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申領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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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申領材料

失業保險金申領材料范文1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后(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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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齲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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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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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一條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盛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盛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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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涂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機構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按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辦法執行。

失業保險金申領材料范文2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失業保險金申領材料范文3

1、單位與在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后,應當告知其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在15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辦妥退工手續。

2、失業人員應當在接到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通知后的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時,應當遞交證明本人失業的有關材料。

3、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人員,可以在回到原戶籍所在地

(來源:文章屋網 )

失業保險金申領材料范文4

一、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上用人單位的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將上述用人單位及其人員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原人事部門已經開展失業保險試點工作的地區,要保證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工作的連續性,并積極做好向當地勞動部門清理移交等有關工作。各地要督促事業單位及時繳納失業保險費,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落實所需資金。

二、規范失業保險費征繳程序

失業保險費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執行。繳費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繳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由單位代扣代繳。繳費工資基數無法核定的,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各級勞動部門要及時告知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按月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要從統一征繳的社會保險費中,按照失業保險費應繳額的份額,及時劃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對于企業過去欠繳的失業保險費,要制定追繳計劃,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力爭收回欠費總額的50%以上。

三、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實行市級統籌管理。市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管理,所屬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失業保險基金的報帳單位。截止今年7月31日,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的累積結余情況,由市負責清理,并將基金累積結余數額作為縣(市、區)的失業保險周轉金;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全部解交統籌地區,并向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周轉金支出;縣(市、區)留用的失業保險周轉金,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開支項目和標準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省級調劑金按照統籌地區當年依法應當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的2%為計算基數,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季向省上繳;省級調劑金的支出項目按照《條例》規定執行;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在參保率和征繳率均達到90%的情況下,可申請省級調劑金,省級調劑金的最高調劑數額不超過統籌地區上繳數額的200%。省級調劑后仍不敷使用的,由統籌地區財政補貼。

四、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

失業保險基金首先要保證失業人員有關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同時,管好用好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其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支出,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的質量和效果,按照省物價、財政、勞動部門一起核定的收費標準,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歷年結余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管理使用,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各地要嚴格執行《條例》規定,不得再從基金中提取管理費。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五、嚴格執行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發標準

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從次月起逐月發給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分段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每滿1年增領1個半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領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金待遇。即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國家、省規定的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含個人應繳部分)。其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向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比照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0%計算,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不再發給失業人員證明,不享受再就業服務優惠政策。

六、認真做好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和再就業服務

失業保險金申領材料范文5

45歲的社保所所長張智勇伙同下屬高翔、沈濤及東城區職業介紹服務一中心職員要奇光,編造提前退休人員或低保人員信息,先后騙領207人次共計257萬余元的失業保險金。

案情:5年騙領207人次失業保險257萬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張智勇擔任北京市東城區北新橋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副所長、所長,高翔在北新橋社保所工作,要奇光在北京市東城區職業介紹服務一中心工作。

在此期間,張智勇伙同高翔等人,利用職務便利,由要奇光在職介一中心將編造的人員信息錄入失業管理系統,核定為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高翔在此過程中填寫失業人員情況表,制作失業人員的營業執照等虛假檔案材料并移轉檔案。該信息轉至北新橋社保所后,張智勇親自或安排他人進行相關操作,為編造的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3人共辦理132人次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騙取失業保險金共計近152萬余元。

此外,張智勇于2007年至2010年間,單獨或伙同沈濤(案發前在職介一中心負責修改錄入信息,已判刑),由沈濤將不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人員的信息錄入失業管理系統,并擅自進行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及失業檔案移轉等操作,張智勇在社保所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騙取75人次的失業保險金105余萬元。沈濤分得贓款人民幣25萬余元。

除騙領失業保險金外,法院還查明,張智勇、赫某于2013年1月間,分別利用張智勇擔任北新橋社保所所長、赫某擔任該所會計的職務便利,挪用北新橋社保所公款5萬元,用于請托關系、平息張智勇被舉報一事。

據了解,按照規定,提前退休人員和低保人員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也正是因為張智勇的違規操作被其他工作人員發現后舉報,導致張智勇落網。

供述:下屬提議冒領,說兩次才答應

張智勇于2002年進入該所工作,負責失業人員跟蹤管理,2008年起任北新橋社保所所長,負責社保所全面工作。

張智勇供述,2006年,高翔找他,希望和要奇光3人一起冒領失業保險金。他當時說他們兩人干他可以裝不知道,但他不會參與。張智勇說,要奇光和高翔第一次冒領成功后,高翔給了他三分之一的錢,稱需要他幫忙,讓他一起干,這次他同意了。張智勇稱,當時失業管理系統無法識別人員信息真假,要奇光編造假身份證號和假人名錄入系統,他印象中要奇光還辦了假身份證。

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金的人員還要用求職證和優惠證辦1張工商營業執照并提交復印件。由要奇光或高翔去辦理工商營業執照,3人輪流用假身份證去銀行開立存折。要奇光說,到2007年年底,社保系統換成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系統,該系統能識別假身份證號,操作人員需要用密鑰操作,系統中會留有操作記錄,三人沒法用虛假信息冒領失業金了。

3人停止冒領后沒多久,張智勇又找到了新的冒領方式。

張智勇稱,2008年,職介工作人員沈濤找他說小舅子失業了,問他能不能幫忙一次性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按規定,該人不符合領取條件,張智勇稱可以試試。

此后,兩人發現可以利用提前退休人員或者低保人員的信息來冒領失業保險金。

張智勇說,退休人員系統與失業人員系統以及低保系統等社保系統由三家網絡運營公司設計,相互獨立,相互之間不能進行監督。他在社保所找到一些低保人員的信息和近期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信息,沈濤在職介管理網絡信息系統找一些在職介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信息。二人把這些信息匯總,用這些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去銀行開立存折。

張智勇說,他一般在下班時間錄入這些信息,有時用別的工作人員的密鑰錄入,有時用他的密鑰錄入。這些人的營業執照是沈濤辦理的,失業金撥放到這些人的賬戶后,他們就據為已有。他和沈濤冒領了幾十個人的失業金。沈濤2010年離開職介所后,兩人也停止了冒領。

而沈濤到案后供述,他錄入的人員信息中還包括父親及岳父。

張智勇稱,2011年,他又和高翔、要奇光一起參與利用提前退休人員冒領失業金。

張智勇說他的3個朋友在北新橋社保所交保險,3人都是外地戶籍。他們三人想到利用外地人身份信息冒領失業金更不容易被發現,要奇光將他3個朋友的信息錄入系統,并核定為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

順利領到3人的失業金后,他們3人又冒領了9個提前退休人員的失業金。

判決:貪污挪用公款,所長獲刑十二年半

庭審中,張智勇、高翔、要奇光認罪,赫某承認挪用單位公款5萬元,但辯稱不知道張智勇將該款用于平息被舉報之事。張智勇的辯護人則提出,張智勇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2006年至2007年、2007年至2010年冒領失業金的事實,應當從輕處罰。而且北京市社保系統未聯網,銀行對于身份信息審查不嚴,也是導致本案發生的重要原因。

法院審理認為,張智勇、高翔、要奇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產,均已構成貪污罪。張智勇、赫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均構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張智勇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半;以貪污罪判處高翔有期徒刑十年、判處要奇光有期徒刑十年。赫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追繳贓款發還北京市東城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失業保險金申領材料范文6

一、一個定性:離職證明的法律屬性

如何給離職證明進行法律上的定性?屬于合同義務還是屬于后合同義務?抑或是屬于附隨義務?筆者認為,離職證明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項附隨義務。附隨義務的典型特征是不屬于合同內容,但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離職證明顯然屬于附隨義務。這一屬性,決定了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無論是協商解除還是單方解除,還是勞動合同終止均需要依法出具。

二、兩種責任:未出具離職證明的法律責任

附隨義務也是法定義務,違反法定義務當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89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的,需承擔兩種責任:一是行政責任,即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二是賠償責任,即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三大功能:離職證明的作用和價值

離職證明究竟有何種功能?學界見仁見智。筆者結合理論研究和實務經驗,認為主要有三大功能:

第一,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完離職手續的證明。這是離職證明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功能。因為勞動關系解除和終止只涉及到勞資雙方之間,具有相對性或一定的私密性,缺少一定程度的公開和公示。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一方面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終結勞動關系的明確證據,另一方面也是對其他用人單位和社會的公示。

第二,勞動者轉移社保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證明和必要材料。一般而言,除非勞動者主動辭職,否則都算失業。所以,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是社保行政部門據此判定是否支付失業保險金的關鍵性證明材料。故失業保險相關立法規定,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同時,還要進行失業保險報備或登記,勞動者再憑離職證明申領失業金。實務中,大部分與離職證明有關的爭議,都是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而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進而要求單位賠償的爭議。

第三,離職證明還有一個附帶功能就是工作經驗的證明。離職證明一定程度上能佐證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崗位及相關工作經歷,而上述信息對該勞動者的再就業能起到輔助證明作用,無論是新的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個人,都可以利用離職證明進行相應的佐證。

四、四項內容(必備項):與可備項、禁止項的區分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原則上離職證明就應該載明上述四項內容,我們稱之為必備項。不過,以下問題值得關注:

離職證明模板1、必備項,即上述四大項內容的寫法

值得注意的是,離職證明出具的對象是其他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故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開具證明的具體日期,并加蓋公司公章。

2、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

有時候勞動者基于增加工作經驗或其他原因的考慮,要求單位多寫在職時間或工作年限,此后卻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

3、關于離職原因是否要寫以及如何填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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