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法律意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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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法律意識

民法與法律意識范文1

社會運行之中,公民被看成根本的要素,公民推動著各時段的社會進展。現代社會有著凸顯的法治特性,法規被看成依循的主體規范。隨著社會進展,法治漸漸完善,公民獲取了這樣的益處[1]。但與此同時,平日行為應被調控在準許的范疇內,不可超越法規。若要長治久安,就要著力去創設最為完備的法規體系,培育法治的必備意識。

一、認知進展的現狀

社會進展之中,若要構建最為優良的法規體系,并不是簡單的。生成法治社會,社會之內的主體都應接納這一認知,樹立法規意識。我國擁有著龐大人口數目,培育出全民擁有的這種認識,會是更艱難的。社會在建設中,一直都應注重去創設適宜的法治氛圍,培育公民意識。從現有狀態看,法律意識的培育狀態如下:

1.舊的認知仍占有位置

很長時段以來,法制建設凸顯了快速進展的態勢。依循社會主義特有的法制機理,塑造并培育優良的這種新認識。日常生活之中,也更為注重這樣的培育。但現實生活中,非法律這樣的認知仍占有偏大的比值,沒能予以根除。公民擁有著的法治認知顯現了片面的弊病,有著科學因素,也含有并不科學的多重成分。面對法律事件,很多人仍沒能給出最為適宜的認知[2]。

法規是外在的,它顯出了外在范疇的約束價值,歸屬外在規范。從客觀視角看,外部范疇的這種助推力并非完全吻合了主體的認知。為此,傳統觀念仍沒能被除去,仍舊占有地位。

2.認知逐漸被深化

從總體上看,公民傾向于肯定構建起來的現有法規體系,總體態度積極。精神文明延展的歷程中,法治應被設定成必備的根基。觀念漸漸深化,多數公民都接納并認同了這一法規體系,持有肯定心態。公民的心目中,法律應能占有凸顯的主導位置,平日行為都應依循法規予以進行。針對法律問題,設定出來的評價也融匯著理性要素。從概要來看,公民還是認同法治的。

3.部門法沒能平衡進展

各個的部門法,它們關聯著的法律認知并沒能平衡進展。例如:憲法這一根本大法被設定成其他部門法依循的根基,是根本的法規。在法律體系內,憲法占有本源的位置,顯現關鍵地位。然而,相比其他法規,公民并沒能真正明晰憲法的一切內涵,認知反而較低。

從細分出來的部門法看,針對刑法類別,公民顯現出來的認知更為強烈。一旦談及刑法,則會聯想到被判處某一刑罰,或者觸犯刑律[3]。相比來看,民商法覆蓋著的范疇更為廣泛,但公民卻沒能完全去接納它們;對于自身權益,沒能充分予以保護。

二、摸索適宜的培養途徑

生成法治社會,不僅要擬定最適宜的法規框架,還要培育出對應著的意識。唯有增加認識,公民才會守法、自覺運用法規。促進文明提升,就要側重去培育更為根本的認知基礎。從多視角來看,法治社會都緊密關聯著公民的意識。培育法律意識,就要經由如下的途徑:

1.尊重本源的市場規則

培育法治認知,不可脫離新時段內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態勢下,公民才會延展固有的主體認識、權利及職責認識。市場經濟密切銜接著法治,唯有自覺予以轉變,法治才會被看成認知的根基,助推社會進步。在全社會范疇內,形成法治氛圍。

例如:市場進展之中,促進政企分離。政府調配平日的經濟,應采納法規的途徑來調整,不可直接干涉。與此同時,經濟權力應被變更為法規。唯有在限度內,才可履行職權。這樣做,延展了法治應有的內涵,弘揚法治精神。現代社會中,人們更為注重本體的權益,關心社會秩序。市場背景之下,法規扮演著的角色日漸重要,成分必要部分。自覺接納法律,運用法規來維權,這種認知也應隨之強化。

2.塑造更為平等的總氛圍

法治意識不斷遞增,但若缺失了外在范疇的平等氛圍,也很難去生成。創設出來的司法氛圍凸顯了必要價值,是不可忽視的。司法有著公開及權威這樣的特性,公平即為靈魂。從生成根基看,司法調節了多樣的平日糾紛,側重維護權益,它被劃歸為最后防線。培育法治認知、提升這種意識,都要側重去變更偏舊的教育機理,讓公民快速去接納現代時段內的新意識。適應法治氛圍,接納民主及文明[4]。

塑造平等氛圍,協助公民來確認最適宜的心態,注重法規傳授。這樣做,增添了法律范疇的根本常識,鍛煉法治思維。公民要明晰現有的法規架構、深入解析法規,拓展接納教育的范疇。

3.民主政治的必要位置

完善民主政治、創設民主氛圍,都影響著法律認知的提升。依循民主政治,公民擁有著參政、表述自身見解這樣的必要機會。公民應被看成主體,自主參政議政。在參政過程中,公民應能明晰自身的職責,激發了責任心,激發創造熱情。民主氛圍之內,擬定任一決策都應經由參政,符合民主流程。培育這種認識,不可脫離更廣范疇的法規保障。

此外,還要延展日常的宣傳范疇,切實宣傳法規。提快民主政治的進展速率,就要拓展宣傳,讓公民都能接納法律,認真遵循法規,不去為了某一利益而違背法規,樹立優良的守法認識[5]。

民法與法律意識范文2

(西昌學院,四川西昌615000

【摘要】我國是一個法制社會國家,凡事都是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原則下實施的。我國現階段人口中,農民占了大多數,由于各個方面的原因與條件的限制,導致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相對較淡薄。在此基礎上對新農村建設進程中的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及存在問題進行了分析,從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 新農村建設;農民;法律意

0前言

為了更有效建設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解決“三農”問題是重中之重,而涉及到農民,就不得不談到法律,法律法規是一個國家之根本,都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雖然我國農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在法律法規這方面的意識還是較差的,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懂得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所以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是重要的環節。

1民法律意識現狀分析

近年來,我國農村經濟得到了較好的發展,農民的素質,法律意識也有了相對的提高,但總體上還不夠強,很多人知法但也犯法,也有很多人是知法卻不懂得用法。當發生矛盾沖突時,還是用一些老舊的觀念來解決。比如這兩年我國農村被征用土地的問題,有些農民朋友不配合來征收土地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拒絕搬走或拆遷。甚至更嚴重的以跳樓、開煤氣引爆等自殺方式來威脅工作人員,也有一個或幾個村屯的人聚眾起來動用農用工具來阻礙工作人員進行征地工作。以這種古板暴力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無法獲得明顯的效果。也許還會適得其反,嚴重的還會觸犯到法律法規。農民朋友總以為法律會離他們很遙遠,所以從不去學習和了解。一些農民工進城務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法,所以被莫名辭工,被拖欠工資,發生了工傷也得不到商家的索賠,自身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相應的維護。另外,在一些村屯里,存在著偷盜行為,這里面都是初中生或是在外晃蕩的社會青年居多,小到偷雞鴨等家禽,大至電視機,電冰箱等家電,他們在實施這些行為時,也沒有相關的人員用法律去警醒他們,都是采用非法律手段來處置,導致他們在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還有吸食白粉,打架斗毆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些都是對法律的認知程度偏低,蔑視法律的現象。有這么一句話,有錢能使鬼推磨,所以他們就不相信法律,認為有錢就可以將法律置之不理,肆意妄為,而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終有一天,還是會敗在自己手上。

2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

在改革開放的今天,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科技的不斷發達,和法律法規的健全,我們國家的公民的素質和法律意識都有了明顯的提升,可為什么農民的法律意思還那么薄弱,一直沒有很大的突破和改變呢。在以前的封建時代,儒家思想就根深蒂固在人們心里,儒家文化在現代社會的影響就是其所指出的等級倫理觀念,“三綱五?!本褪蔷S護這種等級觀念的尺度與標準。在這種特定的尺度中,最多的就是絕對的服從。而這種服從意識的影響,讓他們的自我意識喪失,只是聽從于上級的的命令,所以人們行為選擇時,最先考慮的不是法律,而是上級。儒家歷來倡導人與人和諧相處,但是這種和為貴的思想在農村就轉化為忍為上。低頭不見抬頭見,遠親不如近鄰,等這些俗語就是村里人之間相處的態度。他們堅持一切以和為貴,就算是自身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了侵害,也寧愿持著大事化了,小事化無這種息事寧人的心態去解決。他們寧可這樣委曲求全,也不愿請求法律的援助,心里保留的觀念就是反證就算打了官司也未必能贏,就算是贏了也會破壞彼此之間的關系,而且還會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就有部分農民對法律缺少了解,覺得只要在不犯法的情況下就不會出現意外情況,不愿意去了解并且運用法律知識,造成這方面的原因就是人們思想相對落后,文化教育程度低,傳統的矛盾沖突解決方式已經根深蒂固在他們腦海里了,另外,他們沒有意識到法律具有公正性,能夠保護到他們的合法權益,僅僅看到法律強制性的一面,所以這樣就對法律產生了偏見,從而產生抵觸心理。由于有些地區較偏遠,交通閉塞,信息不靈,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就算農民有法律上的需求但考慮到資金問題,也就望而卻步了。當地相關的政府部門資金來源有局限性,所以就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所以專業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很少,造成了稀缺的狀況,還有資金短缺問題。另外一方面,就是宣傳力度不夠,一些村鎮,雖然成立了立法機構,也進行了法制宣傳,但方式很單一,比如發宣傳單,貼標語,掛橫幅等這些形式上的宣傳,并沒有深入到根本,并沒有帶領村民探索法律的核心,并且村干部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識都相對薄弱,更別說起到帶頭作用。

3如何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

要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得從根本抓起,文化素質低是影響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原因,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水平是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首先加大對當地的教育投資力度,只有加強教育工作,提升農民精神境界,才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法律知識的接受水平。同時,應當大力發展經濟,因為有力的物質保障才能讓村民的視野更廣闊,才有更多機會去學習和接觸到法律。在各個鎮上成立法制協會,然后派代表去各鄉鎮中小學去進行深入的法律宣傳,交流學生法制教育的經驗,都說計算機從娃娃抓起,那么現在我們的普法知識就從學生抓起。大力推行有聲有色的法制宣傳,可以通過廣播宣傳還有看電影方式讓農民漸漸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在鄉下實行“一對一”的法律顧問,每個村派選出一名代表,村民遇到不懂的問題,可以免費咨詢和給出方案。創建普法教育“微信群”。把村里的青年們集中起來,作為重點普法教育對象,利用微信交流,非常的便捷,也是現在年輕人較容易接受的一種方式,可以正確的去引導他們遵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搭建“手機飛信”宣傳平臺。把各村的干部,村委會,人民調解員的手機號集合為一個飛信網,不定期發送普法宣傳教育短信,讓這些干部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打造為法制宣傳骨干。創建“農家書屋”宣傳陣營。建立起法律讀書角,通過政府支持、社會捐贈的途徑,向各村“農家書屋”提供法律書刊,豐富群眾法律知識的來源。如條件允許,還可以舉辦一些以法律知識為主題的小型娛知識問答競賽,表現優秀的人員給予相應的獎勵,這是個一舉兩得的好辦法。

4結束語

為了創建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建設更美好的新農村,我們就應該有針對性進行普法教育,不斷提升農民法律意識,采用多種方式,讓法制宣傳更持久,漸漸深入人心。

參考文獻

[1]王魏,趙桂燕.新農村建設背景下黑龍江農民法律意識問題研究[J].商業經濟,2014(11).12-15.

[2]蘭昕.農民法律意識發展的路徑選擇初探[J].法制與社會,2014(07).241-242.

民法與法律意識范文3

    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建立的必要性與建立附帶民事訴訟在理論上是一致的。建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是為了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實現訴訟效益。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其特殊性在于,刑事被告人的同一行為既觸犯了刑法,又違反了民法,同時引起了刑事、民事兩種法律責任,并在同一刑事訴訟過程對之加以解決。相對來說,解決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是主訴訟,解決民事責任的民事訴訟是從訴訟,由于引起這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的法律事實具有同一性,即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合并進行兩種訴訟,由于刑事案件的情節對于有關民事賠償要求是相互關聯的,在主訴訟查明、確認所涉及法律事實的同時,也一并解決了從訴訟需要查明、確認的法律事實。而且,作為主訴訟的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一般高于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即公訴機關或自訴人所提供的證據只有可以合理地排除被告人沒有犯罪的可能性,被告人才能被證明是有罪的;而民事訴訟采取的是優勢證據規則證明標準,即看當事人雙方誰舉的證據可靠性更大。因此,刑事訴訟比民事訴訟更接近客觀真實。這樣經刑事訴訟所確認的事實可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免證事實,不需要再解決事實問題而直接適用民事法律確認賠償金額??傊?由于刑事訴訟順便解決了附帶民事訴訟需要解決的同一法律事實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充分體現了訴訟效益的目的性。同理,從前面所列舉的案例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所解決的同一法律事實問題,也包含了附帶民事訴訟反訴需要解決的法律事實問題。這樣,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實際上也只是直接適用民事法律確認賠償金額。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的確立,更能充分實現訴訟效益,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承認反訴制度,并不違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首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前提條件,雖然必須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了物質損失;但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在形式上是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本訴也談不上反訴。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并不要求具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訴)的前提條件。它是附帶解決的民事訴訟中訴的合并,合并的基本意義在于通過一個審判程序解決多宗訴訟的請求,起到恰當和平等地保護當事人各自的合法權益,實現訴訟效益目的。其次,表面上看,引起附帶民事訴訟本訴與反訴的行為似乎不同,引起附帶民事訴訟,是犯罪行為,而反訴的是民事侵權行為;實質上,附帶民事訴訟的犯罪行為具有兩面性,即在刑事訴訟中為犯罪行為,在民事訴訟中與反訴的行為相同仍為侵權行為。

    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刑事訴訟法》雖然沒作明確的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00條作了原則性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訴訟,它的損害賠償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是一樣的,都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責任,自然應當與獨立的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同類民事案件一樣遵循共同的法律法規。當然,附帶民事訴訟又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除是在同一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引起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同一法律事實之外,再就是它的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不能適用一般的民事侵權損害責任原則,即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能適用民事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這兩方面,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同樣適用。

    同時,《解釋》第266條規定:“在第二審案件附帶民事部分審理中,第一審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由于《解釋》第89條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間限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第二審法院審理附帶民事部分時,自然不能受理第一審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民事被告人提出的反訴。但既然第二審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可見第一審法院也可以受理民事被告人提出的反訴。

民法與法律意識范文4

關鍵詞:浙江省 民辦中小學教師 待遇問題

一、有關浙江省民辦中小學教師的待遇問題調研報告

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調研組對浙江省135所民辦中小學(由于有的學校兼設初中部、小學部或高中部,因而實際上合計208個校、部)進行了調研。統計數據顯示,在所調查的208個校(部)中,2008年,教師人均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校(部),共有117個,占總數的比例為56%;而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3萬元的有44個,占總數的比例為21%。2009年,教師人均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校(部),仍有116個;而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3萬元的也仍有41個。由此推斷,浙江省現階段至少有約占總數60%的民辦中小學,教師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公辦學校;而其中1/3左右的民辦中小學,教師年收入長期處于低水平狀態,且與當地公辦學校教師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

從浙江省的溫州市、麗水市、臺州市、湖州市、金華市、紹興市六市的民辦中小學調查的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出,該六市74所接受調查的義務教育段民辦學校中,有21所至今未給本校教師增發工資,占所調查學??倲档?9%;有26所學校的教師人均增資額低于當地公辦學校,占調查學??倲档?5%。以上兩項合計,共有47所學??孔陨砼Γ褵o法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步等額增資,占調查學??倲档?4%。以上這些數據也顯示,現階段,浙江省多數義務教育段的民辦學校,已沒有與當地同類公辦學校同步提升教師待遇的空間。其中占調查總數29%的學校已陷入進退維谷的困境。

2009年,135所民辦中小學人員經費支出占學費收入的比例。

從下面的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出,學校人員經費支出占學費收入60%以上的民辦中小學,共有81所,占所調查學??倲档谋壤秊?0%;而其中人員經費支出占學費收入80%以上的學校,共有31所,占總數的23%。據了解,浙江公辦中小學人員經費支出占學校事業費支出的平均比例約為60%。由此可以推斷,現階段,浙江省60%以上的民辦中小學已沒有提升教師待遇的空間,而且根據其現有的財務收支狀況,也無法憑自身能力進一步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

二、改善民辦學校教師待遇問題的必要性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27條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钡?1條:“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蔽覈⒎ɡ碚撋峡隙嗣褶k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在實踐中,民辦學校教師并沒有享受到平等待遇,這無疑違反了國家法律的規定。當我們承認“公辦”教師與“民辦”教師時,二者實際上已經不具有可比性了。

法律規定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他們在這個所謂“平等”的地位上卻享有“不同”的權利,按中國目前的財政體制、編制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民辦學校沒有事業編制、民辦學校教師不享受事業保險就成為現行制度下一個順理成章的結果。

我們課題小組也對浙江省民辦中小學進行了走訪、調查,雖然很多民辦學??匣ù髢r錢聘請優秀的教師,但政府部門對于民辦學校教師的戶口、人事檔案管理、教齡確認、業務培訓、職稱評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缺乏統一明確的政策規定,民辦學校教師的政治待遇同公辦學校教師相比有較大差距,許多民辦學校的教師都收到不同程度的身份歧視。根據溫州市教育局2005年的一組數據統計,溫州市民辦學校為教師投保率非常低,絕大多數教師未獲得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而真正按公辦教師一樣實行事業養老保險和事業醫療保險的也只有7.7%和7.3%,而且這部分人員基本上是本地的原公辦教師。

這種不平等待遇嚴重挫傷了民辦學校教師的勞動積極性,既不利于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也不利于民辦學校的發展。浙江省作為我國經濟大省,也是民辦教育大省,其民辦教師的待遇尚且和公辦教師差距甚遠,更不用說全國各地民辦教師的處境了。

2.減少民辦學校教師流失帶來的不利后果

以下是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對135所民辦中小學近三年專任教師流失情況的調查:

2007年,流失的專任教師占該校教師總數的比例達10%以上的學校共86所,占所調查學校總數的64%;而其中流失比例在20%以上的學校48所,占所調查學??倲档?6%。

2008年,流失的專任教師占該校教師總數的比例達10%以上的學校,共79所,占所調查學??倲档?9%;而其中流失比例達20%以上的學校45所占所調查學??倲档?3%。

2009年,流失專任教師占該校教師總數的比例達10%以上的學校,共69所,占所調查學??倲档?1%;而其中流失比例達20%以上的學校39所,占所調查學??倲档?9%。

如果按一般常規,流失教師占學校教師總數的比例在10%以下為相對穩定,那么,135所參與調查的民辦中小學中,有約占總數一半以上的學校,師資隊伍已難以穩定;而其中約占總數1/3左右的學校,師資隊伍已處于嚴重不穩定狀態。

俗話說:“良禽擇木而棲”,由于民辦學校教師付出和公辦教師等量甚至更多的勞動還遭受種種不公平待遇,承受更多的心理煎熬和憂慮,只好紛紛跳槽另謀出路。新任民辦教師在積累一定經驗后都努力躋身于公辦教師的行列,于是民辦學校就成了民辦教師的試驗田和跳板。

但是,最終的受害者還是無辜的學生。在民辦中小學就讀的學生大多處于接受義務教育階段,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適齡兒童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因此無論是選擇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的學生,在義務教育這個起點階段應當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和教育資源,而不應當因為就讀于民辦學校就要無辜地面臨參差不齊的教師隊伍還要不斷適應教師流失帶來的種種不便。

三、改善民辦學校教師待遇的法律建議

1.設立中介機構制度

民辦教師以一個相對弱勢的身份散落在各個民辦學校之中,由于沒有統一的編制而使得這個群體沒有形成凝聚力,即使是權利受到侵害也沒有一個合法的群體為其發言。因此有必要設立一個中介組織,一方面,作為民辦教師的人事為其服務;另一方面,為民辦教師爭取權利和捍衛權利。這里所指的中介組織“既不是政府的附屬物,也不是學校的代言人,更不是政府與學校之間的一個行政管理層次,而是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遵循獨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社會活動中發揮服務、溝通、公正、監督功能,實施具體的服務性、執行性及部分監督的社會組織”。

該中介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中介機構應當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有獨立的資產和決策機構,是獨立的法人,在中介活動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責任。屬于群眾性組織而不是行政組織,功能是為民辦學校教師提供人事服務和維護民辦學校教師權利而不是開展行政管理工作。

該中介機構、民辦學校、民辦教師三方簽署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在工資福利、教師流轉、教師聘任、職務評聘、評先評優、校長培訓、教師培訓等方面由中介機構民辦教師和民辦學校打交道,避免民辦教師和民辦學校直接正面交涉。

中介機構還應當作為政府、民辦學校和民辦教師之間的緩沖器。對于中介機構的活動和提出的建議,政府和民辦學??赡軙簳r不予理睬,但是該中介組織的這種顯性的或潛在的影響多少也會給政府和民辦學校在無形中施加壓力,與此同時中介機構的影響力和聲望也會隨之提高,從而更有利于民辦教師權益的維護。

2.設立民辦學校教師最低工資制度

民辦學校教師的工資與學生收費有一個比例。一般來講,收費低的民辦學校,教師工資也低。而民辦學校教師的福利待遇更沒法和公辦學校老師相比。因為學校的任何一筆資金支出都來自于學生,所以增加教師待遇的前提就是漲學費,而這個卻很困難。目前,民辦學校收費要受到雙重限制,需要教育局審議,發改委備案,根據再投入和成本計算,最后才有可能有增幅。政府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向來失衡,熱了公辦,冷了民辦,這種現狀普遍存在,浙江省也不例外。我們課題小組走訪了多家民辦學校,由于各地經濟水平差異和辦學規模以及生源差異等導致教師工資水平差異較大,待遇差的教師自然流失嚴重。

為維護民辦學校教師的基本生活權利和生活水平,減少民辦學校教師的流失,有必要確立民辦學校教師的最低工資保障線。深圳市教育局曾與勞動保障部門協調制定《深圳市民辦學校教師最低工資標準》,但迄今為止仍未出臺。浙江省各地政府及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條件和生活水準,確定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在崗期間的最低工資標準。民辦學校發給教師的工資不得低于這個標準。同時,寒、暑假及其他節假日和政策規定的生病治療期限內,民辦學校發給教師的工資也不能低于這個最低標準。

3.提高民辦學校教師福利待遇

法律規定:“教師的工資報酬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及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其他各種津貼在內的工資性收入。福利待遇一般包括醫療、住房、退休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各種待遇和優惠,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钡窃撘幎▍s是以公辦教師為對象的,對民辦學校教師來說,國家規定的這些福利待遇現在民辦學校教師卻很少享有。這既嚴重影響民辦學校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又直接威脅著民辦學校教師隊伍穩定性的因素是教師的“三金”問題。由于教師無從獲得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和醫療保險金,因此他們認為自己在民辦學校的工作沒有保障,于是只好完全以“利潤”多少來決定自己的“去留”了。在浙江省范圍內,一些民辦教育實力強的地區在逐步改善民辦教師的福利待遇。

以下是我們從浙江民辦教育協會上收集的資料:

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局、人事局于2005年聯合發文規定:達到規定要求和相關條件的市區民辦學校教師,為參加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象。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民辦學校教師參照公辦教師工資制度建立并管理人事工資檔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民辦學校教師到達退休年齡,由所在學校報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核手續并核定退休費待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材料核發退休費。這一文件操作性很強,在養老保險的辦理、人事檔案的管理及退休費的核發這三個方面均有新的突破。

《寧波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頒布后,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發文規定:在校生人數達到本市同類學校校均規模的全日制民辦中小學和幼兒園,對聘用的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按規定報審批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后,可申報參加事業養老保險。對全日制民辦中小學和幼兒園為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中學校承擔部分,給予不少于1/2的財政補助。寧波市的這一規定,在全省首開財政補助的先河。

溫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門于2008年7月發文規定:民辦學校符合規定的教師,同等享受公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待遇、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和住房公積金待遇。教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民辦學校報當地人事部門按人事的有關規定程序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并核定退休費標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人事部門批準的退休審批表核發退休費。未納入社保統籌的地方性津貼,由民辦學校保障。溫州市五部門的這一規定,率先將民辦學校教師的社保由單一的養老保險擴大到“五險一金”。

杭州、寧波、溫州在民辦學校教師福利這方面的立法經驗可以為其他地區借鑒。

4.完善教師合理流動制度

對所有的民辦學校教師和公辦教師,在進行了一定的教師資格評估和認定以及職稱評定后,符合統一條件的教師應當可以在公辦和民辦學校之間“無障礙”流動。教師之間的合理化流動既可以使民辦學校教師享受根據其學歷、業績和能力的評定所帶來的升遷和榮譽,也可以幫助民辦學校吸引更多經驗豐富的公辦教師,從而提高民辦學校教師隊伍的素質,穩定民辦學校教師的隊伍,尤其保障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中小學的學生和公辦學校學生平等地享有教師資源的機會。

可見,有必要在浙江省建立有關教師流動的法律制度,使教師的流動有法可依。該制度應當滿足一下幾個要求:

(1)可以提供一個教師合理流動的客觀標準,為教師流動提供準繩。

(2)便于教師遵循,使教師方向明確。

(3)便于有關單位、組織和公民依法進行監督,從而破除教師人事管理上的封閉性,有利于增加教師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例如,浙江省嘉興市創建的教師“無障礙流動”制度可以供其他市借鑒。嘉興市教育局和人事局于2004年聯合發文規定:按照“相對穩定、合理流動、資源共享”的原則,運用市場對人才的調節機制,打破教師單位所有、部門所有的壁壘。在本市范圍內,凡公辦學校合同期滿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職工、民辦學校合同期滿或解除聘用合同并具有完整的人事檔案關系的教職工,可進行無障礙流動,學校不得人為設置障礙,不得收取各種不合理的費用。該文件闡明的原則與規定極具創新和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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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呂鳳太.社會中介組織研究.學林出版社,1998.

[3]袁振國,周彬.中國民辦教育政策分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

民法與法律意識范文5

[關鍵詞]工傷保險;民事賠償;法律適用

[作者簡介]肖琳,湖南懷化醫學高等專科學校講師,法學碩士,湖南懷化418000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11-0160-04

山東省武城縣某棉業公司正式職工王云因工受傷致殘,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認定王云為工傷的決定書,如果按工傷處理,其獲得工傷賠償太少,故其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提出異議,要求撤銷工傷認定;同時,王云向棉業公司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因工受傷致殘的女工王云為什么拒絕工傷認定而堅持要求民事損害賠償呢?法院能支持其請求嗎?由于我國現行立法對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競合時的法律規定不明確,本文試圖探討解決的辦法。

一、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及損害救濟的模式

(一)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工傷保險賠償是指由勞動用工單位(雇主)事先按規定向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保險費,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向受害人給付保險賠償的救濟辦法。工傷民事賠償是指受到工傷事故損害的受害人(雇員),依據民事侵權法的規定,向加害人請求侵權賠償的救濟辦法。隨著工業化的發展,機械化操作使勞動者在生產過程的危險因素增大,傷殘事故和職業病大量增加,而依民事侵權法,受害人很難證明是因為雇主的過失造成的傷害,這樣,工業損害便成為十分普遍而尖銳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工業化的正常發展和社會穩定。在保護勞動力資源,滿足社會再生產要求下,雇主承擔職業危險責任便應運而生。這雖加強了對受害人的保護,但卻加重了經營者的負擔,加大了經營成本,使其利潤減少和競爭力降低。于是社會保障法將這種負面影響轉移至社會,雇主增加一點工傷保險費的成本支出,再通過商品價格調節轉嫁支付,通過工傷保險,既降低了雇主經營成本,又分散了職業危險責任。因此,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在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工傷事故在民法上又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既然工傷事故具有工傷保險和侵權責任雙重屬性,那么工傷的勞動者就存在兩個請求權,一個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而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另一個是基于雇傭單位的特殊侵權而享有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在兩種請求權產生時,國家允許人們如何去進行選擇(是二者取其一,還是兩者都選,抑或其他)就涉及雇員工傷損害救濟的模式(類型)問題。

(二)雇員工傷損害救濟的模式。綜觀世界各國,對救濟模式的選擇是不同的,甚至同一國家在不同發展階段的選擇也是不同的,這很大一部分源于國情(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習慣和觀念的不同。但總結各國情況,學者認為主要有四種模式:(1)選擇模式。它是指受害人只能在侵權救濟與工傷保險救濟之間選擇其一,一旦選擇一種方式,就排除了另一種方式的適用。此種模式曾在英國及英聯邦國家實行,后來均被廢止;美國部分州也采用這一模式。這一模式賦予了受害雇員選擇救濟方式的自由,使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救濟方式,具有很大的靈活性,但它似乎更多的是限制了雇員的實質自由,試想,面對漫漫而不確定的侵權訴訟,有多少受害雇員在遭受工傷之后還會去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對他們來說,獲得及時的補償來救濟眼前的困境更為迫切和現實。(2)免除模式。它是指用工傷保險救濟方式取代侵權救濟,即雇員受到工傷損害后,只能請求工傷保險給付,而不能依侵權之相關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采用這種模式的有德國、法國、瑞士等國,尤以德國最為典型。這一模式減輕了雇主的負擔,使雙方都擺脫了訴訟的糾纏,更有利于企業的和諧和競爭力的持續,也相對節省了社會資源,但由于工傷保險的補償金數額通常要低于侵權損害賠償(比如精神損害賠償就不屬于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因此,從完全保障雇員利益角度來看顯然難以達到目的。另外,工傷保險雖屬社會保險,但它同商業保險一樣,難以發揮制裁和懲戒功能,有可能招致雇主的惡意行為。因此,這種模式在各國的適用通常是相對的,有一定的范圍和對象的限制。(3)兼得模式。有的學者又稱之為相加模式。它是指雇員遭受工傷損害后,允許其既接受侵權救濟,同時又接受工傷保險救濟,受害人因此可以獲得雙份利益。這一模式似乎對雇員的保障最有利,但是,它卻使得雇主不僅在經濟上而且在精力上(例如應付訴訟)的負擔都大大加重,另外,雇員遭受工傷卻獲得雙份補償也不符合法律精神。(4)補充模式。它是指工傷事故發生后,受害的雇員可以同時請求侵權救濟和工傷保險救濟,但其最終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不得超過其實際損害。這一模式主要被日本、智利以及北歐等國采用。這一模式可以說有機綜合了前三種模式的優勢,已經被多數國家立法和實踐所接受,也為當下學者所普遍推崇。

二、我國有關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競合時相關法律規定

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和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的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競合時的關系處理沒有規定。2003年12月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照該司法解釋,是支持權利人兼得的,但用人單位責任競合時,采用免除模式即職工只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請求民事侵權損害賠償,這在我國目前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偏低,而工傷保險待遇更低的情況下,是否全面保護了工傷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值得研究。2002年6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該法明確權利人可以兼得,但未明確其民事侵權是第三者造成,還是本單位及其雇員造成?如果是第三者造成,從業人員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是由單位出面主張權利呢,還是先由單位

承擔賠償責任后再向第三者追償?如果民事侵權系由本單位及其雇員造成,單位在責任競合時,同時承擔兩份責任,這雖達到了加重安全生產責任的目的,有利于保護受害人,但法理上存在沖突,此時雇主的民事侵權本質是工業危險責任,如不能通過工傷保險轉移風險,雇主參加工傷保險就會失去實際意義,加重責任的后果是擴大經營成本,不利于經濟發展。《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各地貫徹實施該條例時紛紛出臺相關規定。如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第十條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或者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按《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如第三方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如第三方責任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傷職工未獲得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逗笔」kU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于道路、航運、航空、鐵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或者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時所發生的工傷,或者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索取傷害賠償。獲得的傷害賠償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根據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由經辦機構或者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部分。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大頒布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機動車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引起工傷,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先期支付的,工傷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在獲得機動車事故等民事賠償后,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就雇員工傷損害救濟的模式的立法選擇目前是不十分清晰和統一的,易導致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混亂。

三、建議

工傷保險與侵權人身損害賠償的競合,有兩種情形: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雇員人身損害同時又構成工傷的;因用人單位及其執行職務的職員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雇員人身傷害同時又構成工傷的。

(一)因用人單位及其執行職務的職員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雇員人身傷害同時又構成工傷的。比較各國對工傷事故的救濟模式,筆者認為,我國在工傷事故的社會保險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適用的關系上,應采用補充救濟模式。

1.在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待遇的補償標準下,工傷勞動者選擇兼得模式是比較符合工傷保險現狀和合乎情理的。我國現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很低,已經是最低保障。以職工死亡補償為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兩者補償數額的巨大差異是顯而易見的。在這種差距比較大的情況下,以工傷保險取代雇主的侵權責任,顯然對勞動者不公平,不足以彌補損害。此外,因為工傷保險和民事侵權賠償除了賠償標準不一樣外,還具有不同特點,民事賠償標準顯然遠遠高于工傷保險補償。但要通過民事訴訟,獲得賠償的周期長,還要耗費人力、物力和精力,最后還具有風險性;而工傷保險待遇雖然低,但卻有著賠償迅速、及時,也無須通過訴訟,具有穩定性、可靠性的特點,方便工傷者請求權的實現。因此,不論選擇哪一種,對工傷勞動者都有有利和不利的一面。

2.符合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目的,能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制度的作用?,F代社會,工傷事故頻頻發生,常使用人單位支付全額賠付而陷入經濟困境,影響生產經營的開展,為此,創立了工傷保險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替代用人單位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散工傷風險。實行補充救濟模式,在工傷事故發生后,受害雇員首先領取工傷保險給付,然后依侵權行為法規定主張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但應當扣除其已領取的工傷保險給付。顯然,補充救濟模式合乎工傷事故保險制度的目的,充分發揮了工傷事故保險制度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提高了用人單位抵御工傷事故的能力。

3.對世界各國工傷事故救濟模式的優劣比較可以看出,選擇救濟模式早已成為歷史的陳跡,曾經采用的英聯邦國家均廢除這種模式轉而采用其他體制;采用雙重救濟模式的國家很少;采用免除救濟模式的國家都是發達國家,而且上述三種模式缺陷都很多,均不適合我們這樣一個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的實際。補充救濟模式優點多、不足少,是工傷事故救濟的現代規則,已經為眾多國家的立法和理論所接受。我國也應順應這一發展趨勢,采用補充救濟模式。

因此,筆者建議,在對工傷事故救濟時,應當由工傷保險提供主要的賠償來源,同時保留受害雇員獲得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將其作為補充來源,并以工傷雇員所受的實際損害為最高限額,實現民事賠償對工傷保險的補充。

(二)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雇員人身損害同時又構成工傷的。在2004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勞動者的工傷是由于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勞動者既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又可以同時向侵權人要求民事損害賠償。有觀點認為,這種模式違背了“受害人不應因遭受侵害獲得意外收益”這一公認的基本準則。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規來,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的情況下,工傷雇員可以分別依照《工傷條例》和《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賠償,即可以得到雙重賠償。

1.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同時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侵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2.雇員發生工傷后享有工傷待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扣減工傷保險待遇的做法是無法律依據的。工傷人員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就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形成的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這與工傷人員與侵害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完全不同的。作為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保險待遇,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不能減少工傷保險待遇的,否則就是不合法。用人單位也不得以侵權第三人賠償了相關費用而拒絕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民法與法律意識范文6

你院(89)寧法研字第5號請示收悉。關于村委會要求村民按照土地承包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征購糧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經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131號《國務院關于切實抓緊抓好糧食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國發[1986]96號《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通知》中有關規定,簽訂糧食定購合同,催收國家定購糧,追究拒交國家定購糧行為人的責任,均屬國家行政職權范圍。雖某些地區將農民應上交國家的糧食定購數額寫入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但這并不影響國家行使行政職權,向農民征收定購糧。國家向農民征購糧食同村委會與村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是屬于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和法律關系。國家向農民征購糧食屬于國家計劃定購,除依法減免外,應作為義務完成定購數額。因此,對村委會要求村民按照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定購糧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附: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村委會要求村民按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征購糧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

                                     (89)寧法研字第5號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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