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補償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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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補償辦法范文1

20xx年農村土地征收管理條例

一、土地補償

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xx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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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說,分兩步走,先集中精力對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后,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宋大涵表示,從補償原則看,原47條的規定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系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草案指出,征收農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黃小虎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精神。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指出,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的情況下,占地過多過快問題日益突出,必須推進改革、健全法制,嚴格約束占用耕地。

報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現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財經(微博)日報》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產值計算:全國水稻平均畝產470公斤,以目前稻谷價格2元/公斤可獲940元產值;冬季種植經濟作物的產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計算,國家發改委價格司20xx年報告稱平均每畝產值508元。兩項相加,平均每畝產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補償30倍計算,最高可獲得4.5萬元/畝左右。

征收土地補償辦法范文2

一、關于征地補償標準

(一)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可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

(二)統一年產值倍數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實行征地補償。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二、關于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五)農業生產安置。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六)重新擇業安置。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紅安置。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八)異地移民安置。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三、關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十)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十一)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四、關于征地實施監管

(十二)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h(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征收土地補償辦法范文3

【關鍵詞】土地征收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使用權流轉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土地征收是一項重要的土地法律制度。2014年1月20日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2014年9月29日下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也提出“要探索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币虼?,我們必須認真、深入地思考、探討和研究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立法評介

土地征收專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補償為前提,強制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活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尤其是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決定了土地征收的不可避免。

為了規范土地征收活動,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保ǖ谑畻l第三款)《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保ǖ诙l第四款)這兩條立法規定奠定了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基礎,也構成了我國現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內容。同發達國家的土地征收相比,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著明顯的硬傷。這些硬傷的主要表現是兩個“不明確”:征收的前提不明確和征收的補償不明確。

法律制度的缺陷必然導致法律實踐的扭曲和走形。在這一硬傷明顯的土地征收制度的助推下,我國土地征收活動很快步入了快車道。在這條快車道上,政府征收土地的欲望日益膨脹,征收土地的速度一年比一年快,征收土地的數量也一年比一年多。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報告顯示,“1990年至2002年間,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4736萬畝;2005年征地面積445.4萬畝,2010年猛增到688.9萬畝,年均增幅超過9%。預測至2030年,被征耕地將超5450畝?!雹僭谶@些數量巨大的土地征收中,有些是必需的,是正當的。但是,其中也有很多是不必要的、不正當的濫征、濫用。這些濫征、濫用行為,既造成了土地浪費,又危害了糧食安全,更加劇了征收者與被征收者,也就是國家、政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之間的矛盾對立和利益沖突,嚴重的還會造成、流血事件發生,進而導致社會的不穩定,影響社會的和諧與安全。因此,我們亟需克服我國現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硬傷,迅速完善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只有這樣才能逐步克服,乃至杜絕土地征收中的濫征、濫用現象,確保我國耕地的18億畝紅線不被突破。因此,筆者認為,我們必須盡快從明確土地征收的前提和明確土地征收的補償兩個方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明確土地征收的前提

為了嚴格土地征收活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權益,我國《土地管理法》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設定為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的唯一理由,同時也是我國土地征收的唯一前提。關于這一點,立法是明確的,學術界的認識也是統一的。但是,由于其中“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模糊不清,最終導致了我國土地征收前提的不明確。因此,為了清楚土地征收的前提,就必須首先對“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進行界定。

何謂“公共利益”?我國的土地立法一直采用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模式界定之。由于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和領導意志時常成為土地征收的先導,因此,“公共利益”在征收過程中總是被政府以“政府規劃”、“城市規劃”、“發展需要”的方式作擴大解釋。這種擴大解釋被經常和廣泛運用,致使不少出于商業目的、經濟目的的用地時常冒充公共利益,國家征收土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曲解甚至歪曲。對于“公共利益”的這種擴大解釋,是導致我國目前土地征收市場混亂,導致不當征收和土地不當流失的最主要原因,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注意和重視。

如何明確“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不同國家的立法做法是不同的,學術界的認識也是不統一的。筆者認為,我國應采用列舉兼概括式的立法體例對“公共利益”進行法律規范,其立法結構為列舉+概括。即:國家機關和軍事事業用地;交通、水利、能源、供電、供暖、供水等公共事業或市政建設用地;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綠化、慈善機構等社會公共事業用地;國家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用地;其他由政府興辦的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用地。其中前幾項為列舉,最后一項為概括。

“列舉+概括”的模式較之于以往的單一列舉和單一概括模式具有三個明顯的優點。第一,規范性強。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益)事業,也就為土地征收確立了一個法定的、嚴格的標準,能夠保證土地征收權的規范行使;第二,限制性強。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益)事業,也就限制了那些為了商業目的而進行的土地征收;第三,適當的靈活性。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益)事業,最后一項使土地征收具有了一定的靈活性,便可以適應迅速發展、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

明確土地征收的補償

土地征收,必然會影響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生產和生活,嚴重的還會影響到他們的生存與發展。在這種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要求征地主體對其進行補償便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充分肯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補償訴求,明確規定征地過程中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給予補償”。這就是我國關于土地征收補償的全部立法規定,也恐怕是世界上“最原則”、“最高度概括”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實踐表明,寥寥“給予補償”四個字難以真正架構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同時,僅僅依靠“給予補償”四個字也無法保證土地征收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當重點從補償原則、補償主體、被補償主體、補償范圍、補償標準、補償程序等方面架構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使之不斷具體、明確、清楚、可操作。

補償原則。法律原則之于法律制度建設的意義是巨大的。在土地征收補償中,我們必須首先確立科學的、切實可行的補償原則。筆者認為,在土地征收補償中,應當堅持以下三項法律原則。

第一,直接補償與間接補償相結合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被國家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便喪失了進行農業生產建設活動的物質基礎,農村村民也喪失了生活的主要來源。這種喪失,既有當前利益的喪失,也有長遠利益的喪失;既可能影響眼下的生存,又可能影響到長遠的發展。因此,在土地征收補償中,征收人一定要兼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長短期利益,通過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措施,使失地農民眼前能夠生存,長遠能夠發展。一般而言,直接補償針對的是當前,間接補償針對的是長遠,二者之有機結合才能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既無遠憂,也無近愁。

第二,貨幣補償與非貨幣補償相結合的原則。貨幣補償在各國的土地征收補償中均是最主要和最經常使用的一種補償方式。我國《土地管理法》也將貨幣補償作為一種主要的補償方式,并對之做了具體規定。實踐證明,貨幣補償是必須的、必要的,但卻不是萬能的。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絕大多數失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已不再滿足于單一的貨幣補償。他們經常向土地征收人提出一些非貨幣補償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的非貨幣補償要求,應當得到理解、支持和滿足。

對于農村村民的這些非貨幣補償要求,有些市縣人民政府已經開始了積極實踐。近些年來,一些市縣人民政府陸續創造出了“社保型補償”、“就業型補償”、“培訓型補償”、“房東型補償”、“股東型補償”等多種多樣的非貨幣補償形式。這些非貨幣補償形式,滿足了農村村民的實際需求,深受廣大農村村民歡迎,值得肯定和推廣。

第三,從寬補償與從高補償相結合的原則。補償說到底是一個經濟問題,其核心是補償是否充足的問題。補償是否充足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個是補償的范圍,一個是補償的標準。前者決定著補償的廣度,后者決定著補償的深度。與其他國家的征地補償相比,我國的征地補償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補償范圍偏窄和補償標準偏低兩個方面。這種不足已經影響到了被征地農村村民的實際生活水平,也影響到了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和農村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在土地征收補償中,土地征收人應當結合當地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適當拓寬補償的范圍、不斷提高補償的標準,盡可能從寬、從高地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提供補償。

目前,不少市縣人民政府,尤其是發達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和幅度內,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以較高,甚至是極高的經濟補償,受到了廣大農村村民的歡迎和好評。

補償主體。土地征收補償主體的確定,可以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加以認識和確定。從理論角度來看,國家是唯一的補償主體。之所以由國家進行補償,是因為國家是唯一正當、合法的土地征收主體和土地征收中最大的受益者。從實踐角度來看,市縣人民政府是實際的、具體的補償主體,由其代行國家履行征收補償的義務。司法實踐中,不少案件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征收主體、補償主體、案件被告的做法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被補償主體。關于被補償主體,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征收補償實踐都是一致的,均將被補償主體確定為兩個,一個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個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村村民。有所不同的是,兩個被補償主體承載的補償內容是不相同的。一般而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載;當征地補償為非貨幣補償,尤其是與身份相連時,則其承載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村村民。

無論哪種承載,都必須以土地征收協議的方式進行,都必須保證補償的及時到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載的補償協議中,應當切實保障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補償費直接、及時、如數的支付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防止層層克扣、關關扒皮的轉移支付現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承載的補償協議中,應當切實保障補償協議面對具體的農村村民,并征求其家庭成員的意見,杜絕和減少代簽、漏簽現象。

補償范圍。補償范圍解決對什么進行補償的問題,決定著補償的廣度,是土地征收補償中的一個核心問題。

關于補償范圍,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其規定有粗有細,所涉范圍有寬有窄,項目有多有少。如日本土地法的規定就相對較細,補償項目較多,補償的范圍也相對較寬,其將下列損失均納入補償的范圍:征用損失補償,按被征用財產的經濟價值計價補償;通損補償,即因征地而通??赡苁艿降母綆該p失補償。包括地上建筑物、設備、樹木補償;遷移費補償;歇業、停業補償;營業規??s小補償以及農業補償和林業補償;少數殘存地補償;離職者補償;事業損失補償。相反,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土地法的規定則相對較粗,補償項目較少,所設定的補償范圍也相對較窄,如德國法僅下列損失納入補償的范圍: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權利損失補償;營業損失補償;征收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補償。我國臺灣地區土地法也僅將下列損失納入補償的范圍:地價補償,改良物的補償和接連地的損害補償。多年來,我國土地立法基本采用了德國和臺灣的立法模式,一直將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嚴格限定在與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聯系的經濟損失上。在這樣的立法思想指導下,《土地管理法》將征收補償的范圍嚴格限定在以下三個方面:土地補償;安置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對比各國關于補償范圍的立法規定,我們不難發現,與其他國家征收補償范圍的規定相比,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明顯偏窄,補償項目明顯偏少。這種過窄的補償范圍之規定,不利于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土地征收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應適當擴大。正是基于這樣的思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擴大了補償的范圍和項目,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2014年1月20日國務院的《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也要求:“抓緊修訂有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變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辦法,除補償農民被征收的集體土地外,還必須對農民的住房、社保、就業培訓給予合理保障?!?/p>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補償范圍無補償項目都是由國家立法決定的,也就是說補償范圍是法定的。補償范圍的法定性決定了在法定補償范圍之外,土地征收人不得進行補償,被征收人也不得要求和強迫土地征收人進行補償。

補償標準。補償標準解決補償多少的問題,決定著補償的深度。同補償范圍是法定的一樣,補償標準也是法定的,往往也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之。

關于補償標準,我國《土地管理法》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方法。一種是直接規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就明確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植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另一種是授權規定,即間接規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钡诙钜惨幎ǎ骸氨徽魇胀恋厣系母街锖颓嗝绲难a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無論是哪種規定,都難逃學術界對我國現行補償標準立法規定的非議。這種非議直指我國法律關于補償標準規定的兩個明顯不足:一是補償標準偏低;二是有些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具體。

第一,補償標準偏低。從現行立法規定來看,我國現行的征收補償標準,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低標準、死標準。用這樣的標準進行補償,既可能加劇農村村民與政府之間的對立情緒,也會影響政府與村民之間的關系和國家建設的順利進行。

針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的情況,學術界呼吁修改的呼聲漸高。有的研究者建議:應以市場價格為標準進行土地征收補償。②對于這種觀點,筆者實難茍同。因為,首先,我國只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而無土地所有權交易市場,法律禁止和打擊任何形式的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既然不存在土地所有權交易市場,土地的“市場價”當然也就無從談起。其次,即便我國存在土地所有權的交易市場,但由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依據法律的規定無償取得的,其間并沒有取得人的勞動凝結,因而也不能適用商品等價交換的規律進行等價交換。有的研究者則提出可通過區分土地征收目的的方法,分別制定不同的征收補償標準:即以公益為目的的土地征收,其征地標準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以非公益為目的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補償標準應適當提高。③理由是,因為國家為公益目的征收集體土地后,通常以劃撥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公益事業者,因此,其征地補償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是合乎情理的;而非公益目的的土地征收,因其營利性,國家通常在征收后,將土地使用權以出讓的方式提供給非公益事業用地者,因此,其征地補償費用應與土地的市場價格成正比例。該觀點提出者的愿望是好的,但是,該主張卻存在著一個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將征地區分公益目的的征地和非公益目的的征地的做法是違背法理的。因為非公共目的用地并不符合土地征收權行使的前提條件。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擔心,一旦我國土地法中確立這樣的制度,不僅不能從根本上起到控制國家征收權的作用,相反卻可能會助長業已存在的土地征收權濫用之風,影響對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雹?/p>

對于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規定的這一不足,筆者認為,應當結合不同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在轄區內區片綜合地價以下,根據轄區內統一的年產值標準,以不斷提高補償標準的辦法予以糾正和克服。據透露,即將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就擬采取在現行補償價格基礎上增加十倍的辦法對農民進行補償。

第二,有些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具體。我國《土地管理法》僅對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征收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標準只做了授權規定而未做具體規定。這種只授權而不做具體規定的標準制定方法,時常會導致補償標準的層層降低,也同樣會影響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筆者建議,應依法收回這種授權,并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其他土地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和村民安置的具體標準,至少應做出原則性的規定或者對補償的上下線做出規定。

補償程序。關于補償程序,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钡谒氖艞l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备鶕鲜鲆幎?,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程序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土地補償方案的制定。補償方案的制定是土地征收補償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征地方案確定以后,土地征收人就應著手制定土地補償方案。制定補償方案應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實地調查應當注意:調查應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共同進行;調查的范圍包括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數量,農村村民的人口數量、結構,地上附著物的類別、數量、經濟價值,地上青苗的種類、數量、經濟價值等內容;調查的數據應該準確無誤,并已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共同簽字確認。調查結束后,征地方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制定補償方案。補償方案應當載明補償機構、補償對象、補償范圍、補償標準、補償時間和期限等內容。

第二,土地補償方案的公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補償方案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對征地補償方案進行公告,就是對征地補償公開,讓征地補償透明。這既是法律的規定,也是被征地單位和村民的希望,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當然要求。公告征地補償方案,既保護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知情權,方便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社會監督,又可以避免因土地權屬等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因此,市縣人民政府必(下轉79頁)(上接33頁)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及時地在適當地方依據法律的方式對補償方案進行公告。

第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意見。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有關規定,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公布以后,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對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的意見和建議,以保證土地征收補償的公平與合理和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四,公布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補償費用分配是否及時、合理,使用是否正確,關系到村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予以公開,同時還應當在有效的監督之下進行。關于補償費用的收支公開和使用監督,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币话愣?,對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的監督則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一種是政府部門,主要是農業和民政部門的監督;一種是農村村民,包括全體村民在內的監督。政府部門依職權進行監督,農村村民依社員權進行監督。法律保障政府部門和農村村民的依法監督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阻撓和干涉。

深度思考

土地征收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是深遠的,我們在肯定土地征收制度巨大作用的同時,也不能高估它的作用和價值,更不能將所有土地需求寄身于此。過去,我們就是將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的所有土地需求寄身于土地征收制度,因而導致了土地所有權市場(一級市場)、使用權市場(二級市場)的混亂,導致了土地財政的不斷升級,導致了政府征地權的不斷膨脹,導致了土地的大量浪費,導致了眾多的土地糾紛、土地爭議、土地矛盾甚至是土地流血事件,教訓是深刻的。

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對土地的需求數量是巨大的,其中,既有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共用地需求,也有以實現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商業用地的需求。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旨在滿足公共用地的需求,而無法滿足商業用地的需求。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堅持土地征收制度的同時進行制度創新,以滿足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商業用地的需求。這一制度的創新,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制度。所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農村集體組織、鄉鎮企業及農戶等依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將其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入股等方式有償讓與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行為,其實質是使用權主體的變動。其中,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由集體所有的,用以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等。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盤活存量土地,實現土地資產保值增值的必然選擇,是增加農民收入,妥善安置農民生活的必然選擇,是減少城鎮用地的一次性投資,加快城市化進程的必然選擇。因此,我們應當盡快從以下四個方面構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一是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范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范圍包括地域范圍、用途范圍和流轉使用主體范圍。二是嚴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條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是已經依法批準作為建設用地或已經依法批準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而且要權屬清楚,程序合法,用途符合城市規劃或村鎮規劃的要求。三是建立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相適應的土地產權制度。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應在明確農村土地產權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有償、有期限、可流動的使用制度。四是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形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形式應當多種多樣,包括出讓、轉讓、租賃、聯營、作價出資(入股)等,同時,為了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民向小城鎮集中,還可以采用土地置換的方式。

總之,我們應當并用土地征收制度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來滿足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日益增長的土地需求,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克服目前土地征收中的濫征、濫用行為,才能構筑起我國多元有序的、健康發展的土地供給市場,也才能真正助力中國經濟的騰飛與繁榮。

【注釋】

①轉引自王權典,鄧定遠:“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立法困惑與破解模式”,《第六屆中國農村法治論壇論文集》。

②陳小君等:《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74頁。

③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的法制建設》,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49頁。

征收土地補償辦法范文4

【關鍵詞】土地征收;征地補償;村干部

1 在農村土地征地過程中,厘清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近來,一些文章、報道常常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兩個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實踐中人們對此還存在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確有共同之處,但又存在較大區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后依法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征收并給予征地補償。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在緊急狀態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強制方式在一定期間內使用集體土地的行為。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區別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的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權的臨時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且在使用結束后國家應當返還征用的財產,并支付必要的費用。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礎上談征地問題,不僅有助于大家根據情況正確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讀相關政策規定時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

2 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2.1 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

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確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相關立法并沒有明確指出,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用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委會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村委會作為群眾服務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成了政策的盲區,土地補償中,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現象比比皆是,補償金真正落實到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鄉村干部在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上有很大自,這就導致了,一方面,由于村委缺乏投資理念,將巨額土地補償款用于民間借貸和不合理的投資,以至血本無歸,使得集體資產蒙受巨大損失。另一方面,一些村子因征地一夜暴富,于是大肆鋪張浪費,白條入帳,再加上鄉村干部貪污、挪用土地補償款等腐敗行為頻發,土地補償費截留現象嚴重。

2.2 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影響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立法的發展

從本質上講,土地征收補償是政府公權力與農民私權利的一場搏弈。我國幾千年來一直流行著“官本位”思想,人們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私有財產權觀念相對薄弱,我國對于私權主體人格的尊重和財產權的保護都不盡完備。筆者認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須轉變觀念,權力本位的思維模式應當讓位,對于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應當置于顯要的位置。

2.3 征地程序不透明,農民參與程度低

雖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事實上,農村集體尤其是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參與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現行體制下,國家征地面對的是集體,而非農戶,有權去談補償條件的也只是集體,農民往往不參與征地補償談判,而所謂的集體常常不過是兩、三個鄉村權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務,也成了這些人是否能繼續居于權力位置的決定性條件。雖然國家政策法律多次強調征地過程中的各項補償最終要落實到農民,但農民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征用協商談判中來,征地過程又缺乏暢通的申訴渠道,這就使得其財產權利的保障就更成為問題。

3 作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隨著城鎮化發展的進一步推進,農村工作的復雜性增強,尤其是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涉及了政府、農民、村組織、開發商等多方利益主體的博弈,利益分配的矛盾也愈加復雜,要在貫徹黨和政府政策的執行與保障村民利益的最大化中間,找到一個平衡點,確實不易。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除了要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還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3.1 熟悉土地征收相關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都是國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時所依照的法律依據,作為村里主持該項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關條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國家的相關政策,又能對村民進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國家的有關規定,使我們能在合法的基礎上統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還設定了很多的救濟途徑,要幫助大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2 做好群眾征地工作,構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多年來,因為土地征收問題造成的頻頻發生,因為該問題而造成的人員傷亡等惡性事件讓人觸目驚心,這不僅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和穩定大局,也影響了黨和政府在農民心中的形象。在征地過程中,我們首先應該認識到,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農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農民因此而產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動,要從感情上進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眾,耐心聽取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并千方百計幫助其解決。最后,要處事公道,對群眾合理的要求,盡快予以滿足;對一時無法解決的,要解釋清楚,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對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眾利益的規定、做法,要及時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積極引導他們按照國家政府相關政策、法律、程序辦事和維權。把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和做好群眾思想工作結合起來,構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3.3 征地補償款的發放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是征地過程中,群眾最為關注的焦點,是最為敏感的“漩渦”,也是最容易出問題的環節。千百年來,我國農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大家對于公平、公正的追求是至上的,村干部作為征地補償款發放的主體,如何公平、公正、及時的將補償款發放到群眾手中,讓群眾滿意,是征地過程中極為重要的工作。首先,我們要讓群眾清楚地知道,征地補償相關的種類構成、各種補償的補償標準、人頭的確定辦法、費用計算方式等等,用公開、公正、公平、統一的規則來確保公平的實現。其次,在補償款到賬后,村領導要盡快規劃安排,及時將補償款發放到群眾手中,讓群眾得實惠、得安心,將惡性事件扼殺在萌芽當中,也使我們的城鎮化順利進入下一階段。

【參考文獻】

征收土地補償辦法范文5

關鍵詞: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補償問題;對策

前言

近年來,我國經濟的發展,各類水利水電工程的修建也不斷進行,同時進一步促進了我國經濟發展、現代化農業建設,以及環節的改善。但是在水利水電工程的修建過程中不得不面臨兩個艱巨的問題,就是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當地居民的搬遷。水庫移民問題是工程建設順利實施的重要前提條件,是預防與減緩社會矛盾的關鍵,是促進我國水利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的保障。為保護移民利益,國家也因此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以更好的確保補償問題落到實處。而移民補償問題的核心工作還是在于工程的受損者和受益者利益分配問題上。為了做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補償工作,應該根據市場機制,并在國家所制定的移民補償政策的基礎上,通過受益者受損者之間的協商來保證分配的公正、公開、合理。確保移民的的真實損失能得到合理的補償,并且生活水平在恢復原來的生活水平上甚至更好。本文也將對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補償問題進行分析,并采取治理措施。

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補償問題表現

1、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補償制度欠公平。長期以來,我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主要采取的措施是 “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我國依然存在“重工程、輕移民”、“重搬遷、輕安置”的思想,從目前的形勢刊,依然是從一開始就補償到位,后期不再進行扶持的方式進行,這樣帶來的一些遺留問題是難以解決的。因為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會涉及我國土地制度、經濟體制、投資體制和投資項目評價制度等多方面,這些制度就會對移民補償、移民搬遷、移民安置、移民發展都有重要的影響。假設政策偏差,以及執行缺失,就會造成移民安置投資不足,從而引發更多的遺留問題。

2、對移民安置補償標準不統一。補償標準都是基于移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制定的,是補償制度的一個具體體現或者是落實點。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該標準也應該相應的進行提高。同時規定在補償標準上不能有所區別,對于同一塊地的征地價格是應該一樣,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雖然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補償標準有所提高外,但是由于存在對籌資方式不一樣和項目性質不相同,使得同地不同價或同屋不同款的問題狀況嚴重。尤其是從我國現行的土地法查閱,關于水庫用地的土地補償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對安置區集體和居民補償的條款,僅在國務院471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明確了四種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進行補償的情形,而這些相關行政法規,則是將安置區土地補償與淹沒區征地補償相互聯系起來,強化了“以土地換土地”原則進行,而忽視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價值差異問題。

3、移民安置補償受到不合理的土地稅費影響。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相關稅費種類繁多,包括耕地占用稅、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耕地復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以及征地工作經費、儲備土地補助等方面。而且在所征收的稅費中往往存在交叉性和重復性,如耕地占用稅和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在設置方面就存在重復現象,無形增大了移民安置補償費用。

二、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補償建議對策

1、深入開展補償工作,確定補償對象,理清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淹沒區和安置區作為利益受損方,他們犧牲了土地等資源,依據公平理論與福利經濟理論,對于水庫淹沒區、安置區的土地資源價值理應得到體現,其福利損失應獲得補償。對于補償任務是一個時間長,范圍廣的工作,需要深入細致入微開展進行。首先要做好對移民的房屋和人口進行詳細的測量與登記工作,在后續的安置過程中根據移民自身不同的經濟條件采取差異補償,最大范圍的保障所有人的基本利益。其次對土地進行準確丈量,并對土地的種類給予劃分,并把各種詳細信息上報,然后由國家進行統一整理調配,并在安置地重新進行土地分配管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和土地補償標準一定要以目標安置區的重建與土地市場價格作為參考和確定,才能使移民的權益得到基本保障。最后,作為水利水電開發,已經由政府主導型向業主企業負責型進行轉變,在利益的分享上應該在業主、淹沒區和安置區居民之間,國家應制定有關政策與法律區分獲益主體和受損主體,平衡受益區和受p區的利益關系。

2、改變土地征收補償原則,實現市場交易價格來補償。當前,我國對庫移民安置中征地補償費用是按照征地補償標準的倍數計算的,是運用不完全補償原則進行。對于安置區土地補償,同樣是以淹沒區土地征收補償款為基礎進行。這種定價方法存在的問題,就是不能保證移民在土地被征收后仍能達到原有的生活水平,也不能保證安置區獲得合理的土地補償,更不可能使移民與安置區居民獲得福利改進。所以,應采取征地補償的完全補償,實現安置區土地補償的市場化,也就是征地補償標準實現按照市場交易價格來補償,這樣的優點是使得移民用獲得的征地補償款在安置區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與被征收前等質等量的承包地,實現了移民的農業安置,同時確保了安置區土地獲得足額補償,通過價格杠杠吸引越來越多的安置區居民流轉承包地,確保移民的以土安置與土地資源進行最優配置。

3、構建合理的土地稅費。土地是農民生存發展的保證,每塊農地的價值的高低多少和所處地的位置域區域有著緊聯系。而土地中相關稅費的在交叉性和重復性,也無形給移民增加了費用,國家應該制定相關的制度,以減少移民在土地上的相關稅費。尤其是耕地占用稅和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這些費用重疊時,應該只收其中稅費最低的,這樣才能保證移民的根本利益。

參考文獻

[1]水利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大中型水利樞紐和水電工程移民統計管理暫行辦法》[J]. 四川水利. 2013(02).

[2]李若瀚,甄璐. 論我國水電工程移民的“投資性補償”思路[J]. 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3(03).

[3]余文學,胡義浪. 公平理論下的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補償問題[J]. 水利經濟. 2011(03).

征收土地補償辦法范文6

關鍵詞:征收補償;分配糾紛;原因分析;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1-0105-03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收,由此引發的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急增。由于現行征地補償款分配爭議復雜多樣、立法滯后、相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相關監督機制不健全以及執法無統一標準等,致使其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為此,正確解決農地征收補償分配糾紛,對于保護每一個村民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農地征收補償分配糾紛的現實表現

(一)地方政府與村集體組織之間的分配糾紛

在實際補償分配過程中,爭議較多的是土地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據有關部門統計,如果土地出讓成本價為100%,則農民只得5%~10%,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得25%~30%,60%~70%為縣、鄉(鎮)各級地方政府所得。調查發現,征地補償費在實際的分配過程中鄉村截留多,農民實得少。征地實施單位一般不直接面對農民個人,而是只面對村、鄉兩級,征地補償費一般先經鄉政府,再經村委會,最后才到農戶,資金撥付一般也是直接到鄉財政,只有個別地區直接到村。鄉村截留的比例一般是:廣東省,鄉鎮可得15%~20%,其余全部歸村委會;福建省,經濟好的鄉鎮有不留的,一般鄉鎮留10%~20%,經濟困難的留30%~50%,個別的鄉鎮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留90%以上,余下的補償費則在村和農民之間分配,一般村得50%以上。征用土地后,國家的收益是村集體和農戶的好幾倍。土地的增值收益,甚至土地被征用前的價值的一部分也被政府拿走。

(二)村集體組織與村民之間的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第49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熏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但現實中,村級組織在征地補償費分配的過程中問題非常多,暗箱操作、腐敗貪污等現象較普遍。

(三)村民相互之間的分配糾紛

1.新入戶農民、死亡人員家屬及出嫁女要求分配的糾紛

新入戶農民主要包括娶入媳婦、入贅男子及其新生兒(含超生子女)及被收養子女等,他們戶口雖已遷入或登記本村,但絕大部分村民認為,在征地前,他們未履行相應義務,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明顯不公平。因此,通過“民主”方式制定村規民約,拒絕將征地補償款分配給他們或其子女;以部分村民違反計劃生育為由不分給超生子女征地補償款,而超生子女則以其在本村或其戶口在本村為由,要求應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分配征地補償款。村民死亡時土地還未被征收,死亡村民也不應分得征地補償款。

與城鎮男子結婚的農村婦女,由于受戶口管理的限制和傳統婚俗觀念的影響,婚后戶口不能或沒有遷入城鎮,其子女也沒上城鎮戶口而留在本村,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享受劃分耕地及宅基地,到分配征地補償款時,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不予分配;部分出嫁女嫁到農村,故意不將戶口遷出,甚至將其子女戶口上在本村,進而以戶口仍在本村為由,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

2.在外務工或全家移居城鎮但戶口尚在村組的農民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爭議

現實中有部分農民在保留當地戶籍的前提下在城鎮務工,或全家移居城鎮生活,因長期不在本村組生活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村組其他村民相同義務。當村組分配征地補償款時,他們又回來請求其分配權,引起廣大村民的不滿。

3.鎮辦企業單位退養人員回到本村和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回本村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爭議

有些鎮辦企業倒閉解散,對企業職工未作出善后處理,這些職工既沒有退休養老金,也沒有享受城鎮居民低保費和社保費,回到本村后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補償款而村民小組不同意。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后,原先承包的土地被所在村組收回,所在村組既沒有給他們分配責任田,也沒有給他們分配征地補償款。

此外,還有農村大中專在校學生、現役義務兵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爭議。

二、農地征收補償分配爭議的原因分析

(一)集體土地權屬主體不明確

我國立法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立法卻沒有明確指出。如《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因此,對所有權主體多級性和不確定性的規定,反而造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導致了鄉(鎮)、村集體組織與村小組三個主體都爭當所有權主體,或通過各種名義克扣征地款,有些地方甚至存在鄉村干部憑借權力分割征地款項,導致真正的所有權主體不能享受應該享有的利益。即使屬于村內小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不正常現象大量存在,補償金落實到真正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二)村民補償分配細則缺乏

征地補償分配缺乏具體細則,造成各村組村民間分配比較混亂。主要表現為:(1)分配主體上,對于出嫁女、入贅男子、新遷入戶口、新入戶農民等能否享有補償分配權,因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實踐中各村組處理的結果相差很大。(2)分配方式上,有的按人頭分配,有的按被征地面積分配,有的征到誰家土地,補償費歸誰所有,沒征到的一分不給。(3)分配數量上,有的等額分配,有的不分配,有的不等額分配,實行不平等分配最為典型的是戶口新遷入或者新農民入戶或出嫁女戶口未遷出的村民,因為有些村民認為他們對村集體或者村民小組貢獻較少,理應少分甚至不分征地補償款。(4)分配時間上,有的一次性分配,有的分若干次分配。

(三)法律救濟途徑不完善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屬于民事訴訟范圍問題,尚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屬國家建設征地中出現的糾紛,只能由有關行政部門協調解決,不屬法院管轄。也有人認為,集體組織分配征地補償費用的行為,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收益權的具體體現,是一種民事行為,此類糾紛屬民事訴訟受案范圍。①此外,其他救濟途徑也不完善。

三、農地征收補償分配糾紛的法律對策

(一)地方政府與村集體組織之間的分配糾紛之解決

針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現存的種種問題,學者提出了多項改革或完善方案,其中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改造方案主張在堅持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及其相關制度進行重新設計。主要是通過明確集體所有權主體、設置和保障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克服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現存的種種弊端,切實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平衡個人與集體的利益關系,實現土地資源的保護和有效利用,以及農業和鄉村建設事業的協調發展。筆者贊成這種改造方案,不僅因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在我國是必要的、可行的,而且通過改造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能夠解決現存的種種問題,尤其是明確集體所有權主體,從而明確了農地征收補償收益主體,為地方政府與村集體組織之間分配糾紛的解決提供了依據。

(二)村集體組織與村民之間的分配糾紛之解決

土地補償費如何在村集體組織與村民間分配,分配比例是多少,似乎缺乏明確規定。但是,國土資源部于2004年11月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物權法第59條第2款第3項也規定: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法經本集體成員決定。因此,筆者建議:已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給被征地農戶。未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要全部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與此同時,必須完善土地補償費分配到村級之后的補償程序以強化監督確保補償費足額到位、規范使用。在該補償程序中必須做到:一方面經民主程序決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監督村集體組織把該發的土地補償費足額分配給農民,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經民主程序決定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監督村集體組織拿土地補償款進行的各種投資行為或其他行為,防止集體財產的流失。

(三)村民相互之間的分配糾紛之解決

1.新入戶農民、死亡人員、出嫁女及其子女成員資格認定及分配爭議之解決

(1)入贅男子及其子女,分兩種情況:其一,獨女的入贅男子及其所生子女的成員資格認定。其二,有兒有女戶要求招女婿及其所生子女的資格認定。前一情況的入贅男子戶口已遷入,居住在當地,且其遷出地已不享有地權的,應保證其及子女享有與遷入地村民等額分配。后一情況的所招女婿除戶口已遷入,居住在當地,其遷出地已不享有地權外,還應符合老有所養精神,才能保證其及子女享有與遷入地村民等額分配。

(2)新生兒和死亡農民。一方面,根據《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新生兒從出生開始就是該村的一分子,應與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另一方面,有限的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資料,一旦被征收后,農民將可能永遠失去依靠該土地生存,征地補償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因此,應當支持新生子女要求相應的補償份額。但對超生子女而言,經行政機關處罰、審批后依法取得戶籍登記,具有村民資格,但是否與其他村民等額分配,由其所在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行使自治權,否則,不利于抑制“超生行為”。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享有等額分配款影響村集體其他成員的直接利益,應在村民個人利益與村集體其他成員整體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保護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因此,目前法律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應尊重農村集體自治權的行使,是否分給、分給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議定原則決定。村民在分配時已死亡,民事權利也隨之滅失,其家屬要求死亡人員繼續享有村民待遇,有悖法律規定,不應分給征地補償款。

(3)被收養子女。依據《收養法》辦理了相關手續,已在當地村組落戶的養子女,其成員資格從收養成立之日起生效,與村民等額分配。收養成立后又解除收養關系的,從收養關系解除之日起被收養人喪失集體成員資格,但如果被收養人對造成解除收養關系負主要責任的,應返還其在具有集體成員資格期間所獲得的與其他成員相同的收益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如果收養人對解除收養關系負主要責任的不返還。

(4)出嫁女及其子女成員。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出嫁女及其子女成員資格認定及分配爭議之解決分三種情況:其一,嫁入外村組。出嫁女嫁入外村組后,戶籍同時遷入該外村組的,應認定為其及子女具有該外村組成員資格并與該外村村民等額分配,同時應注銷原村組成員資格并不得參與原村村民分配;如其在嫁出時并未帶走戶籍,在未取得外村組成員資格前應具有原村組集體成員資格,其所生子女可隨母申報戶口取得原村組成員資格并與村民等額分配。其二,嫁入城鎮。農村婦女與城鎮男子結婚,戶口轉移城鎮的,其及子女不再具有原村組成員資格并不得參與村民分配;戶口沒轉移城鎮的,因未能享受城鎮居民低保費等待遇,其所在村組不得注銷其戶口,仍享有村民待遇,其所生子女可隨母申報戶口取得村民資格并與村民等額分配。其三,離婚或喪夫。婦女離婚或喪夫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戶籍仍在當地,原居住地應保留其原有成員資格,應與本村村民等額分配;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其新居住地尚未落實的,原居住地所在村組應保留其土地權益,并與村民等額分配。除離婚婦女的子女可隨父取得相應的成員資格外,離婚或喪夫婦女的子女一般隨母取得相應的成員資格并與村民等額分配。

2.在外務工或全家移居城鎮而戶口尚在村組的農民成員資格認定及分配爭議之解決

現實中有部分村民在保留當地戶籍的前提下在城里或其他村鎮務工,因長期不在本村組生活而否認其具有本村組集體成員資格,則過于武斷,有失公平。其是否具有集體成員資格并與村民等額分配視具體情況而定:村民戶籍在本村組且其能夠在外務工期間堅持履行本村組其他村民相同義務的,應認定為其具有集體成員資格并與村民等額分配;村民原始戶籍雖在本村組,但在外務工期間長期不在本村組生活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村組其他村民相同義務的,應認定為其不具有本村成員資格并不得參與村民分配或具有本村成員資格但可少量分配。

3.鎮辦企業單位退養人員回到本村和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回本村成員資格認定及分配爭議之解決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這些“回遷”人員既沒有退休養老金,也不享有城鎮居民所享有的“低保”和“社?!?其基本生活沒有保障。依據《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有關政策,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按戶口屬地原則,他們應享有戶口所在村的征地補償分配權,適當給予分配,作為其基本生活保障。

4.農村大中專在校生、現役義務兵成員資格認定及分配爭議之解決

在校的農村大、中專學生及畢業后未就業前,其戶口已從農村遷出,但從經濟來源看,農村地權仍是他們主要的依賴條件,為確保學生能完成學業和考慮可能回家鄉創業,應視為具有原戶籍所在地村組的成員資格,與村民等額分配或適當分配。凡農業戶口現役義務兵,應認定為其具有集體成員資格并與村民等額分配或適當分配,但已轉志愿兵的,從提干或轉志愿兵之日起喪失該資格并不得參與村民分配。

(四)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法律救濟

1.完善相關立法及司法解釋,解決實踐無法可依及不統一的問題。因征地引發的補償款分配爭議凸顯立法滯后,致使補償分配糾紛難以下判,故應制定《土地征收征用法》規范大量征地行為,最高法院盡快完善相關司法解釋,統一指導司法實踐活動。

2.行政指導與審查。依據村民組織法規定,對涉及村民利益內容的村民會議決定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可要求先交鄉、鎮政府指導,審查分配方案有無違反法律和政策,如有違反則通過指導予以改正。鄉鎮人民政府應要求村民委員會及時上報村民會議制定的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并依法對其合法性行使審查職權。

3.民間調解。由于這類爭議具有矛盾尖銳、影響大、執行難的特點,應充分發揮鄉(鎮)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盡量通過調解解決。爭議發生后,可由司法員、調解員深入村組,宣講有關法律和政策,提高農民思想法律意識,消除錯誤思想,使村民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取得一致意見。

4.民事訴訟。從法律上講,對來源于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收益,依法屬于村內有農戶籍的全體現存成員,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應屬于全體村民合有,每個成員的權利是平等的,對集體土地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額。可見,對村民來說,征地補償費分配權是一項法定的財產性民事權利,對該權利侵害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由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農村村民間征地補償費分配爭議應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法院應當受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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