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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管理辦法范文1
該案關注和爭議的焦點在于,社會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相互交錯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如何賠付的問題。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正確認識和判斷人身保險能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目前理論界和司法界存在較大分歧。
不能用保險不當得利
我國保險法將保險業務劃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又劃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為保險對象,體現生命權,其保險利益和價值不能用貨幣評估和衡量,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不是對具體損失的補償,而是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給付義務,所以人壽保險不應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與財產保險具有相似的補償性質、精算基礎和財務會計處理原則,大多數國家將其劃入非人壽保險業務。雖然其保險標的同樣是人的生命和健康,但是與人壽保險相比,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支付的醫療費用體現的是財產權,損失數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用貨幣評估和衡量,如果對重復投保不加限制,存在多重獲利的可能。因此,為避免被保險人不當得利,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對上述問題的判斷,主要是基于任何人不能也不應該通過保險謀取超過其實際損失的收益。本案中,孫某醫療費用的損失趙某已經予以賠付,并且社會保險機構也報銷了1.1萬元,假如保險公司依據孫某的請求再賠付醫療費用5000元,那么,孫某在醫療費用方面獲利1.6萬元,遠遠超過其實際支出,屬于不當得利。以此類推,假設該案中孫某共計在5家保險公司購買了5份性質相同、保險金額相同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及附加險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且保險事故發生后,5份保單都能賠付,那么孫某在此次保險事故中就醫療費用部分將獲利3.6萬元。假設人們都利用這個規則進行套利,隨之而來的就會是保險公司不斷增加此類保險的保費,人們購買此類保險的激情更加瘋狂,那些誠信的投保人被以不當得利為目的的投保人通過保險掠奪了財富,這必然有悖于社會公平,保險制度也將失去其存在的基礎。
認清追償約定方式
在重復投保的情況下,為了避免不當得利,往往采用分攤原則,分攤的主要方式有比例責任制、限額責任制、順序責任制。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一般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屬于比例責任制分攤方式。
然而,孫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附加合同中已經約定了按照順序責任制的分攤方式負擔醫療費用。由于孫某已經從趙某處足額獲得了醫療費用的賠償并且社會保險機構又報銷了大部分醫療費用,在此次保險事故中并沒有醫療費用方面的損失,“無損失,無賠償”,人壽保險公司完全可以依據該約定拒絕賠付。
或許有人會提出,按照這種觀點,對參加了醫保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對沒有參加醫保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才會賠付,這就造成了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享受的待遇是不一樣的,顯然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中國保監會在《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保險公司設計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必須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的不同情況,在保險條款、費率以及賠付金額等方面予以區別對待。同時該《辦法》第二十九條還規定了保險公司詢問并提請相對人注意的義務,即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和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情況。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
保險代位權存在模糊空間
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如果同時存在對第三者的侵權之債和對保險公司的合同之債,被保險人有權自行決定請求權的順序。如果被保險人先對第三者主張侵權之債,后向保險公司主張合同之債,那么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應取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央行銀保險[1998]63號“關于醫療費用重復給付問題的答復”中規定:“如果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中沒有關于‘被保險人由于遭受第三者傷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之約定,保險人應負給付醫療費的責任”。
如果被保險人先對保險公司主張合同之債,后向第三者主張侵權之債,基于現行保險法“人身保險禁止代位追償”的規定,保險公司并不能因此取得代位追償權,被保險人仍可在領取保險金后對第三者主張侵權之債。本案中,如果孫某先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后向趙某主張權利,那么保險公司并不能取得代位追償權,在這種情況下防止孫某謀取超過其實際損失的收益,事實上無法實現,與保險法的基本原理相違背。
人壽保險管理辦法范文2
“遏制艾滋,履行承諾”,今年12月1日是第22個“世界艾滋病日”。根據相關評估結果顯示,到今年年底,估計我國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達74萬人,但大部分專家認為實際人數可能遠超這個數字,而且有逐步向普通人群蔓延的趨勢。
那么,在對抗艾滋病毒的侵害,幫助艾滋病人和感染者進行醫療救治方面,商業保險能否發揮作用呢?
艾滋病感染者通常會被拒保
如果發現自己已經感染了艾滋病病毒,還可以正常投保么?
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在保險公司的核保過程中,出于對風險的控制,對“帶病投?!钡膩喗】等巳簳貏e注意,并有所區別對待。
一般來說,有過往病史的投保人通常都是“次健康體”,在投保時會比健康標準體投保的程序更嚴格些,最后的核保結果可能有四種情況:保險公司同意以標準體(標準費率)承保;保險公司要求加費(非標準費率)承保;保險公司要求約定除外責任(非標準費率)承保;因風險太大,保險公司拒保。
“保險產品設計的時候考慮的是正常的健康人群,如果不對帶病人群除外的話,會導致很多帶病人群進行逆選擇?!币晃唤】惦U公司的核保人員告訴記者。
“當然,這一點并不是針對艾滋病人或感染者。肝炎患者、甲狀腺疾病患者,甚至血粘度高的投保者都會被嚴格核保。”該人士特別強調不是對艾滋病的歧視:“但因為艾滋病這一情況比較嚴重,全身的免疫系統都遭到了破壞,而且很可能危及生命,屬于特別重大且目前世界上還沒有治愈可能的重大疾病,所以通常情況下,如果已經攜帶了艾滋病病毒或者已經確認為艾滋病人,保險公司很難對這類人進行承保。那樣對健康的投保者是不公平的,肯定會影響平均費率?!?/p>
咨詢下來,艾滋病人和病毒攜帶者的投保壽險、健康險的可能性非常非常低。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有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的義務。但是如果艾滋病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時,如實告知了自己的病情,保險公司一般選擇拒保。如果不如實告知,到時候查下來就有騙保的嫌疑。
而在意外險部分,有人認為可以正常投保,艾滋病這一疾病與意外的關聯不大,但也有認為存在一定關聯,目前沒有定論。艾滋病通常屬于人身險免責條款
如果一個本來健康的個體投保人身險若干年后,不幸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可以得到正常理賠么?這條路看來也很不順。
記者查閱了眾多保險產品的條款后發現,絕大部分公司的人身險(包括各類壽險、健康險和意外險)條款中在“責任免除”或日“除外責任”那一部分中,都有一小條赫然在列:“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健康人在購買人身險后,不幸感染了艾滋病,保險公司就會以“免責條款”為由,退還其已繳納的保費,但不會做出理賠。
據介紹,艾滋病風險的不可統計性,是其被列入免責的重要原因。
“普通疾病都有發病的概率,保險可以計算出風險。但是艾滋病由于其傳染的不確定性,風險是不可預算的。這是艾滋病出現在免責條款里的根本原因。”上述侄彗康險公司人士對記者解釋。
另外,艾滋病的不可根治性和高并發癥也讓保險公司談虎色變,紛紛免責?!坝捎诎滩〉奶厥庑?,保險公司成本很高且不可控,短時間內將其納入保障并不具備可操作性。除非監管部門強制下令,保險公司恐怕不會輕易將其寫入條款?!?/p>
另據業內人士透露,今年“十一”之前,為了配合新《保險法》的實施,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曾推出了《人身保險產品條款部分條目示范寫法》(以下簡稱“示范寫法”),要求把“感染艾滋病”從人身險的責任免除條款中刪去,也就說艾滋病患者有望獲得保險理賠。
但至今,“艾滋病”仍在絕大多數人身險的責任免除條款之列,還沒看見哪家公司因為配合新《保險法》實施把這項刪除。
“說白了,示范寫法不是一個必須遵守的東西,只是保險業的一個行業規范,如果有保險公司不愿意遵守,它在法律上不會承擔任何責任。”上述人士稱。
曾經的“艾滋險”今安在
在記者的印象中,2003年市場上曾經掀起一小陣“艾滋險”熱,激起不小的波瀾。
隨后,記者采訪和查閱后確認,的確,2003年4月,新華人壽開始銷售名為“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險,該險種除保障32種重大疾病外,還可以對在治療艾滋病過程中被感染的醫護人員進行保障。同年9月,太平人壽保險公司推出了“益康、怡康”重大疾病保險,涵蓋25種重大疾病,其中的第25種重大疾病就是經輸血感染艾滋病。
當時這兩款產品在客戶對象方面上有所區別:新華人壽的只針對醫護人員;太平人壽的則在兩“康”中規定:經輸血導致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意即不排除艾滋病,但也劃定了承保條件為輸血導致。
2006年9月,太平人壽還曾推出了“艾滋病團險”,客戶目標位為特定群體、特定職業,比如醫護人員、公檢法領域等這些有可能與艾滋病傳染源接觸的行業。當時的賠付細則為,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毒,并能出具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相關醫療衛生機構確診證明,符合合同規定的,保險公司照此約定的保險金額付給保險金。除外責任包括: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吸毒感染;血友病患者;因醫護人員過錯發生醫療事故導致的感染;非醫院接受輸血或接受未經檢驗合格的血液產品。投保前已感染艾滋病病毒者不得投保。
如今,由于保險公司自身產品開發的更新換代需要,特別是保監會20096年9月1日起施行《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上述兩家公司的“艾滋險”已經分別在2006年10月31日和2006年12月25日停售了。
雖然當時這幾款產品對于艾滋病相關保障還比較“苛刻”,比如有人認為想要獲得賠償必須滿足的四個條件有點困難,但畢竟是邁出了“抗艾”的第一步。如今,類似的保障條款已經不在了,又回到了將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攜帶者作為除外責任的老路。
在海外發達保險市場,產品競爭主要就是靠差異化和個陛化。比如,有不含艾滋病保障的健康險產品,也有可以保障“因輸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健康醫療產品,既能維護前一類產品的費率公平,又能為小部分人群提供專屬的、急需的保障。
此外,我們可以看到,在阻礙“抗艾”保險發展的路上,醫療數據和理賠數據的經驗積累和精算能力,也是對國內保險公司的一大考驗。
哪些在售產品可以“抗艾”
雖然記者查詢下來的結果有些不如人意,但還是看到了幾款能夠一定程度上“抗艾”的產品。
比如,海爾紐約人壽在今年11月新推出的“??狄萆苯】当U嫌媱澲?,在“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的9條責任免除中,就沒有艾滋病的字眼。也就是說,一旦被保險人因為保險期間內罹患艾滋病去世,家屬還是可以得到賠償金的。
人壽保險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我國保險;保險會計制度;改革;會計準則
In wants the abstract: Our country insured the accounting system to pass through in the past's two several years from the series to the minute, from the minute to the series process, has experienced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Accounting system", "Insurance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Insurance company Accounting system" and "Finance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4 times. Each time's accounting system has its unique individuality and consummates day by day. Now,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ystem reform the inevitable trend is the establishment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key word: Our country insurance;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ystem; Reform; Accounting standards
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業施行。2003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順利地拉開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正式開始實行。本文通過不同時期的不同會計制度的比較與分析,以求對我國的保險會計制度研究有所啟示,進而為建立保險會計準則提供參考。
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國的金融體系基本上是中國人民銀行一統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立出來,相繼在1984年2月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還是計劃體制,而且保險公司發展還處于“拓荒”階段,許多保險企業獨有的特性尚未發揮出來,財會制度上缺乏相應細化的規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對此制度進行了修訂,重新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會計制度,其實用性和規范性均增強了。從總的來看,這個時期的會計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1 財務管理實行計劃管理原則。由于計劃經濟的影響,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實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體制。突出財務計劃的作用,利用定額進行財務計劃的編制,用以評價企業財務活動;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國家財政,成本開支范圍由國家規定,盈利全部上交國家,虧損由國家彌補;資金管理實行??顚S弥贫?將資金劃分為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和專項資金。資金主要由國家有計劃地劃撥,僅以專用基金形式給予企業一點財務權力。
2 會計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為了保證會計制度的統一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會計制度由總公司統一制定,各級保險公司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各級公司不得自行變更或修訂制度,但可將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映給總公司,由總公司負責修訂。
3 在核算體制上按照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分別確定會計核算體制,如按國內財產險、涉外財產險、出口信用險和人壽保險業務分別單獨核算。其中國內財產險業務、人壽保險業務一般由各級公司獨立建帳、獨立核算、分級管理、自計盈虧或自負盈虧;涉外財產險與出口信用險一般由總、分公司以下單獨建帳、分級管理,總公司統一核算盈虧,分公司自計盈虧。
4 會計恒等式采用“資金平衡理論”,即“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保險企業的資金,從占用的角度看可分為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固定資金是指占用在企業固定資產上的資金,它包括辦公用房、職工宿舍、機具設備、交通工具等,流動資金是指占用在流動資產上的資金,它包括貨幣資金、結算資金(如應收及暫付款、預付賠款等)、各項支出(如賠款支出、手續費支出、業務費等)。保險企業的資金來源,按不同渠道分為自有及內部形成的資金(比如國家撥給的資本金、固定基金、內部形成且有專門用途的準備金、專用基金)、借入資金、結算資金(如應付及暫收款、應付手續費等)、業務經營收入(如保費收入、利息收入、迫償款收入及投資收入等)。
5 會計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資產負債共同類和損益類。另外,鑒于當時的核算體制是按四大險種分別核算,因此,設置國內、涉外、信用、壽險四套會計科目,分別核算不同險種的業務。由于四類業務的財務活動有很多共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類業務通用的,少部分是專用的。
6 記帳方法允許從資金收付記帳法、借貸記帳法中任選一種。
7 在貨幣計價上國內業務(包括財產險與壽險業務)以人民幣為記帳符號;涉外財產險、信用險業務則采用外幣分帳制,直接以原幣入帳,年終時將外幣業務損益按決算日牌價折算為人民幣核算。
二、《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時期(1993~1998)
隨著黨的“十四大”召開,以上這種計劃體制下會計制度已不能適應黨的“十四大”報告中提出的“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財政部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對我國所有的會計制度進行了全面而徹底的改革,財務會計改革進行了模式性的轉換。1993年2月24日,財政部結合保險行業經營特點及管理要求,在《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是一項重大的舉措,其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首次確立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要素體系,并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出了基本規定,規范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則,實行了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提高了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2 在核算體制上將非人身險業務與人身險業務分別進行會計核算,即分別建帳、分別核算損益。非人身險業務可分為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險業務分為人壽保險、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等。
企業經營的再保險業務,可區別為分入業務與分出業務進行核算,也可將分出業務并入直接業務核算。信用險業務可實行三年結算損益的核算辦法。
3 建立了資本金核算體系。制度拋棄了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資金來源總額=資金占用總額”的平衡公式,采用了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會計恒等式,明確了產權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套資本金核算體系。
4 建立了資本金制度,實行資本保全原則。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企業經營期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資本保全原則,企業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轉讓、報廢、毀損發生的凈損益以及計提折舊不再增減資本金,而是直接計人當期損益。這與以前企業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國家財政、資金隨意增減相比有利于企業的自我積累和發展壯大。另外,改革了資金管理辦法,取消了專款專用制度。實行企業資金統一管理和統籌運用,以促進企業提高資金運用效益。
5 會計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和損益類,并分別對保險企業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作出了明確規定,規范了各類科目的設計,并從保險企業“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角度出發,細化了資產流動程度、風險程度和財務損益的科目。
6 擴大了保險企業使用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自主權。制度規定“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減、合并某些會計科目”?!捌髽I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決定”。
7 采用了國際通用的借貸記帳法和國際通行的會計報表體系。制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規定保險企業對外報表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利潤分配表,并對這些報表的作用、報表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體說明,使財務信息成為國際通用商業語言。
8 規范了保險企業基本業務的會計核算標準和損益的計算。制度對資金的籌集與積累、非人身險業務、人身險業務、再保險業務、拆借、貸款和投資業務、固定資產、貨幣資金及結算款項、費用、營業外收支、利潤及利潤分配等業務的會計核算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9 體現了一定程度的會計穩健原則。制度規定保險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計提壞帳準備、貸款呆賬準備、投資風險準備,允許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
10 對有外匯業務的企業規定即可采用外匯分帳制,也可采用外匯統帳制。采用外匯分帳制的企業,應設置“外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帳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幣兌換”科目。
三、《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了6年,它對于促進保險企業的發展,促進企業間有序競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國內保險市場不斷發展和壯大,保險行業發生了許多新變化,特別是1995年10月,我國頒布實施了《保險法》,國家加大了對保險行業的監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此后,保險監管部門出臺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規,保險公司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由多業經營轉向分業經營;另外,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發生了重大轉變,改變了過去放開經營的做法。這些新變化和新情況客觀上要求會計制度與之相適應,作出新的規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財政部對原制度進行了修改,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有:
1 改變了會計制度名稱。制度考慮到當時保險企業都已是公司制企業,因此將《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改名為《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這樣更加符合我國保險公司實際情況。
2 完善了保險業務損益結算辦法。制度規定除長期工程險、再保險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外,其他各類保險應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與原制度比較,本制度作了如下調整:(1)原制度只明確了信用險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本制度明確了長期工程險等長期性財產保險業務以及再保險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2)前者規定業務年度為三年,后者沒有規定業務年度的具體年限,其具體年限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業務性質確定。
3 重新確定了保險業務的分類,并實行按險種分類核算。制度根據保險分業經營的原則,對保險業務的分類進行了調整,將保險業務分為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和再保險公司的業務三大類。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在具體業務分類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體業務劃分上存在的交叉情況,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再經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劃入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另外,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對保險業務進一步分類核算。
4 增加了確認保費收入的原則。關于保費收入的確認,我國原制度規定,非人身保險業務、人身保險業務和分保業務規定保費的收入入帳時點,確認原則不統一,也不盡合理。本制度對保險業務規定了統一的保費收入確認原則,明確規定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第一,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第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第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5 調整了貸款和股權投資業務的會計處理。按照《保險法》及其他有關保險監管法規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從事除保戶質押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業務,不得買賣股票和進行股權投資。根據上述規定,新會計制度相應取消了除保戶質押貸款以外的其他各類貸款業務的會計處理,取消了股票投資及其他股權投資業務的會計處理。
6 增加了存出資本保證金和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的會計處理。按《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按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根據該規定,本制度相應增加了存出資本保證金的會計處理;另外,《保險法》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對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當年自留保費的1%提取保險保障基金。根據該規定,本制度相應增加了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的會計處理。
7 增加了抵債物資的會計處理,修改了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制度將原“遞延資產”科目改為“長期待攤費用”科目。這是因為“遞延資產”實際上是不能全部計人當期損益而在以后會計年度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它并不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能作為一項資產。
8 規范了會計報表體系。本制度將原“損益表”名稱改為“利潤表”,將原按保險業務設置的損益表改為按保險公司設置利潤表,并對各報表的指標項目作了相應調整;用現金流量表取代財務狀況變動表,確立了現金流量表在保險財務報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時期(2001至今)
2001年,繼新《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頒布實施之后,財政部又了《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又面臨一次重大變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以《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借鑒國際會計慣例,充分考慮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趨勢特別是上市企業的基本要求,集銀行、證券、保險等會計制度于一體,分別對6個會計要素以及有關金融業務和財務會計報告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這次改革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又一重大舉措,其主要內容有:
1 實現了會計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關的確認和計量。會計要素是企業對外提供財務信息的基本框架,雖然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對會計要素作出了基本規定,但是,仍然只規定會計記錄和報告,并沒有完全解決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問題,這種會計制度本質上是規范簿記的內容。這次新制度對6個會計要素進行了嚴格界定,并對其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全過程作出規定,和原制度相比較,更加全面、嚴謹、規范,使其反映的會計信息更加符合事實。
2 在某些會計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保險公司紛紛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它要求國內保險公司的會計標準要與國際慣例相協調,采用國際保險業的通行做法。這次新制度所規定的會計政策和會計確認、計量標準,與國際會計準則中所規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項準備金的提取采取了國際通用的辦法;短期投資期末計價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在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上,允許企業按照資產的使用情況計提折舊。
3 首次將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納入新制度。實質重于形式是指經濟實質重于具體表現形式,它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例如,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強調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這一經濟實質,并不以“保險合同成立”這一法律形式作為唯一標準。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體現了對經濟實質的尊重,能夠保證會計核算信息與客觀經濟事實相符。
4 謹慎性原則體現更充分。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它本身屬于一種負債經營,其業務對象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從而也就決定了保險行業在處理會計信息的方法上必須更加穩健保守。這次新制度無論是會計要素的確認,還是會計方法的處理以及會計信息的披露,可以說將謹慎性原則體現得淋漓盡致。比如,新制度將虛擬資產排除在資產負債表之外,明確規定開辦費不得列入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在期末結帳前處理完畢;注重資產質量,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它包括壞帳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等八項準備;此外,對利息收入明確規定了嚴格的確認條件,對于逾期貸款,縮短了應收利息轉表外核算的天數,由一年縮短為90天。
5 增加了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完善了會計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來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利潤分配表的基礎上增加了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充分考慮了上市公司投資者日益增長的信息需求。此外。對會計報表附注進行了詳細、嚴密的規范,提高了財務會計報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 明確了新業務和疑難問題的處理方法。隨著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所得稅會計的重要性日漸突出,過去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上,也只局限于應付稅款法。而這次新制度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上分別確定可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并詳細地列示了其計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對于實務工作中新出現、以及在以往會計制度尚未規范的一些疑難業務比如或有事項、會計調整、關聯方關系以及交易、證券投資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7 明確了會計政策的審批權限。新制度規定,在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前提下,保險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財產損失處理的批準權限為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不再經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和批準,改變了過去會計政策和稅收政策批準權限混淆不清的現象,賦予了保險公司更大的自主權。
綜上所述,我國的保險會計制度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市場的開放以及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在不斷完善,但是同時也要看到,任何一種建立完備制度的企業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基礎的不嚴密性,其體系就不可能完備,加之外部環境的變化,會計制度本身當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沒有漏洞。雖然,新制度的頒布和舊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險企業的風險問題,謹慎性原則得到了較多的運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險公司財務會計事項做了原則性規定,財會制度相關內容不全并過于寬泛,而且,新制度集銀行、證券、保險等會計制度于一體,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此外,2002年,為了履行我國入市承諾,加強保險監管,新《保險法》又重新頒布,保險公司業務范圍、保險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組織形式、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等方面又發生新的變化,比如,在財壽險分業經營上新《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可以同時經營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因而保險會計制度又面臨新的調整。筆者認為,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需要單獨有一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會計準則,制定保險會計準則是符合保險會計規范的發展趨勢,它不是保險企業會計制度細枝末節的修改,而是在系統地把握保險會計個性、保險會計規范發展與變革趨勢以及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因此,當務之急,財政部應在現有的新制度基礎上盡快出臺保險行業會計準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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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責任保險;人身保險;理賠
[中圖分類號]D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7-0168-02
在我國的保險理賠實務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形,即一個涉及人身損害的事故中,受害人買了人身保險,而責任方也買了責任保險。受害人是否既可以向責任方索取賠償,也可以享受人身保險的保障呢?保險人是否需對這一意外事故既給付責任方責任保險賠款,也給付受害人人身保險賠款呢?是否存在受害人重復受益、保險人重復賠償呢?這類問題引發了大量的保險合同糾紛。對該情形案件的賠付方案,牽涉到對保險基本原則的把握,關系到保險業相關險種的健康發展。事實上,受害人在意外事故中得到的賠償金或保險金一般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醫療及相關費用,另一部分是殘疾金或死亡金。本文通過對責任保險和人身保險的概念進行闡述,對保險基本原理進行解析,提出這樣的觀點:對殘疾金或死亡金,受害人可以兼得責任方的賠償和保險人的給付;對醫療及相關費用,依據保險合同是否明確不賠的責任,受害人或者可以同時取得責任方和保險人的賠償。最后針對這一觀點,指出責任保險與人身保險并存時理賠的具體辦法和保險時的注意事項。
1 責任保險與人身保險
(1)責任保險。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對責任保險作了定義: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責任保險中,當被保險人依照法律需要對第三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責任保險的特征主要有:①責任保險以法制為基礎;②責任保險以民事賠償責任為標的;③責任保險事關第三者利益。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等后果及其他損害的,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的方式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法律制度。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關于賠償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采取差額說與定型化說相結合的原則?!安铑~說”就是以受害人發生損害前后費用增加或者財產減少的差額作為賠償依據的學說?!岸ㄐ突f”則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差額,而是從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學說。該解釋對具體損失采取差額說,抽象損失采取定型化說。所謂具體損失就是根據受害人的具體情況和特點等主觀利益損失量化計算的損失,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
因此,受害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要求責任方對醫療費、傷殘金等項目進行賠償,而責任方可以根據責任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對應負的賠償責任進行承擔。
而且,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果責任方對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責任方怠于向保險人請求的賠償,受害人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2)人身保險。根據《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其中,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健康保險是指保險人對因健康導致的損失作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意外保險是指以因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者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2006年保監會《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健康保險是指保險人通過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方式對因健康原因導致的損失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其中,《辦法》所稱醫療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
根據《辦法》第四條規定,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辦法同時明確寫道,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金額。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是指,按照約定的數額給付保險金的醫療保險,即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直接按照合同約定的保險金數額進行給付,至于被保險人是否發生了醫療費用的支出或者實際發生了多少支出均不理會。“住院津貼醫療保險”即屬此類險種。顯然,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不適用。
受害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根據人身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給付人壽保險金、意外傷殘或死亡保險金、給付型醫療保險金和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金。且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致使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3)責任保險與人身保險的異同。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他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
責任保險只有當被保險人依據法律對第三者負有法律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才履行賠償責任;人身保險凡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保險人均負責賠償。
責任保險使用補償原則,保險人賠款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償權;人身保險根據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和定額給付型,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2 損失補償原則
作為保險四大基本原則之一,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其含義可以分為三層:第一,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不能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第二,當發生重復保險時,各保險人支付的賠款總和,不能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第三,當保險損失由第三者責任造成時,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與第三者賠償的總和,不能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
根據對保險產生及起源的分析,保險發揮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分擔風險和補償損失。保險只是對社會財富進行的再分配,并沒有增加社會財富。被保險人也就不應該因保險賠償的獲得而實現價值增值、財富增加或者是得到額外的利益。所以堅持損失補償原則能避免將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的發生,維護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從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來看,財產保險(包括責任保險)適用于損失補償原則范疇是很明確的?!肚謾嘭熑畏ā穼γ袷轮黧w合法權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損害填補的方式來實現,它對應著侵權責任法的補償功能,其主要目的是在于對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進行保護,旨在使其得以補救和修復,在侵權責任的承擔上表現出以損害范圍為限的特征。
人身保險中的人壽保險和只承擔死亡傷殘金的意外保險屬于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是不容置疑的,但對于醫療費用報銷型的商業保險是否具有給付性質,或者說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如何適用法律,一直是法學界爭議的焦點。
在人身保險合同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的問題上,目前共有三種觀點,一是否定,認為損失補償原則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其理由在于,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可以用經濟價值衡量;而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機能,其保險利益是無法估價的。人身保險合同更多的則是體現為損失給付。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了《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在第五部分保險法律制度中的實務問題中,明確“人身保險所屬的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中關于醫療費用的保險,不適用補償原則。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保險合同對醫療費用保險另有約定的,否則今后北京地區法院審理的相關糾紛案件,均不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二是肯定,認為損失補償原則同樣適用于人身保險。雖然人身保險的本質并不像財產保險那樣,可以恢復標的物原狀,但是人身保險追求的是與被保險人生命和健康相關聯的經濟關系的穩定,是“補償”因被保險人生命、健康或其他身體損害而造成的經濟關系變化,如收入的減少,對于人的生命無法用金錢衡量其價值,保險人只要以雙方事先約定的保險金額來承擔補償責任即可,因此損失補償原則適用人身保險。
三是折中,認為人身保險中的人壽保險等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而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目的多是為了彌補被保險人醫療支出所發生之損失,且醫療費用支出無疑可以客觀衡量和補償,因此具有與財產保險相同的補償性質。既然保險制度的目的在于補償損失,因此在理論上,不應否認損失補償原則適用于部分人身保險。在這類保險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3 責任保險與人身保險并存時的理賠辦法暨保險注意事項
通過以上分析,在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事故中,受害人是否能全部兼得責任方的賠償和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關鍵還是要看保險合同是如何約定的。根據法律法規,受害人毫無疑問能夠得到責任方應付的賠償。對于人身保險合同,其中的給付型條款,比如殘疾金、死亡金、住院津貼、護理津貼等,保險金受害人可以直接獲??;而費用補償型條款,比如醫療費用條款,只要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未作出明確的不賠規定,保險公司均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可以全部兼得。
對保險人來說,雖然目前司法實踐沒有承認費用補償型人身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但為了控制不合理的賠付風險,使保險的經濟補償性在人身保險中得到正確的反映和運用,保險人可以通過保險合同對重復保險以及有其他第三方在先給付的情形,作出對于損失補償型人身保險給付的限制性規定。比如目前很多保險公司已經將“第三者責任賠償時保險人免責”作為補償型人身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的一條,或者將“補償原則”向投保人明確告知并明確列示。
《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該條款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蹦敲慈绾卫斫狻懊鞔_說明”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法院法研[2000]5號批復對保險法第18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所進行的解釋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如若發生糾紛,保險人應當對于自己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有舉證責任,否則要承擔因其舉證不能的敗訴后果: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應該支付保險金。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按實際需要,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實際上,已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或是已參加了補償性質的醫療保險的人,可以選擇定額給付型的商業醫療保險,用于彌補住院期間除醫療費以外的其他損失。如住院津貼等,根據被保險人的住院天數給付保險金,與醫療費不相干,不受補償原則限制??傊?投保人在選擇適合自己的醫療保險時,可以根據已有的保障,進行組合投保,以便能使自己在遭受風險時獲得最大限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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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管理辦法范文5
【摘要】本文從我國現階段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對商業保險的現實要求出發,著重分析壽險公司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及企業年金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并就壽險公司如何在“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提出一些建議。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就難以和諧,而沒有養老保險,社會保障體系就不會健全。
【關鍵詞】和諧社會社會公平三支柱企業年金
2006年6月15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保險業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保險業要統籌發展城鄉商業養老保險,積極參與企業年金業務,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是一項公益性事業,壽險公司有義務也有責任在實現客戶、股東、員工三者利益科學、均衡發展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在養老保險領域的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推動養老保險事業健康、快速發展。同時,從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發展趨勢及歷史經驗來看,壽險公司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既是制度的要求,又有市場的需求,更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
一、我國現有的養老保障體制與人民養老保障需求存在巨大矛盾,要求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領域發揮更大的作用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最大威脅就是人口的“未富先老”,也即財富積累速度嚴重落后老年人口對養老保障需求的增長速度。我國在2000年進入老齡社會時,人均GDP僅為800美元,而發達國家進入老齡社會時人均GDP已經達到10000美元,積累的財富足以應對“銀潮”。同時,我國在上世紀70年代末施行的計劃生育政策也造成人口老齡化速度遠遠高于歐美國家(見表1)。這種“未富先老”以及老齡化速度過快的獨有現象導致了我國現行制度出現諸多的矛盾和不足,也引發了一些社會不和諧的因素的產生。
所需年數
表1部分國家60歲以上人口所占比重從9%增至18所需年數
當前我國急需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領域發揮作用,其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首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職工繳費負擔重,需要商業養老保險的有效補充。其次,“城鄉二元”結構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形同虛設,需要商業養老保障的積極參與;再次,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實行“雙軌制”,兩類職工的養老金水平差距過大,社會收入的再分配不公,需要大力發展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或企業年金制度;最后,現有社?;鸸芾硇枰M一步規范,需要借鑒商業保險資金管理經驗。
二、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由單一層次向多支柱模式過渡,為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創造巨大的市場空間
自1994年世界銀行《防止老齡化危機,保護老年人及促進增長的政策》的報告,倡導各國建立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以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組成的“三支柱”養老保障制度(見表2)。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在經歷了國家養老、企業養老、社會統籌以及統帳結合四個階段后,也正在向“三支柱”模式過渡。而且在演變過程中,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在制度中的責任分攤機制將重新界定,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將實現統一。
基本養老保險縣
企業年金
儲蓄養老保險
表2三支柱養老保障模式
同時,我國養老制度未來的發展將會呈現以下趨勢。一是社會化趨勢。資金籌集社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養老金發放社會化,職工養老將獨立于國家和企業之外。二是市場化趨勢?;鸹I集市場化,基金管理運作市場化。三是責任主體多元化趨勢。四是制度化趨勢。伴隨法規的完善,養老保障將走上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軌道。這種結構的調整和發展趨勢為壽險公司提供了巨大的市場空間。壽險公司通過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即可以參與社?;鸬谌焦芾恚挚梢詾槠髽I年金提供受托管理、賬戶管理和投資管理服務,更可以發揮行業天然優勢,開發銷售個人養老儲蓄產品。
三、世界養老保障制度發展的歷史潮流,決定商業養老保險必然成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構成
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是一個循序漸進、逐步完善的過程,是隨著社會財富的逐漸增加而不斷調整的過程。從17世紀英國的《濟貧法》到19世紀末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誕生,從1935年美國《社會保障法》的頒布到歐洲福利國家制度的確立,直到應對人口老齡化而對“三支柱”養老保障模式的確立,國家在養老保障中承擔的責任正在弱化,在權力與義務對等的要求下,企業的養老責任不斷加強,個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的權力與繳費義務也將高度統一。在這個過程中,商業養老保險的作用得以凸現,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直至深入到養老保險制度的各個層面,成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構成。同時,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還推動了一國金融體系和社保體系的有機結合,兩個體系建立了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機制,形成了拉動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的強大內在動力。
四、壽險公司在“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中作用發揮
我國已經建立了“統帳結合,部分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且,隨著《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法規的實施,發展企業年金制度的法律環境也基本成熟,加之個人儲蓄性質商業養老保險的快速發展,我國“三支柱”模式已初現雛形,壽險公司在“三支柱”養老體系建設中的作用將得以有效發揮。
1、壽險公司應積極參與基本養老保險“第一支柱”的建設。首先是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等社?;鹛峁暗谌健惫芾?。保險資金是我國資本市場上安全程度最高、收益最平穩、運營最規范的一類長期資金,適應社保基金市場化運營趨勢,壽險公司提供的專業投資技術和投資管理服務,可以有效彌補政府在管理社?;鸱矫娼涷灢蛔?,缺乏保值增值和規避風險手段的現實問題。其次,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探索一條商業保險參與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有效途徑。農民、農民工、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不足是影響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因素,受制于國家財政轉移支付能力和經濟發展水平,完全依賴現有的制度安排提高農民養老保障水平是不現實的。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尤其是商業保險參與農村養老體系建設,讓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成果惠及農民,既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政府工作的重點,更是壽險公司擴大業務領域,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協調發展的本職要求。
2、壽險公司要抓住發展企業年金的機遇,推動“第二支柱”又快又好地發展。發展企業年金是金融體系和社保體系建設的共同要求,也是壽險公司發揮資金融通與社會管理功能的有機統一。壽險公司必須抓住這次做大做強保險業,提升行業地位的歷史性機遇,動員行業整體力量和資源在企業年金領域樹立先發優勢。目前,壽險公司發展企業年金已經具備了充分的客觀條件:條件一,從2003年起,在勞動保障部和中國保監會的推動下,太平人壽成功參與了遼寧省企業年金市場化運營試點工作,促成中國第一筆合格的企業年金計劃,為壽險公司開展企業年金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條件二,全國已經有8家壽險公司獲得了企業年金基金的運營資格,可以為企業提供包括受托管理、賬戶管理和投資管理在內的“一攬子”運營服務;條件三,壽險公司在長期資產負債管理、精算技術及風險管理、賬戶管理與服務以及資金運營等方面具有其它金融機構的比較優勢;條件四,我國企業年金政策環境已經成熟,巨大的市場潛力正在演變成企業的現實需求,2006年全國企業年金基金存量已達600-800億元,根據中國保監會的預測,到2010年市場規??蛇_1萬億元,2030年更將達到15萬億元。更加有利的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6年9月1日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對企業年金的規范發展設定了時間表,這是擺在壽險公司面前的一次千載難逢的“掘金”機會。
3、壽險公司要大力發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鞏固“第三支柱”的核心地位。在我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作為一種長期保險業務,只能由壽險公司經營,這決定了其必然成為“第三支柱”的核心構成。一方面,壽險公司在提供企業年金基金運營服務的同時,要配合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年金化領取需求,不斷豐富年金產品線,開發付給方式靈活多樣的養老金轉換年金產品,吸引個人賬戶資金購買保險年金;另一方面,壽險公司要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趨勢和老年人新興保險市場需求,開發具有社會效益的個人養老保險產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廉價的、適合城鎮低收入職工和農民的養老保險服務。商業保險參與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壽險公司要積極爭取政府部門的政策支持,以便在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的偉大事業中做出應有的貢獻。人口老齡化的加速及人口結構的變化將對我國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產生深刻影響,對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帶來極大挑戰。我國首部《養老保險管理辦法》即將頒布實施,壽險公司在完善養老保險體系,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責任將更加重大,優勢更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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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產品創新;服務創新;渠道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
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2007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指出,“保險業發展的實踐證明,每一次大的創新,都會帶來發展的一次飛躍。必須進一步弘揚創新精神,拓展創新思路,提高創新能力?!卑凑毡O管機構建設創新型行業的精神要求,擔負起企業自主創新主體的角色,是大型壽險公司在“十一五”時期實現科學發展面臨的一大考驗,是時代賦予的歷史責任,也是公司在新的發展時期的戰略機遇。隨著大型壽險公司進入整合轉型的發展時期,公司整個運作效能和運行狀態都要發生質的變化,先發優勢要得到進一步鞏固,服務和諧社會的能力需要進一步增強。為實現上述目標,大型壽險公司需集中精力在多個領域有所作為。
一、以產品創新體現差異化策略,不斷滿足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
(一)產品創新為養老、醫療和教育等保險需求服務
我國潛在的保險市場需求量巨大,可以用天文數字來展望。然而回到現實生活中,會發現居民在養老、醫療和教育等方面的保險需求,其轉化通道并不十分順暢。大型壽險公司解決保險供需矛盾的關鍵,是真正從消費者需求的角度出發,圍繞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調整,根據市場需求和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對產品創新進行全局安排,賦予具備條件和有明確需求的省市分公司以市場研發和產品前端與基礎性開發的職責?;诒O管機構新頒布的壽險生命表,針對不同地域、不同目標群體,開發各具特色的與養老、醫療和教育等需求直接相關的保險產品,盡快扭轉目前市場上普遍存在的產品同質化局面,以產品差異化策略滿足最廣大人民的保險需求。
(二)產品創新為消費者多元化需求服務
城市居民作為一個龐大的消費群體,其風險保障意識和投資意識都較強。滿足城市居民的保險需求,須重視探尋部分群體的特殊需求,充分了解消費者手頭富余資金的投向和資金消費習慣及方式。面對老年人日益增多急需照顧的實際,要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系列產品;鑒于金融理財產品對壽險產品具有重要的替代作用,要開發并定點投放一些與金融產品互補或相互匹配的資產確定型產品。要充分預見日益龐大的互聯網用戶購買保險產品的前景,開發適應網絡客戶多元化組合險種需求的創新產品等。大型壽險公司的產品創新需要其他環節配套跟進,尤其需要依托合適的銷售渠道和路徑,去滲透大眾客戶和中高端客戶這兩個不同的客戶群體。
(三)產品創新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
大型壽險公司有足夠的實力和充足的資源,全面實施鞏固城市、拓展“兩鄉”的發展策略,在傳統領域保持并擴大優勢,并且在新興區域市場中有所作為。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實踐中,大型壽險公司一方面要繼續在“兩鄉”提供適合普通農民需求的人身保險,完善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配套的健康保險產品,同時有針對性地推出適合村干部的養老保險、適合農民工的綜合意外傷害保險以及重大疾病保險的農村版等系列產品。另一方面要在提供保險服務的同時,為農村客戶提供一些農業基本知識乃至實用知識和技術,要與農民共同切磋,找到雙方都滿意的服務領域,讓廣大農民感到大型壽險公司不僅能提供風險保單,還能真心實意為他們的生存和發展問題著想,為解決“三農”問題提供配套服務。
二、以服務創新為客戶創造價值,積極回報社會公眾
(一)服務理念創新為客戶再創價值
人壽保險是典型的服務行業,壽險產品在多數情況下,都需要為客戶提供終生服務。目前大型壽險公司擁有幾千萬份有效的個人和團體人壽保險單、年金產品以及長期健康險保單,這意味著要為近億人提供保險服務。服務理念創新首先要求把服務當成保險產品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提升服務品質,積極回報客戶。不僅著眼于通過服務創新滿足客戶具體的需求,還應把服務創新放在“通過服務再創價值”的層面來考慮??蛻糁艺\度的培養要以為客戶再創價值為前提,要不斷滿足乃至創造客戶的保險需求,充分提供其所應享有的保險保障,與客戶建立長期的雙贏互惠關系。
(二)服務體系創新立足客戶關系管理系統建設
目前大型壽險公司在服務體系和手段方面,與現代企業管理所要求的客戶關系管理服務仍有一定差距。構建客戶關系管理系統(CRM),首先需要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的客戶信息數據庫和行之有效的數據挖掘系統,通過客戶服務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程序化,最終把CRM建設成一個電子化的一體化營銷中心。要逐步將客戶服務熱線系統建設成為功能強大、技術先進和服務完備的客戶服務平臺,提高客戶的滿意度和信任度。通過提供高附加值服務,賦予保險相關產品更多的附加值。比如,在開展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時,可以與銀行和醫療機構協作,為保戶提供保險卡等方式,當客戶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可以憑保險卡直接入住醫院等。
(三)兩核信息收集和服務模式創新立足提升客戶服務品質
多年來,大型壽險公司對客戶的核保核賠信息收集和服務,主要依靠醫院等保險業外部機構,這種模式不便于保險風險控制,也不利于提升客戶服務品質。為此要積極探索新的醫學核保第三方專業信息服務模式,實現核保信息收集、處理、集成、傳遞和分析高度專業化,通過上門服務、快速出單等方式節儉成本,實現全國范圍統一、獨立、安全,為客戶提供高品質的服務和一流的客戶體驗。
三、以渠道創新再創銷售佳績,促進壽險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一)整合銷售資源,擴大保險覆蓋面
經過多年的發展和探索,大型壽險公司已建立起相對完善的銷售渠道。下一步渠道資源創新的基本點是著眼于“大營銷”理念,有效整合銷售資源,充分開發客戶資源,基于交叉銷售方式,有效推廣職場營銷,整體布局一體化營銷模式,適時推出綜合拓展銷售人員管理辦法,重點構建綜合銷售體系框架。在公司積極均衡發展戰略的總體框架下,探索現有營銷渠道聯盟策略的實現方式和具體路徑。同時要有計劃、有目的地參與政府推動下的有社會影響的活動,參與社會團體組織的多種經濟文化活動,借助社會力量開展保險業務,擴大保險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二)探索新型銷售方式,提高業務運行效率
壽險產品的銷售方式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將隨著內外部環境的變化而不斷演變,市場的多樣性和多變性也決定了銷售模式的多重性。隨著我國電信業和電腦網絡等高新技術的快速發展,直復營銷等新型銷售方式將呈現越來越大的發展空間。與傳統的個人、團體直銷和中介等渠道不同的是,直復營銷采取一種與客戶不見面的方式,直接利用電話、網絡、電子郵件、信件、電視、數據庫等開展業務。大型壽險公司探索電話行銷方式,要重視開發電話訪問名單、健全組織體系、完善信息支持系統和明確產品策略等關鍵環節。探索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方式,則要重點解決好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網絡安全和系統穩定等關鍵問題。
四、以管理創新鑄造卓越品質,朝著國際頂級壽險公司的目標努力
(一)構建面向未來的運營新體系
境外上市以來,大型壽險公司從過去注重保費總量增長轉變為更注重效益、注重可持續發展,這就需要公司在內部管理體系上不斷實施管理領域的創新。今后要充分發揮規模優勢,在業務集中和網絡管理等方面建立并逐步完善集中化、低成本的運營管理模式,形成層級明確、管理有效的后援保障機制及客戶服務平臺,依照流程改造成果,開發并及時運用新一代核心運營系統,提高業務處理和業務管理效能??傊?,要以“規范經營、誠信服務”為根本宗旨,以客戶為導向,以統一標準、規范操作為手段,以運營架構的扁平化為依托,實現運營體系的集中與管控,建設一個國內領先、管理規范、服務高效、快速應變、持續改進、具有前瞻性的符合ISO標準的現代化運營體系。
(二)創建開放式管理系統
大型壽險公司要圍繞拆除壁壘、資源共享,建立開放式的管理系統,大膽地對現有管理體系進行整合,為產品、服務、渠道等領域的創新提供配套支持。系統地引入現代管理方法,以信息技術為手段,促進管理效能的整體提高,貫徹國際管理體系標準,開展全面質量管理活動。要樹立管理創新的工作目標,通過對資金流、信息流、物資流的優化整合,對經營管理活動實行全過程、全系統的動態控制,全力打造“數字化壽險公司”。要落實實現管理改革目標的資源,選擇適當的管理創新時機,制訂周密的管理創新方案,實現管理領域中由模仿創新向持續自主創新的重要跨越。以國際一流保險公司為標桿,比肩全球最優秀的保險企業,努力成為保險管理領域卓越品質的創造者。
五、以技術創新打造核心競爭力,提升科技應用水平
(一)建設以客戶為導向的技術創新體系
面對現代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大型壽險公司在引進先進科技的過程中,必須切實抓好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占領發展制高點,在更高起點上推進以客戶為導向的技術創新體系。要加大關鍵職能領域的科技投入,建立以客戶為導向的開放式適應性IT架構。通過技術創新為公司產品、銷售和服務提供高科技支持。就目前情況而言,大型壽險公司與銀行、郵政等機構進行資源整合的創新空間十分可觀,要借助電子網絡技術,建立適應國內銀行比較完善的結算系統要求的、功能強大的數據管理系統和較高自動化水平的業務系統,力求保險網絡與銀行結算網絡觸通,實現公司業務拓展和客戶維護與銀行業務發展的共贏。
(二)及時有效地運用新科技成果
技術創新是大型壽險公司發展的“永動機”,技術創新的最終價值必須通過及時應用來體現。新技術革命的出現及其在金融保險業的應用,成為促成壽險公司自主創新的外在動力。保險業務的電子計算機化和通訊設備現代化,已經為技術創新提供了物質保證。下一步要借助最新科技成果,及時解決公司在信息化建設中所面臨的問題,突破技術應用的多種瓶頸,為公司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六、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構建和諧共贏的內外部環境
(一)完善績效激勵體系
激勵機制在公司治理建設中曾經而且還將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創新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績效激勵體系,既要吸收借鑒國際先進的績效激勵理念,又要充分考慮國情和司情;既要注重維護股東利益,又要充分考慮公司自身利益和員工利益;公司高管的相當一部分收入都要與公司的經營情況和個人績效評估結果直接掛鉤;員工崗位調整和職業發展都與個人績效評估結果掛鉤。通過推進績效激勵體系改革,將股東的期望、董事會的要求和外部市場的壓力及時傳遞到公司的每個層級、每位員工,使公司始終處于激活狀態。要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依法合規、運作高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形成戰略、績效、薪酬、投資的管理體系,構建職責明晰、精簡高效、有效防范風險的組織架構,建設勇于開拓、富于創新、堅強有力的經營管理團隊。從制度層面保證經營管理的高效率和高效能,實現股東、公司和員工價值的統一,體現與外部環境和諧共存的成長氛圍。
(二)健全內在約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