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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的稅收優惠范文1
目前,我國“三農”問題的關鍵,與其說是收入增長趨緩,不如說是就業困難。盡管改革開放以來,已吸收了近1.5億農村剩余勞動力,但在2008年接近5億的農村勞動力中,隱性失業量為4937萬(如表1)。理論上,當前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主要有三個途徑:一是城市就業,通過城市二、三產業發展創造的就業機會吸納農村勞動力;二是農村城鎮化就業,通過農村工業化、城鎮化為農村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實現農村勞動力的就地轉移;三是深化農業內部就業,利用勞動密集取向技術發展農業,調整農業內部生產結構,增加農業產出和深化農業部門內部就業。然而,我國與西方許多發達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中遇到的情況不一樣,在農村存在剩余勞動力的同時,城市也有大量失業,在這種情況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解決要立足于國情和實際,在農業外部和農業內部同時進行。因此,發展我國農業產業化,深化農業內部就業空間具有重要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深化農業內部就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深化我國農業內部就業必要性分析
1.農村剩余勞動力數量依然比較大我國農村人多地少,隨著農業生產力不斷提高,傳統農業能容納勞動力越來越少。另外,還有兩個因素:一是農業生產的季節性造成農業就業人員“3個月種田,9個月賦閑”,季節性(或階段性)勞動力剩余大量存在;二是傳統農業的易操作性和家庭經營中勞作的隨意性。使得農業勞動力就業問題比較突出。雖然,工業化、城鎮化戰略吸納相當一部分農村勞動力,但農村勞動力隱性失業數量依然比較大,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數據和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統計方法,計算我國農村的隱性失業量和隱性失業率(如表1所示)。計算農村隱性失業量的公式為:RDU=RE-TVE-PE-IE-FE-CE,其中RDU為農村隱性失業量;RE為農村總勞動力量;TVE為鄉鎮企業就業量;PE為私營企業就業量;IE為個體勞動就業量;FE為流入城市崗位(民工)就業量;CE為農業可容納就業量。公式右邊的幾個數據中,RE、TVE、PE、IE可直接從《中國統計年鑒》中“就業人員和職工工資”獲得。FE可以采取根據《中國統計年鑒》其他數據進行換算,即先求得農村流動勞動力在城市成功找到就業崗位者占城鎮就業人數的比例,則歷年民工就業量可以用這一比例乘以城鎮就業人數計算得到。最后,CE數據是在滿足一定的農業總產出的要求下,社會對農業的支出成本,主要是勞動力成本和資本成本,最低情況下的固定資產和農業勞動力人數的最優配置。
2.工業化、城鎮化戰略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有限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時期,城鎮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有限,主要表現在:第一,城鎮高失業制約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近年來,伴隨著城鎮國有企業的改革深化、產業結構調整與轉型和金融危機的蔓延,大學生就業困難,城鎮失業率上升。城鎮高失業率的存在阻礙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或流動,資料顯示,從1996年到2007年流入城市崗位(民工)就業人數增加量沒有發生太大變化,但2008年呈下降趨勢;流入城市崗位(民工)就業人數增長率則在1996年達到最大值為4.64%,以后逐年下降,到2008年為-1.66%(如圖1)。第二,鄉鎮企業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下降。無論過去還是現在,鄉鎮企業在創造就業機會、吸收農村勞動力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從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鄉鎮企業的發展轉入低潮,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明顯下降。從圖2可以看出,1992~2008年鄉鎮企業吸收農村勞動力變化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20世紀90年代初期,增長速度每年呈兩位數增加;第二個階段為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波動比較大,但整體上呈下降趨勢,1994年、1997年、1998年分別下降了2.66%、3.39%和3.93%;第三個階段為2000年以后,增長趨于平穩,增長率較低。第三,農村城鎮化戰略,實施結果并沒有預期那樣好。曾有人樂觀地估算,轉移我國2億農村勞動力,只需要把1/4的城鎮的人口規模擴大到5萬人左右。事實上,從1999年《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正式提出“城鎮化”一詞開始,10年過去了,除了一些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外,廣大中西部地區依靠農村城鎮化來轉移農業勞動力的情況并不容樂觀,進一步來說,只有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尤其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農村城鎮化才能得以實施。
(二)深化農業內部就業可行性分析
隨著社會對農業投資不斷增加,農業可容就業人數也不斷增加,據測算,1992年全國農業可容納勞動力就業量為10179萬人,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21.08%;2008年全國農業可容納勞動力就業量為20781萬人,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43.96%;兩項指標2008年比1992年分別多10602萬人和占22.88%。從圖3也可以得知,除2004年農業可容納勞動力就業人數是負增長以外,其他年份都是正增長,其中2005年增長率為15.99%(如圖3)。深化農業內部就業,就是要對落后的農業生產條件、低水平的農業生產結構和傳統的農業經營方式的全面革新,以此來挖掘農業內部就業潛力。
1.農業產業化發展開拓了農業內部就業的“新領域”在我國傳統農業生產中,產前、產中、產后之間的應有聯系被截斷,農業僅僅是社會一個生產部門,而非完全意義的一個產業,尤其農業的產前和產中環節與加工和流通的產后環節相脫節。這種傳統農業發展模式不僅造成農業相對效益低下,而且也使得農村勞動力在農業內部就業渠道局限于農業生產部門,其結果是,一方面農民增收面臨著困難,另一方面大大降低了農業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通過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化經營,按照市場機制組織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則可以形成農村勞動力在農產品生產、加工和銷售與服務部門等多渠道就業的格局,既可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又可為勞動力的轉移提供空間。據專家測算,全國農產品加工產值每增加0.1個百分點,可吸納230萬人就業,每個農民可增收190元。
2.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農業和新型現代農業勞動密集型農業主要是指畜產品、糖料以及水果、花卉等農畜產品生產業。與傳統勞動密集型農業不一樣,這一產業的特點,不僅受土地資源的制約較弱,而且創造的附加值高,可以吸納更多農村勞動力就業。新型現代農業類型很多,比如休閑農業、特色農業和觀光農業等。發展這些農業類型既能促進當地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又能提高農民收入,促進農村勞動力就業。因此,通過開發庭院農業、發展生態農業、立體農業和精細農業等等,可使有限的土地容納更多的勞動力就業。
3.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目前,我國農業水利設施薄弱,農村的道路、橋梁、通信的公共基礎設施還滿足不了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要求,加強農業水利設施和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是提高農產品生產、價格、流通的能力,保證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而農業水利設施和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又不要求勞動力具有復雜的技術。同時,當前面臨著難得的機遇:一是公共財政資金逐漸向農村傾斜,國家大幅度增加對農業水利設施和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二是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改善是實行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點。利用此契機,可吸納大量的農村勞動力。
三、深化我國農業內部就業的稅收政策問題
目前,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農業產業化的發展、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以及深化農業內部就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從政策的操作及效應層面來看,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體現在:
(一)稅收優惠割裂了農業產業鏈條的連續性,制約就業帶動效應
農業產業化是包括種植(養殖)、收購、初加工、深加工直至銷售的一條完整的產業鏈條?,F行農業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所得稅上,流轉稅方面優惠不夠;二是在加工環節上,主要涉及初級農產品和初加工農產品,而精深加工的農產品則沒有惠及;三是在流通環節中,主要集中在生產環節,缺乏流通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農業稅收優惠范圍只涉及某個稅種或某個加工環節或某個流通環節中,這就割裂了農業產業鏈條的連續性,也相應提高了農業產業化企業的稅負,對農業產業化發展和農業產業鏈形成產生不利的影響,也制約農業產業鏈的就業帶動效應。
(二)增值稅稅負不合理,影響農業生產、投資的積極性
現行的增值稅稅負不合理,影響了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熱情,也影響農業生產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投資的積極性。在基礎農業方面,農戶或農業生產企業銷售農產品免征增值稅,但同時要求其購進的如農藥、農膜、農機等生產資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這使得其為生產成本負擔13%的增值稅。對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產品的一般納稅人企業來說,對農業初級產品實行13%的增值稅扣除率會增加按17%繳納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企業的負擔,由此造成深加工產品稅率與原材料進項抵扣率之間的差異,這樣一來,由于“高征低扣”,使從事農產品深加工的企業增值稅稅負高于其他行業的企業。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過窄、形式單一,沒有考慮就業因素
我國涉農企業所得稅優惠存在范圍過窄、形式單一的問題。范圍過窄主要表現在:從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來看,對于基礎農業,從事一般基礎農業生產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具有一定收益的特色基礎農業生產的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加工農業,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初加工環節,而對于能增加農產品附加值的精深加工企業,缺乏相應的稅收優惠支持;對于流通農業,能夠促使大批量農產品快速流通的大型農產品批發公司,稅收優惠支持不夠?,F行涉農企業所得稅優惠形式單一,主要是優惠稅率和稅收豁免,缺乏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納稅扣除等其他間接優惠形式。這些涉農企業所得稅優惠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是,沒有考慮吸納農村勞動力就業給予一定稅收優惠,不利于個人和企業對農業投資的增長,也不利于提高農業內部勞動力就業的能力。
四、國外經驗借鑒
世界各國都通過制定和實施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營造有利于發展本國農業的稅收環境,加大稅收對農業的支持力度,增強農業吸納就業能力。國外農業稅收制度主要包括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
(一)流轉稅
在流轉稅方面,主要有關稅和增值稅(也有征銷售稅),關稅包括出口關稅和進口關稅。出口關稅只有極少數國家往往對少部分產品征,進口關稅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開征。只要開征增值稅的國家,征稅對象一般都包括農產品。但大多數國家對農業產品征收增值稅時采用低于基本稅率的特別優惠稅率,盡量減輕農民的稅收負擔。例如,在德國,對于農業產品,銷項稅率為11%,但投入物稅率為8%可作進項稅額抵扣,其實,最終農業企業也無需繳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差額,而是政府作為一種額外的財政支援形式由企業保留。在西班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特點就是給予納稅人靈活的繳納方式選擇,即農業生產者可以理性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稅收繳納方式,從而可以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具體來說包括三種方式:一是對農業實行特別優惠稅率,農業產品的增值稅率為4%;二是簡單增值稅,對農業生產者出售農產品收入加上補貼按2%比例征收增值稅;三是一般增值稅。同時,為鼓勵本國農業的生產和投資,政府規定對于投資農業而購買機械設備和其他投資的,在三年內退還全部所征稅款。
(二)收益稅
在收益稅方面,主要有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西方發達國家一般對農業生產經營所得征收統一的公司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發展中國家有的征收統一的的公司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有的單獨征農業所得稅(如土耳其、印度等)。為了鼓勵農民、農業企業及涉農相關企業的生產和投資積極性,大多數國家采取了多項稅收優惠措施減輕農民、農業企業及涉農相關企業的收益稅負擔。例如,美國政府規定,農業生產者個人和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記賬方法,允許農民在計繳個人所得稅方面采用“現金記賬法”,減少應納稅基數,從而減輕農民的稅收負擔。同時,美國《國內收入法》中明確規定農產品加工(包括初加工和深加工)企業在納稅申報時要采用加速折舊法。德國政府規定,對農業企業及涉農相關企業的純收益平常按事業年度來計算,而征稅時調整為征稅年度來計算,以降低其應納稅額。對于個人所得稅,農業生產者可在收到農產品的銷售款后扣除各項生產所需的開支才向稅務部門報告納稅,這樣,農業生產者可以通過從當年收入中減去購買生產資料支出的方法,減少應納稅額,同時還會根據農業生產者的家庭成員人數給予一定的免稅額等。
(三)財產稅
在財產稅方面,主要有遺產稅、贈予稅和土地稅,以及歐美等國對個人和公司專門征收的財產稅等。土地稅主要對土地所有者征收,按稅種屬性和計征標準劃分,土地稅大體有土地收益稅、土地所得稅、土地財產稅三類。財產稅方面大多數國家也給予稅收優惠,例如,美國政府規定計繳遺產稅時農地價值可以按照實際的農業用途估算,用這種估算方法的農地價值一般要比按照市場價格計算低30%~70%,從而減少農業經營的稅收負擔。同時,對農業經營者還可以延緩遺產稅的支付期限,規定農場主的遺產稅可以在財產擁有人死亡5年后開始繳納,并在一個更長的時期(2~10年)內按4%年利率分期繳納完畢。西班牙則對從事農業的土地和財產不征收財產稅,只征收土地稅,農村按評估價值征收0.06%稅率的稅收,而對資產總額在10.8萬歐元以下的土地和財產免于征收土地稅。從上述稅收內容中可以看出,歐美等發達國家都非常重視運用稅收政策來扶持農業的發展,稅收優惠有如下共同特點:一是與其他產業相比較農業稅收優惠力度大,無論是流轉稅還是所得稅、財產稅,要么農業生產者不負擔稅負,要么負擔稅負要遠比其他產業低得多;二是優惠范圍大,不僅包括基礎農業還包括加工農業和流通農業,不僅包括流轉稅、所得稅還包括財產稅,稅收優惠涉及農業產業鏈每一個環節;三是優惠形式多樣,不僅包括稅收豁免、優惠稅率還包括加速折舊、納稅扣除等間接稅收優惠形式。這些政策都充分體現了各國政府提高農民收入,增進農民福利和促進農業發展的宗旨,稅收優惠和稅收鼓勵已成為政府扶持農業發展、深化農業內部就業的重要手段。
五、深化我國農業內部就業的稅收政策建議
我國涉農稅收政策應本著“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針,充分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職能,在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延長農業產業鏈的同時,也延長就業鏈。
(一)稅收優惠覆蓋整個農業產業鏈同時,形成其就業鏈
首先,采用加工“增加值比”的方法界定初級加工和精深加工,繼續保持對基礎農產品和初級農產品生產稅收優惠,加大對以農產品和初加工產品為原材料進一步精深加工的涉農企業稅收支持力度。其次,研究制定農產品流通環節的稅收扶持政策,一方面,培育和發展一批有規模、有效率,按照市場機制運作的農產品綜合或專業市場;另一方面,培育大中型流通企業,加快農產品流通服務業的發展。最后,積極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在較短的時間內培育出一批引導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骨干力量,從而大幅度提高農產品加工工業增加值,帶動更多的農戶和生產基地,吸納更多農村勞動力就業,促進農民穩定增收。通過稅收優惠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延長產業鏈,使每個鏈條都可以吸收大量勞動力就業,從而形成就業鏈。
(二)加大稅收優惠刺激農業生產和投資,吸納更多勞動力就業
農業產業發展需要社會資金大量不斷投入,社會資源重新合理配置,通過加大農業稅收優惠刺激社會資金投入農業生產、加工和銷售,吸納更多農村勞動力就業。在增值稅方面,首先,減輕農戶或農業生產企業生產資料稅收負擔,解決基礎農業生產成本高的問題。經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農戶或農業生產企業憑借其購入農藥、化肥、農用機械等農業生產資料取得的普通發票,即可退還購買生產資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或稅額由政府按畝平均分配補給農民。其次,稅收減免政策從生產延伸到加工、銷售,降低農產品加工業(包括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增值稅稅率,促進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的壯大。對從事農產品加工的一般納稅人企業,不論加工程度深淺、規模大小、所有制形式差別,均適用13%的增值稅銷項稅率,解決“高征低扣”問題。最后,在不違反WTO規則的前提下,提高我國進口且屬國內弱勢農產品的關稅稅率以保護弱勢農業產業發展,同時,考慮到WTO允許對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我國農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實際情況及大多數國家對其農產品進行財政補貼,對我國出口農產品實行零稅率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首先,直接降低農產品加工企業所得稅稅率,按照20%優惠稅率征稅并給予新辦企業一定期限的所得稅減免;其次,在計算農產品加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其采用加速折舊方法,促進其技術改造,提高加工產品的科技含量;再次,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稅額,鼓勵社會資金投資于基礎農業、加工農業及農產品的流通領域;最后,參照企業雇傭殘疾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涉農企業所雇用的農村勞動力的工資加計扣除標準給予扣除,這樣既減輕了涉農企業的負擔,又鼓勵其雇用更多農村勞動力,從而解決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問題。
農產品的稅收優惠范文2
一、現行涉農稅收政策及其存在問題
在農業稅取消后,目前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上,消費稅、關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等方面也有少量涉農優惠。這些政策的執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產品經營者和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稅收負擔;支持農產品的擴大出口稅收政策,促進了我國農產品競爭力的增強;支持農村多種經營、涉農服務和鄉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較好地發揮了稅收在農村經濟建設、服務體系構建中的政策引導作用,推進了“以工促農”,為新農村建設和現代農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是,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求相比,現行稅收政策還存在一些局限。如: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優惠對象大部分局限于農業企業及涉農企事業單位;對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鄉鎮企業缺乏重點支持,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支持不足;在促進農業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現代化轉變方面缺少有力的激勵措施;稅收政策對新農村環境建設,特別是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的支持相對滯后,不利于各種經濟成份進入農業、農村領域參加新農村建設;對發展農村特色產業和資源開發利用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農村剩余勞動力城市就業待遇難保證等。
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村經濟,始終是新農村建設的中心任務。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以來“創造條件,逐步統一城鄉稅制”的稅制改革思路,本著“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針,改革和完善農村稅收制度,既要體現稅收的收入功能和利益分配功能,更要體現激勵和約束功能。取消農業稅,并非廢除農民的納稅義務,這只是國家對農業“休養生息”的一項舉措。從遵循稅收公平原則,防止“稅退費進”,以及提高政府農村公共品供給能力角度看,調整和完善涉農稅收政策很有必要。
二、逐步統一城鄉稅制的總體思路
按照統籌規劃、經濟穩妥、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原則,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稅收制度應有利于促進農業生產力發展,有利于提升農業現代化、產業化和市場化的水平,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率,引導和鼓勵農業產業化經營,有利于促進農業供求均衡,保障農民收入。統一城鄉稅制并不是將現有的城鎮工商稅制照搬到農村,應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設計符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制度。
(一)建立適合農業特色的增值稅制度。開征農產品增值稅,把農產品作為商品,有助于促進農村居民和涉農企業大力發展農業商品化生產,促進農業生產者主動改良品種,提升產品質量,提高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對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的銷售在零售環節應改變一律免稅的做法,規定起征點,采取低稅率。為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應考慮對農業投入實行稅收減免,以體現對農業生產的扶持和優惠。
(二)建立體現促進農業發展的所得稅制度。農村的所得稅制度主要針對農業生產經濟組織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完善土地使用稅制度,通過對土地級差地租的稅收調節,鼓勵農村土地向農業生產大戶集中,促進農民實行規?;a。
(三)建立保護農業資源的消費稅制度。在現有環境保護和促進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基礎上,可考慮對部分價格過高的“土特”產品、貴重或非生活必需品等進行消費稅調節,以保護農村生態環境和促進農村資源合理利用。
(四)調整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用途,加快農村公共事業的發展。黨的*報告明確提出,要“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為體現城市支持農村,可將城市維護建設稅擴展為城鄉維護建設稅,推動農村公共事業的發展。
三、改革完善分稅制,增強地方在城鄉一體化建設中的自我發展能力
城市化是指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從傳統落后的農村向先進的城市升級轉化的過程。稅收政策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應立足實際,找準定位,在推進城市化的進程中有所作為。針對現行分稅制下事權財權不相適應,不利于公共財政的建立、完善和城鄉一體化建設的問題;有必要進一步明晰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權劃分,在事權下放給地方的同時把必要的財權歸地方,使地方有充沛資金滿足城市化建設所需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有必要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限,使地方可以結合城鄉一體化建設的不同模式和不同特點自主調節、配置地方資源;有必要不斷完善支出結構,加大財政對“三農”支持力度,加快農業部門的現代化,防止城鄉差別過大,農民盲目流動引起“城市病”發生。
四、調整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推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農產品的稅收優惠范文3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涉稅管理存在的問題
1、專業合作社稅收政策掌握較少,納稅意識淡薄。通過了解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興辦情況,每個地區都存在掛牌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不少,但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較少,還有相當數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游離于正常稅收管理之外的現象,這說明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納稅意識不強。
2、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不規范,財務核算不健全。(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具體財務核算管理還沒有成熟經驗,個別細節沒有明確。譬如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本社農民成員之間的核算應該使用何種憑證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確。(2)部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不純,是以追求政策支持和信貸支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為目的,他們不愿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為的造假賬來應付管理。
3、稅務機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日常監管力度欠缺
缺乏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征收管理辦法。雖然出臺了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在稅收征管的程序針對其特殊情況的相關規定的修正嚴重滯后,至今沒有具體詳細的規定出臺和成型的管理經驗,這使得稅收管理無章可循。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涉稅管理的建議
1、認定免稅資格,保證涉稅信息準確。應定期從工商部門取得開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對超期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應及時與企業溝通,責令其補辦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管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出免稅資格申請的,應堅持實地調查與資料備案同步,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審批免稅,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及時征收稅款。
2、做好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要有計劃的對一線農村稅務管理員開展業務培訓,幫助他們熟悉和掌握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只有一線農村稅務管理員真正吃透相關法規政策,才能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時,各級稅務機關,尤其是農村稅務所(分局)要加強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將關于專業合作社的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采取各種方式,幫助其吃透政策、用好用對稅收優惠。
3、規范發票使用規定,加強發票管理和審核。農民專業合作社既可以收購其成員和非成員的產品對外銷售,又可以向其成員和非成員銷售生產資料等,其成員具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與所屬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交易和結算關系,因此在發票的使用上建議上級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收購其成員和非成員的產品均可以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如果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收購其成員產品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不允許抵扣,向其成員和非成員銷售生產資料、對外銷售產品均可以開具普通銷售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是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開核算,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修改完善稅收征管系統相關模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涉稅信息采集中關鍵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行業分類和稅種核定進行明確,結合綜合征管軟件系統和增值稅免稅農產品規定的要求,將其列入“批發業”中的“農畜產品批發”或“食品、飲料及煙草制品批發”等類別比較合適,如果以加工為主的,也可以列入“制造業”中的“農副食品加工業”的有關類別;對綜合征管軟件系統的相關模塊進行必要的調整,完善稅務登記表格和內容、農民專業合作社免稅資格認定項目等,增加免稅項目類型和免稅項目原因等文書審批選項。
5、構建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征管長效機制。做好與當地農業主管部門相關管理機構的信息溝通工作,及時對相關農業專業合作社可能的農產品產量,提供勞務的能力等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確保交易的真實性。
農產品的稅收優惠范文4
【關鍵詞】增值稅 優惠政策 措施
一、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內涵及其應把握的原則
稅收優惠是國家稅制的組成部分,是政府為了達到一定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通過給予一定的稅收收益而對納稅人實行的稅收鼓勵。稅收優惠反映了政府行為,是通過政策導向影響人們生產和消費偏好來實現的,也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不把實施稅收優惠作為引導投資方向、調整產業結構、擴大就業機會、刺激經濟增值增長的重要手段加以運用。一般來說稅收優惠包括:稅收減免、優惠退稅、虧損抵補、加速折舊、稅收抵免、稅收饒讓六種形式。
二、我國現行增值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1、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破壞了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在目前我國實施非最終環節減免稅的情況下,使得下道環節的企業因上道環節減免稅未能獲得可抵扣的稅款而不僅要負擔本環節創造的增值額應負擔的稅金,而且還應負擔以前各環節已繳或減免了的稅金,使其稅金支出大為增加。另一方面,如果免稅經銷商出售的免稅商品不是最后的銷售,而是作為生產經營投入物進入下一階段的生產經營,則免稅產品銷售價格中包含的稅金因素,將成為一切購買該產品以制造新產品的成本。即使用該免稅商品生產的產品完全是增值稅系統的一部分,生產者也無法要求對其生產投入物予以免稅,從而使得這一部分稅金在以后的環節不作為增值稅額被重復征稅。
2、稅收優惠政策不確定性加大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增值稅稅制實施十幾年來,幾乎每年都有新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出臺,這些政策讓納稅人難以適從。有的優惠政策專門針對特定的納稅人,并且不時有補充文件擴大適用范圍,這使得稅收優惠政策更像是權力博弈的結果,損害了稅制的嚴肅性。有的優惠政策出臺并不影響增值稅征稅總額,而只是改變增值稅在不同環節納稅人之間的分布,這會給納稅人帶來難以預期的稅收影響,干擾企業間的正常競爭,影響產品的正常競價。有的優惠政策本身帶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比如民政福利企業的政策界線不明確,給納稅人帶來了困惑:如果依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而大膽突破,害怕稅務機關嚴厲的懲處,但謹小慎微又會增加經營成本。有的優惠政策直接針對購買對象,但企業在組織生產前無法確實地知曉自己的銷售對象。而對稅收優惠的日常管理不到位,誘導納稅人鉆政策空子,采取種種手段套取稅收利益,形成新的逃、避稅途徑,典型的如各種假合資企業和假福利企業等。
三、發達國家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借鑒
1、廣泛的增值稅征稅范圍。增值稅主要表現為商品勞務稅,因此,理想的增值稅應是一個征稅范圍具有普遍性的稅種,其征稅范圍應包括農林牧業、采礦業、制造業、能源交通業、商業及勞務服務業等各行各業。從國際上開征增值稅的國家來看,凡增值稅課稅范圍覆蓋到零售環節的國家,除對商品銷售普遍課征增值稅外,幾乎都把勞務提供列入增值稅課稅范圍,盡管征收范圍有寬有窄,但總的趨勢是征稅范圍不斷擴大,從而使增值稅不斷的由選擇征稅而趨向于普遍征稅。
2、規范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免稅是人們所熟知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但卻因增值稅的特殊計稅依據及計稅方法而使其免稅問題變得復雜,增值稅免稅的規范與否,直接涉及一國增值稅制的科學與否,而眾多分析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結論:增值稅免稅不一定是一種稅收優惠,增值稅的內在機制是十分排斥免稅的。因此各國在增值稅免稅的范圍除了涉及確實需要鼓勵的項目和有助于改善增值稅累退性的項目外,還包括一些難于征稅的項目。與我國不同,許多國家的增值稅免稅并不表明政府不再對這些項目征收其他商品勞務稅。此外,有些國家還具有免稅權放棄的規定,即免稅經銷商放棄稅法給予的免稅而選擇作為納稅人,以獲得稅收抵扣權,從而納入增值稅的正稅范圍。在各項免稅政策中,要著重關注農業免稅政策。稅法可以采取對農業投入予以免稅和允許大農戶選擇按正常增值稅制度納稅相結合的政策。在具體操作中,國外一般將農民作為納稅人看待,實際征收中允許農民根據一定的法定條件自愿選擇免稅或納稅。如選擇征稅,就必須按規定建立會計賬簿,按正收程序納稅,即購進農業投入品是按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銷售農產品時開出發票將增值稅作為價格的附加,向其購買者收?。蝗邕x擇免稅,則可獲得銷售額一定比例的進項稅額補償,它等于加價比例乘以銷售價格。銷售額比例統一,適用于所有農民,該加價可以作為農產品購買者的進項稅額從其銷項稅額中扣除。
3、增值稅與其它商品勞務稅配合使用。大部分國家為了避免增值稅和另一種誰對同一筆交易雙重征稅,對已征其他間接稅的交易項目免征增值稅,或免征增值稅的項目另外征收其他間接稅。目前,世界發達國家在以“降低稅率、拓寬稅基”為主要措施對所得稅制改革之外,還謹慎地改變稅種組合。這種稅種組合的改變通常是指從個人所得稅向一般消費稅如增值稅的轉變。自20世紀60年代中期特別是80年代中期以來,發達國家普遍開始征收增值稅,各國在開始征收增值稅時平均稅率為12.5%,到1996年平均稅率為17.5%。增值稅與其他商品勞務稅配合使用,有利于協調商品稅與所得稅的比重,提高其運行效率。
四、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的具體政策選擇
1、加強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管理。增值稅納稅主體制度改革的理想目標是實行單一主體制度,在普遍推廣稅控裝置的同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降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門檻,逐步將所有納稅人都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但考慮到增值稅征收管理技術的原因,近期可行的選擇方案是合理界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一方面通過降低一般納稅人標準,將一部分小規模納稅人轉化為一般納稅人;另一方面放寬對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限制。小規模納稅人所購進的貨物,在以前環節已經按照17%或13%的基本稅率征收增值稅,本環節的征收率也是按照工業基本稅率換算過來的,整個經營活動都已按規定稅率完稅。因此,對小規模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上確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允許按17%或13%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開具發票,并由下一環節進行抵扣。這樣既符合增值稅原理,又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可以改現行起征點政策為免征額政策。這樣做的理由在于:首先,免征額對所有小規模納稅人都采取一視同仁的優惠政策,保證了增值稅的中性和公平原則。其次,實行免征額可以從根本上解決起征點臨界點的固有缺陷。起征點改為免征額,在使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福利不變的同時,使起征點以上的納稅人境況也相應變好,從而實現帕累托改進。要進一步要加大稅法宣傳力度,針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負責人、辦稅人員,宣傳有關小規模納稅人的一些政策,明確建賬建制、發票使用、偷稅及其法律責任等,使其真正做到知法、守法,自覺誠信納稅。
2、降低低稅率商品適用的稅率,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根據我國國情,適用低稅率檔次的貨物的具體范圍應限于下列三類:一是煤炭、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水力發電等資源性產品;二是勞動密集型產品,如繡品等;三是計算機軟件等科技含量高的產品。第一類產品屬于中間環節的產品,一般不會進入流通領域,生產企業(包括專業批發企業)銷售產品表現為單一性,不會帶來企業核算與納稅的操作困難,且隨著稅款抵扣機制的運行,增值稅的總體收入并沒有減少。對這些產品實行低稅率有利于生產經營此類產品且核算不太健全的小企業與個體經營者遵從稅法。第二、三類產品特征明顯,便于識別,在稅收征管中不會出現太大的操作困難。對比我國現行政策,在增值稅優惠政策改革中,對第一類產品可確定10%的稅率;對第二、三類產品可確定6%左右的稅率。同時伴隨我國增值稅制向消費型增值稅過渡的趨勢,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不斷拓展,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郵政電信、金融保險、旅游服務等服務業將先后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對這些行業增值稅的設計要事先進行全面測算。向消費型增值稅過渡是增值稅改革的目標與方向。在增值稅尚未實施全面轉型之前,建議在增值稅條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項目的條款。運輸支出是商品成本的重要組織部分,應該進入允許抵扣的范圍,現在運輸發票雖然已納入抵扣范圍,但并不能根本解決這一問題。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將運輸業并入增值稅征管;對高新技術企業購進的用于科技開發、研制與試驗的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允許分期分批實施抵扣。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將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密切相關的交通運輸、服務業等行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
3、規范涉農稅收優惠政策。今后應進一步提高農民銷售農產品繳納增值稅的起征點,將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全部放開,讓所有的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同時,對農業生產資料征收規范的增值稅,取消農業生產資料的稅收優惠。在免征增值稅的情況下,一些農資企業本身稅負偏重。配套采取以下兩項措施有助于減輕農資企業的稅負:一是對農資企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其完全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二是進一步擴大征稅范圍,以實現對農資企業購進原材料進項稅金的完全抵扣。在取消農業生產資料稅收優惠的基礎上,要對農業生產者實行退稅,即在對農資企業征收正常的增值稅的基礎上,取消現行通過優惠農資企業間接優惠農民的做法,對出售農產品的農業生產者按其出售農產品的數量退還其產品中所包含的增值稅。由于出售越多,所獲退稅越多,其對農業生產者從事糧食生產積極性的激勵作用將更為有效??尚械牟僮鳛椋簩盗枯^少但財務健全,且銷量達到一定規模的大農場、種植大戶單獨實施退稅;而對大量的一般農戶通過農村經濟合作社進行整體退稅,由農村經濟合作社領到退稅款后,再分發給各售糧農戶。
4、逐步取消免稅項目。我國免稅項目改革,一是要全部取消對進口和境內采購及其設備實施的增值稅減免政策,包括稅收減免、先征后返等,以體現國民待遇。二是要取消現行眾多的不規范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優惠方式。要逐步取消增值稅減免稅政策,根據增值稅原理并經測算和對比分析,增值稅在任何一個環節減免,都是在不同環節之間的重新調整稅負,上一環節減免的稅款在下一環節又被補征回來。由此可見增值稅是一項系統工程,在增值稅轉型工作中需要各方面政策的配套進行。我們應該遵循增值稅這一中性特征,充分發揮其收入功能,而盡量避免將其作為稅收調控工具使用。要調整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如果將增值稅擴大到所有勞務領域,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大幅度減收,將面臨重新劃分增值稅的分成比例問題,也可考慮采取相應的針對性的轉移支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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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的稅收優惠范文5
關鍵詞:和諧社會,綠色生態型社會,公平性社會,創新性社會,稅收政策
引 言
和諧社會,是指社會系統的各個部分、各種要素處于一種相互協調、良性互動的狀態。和諧社會包括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及公共治理的和諧,是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的綜合。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我們拓寬視野,運用多種手段,統籌各種社會資源。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在實現和諧社會的綜合目標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設綠色生態型社會的稅收政策
1.通過稅收調節,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循環經濟是指通過資源循環利用使社會生產投入自然資源最少、向環境中排放的廢棄物最少、對環境的危害或破壞最小的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從本質上改變了傳統經濟呈現的“資源—產品—廢物”的線型增長方式特征,表現出“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循環發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資源支撐人類社會無限增長的必然趨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為達此目的,一是開征原生材料稅、生態稅、填埋和焚燒稅、開征垃圾稅或垃圾收費,達到通過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和再利用來發展經濟。二是對銷售工業余熱、熱電聯產、煤氣綜合利用項目給予稅收優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稅形式。三是通過稅收優惠大力推行節能產品,對循環經濟的科研成果和技術轉讓可以通過免征營業稅加以鼓勵。四是繼續執行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通過征稅措施嚴格限制過度包裝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數量和范圍。五是改革現行的資源稅,強調其懲罰性,對資源稅的征收采用累進制方式,將資源的使用量劃分檔次,不同的檔次適用不同的稅率,稅率逐級跳躍式增加。
2.建立綠色稅制,保護生態環境和合理開發資源。(1)開征環境保護稅。將現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氣污染等收費制度改為征收環境保護稅,建立起獨立的環境保護稅種。(2)加大消費稅的環境保護功能。首先,對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如高檔家具、高檔一次性紙尿布、高檔建筑裝飾材料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其次,對導致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如大排量的小汽車、越野車、摩托艇,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把煤炭、電池、一次性塑料包裝物及會對臭氧層造成破壞的氟利昂產品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第三,對于資源消耗量小、循環利用資源生產的產品和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綠色產品、清潔產品,應征收較低的消費稅。如對無鉛汽油可實行較低稅率,對達到高排放指標(歐ⅲ)的小汽車可以給予一定優惠。(3)增強并完善資源稅的環境保護功能。首先擴大征收范圍。應該在現行對7種礦產品征收資源稅的基礎上,將那些必須加以保護性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森林、草原、灘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資源。其次調整計稅依據。把現行的以銷售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調整為以產量為計稅依據,并提高單位計稅稅額。第三將現行其他資源性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并入資源稅,并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等也并入資源稅。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勵資源回收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提高資源的利用率。(4)完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推動環保產業發展。除繼續保留我國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稅中增加對企業生產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給予減免增值稅的優惠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革工藝、改進生產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免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實行加速折舊的規定。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二、建設公平型社會的稅收政策
1、實現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稅收政策。目前我國的區域發展戰略實質上是一種地區間梯度發展戰略,輪番給出發展重點,輪番進行政策傾斜,輪番推出區域優惠。這種被扭曲的區域發展戰略從客觀上加劇了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我國的經濟結構調整要按行業來進行,相應地稅收政策的調整也要根據行業來推進,建立稅收政策的行業導向機制。
在企業所得稅的調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礎產業,采取投資和資源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并實行加速折舊和再投資退稅或給予投資稅額抵免,以保證投資者較快收回資本和獲得較高的利潤。
在增值稅的調整上,目前在東北地區推行的消費型增值稅試點對東北地區內的行業有利,從全國范圍來看,會出現同為冶金行業的鞍鋼和武鋼稅負不均,同為汽車制造業的二汽比一汽的稅負重,不利于整個產業結構的調整,影響了全國范圍內的公平競爭。加劇了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變區域性試點為行業性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對行業(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工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軍品工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統一先允許對當年新購進的機器設備應扣稅款給予實際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對所有行業的消費型增值稅。
2、實現公平分配的稅收政策。(1)完善個人所得稅,體現稅負公平。一是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模式。二是健全費用扣除制度。稅制應該更多的考慮納稅人不同稅收負擔程度,根據納稅人的不同身份分別制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級次和稅率,并要綜合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成員人數和子女教育費用等。應隨著通貨膨脹率和收入水平的變動對扣除標準進行相應調整,即實行“指數化”,消除物價變動對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影響。三是逐步拓寬稅基。取消或減少某些特定的稅負減免項目,把原來未列入應稅項目的收入如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資本利得等歸入綜合所得之中;對于附加福利有市場價格的按市價計算,無市場價格的按國家統一規定標準計算,嚴格管理予以課稅;對個體工商戶或個體專營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四是依法治稅,加強征管。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建立雙向申報納稅制度及交叉稽查處罰制度。盡快推進個人財產、存款實名登記制度。(2)統一內外資企業兩套稅制,體現環境公平。一是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并與現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相銜接。二是將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合并為統一的房產稅。三是將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合并為統一的車船稅。四是將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稅合并為統一的土地使用稅。五是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徹底實現內外資企業稅制的統一。(3)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調節存量財產的公平。根據當前我國的情況,遺產稅征收的起點應當高一點,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進稅制,建立向慈善機構或其他公益事業捐獻免納遺產稅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勵人們捐獻。同時為了防止遺產稅應納稅人事先轉移、分散財產,遺產稅與贈與稅應同時出臺。(4)改革消費稅制,體現消費公平。一是根據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變化,進一步將一些高檔消費品列入征稅范圍。例如高級皮毛及裘皮制品、別墅、摩托艇、房車、沙灘車、高檔家用電器等高檔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并制定較高的稅率。對某些高消費行為征收消費稅。為充分發揮消費稅引導消費、調節分配的作用,應對某些高消費行為在征收營業稅的基礎上再征收消費稅。如高爾夫球、賽馬、垂釣、射擊等高檔體育活動和休閑行為,高檔夜總會等娛樂行為,高檔美容美發、瘦身、洗浴、影樓等場所的消費行為。二是鑒于摩托車已成為大眾化的交通運輸工具,建議降低或取消對摩托車征收消費稅。三可以考慮將更多地應稅消費品和全部的應稅消費行為,明確在零售環節或消費環節實行價外征收,突出消費稅的特殊調節作用。(5)開征房地產稅(物業稅),調控房地產價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來越多的城市居民擁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體也將購買住宅作為保值投資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經成為區分人們財富多寡和貧富差異的標準之一。將房地產保有環節征收的稅種合并為房地產稅,并同時設置起征點,實行累進稅率,以照顧弱勢群體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對富人的財產和收入起到調節作用,避免其多購房進行投機而造成房價的不正常上漲;另一方面也是轉變地方政府職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會治安、環境保護和執法情況,改善居住條件,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這個地方的房價才會上升,政府收的房地產稅也會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個良性的穩定財源。
3實現城鄉協調發展的涉農稅收政策的調整。 2006年全國范圍內全面免征農業稅后,農民作為一個社會階層,仍然應有納稅義務,這也是取得國家公共服務的前提和條件。涉農稅制的改革的遠期目標是構筑農工商業統一的財產稅、流轉稅、所得稅及社保稅組成的一元復合稅制。并以財產稅作為地方基層政府的主要稅收收入,徹底解決現行城鄉二元稅制的種種弊端。在現階段,可以考慮以措施:
(1)對某些收入高的種植、養殖大戶征收個人所得稅,作為在農村開征個人所得稅的試驗。(2)在企業所得稅的調整上,對農副產品鏈式產業化開發的企業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推進農村工業化的進程。(3)在增值稅政策的調整上,一是提高農民銷售農產品繳納增值稅的起征點;二是取消對農民同時銷售農產品和其他非農產品時,農產品銷售額要占整個銷售額一半以上的限制,規定只要農民銷售中含有農產品的,銷售額達不到起征點的,也不繳納增值稅;三是提高收購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除比例;四是規定對農民購進的農資中,如機械設備、種子、肥料、農藥等所包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扣除。(4)城鄉統一征收土地使用稅。將現行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城鄉統一征收土地使用稅,把農業用地作為土地使用稅中的一個稅目。稅率可根據農業用地所處地區、肥沃程度等自然條件劃分等級,實行差別比例稅率,按年征收。
4、完善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目前就業難的問題已成為一個普遍的社會問題。一方面要用稅收政策大力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形成新增就業能力。企業所得稅按企業組織類型設置差別稅率,對中小企業專門設置一檔稅率??蛇m當降低金融業的營業稅稅率,以增強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貸款能力;一方面要用稅收政策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增強勞動力的吸納能力。對商貿、旅游、社區服務、餐飲、流通等投資少、就業成本低、就業容量大的行業,實施減免所得稅、降低營業稅率等優惠措施,加快其發展。發展多種所有制的服務業,采取減免稅等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個體、私營企業大力創辦服務業,如對從事就業介紹、勞動者崗位能力培訓的中介機構給予稅收減免和政府資金支持,對對外輸出勞務的中介給予稅收補貼等。另外要用稅收政策大力支持再就業,降低失業所造成的各種損失。放寬再就業安置企業范圍的限制,各類企業不分性質,都可享受稅收優惠,如可將適用對象放寬到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同時,取消對建筑業、娛樂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限制。對現行僅給予下崗失業人員的優惠擴大到尚未獲得就業機會的群體。如農村富余勞動力、高校畢業生和中專技校畢業生等。
三、建設創新型社會的稅收政策
農產品的稅收優惠范文6
一、現行稅收政策在調節城鄉收入差距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稅制結構不合理,農村居民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太重現行的稅收主要包括流轉稅類、所得稅類、財產資源稅類和行為稅類幾大類,除所得稅類、財產資源稅類和行為稅類是直接稅外,其余基本上是間接稅,間接稅比重高達70%以上。2006年我國取消農業稅以后,從表面上看,農村居民已經沒有多少稅收負擔,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居民除了要承擔各類直接稅外,在生產和消費過程還要承擔一定的間接稅。農村居民作為消費者,在購買生活用品時需承擔17%的增值稅;作為生產者,在購買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業用品時還會負擔一部分無法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另外農村居民在消費白酒、卷煙、摩托車、護膚品等應稅消費品時需承擔消費稅;在接受運輸、通訊、保險等服務時需承擔營業稅,同時還需附帶承擔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間接稅具有轉嫁性,納稅人將稅款加于所銷售商品的價格上,由消費者負擔,不能充分體現稅法的稅負公平原則。根據量能課稅的原則,要比較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間接稅負必須考慮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收入水平。在我國農村居民收入顯著低于城鎮居民收入的情況下,以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所承擔的間接稅與各自的收入的比重來比較兩者的間接稅負擔才是有意義的。僅以增值稅為例,假設一農村居民的月收入為1500元,一城鎮居民的月收入為5000元,月基本消費農村居民為900元,城鎮居民為1500元,則農村居民負擔的增值稅占收入的比重=(900/1.17*17%)/1500≈8.7%城鎮居民負擔的增值稅占收入的比重=(1500/1.17*17%)/5000≈4.4%從中可以看出,在城鎮居民比農村居民消費多出40%的情況下,他們負擔的間接稅只占收入的4.4%,而農村居民負擔的間接稅占了收入的8.7%,說明農村居民的間接稅負要比城鎮居民的間接稅負大得多,不符合稅收的量能課稅原則。
(二)部分支農稅收優惠政策有失公平,缺乏有效性部分支農稅收優惠政策有失公平,缺乏有效性,沒有使真正需要政策支持的農業生產者享受到實實在在的優惠。稅收政策對農藥、種子、種苗、飼料、農膜、農機具、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有減免稅甚至退稅的優惠,其目的是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農民的收入。但是由于人工等費用提高導致生產資料價格猛漲,減免的稅收只是杯水車薪,農民的負擔并沒有真正降低,反而是生產廠家或經銷商得到了好處。再比如對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初加工產品按13%計算銷項稅和進項稅,而深加工產品則按17%計算銷項稅和13%計算進項稅。由于深加工產品一般以初加工產品為原料,購進時按13%計算進項稅,而銷售深加工產品時按17%計算銷項稅,這意味著深加工產品享受不到4%的優惠稅率,形成了所謂的“高征低扣”現象,不利于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的發展,也制約了農產品的銷售,阻礙了農業產業化水平進程,不利于縮小城鄉收入差距。
二、調節城鄉收入差距的稅收政策建議
針對城鄉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現狀,政府應從財政政策和稅收政策兩個方面采取相應措施,從而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下面主要探討稅收政策的改進與完善措施。
(一)調整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目前我們的稅收總額中絕大部分來自間接稅,間接稅的轉嫁性導致現行稅制不能充分體現稅負公平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我們應調整各稅種的稅率結構和征稅范圍,降低間接稅在稅收中所占的比重,逐斷消除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對于城鄉收入分配的不利影響。進一步降低增值稅稅率,尤其是一些居民剛性需求商品的稅率,降低消費者的稅收負擔。對于消費稅,可以適當提高部分高檔商品的消費稅稅率,例如高檔轎車、燃油、奢侈品等,而對于低端的摩托車、啤灑、黃酒、護膚護發品等商品,可以考慮適當降低稅率。對于營業稅,可以考慮與增值稅同時降低稅率。目前,我國正在積極推進“營改增”試點,在制定“營改增”方案時應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行業發展特點,充分發揮增值稅的優勢,使試點行業總體稅負略有下降,盡量消除重復征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降低以后,以流轉稅為依據計算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間接稅,也會隨著流轉稅比重的減小而減小,最終實現降低間接稅比重,增大直接稅比重的目標。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可以有效調控收入分配,在整個稅收調控體系中居于主體地位。在已經具備改革的條件下,應下定決心有序推進系列改革,這將對我國稅制結構的整體優化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將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征收模式轉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征收模式。將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經營、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財產轉讓等有費用扣除的項目十一個稅目合并為一類進行征收;而將沒有費用扣除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股票轉讓所得合并為一類進行征收。同時拓寬稅基,降低稅率。將所有收入包括資本所得和職工福利性收入等“工資外收入”納入征稅范圍,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稅等稅收優惠。在稅率的設計上,對于綜合征收的各類所得,建議全部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取消比例稅率,同時降低邊際稅率,減少累進級次,保持稅負公平。在確定個稅費用扣除標準時要考慮地域、婚姻家庭、物價指數等因素,切實保護中、低收入者的利益。
(三)健全財產稅財產稅是一種直接稅,稅額與納稅人擁有的財產成正比,稅負難以轉嫁,可有效調整社會財富分配不均現象,更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F階段,城鄉居民的個人財產擁有量差別巨大,通過完善財產稅制能夠起到一定的調節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目前財產稅主要包括房產稅、契稅、車輛購置稅和車船使用稅等幾個稅種,稅種少稅基窄,應擴大稅基,提高財產稅在財政收入中的比例,充分發揮財產稅的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同時,探討開征社會保險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現階段下,由于個人財產登記和評估制度不完善,開征遺產稅和贈予稅條件還不成熟,但還是應積極創造條件,把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作為未來稅制改革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