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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工程的管理范文1
中圖分類號:F407.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2003年,我國實行建筑企業資質重組,一批具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企業進入建筑市場。勞務分包工作已經成為總包工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勞務成本在整個建筑成本中高達25%~30%。勞務分包工作管理的好壞,會直接影響到總包工程質量、進度、信譽。要把勞務分包管理工作開展好,首先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用機制來約束人,用程序來規范管理,依靠管理出效益。
1工程勞務分包管理小組的建立
成立工程勞務分包管理小組是工程勞務分包管理的基礎工作,也是項目管理民主集中制的體現。項目部應成立由項目經理、項目黨委書記、總工、財務、物資、工程等部門人員組成的分包管理小組,進行明確的職責和權限分工,負責對工程項目的勞務分包工作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對勞務分包隊伍的選定、資質營業執照審查、分包單價確定、合同簽訂、分包工程現場管理、工程計量和財務支付等工作均要進行集體研究,不搞個人定調,不搞“一言堂”,并由一名專職合同管理員負責日常工作。
2勞務分包隊伍的引進
勞務分包隊伍的引進是工程勞務分包管理工作的第一關。項目部首先要嚴格審查其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法律委托書等,確認證件是否真實有效,法人委托的時間和營業范圍有無超越。同時,根據擬分包的工程項目,以《勞務分包商評價表》的形式,多方考察分包單位的實際施工能力及管理水平。
其步驟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工程部、物資機械部、計財部等分工負責對分包單位做深入細致的調查;
(2)對分包單位的技術力量、機械設備、資金保障、安全質量、履約信譽等方面進行評價,作出結論;
(3)對經評價合格的分包單位建立《合格勞務分包商名冊》,報項目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經理審批;
(4)在《合格勞務分包商名冊》中擇優選擇分包單位。對于資信不可靠,無設備、無資金及公司內通報不準合作的單位,堅決拒絕使用。
表1勞務分包評價內容
勞務分包隊伍的引進應由勞務分包管理小組集體討論決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分包單位和利用職權擾亂正常的分包工作。勞務分包商評價表的內容見表1。
3勞務分包單價的確定
工程勞務分包單價的確定是勞務分包管理工作的關鍵,直接關系到項目的經濟效益。在項目分包管理中,每項工程的勞務分包單價的確定和調整,必須經過現場調查研究、概預算分析計算和集體研究3個步驟,同時組織工程部、物資機械部、計財部、辦公室、項目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經理會簽,確保每項單價均公平合理,每個過程都有詳細的記錄,防止私自定單價、調整修改單價等現象發生。
4勞務分包工程施工管理及質量控制
工程勞務分包管理工作的重點是分包工程的質量管理,目的是杜絕分包工程中偷工減料、施工不規范、質量不合格等問題。項目部可將勞務分包施工管理全程納入整個項目質量管理體系中,嚴格按照質量程序和監理程序進行管理。勞務分包單位按照項目部提供或批準的設計圖紙說明、施工技術規范、標準、施工方案等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單位和項目部的監督檢查。同時,在現場施工管理中,項目部要派駐現場施工員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對工程質量達不到技術規范和質量要求的,責令其返工或采取補救措施,直到滿足設計和質量要求。分包單位在完成合同的工程,必須通過項目部和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才給予計量支付,這樣能夠有效控制工程質量。
5勞務分包工程的計量
對分包單位的計量支付要力求程序化、規范化和公開化。首先,對工程驗收時,必須有勞務分包單位負責人和項目隊、項目部三方人員參加,工程驗收合格后須在驗收原始技術資料憑證上簽字。項目隊據此填寫《工程計量表》?!豆こ逃嬃勘怼吩敿毜嚼锍?、項目名稱、細目、計算式,項目隊技術主管復核,對于超出合同或設計的數量一律要注明,同時上報相關資料?!豆こ逃嬃勘怼诽顚懞煤?試驗工程師、質檢工程師依據所掌握的情況認真簽署意見,可以或不可以計量,或有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均要注明。計量工程師根據項目隊上報的《工程計量表》,依據合同單價進行計量。對于新增或需要調整的項目,均有補充協議或相關紀要;對于工地上的一些合同及特殊情況的驗工,均應有當事人詳細的情況說明,包括工作背景、內容、效果、價格等。計量工程師開發計量通知單后,工程部長、總工要逐一審核簽認,最后報項目經理審核批準,使其環環相扣,堵塞勞務分包工程計量中的漏洞。項目工程部應建立勞務分包合同臺賬、勞務分包工程計量臺賬,詳細記載每次分包工程計量的金額及數量;各項分包工程總量與自身計量情況對比表,應以臺帳為依據,對分包工程實行動態管理,做到“總量有控制、進度有數據、差額有對比”,防止超數量、超單價、超包價計量現象的發生。工程計量表的格式及內容見表2。
表2工程計量內容
6工程款的支付
勞務分包工程款的支付要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工程部計量工程師在開具計量單時,同時填寫勞務分包工程款支付單,并注明此次計量金額和累計計量金額。機械物資部負責扣除勞務分包單位的材料費、機械臺班費及設備租賃費等,交財務部辦理工程款支付手續,報項目經理簽認后支付工程款。勞務分包工程款支付表見表3。
表3勞務分包工程款支付
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時,總包單位應審查分包單位是否發放工人工資,避免年底拖欠工資事件的發生。
勞務分包工程的管理范文2
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相關規定如下:
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山東、江蘇省建管局: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我們編制了《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現印發給你們,與已經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11)配套使用。
附件一: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第一部分 協議書
承包人(全稱):
分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以下簡稱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
分包工程地點:
分包工程承包范圍: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元,
小寫:元。
三、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 月 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為: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它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為分包工程),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并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范圍內的工程。
1.8 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 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 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 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
1.17 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后,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 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語言文字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
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
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后執行。
4、圖紙
4.1 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范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后,應當繼續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關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范圍及發生的費用,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
5.1 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 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
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并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 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
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并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后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于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7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并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 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項目經理
8.1 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 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后生效。
8.3 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系時,分包項目經理應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 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并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為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準,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撤離現場。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為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為分包工程已采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
12.1 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12.2 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 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并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 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 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
15.1 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
17.4 分包人應允許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18.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準后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 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 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
20、工程量的確認
2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后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 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0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 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
22.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并經承包人確認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并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復印件。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于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 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22.4 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1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為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并視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23.3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為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為提供修復后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后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質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分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2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分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3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為,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補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賠
2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后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復,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后,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
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復,視為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準。
27.4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
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賠款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爭議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
29.1 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29.2 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于發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30、保險
30.1 承包人應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為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 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 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擔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1 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 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為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采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 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 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合同份數
3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除總包合同文件規定的語言文字外,本合同還使用語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3.3 本分包工程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
除以上工程建設標準以外,總包合同中約定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均適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的內容和時間年 月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應的施工工藝的時間年 月 日。
4、圖紙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套數: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委托范圍及費用承擔;
4.3 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4.4 關于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項目經理
姓名:職稱(任命書作為分包合同附件)。
6、分包項目經理
姓名:職稱(任命書作為分包合同附件)。
7、承包人的工作
7.1 承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和施工所需的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2)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會審圖紙的時間:年 月日;
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的時間:年 月 日。
(3)承包人為本分包工程的實施提供的機械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及費用承擔:
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分包人的工作
8.1 分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需完成的設計內容和提交時間:
(2)分包人應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后天內向項目經理提交分包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的進度統計報表時間為:
承包人批準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年 月 日。
(3)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年 月 日;
承包人批準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年 月 日。
(4)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5)雙方約定分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三、工期
9、工期延誤
9.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安全
10、質量檢查與驗收
10.1 雙方關于分包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1、合同價款及其調整
11.1 本合同價款采用種方式確定。
(1)采用固定價格的,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范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為:
(2)采用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關成本加酬金的約定為:
11.2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12、工程量確認
12.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13、合同價款的支付
13.1 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
扣回時間和比例:。
13.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
六、竣工驗收及結算
14、竣工驗收
14.1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日期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份數份。
七、違約、索賠及爭議
15、違約
15.1 本合同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雙方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15.2 本合同關于分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5)雙方約定的分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16、爭議
16.1 雙方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爭議: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保障、保險及擔保
17、保險
17.1 承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
17.2 分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
18、擔保
18.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擔保方式:;
擔保額度:
18.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
擔保額度:
九、其他
19、材料設備供應
19.1 由分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20、合同份數
20.1 雙方約定本合同副本份,其中,
承包人份,
分包人份。
21、補充條款:
附件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工程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分)包人):
勞務分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以下簡稱為發包人)與工程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專業承(分)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分)包合同),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勞務分包人資質情況
資質證書號碼:
發證機關:
資質專業及等級:
復審時間及有效期:
2、勞務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分包范圍:
提供分包勞務內容:
3、分包工作期限
開始工作日期:年 月 日,結束工作日期:年 月 日總日歷工作天數為: 天
4、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按總(分)包合同有關質量的約定、國家現行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本工作必須達到質量評定等級。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專業承(分)包合同。
6、標準規范
除本工程總(分)包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適用標準規范如下:
(1)
(2)
7、總(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應提供總(分)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供勞務分包人查閱。當勞務分包人要求時,工程承包人應向勞務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或專業分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
7.2 勞務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分)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
8、圖紙
8.1 工程承包人應在勞務分包工作開工天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圖紙套,以及與本合同工作有關的標準圖套。
9、項目經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職務:,職稱:。
9.2 勞務分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職務:,職稱:。
10、工程承包人義務
10.1 組建與工程相適應的項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總(分)包合同,組織實施施工管理的各項工作,對工程的工期和質量向發包人負責;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勞務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1)在年月日前向勞務分包人交付具備本合同項下勞務作業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交付要求為:。
(2)在年月日前完成水、電、熱、電訊等施工管線和施工道路,并滿足完成本合同勞務作業所需的能源供應、通訊及施工道路暢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
(3)在年月日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相應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
(4)在年月日前完成辦理下列工作手續(包括各種證件、批件、規費,但涉及勞務分包人自身的手續除外):;
(5)在年月日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相應的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位置,其交驗要求與保護責任為:;
(6)在年月日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下列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其交驗要求與保護責任為:;
10.3 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年、季、月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析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10.4 負責工程測量定位、沉降觀測、技術交底,組織圖紙會審,統一安排技術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驗收;
10.5 統籌安排、協調解決非勞務分包人獨立使用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10.6 按時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設備,所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安全設施保證施工需要;
10.7 按本合同約定,向勞務分包人支付勞動報酬;
10.8 負責與發包人、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11、勞務分包人義務
11.1 對本合同勞務分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向工程承包人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未經工程承包人授權或允許,不得擅自與發包人及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系;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11.2 勞務分包人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計劃,有階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階段施工計劃,必要時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計劃,以及與完成上述階段、時段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經工程承包人批準后嚴格實施;
11.3 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臟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11.4 自覺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與現場其他單位協調配合,照顧全局;
11.5 按工程承包人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按工程承包人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牌,搞好生活區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11.6 按時提交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經濟資料,配合工程承包人辦理交工驗收;
11.7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勞務分包人責任發生損壞,勞務分包人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賃給勞務分包人使用的機具、周轉材料及其他設施;
11.9 勞務分包人須服從工程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及工程師的指令。
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勞務分包人應對其作業內容的實施、完工負責,勞務分包人應承擔并履行總(分)包合同約定的、與勞務作業有關的所有義務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與檢查
12.1 勞務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進行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勞務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勞務分包人承擔。
12.2 工程承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勞務分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13、安全防護
13.1 勞務分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承包人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擔。
13.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工作(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勞務分包人應在施工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承包人認可后實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13.3 勞務分包人在施工現場內使用的安全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保護用品),由勞務分包人提供使用計劃,經工程承包人批準后,由工程承包人負責供應。
14、事故處理
14.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勞務分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報告工程承包人,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故進行處理。
14.2 勞務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相關規定處理。
15、保險
15.1 勞務分包人施工開始前,工程承包人應獲得發包人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的保險,且不需勞務分包人支付保險費用。
15.2 運至施工場地用于勞務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工程承包人辦理或獲得保險,且不需勞務分包人支付保險費用。
15.3 工程承包人必須為租賃或提供給勞務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圍(內容)為:。
15.4 勞務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勞務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圍(內容)為:。
15.5 保險事故發生時,勞務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16、材料、設備供應
16.1 勞務分包人應在接到圖紙后天內,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計劃(具體表式見附件一);經確認后,工程承包人應按供應計劃要求的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和供應時間等組織貨源并及時交付;需要勞務分包人運輸、卸車的,勞務分包人必須及時進行,費用另行約定。如質量、品種、規格、型號不符合要求,勞務分包人應在驗收時提出,工程承包人負責處理。
16.2 勞務分包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因保管不善發生丟失、損壞,勞務分包人應賠償,并承擔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等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勞務分包人采購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或其他要求):
采購材料費用為:(單價)
采購材料費用為:(單價)
采購材料費用為:(單價)
采購材料費用為:(單價)
16.4 工程承包人委托勞務分包人采購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費用,由勞務分包人憑采購憑證,另加%的管理費向工程承包人報銷。
17、勞務報酬
17.1 本工程的勞務報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計算:
(1)固定勞務報酬(含管理費);
(2)約定不同工種勞務的計時單價(含管理費),按確認的工時計算;
(3)約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含管理費),按確認的工程量計算。
17.2 本工程的勞務報酬,除本合同17.6規定的情況外,均為一次包死,不再調整。
17.3 采用第(1)種方式計價的,勞務報酬共計元。
17.4 采用第(2)種方式計價的,不同工種勞務的計時單價分別為: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17.5 采用第(3)種方式計價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分別為: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17.6 在下列情況下,固定勞務報酬或單價可以調整:
(1)以本合同約定價格為基準,市場人工價格的變化幅度超過%,按變化前后價格的差額予以調整;
(2)后續法律及政策變化,導致勞務價格變化的,按變化前后價格的差額予以調整;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時及工程量的確認
18.1 采用固定勞務報酬方式的,施工過程中不計算工時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確定的工時計算勞務報酬的,由勞務分包人每日將提供勞務人數報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確認。
18.3 采用按確認的工程量計算勞務報酬的,由勞務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將完成的工程量報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確認。對勞務分包人未經工程承包人認可,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勞務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計量。
19、勞務報酬的中間支付
19.1 采用固定勞務報酬方式支付勞務報酬的,勞務分包人與工程承包人約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預付款元;
(2)中間支付:
第一次支付時間為年月日,支付元;
第二次支付時間為年月日,支付元;
19.2 采用計時單價或計件單價方式支付勞務報酬的,勞務分包人與工程承包人雙方約定支付方法為。
19.3 本合同確定調整的勞務報酬、工程變更調整的勞務報酬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勞務報酬,應與上述勞務報酬同期調整支付。
20、施工機具、周轉材料供應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給勞務分包人勞務作業使用的機具、設備,性能應滿足施工的要求,及時運入場地,安裝調試完畢,運行良好后交付勞務分包人使用。周轉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據本合同委托勞務分包人采購的除外)應按時運入現場交付勞務分包人,保證施工需要。如需要勞務分包人運輸、卸車、安拆調試時,費用另行約定。
20.2 工程承包人應提供施工使用的機具、設備一覽表見附件二。
20.3 工程承包人應提供的周轉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覽表見附件三。
21、施工變更
21.1 施工中如發生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勞務分包人發出變更通知,并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勞務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變更導致勞務報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勞務分包人損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變更減少工程量,勞務報酬應相應減少,工期相應調整。
21.3 施工中勞務分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勞務分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損失,由勞務分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1.4 因勞務分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勞務分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勞務報酬。
22、施工驗收
22.1 勞務分包人應確保所完成施工的質量,應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勞務分包人施工完畢,應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報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驗收;工程承包人應當在收到勞務分包人的上述報告后7天內對勞務分包人施工成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內未組織驗收的,視為勞務分包人已經完成了本合同約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與發包人間的隱蔽工程驗收結果或工程竣工驗收結果表明勞務分包人施工質量不合格時,勞務分包人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并承擔由此導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關損失。
22.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勞務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內)一經發包人驗收合格,勞務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勞務作業的施工質量不再承擔責任,在質量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責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擔。
23、施工配合
勞務分包工程的管理范文3
關鍵詞:市場;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分包
當前,在建筑勞務市場中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已備受業內人士關注。據統計全國已建立了8000家左右的勞務分包企業,約占建筑業企業總數的10%,在冊勞務人員約300萬人,占3000多萬建筑大軍的10%左右,遠遠不能滿足需要。但這其中優秀的勞務企業數量太少,一些大型總承包企業對優秀勞務企業的爭搶較為激烈,大量新勞務企業質量難以保證。包工頭帶隊目前仍是我國建筑勞務的主流群體,也是規范建筑勞務市場的難點所在。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組織召開全國建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現場會,并形成《建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現場會會議紀要》(建會[2005]5號),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可以說,建筑勞務市場正在逐步規范,但一些問題也阻礙著勞務分包企業的健康發 展。
一、阻礙勞務分包企業發展的幾個問題
(1)建筑市場現狀和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協調。建設部提出勞務分包企業概念是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晚于現行建筑法,而目前建筑法規定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企業自行完成,否則就屬于違規轉包,這就使總承包企業必須自備勞務作業隊伍,使“兩層分離”難以徹底。建設部規定勞務分包企業獲得施工資質的條件之一,是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要達到100%,但目前全國僅有800多個技能培訓機構和700多個鑒定機構,全國累計培訓和鑒定的建筑勞務人員僅300萬人左右,總持證率還不到一線操作工人總數的10%。包工頭隨意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管理混亂,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轉嫁經營風險,無所顧忌地損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此外,除了不給農民工購買社會保險和意外商業保險,絕大多數農民工基本沒有接受過職業技能培訓,成為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的重大隱患。建設部曾印發“加強建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管理的意見”并制定了“建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規劃”。但是一些地區沒有對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工從業素質、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促進產業發展等方面的重要性提起足夠重視。在目前建筑勞務作業人員培訓、鑒定數量較低的情況下,很多地區,尤其是沒有重視開展職業培訓的地區,很多企業尤其是“包工頭”對申辦勞務資質望而卻步,在開展規范勞務分包市場、發展勞務企業工作方面困難很大。正在修訂的《建筑法》會明確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市場監管不力,勞務分包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由于推行建筑勞務企業化的時間較短,建筑勞務分包市場尚處于培育和建立之中,業內有關各方認識不到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總包、輕勞務”的觀念,忽視了對建筑勞務企業化的政策宣傳、引導和研究,各項管理機制尚不健全,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缺乏良好的環境。各地有形建筑市場服務范圍僅涵蓋建設工程承發包,尚未將勞務分包納入監管和服務范圍。另外由于現階段有資質的勞務企業數量較少,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法定用工資格的隊伍或使用零散工行為較為常見,這些行為的發生又阻礙了正規勞務企業的建立和發展。
目前我國正在逐步加強對勞務分包市場行為的監管。比如一些地方要求承包企業中標后,必須將勞務作業部分進行公開招標,沒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將無法承接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和用工合同要進行備案;拓展現有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建立渠道暢通、信息公開的勞務分包交易平臺,并對勞務分包合同進行備案。
(3)勞務分包市場規則不明確,缺乏建立勞務分包制度的依據。建立勞務分包制度的依據還比較缺乏,目前建設部頒布的規范性文件關注點都重在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管理,缺乏具體的制度依據,比如在勞務分包企業如何設立和規范運作,工人與勞務分包企業、總承包企業各應建立什么樣的法律關系,地方政府、勞務輸出單位、培訓單位、技術鑒定單位、用人單位、農民工等各方的行為準則以及權利義務關系,如何建設勞務基地等方面,國家還缺乏相應的、比較完善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和政策引導。
為建立和完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培育和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建設部組織召開了全國建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現場會。一些在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和建立勞務分包市場中走在全國前列的省市,介紹了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和建立勞務分包市場的先進經驗。比如天津市注重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建立勞動合同備案、農民工工資卡等制度,落實總包、勞務分包責任制,通過市場監管,60%的農民工納入用工企業,有效促進了勞務分包制度的落實。會議號召各地學習先進地區經驗,結合實際情況,引導和扶持勞務分包企業發展,建立健全建筑勞務分包管理制度。
二、發展勞務分包企業的途徑
(1)簡化審批程序,引導有資質的包工頭進行工商注冊。引導包工頭建立合法企業是建立和發展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一個重要途徑。國家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引導,把包工頭“收編”為正式合法的勞務分包企業,接受政府的管理。在人員、設備、資金和工程業績方面有一定能力的建筑勞務隊伍可進行工商注冊,按照《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獲取資質證書。建筑企業可進行內部機制創新,通過參股、入股等方式,對信譽良好但不具備建立企業條件的勞務隊伍進行收編,從而促使包工頭轉為合法的企業職工或股東。低資質等級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可考慮向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轉化。
(2)鼓勵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吸收優秀農民工,組建“架子隊”式的勞務分包企業。這是從根本上杜絕勞務分包企業違法再分包的措施。鑒于部分“包工頭”與企業的長期合作關系,可以吸收其以現金或設備出資,以鞏固合作紐帶,解決設備不足問題。
(3)在大型建筑企業組建勞務分包企業。隨著體制改革的推進和經營規模的擴張,大型建筑企業大多不再直接承擔工程勞務作業,大量的勞務作業轉而依靠外部各種形式的勞務隊伍承擔,管理層與作業層混雜,導致項目管理層次多。值得提倡的辦法是精簡企業管理層、項目管理層人員,將管理層的富余人員和作業層人員有組織地實施分離,組建為獨立的勞務分包企業,促使其市場化和社會化,成為法人實體,成為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的戰略合作聯盟。目前一些大型建筑企業充分利用企業內部勞務資源,已經注冊成立了勞務分包企業,更多的勞務分包企業還將陸續組建。
作者單位:邢臺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袁宏川,李慧民.對我國建筑勞務企業發展戰略的思考[J].建筑經濟,2007,(4):8-10.
勞務分包工程的管理范文4
關鍵詞:代建制;工人討薪 ;措施
中圖分類號:407.9 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
代建制是一種由項目出資人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全過程進行管理,并按照建設項目工期和設計要求完成建設任務,直至項目竣工驗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項目建設管理模式。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這種模式的特點是建設單位將工程項目委托給代建公司管理,不僅負責組織設計、施工、材料設備的選型,還直接承擔工程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職能,由過去工程自管型的小生產管理方式向項目專業化轉變,項目的工程技術及管理手段也趨于現代化。代建代管是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建設周期、提高投資效益的有力措施。
項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國的建設經理制(CM制)。CM制是業主委托一稱為建設經理的人來負責整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運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費用。建設經理作為業主的人,在業主委托的業務范圍內以業主名義開展工作,如有權自主選擇設計師和承包商,業主則對建設經理的一切行為負責。與CM制相比,無論是在人的定義上還是在選擇程序上,現代代建制都更具科學性和先進性。
代建制與項目委托管理不同,代建單位具有項目建設階段的法人地位,擁有法人權利(包括在業主監督下對建設資金的支配權),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投資保值責任)。而項目管理企業不具備項目法人地位,從而無法行使全部權利并承擔相應責任。
2004年,國務院通過了《投資體制改革方案》,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設項目開始推行代建制。隨著近幾年的發展,項目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優勢逐漸被認可,一些非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也開始實行代建制。
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建設行業呈現出持續、迅猛增長的勢頭,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斷提升,但整體上仍屬于粗放增長行業,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目前,國內建設市場存在著以分包之名行非法轉包、掛靠之實,或以勞務分包之名行專業分包之實等違法分包行為?,F場出現的景象往往是:一級投標、二級進場、三級管理、包工頭指揮、農民工干活。建設項目管理混亂,常常出現建設單位把工程款給了施工單位,違法分包(或轉包)單位拿錢后不知去向。建筑工人拿不到工資集體討薪,沖擊施工現場辦公室,甚至走上街頭堵塞交通,造成工地停工和社會利益損失。
業主作為項目的投資方,掌握著資金的運用,可以協調項目各參建方的關系,對預防和處理工人討薪事件本應發揮主導作用。但項目現場的業主代表由于工程項目管理經驗及相關的法律知識不足,應對工人討薪事件沒有有效的處理措施,有時也成為工人攻擊的對象。代建單位熟悉項目管理和施工情況,在項目現場代表業主,預防和處理這類事件有著明顯的優勢。應對此類事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1 嚴格分包資質審查,防止違法分包和轉包
違法分包和轉包是工人討薪事件發生的源頭,所以應嚴格分包資質的審查,防止工程違法分包和轉包。
1.1 分包的定義及法律依據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從建設單位(發包人)處取得承包工程的承包單位(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分包人)。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2 違法分包和轉包的定義及審查措施
違法分包,是指分包單位資質與分包工程不相匹配。如分包人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接分包工程,應界定為不具有相應資質,予以禁止。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或主體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一般認為,承包人對其承包的工程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項目核算人員應當是本單位的人員。如果承包人違反這些規定,可認定為轉包。
工程開工前,要求總承包單位報送分包單位的有關資質資料,審查以下內容:分包單位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特殊行業施工許可證,擬分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勞務分包資質審查時,若承包人有轉包之嫌,應要求承包人提供相關勞務合同核查。有的承包人往往有意回避工程轉包問題而事先不進行申報,工程進展過程中,若發現有非承包單位人員上崗,代建單位應提出置疑,要求承包人提供這些人員與本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沒有勞動合同可認定為轉包。
2 掌握施工現場的全面信息,控制資金的流向
在工程實際中,有些實力弱的承包單位將承接的工程按工程款的比例抽取一定的點數后,轉包給包工頭,包工頭再找一些民工來干活,承包單位派幾個管理人員在現場管理。對外聲稱工程是由自己公司施工,沒有分包。這種轉包模式很隱蔽,不容易被發現。由于包工頭是個人,沒有所屬企業,當包工頭的利潤被承包單位壓的很低或虧本時,就會出現包工頭拿到工程款后不知去向,施工工人拿不到工資而鬧事。
代建單位在管理過程中,應深入到施工隊伍的基層,從工人那里了解是否存在工程轉包,誰給他們發工資及工資發放情況。對于工程轉包應堅決禁止。如果發現有拖欠工人工資現象,應先從自身查是否將工程進度款及時付給承包單位,再查承包單位是否將工程款付給了分包單位。如果承包單位未付給分包單位工程款,代建單位應督促承包單位履行合同,否則將工程款直接給分包單位,由承包單位簽字確認。如果分包單位得到工程款而未付民工工資,則要求其限期結清,否則采取處罰措施,并且以后由代建單位直接發放民工工資,從工程支付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
3 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當發生工人聚集鬧事討要工資,代建單位應發揮業主現場的指揮作用,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造成??梢圆扇∫韵虏襟E和措施:
1) 以業主的身份表示對工人的關注和解決事情的積極態度。工人討薪一般只針對施工單位(除非是施工單位組織工人向業主討要工程款),對業主還是比較信任的,他們也希望得到業主的支持。如果業主出面協調,工人和施工單位都容易接受,有利于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2) 到工人中了解事情的起因和工人的要求。發生工人討薪,代建單位不僅要從上(承包單位)而下的查資金流向,還要到工人中了解事情起因的具體細節和工人的要求(國內項目,工人每月都是只拿生活費,當工人離職或臨近春節回家時,才要求施工單位把工資結清。如果工人不想在這個工地繼續做,會要求結清全部工資后走人;如果工人還想繼續做,會要求施工單位補發生活費即可。),為制定解決方案做好準備。
3) 約談各工種的班組長,個個“擊破”。每個班組的情況不一樣,工人的要求往往不同,討薪時,為了擴大聲勢才組織在一起。班組長在討薪事件中一般起帶頭作用,代建單位應與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一起找每個班組長進行談判,個個“擊破”,防止各班組的工人聯合在一起,提出更多要求。
4) 抓住班組長的“命脈”,在談判和平息討薪事件中占據主導地位。有些分包單位為了減少管理工人的麻煩,將工程勞務按面積或估算的工程量包給班組長,直接跟班組長結算工人的勞務工資,班組長相當于小包工頭。班組長往往利用工人討薪的機會,向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提出更多要求,從而獲得更多利益。如果代建單位直接向討薪工人發放或結清工資,班組長將撈不到任何好處,這是他們不愿意得到的結果。
筆者作為代建單位管理的一個項目,在國慶節前發生了工人討薪事件,筆者向分包單位和工人了解了事情的起因:分包單位與各班組長口頭約定每月只發放工人的生活費,工程結束全部結清,但有些工種的班組長勞務承包的價格較低,不愿意繼續做,分包單位發放生活費不及時,其他班組也對分包不滿,這些班組長就鼓動其他班組和自己的工人一起沖擊現場辦公室,向分包單位討薪,想在結清勞務款時抬高價格。筆者了解情況后一邊安排分包單位立即到銀行取款,一邊安撫現場工人,保證不會虧他們的血汗錢。工人都是班組長召集的,只要有人發工資,他們并不想鬧事。除了幾個班組長,工人很快平息下來。待分包單位取款到現場后,開始按班組逐個給工人發放生活費和過節費,同時拍照和登記姓名、身份證號,并在每一個班組的工人全部領完生活費后由班組長簽字確認。對于想結清勞務款的班組,由于需要核算工作量,要其先領完生活費過節,再辦結算。工人領完生活費后都散開了,剩下幾個想鬧事的班組長見沒了陣勢,也不情愿地領了生活費走了。這次討薪事件及時解決,并沒有發展到剛開始幾個班組長叫囂的那樣:帶著工人去堵馬路,鬧到區政府。
勞務分包工程的管理范文5
關鍵詞:工程勞務分包;勞務招標;合同簽訂;驗工計價;戰略合作伙伴
中圖分類號:TU7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工程勞務分包管理現狀
1、勞務供方選擇存在漏洞。目前對工程勞務分包隊伍的準入審查不嚴格,僅憑供方提供的相關資信材料,未對勞務方的資質材料真實情況、類似工程施工經驗及履約能力等方面做全方位的了解就讓隊伍進場,結果由于施工能力不行導致中途更換隊伍,給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帶來不利影響;“先進場后談合同”的現象仍然存在,進場后對方漫天要價,致使合同無法簽訂或給結算支付帶來不良影響,有的甚至造成法律糾紛;項目部對已完或中途退場隊伍的考核評價未及時進行導致部分不合格隊伍又被引進到企業的其他項目部繼續使用。
2、勞務分包合同簽訂不規范。分包合同范本推行不廣,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條款不規范,缺乏嚴密性;一些項目的合同評審流于形式,不同程度的存在未按規定對分包合同進行逐級報批、備案的現象;一些項目分包合同在爭議的解決、履約保證金的交納及農民工工資監管的條款方面缺少說明,有些合同條款前后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大部分項目部勞務分包合同中沒有附帶勞務用工花名冊及勞務人員的有關資料;普遍存在著分包方先干后簽,邊干邊簽,甚至干了未簽合同的現象。
3、勞務分包單價及數量內容不明確。對勞務分包單價所含工作內容必須明確,最好附上詳細的單價分析表,這樣如果工作內容中的一項施工工藝變更,就有依據調整合同價格,單價分析表中至少要含工、料、機、稅費,對同工作內容項目存在不同單價時需予以特別注明,如土石方回填,注明是借土回填或是場內倒運等,以免因合同中的工作內容和范圍不夠明確,驗工結算時引起雙方爭執和糾紛。
4、以包代管,失去掌控力。分包合同簽訂后,項目部認為已分包工程相關一切事宜應由勞務隊伍自行處理和承擔,項目部無需承擔管理職責,但就目前實際而言,不少勞務隊伍總體素質不高,人員流動性較大,管理水平相對較低,因此存在很大的隱患,項目部必須重視分包管理,以免項目監管及過程控制不到位,被勞務供方牽著鼻子走,受制于人,甚至造成項目整體履約能力弱化,從而給總包合同的工期、質量和安全等方面帶來很大的風險。
5、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結算不規范。合同結算不規范主要表現有:超結算工程款(合同外增加數量或零星用工)的現象;項目部建立對內對外結算對比臺賬或更新不及時;個別項目新增合同單價未經測算或未按程序進行審批等現象。合同中應明確按項目規定的程序辦理結算手續,使結算的過程透明化、規范化,使項目各部門及管理人員相互制約,最大限度地減少合同結算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二、加強工程勞務分包管理的有效措施
1、全面推行勞務分包招標制度,抓好勞務隊伍選擇。
①成立勞務分包招標管理機構,統一招標管理,由招標管理機構負責牽頭組織,包括但不限其他職能部門共同實施勞務分包招標工作。
②凡新開工的主體工程項目和重點非主體工程項目,一律經過招標或議標方式選定勞務隊伍和確定勞務分包價格;為達到勞務隊伍及時進場的要求,可在市場營銷部投標期間或項目籌備期間,同步開展勞務分包招標、議標工作。
③按分部分項工程劃分,勞務分包超過規定金額的獨立項目(如路基、站場、隧道、鋼結構)等,由招標管理機構統一組織招標,項目部相關負責人參與,并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具體實施;勞務分包額低于規定金額的,可委托項目部自行實施勞務分包招標工作,招標管理機構及各職能部門參與、指導、監督招標工作。
④招標管理機構按規定進行開標、評標、定標,確保招標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在評標人員不能到位的情況下,為體現集體決策,可以采用視頻方式開展招標工作。
⑤無論招標單位是公司總部還是授權的項目部,均服從公司招標管理機構的監督。協力隊伍資格入圍、議標過程記錄書、評標審批表、下達中標通知書等必須由公司領導審核同意后實施。
2、履行合同評審制度,抓好合同簽訂。
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首先要規范合同簽訂和執行的程序,使整個管理過程透明化、程序化。合同文本一律以照國家有關機構或企業內部法務部門頒發的合同示范文本為基礎進行起草。項目經理作為企業授權人,全面負責分包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材料設備管理,嚴禁對分包工程以包代管,在簽訂合同時以下幾個方面的細節需要特別注意:
①嚴格履行合同評審制度。勞務分包合同必須按程序上報各級部門會簽并落實會簽意見,并加大合同評審及評審意見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
②合同簽訂要及時。有些分包工程不能及時簽訂合同,只管干活搶進度,“先進場后談合同”,形成了合同事實,或將某些敏感的經濟條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談,使項目的合同談判處于非常被動的狀態。
③合同簽訂要合法。在簽訂合同時,“項目部”只是施工企業臨時設立的內部機構,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獨立主體,既無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也無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只有在取得施工企業的事先授權或事后追認,它所簽訂的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⑤預付款問題。除非分包大型的工程,一般的小型分包工程,勞務隊伍都具有一定的資金籌措能力,因而不應支付工程預付款,即使是大型分包工程,如果勞務供方不能出具相應保函,也不能支付預付款。分包管理中很多問題就出現在各種表現形式的預付款上(包括借款),超支付現象就是其突出表現。
⑥工程轉包及層層分包。分包工程如果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出現轉包及層層分包現象,因此,為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在合同中應注明“出現此類現象視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⑦工程進度控制。對于工程轉包及層層分包、進度控制的違約責任,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 ⑧工程變更。這在工程施工中是不可避免的現象,容易出現管理漏洞,如果在合同中不明確給予規定,常常也會引起糾紛,因此,合同中應注明“所有的工程變更必須按照項目部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審批手續,否則,不予確認”。
3.積極培育戰略合作伙伴,以合作共贏、共同發展
為結合目前工程勞務分包管理方式,落實“法人管項目”管理理念,可實行綜合管理與專項管理相結合、統一授權、分工負責、歸口把關的勞務分包集中管理體制,積極培育戰略合作伙伴,以合作共贏、共同發展。建立勞務供方隊伍資源共享信息平臺,由企業集中管理戰略合作伙伴資源及調配,運用“微笑曲線”的理論框架來指導企業的分包策略,使施工企業全方位的了解到勞務隊伍在施工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所需的技術支持、工程質量、工程安全、工期等第一手信息,從而保證對分包管理中出現的問題能夠及時作出反應,切實減少安全隱患,加強對分包隊伍的控制力,同時也可實現企業與分包隊伍之間各種生產要素的快速流動,節省生產成本開支,增加合作的向心力,實現共贏。
結語
隨著工程進度展,企業與分包隊伍是處于利益競爭和博奕的態勢,要想實現利益可控、風險可控,就必須研究整個分包管理過程中的各階段的利益和風險,要求我們在前期進行清單核查,摸清整體分部分項工程的盈虧分布點和面,即找出“附加價值”的區域分布,有選擇性的安排生產、組織施工,按總額控制的原則,在合同談判過程中,調整分包單價,防止出現前期利潤高分包隊伍套現離場從而影響后期生產組織,要讓分包隊伍在經濟層面上“前期有賺頭,中期有甜頭,后期有盼頭”,在思想層面上“前期有信心、中期有恒心、后期有決心”,實現雙方共贏,做到項目全過程管控。
參考文獻:
[1]張明生. 工程勞務分包和農民工管理的研究[J].中華民居,2010(11):95.
[2]聶玉濤.淺談勞務分包施工隊管理[J].建筑與工程.2010(7)695.
勞務分包工程的管理范文6
關鍵詞:工程分包 ; 質量;項目管理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Abstract : the subcontract management of project management has become a key link,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the importance of process control, and analysis of the subcontract the common problem in the process and put forward the related proposal, explains how to better control project management of subcontracting process quality, in order to projects to improve the overall management level.
Key words: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quality; project management
一 引言
盡管目前建筑企業在推行以施工總承包為龍頭,以專業施工企業為骨干,以勞務作業為依托的企業組織結構形式,但除少部分專業化程度較高的工作由專業工程承包商完成外,如水利水電行業的圍堰合龍、水下爆破作業、預應力混凝土施工及閘門的制作安裝等工程,絕大多數一般性的施工作業還是由施工總承包企業來組織分包隊伍來完成。這樣,分包企業的施工能力和分包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就成為制約工程項目整體質量的重要因素。
項目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根據自身的生產條件和資源狀況,從實現自身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出發,將部分工程交由其他承包商完成的過程。
工程分包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就是指工程的總承包企業與具有符合資質的分包承包商,以完成工程建設某一部分或幾部分的分包。勞務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與勞務企業就提供人員勞務以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完成建筑施工的分包。
建筑工程的施工項目管理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的工程,尤其是對于大型工程。由于存在不同的組織形式,而每個建設項目又不相同,而且位于不同的區域,所以采取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措施應相應的有所不同,作為施工承包商的管理人員要不斷大膽探索新的管理思路,通過加強施工的現場管理來控制好項目分包質量,從而確保工程整體質量、進度和投資達到預期效果。
二 目前分包存在的問題
就目前的分包承包商的總體素質來看,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管理意識較薄弱。管理過程相對比較混亂,效率較低,難以形成系統化等問題。如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這種情況較為普遍。分包流于形式,勞務企業實施轉讓、出借資質證書、以收取管理費名義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包施工作業,幫助總承包企業逃避政府監督的情況較嚴重。
2、施工質量參差不齊。分包商經常在使用的建筑材料上以次充好,在施工中不嚴格把關,自檢草草了事,結果導致施工質量不滿足技術規程規范和設計文件要求。
3、分包商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素質不高。施工隊伍素質偏低,在分包承包商隊伍中,農民工占了絕大多數,其中沒有經過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民工又占了將近六七成,關鍵工種的持證上崗人數達不到規定比例。技工的人數比例不合理,初級技工多,高級技工少。
4、總承包商自身逃避義務??偝邪綉c分包方一起就分包工程質量向業主負責。工程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總承包商的信譽和利益,為確保工程質量,總承包商應該加強對分包工程的質量管理,不能完全以包代管。
三 分包管理的對策
建設工程分包管理是整體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分包存在企業多、合同多、關系復雜等特點,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引起各種風險,從而影響整個工程的質量及進度。因此,必須不斷加強管理,使工程能夠順利進行。建議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1 分包承包商的選擇
分包承包商的好壞,對分包工程施工進度和質量有重要影響,因此,在選擇分包承包商時,應嚴審分包承包商的資質?!督ㄖā穼Ψ职降馁Y格有明確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對首次分包工程的隊伍,應做好以下資格審查:①嚴格審查分包承包商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如有必要,還可審核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并注意證書的有效性,確定分包方可分包工程的業務種類。②嚴格審查分包承包商的人員資質、機器設備、資產負債等情況。通過這些可判斷分包承包商的總體實力,判斷分包承包商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③調查分包承包商以往的業績,了解分包承包商所參加工程的總類、質量、履約信譽等,以此判斷分包承包商能否可以在本工程里分包項目,以及能夠分包哪些項目。
2 分包合同的簽訂
在分包承包商選好后,應加強分包合同的管理,以確保簽訂規范有效分包合同,避免分包承包商的反索賠現象發生,減少責任風險。企業可以結合本企業分包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企業的分包合同文本,供管理部門在簽訂分包合同時使用。建議合同條款特別關注以下幾點。①明確項目的施工和服務范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質量職責和違約責任等細節。②明確分包工程或服務的工藝、質量標準所使用的規程規范。③明確對分包承包商的施工方案、施工過程、機器設備的認定審批要求。明確分包承包商從業人員的資格能力要求。④需在合同中界定雙方安全責任也可單獨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明示分包承包商的履約要求,如質量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價額等,結算方式與付款辦法。
3 分包承包商的質量管理
要對分包商的施工進行全程的監督,防止偷工減料,施工要嚴格按照施工程序進行,防止施工質量不滿足設計文件的要求。而且要對機器設備定期檢查,以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分包承包商的現場管理能力也會制約著其分包過程的質量和進度,因此總承包商必須掌握分包方的管理狀態,包括人員的中間變化,如關鍵崗位、持證人員、技術工種以及設備的調配情況等,這些都是影響分包質量的重要因素。
4 建立獎懲機制
總承包商應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和獎懲制度,以控制好分包隊伍的施工質量,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定期對分包隊伍的施工過程和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確定檢查內容、方式及檢查結果的出具形式等,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有相應的獎懲機制。這樣會大大促進項目施工整體質量的控制。
5 分包結算過程的控制
關于分包過程結算,項目部要建立一個詳細的可操作性強的分包結算管理辦法,明確結算的程序和參與部門,明晰責任,界定審核和批準權限,并注意合同管理部門與財務結算部門的職能接口,分包合同及相關附件、經過審批完整的結算單作為分包結算的最終憑證。這樣,在分包結算控制環節就會避免和杜絕少數人參與或直接結算的薄弱管理漏洞,從而提高項目的管理效益。
四 結語
分包工程管理是工程建設分包過程中必須重視的問題。本文提出了目前分包工程管理中的一些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但是在實際中存在的問題遠多于這些,我們還需不斷的探索。
參考文獻:
[1]淺析施工單位如何抓好建設工程分包管理梁新剛工程建設與設計2011(z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