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醫療事故的途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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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療事故的途徑

解決醫療事故的途徑范文1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和法發〔2014〕5號《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極個別案件還適用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為可以適用的法律法規較多,就難免存在沖突。同樣的醫療糾紛問題,不僅醫患雙方對法律適用的主張不同,而且各地法院、法官對法律適用的觀點也往往不盡相同,其審判結果也就往往存在很大差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時,要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辦理;審理醫療事故以外的醫療糾紛時,則要以《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根據。而《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醫療糾紛損害賠償的賠償標準要高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二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倍罡呷嗣穹ㄔ?003年1月6日《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則認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僅限于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也應當予以賠償。相對于非醫療事故糾紛來說,醫療事故糾紛中的醫療過錯行為的情節較為嚴重,對患者實際造成的損害也較大。但是,由于法院在處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適用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處理非醫療事故糾紛時則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同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范處理,其結果是,在相對嚴重的醫療事故糾紛中患者能夠獲得的賠償范圍和數額,反而低于非醫療事故糾紛患者所能得到的賠償,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額反而沒有不構成醫療事故(所謂醫療責任)的賠償額高,成為事實上的不公平。如果按照上述的法律適用原則,可能出現的情況是: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患者即使發生了醫療事故,也不會以該理由提訟。法律適用的不統一,不僅造成了案由的混亂,還增加了結果的不公平性,使訴訟沒有起到應有的定紛止爭的作用。還有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9月1日正式實施)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對造成的醫療事故侵權應當承擔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據此,自《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之日起,至《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實施之前,因果關系和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均由醫療機構承擔。而《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又重新回復到患者一方,這就給舉證責任的分配造成了沖突。

贛州市解決醫療糾紛主要是通過協商解決、行政調解、仲裁、法院訴訟等,于2009年9月設立醫患糾紛專業調解仲裁辦公室,在我國首次開創了醫療糾紛調解仲裁新機制。成立以來,成功快速的調解了部分醫療糾紛,取得了較好的效果[1],但贛州醫患糾紛專業調解仲裁辦公室僅對中心城區醫院的醫療糾紛進行調解仲裁。而且因為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沒有將仲裁規定為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之一” 相關部門對醫療糾紛的可仲裁性存有懷疑,進而不愿意以仲裁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盡管醫療糾紛的可仲裁性在《仲裁法》上完全沒有障礙的,但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加強,必須以完善醫事法律制度為前提。目前有關部門之所以反對醫療糾紛仲裁方式的采用,主要是因為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把仲裁規定為醫療糾紛案件的一個解決途徑,且我國真正的醫療糾紛仲裁制度也未建立起來。

我國目前尚無嚴格法律層面的規范性文件規定醫療糾紛的問題,贛州市處理醫療糾紛其基本的規范依據仍然是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法發〔2014〕5號《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贛州市醫患糾紛預防和處理暫行辦法》(〔2010〕第64號令),部門立法、行政立法仍然是我國目前啟動立法程序、產生立法文本、推動立法進程的基本形式。政府及其行政部門最初通過立法,是想謀求消除人治思想、加強管理和執法力度的效果,但某種程度上也易造成擴張管理權限并對地方或部門利益特殊保護的不良后果[2]。

立法所獨有的普遍參與性、民主性、充分吸納各種利益訴求的屬性,以及通過立法上公開的活動,使得各種交叉或沖突的利益相互認識、彼此理解、互為妥協,并求得能夠為社會成員普遍認同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從根本上尋找消解這些矛盾沖突的最佳途徑[3]。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解決醫療糾紛的相應的法律,使其與現行的民法、刑法有很好的銜接,以擺脫目前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從而防止相同的事件由于適用法律不同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把醫療糾紛仲裁機制規定為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之一,并明確規定醫療糾紛仲裁機構的運作模式與程序,為醫療糾紛仲裁方式的實施提供強大的法律保障;在立法內容上,實體法部分應明確其民事法律關系性質、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醫療損害賠償的范圍、醫療侵權責任構成和民事責任,程序法部分由舉證責任、鑒定制度、仲裁制度、賠償標準和訴訟時效等內容。只有如此才有利于減少雙方糾紛,即使糾紛出現后,當事人或法院也可以比較容易地通過立法對上述環節的規范,從中判斷醫患雙方各自的責任,進而降低糾紛的處理難度。

【參考文獻】

[1]廖澤方.盧盛寬.段飛鳳.等.“第三方力量”開出解決醫患糾紛良方-贛州市仲裁委成功調解久拖不決醫療糾紛案[J].中國律師,2009,12:81.

解決醫療事故的途徑范文2

現行行政調解缺乏程序保障,調解人員多來自衛生行政機關內部,患者對調解結果難以滿意,加之衛生行政機關本身缺乏調解積極性,行政部門的調解功能相對有限,難以達成一致意見。這也反映出我國醫療風險責任保險機制解決醫療事故仍處于次要地位,相關機制有待完善。20例脊柱外科醫療事故典型分析20例脊柱外科醫療事故典型分析結果顯示,脊柱外科醫療事故發生醫院、責任人、事故等級以及責任程度等與骨科事故整體分析結果一致。事故特點及發生原因的深入分析結果如下:事故特點(1)患者分布。20例事故中,男性患者14例(70.00%),女性患者6例(30.00%)。40~50歲年齡段患者較其他年齡段患者更易發生事故爭議,究其原因,該年齡段群體承擔著主要的社會、家庭責任,事故的發生對其家庭及家庭成員會產生更大影響,故易導致醫療爭議事件。提示該年齡段為脊柱外科醫療事故防范重點人群。(2)手術部位分布。由表10可知,脊柱手術中,頸椎9例(45.00%),胸椎4例(20.00%),腰椎7例(35.00%)。頸椎部位事故數量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最高;胸椎部位事故數量雖不多,但一旦發生可能直接導致患者全身癱瘓或需要二次治療;腰椎部位事故數量較多,但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略低于頸椎、胸椎手術。因此,應嚴格執行脊柱外科手術操作要求,以降低手術風險發生率。.2發生原因借鑒JCAHO醫療安全事件分級分類系統,從原因、類型和影響3個角度,結合RCA分析法,對20例脊柱外科醫療事故進行深入分析。(1)原因方面。由表11可知,脊柱外科醫療事故主要是由于人員錯誤或者接近過失,其中,技術與管理是根本癥結。提示應加強臨床安全操作管理,提高醫務人員業務水平、風險意識以及風險應對能力。(2)類型方面。由表12可知,脊柱外科醫療事故主要歸于交流與臨床操作2方面,表現為術中操作不當、醫生告知與患者理解偏差、手術指征不符等。提示臨床操作和醫患溝通是防范脊柱外科手術風險的重要環節。(3)影響方面。由表13可知,脊柱外科醫療事故給病人造成傷害往往比較嚴重,表現為心理和生理的雙重影響。提示脊柱外科手術應作為骨科醫療風險防范的關鍵領域。綜上所述,脊柱外科臨床風險事件的發生與醫務人員專業知識、臨床技術操作水平、醫患溝通以及臨床風險監管等密切相關,在臨床風險管理中應有針對性地加以干預。

首先,加強技能培訓,提高業務水平[4]。低年資醫師(住院醫師)嚴格落實“三基三嚴”培訓與考核,扎實基本功;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等高年資醫師應重視臨床輪轉和繼續醫學教育,強化臨床操作技能[5]。其次,注重思想教育,提升職業道德。一是定期開展臨床風險防范宣傳和安全操作培訓,提高醫務人員風險防范意識;二是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敬業精神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醫護人員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增強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加強醫患溝通骨科醫療事故過失行為分布及脊柱外科醫療事故原因分析結果顯示,醫患溝通是骨科臨床風險發生和干預的重點。骨科病情多具突發和隱匿性,患者就醫心理強烈,期望很高,醫務人員診療時往往忽視與患者進行溝通,醫患信息不對稱導致患者產生猜測心理,從而引發醫療糾紛。防范因醫患溝通所造成的醫療風險,醫務人員首先應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首先,患者入院時,做好健康教育;實施手術及診療時,完善術前談話;術后和出院后,做好康復指導。其次,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權。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時,注重傾聽與交流,充分保證患者知情權,幫助患者建立客觀的疾病診療期望。此外,醫務人員應增強證據意識,嚴格執行簽字知情同意書制度,并對病歷、檢查影像學資料等進行嚴格質控和保管。

嚴格風險監管脊柱外科醫療事故原因分析結果表明,監管不到位是骨科風險事件發生的一大重要因素。結合事故發生原因,提出建議如下:(1)針對風險發生重點環節,制定風險預警和干預制度。包括骨科診斷管理、臨床治療管理、手術安全操作管理、病人安全管理、護理管理、感染控制管理、病案管理、術后恢復管理等制度。(2)恪守安全規章制度,施行規范化技術操作。診斷過程中,醫務人員應認真詢問患者病史,進行全面系統的體格檢查,實施針對性輔助檢查,及時組織會診與轉診;術前準備時,醫務人員應認真做好術前檢查,嚴格掌握手術指征及禁忌癥,嚴格執行術前討論與手術審批制度,加強與患者(家屬)的術前談話與溝通并簽字備案;手術過程中,醫務人員應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操作;術后康復期間,醫務人員應重視術后觀察、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術后并發癥。此外,醫務人員應合理用藥,規范器械使用,并嚴格掌握藥物和器材使用適應癥和禁忌癥及使用方法,嚴格執行審批、采購與驗收制度[6]。加強不同級別醫院技術交流骨科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分布分析結果顯示,二級醫院是骨科醫療事故發生的主要單位。二級醫院在醫療體系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應進一步加強技術和設備投入,積極開展繼續教育,提高??凭毘潭?同時選派優秀人員去三級醫院進修,提高技術水平[7];加強風險管理,減少非技術性醫療事故的發生。三級醫院醫療事故發生率相對較少,但其承擔著疑難雜癥等醫療攻關任務,應加強技術研究投入,降低疑難雜癥醫療事故發生率;提高醫護人員溝通技巧,建立良好醫患關系,減少非事故性醫療糾紛的發生;加強對一、二級醫院的風險管理和技術支持,提高整體衛生服務體系風險應對能力。一級醫院以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為主,建議按照就近原則,與附近上級醫院建立良好合作關系,完善轉診制度。

健全醫療事故鑒定質控體系骨科醫療事故定性途徑分析結果提示,當前我國主要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分級標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等,由法院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和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然而,兩者結果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統一。為保障醫患雙方利益,首先,醫療事故鑒定應由統一的鑒定機構,結合法醫與醫學會進行科學鑒定;其次,應配置科學、專業的鑒定人員;再次,可借鑒美國醫療事故鑒定質控模式,實行鑒定過程質控,使鑒定技術程序標準化,保證鑒定結果質量和公平[8]。此外,應完善醫療事故管理法律規范和監督機制[9]。我國目前涉及醫療事故損害處理的有《民法通則》、《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但其在適用范圍、司法解釋等方面尚不統一。借鑒國外經驗,建立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相結合的醫療事故監管法律法規體系[10]。建立適用的醫療事故風險分擔機制骨科醫療事故賠償解決途徑分析結果提示,我國現行醫療事故解決方式以法律訴訟和醫患協商為主,行政調解和保險賠償較少,存在一定隱患。一方面,由于法律訴訟程序嚴格,需要較高的訴訟費用和較長的訴訟時間,導致醫患雙方利益損失。另一方面,專業知識差異使得醫患雙方彼此缺乏信任,患方趨利傾向和醫療機構以金錢掩蓋責任的思想使得糾紛解決最終歸于經濟賠償,一般由醫院和事故責任人按比例分擔,造成了醫務人員巨大的壓力,也導致了“醫鬧”、姑息遷就、濫訴等現象,使醫療事故處理失序。建議借鑒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11-12],如法國成立地方醫療事故損害仲裁委員會,負責醫療事故的調解與仲裁??蓪嵭嗅t療事故侵權責任、責任保險、社會保險相結合的模式,建立適用的醫療事故風險分擔機制。此外,可利用醫院一定比例的流動資金,建立院內風險基金,完善社會醫療保險,實現醫療風險內部與外部共同分擔。

作者:孫紐云 董丹丹 許蘋

解決醫療事故的途徑范文3

醫療事故處理中,對于同一等級、不同責任程度的醫療事故,以及不同等級、相同責任程度的醫療事故,其嚴重程度比較相對容易,處理時也容易掌握。但對于不同等級、不同責任程度的醫療事故,如一級醫療事故輕微責任和二級醫療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一級醫療事故次要責任和三級醫療事故主要責任,孰輕孰重?在對患者賠償和給予行政處理時,賠償數額及行政處罰程度又如何具體掌握?醫療糾紛訴訟中,同樣也存在類似問題,對法官判案也帶來了一定難度。為此“,過失嚴重度”這一量化概念的適時提出,對解決這一實際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過失嚴重度”的建立

(一)“過失嚴重度”的概念及計算公式“過失嚴重度”是描述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的綜合嚴重程度的量化指標,它等于事故級別系數乘以責任大小系數。其計算公式為:過失嚴重度=事故級別系數×責任大小系數。這一概念綜合了醫療事故的等級及責任程度兩個變量,對不同等級和責任程度的醫療事故可以進行量的區分。其中的責任程度是指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一般稱之為過失參與度,通常用百分率表示。

(二)事故級別及責任大小系數的取值

1.事故級別系數對于事故級別系數,我們設定一級事故為1,二級事故為2,三級事故為3,四級事故為4。根據具體取值,很明顯,事故級別越高,其取值越小;事故級別越低,其取值越大。

2.責任大小系數對于責任大小系數,我們按照責任程度級別,取其過失參與度的倒數?!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49條列舉了影響醫療事故賠償的三種因素,分別是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以及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這三種影響因素中,事故后果容易判斷,真正要鑒定的是后兩種。其中過失的責任程度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說的過失參與度,而疾病對后果的影響我們可稱之為疾病參與度。這里首先分析過失參與度的取值問題。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2002年7月19日衛生部令第30號)第36條規定,醫療糾紛中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劃分為4級: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全部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過失參與度取100%;主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過失參與度取80%;次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過失參與度取30%;輕微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過失參與度取10%。

根據取值,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的過失參與度分別為1,0.8,0.3,0.1,責任程度越大,過失參與度的數值也就越大。取倒數后,責任程度越大,其倒數就越小,而且使原始數據的集中趨勢變得分散,差別增大,與事故級別系數結合起來,可使不同事故等級、不同責任程度的醫療事故之間的差別更為顯著。據此,責任大小系數,即不同責任程度過失參與度的倒數分別為1,1.25,3.33,5(輕微責任取0.2的倒數,按0.2取值,其倒數已足夠大,足以滿足區分要求)。

3.各級醫療事故“過失嚴重度”的計算結果及排序按照《條例》及相關規定,醫療事故分為四個級別,每一級又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經排列組合,就有了16種情況,這16種情況的嚴重程度如何排列呢?根據“過失嚴重度”的概念及計算公式,經計算,共產生了15個級別的過失嚴重度,從最重的1到最輕的20。如一級事故全部責任的過失嚴重度為:過失嚴重度=事故級別系數×責任大小系數=1×1=1;四級事故輕微責任的過失嚴重度=4×5=20。各個級別,其中一級事故全部責任的過失嚴重度為1,數值最小,嚴重程度最大;四級事故輕微責任的過失嚴重度為20,數值最大,嚴重程度最小。各級醫療事故的過失嚴重度排序為:(1)一級A,(2)一級B,(3)二級A,(4)二級B,(5)三級A,(6)一級C,(7)三級B,(8)四級A,(9)一級D、四級B,(10)二級C,(11)三級C,(12)二級D,(13)四級C,(14)三級D,(15)四級D。其中:一級事故過失嚴重度排名本論文由省略整理提供為:1,2,6,9;二級事故過失嚴重度排名為:3,4,10,12;三級事故過失嚴重度排名為:5,7,11,14;四級事故過失嚴重度排名為:8,9,13,15。這個排序實際上就是在綜合考慮醫療事故等級與責任程度的情況下,各級醫療事故之間嚴重程度的綜合排序。

三、“過失嚴重度”的現實意義及其應用

因為“過失嚴重度”是一個量化的概念,可對不同等級、不同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的嚴重程度進行排序,有了這樣的排序,可以解決醫療糾紛與事故處理中的許多實際問題,并且使這些問題的解決更加合理。

(一)使醫療事故與糾紛的處理更具操作性與合理性“過失嚴重度”對不同等級與責任程度的醫療事故進行了量化排序,使這些醫療事故之間具有了明顯的可比性,根據這個排序,可以輕松回答文章開頭所提出的問題,即一級醫療事故輕微責任明顯小于二級醫療事故全部責任的嚴重程度,而一級醫療事故次要責任則大于三級醫療事故主要責任的嚴重程度。在醫療事故處理中,包括醫療糾紛訴訟中,對于確定不同等級與責任程度醫療事故賠償數額(包括民事賠償)的多少,醫院應承擔行政責任的大小,以及醫務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大小,“過失嚴重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實用價值,它可使行政機關以及審判機關的處理過程更具操作性,處理的結果更具合理性。

解決醫療事故的途徑范文4

【關鍵詞】醫療糾紛;原因分析;處理

【中圖分類號】R197.3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949(2013)11-202-02

近年來,隨著社會大環境的影響,人們維權意識的加強,加上患方利益的趨動,醫療糾紛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遇到了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事件遠遠超過了醫療事故。如何認定醫療糾紛的責任,把握經濟補償的額度,正確有效地處理好醫療糾紛,是當前工作中的難點。醫療糾紛賠款金額越來越難以接受,給醫院造成了較大影響,帶來了很大壓力,特別是部份重大案例,如何客觀公正妥善的處理,備受管理者的關注和高度重視。我們對近年來所發生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及處理技巧進行了調查分析和總結。

1 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

1.1 醫療行業的自身特點:由于醫療行業的高風險性、醫學領域的不可知性和醫療過程的不可逆性所決定。加之服務對象的特殊性及其生命的不可逆性,即使病人本身就屬于正常死亡,患方則難以理解,難以接受,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糾紛。

1.2 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醫護人員不遵守操作規程,對操作要求不熟悉,對用藥說明不了解;主動性不夠,解釋不耐心,服務不熱情;觀察不仔細,查對不認真,交接不清楚;監督檢查不力,管理力度不夠,核心制度執行不到位;個別醫護人員責任心不強,制度落實不夠,由此而造成工作疏漏引發糾紛。

1.3 自我保護意識不濃:醫護人員未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對注意事項交待不詳細,對可能的風險告知不清楚;說話不分場合,溝通態度不端正,溝通技巧不當,溝通方法不妥;記錄不及時,內容不完善,重點不突出;醫護記錄、解釋不一致,互相推諉扯皮,抬高自己或貶低他人,被患方鉆了空子,激化了矛盾,引發了糾紛。

1.4 存在收費偏差:因為收費不規范,重復收費和錯收費而引發,加上發生后解釋不到位,解釋方法不妥,讓患方難以理解接受,而引發糾紛。

1.5 利益趨動患者家屬受經濟利益的趨使,動機不純,無理取鬧。

1.6 轉嫁矛盾:有的老年病人長期住院,子女在醫療費用上“拘禮推諉”,都不想出錢,入院就隨時收集一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尋找醫務人員語言行為上的不是,把家庭、政府、社會、單位的矛盾轉嫁到醫院或醫務人員身上。

1.7 期望值過高:病人及其家屬都希望服務優,技術好,少花錢,效果好。而客觀上現有醫療條件又不可能完全都依雙方的意志為轉移,特別是當其病人病情危重,治療效果不滿意或出現死亡后,患者家屬無法理解,難以接受而引發糾紛。

1.8 社會原因社會輿論的導向和新聞媒體的炒作,個別媒體把醫療糾紛當成焦點報道,大肆宣染,起了推波助難的作用,而普通民眾對正常醫療過程不能正確理解,患方易被社會同情,使醫方處于被動局面。

2 醫療糾紛的處理技巧

2.1 分析事件性質:收集相關證據,分析事件性質,完善搶救記錄,對現場實物做好保留封存。查找有無過失存在,分析過失與后果間有無因果關系,做到心中有數,以便采取相應策略。

2.2 了解患方動機是因為無理鬧事、得到索賠,還是因為確實對醫療技術或醫療服務不滿,必要時可采取旁敲側擊或尋找相關摸清家底,了解患方的具體情況和真實想法,以便做到知已知彼,為下一步糾紛處理提供基礎和前提。

2.3 進行妥善處理

2.3.1 告知處理程序做好換位思考,理解患方感受,穩定患方情緒,務必冷靜對待,做好說服工作;告知處理程序,明確解決途徑,逐級進行匯報,爭取多方支持,得到社會理解。

2.3.2 切忌一味遷就:對有無過失的糾紛給予區別對待,對確實有過失者應明確過失與后果之間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對患方的無理要求不能一味遷就,切忌息事寧人,快速表態,賠款了事,更不能有花錢買平安的思想,以免被患方抓住把柄,得寸進尺,提出更高的索賠要求。

2.3.3 盡量爭取主動:在處理糾紛過錯過程中要積極主動,對可能難以明確責任的糾紛或涉及患者死亡的,積極爭取醫療事故鑒定和尸檢。其他糾紛也要爭取主動,既不能給患方有醫方在推卸責任的感覺,而激化矛盾;又不能過于積極,而給患方產生醫方存在想“私了”的感覺,從而漫天要價,不利糾紛解決。

3 處理醫療糾紛體會

醫療事故的處理,通過醫療事故鑒定后賠償問題有法可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具體的計算公式。而大量醫療糾紛的處理無需鑒定,雙方協商,責任的認定,經濟補償的額度難以把握,應當在仔細核實調查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分析認定院方在醫療糾紛事件中有無責任,責任有多大,認定醫療結果對病人有無身體損害,損害程度有多大,同時根據病人已支付的費用及實際必須花費的費用等情況,給予減免、退款,確定存在責任大、損害大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盡可能地減少病人的損失。對醫院無責任、無過錯的醫療糾紛,無論患方以任何方式,如吵鬧、沖砸、媒體曝光等,院方在做好解釋、安撫、調解的同時必須依法辦事,向患方宣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關解決醫療事故的途徑和方法,決不輕易給予經濟補償,必要時借助上級主管部門,當地社會矛盾調解中心,當地派出所協調,引導患方走合理合法的糾紛解決途徑。醫療糾紛的處理主張一次性解決,不留尾巴。在雙方多次反復協商后達成的協議,無論補償額多少,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雙方簽字留存,以免事后反悔。

杜絕醫療事故,減少醫療糾紛關鍵在預防。要使醫院的每個人都明確重要的基礎是守法,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對不規范行為引起的醫療糾紛事件要從重處罰。

解決醫療事故的途徑范文5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實行?!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集中體現了保護醫患雙方合法的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促進醫學科學發展的宗旨。同《醫療事故處理方法》相比,該《條例》有如下特點:①強調醫療事故重在預防。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②明確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等民事責任爭議的三條解決途徑。醫患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愿協商、申請行政調解、依法訴訟等途徑。③擴大了醫療事故的內涵。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共同作為醫療事故發生的主體,取消了技術事故與責任事故的劃分,將醫療事故分級從過去的3級改為4級。④鑒定改由醫學會主持,將行政處理與專業技術鑒定分開進行,并且規定建立專家庫,以備法院審理重新鑒定時抽選專家。⑤賦予病人更多權利,病人有權復印病歷,加大醫療工作的透明度。⑥變補償為賠償?!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整整增加了一章內容即醫療事故賠償,并從11個方面對賠償做出了具體規定。⑦加大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責任。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情形均做出了規定。根據以上特點,本文結合作者工作經驗,總結護理人員應從7方面防范護理糾紛。

1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和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普遍運用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近年來,醫療糾紛呈逐步上升趨勢,嚴重影響和干擾醫院的正常工作[1]。防范護理糾紛首先要懂得護患雙方的權益,護患雙方都有公民基本的權益,還有各自“角色”的權益。因此,護理人員必須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增強法律意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向護理服務對象提供高質量的護理服務,務必要避免超范圍操作。在日常護理工作中處處注意收集能夠證明護理行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合法性的資料,降低職業風險[2]。

2構建尊重、關愛與法制的新型護患關系[3]

據有關部門統計,40%以上的醫療糾紛與醫務人員缺少愛心、同情心、責任心以及法律意識有關[4]。病人到醫院就診得不到應有的服務,必然會產生不滿的心理反應,在各種醫療糾紛中真正因醫療技術原因而引發的醫療糾紛所占比例并不高,頻繁發生且難以解決的往往是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服務態度差強人意造成的。因此,護理人員務必增強對病人的愛心、同情心、責任心、充分尊重病人的權利。多與病人進行溝通,就診療護理操作、護理措施、規章制度、醫療費用等方面多些耐心、多做宣傳、解釋工作,以取得病人的理解與合作。對保管病人的貴重物品、發給病人貴重藥品均應實行簽字制度。

3嚴格遵守護理操作規程和質量標準

護理人員要熟練掌握各種相關的診療護理常規和規范,并嚴格遵守,保證治療、護理準確無誤。因為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否遵守臨床診療護理常規,是否按規范操作,是判斷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的最主要證據,護理管理人員應對護理人員采取崗位培訓和不定期考核,督促護理人員自覺參與基本功的訓練,提高技術水平,這是防范護理糾紛的技術保證。

4保證病歷書寫質量,保留好完整病案記錄

醫療護理文書反應了病人患病和治療的全過程,是臨床工作的原始文件記錄[5],是法律的證物和法律調解或裁決的客觀依據[6],一旦發生醫療糾紛,護理文書即成為法律上的一種證據。寫好病案記錄,保證病案質量,是杜絕因病案記錄存在缺陷引發醫療糾紛的關鍵。病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醫療機構應對舉證責任倒置的最重要證據。一份記錄完整、準確的病歷,可以有效地證明醫務人員每一步醫療行為的必要性與合法性,而且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病人可以隨時復印病歷的客觀記錄部分,所以醫護人員應客觀、真實、準確、及時、規范地完整記錄。而臨床護理文件記錄作為病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護理人員應高度重視,嚴謹記錄,并盡量與醫生記錄相吻合。因不相吻合的記錄會降低護理記錄的證明效力,或可能成為引發新的糾紛的源頭。護理人員應承擔,履行妥善保管病案資料的職責和義務,嚴禁丟失。發生糾紛時,切莫修改病案資料。

5保證急救藥品到位、設備完好

對急救藥品、設備必須做到四固定:定人管理、定點放置、定量供應、定時核對消毒。確保完好率達100%,保證搶救工作順利進行。在搶救時要有自我保護意識,避免談論與治療無關的話題。

6配合醫師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向病人告知的義務。醫療活動中,護理人員應配合醫師認真履行告知義務,注意講究語言藝術和效果,注意保護病人的隱私權。如果告知對象是家屬,則應首先明確他與病人的關系,并履行簽字手續。在護理工作中,護理人員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權,如使用醫療保險不報銷的一次性物品、進行鎖骨下靜脈穿刺有創操作等,都應先告知病人,以免造成侵權,引發糾紛。

7加強管理

護理管理者要高度重視醫療安全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實施監督管理。

參考文獻

[1] 劉虹.醫療糾紛困擾醫院[N].健康報,2002-03-11(1).

[2] 閆桂環.從護理記錄的缺陷看舉例倒置存在的隱患[J].護理研究,2003,17(7A):800.

[3] 王春生.中國護理改革發展現狀與未來的思考[J].護理管理雜志,2002,2(3):1.

[4] 李云.少一分缺陷多一分安全[J].醫學與哲學,2003,22(5):15.

解決醫療事故的途徑范文6

新華網濟南3月28日電 (記者王婭妮) “從1998年的50多例,到現在的每年200例左右,省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數量呈逐漸增加之勢?!鄙綎|省衛生廳有關人士透露。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一條重要渠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數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醫療糾紛的一些新變化。

自2002年9月成立以來,山東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已組織了194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其中被鑒定為事故的有97例,平均事故率達50%.鑒定辦公室主任于群賢分析, 今日焦點:百姓就醫需求大幅增加,使醫療機構業務量增長迅速,發生醫療糾紛的幾率也就大了很多。

  醫療機構業務量增加的同時,其管理水平卻沒有相應跟上。一些醫生在接診時往往過多地考慮自己的經濟利益,醫德醫風狀況不盡如人意。部分醫護人員服務態度差、責任心不強、法律觀念淡薄、出現問題后不積極補救?!按蠖鄶凳鹿什⒉皇且驗獒t生的技術水平不夠才發生的,責任心不強才是造成醫療事故的主要原因?!庇谌嘿t說。

醫療糾紛的增多還有深刻的社會和體制原因?!搬t療費用的大幅上漲與百姓收入之間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醫療糾紛的增加。獲得一定數量的經濟賠償是許多患者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要考慮?!庇谌嘿t分析說:“另外,人們對醫療服務質量要求越來越高的同時,對醫院和醫生的期望值往往過高。而現有的醫學水平有限,醫療過程本身風險很高,不確定因素也多。在患者及家屬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的情況下,一旦治療不能達到他們所預期的效果,醫療糾紛發生的可能性就很大?!?/p>

另外,還有一個使醫療糾紛數量增加的重要原因,即患方維權渠道的暢通。2002年9月開始實施的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允許患方復印病歷等規定,以及司法部門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采取“舉證倒置”原則,給處于弱勢地位的患者及家屬解決醫療糾紛提供了一條相對暢通的途徑,使患方和醫方的地位更平等?!皩颊邅碚f,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門檻已大大降低?!庇谌嘿t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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