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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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論文

人壽保險論文范文1

建立保險信用體系,奠定壽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石

由于經濟、社會和思想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國失信現象嚴重,壽險領域也出現了“誠信危機”。信用貧困已成為制約中國壽險業可持續發展、影響壽險業國際競爭力的重大問題。建立保險信用體系,就是要通過法律調整、制度建設、道德規范和社會監督等手段,對保險監管者信用、保險主體信用及業外信用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打造保險信用的完整體系,為壽險業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石。壽險業要樹立這樣一種理念:客戶、個人人和壽險公司都處于一種俱榮俱損的“生態環境”,不容破壞。依法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就是維護壽險業和個人人的可持續發展。作為保險主體信用制度的主體,壽險公司還應加強合約管理、營銷預警、財務管理、理賠管理等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努力從制度上約束和規范保險主體信用行為。改變目前過分依賴個人人展業的狀況,大力發展保險中介,有效化解由于個人人的不合規行為所產生的保險糾紛。嚴格內控機制,提高信息披露的標準,及時向公眾披露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使壽險市場主體經營活動透明化。

防范增量風險,構筑壽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平臺

增量風險是與存量風險相對而言的,意即在壽險經營中由于險種結構、保費結構不合理等原因,而使壽險業產生的新的風險。不良資產和利差損是中國壽險業以前形成的存量風險,從壽險公司目前的資金管理體制和壽險產品結構看,已不太可能再產生新的、規模較大的不良資產和利差損。同時,我國壽險業正處在快速發展階段,正是化解存量風險的有利時機,如果能夠在防范增量風險的基礎上發展業務,存量風險就可以被逐漸稀釋和化解。所以,壽險公司目前風險防范的工作重點要放在防范增量風險上,因為如果增量風險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會給壽險公司的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壽險公司應制定穩健的發展戰略,采取措施從多方面防范和化解當前壽險業的增量風險。首先,在經營機制方面,壽險公司要通過完善經營機制,真正成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以追求經濟效益、具有自我約束能力的市場主體。其次,在技術方面,壽險公司要建立科學的對經營中產生的增量風險進行評估和監測的方法技術和標準。

加強行業創新,提高壽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實力

壽險業要在保持和發揚經營管理中好的經驗和傳統的基礎上,與時俱進,改革和改進不合時宜的、妨礙發展的觀念,束縛發展的做法和制度,用機制活力和政策導向,推動壽險業發展進步。要沿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加快經營機制轉換;要按照“有進有退”和“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對組織架構進行調整、重組,使之更加科學、合理、精干、高效,更加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要加快保險產品創新,積極開發有特色、技術含量高的新險種,不斷滿足客戶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要進行銷售渠道創新,探索網上銷售;要牢固樹立人才強司的戰略思想,緊緊抓住培養、吸引和使用三個環節,不斷調整和優化人才結構,著力打造管理、銷售、技術、服務四支專業隊伍,實行不同崗位人才的價值最大化配置,讓發展的活力和增長的潛力進一步迸發出來。

加快結構調整,增強壽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后勁

現代企業的競爭并不在于短期的利潤最大化,而在于長期發展并形成持續的領先優勢。為此,壽險業必須在發展中調整結構、在結構調整中提高效益,努力實現速度和結構、質量、效益相統一。我們追求的終極目標應該是“強”,最理想的狀態是“邊大邊強”,使“大”與“強”成正比。要達到這種理想狀態必須把握好幾點:首先,公司在高速成長的過程中要注重管理水平的同步提高,扎扎實實,一步一個腳印往前走,而不是靠急速膨脹來實現高速發展。其次,在成長的過程中,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督約束機制。獲得明顯的可持續發展的競爭優勢,令競爭對手難以模仿,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再次,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建設學習型組織,為公司持續領先發展提供智力支撐。

人壽保險論文范文2

保險是一項風險轉移的商業活動。由于風險無所不在無處不有,理性的人們應該厭惡風險[1],需要豐富多彩的保險產品規避風險。這正是保險公司存在的理由。

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們的經濟行為往往是非理性的——這是心理學對經濟學的重要貢獻。面對風險決策,人們是會選擇躲避呢,還是勇往直前?保險公司如何面對客戶非理性——甘冒風險拒絕保險的行為呢?

一.人的非理性拒絕保險

讓我們來做這樣兩個實驗。一是有兩個選擇,A是肯定贏1000(1000,1),B是50%可能性贏2000元,50%可能性什么也得不到(2000,0.5)。你會選擇哪一個呢?超過80%的人都選擇A,這說明人是風險規避的。二是這樣兩個選擇,A是你肯定損失1000元(-1000,1),B是50%可能性你損失2000元,50%可能性你什么都不損失(-2000,0.5)。結果,超過70%的人選擇B,這說明他們是風險偏好的。

可是,仔細分析一下上面兩個問題,你會發現他們是完全一樣的。假定你現在先贏了2000元,那么肯定贏1000元,也就是從贏來的2000元錢中肯定損失1000元;50%贏2000元也就是有50%的可能性不損失錢;50%什么也拿不到就相當于50%的可能性損失2000元。

由此不難得出結論:人在面臨獲得時,往往小心翼翼,不愿冒風險;而在面對損失時,人人都成了冒險家了。這就是卡尼曼“前景理論”的兩大“定律”。

人在面臨獲得的時候,喜歡躲避風險,而在面臨損失時,卻又傾向于冒險了。這是卡尼曼[2](Kahneman)與特沃斯基(Tversky)的“前景理論”[3]的重要觀點。理性使我們規避風險,非理性又讓我們有風險偏好。

在人壽保險行為中人們有同樣的非理。純粹保障型產品沒有儲蓄型產品受歡迎。保險是一種損失性風險,這是由保險基本原理——損失補償——決定的。用“前景理論”的實驗描述人壽保險就是兩種選擇保險A有50%[4]可能死亡損失生命和1000元(保費)獲得2000元(保險金),50%生存但損失1000元(保費),不保險B有50%可能死亡損失生命,50%生存而沒有損失。如果把保險金當成對生命損失的補償,那么A是(-1000,1),B是(-2000,0.5)。大部分人選擇不保險B,這說明他們是風險偏好的。所以人們的非理性拒絕保險——風險規避——而尋求風險。

二.非理性人壽保險產品

顯然,保險公司不會有上述的損失概率達到50%的產品。保險人經營的風險發生的概率一般不高。這是保險產品的經濟可行性要求。理性上講,保險的目的是風險轉移與損失分擔。只有純保障性產品才是被保險人最理性的保險選擇。由于人們面對損失的非理性,純保障性保險產品往往不被市場接受。人壽保險市場主要是具有儲蓄[5]功能的產品。長期死亡險和短期意外險占總保費比例不到十分之一,加上健康險也不到五分之一。

2002年全國人身保險保費2275億,其中人身意外傷害險保費79億,健康險保費122億,壽險保費2074億[6]。占人身險保費91%以上的壽險保費中屬于純保障責任的保費不到10%。大量的還本性的兩全險和養老金險,客戶可以反還保費同時又得到了保險保障。其實是用客戶保費的利息充當了保險保障的保費。這種利息收入對客戶不敏感。這就是芝加哥大學薩勒(Thaler)教授所提出的“心理賬戶”的概念。

錢就是錢。同樣是100元,是工資掙來的,還是彩票贏來的,或者路上揀來的,對于消費者來說,應該是一樣的??墒鞘聦崊s不然。一般來說,你會把辛辛苦苦掙來的錢存起來舍不得花,而如果是一筆意外之財,可能很快就花掉了。

這證明了人是有限理性的另一個方面:錢并不具備完全的替代性,雖說同樣是100元,但在消費者的腦袋里,分別為不同來路的錢建立了兩個不同的賬戶,掙來的錢和意外之財是不一樣的。

比如說今天晚上你打算去聽一場音樂會。票價是200元,在你馬上要出發的時候,你發現你把最近買的價值200元的電話卡弄丟了。你是否還會去聽這場音樂會?實驗表明,大部分的回答者仍舊會去聽。可是如果情況變一下,假設你昨天花了200元錢買了一張今天晚上的音樂會票子。在你馬上要出發的時候,突然發現你把票子弄丟了。如果你想要聽音樂會,就必須再花200元錢買張票,你是否還會去聽?結果卻是,大部分人回答說不去了。

可仔細想一想,上面這兩個回答其實是自相矛盾的。不管丟掉的是電話卡還是音樂會票,總之是丟失了價值200元的東西,從損失的金錢上看,并沒有區別,沒有道理丟了電話卡后仍舊去聽音樂會,而丟失了票子之后就不去聽了。原因就在于,在人們的腦海中,把電話卡和音樂會票歸到了不同的賬戶中,所以丟失了電話卡不會影響音樂會所在賬戶的預算和支出,大部分人仍舊選擇去聽音樂會。但是丟了的音樂會票和后來需要再買的票子都被歸入同一個賬戶,所以看上去就好像要花400元聽一場音樂會了。人們當然覺得這樣不劃算了。

同樣的,保險客戶對所交保費與保費的利息建立了不同的帳戶,保費是自己付出的而利息是獲得的“意外”之財。顯然,保險客戶更看重保費。

這種保險市場的選擇正好映證了“前景理論”的結論。面對客戶的非理性選擇,保險人要有針對性的非理性產品。

三.非理性壽險營銷

面對人們的非理性決策,在壽險營銷中必須抓住客戶心理,理性地進行非理性營銷。

1讓計劃書看起來很美

卡尼曼在做諾貝爾演講時,特地談到了一位華人學者的研究成果,他就是芝加哥大學商學院終身教授、中歐國際工商學院行為科學中心主任奚愷元教授[7]。

來看一個奚教授于1998年發表的冰淇淋實驗。現在有兩杯哈根達斯冰淇淋,一杯冰淇淋A有7盎司,裝在5盎司的杯子里面,看上去快要溢出來了;另一杯冰淇淋B是8盎司,但是裝在了10盎司的杯子里,所以看上去還沒裝滿。你愿意為哪一份冰淇淋付更多的錢呢?

如果人們喜歡冰淇淋,那么8盎司的冰淇淋比7盎司多,如果人們喜歡杯子,那么10盎司的杯子也要比5盎司的大??墒菍嶒灲Y果表明,在分別判斷的情況下(評點:也就是不能把這兩杯冰淇淋放在一起比較,人們日常生活中的種種決策所依據的參考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人們反而愿意為分量少的冰淇淋付更多的錢。實驗表明:平均來講,人們愿意花2.26美元買7盎司的冰淇淋,卻只愿意用1.66美元買8盎司的冰淇淋。

這契合了卡尼曼等心理學家所描述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們在做決策時,并不是去計算一個物品的真正價值,而是用某種比較容易評價的線索來判斷。比如在冰淇淋實驗中,人們其實是根據冰淇淋到底滿不滿來決定給不同的冰淇淋支付多少錢的。

在為客戶設計保險計劃時,可以附加風險很低的保障責任??蛻艋ㄏ鄬χ麟U保費很少錢獲得很高保障(保額)。這讓客戶看起來很美的計劃書必容易讓客戶滿意。

2突出客戶獲得“前景理論”的另一重要“定律”是:人們對損失和獲得的敏感程度是不同的,損失的痛苦要遠遠大于獲得的快樂。在壽險營銷中通過適當的話術突出客戶獲得的快樂,弱化損失的痛苦。

先讓我們來看一個薩勒曾提出的問題:假設你得了一種病,有萬分之一的可能性(低于美國年均車禍的死亡率)會突然死亡,現在有一種藥吃了以后可以把死亡的可能性降到零,那么你愿意花多少錢來買這種藥呢?那么現在請你再想一下,假定你身體很健康,如果說現在醫藥公司想找一些人測試他們新研制的一種藥品,這種藥服用后會使你有萬分之一的可能性突然死亡,那么你要求醫藥公司花多少錢來補償你呢?在實驗中,很多人會說愿意出幾百塊錢來買藥,但是即使醫藥公司花幾萬塊錢,他們也不愿參加試藥實驗。這其實就是損失規避心理在作怪。得病后治好病是一種相對不敏感的獲得,而本身健康的情況下增加死亡的概率對人們來說卻是難以接受的損失,顯然,人們對損失要求的補償,要遠遠高于他們愿意為治病所支付的錢。

健康險中有一種住院津貼的責任,相對補償性的醫療報銷責任,住院津貼是很受歡迎的產品[8]。被保人覺得報銷性責任沒有給他帶來額外“收獲”,而津貼卻有“收獲”。版權所有

再來看一個卡尼曼與特沃斯基的著名實驗:假定美國正在為預防一種罕見疾病的爆發做準備,預計這種疾病會使600人死亡?,F在有兩種方案,采用A方案,可以救200人;采用B方案,有三分之一的可能救600人,三分之二的可能一個也救不了。顯然,救人是一種獲得,所以人們不愿冒風險,更愿意選擇A方案。

現在來看另外一種描述,有兩種方案,A方案會使400人死亡,而B方案有1/3的可能性無人死亡,有2/3的可能性600人全部死亡。死亡是一種失去,因此人們更傾向于冒風險,選擇方案B。

而事實上,兩種情況的結果是完全一樣的。救活200人等于死亡400人;1/3可能救活600人等于1/3可能一個也沒有死亡??梢姡煌谋硎龇绞礁淖兊膬H僅參照點——是拿死亡,還是救活作參照點,結果就完全不一樣了。

在表述方式上將得與失參照點平移以“獲得”為中心。例如損失20元保費,獲得200020元保額(保額加反還保費[9]),表述成(凈)獲得200000元。

3改變客戶的參照系

不過,損失和獲得并不是絕對的。人們在面臨獲得的時候規避風險,而在面臨損失的時候偏愛風險,而損失和獲得又是相對于參照點而言的,改變人們在評價事物時所使用的參照點,可以改變人們對風險的態度。

比如有一家公司面臨兩個投資決策,投資方案A肯定盈利200萬,投資方案B有50%的可能性盈利300萬,50%的可能盈利100萬。這時候,如果公司的盈利目標定得比較低,比方說是100萬,那么方案A看起來好像多賺了100萬,而B則是要么剛好達到目標,要么多盈利200萬。A和B看起來都是獲得,這時候員工大多不愿冒風險,傾向于選擇方案A;而反之,如果公司的目標定得比較高,比如說300萬,那么方案A就像是少賺了100萬,而B要么剛好達到目標,要么少賺200萬,這時候兩個方案都是損失,所以員工反而會抱著冒冒風險說不定可以達到目標的心理,選擇有風險的投資方案B。可見,老板完全可以通過改變盈利目標來改變員工對待風險的態度。

在制訂保險計劃時,有兩種方法可以改變參照系。一種是將保費損失隱含必要消費中或相對必要消費不明顯。例如,航空意外險保費相對機票價格不是損失。同樣,可以有列車旅客意外險、汽車旅客意外險等,只要保費不超過車票價格的5%,人們是不敏感的。另一種是提高客戶對現有生活的優越感,進而產生保持這種生活持久下去的愿望,從而厭惡風險增加保險需求。

4幫助客戶完美

再來看一個奚教授做的餐具的實驗。比方說現在有一家家具店正在清倉大甩賣,你看到一套餐具,有8個菜碟、8個湯碗和8個點心碟,共24件,每件都是完好無損的,那么你愿意支付多少錢買這套餐具呢?如果你看到另外一套餐具有40件,其中24件和剛剛提到的完全相同,而且完好無損,另外這套餐具中還有8個杯子和8個茶托,其中2個杯子和7個茶托都已經破損了。你又愿意為這套餐具付多少錢呢?結果表明,在只知道其中一套餐具的情況下,人們愿意為第一套餐具支付33美元,卻只愿意為第二套餐具支付24美元。

這里顯示了人們追求完美的心理?!巴暾浴北旧硎且环N美。一套餐具件數再多,破了幾個就不美了。如果客戶已經買保險了或是老客戶,我們可以指出他保險計劃存在“缺陷”,需要新的保險保障來完善。象補充醫療是對社保醫療的完善,補充養老是對社保養老的完善。人的生、老、病、死都需要保險保障。“完整性”是我們拓展保險市場的金鑰匙。

5調整客戶“心理帳戶”

人們分別為不同來路的錢建立了兩個不同的賬戶,掙來的錢和意外之財是不一樣的。同樣,也為不同的消費建立“心理帳戶”。有些消費帳戶預算總是會比較充裕而穩定,有些帳戶波動性大而成為臨時和備用帳戶。如果說服客戶動用臨時帳戶進行保險計劃相對比較容易。在客戶收入帳戶與消費帳戶之間有些關系緊密幾乎是同一個帳戶,有些比較隨意,有一個分配過程。往往固定收入用于固定消費聯系非常緊密,只有有盈余時才分配到非固定消費和投資帳戶。

我們不要將保險計劃固定到消費帳戶。針對客戶的財務狀況,讓投資帳戶貧乏的客戶把保險列入消費帳戶,讓投資帳戶充足的客戶把保險列入投資帳戶。有些收入帳戶的“意外”收入需要時間分配到消費和投資帳戶。在這個過程中,引導客戶參與保險計劃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6小數法則

現實生活中,人們在不確定條件下進行判斷,往往會以偏概全、以小見大。概率論中貝葉斯定理的大數法則告訴我們,一個理性推斷行為不僅會使用大樣本的所有信息,也會利用所有的先驗信息。但實際上人們往往只是重視了條件概率,而忽視了先驗概率??崧c特韋爾斯基提出了他們稱之為“小數法則”的許多例子,即人們通常會根據自己已知的少數例子來作推測。我們都知道,概率論中存在“大數定理”,指的是當分析樣本接近于總體時,樣本中某事件發生的概率將接近于總體概率。而“小數法則偏差”是指人們將小樣本中某事件的概率分布看成是總體分布。人們在根據現有信息對不確定事件進行判斷時似乎不關心樣本的大小,也就是與“樣本無關”。例如,投擲6次硬幣如果出現4次正面2次背面,人們會將這個結果“推論”到投擲1000次的情況,因而高估出現正面的概率。這也說明人們往往會過于簡單地將對不確定事件條件下的判斷建立在少量信息的基礎上。中國有句古話,“亡羊補牢”。如果發現鄰居被人偷盜,會加強自己家的防盜系統,安裝防盜門和防盜網等。其實,從社會總體上看,入屋盜竊發生的概率與鄰居家被盜沒有直接關系。人們往往從身邊發生的小數有時是偶然事件去推理,判斷。這正是與大數法則相對的小數法則。如果保險人從大數法則出發判斷損失概率是理性的,那么個人從個別事件推理出的損失風險是非理性的。

保險人可以通過各種媒體,用專題節目、專欄[10]形式廣泛報道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意外事故、災難事件,加深讀者對各種危險的印象,觸發客戶非理性聯想,提高公眾投保意識。

7悲劇的感染力

假設這個小島上有1000戶居民,90%居民的房屋都被臺風摧毀了。如果你是聯合國的官員,你以為聯合國應該支援多少錢呢?但假如這個島上有18000戶居民,其中有10%居民的房子被摧毀了(你不知道前面一種情況),你又認為聯合國應該支援多少錢呢?從客觀的角度來講,后面一種情況下的損失顯然更大??蓪嶒灥慕Y果顯示,人們覺得在前面一種情況下,聯合國需要支援1500萬美元,但在后面一種情況下,人們覺得聯合國只需要支援1000萬美元。

90%的破壞性產生的悲劇色彩給人們以震撼。這正是航空意外險在沒有推銷的情況下購買比例超過80%的原因之一。因為航空事故的死亡率幾乎是100%。新聞媒體的廣泛報道加深了人們對航空事故印象,提高了對航空危險的厭惡程度。同樣的原因,保險人通過各種媒體廣泛報道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意外事故、災難事件時,要選擇更慘烈、悲劇色彩更濃的事件進行更深入的跟蹤報道。

四.最大化人們的幸福版權所有

人們最終追求的是幸福,而不是金錢。這是經濟學新的發展方向。人們在追求金錢時,往往異化了。金錢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傳統經濟學認為增加人們的財富是提高人們幸福水平的最有效的手段。但奚教授認為,財富僅僅是能夠帶來幸福的很小的因素之一,人們是否幸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很多和絕對財富無關的因素。舉個例子,在過去的幾十年中,美國的人均GDP翻了幾番,但是許多研究發現,人們的幸福程度并沒有太大的變化,壓力反而增加了。這就產生了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我們耗費了那么多的精力和資源,增加了整個社會的財富,但是人們的幸福程度卻沒有什么變化。這究竟是為什么呢?

歸根究底,人們最終在追求的是生活的幸福,而不是有更多的金錢。因為,從“效用最大化”出發,對人本身最大的效用不是財富,而是幸福本身。

我們不能一味地用金錢來衡量客戶的得失。安全感的滿足、愛心與責任心的體現、時尚的追求等是一份保險計劃給人們心理上幸福感。所以在引導客戶的享受保險的諸多幸福與快樂前提是保險的交費計劃要確實可行,不至于成為生活的負擔。只有這樣客戶才能體驗純粹的幸福與滿足。

通過完善的客戶服務,保險人與客戶建立緊密聯系,使客戶產生歸屬感。

五.結語

大多數人的行為作為個體不是非理性的,人們不會斷然地去冒險、也不會不加考慮地去買保險。我們總是會遵循某種可以使我們有預見地或系統考慮問題的方式來進行決策,只不過這些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偏離了傳統的理性決策模型。絕對的理性有兩個必要條件,一是必須占有足夠信息,二是具有完備邏輯。這兩個條件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都是無法真正滿足,何況在比較緊急時還有一個時效性問題,即運用邏輯盡可能快。所以人們非理性是絕對的。保險產品的特點和人們需求隱性化決定了人們非理性地拒絕保險。正是認識到了這一點,我們要針對人們的非理性進行產品設計和保險營銷。

[1]創立博弈論的數學家約翰∙馮∙諾伊曼教授用個人收入的效用曲線解釋了理性經濟人也有風險偏好的情況。

[2]卡尼曼因為對非理性經濟行為的研究,建立了“前景理論”而獲得200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3]概括來說,前景理論有以下三個基本原理:(a)大多數人在面臨獲得的時候是風險規避的;(b)大多數人在面臨損失的時候是風險偏愛的;(c)人們對損失比對獲得更敏感。

[4]生命表顯示60歲的人在20年間的死亡率超過50%。

[5]這里不指因平準保費必然產生的儲蓄。

[6]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統計資料。

[7]奚教授用心理學來研究經濟學、市場學、決策學等學科的問題,是這個領域的主要學者之一。

[8]保險人往往將醫療津貼產品作為附加險來促主險銷售。

人壽保險論文范文3

保險行政管理畢業論文

內容提要:作為一名從事三年人壽理賠的核賠員,在理賠整個過程中牽涉到很多有關保險受益人的問題,這與受益人條款,受益人制度有緊密聯系。在理賠中通過審核決定,并計算出保險金給付額,然后賠案處理的最后一個步驟就是給付保險金。保險金如何準確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壽險業在我國的發展剛剛起步,與其有關的一些具體法律問題在我國《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還沒有相應的規定。所以會遇到很多問題,產生很多糾紛,甚至是訴訟,如果處理不好的話,就會使賠案遲遲不能解決,就會給保險公司造成經濟和名譽上的損失。

保單所有人是人壽保險中的一個新名詞。保險單所有人是保險單上該欄內所載明的人,或是其繼承人、受讓人。保險單所規定的所有權由保險單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變更受益人,退保,轉讓保險單所有權,借款,領取紅利,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在人壽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單所有人是同一個人的情況局多數,然而,有時保險單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為了理順這種關系,增加使用保險單所有人這個名稱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個保險單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說我們研究談討一下受益人的有關問題在理賠中的應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將從受益人的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權的轉讓,受益人的分類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賠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諸多方面進行論述。

關鍵詞保險受益人理賠被保險人繼承

一、受益人的定義:

在理賠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幾個名詞:

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同時作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實際上是被保險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受益人。保險受益人是保險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險保障的對象。

保險單所有人首先有權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應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們可以為自己選擇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險。人壽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的關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而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據這種情況來分析受益人條款以及在理賠中遇到的有關受益人的問題。

二、關于受益人的變更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

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早期的人壽保險合同幾乎都規定受益人是不可變更的,而現代的人壽保險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但有時也允許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的情況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種既得了一種既得權利,未經受益人本人同意,不準變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擁有保險單所有人的其他權利,諸如退保、取得保險單質押貸款、領取紅利等①。另一種觀點是,當影響受益人利益時,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權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險單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變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強迫投保人繼續繳付保險費。如果投保人不繼續繳付保險費,也不排除讓受益人來代其繳付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雹谒蕴崾就侗H撕捅槐kU人:首先必須慎重仔細填寫保險受益人;其次在變更時必須按照保險法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同時,為了避免將來不必要的麻煩,保單簽發后,任何可能會影響風險程度的重要事頂的變更都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壽險實踐中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情況也較常見,為了避免法律糾紛,被保險人從事這一行為時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首先,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其在保單上作出批注;其次,這種意思表示應獨立作出,并明確追加或變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員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業也可以是一個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員受益人則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單位的成員為受益人,如被保險人的子女。當被保險人希望保險金在家庭成員中間平均分配,使用成員受益人是恰當的。由于識別成員存在困難,保險公司會限制成員的受益人的名稱。有時投保人在指定成員受益人時用詞含糊,只能根據意圖來解釋。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時間與給付保險金的時間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誰有權領取保險金?根據意圖解釋,“未成年子女”這個用語只能說明在指定受益人時他們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說明給付保險金時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這個用語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養子、養女以及他們所承認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應用清晰文字來指定成員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會比被保險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孫子孫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額,也應該予以說明。

四、有關受益權的轉讓

在保險中會涉及到轉讓問題,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權轉讓權。受益權是指受益人根據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除保險合同約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權利僅以保險金的請求權為限,至于保險金的返還請求權等權利原則上仍屬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認為受益權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不能用以抵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并且可以免繳遺產稅。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無權分享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③

受益權不是一種現實的權利,僅僅是一種期待權。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隨時申請變更受益人。只有當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權才能變為現實的財產權,受益人才能夠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保單的轉讓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權,僅僅是受益人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讓人。受益人經指定后,其對保險合同僅有一種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或保險合同列明允許轉讓的,不得將利益轉讓給他人。受益人違反規定

轉讓其期待利益的,應視為無效。該轉讓的結果實際上相當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保險公司在接到受益權轉讓申請后,應認真審查受益權轉讓申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五、順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或者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時同時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則可以避免在出現上述情況下給付保險金的麻煩。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首先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則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險人之前情況下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沒有領完分期給付的保險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險金向第二受益人給付。在許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為第一受益人,子女則被指定為第二受益人。為了便于處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數小時后死亡的問題,許多人壽保險單有一項“遺屬條款”,它規定,為了有權取得保險金,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必須生存一段時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險實務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現象。在太平洋壽險開封中支的人身壽險的受益人一欄中有60%的保單填寫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有人認為是指被保險人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享有保險金繼承權的人。實務中,也通常將“法定受益人”視為未指定受益人來處理。在人壽保險的投保單填寫項目中,“受益人”一欄的填寫是比較重要的,它關系到發生保險事故時誰會得到保險的保障。

在人壽險保險公司理賠實際工作中會產生很多問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給付保險金會面臨很多問題,處理不當極有可能會陷入被保險人財產繼承糾紛之中。主要有以下問題

1,“法定”混同出現的問題:長期壽險保單在各家壽險公司的保單中占有相當的比重。隨著時間的變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家庭結構很可能會發生變化。如不明確指定受益人,僅約定受益人“法定”,就會使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金領取人處于不確定狀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親屬享有代位繼承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女婿也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后,只有既無遺贈撫養協議,又無遺囑或遺贈時才能適用法定繼承。⑤被保險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時才會有法定繼承人。

2、在保險金給付上的差別在理賠中帶來的問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將受益人填定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應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給付。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被保險人生前有未繳納的稅款或負有債務,則相關當事人可以依據《繼承法》中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遺產提出先予清償要求。所以,增大保險公司的審核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如明確指明了受益人,發生理賠時,受益人仍生存,則受益人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得到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金,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只需核對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即可,處理起來會很簡單。如果看被保險人有無遺贈撫養協議、遺囑和遺贈,然后才能按法定繼承進行給付,給付時還負有核對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的義務。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會很謹慎,因為一旦處理不當,可能就會遺漏繼承人,損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繼承權,如果補救措施不到位就會置身于被保險人的繼承糾紛之中。處理不好在理賠中就很難準確的給付保險金。

所以,保險單上“受益人”一欄填寫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會導致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賠時不僅增加了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難度,而且有可能違背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障設想。因此,投保人壽保險時,明確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個人未成年的受益人會產生一些獨特的問題。例如,指定一個未成年人為不可變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變受益人就需經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沒有這樣的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須有一個監護人,監護人有著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往往不會同意改變受益人。又如,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直接向未成年人給付保險金,這也需要指定一個監護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個監護人,則會推遲保險金給付,并需要一筆法律費用。一種辦法是在遺囑中指定一個監護人;另一種辦法是向一個受托人給付保險金,該受托人有權為未成年人的利益運用資金。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八、在理賠實踐中遇到的幾種特殊情況

在理賠實踐中受益人的給付通常不難處理,但有幾種特殊情況不好處理,下面進行具體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該受益人的既得權利能否轉讓給其繼承人?如果有多個受益人,對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分析。一種情況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允許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單個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這種方式解決。另一種情況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權取得全部保險金,還是僅取得原有的份額?換言之,那些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權益能否轉讓給繼承人。對于這個問題,有時候的裁決不一致。最好的辦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時對這種情況予以說明。

2,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p>

所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對此,我國保險法并無明確規定。繼承人享有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繼承權與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的義務是對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權源于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衡量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無法證明死亡的先后順序的,若推定被保險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則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經死亡,保險金就成為受益人的遺產,由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這種結果,使得保險金可能由與被保險人關系非常疏遠甚至沒有什么利益關系的人所得,違背了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或者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遺產處理更符合保險的精神。

3,離婚對受益人地位的影響

許多離婚訴訟的財產協議未提及人壽保險單,在發生婚姻糾紛的情況下,往往忘記了把配偶指定為受益人這一件事情。在這種情況下,離婚的判決不影響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因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國《保險法》對受益人條款的主要規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另規定了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等。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對于婚后投保,離異后再婚者,如果將其所寫的“法定”理解為投保時法定,則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險金的權利;如果理解為出險時法定,則其現任夫(妻)有取得該保險金的權利。持不同觀點的人處理這個問題所得的結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來說。但在壽險理賠實踐中是按前一種觀點是正確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時自己的家庭狀況確定受益人,按法定繼承來分配保險金是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此時的“法定”會因被保險人家庭關系的變化而與投保時的“法定”不同,保險金的兌現可能與當初簽訂壽險合同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死亡

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③《保險法》第64條規定:受益人依法喪失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③從這一規定可見,只有在受益人喪失或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況下,保險金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而在受益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幾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權益仍應得到保護,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權請求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不能因一人或幾人的非法行為使得保險合同存在的基礎全部動搖,導致保險人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壽保險金的取得是不確定的,因為人的生命是不確定、不穩定的。

九、我國《保險法》中受益權規定在理賠中的完善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和中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保險公司也越來越多,保險業的競爭必將更加激烈。保險中理賠的也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據實際工作經驗提出在理賠中的幾點完善:

1,在受益人的變更中保險法應該把遺囑和公正的效力問題進行說明,避免

在理賠實際處理中找不到準確的依據。

2,“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而客戶常常

這樣填寫,而保險公司也默認這樣填寫。增強有關受益人方面的審核義務,不僅有利于規范保險公司的條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險理賠糾紛的順利解決,切實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

3,理賠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幾種特殊情況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在保險法中也無明確規定。所以,完善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規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險公司在處理有關的問題時,與客戶進行溝通是必要的,保險公司在

完善有關的條款同時也要提示客戶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必要的話應該詳細解釋有關問題,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戶在出險前已經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賠時產生糾紛。

隨著保險中理賠的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文獻

①《保險法原理》孫積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險》陳滔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

④《人身保險原理和實務》許謹良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學》李由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

注:;

②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頁;

③摘自《人身保險原理和實務》第76頁;

人壽保險論文范文4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保險契約約定的,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也就是被指定領受保險金的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我國《保險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通常享有保險金賠償請求權;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指定自己或第三人為受益人。在指定他人為受益人時,保險合同就是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我國保險法受益人的專門規定主要有:(1)第21條第3款對于受益人含義的規定;(2)第60條—62條關于指定和變更受益人的規定;(3)第63條,保險金列入遺產的情況;(4)第64條,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以及保險人免責的規定。

本文主要就以上這些規定之漏弊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關于受益人的指定

我國《保險法》第60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該條是對指定受益人的具體要求,在實踐中出現的主要問題在于: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怎樣處理

我國《保險法》第63條第一項規定,沒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該條如何正確理解,可以有兩種思路:

1.受益人為被保險人;

2.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注:李玉泉:《保險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113頁。)

筆者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因為,如果認為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則保險金就會不參加被保險人的債務承擔。繼承人與受益人是不同的,受益人對于保險金的領受是不附帶條件的,(注: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384頁。)他不負責在保險金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的債務進行償還;而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償還的責任。根據第63條第1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保險金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的,而我國對于遺產的認識有這樣兩點:第一,遺產屬于繼承人共有。(注:郭明瑞、房紹坤編著:《繼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198~199頁。)因此在遺產分割前,保險金與其他被保險人生前所留財產(注:當然,這里必須考慮的是,如果存在遺囑,遺囑確定的遺囑繼承的財產則不屬于法定繼承人共有。)一樣屬于繼承人共有。(注:這里所說的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但我國的遺產原則包括繼承或總體繼承(注:郭明瑞、房紹坤編著:《繼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210頁。),也即,遺產既包括遺產權利也包括遺產義務,因此,在遺產分割之前要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這里,若保險金進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則保險金是需要負擔被保險人債務的。

(二)指定受益人為繼承人怎樣處理

實踐中還多有在受益人欄中指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具體怎樣處理,可以有這樣幾種思路:(1)保險金劃入被保險人的遺產;(2)保險受益人為記載之時被保險人的繼承人;(3)保險受益人為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的繼承人;(4)考究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思來確定。

日本判例和通說為第三說。(注:[日]倉澤康一郎:《保險法通論》,三嶺書房,1982年12月版,第131頁。)筆者認為,該說可采。因為,如果采第一說,則有悖于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愿,因為果若此,他會在受益人一欄中填寫自己,或如上述(一)所述,將受益人欄空白。

若采第二說,也與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思不符,因為此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大都希望保險金可以減輕其去世后繼承人等的經濟負擔,為其后代提供一些經濟上的援助。但是,在指定受益人到被保險人出險這段時間內,繼承人的范圍是變化的,如原來有繼承權的人發生死亡,或者新的繼承人出生等。因此第二說不可取。

采第四說是科學的,從根本上探求被保險人的意思也是合理、合情的。但是,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被保險人真實意思的標準在哪里?誰來提供證明其真實意思的證據?這些都很難判別,因此,適用起來是行不通的。

惟有第三說從技術上是可行的,從情理上是可通的。那么,這里的繼承人是遺囑繼承人還是法定繼承人呢?應該說,在指定遺囑繼承人可以受領保險金時,實際上遺囑繼承人是受益人,保險金當然歸其享有;但是,如果遺囑未明確指明遺囑繼承人可以繼承保險金,則保險金屬于法定繼承人享有。

那么,繼承人被指定為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是否先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而后再歸繼承人共有?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應與上文受益人欄空白的情況有所區別,指定受益人是繼承人的,繼承人在保險中的地位就是受益人,他對保險金的受領權是專有的,受益人(繼承人)在這種情況下取得的財產是原始取得,而不是一般繼承情況下的傳來取得,因此,保險金不承擔債務。當然,如果這時的法定繼承人不是一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61條第2款的規定“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因此,保險金應由繼承人均分。

另外,除了經常出現上述法律適用問題外,指定受益人中還存在一個立法技術問題,在我國《保險法》第60條第2款中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但是這里忽略了一個問題,即在指定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時是不需要被保險人同意的。這在法理上稱為“預想外型隱含漏洞”,即依據法律條文所使用詞語的意義,涵蓋了本不應該涵蓋的某種事件,而此隱含漏洞之產生,是由于該種事件超出立法者或準立法者的預想之外。對該漏洞進行補充的方法是進行目的性限縮,即將由于立法者疏忽而未排除在外的法律條文不應涵蓋之某一案型排除在該法律條文適用范圍之外。(注: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6、28、29頁。)因此,這里只能將第2款的適用限定在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況。

二、關于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我國《保險法》第64條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該條兩款規定引發的問題有:

(一)受益人非出于獲得保險金的目的而傷害被保險人時,是否也當然喪失受益權

從立法規定的旨趣來看,該條第2款主要是為了防止受益人為獲得保險金而引發道德危險。但是,如果受益人不是出于獲得保險金的目的而傷害被保險人時,是否也當然喪失受益權呢?對此我國保險法沒有具體規定。筆者認為,應該認為喪失受益權。

(1)雖然解釋上認為該條主要宗旨趣在于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但是,法沒有明文禁止剝奪其他動機下傷害被保險人的受益人的受益權,這樣,應該認為立法是不區分受益人的動機而做出總括規定的。(2)防范道德危險重在道德標準的衡量,由此剝奪了為獲得保險金而傷害被保險人的受益人的受益權;法律還有一個合法與非法的衡量,還有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的標準,雖然不違背道德標準而不以獲得保險金為目的,但是傷害被保險人是有違公共秩序的,是應該禁止的,法律上需要懲罰,而懲罰最直接的措施是剝奪受益權。(3)國外立法基本上也采剝奪受益權說。例如,日本將保險金受領人致被保險人死亡列為保險人的免責事由之一。(注:見《日本商法》第680條。)美國立法和判例也認為,暴力殺害(feloniouslykilled)被保險人的受益人無權獲得保單收益。(注:RonaldA.Anderson,IvanFox,DavidP.Twomey,BusinessLawandtheRegulatoryEnvironment,15[th].Ed,Souty-WesternPublishingCo.1993,P724.)

(二)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若受益人為一人,該如何處理?如果受益人為數人,其他受益人是否也無權再要求保險人進行保險賠償

(1)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后,視為未指定該受益人。筆者稱其為清除受益人說。該說為德國說。(注:德國《保險合同法》第170條第2款規定,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的,產生未指定其為受益人的后果。)這樣,在受益人為一人時,其后果為受益人欄空白;在受益人為數人時,全部的保險賠償金由其他受益人享有。

(2)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后,保險人免責;但若還有其他受益人的,則保險人應向其他受益人支付保險賠償金的余額。筆者稱其為受益人一人時的絕對免責說。該說為日本說。(注:《日本商法》第680條規定了保險人的法定免責事由,其第1款第2項規定的事由為,保險金額受領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時。但是,如果該人應受領保險金額之一部分時,保險人不得免除其支付差額的責任。)日本判例也采此說,認為殺害被保險人而獲得保險金非公益所欲,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與要求保險事故偶然性的保險特性不符。(注:《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21卷第1號,第77頁。)這樣,保險受益人為數人時,保險人免責的范圍僅限于殺害被保險人的受益人的受益份額部分。該說要求指定受益人必須慎重,指定一人為受益人時尤其需要慎重,因為保險人可能全部免責。

(3)保險人完全免責。筆者稱其為絕對免責說。這是我國《保險法》第64條的觀點。該條規定的是保險人免責事由,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則保險人可免責,即免除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4)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后,保險人僅對該受益人免責,但是,對其他權利人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筆者稱其為僅對受益人免責說。我國《保險法》第63條采此說。該條規定,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的,又沒有其他受益的人,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該條的解釋層次如下:

1.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是指依據我國《保險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因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2.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后,如果還有其他受益人的,則保險人對其他受益人進行賠付。如何進行賠付,規定在我國《保險法》第61條第2款中: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這樣,保險人應該向其他受益人賠付其應該享有的受益份額。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的,又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消除受益人說強調對受益人利益的維護,對保險人來說是最為嚴苛的。即使有受益人違法犯罪,他仍然不能免除保險賠償的責任。這從公平的角度講是不通的。

絕對免責說與清除受益人說完全對立,強調嚴格防范道德危險,如果沒有受益人的行為就不會發生保險事故,也就不會出現保險賠償,因此,保險人根本就不會承擔責任,所以要求保險人免責。

人壽保險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績效管理;人壽保險;平衡計分卡

現代人力資源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和“需要即人才”的觀念,要求企業籌集或使用的人力資源的目標、行為、素質與企業的發展需要相適應。如何吸引人才,如何讓更多的人才為自家公司服務,成為當今研究的熱題。有效的績效管理有助于企業與員工實現雙贏,完善企業績效管理成為吸引人才的一種重要手段。

保險業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2011年,中國保險市場實現保費收入1.43萬億元人民幣,保險公司總資產達到5.9萬億元,其中,作為最主要市場主體的保險公司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目前,傳統的保險公司績效評價仍然依賴單一的財務評價體系,只能為保險公司提供有限的財務信息,不能真實反映其實際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難以滿足其戰略性發展的需要。

一、績效管理的概念與現代保險業的現狀

績效管理的概念隨著人力資源的發展而逐步發展起來,借鑒現代企業成功管理經驗,運用控制論、信息論、系統論原理,激勵單位和個人發揮最大工作效能的新型管理機制。Peterson和Tracy(1979)在《人力資源系統管理》一書中進行了詳細闡述。他們認為人力資源管理或工業關系在一個確定的企業都包含這樣一些活動:招聘、甄選、績效評估、薪酬和員工(含管理人員)開發以及勞資談判。國內外涉及的方法和理論包括平衡計分卡、關鍵績效指標和目標管理等績效管理工具。

現代保險業起源于西方。海上保險是保險業最早的險種,也是近代保險業開始形成的標志。19世紀70-80年代,為了緩和第二次產業革命后日益尖銳的社會矛盾,西方各國相繼制定了社會保險制度,初步建立了社會保險體系,二戰后又進而發展為“從搖籃到墳墓”式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的保險業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友邦是把臺灣地區的國泰人壽模式移植到了中國大陸。這種模式在臺灣地區是成功的,但在中國內地,這套模式竟然把整個保險行銷給格式化了,也使得保險行為更加粗放,更加短期化。中國保險業要得到健康穩健的發展,銷售體制的創新已經刻不容緩。

二、A人壽上海分公司的發展與個險績效管理問題

(一)A人壽上海分公司簡介

A人壽保險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由中國京安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資建設發展公司等六家大中型企業發起,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全國性綜合人壽保險公司。A人壽保險公司主營業務包含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業務以及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同時開展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A人壽上海分公司于2012年3月拿到上海保監頒發的營業牌照,已經正式開業。根據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數據匯總,截至6月底,2012年上海市壽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317.74億元,同比增長8.79%,人壽保險公司共計45家。

(二)A人壽上海分公司績效管理存在的問題

在產品、服務同質化的今天,如何才能在市場競爭中占得一席之地,需要管理者準確及時的把握市場。個險渠道作為保險公司的傳統渠道,更是需要不斷的去分析、研究市場動態。

目前A人壽上海分公司的個險渠道采用的績效提獎管理辦法已經嚴重與市場脫節,績效引導方向已經偏離了上海市場的需求。通過對上海保險市場的分析,“撒大網捕魚”個人業務渠道的“紅海戰術”已經不能夠在市場上占奪先機。而是需要企業通過創新實現進步,帶給消費者更多的體驗和享受,使得消費者愿意接受的保險公司的產品。這也就需要績效管理體系的優化,來引導銷售員走向以個人為盈利點的“藍海戰術”中去。并且從A人壽上海分公司考核的過程和內容來看,未能從真正意義上建立績效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也僅僅作為存檔材料存入個人檔案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溝通,營銷人員對待考核工作積極性不高,處于應付狀態。很多外國保險公司及大中型中外合資保險公司都已經引進kpi績效管理、平衡積分卡管理、目標管理等,而并非簡單的績效提獎管理辦法。使得績效考核對戰略層面進行指引,提高公司的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社會影響力、成為管理一流、服務一流的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的保險公司。

三、建立基于平衡計分卡的A人壽上海分公司績效管理體系

通過對市場的研究,用平衡計分卡建立了一套適合A人壽上海分公司發展的績效管理體系。從財務角度、客戶角度、內部流程角度、學習和創新角度等綜合指標分析業務員的能力,綜合判斷業務人員價值。(1)財務角度可以顯示企業的戰略及其實施和執行是否對改善企業盈利做出貢獻。財務目標通常與獲利能力有關,其衡量指標有營業收入、資本報酬率、經濟增加值等,也可能是銷售額的迅速提高或創造現金流量。(2)客戶角度通常包括客戶滿意度、客戶保持率、客戶獲得率、客戶盈利率,以及在目標市場中所占的份額。客戶層面使業務單位的管理者能夠闡明客戶和市場戰略,從而創造出出色的財務回報。(3)從內部流程角度看,管理者要確認組織擅長的關鍵的內部流程,這些流程幫助業務單位提供價值主張,以吸引和留住目標細分市場的客戶,并滿足股東對卓越財務回報的期望。再次,學習和創新角度確立了企業要創造長期的成長和改善就必須建立的基礎框架,確立了目前和未來成功的關鍵因素等等。

人壽保險論文范文6

關鍵詞:電子商務 保險業應用 模型分析與構建

中圖分類號:TM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02-01-01

一、電子商務的興起

近年來,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務模式,給全球經濟帶來了全新的概念,使得人類的消費觀念、生活方式、購物習慣等因此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電子商務以高效率、低成本、公開公平競爭、一站式服務等優勢,受到全世界、各民族的高度重視,發展迅猛。

從1988年電子商務在全球商業銷售額的418億美元,到2013年的數萬億美元,在通訊、教育、信息搜索及更具體的商業領域中,以每月16%的增長速度迅速擴張。這種驚人的擴張速度告訴我們,電子商務正在一步一步的走進我們的生活。全球互聯網超越了與時間、空間、地獄的限制,使市場一體化,這不僅加強了電子商務的應用與研究,同時也樹立了全球化戰略思路,走向時代的前沿。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今日《第3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1],報告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國網民規模達5.91億,較2012年底增加2656萬人。互聯網普及率44.1%,較2012年底提升了2.0個百分點。

二、保險行業的電子商務概述

電子商務是一次對全產業和貿易的變革,它帶來的不僅是制造業、商業的改變,更是人們日常生活方式的改變。那么,在眾多行業中保險行業又是如何發展的呢?

1、保險電子商務

保險電子商務又稱網上保險,一般意義上的保險電子商務是指保險公司或者新型網上保險中介通過互聯網為客戶提供有關保險產品和服務的相關信息,客戶通過網絡直接實現投保、承保等保險業務,保險公司通過網絡直接實現保險的銷售和服務[2]。

2、保險電子商務發展趨勢

在開放中的市場,中國保險不斷發展壯大,保險電子商務的發展以1999年平安保險的“PA18”成立以及同年泰康人壽的“泰康在線”成立為標志,經過了十三年的坎坷發展歷程。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中網上保險需求繼續保持持續上升態勢,進一步推動保險電子商務迅猛發展。

2013年2月21日,由馬云、馬化騰、馬明哲聯手成立的眾安在線財產保險公司,取得了保監會的正式批文,進入籌建階段??梢姡瑐鹘y行業在信息技術的變革中不斷改造,互聯網和保險業已開始相互融合。

根據保險業近8年的保費收入狀況來看,2011年中國的網絡保險已有著300多個億的規模,占比2.1%;2012年國華人壽借助淘寶理財銷售額三天突破1億,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2013年至未來據預測,到2020年,保險業電子商務渠道的保費占比將從2005年的1.1%上升到10%,可見保險行業在未來的發展道路上也將是一片光明。

三、傳統保險電子商務模式分析

一般意義上的保險業電子商務是保險公司開展的電子商務活動,其主要業務內容包括:宣傳和推介保險企業[3]。

傳統的保險電子商務按照不同的保費獲取的平臺,其傳統保險電商模式大概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保險公司自營電子商務平臺,如泰康在線、合眾人壽等保險公司建立的B-to-C模式的電子商務直銷網站;二是專業保險建立的保險電子商務銷售及服務平臺,如保網、慧澤、中民保險網等保險中介公司搭建的保險電子商務平臺;三是依托互聯網門戶或財經類的網站上建立的保險頻道對外進行的保險新聞、產品信息的平臺,如搜狐、新浪、和訊等網站的保險頻道。四是國內的電商網站引進的保險公司進行自主經營的保險平臺,如淘寶保險、京東保險等。

2012年之后的互聯網保險電子商務的發展重點,已經將保險網的最為基礎的平臺搭建完畢;保險網銷已經從將重點轉變為了如何進行網銷業務量的的快速增長上。

四、構建保險業電子商務新模式

在電子商務領域中的保險業要想將其優勢發揮至極致,不僅要實時建設好適應于電商環境的軟件與硬件,還要按照電商的運作規律設計保險業務模式,重新構建,并建立相應的配套管理體系,為公司持續帶來保費、創造利潤。

目前,各大公司的保險產品不盡相同,要想在競爭如此激烈的電子商務環境中脫穎而出,不僅要使產品做到差異化,更重要的是運營模式,好的運營模式及新模式的創新構建不僅能帶來實際的保費收入,還能在保險行業中擁有自己的競爭優勢??梢哉f,無論從國內還是國外企業的電子商務來看,成功的電子商務模式是企業穩步發展的的必要條件,是企業走向成功的必經之路。

下面以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子商務部為例,合理構建適應本公司的新商務模式,并進行了應用與探討,使該公司在未來電商市場中能快速、平穩成長。

1、模式構建分析

合眾人壽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以2011年7月11日“合眾e家”正式上線為標志,歷經一年半的時間,初步形成了有一定基礎及特色的業務及服務管理體系,并在經營模式上根據市場發展不斷調整和探索。目前的經營模式有兩種:公司官網和渠道營銷。

①官網

合眾人壽在官網上目前可以實現在線投保、查詢及退保等功能??蛻裟芎鼙憬莸牧私獾胶媳娙藟鄣慕榻B,了解最新咨詢和產品信息,享受客戶專享服務。

②渠道營銷

合眾人壽電商部與多家保險第三方進行合作,例如“中民保險網”,實現了在線購買。

為電商部能長遠、穩固發展,需在原有的模式中構建新的電子商務應用模式。

首先要整合資源。在壽險網銷中,離不開互聯網的依托、媒介力量的傳播、其他保險企業的競爭,我們不能孤軍奮戰,必須要整體把控市場方向,了解當下客戶的最新需求,把所有的資源整合在一起,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其次,對產品要進行創新。傳統產品已經無法滿足現有客戶的需求。國華人壽在2012年12月12日,利用擁有最大客戶資源的淘寶平臺開展“雙十二”理財活動,僅僅三天銷售破億,這種驚人的銷售額最主要的原因還是擁有創新的好產品。

最后,要加強合眾渠道。相比傳統商業,電子商務的發展日新月異,經營主體和形式更是在不斷淘汰與更新,當機遇來臨時,金融企業是否能適應這些特征,在傳統的相對成熟的業務體系之上創建出新的經營模式,加強合作渠道,多方建立戰略合作,快速迎頭而上,將是一個最大的挑戰。

2、業務流程構建

在線應用是電子商務的重點。保險業電子商務應用模式的主要業務是由合理、簡便、易于操作的流程來處理業務。因此,在原有業務流程基礎上完善業務流程構建是做好保險業電子商務的基礎。好的業務流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能按照客戶的實際需求線上完成一切操作及提供全方位、立體式服務;第二能方便企業管理。只有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能合理的業務流程??偟膩碚f,互聯網保險電子商務在業務模式流程的核心就是如何滿足客戶的在線投保需求。

①在線購買

實現在移動互聯網中由客戶自行輸入保單要素,例如投保人信息、險種信息等內容??稍谌我饨缑娣祷刂匦落泦尾⒈4嬉唁浫氲耐侗危С滞ㄟ^第三方支付平臺或網銀等手段進行投保產品的查詢以及輸入結果的預覽。購買過程中系統需自動判斷是否滿足錄單條件以及根據接口的調用進行承保規則的校驗。

②核保

個人信息填寫完畢后,系統可通過接口與E投保系統交互,并通過E投保系統與壽險核心系統進行交互,獲取核保結果,核保結果有如下返回結果和處理邏輯:自動核保通過,可以立即支付,進入支付流程;自動核保不通過,退回修改:根據修改意見進行修改,再次提交核保;自動核保不通過,轉人工核保,可以收取保費,進入支付流程;自動核保不通過,轉人工核保,不可收取保費,結束在投保新干線流程。

③支付

核保通過可利用第三方在線完成支付。例如:支付寶、財付通等。

④在線退保

為客戶更方便退保,簡化操作,在會員首頁中增添“在線退保”項,以此給客戶更好的用戶體驗,是由普通客戶轉化成忠實客戶的關鍵。后臺核心業務處理系統,特別是實現業務電子化的后臺信息化核心業務支持系統,從技術和流程上保證電子商務的開展的順暢。

3、營銷模式構建

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電子商務應用模式構建主要分為前端與后端。前端具有有三種模式。網上自銷模式、渠道模式及平臺專賣店模式。

①網上自銷模式。建設合眾人壽自主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包括PC網站、業務員移動互聯終端、客戶移動保險應用等),運用各種電子商務營銷技術,策劃營銷活動,達到銷售產品、實現銷售收入的目的。其特點為:它是合眾電子商務“直營店”,網站、終端、產品流程的設計、營銷活動策劃等均為公司自主經營,前期投入大,部分業務收效慢,但可控性強,為業務試驗田。

②渠道模式。開拓電子商務領域中的各種優質合作伙伴,委托經營合眾的保險產品,并根據電子商務各渠道業務的特征,設計各種合作模式,主要對象為:網銷中介公司、垂直電子商務網站等。其特點為:它是合眾電子商務“店”,借助店在自身業務領域的影響力、流量及客戶,銷售保險產品,見效快,收益可觀,但競爭激烈,維護難度大。

③平臺專賣店模式。通過戰略合作,在綜合性大型電子商務平臺上,建設合眾自己的網上專賣店,從而策劃活動、銷售產品等,比如:在淘寶建店。其特點為:它是合眾電子商務“專賣店”,是在互聯網領域的鬧市區經營合眾的品牌與業務,影響深遠。

應用模式構建框架的后端則為綜合性電子商務平臺(信息+客戶服務+技術接口)。短期內為合眾人壽電子商務部在互聯網領域的大本營,并為前三種不同的具體應用模式提供后臺支撐。

五、保險電子商務新模式的應用和改進措施

1、保險電子商務新模式的應用

通過對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商部的現狀分析和對創新應用模式、營銷模式的構建研究,我們了解到保險業傳統的電子商務模式及業務流程構建模式。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合眾人壽在未來可能發展的方向。整個業務系統的模式構建和技術應用。開展保險業電子商務,首先要有適合的組織管理結構,以保證業務管理的順暢。是比較適合基于電子商務的保險企業協作型組織結構模式。

合眾人壽電子商務管理部門特別需要確立建立在后臺核心基礎上的網絡銷售管理系統的運營理念,并按照互聯網電子商務的要求進一步規劃的建構,并充分發揮體系化的作用,達到“功能出色,綜合協調”,進行高效及時的分工與協作,實現保險業務質量能夠充分滿足保險客戶對互聯網電在商務的需求。

2、保險電子商務新模式的改進措施

①建議開展保險電子商務的保險公司應成立專門的電子商務部門,按照電商的運作規律設計保險業務模式、并建立相應的配套管理體系,為公司持續帶來保費、創造利潤。

②應當加強保險企業關于互聯網保險電子商務主渠道的業務定位,統籌兼顧,發揮電子商務作為未來保險網絡銷售渠道的支撐作用。

③保險公司應加強互聯網保險的電子商務部門的運營機制、人才機制、考評管理機制,構建符合互聯網時代特征的保險網銷隊伍。保險公司應強化與互聯網渠道的合作,與保險企業的自有網站銷售一道,建設一體化的保險銷售平臺。保險公司還應加強客戶在投保及客戶服務的體驗,減少客戶誤導,提升保險業的地位。

六、研究結論與前景展望

1、結論

本文嘗試通過對相對傳統的保險公司在當前互聯網保險時代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特點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對比分析,完成了我國現階段保險行業進行電子商務形態、模式的必要性思考。綜合運用現代保險電子商務領域通行的理論與方法,結合本人在保險行業從事互聯網保險銷售管理的實際經驗,參考了互聯網行業、保險行業以及我所在的合眾人壽的網銷具體案例,提交了適合中國目前國情和保險行業發展現狀的保險電子商務業務模式階段性建設方案。通過此次論文寫作,本人在理論上的探討在實踐上的建議,我們可以得出:借助對中國保險業務電子信息化業務流程的改造,是未來保險業發展的必經之路。通過利用互聯網帶來的便利,縮短了保險消費用戶和保險主體之間溝通距離和障礙,充分發揮了準用戶在如何選擇保險公司、如何選擇產品和投保險種的過程中的主動性,使得全業務流更加通暢和高效。這樣就不僅能夠形成有效的理論研究,還可作為中國保企在進行公司電子商務經營時提供好的思路和有效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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