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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齡化解決方法及對策范文1
【關鍵詞】 農村社區 老年人 精神贍養 困境 對策
一、目前我國農村老年人精神贍養困境的原因分析
所謂精神贍養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贍養人(晚輩)對被贍養人(長輩)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給予關心和幫助,使被贍養人從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溫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倫之樂。它要求贍養人關心體貼被贍養人的生活,尊重被贍養人的人格和意愿,了解被贍養人的心理,與被贍養人溝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處理相互關系中對被贍養人采取誠悅的態度、恰當的方法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愛老,保證老人們晚年的幸福。
隨著社會的發展,老年人的贍養內容不斷發生變化。在社會養老、醫療等基本社會保障開始實行后,農村社區老年人的物質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證,他們對子女在經濟供養方面的要求有了一定程度的減少,他們開始更需要子女在精神上的慰藉。在實際生活中,因各種原因,漠視、侵犯老年人精神贍養權的行為大量存在,它們給老年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困境。
1、子女離家打工,無暇照顧父母
由于現階段城鄉之間的差距,農村的中青年人向往大城市的現代工作與時尚生活,他們放下農具離開了自己祖祖輩輩的生養之地,攜妻帶子進城打工經商或就讀,把父母丟在原籍變成了“留守老人”。由于現代生活節奏的加快,迫于崗位競爭壓力,使得屬于弱勢群體的他們難以顧及在農村的父母,和老人相聚談心交流的時間越來越少,老人的孤獨感也隨之增強。據調查,外出子女9―12個月才回家一次的占59.4%,而1年以上才回家一次的達21.3%,有些人甚至幾年都不回家。62.9%的外出子女回家停留的時間少于半個月,54.7%的老人與外出子女的通話時間通常不超過3分鐘,46.9%的老人半個月以上才和子女通話一次,還有10.0%的留守老人與外出子女之間并無任何聯系,代際情感溝通和互動徹底中斷,這種狀況對于老年人特別是老伴已經故去的老年人,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他們常常在孤獨、寂寞、思念中憂郁成疾。許多空巢老人長年累月生活在“出門一把鎖,進門一盞燈”的狀態,相對生活在繁榮市景、有良好生活與娛樂設施的都市老年人來說,他們的晚年更加落寞、單調、凄涼,更加需要社會、子女的關注與關心。
2、農村家庭小型化,“重小輕老”現象嚴重
隨著社會的發展,計劃生育的普及和觀念的改變,農村家庭人口在減少,居住條件不斷改善,有越來越多的獨立活動空間和自由,傳統的大家庭聚居方式已經不適應人們的需求,我國農村的家庭正趨于小型化。兒女成家之后,離開父母到城鎮、市區或國外去自立門戶,只留下老人獨守老宅。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的情景基本上看不到了,在鄉村,老人雖然住在寬敞的大房子里,但缺乏當年的快樂與幸福,沒有兒孫們的喧鬧,生活漸漸變得無聊、呆滯,老人們在歲月的流逝中慢慢變老。《婚姻法》等規定了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與義務,這是一條十分人性化規定,探望可以加強父母與子女的交流溝通,對于感情的培養十分有利,在愛的氛圍里孩子能健康正常地成長;但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子女必須有探望父母的義務,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單向而不是雙向的,一些中青年夫婦“重小輕老”思想嚴重,“厚幼而薄老”十分普遍,尊老不足,愛幼有余,他們非常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將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向子女傾斜,對孩子是無微不至,關愛有加,但對老人的冷暖需求卻往往不聞不問或敷衍了事。
3、家庭關系緊張,導致贍養出現障礙
現實家庭生活中,導致贍養出現問題的原因很多。有的多子女家庭兄弟姐妹間,因分家、土地承包等恩恩怨怨相互糾纏,怨恨父母偏心;有的家庭婆媳因一些家庭瑣事引起紛爭,產生摩擦沖突,兒媳婦拒不贍養甚至阻止丈夫履行贍養義務;有的家庭成員倫理素質低下,他們推卸責任,只知向父母索取,卻不愿盡“反哺”義務。當年老體衰的父母連最低的收入也難以保證時,許多子女把他們當作“包袱”,產生嫌棄的心理,因而把老人當做家庭負擔加以拋棄。
4、偏重物質贍養,對精神贍養重視不夠
在現實生活中,“精神贍養權”為人們所忽視,農村子女普遍忽略了對父母的精神關懷,重物質而輕精神,把贍養義務片面理解為物質供養,卻很少看望關心老人,嚴重忽略了老人們的“精神養生”。他們不屑與父母對話、溝通、安慰,代際情感交流缺乏,不愿回到落后的農村老家,只在逢年過節時才匆忙回家一趟,其他時候連人影都看不到。老人們感嘆與子女們見面的時間越來越短暫,次數越來越少,他們有心里話沒處述說,有時間沒事可打發,高興的事情沒人與之分享,痛苦的事情沒人與之分擔,這樣的老人很可能出現抑郁癥狀,覺得生活沒有意思并產生悲觀情緒,有的甚至會產生自殺行為。其實老人晚年生活中最缺乏是聽眾,他們渴望被理解被關注,最怕的也不是挨餓受凍,而是精神的寂寞孤單。子女應該加強父母交流與溝通,或“?;丶铱纯础?幫助父母做點家務,讓空巢老人感到親情的溫暖,防止產生被遺棄的感覺。
5、年輕一代接受城市的生活方式,兩代人共同語言減少
隨著整個社會生產力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農村子女到城市里生活,成為城市里暫住或永久居民。作為“城里人”,子女們接觸了過去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的新事物,有了新交往圈子,視野開闊了許多,逐步接受了城里的生活方式,其心理、習慣、生活有了較大的改變,在思想觀念、文化素質、工作目標、價值標準以及人生態度等各方面與鄉村漸行漸遠。而老人故土難離,不愿離開熟悉的鄉土人情,仍生活在農村相對封閉的環境中,沒有適時調整自己,接受新事物慢甚至是原地踏步,其認知還停留在原先的階段。特別是農村留守老人的文化水平整體很低,57.5%的留守老人為文盲,34.5%的留守老人只有小學程度;又由于年老體衰,精力減退、活動大大范圍減少,他們對社會上發生的新鮮事情知之甚少。老人與子女生活在兩個不同的環境中,兩代人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出現了較大的差異甚至沖突, 共同語言逐漸消失,無法傾聽其心聲,雙方對彼此的內心世界知之甚少,對對方聊天的內容不感興趣,子女和父母的理解與對話日趨減少。
6、社區文化生活匱乏,造成老年人心里郁悶無處排遣
農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十分單調,農村社區各種組織對老年人精神贍養的重視不夠,許多領導認為家庭贍養只是家務事,沒有采取措施來彌補家庭贍養的不足,對缺乏能力的農村老年人沒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多數農村社區因缺乏資金等致使老人的活動設施很少甚至沒有,針對農村老年人的服務項目日趨邊緣化甚至于消失了。農村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沒引起社會足夠的重視,對農村公共文化建設的資金、人力支持力度遠遠不夠。諸如能為老年人提供幫助的志愿者隊伍等社會組織多活躍在城市,很少能深入農村社區開展工作,沒人去組織農村老人開展娛樂、健身等形式多樣的老年文體活動,也沒有人鼓勵、引導農村“空巢老人”走出家門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增加老人與社會的接觸,豐富老人的精神生活,更沒有人去疏通老人在子女外出時產生的孤獨感、心理壓力及其他消極情緒,其負面效應長期積郁于心,很難得到及時宣泄,其健康和幸福感因此受到損害,農村老人抑郁癥已經開始成為嚴重的公共衛生問題。
二、農村社區老年人解決精神贍養困境的方法
針對農村老年人在贍養中出現的新問題,國家、社會、家庭應當有針對性地采取應對策略和關愛行動,未雨綢繆,做好預防工作,提升農村老年人精神贍養的質量。
1、加強立法,完善精神贍養的制度
精神贍養在我國法律中已有所體現,但在實踐中,對精神贍養的支持還不夠完善,不能有效發揮作用,比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中,涉及到了精神贍養的條文與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钡煞ㄒ帉τ诰褓狆B是寬泛的原則性規定,遠不夠系統與完善,適合農村實際情況的具體配套實施細則基本是空缺,對于如何履行違背精神贍養的法律后果,以及司法審判之后的救濟方式等方面,還都是空白。在人們看來,精神贍養更多地屬于道德范疇而不是法律義務,我們應該加強對老年人精神贍養方面的立法工作,《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我國保護老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我們可以在這個法律中增加相應的內容,規定精神贍養的概念、內容、法律后果及其救濟方式。重視法律對人們行為的引導功能以及判決的社會效果,將精神贍養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在將精神贍養從道德責任“硬化”為法律義務的道路上邁出堅實的一步,進一步完善對老年人的權益保護。
2、加快農民致富速度,從源頭上治理贍養問題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農業、農民問題是關系社會穩定、國家富強、民族復興的大局。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出臺了大量解決“三農”問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振興“三農”,農業得到加強,農村得到發展,農民得到實惠。但由于受我國農業生產力水平不高等諸多因素的制約,一些農村并沒有完全擺脫貧困,而物質基礎的薄弱往往制約精神贍養。許多農村老年人在喪失勞動能力后無固定生活來源,只能靠兒女贍養,而子女本身生活都十分困難、自顧不暇,想要贍養老人,心有余而力不足,貧困的現實使物質贍養得不到保證,精神贍養更難以落實。因此,生產力發展是新農村建設的中心環節,借以從源頭上徹底化解贍養問題,徹底擺脫農村貧窮的面貌,為解決精神贍養打下良好基礎。政府要做好空巢老人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等合法權益的維護工作,對于符合救助或低保條件的空巢老人,政府部門要及時把他們納入救助對象,提高老人的經濟水平,不給子女以沉重負擔,從而減輕老人的心理壓力。
3、擴展宣傳深度與廣度,提高群眾精神贍養意識
要把精神贍養落到實處,就須在全社會特別是農村社區大力宣傳、倡導精神贍養,多提倡符合時代要求的“孝道”,使精神贍養深入人心,喚起其兒女知恩、感恩、報恩的意識并傳承下去。目前迫切需要加強傳統美德、家庭美德和法律法規的教育,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老年人營造和諧、美好的晚年生活軟環境。各級政府和相關組織應相互配合,采取多渠道多途徑多層次的有力措施,廣泛開展贍養知識宣傳,將普法工作深入到廣大農村,使農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讓農村老年人明白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精神贍養的先進典型人物進行表彰,在訴訟活動中應加強對當事人的宣傳、教育工作,使贍養人自覺自愿履行贍養義務。對精神贍養的判決和執行,確實比物質贍養的判決和執行要復雜的多,麻煩的多,在這方面,依靠法律的懲罰,也許遠不如輿論的壓力和贍養人所在居委會、單位的批評與教育更有效,它能在內心深處給子女一種道德鉗制和心理省察,反省自己的行為,消除隔膜,理性處理好父母子女的關系,加強婆媳之間的溝通包容。
4、注重民間調解,讓精神贍養落到實處
精神贍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溝通、慰藉,強制執行往往對于解決糾紛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民間調解是目前解決精神贍養糾紛的主要手段之一,當老人的精神贍養請求遭到拒絕時,他們根本不會去狀告自己的子女,因為這樣會損毀子女的名譽。老人們往往請求有關親戚、左鄰右舍做“和事佬”,或請求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委會予以調解。贍養案件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一般系親子關系,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不會走上訴訟路,解決此類糾紛的最好辦法還是贍養人與被贍養人雙方互諒互讓,互相尊重、理解,以和為貴。因為一旦矛盾激化,判決下來老人勝訴,卻有可能使本來就緊張的家庭關系變得更加不可調和,親情遭到破壞,老人是贏了官司,卻輸了情感,精神上會受到更大的傷害,訴訟的最終目的并未實現。親屬、左鄰右舍、單位、村委會往往對當事人間矛盾的前因后果有較多的了解,解決問題往往能對癥下藥,他們的居間調解,可最大限度地降低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緩和雙方的矛盾,對精神贍養的實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對贍養老年人有利。即使人民法院受理贍養案件時,也應當認真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盡量以調解方式結案,為農村老年人化解后顧之憂。金錢能執行,但感情執行不了,故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體現人文關懷和親情審判的特點,作出有利于改善當事人關系的裁判。
5、充分發揮社區組織的作用,更好保證精神贍養的實施
要解決農村老年人精神贍養問題,光靠家庭是不夠的,還應當發揮當事人所在村委會等社區組織的作用。首先,他們可以引導村民在制定村規民約中加入精神贍養的內容,督促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有的地方已經走在前面,例如杭州市余杭鎮中南村推出一種新型的農村家庭《贍養父母協議書》,將六十歲以上的老人和子女的贍養關系用協議的形式進行約定,并將“精神慰籍”寫入了贍養協議。該協議書由村委會統一制定,上面明確了子女對老人的供糧方式、安排居住、醫療待遇、生活費用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贍養細則?!笆欠窠洺B撓?、看望或關心;是否節日團聚;是否參加各類活動”等,都寫在贍養協議中。其次,有關社區組織要積極培訓老年活動中心的組織者,進一步加大對農村老年活動基地(中心)的投入,為老年人創造一個相互交流、娛樂休閑健身的場所和機會,增設各種文體項目,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農村老年人對文體活動的需求,豐富農村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讓干了一輩子農家活的老農們老有所用、老有所樂,從中尋找精神寄托。再次,組織老年人幫扶互助小組,大家坐在一起,說說心里話,增長知識,獲得信息,相互慰藉,相互照料,遇到煩心事自行調解,出現緊急情況可以及時發覺。最后,有關組織要加強精神贍養糾紛的監督、引導、調解,加強對關系農村老年人切身利益案件的調研;并倡導志愿者以及其他個人、團體等社會力量走出城市,積極下鄉,為農村留守老人提供心理服務等。
6、運用行政刑事處罰,監督精神贍養的實行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地區尊老、敬老、孝順父母等傳統的倫理道德受到了一定沖擊,子女不孝、不養、“重幼輕老”的現象逐漸增多,很多老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在精神贍養方面出現的問題表現主要有:子女運用毆打、捆綁、禁閉等手段暴力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經常以打罵、凍餓等方法,對老年人進行肉體或者精神上的摧殘、折磨等虐待行為;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對老人拒絕撫養,甚至遺棄。這些行為是嚴重與精神贍養相違背的,我們在教育、譴責的同時,公檢法機關應當堅決通過法律程序予以糾正、制裁,追究屢教不改者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特別是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擴大精神贍養案件的社會效應,基層法院應開通農村贍養案件的綠色通道,堅持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并積極給予老人訴訟費減、免、緩等有力的司法救助。為擴大辦理贍養案件的社會影響力,可選擇贍養糾紛相對較多的行政村就地開庭,由村委會協助組織群眾旁聽。對那些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被贍養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依法給予一定的刑事制裁,判處一個人,教育一村人。
(注:本文系湖北第二師范學院“農村社區老人精神贍養困境之原因及解決方法”課題階段性成果,課題編號2009B008。)
【參考文獻】
[1] 汪汝學:老人也需要精神上的關愛[EB/OL].article.省略/a/2008-11-30/2952400.shtml.
[2] 葉敬忠、賀聰志:靜寞夕陽:中國農村留守老人[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