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林木補償標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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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林木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林木補償標準范文1

第二條住房拆遷中關于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的安置方式不再執行,一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方式。

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按30平方米實行等面積調換,互不支付差價。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根據申請可增購10平方米,獨生子女戶可再增購10平方米,增購面積購房款按建安成本價支付。

被搬遷人人均原合法住房面積(不含披房、附房)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住房應安置面積;高于應安置面積的,高出部分按搬遷住房重置價補償給被搬遷人。

第三條1人戶應對應調換安置A戶型房,戶型內超產權調換面積部分按建安成本價執行。經申請批準后跨戶型購買安置房的,超A戶型面積部分一律按超面積價格支付購房款。

被搬遷戶家庭應予住房安置人員3人以上(含3人)的,根據應安置面積(含增購面積)可在安置房戶型中等面積調換2套以上(含2套)安置房。

《實施細則》中有關準予跨戶型購買安置房的規定不再執t">

第四條因房屋結構、套型等原因,造成應安置人員家庭實際購買的安置房總面積超過其產權調換面積(含增購面積)的,對應戶型每套安置房超面積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成本價支付購房款;大于5平方米的,按超面積價格支付購房款。

第五條關于被搬遷戶住房安置到高層安置房的優惠辦法,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自安置房交鑰匙之日起3年內,物業費按多層物業費標準收取,電梯和二次供水產生的運行費用免于收??;第4年、第5年,超出多層物業費標準以上部分減半收取,電梯和二次供水產生的運行費按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減免費用由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承擔。

2014年12月31日后簽訂房屋搬遷協議的,不再享受上述優惠。

(二)高層安置房樓層層次費費率系數由各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參照國家有關規范制定。

第六條將《補償標準》中規定的符合住房安置戶的搬家獎勵費標準,由最高5000元/戶調整為最高5000元/人。

有合法住房無應安置人員的搬家獎勵費標準仍按最高5000元/戶執行。

第七條將《補償標準》中規定的住房被拆遷應安置人員過渡費由每月200元/人調整為每月>300元/人。

住房已搬遷完畢但不具備領房條件尚在過渡的應安置人員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增加的費用由原支付渠道承擔。

第八條在《辦法》、《補償標準》和《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對非住宅房(企業類)進行套補補償方式的基礎上,增加對非住宅房(企業類)及附屬物按重置價進行評估的方式,由被搬遷人選擇。被搬遷人選擇評估方式的,評估費用納入征收成本。

被搬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做選擇的,視為按評估方式進行補償。

按評估方式進行補償的,由征收機構告知被搬遷人在規定時間內,從在我市注冊且符合資質的評估機構名單中隨機選定評估機構;逾期未選定的,由征收機構隨機選定。

第九條將《補償標準》中關于房屋裝飾裝修按實計補方式調整為打捆補償和凈值評估補償兩種方式供被搬遷人選擇:

(一)被搬遷人選擇房屋裝飾裝修打捆補償方式的,其裝潢補償金額按合法住宅補償總額的35%予以一次性計補;

(二)被搬遷人選擇據實補償要求凈值評估的,由被搬遷人申請并在規定時間內,從在我市注冊且符合資質的評估機構名單中隨機選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對申請人房屋裝飾裝修情況經申請人和征收機構雙方現場共同確認后予以凈值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評估費用納入征收成本;被搬遷人逾期未選定評估機構的,視為放棄申請,其裝潢補償金額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確定。

第十條調整《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具體政策的補充規定的通知》(集權組〔〕2號)中關于未婚家庭成員分立戶安置年齡標準,將已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的未婚家庭成員調整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未婚家庭成員。

第十一條統一國有和集體所有林地補償費標準:

(一)集體所有的林地征收時按《補償標準》劃定的區片范圍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其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例劃分及分配辦法仍按《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國有林場林地參照集體林地區片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林場周邊有多個區片的,按周邊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補償費的分配由國有林場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調整林木補償費補償方式和標準。有林權證的集體林場和國有林場上的林木補償費標準,由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協議確定,調整為進入主伐期有蓄積量的3300元/畝,無蓄積幼齡林、新造林的2800元/畝。

第十三條用地單位按2600元/平方米計算被搬遷人住房應安置面積建設成本并支付給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

經允許增購安置房面積的,增購面積部分的建設成本與建安成本的價格差額,由用地單位支付給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

安置房配建的商業用房銷售凈收益經審計后上繳市財政統籌安排,專項用于安置房建設資金平衡。

第十四條2012年度安置房建安成本價執行標準為208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格執行標準為4300元/平方米。

2012年以后的安置房建安成本、建設成本以及超面積價格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物價、房屋征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經市政府批準后于每年2月底前。

征收土地林木補償標準范文2

【關鍵詞】土地征遷 失地農民 安置補償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西部地區城市化及工業化的發展速度加快,建設用地需求急劇增加,土地征遷活動逐漸增多,征遷工作復雜性越來越明顯,具體表現為:土地征遷工作任務繁重,項目較多,經濟建設的跨越式發展使得征地面積不斷擴大,拆遷任務量隨之增大。征地項目涉及面較廣,面臨的情況較為復雜,經常涉及項目施工問題、歷史遺留問題及經濟補償標準問題等。西部地區土地征遷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切身利益,政府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對土地征遷工作要求也更嚴格、更高。

結合目前西部地區征地拆遷工作的現狀來看,征地拆遷矛盾仍然較為突出,由此引發的案例不斷增加,數量處于同比上升的狀態。地方政府在制定土地征遷政策以及實施整個征地過程時應本著公正、公開的原則,但很多時候地方政府都忽視了農民的知情權與參與權,農民對征地拆遷工作是否會損害自己的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方面提出質疑。對征地各項工作缺乏宣傳,容易導致農民不了解征地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內容,從而反對征地拆遷,阻礙工作的進行①。在征地工作過程中容易造成公平性的缺失,土地征遷爭議解決機制不完善是西部地區土地征遷工作中的突出現狀。農民對于征地范圍、補償標準等方案的制定缺少協商的機會,只能在地方政府制定后提出意見。土地征遷爭議解決機制將土地征遷糾紛按照行政訴訟問題解決,時間長、費用高的缺點會進一步損害農民利益,降低農民生活水平②。

西部地區征地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存在的問題

西部地區征地補償標準不符實際,相對偏低。林果等多年生經濟作物是許多西部地區農民重要的生活資料,也是重要的經濟收入來源,農民因經濟林木的補償標準偏低而不滿意。西部地區生態環境較為脆弱,樹木的生態價值還體現在維持和改善生態環境上,而對樹木的補償往往只注重其生長成本,忽視其生態環境價值,補償價格與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無法與農民達成協議。西部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導致建筑材料價格上升,加上人工費用的上漲,建筑物的建造成本大大提高,相對于建造成本來說補償標準偏低,難以滿足農民的生活需求,損壞了農民的利益。土地征遷補償標準的制定一般參考土地原用途,往往忽視失地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③。

西部地區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時,缺乏合理的參考依據。在征地過程中,土地與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分別根據土地本身的價值以及地上附著物的價值來確定,然而西部地區在對失地農民的實際補償中,往往將土地補償費依據按照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依據進行測算,忽視了土地本身的價值,如對于相同條件的耕地因播種作物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補償基數,對于實行輪作的耕地難以確定補償基數的計算應以何種作物為依據等。

西部地區所征土地等級與補償范圍的劃分不全面。在西部地區土地征遷工作中,地方政府對耕地高、低、中產田的劃分沒有科學依據,對牧草地的優劣等級也沒有進行科學分等,導致在征地補償時被征土地都統一按照同一等級進行補償。對一般喬木、經濟作物分類沒有進行細化,無法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西部地區很多地方都實行套種耕作模式,與單一的耕地補償標準或樹木補償標準矛盾突顯,對于花卉、新開荒地、設施農業等也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

西部地區對失地農民實行較為單一的安置補償模式。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是西部地區土地征收實行的主要安置方式,加上農民認為股份制安置等方式風險較大,更加傾向于選擇貨幣安置方式。貨幣安置方式雖然實施起來較為簡單,但由于西部地區許多農民知識水平低、勞動能力差以及部分失地農民年齡偏大,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滿足其生活及社會保障需求,促使上訪事件頻發④。

西部地區失地農民安置補償模式調整的原則

公開聽證原則。西部地區地方政府在制定征地安置補償模式時要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以組織聽證會等方式充分保障農民的話語權,讓農民充分了解、參與整個征地過程。

因地制宜原則。西部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各不相同,采取統一的補償標準顯然不符合實際。在制定安置補償標準時,要充分結合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為各項費用留下一定的彈性空間,便于日后的調整。

動態調整原則。西部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逐漸加快,人們生活水平穩步提升,國家征地及安置補償政策也在適時調整,因此西部各地區要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每隔一段時間就應該進行補償標準的合理調整。

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土地是農民主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在土地征收以后,農民失去了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生活環境發生很大改變,容易導致失地農民心理落差較大。因此,西部地區征地安置補償要保證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能保持較穩定的生活水平。

西部地區失地農民安置補償模式改革的對策

加強西部地區政府對土地征遷工作的立法,完善征地安置補償法律法規。西部地區政府應進一步完善土地立法,避免出現土地立法工作滯后于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的狀況,確保土地征收權的使用滿足公共利益的需求。要嚴格界定征地范圍,區分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界限,將經營性用地退出征地范圍,逐步縮小各種征地范圍,最終嚴格限定在必要的公益事業用地范圍內。在征地拆遷政策制定前,要組織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進行深入論證。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必須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及規避措施,做到“有法可依”,使政策的實施者能真正理解政策、接受政策、受益于政策。征地拆遷安置工作領導機構應嚴格按照既定的政策進行拆遷、補償、安置,做到政策實施中問題及時反饋,為不同時期政策的調整提供依據,同時要保證政策的延續性和公平性,維護政策的嚴肅性。地方政府應盡快出臺失地農民安置保障條例、政策、文件等,為失地農民安置保障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據。

加強西部地區征地拆遷工作的動員與宣傳。西部地區政府應在征地拆遷之前組織召開農戶動員大會,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公告,宣傳征地建設項目的重要作用。政府應采用多種形式搞好宣傳,重點宣傳征地拆遷補償與安置的政策、標準、好處、操作程序,這樣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遷對象對拆遷的顧慮和疑惑。西部地區征地工作人員應深入群眾,以失地農民為中心,幫助失地農民解決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難。

調整、完善西部地區征地補償標準,建立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西部地區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一般屬于一次性補償,落后于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的現狀。隨著西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迅速提高,人們的收入、物價水平也不斷提高,因此征地補償標準應與各地經濟增長的實際狀況相適應,確保農民土地被征用后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據國土資源部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西部各地區應建立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定期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對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補償標準開展相應的調整工作,使失地農民的收入真正隨著現代化的進程“水漲船高”⑤。

完善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的培訓與就業優惠政策。西部地區的征地安置補償方式要充分保障農民的生活需求,要讓農民在未來的生活中有能力、有機會就業。鑒于西部地區多數失地農民知識水平相對較低、專業技能缺乏的狀況,政府要加大對失地農民再就業的資金投入,為失地農民安排專門的就業培訓項目,提高失地農民的專業素質,以促進其再就業。

對于西部地區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自謀職業的,要參照鼓勵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政策在稅收、工商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適當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管理費等。失地農民在創業初期遇到資金難題時,政府應予以提供支持與幫助,政府可通過設立轉崗基金等形式鼓勵村民從事個體戶和經營私營企業。建立現代農業產業園區,包括設施種植設施養殖,以安置失地農牧民,鼓勵轄區企業吸收農民工,如設立協警員、保潔員等崗位⑥。

完善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目前在西部地區社保制度建設不完善的情況下,必須盡快把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保險費用從征地費用中支付,使失地農民能夠參加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等,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西部地區城鎮養老、醫療、低保應擴大覆蓋面,首先覆蓋失地農民,特別是對于過去補償過低的失地農民,應當解決其養老保障、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在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情況下,可以按照當地城鎮居民的標準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西部地區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可實行“低水平、有彈性、廣覆蓋”三原則,即實際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繳費年限以當地基本生活需求標準為宜。

社會保障體系是西部地區征地安置補償標準調整的主要參考依據,養老保險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最為重要的核心部分。在西部地區規劃范圍建成區內失地社會保障水平主要依據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并結合當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進行測算;西部地區規劃范圍建成區外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主要依據當地新農保待遇的水平測算。同時根據西部地區失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失地面積測算其所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及最低檔次,以此作為調整安置補償標準的重要依據。

建立多種安置方式相結合的西部地區安置補償模式。從近年來西部地區安置模式的運行效果可以得知,單一的安置模式已經遠不能滿足社會需求,探索建立多元化安置補償模式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入股分紅、社會養老、留地安置、農地置換等安置方式在西部地區中的部分地區已經進行了階段性嘗試,但仍處于低水平狀態,且每種安置方式都存在其優缺點。例如采取貨幣安置+就業安置+養老保險安置+政策獎勵+住房保障的征地安置模式,通過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設置多種就業崗位、減少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繳納金額的比重、制定搬遷獎勵政策、加大房屋置換的政策優惠等,可極大滿足當地經濟建設用地需求和失地農民利益訴求;也可采取貨幣安置+留地安置+養老保險安置+住房保障的征地安置模式,或者采取貨幣安置+糧食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征地安置模式,這些不同的安置模式組合結合各地區實際情況,充分發揮不同安置方式的優點,促進西部地區土地征遷工作以及其他經濟建設工作的開展。

完善西部地區征地糾紛協調機制與安置補償監督機制,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首先,要以西部地區各級辦為負責主體,與所涉及的相關部門構建完善的協調機制。當西部地區失地農民對補償標準或者補償價格不滿意時,能夠通過有效途徑提出異議,并能選擇通過訴訟或仲裁以外的形式及時化解糾紛。土地征遷安置補償監督機制要及時進行糾紛處理,有專門工作人員負責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各項工作的進行,保證失地農民申訴渠道的暢通,制定科學合理的安置補償方案。西部地區征地拆遷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程序進行,在征地調查和征地補償時,深入到村組戶,加強征地拆遷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公開,按照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則,依法編制征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

其次,西部地區地方政府要完善安置補償款的發放制度。西部地區各土地管理部門要明確土地補償的收益主體,從而在農村征地過程中,對失地農民進行直接登記,由銀行將征地補償安置資金直接打到農民專有賬戶中,避免出現補償款被扣留的現象。西部地區地方政府應做好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監管工作,要把補償費的管理與使用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示,發揮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

最后,要制定嚴格的西部地區征地拆遷工作程序,完善監督機制,通過設立專門監督機構,認真履行監督職責,派專人到場參與監督。要充分保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政府在雙方間搭建談判協商的平臺,進行平等的對話,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千方百計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如積極向被拆遷村組和拆遷戶發放相應宣傳資料并進行答疑;充分保證權利主體在征地調查、征地及拆遷補償費的協商、勞動力安置等過程中的參與權和發言權等。同時,要將土地征遷過程以影像資料形式存入檔案,便于糾紛處理時的查用。

綜上所述,征地拆遷工作對于促進西部地區現代化建設的迅速開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且現代化建設對土地需求量處于持續增加的狀況。而在西部地區土地征遷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導致失地農民有不同程度上的意見與看法,由此引發的征地矛盾不斷出現。土地征遷工作要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失地農民安置補償模式,保證征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為西部地區現代化建設助力。

(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本文受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項目“養老機構入住的個體決策研究”與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尋找需求可變點―通過完善社區照料服務降低機構養老需求的研究”共同資助,項目編號分別為:11XJC840006、SC13E066)

【注釋】

①鐘德誠:“淺談我國土地征收制度和程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法制與經濟》,2008年第2期。

②白非,劉振環:“我國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5年第2期。

③林其玲:“我國征地補償制度問題分析”,《農業經濟問題》,2009年第10期。

④史衛民:“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的法律思考”,《商業研究》,2009年第4期。

⑤王立彬:“農民征地補償標準將動態調整逐步提高”,《湖南農業》,2010年第9期。

征收土地林木補償標準范文3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是對《條例》部分條款的補充和具體化。

第二條 節約土地是我國的國策。愛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職責,一切建設必須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劣地、坡地、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平地、水地。嚴格控制占用菜地、園地、林地、苗圃地、農業科研試驗場地。禁止在文物古跡和自然風景等保護區征地建設和開礦。

除在城市規劃范圍內及其他必需的以外,在人均旱地一畝以下或人均水地五分以下的集體生產單位(指人民公社的生產隊,下同),一般不再批準征用土地。

第三條 各項工程使用土地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法規的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洪澇災害和環境污染,因此造成損失的,用地單位必須進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費用,并對受害者給予相應的補償。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費、補償費的標準,由用地單位、受害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當地縣(市、區)土地管理機關主持下協商決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不了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建設占地要與造地相結合。凡有造地條件的,用地單位應結合工程施工幫助造地,可按造地數量相應扣除安置補助費。

第四條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建設單位征用土地須根據《條例》規定,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經過申請選址,協商征地數量和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協議,核定用地面積,劃撥土地等程序。

二、經批準征用的土地,銀行憑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通知書,辦理撥款手續。

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準征地通知書和施工計劃,一次或分次劃撥土地,并督促按時移交土地。

四、城建部門憑征地批準通知書發給施工執照。

第五條 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征用耕地、園地一千畝(含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一萬畝(含一萬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十畝(含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含二十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十畝以下、三畝(含三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五畝(含五畝)以上,由地區行署代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不足三畝,其他土地不足五畝,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征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所屬縣、區的土地,三畝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準,三畝(含三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一項基本建設所需征用土地,必須一次報批,根據施工計劃分批劃撥,不得化整為零,多次報批。對化整為零多次報批者,追究用地單位和批準者的責任。

征用國有林地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征用集體林地須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條 征用土地所需呈報的文件和資料:

一、經計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該項工程的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三、總平面布置圖或建設用地圖;

四、征地協議書;

五、用地單位的征地申請書;

六、報地區行署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土地的工程項目,須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請報告;報省審批土地的工程項目,須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地區行署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請報告;

七、水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書;

八、凡產生廢水、廢氣、廢渣、噪音的工程項目,必須同時提交經環保部門批準的防治設施方案及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耕地補償費標準:

征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規劃區范圍內耕地,按被征地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計算。

征用榆次、臨汾、侯馬、運城、晉城、忻州市和河津、潞城、離石、孝義、朔縣、原平、霍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耕地,按被征地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計算。

征用上述市、縣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和其余各縣耕地的補償標準,不得超過被征地年產值的四倍。

年產值的計算:根據統計年報算出征地前三年該耕地的平均年產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據統計年產量,分區域定出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牌價(包括征購價和超購價)或議價(指沒有國家牌價的農產品),得出年產值。

二、青苗補償標準:凡下種未出苗的,按種子和工本費計算;已出苗未吐穗的,按當季產量的一半計算;已吐穗或接近收獲的,按當季產量計算。

三、征用市、縣和工礦區的商品菜基地,應向地方財政繳納新菜地建設基金,每畝七千元。菜地建設基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新菜地的建設,??顚S谩?/p>

四、征用國營林地和集體林地,被征地范圍內有個人成片林或零星樹木的,其補償標準,會同林業等有關部門商定。

五、征用牧場、漁塘等其他有收益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征地雙方協商補償標準。

在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搶種的作物和搶栽的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第八條 安置補助費標準:

安置補助費的計算,以征用土地的面積除以征地前每個農業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出征地后應當付給安置補助費的農業人口數,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被征土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

每征一畝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人均耕地多少而定。人均耕地二畝,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一至一點五倍;人均耕地一畝,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人均耕地半畝,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人均耕地三分,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六點六倍至九點九倍;人均耕地三分以下,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一律按年產值的十倍計算。

個別特殊情況,按照上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尚不能保證維持群眾原有生產和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十八倍,征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郊區商品菜基地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九條 用地單位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產權確屬個人的附著物及承包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應付給個人,集體種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可以納入當年集體收益分配外,應當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開辟新的生產門路,以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現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準私分,不得移作他用。有關領導機關和其他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條 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房屋補償費。因征地需拆遷集體和個人的房屋,由集體或房屋所有者按村鎮規劃重建。拆遷戶不得乘國家建設征地之機,擴大住房面積或提出無理要求。拆遷補助費由用地單位支付,根據房窯新舊程度,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為:混合結構五十至一百元,磚房三十至六十元,磚石窯洞三十至五十元,土坯房二十至四十元,土窯洞二十至三十元。

二、水井補償費。被征地內的水井,按新舊程度折舊補償,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打新井費用。廢井一律不予補償。

三、墳墓遷葬費。被征土地上的墳墓應限期遷葬,每座付給二十至四十元。無主墳墓由用地單位妥善處理。烈士墓或少數民族墓,應與當地民政部門協商處理。

其他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人民政府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 因征地造成的農業剩余勞動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按下列辦法安置:

一、改良土壤,興修水利,改善耕作條件,發展農業生產。

二、因地制宜地發展集體和個體工副業、商業、服務業。

三、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單位,有條件的可以組織遷隊。

四、按照上述辦法安置不完的剩余勞動力,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勞動計劃范圍內,征得集體所有制單位同意后,可以將符合條件的勞動力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用地單位如有招工指標,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選招符合條件的勞動力當工人,并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所需勞務,應優先使用被征地單位的剩余勞動力。

五、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備遷隊條件的單位,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前的本單位原有在冊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在此期限以后遷入的農戶,一律不得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

第十二條 被批準征用的土地,凡屬交納農業稅的,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稅額。

第十三條 已征用二年還不使用的土地,除經原批準征地的機關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有權收回,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原用地單位不得擅自處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按《條件》和本辦法的規定有償撥給其他符合征地條件的建設單位使用;也可借給集體耕種,但不準在土地上興建任何建筑物和種植多年生作物,國家建設需用時必須立即交還,不得再提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在征地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增加臨時用地的,由建設單位向原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經批準后,用地單位同集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被占土地的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用地單位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滿及時歸還,并負責恢復土地的耕種條件。

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以及地質勘探、測繪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征用土地的,私訂協議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越審批權限審批土地的,占地協議或批準征地書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二、搶占、侵占土地,擅自進行建設的,責令退還土地,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征收、沒收或限期拆除。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三、少征多占或占用臨時用地逾期不歸還的,責令退還土地,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四、買賣、租賃或變相買賣、租賃土地的,違法轉讓土地的,一律無效,并沒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沒收或限期拆除。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五、在征地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堅持無理要求,敲國家竹杠,拒不簽訂征地協議,由土地管理機關裁決。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執行征地協議,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六、挪用或占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七、弄虛作假,侵占招工、轉戶指標的,招工、轉戶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八、在征地過程中,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分別給以治安管理處罰或經濟制裁、行政處分。

九、國家工作人員和農村干部在審批土地過程中,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的,根據情節,給予經濟制裁、行政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上列各項,行政處分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意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濟制裁和罰款由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并限期執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后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機關提請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六條 對個人罰款的數額,最低為人民幣三十元,最高不超過本人六個月的收入。罰款由個人負責交納。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支付的經濟賠償,應從該單位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經費包干結余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或攤入基本建設費用。

第十七條 因地界不清、地權不明發生的土地糾紛,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解決。土地糾紛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搶占土地。土地糾紛一經裁決,有關各方必須執行。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裁決后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執行。

第十八條 省、地、市、縣(市、區)設置土地管理機構,作為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職能機關。其職責是:宣傳貫徹國家土地政策、法令;進行土地登記,填發土地證;負責土地統計,編制土地統計年報;審核辦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負責土地的劃撥;檢查土地管理情況,制止和糾正浪費土地及其他違法行為;調處土地糾紛;辦理懲罰事宜。

鄉、鎮設專職或兼職土地管理員。村民委員會要有人負責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國家建設單位過去占而未征的土地,必須在1984年年底以前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補辦征地手續。逾期不補辦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征收土地林木補償標準范文4

【關鍵詞】環京津貧困區;生態環境建設;退耕還林;生態補償機制

由于自然、經濟、社會、歷史等多方面原因,在河北省北部與京津接壤地區,形成了一個包括32個貧困縣、270多萬貧困人口的環京津貧困帶,[1]而正是這一區域在國家的退耕還林政策背景下,對生態環境的改善功不可沒。由于該區域特殊的區位條件,在貧困與生態問題雙重壓力下,其未來發展不僅影響河北省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且對京津地區的發展、生態安全及國際形象等也會帶來影響,因此關注該區域的生態環境建設與補償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一、環京津貧困區的生態環境建設狀況

1、退耕還林政策實施情況

本研究區為河北省北部與京津接壤、貧困人口集中的貧困地帶,涉及張家口、承德、保定、滄州四個地市,包括京津以北連片的20個縣(未包含張家口市涿鹿縣趙家蓬區),京津以南不連片的11個縣,共31個縣。其中有26個縣為國家級貧困縣,5個縣為省級貧困縣(表1)。該區域為京津的生態服務和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尤其是自2000年國家推行的退耕還林工程政策以來,研究區域涉及的4市31縣中,張承地區的沽源、懷安、尚義、康保、豐寧、張北和圍場7縣于2000年率先開展退耕還林試點工作,共退耕7300多hm2。2002年河北省退耕工作全面展開,到退耕結束(2006年),研究區域累計退耕面積達40.5萬hm2。其中張家口10縣累計退耕面積約23.32萬hm2,占研究區退耕總量的57.6%;承德7縣累計退耕面積約13.61萬hm2,占研究區退耕總量的33.6%;保定7縣累計退耕面積約2.44萬hm2,占研究區退耕總量的6.0%;滄州7縣累計退耕面積約1.1萬hm2,占研究區退耕總量的2.7%(圖1)。

參照謝高地等人[2,3]的全球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價模型對其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計算,該區域退耕前后(2001-2007年)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增加53.93億元[4]。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增加主要的貢獻因素是林地面積的增加所引起,這與退耕還林工程的實施關系密切。

2、退耕類型分析

對于我國而言,退耕的根本目的是恢復生態環境、解決生態惡化問題。正因為如此,我國的退耕還林還草又被稱為生態退耕。在《退耕還林條例》中明確規定,退耕土地還林營造的生態林面積以縣為單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還林面積的80%。從生態效益來講,生態林的生態效益遠大于經濟林。從調查收集的數據顯示,研究區的退耕還林工程中生態林比重也均超過80%(表2)。

3、退耕還林實施的生態效果分析

研究區環繞京津,其生態建設擔負著為京津阻沙源、保水源,維護生態安全的建設重任,生態地位十分重要。退耕工程實施以來,已取得了明顯成效,極大改善了河北省和京津地區的生態環境,提高了群眾的生態意識。

根據最新監測結果,退耕還林工程實施以來,河北省荒漠化土地面積與1999年相比減少40.3×104hm2,沙化土地面積減少9.6×104hm2,實現了沙化土地由擴展到縮減的轉變,是全國沙化土地減少最明顯的省份之一。[5]通過退耕還林工程建設,全省森林覆蓋率平均增加了3.77%。工程區風沙、冰雹等自然災害明顯減少,相對濕度也提高了3%左右。退耕工程區野雞、野兔、狍子等野生動物明顯增加,空氣質量得到明顯改善,退耕還林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作用開始全面顯現。

另據河北省氣候中心利用京津上游的張家口、承德兩市23個氣象站的2000-2008年逐日氣象觀測資料統計分析,2006-2008年三年平均狀況,較基點2000年兩市氣候環境條件有較為明顯的改善。沙塵天氣(沙塵暴、揚沙、浮塵)、大風天氣、大于35℃的高溫日數均呈現減少趨勢,年降水量增加8.3%。利用衛星遙感影像分析,與2000年7月同期相比,2006-2008年近3年平均值衛星遙感歸一化植被指數平均增加18.3%,這從一定程度上說明近幾年來張家口、承德兩地區的植被覆蓋狀況明顯好轉。[6]張家口及承德兩個地區是京津重點水源涵養保護地區。經過多年的退耕及風沙源治理工程建設,河北省水文監測結果顯示,2003年官廳水庫入庫泥沙量為55.64萬t,比上世紀90年代的200多萬t減少了3/4。[7]對此,作為官廳水庫水源涵養保護區的張家口市的退耕工作功不可沒。

對于陡坡耕地,水土流失可造成土壤沖刷、養分流失,是坡耕地耕種的重要障礙因素。坡耕地的退耕可以有效的抑制水土流失,起到保水、保土、保肥的作用。以研究區內的保定唐縣為例,自2002年開展退耕還林工程以來,全縣的森林覆蓋率提高了11.9%,通過對大量坡耕地和沙化耕地退耕還林,使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程度逐漸減輕。據水文部門測算,唐河通天河泥沙量減少了23.5%,控制水土流失面積0.82×104hm2,特別是沿山林果帶的形成,凈化了空氣,減少了污染,改善了縣城和平原地區居民的生存生活環境。①

二、存在問題分析

可以看到退耕還林(草)政策的推行極大的改善了區域的整體生態環境,為進一步了解退耕執行情況和農民對退耕的認識,以及退耕與農民收入的關系等進行了實地走訪和問卷調查,本次調查覆蓋環京津區域4個地級市的16個貧困縣,回收調查表1296份,調查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調查發現該政策在顯現其生態有效性的同時,也反映出部分明顯的不足。歸納起來有如下問題。

1、補助發放不及時,林木管護不到位

由于研究區域內的地理跨度比較大,同時這些區域大都處于干旱、半干旱地區,當地居民的收入水平較低,基本上是靠天吃飯,缺乏必要的水利設施,因此在退耕還林過程中出現了種樹難、養樹難等問題。如張家口、承德的壩上區域就出現了退耕還林后的林木成活率低或生長滯緩的現象。這一現象雖有一定的自然原因―近年來壩上地區干旱少雨,但和當地政府監管失利,退耕農民缺乏林木管護經驗以及退耕后所產生的懶惰情緒不無關系,也與部分地區退耕補助款發放不及時、標準過低有一定的關系。此外,隨著近年來樹苗價格的不斷上漲,國家的種苗費用只能保證第一次栽種時的開支,補植時的費用很難保證。

2、農民長遠生計問題堪憂,可能引發復耕

當時政策規定退耕期間每退耕一畝地補償原糧100kg,補助50元種苗款,補助現金20元,減免定購糧和農業稅,解決了農民退耕時的生計問題。盡管2007年和2012年國務院兩次出臺《關于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調整和追加了補助。但長期的依賴國家補助并非長久之計,對于農民退耕后的生計問題如何解決,農民十分擔憂。調查顯示,問及“如果國家停止了糧食補貼和退耕的相關補助,已退耕地是否會重新耕種”時, 51%的人回答會重新耕種,38%回答不會,11%選擇了尚未考慮。退耕區多為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農業基礎薄弱,二、三產業發展滯后,財政自身造血功能嚴重不足,這就決定了多數退耕戶依托非農產業增收是一個較長的過程,耕地仍然是退耕區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而隨著國家一系列惠農政策相繼出臺,退耕戶復耕愿望高漲。在生計問題調查中,僅有31%的人選擇“退耕后會出外打工”,58%的人選擇了“繼續務農耕作剩余耕地”,11%選擇“不清楚”。如果在不久的將來,參與退耕的農戶仍無法很快實現收入結構的轉換和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從農民生計角度來講,農戶復耕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退耕成果的可持續性令人擔憂。

3、生態建設與農民增收之間矛盾突出

國家要求退耕還林規劃與實施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同時要求經濟林比例不能超過20%。超過比例的只補助種苗費,不補助糧食。但是,由于張家口、承德、保定退耕還林區域多為貧困山區,而生態林見效慢,經濟效益低,影響農民既得收益,為保持收入增長,農民大多想種經濟林,地方政府為盡快成為脫貧先進單位,也希望農民多種經濟林、增加收入。于是,國家要“被子”(森林植被)、農民要“票子”的矛盾突出,[8]存在著一定的盲目發展經濟林現象。問卷中“退耕后對家庭收入影響”中,8%的人選擇了“顯著提高”,34%的人選擇了“有一定提高”,31%的人選擇了“變化不大”,22%的人選擇了“下降了”5%的人選擇了“明顯下降”。由于研究區域尤其張家口、承德地區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嚴重,但同時又地處北京上風向和重要水源地,肩負生態涵養和京津環境安全重任,所以發展該地區生態林草的建設尤為重要,而這些地區因為貧困,農民需要增加收入,因此生態建設與農民增收之間矛盾較為突出。從調查情況看,退耕后后續產業發展滯后,而且國家提供的補助數額和補助時間均有限,因此地方政府應對退耕后的農民加強后續產業方面的指導,培育相關產業,增加農民收入,使之早日擺脫貧困的面貌。

4、退耕標準需要規范

受調查區域中,土地狀況較差,旱災為主要自然災害,部分地區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和土地沙漠化嚴重,土壤貧瘠,且多數缺乏灌溉條件,產量較低。惡劣的生產條件是農民貧困的主要原因之一。對這部分耕地進行退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當地的生態環境,且在國家退耕補助政策下,不致使農民生活水平下降(在這些地區,補助水平往往高于種田收入)。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退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有灌溉條件的平地、川地的退耕。僅從調查樣本上來看,水澆地的比例高達18.7%。這就需要地方政府的退耕決策部門反思退耕地的劃定標準和退耕規劃的制定依據,將真正需要退耕的耕地退下來。[9]

三、基于問卷調查的環京津貧困區生態補償機制構建

針對本次調查問卷中生態退耕政策在實施和執行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出現在政府監管、補償標準、補償資金運行等方面,要讓退耕還林的生態成果實現可持續性發展,必須構建科學合理的生態補償機制。

1、積極引入生態補償的市場化模式

退耕還林工程是一項生態工程,體現的更多的是生態效益,而創造生態效益的投資成本常常難以通過市場交換獲得相應的收益和回報,因此對退耕土地實施經濟補償是一種對植被生態建設賦予價格的行為,通過經濟補償實現生態效益的市場交換。但市場交換的前提是損益雙方主體明確,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的是受益主體除還林還草區域本身外,還包括國家、周邊區域。環京津貧困區為改善京津兩地的生態環境,承擔著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成本與機會成本,因此,退耕區是生態補償的受損方(受償方),受益方(補償方)除國家主體外,周邊受益區域也應給予一定數量的經濟補償。為此,國家和地方政府可根據林草的恢復數量和自然環境的生態質量指標每年給予一定的貨幣,[10]從而擺脫補償期限的約束。此外,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也可作為生態補償的探索路徑,通過發行環保債券和水土保持責任保險等推動生態經濟補償。

2、采用合理的補償量化方法

補償量化方法的合適與否直接關系到補償標準的合理性。目前的補償標準實行“一刀切”。然而各區域的自然條件、經濟條件等各方面均存在差異,因此對補償標準的確定應實行差別補償,方式多樣的原則,進行相對合理的量化。補償標準量化的確定目前采用的方法有: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法、機會成本法、影子價格法、費用分析法、支付意愿調查評估法等,針對不同的區域應選擇不同的的測算方法。對于退耕還林補償應綜合考慮以下3個方面:一是從土地生產率角度,土地生產率高的地區補償應當相對高;二是從植物種類角度,生態林的補償應當高于經濟林;三是從地區角度,生長期較長的地區補償應當相對較高。

3、探索多樣化的補償路徑

補償路徑的多樣化有利于維護和鞏固生態退耕成果。目前退耕還林政策的推動實施主要以政府補貼為主,即“輸血”型補償,但要建立一套長期穩定的生態補償機制,僅靠“輸血”型補償是不夠的,而應是“輸血”補償與“造血”扶持結合并舉,使補償更好地轉化為自我發展能力?!霸煅汀鄙鷳B補償機制是對現有生態補償機制的完善和改進。建立“造血型”生態補償機制可為存在生態屏障的貧困地區提供發展機會,激活其發展潛力,從而調動其參與生態建設的積極性,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和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具體而言,可以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和保障措施,對源頭保護區和生態脆弱區實行經濟扶持和政策優惠,調整區域經濟產業結構,并以發展所得的利稅返回,支持這些地區生態保護和建設工作,[11]既能實現退耕農戶的生計轉型,又有利于推進退耕成果的可持續性。

4、構建和完善生態補償法律體系

盡管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部分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與制度,但是現有的法律和制度遠不完善,有關生態補償的法律體系缺乏內在的協調性和合理性。例如,我國目前基本確立了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許可證、征收排污費、經濟激勵、限期治理等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法律和制度,但是關于生態保護責任與權利合理劃分、生態利益損失與賠償(補償)等方面的有關法律和制度尚待進一步確立。[12]為此,有必要實現補償政策法制化,建立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規保障制度,使受損權益得到恢復和彌補,為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注釋】

①據唐縣退耕還林工程建設工作總結.2009.5.

【參考文獻】

[1]王玫,李文廷.環京津貧困帶生態環境現狀及發展對策[J]. 河北學刊,2008.28(6) 143-146.

[2]謝高地,魯春霞,成升魁.全球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研究進展[J].資源科學,2001.23(6) 5-9.

[3]謝高地,魯春霞,冷允法等.青藏高原生態資產的價值評估[J].自然資源學報,2003.18(2) 189-196.

[4]張貴軍,張篷濤.退耕對環京津貧困地區收入水平及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影響分析[J]. 干旱區資源與環境,2011.25(9) 55-59.

[5]馮長紅. 防沙治沙:需要我們共同面對[J]. 領導之友,2007(6)23-24.

[6]河北完成張承地區風沙源治理工程生態效益評估[N].中國氣象報社,2009-7-20.

[7]紀念退耕還林工程實施10周年 地減糧增不是夢――寫在退耕還林工程建設10周年之際[N].中國綠色時報,2009-10-21.

[8]楊冬生.關于退耕還林還草的幾個問題――在四川省林學會召開的退耕還林還草學術研討會上的講話[J]. 四川林業科技,2001.22(1)1-5.

[9]丁四保.主體功能區的生態補償研究[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9.1.

[10]王偉,呂濤.貴州省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研究[J].中國水土保持,2008(3)15-17.

征收土地林木補償標準范文5

二、家庭承包取得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抵押性

中國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采取嚴格限制的態度,根據《擔保法》,僅允許“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對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則不允許抵押[②],同時中國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并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③],這樣就把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排除在可抵押的財產范圍之外。筆者認為,應允許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而不應禁止。

1、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允許抵押的理論基礎

反對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主要理由就是中國目前尚未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而土地實際上給農民提供了一種特殊的社會保障,如果允許農民用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則有債權到期后,抵押人無力履行債務,實現抵押權時,而有使農民“失去”土地之虞,亦即使農民失去基本的生存條件。其實,允許農民將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這與保護耕地、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條件并不矛盾,在實理抵押權時,并不必然導致耕地流失和農民喪失基本生存條件的結果。因為中國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④],實現抵押權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人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和屬性。同時也可以對抵押人及其所在集體農民的利益予以適當的保護,如立法時可以規定在抵押人喪失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后,享有耕地的優先承租權[⑤],并對實現抵押權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必要的限制,防止無能力及無心從事農地經營的人浪費土地資源和利用炒賣手段漁利,這樣可以達到保護耕地和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條件的目的。

同時我們應該看到,中國加入WTO后,正在快速地向真正的市場經濟過渡,加速了與世界普遍的經濟規則接軌,而目前實行的家庭承包制度,將土地按人口均分,好壞遠近搭配,造成承包經營的土地過于零散,阻礙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易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難以形成規模進行經營,農產品成本居高不下,缺乏市場競爭能力。另一方面,《土地承包法》的頒布后,穩定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關系,刺激了農民對土地投資的熱情,但在農村,承包經營的土地在農民所擁有的財產里,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如果不允許其抵押,其財產的價值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又無法找到其他合適的財產向金融機構抵押獲得融資,難以籌措足夠的資金投入承包經營的土地用于發展農業生產,使農業生產長期在低水平和簡單的生產結構中徘徊,資源沒能得到很好的利用。如果允許農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融資,則使農村土地的流轉加速,有助于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促進農村土地和勞動力兩大生產要素得到更為合理的配置,擴大農業經濟的規模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提高農業的生產力水平,也有利于農業在世界的農貿市場上發揮比較優勢。

另外,隨著中國城鎮化建設進程的加速,在今后的幾十年時間里,農村人口將因此離開土地、離開農村。在沿海商業發達的地區,農民另有謀生的途徑的,往往沒有足夠的精力從事農業生產,但還要承擔土地的稅費,并要保證土地不能荒廢,雇請他人維持土地的生產能力,實際上土地已成為一種負擔,如果允許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可以促使部分農民擺脫土地的束縛,增加了轉營其他行業的機會,使這部分人口徹底的離鄉棄土,間接上也使農民的土地保障轉為現金的保障。

可見允許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這是中國現代化進程現實的需要。

2、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允許抵押的法律依據

依《土地管理法》第2條3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這就在法律上確認了含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通轉讓。這里所指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也自然包含通過家庭承包經營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⑥],該法雖沒有明確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可以依法轉讓”則蘊含有對承包經營土地的處分權,而抵押同轉讓、出租一樣均屬于處分的范疇。賦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對土地的處分權,則是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必然結果[⑦].

首部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但該法明確規定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⑧],至于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法第32條規定:“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流轉方式里并沒有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那么是否意味著禁止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呢?其實不然。首先從民法理論層面考慮,既然法律沒有禁止,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損害公共利益,應是允許的;其次從實踐操作上看,法律既然允許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而實現抵押權的方式也就是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并就處分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允許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并不違背立法的本意,也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允許流轉方式的范圍。當然,因轉讓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方同意,而抵押則蘊含轉讓的風險,也應經發包方同意方可進行。

如前所述,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零散,銀行允許這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勢必造成農民承擔的抵押成本的提高及銀行本身金融風險的增大,而且通過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多為耕地,其種植的作物,都有一定的周期性,而抵押權實現時往往耗時過長,這樣容易造成耕地拋荒的后果,立法時應對實現抵押權耗時的技術問題做出規定。同時,銀行可以通過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風險評價機制,對允許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一定的限制,如規定接受抵押的連片土地的最小面積,最低剩余年限等措施防范金融風險,而不應在立法上予以禁止。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與抵押的沖突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是指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時,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失去對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在此情形下,若土地的經營權已設定抵押,就會產生承包經營權的消滅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沖突。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的原因各異,其對抵押權的影響亦有所不同。

1、國家因公益目的征收承包經營的土地

在因公共利益的目的,建設需要占用農地的,經國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情況下,原集體土地使用權歸于消滅,因此,設定于該權利之上的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抵押權作為物權的追及力在此不能發揮效力,因國家不能成為抵押人,這與一般抵押中抵押物轉讓時抵押權的物上追及力是不同的。同時,這種情況下,抵押人并無過錯,故作為抵押人的土地承包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顯然,這對抵押權人而言是顯失公平的?!稉7ā凡]有規定這種情況下抵押權人權利救濟的方式,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優先受償[⑨].此即為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法律構成上,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并非直接存在于金錢等賠償物上,而是存于抵押人所具有的請求權上[⑩].故抵押權人有權在擔保債權的范圍內,就土地征收的補償金優先受償,這種物上代位具有法定債權的性質,因抵押權之登記而具有公信力,征地機關非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屬于抵押人所有的補償金交付與抵押人,或應為抵押人提存,并通知抵押權人。如果被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可以直接向征地機關請求給付,未屆清償期,可以向法院請求將補償金予以保全。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因建設需要征收農地的情形下,按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其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由于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安置補助費作為安置人員的專項費用支出[11],是提供給失地之后農民的生活保障,對這兩部分補償金,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只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歸土地的原承包經營者所有,也就是說抵押權人僅能就歸抵押人所有的青苗、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優先受償,行使物上代位權。在國家提高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情況下,歸屬于土地承包經營者所有的補償金,抵押權人亦有權在擔保債權的范圍內,獲得優先受償。

2、發包方收回承包經營的土地

依中國現行的法律,發包方有權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依法收回承包經營的土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12]和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13].此時,若承包經營的土地上已設定了抵押權,因抵押權依附于承包經營權,作為主權利的權利消滅時,設置于其上的抵押權是否隨之消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權登記效力能否對抗承包經營權的收回?筆者認為,現行的法律規定,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獨立性,使抵押擔保的功能降低,交易安全難以保障。若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被收回而導致抵押權的消滅,抵押權人得不到任何的救濟,明顯有違誠信之原則,不利于抵押權的保護,故不應認為抵押權消滅。首先在土地的承包經營期內收回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民事行為,是土地的所有人或法定的使用權人解除承包合同的合同行為,而抵押權是物權行為,根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理,抵押權應當優先受償,故其收回行為不能對抗抵押權人。其次,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設立抵押并登記后,該抵押即具有公信力,其公信力旨在維護商業信譽及維護抵押權人的交易安全,可對抗任何的第三人,一旦發生違反公信力的行為時,該行為的效力不能對抗具有公信力的抵押行為的效力?;谏鲜龅男Я?,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主張經登記的效力,排斥未登記權利的主張和其他債權,并優于其他的權利受償。

在出現上述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懲罰性收回或者承包方因身份的轉變,不再具備承包資格而收回的情形下,此時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已被收回,而附于其上的抵押權如何實現呢?筆者認為,有以下途徑可供選擇:一是土地所有權人或者法定的使用權人(即原發包方)可對該土地再次進行發包,其所得的承包費應優先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如果發包的年限長于原剩余的年限,抵押權人可按剩余年限的比例受償。這樣處理并不損害發包方的利益,因其已從前一次的發包中獲得相應的承包費;二是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對土地剩余年限內的承包經營權進行拍賣或變賣,從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金中優先受償;三是抵押權人可以放棄行使抵押權而直接要求原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與其附著物抵押關系

由于中國未建立地上權制度,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押與地上附著物抵押關系只能借鑒參考房地產抵押制度?!稉7ā返?6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經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那么以承包經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是否意味著應當將地上附著物(如林木)同時抵押?另地上附著物抵押時,其土地的使用權是否必須同時抵押[14]?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和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為充分發揮其不動產抵押的擔保效益和融資功能,在與抵押權人協商合意將附著物所有權、土地的使用權分別設立抵押,對此情形,法律上是否有不可逾越的障礙?

筆者認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抵押的形式要件,以承包經營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與地上附著物所有權分別抵押,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均應為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在房地產法律關系中,為了維持既存的房屋價值的完整與經濟價值,房屋與其所占用的土地在物理上不能分離,但在土地的承包經營場合,附著物并非一定要依附于土地才具有經濟價值,承包經營土地的目的是為了在土地上添置林木等附著物,而獲得這些林木等附著物的所有權,而林木等附著物的價值恰恰在于其脫離土地之后成為商品之后才具有的。退而言之,即使土地的使用權與未脫離土地的附著物的所有權的歸屬主體應保持一致,只是意味著土地的使用權與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一并轉讓,在邏輯上并不能說明土地的使用權抵押或附著物的所有權抵押時,也要適用同樣的原則,只是在實現抵押權時,為了更好的發揮總體之價值,將土地的使用權與附著物的所有權一并向同一主體轉讓,抵押權人無權就另一部分抵押變現的價值優先受償。

其次,中國現行法律并林木等附著物視為土地的附合物或從物,視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如《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就將林地使用權與林木的所有權規定為兩種獨立的林權),而是將兩者作為獨立的不動產,他們構成相互獨立的物權客體。所以用土地的使用權抵押時并不必然導致林木等附著物同時抵押,反之亦然。

再次,承包經營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含有對土地的開發利用的權利,具有資源使用權的特征,承包經營的目的,并不完全是通過在土地上種植林木而獲得林木的所有權,有時是通過對土地的資源開發利用而收益,這種情況下,土地的使用權通常并不含有其上已附著的林木等附著物的所有權。另外,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并不當然取得經營的土地的附著物的所有權,土地的承包經營者的權利義務是按承包合同設立的,如果合同對承包經營土地上生長的附著物歸屬作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附著物的所有權的歸屬應從合同的約定。可見在此兩種情形下,土地的使用權與附著物的所有權均歸屬于不同的主體。

第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年限一般長于附著林木的生長年限,在承包經營期內,一般能輪作二至三次,附著的林木砍伐后,其土地的使用權仍存在,仍可進行下一輪的種植,可見土地的使用權的存在年限與附著物所有權在土地上的存在年限并不一致。

綜上所述,中國現行的法律實行土地的所有權與其上所種植的林木附著物所有權相分離、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一定條件下,土地的使用權與其上附著物所有權也可分離的制度,這與房地產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一體化原則是有區別的。法律應允許承包經營的土地使用權與其上附著物所有權分別設抵,由此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設立抵押后,亦允許地上新增附著物進行抵押。

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價值就是于承包經營土地上耕作或種植的收益,若在已設抵押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上新增林木等附著物設定抵押的情況下,可能會降低了承包經營土地的價值,則會給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在此情形下,為避免給抵押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在能證明原抵押的土地因新增附著物抵押而使土地的價值降低的情況下,原抵押權的效力可及于新增附著物變價的一部分,其與降低額相等。

五、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期限制度

中國的《擔保法》多次提到抵押期間,但并未對“抵押期間”作出規定,這并非是立法的疏漏,而是有意為之的,該法第52條規定“抵押權與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可見,中國的物權擔保是無抵押期限的。

筆者認為,應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的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在于在承包的土地上耕作、種植并獲得收益,隨著承包經營剩余年限的減少,其財產的價值可能亦會隨之減少,另一方面,土地作為一種資源,其上林木、青苗都具有一定的生長期或收益期,如果抵押權人不及時行使抵押權,使抵押物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無法對林木或青苗進行及時的更新,則會對抵押人的財產權益造成損害。其次,《擔保法》雖沒有明確規定抵押期限,但也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同時該法第39條規定,抵押合同允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這種表述實際上是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抵押期限的,根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只要當事人認為這種約定符合其利益,那么只要沒有損害社會、他人的權益,應予認可。再次,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其本身就有期限性,其權利僅能在一定的期限內存續,而抵押權作為設立于其上的擔保物權,同樣具有一定的期限性,當事人自行約定抵押期限,只是對抵押期限作出限制,這種約定,符合抵押權的本質屬性。第四,設立抵押權的期限制度,抵押人可以很清楚地預見到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上抵押權的存續期限,使抵押人可以有預期地對抵押的土地合理地安排使用,同時也可以促使抵押權人及進行使抵押權,迅速了結債權、債務關系,有利于抵押的土地的效能的發揮。

由于現行法律并沒有建立抵押權的除斥期間制度,抵押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怠于行使權利的,其性質該如何認定?根據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債權人有設定抵押權的自由,亦有拋棄的自由,設定抵押期限,完全可視為一種附期限拋棄抵押權的行為,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怠于行使抵押權,將產生抵押權消滅的法律后果。但是法律應規定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的最短期限和最長期限,即不得短于債務的清償期,亦不得超過承包經營權的最長年限,否則約定無效,應按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計算。

筆者認為,當事人設定抵押期限除應在合同中予以約定外,還應明確記載于抵押權的登記文件上。抵押期限的約定必須經過登記對外公示,才能對外產生效力,如果沒有登記,則不能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因為抵押權的期限限制與設立抵押權本身一樣,都屬物權變動的范疇,應以法定的方式對外公示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15].

六、結 論

中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對土地的經營權享有流轉的權利,而抵押則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現階段,承包經營的土地在農民的財產里,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應允許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以充分發揮土地的效能,調整農業的產業結構,但應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抵押設置必要的限制。

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國家征收和發包方依法收的情形下導致消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設立抵押時,前者的抵押權隨之消滅,根據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其效力將及于國家征收的補償金上,但并非直接存在于金錢上,而是存于抵押人所具有的請求權上,當然非專屬于抵押人所有的補償金,抵押權人無權受償;發生后者情形下,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理,抵押權慶當優先受償,收回行為不能對抗抵押權人。

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特殊的物權,在一定條件下,其與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是可相分離的,兩者為獨立不動產物權,分別設立的抵押均應為有效,實現抵押權時,為發揮總體之價值,可將兩權向同一主體轉讓。

土地承包經營權為附期限的物權,其設立的抵押權同樣具有存在的期限。由于法律未建立抵押期限制度,如果抵押權人怠于行使抵押權,則使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造成資源的浪費,應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抵押期限,抵押期限屆滿,將視為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產生抵押權消滅的法律后果。

總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的不完善,已影響了農村土地總體效能的發揮,亟待日后的立法對上述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以利于實踐操作。

參考文獻

[①]見2003年8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第16條

[②]見1995年6月3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第5項、37條第2項

[③]見2003年8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

[④]見2004年8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條

[⑤]劉凱湘、張勁松:《抵押擔保若干問題研究》,載《中國民商法律網》,2004年8月27日瀏覽

[⑥]見2003年8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條,該條明確賦予承包經營土地農民的土地使用權

[⑦]劉凱湘、張勁松:《抵押擔保若干問題研究》,載《中國民商法律網》,2004年8月27日瀏覽

[⑧]見2003年8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

[⑨]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0條

[⑩]劉得寬:《民法諸問題與新展望》,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P404

[11]見1998年12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

[12]見2004年8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7條

[13]見2003年8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4款

征收土地林木補償標準范文6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我市電網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電力安全、穩定輸送和供應,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用電需要,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電網建設和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電網是特殊的公益性基礎設施,承擔著電力輸送、保障電力供應的重要任務,直接關系到電力供應的安全穩定和電力工業的發展,對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保障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隨著全市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電力需求日益增長,電網建設過程中征地拆遷難、變電站站址和線路路徑落實難、電網項目前期工作滯后等問題日益顯現。同時,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高桿植物、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構建筑物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電力設施屢遭盜竊和破壞也嚴重影響了供電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因此,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供電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促進梅州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電網建設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把加快電網建設和發展作為當前和今后相當長一個時期內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進一步增強加快電網建設和發展的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自覺增強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及時協調解決我市電網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努力營造電網建設的良好環境,加快推進我市電網建設和發展。

二、協調解決電網建設中的突出問題,對電網建設項目實行“綠色通道”的工作制度

對電網建設項目一律納入市、縣(市、區)、鎮(辦事處)各級政府工作的綠色通道,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為電網建設項目辦理行政審批手續時應特事特辦,從建設責任、規劃設計、工程用地、項目審批、工程招標、征地補償等多方面提供便捷、高效、優質的服務,全力支持電網建設。凡屬電網建設涉及的用地問題,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盡快辦理,凡屬電網基礎設施建設的核準工作一律開綠燈,凡屬電力供應和電網建設中遇到的問題第一時間協調解決。市及各縣(市、區)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的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按照屬地原則,負責解決電網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市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市經貿局牽頭,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和電網建設單位相關負責人組成,負責日常協調工作。各級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要通過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協調電網項目建設中工作小組不能解決的問題,并就聯席會議達成的決議進行督辦。市政府將對各縣(市、區)政府實行項目建設責任制和專人跟蹤負責制。凡屬在本轄區范圍內的輸變電工程和征地拆遷、補償以及涉及線路路徑等各項工作,由各縣(市、區)政府負總責。電網建設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列入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對不能按時交付施工而耽誤電網建設、影響按時竣工供電的,將視具體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三、積極做好電網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

(一)合理確定梅州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梅州電網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應符合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征收集體農用地(耕地、園地、林地、養殖水面)補償的區域和標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應符合《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和《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分類表》規定。各縣(市)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科學合理的征地補償標準,但不得低于《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規定的補償標準。征收集體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電網建設項目征地涉及建筑物、構筑物拆遷的,市政府對補償標準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市政府未規定的,按其在同區域內的重置價予以補償;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不予補償。屬于拆遷城鎮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規定執行。電網建設施工涉及林木砍伐、林地補償的,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通過合理確定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妥善解決好電網建設征地拆遷中的矛盾,依法保障群眾和供電部門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廣大群眾支持電網項目建設的積極性,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大力加強電網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的組織協調工作。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抓緊抓好電網建設項目(含過境線路)的征地拆遷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要落實責任,加大對35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征地拆遷工作的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力度,并對本行政區域內電網建設的外部環境負責。電網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等各項手續,并積極落實各項相關工作。對在電網規劃、建設過程中,在變電站和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及線行用地范圍內“搶建”、“搶種”,以及無理阻撓干擾電網建設施工的現象,當地政府要及時采取措施,依法嚴肅處理。經批準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電網建設單位,要按有關規定足額支付相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及其他相關的稅費,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不得搭車收取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費用。

(三)加強對電網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的管理。電網建設單位支付的各項補償費用必須??顚S?。屬于單位的款項由被征地、被用地單位按規定使用,屬于個人的款項要及時足額發放到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進一步加強梅州電網規劃管理

(一)將電網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電網規劃建設應遵循與城鄉規劃協調發展,節約用地和保護環境,與電力負荷的增長幅度相適應或適度超前,保證供電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的原則。做好電網規劃與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的銜接,各縣(市、區)要將電網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做好與公路、鐵路等交通基礎設施規劃的銜接協調。在編制城鄉規劃時,供電部門負責同步編制電網規劃,負責提出變電站定址及電力線路走廊要求,實現電網規劃與其他規劃有機銜接和同步實施,做到電網建設用地及早規劃和科學規劃。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根據電網建設規劃,科學合理安排變電站、輸電線路走廊及電纜通道用地。對目前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尚未安排的電網建設用地,由供電部門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進行安排,結合電網規劃布局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選點,保證電網建設用地。

(二)切實維護電網規劃的嚴肅性。各縣(市、區)要對納入規劃的電網建設項目給予大力支持,對已納入到各級規劃的變電站建設用地和輸電線路走廊進行規劃控制,不得對規劃選定的變電站站址和線路路徑隨意變動;確需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已預留的變電站建設用地的,要征求供電部門意見,由雙方協商解決?,F有的各級規劃中未考慮電網建設用地的,在進行規劃修編、修改和調整時應根據電網規劃布局安排電網建設用地,確保電力建設需要。

(三)加快電網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電網項目建設的支持和協調力度,對列入電網規劃的電網建設項目應及時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間。各有關部門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大力簡化電網建設項目的專項審批手續,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對電網建設項目提出審批意見,不得額外附加以其他部門意見作為審批的先決條件,切實提高行政效率。城鄉規劃部門要盡量簡化變電站站址、輸電線路路徑規劃審查工作,及時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出具對變電站站址、輸電線路路徑的審查意見,所批復站址用地應不占用或盡量少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站址、線路路徑要注意避讓一級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區、自然風景區、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等敏感區域。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及時做好電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等工作,努力保障電網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對尚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電網建設項目用地,在供電部門按規定完善相關手續的前提下,國土資源部門要優先辦理用地預審意見或初審意見,并依法及時辦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修改手續。環保、水利部門要加快電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的審批工作力度,及時出具審批或預審意見。

五、建立加快電網建設的激勵機制

市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電網建設,電網建設項目與市政、林業、公路、水利等部門存在重大問題時,由市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會議協調,依法解決,各有關部門必須服從。涉及部門協調解決的電力工程建設問題,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解決,不得推諉、拖延,甚至阻撓施工。市將根據各縣(市、區)電網工程年度建設完成情況,建立電網工程建設激勵機制,以鼓勵各縣(市、區)加大對電網建設的支持力度、加快推進電網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梅州市電力安全和生產生活用電需要。輸變電工程年度建設完成情況考核由年度輸變電基建計劃投產規模完成情況、年度輸變電工程前期計劃完成情況、年度輸變電基建計劃投資完成情況綜合起來進行。根據電網工程建設的考評結果,除了在電源項目、配電網投資、省網供電指標等方面進行獎懲外,市政府還將對連續兩年考核優良的縣(市、區)進行通報表揚,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進行通報批評。

六、妥善處理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高桿植物和危及安全的構建筑物

建立和完善市、縣(市、區)二級相關部門和供電部門緊密合作的政企長效機制,建立和完善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清理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速生桉樹等高桿植物和危及線路安全的構建筑物。對目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穩定運行的速生桉樹等高桿植物和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構建筑物,需要砍伐、修剪或拆除的,由供電部門收集資料后向當地電力主管部門報告,電力主管部門應將情況告知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通知有關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組織砍伐或拆除。執行部門砍伐或拆除完畢后向電力主管部門匯報,電力主管部門組織進行驗收,并將處理情況等資料備案。具體的處理辦法另行制定下發。

七、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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