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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范文1
論文摘要: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適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據情況先行開展相關法規建設,包括制訂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等另一方面,伴隨著洪水資源利用的實踐推進和各種制度建設的探索.適時“自上而下”,由國家推出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全國范圍內洪水資源利用的開展。
洪水資源利用是指按照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原則.通過建設和完善滯、蓄、調、引、灌等工程設施,綜合采用規劃、預報、調度、應急預案等非工程措施,實施洪水風險管理,對特定規模洪水的公益性增值利用,具有綜合、風險、公益、增值等特征。在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涉及洪水風險管理、洪水資源利用規劃、河湖水庫調度、蓄滯洪區優化運用、地下水回灌等多種行為.需要調整多重利益關系,亟須加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一、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
1.適應洪水資源利用趨勢的內在需要
我闞水資源短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的日益增加,缺水威脅將進一步加劇,適度利用洪水資源將成為解決局部地區水資源短缺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洪水資源利用在規模和總量上都將呈現日益增長趨勢存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包括洪水資源利用規劃、洪水風險管理、江河湖泊水庫調度、蓄滯洪區優化運用及其補償、回灌地下水等,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持。這些制度的確立和運作,單純依靠政策難以完全奏效,需要上升到法律層面上予以規范化、法制化.
2.協調洪水資源利用復雜利益關系的迫切要求
在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涉及各級政府、各級防總、各級政府部門、水工程管理單位、社會公眾等多重主體,各主體利益關系復雜而多元。在我國.雖然這些主體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但個別時候針對具體事件,也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利益沖突或矛盾。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處理,就會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協調各方的利益.發揮法律制度的教育和引導作用,有效地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活動
3.解決洪水資源利用法律缺位的關鍵舉措
盡管目前我同已確立了“保障安全、充分利用”的洪水資源利用基本政策,要求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洪水資源。然而前我同存洪水資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規卻處于缺位狀態:除了《天津市防洪抗旱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明確提出“鼓勵對雨洪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之外.水法、防洪法、防汛條例以及各種涉水部門規章均未規定洪水資源利用問題。洪水資源利用法律缺位,導致洪水資源利用面臨著一系列法律瓶頸,嚴重制約著洪水資源利用的有效開展。為此.在推進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有必要加強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
二、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
1.確立洪水資源利用的基本原則
洪水資源利用具有利害兩重性.其“利”體現在洪水一旦資源化,就可以像其他水資源一樣進行興利:其“害”體現在,除了洪水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性之外,還可能因為洪水資源化措施的實施帶來各種附加風險.如洪水預報誤差風險、調度操作誤差風險等。因此,為了充分利用洪水資源.需要適度承受洪水風險,并協調好不同主體之間基于洪水資源利用的利害關系.而這首先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的基本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保障安全原則.即利用洪水資源必須結合實時的工情、雨情、汛情,科學決策、審慎操作.保證度汛安全。
二是統一規劃原則,即通過合理的規劃,按照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統籌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鄉間基于洪水資源利用的利害關系。
三是因地制宜原則,即利用洪水資源時需要注意結合各個流域的工情、雨情、水情,綜合考慮該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采取適宜的利用措施,實現洪水資源的優化配置。
四是綜合利用原則.即從全流域通盤考慮,既要考慮如何科學合理地進行河庫洪水錯峰調度以發揮防洪減災效益.還要考慮如何通過科學調度增加水庫容納水量及調蓄滯洪水量來提高水能水量利用率,綜合增加發電、灌溉和防洪效益。
2.確立政府主導的洪水資源利用管理體制
洪水資源利用作為一項有風險的公益性事業,需要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體制,賦予洪水資源利用主管部門較強的行政權力,以滿足應急管理決策的緊迫性和復雜性需要。為此,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主管機構的職責與權限,建立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追究濫用職權者的法律責任.以避免無序利用、不合理利用引發新的生態與環境問題。
3.確立洪水資源利用規劃制度
洪水資源利用與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不同,缺乏有效的利益協調與驅動機制.需要在政府主導下編制專業規劃,結合具體的雨情、汛情、工情.科學決策,相機實施。為此.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編制的組織形式、編制主體、決策程序、法律地位和有關機構及利益相關者參與的機制.規定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執行與監督等。
4.結合洪水資源利用方式設計不同的法律制度
洪水資源利用主要有四種方式:水庫調度.區域內河系聯網調度以及跨區域或跨流域水量調度,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通過工程措施主動回灌地下水。不同的洪水資源利用方式,其法律制度建設重點存在很大區別:
①對于水庫調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洪水資源調度及風險責任承擔。為了充分發揮現有水庫等工程的調蓄水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資源,需要改變傳統的水庫調度模式。建立動態的汛期概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動態的汛限水位、調整具體的水庫汛期調度方案。在此過程中,伴隨著洪水風險的增加,需要確立相應的風險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
②對于區域內河系聯網調度、跨區域或跨流域水量調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洪水資源在不同區域、流域之間的配置、調度以及不同區域、流域之間在水資源、水環境方面的利益平衡。為了盡可能滯留洪水,可以利用聯網的河系或跨流域調水工程等,將本流域、本區域的汛期“棄水”調度到其他流域或區域加以儲存或利用,這就需要充分考慮不同區域、流域之間的水資源配置規劃.并進行相關的水量調度制度建設。由于洪水往往夾雜著各種污染物.因此,在洪水資源調度過程中,需要有效控制與管理污染物。限制污染災害在地區間轉移,避免造成更為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
(3)對于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蓄滯洪區的功能調整和受損者的利益補償為了合理利用洪水資源.有必要將蓄滯洪區的運用從單一的被動防洪調度轉變為主動的蓄洪興利和錯峰防洪等多種形式.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會管理和經濟調節機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規.制定和實施適宜的人口政策、產業政策,搞好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布局,促進蓄滯洪區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區內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應當根據各流域防洪規劃、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要求.結合蓄滯洪區的土地利用、產業結構及經濟發展水平,以不同淹沒水深及淹沒時間為參數.劃分蓄滯洪區的啟用級別.確定相應級別的啟用決策機構。實現蓄滯洪區分級運用管理。在此過程中,需要加強蓄滯洪區運用補償立法.依法界定有關區域地方政府作為補償主體,明確補償資金的來源,規定補償金的支付方式和用途。健全補償基金的征收、分配和管理運作、資金管理機構的規章制度,規范補償金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等。
(4)對于主動回灌地下水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回灌設施建設與管理以及洪水水質的管理問題。有效回灌地下水往往需要修建地下截壩、攔水閘,開挖深井、滲溝等工程.為此需要對回灌設施建設與管理制定專門的法規標準。此外,洪水在較短的時間內匯集,水質難以控制,因此在回灌地下水的同時。必須采取必要的監督控制措施,保證水質不被污染,以免污染了地下水源,造成新的自然災害。需要明確可回灌地下的洪水水體質量標準體系,建立洪水水質檢測、報告制度及操作規程,加大利用決策的信息支持力度,完善利用洪水資源回灌地下的決策機制。對無視洪水水質,強行決策致使地下水體污染的,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5.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制
為控制或減輕洪水資源利用過程巾可能遇到的突發性水災損失.必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急預案的啟動程序、應急預案的演練、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各級應急響應中的責任義務與協同機制、加強應急反應能力建設的措施、應急決策后的評估制度以及相關責任追究制度等。
6.其他制度
除了建立、完善或落實上述法律制度外,還需要建立洪水資源利用的生態補償制度、跨區糾紛解決機制、水質監測與控制制度等各種制度措施。
三、政策建議
1構建由法律、法規、規章所構成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
在今后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需要構建由法律、法規、規章所構成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在法律層面.可通過修訂防洪法,增加有關洪水資源利用的條款。如將防洪規劃擴展為洪水管理規劃,確立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地位;明確洪水資源利用的協調機制.加強中央、地方和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在洪水資源利用行動中的溝通與協調,擴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職能;將洪水影響評價制度由洪泛區、蓄滯洪區向整個防洪區推廣.由建設項目向與土地利用有關的規劃推廣;在保障措施中,明確洪水資源利用資金的來源,明確中央與地方的洪水資源利用投人原則,明確洪水資源利用基金在洪水管理基金中的比例等。在行政法規層面,需要及時出臺“蓄滯洪區管理條例”,合理確定蓄滯洪區的規劃管理制度、科學利用制度和損害補償制度,以促進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需要在將來出臺的“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中建立地下水回灌制度,保障地下水的有效供給,從根本上緩解地下水環境惡化趨勢。在部門規章層面,為了具體指導我國洪水資源利用實踐,可以在有關水部門規章的制定、修改時加入洪水資源利用的相關制度。比如,在已納入水利部立法工作安排的“雨洪影響評價分級管理規定”“雨洪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丹江口水庫管理辦法”“尼爾基水利樞紐庫區管理辦法”“東平湖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中規定與洪水資源利用相關的制度。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及相關地方立法機構可以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結合本地區洪水資源利用的實際需要,將國家確定的洪水資源利用制度予以具體化。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上下聯動路徑進行推進
在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上下聯動路徑進行推進。一方面,洪水資源利用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在這種情況下,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適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據情況先行開展相關法規建設,包括制汀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等。通過地方性立法先行.不僅可以滿足缺水地區科學合理利用洪水資源的立法需求,而且可以因地制宜,積累經驗。另一方面,伴隨著洪水資源利用的實踐推進和各種制度建設的探索,適時“自上而下”,由國家推出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全國范圍內洪水資源利用的開展。從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上看.也只有在法律法規層面引進洪水管理理念并對防洪法進行修改,并出臺蓄滯洪區管理條例、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規之后.才能表明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真正建立。
3.分階段、分步驟、有計劃地推進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建設
在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建沒過程中.可以考慮分為三個階段:2015年前為政策先導與框架確定階段,重點是由地方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同時盡快推進已經列人水法規體系總體規劃的蓄滯洪區管理條例、洪水影響評價管理條例、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水法、防洪法的配套法規:2015-2020年為主要法律制度完善階段.重點是將防洪法修改完善為洪水管理法:2020年之后為制度進一步健全階段.重點是進一一步修改完善各項政策法規,從而逐步建立起長期、有效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
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范文2
關鍵詞:信用征信信用權法律制度
健全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項重要的制度建設。成熟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信用為基礎所形成的比較完備、系統的法律規范和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有效發展的重要保證。但是,目前我國現有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設還存在許多不足,有待通過健全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為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基本保障。
一、完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的市場化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與市場經濟信用關系發展緊密相聯的社會信用的作用機制也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尤其是社會經濟發展國際化程度的進一步提高,使市場主體的信用程度成為了維系國內國際市場經濟中各主體之間經濟關系的重要紐帶。相對完善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有助于考核和評價市場經濟中各主體的信用程度和維系市場經濟信用關系的正常發展,進而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信用法律制度直接影響到經濟主體行為的規范性、有序性、有效性,涉及經濟主體經濟活動的具體法律問題以及其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成效。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國民經濟增長。信用交易增長會拉動經濟增長和擴大就業,尤其在買方市場條件下,依靠擴大信用交易來擴大市場,可推動整個社會經濟可持續增長。信用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消除信用活動中的失信,違紀行為,是實現國民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的制度保證。信用法律制度的法律價值一方面在于證實經濟主體的資信情況,另一方面在于開發、利用經濟主體的信用資源,并通過制度來規范經濟主體的信用行為,實現經濟主體經濟行為效益的最大化,從而完善一個優良健康的信用發展外部環境,對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能為經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保證經濟主體合作的順利進行并加速優勢資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對稱、行為理性的有限性等因素,經濟主體自身難以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靠法律制度來規范經濟主體的信用,提供一系列的信用行為規則,使經濟主體能在合作互利的情況下正常運作。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使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經濟活動等信用資料保證有效公開,為其提供基本情況,為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依據,降低經濟行為主體交易的成本,提高效率。通過法律上的懲罰制度,使那些信用差的經濟主體難以生存,淘汰出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充分發揮信用法律制度在規范、引導、促進、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促使經濟主體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形成和諧的信用環境。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國的信用環境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政府、企業、個人的信用程度仍未得到大的改觀,嚴重制約我國經濟主體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我國出口商品的市場份額受到明顯的擠壓。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決定了我國在信用法律制度建設中,僅靠道德層面的行業自律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在法律層面上加以完善,才能推動我國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的健康發展。
二、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信用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隨著我國市場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市場經濟的觀念和信用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我國正處市場經濟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我國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設還不成熟,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誠信失衡、信用制度缺陷、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在我圍的信用法律制度完善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缺乏健全的系統的信用法律法規。近幾年,我國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設已有了一些進展,例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規定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公司法》和《證券法》對于公司“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及上市中的“虛假陳述”也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刑法中對金融詐騙等犯罪也課以重刑,但僅有這些還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不守信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例如實踐中已經發生的多起證券欺詐案,雖然證監會的處罰力度很大,但違規公司承擔的仍然是行政責任(罰款),廣大受損害的投資者并沒有獲得應有的賠償。結果是不法行為人承擔的行政責任與其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嚴重不對稱,導致法律責任和制裁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證券市場中欺詐現象依然十分嚴重。我國的征信法律制度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之中,《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等都有一些有關征信方面的規定,缺乏系統性。征信制度只表現在財政部、司法部、人民銀行等部門的一些規章和一些沒有廣泛約束力的文件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懲治制度。
2缺乏成熟的社會信用環境。當前構建我國信用制度的經濟條件雖然已經初步成熟,但是信用制度在我國的發展,仍然要受到其他環境因素的制約。文化環境方面,信用消費觀念短時間內、難以在人們的思想中迅速改變;社會環境方面,由于我國近年來宏觀經濟增速放慢,失業人數居高不下,而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人們的生存危機較大,消費信心明顯不足;此外,與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發展信用制度的市場環境還不成熟。缺乏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信用權保護的規定。征信必然涉及到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在我國,除《國家保密法》規定外,沒有明確界定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不可以向公眾開放的征信數據。也沒有明確哪些數據可以公開以及公開的程序、對象等。
所以,公安、銀行、工商、人事、稅務、統計等部門以及水、電、氣通訊等公用服務行業所掌管的大量的企業信息資源很多沒有公開,增加了征信和企業信息獲取的難度,也對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利作用。
3.缺乏建立市場主體信用制度的相關資料。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的基本內容主要由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市場主體社會檔案、信用記錄、帳戶和市場主體收入基本狀況及擁有資產狀況的證明資料組成。但在我國現階段市場主體的財務狀況不透明。絕大多數市場主體所能夠提供的信用資料:
一是市場主體的身份證明;
二是市場主體的人員結構;
三是現金和實物資產的基本現狀。
前兩項都不具備經濟性質,只有第三項與經濟有關,而它只能提供所擁有資產的價值金額。這些數字既不能證明市場主體收入的多少、來源及資產流轉現狀,更多的是以往的信用記錄,不能反映現有財務狀況的實際現狀??赏陚涞氖袌鲋黧w信用記錄的相關資料卻是建立信用制度的基礎。
4.缺乏對市場主體的信用評估統一標準。在市場主體信用制度建設中,市場主體征信數據源的內容、信用報告的格式、資質認證、信用等級評估指標以及征信數據庫建設、信用管理軟件開發等方面都涉及標準化問題。
一方面,信機構對不同市場主體信用的評估沒有統一標準體系,信息重復操作,相互之間難以衡量,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大相徑庭,可比性不強,不利于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在全國范闈內推廣,也不利于與國際的接軌。
另一方面,市場主體信用評估指標體系的設計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重視企業和個人的,缺失政府、金融自身的,總體來看,目前我國缺少一整套科學的、可行的、高權威的、易推廣的各市場主體信用評估程序和相應的評分模型,以保證市場主體信用評估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5.缺乏對市場主體的信用限制制度。信用限制是要由授信人通過自身選擇來完成的由于成本過高與授信人本人擴張業務的內在動力,我國一直沒有建立起信用限制制度,而這恰恰是在今后的經濟活動中必不可缺少的世界出現的金融危機的原因不在于信用擴張過度,而是信用擴張沒有一個有效的制度來加以限制。有些企業盡管存在不當經營,但可以借殼取得經營權,常以擴充業務為名,增資大量現金,設立投資公司等子公司后,向證券市場買進母公司股票,然后向金融機構質押融資,股市下跌時,繼續質借或開始掏空資產以填補此資金之需求,股價繼續下跌即出現財務危機。由于金融部門在忽視征信系統、監督系統、防治系統的情況下,過度使用金融衍生品在金融機構之間對同一資產進行反復質押、擔保,不當使用信用擴張方法,使資金借貸信用危機不斷上升。
三、健全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的思考
為了進一步推動和加快我國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建設,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以法律為保障,以道德為準繩,社會成員誠信自律健康的市場經濟體制,在法律層面上,應該作好以下工作:
1.法律法規要明確規范征信評信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征信機構市場準人的條件,包括征信機構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數據系統的軟硬件安全性穩定性;其次是征信機構征信權的規范。征信權包括征信權權限(權利范同)和征信權權能(信用信息的采集權、整理制作權、信用信息的使用權等)。征信立法必須進行必要的規范,以保證征信機構依法行使這一權利,從而為征信機構依法經營和征信管理機構依法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征信機關或相關機構(包括各金融機構、政府有關機關)在做出影響被征信人或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決定時,必須給予利害關系當事人表達自己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和機會,征信機關做出任何一項關于被征信人(或牽涉到相關利益主體)的信用報告或決定時,尤其是不利于被征信人的決定或報告,必須闡明其事實、理由、依據和真實用意,便于被征信人監督,以防止征信機關的專橫和濫用權力。被征信人基于正當的請求,有向個人信用數據庫提出查找、咨詢本人信用報告的權利。被征信人有權質疑其個人信用檔案中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并能尋求適當的救濟途徑來修正其信用檔案中的這種錯誤。
制定統一的信用評級法,以此作為信用評級機構的基本法。規定信用評級中評級人和被評級人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及其相互關系,明確適用評級的交易范匍和債務人的嗣,通過對信用評級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評級的債務人及債務工具的法律地位的確定使信用評級中的各項權利義務爭議都有相應法律可以依據。信用評級的評價重點是被評者的履約能力,而不是它的價值或業績,還應規定評級機構對評級報告應負的法律責任??傃灾?,在我國由于價格機制尚未全面建立在場基礎上,所以有必要對其強化和規范。
2規范信用信息使用法律制度法律法規。要明確規范經濟主體信用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保護。不能將征集到的置于原目的項下個人信用信息挪作他種目的采集、使用或披露,除非經被征信人的同意或法律規定明確授權。征信機構對于經濟主體的信用變化情況一般要按月更新,對于個人地址和工作單位的變遷等應按需更新,對于重要信息如不良信用信息應及時更新。法律法規要明確規范各級行政、事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為征信機構提供除涉及商業機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得對外公開的信息外,真實的社會經濟主體的信用信息資料,打破目前各自為陣、相互封鎖信用信息資料的僵局,以利于對經濟主體的信用等級作出客觀公正、綜合的評價,提高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權威性。
征信機關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客戶的敏感信息(包括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這些措施同樣適用于征信機關將個人信用信息披露于第三人或其他組織,也適用于征信機關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將征集個人信用信息的任務安排予第二方。征信機構不得對個人的信用記錄妄加判斷,在對個人信用信息使用或披露時,必須確保個人信用信息處于自己的監管和控制之下個人信用數據(包括生成的信用報告)的使用必須遵守數據庫的建庫目的,必須符合法定目的的用途或信息接受者的合法利益。
3.完善信用管理法律體系。完善信用法律制度體系,盡快建立《企業信用管理法》《個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規范信用管理的法律體系,將企業信用法律制度和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市場主體資源信息網,讓中外企業和社會公眾能夠在網上快速、準確地獲取市場主體的資信信息。用評級網絡法律監控系統,整合全國各市場和各信用評級機構的資源,將信用評級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信用評級方法和程序、各個信用評級公告以及對信用評級不當的法律救濟等事項掛在網上,供有關當事人查詢。建立誠信系統,完成信用測度與信用資信利益的財產權設計,建立信用增減級制度,建立社會信用公示制度,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如果出現惡意逃廢債務、失約失信,經公證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受損方均可通過媒體的進行公示,督促其自覺守信履約,形成社會信用監督。成立民間企業組成的信用管理服務行業協會。開展信用管理與應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議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關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協調行業與政府及各方面的關系;促進行業自律發展。使守信成為行為人的內部動力機制。為了降低交易費用,信用的價值需要公共評價機制來完成。參照一些發達國家的“公平信用報告法”建立誠信系統,解決信用的可評價性以及信用評價的可用性問題,從而使市場的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狀況下進行也使買賣雙方互利互惠。
4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權制度。確立信用產權制度,通過信用權的確定,在法律機制上對行為人信用維護行為、誠信原則遵循行為予以確認,使行為人在信用維護上的成本與利益做出回應,保證行為取向一致。我們在強調信用作為一種權利應受保護的同時,應當明確:信用權作為民法主體的權利,應當受到他人的尊重;另外,信用權的相對性作為一種與權利人人格有一定聯系的權利,這種權利具備強烈的變動性;信用權本是一種與他人評價相聯系的權利。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行使知情權、批評權、監督權等對信用權人產生負面影響時不能視為侵權,等等。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使信用成為交易標的,商業交易的結果是信用信息的轉讓,而不是黃金或現金的轉讓”信用作為交易標的隱存在很多的現實交易活動中。例如:銀行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謀取的不是信用的價值體現;保險費率的調整隱含著投保人的信用價值;銀行提供擔保業務更是直接體現信用價值等等,但就整個信用市場而言,我們還要進行制度化設計。建立征信系統和信用的測量、公示機制;建立選擇機制,除讓背信者失去市場、失去交易機會、失去無能為力成功以外;建立背信者市場進人的高成本制度;信用的轉移制度及配套機制。
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范文3
【關鍵詞】環境產業;環境法規制度;發展;完善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們的物質文化生活得到了空前的繁榮,但同時也造成許多環境問題,嚴重制約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人與自然,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就成為解決這一矛盾的重要舉措。環境產業正是基于這樣的背景下孕育而生的, 環境產業是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而完善環境法律制度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的必要手段,因此,完善環境產業的發展與相關環境法規制度勢在必行。
1.環境產業概述
環境產業?。‥nvironmental Industry)是指為滿足用戶環境需求并從而創造經濟價值的產業。環境產業的定義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環境產業是在污染控制與減排、污染清理以及廢棄物處理等方面提供設備與服務的產業部門,也就是常說的環保產業,它反映了環境產業的核心內容,即環境產業是對污染進行終端處理或控制的產業部門,主要針對工業污染問題。而廣義的環境產業是指滿足人民環境需求并能創造出經濟價值的產業。廣義的環境產業將環境視為“資源”,因而,不僅包括防治環境破壞問題,也包括發揮和利用正面環境效能作用。在我國,環境產業是國民經濟結構中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環境為目的所進行的技術開發、產品生產、商品流通、資源利用、信息服務、工程承包、自然保護開發等活動的總稱,是指國民經濟中為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恢復、有效利用資源、滿足人民環境需求,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提品和服務支持的產業。隨著環境產業的不斷發展,目前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
2.我國環境產業的發展及環境法規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2.1我國環境產業發展的概況
我國的環境產業開創于上世紀70年代初,起步較晚,產業基礎相對較弱。隨著政府的環境保護力度和資金投入力度的不斷加強,我國環境產業已初具規模,環境投入在國民GDP的比重不斷增加。近年來,我國環境投資不斷攀升,產業年產值增長迅速,環境產業已成為經濟發展的新增長點,環境產業總體呈現持續穩定并逐漸加速的發展態勢。但由于我國環境產業起步較晚,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著許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1環境產業區域發展不平衡
我國地區間經濟發展懸殊較大,環境產業結構發展力布局失衡。環境有形產品生產市場相對過剩,而環境服務等無形產品、新型的潔凈技術和潔凈產品的生產都還相對滯后。另外,環境產業發展主要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這些地方更加注重環境保護,而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主要以環境資源的消耗為經濟發展的代價,對于環境保護問題還不夠重視,其環境產業的發展也就很有局限性,城市生態環境日益惡化。
2.1.2技術落后,創新能力不足
部分企業尤其是鄉鎮企業的設備簡陋、工藝落后,其大部分都為污染型產業。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環境產品在設計、加工與制造等方面還比較落后。我國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還不多,缺乏自主創新能力。
2.1.3產業結構不合理,環境污染嚴重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重生產、輕治理的重工業發展政策,重工業中相當一部分產業既是資源、能源密集型產業,又是重污染型產業,環境污染嚴重。
2.2我國環境法規制度建設的現狀
法律制度建設是環境產業發展的中喲影響因素,良好的法律環境能規范正在發展中的環保市場,而成熟興盛的環保市場又在很大程度上促進環境產業的健康發展。發達的環境產業從某種意義上又可以促成法律制度的建設不斷健全和完善。目前,我國環境法律的一些基本制度不健全或延展性不夠,適用范圍不廣。許多制度適用的范圍還比較窄,還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譬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目前主要適用于建設項目和專業規劃方面,而對于政策、綜合性規劃、戰略決策等就未予適用。其次,我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構成失衡。制度體系縱向的結構斷層,上位制度缺乏配套的下位制度的支撐,下位制度缺乏上位制度的指導;橫向的配套性制度,尤其是保障性制度欠缺,使得許多制度運行受阻,實施性能差?,F有制度之間的銜接不暢,配套性不強。
3.完善我國的國環境產業的相關法規
我國是一個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發展中國家,目前正面臨著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的雙重任務。如果沒有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備的環境法律體系,或環境標準較低等,都將嚴重制約我國環境產業和國民經濟的發展?,F階段,完善我國的環保法應從以下兩方面考慮:
3.1創新環境法律制度,健全環境法的制度體系
以堅持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目標,著力建構如下新型的基本環境法律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環境行政補償制度;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環境基金與環境保險制度;生態補償制度、環境行政指導制度、環境行政合同制度。
3.2完善現存的相關制度
3.2.1建立健全環保目標責任制
法律責任是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則是法律規范得以正常運行的重要保障。法律責任目前主要體現為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這一制度在我國目前的一些立法和政策性文件中已有體現,但并未真正形成一項完善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應完善考核內容的量化指標、加強考核力度不夠、加強對環境指標的重要性認識,將法律責任落到實處。
3.2.2應加強科技在解決環境問題的作用
科技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途徑。建議在現行環保法體系的基本原則中加入“科技促進”一項,以彰顯科技的重要性。
3.2.3制定和落實“公共參與”原則
應加強公眾參與的力度,通過社會的廣泛監督,使企業自覺使用環保型產品和設施?!肮矃⑴c”原則在立法中雖得到體現,但在現實的決策運行中,卻往往拋開公共力量而自行決策,或多或少地損害了公共的利益。故有必要將公共參與落實到實處,如通過聽證、質詢、述職等途徑將之制度化。但同時也應注意不宜一味主張多參與,而應在參與的時機、范圍、方式與效力上,妥為規劃,并由整體的角度出發,健全相應輔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參與的錯置。
3.2.4協調各制度的功能
各制度的協調依賴于其內容銜接和控制手段的協調。內容銜接,不留任何空白點,控制環境行為的各主要方面和環節。內容協同,功能協調,制度間不應有矛盾點。這是由環保法體系內部各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決定了的。
4.結束語
環境產業是一個新興的朝陽產業,是國民經濟增長的關鍵,大力發展環境產業對促進國民經濟、增強綜合國力具有重要作用。我國環境產業起步較晚,正處于發展時期, 因此,必須通過政策的扶持才能更好的使它發展壯大。新形勢下,要完善我國的環保法體系,必須加快法制建設的進程,以求更有力地促進經濟的發展,實現資源環境社會的協調發展。 [科]
【參考文獻】
[1]孔曉明.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立法探析[J].學術交流,2008,(4):31-34.
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范文4
關鍵詞:產權;制度;人力資本;制度建設
中圖分類號:F2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1014301
1 人力資本產權的定義
所謂人力資本產權,就是對存在于人體之內,具有經濟價值的知識、技能乃至健康水平等進行占有、支配、處置和收益的權利。從本質上講,人力資本產權實質上也是一種經濟關系,即人力資本產權關系,具體而言,人力資本產權包含著人力資本投資、使用、支配和收益過程中的一系列經濟關系。
2 人力資本產權制度創新的意義
制度是人力資本產權得以實現的重要因素,從某種意義上講,人力資本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內得到有效組織而發揮作用的,制度為人們的經濟活動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框架和保障,減少了信息成本和不確定性,把阻礙實施進行的因素減少到最低限度,從而使產權發揮有效的激勵功能,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人力資本所有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保證合作的順利進行。就我國目前人力資本理論的研究狀況來看,理論界仍側重于引進和介紹西方經濟學的內容,著力探討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和發展的促進作用,主張發展教育和培訓事業,提高勞動者素質,從而提高勞動者的合理報酬等,強調教育投資的和人力資本投資的重要性,沒有把人力資本與產權制度聯系起來進行分析,對人力資本產權及其相關制度等問題的研究幾乎是處于起步狀態,同時我國處于轉型時期,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貢獻較低,沒有有效的制度促進人力資本形成和積累,對我國當前企業人力資本投資過程中涉及到的人力資本產權及其相關制度等問題的研究很少。因此,明確人力資本產權與制度的相關機制,將制度引入人力資本產權的研究中,探討和研究人力資本產權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3 人力資本產權的制度建設的探討
3.1 建立和完善人力資本產權市場制度
要順利實現人力資本產權交易,就必須建立健全的人力資本產權市場,促進人力資本的自由流動,以使它能夠真正衡量和反應人力資本的價值。市場交易的順利完成是以市場背后的制度建立與完善為前提的。
3.1.1 法律制度建設
市場本身的缺陷可能會導致市場主體各自去尋求自身的利益,從而加大了交易成本,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我們必須借助法律制度的權威來克服人力資本產權市場上的不規范,促進人力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3.1.2 人力資本流動和配置的市場制度建設
人力資本自由流動是實現人力資本市場化和最優化配置的前提。這首先要打破城鄉分割、區域分割,廢除現行的戶籍制度和一些地方保護主義,規范政府行為,建立一個平等競爭、信息溝通良好、勞動力自由流動和人力資本定價有效的勞動力市場制度,努力克服人力資本市場在交易對象、地域、行業等方面的分割局面。通過價格機制使勞動力資源得到良好的配置,從而使人力資本的供求達到平衡,最大化地實現人力資本價值。
3.1.3 提高人力資本市場主體的思想道德建設
人們在市場中的行為自覺或不自覺地受到其思想道德觀念的影響,因此要保證人力資本的有效運行,必須加強人力資本市場主體的思想道德建設,促進人力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3.2 建立和完善人力資本產權的保障制度
3.2.1 加強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設
法律制度是人才資本產權實現的前提和基礎。人才資本產權首先要得到國家法律制度的認可,受到國家機器的有力保護,沒有法律作為依據,人才資本產權的各項權利就會失去實現的可能性。加大社會保障立法的建設,加大社會保障立法的覆蓋面積,從而為人力資本產權的實現提供法律保障。
3.2.2 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
首先要加大教育投資,推進教育市場化。教育是人力資本形成的主要途徑之一,是立國之本。教育的水平、規模、質量直接影響人力資本的水平、規模、質量。因此,建立合理的、高效的教育制度對于人力資本形成及利用具有重要意義。要加快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制度改革,轉變教育觀念,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并根據社會需求和市場需求,制定科學合理的學校發展目標和學生培養計劃,培養出社會需要的人才。其次,發展培訓事業,加快社會化終身教育體系的建設,加大國家資金投入,構筑學習型社會。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建立有效的培訓體制,同時要加強對培訓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對假造文憑的現象進行嚴肅查處,最終建立培訓投資主體多元化、多層次的培訓體系,為社會提供所需的人才,切實發揮培訓的作用。再次,要加速完善以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勞動者的人力資本流動提供相應保障,消除人力資本流動的制約因素,增加人力資本主體自由選擇的空間,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
3.3 加強企業組織制度的建設
3.3.1 完善企業準入制度
允許人力資本出資入股,明確人力資本的資本地位。所謂人力資本出資入股是指人力資本成為企業的資本金,人力資本所有者成為企業的出資人,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一樣成為企業的股本。人力資本可以通過獲得企業產權或其他形式加人企業組織。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人力資本可直接獲得一定份額的企業產權,并計人企業資本總額,具體方式可以由合作雙方商定,以實現收益、風險與責任的均衡。不應規定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股權比例上限,只要資本的提供方與需求方能夠取得共識,完全可以提高人力資本或其他資本的人股比例。
3.3.2 完善新的公司治理框架制度
實現員工治理是完善公司治理,探索新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可靠途徑,可以充分發揮工人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明確公司各職能部門的職能和權限,人力資本主體與物質資本主體享有同樣的企業產權權利,共同構建企業治理結構,形成兩大資本主體共同治理的制度模式。
3.3.3 重視企業的文化制度
企業的文化對內是一種精神的凝聚,對外是一種保障性的宣言。人力資本產權的實現效率,與企業組織文化密切相關。實現人力資本產權,充分發揮人力資本的能動性還需要企業組織文化制度建設的及時跟進。一般情況下,每個企業組織都有著企業組織的存在和發展而演繹的趨同性看法、態度和價值觀念等企業文化理念,這些企業文化對人才載體的行為具有制約和整合作用。因此,依此為參照加強企業組織文化建設,可以有效的規范主體行為,強化團隊精神,提高組織績效。加強企業組織文化建設是調動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積極性,增強企業組織凝聚力,實現人才資本產權的又一制度安排。
3.4 完善人力資本的收益分配制度
3.4.1 實行按能力分配
按照人力資本的層次進行分配,不同層次的人力資本獲取不同級別的報酬額。低層次人力資本獲取工資,高層次人力資本應該給予高額回報,這個回報不僅包括高額的工資,而且包括各種獎勵和股份。同時各層級工資或報酬的差距要合理,這樣才能增強人力資本承載者工作的積極性,促進我國的人才資本投資和經濟與社會效益的充分實現。
3.4.2 人才資本參與企業剩余分配
在當今知識創新、科技創新、產業創新不斷加速的時代條件下,人力資本的貢獻遠遠大于工業時代,成為生產的直接要素,世界各國之間爭先恐后的招籠人才,因為各國政府都清楚,只有擁有了人力資本優勢,在未來的競爭中才會有競爭優勢,把人力資本優勢轉化為生產力優勢,才能夠贏得競爭的主動權?,F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是簡單的企業物質資本的存在,使人力資本得以生存,而是企業的人力資本保證了企業物質資本的保值、增殖和擴張。因此,人力資本應與物質資本分享剩余,參與剩余價值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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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范文5
1應建立和完善的主要循環經濟制度
若要實現我國生產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必須加快制定必要的循環經濟法規,通過法規對循環經濟加以引導和規范,堅決杜絕短期行為和急功近利的現象出現。
1.1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要求
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須注意以下要求,使循環經濟產業的發展有章可循。一是注重法律制度體系的整體性,把制度的建設貫穿于資源與生態環境的規劃與開發、資源的流通與利用、產品消費、產品與包裝再用、廢棄物再生利用的全過程,不留死角。二是注重法律制度的銜接性和系統性,充分發揮科教支持、行政引導、市場推進和經濟刺激的作用。三是注重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和可實施性,在考慮我國國情和各地實際情況的前提下,把外國和我國港澳臺地區循環經濟法律制度建設的先進經驗移植進來,并使之本土化。四是注重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平衡性,既要平衡考慮各方面的要求和利益,又要保證資源、收益、義務和責任分配的公平,提高行政執法和循環經濟增長的效率。
1.2應建立和完善的主要循環經濟法律制度
在區域GDP統計時,從比較的角度,把每項經濟活動的經濟增長數值后面列上該項經濟活動所造成的環境質量升降、生物多樣性增減、資源開采或消耗總量、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防治投資額度等事項。
1.2.1計劃、規劃和布局制度
在許多國家或地區,資源的回收與再生利用必須要有全國性的計劃。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各地方要針對區域的環境資源本的情況和外來資源的可用實際,對地區產業結構體系的功能進行重新定位,調整地區內的產業結構和企業空間布局,明確循環經濟的目標、任務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確定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的名單,保證循環經濟戰略的順利實施。
1.2.2有效管理和監督制度
一是建立循環經濟的綜合指導、協調、監督和專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行政監督管理體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加強市級環境資源保護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試行大區環境保護和國土資源—遄視員制度,提高環境資源監督管理的權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績考核標準,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在資源的節約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擾,確保循環經濟的模式的實施能落到實處。
2循環經濟在林業資源經濟中的應用
目前,為推動循環經濟在資源領域的發展,要加強相關理論和實踐模式的研究,提高各級資源管理部門和相關企業對發展循環經濟重要性的認識,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采取綜合措施,積極開展循環經濟的實踐。
2.1加強學習,提高對循環經濟的認識作為一個新事物,循環經濟還遠不為許多人所知。這就需要鼓勵引導大家學習、認識循環經濟,掌握它的一般特點。
2.2積極進行試點,不斷總結推廣成功經驗試點單位和典型企業的成功經驗與教訓都是其他單位和企業推廣循環經濟的寶貴財富,要積極組織好試點工作。試點工作要全面鋪開,同時林業部門要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合作共同搞好試點工作。如土地資源,可與農業部門就生態農業的建設,與林業部門就生態林業的建設搞好合作,共同解決日益嚴重沙漠化等問題。
2_3加強循環經濟宣傳,鼓勵進行綠色消費綠色消費是推動循環經濟的火車頭。通過對環境友好宣傳教育,引導公眾消費綠色產品,以需求拉動循環經濟的發展。要發揮新聞的監督作用,廣泛披露環保信息,提高全民的環保意識。在消費引導方面。通過政府的綠色采購、消費行為影響事業單位、企業和公眾。
2.4建立和完善全社會、多部門協調與合作機制,促進全社會參與森林管理森林除了是一種自然資源,還是一種社會、國家緊缺資源。森林保護與可持續經營是全社會的責任與義務,需要全社會和政府各部門的共同參與。只有進一步認識和宣傳森林功能的社會屬性和其經濟外部性,有效提高國民的“森林素質“或“環境素質“,才能有效調動全社會的積極參與。必須建立良好的參與式機制,協調和引導社會不同階層和群體廣泛參與,森林可持續經營必須為當地經濟發展服務。
2.5加大能力建設力度,提高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決策、管理和技術水平。世界各國都廣泛認識到技術培訓和能力建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目前無論是國內發展計劃還是國際合作計劃都引起了專家的高度重視,對提升實踐森林可持續經營的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有著重要的作用。
3林業資源可持續經營的四個方面
森林可持續經營已經是全球環境政治的焦點與核心領域。從地域、科學內容還涉及的相關利益群體,既有差異也十分綜合。因此無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區域和經營單位的森林可持續經營實踐,都必須注重四個方面的要求。
3.1從決策和政策理念上,在整體觀、系統觀、可持續發展觀的引導下,進一步要求在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中協調人與自然關系,保障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3.2從科學和實踐上,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需要基于生態系統綜合管理出發,協調森林生態系統各部門間的關系,通過學科間的交叉滲透和綜合集成,系統研究和調控生態系統整體行為,以提升森林可持續經營水平。森林可持續經營中最難的工作是基于現實的社會經濟發展需求與森林恢復的科學目標的有機結合,也就是尋求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范文6
摘 要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是當今社會亟待建立的道德體系之一,對企業的日常工作、社會的秩序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如何,是關系到國家財經法規制度能否貫徹執行,經濟秩序能否維護,經濟發展能否促進的大問題。在目前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高校建設任務空前繁重的情況下,高校會計從業人員道德失范的情況越來越突顯,加強高校會計職業道德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 高校 會計人員 職業道德
我國高等教育已從“精英教育”過渡到“大眾教育”,高校發展戰略已從規模擴張為主的外延式發展轉變為優化結構、提高質量、提升層次為重點的內涵式發展,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實現了歷史性突破。隨之而來,高校財務管理的環境、工作內容、手段和方式方法等也在悄然發生變化,對高校財務管理工作和會計人員從業素質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強化高校財務管理,建立一支業務素質高、公正客觀、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的高校財會隊伍至關重要。
一、會計人員道德建設的意義和必要性
加強會計道德建設的目標,是為了促進會計人員不斷追求崇高的會計道德觀念,達到更高的會計道德境界,塑造出高尚的會計道德品質,從而在從事會計工作的時候,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勤儉理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體來說,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是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反腐倡廉,進而有助于形成全社會的廉潔之風。會計工作處于各單位經濟管理工作的前沿,會計人員身處財經的關鍵地位,在一些不健康的消極環境影響下,其價值觀念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所以,會計推崇職業道德,是現代人本管理和行為科學的必然發展與要求。高校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建設的必要性如下:
(一)隨著高校改革步伐的加快和規模的擴大,高校市場化進程在所難免,新時期對于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也就有了更高的要求。市場經濟是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實現社會資源合理配置的,價值規律是商品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原則。國家的宏觀調控必須通過制定和實施符合價值規律要求的經濟政策以及利用經濟杠桿來實現。高校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對于高校將來邁向市場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二)職業道德的建設可以進一步增強會計人員遵守財經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在強調運用會計法律、法規、紀律來規范會計人員職業行為的同時,會計職業道德的建設也非常重要。再完善的法制總會存在某些“空隙和漏洞”。假如會計人員沒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自我約束,而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千方百計的鉆空子,這樣正常的經濟秩序就會被破壞,也極大影響了會計行業的發展。
(三)職業道德建設對于提高會計人員綜合素質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高校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創建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刺激會計人員去不斷的提高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個人修養,這樣不僅可以避免會計舞弊行為的發生,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校的財務管理水平。
二、 我國高校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的現狀
(一)會計執業者職業道德觀念淡薄。在現實生活中,部分職業道德素質較低的會計人員由于缺乏客觀公正的態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在追求物質利益時,在個人利益的驅使下,不顧會計行業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職業道德規范,利用職務之便貪污、用公款。以犧牲國家利益換取局部利益乃至個人利益,最終職業道德淪喪,走上法制的道路。
(二)我國的法制環境尚存諸多不健全的地方。由于會計職業道德具有非強制性,基本上是依靠社會輿論和會計人員的良心來實現的,所以其執行力較差。會計法律規范是維護會計職業道德的重要手段。而我國現階段有關會計的法規(如《會計法》和《刑法》等相關法規)對會計人員不依法履行會計監督職能均未認定為違法,弱化了會計監督職能。而且從相關法規對違法會計人員的處罰來看,大多數也還只停留在警告、罰款和停止職業資格上。對違反會計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罰太輕,打擊力度不夠,難以構成有效的警示作用;加之在會計人員抵制違法會計行為需要法律保護時,法律往往不能給予足夠的保護,使得會計人員的道德修養缺乏強有力的支撐。
(三)受到上級領導施壓,被迫作假。這是高校負責人不良道德影響的表現。在現在的經濟社會中,高校負責人與會計人員在地位上是從屬關系,
學校負責人對他們的工作擁有管理權和領導權。在這種天然的從屬關系下,能否發揮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在單位會計工作中,與發揮作用的大小,關鍵在于高校負責人的從屬關系。會計人員在領導的施壓下,迫使做出假賬,否則會使高校會計人員因個人利益受損而丟失了飯碗,所以,不少會計人員是很難做到恪守職業道德的。
三、高校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設想
(一)進一步提高對會計職業道德重要性的認識。《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應當加強”。會計人員作為特殊的從業人員,既要有良好的業務素質,更要有較強的政策觀念和職業道德水平;要積極宣傳和自覺執行各項政策法規,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不拘私情,維護會計法規的嚴肅性。新《會計規則》明確了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的法律責任。會計人員只有堅持廉潔自律、公私分明、自我約束,求真務實,才能保證高校財務資料的合法、真實和完整。努力學習政治,提高思想覺悟,這是會計人員做好工作的前提。高校的會計人員不能只埋頭于繁雜的日常業務,要掌握時代的脈搏,把自己的工作自覺融入改革的大潮,不要迷失方向。作為會計人員,要視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制定的會計法規,一絲不茍地按財務制度辦事,認真進行核算和管理,忠實履行財務監督職能,在抵制和糾正當前不正之風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加強高校會計人員的自律機制建設。高校財務人員最起碼的品質是廉潔自律。作為一名合格的財務工作者,不僅要經受住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和改革開放的考驗,更要經得住金錢的誘惑,保持清廉的品質。因此,高校財務人員在做財務業務的同時,一定不能忘記自己是財經紀律的具體執行者,只有自己廉潔自律,一塵不染,才能卓有成效地同各種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作斗爭,抵御腐敗之風的侵蝕,嚴肅認真地把好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的關口。同時,要加強高校會計職業道德的自律組織建設。目前,我國高校會計的自律機制尚不完善,因此,應是建立健全我國高校會計職業道德自律組織??梢栽谏霞墪媽W會下設高校會計職業道德研究會,并設立相應的高校會計人員自律組織,具體負責高校會計職業道德自律事務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務是制定職業道德準則、評價標準以及評價方式等。
(三)加強法規、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支持和保障體系。一是建立和完善與《會計法》相配套的《會計實施細則》,明確會計法處罰的定性、定量標準,使《會計法》真正具有可操作性;二是進一步完善和配套其他法規,對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等及時予以修改、補充和完善,將會計職業道德核心內容吸收到會計法律制度之中。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有著共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對象、承擔共同的責任。兩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轉化、相互吸收。把會計職業道德的核心內容,如誠實守信,吸收到會計法律制度中,使會計職業道德具備會計法律制度的屬性,通過會計法律制度規范讓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也制裁了違反會計職業道德的行為,為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四)重視繼續教育,提升會計人員整體素質。任何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成敗都取決于其制度建設的水平和高素質人員的認真貫徹執行,加強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重視其業務技能的培訓,不斷提高其工作能力,能減少由于會計業務的技術錯誤引起的會計信息失真,同時也要對會計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培訓,加強對會計人員的違法違紀和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教育,對會計人員實行輪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違法亂紀事件的出現,當其他會計人員接替原工作人員的工作時,以往日常工作中的差錯和不軌行為就容易暴露,對會計人員實行輪崗制度能夠促進會計人員自我約束,認真履行各項法律法規,遵守財經紀律,做到奉公守法,廉潔自律。
四、結語
總之,高校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建設不僅僅是財務部門的事情,需要高校領導引起重視,還要求會計人員應當樹立現代教育觀念,實現終身教育制,從他律走向自律,真實、公允地進行會計選擇。高校應當制定有關會計信息質量的管理法規和高等院校財務管理制度,明確管理內容、管理措施和權限,使高校的財務管理向更科學、更合理的方面發展。
參考文獻:
[1]李佳金.高校會計職業道德機制創新探微.玉林師范學院學報.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