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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籌劃范文1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所取得的應稅所得額,人們關注比較多的是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征稅問題。個人所得稅稅率有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各個稅種適用比例稅率的通用計稅公式可以簡化為: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利用通用公式對工資薪金類進行個人所得稅籌劃,有降低計稅依據、降低稅率和二者同時降低三種思路。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為3%―45%的七級超額累進式稅率,可以直接分段計算也可以用速算扣除法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月收入額扣除免征額3 500元(外籍人員為4 800元,以下扣除標準統一用3 500元簡化表示)。工資、薪金所得涉及的個人生計費用,我國采用定額費用扣除的辦法。本文對薪酬類個人所得稅進行詳細分析。
一、對計稅依據進行分解,相對均衡地發放工資、薪金更節稅
實務中有很多企業平時給員工發較低的基本工資,季度、年終或不定期再發獎金的模式。平時發放的工資很低,有的還低于免征額?!秶叶悇湛偩株P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其中第二條規定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
(一)將員工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員工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上述第(一)條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超過免征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②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免征額的,先扣除兩者之差額,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1:A公司給員工制定工資(扣除社保后金額)發放方案如下:甲方案,月工資2 500元,每季末時發放季度獎7 500元;乙方案,月工資2 5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30 000元;丙方案,月工資3 5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18 000元;丁方案,每月5 000元。試分析哪個方案交個人所得稅最少?
甲方案:每月工資2 500元達不到免征額3 500元,不征稅。而在1―3季度末時月份工資加季度獎金合計10 000元超過免征額,應交個人所得稅額=(10 000-3 500)×20%-555=745(元),第4季度可以按年終獎金計稅方式,每月的獎金=[7 500-(3 500-2 500)]/ 12=541.67(元),適用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代入上述②式,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額=(7 500-1 000)×3%=195(元),全年稅額為745×3+195=2 430(元);
乙方案:平時達不到免征額不征稅,年終獎金不需要交。每月分配的獎金=[30 000-(3 500-2 500)]/ 12=2 416.67(元),適用的稅率為10%,速算扣數105,代入上述②式,應交個人所稅稅額=(30 000-1 000)×10%-105=2 795(元),全年稅額為2 795元。
丙方案:平時工資3 500元等于免征額,應納稅額為0,年終獎為18 000元,每月的獎金=18 000/12=1 500元,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代入上述①式,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額=18 000×3%=540(元),全年稅額為540元。
丁方案:平時月工資5 000元大于免征額,每月應納稅額=(5 000-3 500)×3%=45(元),全年稅額為540元。
通過對比分析,平時低工資,年終發一次相對大額獎金的稅負最高。不考慮資金在一年以內的時間價值因素,工資相對平均的方案稅負最低。丙、丁方案與乙方案相比,可以節稅2 255元。如果考慮時間價值因素,丙方案最優。當然年終獎金的發放要規避開納稅臨界點這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有時多發一元錢,實際到手的工資反而還少了。
二、對計稅依據進行分解,實現節稅目的
對工資進行分解,把名義工資降低或進行轉化。在注冊稅務師執業過程中,經常發現有些企業利用虛列工資減少個稅支出;還有些國有企業用“代工資”和“報票子”等形式逃避個人所得稅,甚至增加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項目。這實質是稅收違法行為,也是財政“小金庫”檢查的重點項目,違法成本很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個人”,而非企業。為了減少非會計主體的稅收負擔,不惜成本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企業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與逃稅、避稅相比,稅收籌劃是合法行為,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對業務事項進行策劃安排。而逃稅是違法行為通常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進行的逃避。避稅與國家政策導向和國家稅收立法意圖相違背。為此,應合理地進行稅收籌劃,降低稅負,樹立正確的稅法觀念。
提高非應稅工資收入的標準,可以降低應稅工資數額,以達到減少稅負的目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了補貼、津貼計稅和不計稅的范圍和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情形。另外提升社會保險即“五險一金”和企業年金的繳納標準也有同樣的效果。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計算標準有上下限范圍,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最高不得高于其300%,最低不得低于其60%。當然在實務中,還需要與職工進行必要的溝通,要以職工本人是否有意愿為前提。
三、同時降低計稅依據和稅率以達到節稅目標
上述降低稅基或稅率的思路,在一定范圍內有一定的籌劃效果,但到一定程度后,籌劃空間和程度有限,再繼續降低難有效果。筆者在注冊稅務師執業服務中,經常與企業管理層交流,認為可以采取同時降低計稅依據和稅率以達到節稅目標,這就需要根據消費情況,結合企業增值稅抵扣和具體購買合同靈活運用,詳細籌劃。
例:某企業部門員工需要購買一部汽車,車價款20萬元,可送價值1萬元裝具;該經理年薪約6萬元。如何結合此具體情況進行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
分析:汽車價款20萬元送裝具,車輛購置稅稅率10%(約2.1萬元),掛牌、保險、車船稅等費用支出約1萬元,總計支出約23萬元??們r款23萬元的小汽車約需該員工4年左右的工資。
第一種方案:和汽車銷售商談價,假如談好的最低交易價即增值稅價稅合計是20萬元,汽車裝飾是1萬元,按規定交車輛購置稅是2.1萬元。直接支付該款項。
第二種方案:與汽車4S店協商,簽訂兩次合同進行二次交易,第一次合同是購車合同;第二次是掛牌以后,再簽一次裝修裝具合同。第一次合同,按最低計稅價格17萬元(含稅價)付第一次款,開具17萬元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第二次合同在辦完車輛登記手續后來辦理裝具手續,把4萬元余款結清,開具裝飾品銷售發票一張(車主是個人的話開普通發票)。汽車掛牌交易前交車輛購置稅時是按最低計稅價格17萬元計算交稅,車輛購置稅是1.7萬元。這樣比第一方案僅車購稅就可以節稅4 000元。一次交易分成兩次交易事項,可以合理地規避增值稅價外費用,對汽車銷售商也容易接受。
第三種方案:汽車價款全部由該員工所在公司來付,21萬元款項分成20萬元車款和1萬元裝具款分二次交易。第一次交易20萬元的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第二次1萬元的裝具,開具1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不含稅價為21/(1+17%)=17.95(萬元),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05萬元。再交2萬元的車輛購置稅加上掛牌扣險等1萬元費用,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成本為20.95萬元,后續可以折舊的形式,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車的所有權歸企業,實際使用權歸員工個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低的折舊年限為4年。4年以后企業折舊提足可以再轉讓給職工個人,當然也可以不轉讓。
汽車價款由企業提前來付,后期員工工資可以少計發的形式,即名義工資備查類賬登記,實發工資按扣除“車款”后的價格確定發放。這樣員工平時工資可以減至免征額。個人所得稅負為0。對企業來講,即可以抵扣了增值稅,減少了企業所得稅。而且還因為“汽車”留住了人才,有了在稅收籌劃以外的額外收獲。這樣既降低了計稅依據,又降低了稅率,可以節稅。當然實際執行中還需要企業和個人充分協商,簽訂適當的合同,事先約定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法律權益歸屬問題。以合同控稅也是稅收籌劃重要的思維,有時會起到很大的籌劃效果。這種思維比前面所述常規方式,會不會更有籌劃效果?還需要在實踐中,以實質重于形式為原則,結合企業和個人各方面的影響因素綜合考慮為好。
通過這個例子可以得知,以業務實質為前提,完全可以在稅收事項前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通過變換一下納稅人身份,簽訂相匹配的合同等方式,可以降低稅收成本,達到節稅的目標。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有多種,我們需要結合實際交易和事項,綜合考慮,選擇適當合理的方案進行節稅處理。Z
參考文獻:
個人所得稅稅籌劃范文2
一、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的意義
1. 有助于公平稅賦。在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功能是對個人收入分配實施再調節。個稅征收標準的設計,開辟財源、提高政府收入并不是其根本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通過稅收杠桿實現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從而維護社會的公平與和諧。
2.有助于實現個人及家庭收入最大化。稅收的無償性沖減了個人及家庭收入,對任何人及家庭來說是一種經濟利益的喪失。無疑個稅籌劃使個人家庭收入最大化,增加了個人及家庭的可支配收入。隨可支配收入增加,家庭幸福指數提高,促進了消費,有利于實現國民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符合國家宏觀調空政策,保持社會安定繁榮。
3 .有助于提高個人的納稅意識為。個稅籌劃是一種合法地減少個人應納稅款、節約稅收支出的方法,成為納稅個人的必然選擇。所以個人稅籌劃有利于促使納稅個人在謀求合法稅收利益的驅動下,主動自覺地學習和鉆研稅收法律法規,正確建立個人理財觀念及增強依法納稅的權利和義務意識,抑制偷、逃、抗、騙稅等違法行為。
4. 有助于形成提高企業競爭力。如果企業采取直接增加工人工資的方式,工人的工資的提高,增加的現金收入一部分用在了稅收支出上。如果企業采取一定的實物分配形式,而不是采取直接增加工資的方式,那么對個人而言,就不用交納那部分的個人所得稅了。這樣既增強了企業在競爭中的凝聚力與生命力,又提高了工人工資水平,增強內部員工生產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5.有助于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由于個稅籌劃是稅收籌劃優惠政策進行研究和運用,因而可及時了解稅收法規和稅收征管中的不盡合理和不完善之處,為國家進一步完善稅收稅收政策、法律法規提供依據,起到對稅收法規的驗證作用,能夠有效地推動依法治稅的進程。同時有利于加快稅收的立法過程及與相關法律、法規的相互協調與銜接,使我國法律成為一個相互協調的有機整體。
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籌劃的選擇
1.分拆所得,降低適用稅率、提高優惠等級。在我國現行稅制中,由于稅率分級和優惠分等都存在臨界點,因此,每當臨界點被突破,隨所適用的稅率相應提高或稅收優惠的相應減少,都會使應繳納的稅款增加。因此,分拆應稅所得,使其盡量靠近稅前扣除額或稅率分級臨界點可以起到節稅的目的。這類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獲得的全年獎金或勞務報酬所得等??梢酝ㄟ^把全年獎金和其他名目獎金收入之間換算來進行稅收籌劃。
2 .利用捐贈抵減的避稅籌劃。為了鼓勵高收入者對公益、事業做貢獻,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境內的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的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只要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就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就是說,在個人捐贈時,只要其捐贈方式、捐贈款投向、捐贈額度符合的規定,就可以使這部分捐贈款免繳個人所得稅。該政策實際上是允許納稅人將自己對外捐贈的一部分改為由稅收來負擔。該條款的立法宗旨很明確,就是要引導納稅人的捐贈方向,將其引入公益、救濟性質,從而為社會和國家減輕負擔。
3. 利用增加稅收減免額的個稅籌劃。對于個人所得稅來說,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住房公積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乘以規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據上年度數據計算得到的公積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減,不受本年度的工資增長的,但工資增長部分少計的公積金允許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補繳,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較多時,可以通過此項公積金補繳,增加年末該月的個人所得稅稅前可抵扣金額,實現降低稅款。此外,職工個人每月繳存額等于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個人繳存率,單位每月繳存額等于該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存率,兩筆資金全部存入個人賬戶,歸職工個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可從工資總額中作稅前扣除,免納個人所得稅,還在不增加單位負擔的情況下,提高公積金計提比例,減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從而提高職工的實際收入水平。但應注意的是,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三費一金”則應計入年所得范圍內,需依法納稅。
4 .利用轉化所得或轉化所得類型籌劃。轉化所得或轉化所得類型。把現金性工資轉化為提供福利,即通過提供各種補貼,降低名義收入,這樣既可以增加員工福利,又可少繳個人所得稅。此外,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 20%的比例稅率,利用稅率的差異進行納稅籌劃,合理選擇用工關系,通過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的轉化,也可以起到節稅的效果。
三、小結
由于個稅籌劃是稅收籌劃優惠政策進行研究和運用,因而可及時了解稅收法規和稅收征管中的不盡合理和不完善之處,為國家進一步完善稅收稅收政策、法律法規提供依據,起到對稅收法規的驗證作用,能夠有效地推動依法治稅的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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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籌劃范文3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制定用以調整個人所得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它是在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一種稅,隨著國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人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可以說個人所得稅是涉及納稅人范圍最廣的一個稅種,同時,一些偷逃個人所得稅的違法納稅行為也不斷涌現,引起了稅務機關的關注。因此,如何在保證國家稅收的基礎上,維護好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個人利益,這類問題得到了更為廣泛的重視,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稅收籌劃顯得更為迫切。
一、個人所得稅概述
個人所得稅是針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收入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款,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收入有十一項,包括工資、勞務報酬、稿酬、個體工商戶所得等,不同的項目適用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如工資所得采用七級超額累計稅率,勞務報酬、報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相同,但適用稅率不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有兩種,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各自稅負承擔的范圍不同。
二、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稅收籌劃有利于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符合國家政策導向,是個人與國家雙贏的選擇。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收入所征收的一種稅,任何人都希望自己的實際收入能越多越好,能少繳稅則少繳稅,最好是不繳稅。而在國家財政收入的取得和國民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稅收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如何在這二者之間進行良好的協調不僅對個人有利,更是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因此對其進行適宜的籌劃,能使廣大人民群眾受益,盡量少繳稅,且變相增加了人民收入,而收入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拉動我國內需,促進消費,進而促進我國的生產,通過這樣良性循環,最終將會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
個人進行稅收籌劃能夠實現少納稅款和遲納稅款的目的。個人所得稅由于項目眾多,且不同項目之間征稅方式、稅率、費用扣除標準均有一定的差別,且各項目中具有一定的可轉換性;同時人個所得稅納稅人也是一樣,不同的納稅人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且具有一定的選擇性;國家為了發揮稅收對我國經濟的調節作用,頒布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只要適合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條件,均可享受稅收優惠。以上幾點告訴我們,通過透徹了解我國稅法的法律規定,結合不同個人所得稅項目間的差異,個人所得稅是有充分的稅收籌劃空間的。
三、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思路
由居民納稅人向非居民納稅人轉換。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將納稅人分為兩類,一類是居民納稅人,一類是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居民納稅人對自己無論來自于境內或境外所得均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承擔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納稅義務人判定標準的納稅義務人,其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從納稅義務承擔的范圍來看,非居民納稅人稅負的范圍相對于居民納稅人來說更窄,稅收負擔更低。進行籌劃時可以合理進行居民納稅人向非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轉換,而在《個人所得稅法》中有一項關于臨時離境的規定,明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離境不超過90日的為臨時離境,只要超過上述時間上的規定,就能夠完成身份上的轉換,實現稅收籌劃中降低稅款的目的。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納稅籌劃。一方面,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均為超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的一大特點為:計稅依據(即所得收入)越高,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是國家為了防止高收入者收入過高,而采用的征稅手段,用以調節貧富差距。因此這兩個項目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注意每月收入的均衡性,削峰填谷,工資、薪金在每月差距較大時,可采用年薪制,以確保不會由于某月工資過高造成納稅過多。勞務報酬可盡量由一次性發放調節為采用分月發放,降低其每月應納稅額,以確保整體應納稅額的減少。另一方面,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之間是有一定的可轉換性的,且二者適用稅率和扣除標準不一樣,工資、薪金的起征點為3500,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小于4000的費用扣除標準為800,大于4000的費用扣除標準為20%,整體相當于適用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對于二者之間存在的這一特點,可分別將工資、薪金的應納稅額與勞務報酬的應納稅額進行計算比較,取二者中較小者則可達到稅收籌劃目的。
稿酬所得的納稅籌劃。個人將自己作品以報刊、圖書等方式進行發表、出版所獲取的報酬就是稿酬所得,其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故其實際稅率為14%,同時費用扣除標準為與勞務報酬一致,小于4000,為800元的費用扣除,大于4000,為20%的費用扣除。稿酬所得與勞務報酬的區別在于,勞務報酬可與雇傭單位自行協商勞務報酬發放方式,是一次性或是分月發放,且分月發放可分月計算勞務報酬應納稅額,這樣應納稅額較一次性發放會降低,但稿酬則不同,其分別計算的依據并非分月發放,而在于是否針對同一部作品所得。即若為同一部作品,則該所得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發放,最終都應合并其所得按一次計算應納稅額,但往往通過此種方式計算的應納稅額較高。但若能將作品進行分解,以系列著作呈現,則不受以上規定影響,可單獨計算納稅,在一定程度上可節省大量稅款。
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在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現行稅法規定中,有十項收入屬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比如個人在進行投資理財時,可以將購買國債作為投資項目,因為其風險小、收益穩定,最為關鍵的是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又如通過適當的公益性捐贈可以降低計稅依據,達到少繳稅款和為社會公益事業做貢獻的目的,少繳稅款的原因在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通過國家適當渠道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捐贈的金額沒有達到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是允許將不超過規定比例的捐贈金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有向紅十字事業、青少年活動場所等捐贈金額都允許全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規定;也可以將工資、薪金項目不同級距所對應的稅率不同和捐贈的優惠政策結合起來,如工資、薪金應納所得額為8500元時,扣除個人所得稅起征點3500元后,為5000元,適用的稅率為20%,若其進行個人捐贈500元,在可扣除范圍內,則適用稅率為10%,在減少計稅依據的同時,也大大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有很多規定,這里僅列出其中一部分為例,對優惠政策的透徹了解,可將其很好的運用到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中。
個人所得稅稅籌劃范文4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黨的十確定的城鄉居民收入倍增的目標,將會使越來越多的老百姓的收入達到并超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如何使自己既履行公民義務,合法納稅,又能合理節稅避稅,是擺在大家面前共同的問題。本文結合一些案例,從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個人工資與薪金及一次性獎金籌劃、勞務報酬所得稅務籌劃和將一部分收入轉化成福利等方面入手,提出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方法。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1.個稅籌劃有利于讓利于民,拉動內需。在財政收入大幅度增長的今天,大部分老百姓收入增長速度遠低于財政收入增長速度。因此,通過合理進行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個稅)納稅籌劃,達到節稅避稅目的,從而讓利于民。同時,也增加了納稅人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了納稅人的消費水平,有利于拉動內需。
2.個稅籌劃有利于增加員工可支配收入。單位通過個稅納稅有效籌劃,在不增加單位人力資源成本的同時,增加了員工的可支配收入,這將有利于員工提高工作積極性,對員工產生有效的激勵作用,增加單位的穩定性,有利于促進單位的可持續發展。
3.個稅籌劃有利于建立稅負公平的經濟環境,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如果不進行個稅納稅籌劃,可能會出現稅負不公平的現象。比如,在一些學校中,部分老師暑假課時費收入均在9月記入工資收入,導致當月部分工資薪金變成稅款,從而出現工資薪金增加但實際收入并未同步增加的情況。因此,合理進行個稅籌劃,有利于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實現稅負公平。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思路和方法
1.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為了協調各方面利益,有針對性地推出了各種優惠政策和減免規定,單位和個人應在充分理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從而降低稅收成本。例如,稅法規定,單位為員工交納的五險一金,準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降低員工當前薪金收入,達到節稅目的。
2.個人工資與薪金及一次性獎金籌劃
我國目前針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相關法律規定采取七級超額累進的稅率,具體標準見右表:
表1 工資、薪金七級累進稅率 單位: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 號),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的,與取得一次性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該種計稅方法為一種優惠辦法,因此,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人,該辦法只允許使用一次。具體應分兩種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二,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1)規避一次性獎金發放的無效區間
案例一:小王和小李均為某單位員工,每月工資發放額相同,均為3500元,小王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18000元,小李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19000元。根據稅法規定,小王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為3%,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8000×3%=540,實際獎金收入=18000-540=17460元;小李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為3%,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9000×10%-105=1795,實際獎金收入=19000-1795=17205元,小李實際收入反而比小王少,造成這種反?,F象是由于全額累進稅率引起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是適用超額累進稅率,不應出現全額累進稅率的現象。導致這種矛盾狀態出現的根本原因在于,雖然稅法規定把員工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但是只允許扣除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割斷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之間的內在匹配關系。這種不匹配導致的后果就是,隨臨界值變化,會出現適用稅率超額累進、全額累進并存,產生了一次性資金的“無效區間”。
規避一次性獎金無效區間的稅務籌劃方法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第一,避開一次性獎金無效區間,盡量選擇臨界點值作為獎金的最佳金額。單位可以將超過臨界點的金額分散至各月,以月工資形式或月獎金形式發放,從而達到節稅目的。
第二,利用捐贈手段降低稅率。稅法規定:個人的全年一次性資金是在捐贈當月發放的,捐贈支出準予在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抵扣。因此,可以通過捐贈方式,降低應納稅所得額,規避一次性資金的無效區間。比如,年末12月取得一次性獎金56000元,應納稅額10645元,稅后所得45355元;12月向紅十字會捐贈2000元,應納稅額5295元,捐贈稅后所得為48705元,增收3350元。
(2)合理規劃月工資與一次性獎金發放比例
案例二:某單位實行年薪制,小王年收入為81000元。有以下兩種發放方式:
方式一:每月工資3500元,一次性獎金為39000元。則小王全年應納稅額=39000×10%-105=3795元。
方式二:每月工資5250元,一次性資金為18000元,則小王應納稅額為=[(5250-3500)×10%-105]×12+18000×3%=1380元。
方式二比方式一節稅2415元。
由此可見,在總收入一定的情況下,合理安排月工資和一次性獎金比例,能達到節稅目的。因此,稅務籌劃就是找到月工資和一次性資金最佳比例,從而有效降低稅率和個人所得稅負擔。因為一次性獎金只允許扣除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原則上先將月工資增加到臨界點,再增加一次獎金數額,就可能使全年納稅額最低。由于一次性獎金無效區間的存在,在這個區間內,新增收入計入月工資數額。根據以上思路,設計出常用的收入區間節稅表,用以安排月工資與一次性獎金的適用比例。
表2 常用收入區間節稅表 單位:元
3.勞務報酬所得稅務籌劃
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同屬納稅人的收入,兩者的差別主要在于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在稅務上,兩者差異主要在于稅率形式不同。勞務報酬相關稅務規定如下:第一,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二,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勞務報酬20000元至50000元,適用稅率30%,速算扣除數為2000元,勞務報酬50000元以上,適用稅率40%,速算扣除數為7000元。
勞務報酬的稅務籌劃方法如下:
(1)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轉換。仔細研究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納稅規定可以發現,當應納稅所得額小于20888元時,工薪所得適用稅率低;當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888元時,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低。這是因為工資、薪金減除費用固定為3500元,如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元,減除費用占17.5%,而勞務報酬減除費用不固定,比例為20%,減除費用隨著應納稅所得額增加不斷增加。因此,納稅人可能據此合理安排。但要注意,只有勞動關系介于兩者之間,且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采用。
(2)拆分勞務報酬。因為勞務報酬是按次征收,因此,拆分計稅依據對勞務報酬稅務籌劃作用十分明顯。第一,如能將每次收入減至4000元以下,將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第二,可以有效防止一次收入過高,避免加成征收。
4.將一部分收入轉化成福利
在知識經濟的今天,單位可以向員工提供一定培訓機會,通過報銷進修費用方式,既不增加單位開支,也可降低名義工資,達到節稅效果。同樣,單位如能提供上下班班車、免費午餐卡、辦公用設備等方式,將一部分收入轉化成福利,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及適用的稅率。
三、總結
總的說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是一項復雜的技術性工作。一個有效的稅務籌劃,所遵循的前提是合法,必須結合當時當地的稅收法律規定,在法律規范所允許的范疇中進行。其次,要做到事前有效地規劃和必要地報告,并加強與員工溝通。最后,稅務籌劃對于單位而言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涉及財務、決策、薪酬等各個部門,需要部門間協調進行整體籌劃。通過對個人所得稅務有效籌劃,用合法的手段達到節稅的目的,將越來越引起單位決策層和員工的重視。
參考文獻:
[1]趙曉蓉:關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方法[J].新會計,2009⑼.
個人所得稅稅籌劃范文5
關鍵詞: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如何保證個人工資薪金略有提高而稅收負擔又不增加,是工資薪金納稅籌劃的主要問題。我們要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從減輕稅收的負擔,從維護單位和員工切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切實做好各項籌劃工作。
2011年6月30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該條例自9月1日起實施,這就是說,自2011年9月1日起,個稅起征點從以前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新個稅改革雖然使中低收入者的負擔減少了不少,很多人都不需要納稅,但對于高收入者來說,納稅籌劃仍是相當重要的。
1 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稅收籌劃,指的是:納稅人通過籌資、投資、收入分配、組織形式、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策劃,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稅收負擔最小化為目的的經濟活動。
2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及必要性
2.1 有助于納稅人維護自身的利益,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
納稅籌劃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的方案。從納稅人方面看,有利于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最大化,可以節減納稅人稅收。
2.2 納稅籌劃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對于工資、薪金來說,從職工的角度來看,職工并不關心個人稅前工資的多少,不關心自己繳納了多少個人所得稅,他們關心的是自己每月能從單位得到的實際可支配收入,只有這些實際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會對職工產生有效的激勵作用,如果通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增加職工可支配收入,必將大大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增加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對企業長遠發展產生有利的促進作用。
2.3 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實施稅收法規
一旦稅法有所變化,納稅籌劃人馬上采取相應行動,趨利避害,他從追求納稅人的最大財務利益出發,把稅收的意圖迅速融入納稅人企業的經營活動的過程中。納稅籌劃人總是隨時隨地注意著國家稅制法規和最新稅收政策的出臺,為了幫助納稅人節減更多的稅收,從客觀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貫徹稅收法律法規的作用。
3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3.1 工資薪金所得的含義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3.2 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
根據新個稅改革,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納稅所得額,由九級累進稅率改為七級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收入越高,適用的稅率越高。
工資薪金所得的稅收籌劃主要通過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進行籌劃,使職工工資發放量盡量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或盡量降低納稅人適用稅率的級次。具體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3.2.1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稅法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應充分利用國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最高繳存比例、最大基數標準為職工繳存“三險一金”,為職工建立一種長期保障。這樣不僅能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水平,而且也能有效降低企業和職工的稅負水平。
3.2.2 為職工提高公共福利進行籌劃
企業可以采用非貨幣支付的辦法提高職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①提供交通服務。②提供免費午餐。③為職工提供宿舍,企業可購建福利性住房給職工居住。④為職工提供培訓機會。⑤參加社會保險。⑥免費外出旅游。企業替職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企業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部分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可謂企業個人雙受益。
3.2.3 采取均衡分攤法,可以達到少繳稅款,獲得一定經濟利益的目的。
①均衡各月工資收入水平。案例:甲和乙同屬一個季節性生產企業,二人一年的工資薪金所得均為24000元,甲為行政人員每月工資2000元,乙為車間工人,一年工作四個月,這四個月期間乙每月可得工資6000元。若按實際情況,甲乙納稅情況大相徑庭,甲每月低于3500元,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乙在工作四個月中每月應納稅額為(6000-3500)×10%-105=145元。假如乙和該企業達成一項協議,將24000元年工資平均分攤到各月,即在不生產的月份照發工資,則乙就會與甲一樣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合理安排獎金的發放。因為個人所得稅計算是按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計算的,收入低稅率就低,收入高稅率就高,納稅也就越多。因此,要盡量減少一次性累計發放獎金和補助的現象。不少企業內部業績考核時,多是年終一次性兌現獎金及福利補助。這樣,就勢必造成發放月份稅收增多的現象。如果將按年考核改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并按季度按月兌現收入,那么,職工繳納的稅收就會下降,在企業不增加支出的情況下,職工的收入會增多。
案例:甲是某單位一部門負責人,月工資2500元,該負責人年底目標管理獎6000元,如果獎金年底一次發放,則甲應納稅額為(6000-3500)×10%-105=145元,如果該單位按月發放獎金,則每月工資為6000/12+2500=3000元,低于3500元則無需納稅。
為實現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目的,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降低計稅基數或使適用稅率檔次降低,使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的收入盡量均衡。
總之,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遵守各項法律法規,通過籌劃尋找最佳方案,以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利益實現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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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籌劃范文6
[關鍵詞]年終獎 個人所得稅 稅務籌劃
一、從個人所得稅稅法說起
年終獎2.4萬元稅后實際收入為21625元,而年終獎2.5萬元稅后實際收入為21375元,出現這種情況,還得從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法說起。
現行個人所得稅計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辦法,根據應稅所得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其中,應稅所得=薪金收入-免稅收入-費用扣除數。對照表如下:
序號 應稅所得 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數 節點 年終獎應規避區域 年終獎最佳金額 備注
附表: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避區域對照表 單位:元
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即先將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獎的當月,雇員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為便于分析,本文僅以此類為分析對象。
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應規避區域
具體的案例:如果年終獎6000元,那么6000÷12=500元,根據稅法,此時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5%=300元,實發獎金為6000-300=5700元。
假如年終獎提高到6012元,那么6012÷12=501,根據稅法,此時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6012×10%-25=576.2元,實發獎金為6012-576.2=5435.8元。
年終獎適用工資薪金所得稅率時,每個累進點都是一個 “節點”,年終獎在每個“節點”附近都會出現一個多發不如少發的區域,本文稱之為應規避區域。應規避區域計算如下:
第一個節點500元,即年終獎為500×12=6000元時,適用稅率5%和速算扣除數0,年終獎超過6000元(附近),適用稅率10%和速算扣除數25。保證員工稅后收入與節點一致,設此時的年終獎為t,因此有:6000-6000×5%=t-(t×10%-25],解得t=6305.56。因此第一個應規避區域為(60006305.56],同理可依次核算其他應規避區域,結果見上表。
三、12萬以上年薪的稅務籌劃
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痹诖?對年薪12萬以上個稅籌劃進行分析。
年薪制薪金結構應如何合理分配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年終獎)的比例。假設基本薪酬總額為X1+2000×12,績效薪酬為X2,其中,X1為月度應稅所得總額(下同),則年薪為X1+ X2+24000。
方案一:如果月度適用稅率和年終獎適用稅率均為20%,則意味著X1∈(5000×1220000×12],即X1∈(6萬 24萬],同理X2∈(6萬 24萬],此時,年薪總額在6+6+2.4=14.4萬以上(扣除社保個人應繳納部分之后,下同),年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T1,則:T1=( ×20%-375)×12+ X2×20%-375=(X1+X2)×20%-375×13。
此計算公式意味著當員工年薪在14.4萬以上,在月度工資薪金和年終獎適用稅率一樣的前提下,雖然他們之間的比例不同,但并不會影響年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
方案二:如果減少月度應稅總額X1,使月度工資薪金適用稅率為15%,增加績效獎金X2(此時適用稅率仍然為20%,否則年薪將超過24萬),年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為T2,則:T2=( ×15%-125)×12+ X2×20%-375= X1×15%+ X2×20%-1875,令T236000元,即每月應稅所得為3000元以上。
上述分析表明,對年薪在14.4萬以上24萬以下(收入在此范圍的群體較大),每月工資薪金發放5000元(3000+2000,即基本薪酬總額3.6萬+2.4萬=6萬)以上7000元以下,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更少。方案二比方案一優化。
方案三:如果增加月度應稅總額X1,使月度工資薪金適用稅率為20%,減少績效獎金X2,使績效獎金適用稅率為15%,年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為T3,則:T3=(×20%-375)×12+ X2×15%-125= X1×20%+ X2×15%-4625,令T3
上述分析表明,當年終獎在6萬以下,基本薪酬在8.4萬以上 21.4萬(19000+24000元)以下時,方案三比方案二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