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補償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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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補償政策

征收土地補償政策范文1

[關鍵詞]土地城鎮化;土地征收;征地補償;失地農民

[中圖分類號]D9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738(2012)01-0026-05

一、農村土地城鎮化的概念界定

農村城鎮化是指農村的生產要素和經濟活動向城鎮轉移集中的過程,是由傳統的農業社會向現代城市社會發展的歷史過程,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其有三層涵義:一是農民市民化,人口規模擴大;二是農業用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三是農村產業轉化為城鎮工業和服務業。當前解決中國“三農”問題的核心就是加速推進農村城鎮化,促進農民就業、社會價值觀的轉變。在農村城鎮化進程中,土地城鎮化也是必經過程,即農村土地轉變為城鎮經濟社會用途土地的過程,此過程主要集中在城鄉結合部。

農村土地城鎮化是指農村土地所有權轉移到城鎮非農土地使用者手中的過程。農村土地城鎮化是農村城鎮化的一個重要表現形式。其有兩層涵義:一是土地所有權變更,即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更為城市國有土地;二是土地性質變更,即指農業用地轉變為城鎮住宅、工業、商業、休閑、娛樂用地等。從產權制度變遷路徑來看,我國農村土地城鎮化的最顯著特征是土地國有化。當前農村土地實行的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經營,要使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變成城市土地,唯一手段就是以國家為主體進行土地征收,然后對征收土地進行招、掛、拍,實現土地用途轉換。

二、農村土地征收與補償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土地征收是我國一項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是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以強制力為基礎將集體所有土地收歸國有來保證國家公共事業建設所需土地的重要制度。這項制度是與推進中國特色城鎮化建設進程相伴而生的。其有四個基本特征:國家主體性、社會公益性、強制性、有償性。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部分土地,但土地供給無彈性、土地不可移動性等特點,迫使國家唯有通過強制力才能滿足社會公益事業用地需求。

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較權威的闡釋即“土地征收的基礎在于領主對其臣民有最高統治權,依此原則,為公共用途領主便可以取得私人土地。但國家在如此行為之時,必須給受損的私人予以補償。”

土地征收補償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土地依法強制性收歸國有,取得其所有權并依法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一定補償的制度。由于土地征收是對土地所有權的剝奪,因此必須給土地所有者予以補償。其有兩層含義:一是對土地所有權被強制征收的補償;二是對土地被強制征收所帶來損失的補償。在此需要區分一下征收和征用的區別,征收所收回的是土地所有權,不需要返還,而征用所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權,需要返還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為防止土地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流失,必須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國家和集體是土地所有權主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只享有使用權。在中國,集體土地是不能直接進入土地市場的。因此,在城鎮化過程中,城市郊區的農用地必須首先通過政府征收,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有土地后,用地單位和個人再通過有償的方式向政府申請獲取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中國在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在2004年3月14日公布實施的《憲法》修正案中將上述條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p>

(一)存在問題

在農村土地城鎮化進程中土地征收是核心問題,而征地補償又是土地征收過程中的核心問題。國家在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時往往更多的從減輕政府負擔出發而忽略農民的利益,阻礙了城鎮化進程。因此,合理剖析土地城鎮化進程中土地征收補償的存在問題對推進我國特色城鎮化建設意義重大。

1.集體土地產權內容不完整,土地發展權缺失

雖然我國新《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物權法》等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作了相關規定,但實際上農民并不完全擁有土地所有權。我國集體土地產權是在解決溫飽問題的基礎上形成的,與目前發展現代化農業的趨勢格格不入。土地城鎮化進程中由于集體土地產權主體不清晰導致補償受益主體不明確,利益相關方相互爭利,各級領導機構在與農民的談判中出于對土地財政和地方發展的考慮,壓縮土地補償金,農民處在利益博弈的最不利地位,集體土地所有權受到限制,農民土地合法權益受損。

從法律上來講,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這四項權能。而我國的農民集體土地只享有使用權,若要轉變土地用途,必須先由國家進行征收。因此,國家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實際控制者,農民缺乏對土地真正意義上的處置權,進而導致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土地發展權的缺失導致失地農民受到不公正待遇,土地被征收后其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

2.土地征收程序不規范

第一,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規定往往流于形式,不具備可行性,尤其是涉及農用地用途轉變時從申請到獲批需要一年多時間。各級地方政府在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過程中以市場主體的身份進行征地,并且用行政手段切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征地企業的直接談判或者聯合村集體領導班子自行決定補償標準。他們一方面壓低給予農民的征地補償,另一方面又把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最高的土地開發商,使農民利益受損,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為農村穩定及社會和諧埋下隱患。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缺少獨立的、公正的第三方監督機構。

第二,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以合法名義掩蓋非法占地的事實,這種現象在各地方開發區的建設中尤其突出。在沒有取得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權情況下,將該土地的使用權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按審批程序征收土地或者先征后批,擅自占用土地和非法轉讓土地。

第三,地方政府簡化征收環節,在沒有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城鎮非農土地使用者,并授予新土地使用者強制拆遷權,直接讓城鎮土地使用者與被征收的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者代表就土地補償問題進行談判,直接導致失地農民種地無土地、進城無工作、拆遷無家園、生活無保障、告狀無門路的困難境地。

3.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

第一,當前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

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除此之外,殘余地補償、周邊未被征收土地受影響的補償、租金損失補償及遷移費的補償等卻沒有涉及。當前階段的補償政策并沒有全面、公平地反映土地征收補償的合理性。因而,沒有正確反映土地的真正價值,沒有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利益。

第二,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對被征收耕地的補償為被征收前3年平均農業產值的6至10倍,每個農民的安置補助費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土地補償和安置費之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此規定表面看起來非常合理,其實經過粗略核算僅僅是農民5年左右的收入總和,再加上各級政府在此過程中與開發商相互勾結,真正落到農民手里的少之又少,未必能保持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另外,此規定并沒有考慮到農業發展的實際狀況。在農村尤其是在城郊地區,生態農業、農家樂等現代化農業發展迅速,土地附加值有較大提升。如果仍然按照小麥等農作物一般產值計算則嚴重低于農民的真正農業產值,激化了農民與政府的矛盾。

第三,我國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計劃經濟時期,當時國家征收農民的土地后依法給予補償,并且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使得失地農民生活上獲得了長久保障。反觀現在,土地征收不僅不給失地農民提供長久保障而且在征收過程中忽視市場,采取行政方式定價,與土地市場價格脫節,低估土地用途的改變導致地價增值,漠視農民的土地發展權,此種做法不符合當今的市場經濟規則。

4.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

土地是農村問題的核心,是絕大多數農民賴以生存的主要生產資料,也是農民就業和養老的重要保障。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創始人威廉?配第認為,土地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因此,在土地城鎮化進程中不僅要讓土地成為農民的重要生活保障,更要讓土地轉化成農民的現實財富。

由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土地是當前農民唯一的生活保障。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村也產生了大量失地失業農民,但農村并沒有因此發生嚴重動亂,其中土地在吸納剩余勞動力、維護農村穩定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農民土地被國家征收后,拿到手的土地補償金既不足以去城市謀生又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就業渠道。失地農民完全失去土地以后和城市居民不再有本質區別,但在承擔市場經濟風險時并不享有城市居民享有的一切權利??梢姡覈恋卣魇昭a償在保障失地農民利益上存在很大缺陷。因此,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的黨和政府理應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切實的保障。

(一)原因分析

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

從國家在憲法及《土地管理法》中對土地征收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合法前提。但是并沒有相關法律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做出準確闡釋。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征收土地具有很大的經濟誘因,這就會導致各級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濫用權力,嚴重浪費土地資源。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公共利益包含的內容越來越廣,再加上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抽象性與內容的不確定性致使國家在土地征收實踐中對公共利益的定義更傾向于做寬泛化解釋。在實際運作中,只要企業有用地需求政府都會用征收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然后再通過出讓、拍賣等方式交給企業使用。其實,歸根結底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個人利益的集合,最終體現為公民的權利要求。為防止國家權力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個人利益,各個國家都對此做出專門的法律界定。但由于公共利益不能被窮盡和其本身的不確定性致使各級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浪費土地。公共利益是一個開放性的概念,因此對其界定要堅持歷史分析的方法,結合不同時期的經濟、政治、文化背景對公共利益做出合理界定。

2.土地發展權缺失

在我國,土地發展權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1992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編制《各國土地制度研究》中。國內對其概念界定有狹義和廣義兩個層面:前者是指土地用途發生變更而獲得的權利即將農用地變為非農用地的變更利用權;后者是指包括土地利用、再開發的用途轉變及利用強度的提高而獲利在內的一系列權力。本文認為,土地發展權是指獨立于土地所有權的一種物權,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改變原有土地(既包括地表又包括地上空間)利用形式或提高土地使用集約程度的權利。

現階段,《憲法》和新《土地管理法》都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是并沒有在法律上對土地發展權做出明確規定,土地發展權也沒有從土地產權體系中獨立出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是一種不完全的所有權,國家實際上控制著土地發展權。因此,對農村集體組織而言土地發展權是缺失的,導致農民的土地收益權也不完全。以土地的市場化運作為基礎的土地增值是獲得土地發展權權益的前提,但目前土地發展權市場化運作體系并沒有形成,因此農民得不到城鎮化進程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征地補償不符合土地市場價格,失地農民得到的僅是農業土地收益的補償,土地發展權的收益被國家或房地產開發商占有。

3.農民利益訴求渠道不暢

無論是征地補償標準的確定還是征地補償款的分配,農民都處在弱者地位。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即便農民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但沒有參與權與決策權,農民無法有效維護自己的利益。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沒有一個代表自身利益并為其服務的組織機構,相互之間缺少溝通和交流,缺乏談判能力,農民與政府在這個過程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的權力被削弱,屢屢受到各級地方政府和其他組織的侵犯,農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切實維護。農民利益表達機制不健全,沒有能力及時向政府表達自己的權利訴求,喪失了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三、推進農村土地城鎮化進程中土地征收補償的對策分析

我國在城鎮化進程中針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存在很多問題,為了保證現代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順利進行,各級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應兼顧國家和農民的利益,盡量減少行政干預,運用市場機制解決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對此,提出了以下幾方面對策分析,以期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新的、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一)構建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發展權

現階段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相分離。土地產權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歸誰所有。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征收并不意味著包括土地發展權在內的所有土地相關權利全部消失。相反,土地發展權等相關權力所有者對其使用的土地仍然享有請求權。在征收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對土地發展權的征收也要給予相應補償。這一權利不應因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征收而被剝奪。

要想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必須徹底解決土地發展權的問題。單純的“漲價歸公”、“漲價歸私”都有損于失地農民的土地權益。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國家經濟發展導致的地價上漲,同時也要照顧到農民的土地發展權。既不能

忽視整個社會的利益,也不能損害失地農民獲得征地補償的權利,實現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統一。首先,明確農民對土地發展權的主體地位,保護失地農民的土地權益。其次,建立土地發展權流轉制度,保證土地增值收益由失地農民共享。最后,建立和完善土地發展權交易市場運作,引入市場機制,保證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土地使用者、失地農民之間的合理分配。

(二)規范土地征收程序與補償機制

首先,打破各級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場上的絕對壟斷地位,避免政府權力濫用。上級部門對地方政府土地征收進行嚴格監督,并且參照市場因素、土地未來用途進行土地征收。切實考慮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的實際收入。另外適當擴大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將土地預期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列入在內,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土地資本能達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的目的,切實保護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強化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農民成為土地真正的主人。只有如此才能使農民在土地城鎮化進程中面對土地問題與政府博弈時處于平等地位。

其次,簡化土地征收審批環節。建立公告機制,對所征收土地的使用目的、范圍以及補償標準進行提前公告及建立聽證程序,保證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和話語權。還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擴寬失地農民利益表達渠道。如果失地農民對征收土地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案有異議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提出復議申請,保證征地的公正性。土地征收實際上是社會利益集團博弈的結果,權利的界定總是傾斜向具有力量優勢的一方。因此,必須提高農民自身的能力。提高農民能力,增強其權利意識。要充分發揮城鄉現有教育資源的作用,對農民進行民主法制教育,提高其對自我權利的認識,激發其維權意識,提高其維權能力。為提升土地征收中農民自身的談判能力,還必須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在加強農村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及合作組織的聯合組織等建設的基礎上,將農民組織起來,形成一個能與政府充分對話、溝通的農民組織,使農民在土地征收中能夠發出與他們人口比例相對稱的聲音,實現土地征收中農民與政府的直接對話。

(三)切實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首先,在保持原有補償項目的前提下,增加對殘余地處置的補償、對被征收土地周邊農戶影響的補償等等。關于征地補償的標準,不宜簡單地一刀切,而應該根據土地具體用途區別對待。對經營性用地應按照市場價格對農民進行補償,然后農民再以稅收的方式把增值的部分交給國家。同時,土地使用性質的改變能帶來很大的發展性收益,因此征收土地補償應該加入能預見到的發展性收益,盡可能發掘有發展性的價值因素。

其次,建立完善的城鄉統一的土地流轉市場,以市場價格為依據對農民進行補償,最終形成一個客觀、公平的土地補償機制。

最后,靈活運用多種補償方式。除了貨幣安置方式以外,還可以采取以下安置方式:社會保險安置,即在征得農民同意的前提下,把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付給保險公司,辦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土地使用權入股安置,即對于有穩定收益的項目,可以讓被征收土地的農民把地價作股,參與到用地單位的生產經營,享受分紅并且承擔風險;留地安置,即在土地征收前,村集體做出相應的規劃,預留一部分土地用于村民發展生產或者經營項目,這是一種折中的方法,也是給被征地農民留的一條后路,同時也解決了他們的后顧之憂;用地單位安置,即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用地單位達成協議,在同等情況下優先錄用這些被征地的農民。

(四)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最大限度地滿足失地農民對社會保障的急切需求。由于農村情況復雜,歷史遺留問題眾多,因此在解決失地農民基本生活需要時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對沒有任何生活保障僅僅依靠土地謀生的失地農民,解決其就業問題是當務之急,努力消除對失地農民的就業歧視,組織他們進行技能培訓,建立失地農民與市民相統一的就業市場,使其逐漸適應以工業和服務業為主的城市經濟體系,盡早解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同時還要在其達到退休年齡后為其提供養老保險。對于很難進行培訓再就業的中老年人,應為其提供完善的養老和醫療保障,建立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共擔機制。對家庭拮據、基本生活難以保障的困難家庭,要提供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最低生活保障,這也是公民生存權的必然要求??傊?,應建立一個獨立的、完善的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基本生活保險等在內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并與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保持兼容性,為城鄉二元體制的破除打下堅實的基礎。

其次,由農民轉變為市民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想讓失地農民更快融入城市生活必須創造一定條件,讓失地農民順利實現農民向市民的角色轉換。通過各種途徑如社團活動、節日聚會等幫助他們構建新的社會關系網絡,培養失地農民的市民意識,增強農民的自身素質。以上所有安排無不把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作為首要原則,使農民在失去土地后還能保證其生存權和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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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補償政策范文2

一、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稅種及相關減免政策

(一)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稅種

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的相關稅種主要有以下4類。

1.營業稅

原國有土地權屬單位接收國有土地收儲補償款時,需提供相關營業收入的發票,地方稅務部門按營業收入扣除5.5%的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

這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稅賦,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國有土地收儲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按相關規定,需繳納一定額度的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

這是指針對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由于國有土地收儲轉讓而發生的企業盈利行為,需按納稅年度繳納。

4.印花稅

這是指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

(二)現行稅收減免政策

1.營業稅減免政策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規定,國稅函[2008]277號文中關于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2.土地增值稅減免政策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企業所得稅方面,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搬遷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執行。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和原廠土地轉讓收入,重點審核有無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有無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有無企業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是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和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等。

4.印花稅減免政策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雙方不需要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二、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稅收減免政策的解讀與困境

(一)將國有土地收儲行為認定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缺乏立法依據

營業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印花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因此,合同雙方不需要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為實現上述條款,國有土地的收儲行為需要滿足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這一要件,事實上國有土地收儲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缺乏相關的立法依據。

(二)將國有土地收儲所依據的土地儲備行為認定為實現城市規劃及國家建設的目標缺乏明確定義

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然而,其中對于“因城市實施規劃及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的解釋相對模糊,對于土地儲備行為是否為“實現城市規劃及國家建設”這一定義缺乏法律法規上的解釋與說明,導致由地方出臺的相關辦理辦法對于土地儲備行為與實現城市規劃及國家建設目標之間的關系所作的說明也缺乏明確的厘清。

(三)將因土地儲備立項而發生的國有土地房屋搬遷騰退認定為政策性搬遷缺乏有效說明

針對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的,“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和原廠土地轉讓收入,重點審核有無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以此作為是否減免企業所得稅的依據。然而,該條文對于政策性搬遷的解釋相對模糊:因土地儲備立項而發生的國有土地房屋搬遷騰退是否為政策性搬遷這一問題缺乏有效說明,是否是由地方政府出具搬遷文件,即可免去企業所得稅。

三、國有土地收儲的制度性思考

現行國有土地收儲工作在涉及稅收減免政策方面出現了諸多理解上的困境,其根源在于土地儲備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之處。從1996年上海成立我國第一家城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起,直到2007年《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土地儲備的推行在增強市場宏觀調控能力、盤活存量土地、實現城市規劃等方面產生了大量的積極效應。然而,隨著工作要求的不斷提高和形勢的不斷變化,現行制度顯現出一些與當前實際工作不協調之處,需加以改進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推進土地儲備工作。

一是關于國有土地收儲行為與公共利益的界定。國有土地收儲行為及其相關的稅收減免政策的出發點多提及到“公共利益”,但法學界一直未對公共利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各地各級政府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也無統一標準。

二是國有土地收儲行為主體的行政行為界定。目前,在土地儲備機制的運行過程中,由于供地主體的行政化模式,其行為隨意性很大,缺乏必要的約束。事實上,從目前土地收儲行為的性質來看,包括了行政行為、經濟法律行為及民事法律行為3個層面的屬性。然而,由于目前國有土地收儲制度中對國有土地收儲行為是否為行政行為缺乏有效的界定,國有土地收儲稅收減免政策在執行中存在法律意義上的界定風險。

因此,為加快推進國有土地收儲工作,實現國有土地收儲補償款稅收減免,建議從法律法規與行政管理兩個層面出發,保障被收儲國有土地權利人的合法經濟利益。

(一)法律法規層面

現階段有關土地收購儲備的規定仍基本停留在地方規章的層次,至今尚未出臺一部具體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來規范土地收購儲備行為,國家在土地收購儲備方面法律法規的空白制約了該項工作的開展。因此,有必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一,明確土地儲備機構的性質、定位及目標。與土地儲備相關的法律法規應明確土地儲備機構的性質、定位。就目前北京市實行的土地儲備實施政策,土地儲備機構應定位為非營利性、行使行政的機構。土地儲備機構的目標應體現為:增強政府土地市場宏觀調控的能力,優化配置城市土地資源,以及保證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順利實施。

第二,明確土地儲備機構收儲國有土地行為的行政行為界定。從法律法規層面,明確界定土地儲備機構在實施收儲國有土地過程中的行政行為將有利于突出土地儲備行為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特征。對于現有土地儲備行為的行政行為范圍進行界定,防止在操作過程中,借行政行為之名,行使經濟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

(二)行政管理層面

在行政管理層面,結合法律法規等政策性支撐,通過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權保障以下措施的實施。

征收土地補償政策范文3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補償范圍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0-0121-02

一、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的立法及政策現狀

我國在土地征收領域并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F行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由處于不同法律位階的法律規范構成的法律體系來進行調整的。我國《憲法》對土地征收應給予補償做了原則性規定,明確了土地征收并非無償,而應該給予被征收人和其他利益受損的權利人合理的補償,這是公民權利意識和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程度提高在根本體現?!段餀喾ā?、《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對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法》第16條的規定,承包地被征用(征收)的依法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根據《物權法》第42條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的,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我國在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層面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即對失去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一定標準而給予的補償,屬于全體集體成員共有,應將補償費應用于土地的開發,成員的生產和生活等事務中,具體如何使用開村民大會民主決議。

2.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征收土地的失地農民進行生產和生活安置所給予的補償,失地農民因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獻出了自己的土地,那么國家就有義務保障他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必須對他們進行安置。企業安置的將費用支付給企業,集體安置的,支付給集體組織,不需要安置的則直接支付給失地農民自己。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主要是指農民的住宅房屋及其他建筑設施、構筑物等。青苗補償費更多的針對有農作物的耕地征收時,應給予其所有者合理的補償,補償其投入的成本及農作物被毀的損失。

4.對承包地被征收時的補償。無論是集體成員的承包地,還是集體組織以外承包的“四荒”土地如果被國家征收的都應獲得應有的補償。

5.為失地農民提供的社會保障費。這是《物權法》新增加的一項補償費用,目的就是為了使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以后能夠有一個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存在的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包括土地補償費、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社會保障費、涉及房屋的拆遷費。但實際上,農民因被征收土地所帶來的損失遠遠不止這些。由于集體土地上存在著一個權利群,征地所造成的損失也不僅僅是這些直接的財產性損失,除此之外,還存在著如土地承包經營者的損失、殘余土地的損失、相鄰土地的損失(第三人的損失)、涉及農戶搬遷的遷移費用、涉及營業場所的營業損失、土地的社會價值損失、先前土地上基礎設施及提高土地效率的投入損失等等間接損失。除了這些客觀物質性的損失外,還可能存在因失去耕地或住房給失地農民帶來的精神痛苦,這是客觀存在的,也是應該給予一定補償來撫慰他們情感上的創傷。此外對于因征收帶來的土地增值部分的歸屬問題也應納入補償范圍進行考慮。在差價的驅使下,必然會鼓勵許多“非公共利益”者去謀求通過征收方式獲得土地。并且導致各地在征地補償過程中存在“同地不同價”、該補的不補、該補的少補等違法現象嚴重。雖然國家也出臺了一系列有關補償的政策,但是情況仍不容樂觀。如在一項調查中反映,有12.17%的受訪農戶反映根本沒有獲得過補償款,另有5.57%的受訪農戶則表示不清楚是否獲得了補償款。這樣的現狀對有效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極為不利。

三、國外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的規定

征收土地補償政策范文4

報自治區審批的樓莊子水庫工程征收耕地按25倍執行,恰木薩水電站工程征收耕地按30倍執行的,鏨高水電站工程征收人均耕地不同的村分別按28倍和30倍執行的。

2水利水電工程征收耕地補償倍數存在差別的原因

從目前已開工或完成審批(或核準)的水利水電工程看,征收耕地補償倍數存在差別主要為投資建設主體不同和相關各方對征收補償政策規定理解不同。2.1投資建設主體不同如葉爾羌河阿爾塔什水利樞紐工程,建設資金含國家投資,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批準,征收耕地補償倍數嚴格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執行,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倍數為16倍。如葉爾羌河恰木薩水電站,屬企業投資項目,項目由自治區發改委核準,征收耕地補償倍數依據《關于公布實施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新國土資發〔2011〕19號)的規定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為30倍。投資建設主體不同、審批或核準主管部門不同,因此,不同工程征收耕地補償標準不一致。2.2相關各方對征地補償政策規定理解不同如葉爾羌河鏨高水電站工程,該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編制過程中,當地國土部門提出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應采用以行政村為單位的人均耕地來確定,由于該工程建設征地涉及莎車縣霍什拉甫鄉的5個村,根據各村人均耕地統計結果,人均耕地有1畝以下的,也有1~2畝之間的,因此該項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出現了30倍(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村)和28倍(人均耕地在1~2畝之間的村)兩個標準。由于《關于公布實施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新國土資發〔2011〕19號)中未具體說明確定征收土地安置補助費的“人均耕地”是以征地所在行政村還是以鄉或是以縣為單位來計算,因此在確定上述類項目(征收耕地涉及行政村數量較多且各村人均耕地差別較大的項目)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時,地方政府、項目業主、設計單位及規劃報告審查部門對在什么范圍內確定的“人均耕地”理解不一致,導致各方主張的補償標準不一致。若鏨高水電站工程征收耕地補償標準采用鄉或縣的人均耕地來確定,那么征收該鄉各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倍數均為30倍。因此,由于相關政策規定不具體,征地相關各方對政策相關規定的理解和把握不一致,導致同一工程征收同鄉范圍內不同村之間同等質量耕地的補償標準不一致。

3同一區片不同工程征收耕地補償倍數不一致引起的問題

以葉爾羌河上的阿爾塔什水利樞紐工程(已開工建設)、鏨高水電站工程(已核準)、恰木薩水電站工程(已開工建設)為例,上述3個工程為葉爾羌河出山口處的3個梯級工程,建設征收耕地均屬于山區鄉,涉及莎車縣霍什拉甫鄉和喀群鄉,其中阿爾塔什水利樞紐工程征收霍什拉甫鄉阿爾塔什村耕地的補償倍數為16倍;鏨高水電站工程征收霍什拉甫鄉努爾巴格村耕地的補償倍數為28倍,征收該鄉多來提巴格村耕地的補償倍數為30倍;恰木薩水電站工程征收霍什拉甫鄉亞瓦格村耕地的補償倍數為30倍,征收喀群鄉恰木薩村耕地的補償倍數為28倍。從上述工程征收耕地補償標準及實際工作遇到的情況來看,在同一區片依據現行政策規定確定的耕地補償倍數存在差別,會給征地補償相關工作帶來問題。(1)以“人均耕地”確定征收耕地安置補助倍數的規定,存在當地上報人均耕地統計數據不準確或某些地方干部為爭取耕地補償費用謊報人均耕地數量的可能性,如一些工程出現當地統計部門和當地村委會出具人均耕地證明數據相差較大的情況;(2)相關政策規定不夠具體,在編制及審批移民安置規劃時,設計單位、地方政府及業主單位對“人均耕地”的統計范圍理解不一致,導致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出現地方政府和項目業主之間相互扯皮,同時也增加審查部門工作難度;(3)征地補償實施階段,同一區片同等耕地被征收的不同村組農民難以接受不同倍數的耕地補償費用,會導致地方政府實施難度加大,移民攀比上訪情況增多,嚴重影響區域社會和諧及穩定。

4推行區片綜合地價的必要性

4.1推行區片綜合地價是當前政策規定的要求。自國土資源部2008年6月下發了《關于切實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工作的通知》開始,內地多省已相繼制定相應政策并順利實施,也取得了良好效果。如《黑龍江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辦法》(2015年)、《關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2014年)、《甘肅省征地補償區片綜合地價》(2016年)、《河南省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16﹞4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閩政﹝2017﹞2號)等。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也在2009年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測算補償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示,并征求相關各單位意見,但目前仍未全面推行該項政策規定。國務院于2017年4月14日公布《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9號),將原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這些與土地征收緊密相關的政策規定的出臺,使土地征收尤其是耕地的征收外部法律、政策環境發生了變化,這就要求在土地征收的政策制訂上、土地補償標準的運作機制上全面進行規范化,以適應當前形勢和政策規定。4.2實施區片綜合地價是解決合理確定耕地補償標準的有效途徑。原征地補償標準采用以被征收“該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乘以法定補償倍數的辦法,征收耕地的補償倍數按照“人均耕地”確定,這種補償標準存在考慮因素單一、統計誤差較大、各方對政策規定把握不一致的情況,造成同一區片征地補償標準不同。而區片價在測算因素的選擇上,綜合考慮了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個因素,突破了法律規定的年產值倍數法,并運用國際上通用的地價評估方法市場比較法,使測算結果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4.3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區片征地補償標準向社會公布,且接受社會監督,讓農民充分了解補償標準,維護其知情權和參與權。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是一個剛性的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目前征地補償標準是以被征收土地的年產值及人均耕地作為測算的依據,在實際工作中不同地類、不同項目之間存在征地補償同地不同價,甚至差距懸殊的問題,造成被征地農民集體和農戶心理不平衡。實行區片綜合地價后,在同一區片內同一地類不同宗地的征地補償標準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異,確保征地補償價格透明度,維護被征地農民切實權益。

5結語

水利水電工程建投資數額大、征地影響范圍廣,工程建設給當地經濟社會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產生較大的影響,尤其是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直接影響工程能否順利準,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實現補償公平,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建議全區水利水電工程征收耕地盡快推行實施區片綜合地價。

參考文獻:

[1]崔杰.土地承包地及征地補償案件的法律適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征收土地補償政策范文5

我們__國土資源系統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精神要求,在全省率先建立起“土地換社?!睓C制,確保7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質量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20__-20__年來,全市累計農用地轉征收13.45萬畝,其中農用地7.02萬畝,涉及被征地農民81376人,其中基本生活保障安置79079人,貨幣安置1854人,其他安置443人,征地補償安置總費用43.04億元,其中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費33.28億元,貨幣安置費用468萬元,其他安置費用886萬元。

一、理論探討

對于農民是否應該以“土地”來換取“社?!?,有很多爭論。有人認為,社保是農民應當享有的“國民待遇”,這是財政應當承擔的責任,農民無須以土地來進行交換,他們擔心,“土地換社?!笔菍r民的一種剝奪。這種觀點在保護農民利益方面未免顯得過于敏感,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或者說羊毛總是出在羊身上,城市居民的社保也需自掏腰包,同樣的,農村居民的社保,固然要有各級政府予以補助,但仍需以個人和集體繳費為主,在集體?-濟發展不太好的地區,農民個人繳費就要占到大頭。農民收入水平低,沒有能力或意愿繳納社保,因此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難以籌集,在這種情況下,將農民出讓土地的部分收入作為社?;?,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有效辦法,不能說是歧視或剝奪。

“土地換社保”不但有利于完善社保體系,而且可以使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壓力減小。土地是農民的就業場所和生活保障,農民出讓土地意味著失業和失去生活保障,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土地流轉受到很多限制,農民不能自由買賣土地,只能通過征用的方式將土地賣給國家。一旦社保取代土地成為農民的生活保障,土地對農民的重要性降低,土地流轉制度就可以變得更為寬松。

二、政策制定

征地制度改革及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舉措,為此早在20__年,__市政府就出臺了《__市__區南長區北塘區濱湖區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暫行辦法》(錫政辦發〔20__〕343號),在全省率先建立起“土地換社保”機制。

20__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后,我市按照省政府有關土地征用和補償的精神指導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臺了《__市征用土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暫行辦法》(錫政發〔20__〕103號),在?-有343號文件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擴大了“土地換社侏”機制的覆蓋面,提高了補償標準,在全市范圍內形成了一整套土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分配辦法,從根本上解決了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

三、政策落實

一是建立征地補償預存款制度。全市各地在提高了補償標準的同時,切實加大土地補償資金的征收力度,確保了土地補償資金的及時、足額到位,盡管補償標準和補償形式有所不同,各地都能按照當時政策執行到位,沒有發生新的拖欠。我市在核定用地面積、確定用地位置,認真測算地塊價格,向用地單位提前一次性收取每畝10萬元的土地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的基礎上,根據省國土資源廳今年出臺的《關于實行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的通知》,規定征地報批前必須足額預先存入征地補償款專戶每畝城區及濱湖、新區12萬元,?-陰市、錫山、惠山區10萬元,宜興市8萬元,多退少補,確保了征地保障資金的及時、足額到位。全市各級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部門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嚴肅財?-紀律,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序審核撥付資金。各級監察和審計部門依法對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取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是多渠道籌措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從20__年開始我市濱湖、

惠山區及三城區對從全額上繳的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專項提取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基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用于彌補被張費用不足部分,不分地類每畝收繳8萬元(20__年起調整為10萬元),有效保證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落實到位。有的?-濟效益好的鄉鎮,還通過發放老年社員生活補助金的方式,提高老年社員的養老生活水平,除可從社保資金中領取每月330元養老金外,還可領取每月170-250元的生活補。

三是建立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專戶。我市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監察、審計等部門進行了認真調研,抓住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分配這些核心環節,制定下發了《__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錫財社〔20__〕17號),設立征地補償費專戶,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和歷次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戶儲存,??顚S?。明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由國土資源部門在移交批準的安置人員名單時,按勞動和社保部門核定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費用、就業培訓和人員管理所需費用,一次性足額解繳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征地補償費用按程序核撥,征地補償費中歸個人的及時下發給個人,屬社會統籌的劃到社保專戶,應付給集體?-濟組織的付給集體?-濟組織。其中,集體留成部分,基本采取“村有鎮管”方式,明確規定補償費需?-過村集體?-濟組織討論通過并報?-鎮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同時建立了規范的臺帳資料,使每一筆資金的使用情況都一目了然。

四是結合項目差別,進一步保障重點。由于重點工程與其他工程項目征地補償標準之間存在著差異,給新文件的實施帶來一定矛盾,為既確保重點工程建設,又確保被征地農民利益不受損失,我市規定重點工程征收集體土地,不分地區差別和土地用途,統一按6萬元/畝補償(不合青苗補償費和上繳規費),同時考慮到與?-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征收宅基地的補償標準仍按9萬元/畝;對于人員的安置按征收1畝土地安置1.5個人計算,每人進入社侏的安置費用暫時為3.5萬元(根據社保費用的提高而作相應調整);村民小組撤消建制后的人員安置費和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費用全部納入土地出讓地塊成本,在收繳的土地出讓金(文秘站:)中由政府托底統籌解

決。?-初步測算市政道橋等重點工程用地征收集體土地政府需實際支付各類補償費用和上繳規費平均能夠達到12萬元/畝。

征收土地補償政策范文6

新疆某水電站工程為徑流式電站,采用引水式開發,開發任務是水力發電。水電站整個動力引水渠道長31km,引水流量為138.8m3/s,裝機容量220MW(4×55MW),保證出力126.4MW,年發電量12.79億kW•h。工程建設征地呈帶狀分布,征地影響范圍涉及3個鄉(鎮)、15個行政村及4個縣直單位的386戶移民。工程建設永久征收土地7551畝,其中耕地2421畝、園地122畝、林地1339.6畝、牧草地3228.8畝;臨時占地3210.3畝;拆遷房屋面積5827.7m2,以及交通、電力、水利等專業項目恢復改建等。工程永久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為:耕地補償基數參照新疆自治區新計價房[2001]500號文規定的一等耕地標準,即1200元/畝;補償倍數按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以下簡稱《移民安置條例》)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執行,其中,土地補償費10倍,安置補助費6倍。工程建設基準年為2008年,設計水平年為2011年。征地移民安置補償投資主要材料及價格采用2008年12月價格水平。工程建設工期34個約。工程建設征地于2010年正式實施。

2問題的提出

在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實施階段,15個永久占地村中有1個村的16戶被占地戶認為工程永久占壓他們的承包耕地為菜地,按照種植糧食作物的一等耕地標準進行補償是不合理的,他們不能接受,應該按照菜地的標準進行補償。為此,他們拒不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多次阻擋工程建設正常施工。在經過多次上訪無果的情況下,最終訴諸法律,不僅給全縣移民安置工作造成了非常被動的局面,而且使工程建設工期拖延2年之久。針對這個問題,當地州、縣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機構曾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協調、協商,縣土地管理局、農業部門及菜籃子辦等部門也多次試圖對16戶被占耕地重新確定土地性質,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最終沒能達成一致意見。移民監理單位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現場調查。具體情況為:工程建設永久征收該村耕地741畝,全部為水澆地,共計涉及97戶村民。其中,征收這16戶村民的承包地為110畝。在2005—2007年期間,這16戶村民有的種植了小麥或玉米,有的種植了洋蔥、胡蘿卜或是甜菜、胡麻等,基本上是糧食作物和蔬菜等經濟作物倒茬種植,一年僅能種植一季。但是,并沒有收集到每戶的詳細資料。監理單位也查閱了國家相關政策和國內外以往類似案例,但是,要改變土地屬性、按照菜地進行補償,還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

3主要制約因素分析

3.1國家政策層面的制約

(1)我國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GB/T21010-2007)》,我國土地按現狀分為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12類,其中耕地又分為水田、水澆地和旱地。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閑地(含輪歇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含蔬菜)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獲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度<1.0m,北方寬度<2.0m固定的溝、渠、路和地坎(埂);臨時種植藥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臨時改變用途的耕地。(2)關于菜地的定義。經查閱,目前國家政策層面上對于菜地并沒有確切的定義。只是在《國家建設征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暫行管理辦法》([1995]農(土)第11號)中,對城市郊區菜地進行了約定,即是指城市郊區為供應城市居民吃菜,連續3年以上常年種菜或者養殖魚、蝦等的商品菜地和精養魚塘。一年只種一茬或因調整茬口安排種植蔬菜的,均不作為本辦法所稱的菜地。從上述兩個方面進行分析,該村16戶被占耕地均不能定性為菜地。一是我國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沒有對菜地進行單獨分類,而是把用于種植蔬菜的土地涵蓋在耕地中。而耕地的分類為水田,水澆地,旱地,也不是按種植類別進行分類的。二是沒有確切的資料顯示這16戶的被占耕地連續3年以上全部種植了蔬菜,只是部分農戶在自家的承包地上根據需求倒茬種植了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及蔬菜等,是輪作地。三是當地的氣候條件決定了該地區每年只能種植一季農作物,即一年只種一茬,也不符合現行城市菜地的標準。

3.2土地補償費測算問題的制約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目前,我國土地管理法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均是采用畝產值倍數法計算?!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兑泼癜仓脳l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畝產值的16倍。我國對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采用的是土地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乘以一定的倍數。從根本上講,這種計算方法不能體現土地本身的實際價值,同時倍數計算法也缺乏科學的衡量標準。一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種植的農作物是根據市場的供求狀況不斷調整的,很難確定3年中種植作物變化情況。二是實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后,難以對農作物的產量作出準確的統計,調查也難以得到真實的情況。三是農作物的價格隨市場波動,年度之間和年內不同時期的市場價格都是不確定的,很難確定統一的計算價格。四是在實際工作中,取規定的下限還是上限相差很大,很難實行。(2)征地前3年平均畝產值的確定。根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SL290-2009)條文說明,經濟社會“樣本調查的方法分別采用搜集農調隊的典型資料、實地訪問、問卷調查和隨機抽樣?!痹趯嶋H工作中,經濟社會指標的調查主要采取搜集縣農經局統計年鑒資料、農調隊資料等,根據收集到的資料,由設計單位等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征地前3年平均畝產值和工程征地補償基數。所以,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情況、設計人員的水平高低,都對確定征地前3年平均畝產值和工程征地補償基數數值有著直接影響。

3.3移民安置規劃階段的相關制約

(1)規劃設計人員對于國家政策認知程度的制約。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土資廳發〔1999〕97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這里的“該耕地”,是指實際征用的耕地數量。而“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中的“該耕地”,則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數量。因此,在計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時,“該耕地”的概念是不同的。征用耕地土地補償費中的該耕地,可以理解為工程建設征地范圍內的耕地(一般以縣為單位),計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可以用區域內的平均數值;而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中的該耕地,是指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組每人占有的耕地數量,計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應與村、組平均前3年產值掛鉤。不能采用相同的數值進行計算。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規劃設計人員往往采用工程建設征地區域內前3年耕地畝產值進行計算,作為補償基數,再乘以相應的補償倍數即可。這種計算方法沒有按照“該耕地”的不同含義進行區分,以此確定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有違公平、合理,也不能完全反映實際情況。(2)地方移民機構和鄉村干部等工作深度的制約。根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實物調查規范》(SL442—2009)、《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水規計[2010]33號)的規定,實物調查成果應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簽字認可并公示后,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其中,屬于農村和城(集)鎮居民的實物,應由戶主簽字;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物,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屬于企業的實物,應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實物,應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在實際工作中,屬于農村和城(集)鎮居民的實物,屬于企業的實物或是企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實物,均能根據規定由相關物權人進行簽字、認可,但是,對于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調查,按照規定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一方面這是由我國土地的公有性質決定的;另一方面又現行的于土地承包經營相矛盾。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可的僅僅是被占土地的性質和面積,并不能真實的反映農戶實際種植了什么。綜上所述,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約,使得在征地移民實施過程中,存在類似于菜地補償這樣細節性的問題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從而影響到移民安置工作的順利開展,影響到工程建設,甚至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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