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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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范文1

關鍵詞:保險市場;壽險需求;保險動機;保險產品

自1982年恢復人身保險業務以來,我國的人壽保險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發展。數據顯示,1990-2000年的十年間,壽險保費收入以每年平均35.15%的速度增長。2003年人身險保費收入3010.99億元,其中人壽保險保費收入2669.49億元,同比增長28.7%.在保費增長的同時,壽險業在商業保險中所占的比重也越來越大。1997年,壽險保費收入首次超過產險。此后,壽險業就一直占據超過半數的市場份額,壽險已成為保險的重要部分。為此我們探求壽險產品需求的動機,研究壽險需求的影響因素,促進國內壽險業豐富壽險產品,加速發展。

一、壽險需求研究

(一)壽險需求的動機

與其他形式的保險相比,人壽保險更具有儲蓄的功能,因而對壽險需求動機的分析可以在儲蓄動機的分析框架內進行。

凱恩斯概括個人進行儲蓄主要是出于以下八個動機:謹慎、遠慮、計算、改善、獨立、企業、自豪與貪婪。對壽險需求的動機,最近的研究則更強調生命周期儲蓄計劃和遺贈動機。

生命周期儲蓄計劃指人們在工作時進行儲蓄,以便在退休后仍能維持原來的消費水平。遺贈動機可以解釋為人們在工作時積累財富,以便給后代提供一筆遺產。從生命周期儲蓄計劃來看,人壽保險在生命周期的早期購買,以確保在今后能有穩定的現金流。如在美國,由于退休變得很普遍,到了19世紀時,人們儲蓄的目的已經有很大部分是出于生命周期的儲蓄計劃。從遺贈動機的角度看,壽險的購買是作為一家之主的購買人考慮其被贍養家屬的利益而進行的交易。與家庭中有多個勞動力 (如配偶或子女)工作相比,家庭中如果只有惟一的勞動力收入來源時,其對壽險的需求更大。如杜克爾(Duker)在1969年的研究發現,家庭中夫婦雙方都有工作時的壽險需求小于妻子是家庭主婦的家庭。

(二)壽險需求理論研究

對保險需求理論的研究,建立在不確定性條件下期望效用最大化的經濟分析框架之上。Neumann-Morgenstern的期望效用理論及不確定下的行為,Friedman和Savage對風險態度的研究,Arrow-Debreu不確定性下的一般均衡理論,Pratt的風險規避等等,為保險需求的研究奠定了基礎。

在期望效用理論的范式下,大量的學者從理論上研究了保險的需求,尤其是人壽保險的需求。這些研究大多以雅瑞的模型作為起點(Yaari,1965)。雅瑞分別研究了存在保險市場和不存在保險市場時,人們不考慮遺贈(雅瑞稱之為費希爾模型)和考慮遺贈(雅瑞稱之為馬歇爾模型)共四種情形下的最優消費和儲蓄,如下表所示:

雅瑞的研究表明由于人們未來壽命的不確定,人們更傾向于現在消費而不是選擇以后消費。當市場上存在一個公平的保險市場時(即保險人承保的期望收益為零),公平保費的保險消除了壽命不確定給消費帶來的影響。在雅瑞之前,費希爾也提出了相同的看法。按照費希爾的觀點,人們更愿意選擇現在消費而不是將來的消費,原因之一是人們的“不耐”心理 (impatience)。生命的不確定增加了人們的這種“不耐”心理。雅瑞從理論上證明了費希爾的這一推斷:即壽命的不確定增加了人們對未來消費的貼現率。

漢克森(Hakansson)1969年的研究擴展了雅瑞的工作,他考慮了個人財富、收入、利率、價格指數(包括保險產品的價格)以及消費者對消費和財富的主觀貼現函數等諸因素對保險需求的影響。費希爾(Fischer,1973)采用與漢克森類似的處理方法,用離散時間模型研究了不確定壽命下消費、儲蓄和保險購買。卡里、哲里哈(Kami和Zilcha1986)則引入風險規避因子研究不確定壽命下的壽險需求。他們的研究表明依靠財富為生的人不太可能購買人壽保險,而依靠工資收入為生的人則更趨向于購買人壽保險。也就是說大富豪們是不太可能購買保險的,而工薪階層更愿意買保險。他們的研究還表明,風險資產的存在不會改變人們的保險需求或消費,對人壽保險的需求主要是為了消除由于壽命的不確定造成的收入風險,而不是為了消除資產的風險。

對保險需求的研究,大部分文獻是從投保人最大化其自身期望效用出發,里維斯(Lewis,1989)拓寬了這一研究視角,從被贍養人期望效用的角度研究人壽保險需求。里維斯考慮保險的購買不僅僅是出于投保人自己的需要,同時也是為了滿足其贍養人(如妻子、子女)獲得保障的需要。其研究表明,不僅是投保人,投保人家庭成員的偏好對保險需求也有影響,家庭成員的風險偏好同樣會影響保險需求。

二、壽險需求的影響因素

壽險需求的理論研究揭示了影響壽險需求的主要因素。在壽險需求的理論研究基礎之上,人們開始進一步對這些影響因素進行實證研究,試圖找到壽險需求與其影響因素間的定量關系,實現對壽險需求(表現為保費收入)的預測,或者通過實證研究驗證理論研究的正確性。在進行實證研究時,不同的學者出于研究的側重不同,往往選擇不同的因素進行分析。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的因素。

(一)期望壽命

期望壽命是指某一年齡的人群生存的平均年數,期望壽命與死亡率相關。從里維斯(1989)的模型中可以看出,保險需求與死亡率具有相關性,因而期望壽命將影響人們的壽險需求。奧特里維勒(Outreville,1996)用國際壽險市場的數據研究表明,新生嬰兒的期望壽命與壽險需求正相關。

(二)保險價格

保險的價格是指保險費率,即保險費同保險金額的比例,同其他產品一樣,保險產品的價格也將影響需求,理論分析也證明了這一點。百博(Babbel)在1985年用美國1953-1979年的實證數據,研究保險需求對可支配收入及保險產品價格的彈性。百博的實證研究表明,盡管保險產品的價格彈性不大,但保險需求與保險產品成本指數負相關。

(三)贍養率

贍養率指一國14歲以下少兒人口和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目之和比15歲至65歲的人口數,該比率反映勞動年齡人口對被贍養人口的負擔情況??藏悹枺–ampbell)在1980年的理論研究發現,壽險購買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出于保護被贍養人不至于因贍養者意外死亡而造成的財務困難。

(四)收入與財富

收入和財富對壽險需求的影響是雙重的,收入高的人更有能力購買壽險產品。從另一個角度看,人們可以通過積累財富來自保,富有的人并不需要保險,因而財富與壽險之間有一定的替代關系。研究表明,在其他條件不變時,壽險需求和人們的財富負相關。

(五)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對壽險需求的影響是不確定的。一方面,社會保障的資金通過國家稅收籌集,通過轉移支付的形式返還,因而對大部分人而言相當于一筆財富。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個人財富與壽險間有一定的替代關系,因而社會保障與壽險需求負相關。另一方面,社會保障的存在會促進個人增加消費,包括對壽險的消費需求。

(六)預期通貨膨脹率

預期的通貨膨脹對壽險需求有相當大的負面影響,這個觀點得到百博在1979年和1981年的研究證實。百博還指出,盡管有指數化的壽險產品,在通貨膨脹時期,壽險的需求仍然下降。

(七)教育水平

教育延緩了個人開始獨立生活的時間,從而較高的受教育程度增加了對壽險的需求;另外,受教育程度較高的人群,其厭惡風險的程度也相對較高,因而可以推測教育水平的高低與壽險需求正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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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壽險:定期壽險提供某一特定時間段的保障,時間一般是1年、5年、10年、20年,或直至60歲、65歲、70歲。定期壽險只有當你在保險期限內去世才支付保險金。如果你停止繳納保費,保險就終止,所以定期壽險又稱為暫時性人壽保險。定期壽險是人壽保險中最基本的、不提供額外服務的保險種類,也是大多數消費者最好的選擇。二三十歲的人投保定期壽險的保費比后面將介紹的終身壽險或兩全壽險的保費要低,但終身壽險或兩全壽險是人們更愿意持有的一類險種。你在扶養年幼子女時最需要壽險保障,往往通過定期壽險可以在子女未成年階段通過較少的支出為你提供較高額度的保障。

終身壽險、兩全壽險:最普遍的壽險品種是終身壽險和兩全壽險,終身壽險和兩全壽險的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它們的現金價值?,F金價值是逐年遞增的,當你退保時可以得到一筆現金。這類保險又可以成為現金價值保險,現金價值保險同時具備死亡給付和儲蓄的特征,所以,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特別強調現金價值保險的強制儲蓄功能。現金價值保險非常適合那些希望長期持有保險,或者必須進行儲蓄的人,但是,你不能因為需要現金價值保單的儲蓄功能就降低死亡保險金。終身壽險和兩全壽險有各種滿足不同投保人需求的品種。下面介紹的投資連接保險和萬能險實際上就是兩種特別的現金價值保險。

投資連接保險:投資連接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根據其單獨設立的投資賬戶(例如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的收益率的變化而改變。投資連接保險能夠提供約定的死亡保險金額,但實際的死亡保險金因基金賬戶的收益率變化而可能高于約定的死亡保險金額。投資連接保險的死亡保險額度可以隨時進行調整,在賬戶資金足以扣繳死亡保險的風險保費和保單管理費時,投保人可以靈活決定暫時停止繳費還是繼續繳費,保單仍然會得以維持。同時,在上述基礎上,投保人也可以隨時支取賬戶中的現金價值或隨時向賬戶中追加投資資金。當你購買了投資連接保險時,你就承受了投資賬戶投資業績不佳的風險,因此,投資連接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是無法獲得保障的。

萬能壽險:萬能壽險與投資連接保險的最大區別是保險公司會為投資賬戶設定了一個最低保證收益率,不過由于保險公司提供了最低保證收益,保險公司同時獲得了平滑每期結算利率的權利,于是我們看到的保險公司公布的結算利率將會與保險公司在該品種實際的投資收益率存在利差。當然這種利差的幅度會保持在監管機構規定的范圍內.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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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費的繳費方式有躉繳和分期繳付兩種。

躉繳就是投保人將保費一次繳清,這種繳費方式,要求投保人一次繳納數目很大的保費,一般的投保人難以負擔,所以絕大多數的保戶都采用分期繳費的方式。

分期繳付一般按年、半年、季或月繳付,方式很多,投保人可以根據職業穩定狀況及收人情況選擇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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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紅利

保單所有人選擇紅利的主要方式:

①支付現金。一般保單生效后一至二年,保單所有人可以現金方式取得紅利。

②累積生息。保單所有人只取利息收入,把紅利留存在保險公司累積,由保險公司運用生息,并可在任何時候提取紅利。

③抵繳保費。保單所有人可以用紅利來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即將紅利作為一次繳清的保費,用以提高原保單上的保險金額。

(2)領取退保金

壽險保單的保險期限較長,有的保戶會由于經濟原因或其他事先從未預料的原因,而提出退?;蜣D換保單。 退保方式可以采?。?/p>

①現金方式領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即退保費。

②將原保單改為繳清保單,將現金價值作為一次繳清的保險費,改變原保單的保險金額,以后投保人不用再繳納保險費。

③將原保單改為展期保險,即將現金價值作為一次繳清保險費,原保單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責任不變,只是將原保單的保險期限改變。

(3)保險金給付

保險金是指當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給付的金額,人壽保險中的保險金可以分為滿期、死亡、意外事故死亡以及殘廢等保險金。投保人可選擇不同的保險金給付方式:

①由保險公司保存保險金,定期向受益人支付利息。由于保險金的留存為保險公司提供長期資金來源,所以這種給付方式比較靈活,支付的利息較高。

②按固定金額向受益人分期給付保險金,一般按月給付固定保險金,直到付完本金和利息為止。允許受益人在任何時候提取全部或部分保險金,如果受益人尚未領完本息就死亡了,剩余的本息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續領取。

③定期向受益人給付等額保險金。分期給付金額取決于保險金數額、約定的利率和給付次數,以年金方式按期給付。如果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超過預定利率,應將超過的部分也付給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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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壽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內部審計

一、人壽保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的意義

對于現代企業來說,內部控制管理工作越來越重要。面對國內外越來越復雜的金融環境,人壽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多,包含了承擔風險和資產負債結構風險等,人壽保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可以有效地防范經營風險,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防御能力。同時,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工作,還有利于完善公司的內部結構,促進人壽保險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二、人壽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1.對于內部控制缺乏重視程度,內控組織機構不合理

一方面,人壽保險公司對于內部控制建設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并沒有真正意識到該項工作的重要性,一些人壽保險公司的管理思想還比較傳統,以規模效益為主要目的,忽視了社會效益和長久目標。另一方面,我國一些人壽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組織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他們在管理的過程中,沒有進行明確的分工,導致各個部門的內部控制能力較差,對于風險問題沒有進行有效的預警和防控。

2.缺少科學合理的業務控制機制

人壽保險公司在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其銷售環節并沒有合理的監督管理措施,內部控制力度不夠。具體來看,關于銷售工作的監督機制并不完善,一些人壽保險公司的下屬單位并沒有建立相關的制度,公司在進行銷售活動時缺乏監督,服務工作也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在人壽保險公司業務之中,存在多樣性特點,而銷售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會影響客戶資料的安全性,再加上缺乏制度的保障,更會對公司乃至于客戶利益造成威脅。

3.內部審計沒有發揮真正的功效

人壽保險公司在進行內部控制管理的過程中,內部審計是重要的一環,有效的內部審計工作,可以提高風險防控力度,加強內部監督水平。但是就目前來看,我國一些人壽保險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并沒有發揮真正的功效。具體表現在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較差,工作人員的水平不高,外加傳統管理理念等影響,導致內部審計工作的作用無法全面體現出來,進而影響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三、人壽保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的措施

1.提高對內部控制的重視程度,建立完善組織結構

一方面,人壽保險公司要提高對內部控制的重視程度。在這一過程中,公司的領導者和管理者要加強對內部控制的重視,視為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將內控管理具體落實到工作中去,不可懈怠,保證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與合理性,促進公司的穩定發展。與此同時,還要切實了解內控管理對于公司的重要意義以及產生的重要影響,從領導層和管理層乃至員工層,都要不斷地學習內部控制管理的工作方法,掌握其中的知識技能,認真對待這項工作。此外,還要提高風險防控的意識,讓管理者嚴謹看待風險問題,保證人壽保險公司可以健康長久的發展。另一方面,還要建立健全組織結構。在人壽保險公司之中,各個機構需要明確自身的責任與義務,履行工作職能。還要實施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使各個部門與各個崗位之間可以相互進行監督,約束彼此的工作情況,規范其工作行為。同時,對于信息反饋工作,需要適當減少其工作步驟,提高信息傳遞速度,保證公司各個部門之間可以協調共處,進行有效的工作交流,增強風險防范水平,為人壽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2.健全風險識別與風險防控體系

人壽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其活動內容具有很高的風險,這與其自身的經營特點有很大的關系。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體系過程中,可以促進管理機制的健全,為內部控制體系的全面性提供重要保障。具體來看,運用技術手段,對于風險的程度和風險的概率進行識別,準確掌握風險的情況,掌握風險的類別和風險的級別,并根據這些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并加以監控管理,采取一系列解決方案避免或減少風險,保證人壽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與此同時,在識別風險的時候,對于理賠風險和承包風險以及資金流動風險等情況,需要特別加以重視。準確的識別和分析出這些風險,適應市場變化形式,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力,進而更好地發展下去。

3.完善公司內部審計監督機制

首先,人壽保險公司需要改變傳統的思想觀念,提高對內部審計的重視程度,了解其監督職能,不斷提升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水平。同時,還要建立相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制度,保證財務人員和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得以提升,加強對他們的思想道德建設工作。還要建立健全考核機制和激勵機制,對于優秀員工要給予獎勵,以此來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更好地參與到內部控制建設工作中。其次,還要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體系,保證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科學性。并且,公司各個崗位的職能部門和內部審計機構需要明確自身的責任,提高工作質量。最后,還要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技術,對于審計工作進行有效的分析和管理。人壽保險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技術平臺,制定出指標體系,對于風險問題進行有效的防控,并及時制定管理措施。

人壽保險范文6

關鍵詞 人壽保險 避債 免稅。

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以生死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人的壽命不可以用來買賣,但人壽保險合同某種程度上可以把人的壽命從無價的形態變成有價的形式并通過法律加以保護,人壽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根據個人的能力和需求決定其受保護的范圍。因此,借助于人壽保險合同這一工具,人生的財務自由是完全可以由自己設計出來的。也正是基于這種理念,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合理地運用人壽保險,可以成功地避債與免稅。

一、人壽保險的避債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壽保險合同的功能在不斷演化,目前人壽保險合同已成為個人特別是公司股東合法避債的金庫。

(一)人壽保險合同的功能演化與合法避債分析。

1.人壽保險的功能演化。

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中產生最早的一個險種,最初,人們一直認為死亡是人類面臨的最大的人身風險,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不僅希望生存,而且也希望長壽,由于維持生存和長壽需要支付相當的生活費用,所以實際上也是一種風險。為了應對這些風險,人們往往通過訂立人壽保險合同的方式將這些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來承擔,這樣既可以減輕人們經濟上的負擔,又可以滿足人們生活的需要,維護社會安定。這就是人壽保險之所以產生的初衷——轉嫁人生由于生死所帶來的風險。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壽保險的目的又從最初的轉嫁風險演變成保全資產,成為公司股東用以避債免稅的常用工具。

2.人壽保險合同的合法避債分析。

人的壽命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也就是說是無價的。當人的壽命作為保險的被保障對象時,其價值則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在一般情況下,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的。這可以理解為投保人想投保多少就可以投保多少。

在人壽保險合同中保險受益金的給付屬于約定給付,保險公司只是依照人壽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而不是以因被保險人的生死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也不實行比例分攤。這可以理解為投保人投保多少就可以得到多少。

簽訂人壽保險合同的目的本來是為了轉嫁風險分擔損失,但從人壽保險合同中保險受益金的給付屬于“約定給付”這一特征中我們發現,對于富人來說,被保險人何時發生風險、風險的損失有多大等問題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不論被保險人是否發生風險或風險損失有多大,人壽保險合同中的這筆財富(保險收益金)都歸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有。

綜上,由于法律沒有限制人壽保險合同的最高限額,也就是說只要是人壽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人壽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協商一致,人壽保險合同的標的額就可以有無限大的空間。在企業家眼里,這無疑是一個可以合法避債的巨大金庫,而不僅僅是普通人眼中規避和轉嫁人生風險的工具。

(二)人壽保險合同本身的風險隔離墻作用。

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屬于個人的財產應當是安全的,一般不會受到公司經營不善甚至破產所產生的債務的侵害。在實際的經營過程中,《公司法》的這一規定恰恰形成了一個巨大的陷阱,有時會出現公司經營不善累及家庭和個人財產的情況。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也稱“揭開公司面紗制度”,這種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上在一定情況下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繼而否認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剝奪股東依法享有的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令其直接全額清償公司債務。但一個人以公司股東的身份因公司的經營而產生的債務,與他以自然人的身份因投保人壽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費而產生的保險金額,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東西。同一身份證名下的同一個人一經人壽保險合同的簽訂就成了截然不同的兩筆賬,債權人只可以依法向公司法人或公司股東追討債務,而不能向一個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及其家人追討債務。

人壽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人壽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當人壽保險合同生效后會發生如下法律后果:(1)作為投保人只有向人壽保險公司按期繳納保費的義務,沒有向人壽保險公司請求保單利益的權利。(2)作為人壽保險公司,在人壽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條件成立時,只對享有受益權的被保險人支付收益金,被保險人死亡的情況下向其受益人支付受益金。(3)受益權的取得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人壽保險合同中指定的(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4)人壽保險合同中的指定是受益權取得的唯一方式。(5)受益權具有排他性,除同一順序受益人外,其他人都無權分享或剝奪受益人的受益權,即使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或是債權人也沒有這個權利。(6)即便是在人壽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其法律地位已截然不同。

在人壽保險合同簽訂時,投保人的身份是自然人,其所繳納的保費的性質上屬于家庭資產或公司資產的一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可是一旦人壽保險合同生效,在人壽保險合同中體現的只有保險金額(保額),保險金額的性質是在被保險人名下的個人財產,只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關,與投保人已毫無關系。

《合同法》第 73 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 12 條又對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做了進一步的解釋:“合同法第 73 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從最高法院的解釋中可以看出,除了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權利外,其他所有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都是人們正常生活所必須的費用,只能滿足人們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在這里,只有人壽保險是可以由被保險人自己決定的、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主觀意識提前安排好了的一筆真正屬于自己的財富。

總之,人壽保險合同是公司股東可以合法避債、保全資產的巨大金庫,他即可以用其資金池中的儲備為其公司長期經營做戰略后盾,可以達到企業倒而企業家不敗,還有東山再起的資本;也是企業家家庭幸福的經濟支柱,做到企業破產而家庭不受牽連。

二、人壽保險的免稅問題。

我國《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指出:“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的助推器和社會的穩定器”。鑒于保險對于增強全社會抵御風險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世界各個國家一般都對保險受益金實行了免稅制度。

(一)與個人所得稅法相關的人壽保險免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保險賠款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而在該條規定的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的款項共有十款,其中與個人相關聯的有六款,這六款當中有國務院部委以上單位頒發的科學、教育、衛生、環保等方面的獎金類,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類,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類和離退休生活補助類等,這些都是個人所無法參與和掌控的,只有國債類和保險賠款是個人可以直接掌控的款項。在這里,保險賠款又同時具有兩大優勢:第一,保險賠款具有規避債務風險的強大功能;第二,《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只規定了保險賠款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并沒有規定保險賠款的最高限額,也就是說保險合同中所能承載的資金量是巨大的。因此,許多發達國家的公司法人、大股東多用保險合同搭建起巨大的、免稅的戰略資金儲備金庫。

(二)與遺產稅法相關的人壽保險免稅問題。

遺產稅作為一種財產稅,是稅法體系中的一部分。美國著名政治家本杰明·富蘭克林曾經說過,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稅收。還有一件比死亡和稅收更不幸,那就是死亡與稅收結合的產物——遺產稅。全球共有美國、日本、英國、德國、法國等 100 多個發達與中等發達國家與地區征收遺產稅。在我國,雖然 2004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沒有獲得通過,一直以來,我國推行了一系列縮小貧富懸殊的政策,逐步為遺產稅的實施鋪平了道路,2010年8月新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修訂并且添加了新的內容。

在我國遺產稅將要開證之際,每一個具有戰略眼光的企業家都應引起高度的重視。遺產稅法第二條規定應征收遺產稅的遺產也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財產,因此,做好相應的財務安排還必須有足夠的提前量才行。

遺產稅法第五條所列共有六項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其中有四項與被繼承人相關,第一款是指捐贈給各級政府的遺產,第二款是各類文物及圖書資料等物品,第三款是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而只有第四款“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是以真金白銀的形式保存下來的沒有費用和任何損失的一筆財富。如果事前沒有很好的財務安排,沒有規劃出足額的人壽保險來應對,則公司資產和家庭財富越多所納稅的比例就越高,按照第十一條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計稅率表》,資產達到 1000萬時稅率可達到 50%。最重要的是,在沒有合理的財務安排、資產配置不均衡的情況下傳承失誤的可能性極大,在現實社會中因遺產繼承而破產的事例大有人在。我國遺產稅法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在遺產稅稅款繳清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辦理轉移登記。遺產的安排只能妥善規劃而不可以逃避。

避稅的方法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直接向保險公司購買保單,將受益人指定為后代;二是通過信托持有保單;三是讓信托成為保單的受益人。2004 年 9 月 27 日臺灣首富蔡萬霖因突發心肌梗塞辭世,留下了46 億美元的遺產,若按臺灣相關的法律需繳納高達 23 億美元的遺產稅。但其家族最終只交了 5 億新臺幣(相當于不到 2 千萬美元)的遺產稅,還不到應繳稅額的 1%。這是在臺灣以壽險、信托為核心業務的蔡萬霖家族爆出的令世人稱奇的大手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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