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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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法律法規范文1

[主題詞]名醫經驗;針灸師;針刺療法/方法

鄭魁山,全國著名針灸專家、教授、碩士生導師,全國500位名老中醫師帶徒指導老師之一。鄭老繼承歷經四代傳播下來的寶貴針灸醫療經驗,再根據他本人60余年來從事針灸臨床、科研和教學的經驗,在實踐中,勤求古訓、博采眾長、汲取精髓、推陳出新,不斷整理和完善家傳手法,使家傳手法逐漸系統化和理論化,形成了自己獨特的針刺手法特點,并使其學術特點自成一家。鄭老臨證以手法治療疑難雜癥而著稱,“溫通針法”即是他在數十年的臨床實踐中,獨創的治療各種疑難雜癥的特色針刺手法。精湛之手法配以精當之選穴,臨證治療各種疑難病癥力專而效宏。該手法補瀉兼施,能激發經氣并通過推弩守氣,推動氣血運行,使氣至病所,具有溫經通絡化痰濁、祛風散寒、行氣活血、扶正驅邪的作用。筆者跟隨鄭魁山教授從事醫、教、研工作20余年,深得鄭老身傳心授,現將其獨創針刺手法“溫通針法”的臨證運用規律總結介紹如下。

1 “溫通針法”的操作方法

左手拇指或食指切按穴位,右手將針刺人穴內,候氣至,左手加重壓力,右手拇指用力向前捻按9次,使針下沉緊,針尖拉著有感應的部位連續小幅度重插輕提9次,拇指再向前連續捻按9次,針尖頂著有感應的部位推弩守氣,使針下繼續沉緊,同時押手施以關閉法(即左手拇指按壓于穴位下方經絡,防止針感下傳),以促使針感傳至病所,產生熱感,守氣1~3分鐘,留針后,緩慢出針,按壓針孔。

2 臨證運用

2.1治療冠心病

多年來鄭老在臨床上取內關穴為主施以溫通針法,使針感向心性傳導,治療急、慢性冠心病取得了比較滿意的療效。

辨證取穴:以內關穴為主穴,心陽虧虛、寒邪內侵者,配通里、心俞、厥陰俞;痰濁阻絡者,配豐隆、胃俞、脾俞、中脘、足三里;氣滯血瘀者配膻中、膈俞、肝俞、太沖、脾俞。本病的發生多為中老年人,腎氣虛衰,不能鼓舞心陽所致。故鄭老治療本病除施以溫通針刺手法外,常配以腎俞、京門,俞募相配,以顧護先天之本,鼓舞心陽,補氣益腎陰。

操作方法:針刺時左手拇指按壓在內關穴近腕橫紋處,右手持25mm毫針刺入穴位12~22mm施以溫通針法,使針感傳向心胸部,具有促進血液循環、調節心臟功能的作用,可寬胸降氣、活血通絡、寧心安神。臨床對各種原因所致的心臟供血不足、心率不齊及心痛等疾患,都可用之。根據不同證型選取上述配穴,施以溫通針法。實證手法刺激量重,守氣時間長;虛證手法刺激量輕,守氣時間短。

2.2治療頭面五官疾患

鄭老精研針刺手法,對風池穴的運用獨具一格,臨床以風池為主穴施以溫通針法治療眼病、鼻病、耳病、偏正頭痛、眩暈、早期面癱等,常獲良效。風池穴是足少陽、手少陽和陽維脈之會穴,具有祛風解表、清頭明目、健腦安神、通達腦目脈絡之功效,加之溫通針法使氣至病所,所以可溫經通絡化痰濁、祛風散寒、行氣活血、扶正驅邪。

操作方法:針刺風池穴,患者正坐,自然,用25mm毫針,進針12~22mm,進針后,刺手仔細體會針下氣至感覺,得氣后再行溫通針法,同時左手大指緊按在穴位下方配合刺手將針感根據病情推向眼、耳、鼻、口等五官諸竅處,治療相應部位的病變,守氣后出針,不留針。鄭老認為風池穴處針感較明顯,但臨床不掌握針刺要領,無針感傳導,則影響療效。古人云“氣至而有效”,所以促使針感沿經絡傳至病所是提高療效的重要手段。通過針尖方向的調整及左手大指的推弩,將針感引向病所,以通關開竅、祛邪扶正,達到治療疾病的目的。

(1)治療眼病

鄭老臨床治療各種眼疾,以風池穴為主施溫通針法,針尖朝向對側目內眥,使熱感傳導到眼區,守氣1分鐘,不留針。促使瘀血消散、吸收,稱為“過眼熱”針法。

①近視:治療取風池為主,施溫通針法,使熱感傳導到眼區,守氣1分鐘,不留針;配攢竹、魚腰、太陽、承泣透睛明用補法,以益氣明目。體弱血虛,配

肝俞、腎俞、光明,用補法,以補益肝腎、養陰明目。

②視網膜出血:治療取風池、曲鬢、角孫施以溫攢竹、陽白、四白用平補平瀉法,留針10~20分鐘,以活血化瘀、清頭明目。玻璃體混濁有陳舊性積血,配瞳子透太陽、陽白透絲竹空,以通絡活血,祛瘀生新;眼底靜脈曲張,有出血先兆時,配上迎香點刺,腦空、合谷、三陰交,用平補平瀉法,以清熱散瘀、防止出血;肝腎不足(或見血小板降低),配大椎、身柱、膏肓、肝俞、腎俞,用熱補法或加灸,以補益肝腎、養血明目。

③視神經萎縮:治療取風池穴施以溫通針法,使熱感傳到眼底,不留針;內睛明用壓針緩進法,瞳子、攢竹、球后用平補平瀉法,留針10~20分鐘,以通絡明目。頭暈煩躁,配絲竹空、魚腰、曲鬢、肝俞、合谷、光明,用平補平瀉法,以鎮靜安神;遺精陽萎,疲乏無力,配腦空、大椎、肝俞、腎俞,用熱補法,以培補肝腎、益精明目。

(2)內耳眩暈癥

治療取風池為主穴,施以溫通針法,針尖朝向鼻根,并利用左手關閉風池穴下方,配合刺手的推弩手法,使熱感傳到耳中或頭頂部位,起到通竅聰耳的作用;配百會、神庭、聽宮、內關、合谷、豐隆,用平補平瀉法,以溫陽化濕、升清降濁。心慌不能入睡,配印堂、神門以安神定志;神志昏迷,配水溝以開竅醒神;耳聾、耳鳴,配耳門、聽會以清瀉肝膽、利竅聰耳;頭脹痛、眼球震顫,配太陽、攢竹以祛風止痛;惡心嘔吐、厭食,配中脘、三陰交以平肝和胃。

(3)藥毒性耳聾

治療取風池穴為主用溫通針法,進針12~22mm,得氣后押手大指向同側耳部推弩,使熱感傳至耳中,達到通竅聰耳的作用,守氣1分鐘后出針。風寒上擾、寒濕內停型,配合谷用燒山火法,聽會、上迎香用平補平瀉法,以驅風散寒、利濕開竅;肝膽火盛、蒙閉清竅型,配支溝、百會、聽宮、翳風,用涼瀉法,以疏瀉肝膽、開竅聰耳;經絡失養、耳竅不聰型,配耳門、聽宮、聽會、翳風、百會、啞門、支溝、液門、合谷,用平補平瀉法,以疏經活絡、開竅聰耳。

(4)慢性鼻炎及嗅覺障礙

治療取風池穴為主用溫通針法,針尖朝向鼻尖,針刺得氣后用押手將針下氣至感覺推向鼻部,守氣1分鐘后出針。風寒型,配攢竹、迎香、合谷用燒山火法,以驅風散寒;濕熱型,配上星、上迎香、迎香、合谷用瀉法,以清熱化濁;頭痛、眩暈,配百會、頭維,用瀉法,留針20~30分鐘,以鎮痛安神;咳嗽、噴嚏,配風門、肺俞、上迎香,用平補平瀉法,以祛風潤肺。

(5)眼瞼下垂

治療取風池、陽白、攢竹、魚腰、太陽、足三里、脾俞、肝俞、申脈。風池穴用溫通針法,左手關閉其下方,右手持25mm毫針,斜向同側眼球方向進針12~22mm,使針感向前額方向傳導,待針感傳至眼瞼及眼眶時守氣1分鐘后出針。脾俞、肝俞均行補法守氣1分鐘,不留針。陽白透魚腰和攢竹透魚腰交替選用,余穴均用補法,留針30分鐘。

(6)偏頭痛

取風池、太陽(均為患側),雙側內關、合谷、陽陵泉、足三里。風池行溫通法,針尖稍向患側,進針12~22mm,左手緊按關閉風池穴下方,促使針感沿患側至前額,使經脈通利,氣血健運,稽留之風邪隨血行而自滅,守氣1分鐘,出針。余穴行平補平瀉法,以疏通經絡、調理氣血,留針20分鐘。

(7)治療早期面癱

鄭老認為對面癱的早期合理治療至關重要,運用溫通針法針刺遠端穴位,配合局部穴位輕淺刺法。隔日針治1次,減少了治療頻次,避免了對患側強刺激所帶來的不良反應,可提高治愈率,縮短療程。

選穴:主穴取健側合谷、患側風池、雙側太沖。配穴:患側翳風、頭維、太陽、陽白、攢竹、魚腰、下關、地倉、頰車、四白、禾、夾承漿。每次取主穴及3~4個配穴,輪換選用。

操作方法:選用直徑0.30~0.35mm、長25mm毫針,首先在健側合谷進針12~22mm行溫通針法,使患側面部產生熱感或走竄感,守氣1分鐘;其次針患側風池,針尖朝向鼻尖方向進針12~22mm,行溫通針法使針感到達前額部,守氣30秒,不留針。最后取3~4個配穴(發病3日內取健側穴)及太沖(雙側),用0.30mm×25mm毫針,輕、淺刺人7~20mm,不施手法,不行針;除風池穴外,所有穴位留針30分鐘。隔日治療1次。

2.3 腦病

(1)血管性癡呆

鄭老認為該病以腎虛為本,痰凝血瘀為標,本虛標實是老年性癡呆的基本病機。在治療上強調標本同治,立活血化瘀、祛痰開竅、補腎填髓為治療大法。溫通針法通過激發經氣推弩傳導,使經氣源源不斷地通向病所,其推動作用具有行氣血、消壅滯、溫通經脈的功能,達到活血化瘀、祛痰開竅、補腎填髓、益智復聰的效果。

辨證取穴:主穴取水溝、風池、百會、內關。配穴:心肝火盛取太沖、行間、少府;氣滯血瘀取合谷、血海;痰濁阻竅加足三里、豐?。凰韬2蛔慵犹?、懸鐘、大椎;肝腎不足加肝俞、腎俞、命門;脾腎兩虛加脾俞、腎俞、足三里??谘弁嵝比』紓鹊貍}透頰車、下關、迎香、健側合谷;半身不遂取患側肩、曲池、手三里、外關、合谷、環跳、陽陵泉、足三里。

操作:以風池為主施以溫通針法,用25mm毫針,針尖朝向鼻尖方向進針12~22mm,并利用左手緊按關閉風池穴下方,配合刺手的推弩手法,使熱感傳到頭頂部位,守氣1分鐘,不留針,以達行氣活血、通利腦竅的目的,促進腦部的血液循環,使局部瘀血消散。余穴均施以溫通針法,留針30分鐘。

(2)小兒腦癱

辨證治療:主穴取風池、百會、四神聰、懸鐘、腎俞、三陰交。配穴:說話不清加啞門、上廉泉;上肢運動無力加曲池、外關、合谷;下肢運動無力加髀關、伏兔、陰市、梁丘、陽陵泉;足內外翻加照海、申脈。

操作方法:以風池穴為主施以溫通針法,用25mm毫針,針尖朝向鼻尖方向進針12mm左右,并利用左手緊按關閉風池穴下方,配合刺手的推弩手法,使熱感傳到頭頂部位,守氣1分鐘,不留針;余穴均施以溫通針法,留針30分鐘。

風池、百會、四神聰、懸鐘、腎俞、三陰交是鄭老臨床上治療小兒腦癱的經驗穴。以上經驗配穴更兼以溫通針法,可以很好地達到調補肝腎、益精生髓、醒腦開竅、養心益智、疏經通絡、強筋壯骨的目的。溫通針法與經驗穴的配合,是鄭老幾十年來在臨床上用來治療腦癱行之有效的方法。

2.寒濕痹癥

對風寒濕侵襲所致的上肢麻木疼痛和肩凝癥等,取天宗穴為主施用溫通針法,使熱感傳導至肩部,起到散寒止痛的作用,稱為“穿胛熱”針法。鄭老幾十年的臨床實踐證明,溫通針法治療風濕病具有獨特的療效。

(1)治療肩周炎

治法:患者取俯伏位,在天宗穴處用指壓法找到敏感點,左手拇指為押手,右手持40mm毫針直上斜刺25mm左右,得氣后即行溫通針法,使針感沿肩胛傳至肩關節部,針尖頂住感應部位守氣1分鐘,然后退針至皮下,將針向下呈30°角刺入30mm左右,同樣得氣后施溫通針法,使患者感覺肩關節有抽動感,守氣1分鐘;再退針至皮下,如此反復操作3次。使患者肩關節部感到溫暖舒適,囑活動肩關節數次,再取側臥位,針肩前、肩、肩貞、條口穴,行溫通針法,留針20分鐘。

(2)治療上肢麻木

治法:取俯伏位,在天宗穴處找到敏感點,左手拇指為押手,右手持40mm毫針向腋窩方向斜刺,得氣后行溫通針法,使針感經肩關節沿上肢直達手掌,循經產生熱感,守氣1分鐘,留針20分鐘。同時配合針刺患側曲池、外關行溫通針法,點刺十宣。此法也可用于治療上肢疼痛、震顫、拘攣等,療效均好。

對中風后肢體偏癱、痿軟和風濕痹癥等,病在上肢部,取風池、大椎、大杼、肩、曲池、外關、合谷、后溪等;病在下肢部,取腎俞、關元俞、環跳、風市、陽陵泉、足三里、懸鐘、足臨泣等。治療時按順序由上而下依次針刺,用溫通針法,使熱感傳導至肢體遠端,起到活血通脈、恢復肢體運動功能的作用,稱之為“通經接氣法”。

溫通針法是鄭魁山教授積數十年科研、教學及臨床經驗,在傳統針法基礎上化裁而成,具有操作簡便、感傳明顯、起效快、療效高等特點,適用于一切虛勞、瘀滯及寒濕、痰濁等虛實夾雜之證。

征收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 礦產資源;補償機制;政策體系;完善對策

[中圖分類號] F205 [文獻標識碼] B

一、引言

礦產資源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性資源。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在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平穩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外部不經濟問題,比如礦產資源耗竭、生態環境破壞、地質災害以及其他經濟社會負面影響。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日益深入,我國學者圍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所帶來的外部不經濟問題展開了廣泛研究,并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進行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的實踐探索,逐漸形成了一系列政策安排,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恢復、地質災害預防與控制以及人民生活質量的改善與提升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并未從根本上解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外部不經濟問題。而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水平的提升,對于礦產資源的需求與日俱增,使得礦產資源補償面臨著新的形勢,客觀上要求對現有礦產資源補償機制進行系統完善與全面提升。

在礦產資源補償機制中,相關政策體系不僅是理論研究成果的直接體現與具體表現,更是礦產資源補償的直接實現途徑與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斷深入對相關政策體系的研究與探索,對于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的構建與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本文將從法律法規、稅費制度及其他相關制度三方面,對現有礦產資源補償機制政策體系進行分析與研究,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對策。

二、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相關法律法規

受建國初期對礦產資源價值認識水平的局限,我國礦產資源長期處于無償開發利用狀態。隨著人們對社會經濟活動認識程度的加深,對于礦產資源價值認識經歷了從無價值到有價值的轉變,也使得對礦產資源價值實現和補償問題的關注程度逐步提高。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礦產資源補償的實踐探索,逐步頒布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見上表),明確提出建立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的要求,為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恢復提供了相應指導。同時,在國家法律法規指導下,各省、市也紛紛頒布并實施了相關地方性法規,逐漸形成了我國涉及國家和地方“兩級層面”的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現有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對于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環境治理、生態補償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逐步確立了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勘探權和采礦權許可證制度、限期治理等相關法律制度,但從總體上看,仍存在著一定的不足。

(一)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專門性法律缺失

目前我國雖已初步形成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基本框架,但尚未出臺關于礦產資源補償的專門性法律,同時現有各法律法規也存在著立法范圍狹窄、條文規定過粗等不足,由此導致了補償主體和對象不明確、相關依據與標準混亂等問題。

(二)現有法律法規缺乏協調性,難以形成合力

目前我國已經出臺的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相關法律法規,涉及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多個部門,不同部門多是從各自領域出發制定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這一方面造成相關補償工作的缺乏規范性,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相關部門各自為政,難以相互協調達到最佳效果。

三、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相關稅費制度

我國在逐步頒布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也通過建立相關稅費制度來保證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的實現。目前,我國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相關稅費制度主要包括“一稅四費兩款加行政事業性收費”,即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

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起始于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的頒布和試行,后經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調整,本著“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稅額確定原則,采用從量定額征收。

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開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用以補償國家在資源勘查、開發方面的投入不足。目前,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采礦權人計征,征收所得在中央與省、直轄市之間按5:5比例分成(中央與自治區的分成比例為4:6)。

1994年稅制改革之后,為鼓勵外商投資勘探開發油氣資源,國務院規定從事海洋和陸上石油資源合作開采的企業,在開采原油、天然氣等油氣資源時按一定比例以實物或現金形式繳納礦區使用費,用以代替資源稅。

隨著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對礦業權的取得和流轉進行收費成為一種客觀需要。為此,我國從1999年開始征收礦業權使用費(包括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價款(包括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用以作為國家前期地質勘察的投資補償。

我國現有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相關稅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礦產資源的有償開發利用,成為了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的重要實現途徑。這一稅費制度雖經不斷調整和完善,但綜合考察現有稅費制度的基本框架及其實施效果,仍然存在著一系列不足。

(一)“稅費并存”導致功能定位混淆

在我國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相關稅費制度中,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存,兩者之間存在著征收理念與征收基礎的重合,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重復征收。這種“稅費并存”現象容易導致稅費制度各部分功能定位混亂,既不利于相關部門的實際征管,也無法實現稅、費之間的相互協調,使得稅費制度整體功能受損。

(二)稅費設置、征收權力過于集中

在現有稅費制度中,除海洋石油企業的資源稅外,其他資源稅費雖歸入地方財政收入,但稅費的設置、征收權力大多歸屬于中央,這種做法使得現有稅基、稅目、稅率缺乏彈性,難以適應我國不同地區、省份的具體情況,造成現有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相關稅費的調節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三)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偏低,征收所得劃分不合理

目前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與其他國家相比明顯偏低,造成礦產資源補償費難以滿足資源開發利用及環境保護的需要。與此同時,目前中央與地方之間5:5或4:6的補償費分成比例也進一步加劇了劃歸地方政府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不足程度。

(四)礦業權使用費的實施效果有限

目前我國通過征收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遏制了礦產資源開發主體的短視行為,促進了礦業權市場的公平競爭。但與此同時,現有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仍存在著條件較為苛刻、轉讓程序復雜、轉讓成本過高、轉讓效率低下等不足。

(五)礦區使用費的設置與現實脫節嚴重

在改革開放初期,為了有效吸引外商投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我國對合作開發企業征收礦區使用費,用以代替礦產資源稅。但隨著我國經濟全球化程度的提升,這種內外企業不同稅費制度的弊端日益突顯,不利于實現國內外礦產資源開發企業的公平競爭。

(六)礦產品增值稅加大了開發利用企業稅費負擔

我國在向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征收上述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相關稅費的同時,也對礦產品普遍征收增值稅。相關研究表明,礦產品增值稅占開發利用企業總體稅費的66.52%。礦產品增值稅的征收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尤其是中小型開發利用企業)帶來了沉重的稅費負擔。

四、礦產資源補償機制其他相關制度

(一)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

借鑒國外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我國國土資源部于2000年提出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這一制度要求在我國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承擔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義務,并繳納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用于因礦產資源開采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和被破壞的礦山生態環境的恢復。在對采礦權人相關義務履行情況驗收合格后,保證金本息返還采礦權人。

截止2009年,全國已有30多個省(市、區)頒布并實施了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對當地礦山、礦區環境治理與恢復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這一制度提出較晚,相關研究和實踐仍處于逐步摸索階段,目前仍面臨著立法缺失、繳納比例過低、繳納情況不樂觀、返還條件不明確、監管與違規處理辦法不力等一系列不足與問題。

(二)廢棄礦山生態恢復治理基金制度

由于受礦產資源價值認識水平和相關經濟體制的限制,在建國初期我國對于礦產資源大多采取粗放式、高能耗、高污染、高浪費的開發利用方式。這種方式在造成礦產資源不經濟開發利用的同時,也對礦產資源及其相關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形成了大量的“歷史遺留”問題。

圍繞歷史“舊賬”如何補償的問題,國內相關學者通過研究,提出應建立廢棄礦山生態恢復治理基金制度,由國家承擔相應補償責任。這一主張雖引起廣泛重視,但目前仍停留在理論層面,尚未形成實質性制度和措施。

(三)礦產資源耗竭補貼制度

基于資源耗竭理論,在一種礦產資源尚未耗竭之前,就應著眼于新的可替代資源的尋找與勘探,但由于礦產資源勘探開發難度大、成本高、外部性強,使得單獨依靠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主體進行替代能源的勘探開發面臨著客觀難度大、主觀積極性低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國外一般通過建立礦產資源耗竭補貼制度來加以解決。

礦產資源耗竭補貼,是指每個納稅年度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的凈利潤中扣除一部分給礦山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用于尋找新礦體來替代正在耗竭的礦體。這一制度既有利于降低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主體的礦業活動風險和資源枯竭型城市的社會風險,也有利于國家對礦產資源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在確保資源持續供應的同時實現可持續發展。目前,國內相關領域對這一制度給予了高度關注,但也尚未形成相應制度安排與實施策略。

五、我國礦產資源補償機制政策體系的完善對策

目前,我國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相關政策體系已經基本建立,并取得了一定的實踐成效,但仍存在著一系列不足與問題,需要根據實踐效果與客觀形勢不斷加以調整和完善。

(一)不斷完善礦產資源補償機制法律法規體系

1.盡快出臺礦產資源補償專門性法律

我國應盡快制定并頒布《礦產資源補償法》,使現有法律法規體系具有立法核心,提高現有法律法規體系的完整性與系統性。在《礦產資源補償法》中,應對于礦產資源補償的原則、主體、對象、客體、途徑、方式和標準加以明確規定;而在其他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中,則通過形成具體實施細則的方式使專門性法律中的相關條款更具有實踐指導意義。

2.對現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綜合評價和系統梳理

我國應形成科學合理、注重實效的法律法規評價機制,對現有法律法規的實踐效果進行全面、系統評價,對于其中體系科學完善、實施效果良好的法律法規予以保留,對于其中與實踐吻合度不高、體系不健全、成效不明顯的法律法規加以修正和完善,必要情況下可對于指導價值低、與實踐脫節嚴重的法律法規加以廢止,從而全面提升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整體質量與綜合效果。

3.統籌規劃各相關部門職權,形成補償合力

我國應在綜合考慮礦產資源補償過程中各相關部門職能的基礎上,統籌規劃各相關部門的職責與權力,實現責、權、利相對等,減少各相關部門實踐工作中的職能重合、利益沖突現象。同時,建立相關部門礦產資源補償聯動機制,實現補償過程中的相互協調與多方協作,以便于形成補償合力,達到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的最佳效果。

(二)全面推進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稅費制度改革

1.借鑒國際經驗,建立“權利金”制度

目前,其他國家對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一般統一征收“權利金”,這一制度具有長期性、穩定性、強制性等特點。我國目前稅費制度中的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在一定程度上是“權利金”的兩種不同表現形式,將兩者合并為“權利金”加以征收,既有利于解決“稅費并存”所帶來的功能定位混淆、重復征收等問題,也有利于在稅費制度上實現與國際接軌,從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不斷完善我國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相關稅費制度。我國可以根據不同資源的屬性特點、開采成本對不同礦種設置相應的“權利金”征收率,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多層級征管機構,并統籌規劃“權利金”的分配與使用,從而實現國家權益與地方積極性的雙重保障。

2.合理規劃“權利金”設置、征收權限

針對現有稅費制度中由于稅費設置、征收權力過于集中而導致稅費制度缺乏彈性的問題,可以在改為統一征收“權利金”后,采取由中央規定全國“權利金”征收比率的上限和下限,而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充分論證并經國家批準后,具體確定本地區的“權利金”征收比率。在具體征收過程中,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征收,國家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與監督,從而實現“權利金”穩定性與靈活性的充分結合,達到兼顧中央與地方利益的目的。

3.適當提高“權利金”征收比率,合理分配征收所得

針對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過低的問題,可以考慮在改為統一征收“權利金”后,適當提高“權利金”的征收比率,并將其與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現狀、資源利用水平和環境損害程度相掛鉤。同時,改變現有5:5或4:6的征收所得分成比例,在分配征收所得時適當向地方傾斜,以更好實現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的設立初衷。

4.完善礦業權市場體系,改革礦業權使用費的征收與管理

我國應在不斷加強對礦業權一級市場宏觀調控的基礎上,推進和引導二級市場的建立和完善;在堅持通過招標、投標、拍賣來實現礦業權有償取得和流轉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效果對現有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進行改革與調整,促進礦業權在公平、公開的基礎上實現高效率、低成本流轉,發揮礦業權使用費的應有作用。

5.取消礦區使用費和礦產品增值稅

建議取消原有的礦區使用費,統一國內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稅費標準,以實現內外資同等待遇,促進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公平競爭。同時,對現有增值稅征收辦法進行改革,取消或降低對礦產品增值稅的征收,減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的稅費負擔,而通過設置其他稅目(如企業所得稅)來實現對不同企業級差收入的調節。

(三)構建和完善礦產資源補償機制其他相關制度

1.不斷調整和完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

我國應結合實踐效果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加以調整和完善:首先,盡快形成相關法律,為保證金制度的全面貫徹落實提供法律依據;其次,建立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與評估機制,對礦產資源開采所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進行科學核算,提高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對保證金重要性與繳納標準的認可和接受程度,并適當提高保證金繳納比例;再次,明確規定保證金的繳存期限、返還條件,合理界定相關責任人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并統一規定違規處理辦法,強化執行效力;最后,理順保證金管理體制,建立國務院監督指導、相關地方政府部門直接負責的保證金管理機構體系,避免保證金管理過程中的利益沖突與績效耗散。

2.盡快建立廢棄礦山生態恢復治理基金制度

基于“新賬、舊賬區別對待”的原則,我國應在通過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來保證“不欠新賬”的同時,盡快建立廢棄礦山生態恢復治理基金制度來“多還舊賬”。在這一過程中,國家應承擔主要補償責任,逐步補償過去造成的礦產資源及生態環境損害。基金來源應以政府財政支出為主,輔以廢棄礦山生態環境補償費、捐款捐贈和其他來源,同時對其征收方式、管理辦法、支出方向進行統一規劃。

3.加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礦產資源耗竭補貼制度

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建立并運用礦產資源耗竭補貼制度的實踐為我國提供了大量寶貴經驗,但由于這一制度與礦產資源市場完善程度高度相關,所以必須基于我國礦產資源市場現狀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來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礦產資源耗竭補貼制度,對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補貼對象、補貼標準、發放方式、管理辦法等內容加以系統規劃,以使這一制度的應有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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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增值稅;稅務檢查;完善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073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4-0-02

0 引 言

在稅收征管工作過程中,稅務檢查是其必不可少的內容之一。國家稅務機構根據相關的稅收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規和稅收征管制度進行稅務檢查,通過稅務檢查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履行義務。稅務檢查在增值稅中進行的目的在于,利用這種檢查方式,可以直觀地看到,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實際情況,其稅款的繳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偷稅漏稅的納稅人,進行稅收征繳與懲處,監管納稅人依法納稅。另外,對增值稅征收進行稅務檢查,有助于發現稅收征管工作中的缺失與弊端,進而完善稅收征管工作中的不足,解決存在的問題,使稅收征管工作得以保質、保量的完成,使其工作更加高效,所以,對增值稅進行執法完善,有利于稅務部門的稅務檢查工作高效、有序的開展,保證與稅收相關的法律法規得以貫徹實施。

1 增值稅稅務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1.1 行政部門阻撓稅務檢查工作的正常開展

稅務機構在對當地的納稅大戶和龍頭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個別政府片面地考慮地方利益,為維護市場本地的發展、保證本地經濟的繁榮,對企業進行盲目的保護,甚至插手相關稅務部門的工作內容與工作方向,要求稅務部門“變通”,以行政命令使企業抗拒相關政策,拒絕執行,對企業在稅務上的弄虛作假的行為視而不見或放任自流,稅務執法得不到高效進展的同時,也使稅務的相關政策在實際進行過程中阻礙重重。個別地方政府,為了保護與發展地方利益,盲目地進行招商引資,使一些虛假公司有了可趁之機,其虛假注冊公司,并不在本地投資,也不存在經營生產,僅僅是想騙取相關優惠政策中的財政返還或是進行偷稅、漏稅。這樣一來,在稅務機關組織稅務檢查時,個別地方政府與行政單位就會對稅務檢查不配合,影響稅務檢查正常、高效、有序的進展,或者是在稅務檢查時,騙子企業攜款潛逃。個別行政領導,不考慮實際情況,盲目地進行“免稅”,使經濟發展與稅收不能同步發展,這些行政命令,影響了稅務部門的正常工作,進而使稅務檢查工作難以符合相關的規定與標準。

1.2 稅制的問題

關于稅制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當下執行的增值稅與相關的稅收政策存在問題。有個別企業進項稅額的確定時間滯后,加入購進量過大,生產方面與進口方面無法實現當期抵扣,企業在資金上出現問題,在稅務檢查中造成欠稅的問題。其次,個別企業交稅壓力大。例如,對農副產品進行再加工的企業,存在進銷稅率倒掛的問題,企業無法承擔其負擔,造成了企業無法正常、高效的生產,間接的阻礙了稅務檢查的執行。最后,關于稅收政策執行上存在問題。例如在個別行業存在免稅政策,但在具體實行的過程中,有的地區進行減免,有的地區給予減免,稅收執行不統一。

1.3 稅收的法律與法規不完善

完善的法律與法規,可以在最大程度防止犯罪和打擊犯罪行為的產生。對稅務檢查的工作人員來說,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其工作內容與工作方式都應以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為依據。但與稅務檢查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存在著不足與缺陷。例如,對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如何操作的問題,在相關法律法規上找不到具體的內容,使相關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無法可依、無規可循,對事件處理服眾性弱。對稅務檢查來說,擁有自由裁量的權力,為一至五倍不等,但是裁量權的上限與下限之間相差太大,在解決稅務案件時,有時會因主、客觀條件的遷移造成最終結果發生改變,有時會產生對同一問題的解決措施產生了兩種性質相反的解決法案。在違章發票的開具與收取上,一方面,可以按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進行處罰,其懲罰較輕。另一方面,也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表明這個問題可以按照偷稅罪處理,處罰較重,這就使相關稅務執法人員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感到困難,不知該怎么處理。

2 增值稅稅務檢查中完善稅務檢查工作的措施

2.1 提高稅務檢查法的法律地位迫在眉睫

首先,全面深化稅務檢查在法律中的執法范圍。目前,對于偷、騙稅行為的打擊愈發激烈,雖然在最新的法律條文上,已經明確規定,稅務檢查人員在檢查工作中,擁有行政執法權。但從實際稅收檢查執法的實際過程來看,以立法的形式,使相關工作人員獲得刑事偵查權的權限,勢在必行。也就是說,當被調查的人或企業有偷、騙稅犯罪行為,在緊急的情況下,有權繞過國家公安機關,繼續調查,使案件得到高效處理,并最大程度上減少辦案成本,對于偷、騙稅等犯罪行為,進行了最大程度上的打擊,在這發面有海關緝私警的成功先例可循。其次,對《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要加以修改、補充、豐富完善,使其上升到行政法律法規的地位。在當下,《稅務稽查工作規程》是由國家稅務主管機構制定的內部章程,并不屬于法律法規,沒有法律地位。所以,稅務檢查的行為,無法進行統一的規范,在對偷、騙稅的嫌疑對象進行深入的稅務檢查存在難度。因此,將《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上升到法律法規的高度,有利于加快稅務檢查法制化進程。

2.2 減少稅收執法中自由裁量權

所謂自由裁量權,其指的是,在法律法規中沒有明文規定或具體明確行政方式的案件與內容時,其行政行為可以由行政單位的工作人員,以維護國家的利益為出發點,并結合實際情況,對具體情況做出與之相對應的措施。在實際的稅務檢查過程中,工作人員要注意對自由裁量權的合理使用,以維持該權力的公正性。如果在具體權限的實施過程中,對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不當,會引起稅務行政方面的訴訟?,F今,新《征管法》的出臺,對自由裁量權的權限范圍做了適當的調整與補充,對其具體權限,雖然少了一些“自由”,多了一些“硬性規定”,但這種做法有利于積極宣揚法律的公開、公平、公正,進而樹立稅務機構的正面形象。

2.3 對于當下抵扣稅政策進行層次上的完善

首先,增加增值稅的稅收范圍。將各行業涉及的無形資產,劃歸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中來。其原因在于,有的行業的無形資產,具有升值的潛力與空間,使用增值稅發票,在下一過程中抵扣,使增值稅的稅款抵扣顯得正規、標準,避免了不法分子利用發票進行偷、漏稅。其次,對免稅的范圍加以限定。對增值稅抵扣的各環節加以豐富和補充,就稅率而言,其不統一會使購買免稅原材產品加工的企業造成加工品的稅負過高,且還存在繳稅產品給免稅產品做原料的情況,但因不具備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稅務的征收管理上,容易給不法之徒有可趁之機。就當下的情況來看,應當縮小和減少免稅的范圍,充分地體現稅款收取的公平、公正原則。另外,對于出口零稅率的要求,要嚴格實施,對退稅率差異化的行為,加以取締,使出口退稅的行為實施可以達到相關要求,有利于國內商品的出口。最后,對于增值稅的稅率,以{票同率抵扣的方式進行簡化,這對當前增值稅稅率不統一的問題,圍繞著稅制相關政策進行豐富與改善,使征稅率等于扣稅率。

3 對增值稅收檢查工作相關配套方法的補充

3.1 各部門相互配合,明確責任

稅務人員的工作量較大且形式復雜,所以,各部門之間相互配合是稅收執法得以有序正常進行的前提與基礎,但是相關法律法規對稅務部門之間,彼關于部門之間協作的條文不夠詳細,對其責任與義務的承擔分配也沒有具體的歸納,從而使相關的規定沒有太大的實際運用價值,弱化了執法力度。有鑒于此,改善相關的配套的法律法規,補充各部門間配合的法律依據,完成部門間實際權責的劃分。

3.2 對于稅收檢查監管制度的建立與健全

在當下,關于稅務執法的案件層出不窮,全國各地發生的關于稅務的案件屢見不鮮,這與稅務部門在案件的懲處力度的輕重有著密切的關系。雖然各地稅務機構與當地的公安、檢查機構進行合作,但實際上,鮮有交由警察與檢查部門懲處的稅務違法者,因對稅務違法懲處的不嚴,導致很多人,在稅務方面鋌而走險。為了打擊偷、漏稅的違法行為,應補充完善稅務監督保障體系,對稅務犯罪的分子進行大力度的懲處,只有這樣,才能有效解決稅務犯罪的問題。

主要參考文獻

征收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法律法規;汽車尾氣;法規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6-000-01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機動車的保有量不斷增加,汽車尾氣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對人們的影響最大,已構成威脅人們健康的關鍵因素之一。控制汽車尾氣排放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值得關注生存環境的組織和個人深入思考和解決的問題。相對于技術改造等工程手段來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是控制尾氣排放的首要手段。

我國關于汽車尾氣排放控制的法律法規散見于幾部法律、幾部地方性法規、若干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只有廣東省制定了專門行政法規兩部《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政府規章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環境標準管理辦法》、《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全國機動車尾氣排放監測管理制度》、《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機動車污染排放防治技術政策》等,這些法律法規有些是九十年代制定,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環境的變化、機動車尾氣污染的增加,環境承受能力的下降,原來的標準已不再適合現在的情況,并且,散見于多部法律法規中的條款使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讓執法部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樣使相關機構、社會組織、媒體和百姓也能有法可依、依法行事、依法監督,共建和諧美好的環境。

一、出臺專門性法律法規

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基礎上,建議我國出臺一部專門性行政法規,一方面可以將《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原則性的規定細化,增強防治機動車尾氣污染工作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為環保部門提供法律依據,在執法中有法可依,提升其在治理尾氣污染過程中的管理地位,同時,也應明確交通、公安、工商等幾個部門與環保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分工明確,確定各部門的執法位階;具體內容包括:第一,確定機動車新車、在用車的檢測制度、召回制度;第二,明確各類制度的內容與執行依據,如召回制度中,應明確規定滿足召回的機動車條件,召回的機動車使用年限、對于召回機動車給予的補貼政策與獎勵制度等,都應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第三,規定環保部、工商部、交通部、公安部等部門的具體工作內容,明確環保部的領導地位。第四,明確并公開燃油稅用途。通過“鼓勵生產消費,限制上路使用”來實現機動車保有量的增加及排放的減少,最直接的方式是燃油稅的實行。與此同時,所征稅費應當公開透明,可設定每月的信息公開制度,將所征收稅費明細向公眾公開。不僅如此,應當借鑒國外的使用途徑,將所征收稅款用于公眾醫保、教育、交通建設、新型機動車研發等方面,實現對機動車尾氣污染“從源頭到終端”的循環治理。

二、完善在用車輛檢查與維護制度

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機械工業局以及科學技術部聯合《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首次提出了在用車檢查與維護制度,凡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尾氣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禁止上路。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往往適得其反。很多地方政府借測試之名,一味只管收費,而測試技術卻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有些檢測員既非專業出身,出無專業檢測知識,不僅無法完成任務,腐敗卻隨之而來。因此,除了要加強在用車檢查與維護制度的法律依據,更要使檢測技術與檢測人員專業化,可以開展檢測人員的技術培訓課程,定期檢測機器設備的運行狀況,同時,也應該給予生產廠商一定的期限維護,真正實現控制機動車尾氣污染,而非一味的只管收費。最后,應縮短檢測年限,我國法律規定新車每兩年檢測一次尾氣,第七年開始每年檢測,不利于控制機動車尾氣污染,只有縮短檢測年限,機動車使用者才能切身的體會到符合標準的重要性,才能快速淘汰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還大氣環境清潔。

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尾氣排放標準

環境標準是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科學合理的環境標準是加強環境法制建設的重要手段,標準政策是社會規制政策的一種。雖然我國更新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的速度快,但仍然不及歐盟的排放標準高。我國的油品標準與國外相比也是相差甚遠,因此,應提高我國排放標準,鼓勵新技術、新能源,加快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設。具體建議以下幾點:第一,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不能盲目的引進歐盟的排放標準,但也不能一味的降低標準,應當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創造屬于我國的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第二,加大處罰力度。我國對于機動車尾氣污染治理的處罰力度偏輕,限期治理的處罰不僅會繼續污染大氣環境,還會使違法者信奉“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怪相,而我國對于環境的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則種類繁多,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吊銷許可證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責任由小到大,力度逐步加大。對于不改正違法排放尾氣的,環保部門可按照法律規定的處罰數額,根據不同的車型進行“按日累計處罰”,加大對其的處罰力度。

四、完善獎罰制度

獎罰制度作為一種以政府為主導的經濟手段,是引導消費者購買低油耗、零油耗機動車、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的最有效途徑。借鑒國外的優秀經驗,可以對于購買低油耗、電力機動車型的消費者適當給予消費補貼;對于購買大排量、高油耗的機動車型的消費者,可通過征收高額稅費來給予相應懲罰。此外,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交通擁堵大國,擁堵后低速行駛的機動車排放量比正常速度行駛的機動車排放的污染物要多很多,因此,可由政府環保部門按照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禁止發動機空轉”等相關條例,即機動車在擁堵的道路上不應空轉該機動車的發動機,違者將受到相應的懲罰。

參考文獻:

征收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農村土地糾紛;新農村建設

中圖分類號:S-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3-019-01

一、經濟原因

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增值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糾紛案件增多的直接原因。

1 在工業化、鎮化加快的情況下,占地過多過快,征地補償仍然是城鄉二元化的,這不僅加劇了城鄉收入差距,而且造成了農民心理不平衡,導致農民與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F行征地辦法,基本都是給予失地農民一次性補償。集體土地被征收以后,往往能為征地一方帶來很大的增值收益,而被征地一方所獲得的補償相對較少。集體和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不斷降低,直接原因在于征地補償標準提高幅度遠跟不上上漲幅度。依照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年產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當地政府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所做的補貼,總和最高不超過具體地塊平均畝產的30倍。但因農地產值相對不高,導致補償費用偏低,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費有限,抗風險能力差,難以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而且相鄰地塊的征地補償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宅基地的補償則沒有明確的統一標準,在實踐中,有些地方按著附著物補償,而有些地方則單獨補償。

2 土地既是農民的生活資料,也是生產資料,如果土地不被征收,農民可以自己耕種,還可以得到國家補貼,取得不錯的收入。而土地被征收,征地補償費用僅考慮被征收的土地原用途和原價值,不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增值價值及預期收益,補償標準過低,計算依據不合理。

3 政府征用土地時,土地補償費集體占了大多數補償款,由集體統一支配。而政府對集體如何使用土地補償款缺乏細化,缺乏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致使鄉、村層層克扣現象比較普遍,再加上缺乏嚴格的財務監管監督機制,補償款發放存在漏洞。

二、政策及法律法規,現行有關土地方面的政策及法律制度設計缺失,是土地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

(一)政策調整

農業政策的調整,是導致農民收益的變化的根本原因。改革開放后農村實行了,農民承包土地30年、50年不變的政策已深入人心,但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各級政府提高征收各種稅費標準,加上物價上漲等因素,農民種地無利可圖,打擊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國家適時進行了政策調整:讓農民重新看到了種地的益處;免征各種稅費,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對種地農民實行政府補貼,提高種地農民待遇。加上糧食價格的提高,外出務工農民即使不出家門,土地也會給自己帶來比較滿意的收入。

(二)法律、法規頻繁修訂

法律和政策的契合不協調是糾紛產生的法制性根源。自實施到現在,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政策、條例、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民法》、《土地承包法》等,有關的政策條例不勝枚舉。由于國家整體處于社會轉型、經濟轉軌過程中,使得已有的法律、法規很難適應現實的變化,經常被補充和修訂。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1988年、1998年、2004年被三次修訂,每次都有新增添的內容。法律、政策的靈活性和多變性與土地變動滯后性和緩慢的過程產生矛盾。針對這種情況,即便是專門從事土地問題研究的人員也難以完全理解法律的真正意義。

三、社會保障缺失

“地不要人”是不少地方的征地補償方式。被征地農民一次性拿到補償款,如同國有企業職工買斷工齡一樣,實質上都是失業,但是工人享受社會保障,被征地的農民卻沒有。在城市化進程中,出現大批種田無地、上班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農民,他們失去了生存、就業、養老的根本保障,沒有辦法融入城市,也沒有生活的最低保障,從而引發社會問題。

四、征地理由不充分

政府在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利用“公共利益”一詞的模糊性,隨意將征地原因解釋為“公共利益”。沒有及時向農民宣傳好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將補償標準及辦法及時公開的向被征地農民展示。按照現行法規,土地使用權歸農民,而產權屬于村集體,在征收及補償的程序上不完善,農民缺乏有效的參與。在“雙主體”制度下,強勢“集體”往往會導致失地農民“被代表”。

征收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企業;納稅籌劃;成因;風險防范

前 言

企業為了提高自身最大限度盈利水平,在不違法我國稅法規定的前提下使用多種可行性手段降低稅收成本的過程,稱之為納稅籌劃。企業納稅籌劃是在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調整及優惠政策下客觀生成與存在的。特別是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經營者對納稅籌劃意識的日益提高,目前稅收籌劃早已成為我國企業經營管理的首要工作。以下筆者就企業納稅籌劃的動力成因以風險防范進行粗淺的探究。

1.我國企業納稅籌劃的動力成因及客觀條件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規避或者減輕自身的稅后負擔,而使用多種可行性手段降低稅收成本的過程。也正因此,企業納稅籌劃作為一種普遍的經濟現象,在市場經濟國家發展中已經存在了近百年。而目前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企業納稅籌劃早已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首要工作,這也再次證明企業納稅籌劃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具備它產生的動力成因與客觀條件。

1.1我國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動力成因

稅收是通過國家強制力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求、社會公共服務,而開展了一種無償的、相對固定的征收方式。因此,對企業納稅人而言為了確保個人盈利水平的最大限度,在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降低自身的納稅成本,即產生了企業稅收籌劃的動力成因。而對于這種強烈減輕稅負的愿望,不同的企業納稅人在我國稅法中體現出不同的選擇,如偷稅、漏水、欠稅、節稅、避稅等等直接行為。而在眾多降低稅負的選擇中合理的節稅和避稅是一種最為安全,最為保險的負稅方法,而其他降低稅負的選擇均會受到國家強法律的相關制裁,受到法律強制力的約束。因此,在市場經濟發展中企業不斷的尋求降低稅負或者免除稅負的過程中,其實就是企業納稅籌劃的過程。

1.2我國企業納稅籌劃存在的客觀條件

企業納稅籌劃產生于存在的客觀因素,既是因為我國稅法以及相關法律仍沒有達到完善和健全。一般來說,稅法本身具有一定的原則性、針對性、穩定性。特別是稅收法律制定的內用,一經訂立就如同其他法律制定一樣,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不可修改性。然而,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瞬息萬變,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遇到的種種復雜經濟情況,也無法及時準確和稅法中的條例有針對性的對照。而當稅法規定不夠嚴密是,通過對這些不足之處的運用,就會給納稅人帶來避稅的希望。特別是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經濟多元化發展日益加劇,稅收法律制度無法做出相應及時準確的修改,變為納稅人進行合理的降低稅負提供了良好的客觀環境。目前我國稅收法律制定促進納稅人進行避稅的客觀條件包括以下幾點:我國部分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邊際高稅率的存在;稅法細則與稅法事情存在吻合度差異;稅法的課稅對象存在可轉換性;稅法在征收方法上存在一定的缺失。以上列舉的種種問題都均是由于我國稅收法律法規存在漏洞,在客觀條件上為納稅人創造了稅收籌劃提供了有力空間。而對一個國家而言,其稅收法律的準則不可能十全十美,沒有一點瑕疵。因此,國家對企業的合理稅收籌劃行為應該用于承認它、正式它,打擊非法避稅行為。

2.對企業納稅籌劃后施行的風險控制

企業在納稅籌劃中具有稅收的兩面博弈性,盡管企業在納稅籌劃中可以降低稅收成本,提高企業效益,但是在實際實施過程中風險與效益往往是并存的。因此,有效的做好稅收風險控制早已成為企業納稅籌劃中的關鍵環節。以下筆者更具實際工作經驗總結出幾點企業在納稅籌劃后的風險控制防范措施措施:

2.1企業在納稅籌劃前,應該樹立明確的風險意識

企業的納稅籌劃一般發生在企業納稅經濟行為之前,是一種預測和估計的企業納稅行為。然而由于企業所處經濟環境,經濟業務的復雜多變性,往往會出現各種非主觀可以調控的事件,給企業的納稅籌劃帶來了許多不確定性因素。因此,也可以說企業的納稅籌劃并非百分百準確無誤,其所調節出的稅收效益僅僅知識一個估計值,并非真實的絕對數字。因此在企業納稅籌劃錢,企業應該樹立明確的納稅籌劃風險意識后,在作出納稅籌劃判斷并根據企業的實際狀況不斷調整企業經濟決策。

2.2企業在納稅籌劃前,充分理解與掌握稅收法規

在企業納稅籌劃前,只有全面了解與企業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深入研究稅收法律制度,充分領會我國稅法的立案精神,才能達到良好運用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而正因為企業在經濟業務活動中的不同運用方式,不同經濟行為,致使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故而對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理解與把握,勢必成為我國納稅籌劃的必要環節。

2.3企業在納稅籌劃中,應該充分關注稅法變動情況

一個成功的納稅籌劃應該包括企業對自身所處的外部化境,未來經濟發展趨勢以及國家政策,稅收法律法規可能發生的變動趨勢進行的綜合分析、評定,及時準確的處理好企業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關系,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關系,以此增強企業經營收益。特別是目前我國仍處于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改革模式中,稅后法律法規尚未建設完善,仍不能做到十全十美。因此,針對稅收法律法規時刻變化的現實狀況,我國企業應該時刻關注稅法的實際變動情況,提前預計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可能引起的籌劃風險,做出及時的準確的評價和解決,以此提高我國企業的納稅籌劃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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