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法律意識淡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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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法律意識淡薄范文1

關鍵詞:農民 法律意識 農村 法制建設

中圖分類號:D920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6)13-0080-02

在2016 年大學生暑期 “三下鄉”社會實踐活動中,我們以勞動法為例,對延邊州汪清縣西崴子村村民的法律基本知識了解情況進行了調查。 由此提出了對農村法制建設的幾點思考和建議。

一、調查對象與方法

1. 調查對象

本次 “三下鄉”社會實踐活動在汪清縣西崴子村進行,以西崴子村村民為調查對象,采用隨機抽樣方法確定人員,展開問卷調查,受調查的人數為30 人,有效答卷30份,年齡在20―75 歲之間。

2. 調查和數據處理方法

采用問卷調查法,自行設計調查問卷,通過調查村民對婚姻法、勞動法、土地承包法等各部門法基本知識了解情況,來初步認識農村地區的法制現狀。 并詳細訪談部分村民,對調查數據進行統計,參照有關文獻對照分析。

二、結果分析與評價

通過對所有調查問卷的整理、統計和分析,得出以下結果:

(1) 西崴子村村民主要年齡段為 40―70 歲,占村內人口的80%,外來人口占10%,學生占10%,老齡化問題較為嚴重。

(2) 西崴子村村民文化程度: 初中以下的占 (包括初中) 97%,高中以上的占 3%。 由于老齡化問題嚴重,加之老年人由于各種原因沒有受到良好的、系統的教育,導致西崴子村村民的文化程度總體較低。

(3) 男女比例: 男 40%,女 60%。由于村民外出務工人數較多,勞動力流失,使得村內男女比例不平衡。

(4) 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占 20%,10-20 年占 20%,20-40 年占 50%,40 年以上占 10%。

(5) 民族比例: 漢族占 50%,朝鮮族占 50%。

(6) 勞動法基本知識了解情況: 95% 的人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15% 的人粗淺地了解勞動法;85%的人完全不懂;90%的人不知道勞動者的合法權益;35%的人在工作中真正享受^ “五險一金”,65% 的人僅有一兩個保險;99%的人沒有發生過勞動糾紛,1% 的人在外地工作時發生過;發生糾紛后 90% 的人都會選擇忍氣吞聲,10%的人會找村民委員會解決。 (由于該村大致保持農業耕種為收入來源的狀態,勞動糾紛較少發生。)

由調查結果可知,西崴子村的村民大都不了解勞動法,更不知道如何用勞動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部分村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 雖然農村社會比較穩定,是熟人社會,但是畢竟會出現一定的勞動糾紛,屆時農民不會使用法律,將會對自身權益產生影響,因而仍然要對其進行普法宣傳教育。

(7) 如果發生勞動糾紛: 100% 的人會尋求法律援助,100%的人強烈要求進行勞動、合同法的定期普法宣傳,100%的人在工作中沒受到勞動者合法權利的侵害 (都各自種田,自給自足),100% 的人會主動維護自身權利,其中10%的人會提起仲裁或訴訟或直接找政府,其余人并不了解相關法律。 此外,經過和部分農民進行詳細的談話采訪,我們了解到,以前農民對法律這個名詞很陌生,認為運用法律是一件很遙遠的事情,因為當時的人們生活并不很富裕,不會把過多的心思放在如何增強法律的意識上,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生活過得更好。 加上大部分農民過著自給自足的農村經濟生活,很少有事情會牽及到法律糾紛。 就算是遇到問題也不會對簿公堂,在中國農民的傳統價值觀中,覺得去法院的事情一定是見不得人的事,害怕來自周圍農村社會生活圈子的閑言閑語。 以上種種原因便導致了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和對法律知識的陌生。 雖然在近幾年的社區普法工作中,拉近了農民與法律的距離,但是農民傳統價值觀中對法律的認知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變的。

三、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幾點建議

(一) 開展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

以農民的基本生活單位為普法范圍,在一村、一社區、一街道中,組織有意義的法制教育活動,鼓勵農民參與,在實踐中提高農民法律素質,促使其養成遵紀守法的習慣。在社區中,社區圖書室、德育活動室等都是舉行法制教育的良好平臺。 可以通過在活動室內或小廣場上,甚至田間地頭,展覽圖文并茂、簡單易懂的法律知識宣傳畫,提高農民對法律的認識。 此外,也可以舉辦并組織觀看法制講座、法律節目等,或者組織農民參加法律知識競賽,舉辦 “模擬法庭冶 等,讓農民切實參與到普法活動中來,使法制教育得以延伸。另外,可以選派專人,在社區的宣傳欄定期宣傳相關的法律知識,結合農民的實際問題提出相應的法律解決措施,讓農民真正感受到法律為他們的生活帶來的保障。

(二) 提供法律咨詢處

若在社區或村委會中設有提供法律咨詢的專門性平臺,在日常生活中指導農民如何解決其遇到的法律方面的問題,無疑會給農民帶來極大的便利。 例如,在農民農閑時期,法律咨詢平臺可以主動針對有意向外出務工的人員進行專項法律知識講解,使其了解勞動合同的重要意義,學習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普及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措施,減少勞動糾紛隱患,保障農民利益,(三) 充分利用大眾傳播媒介

大眾媒介作為最便利的信息傳播途徑,可以作為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涉及面最廣、運用最多、影響最大的宣傳途徑。所謂大眾傳播就是通過某種媒介 (如廣播、電視、報刊等) 向眾多對象傳遞思想和觀點的過程。 如今,科技手段不斷進步,信息傳播方式更加多樣化、便利化,很多工具都可以成為法律普及教育的得力媒介。

(四) 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全面提高農民的整體素質

法制意識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的各項內容是互相聯系、互相影響和互相促進的。要想從本質上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和法制觀念,首先要在文化建設上注重發展多種形式的、不同層次的教育。在國家層面上,要引導正確的輿論方向,弘揚正氣,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在思想道德教育上,要利用科學思想和現代化理論將農民武裝起來,促使其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防止封建思想對農民的法律意識建設產生阻礙。 在基層法制建設方面,要進一步培養“四有公民”,廣泛開展 “道德規范進萬家冶 等類似活動,鼓勵農民遵紀守法,讓典型模范走到農民中間,為他們普及法律常識,使農民對公民的權利、義務和

與自己社會生活相關的法律知識有概括性的了解,讓廣大農民懂得依法辦事、依法律己、以法維權的便利。 這樣,當能逐步提高公民的整體素質,進而從根本上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提高農民甚至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并非一朝一夕能夠收獲成效的。 在國家法治建設逐步完善的大環境下,在以法治國方略日漸落實的大背景下,每一名法律人都應積極努力,著眼于農村法制建設工作,抓弱點,補短板,切實為廣大農民的利益,為國家法制建設工作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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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法律意識淡薄范文2

一、現階段農民法律意識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主體意識不強

在傳統思想的支配下,農民往往認為法律只是懲罰犯罪的一個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觸犯法律,就不會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們忽視了法律給予他們保障自己權利的功能。在他們自己的基本權益受到侵犯時,不知道主動用法律去保護自己,即使知道他們也不主張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農民向法律尋求幫助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嚴重缺失,這就造成了主體意識不強。

(二)輕法意識普遍存在

在我國農村,法律不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政府在農民心中才具有較高的地位,他們對政府有著強烈的依賴感。他們具有和政府干部近距離、長時間接觸的便利條件。在他們看來,政府在解決問題上要比法院更為方便、實際。在農民看來,政策要比法律具有更實際的作用。人們只知道服從政府的領導,習慣了依賴政府,卻不知道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人們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這是一種嚴重輕視法律的表現,也使得對法律產生了一定的懷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識。

(三)法律信任出現危機

在我國農村,農民對法律不感興趣,尤其是對執法、司法過程持懷疑態度。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在農村社會中長期存在。執法、司法人員的腐敗現象,使得很多執法問題得不到解決,這嚴重損害了法律在農民心中的公正威嚴形象。農民對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沒有,更罔論信仰。

(四)法律維權意識淡薄

農民受傳統歷史文化的影響,對法律的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絕對性,他們的義務觀念濃厚,看到更多的是法律的強制性、懲罰性,從而使他們對法律的主要職能僅僅理解為鎮壓犯罪的工具,產生對法律的狹隘認識,導致維權意識薄弱。

二、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對策

(一)塑造文化底蘊

要打破中國傳統的人治觀念思想的無形障礙,就應該摒棄權力大于法的思想,在做出每個民事行為決定的時候都要考慮其合法性,不能用權力擺脫法律的束縛。弘揚法治精神,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承認法律的最高權威。吸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遺產,從“德主刑輔”到“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相結合”。法律與道德都很重要,既不能重法律而輕道德,也不能重道德而輕法律,這樣才有利于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促進良好的法律氛圍的形成。

(二)健全法律體系

從目前來看,農村法律體系不健全,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所以,建立嚴格而科學的法律監督機制,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要建立健全農村民主機制,讓農民有說話的平臺,讓農民自己來審視法律運行的情況。要改善農村執法、司法狀況。只有這樣他們才會真正激發農民對法律的系統學習和理解,才能真正從內心信仰法律。

(三)打造物質基礎

落后的生產力抵制了現代法律意識的發展,對法律意識的提升形成了巨大的障礙,所以要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必要條件就是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只有生產力提高了,經濟才能發展,法律意識才會得以提高??傊?,通過提高農村經濟市場化程度,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實施資源有效配置,使農村經濟在整體上有顯著提高。農村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為農民法律意識的提升積累了強大的物質基礎,是農民法律意識培育的良好的內在動力。

(四)營造社會環境

加大普法力度,深入開展普法宣教活動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必要條件。加強普法宣傳的組織和領導,強化普法機構的功能與職責建設。增強對農村干部的法律培訓,將法律宣傳與基層民主建設相結合,法律宣傳要使社會成員自覺接納、認同、內化、服從法律規范,認同法律秩序的神圣性。使廣大農民群眾能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利用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利用他們對法律的掌控來解決他們在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這樣才能得到農民對法律的信任和認可。

村民法律意識淡薄范文3

關鍵詞:群體性上訪事件;措施;法制觀念;政府部門

農村群體上訪是農民上訪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農民基于相同的利益訴求或者是為了達到共同的目的而采取的上訪行為。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的發展,各個利益格局在不斷分化和調整,社會不穩定因素越來越大,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在農村,無論是在經濟領域還是社會生活中,一些深層次的社會矛盾逐漸凸顯,并通過農民上訪的方式反映出來。農民上訪是將生產和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向上級有關部門直接反映,希望尋求幫助,最好能直接解決。農民上訪能從側面反映出農民對上級有關部門和主要責人的信任,也是上級政府部門了解社情民意的一個有效途徑。但社會矛盾出現后,若不加以及時處理,就很有可能引起群體性上訪。近年來,農村群體性上訪量上升,已經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根據調查引起農村群體性上訪事件發生的原因是很多的,但是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這其中都是有一些共性的東西存在,而這些共性的原因對于研究群體性上訪事件具有很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導致農村頻發的法律相關原因分析

(一)合法利益的維護。

村委會是村民實現自治的基礎性組織,所以村領導班子的建立是保持我國村民有效實現自治的前提。但是現在很多地區的村干部選舉工作開展的并不理想,錢權交易、形式主義等問題凸顯,這樣選出的村干部也只能代表個人利益,這樣在選舉后就有可能會出現政治受害方組織的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

(二)個別人非法利益的追求。

由于我國政治政策的放開和制度的改革,人們疏解心理不滿的渠道不斷增多,但是在上訪的所有案件當中有些是合法的,有些卻是個別人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而組織的上訪。這種上訪不管是在程序上還是在上訪的理由上都是不具備合法性的。

(三)文化程度低、法制觀念淡薄。

群體性上訪事件實際上是農民維護自身利益的而發生的一種政治性的行為,但是當群體性的上訪事件發生的次數比較多后就說明農民對于參政的需求有所提高,而這樣的參政需求確實建立在了十分不穩定的基礎之上的。首先,農民要想完好的表達自己參政的欲望必須有一定的政治認知水平,但是實際上現在很多農民自身的文化水平比較低。這樣當農民遇到問題后不知道如何去解決,而加上農民對于村干部、鄉鎮干部的不信任,對于上訪的程序和相關的制度不了解,如果某一事件影響農民的范圍較大,就會出現群體性上訪。大多數參與到農村群體上訪的群眾都是第一次在沒有村干部的參與下與上級政府直接對話的,這樣的一個過程對于村民來說絕對是比較大的沖擊,特別是這些上訪出現的結果對村民的影響尤為深遠。一部分人看到群體性上訪后自己并沒有受到什么懲罰,這樣的體驗是他們從未有過的,是一種新鮮,這些人就覺得自己能在農村的政治舞臺上可以大展身手了,于是農民的非理性、盲目性的參政欲望不斷狂漲。實際上主要有農民自身方面的原因,對國家法律不了解,法制觀念比較淡薄。

二、鄉鎮府有效化解農村的法律措施分析

自從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之后,農民的生活水平不斷的得到提高,在高速的經濟發展現狀下,農村的法律宣傳和教育工作卻沒有跟上進步發展的步伐,而這也正是心懷不軌之人的可趁之機,當農民集體利益受到損害后,往往出現一些企圖通過獲取個人利益的人,他們就是利用了農民對于法律的不了解,法制意識不強這一弱點,村民法律意識淡薄主要表現為:

1.農村整體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無法在農村群體中發揮出應該具有的作用。在我國計劃經濟發展的制約下,再加上人們心里根深蒂固的傳統權利意識,造成了權利在農民的心理占據了主要的地位,這樣法律就顯得勢單力薄,而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在下發國家的各項政策和措施的時候,采取的工作方式往往就是以命令為主,這樣就使得法律意識在農村不斷的淡化,甚至在法制社會的今天一些比較落后的農村的思想仍舊被傳統的權利觀念所束縛。

2.村民缺少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這主要是受到了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使得我國的法律規范和傳統文化相較量事,處于弱勢地位。在我國的很多農村,法律還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農村中的很多事物都是依靠傳統來解決的,農民壓根就沒有考慮到自己應該有的權利,這樣就導致村組織在進行村委會的重大決議之前群眾不知曉,沒有經過群眾的決議,為出現群體性的上訪事件埋下了隱患。

基于以上原因,可見加強對農民的普法力度,是減少農村群體性上訪事件、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有效途徑。

首先,在對農民進行普法教育時,所選擇的普法教育在內容上要與農民的實際生活緊密的結合在一起,主要可以從宅基地的糾紛、借貸糾紛、土地糾紛等生產和生活當中的法律需求,既要滿足農民自身的利益訴求,又保證農民能夠通過法律了解到自己所應該具有的權利。

其次,普法宣傳的形式應該向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避免采用簡單的授課方式,廣播、電視、報紙等都是開展普法工作的重要媒介。

3.還需要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文化教育,將技能培訓工作落實到位。農村弱勢群體除了殘疾、疾病,很大的一塊是學生問題,農村家庭因為學生讀書致貧的數量比例相對是比較高的。所以鄉鎮政府應該加大對弱勢群體文化教育工作的扶助工作,幫助輟學孩子重返校園、避免學生輟學事件的發生,同時對于耕地少,沒有輔助農業項目的貧困家庭,鄉鎮政府應該定期不定期的組織技能的培訓工作,鼓勵其走向企業、自主創業、走向自救的道路。

總結:

農村群體上訪事件的增多,是影響新農村建設進程的一個重要內容。當前的中國處在經濟社會的變革時期,社會的各階層進行利益的重新洗牌,矛盾不斷的凸顯出來。對農村群體上訪事件的有效控制主要是在鄉鎮政府方面,那么從法律層面出發鄉鎮政府主要應該加強對農民的法律維權意識的培養、做好法律宣傳工作。

村民法律意識淡薄范文4

【關鍵詞】經濟學;農村法律;新農村建設;經濟發展

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出現了諸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新的解決對策與法律制度保障,農村經濟建設中的土地流轉等現實問題呼喚農村法律制度建設的進一步完善。從,特別是新世紀取消農業稅,放開土地流轉以來,諸多實踐表明,當前我國農村法律制度建設的薄弱環節在于產權制度不夠明晰,由于產權不明晰導致的經濟糾紛對農村經濟穩定發展和社會和諧環境的打造十分不利。因此需要參考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從產權制度入手,分析進一步完善農村法律制度建設的途徑與舉措。

一、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理論

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理論由美國經濟學家科斯在其著作《企業的性質》中提出。產權理論的主要觀點是,當交易成本為零時,只要允許自由交易,經濟行為就會達到帕累托最優,而交易成本為正,就會降低經濟效率??扑拐J為,產權理論包括交易成本、產權界定與資源配置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中,交易成本是核心,交易成本的高低將直接影響經濟效率的高低。新制度經濟學還認為,制度需求與制度環境變化共同催生新的制度安排設計,制度安排設計必須建立在符合實踐規律和經濟規律兩個基礎上,不能只考慮實踐而忽視經濟成本,這樣的制度安排是無法貫徹和實現社會福祉進步的,同時不能只考慮經濟成本而忽視社會實踐的趨勢,否則這樣的規定也無法真正切合社會實踐。新制度經濟學指出,經濟效率最大化的前提是交易成本的盡可能降低,而從我國農村經濟建設實踐來看,產權問題構成了交易成本的主體。農村土地流轉是在農村土地所有權保持集體所有制基礎不變,允許有能力的家庭與個人適當突破原有的安排,通過承包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實現規模經營。土地流轉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的弊端,即家庭單位的經營導致生產碎片化,制約了大型農機設備等的使用,對農業產值進一步跨越式提升有一定的負面作用。2007年物權法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根本原則的同時,也為放開土地使用權流轉“放開了口子”,肯定了通過合法土地流轉所取得的收入的合法性,而且通過合同法等的規定,完善了對于承包及所得的歸屬問題規定,進一步激發了有能力的個人和企業參與農村經濟建設實踐的熱情,鄉鎮企業的發展也進入了新的春天。但是在實踐中,由于我國農村地域廣闊,國情復雜,以及農村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物權法關于產權制度安排的一些條文精神并沒得到很好地貫徹,導致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不必要的問題。

二、當前農村經濟發展中凸顯的法律制度建設問題

1、法律意識淡薄

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思想在于通過規范包括產權在內的制度設計,用制度作為經濟發展的保障,換句話說,通過加強法律制度建設來規范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但由于我國農村長期以來屬于人情社會,無論是經濟發展還是村民鄰里之間的日常交往、生產生活,人們還是傾向于由當地具有一定聲望的族長、長輩來進行“斷案”,有時候甚至會逾越法律的邊界,或者做出與法律精神相悖的決定。同時,由于社會經濟發展與城市相比有所落后,加上人員流動性差,當代法律意識與族規以及約定俗成的風俗習慣有一定的出入甚至不同,此時很少會有村民選擇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2016年初,廣東潮汕地區某村對土地承包的利益歸屬分成產生歧義,由于當地宗族觀念強,根據風俗慣例,族長決定將九成利益收歸本村村民,對外地承包商僅分配一成,當外地承包商表示要重新討論,甚至要提起司法訴訟時,當地村民竟然對承包商群起而攻之,最終合作項目以爛尾告終,當地招商引資又一次失敗,經濟發展再次出現不和諧的事件。通過這一案例可以看出,當前法律意識淡薄,片面依靠族規村規,已經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亟待加強法律制度建設,規范制度運行,摒棄舊俗陋習。

2、土地流轉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理論的精髓在于,明確產權邊界,規范制度設計,用制度“說話”,解決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當前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抓手是土地使用權流轉,而與之相關的法律制度卻不夠完善。2007年的物權法雖然確立了土地成本所得由私人所有的精神,但對于土地流轉的方式、形式以及后續一應事宜則缺乏必要的條文規定。例如當前城市用地已經確立了招拍掛、使用權轉讓等形式,保障了城市土地供應側的良好運行,避免了由于土地流轉導致的經濟糾紛等問題,而農村則不同,國家至今沒有出臺一部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因此出現了“各自為政”的情況。例如吉林某村規定,土地流轉要通過村、鎮、縣三級審批,而審批環節設置過多,審批過程不透明,就容易導致權力尋租行為,由此滋生腐敗;福建某村規定,土地流轉只可以承包給同村的人,不可以承包給外村的人,保障“肥水不流外人田”。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此導致的權力不當使用、地方保護主義行為對農村土地流轉和鄉鎮企業的進一步做大做強十分不利,需要在未來加強解決。

三、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下農村法律制度的構建路徑

1、加強教育

有了好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必須要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營造起“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圍,要讓制度設計落地,扎根廣大人民群眾的內心。以山東壽光為例,當地農村基層組織自發建立起普法教育工作小組,對農村地區進行專門的普法宣傳教育,特別是對土地流轉、承包利益分成等與群眾密切相關的經濟行為進行從法律角度的剖析,增強民眾的法律理念、法律意識,對于培養農民的守法意識,能夠識別經濟行為中的法律風險,讓廣大村民群眾對經濟糾紛能夠“防患于未然”。同時,在中小學開展學法教育,聘請外地專業教師,在國家教育大綱框架內,對法律常識“從小抓起”,根據當地的統計數據,普法教育從2008年至今7年來,當地的經濟案件立案率逐年下降,廣大村民在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租約時能夠使用好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利益,用法律規范行為,用制度保障經濟發展大局,對當地經濟建設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完善立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立法是前提。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也在于必須建立起一套內容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體系,完善法律運行的制度設計。當前我國已有的《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物權法》等,對農村法律制度建設起到了框架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些法律只是在制度層面上給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或者即便是有一定的細化但也是僅僅就某一個方面而言的,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有一定的不足,無法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例如糧食問題,我國是農業大國,亦是產糧大國,然而卻沒有一部根本性法律對于關乎我國糧食生產安全及糧食產業發展的法律。特別是近期從中儲糧黑龍江林甸直屬庫的事件到農業部集中批準種轉基因大豆進口而導致的爭議,糧食相關重大事件扎堆更顯現出凸顯出糧食立法之必要。

四、總結

農村經濟建設需要法律制度為保障,新制度經濟學堅持這一認識,并認為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能夠起到“經濟劑”的作用,減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提高經濟行為效率,促進整個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進一步提高社會經濟現代化水平,縮小城鄉二元化發展的差距。此外,新制度經濟學所主張的產權明晰觀點,對當前土地流轉、承包利得分配等現實問題亦有較好的現實意義。未來,要通過加強立法、培育農民法律意識等措施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制度建設,更好地為社會經濟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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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法律意識淡薄范文5

[關鍵詞] 土地流轉 土地確權 土地糾紛

[中圖分類號] F32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5)02-0053-02

在農村經濟中,發展的核心一直以來都是土地,無論是民生,還是經濟發展,都離不開土地,這也就關系到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在國家實施惠農政策之后,土地所展現的價值也隨之增加。因此,明確土地流轉和土地確權的概念與意義,減少土地糾紛的出現,才能確保農村經濟和發展和民生的穩定。

1 土地流轉和土地確權概述

1.1 土地流轉

在2004年,隨著《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頒布,土地流轉開始實行,該決策指出“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即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可以將其土地經營權也就是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但自身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的方式有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F如今,國家鼓勵農民將自己擁有承包權的土地轉讓給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促進農業發展更具規模更加現代化。

1.2 土地確權

土地確權則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權利的確認、確定。每宗地的土地權都需要經過多重土地登記程序,最后才能得到確認和確定。

然而近些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和對農業的推進,政府開始實施一系列的惠農利農政策,如取消農業稅等。這些措施加快了農業發展,促進存儲城鎮化進程,也使得農產品的價值逐漸提高,相應的,土地的價值也隨之上升,土地也越來越受到重視,作為農民獲取利益的主要依賴。然而這種現象也漸漸帶來了不小的負面影響,即土地糾紛的產生。

2 土地糾紛產生的原因

2.1 根本原因――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

農業經濟的發展導致農產品價值的提升,另外還有農業稅的減免與取消,都使得農村土地越來越備受青睞。過去一些年里由于農村向城鎮涌入大量務工人員而荒廢已久的土地,現在也重新獲得了重視,再次得到試用和開發。受到利益的驅使,往往會有協商不理想的情況發生,這時通常就需要用到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

2.2 地籍管理的不規范和界樁埋設的不統一

利益為上,在承包土地的過程中,為減少成本,即少交農業稅與公糧,出現了兩本賬策略,一本帳主要保管在村干部那里,上面記下村民分配所得土地的數量,另一本用來上報給鄉鎮政府,上面記錄的土地數和承包合同書以及土地承包證書上的記錄一致,但通常與農民實際分到的土地數量相比要少很多。另外,界樁對于農民劃分土地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界定憑據。但就是這樣的重要憑據,卻依然存在埋設不統一的現象。埋設的過程主要是在丈量土地后,找一塊石頭在兩塊地之間埋設,即便更規范一些,也只是在石頭下加一個石灰樁。正是因為這樣的隨意和不規范,當有土地糾紛時,辦案人員往往會在勘探界樁時發現多塊類似的石頭,無法進行準確的界定。因此,管理和實施上的不規范,都可能為將來的土地糾紛埋下隱患。

2.3 農民法律意識的淡薄

現如今越來越多土地承包商會擅自更改土地用途,也就是違反了土地合同的內容,也導致土地以及相關的林業資源遭到破壞,損害了集體利益。還有些種植戶交付一定費用就長期使用承包田,擅自經營土地,卻往往不辦理相關的土地使用手續,這種情況就會被否認土地使用權。并且,由于很多農民缺乏法律知識,去法院進行,而不是向上級申請仲裁,最終就會無功而返。

3 土地糾紛的特點

3.1 土地流轉操作不規范

部分農村經濟條件缺乏,法律意識也較為淡薄,在土地確權過程中往往不經過書面合同的流程,直接自主性轉讓,也沒有得到發包方的同意;同樣的,部分農村,即使簽訂了書面的流轉合同,在相關條款和內容上也并不十分規范和明確,存在許多隱患。

3.2 土地糾紛涉及人員較多,具有群體化的特征

土地糾紛,往往都牽扯雙方很多村民,也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民生和經濟,這些矛盾一旦被激化,就會演變成群體矛盾,產生不可調和的事件,很可能嚴重影響社會經濟和新農村建設的發展。

3.3 爭搶現象嚴重

經濟發展迅速,新農村建設力度加大,政府實行的一系列優惠政策,也讓土地利益受到越來越多農民的關注,爭搶土地權益的事件也隨之發生,矛盾不可避免。。

4 土地糾紛的解決對策

4.1 規范管理地籍,保證一致性

管理上的規范是首要且必須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并且需要農村村干部的密切配合,對各農戶的土地進行重新丈量、登記造冊以及權屬證書的發放,確保權屬書上所記錄的土地數與農民實際擁有的土地數的一致性。

4.2 統一界樁制作與埋設方式

規范化界樁的埋設,是對以后產生糾紛了調解的重要手段,避免隱患的發生,保障農民合理的土地權益,讓界樁能真正起到界定的作用。

4.3 加強訴訟調解

發生土地糾紛時,村民往往由于法律意識的缺乏,而求訴無門,這種情況下,更需要加強法律意識的宣傳,加強村民本身的訴訟調解意識。訴訟調解是解決土地糾紛的重要手段,也可以更好的維護農村建設和發展的穩定,確保良好和諧的土地關系。

4.4 落實土地管理制度

現如今的土地狀況,如果要解決土地糾紛,則需要落實幾個制度:a.鑒證制度;b.公開制度;c.回訪與檢查制度;d.調解仲裁制度。

5 結語

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土地一直都起著核心的作用,無論是民生,還是經濟發展,都離不開土地,這也就關系到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土地流轉方面,土地確權和土地糾紛問題也需要人們的持續關注。同時,加強相關土地法律的宣傳,以保護農民權益為主旨,以促進和穩定農村改革和發展為目的,盡量減少土地糾紛的出現,確保土地流轉的順利推進,才能確保農村經濟和發展和民生的穩定。

參考文獻

[1].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認識與思考(上)[J].小城鎮建設,2005(11):841-842.

村民法律意識淡薄范文6

關鍵詞:農村 法制建設 問題 主要措施

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證,在廣大農村地區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深入開展依法自治,形成自覺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使農村的民主法制建設躍上一個新的臺階。阿城區近年來以創建“平安阿城、和諧阿城”為載體,農村法治化建設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廣大農民遵法、學法、守法的意識在逐步提高。

1 阿城區農村法制建設的現狀

今年阿城區以創建經濟發展法治環境為載體,開展“送法下鄉”活動,通過開展“法律六進”活動加大推進法律進鄉村工作力度。農村的民主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主要表現在:

1.1 農村廣大干部群眾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明顯增強 通過對農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廣泛宣傳普及,廣大農民的法律知識不斷豐富,法制觀念不斷增強,農村法制環境不斷改善,農民積極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意識明顯提高,自覺履行法律義務,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大大增強,民主權利得到了落實,農民渴望參政議政的意識明顯提高。農村廣大基層干部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觀念開始樹立,管理農村事務的能力逐步提高,黨群干群關系比較理順,通過調防一體化系統工作,農村矛盾糾紛得到了有效解決,過去依靠家族勢力解決矛盾糾紛事件,現在基本依靠調委會,依靠法律解決矛盾,鬧訪、纏訪個案也逐步減少。

1.2 依法治村逐步深化,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得到加強 阿城區的“四民主”、“兩公開”村民自治制度已基本建立。同時積極開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有17個村被評為民主法治示范村,13個村申報了市級民主法治示范村,并通過了驗收。有效推進了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進程。民主選舉也更加規范,全區農村普遍實行了村民自主選舉村委會,普遍建立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民主管理更加規范有序,大多數村建立村民會議決策、村民會議議事制度;民主監督得到落實,村務公開、民主理財普遍推開,建立健全村級干部任期、離任審計制度和過失責任追究制度,“民主理財日”、“民主議政日”等民主監督形式有了發揮的渠道。

2 阿城區當前農村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農村法制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許多不足。主要表現在:

2.1 鄉、村兩級組織對新農村法制建設的認識還有待于提高 在鄉、村兩級組織中,對農村法制建設方面,還存在認識不到位的問題。目前在農村中還普遍存在著注重農村經濟建設,忽視農村法制建設的意識,過于注重經濟建設的速度和成效,從而輕視法制建設的進程和成效。村級干部不學法、不懂法現象還比較普遍,不會依法治村、依法行政問題仍然存在。有些村干部民主法治觀念淡薄,在選舉中還有不按法定程序實施選舉問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透明度不高,村民反響很大。

2.2 農民的法律素質亟待提高 農民法治意識的培養和法律素質的提高關系到法治農村建設的成敗。由于受“重人治,輕法治”封建思想的影響,農民的法治觀念還是相對淡薄。加之現在社會普遍存在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某些鄉村干部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等不良現象,以及在農村土地糾紛處理過程中對農民權益的侵害,嚴重影響了法律在群眾中的權威形象,使農民群眾對法律失去信任感。隨著基層民主法治進程的加快,一部分村干部的素質、知識水平和各方面的能力跟不上新形勢的發展需要,法律意識淡薄,服務群眾的意識差,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工作上傾向于老辦法、老經驗、老套路,導致農村干群矛盾增加。

2.3 農村普法宣傳急需創新思路,普法手段仍需完善 農村普法教育“三無”現象仍較突出,即無專職普法隊伍、無專門工作手段,無專項活動經費,普法工作隊伍力量弱、裝備差,普法經費投入不足的問題較為突出。農村外出務工人員逐年增多,從業的多元化,使得農村普法教育出現人員難集中、時間難安排問題。在普法過程中,方式也過于單一,局限于發一發傳單,張貼幾條標語口號,送幾本書,農民對抽象枯燥的法律條文難以理解,影響了學法積極性,使得農村普法宣傳難以取得明顯效果。

2.4 農村法律服務不到位,法律服務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地位和職業活動在法律上缺乏足夠的支持,基層法律服務所政事不分,缺乏自我發展的機制和活力。在職能作用和業務范圍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等法律服務隊伍界限不清,形成交叉和矛盾。農村基層法律服務量少質弱,缺乏穩定性,不適應農村法律服務的需要。農村經濟糾紛案件告狀難、打官司難、執行難的現象比較突出,農村法律服務工作人員不穩定專業性差,法律服務不規范現象也比較普遍,與新農村發展的需要還有一定差距。

3 當前新農村法制建設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

3.1 狠抓農村普法教育,并吸收優秀法律人才到農村工作,為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創造良好社會基礎 第一,干部群眾學法、懂法、守法是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基礎,有計劃地對原有農村干部進行系統的法治教育。加強農村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特別是要加強村支兩委干部的法制培訓工作。應充分利用黨校,舉辦基層農村干部法制培訓班,集中時間(農閑時間)對農村干部分期分批進行輪訓,或結合工作實際舉辦相關的法制講座。通過多種形式促使農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素質,并運用法律知識指導和管理村務,推動農村的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第二,要認真總結推廣近幾年來普法教育的成功經驗,突出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勞動合同法等與農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利用骨干培訓、新聞媒體、法律工作者以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提高農民的法律素質,增強依法辦事和參與村務管理和監督的能力。第三,多渠道地吸收熟悉法律、精通法律并具有現代民主法治觀念的優秀人才到農村工作和服務。大學生尤其是法律專業的大學生參與到農村法制建設,無疑是國家、農村以及大學生“三贏”的結果,應在農村廣泛和實踐。

3.2 要抓好“兩個規范”,為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提供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一,規范干部行為。針對少數村干部講“人治”不講“法治”,擅長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務,重政策、輕法律,說話辦事隨意性大等問題,要采取有力措施規范干部行為,通過各種學習培訓,加強教育引導,使村干部工作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轉變,工作方法上由命令型向服務型轉變,自身素質上由“經驗型”向“市場型”轉變。使村級的各項工作真正實現“公開、民主、規范”。第二,規范群眾行為。針對少數村民只要權利,不盡義務,重物質利益,輕精神文明,只顧個人利益,不顧集體利益等問題著力規范村民行為。按照合法性、民主性、針對性和互約性原則,推廣、借鑒一些“民主法制示范村”經驗,制定《村規民約》,并進行必要的監督,促使村民能夠識大體、顧大局,依法支持村支兩委的合法決策,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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