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部門管理細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部門管理細則范文1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憲法處于根本法的地位,是規范我國公民行為的基本性內容的法律,而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訴訟程序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環境法和軍事法等法律是我國部門法的基本類型。刑法作為規范我國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部特殊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以及社會正常運轉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也在進一步提升,法律體系間各個部門法的關系以及協調性問題成為法律學界研究的重要內容,這是由于法律作為一種調節人類社會關系的社會準則,難免會有錯綜復雜或者涉及面廣的情況,一種法律行為可能同時涉及到多部法律的內容,因此容易出現交叉,而我國法律的制定往往是在比較獨立的情況下進行的,對于這種交叉情況,法律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不協調性,在平時的法律允許和裁判中,這種情況往往會影響法律實踐的發展,因此,對于法律之間的協調性問題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就當下我國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關系的調適進行相應的研究。
一、我國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劃分標準
法律學研究中關于法律相關部門的劃分標準存在不同的標準,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多種標準說、主輔標準說和惟一標準說,這其中又有多數學者同意主輔標準說,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要分幾個層次,首先,要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來進行劃分;其次則是以法律用來調整不同社會關系的方法,即按照法律所使用的不同調整方式來調整社會關系對法律進行部門劃分。對法律進行部門的劃分是發揮法律調整社會關系作用的基礎。在不同的部門法之間,刑法與相關的部門法之間劃分標準的確定主要考慮以下兩方面因素:
(一)法律調整的對象不同
法律的最大社會價值在于對社會關系的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和種類是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從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來看,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比較寬泛,因此,與其他相關部門法的聯系比較密切。
從理論角度來看,刑法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所代表階級的利益(包括經濟、政治等各方面),根據自身的意志,對犯罪、刑事責任和量刑情況所做的法律規定,其主要目的是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和利益。但從刑法的目的來看,與其他相關部門法之間并沒有太大的區別,整個法律體系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的延續性。但這并不是說對于法律部門的劃分是沒有實際意義的,需要知道,社會關系有很多種,而且難易程度、涉及范圍等存在程度性的不同,如果僅僅靠一部法律來對所有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行的。
因此,為了社會治理的有序性和方便性,同時也是為了發揮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作用,往往根據法律所發揮作用的手段的不同而對法律進行部門性的劃分。其中,刑法與其他相關部門法的劃分的主要依據便是處理社會關系的對象,刑法主要是調整社會中有特殊重要性或者說對社會發展的影響達到一定程度的社會關系,而并非所有的社會關系都是刑法所調整的。比如關于民事賠償的問題,由于并沒有達到刑法的量刑標準,因此,不屬于刑法的調整范圍,自然也就不屬于刑法部門中的相關內容。
(二)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程度不同
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強制性條款,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就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程度來看,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其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也往往是出于其他基礎性法律無法加以有效調整和解決的,刑法按照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影響的程度來進行量刑,是最嚴厲的法律,其執行要借助相關的國家機關去強制執行。在社會關系的處理中,對于那些尚未構成刑法的相關行為,可以借助其他相關的法律來進行行為的處理或者協調解決。也就是說,在其他法律無法有效地對相關的社會關系或者行為進行解決時,就要借助刑法的強制力和嚴厲性來進行最嚴厲的懲罰,這也就是刑法中的量刑。從這種角度來看,刑法要比其他相關的部門法律的嚴厲性更高一個層次。
二、我國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存在不協調性的主要表現
一般情況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刑法和其他相關部門法律之間的關系是協調的,能夠共同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從靜態的法理學研究和動態的法律社會實踐行為方面密切聯系,促進社會關系的良性發展。對于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的實際情況來進行有效的補充和完善,通過對于社會上發生情況比較多,影響重大的行為進行刑法的補充和完善,例如由于酒駕行為容易造成較大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因此,國家為了社會治理的需要將酒駕行為列入刑法的調整范圍之內,對該行為加大了懲處力度。
但是,有時候刑法與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關系并不總是協調的,會出現一定的不協調性,影響法律對于社會關系行為的調整。目前我國刑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刑法在內容規范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正如上文所說的一樣,刑法是其他相關部門法的保障性法律,解決的也是其他法律法有效解決的問題。換句話說,一種社會關系行為能夠入刑法的前提是其違法了相關部門法的規定。但是,就目前我國一些行為入刑法或者說定罪的前提性條件規范不明確或者不健全。或者同樣一種行為,刑法與相關部門法的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在量刑方面存在較大的區別。例如在對“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作品”的規定方面,刑法明確規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而在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則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法律制裁的銜接性存在不足
一般而言,違法的社會關系行為往往存在一定的程度性差異,因此,在對這些行為進行認定的目的就是從對社會關系的影響程度來對行為進行合理、合法的處理,使社會關系達到良性的運作。從制裁的力度上來考慮,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與刑事制裁之間是一種遞進式的銜接關系,在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無法對行為進行有效的解決之后,再采用相關的刑法制裁手段來進行強制性的制裁。換句話說,就是其他相關的法律無法有效解決某一行為的前提下,才能動用刑事制裁力量。但是,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并不是按照這種標準走的。比如酒駕問題。并不是所有的酒駕問題都需要納入刑法的刑事中去。筆者認為要根據酒駕對社會安全造成的影響程度來進行相應的量刑,并不是對所有的酒駕行為采取統一的制裁手段。
三、調適原則在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系處理中的應用
面對刑法與其他相關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性,我們要采用合適的行為來加以有效的調適,以促進法律體系中相關法律的聯系性和協調性。從科學發展的角度對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發展來進行相應的研究。調適原則作為處理法律之間關系的重要原則,在刑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行為關系的協調和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們就調適原則在其中的應用進行針對性的研究。
(一)從靜態的角度來調適刑法與其他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
隨著法律行為和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對于法律內容規范表述的準確性和概念的明確化是社會發展的一種重要需求和必然行為。 對于刑法和其他相關部門法中所涉及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的名稱和定義,要采取大眾化的語言來進行嚴謹的表述,因為法律是調整整個社會關系的體系,其前提是要讓法律的內容能夠為社會上的公民正確地理解,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的準確遵守和執行。而在刑法與其他相關部門法的規定中,由于法律的側重點不同,所涉及的語言表述或者調整的重點也有所差異,這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為了提高法律的協調性,往往需要以刑法或者新修訂的法律作為基本版本來對相關的內容進行一定的更新,以體現法律與時俱進和解決實際發展問題的特征。例如,對于民間借貸、融資、財產糾紛等相關內容,要通過相關的法律研究來進行及時的補充和修改,以保障刑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協同性,促進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二)從動態的法律實踐角度來提升法律之間的協同性
正如上文所述及的,刑法是相關部門法的保障性法律,其無論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和程度以及懲處制裁的力度都要高于其他相關的法律,因此,在實際的法律案件處理和實踐中,要以刑法作為重要依據,在法律適用方面,如果達到了刑法的處罰標準,就要適用刑法的相關規定,當然,如果行為的影響沒有達到刑法所規定的程度,則要適用相關的部門法律。同時,在實際的法律實踐和量刑中,要以刑法的內容作為量刑的重要依據,同時要適當考慮相關的部門法,從綜合的角度來提升法律的協調性。
四、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相關理論研究的深入,對于刑法與其他相關部門法之間關系的研究也成為法律界重點探討的問題,在目前的形勢下,法制社會的觀念不斷深入人心,人們的理性思維為法律的適用提供了重要的基礎性支撐。同時,社會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法律體系的要求也在不斷地向前進步,在這種背景下,刑法與其他相關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性成為影響法律之間配合和協同的重要影響因素,如何增強多條法律之間的協同性是法學界研究和實踐的重點問題。我們要通過靜態的研究和動態的實踐來探索增強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調適的重要方式,以促進法律的良性發展。
部門管理細則范文2
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生育服務證》分為第一個子女和再生育子女兩種。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本市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辦理本市《生育服務證》。
第三條 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到女方存檔單位(無檔案人員到其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下同)領取《生育服務證》,雙方存檔單位在《生育服務證》第3頁注明雙方申請人婚姻、生育情況并蓋章后,由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計生部門進行核準辦證。
夫妻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申請在本市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到本市一方存檔單位領取《生育服務證》。外省市一方申請人應提交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和街道、鄉(鎮)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第四條 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應當到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計生部門領取《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或從市或區縣人口計生委網站下載),填寫個人情況及申請理由后,由雙方存檔單位分別在《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上注明申請人婚姻、生育情況并蓋章,提交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計生部門、區縣人口計生委分別進行審批。
夫妻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申請在本市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按前款規定填報《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外省市一方申請人應提交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街道(鄉鎮)和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第五條 申請辦理本市《生育服務證》的夫妻,應當向本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提交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及歷次離婚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還應當提交符合《關于審批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京人口發〔20xx〕12號)相關內容的證明材料。
因第一個子女屬于非遺傳性病殘而申請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應當提交《北京市區(縣)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通知書》。
申請辦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已懷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請人應當向負責核準或審批的本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提交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在內的相關材料。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后,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六條 人事檔案關系存放在其工作單位的當事人,由工作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人事部門負責出具其婚姻、生育情況證明。人事檔案關系存放在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的本市失業人員,由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出具相關證明。申請人的人事檔案關系存放在市或區縣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由存檔部門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人事檔案的本市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為其出具證明。
婚姻、生育情況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七條 夫妻一方為本市戶口、另一方為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申請辦理本市《生育服務證》,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況的證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請人應當提交定居證明、護照、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經公安部門指定的翻譯機構翻譯)。
第八條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華僑,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內定居,申請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 公安部 國務院僑辦關于涉僑計劃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見》(國人口發〔20xx〕103號),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申請人除按照本細則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由僑務部門辦理的華僑身份證明。
第九條 申請人提交的各項證明材料,除個人證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請人。認定申請人不符合辦理《生育服務證》條件的,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答復申請人。
部門管理細則范文3
1、優秀管理人員一名,獎金60元,榮譽證書一本;
2、先進管理人員二名,獎金30元,榮譽證書各一本;
3、“泉美之星”按部門編制的10%名評選,獎金50元,榮譽證書各一本;
4、“服務之星”五名,在部門上報名單里選拔,獎金30元,榮譽證書各一本;
5、“優秀團隊“1個,獎金200元,流動獎旗一面 ;
6、“總經理”特別獎1名,獎金80元,榮譽證書各一本;
7、“鼓勵獎”各部門名,獎金20元。
二、評選條件:
(一)參加評選先進的必備條件,缺一不可。
1、在連續酒店工作3個月以上;
2、遵守考勤紀律,無病、事假 ;
3、品德端正、遵紀守法,無違反酒店規章制度和嚴重違反酒店制度的行為;
4、無打架斗毆及賭博和盜竊等不良現象的。
(二)評選先進的條件細則:
1、優秀管理人員具體細則參照《優秀先進管理人員評選推薦表》;
2、先進管理人員具體細則參照《優秀先進管理人員評選推薦表》;
3、優秀員工具體細則參照《優秀員工評選推薦表》;
4、服務之星具體細則參照《優秀員工評選推薦表》;
5、優秀團隊具體細則參照《優秀團隊評選推薦表》;
6、總經理特別獎具體細則參照《優秀員工評選推薦表》;
7、鼓勵獎具體細則參照《優秀員工評選推薦表》;
三、評選名額:
酒店根據各部門員工總人數、整體素質等情況確定候選人的分配名額,推薦候選人時則按分配名額的10%的比例上報于行政人事部。
四、評選方法:評選活動分為六個階段,
(一)部門提名期。時間每月27日———30 日。
1、各部門一定要以公平、公正、公開為此次評選的工作原則,部門要召開員工大會,要求每位員工都參加評選,充分發揚民主精神,以員工投票總數高低來決定部門申報的各類先進候選人;
2、各部門在推選時應掌握寧缺勿濫的原則,嚴格按標準評選,不徇私情,不湊數;要求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填寫《評選推薦表》,詳細寫好每一位先進候選人個人先進事跡,如《評選推薦表》的空格內寫不完的可另附紙張書寫;
3、各部門要在每月30日下午17點前將各《評選推薦表》提交行政人事部,如逾期未交的則自動放棄評選資格;
(二)人事審核期。時間為每月1日-7日
1、行政人事部收到各部門提交的《評選推薦表》,根據評優資格有關條件進行復核,以確定所有進入公示階段的候選人符合條件。
2、各部門上報的候選員工必須符合評優資格,若行政人事部在復核階段發現存在不符合條件的候選員工,將取消其入選資格,并不再給予所在部門補充名額。
(三)酒店投票期。時間為 每月8日下午14點開始
1、酒店要成立由酒店領導、部門負責人、10名員工代表組成的評選投票小組,名額必須是單數。
2、凡各部門申報先進候選人名單超出酒店核定的總數量時,由行政人事部召集評選小組成員對候選人進行投票,小組成員每人一票,按得票高低選出規定的名額;若同一名額有多人得票相同,可對相同票數的候選人再進行投票表決,直至按得票高低決定。
(四)張榜公示期。時間為每月9-11日
1、公示時間為期3天,;
2、監督內容:凡先進候選人有不符合評選必備條件的現象或其它不良表現的,員工可通過電話、短信、總經理意見信或面談等方式在公示期間內反映,但要求反映的內容必須真實有效,酒店將會為其保密。
3、酒店公示接待人員:
總經理意見箱 ;
4、若有員工提出被選人員存在不符合評優資格,經查證屬實后,取消其資格。
5、如在報批過程中有重大質疑和申訴時,可召集投票評選小組再進行評選。
(五)總經理室審批期。時間為每月11日
1、行政人事部根據張榜公示后的最后名單,確定本次“優秀員工”名單,并于11號上報酒店領導審批。
2、行政人事部為酒店領導審批后的各類先進制作榮譽證書、獎旗及獎金等。
(六)頒獎表彰期。時間為每月15日14點
1、時間為每月15日15點在12層多功能廳召開酒店年度員工大會,會上由酒店總經理等領導頒發榮譽證書、獎旗和獎金;現場給“優秀員工”拍照留念。
2、行政人事部在員工天地張貼紅榜及照片,并把評選結果列入員工檔案作為晉升、提薪的依據。
附件:
部門管理細則范文4
第二條 凡我省境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有償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部門、企業、公司、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稅)。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稅)是指土地使用者將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含連同地面建筑物)轉讓或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所獲收入,按規定向財政繳納的價款。
第四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歸省人民政府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條 土地出讓金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財政部門委托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稅)由地方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管理。
第六條 土地出讓金按以下規定繳納:
(一)土地管理部門以協議、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成交金額全部作為出讓金上繳財政部門;
(二)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應按規定與土地管理部門重新簽訂合同,并按照前款的規定繳納出讓金,(三)通過行政劃撥或財政部門出資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經批準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的,應向財政部門補繳土地出讓金;
(四)土地使用者經批準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要相應調整土地出讓金,并將調增的出讓金上繳財政。
第七條 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稅),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其中土地出讓金的40%上繳省級財政,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地縣分成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八條 土地出讓金作為專項預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土地出讓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必須在次月五日前,將收到的土地出讓金上繳同級財政部門,逾期不繳的除令其補繳外,每逾一天,收取滯納金1一3‰。
第十一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行政或財政出資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非法收入20一50%的罰款。
第十二條 破產的國營企業擁有的行政劃拔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收回出認,出讓金主要用于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和再就業培訓。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收入,其增值額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外,其余額按以下規定上繳財政:
(一)全額預算單位上繳70%;
(二)差額預算單位上繳60%;
(三)自收自支單位上繳50%;
第十四條 外國投咨者為獲取土地使用權所付土地出讓金,須用外匯文付;港、澳、臺商一般應用外匯支付,如確有困難也可用人民幣結算。外匯結算根據中國銀行人民幣外匯牌價換算人民幣。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價格由物價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制定。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財政部門應為檢舉揭發者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以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此相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部門管理細則范文5
第二條計劃生育獎勵對象。
計劃生育獎勵對象為本市農業戶口中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下列人員:
(一)只生育(含抱養、收養)一個子女的農村居民;
(二)純生二女的農村居民;
(三)婚后沒有生育的農村居民。
包括喪偶、離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獨生子女、無子女方配偶等。
同時以上三種人員必須符合《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否則不屬于獎勵對象。
第三條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標準。
凡符合計劃生育獎勵條件的對象,男性滿60周歲之日、女性滿55周歲之日起,按每人每月獎勵80元的標準發放,直至對象本人死亡為止。
各地根據地方財力許可的情況下可適當提高獎勵金標準,提高部分由各縣區財政自行解決。
第四條計劃生育獎勵金的籌集。
計劃生育獎勵金由各級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擔。*縣、*縣、*縣、*縣、*縣由省財政承擔70%,市財政承擔10%,各縣財政承擔20%;源城區由省財政承擔50%,市財政承擔20%,區財政承擔30%。
第五條計劃生育獎勵金單位的確定。
計劃生育獎勵金由各縣區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單位。單位應與各縣區人民政府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簽訂委托計劃生育獎勵金協議書,并按協議規定負責將獎勵金發放到戶、到人。
第六條計劃生育獎勵金的劃撥及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本級財政所承擔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按《辦法》規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劃撥至各縣區財政計劃生育獎勵金專戶。各縣區財政部門于每年2月底前將年度計劃生育獎勵金及時下撥到單位。單位按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鄉鎮(辦事處)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名單,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計劃生育獎勵金直接劃入到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個人帳戶。
各縣區財政部門要建立計劃生育獎勵金專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財經紀律,保證計劃生育獎勵金??顚S茫蝗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用、截留。貪污、騙取、虛報冒領、挪用、克扣、截留各級財政劃撥的計劃生育獎勵金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計劃生育獎勵金的申請領取及計劃生育獎勵對象的資格確認。
(一)計劃生育獎勵金的申請和領取,按照《實施細則》第五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執行,嚴格履行申領程序。
(二)計劃生育獎勵對象資格確認,嚴格按照《辦法》第三條、《實施細則》第二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各有關單位和部門的職責。
貫徹落實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制度是一項政策性強、時間長久、工作量大的工作。各級各有關單位和部門一定要互相配合、各盡其職共同做好此項工作。
(一)村委會的職責,按《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二)鎮級計生辦的職責及權力,按《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三)市、縣區人口計生部門的職責,按《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四)各級財政部門的職責,按《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五)單位的職責,按《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監督管理。
部門管理細則范文6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最新版)
一、為貫徹執行國務院批準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是境外投資有關外匯事宜的管理機關,負責境外投資的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匯回的監督、管理。
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境內投資者把外匯資金或者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輸出到境外,在境外設立各類企業或者購股、參股,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
四、境外投資項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境內投資者(以下簡稱多個投資者)共同舉辦的,按下列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1.同一轄區內的多個投資者,由出資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2.不同轄區內的多個投資者,由投資者協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投資外匯風險審查,該外匯管理部門應將審查結論抄送其它投資者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及資金匯出等事項由各投資者到其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
五、擬以外匯資金在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者,在向經貿部及經貿部授權的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應提供以下資料和證明,由外匯管理部門進行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1.投資所在國(地區)現行的有關外國投資的法令、法規,如:投資法、公司法、稅法等;
2.投資所在國(地區)現行的外匯管制法規,以及有關對境外投資者投資股本、利潤及其它合法收益的管制規定;
3.經投資所在國(地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該投資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報告;
4.經投資所在國(地區)律師事務所證明的合資、合作伙伴的資信情況和該投資項目符合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或享受行業優惠的證明書;
5.由境內投資者主管部門出具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
6.投資回收計劃;
7.我駐外使領館對項目的審查意見或對有關資料的確認意見;
8.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在境外購買公司或企業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該公司或企業近三年的經營情況及有關財務報表。
六、擬以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形式在境外進行投資的境內投資者,在向經貿部及經貿部授權的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除應提交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交投資所用的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的外匯價格的資料。
七、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應在境內投資者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資料和證明后30天之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1.投資外匯風險審查:
(1)投資所在國(地區)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
(2)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
(3)投資所在國(地區)外匯管制狀況;
(4)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
2.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于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其它外匯資金。
八、境外投資項目經正式批準后,其境內投資者應持《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材料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企業建立檔案,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九、境外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應在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之后辦理。匯回利潤保證金存入外匯管理部門指定銀行的專用帳戶。
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確有實際困難的,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按期匯回利潤或其它外匯收益。
十、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等形式進行境外投資的,按下列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1.境外投資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等形式進行的,外匯管理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其境內投資者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的數額或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
2.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以及一部分外匯資金進行投資的,其境內投資者按所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部分按前款規定辦理。
十一、境外投資企業的中方外匯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境外。如屬特殊需要,必須以個人名義開戶的,應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除當地法律規定外,原則上不準以個人名義持有有價證券,如必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則應通過當地律師事務所辦妥所持有價證券實際受益人的有關公證,并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十二、境外投資企業在當地注冊和開戶后,應在30天之內將當地注冊證明及企業開戶銀行、銀行帳號等有關材料,由其境內投資者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十三、境外投資企業依法宣告停業或解散后,其境內投資者應將清算后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財產估價等資料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并將中方應得的外匯資產在清算結束后30天內調回境內,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十四、境外投資企業中方所得利潤及其它外匯收益,如需用作補充其原繳資金不足部分,必須報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如批準同意,其境內投資者應按補充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境外投資企業的中方如需增資,在報經原國內批準部門批準前,須報經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外匯風險審查和資金來源審查,并說明增資的原因和提供該企業歷年的經營情況等材料。如批準同意,其境內投資者應按增資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十五、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投資所分得的利潤或者其它外匯收益,必須按期調回并辦理結匯手續。結匯后的外匯額度,自該企業在當地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全部留給境內投資者;5年后,20%上繳國家,80%留給境內投資者;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等方式進行境外投資所分得的利潤或者其它外匯收益,按上述規定辦理留成。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也可留存一定比例的現匯。
十六、境內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的境外投資企業的財務報表,應經當地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十七、外匯管理部門有權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收支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其境內投資者應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十八、凡境內投資者委托他人進行境外投資的,須報經外匯管理部門和其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并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委托書,受托者所在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受托人資信證書。資金匯出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委托者按期報送受托人使用資金情況、經營情況、利潤回收狀況、財務狀況等材料。
十九、未經外匯管理部門進行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項目,其境內投資者不得匯出外匯資金,銀行應監督執行。
二十、未按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及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的,外匯管理部門可處以境內投資者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境內投資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外匯管理部門依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未按規定報經外匯管理部門作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
2.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私自匯出外匯資金的;
3.境內投資者不按期匯回來源于境外投資的利潤或其它外匯收益,或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挪作他用,存放境外的;
4.不按期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年度會計報表的;
5.未經國內主管部門批準,私自變更境外投資企業資本的;
6.未經批準,境外投資企業以個人名義將外匯資金存放境外的;
7.境內投資者轉讓境外投資企業股份,或者境外投資企業破產按當地法律清算后,不按期將外匯收益調回境內的。
二十二、境外投資企業未按期完成投資回收計劃的,如無正當理由(政治風險、自然災害),外匯管理部門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十三、國內有關金融機構在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將境內投資者的投資外匯資金匯出境外的,外匯管理部門可對其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本細則適用于境外投資企業的再投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