由原來的945元調整到1071元。

參考文獻:

[1] 編寫組.中國保險百科全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

[2] 孫祁詳.保險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

[3] 鄧紅國,王治超.保險業實證研究:經營與監管]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

失業保險范文5

2、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3、辦理失業登記至關重要。

4、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5、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6、按月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7、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8、失業保險金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

失業保險范文6

1、失業金一般指失業保險金。所以失業金與失業保險金沒有區別。

2、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3、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4、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來源:文章屋網 )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