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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與補償標準范文1
根據全旗發展規劃和校園發展建設需求,克旗經棚一中風雨足球館項目已于2016年立項,擬選址于克旗陽光熱力第四供熱站所在區域,根據學校師生體育鍛煉需要和新高考改革實際需求,選址于供熱站所在區域將會最大限度方便師生從事體育教學和體育鍛煉,豐富業余文體生活,并在校園形成教學區、生活區、運動區科學布局,助力提升學校教育教學質量,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赤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定,結合經棚一中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征收主體、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
征收主體:克什克騰旗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全旗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征收部門: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征收部門
征收實施單位: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旗城市建設服務中心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征收范圍
克什克騰旗經棚鎮陽光熱力四站。
三、補償方式
依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確定的評估價格予以貨幣補償。
四、補償標準
非住宅房屋征收有兩種補償核算辦法,供被征收人自主選擇。
(一)按土地市場價、房屋成本價補償核算。
1.土地補償標準:
(1)出讓用地的補償標準按其所在地區域我旗現行基準地價及相應土地級別,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劃撥用地的補償標準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房屋補償標準:
(1)有證房屋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價值折舊補償,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附屬房屋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價值折舊補償,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按土地成本價、房屋市場價補償核算。
1.房屋補償標準:
(1)有證房屋按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補償,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附屬房屋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價值折舊補償,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土地補償標準:
(1)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征收補償包括:
①取得此宗土地使用權時向出讓方實際支付的款項;
②辦理用地手續時所交的稅費;
③以上兩項費用合計截至目前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④土地治理費(每平方米30元)。
(2)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征收補償為土地治理費補償(每平方米30元)。
(三)對土地、房屋以外其它資產的補償。
由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公司對不可移動類資產按其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后的價值補償,可移動類資產補償其拆裝費評估確定。
五、搬遷費補償
被征收房屋為生產用房的,搬遷費補償標準為房屋評估金額的2.5%;對其它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用,搬遷費補償標準為房屋評估金額的1.5%。
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3%。
被征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上述相關證明材料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價值的3%執行。
七、簽約期限
自征收決定作出,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公示結束之日起30日內。
八、搬遷期限
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自征收部門通知搬遷之日起15日內。
九、本方案由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征收土地與補償標準范文2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812-2485(2013)12-
土地征收補償是指公共權力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使得被征收人喪失土地上的權利,對于原權利人應當支付的相應的代價?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的方式、范圍、標準、原則等問題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現行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補償方式單一?補償范圍有限、補償標準不科學 ?補償原則不合理等缺陷,亟待完善。
縱觀各國法制,關于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國家,隨著權利觀念從權利私有化向權利社會化的轉變,也有不同的規定?但對世界整個發展趨勢來看,對于國家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其補償范圍與標準均呈日漸放寬之勢,以便對人民所遭受的損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
1我國現階段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1.1 補償原
(1)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是補償或補質的,而不是地價;(2)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補償;(3)依照法定標準予以補償。
1.2 補償項目及支付對象
補償包括向被征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向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支付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勞動力支付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1.3 補償?安置費用標準
首先,土地補償費標準是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其次,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產值的4~6倍?每公頃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最后,至于青苗補助費和其他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1.4 土地征收補償程序
主要分行政程序和爭議解決程序?其中行政程序具體包括如下步驟:(1)市縣政府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內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權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等;(2)由市縣政府持有關文件,逐級向有批準權的政府提出征地申請;(3)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征地申請;(4)市縣政府組織實施;(5)市縣政府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6)交付土地,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
3 我國現階段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法律框架不完善
由于土地征用事關被征收土地權利人的利益和國家關于農村土地的基本國策,因此,憲法以及關于民事權利的基本法應做出規定?《憲法》第10條第3款雖規定了國家對土地的征用,但強調的是國家征收權的行使,而沒有為這種權力的行使劃定范圍?界限?方式和程序,我國現行《民法通則》也缺乏關于征收的一般規定?這種只強調授權、不關注限權的規定,難以形成有效保障財產權?制約政府權力的制度,容易造成權力濫用。
3.2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
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雖然幾經修改,但目前仍然是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反映土地地租差、土地位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市場交易價格、人均耕地面積等影響土地價值的因素,也不能體現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資水平或不同投資情形下出現差別的真實價值。低成本征地,極易導致有關國家機關征地行為的隨意性,嚴重侵害相對人權益。
3.3 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少
征收補償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附著物補償費等。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狀況是直接補償不充分,而對與被征收客體有間接關聯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帶損失未予以補償,如殘余地損害?營業損失和租金損失等間接損失。因此,征地補償內容不完整。
3.4 征地過程不透明
目前,征地程序的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一是政府行為的不透明,哪一塊地需要征、應征多少、補償標準等都不清楚。二是被征收者無法行使一定的權利阻止政府對自己土地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征收,沒有形成一定的制衡機制。三是被征收者中僅有部分人了解情況,如村委會主任,而廣大的共有人農民對此了解很少或不了解。
3.5 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落后
我國農村推行以來,國家事實上很少或不再承擔農村公共物品提供的責任,農民的社會保障轉由村社承擔,而村社則以向其成員分配集體所有的土地來體現對農民的保障。
4 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主要思路
4.1 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在我國實踐中,有“相應補償”或“適當補償”原則的規定,但補償標準較低,補償利益不及損失利益,這與我國目前的國情密切相關?雖然我國經濟基礎還很薄弱,但是給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同時又能合理配置資源?監控權力是不可逆轉的大趨勢。因此,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以市場作為基礎,將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殘地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的補償價格參照當前土地市場的價格,實行公平補償?這是因為在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具有多重功能。
4.2 完善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具體設想
4.2.1嚴格界定公共利益與公共目的,限制征地的范圍。即將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建設項目才可以視為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除此以外的任何建設項目都不得以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為名行使征地權?明確公共利益內涵,有利于嚴格區分國家公益性目的用地和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用地,對于公益性用地實行征收,對于經營性用地實行市場交易。
4.2.2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我國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既不反映市場價值規律 ,也不能保證農民生活水平恢復到征地前的水平,這使征收補償制度存在許多與時代節奏不和諧之處,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矛盾和沖突。從目前實際出發,現階段可以采取由土地原用途價格和社會保障費用兩個部分組成的“征地綜合區片價”補償辦法?采取這種辦法確立的補償標準,將基本上保證農民不因土地征收降低生活水平。
4.2.3 細化補償項目,擴大補償范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僅限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與國際通行做法相差甚遠,也不能滿足農民的實際需要,因此有必要對現行土地征收立法進行修改?
4.2.4靈活運用多種征收補償方法。除現金補償外,可根據農民的現實需要,由法律做出概括性規定,可以考慮采取以下補償辦法:一是貨幣安置。包括一次性貨幣安置、分期和
終身貨幣安置。一般而言,分期和終身貨幣安置比一次性安置更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農民從心理上也更有安全感。二是農業安置。在土地調整空間比較大的地方可以采用這種方式,即給以被征地農民相當數量或者質量的土地,仍然以農業方式進行利用;或者轉換為其他農業方式,保證其生活水平不下降。三是留地安置。征地后安排農民生產生活有困難的,允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拿出一部分土地投資入股、?興辦村辦企業 、發展第三產業或招商引資。
4.2.5 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根據我國現行管理體制,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可以設置如下: (1)征收申請與審批程序。由需用地人向省政府或國務院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審批部門受理后,通知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申請內容予以公告,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公告期間提出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召開聽證會? (2)補償裁決程序?在批準征收決定作出后,需用地人與被征收人可以對征收補償繼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申請土地征收委員會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訟,但不影響征收繼續實施? (3)土地征收完成。一是土地征收補償費發放;二是限期遷移,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補償一定期限內,應當遷移完成;逾期不遷移的,由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需用地人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辦理權利登記。
4.1.6 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改變以往“挖農補工”的政策,反哺農村農業農民,是我國工業化發展進入中后期的必然要求。國家要擔負起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投資,建立起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當的農村社會保障標準。政府還要在政策、資金上向農村、農民傾斜,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農村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為農村社會保障奠定經濟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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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與補償標準范文3
[關鍵詞]土地征收 補償制度 土地立法
一、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之現狀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應當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民進行不降低生活水平為原則的補償,從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分析,任何標的物的流轉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原則,否則違背市場經濟規律。在美國,財產法將憲法規定的合理補償規定為補償所有者財產的公平市場價格,包括財產的現有價值和財產未來盈利的折扣價格?!皩拐囊幌盗械母深A,補償可能是一個很有力的武器?!蔽覈F行的土地補償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補償原則
各國的土地立法中都規定了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我國也不例外,目前通常采用的補償原則主要有三個;一是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是補償或補質的,而不是地價;二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補償;三是依照法定標準予以補償。隨著我國《物權法》的頒行,對征收補償又作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新的規定體現了黨和國家關于征地補償安置必須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
2.補償項目及支付對象
1998 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2007年頒行的《物權法》增加了新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支付對象是向被征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向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支付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勞動力支付的安置補助費。
3.補償安置費用標準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產值的6 至10 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 倍。至于青苗補助費和其他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二、當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
如同前面分析,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規定,哈耶克指出,社會為之組織起來的“社會目標”或“共同目的”通常被含糊其辭的表達為“公共利益”“全體福利”或“全體利益”。實踐中建設項目繁多,“公共利益”需要的尺度很難把握,政府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極易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將商業目的用地納入土地征收的范圍,從而損害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2.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范圍過窄
(1)土地補償標準過低。低成本征地,極易導致有關國家機關征地行為的隨意性、嚴重侵害相對人權益?補償標準不夠科學合理,補償方式單一,安置責任不明確,甚至使失地農民徹底失去生存的依靠,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很難以保證被征地農民維持現有的生活水平,更忽略了農民對土地所擁有的土地發展權。
(2)低價征收,高價出讓,補償費用難到農民手中。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這種補償標準雖在原來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著不足。在實踐中,有的縣級和鄉鎮政府也參與到補償收益的分配中,從而導致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得到的補償減少。同時,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的使用、管理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監督,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的情況時有發生。
3.征地程序欠缺,透明度不高,將農民置之度外
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預先設定行政機關的權限,規定其決策的依據和步驟,避免行政機關專斷和,保證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但是在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缺少必要的監督機制,容易帶來行政權力的泛濫。且由于土地征收費用低,很多土地被征收后閑置,造成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被征收土地者在整個土地征收過程中處于被動的劣勢地位,如補償方案的確定是由政府核準并實施,征收程序的公正性難以保障。農民尋求救濟往往采取集體上訪甚至更為極端的解決方法,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完善的主要思路
1.民主的決策。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一定要通過“公共程序”去尋求。因此,必須明確以下兩點:一是將商業性用地嚴格排除在外,當土地與商業性相聯系時,就不能通過土地征收的手段來實現;二是應當嚴格控制土地征收的范圍,盡可能減少征收集體土地,只有合理規劃,嚴格審批,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征收過程中,注重被征收土地者在整個過程中的參與,設置科學合理的救濟措施,保證在發生爭議時,被征收土地者可以通過多種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
2.科學的立法。在立法方面要完善相關制度,包括有關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設定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提高,基本上保證農民不因土地征收降低生活水平? 細化補償項目,擴大補償范圍,從我國實際出發,結合國外經驗,適當擴大征收補償范圍,將殘余地分割損害、正常營業損害以及其他各種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可確定、可量化的財產損失列入補償范圍,以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借鑒國外立法條例,結合我國現行管理體制,以法律的形式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
3.平衡型的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中,在維護、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與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之間,謀求一種平衡――通過公眾的參與,通過各利益主體的博弈,實現權利和義務的動態平衡,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既防止公民權的濫用,同時也防止行政權的濫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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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與補償標準范文4
一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二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促進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土地征收安置地域范圍
按就近就地回遷安置。區石橋子街道辦事處、歪頭山街道辦事處、寨街道辦處所轄農村集體土地。
三、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根據《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規定執行。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不可重置的按照實際工程造價或市場重置價格確定補償;可重置的給予搬遷補償,本標準未明確的參照其它行業標準或以評估價格執行。地上附著物經產權人及土地征收實施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后予以補償,并按順序裝訂成冊,登記建檔。
五、青苗補償標準
菜田3000元/畝、水田2500元/畝、旱田2000元/畝。被征地范圍內土地上的青苗按照征地時實際種植物一茬產值計算。
六、林木補償標準
林木補償標準按林業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七、農業人口安置方式
一貨幣安置。
實行社會保障安置。二依據《關于印發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本政辦發〔2010〕21號規定。
八、住宅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
必須具有市、區房屋產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證)并有與之相對應的房屋。一補償安置條件。征地范圍內。
對符合補償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二補償安置方式。根據征地范圍內實際情況。實行房屋產權置換或貨幣化補償兩種安置方式,補償方式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寨地區19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市場補償價格有異議的應經具有拆遷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后,三貨幣補償安置標準。石橋子、歪頭山地區2000元/平方米。按評估價格補償。
四房屋產權置換安置方式。
單元立體分配,1.安置房屋套型。實行統一安置。安置房屋套型參照下列標準:一類套型45平方米;二類套型63平方米;三類套型81平方米;類套型99平方米。允許誤差±3平方米。
2011年12月30日前取得規劃設計條件、設計或建設的回遷安置房套型參照標準仍執行原房屋標準套型規定。
按照貨幣化補償標準結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積和合理增室(上靠一個套型面積的按照貨幣化補償標準的80%結算;跨檔增室按照市場價結算。2.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置換的按照核定后的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就近上靠標準套型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與原房屋建筑面積相等不結算差價;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積部分。
3.安置地點。被征收回遷安置房屋地點以區規定的回遷社區為準。
貨幣補償按1000元/平方米,或按工程造價予以評估補償,五實測房屋建筑面積與房照面積差額部分的補償。實測房屋建筑面積與房證面積之差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其它部分按無證住宅補償。
六有合法房證的被搬遷人房屋搬遷時各項補助費標準。
每戶每月600元,1.選擇房屋產權置換的發給臨時租房補助費。按季度發放;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給3個月租房臨時補助費。
2.搬家補助費每戶1000元(含誤工補助費一次結算;非住宅房屋予以評估確定。
補貼標準為采暖費價格的50%補貼年限為30年;被征收轉讓安置房屋產權的取消補貼。享受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其他取暖費補貼的不再重復享受此項政策。3.對產權置換方式安置的以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被征收人并按回遷住宅套型面積(增室面積除外給予取暖費補貼。
對在規定時間搬遷,4.租房補助費的發放時間。對于選擇產權置換的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后。并經驗收合格的從搬遷之日起計算并預支下季度發放租房補助費,其余租房費每滿一季度結算一次。
七騰空房屋的驗收及選房順序號的確定
由房屋驗收組進行現場驗收,1.騰空房屋要求及驗收程序。騰空房屋后。驗收合格后應開具驗收單。房屋產權人應保持房屋及附屬物的完好無損,驗收時按缺少的數量及損失程度在補償費等相關費用中予以扣抵。驗收單應注明驗收時房屋及附屬物的現狀情況,同時標明驗收時間。
由被征收人抽號確定選房順序號。2.選房順序號的確定。按照房屋驗收時間的先后順序。
自行結清水、電等相關費用。3.被征收人應在房屋驗收前。
八安置條件和相關費用?;剡w安置房屋的裝修標準:水泥地面、洗菜盆、洗面盆、廚房及衛生間墻壁1.2米瓷磚、便池、室內門窗、內墻大白。
九、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與安置
應當予以補償安置:征收范圍內有辦公、生產、經營用房;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證;有合法辦公、生產、經營證明。一征收具備下列條件的非住宅房屋。
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性質和城市建設規劃確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置換,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予以評估確定。產權置換房屋的安置地點。按照農房附著物補償標準或按照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且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業戶,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征收土地公告前。依據征地前6個月的納稅證明計算停產停業損失,其中搬遷重建的根據企業規模按照612個月計算停產停業損失;未搬遷重建的按照3個月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十、房屋征收與補償實行搬遷時限獎勵制度
一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確定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人予以獎勵:
1.10日內(含10日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并驗收合格搬遷的每戶獎勵5000元;
2.20日內(含20日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并驗收合格的每戶獎勵3000元;
3.超過搬遷期限搬遷的不予獎勵。
二征收與補償機構可按貨幣化征收補償費用總額的2%計提征收成本費用。
十一、法律責任及要求
實事求是秉公辦事、清正廉潔。如發現營私舞弊的一經查實,一參加征收工作的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嚴肅處理。
征收土地與補償標準范文5
征地法律制度層面存在的問題
從2008年浙江省政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公室辦理的案件來看,被征地農民與當地政府的矛盾化解難度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法律制度層面的因素,也有政府征地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執行層面因素。
首先,從國家立法層面看,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確定的補償標準偏低。《土地管理法》尚沒有擺脫計劃經濟時代的“以農補工,’傳統理念束縛,第47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即使以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1500元/畝來計算,征收一畝土地的補償費用最多就是4.5萬元,這點補償費用從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活消費水平來說確實太低了。雖然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即31號文件)明確要求“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但是“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標準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各地仍然以《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來執行,更有甚者是以法定的最低標準來確定補償標準。
其次,國家重點項目預算中的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地的補償標準比浙江省區片綜合價低得多,而地方政府在實施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地時,缺乏補足兩者之間差價的動力,這就直接導致國家項目和省內項目同地不同價,吃虧的被征地農民因此就會上訪,征地矛盾無法緩解。
第三,從地方制度層面看,2009年1月1日起浙江省新的區片綜合價開始實施,但是新標準提高的幅度與五年來的社會經濟發展速度還是有一定差距,與群眾的心理預期相距甚遠。浙江省大多數市縣政府制定區片綜合價是在2003年左右,而2003年至今,浙江省經濟取得了飛速發展,經濟總量以每年兩位數的速度增長,農民人均純收入五年來快速增長,農產品的價格也持續上漲,但是絕大多數地方的區片綜合價卻并未隨著耕地年產值、經濟生活水平和物價的上漲而提高。即使按照新的區片綜合補償標準,也與政府征地后的出讓土地價格有天壤之別。被征地農民心理落差太大,導致征地越來越難。即使征下來,后續的糾紛卻不斷,政府又不得不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做善后工作。
第四,市縣政府未按照法律規定的內涵制定征地區片綜合補償標準。一些地方無論被征收土地上種植的是什么作物,均按照青苗費標準來補償,一些地方對多年生經濟作物不區分種類和種植年限,統一規定補償標準,這直接導致種植多年生高收益經濟作物、名貴中藥材、綠化苗木的被征地農戶前期投入嚴重虧損。這些有關青苗費的補償標準違反了《物權法》有關保護公民合法產權的規定,同時違反了《浙江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六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農田水利設施等的補償費,按照其實際價值計算”的規定。
市縣政府制定的區片綜合價標準偏低與文件制定過程缺乏有效監督、審查是密不可分的。從目前情況來看,區片綜合價文件的制定權在市縣人民政府,一般來說,市縣政府的區片綜合價文件標準是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的,我們無法也不能對文件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但是,文件卻可能違背國務院31號文對補償標準提出的合理性要求,即補償標準無法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此時對文件合理性審查應由誰來進行以及如何審查等,在法律上卻是空白,這樣就使國務院31號文能規定無法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第五,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浙江省較早開始探索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以解除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后顧之憂,但是目前的社會保障政策僅是失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科些失地又無固定生活來源的尚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年齡的青壯年農民,目前并未建立任何最低社會保障。而這個年齡段人群是失地農民中的主力,最低社會保障政策如果無法解決好這部分人群失地的后顧之憂,則構建和諧社會的努力將大打折扣。
《物權法》的實施給征地帶來新要求
一是《物權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征收集體土地時“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的補償原則,這為其他法律規定補償范圍和標準是否合理合法提供了原則性的判斷標準。如何在保持政策連續性基礎上,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進行改革和創新,并體現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的原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在征地過程中面對的新課題。
二是《物權法》規定了土地用益物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物權主體地位及補償原則?!段餀喾ā返?21條規定了用益物權人的財產被征收可獲得相應補償,第132條則是關于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規定。該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40條第2款規定獲得相應補償”,這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用益物權自身價值的補償,而非支付給承包經營權人有關地上青苗附著物的補償,充分體現了用益物權的獨立財產價值。
那么,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政府需要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但是這三項補償費用中的哪一項應該屬于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呢,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確。《物權法》第121條和第132條的規定體現了用益物權具有優先于所有權效力的特征。長期以來,我國并沒有明確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債權還是物權有不同的意見,導致農民個人的權益不穩定,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政府征地程序中來。《物權法》實施后,農民可以直接以其承包經營權對抗土地征收行為,從而保障其合法權益,這給征地中如何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帶來新的課題。
三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如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銜接。為了維護承包方在承包期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積極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依此規定,在承包期內,承包地被國家征收,承包方將承包地交回時,承包方可以依法要求對其在承包地上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進行補償。對于如何補償,目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對此并未予以規定,在征地實踐中容易產生矛盾。此類矛盾多見于
土地承包權流轉后獲得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方、承租方與實施征地的當地人民政府之間。隨著十七屆三中全會后,各地興起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熱潮,此類矛盾必將日漸增多,這是今后修改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必須面對的問題。
政府執行層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各市縣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機構尚未建立。市縣人民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工作基本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這導致被征地農民投訴無門,無法及時行使申請協調裁決的法定權利。即使有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到爭議協調申請,因為征地已經實施、用地項目已經動工,對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處理積極性不高,經常出現推諉、拖延,嚴重侵犯被征地農民的合法申訴權。
二是多數地方政府“重征地審批、重供地、輕征地管理監督”。大多數地方政府十分重視征地審批,以便盡快供地使項目上馬,而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則重視不夠。有的地方政府為了緩和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矛盾,或者為了緩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標準偏低的不滿情緒,公然將補償標準過低的責任推卸到省級政府等有權批準征地機關,推卸自己做好征地實施后續工作(如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做好被征地農民思想工作、補償款分配發放等)的責任。
三是征地過程中,“確認”程序不到位,侵犯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直接導致征地補償爭議協調裁決無從下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而現實中,多數市縣政府嫌“確認”工作繁瑣,怕麻煩,為了快速完成征地報件的組件工作,往往忽略“確認”程序,對擬被征土地的地塊地類、面積、種植了什么農作物、農作物數量、應適用的農作物補償標準等內容未經過被征地農戶確認,直接導致對地上附著物種類和數量、對青苗種類和數量等產生難以協調的分歧。這使得政府日后在進行裁決或者處理時無從下手,一方面對于被征地農民的漫天要價無法從證據上予以駁斥,另一方面對政府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又無法證明并糾正。
四是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在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有申請協調裁決的權利。這導致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申請協調裁決的權利時效處于延續狀態,不利于征地實施完畢后新的法律關系的穩定。
五是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程序不規范。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實踐中,有些地方為了工作方便和調動鄉鎮協助征地工作的積極性,將征地補償款交給鄉鎮、街道發放。一旦鄉鎮、街道出現截留或者拖延發放,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被征地農民就誤以為征地補償標準被降低,容易引發爭議。
還有些地方因為青苗補償費標準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加之地上附著物、青苗的確認工作不到位,為了支付方便直接將被征地農民的青苗補償費打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賬戶里,由村里來發放。一旦村里發放的數額與按照被征地塊上實際農作物計算的地上附著物或者青苗補償費不一致,被征地農民就會以為補償標準降低了,引發補償爭議。
對策與建議
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征地補償熟定。為了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要在征地補償費用標準中大幅度提高安置補助費標準,對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組成等作出詳細規定。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要考慮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還要考慮建立既失地又失業的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是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與《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的銜接協調。要在征地過程中充分體現出集體土地承包戶的物權人地位,規定征地前草簽協議必須有集體土地承包人作為利害關系一方參加、集體土地承包人作為征地聽證會的當然參加聽證人員、細化征地補償費用中的哪―項或者哪幾項為集體土地承包人所有、征地補償費用中應當體現承包方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投入的補償、確定集體土地承包人作為征地糾紛救濟權利主體地位等。
三是完善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沒有作出修改之前,我們必須從以人為本理念出發,按照近年來經濟社會發展速度等情況,適時對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作必要的提高或完善,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充分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成果。同時,要進―步明確區片綜合價的內涵和外延,將需要按照實際價值補償的內容排除在外。
四是加強對調整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工作的審查監督。制定政策措施加強對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調整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依職權組織聽證,加大對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的合法性審查和合理性審查工作力度,從源頭上減少征地補償爭議的發生。
五是加快市縣政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職能的落實和機構的建立,防止推諉拖延履行協調職能的事件發生。只有建立起履行協調裁決職能的機構,才能全面推行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工作,才能引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法定渠道化解征地補償矛盾和糾紛。
六是完善征地程序,做好征地糾紛的事前預防和事后監督工作。
規范“告知”的內容。目前征地獲批后,各地對“兩公告”工作基本上能夠到位,但是對于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的工作各地進展不一,聽證會也不是很規范。
做好、做細征地“確認”工作。通過完善程序來預防實體爭議的產生,為征地批文執行過程中對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的確定、補償款的發放以及為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爭議的解決提供翔實、準確的數據資料,減少因“確認”不到位引發的補償標準爭議案件。
規范征地補償款的發放。要明確發放主體、發放對象。發放主體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的統一征地部門,而不應轉交給鄉鎮、街道發放。發放對象視款物種類不同而分別處理:對于土地補償費必須直接發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的發放則視安置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是自謀出路的,則安置補助費直接發給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如果是村集體安置的,則交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果是企事業單位安置的,則發給該企事業單位。對于青苗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則應當是直接發給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征收土地與補償標準范文6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補償
一、我國的集體土地征收
我國《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該規定可知集體土地征收應該具備的兩個前提是:①為了公共利益需要;②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且要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且要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
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存在的問題
(一)補償標準過低
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費是征地的核心問題,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我國的土地被征收有四筆補償費:(1)土地補償金,其標準是征地的前3年內平均收成的6-10倍;(2)安置費,其標準是征地的前3年平均收益的4-6倍;(3)青苗補償費,按照損失多少補償多少來計算;(4)土地上的附著物,按照損失多少補償多少的標準。
土地的補償金歸集體所有;被征地的農民沒有被安置的,安置費可以歸其所有;青苗補償費和土地上的附著物全部歸土地使用者所有,其補償范圍僅限于和土地有直接聯系的那部分的損失,其它間接的損失不在補償范圍內。地上建筑物實踐中是依據組織實施征收的政府所制定的標準進行補償,通常該標準較低。因此,土地被征收后農民能得到的補償很少,無法滿足他們的生活所需。
(二)補償方式單一
1、不完全貨幣化方式。該方式為以金錢補償和勞動力安置相結合的補償方式。勞動力安置就是給予被征地農民以城市人口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將其戶口轉為城市戶口和進行就業安置。
2、完全貨幣化方式。第一種方式在我國被長期采用,國家支付相對較低的經濟代價就可獲得土地。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城市就業崗位主要由勞動力市場調節,國家就缺乏充分的支配能力,難以對被征地上的勞動力進行及時、合理的安置,原有的就業安置已失去意義。完全貨幣補償是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這對于大部分農民來說,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問題,他們的生活水平甚至無法達到土地征收前的水平。
3、征收補償程序存在的問題
(1)補償程序的可操作性差。目前我國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補償程序中的一些比較重要的事項沒有明確規定,致使在實踐操作中引發了很多爭議。比如關于征收行為何時發生法律效力,是在批準征收決定的作出后、征收決定的公告后還是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后等規定都比較模糊。
(2)補償程序存在不公正。在補償的過程中有規定公告和聽證,但農民的實際參和聽證得不到保障。征地補償的方案是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制定,然后通過公告來告知農民。被批準后的方案的公告,只相當于對征地的通知,告知相關人其土地被征收的事實,但沒有賦予他們質疑該征地行為是否合法的權力。實踐中有的村委會補償的收益分配過程中并沒有征求全村農民的意見,僅通過村務公開的方式公布征地的補償款和分配情況,而且還存在不少村干部以村委會的名義截留、克扣或挪用補償金等不公正現象。
(3)缺乏補償糾紛的救濟程序?,F行法律規定對于補償決定缺乏中立性,將裁決權交由政府行使。對補償決定或補償裁決不服可否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問題也沒有具體規定,使得補償發生糾紛后缺乏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和程序。
三、完善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問題
(一)擴大征收補償的范圍
目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僅限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這和其他國家通用的補償范圍相差太大了。所以應該按照我國的實際,結合國外的補償范圍,適當地擴大我國的補償范圍,將各種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可確定和可量化的財產損失也列入補償的范圍,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這也會促進被征收人積極配合集體土地征收的工作,保證征收活動順利進行。
(二)提高征收補償的標準
我國目前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能反映出市場的價值規律和保證農民的生活水平恢復到征地前的水平。隨著經濟的發展,征地補償標準也要不斷提高,這樣才能更好地滿足農民的需求和保障他們的生活水平。
(三)設立多種補償的方式
除現金補償外,我國也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考慮采取以下兩種補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