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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管理概念范文1
【關鍵詞】金融資產不良資產評估
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是指在金融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金融不良資產價值評估對象的確定、評估價值類型的選擇和評估方法的合理性和公允程度。對于不良資產的評估研究,國際上沒有專門的不良資產評估準則,《國際資產評估準則》(2003)只是在應用指南中涉及一點“為抵押貸款的資產評估”,和在相關的解釋中提到了“巴塞爾銀行監察委員會(BCBS)對以貸款為目的資產評估所制定準則產生的影響”,對金融債權性資產,特別是不良資產的評估則沒有明確規定。國內的評估理論和方法也主要是局限于在有關企業整體價值評估中涉及到企業應收債權的評估,中國資產評估協會2005年頒布的《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指導意見》是我國資產評估準則體系的組成部分,對我國金融不良資產評估實踐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但目前金融不良資產評估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在此筆者做簡單分析。
一、金融資產評估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評估理論需不斷完善
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評估工作有兩大特點:一是“債權”評估是一項新工作、無先例;二是評估的對象大多是關停、倒閉企業。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的處置,一般都是以快速變現為目的,形式多為債權,不同于其他資產,這類資產的處置價格除受資產本身的質量影響外,還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不良資產特殊的市場供求狀況、各種處置因素所影響?,F有的評估標準和規范明顯不適用于金融不良資產的評估,中介評估機構在實際操作中缺乏理論支撐。在執行上述規范時,不論采用什么方法,只能對實物資產價值進行計算,難以準確核算出這些資產的無形損失和效率損失。同時由于我國二級市場極不活躍,也難以采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評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則受到《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中規定的限制,致使評估結果與最終的處置價值嚴重脫離,對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顯然很不公平。尤其是法院裁決的項目一般是按照市場價值進行判定,其評估結論未考慮評估對象快速變現的因素構成,導致二次處置損失。
2005年,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了《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評估理論嚴重滯后的局面有所改觀。指導意見規范了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促進了資產管理公司規范處置金融不良資產。但是我們也應當認識到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是一個復雜的過程,盡管指導意見吸收了當前各方有關金融不良資產評估的經驗,但仍存在著很多不足和局限性,指導意見中提出的許多新概念也需要在實踐中進行考驗和完善。因此,指導意見的只是金融不良資產評估規范工作的開始,今后還需要根據實踐的發展不斷修改完善。
(二)債權性資產債權人評估問題
與一般工業企業的主要表現為房屋、機器設備、存貨等實實在在的有形資產不同,在銀行不良資產的接收階段,銀行不良資產的存在形式主要表現為各種借款合同、單據、各種擔保文書等債權憑證。金融不良資產主要以債權性資產的形態出現。一般工業企業的資產可以通過正常的賬實相核、技術測試和鑒定等評估手段評估其價值;而對于金融不良資產則不可能根據以上的債權憑證直接確定其價值,債權憑證僅僅反映的是金融不良資產的所有權和會計入賬的歷史成本原則。與對房屋、機器設備、存貨等實實在在的有形資產評估不同,債權性資產的評估對象應該是債務人本身,即通過對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能力分析來判斷債權性資產的價值。而對債務人的清償債務能力評估則是一項全新的課題。
(三)不良資產估價面臨的制度環境缺陷
我國處置不良資產的現行整體制度設計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取代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債權人的地位,由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綜合運用國務院賦予的以下特殊運作方式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
1.追償債務;
2.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3.債權轉股權,并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4.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5.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6.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7.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以上對于我國處置不良資產的法律制度設計是立足于現行金融體制的一次制度創新,不僅對于不良資產的處置,而且對于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都有深遠的影響。
盡管國務院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賦予資產管理公司多樣化的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和職權,但近幾年來我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一直將債務追償、政策減免等比較簡單的方式作為不良資產處置的主要手段。處置手段單一、處置進程緩慢。這可能與處置不良資產制度設計的不完善和外在市場環境的缺陷有一定關聯。
(四)評估方法需完善
目前常用的資產評估方法主要有:信用評價法、合理分析法、交易案例比較法。
信用評價法就是基于負債企業自身狀況、貸款擔保情況和貸款逾期時間長短等因素,通過信用評價的方式對負債企業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的計算分析,對負債企業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根據負債企業的信用等級、貸款方式和貸款形態等狀況計算出貸款本息的風險度,并計算貸款本息損失率和可變現價值的一種方法。該方法主要適用于持續經營且財務核算較為規范的企業,而且有經審計可信的會計報表。對于負有金融不良債務的企業來講,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已經處在停產和半停產的狀態,由于經營不善,企業的財務核算一般都不規范,所以運用該方法評估銀行的不良債權具有較大的局限性。
合理分析法認為債權性資產的評估應該從內部核實、外部分析開始,在確認評估基準日存在的有效債權的基礎上,重點分析償債人的償債能力或回收風險在量化回收風險值的,以扣除回收風險后凈值的形式表現評估結果。合理分析法受評估人員個人因素的影響較大,對貸款的風險狀況、債務人償債能力的判斷一定程度上依賴評估人的主觀判斷。同時,合理分析法也受制于評估人對債務人信息的掌握程度。
交易案例比較法是指通過選擇與將要評估的債權在債務人性質、債權形態、債務人的行業特點、處置規模等方面類似的債權交易數個案例進行比較,利用市場比較分析法的評估原理做適當的因素調整,從而對擬評估的債權價值進行分析。交易案例比較法從總體上來說是一種定性的方法,雖然可以在選取的案例上盡量作到近似,但不同的案例具有不同的特殊性,不對被評估債權的財務報表和其他直接信息進行分析,對被評估的債權進行交易案例比較分析得出的結論無法達到準確。
目前還有其他評估方法,比如: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模糊層次分析法等等,這些方法均存在缺點,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
(五)不良資產的處置進度與評估報告質量的矛盾突出
評估咨詢報告作為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惟一的參考依據,應當起指導處置價格、監督處置行為、衡量處置效果等作用。但由于我國目前對資產管理公司是以現金的回收額作為主要考核指標,致使評估管理工作處于“服務于處置”這樣一個被動的地位。很多處置項目存在評估與處置時間上的矛盾,為了保證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評估咨詢報告,中介機構難以完全按照評估程序操作以保證報告的質量,逆程序操作的現象比較突出,同時也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二、主要對策分析
(一)加強評估行業建設
1.加強行業誠信建設,提高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2.統一計費標的,提高評估機構參與積極性。統一計費標的,制定比較合理的計費方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激發評估機構對金融不良資產評估工作的參與積極性,對該工作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3.評估人員應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較一般的資產評估業務復雜,需要評估人員具有豐富的知識。所以,做好金融不良資產評估工作,評估人員必須下功夫學習相關知識,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4.嚴格執行評估程序,正確使用評估方法。評估人員在執行程序和分析過程中,要積極發掘有用的信息,充分考慮各種不確定因素,提升不良資產的價值。
(二)設立行政性的不良資產管理機構
吸取美國處置金融不良資產的經驗,對應美國的重組信托公司設立行政性的金融不良資產管理機構,其性質為政府機構。主要職能為:第一,由金融不良資產管理局管理全部不良資產;第二,代行負債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權;第三,不直接去處置銀行不良資產,而是作為一個管理和協調機構,通過制定制度和對銀行不良資產進行估價來指導中介機構和商業機構進行不良資產的處置;第四,金融不良資產管理局主要通過制定競爭性投標、估價、節省成本、內控機制、表現評估獎勵和薪酬系統等規則來管理和協調商業性機構處置不良資產。
(三)加快資產評估高端專業人才的培養
金融不良資產評估中各種難題的解決,最終還取決于評估師的執業水平。評估不良資產,不僅要考慮歷史及現實狀況,更要考慮將來情況。按照國外不良資產運作經驗,不良資產隨著時間的推移,價值呈下降趨勢,所以評估不良資產還需要有技術上的突破,這對評估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這樣的現實條件下,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應高度重視資產評估行業人才的培養,為金融不良資產評估積蓄后備力量和提供智力支持。
主要參考文獻:
[1]何東平,常麗.金融不良資產評估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J].遼寧經濟,2008(41):52-53.
[2]吳長青.金融不良資產評估問題研究[D].重慶:重慶大學學報,2005(3).
不良資產管理概念范文2
關鍵詞:國際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 處置方法
中圖分類號:F7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5-0048-03
1 美國
資產管理公司最早源于美國,正是由于美國重組信托公司(Restructuring Trust Corporation 簡稱 RTC)的成功,才逐步引起了國際社會對資產管理公司模式的普遍重視。其后,在國際銀行業危機浪潮的侵襲下,許多國家借鑒了美國的處置經驗來化解本國銀行業不良資產危機,并在結合本國實踐的運用中推陳出新,積累了更多寶貴的處理經驗。
美國RTC的成功之處主要在于它的不良資產處置模式。為防止道德風險和充分體現通過市場機制定價的原則,RTC 在處置資產時,形成了一套以招標為基礎的標準程序。一般RTC對于不良資產的具體處置方式包括:
第一,公開拍賣。首先根據資產的規模、質量、類型、期限和地域分布,RTC 將貸款劃分為不同的貸款組合。然后,聘請私營公司會計人員估算各類資產的預期現金流,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項貸款組合的最低接受價格。RTC采用合同形式,從貸款估價、組合到市場促銷的全過程均聘請私營公司完成。第二,招標出售資產。它通常根據評估價的一定百分比設置一個最低接受價格。一般來說,招標方式能使RTC面對更加廣闊和富于競爭的市場,對于大型不動產的出售尤為有效。第三,簽訂資產管理合同。RTC采用標準資產管理和處置協議 (簡稱SAMDA)的形式委托私營公司管理和處置其所接管的資產。SAMDA管理下的房地產和不良資產組合一般在5000萬美元以上,期限為3年,可續約3次,每次續約期為1年。SAMDA的目標是在盡量避免對當地房地產業造成損失及增加中低檔房地產供給的條件下,以最高凈現值快速地出售資產。合同采取競爭性招標的方式授予符合資格條件的投標人。SAMDA的合同價包括管理費、資產處置費和激勵報酬三個部分。為鼓勵合同方盡快完成資產的清算,SAMDA規定,如果合同方在特定的期限內完成資產的清算,它還可以獲得由RTC單方確定的激勵報酬。第四,證券化。鑒于當時美國按揭證券規模龐大且已十分發達,RTC引入了證券化的概念,以在更大的市場范圍內尋求住房抵押貸款的買家。第五,股本合資。RTC作為有限合資人以其所持有的資產作為股本投入,并負責安排融資。
2 瑞典
20世紀80年代中期,政府花費650億克朗巨額,對那些經營狀況惡劣的銀行進行了資本重組,初步穩定了金融狀況。同時,將那些巨額的不良資產分解出來,并建立一家專門負責管理、運營和消化這些巨額不良貸款的機構SECURUM公司。由于有效的運作,SECURUM經過5年時間的有效治理,提前完成了消化不良資產,化解銀行危機的重任,也因此提前解散。在處理不良資產過程中,SECURUM的任務是先把所有的貸款轉成資產,然后把這些資產變成易銷售的資產,最后賣掉。具體處置策略如下(如表1所示)。
3 波蘭
20世紀90年代初,伴隨著經濟結構轉型,波蘭經歷了一次嚴重的經濟衰退(如表所示)。波蘭政府于 1992 年推出“國有企業與銀行重組計劃”,對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大規模的清理。以減少銀行的負擔,避免銀行產生系統風險。
4 東南亞和東亞
1997年4月開始,由于泰銖受到國際投機基金的沖擊引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席卷了東南亞和東亞。其中韓國、泰國、印尼、馬來西亞在這次危機中損失最為嚴重。危機不僅造成本幣大幅度貶值、股市暴跌、企業破產,金融系統更是受到重創,銀行不良貸款猛增,許多金融機構陷入資金緊缺、無法經營的困境(如表3所示)。
雖然不少人將造成本次危機的責任歸咎于國際游資的投機行為,但是東南亞、東亞國家在過去20年中經濟迅速增長的過程中積累下來的許多問題是造成本次危機的內因,這些問題包括:投資膨脹和信用膨脹;沉重的外債壓力;國家保護產生的銀行道德風險;監管水平較低情況下過早實行金融自由化;金融系統過于分散,銀行數量多,規模小,競爭激烈,容易產生不良資產。
4.1 韓國
亞洲金融危機以后,韓國政府為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融體系再生,進一步加強了對銀行的監管,建立健全了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相關法律。并采取了許多拯救性反危機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截至2002年底,韓國銀行業的不良資產大大減少,不良資產比例降到6%以下的水平,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AMCO)已經處置了40%的資產組合,回收率達42%。韓國處置不良資產的主要措施如下:
第一,改革信貸經營管理體制,成立不良資產經營管理部門,加強對不良貸款的集中管理與專業化處置。第二,建立了較為嚴格的內部轉移價格與績效考核評價制度。第三,對不良資產采取了靈活多樣的處置手段。除呆壞賬核銷外,商業銀行在處置與化解不良資產風險中還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強化監控;訴訟、拍賣;向銀行投標子公司進行出售;向資產管理公司出售、轉讓;捆綁方式出售。第四,建立了對不良資產的信貸責任追究制度,對貸款發放或事后管理中因主觀原因造成的貸款損失要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4.2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1998年成立了馬來西亞資產管理公司(DANAHARTA)。為了保證DANAHARTA能夠快速、高效、經濟地收購和處理不良資產,法律賦予DANAHARTA兩項特別權力:一是通過法定歸屬的方式來收購不良資產的權力。二是任命特別管理員來接管陷入困境中貸款人公司的權利。DANAHARTA對不同企業采取的措施:對尚有活力企業,即經營還比較健康,但面臨流動性危機的企業,DANAHARTA采取的是債務重組的方法。具體地說債務重組包括盤活貸款和貸款重組方式,其中貸款重組方式又分為重新安排債務期限、調整償還期、調整本金償還期、債務削減及債轉股等方式。DANAHARTA對沒活力的企業則采取資產管理策略。對管理失控型企業,DANAHARTA采取的是接管企業的策略,即任命特別管理員來接管該企業,對企業進行重組,重組可通過同其他公司合并進行,也可以進行資產重組,在需要的時候DANAHARTA可以注入資金。獨立顧問的設立為公司重組的成功提供了保證。對于完全不良型企業,DANAHARTA采取的是取消抵押物贖回權和出售的政策,以盡量地減少損失。
5 國際不良資產處置方法經驗總結
5.1 強化政府支持力度
銀行資產剝離和重組需要大量的資金流入和損失的承擔,而從各國化解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經驗和作法看,這些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而其銀行資源、新的投資者等其他渠道資金比重較小。在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之所以強調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因為任何資產重組方案都包含大量的成本,而這些成本特別是資金的流入是任何銀行、企業或資產管理公司都無法獨立承擔的,同時政府的行政手段也是較快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利器。因此我國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必須積極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以實現銀行不良資產的快速化解。
5.2 引導和規范法律制度
美國在解決儲貸危機中,突出的做法是廣泛運用法律手段,使RTC各項運作都得到嚴密的法制約束和法律支持,最大限度減少了政府對RTC不適當的行政干預,也減少了扭曲市場的可能性。美國自1989年《金融機構改革、恢復和強化法》頒布以后,又先后頒布《銀行違約處罰法》、《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RTC再融資、重組與改趨法》、《“一攬子”預算協調法》以及《RTC終止法》,而波蘭也制定了《企業與銀行財務重組法》,這些法律法規為不良資產處置提供了一個十分寬松的環境,也為資產管理公司運用各種手段提供了依據。在我國,不良資產處置方式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很大程度上是法律層面上的。
5.3 主動出擊快速處理
各國經驗和教訓表明,銀行業不良資產的重組越主動、進行的越早,不良資產重組的難度越小,成本也就越低。反之,其難度會加大,成本也提高,對國民經濟的拖累就越大,政府的各種措施就顯得極為被動。
5.4 標本兼治注重防范
損害商業銀行穩健與安全、導致銀行危機產生的最大敵人就是不良資產的產生。因此銀行資產的早期預警措施,防范與化解措施的準備對于有效控制不良資產極為重要。在分析總結各國處置不良資產經驗過程中,美國RTC成功化解不良資產存量的經驗受到廣泛贊許,但我們在關注美國處置不良資產的存量時,發現其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并不是僅僅簡單地將問題嚴重的銀行關閉清算,而是在處置存量的過程中注重對不良資產增量問題的防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從根本上鏟除不良資產產生的土壤。金融當局在推動RTC清理銀行不良資產的同時,重新確定了儲貸銀行業務范圍,改革了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司法程序追究瀆職人員的責任。這種標本兼治的做法起到了顯著效果,20世紀90年代以后美國每年陷入困境的銀行很少,銀行體系呈現出健康、穩定發展的態勢。
5.5 創新不良資產處置制度
在不良資產處置程序中,波蘭設計了銀行和解協議程序,以彌補已有法律的不足,更好地滿足清算需要。并且設計了五種重組通道,都是為了達到好企業通過重組繼續生存,壞企業進入破產而被淘汰的目的。設計這樣一個有效率的企業分離機制,是企業重組成功和不良資產化解成功的關鍵影響因素,從根本上保證不良資產的成功化解。這些創新制度對于加快不良資產的處置進程和績效,都發揮了重要作用。波蘭的成功經驗應使我國充分認識到特殊問題應以特殊方式解決,大膽地進行制度創新,為不良資產的處置創造有利的環境。
5.6 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的針對性
上述國家的市場經濟體系,特別是資本市場越發達的國家,對資本運營手段的運用也越充分。例如美國、瑞典就充分利用了其發達的資本市場和成熟的中介體系,在處理不良資產的過程中運用了多種金融創新工具。此外,發達國家在處理不良資產過程中也比較注意投資者的權益,減少投資者風險,有效地擴大了資本運營市場的廣度和深度。相對的,波蘭這個經濟轉型國家則主要是通過注資、重組、清算、債務和解、甚至是私有化等法律途徑解決不良資產問題。我國的經濟體制與上述各國有很大差異,如各國金融業中私人成份占大多數,而我國金融機構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交通銀行所占市場份額約為 90%,同時除波蘭外,其他國家的市場經濟發展均比我國時間長,市場發育程度高,這樣一種較為健全的市場機制就為其處理不良資產提供了較大的空間;再者,我國的財力和經濟基礎也決定了政府當前不可能拿出大額資金支持不良資產問題的處理,而且我國的不良債權大多發生在國有大中型企業,這也加大了處理不良債權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于不良資產的處置只能是利用各種手段,盤活不良資產,最大限度的回收資產,它們是收購或處理風險債權的專業金融機構,可以經營貨幣資產和實物資產,但其貨幣資產以收購風險債權方式而取得,其實物資產以收購債務人以物抵債或債務重組方式而取得。
5.7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各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經驗表明,如果要有效解決銀行不良資產問題離不開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市場機制在銀行不良資產處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發達國家在處置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主要是利用市場機制來籌集資金,分散風險,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而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市場機制卻被賦予更多的含義和作用,以市場換機制成為了市場經濟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從轉軌國家處置不良資產的經驗分析來看,只有通過引進外資和采取戰略投資者的方式來改變銀行股權結構,充分發揮競爭機制和市場作用才能保證不良資產重組的最終徹底解決。但根據我國的實際,目前觸動國有銀行產權制度為時過早,但在通過推進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逐步引入戰略投資者,在處置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改造現有企業產權結構、經營機制及利用市場實現不良資產的價值最大化是有所作為的。
5.8 挖掘潛在市場
在我國不良資產的處置實踐中,外資在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中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而國內投資需求卻由于種種原因一直處于低迷狀態,極大地影響了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進程。國內購買力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等。他們對國內法律、法規和市場的認知比外資機構更深入,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內投資者占盡了天時、地利,能否參與不良資產處置關鍵是看如何操作。從美國不良資產處置實踐中,政府為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進程,允許 RTC為不良資產購買者提供融資或為資產購買方向銀行融資提供一定擔保。這一做法可以有效解決中小投資者“融資難”的突出問題,因此從一定意義上可以作為我國活躍不良資產國內處置市場的努力方向之一。
參考文獻
[1]Bengt Dennis & KlasEklund. Financial Crisis in Europe and Asia: Causes and Cures,1998.5-119
[2]Anthony Saunders & Marcia Millon Cornee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Management.Published by McGraw-Hill Irwin,2003
不良資產管理概念范文3
7月16日,身為國務院批復啟動商業化轉型的第一家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穿上了“新外套”――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信達),此舉標志著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試點正式啟動。
信達現任總裁田國立出任新公司的董事長,掌管這家定位以處置不良資產為主的現代金融服務企業。新公司注冊資本251億元,包括財政部在信達1999年成立之初注入的100億元資本金,以及信達商業化業務的凈資產。相當于中央財政投入的100億元在十年間增值了1.5倍。
按照轉型方案,信達政策性業務的剩余債轉股資產和剩余債權資產約638多億元,由信達按照評估值買斷;建行持有的延期十年的2470億元的信達金融債,則剝離至財政部與信達建立的共管基金,以后通過利稅返還、減持股份等多元化方式償還。經過去粗取精,信達最終得以輕裝上陣,這正是其他三家資產管理公司夢寐以求的結果。
財務重組之后,信達還將適時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根據市況擇機上市。“我們會選擇A+H模式”,此前一直非常低調的信達總裁田國立在接受專訪時表示。
信達的重組,在很大意義上決定著整個資產管理公司(下稱AMC)行業的未來。仿照美國解決儲貸危機的RTC(重組信托公司)的模式,中國的四大AMC是應銀行改革之運而生的。然而一方面,人們對于AMC過去十年的績效不無疑問:它究竟只是扮演了一個財務工具的角色,還是確實在處置不良資產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則對AMC的未來路徑缺乏信心。作為四大AMC中的優等生,信達在甩掉歷史包袱之后,意在以不良資產處置為主業,尋求綜合化和國際化之路。這種融各種金融牌照于一體的混搭式模式,如何獲得自身的核心競爭力仍有待未來檢驗。
田國立起自中國建設銀行基層,1997年升任建行行長助理,1999年后轉戰信達,先后任副總裁、總裁、董事長,可謂AMC的探路人和見證者。田國立每每以橋牌術語和“根雕”藝術比喻不良資產處置的戰略戰術,對于這份工作的熱愛溢于言表:“我們的人并不在乎有多少獎金,就等著每年的項目點評結果,看看是匠人還是藝術家水平。這個案例會我是每次必到,親自點評,就愛過這個癮!”
AMC功過
1999年,中國政府仿效美國RTC化解儲貸危機的辦法,相繼成立了信達、華融、東方、長城等四家AMC,先是從工行、農行、中行、建行按賬面值承接1.4萬億元不良資產,后又以商業化方式競標購買中、工、建、交的可疑類資產(按實際中標價格償還本息)。兩次收購的資金來源均為央行再貸款及向四大行發行金融債。
由于成立之初AMC每家資本金只有100億元,不僅面臨著政策性貸款的處置回收率問題,同時還要面對沉重的金融債付息負擔。事實上,四大AMC除了信達,其余三家均未能實現付息。此后的商業化不良資產處置效果也不盡相同,因而外界對于AMC的績效評價與未來去向一直并不正面。
“資產管理公司起到了兩個重要的歷史作用,一是改善了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二是通過債轉股,降低國企的負債率,實現股份化,為進一步的改革發展奠定了基礎?!碧飮⒎Q,“AMC并不是印鈔機,政策性貸款的包袱最終還是要由國家財政來背,但作為不良資產的承載者,是先幫著國家把銀行改革的圈畫圓了?!?/p>
至于第二次商業化招標,在田國立看來,才開始著手解決不良資產市場價格發現的機制?!暗谝淮蝿冸x不良資產之后,可以從從容容地解決這問題了,有了競價,自然就有一個發現價格的機制了?!?/p>
“這是一個非常有智慧的辦法”,在田看來,通過以時間換空間,現在的1.4萬億元負債對于財政的壓力與十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語。
在此次信達整體改制中,財政部沿用了工行、農行在剝離不良資產時的“共管賬戶”模式。但是,與每年上千億元凈利潤的大型商業銀行相比,在十年期限中如何償還2470億元的巨額掛賬,對新信達無疑是個巨大的挑戰。對此,田國立并不以為意:“信達作為一個商業性機構,一則可以用利潤及退稅償還這筆錢,再則信達上市之后,國家今后也可在市場上減持信達股權的形式償還?!?/p>
兩種處置
AMC作為財務工具的功能已獲得外界的認可,但就AMC自身的資產處置效率而言,四家機構的業績卻不盡相同。
來自信達的數據顯示,2009年,信達實現凈利潤43.67億元,比2008年的利潤(約12億元)漲了近3倍。2010年第一季度信達實現利潤約14億元,全年預計實現利潤不低于60億元,將是2008年利潤的5倍。“這并不是我的利潤高漲期,今后五年到十年才是。”田國立稱。
信達的業績增長速度無疑令業內稱羨。面對同樣逼仄的法律空間、市場環境、制度約束和激勵機制,以及同樣的資本金起點。在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中,信達在資產收購與處置、債轉股、資產重組與上市等各項業務上,一直保持領先優勢。
不過,在外界看來,信達的領先在于先天優勢,最初對口承接的不良資產來自建行,質地較好,如煤炭、冶金等行業,至今仍有很大的升值空間。
不過,田國立對此則強調其資產處置哲學的價值。在他看來,處置不良資產就像打橋牌一樣,需要把握守攻時機;而對不良資產的精細化處置則像“根雕”,即通過專業化的精細處置,最大限度地恢復和提升資產價值,把“枯樹根”加工成高附加值的“藝術品”,而不是賣白菜似的“一賣了之”?!吧婕澳茉?、土地類的,盡量不要簡單化處置?!?/p>
截至2009年末,信達累計收購和受托管理國有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賬面本息1.48萬億元,在不良資產市場中的市場份額占75%以上。向相關銀行支付債券利息和央行再貸款本息1966億元,也是四家AMC中唯一做到按協議還本付息的資產管理公司,付息率達到100%。
“不良資產沒有絕對的價格,干這行最核心拼的是眼光;踩不準節奏,經濟低位時賣出,高位時買進,永遠不合拍。”田國立如是說。
對此,信達可謂深有體會。2004年的商業化招標,信達采取攻勢,以約31%的高價奪標。
2005年6月,工行將4590億元可疑類貸款打成35個資產包,面向四家AMC直接招標,平均轉讓價格為資產面值的26.38%。此時AMC們心態有所激進,出現了搶購工行資產包的一幕,競標中報價不斷提高。信達最終競價的資產包規模較小,僅高于華融。
“那次競價最殘酷,我們特別慶幸當年及時踩了這腳剎車,否則信達也不會有今天,因為此次競價價格風險已經很大。信達當時明確給各辦事處打電話,不能把價格報高,否則賠錢責任自負?!碧飮⒅两裥挠杏嗉隆?/p>
田國立對上述經歷有一番心得:當第一次市場化收購時,其他公司沒膽量,信達冒了險;當大家都有膽量時,信達就不冒險了;在他看來,企業競爭永遠如此,進退需審時度勢。截至2009年末,信達共收購商業化資產4712億元,已處置3115億元,處置進度66.1%;累計回收現金1196億元,回收率38.4%。信達商業化收購的不良資產均實現盈利。
盈利由來
“不良資產的處置其實就是投行業務,即對不良資產的資產管理,信達目前盈利貢獻主要靠投行業務帶來的綜合價值,而非單看這筆不良資產賣了多少錢?!睂τ谛胚_的核心競爭力,田國立如此表示。
自2005年以來,信達商業化處置不良資產的傳統業務明顯下降,投行等新業務占比增長明顯,投資收益暴增。為了最大限度提高資產回收率,信達公司利用推薦上市手段,把經過成功重組、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推向資本市場。
交行的資產重組是田國立的得意之作。2004年6月,信達曾以50%的賬面價值收購了交行414億元可疑類不良資產,但實際回收率最多30%,信達面臨很大回收壓力。
為了交行順利上市,按照信達設計的交易結構,國務院曾批準信達買入交行30億H股原始股,由匯金代持,央行提供230億元再貸款支持,后在6.5港元時賣給財政部。實際上通過信達承擔市場風險,助推交行順利上市的同時,信達也實現了盈利。
其后信達開創了將部分債轉股資產運作上市的模式,如連云港、中核鈦白等,其中連云港資產溢價在20倍以上――信達公司對連云港2.95億元債權沒有簡單地打折處理,而是先債轉股,用了八年時間推動企業上市。
田國立稱,另一個可圈點的案例是信達重組“ST天橋”。信達在收購、處置商業化收購北大青鳥債權時發現其“ST天橋”殼資源,由此展開了整合內部房地產資源、對接資本市場。實質是整合建行早期作為不良資產剝離到信達的房地產企業,這也是信達最初100億元資本金中的非現金資產,而十年之后,這些土地已明顯升值。
2009年4月,信達的全資子公司信達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信達投資)作為大股東重組了“ST天橋”,成功借殼上市,并在上市前以私募方式引入戰略投資者,實現了融資與借殼的結合,創新了上市公司重組業務模式。該股票后更名為“信達地產”,并成為信達唯一的地產上市平臺。信達近兩年業績暴增,也與其此次地產業務借殼上市密切有關。
“設計交易結構就像橋牌的首攻,一定要科學合理,考慮到債務人的承受能力。此外還要考慮他是否有善意、軟肋是什么,研究透了以后,才能攻破對手?!痹洬@得過金融界橋牌比賽冠軍的田國立,如此比喻其投行策略。
不過,信達這種和資本市場聯動的盈利模式初期回報較高,長期看來卻未必可持續;在原有債轉股資產吃盡之后,轉型以后的AMC們是否可以找到長期穩定的商業模式,仍然是一個巨大問號。
轉型不轉行
“轉型不能轉行,迅速涉及一個新的領域談何容易?”田國立強調,信達的特色在于打造專業化處置不良資產的職業團隊,而且隨著專業經驗的積累,“發現和處置不良資產是一個高回報率的行業,而這恰恰是我們與投行、券商差異化競爭的領域”。
在此基礎上,田國立給出的信達新方向是“以金融服務和資產管理為發展重點,實現綜合化、國際化”。
近年來,AMC利用受托處置問題機構的機會,積極搜集證券、金融租賃、信托等金融牌照,成為另類“金融控股公司”。
2009年下半年,信達先后重組收購了金谷信托、戰略入股西安市商業銀行,基本拿到了金融“全牌照”。
然而這種綜合的金融平臺與同業相比,實力遠為羸弱,在外界看來,難免有“拼盤”之譏。
不良資產管理概念范文4
(一)不良資產的內涵
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的,不能及時給商業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貸款。我國不良資產的內涵由于歷史上分類方法的不同,一直有別于其它國家。截止至1998年前,我國實行的分類方法基本上是沿襲了財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把貸款劃為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四類,后三者合稱為不良貸款(簡稱“一逾兩呆”),1996年生效的《貸款通則》及以后陸續所作的一些修訂逐步完善了“一逾兩呆”。
為加快我國銀行業同國際接軌的速度,適應加入WTO的需要,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在比較研究各國信貸資產分類方面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制定了《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規定我國銀行將正式采用貸款風險分類方法,按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五類,即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在這五類中,后四類稱為有問題貸款或受批評貸款,不良貸款僅指后面三類貸款。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目前采用的是兩種分類方法并行的過渡方式,最終將實行同國際接軌。
(二)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表現及危害性
不良資產的表現: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數字,2004年一季度末,我國主要商業銀行(指4家國有商業銀行和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五級分類不良貸款余額2.08萬億元,按可比口徑計算,不良貸款率為16.61%,其中,次級類貸款3022億元,可疑類貸款1.11萬億元,損失類貸款6702億元。分機構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1.89萬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9.15%;股份制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1878億元,比年初增加4.7億元,不良貸款率為7.12%[1]雖然上述數字比去年略有下降,但一些國際機構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估計則為悲觀,根據《安永2004年全球不良貸款報告》稱,“中國銀行系統中的壞賬金額位居世界第二,在過去6年中,中國己將其金融系統中的壞賬削減了約2000億美元。但相對于面值估計高達5000億美元的壞賬而言,這真可謂滄海一粟”,[2]隨著企業改制轉軌的深入進行和破產企業的增加,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數額還會進一步增加。
危害性:首先,不良資產威脅金融和經濟系統的安全。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己經成為當前中國銀行中的極大隱患,威脅著金融系統的安全性,阻礙著中國經濟下一步的發展與改革,正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長夏斌指出,我國不良貸款率每下降10個百分點,將導致貸款增長率提高14個百分點,這說明我國銀行體系目前巨額的不良貸款規模己明顯制約了信貸的投放,降低不良貸款率不僅涉及我國的經濟金融安全,而且己直接影響了我國經濟的穩定增長。[3]其次,銀行不良資產威脅到銀行自身的安全和經營。國有商業銀行承受了財政和企業的雙重困難,不良貸款比例過高,經營陷入風險中,甚至危及著國有商業銀行的安全。大量的不良貸款侵蝕著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使其資本充足率遠低于《巴塞爾協議》規定的國際標準,陷人準破產狀態。為了保證銀行系統的安全,《巴塞爾協議》規定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比率不得低于4%,總資本比率應達到8%。這一資本標準規定是巴塞爾委員會在總結市場經濟國家銀行競爭和發展的經驗教訓基礎上于1988年提出的。這一標準成為各國銀行業風險控制的重要尺度之一。[4]我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低于巴塞爾協議的規定,只是由于我國銀行是國有性質,公眾對政府這個銀行背后的最后借款人持有強大的信心,我國還沒發生銀行破產的現象。
二、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幾點原因分析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有其深厚的歷史背景和特殊原因,具體來說,這些原因主要有:
(一)國有銀行、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缺陷。
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企業是以國家所有制為其實現形式的,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對其財產的終極所有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特殊的產權制度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著以下弊端。例如:終極委托人缺位問題;形成內部人控制的局面。由于終極委托人的缺位,沒有人來具體約束國家的各級人,人成為了實際上的所有者,這種強烈的“內部人控制”導致國有銀行和企業內部責、權、利不清、管理松懈,給少數經營者、提供了機會,結果造成大量國家信貸資金的流失;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相互間缺乏有效的利益制約,使銀行貸款喪失回流本息的能力,形成大量的不良資產。因此,由于產權制度的缺陷,最終導致了大量不良資產的產生。
(二)經營管理水平不高,內控機制不健全
由于我國國有銀行長期習慣于計劃經濟中按行政命令辦事,面對市場經濟大潮和迅速到來的商業化改革,缺乏應有的各種準備,經營意識和經營管理及決策水平不高,內控機制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嚴,導致項目評估不準,貸款審查不嚴等技術和方法上的問題造成貸款風險損失。加上上級行放松對下級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使下級的權利太大而失去制衡,甚至越權超限額開展業務,形成大量的不良資產。
當然國有不良資產的形成也有其他眾多原因,比如:不規范的銀行競爭;激勵和約束機制不健全以及諸如中國大的宏觀環境下國家的政策和法律不完善也導致了不良資產的產生。
三、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一)不良資產處理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處理不良貸款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債轉股、不良貸款證券化、租賃。這三種方法最為人們推崇的是債轉股和不良貸款證券化。
1.債轉股的主要缺陷
所謂的債權轉股權,即是逐步建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處理銀行原有的不良貸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將商業銀行原有的不良貸款轉為金融資產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筆者認為現階段實行的債轉股的主要缺陷有:
首先,制度自身缺陷。債權轉股權的運作過程在整個過程中,資產歸屬發生了變化,從債權“硬約束”轉變為股權“軟約束”,減少了對債務人的壓力。運行機制的行政化、非市場化,不良債權轉變為股權后,并不意味著國有企業隨即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經營管理水平會迅速提高,即使這些企業轉變為上市公司也未必意味著它的運行機制會得到根本的調整,只要國有企業內部的經營機制不改變,即使為其化解了不良貸款,企業的不良債權最終會變成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股權。
其次,資產管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人力資源狀況欠佳。作為國有的金融公司,如何透過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擺脫效率不高,避免內部人的“道德風險”,是擺在資產管理公司面前的一道難題。另外,資產管理公司是技術層次很高的金融企業,需要法律、會計、投資銀行、企業經營等各方面的專業人才,而目前資產管理公司的人才隊伍尚難以適應上述業務的要求。人力資源的缺陷,直接影響到不良資產處理的結果。
2.不良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風險
不良資產證券化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不良貸款的管理和處置者,把從銀行手中接收過來的不良貸款,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不良貸款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轉讓給特殊機構,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證券的過程。
不良貸款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創新,盡管在美國等發達國家已經很成熟了,但無論是對于我國理論界還是實際部門來說,它都是一件新生事物。因此,采用資產證券化技術時應當抱著謹慎的態度。因為在我國,推行銀行不良貸款證券化仍面臨著不少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第一,不良貸款的“真實出售”難以真正實現?!罢鎸嵆鍪邸笔琴Y產證券化的核心技術,只有實現了“真實出售”,才能確保證券化的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隔離,目前,我國如果進行銀行不良貸款的“真實出售”,將存在以下兩方面的技術難題:一是銀行不良貸款出售的定價問題。不良貸款的“真實出售”價格計算方法是決定能否實現真實出售并順利實施證券化的關鍵?!?若定價過高則不良貸款證券化成本上升,難度增大,不良貸款證券化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若定價過低,則商業銀行資產流失嚴重,有可能使商業銀行得不償失。二是不良貸款的產權問題。但目前我國銀行產權制度改革尚未徹底完成,產權結構未作實質性調整,商業銀行雖對國有資產擁有法人所有權,但國家仍是國有商業銀行的唯一所有權主體。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不良貸款難以真正地出售,“真實出售”自然也難以真正實現。
第二,不良貸款證券化的市場有效需求不足。有需求才有供給,需求決定供給。有著強烈需求的市場是不良貸款證券化成功的決定性因素。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歷史不長,廣大個人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仍然缺乏足夠的了解,要求他們對更加復雜的不良貸款支持證券作出分析、判斷,這就人為地加大了個人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顯然是不現實的。
(二)處理不良資產的幾點對策
1、深化企業改革,是防范和化解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根本出路。
首先,通過企業改制來轉化企業原由的不良資產,減輕銀行貸款壓力根據國有企業的不同情況,可以采取不同的辦法:對那些經營效益很差甚至虧損的小型國有企業,實行民營化,采取競爭、拍賣、有償轉讓等方式使其轉化為非國有企業,這樣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對于中等規模的國有企業,可以通過與外資企業合作,變單一國有企業為混合所有制企業,從而使原來的債務結構得以改善,提高其償債能力;通過組建企業集團來轉化不良資產。以大中型骨干企業為核心,以名優產品為龍頭,帶動一批中小企業組成企業集團,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點和重要的發展方向。對舊企業兼并及重組工作要在保證銀行信貸資產安全的條件下進行,促進國有企業集約化的發展道路,通過優勢互補提高其償債能力。通過企業組織結構的轉化,解決銀行的不良債權問題。
其次,轉化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解決銀行不良資產的關鍵就是必須加快國有企業的轉軌建制,也即必須嚴格按照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與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征,建立起“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離、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再次,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強企業償債能力。****主席講過:“企業是推動經濟發展的主力,沒有良好的經濟效益作為基礎,解決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只是空中樓閣?!币虼酥挥刑岣咂髽I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經濟效益,從企業開始防化金融風險,才能從源頭控制住金融風險的產生。這就要求企業不斷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贏利水平,同時社會公眾為了維護自己作為企業所有者的權益,還會要求企業最有效地使用借入的資金,并嚴格遵守按期還本付息的信用原則,以維護企業的信譽,這樣企業的償債能力就會不斷提高,從而起到化解銀行不良資產的作用。
2、加快金融體制改革,是防范和化解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關鍵
重建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基礎。多年來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之所以成效不大,關鍵在于改革沒有涉及深層次的產權制度而一直在管理層面上做文章。只有明確了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關系,才能真正造就現代銀行的經營主體和監管約束主體,才有人真正對銀行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負責,擺脫地方政府對其業務經營的行政干預,使地方政府和企業行為被嚴格界定在適度范圍內,從而使銀行具有充分的活動空間和獨立的經營自,實現產權主體利益關系獨立化和直接化,從而提高銀行資產質量。
加快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步伐,增強其抗風險能力。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增強自我約束能力;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實現經營管理的基礎轉變;最后建立新的業務開發和運行機制。
3、加強央行對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增強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的外部約束,是防范不良貸款產生的重要外部防線。我國目前正處于金融體制的轉軌變型時期,如何做好對金融業的監管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大課題,必須加強金融立法和金融監管工作,提高金融體系的透明度,強化金融業務的風險管理,提高金融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厲以寧、曹鳳歧:《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2.周平:《商業銀行經營管理》[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
3.周小川:《轉軌中的風險應對》[M],廣東經濟出版社,2001年版。
4.張維迎:《企業理論與中國企業改革》[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5.戴相龍、吳念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M],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不良資產管理概念范文5
[關鍵詞]不良貸款 成因 內部處理
一、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基本概念與現狀
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而形成的貸款。我國自2002年全面實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該制度按照貸款的風險程度,將銀行信貸資產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不良貸款主要指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降低不良貸款上的確下了不少工夫,如嘗試制定嚴格的信貸管理制度,信貸業務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規定降低不良貸款的指標等。但是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仍嚴重偏高,尤其體現在四大國有銀行。不良貸款是困擾我國商業銀行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一個重大問題。不良貸款率過高一直威脅著中國金融體系的安全,從表面上看這個問題目前似乎有所緩解,但不良貸款依然有可能反彈,我們不能低估這種風險。如何處理和控制不良貸款,已成為銀行業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二、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成因
不良資產形成原因是復雜的:既有體制政策上的,也有經營管理方面的;既有外部的,也有內部的;既有歷史的,也有現實的。
(一)從體制方面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資金供給制和財稅改革后的“拔改貸”所形成的銀企依賴機制,使國有銀行的大量貸款在國有企業中沉淀、呆滯,是不良資產產生的歷史原因。
(二)從政府方面看,政府行為邊界過大,特別是地方政府的過度干預,使國有商業銀行的自主經營機制名存實亡,造成信貸資金財政化、資本化,是不良資產形成的外部原因。
(三)從企業方面看,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尚未真正建立。大部分國企的經濟效益低下,是不良資產產生的根本原因。
(四)從銀行方面看,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非市場化及缺少健全的信貸約束機制,是不良資產產生的直接原因。首先,商業銀行在資產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缺陷,貸款“三查”制度未真正落實,授信不統一。其次,由于目前許多機構現有信貸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且個別人員法制觀念極差,違章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人為造成信貸風險損失,嚴重威脅信貸資產的安全運營。最后,缺乏一套嚴密的監督機制,也是造成不良貸款增加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處理對策
(一)針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產生在體制方面的原因,我們必須徹底清除不良資產產生的根源,需要推行一系列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以及加強市赤控和市場約束為中心的改革,關鍵是要建立起一系列新的機制:企業的經營管理機制,銀行的風險控制機制,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以及結構的合理調整機制。
(二)下決心實行審慎會計原則,盡快實現銀行會計制度與國際慣例的接軌。目前,會計制度的不嚴密、不審慎既不利于銀行風險內控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加強央行監管和發揮市場約束作用。
(三)大力培育資本市場,由此一方面解決企業對銀行貸款的過度依賴。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同時也有利于銀行資產組合實現多元化降低經營風險。另外發展資本市場也有利于為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創造一個較好的市場環境。
(四)銀行本身應加強信貸資產風險管理,做好銀行體系不良資產的處理。
首先,要重點落實貸款“三查”制度和統一“授信”制度,強化貸款風險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各商業銀行應及時準確地分析客觀環境的變化,使信貸資金的投向、投量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在貸款發放前通過對貨款企業進行信用等級的評估并對有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判斷,通過量化方式測算企業信用對貸款風險的影響,根據資信等級對貸款企業進行統一授信,將貸款總額確定在可控范圍之內。同時要做好貸時審查工作,落實審貸分離制度,對貸款風險度進行驗證,以確定貸款方式、額度等具體事項,審查貸款的基本情況。定期對其進行測算和分析,可借助電子計算機系統對貸款全過程實行風險預警,確定風險度。
其次,建立貸款風險分散機制和風險救助機制也是防范風險、減少損失的關鍵所在。根據風險分散的原理,實行貸款方式多樣化,合理控制信用貸款的范圍、數量,擴大貼現、抵押、擔保貸款和其他風險相對較小的貸款種類。限制貸款的集中程度,控制同一主體貸款比重,對于大額的貸款可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以達到分散貸款風險的目的。
此外,還可以與企業進行協商,要求其辦理財產保險,以便轉嫁風險。最后,商業銀行應加強內部審計與監督,強化稽核內控制度,加強信貸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的建設,進一步提高現有信貸人員思想覺悟并嚴把人員關,杜絕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推行金融監管手段法制化,盡可能降低金融風險。
(五)大力培育資本市場,由此一方面解決企業對銀行貸款的過度依賴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同時也有利于銀行資產組合實現多元化降低經營風險。另外,發展資本市場也有利于為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創造一個較好的市場環境。
參考文獻
[1]韓強.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存量處理及增量防范[J].中國城市金融,2000.1
[2]武捷思.中國國有商業銀行行為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
[3]楊凱生.銀行風險范和危機化解國際比較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
不良資產管理概念范文6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不良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其中一種,只不過區別于一般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而言,不良資產能否作為資產證券化的來源,在一段時間內是有疑問的,因為證券化要求的資產一般均是優質資產。但是隨著信用評級機構的日益壯大及其他中介機構在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不良資產中的某部分雖然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也被市場接納成為證券化資產的來源。因此,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將這部分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以下簡稱SPV),由SPV對所受讓的不良資產進行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并增強資產的信用,再轉化成以該資產支持的可供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的過程。在法學上,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就是將現有和未來必定發生的金錢債權轉化為證券形式的一種融資方式。[1]證券化實際上也是不良債權利用的高級形態,但其與一般的優質資產證券化相比,最根本的差別就在于現金流和基礎資產價值的差別:一是不良資產現金流以逾期回收額、變現收入為主,收回難度大、回收方式多樣。二是回收額、回收時間不確定,取決于不良資產的構成、處置方案、市場環境、借款人資信等因素;三是現金流集中在最終清算或回收后,在金額、時間、速度上頒布不均勻,致使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出現相對于預期回收值的階段性虧損或盈余;四是最終回收額通常小于不良資產未償總值,但可能高于預期回收額,因此存在必須對最終盈余資金進行分配的問題。正是因為這些特點的存在,使不良資產證券化在設立SPV時需要特別的交易結構,從而能夠更大限度的防范風險,保護投資人利益。
二、不良資產證券化中SPV的法律問題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制實際上就是通過法律對不良資產證券化各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進行規范,并發揮其應有的功效,防范金融風險。而在這一規制過程中,核心就是SPV的創設。
(一)SPV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作為基礎資產的受讓者和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者,SPV在整個不良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發揮著核心作用,有關SPV的法律規則也是證券化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從字面上理解,SPV就是為實現資產證券化這一特殊目的而成立的實體工具,從法律特征看,首先,SPV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這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成功有著重要的意義,因為只有擁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才能實現資產轉讓中的真實銷售,基礎資產也才能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實現隔離。其次,SPV是一個遠離破產風險的法人實體。防止SPV自身破產是保護基礎資產安全的一個重要手段,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就需要限制SPV的業務范圍、任命獨立董事、放棄破產請求權等方式來防止SPV進入破產的境地。再次,SPV通常是一個空殼的實體。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的權益來自于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因此SPV本身并不需要很多的資本,也不需要太多的職員和廠地設施,實際管理也可以委托他人進行。最后,法律對SPV的設立要求不同于一般的獨立法人。由于上述一些特點的存在,對SPV的設立要求,一般均有特別法的規定。如我國臺灣地區“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2章及第3章部分,都分別明確地規定,“信托法”和“公司法”的某些條款不得適用于金融資產證券化中的特殊目的信托和特殊目的公司。
(二)不良資產證券化中SPV的組織形式
從目前各國的實踐來看,公司和信托是SPV兩種最常見的組織形式,公司型的SPV又稱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Corporation,簡稱“SPC”),信托型的SPV又稱為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PurposeTrust,簡稱“SPT”)。
(1)SPC。SPC是以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目的而特別設立的公司,由于其所能發行的證券更為多元化,較為投資人所熟悉,因此SPC在證券交易中得以廣泛使用,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中,SPC是最主要的SPV形式。從SPC的設立來講,由于其特性,各國基本上都有特別的規定。第一,對于SPC的設立,那些市場制度比較完善和監管手段比較成熟的國家通常采用登記制,美國沒有專門關于SPC的立法,其SPC的設立與普通公司一樣,采取登記制,但對于SPC發行證券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另外一些國家和地區根據自身的客觀條件,或是出于謹慎性考慮,為防止SPC被濫用,在證券化初期對SPC的設立采取許可制。②第二,而對于SPC的最低資本金,由于SPC是基于證券化交易這一特定目的設立的,通常為有限責任性質,考慮到SPV的債權人非常有限,而對于大量的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而言,看重的并非是SPC本身的資本額規模,而是其所受讓的資產本身的收益狀況,因此各國規定的SPC的最低資本金都比較低。如日本規定SPC的最低資本額為10萬日元。[2]我國臺灣地區規定特定目的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0萬元。第三,再從組織機構上考察,完整的公司組織機構通常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但由于SPC僅僅是作為資產證券化的載體而設立,實踐中對基礎資產的管理事務也是委托給發起人的,所以內部組織貴在簡化,不必要也不可能按照傳統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2)SPT。SPT是指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基礎資產委托給受托機構,成立信托關系,由受托機構將該項基礎資產轉變為受益權,然后由受托機構將受益權加以分割,以受益權證的形式發行給投資者。美國由于其特殊的稅務安排,為避免證券化基礎資產收入流經由中間人SPC時,SPC被課證稅負而導致的“雙重征稅”問題,采用SPT是組建SPV的首選。這種信托的方式能天然的滿足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破產風險相隔離的要求,因為,在英美法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完整的所有權被“質的分割”為受托人權利與受益人權利: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法律上的所有權(legaltitle),受益人信托財產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equitabletitle)[4],信托具有受托人-受益人責任與利益相分離的法律構造,受托人雖享有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卻無權享受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利益,因此,其所謂的法律上的所有權是受到限制的一種非完全物權,相反,受益人雖沒有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實際權利,卻擁有獨立享受信托財產所生利益的權利,在受托人—受益人的物權關系中受益的物權性權利的標的就是動態的信托財產。[5]SPT的設立相較于SPV來說則較為簡單,因為SPT一般來說是一個已經存在的信托公司,只不過是要針對具體的某個證券化交易另行擬定信托契約,設立的成本也不高,只是在運營過程中,SPT一般被認為是金融機構,在受到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一系列嚴格監管要求。但是,從證券發行的類型方面來說,SPV發行的證券類型比較多樣,SPT則比較單一,以債券為主。由此可見,一個資產證券化產品采取哪種組織形式,要關注各國法律對不同組織形式設立和運營規范要求外,也需要考慮特定法制環境下從事證券化交易的便利化程度和投資者的接納程序,還需要考慮不同國家稅法關于不同組織形式的稅賦問題。[6]不良資產證券化中SPV形式的確定也需要結合基礎資產的特性綜合考量這些因素之后再做確定。
(3)不良資產證券化中SPV的特殊性。由于不良資產在信用質量、借款條件上不具有標準性,且資產管理難度大、成本高、時間長、回收不確定性大,具體來看,不良資產證券化中的SPV有以下特性:一是,多為離岸方式。SPC的特點是成本高,但發行證券品種較多,也可以把一組發起人的基礎資產都進行證券化。因此,不良資產證券化中的大部分SPC為了節約成本,都是采用離岸形式,多為由專業投資銀行發起的套利形不良資產證券化。二是,以SPT為主。SPT具有成本低,手續簡單的優點,信托具有法人化地位且信托證書持有人對信托財產具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能天然適合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特點,因此,不良資產證券化大多采取SPT的形式。三是,以私募方式發行。SPV對不良資產證券化中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方式目前仍以私募為主,原因在于不良資產的投資者范圍較狹窄,以歐美機構投資者為主,需要在資金、技術方面有著較高的準入門檻。而公開發行需要的透明度較高,必然涉及貸款人情況的公開,這不利于發起人與貸款人之間維護良好的客戶關系,進而影響借款人的融資條件,進而影響回收。[7]
三、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中SPV的構建
我國由于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較晚,因此對不良資產證券化中SPV的規定極不完善,空白很多。雖然《信托法》的頒布為SPT的設立提供了相關依據,但其法規還待進一步完善,因此,下文就將在重新審視我國SPV立法的基礎上,主張通過在證券化特別立法中對不良資產證券化中的SPV進行規范。
(一)我國SPV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SPT。目前,SPT模式已經被用作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SPV模式,如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發行47.5億元“鳳凰2006-1資產證券化信托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發行19億元“東元2006-1重整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這兩個被認為是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先驅的品種,均是采用了SPT的模式。而2008年1月,以中國建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我國首單商業銀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產品也是建行以其未償本金數額95.5億元的公司類不良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起設立SPT,并以該信托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支付證券的本金和收益。究其原因,是因為業界普遍認為《信托法》第15.16條的規定能夠實現證券化資產破產隔離。而2005年由央行與銀監會聯合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確定信托作為SPV的組織形式后,又專門強調了證券化基礎資產的破產隔離效果。2007年銀監又會公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這大大改善了SPT的法律環境,對信托的投資者人數不再設定限制,為防范信托公司破產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但由于大陸法系傳統信托概念的桎梏,這些法律法規還是沒能解決SPT資產隔離的效果,主要體現在:第一,從《信托法》第2條對信托的概念表述上看,在我國信托不可能作為一種轉移資產所有權的方式,它強調的只是委托人將資產委托給受托人,這個財產的委托顯然與轉移有較大的區別,受托人不能取得財產所有權,擁有所有權的仍然是委托人,證券化基礎資產未能獨立于委托人。第二,信托財產在特定情形下仍可能成為委托人的清算財產。《信托法》第15條規定,設立信托后,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清算財產。雖然《管理辦法》作了突破性的規定,強調信托財產獨立于發起機構、受托機構的固有財產,在其解散或破產時,不得作為清算財產。但如果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信托法》與《管理辦法》是有沖突的,而且兩者的效力等級不一樣,前者由人大常委會制定,而后者只是一個部門規章,根據法理,后者顯然是無效的,因此也不能發揮預期的效果。[8]第三,《信托法》第12條規定,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債權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托。我國《破產法》規定,在債務人存在欺詐性轉移的情況下,轉移行為可以被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這里的轉移當然包括以信托方式實現的轉移。這在不良資產證券化中尤其具有傷害性,因為不良資產中債權人眾多,且轉讓程序復雜,即使最后沒有被認定無效或可撤銷,但程序一旦啟動,對證券化的影響是巨大的。
(2)SPC。盡管不良資產證券化大都采取SPT的方式,但我國公司法對SPC的一些限制性規定,也是阻礙其不能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SPV的一個重要原因之一。我國SPC的法律障礙主要體現在:其一,發起人設立SPC的限制。在不良資產證券化中,如果由商業銀行發起設立SPC,將與《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沖突,因為根據兩部法律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投資于非銀行金融業務,也不能成立SPC發行證券。其二,SPC設立和運營中的限制。在各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中,SPC是一個典型的“空殼公司”,它不需要經營場所,注冊資本要求也很低,但這些根據我國《公司法》是不能設立一個公司的。且SPC的業務特殊性就在于它需要收購債權,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經營范圍中明確收購債權的有特殊的限制,這也決定了根據《公司法》成立的SPC不能購買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其三,SPC發行證券的限制。我國《證券法》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有著特殊規定,對凈資產,債券余額,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潤等都作了相應要求,而這對于SPC來說都是不需要也是不符合的,因此,SPC發行債券要經十分嚴格的審批程序,操作難度較大。
(二)我國SPV法律制度的完善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國不良資產證券中的SPV的法律問題還是集中在設立的形式以及SPV風險隔離的保障上,這兩點是SPV法律制度的基礎也是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
(1)現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危機的影響還未散去,新的全球經濟形勢不容樂觀,我國已從2008年底暫停了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這雖然從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在現階段法律制度還不完備的情況下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工作的風險,但也從根本上阻礙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我國要實現金融現代化的目標也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在此階段,需要完善關于不良資產證券化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以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具體來說,在SPT相關法律制度方面,著重要解決的是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問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條件下,將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與SPT的獨立性分而提之有其一定的可取性,但是需在《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中強調SPT基于發起人的信托取得基礎資產的所有權,SPT受讓基礎資產后,基礎資產不因發起人的破產等情勢而受到追索的規定,而現行《信托法》對發行信托所規定的登記等煩瑣手續,也可通過在立法中加以簡化,以降低交易成本,適用證券化交易的需要。而對于SPC的設立,由于不良資產證券化采用的多為SPT的方式,因此在現階段法律制度還不完備的情況下,對不良資產證券化還是不易用SPC的方式,等到將來頒布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中再進行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