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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的法律依據范文1
1、兩周歲以內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是父母雙方協議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
2、當然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必須舉證證明他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一個條件。
3、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這個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當征詢子女的意見,看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來生活,這個也比較重要。
【法律依據】
變更撫養權的法律依據范文2
如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且存在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
變更撫養權的法律依據范文3
離異兒媳與婆婆爭孩子的撫養權,誰是誰非?奶奶與孫女相依為命十余載,難舍難分。
重男輕女:鴛鴦分道揚鑣
2006年10月,富源縣富村鎮德勝村委會炸麥村的羅女士,一紙訴狀把這個鎮白石巖村委會冒天水村的村民張松柏告上了法庭,要求變更女兒小鳳的撫養權。一個是三十出頭,一個是七十有余,同為女性,她們是怎樣的關系,怎么會為一個剛滿十周歲的孩子而上法庭呢?這還得從1996年的一個家庭講起。
2006年1月20日,羅女士經人介紹,與同鎮村民王國權登記結婚,張松柏成了羅女士的婆婆,結婚后羅女士生育了女兒小鳳。自此,重男輕女的王家越看越覺得羅女士不順眼。
由于家庭矛盾激化,羅女士便丟下只有幾個月大的孩子,獨自回娘家生活,可雙方都不愿意讓步,導致羅女士不愿意回婆家生活。
羅女士的母親至今提起當時的情形還直抹眼淚,王家弟兄幾個把我姑娘扣了出來,說不要她在家里。對此說法,王國權的母親張松柏另有說法,她說主要是羅女士從小嬌生慣養與王國權結婚后,好吃懶做,竟然在小鳳才有九個月時,僅僅為夫妻爭吵的小事,就砸東西走人。走了就再沒有回來。
羅女士在娘家生活了半年,王國權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于1998年3月26日向富源縣人民法院提訟,要求離婚。
法庭經過審理,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羅女士和王國權自愿達成協議,雙方自愿離婚,女兒小鳳由王國權自愿撫養。因雙方沒有共同財產,除一些日用品簡單分割后并沒有多少爭議。
重組家庭:離了夫妻舍了娃
按理說,婚也離了,一切都分清楚了,形同陌路的雙方各自過生活,再不會有什么瓜葛,可想不到在十年后,硝煙又在兩個家庭拉開。
離婚后,羅女士便外出打工,王國權帶著小鳳與母親張松柏一起生活。后來王國權與鄰村喪偶的錢女士組成新的家庭,并生育了兩個孩子。王國權雖然又成了家,但畢竟是上門招親,那邊也有孩子要撫養,有老人要贍養,對自己的母親和女兒雖然也照顧,但顧了這頭顧不了那頭,為了養家糊口,便外出到昆明打工。無辜的小鳳便一直與奶奶張松柏一起生活,靠奶奶撫養。小鳳的繼母錢女士因與小鳳不在一起生活,也沒有對小鳳盡過撫養義務,小鳳便與奶奶張松柏形成了較為和睦的家庭關系。
法庭審理中,年邁的張松柏老人說,我兒子和羅女士離婚后,小風就跟著我,她爹出去招親。小鳳經常摟著我脖子說:“奶奶,我沒有媽我跟哪個過?”我說不怕,她叔叔也說不怕,你就跟奶奶,你好好讀書、專心讀書,你讀好了,沒有錢,你叔叔怎么找都找來給你讀。
法庭交鋒:母親輸了撫養權
天有不測風云,遠在昆明打工的王國權在一次施工中,不幸從五樓上摔下去世,經調解得到了一些賠償費。這時的小風已快滿十歲,一直是奶奶領著,父親去世了,她該何去何從呢?可就在這個時候,她的親生母親提出了對她的撫養變更,那么羅女士是真的想撫養小鳳還是看上了父親那二十多萬元的死亡賠償金呢?
隨后,羅女士多次找張松柏談過小風由她來撫養,但張松柏不同意。她認為,小鳳生父去世,作為生母的她有這個能力也有這個義務撫養女兒,因為她現在找到一個男朋友,雖然還沒有成家,但是男朋友對她很好,現在一個月,她可以拿到七八百元錢,她的未婚夫也可以拿到一千多。她說小孩與她奶奶生活了多少年,只住著一間房子,比較簡陋,平常時間孩子去上學回來后,還要和她奶奶去找豬草、干活、挑水。她奶奶年紀大了腿腳又不便,為了不再連累她奶奶,所以要求孩子由她來撫養。
而孩子的奶奶張松柏堅持認為,羅女士從離婚后,就再沒有來看過小鳳,我兒子死了她才來,我兒子死了她想來要這點賠償。
為了得到小孩的撫養權,羅女士便一紙訴狀把張松柏告上了法庭,要求變更小鳳的撫養權,因為她認為小鳳是自己親生的,由前婆婆撫養隔了輩,于法于情都說不過去。對于小鳳奶奶的說法,羅女士不是這樣認為,因為小鳳的父親已不在,加之羅女士沒有其他孩子,變更孩子的撫養是人之常情。
2006年10月,云南省富源縣人民法院為了照顧腿有殘疾的張松柏,在白石巖村委會冒天水村公開市理了這起撫養糾紛。
法庭審理查明:1996年8月20日,羅女士與張奶奶之子王先生婚后生育了女兒小鳳,小鳳一歲多時,羅女士與王先生離婚,確定小鳳由王先生撫養。后因王先生招親上門,小鳳便與張奶奶生活至今,形成較為和睦的家庭關系。
法庭審理中征詢了被撫養人小鳳的意見,其明確表示要隨殘疾奶奶生活,長大自行養奶奶。
經法庭調解無效,一審法院認為,小鳳與張奶奶生活多年,祖孫之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礎,魚其生活、學習條件對其成長、教育并無不利之處,通過征詢小風意見,其明確表示要隨奶奶生活。
據此法庭一審判決駁回羅女士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宣判后,羅女士不服,便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小鳳由張松柏撫養不符合客觀事實,完全剝奪了母親對自己親生女兒的撫養權,要求改判由她來撫養小鳳。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羅女士從1998年離婚后就沒有對小鳳盡過撫養義務,小鳳與奶奶生活多年,祖孫之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礎,且其生活、學習條件對其成長、教育并無不利之處,通過征詢小鳳意見,其明確表示要隨奶奶生活。據此駁回羅女士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案件一審法官肖本羅告訴記者,在羅女士變更撫養關系案件之前,法庭還受理了她要求繼承20萬元賠償款的繼承糾紛,但是后來又撤訴,重新變更撫養。
該案一審審判長呂發富分析說,我國婚姻法第21條明確規定?!案改笇ψ优袚狃B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一規定說明,撫養教育子女既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也是子女應享有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羅女士是小鳳的親生母親,在她前夫去世以后,她子女撫養糾紛,變更撫養權,是符合法律規定受法律保護的。然而,監護權雖然是當事人享有的一種權利,但更多的是義務,羅女士在十多年中不履行監護義務,導致已經形成事實上的監護義務是孩子的奶奶在履行,在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尋求權利,從法律角度來說也依法可以不支持。再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子女撫養糾紛,被撫養人已經滿十周歲的,必須征求孩子的意見,孩子明確表示不跟生母生活,法庭一審經反復權衡判了跟她奶奶
生活,即應由她奶奶來撫養和監護。
在這個案例中羅女士在離婚后就沒有對小鳳履行過撫養義務,小鳳一直由祖母張松柏撫養,法院判決是依據客觀事實和當事人的意愿。羅女士雖然沒有得到撫養權,但完全可以通過給付生活費、教育費、定期探望等方式行使對女兒的權利。
小鳳與奶奶建立了和睦的親情關系,她對母親有復雜的感情,但她還是愿意與奶奶共同生活。這也傷了羅家人的心。案件終審判決下發后,記者與正在當地小學上六年級的小鳳有了下面的對話。
記者:想不想爸爸媽媽?
小風:不想。
記者:為什么不想?
小鳳:他們在我不到一歲的時候,就把我丟在這里,不要我了。
記者:在你心里,媽媽是什么樣的?
小鳳:是憔悴的媽媽,可憐的媽媽。
記者:你愿意跟媽媽在一起生活還是跟奶奶在一起?
小鳳:跟奶奶……
雖然法院判決了,那么七十余歲的張松柏有能力來撫養未成年的小鳳嗎?不管怎么說,小鳳依然還是個孩子,還有很長的成長之路要走。
眾說紛紜:孩子到底該誰撫養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下達后,記者走訪了當地村民和有關人士。
羅女士的男朋友:在我來看,法庭現在把這個娃娃判給那個老人是不太負責的。孩子父親不在了,孩子在母親的身邊,對孩子教育有好處。根據我個人的看法小鳳還是要由羅女士撫養才合道理,沒有r父親她還有一個母親嘛,只有這樣才能教育好這個孩子,以前是由于她的父親還在,法院是調解過,但后來她的父親不在了嘛,就應該她母親來撫養。
律師羅軍:母親變更撫養權于法有據
羅女士的辯護律師表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父母親提出訴請要求變更小孩的撫養權符合法律規定,而祖輩要求撫養則缺乏法律依據。
羅律師認為,法律規定了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且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 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律師同時表示,如果張奶奶確實要維持小孩的撫養權,在孩子親生父親病故的情況下,可以由孩子直接提出有利于孩子成長教育的事實和理由,再通過法院按照結合孩子身心健康的要求考慮,做出相關處理決定。
社會人士:隔代撫養不利于孩子成長
而有關社會人士則明確表示,隔代撫養弊多利少,不利于孩子健康成性。主要居于以下兩方面的理由:一是從幾千年來傳宗接代的封建意識來看,不少老人總把孫輩視如“掌上明珠”,寵出許多“小皇帝”。祖輩們為了取悅孩子,不管對錯,不管合理不合理,總是一切以孩子為中心,容易使孩子形成蠻橫、自以為是、嬌氣的性格與品質。二是由于歷史的原因,每一代人所處的環境、條件都不同,他們的人生觀、價值觀以及追求也都不一樣,反映在對孩子的教育、撫育方式上電有所區別,這種家族式“內在克隆”顯然無助于“長江后浪推前浪”這一人類文明進程。
變更撫養權的法律依據范文4
問:我在兒時誤傷了玩伴的眼睛致使對方一只眼失明,現在我二十歲,還有賠償責任嗎?
答:誤傷別人,這屬于人身侵權。人身侵權的訴訟時效為一年,過了一年的時間,其再向法院要求你進行賠償的,法院不再支持。因此,按照你說的情況,已經過了七年的時間,超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再保護。
2、買房未過戶如何保證權益?
問:我買我親戚房子,由于未過五年,暫未過戶,請問有什么方式能最好保證權益?
答:按照物權法規定,不動產轉讓必須進行過戶登記,否則,財產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你與你親戚房屋買賣交易因未滿五年不能進行二手房轉讓,不能過戶登記,但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為將來房屋過戶留下依據,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3、交通事故獲賠償,歸配偶一個人嗎?
問:表哥28歲前幾天死于車禍,表嫂30歲,父母50多歲,還有一個兒子不滿6歲,肇事方賠償30萬。我表嫂想獨占這個錢,請問她這么辦行嗎?
答:這筆款是你表哥的遺產,你表嫂不能獨占此筆款項。應當由你表嫂和其兒子、表哥的父母來共同繼承,一般情況下應當平均分配。
4、離婚后,原來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辦?
問:婚內男方借的錢,用于共同生活和開公司虧了,離婚一個月后,債主將男方告上法院,女方還要承擔一半的債務嗎?如果債務各負擔一半,到時是各還各的一半債務,還是男方還完了一半,還要續繼還另外一半?
答:由于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那么應當由夫妻雙方來共同償還。離婚后,女方也要承擔。男方還完了全部債務之后,可以向女方進行追償。
5、協議離婚數年后撫養費是否可以增加?
問:我哥四年前因生活貧困,妻子和他離婚。家里全部共同財產,房產、孩子都給了女方,并且協議每月給孩子500元撫養費至小孩18歲,兩年后一次性付清撫養費(10萬)。現在我哥成家生子,前妻卻離婚時協議,以當初協議撫養費太低為由,到家鬧事,說要再一次性給30萬就算完。請問,當初的協議是否無效?她的要求是否合法?撫養費是否增加?
答:當初的協議是有效的,但是,現在孩子生活、教育費用漲了,要求提高孩子的撫養費也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具體數額可以由法官根據男方經濟收入來判定,不是說30萬就必須30萬。
6、撫養權歸男方,但實際是女方撫養,可否要求變更撫養權和財產分配?
問:我和前夫離婚8年,我凈身出戶,孩子和財產都歸男方。離婚后沒幾天前夫他就入獄了,孩子由公婆幫忙撫養。兩年前,公婆相繼去世,我把孩子接過來撫養直到現在。請問,我能把孩子的撫養權要過來,并要求重新分配財產嗎?
答:如果離婚時,你們已經進行財產分配,而且沒有遺漏的財產,現在孩子如果一直由你撫養,你可以要求男方支付你撫養費用,由于其已經入獄,這樣的話,你可以用你們的財產來抵扣撫養費。
7、幫朋友貸款后他突然死了,我該怎么辦?
問:我幫信用社里的一個朋友借了5個身份證,幫他貸了10萬元款?,F在,他因為意外死亡,信用社找我借的這5個身份證的人要錢。我該怎么辦?
答:若是他有遺產的話,可以用他的遺產償還。如果他的遺產不夠償還,那么信用社是有權向這個身份證所有人追索的。因為將身份證借給他人貸款,相當于自己做了擔保人,貸款人若還不了,擔保人是要承擔還款責任的。
8、婚外情被,會擔什么罪名?
問:男方和女方發生婚外情,女方懷孕,男方堅決要求女方墮胎,可女方不同意,堅持把孩子生下來,并且承諾不讓男方負任何責任。可是十年后的今天,女方又來找男方,要他離婚跟她過,還說只要男方不接受就去告他,現在男方很苦惱。請問女方會以什么罪名去告男方呢?
答:如果男方是孩子的親生父親,那么,男方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女方可以去法院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這屬于民事責任,不屬于刑事責任。
變更撫養權的法律依據范文5
關鍵詞:婚姻法; 探望權;改革完善
一、探望權制度概述
(一)探望權制度的理論考量
1. 探望權的含義
探望權最先源于英美法系,最早可追溯至羅馬法中的家父權,是親權的一項重要內容?,F已被各國立法理論所接受,稱謂也不盡相同。有稱探視權、探視與留宿權、全面交往權等等。我國稱之為“探望權”。依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探望權是父母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所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會面、探望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具有以下特點:
(1)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探望權的權利主體,且扶養子女的一方具有協助的義務。
(2)探望權是父母離婚后的法定權利,具有親緣關系的性質,是一種人身權利。
(3)探望權形成的時間是離婚后。
(4)探望權的行使不能損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否則將會被中止探望。
2. 探望權的性質
理論界對于探望權的性質主要有三種觀點:權利說、義務說和權利義務說。權利說認為,探望權是父母離婚后的一項權利。義務說認為,探望權是父母離婚后的一項義務。而權利義務說則認為探望權表現為雙重性質,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從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來看,我國采納的是探望權權利說,即探望權只是離異后父母所享有的權利。
筆者認為探望權權利義務說更具說服力。在司法實踐的操作過程中我們不難發現,“探望權糾紛”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行使探望權而引起的訴訟。此時應要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履行探望的義務,即這種情況下探望權更多地表現為一種義務。另一種情形是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阻礙對方行使探望權而引起的訴訟。在此種情形下,探望權更多地是賦予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綜上,筆者認為探望權具有雙重性質,即是權利又是義務。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又能維護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的權利。
探望權制度的價值分析
2001年我國首次確立了探望權制度,這對我國婚姻家庭立法具有重要意義,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具有很高的司法實踐價值。
1. 對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義。各國探望權制度的立法理念均遵循“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我國當然也不例外?,F代親子關系更多地表現為以子女為本位,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我國探望權制度的實行當然毫無例外的體現了這一點。設立探望權,為未成年子女創造一個“完整家庭”的氛圍,有利于其健康發展。
2. 有利于父母監護權的實現。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法定身份關系,共同撫養教育孩子,是監護權的體現。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交由一方撫養,但這并不意味著另一方監護權的消失。筆者認為在此情形下更多的是由探望權來體現其監護權。
3. 有利于社會穩定和諧。“家和萬事興”是中國人的傳統理念。家庭的穩定和諧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探望權的設立為破碎的家庭創設一個“完整家庭”的氛圍,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二、我國探望權制度的審視與解讀
(一)我國探望權制度的現行規定
雖然我國在2001年將“探望權”明確列入《婚姻法》,并將其內容主要規定在《婚姻法》的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八條。包括探望權的含義、內容、執行方式以及強制執行等方面。但規定內容很簡單,并不具體詳細。給司法實踐的操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我國探望權制度現行規定的不足
我國探望權制度的設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立法的意圖,但在行使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從司法實踐來看,探望權的執行效果并不理想,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1. 探望權主體范圍狹窄
(1)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僅規定了離婚后父母具有探望權,并沒有明確說明(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即“隔代探望”的問題。一方面,由于受傳統文化理念的影響,長輩特別是(外)祖父母對孩子都有深厚的感情和寄托,特別是在當代社會經濟壓力巨大的情況下,父母雙方由于工作的原因,會選擇把子女交給自己的父母撫養,因而“隔代親”現行普遍存在。另一方面,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外)孫子女有接受(外)祖父母遺產的權利,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外)祖父母就有權探望(外)孫子女。
(2)我國也沒有規定未成年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權,即在探望權人不行使探望權或者另一方阻礙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時,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權要求行使探望權。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立法者似乎并沒有將未成年子女視為探望權主體,這不免弱化了子女的關鍵地位。
2. 探望權人放棄探望權的情形得不到有效約束。根據我國立法的相關規定,探望權更多的表現為一種權利。這樣的情形下,探望權人為了逃避自己的責任,會以“權利可放棄”為由,拒不探望未成年子女。
3. 探望權內容模糊。從我國現行法的規定來看,并沒有明確規定探望權的內容。即探望權人以什么方式,什么地點,什么時間來探望。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對此類問題出現糾紛,進而需要法院出面,不僅效率低下,而且極易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4. 探望權的中止事由規定過于籠統。我國現行法僅將“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為探望權中止的事由,不免有過于籠統之嫌。
5. 探望權強制執行的規定具有缺陷。雖然法律規定了對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但并沒有具體規定如何執行。呈現法律權利虛設的狀態,有損法律的威嚴。
三、我國探望權制度的完善
如上所述,我國探望權制度在權利主體、中止事由、強制執行等方面仍存在著缺憾與不足,這既不利于我國司法實踐問題的解決,也不利于探望權制度的作用有效發揮。因此,有必要提出完善行使探望權的建議。
(一)適當擴大探望權主體范圍
現行《婚姻法》僅僅把探望權的權利主體僅限于“父母離異后未與子女生活的一方”。但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來看,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血親與父母一樣,不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除;同時在特定情況下他們也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因而確定他們的探望權主體資格既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又合情合理。
(二)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確保和實現維護子女利益的最大化
探望權制度的設立更多的是為維護子女的利益,因而要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未成年子女的自尊心比較強且極其敏感。在父母離婚后,往往會覺得羞恥甚至反感,非常不想讓人知道自己是單親家庭,擔心被人嘲笑。這時子女往往會拒絕探望權人的探望。因而筆者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對于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間、地點等問題,子女有權利選擇,而不是一味的交由父母、法院來決定。
(三)采用概括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規定中止探望的情形
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探望權的中止事由,僅僅采用概括的方式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籠統規定了探望權的中止事由。這對于司法實踐操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難。為此,我們應當認真總結司法實踐的經驗,借鑒和參考相關的理論和解釋,梳理出“中止”的具體情況。在此基礎上,建議婚姻法采用概括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規定中止探望的事由。比如,對于嚴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中止探望,待中止探望事由消滅后,再恢復其探望權。具體可包括以下情形:探望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傳染病的;探望權人具有暴力傾向,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權人教唆、強迫、脅迫未成年子女從事違法行為的;探望權人具有、、賭博、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的;探望權人頻繁探望,嚴重影響子女正常生活的。
(四)完善探望權的執行措施,盡量避免強制執行
眾所周知,目前在探望權制度中的一大難點就是執行不力。為此,一方面,法制部門應該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以調解說服教育為主;另一方面,應當借鑒國外經驗,探索新的制度。
1. 確立精神損害賠償。探望權是法律賦予探望權人的權利,是一種人身權利。當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受到阻礙時,探望權人有權以遭受巨大精神痛苦為由要求侵害人賠償損失,以此撫慰權利人的痛苦。
2. 將探望權作為變更監護撫養權的法定理由之一?,F實生活中,撫養人常常把未成年子女視為籌碼,故意設置障礙,阻礙探望權人看望子女,已達到報復的目的。因而,為維護子女的利益,貫徹“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建議將妨礙探望權作為變更監護撫養權的法定理由之一。
四、結語
探望權,是基于親子關系而產生的身份權。該權利不僅有助于親權的實現,而且對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立法具有深遠價值。探望權制度的設立有利于增進權利人與子女間的情感交流,有利于撫慰未成年子女受傷的心靈,從而減少被遺棄感,從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安定。如何讓探望權制度能夠更加協調多方利益,對未成年成長最有利是本文所追求的。
我國的探望權制度自確立以來應當在借鑒外國經驗,立足國情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探望權的主體范圍,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親屬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應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以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應繼續完善對探望權的救濟措施,通過設立精神賠償、變更子女監護權等措施以保證探望權的順利實施。
隨著理論與實踐的不斷完善與發展,我國探望權制度會更加科學合理,探望權也必將更好地落實到實處!
參考文獻:
[1]呂虹.試論我國探望權制度及其完善[D].中國政法大學,2006.
變更撫養權的法律依據范文6
一、離婚案件缺席審理增多的原因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流動性加大,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涌入城市務工,導致夫妻雙方長期分居,這種情形日益增多,使很多夫妻常年聚少離多,嚴重的影響了夫妻感情。一旦雙方感情出現裂痕,一方到法院要求離婚,由于其往往不能準確提供對方的詳細地址,使得法院常常很難通知被告應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過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往往只能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送達應訴通知書和開庭傳票。
此外,有的當事人缺乏家庭責任感,對婚姻無所謂,常常行蹤不定,表現為不辭而別,獨來獨往,另一方很難把握其行蹤;還有一種當事人是惡意缺席,故意規避法律,不愿承擔不利后果,如不想離婚,不想撫育小孩或不想讓對方獲得財產之利益。故意不到庭,造成對方當事人舉證困難,人為增加法官判決離婚難度;還有的拖延訴訟,迫使對方當事人讓步。
二、離婚案件缺席審理的弊端
1、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查明。在缺席審理時,由于被告未到庭,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質證程序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審判中,法官主要看原告的舉證,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并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財產及債權債務狀況難以查明。原告在庭審中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漏,因為對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僅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還可能存在虛假,因為原告為了達到多得財產的目的,也有可能隱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這種情形如果涉及的財產多、數額大,缺席判決后,一旦被告重新出現,新的財產分割紛爭必起無疑。同時,因為被告未出庭參加訴訟,對夫妻間的共同債權、債務亦無法查清。在共同債務問題未查清的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子女撫養問題難。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跟誰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對被告公告送達缺席審理時,若判決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來說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三、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應注意的問題
1、依法通知被告應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系方式,并簽名或者捺印確認”。第十條規定“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和被告答辨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對惡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然后向其郵寄送達訴訟文書,其簽收與否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力。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訴法》規定的其它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采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對一方以下落不明離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審理的重點,因為查清該事實是確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的關鍵。訴訟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因無法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審判人員應根據這類案件的特殊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除調查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還應當調查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一方當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會和近親屬保持聯系。如果其近親屬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結合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可認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應盡可能保證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多渠道獲取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信息,在發出公告的同時,應在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直系親屬住所地張貼公告,防止原告采用欺詐手段,騙取法院適用缺席審理。
3、認真審查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由于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外,還涉及婚姻家庭的穩定,具有較強的社會性?;橐鲫P系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在審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要認真細致地進行審查。特別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證人證言,應該通知出具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并核實其證言的真實性。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在無法查清時,應暫不處理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問題,待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出現后再行處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訴權。同時,加強與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親屬的溝通,盡量減少日后可能出現的纏訴。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審判人員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爭取讓被告到庭參加訴訟。對被告明確表示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應要求被告出具對婚姻、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的書面意見或將其意見記入筆錄,或采取就地調解或到案發地開庭等措施,解決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