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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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1

關鍵詞:企業 境外投資 經營管理

2012年5月1日,國資委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以下簡稱“境外投資監管辦法”)正式實施。隨同2011年實施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以下簡稱“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以下簡稱“境外產權管理辦法”)一起,三個“辦法”構成了國資委對中央企業(以下簡稱“央企”)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三項制度的頒發對我國央企大舉實施“走出去”戰略,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共七章四十條,主要內容是:明確了國資委、央企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職責;提出了央企境外投資及后續管理過程中各個關鍵環節的管理要求;明確了境外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各項基礎管理工作的原則性要求;規定了境外企業重要經營管理事項的報告程序、內容和時限;從企業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兩個層面提出了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內容和要求。

《境外產權管理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內容是:規范了境外國有產權登記和評估項目管理,對境外企業產權轉讓等國有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核權限、基本程序、轉讓價格、轉讓方式、對價支付等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紅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規范了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設立離岸公司等事項。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共十八條,主要內容是:通過定義境外投資的概念,明確了《境外投資監管辦法》適用的范圍;明確了國資委、央企對境外投資監管的職責;提出了境外投資活動應當遵守的原則;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規定了央企境外投資計劃報送制度;明確了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和非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審核的程序和內容;對提高境外投資決策質量和加強境外投資風險防范提出了要求。

整個監管制度體系從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境外投資與經營行為規范、重大事項報備、監督考核等方面,對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做了詳細要求和規定,對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境外國有資產流失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使央企對外投資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境外投資行為和國有境外資產的安全、可靠。

1.加強內控機制建設

與1999年財政部頒發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國資委針對央企出臺的境外資產監管辦法中對制度建設提出了一系列規定,要求央企加強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建立健全境外資產管理相關制度,保證境外投資和經營管理有章可循、合規合法。

《境外資產監管辦法》指出,央企應當:“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中也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規劃,建立健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提高決策質量和風險防范水平”,“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嚴格遵守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規定,加強境外投資決策和實施的管理”。

2.規范境外投資和經營管理行為

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山西臨汾開發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投資管理,規范投資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資成本,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縣政府授權縣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及其全資、控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包括以下事項:

(一)股權投資,包括出資設立子企業、對子企業增資、股權收購、股權置換等;

(二)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

(三)金融投資,包括證券投資、外匯投資、委托理財等;

(四)其他投資。

第二章 投資決策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及職責

第四條 國有企業是各類投資活動的主體。集團公司負責管理本集團投資活動,是本集團投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本集團投資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貫徹執行;

(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和管理本集團具體投資活動;

(三)負責集團本級并指導管理所屬企業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決策、風險控制、投資評價等;

(四)向縣國資辦報送投資備案和需審核項目的報告;

(五)對所屬企業履行投資監管職責。

第五條 國有企業投資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地方(含省、市、縣)經濟發展規劃、產業導

向等有關政策法規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縣級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方向、企業發展規劃和主業發展需要;

(三)投資活動應規范執行企業投資決策程序,符合有關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資規模應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及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

(五)從嚴管理境外投資、金融投資、非主業投資和樓堂管所建設,審慎開展與非國有企業的合作投資。

(六)由新投資形成的全資、控股(含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層級,連同集團公司本級,原則上總數不超過三級;

第六條 國有企業必須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確以下內容:

(一)董事會投資決策管理規則、權限和決策程序;

(二)明確投資管理日常工作機構及管理職責;

(三)對所屬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則和程序;

(四)明確開展投資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資產負債率、投資收益率等內部管理控制指標;

(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的規定或制度;

(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實施中的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體系與實施過程的管理規定或制度;

(七)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和后評價工作體系的制度建設與實施要求;

(八)投資風險管理機制,重點是法律、財務等方面的風險

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資活動可能出現問題的處理預案;

(九)需規定或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的重大投資由董事會決定,企業是自身各類投資行為的責任主體,對所決定的投資事項直接負責。其具體投資活動,必須履行以下決策程序和要求:

(一)由企業負責投資管理的機構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擬出初步投資方案;

(二)編制或按相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要的還應編制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報告;

(三)由企業總經理負責召集經營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資方案;

(四)國有企業董事會召開會議,結合可研報告及重大風險評估意見書,對投資方案進行研究討論,并作出決議;

(五)企業投資方案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需要調整,或投資對象股權結構發生變化、投資合作方違約、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資風險劇增或已存在較大潛在損失等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或終止投資方案的,必須經企業董事會重新決策并作出新的書面決議;

(六)企業董事會應當定期聽取、分析、檢查全部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 縣國資辦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指導國有企業建立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開展監督檢查;

(二)建立國有企業重要投資事項報告、備案、審核機制并指導企業認真貫徹執行;

(三)對國有企業總體投資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重大投資項目開展稽查、審計、后評價等動態監督,對發現問題進行追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資人職責。

第三章 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除縣政府直接決策項目外,國有企業及所屬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應按第二章規定的程序嚴格審查、醞釀、評估,由集團董事會正式會議討論并作出書面決定后,報送縣國資辦進行審核,未經審核的項目,不得實施:

(一)境外投資項目(包括設立辦事機構);

(二)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合作的投資項目;

(三)總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

(四)辦公樓、業務用房等樓堂館所建設;

(五)金融投資項目;

(六) 縣國資辦認為有必要審核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十條 縣國資辦自收到報告后 20 個工作日內,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核。如遇項目論證、材料補充等特殊情況,審核期限可適當延期??h國資辦認為比較復雜的,必要時轉報縣政府批準。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審核主要是審核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項目可行性研究及企業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資管理制度、規則等。

第十一條 除第九條所列項目外,國有企業其它投資行為應在履行規定論證程序并經集團董事會正式討論決定后,向縣國資辦報送備案: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辦理投資項目審核或者備案,應向縣國資辦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投資項目審核的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擬投資項目情況、投資依據、資金來源、合資合作方有關情況說明、已履行程序等);或者備案項目的《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決定投資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門投資項目批復意見、需前置條件的職能部門意見等;

(四)經營班子研究擬定的建議意見;

(五)董事會決議;

(六)企業上一年度及上一個月財務報表;

(七)根據需要進行咨詢評估、專家論證的結論;

(八)其它需報送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報縣國資辦審核或備案的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并將決策意見及時書面報告縣國資辦。

(一)經縣國資辦審核的投資項目,自審核意見出具之日起一年內未能實施但擬繼續實施的,重新上報審核。

(二)對投資額變化超30%或者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的;

(三)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四)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權益的。

第四章 投資風險防控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將投資風險的防控納入企業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從企業治理、組織結構、內部控制系統、信息管理、企業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風險識別、風險控制、風險化解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嚴格管理金融投資行為,審慎開展金融投資業務,完善和規范內部決策程序及控制體系,嚴密控制金融投資風險。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投資活動的管理和規范。應當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客觀評估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穩妥開展境外投資。

第五章 投資監督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應根據年度投資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投資統計分析報告,并于次年三月底前上報縣國資辦。年度投資統計分析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年度投資總體執行情況;

(二)具體投資項目實施情況;

(三)當年投資對促進企業結構調整、生產經營、技術進步、經濟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對存在的問題、經驗教訓和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工作進行綜合分析;

(五)需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重大工程項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縣規定進行招投標,重要物資設備逐步納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采購。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審計和監督工作;重大工程項目由中介機構審價后支付。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監事會根據職責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縣國資辦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縣國資辦加強對國有企業和所屬企業投資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和投資決策程序的,責令改正,并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情節嚴重、致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政府性資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應納入財政部門監督的,企業應按其規定接受監督。

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3

摘要:深化開放型經濟體制改革,必須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使之與國際規則相接軌、與市場決定資源配置要求相匹配、與發展階段變化相適應。本文分析了“十二五”以來南京開放型經濟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深化南京開放型經濟改革創新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開放型經濟體制;改革;創新

一、“十二五”以來南京開放型經濟發展的主要特征

1.吸收外資量質并舉,外資結構趨向優化

(1)吸收外資規模不斷擴大。2013年,南京市新批及增資外資項目533個,實際使用外資40.3億美元,總量規模占全國和全省的份額分別為3.4%和12.1%。2011-2013 年全市實際外資先增長后小幅回落,但在全省的占比保持持續增長。

(2)吸收外資質量有效提升。2013年全市新批外資功能性機構14家,研發中心12家。其中,菲尼克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是全市第2家商務部認定的地區總部。全球500 強新設外商投資企業1家,增資項目4個。

(3)外資產業結構趨向優化。2013年全市第一、二、三產業實際外資占比分別為0.07%、35.58%、64.35%。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均實現較大幅度增長。

2.對外投資持續增長,企業“走出去”步伐不斷加快

(1)境外投資規模持續擴大。2013年全市境外投資項目數量和規模取得快速增長,新批項目數同比增長30.4%;中方協議投資額同比增長36.8%。2011-2013年,全市境外投資新批項目數和中方協議投資額均保持持續增長。

(2)企業“走出去”取得新進展。蘇寧電器集團、雨潤集團、金浦集團、朗詩集團、金盛集團等一批南京知名本土企業赴境外發展,逐步建立了較為完整的產業鏈,海外知名度也不斷提升。

3.開發開放平臺建設加速推進,國際化承載功能有效提升

(1)開發區經濟發展支撐作用不斷增強。2011-2013 年全市省級以上開發區實現地區生產總值分別為2015.3 億元、2629.1 億元、3443.5 億元,呈現逐年增長態勢;省級以上開發區地區生產總值占全市的比重分別為32.8%、36.5%、43%,對全市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日益明顯。

(2)開發區已成為全市對外開放的新高地。目前,全市各開發區已成為聚集各類先進生產要素的主要載體。2011年全市省級以上開發區實際使用外資22.4億美元,占全市比重為62.7%;2012年實際外資27.13億美元,占比為65.7%;2013年實際外資27.5億美元,占比為68.2%。

(3)南京綜合保稅區的設立和通過驗收標志著南京開放型經濟發展躍上新臺階。綜保區規劃面積5.03平方公里,分為龍潭和江寧兩大片區,其中龍潭片區規劃面積3.83 平方公里,江寧片區規劃面積1.2平方公里。保稅區以特有的政策和區位優勢,在吸引高層次外商投資、引領開放型經濟發展、提高南京市區域輻射帶動效應中將發揮更重要作用,并將成為南京對外開放新的重要平臺。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外資對全市投資增長作用和使用外資的水平有待提高,外資產業結構有待進一步優化

(1)外資對全市投資增長作用與省內先進城市存在差距。從2013年實際使用外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比重看,南京為4.74%,而蘇州為8.97%,無錫為5.15%,常州為6.63%,說明南京投資增長中外商直接投資的作用不如蘇、錫、常。

(2)吸引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投資有待加強。2011-2013年,南京實際使用外資來源地前五位的香港、新加坡、英屬維爾京群島、日本、韓國,實際外資占全市比重達到近四分之三。2013年,歐盟和北美實際外資分別為1.6億美元和0.8億美元,同比分別下降50.5%和25.6%,兩項合計僅占全市總量的6%,對今后兩年南京實際外資難以起支撐作用。

(3)外資產業結構中,重、特大制造業項目偏少,服務業項目中房地產業占比偏高。南京制造業使用外資規模和比重仍然偏低,2013年新批制造業合同外資19.4億美元,僅占全市總額的38%。能起到帶動產業鏈上下游作用的基地型重、特大制造業外資項目則基本沒有。2011-2013年房地產業實際外資占全市服務業使用外資的比重均為六成左右。其中,2013年房地產業實際外資占全市比重為37.8%,占服務業比重為58.8%。金融、物流、信息等現代服務業使用外資還有較大發展空間。

2.對外投資規模有待提高,本土企業國際化仍需進一步推動

(1“) 走出去”與“引進來”發展不均衡。2011-2013年,南京實際使用外資分別為35.66億美元、41.30億美元、40.33億美元,而境外投資中方協議投資額分別為5.88億美元、7.36億美元、10.07億美元,到2013年才剛突破10億美元大關,顯示出南京對外資依賴度高,“走出去”與“引進來”發展不均衡。

(2)境外投資主力軍仍為民營企業。

2013年,全市90個境外投資項目中,63個為民營企業。民營企業中方協議投資額為8.2 億美元,占全市總額的81.53%,遠高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三資企業。

2011-2013 年,與民營企業相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三資企業境外投資的規模仍有很大提升空間。

(3)境外投資大項目少,企業國際化經營水平相對不高。2011-2013年,南京境外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大項目數分別為8個、15個、17個;境外投資項目平均投資額分別為1200萬美元、1067萬美元、1122萬美元,說明南京企業國際化經營水平相對不高。

(4)投資目的地偏重亞洲地區,投資結構偏重第三產業。南京企業境外投資目的地主要集中于香港、新加坡、日本等亞洲國家和地區,對歐洲、南美、非洲等國家和地區投資的數量少、規模小,不利于實現全球范圍資源配置。境外投資結構偏重于第三產業,第一、第二產業則相對滯后。

3.開放型經濟載體的國際化功能有待進一步提升

(1)開發園區對招商引資的支撐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2011-2013年,全市省級以上開發區實際外資占全市比重雖逐年提高,但都不足七成。2013年蘇州全市開發區實際外資占全市比重為81%。與之相比,南京開發區還存在較大差距。

(2)機場物流集散能力還不強。2011年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實現貨郵吞吐量24.7萬噸;2012年實現24.8萬噸;2013年實現25.6 萬噸,在全國機場排名第11位。2013年祿口機場貨郵吞吐量只有上海浦東機場的8.7%,北京首都機場的13.9%,廣州白云機場的19.6%,南京與先進城市差距明顯。

(3)南京綜保區建設亟待加速推進。

南京綜保區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基礎設施建設不足,公鐵水運配套體系尚不完善,物流信息化程度不高;監管、審批工作創新力度不夠,財政扶持政策較為單一;配套區域缺乏,無法發展加工制造、商貿服務等延伸產業及必需的生活配套設施,難以滿足入駐企業對周邊區域配套需求等問題。

三、深化南京開放型經濟體制改革創新對策

1.全面接軌國際經濟規則,深入推進投資貿易便利化

(1)主動接軌上海自貿區,加速推進南京開放型經濟提檔升級。借鑒上海自貿區改革創新理念和運營管理經驗,在南京綜保區復制推廣,為全市深化改革積累經驗。探索“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推動投資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放開投資領域,簡化審批手續。推動貿易管理制度改革,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由注重事先審批轉變為注重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提升管理與服務水平。

(2)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高效便捷服務,全面優化企業營商環境。加快簡政放權,按“能放盡放”原則,推動外資項目由核準制向“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管理模式轉變。除規定必須由國家、省、市核準的項目外,其余市級核準的外資項目管理權限一律下放;市級備案的外資項目管理權限一律下放。推行“一口受理,聯動辦理”模式,積極推動線上線下融合和流程優化,實現跨部門數據共享。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服務體系,建立為外資企業服務的政府部門聯動機制和綜合信息共享機制。積極協調解決外資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切實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3)加快貿易綜合服務體系建設,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探索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制度,建立“電子口岸、電子商務、電子政務”三位一體的跨部門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深化區域通關一體化和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加快推行“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的“三個一”通關模式。優化出口企業退稅服務,改進退稅申報方式。積極推進以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為重點的金融制度改革,加快金融服務方式創新,有力推動貿易投融資便利化。

2.圍繞開放型經濟轉型升級,進一步拓寬對外開放新領域

(1)創新使用外資方式,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新領域。推動外資在寧設立商業保理、融資租賃、融資擔保、互聯網金融等新型金融企業。推進中外合作辦學,開設外資職業教育培訓和經營性輔導培訓等機構。支持外商投資文化創意、動漫游戲、文化會展等產業。支持外商投資興辦旅行社。按逐步開放、風險可控原則,推進境外投資者通過新設或并購方式設立外資獨資醫院。支持國外、境外企業及個人設立養老服務機構和育兒托幼機構。

加快快遞業務對外資的開放。大力推動股權出資、跨境人民幣出資等業務創新,鼓勵外資以參股、并購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和兼并重組,帶動民營企業發展。

(2)將吸引外資與加快產業轉型升級結合起來,提高使用外資質量和水平。引導外資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端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推動南京產業向高端、高效、高質發展。大力發展軟件和服務外包、電子商務、金融保險、現代物流、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重點吸引國際服務業知名企業、知名品牌。加快引進智能電網與電力自動化、新一代信息技術、新型顯示、新能源裝備、生物醫藥、高端裝備等新興產業重大項目,重點引進一批代表國際先進水平、對產業升級有重大帶動作用的外資大項目。堅持引資與引技、引智并舉,鼓勵外資設立研發中心、銷售中心和地區總部。

(3)瞄準重點國家、重點地區,切實提高招商引資效率。在繼續鞏固香港、臺灣、新加坡、韓國在我市保持良好投資勢頭的基礎上,加大對美國、歐盟、日本、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招商力度。

對美國著力加強與其著名跨國公司的對接;對歐盟成員國重點瞄準新能源、新光源、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對臺灣重點引進金融服務、信息技術服務等生產業以及臺灣相對成熟的現代服務業項目;對日本、韓國重點圍繞汽車、平板顯示等相關配套企業;對香港、新加坡進一步擴大金融保險、物流、會展、商貿等服務業領域合作。

3.加快培育“走出去”新優勢,激發“走出去”動力與活力

(1)加快建立境外投資“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管理方式,提高對外投資便利化水平。突出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對除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或行業以外的項目,一律實行備案管理。簡化程序、明確時限,提升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的規范化、便利化水平,為企業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

(2)加快培育本土跨國公司,形成“走出去”產業優勢。重點扶持一批具有規模、品牌和核心競爭力的龍頭企業,加大財稅、金融、人才、信息服務力度,著力提高企業國際化經營水平。培育以南京為總部基地的跨國企業,加快推動蘇寧、雨潤、三胞等龍頭民營企業進入世界500強。促進南京國有和民營企業聯合開展海外并購,推動海外并購的重點由能源、礦產等行業向機械制造業、運輸業、食品加工制造業等多元化領域拓展。

(3)加強“走出去”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對外投資合作健康發展。加強與國家、省駐外經貿機構以及外國駐華經貿機構聯系,為企業搭建境外投資信息服務和交流平臺。促進南京商會與境外商會交流合作,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對外交流綜合服務平臺。與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為“走出去”企業提供法律、財稅等專業咨詢和信息服務。引導企業做好境外投資項目前期風險評估和風險防范,完善境外安全事件應急響應和處置機制,提升企業防范風險的能力。

4.突出改革創新,加快建設更高層次開放型經濟載體

(1)進一步完善開發區管理體制,創新開發區運行機制,加快開發區轉型發展。增強開發區集聚、服務和創新功能,促使其對全市經濟發展貢獻度提高。按“應放盡放”原則,將市區相關管理權限通過授權、委托等下放到省級以上開發區。

深化行政審批改革,推廣“園內事園內辦結”模式,提高開發區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鼓勵開發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上市融資、發行債券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引導金融資本、民間資本等參與推進園區建設。推進開發區與綜保區、??崭蹣屑~經濟區實現功能疊加、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積極推進具備條件的省級開發區申報為國家級開發區。推進創新載體和平臺建設,進一步完善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增強開發區集聚和配置全球先進要素的能力。

(2)進一步完善鐵路、公路、港口、水運等多種方式在內的綜合立體交通體系。搶抓國家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機遇,推動南京港、南京綜保區、祿口國際機場、南京鐵路功能一體化,打造網絡化、標準化、智能化的綜合立體交通體系,加速推進南京都市圈大物流平臺建設和長三角一體化進程。完善國際國內航線網絡,積極吸引中外航空公司開辟新航線和增加現有航線航班密度。依托祿口機場,申報設立空港綜合保稅區,加快空港地區融合發展。

(3)先行先試,全力打造南京開放開發戰略新平臺。加快南京綜保區發展,在龍潭和江寧片區之間推行大監管、大通關模式。加快配套區域建設,促進江寧片區與空港及周邊區域形成良好互動關系。

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4

【關鍵詞】個人高凈值客戶 跨境投資 資產配置 政策法規

一、個人跨境投資的背景

(一)宏觀形勢及政策背景

目前我國經濟增長放緩,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人民幣匯率波動加大,改革和開放顯得刻不容緩。伴隨著改革,實施一帶一路戰略,牽頭成立亞投行,深化國企改革,實行利率市場化,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等;伴隨著開放,人民幣國際化在加快,適時推出滬港通,基金予以互認,試點成立自貿區,QDII2適時推出等。宏觀政策對內是深化改革,對外是逐步開放。面對這樣的宏觀形勢及政策,個人資產配置應該更加全球化,人民幣資本項下應該逐步開放,高凈值客戶跨境投資已經成為趨勢。

(二)相關政策法規的背景及情況

從歷史和國際經驗來看,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外匯方面的政策和類型完全取決于這個國家的經濟情況,國際收支情況,以及外匯和黃金儲備情況,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國都實行的是取消外匯管制政策,這些國家基本實現個人境外投資事后報備制度,我國目前已經實現經常項目下的完全可兌換,資本項目下還處在管制放開階段。

在我國尚未實現資本項目可自由兌換,目前合法的個人境外投資主要有以下四大渠道:一是通過認購金融機構發行的QDII、QDLP、QDIE等跨境投資產品投資于境外有價證券;二是通過個人財產轉移將資金匯到境外再開展投資;三是境內個人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四是通過境內機構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購期權計劃。其中第二種操作不便利且容易踩外匯管理制度紅線,一不小心就踩進了地下錢莊,第三種的投資者身份和投資范圍都有很大的局限性,真正常規化的途徑只有QDII。

近年來,個人跨境投資的渠道在拓展,相關的法律在不斷完善。

二、個人高凈值客戶市場規模及投資需求分析

及其可投資資產規??焖僭鲩L。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內私人財富市場規模增長強勢,在經濟步入“新常態”的格局下,依然保持了較快的增長速度,逐漸具有全球影響力。

2009年至今,中國高凈值客戶規模在逐年擴大,保持了較快的增長速度。根據《2016中國私人財富報告》數據顯示,2015年中國個人持有的可投資資產(個人投資性財富(具備較好二級市場,有一定流動性的資產)總量的衡量指標??赏顿Y資產包括個人的金融資產和投資性房產。其中金融資產包括現金、存款、股票(指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下同)、債券、基金、保險、銀行理財產品、境外投資和其他境內投資(包括信托、基金專戶、券商資管、私募股權、黃金和互聯網金融產品等)等;不包括自住房產、非通過私募投資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權及耐用消費品等資產)總體規模突破100萬億,達到112萬億元,高凈值客戶(可投資資產超過1000萬以上的個人)數量首次超過100萬人,共持有32萬億人民幣的可投資資產,人均持有可投資資產約3千萬人民幣。

參照2012-2015年期間16%的年均復合增長率,2016年全國個人可投資資產總體規模預計將達到129萬億元;其中高凈值客戶將達到126萬人左右,較2015年增長22%;高凈值客戶持有財富將達37萬億人民幣,同比增長17%。中國私人財富市場持續釋放可觀的增長潛力和巨大的市場價值。

快速增長的客戶規模帶動旺盛需求。對商業銀行來說,加快私人銀行的建設,搭建全面豐富的產品服務平臺,以滿足該部分客戶的需求,迫在眉睫。

(一)高凈值客戶區域及行業分布集中度較高

截止2015年末,高凈值客戶的區域分布仍以環渤海、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經濟發達地區為主,廣東、上海、北京、江蘇、浙江、山東和四川等7省市的高凈值客戶數量超過5萬人。我國私人財富最為集中的地區,也正是東南部商業銀行網點區域布局所在,包括南京、北京、上海、杭州等14家分行均集中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與私人銀行客戶的集中分布區域相吻合。

從行業來看,高凈值客戶主要來自于貿易、制造業、金融業、房地產、科技及傳媒通訊行業,其中近六成的客戶為民營企業主,其次為職業經理人。該兩類客戶在商業銀行現有財富管理客戶中,占比超過五成,亦是高凈值客戶發展的重點目標客戶。

(二)沿海地區高凈值客戶境外投資滲透率較高

沿海發達省份及一線城市的境外投資滲透率高于北方及內陸地區。北京、上海、廣州、江浙一帶,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投資者對于海外投資信息的知悉和理解更為充分,已持有境外投資和未來增加境外投資的客戶比例都顯著高于內陸省份,投資更傾向于多元、豐富的資產結構,對高風險高收益類產品的接受度也相對較高。商業銀行應充分研究該區域客戶分布特點,有針對性的開展跨境投資業務。

(三)投資需求分析

(1)資本全球化背景下,跨境投資需求持續上升。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日益深化,資本全球化已是大勢所趨。近兩年,越來越多中國的高凈值人士投資心態逐漸開放成熟,開始將投資目光轉向關注海外市場,以滿足資產多元化配置的需求,投資需求也進一步向多區域、多幣種、多形式的跨境多元化配置轉變。

《2016中國私人財富報告》數據顯示,已擁有境外投資的高凈值客戶占比從2014年的33%上升到37%,超過半數表示會考慮增加境外投資。預計2016年境外投資市場增速將維持在20%左右。

(2)境外投資需求多元化,可投資品種日趨豐富。通過調查數據,我們不難發現,各類境外投資品種中,仍以固定收益理財、房地產和股票為主要投資類別,股票等收益較高的權益類產品在境外資產中的占比有所上升。高凈值客戶對于包括私募股權、私募股票投資產品、對沖基金等在內的權益類投資增加需求意愿強烈,同時考慮高凈值客戶對于財富保障的需求,包括保險在內的保障性理財產品及家族信托需求也持續上升。目前還有許多商業銀行在這一領域的產品基本為空白,亟需完善。

(3)境外投資市場區域廣闊,香港仍是首選。在海外目標市場的選擇上,包括香港、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新加坡等在內的國家和地區受到了廣大高凈值客戶越來越多的關注,根據《2016中國私人財富報告》調查結果顯示,約70%的受訪者在境外投資時偏好香港。

香港作為亞洲最主要的離岸私人銀行業務中心之一,在金融服務業方面具備深厚的專業基礎。此外,因其低稅率的政策優勢、語言文化的地緣優勢、相對自由開放的經濟環境以及豐富成熟產品服務體系,香港成為中國高凈值客戶境外投資的首選之地,也是中國各銀行開展私人銀行離岸業務的最佳選擇。正因為如此,在一些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財富管理領域的合作中,往往是從香港地區開始。

(4)投資心態穩中求進,風險偏好謹慎上升。隨著國內外市場的日益發展成熟,信息流動的進一步開放,投資經驗的不斷累積,高凈值客戶的投資風格也在慢慢發生轉變,許多投資者在希望資產保值增值的基礎上調高了投資收益預期,由過去將重心放在保障財富的平穩增長、以分散風險為境外投資主要目的,逐步轉變為主動尋求投資收益。

通過調查顯示的風險偏好數據來看,選擇高風險高收益的高凈值客戶比例顯著提升,由2014年初的10%以下增長到2016年初的15%,投資者對股票、公募基金等權益類投資的熱情上升,固定收益類產品占比下降,股票、權益類基金等權益類投資成為熱點。

參考文獻:

[1]房媛媛.我國個人境外投資管理的政策現狀及建議[J].財政金融,2014,(6).

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資主要包括企業在境內的下列投資活動:

(一)固定資產投資;

(二)產權收購;

(三)長期股權投資。

第四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條企業是投資活動的主體,企業必須制定并執行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報國資委備案。

第六條企業投資活動和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符合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

(四)突出主業,有利于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

(五)非主業投資應當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不影響主業的發展;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

(八)充分進行科學論證,預期投資收益應不低于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主業是指由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的并經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七條企業應當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企業的主要投資活動應當納入年度投資計劃。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與構成;

(二)主業與非主業投資規模;

(三)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資金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等)。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中的投資項目是指按照企業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包括子企業投資項目)。

第八條企業應當按國資委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年度投資計劃。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統一報送格式、報送時限等要求,由國資委另行規定。

第九條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一)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建立規范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依據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對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二)未建立規范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依據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對主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對非主業投資項目實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三)國有控股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資委報送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四)其他類型的企業,參照國有控股公司執行。

第十條企業在年度投資計劃外追加項目,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國資委,國資委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企業對以下重大投資事項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一)按國家現行投資管理規定,需由國務院批準的投資項目,或者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投資項目,企業應當在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同時,將其有關文件抄送國資委。

(二)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并將決策意見及時書面報告國資委:

1.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負債過高,超出企業承受能力或影響企業正常發展的;

2.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3.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權益的。

(三)需報告國資委的其他重大投資事項。

第十二條國資委建立企業投資統計分析制度,企業應當按照國資委要求報送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和分析材料,其中部分重點企業應當報送季度投資完成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對投資項目實施后評價管理,具體工作內容與要求,參照《中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指南》執行。國資委根據需要,對企業已完成的投資項目,有選擇地開展項目后評價。

第十四條國資委對企業依據本辦法報送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其投資決策程序規定的,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致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有關人員的責任。

國資委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國資委另行制定。

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6

根據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資(不包括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的境外投資。)的外匯主管部門。外匯主管部門依據《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及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審批規范》、《關于援外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部分項目免繳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的通知》、《關于調整資本項下部分購匯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負責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的匯回進行監督和管理。外匯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境外投資項目立項后審批前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

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主要是審查投資所在國(地區)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投資所在國(地區)外匯管制狀況,以及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主要是審查境內投資者是否利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于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其他外匯資金。

論文百事通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須報國家計委審批。外匯主管部門受理后30日之內出具正式批復。

(二)批準境外投資項目后的外匯管理

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后,境內投資者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檔、匯出投資資金等有關手續。隨后,境內投資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定期報送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接受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三)對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的管理

按照規定,境外投資企業在匯出資金前必須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但援外項目、不涉及購匯及匯出外匯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和中方全部以實物出資的境外投資項目,可以用境外投資利潤匯回承諾書代替保證金支付。保證金存入外匯局在指定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用帳戶。

(四)對境外投資項目境外融資的管理

對境內投資者利用國際商業借款進行境外投資,需要經過國家計委批準。境外投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籌措和運用資金,對此不列入國家外債管理范疇,但如果需要境內母公司、境內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必須經境內投資者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查,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二、現行境外投資外匯、外債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過嚴,阻礙了境外投資的發展

為了平衡國際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風險向國內傳遞,我國一直實行嚴格的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在亞洲金融風暴中,資本項目外匯管制成為維護我國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雖然有所放松,但對境外投資的管制仍很嚴格。目前,我國限制企業購匯進行境外投資,除戰略性項目、援外項目和帶料加工項目可以購匯進行投資外,其余項目的境外投資以企業的自有外匯為主。企業有自有外匯的,首先使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沒有自有外匯的,可通過貸款等進行投資。另外,我國鼓勵企業使用實物投資,或以設備投資,或允許企業不結匯出口。企業能用于境外投資的自有外匯和籌措貸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實物投資也存在很大的困難,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資企業的經營和規模的擴大。調查中,企業普遍反映以現有設備投資難以符合項目的需要,因為有些設備技術落后,甚至是國內已經淘汰的設備,為適應東道國的競爭需要,許多投資項目需要購買新設備。而以貨物不結匯出口的方式投資,雖然可以部分解決企業投資資金的問題,但輸出的貨物必須銷售后才能變成資本,企業的投資能力受到其銷售能力的制約,結果許多項目因無法及時獲得外匯資金而喪失有利商機。

(二)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對企業資金周轉不利

為保證企業境外投資資產不流失,我國要求境內投資者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也屬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重要內容,其本意是鼓勵境內投資者將境外投資所得匯回國內,但對企業來說,卻占壓了大量資金,妨礙了企業競爭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資的初創階段,境外企業多半無法創造利潤,保證金的占壓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調查中,許多企業反映保證金管理對促進利潤匯回的作用并不明顯,有時會迫使企業采用規避保證金管理的投資渠道。境外投資企業在獲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擴大規模,進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將利潤匯回后再投資,則將再一次面臨繁瑣的審批程序。雖然利潤直接轉為再投資也需要主管部門的審批,但手續相對容易。許多企業為了降低擴大規模的成本,傾向于將利潤留存在境外。為解決保證金資金占壓問題,需要用現匯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有時不得不轉向境外帶料加工貿易的投資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資渠道,造成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三)對國際商業融資的控制,阻礙了企業利用國際資金市場

境內投資者如果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屬于我國外債管理的范疇,需要國家計委的審批。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則不受此規定的管轄。但如果需要境內投資者、金融機構或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要經過外債管理部門的批準。對境內投資者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實際上阻礙了企業對外部資金市場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資金市場,企業往往可以獲得更有利的融資條件,對降低成本,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大有裨益。調查中有些企業反映,在其對項目進行調研論證的過程中,許多得到消息的外國金融機構也會對該項目進行考察,如果認為該項目有利可圖,則會為企業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條件的貸款承諾。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這部分資金非常困難。

三、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我國對境外投資進行嚴格的外匯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國際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風險。短期內,境外投資增加了資本項目下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產生負面影響,但這只是境外投資引起的國際收支平衡表的直接變化。為全面評價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我們還要考察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長期、間接影響,包括對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的影響,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影響,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變化對國際收支的影響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資金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對于資源類項目,境外投資雖然增加了外匯支出,但彌補了我國資源的不足,對國民經濟總體發展非常有益,而國民經濟穩定發展是國際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證。我國在境外投資開發國內稀缺資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資源,保證國內資源的及時供應,而且在國際市場價格變動頻繁時,也可以起到穩定國內資源價格的作用。寶鋼在巴西投資開采的礦石就全部運回國內。進口到國內的資源,國內進口商支付的外匯最終會成為境外企業的利潤。這些利潤作為投資收益計入我國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因此國內企業控制的境外資源進口對我國國際收支不

會產生負面影響。而且有的項目在彌補國內資源不足的同時,也在國際市場上銷售,從而可以增加我國的外匯收入,有利于國際收支的改善。例如,農化集團公司每年可以為國內提供50~100萬噸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銷往國際市場。

對于市場開拓類項目,境外投資有利于提高產品的知名度,促進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業盈利增加,境外投資收益的增加計入經常項目,國際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業在境外的工廠虧損,只要能夠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帶動國內產品的出口,也會改善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例如,海爾公司在美國建廠后,在國際市場上的商譽大大提高,其產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額高達4.2億美元,2002年計劃出口8億美元。在境外進行以加強技術研發、收集市場信息和加強售后服務等為目的的投資,也可以通過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促進國內產品的出口,對改善國際收支有促進作用。

對于尋求有利投資環境的項目,如利用當地廉價的勞動力,避開某些發達國家的配額限制等,只要這些項目不與國內生產商形成競爭關系,對國際收支的影響也將是積極的。目前華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國等國進行的紡織服裝加工投資就屬于此類。受當地勞工管理的限制,這些項目并不能帶來大量的勞務輸出。但由于這些國家的紡織服裝出口沒有受到像我國那樣的配額限制,我國企業就可以繞過發達國家的貿易壁壘。這些企業如果在國內擴大生產,產品根本無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梢哉f,這種項目不但不會與國內產品形成正面沖突,反而可以擴大國內原材料的出口,促進了我國出口的增加。

另外,還有一部分項目以帶動生產資料(包括設備、原材料、勞動力和技術)輸出為目的。這些項目對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的改善效果是顯而易見的。

(二)利用國際商業融資進行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大型金融機構一般都在全球范圍內尋求融資對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資決策機制,對可能投資的項目進行評估。如果項目收益前景良好,則這些機構愿意為項目的投資主體提供各種服務,如信息咨詢、優惠貸款承諾等,以此與這些投資主體保持良好的關系。一旦項目運行,這些機構通過提供貸款從中獲利。由于這些機構能夠提供比國內銀行更好的服務和更優惠的融資條件,且沒有換匯成本,我國企業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資進行境外投資。目前,我國少數優質大型企業,如中集集團已具備無需銀行擔保的國際融資信譽。

利用國際商業融資進行境外投資,雖然增加了外債,在償還時增加了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長期平衡產生負面影響,但企業在獲得有利條件的融資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業境外投資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經常項目上,有利于國際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議

“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旨在鼓勵企業擴大境外投資,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增強國際競爭力。改善外匯、外債管理可以為企業擴大境外投資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為此,我們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著手對現行管理制度進行完善。

(一)適度放寬對境外投資用匯的限制

這順應了境外投資發展的需要。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經濟仍將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外匯儲備還將維持在較高的水平,從而為境外投資用匯的放開提供了有利時機。但是,出于我國資本項目開放總體進程的考慮,對境外投資外匯管制的放松必須是部分的、漸進的??梢钥紤]由計委主導,并綜合各部門的意見,制定一個年度境外投資額度的總盤子。在額度內,對符合境外投資鼓勵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從寬進行外匯審批,并簡化審批手續,允許企業開立用于境外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帳戶。

在這種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資總規模成為關鍵。在制定總規模時,需著重考慮境外投資引起的資本流出凈額對外匯儲備水平和國際收支平衡的影響,及境內企業對境外投資用匯的需求。我國外匯儲備已經超過2300億美元,遠遠高于滿足3~4個月進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將資本外流、償債等外匯儲備支出需求因素考慮在內,比較保守的估計是,如果制定100億美元的境外投資額度,將不會降低我國的國際清償能力,而且可以滿足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需要。對此,我們可以以1998年的資本外逃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情況作參考。盡管當年因外部沖擊,資本外逃情況相當嚴重(經查實在200多億美元的應收未收外匯中,有100多億屬于逃套匯),資本項目下出現了逆差,但由于經常項目有較大盈余,我國的國際收支仍表現穩健,當年外匯儲備增加50億美元,達到1450億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們將境外投資額度設定在100億美元左右,并不會威脅國際收支平衡。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分析,境內企業是否進行境外投資主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發展狀況和條件而定。由于國內市場發展穩定,放開外匯限制并不會造成大量資本流出的局面。現在我國每年境外投資額穩定在20多億美元,如果放開對境外投資的外匯限制,那些過去沒有經過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資將浮出水面。將這部分境外投資需求考慮在內,估計我國每年的境外投資需求大約在30~50億美元。因此,100億美元的額度是可以滿足境外投資需要的。

(二)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程序

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的審查可并入主管審批部門的職責范疇,無須指派單獨的部門進行審批。為簡化審批手續、提高效率,可考慮改變職能轉移后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方式。由于外匯風險主要考查的是東道國的政治風險、匯兌風險等內容,因此可將外匯風險審查并入境外投資的國別政策管理。

外匯來源審查主要包括審查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是企業的自有外匯,還是其它外匯資金(購匯,貸款等),外匯資金的來源是否合法等。原來審查外匯來源主要是在國家外匯短缺的歷史條件下考查企業的創匯能力或外匯平衡能力,將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資金來源分為自有外匯和其他外匯資金(購匯和外匯貸款等),規定外匯來源以自有外匯為主。以購匯進行投資雖然會改變外匯市場的供求狀況,但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這種影響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匯為主的管理辦法,允許在額度內購匯進行境外投資。不再區分自有外匯和購匯以后,對企業只須進行資金來源審查。在進行資金來源審查時,對使用財政撥款、政策性銀行貸款的項目要嚴格,對使用自有(籌)資金的項目應放寬,而不論企業的自有資金是外匯還是人民幣,因為企業使用自有資金,投資風險由企業自己承擔。對外匯資金來源的合規性審查今后仍可由外匯主管部門執行。新晨

剝離審批職能后,外匯主管部門只負責為企業辦理外匯支付手續,監督企業外匯收支情況。同時設立國際收支預警機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國際收支進行監督。如果國際收支出現惡化,則應立即通知審批部門放緩或停止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

(三)取消利潤匯回保證金

企業盈利后存在強烈的擴大規模的傾向,而利潤即便留存在國外,同樣會改善國際收支狀況。因此,可考慮取消利潤匯回保證金要求,同時通過加強對境外投資項目的事后管理來防止國內資產的流失。>

(四)允許有條件的企業以境外投資為目的從事國際商業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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