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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執行人申請書范文1
人民法院:
現委托律師事務所XX律師作為 訴 糾紛一案 的訴訟人,其在本案訴訟中在授權范圍內的訴訟行為與我方的行為有同等效力。其權限為下列第 項,即 。
1 、一般。可以代為立案、陳述事實、舉證、質證、辯論、簽收除調解書之外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
2 、特別授權。除享有一般權外,還可以我方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放棄或者變更我方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可以代為接受法院調解,代為簽收對我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調解書、申請執行、領取執行款項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特別授權權限。
人 , 律師。地址 ,郵編: ,聯系電話: 。
受委托人: (性別: 年齡: 職務: ) 委托范圍:聯系、洽談 工程業務,參加招投標事宜。 委托權限:在委托范圍內,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法定程序全權處理。 委托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案中的法律文書、訴訟文書,請以以下第 種方式向我方送達:
本授權書宣告,在下面簽字的XXX公司、總經理、XXX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代表本單位(以下簡稱“投標人”)授權:XXX為XXX公司的合法人,授權人在XXXXXXX工程的招標中,以本單位的名義,并代表本人與貴單位進行磋商、簽署文件和處理一切與此事有關的事務。人的一切行為均代表本單位,與本人的行為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本單位承擔人行為的全部法律后果。
委托的權限范圍,是人實施行為有效的依據,律師代書時一定要寫明確。在民事中,委托人授予人權的范圍有三種情況:a、一次委托,即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b、特別委托,即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復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c、總委托,即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1 、按上述委托人聯系地址送達,由該委托人代收;
2 、直接送達我方。
授權人:
2014年 月 日
【二】
委托人:
填寫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應當注意的事項有:必須寫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等基本情況。寫明授權的范圍,不能簡單寫“全權委托”,而應當逐項寫明授權的內容。如委托訴訟,就應寫明在訴訟過程中委托人的權限,有無放棄、承認訴訟請求的權利,有無反訴權,有無和解權等。如果未寫明,則認為不具備這些具體權利,只有訴訟權。如果是簽訂合同,則應當明確在什么條件下、什么范圍內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超過這個范圍就是無效的。
被委托人:XXX律師事務所
委托人 因與 一案進行訴訟,特委托XXX律師事務所 為委托人的人,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起訴、有權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進行和解、有權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人要提交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送達證明原件;申請執行書一份,寫明執行的原因及依據;申請執行人是個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核對原件),申請書由本人簽名;申請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書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仲裁裁決書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委托他人辦理的要提交一份授權委托書。
此致
受委托人: (性別: 年齡: 職務: ) 委托范圍:聯系、洽談 工程業務,參加招投標事宜。 委托權限:在委托范圍內,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法定程序全權處理。 委托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在其權限范圍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擔。
變更執行人申請書范文2
一、執行機構及其職責
1.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
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
4.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5.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并報經院長批準。
6.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或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對仲裁裁決是否有不予執行事由進行審查的,應組成合議庭進行。
7.執行機構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音像設備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
8.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
執行公務證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發。
9.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二、執行管轄
10.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前款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11.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12.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13.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14.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15.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16.人民法院之間因執行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17.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因特殊情況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三、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18.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19.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20.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21.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22.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人的權限。
委托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2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申請執行的費用。
四、執行前的準備和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查明
24.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25.執行通知書的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
26.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及時采取執行措施。
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執行措施,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
27.人民法院執行非訴訟生效法律文書,必要時可向制作生效法律文書的機構調取卷宗材料。
28.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有權向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個人,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調查所需的材料可以進行復制、抄錄或拍照,但應當依法保密。
29.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30.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搜查。
31.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被執行人可能存放隱匿的財物及有關證據材料的處所、箱柜等,經責令被執行人開啟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開啟。
五、金錢給付的執行
32.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的存款,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33.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34.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并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3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應當責令其交出存單。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并附生效法律文書,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36.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37.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38.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書應送達被執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關單位協助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有關單位。
39.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價值相當。
40.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41.對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
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同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財產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時也可以采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未采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辦法查封的,不得對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42.被查封的財產,可以指令由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如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對其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43.被扣押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保管。對扣押的財產,保管人不得使用。
44.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5.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46.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財產無法委托拍賣、不適于拍賣或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
47.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48.被執行人申請對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自行變賣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并控制變賣的價款。
49.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成交后,必須即時錢物兩清。
委托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出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退還被執行人。
50.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上述權利有登記主管部門的,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產權或使用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對前款財產權,可以采取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
51.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并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后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據。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被執行人在其獨資并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后,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并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于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征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準后,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六、交付財產和完成行為的執行
57.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特定標的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被隱匿或非法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原物確已變質、損壞或滅失的,應當裁定折價賠償或按標的物的價值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58.有關單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或通知書后,協同被執行人轉移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承擔賠償責任。
59.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拍賣、變賣或裁定以物低債后,需從現占有人處交付給買受人或申請執行人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和本規定57條、58條的規定。
60.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履行。
對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為,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為發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對于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經教育,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妨害執行行為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并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于本規定所指的異議。
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66.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68.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后,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后,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八、對案外人異議的處理
70.案外人對執行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71.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審查期間可以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處分。正在實施的處分措施應當停止。
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繼續執行。
72.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是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準,裁定對生效法律文書中該項內容中止執行。
73.執行標的物不屬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準,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應當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銷,并將該標的物交還案外人。
74.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裁定以擔保的財產予以賠償。
75.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遇有本規定72條規定的情形的,或執行的財產是上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財產時遇有本規定73條、74條規定的情形的,需報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九、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76.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77.被執行人為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78.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若必須執行已被承包或租賃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時,對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79.被執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為兩個或多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立后存續的企業按照分立協議確定的比例承擔債務;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續的企業按照其從被執行企業分得的資產占原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80.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81.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82.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已經在注冊資金范圍內或接受財產的范圍內向其他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開辦單位重復承擔責任。
8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本規定裁定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辦理。
十、執行擔保和執行和解
84.被執行人或其擔保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85.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后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86.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87.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十一、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89.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9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91.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
92.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
93.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94.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后,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95.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后,被執行人對其剩余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96.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十二、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強制措施的適用
97.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98.對被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調查詢問后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
99.在本轄區以外采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以協助。
100.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2)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4)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5)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
(6)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8)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
(9)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10)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101.在執行過程中遇有被執行人或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有關材料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十三、執行的中止、終結、結案和執行回轉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03.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104.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人。
105.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106.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中止或終結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
107.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108.執行結案的方式為: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2)裁定終結執行;
(3)裁定不予執行;
(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
109.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回轉應重新立案,適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
110.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
十四、委托執行、協助執行和執行爭議的協調
111.凡需要委托執行的案件,委托法院應在立案后一個月內辦妥委托執行手續。超過此期限委托的,應當經對方法院同意。
112.委托法院明知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不得委托當地法院執行:
(1)無確切住所,長期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2)有關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案件或者已經宣告其破產的。
113.委托執行一般應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經對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級的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是軍隊企業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軍事法院執行。
執行標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關海事法院執行。
114.委托法院應當向受委托法院出具書面委托函,并附送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原件、立案審批表復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包括財產保全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的情況,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115.委托執行案件的實際支出費用,由受托法院向被執行人收取,確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預收。委托法院已經向申請執行人預收費用的,應當將預收的費用轉交受托法院。
116.案件委托執行后,未經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執行。
117.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應當及時將指定的承辦人、聯系電話、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如發現委托執行的手續、資料不全,應及時要求委托法院補辦。但不得據此拒絕接受委托。
118.受托法院對受托執行的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執行,有權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和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強制措施。
119.被執行人在受托法院當地有工商登記或戶籍登記,但人員下落不明,如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直接執行其財產。
120.對執行擔保和執行和解的情況以及案外人對非屬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執行標的物提出的異議,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并及時通知委托法院。
121.受托法院在執行中,認為需要變更被執行人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決定是否作出變更被執行人的裁定。
122.受托法院認為受托執行的案件應當中止、終結執行的,應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確實、充分的,委托法院應當及時作出中止或終結執行的裁定。
123.受托法院認為委托執行的法律文書有錯誤,如執行可能造成執行回轉困難或無法執行回轉的,應當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必要時要將保全款項劃到法院賬戶,然后函請委托法院審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審查結果繼續執行或停止執行。
124.人民法院在異地執行時,當地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配合,協同排除障礙,保證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
125.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逐級報請上級法院,直至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
執行爭議經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的高級人民法院書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處理。
126.執行中發現兩地法院或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就同一法律關系作出不同裁判內容的法律文書的,各有關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處理。
127.上級法院協調處理有關執行爭議案件,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有關款項劃到本院指定的賬戶。
128.上級法院協調下級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關法院必須執行。
十五、執行監督
129.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
130.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并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
下級法院收到上級法院指令后必須立即糾正。如果認為上級法院的指令有錯誤??梢栽谑盏皆撝噶詈笪迦諆日埱笊霞壏ㄔ簭妥h。
上級法院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級法院仍不糾正的,上級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決定予以糾正,送達有關法院及當事人,并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131.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執行的非訴訟生效法律文書有不予執行事由,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執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責令下級法院在指定時限內作出裁定,必要時可直接裁定不予執行。
132.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托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采取相應措施。
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133.上級法院在監督、指導、協調下級法院執行案件中,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法院暫緩執行,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134.上級法院在申訴案件復查期間,決定對生效法律文書暫緩執行的,有關審判庭應當將暫緩執行的通知抄送執行機構。
135.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應同時指定暫緩執行的期限。暫緩執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報經院長批準,并及時通知下級法院。
暫緩執行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法院恢復執行。期滿后上級法院未通知繼續暫緩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恢復執行。
136.下級法院不按照上級法院的裁定、決定或通知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十六、附則
變更執行人申請書范文3
第一條為了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境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內人提出申請,境外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內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境內人提出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前款規定委托境內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規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其人(以下統稱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有關貨物涉嫌侵犯已經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舉報,并根據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第四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人(以下統稱收發貨人)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了解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需要申報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的,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交的有關文件或者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但是,海關應當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識產權備案
第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規定格式的申請書。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一項知識產權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一類商品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
第七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以下文件、證據: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個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者其他注冊登記文件的復印件;
(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簽發的《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申請人經核準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續展商標注冊、轉讓注冊商標或者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出具的有關商標注冊的證明;著作權登記部門簽發的著作權自愿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和經著作權登記部門認證的作品照片。申請人未進行著作權自愿登記的,提交可以證明申請人為著作權人的作品樣品以及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證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簽發的專利證書的復印件。專利授權自公告之日起超過1年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申請人提出備案申請前6個月內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復印件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告的復印件;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供許可合同的復印件;未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交有關被許可人、許可范圍和許可期間等情況的書面說明;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侵權糾紛已經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六)海關總署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交的文件和證據應當齊全、真實和有效。有關文件和證據為外文的,應當另附中文譯本。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有關文件或者證據的公證、認證文書。
第八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在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同時繳納備案費。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備案費匯款憑證的復印件。
備案費的收取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自備案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條例》施行前經海關總署核準的備案或者核準續展的備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計算。
第十條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總署提出續展備案的書面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海關總署準予續展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不予續展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并說明理由。
續展備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算,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不足10年的,續展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第十一條下列備案知識產權的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變更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
(二)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
(三)許可使用注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的情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通訊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五)《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注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
(一)知識產權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
(二)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轉讓的。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形的,海關總署可以主動或者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注銷有關知識產權的備案。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備案有效期內放棄備案的,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注銷備案。
海關總署注銷備案,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備案自海關總署注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條海關總署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撤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海關總署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自知識產權備案被撤銷之日起1年內就被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再次申請備案的,海關總署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章依申請扣留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并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應當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書。有關知識產權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還應當隨附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文件、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還應當向海關提交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以下事實:
(一)請求海關扣留的貨物即將進出口;
(二)在貨物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作品或者實施了其專利。
第十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并且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可以在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向海關請求查看有關貨物。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修改或者撤回其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或者未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回其申請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十七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將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收發貨人名稱、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等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自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海關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有關裁定的書面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十八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隨附必要的證據。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第十九條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就有關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的復印件。
第四章依職權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二十一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予以回復:
(一)認為有關貨物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并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申請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擔保;
(二)認為有關貨物未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或者不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
(一)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二)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
(三)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提供總擔保??倱=痤~不得低于人民幣20萬元。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申請并根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二十四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在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期間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隨附必要的證據。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符合前款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但是,海關在調查期間認定貨物侵犯有關專利權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應當依法對侵權嫌疑貨物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收發貨人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對海關調查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
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可以請求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六條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海關應當將下列調查結果之一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一)認定貨物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二)認為收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三)不能認定貨物是否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第二十七條對海關不能認定有關貨物是否侵犯其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二十八條海關作出沒收侵權貨物決定的,應當將下列已知的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一)侵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
(二)收發貨人名稱;
(三)侵權貨物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和處罰決定生效日期;
(四)侵權貨物的啟運地和指運地;
(五)海關可以提供的其他與侵權貨物有關情況。
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需要海關協助調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證據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九條對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并涉嫌侵犯《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海關應當扣留;對經調查認定為侵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海關對侵權物品進行調查,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章貨物處置和費用
第三十條對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有關貨物可以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
(二)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處置且侵權特征能夠消除的,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拍賣貨物所得款項上交國庫;
(三)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項規定處置的,應當予以銷毀。
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公益機構將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協助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的,海關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貨物在海關扣留期間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按照貨物在海關扣留后的實際存儲時間支付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但海關自沒收侵權貨物的決定送達收發貨人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貨物處置,且非因收發貨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貨物處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不需支付3個月后的有關費用。
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拍賣侵權貨物的,拍賣費用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支付有關費用的,海關有權自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擔保金中扣除有關費用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應當于貨物處置完畢并結清有關費用后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或解除擔保責任。
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貨物的,自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裁定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擔保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收到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三條海關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有關判決或者裁定的通知處理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應當退還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在本辦法中,“擔?!敝笓=稹y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中貨物的價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貨物價值由海關依法估定。
變更執行人申請書范文4
一、不動產登記機構網上協助執行概述
本文所稱不動產登記機構網上協助執行,特指不動產登記機構通過互聯網電子郵箱與執行法院以互傳加密郵件的方式來即時協助執行法院限制或解除限制債務人處分登記在其名下的不動產物權的行為。具體而言,就是執行法院綁定唯一公用電子郵箱,與不動產登記機構內部負責協助執行部門(通常是檔案信息管理部門)的專用電子郵箱通信,不動產登記機構即時完成協助執行法院對登記在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物權的查封和解除查封。
二、不動產登記機構網上協助執行操作模式
如由各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建立與各地各級法院聯通的專用網絡或數據庫接口來實現即時網上協助執行,所需物質資源與運行成本巨大,加上各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各地各級法院的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水平不一,在短時間內難以建成。與此相比,目前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與執行法院借助互聯網以互傳加密郵件的方式來實現即時對登記在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物權的查封與解封就具有成本較低、簡便高效、安全可靠、保密防盜的優勢。
執行法院網上搜索不動產登記機構官方網站或專有網頁后,可用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加蓋公章的法院法人代表親筆簽名的申請書、法院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電子版并綁定法院唯一公用郵箱賬戶辦理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其查詢、查封、解封的網上注冊。1-3個工作日內,不動產登記機構對執行法院進行法人實名認證,即安排專人電話回訪執行法院法人代表,核實執行法院及其法人代表身份的真實性等。如一切無誤,執行法院將在其申請注冊綁定的唯一公用郵箱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專用郵箱發送的回執,確認其注冊備案成功。
執行法院通過綁定唯一公用郵箱注冊備案成功后,即獲得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其辦理查詢、查封、解封的權限。執行法院的其他郵箱或未注冊備案成功的郵箱無任何權限。執行法院原則上不得變更綁定唯一公用郵箱,如為賬戶安全而變更,必須重新申請注冊備案。
執行法院注冊成功后,必須與不動產登記機構網上簽訂關于信息安全保密協議的電子合同,確保其查詢、查封、解封行為僅用于工作需要,且不得擅自泄露散布相關信息,若有違反,須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執行法院注冊成功后,每次查詢、查封、解封時必須通過綁定的唯一注冊公用郵箱以加密電子郵件形式發送查詢、查封、解封相關法律文書,兩名或以上執行人員的工作證與執行公務證的電子版以及執行人員的電子簽名至不動產登記機構專用郵箱,以證明其每次查詢、查封、解封的合法性。執行法院的查詢、查封、解封行為只能用于與法律文書相對應的當事人及其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登記機構經審核確認無誤后,對零星查詢或批量查詢的,分別于當日工作時間內或1-2個工作日內,通過專用郵箱將相關查詢結果信息以加密郵件形式發送到法院綁定的唯一注冊公用郵箱;對查封、解封的,即時給予協助執行后通過專用郵箱將《接受協助查封(解封)決定書》、《協助執行審查建議書》的電子版以加密郵件形式發送到執行法院綁定的唯一注冊公用郵箱,執行法院收悉后必須立即將《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民事裁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原件以及兩名或以上執行人員的工作證與執行公務證的復印件以掛號方式郵寄給不動產登記機構,簽收后立卷歸檔。
執行法院查封到期前10個工作日,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信息系統自動發送到期提醒信息至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執行業務人員(通常是檔案信息管理人員)辦公自動化系統的待辦業務或收件箱,再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執行業務人員手工發送到期提醒郵件至執行法院綁定的唯一注冊公用郵箱;也可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自動化系統讀取到期提醒信息后直接自動發送到期提醒郵件至執行法院綁定的唯一注冊公用郵箱。最后由執行法院根據案件執行進展情況來決定是否續行查封或重新查封。另外,如果執行法院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正式查封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信息系統亦會發送相關信息至執行法院綁定的唯一注冊公用郵箱。
三、不動產登記機構網上協助執行風險管理
網上協助執行存在的信息安全風險有:網上黑客入侵、網絡病毒感染、網絡硬件癱瘓、信息軟件崩潰或失控、內部人員操作失誤或違法違規操作等。對于此類網上信息安全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就不動產登記機構與執行法院而言,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重點在于管理,借助安全隔離網閘和防火墻等不斷升級更新的技術手段可有效阻擋黑客入侵和病毒感染。
第二,更重要的是,相關操作人員要樹立安全意識、增強責任心。
第三,通過內外網物理隔離,嚴防信息泄露套取及主動感染病毒。
第四,建立嚴謹高效的辦理―審核―審批的三級負責機制,防止人為操作失誤,杜絕出現違規違法事件。
第五,定期維護系統硬件,防患于未然。
第六,信息系統使用者遇到問題時應立即與管理員溝通,共同完善信息軟件。
第七,著力做好網絡數據庫安全防護、后臺保密加密防御工作。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網上協助執行的法律效力
(一)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
我國檔案行業標準《檔案工作基本術語》對電子文件的定義為:“電子文件是以代碼形式記錄于磁帶、磁盤、光盤等載體,依賴計算機系統存取并可在通信網絡上傳輸的文件。”2012年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p>
雖然我國目前對電子文件與網上傳輸方式的法律效力尚未全面細化規定,但是從民事執行是法院使用公權力的強制行為、協助執行是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互聯網傳輸與認證技術、執行綜合信息平臺與電子政務的實際操作現狀等多方面來看,執行法院通過網上綁定的唯一注冊公用郵箱與不動產登記機構專用郵箱之間互傳具備公信力及嚴肅性的電子文件,從法理上來講,應當推定其合法有效。
(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見,代表執行法院依法履行職責的執行人員結合其有效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的電子簽名從法理上來講,應當推定其合法有效,同時也是不動產登記機構網上協助執行時驗證防偽的核心安全保護手段。
五、不動產登記機構網上協助執行未來展望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國家明確于2017年實現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依法公開查詢。部分省、直轄市的法院查控信息系統已率先與土地房屋登記、金融、工商、公安等聯動部門信息系統互通并共享相關信息,加上部分地方法院網與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已實現鏈接,初步搭建協助執行與民事執行區域性網絡,將協助執行與民事執行全程逐漸納入信息化管理并行軌道。
變更執行人申請書范文5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登記行為,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條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
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但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跨縣級行政區域使用的土地,應當報土地所跨區域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辦理土地登記。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土地權屬審核和登記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登記上崗證書。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第六條土地登記應當依照申請進行,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三)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四)因人民政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六)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名稱、地址或者用途變更登記;
(八)土地權利證書的補發或者換發;
(九)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第八條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未成年人的土地權利,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申請辦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
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授權委托書和被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二條對當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記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轄區的,應當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土地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后,認為必要的,可以就有關登記事項向申請人詢問,也可以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進行實地查看。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土地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根據對土地登記申請的審核結果,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登記簿;
(二)根據土地登記簿的相關內容,以權利人為單位填寫土地歸戶卡;
(三)根據土地登記簿的相關內容,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權利證書。對共有一宗土地的,應當為兩個以上土地權利人分別填寫土地權利證書。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前,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土地登記簿是土地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土地登記簿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土地的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取得時間和使用期限、權利以及內容變化情況;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積、宗地號、用途和取得價格;
(四)地上附著物情況。
土地登記簿應當加蓋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每天進行異地備份。
第十六條土地權利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的證明。
土地權利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土地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土地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土地登記簿為準。
第十七條土地權利證書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集體土地所有證;
(三)集體土地使用證;
(四)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在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載明;土地抵押權和地役權可以在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上載明。
土地權利證書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二)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的;
(四)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
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十日。
第二十條土地登記形成的文件資料,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歸戶卡和土地登記簿的式樣,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章土地總登記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內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內土地進行的全面登記。
第二十二條土地總登記應當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二)土地登記的期限;
(三)土地登記收件地點;
(四)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的相關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總登記要求的宗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準予登記的土地坐落、面積、用途、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構;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告期滿,當事人對土地總登記審核結果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登記。
第四章初始登記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總登記之外對設立的土地權利進行的登記。
第二十六條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新開工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七條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后,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八條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依法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合同及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九條依法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條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入股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一條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資產處置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授權經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二條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明材料,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三條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四條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興辦企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和相關合同,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五條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當事人應當持農用地使用合同,申請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六條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記申請先后為序辦理抵押登記。
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抵押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上加以記載,并向抵押權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登記的抵押為最高額抵押的,應當記載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最高額抵押的期間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在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后,當事人申請地役權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權利證書和地役權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并將地役權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檔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權登記。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后,應當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記載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第三十九條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準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第四十一條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后,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后,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后的地役權合同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土地用途變更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已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繳納憑證。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注銷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農民集體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第五十一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進行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后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的,除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五十六條土地登記注銷后,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注明,并經公告后廢止。
第七章其他登記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其他登記,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
第五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更正登記,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換或者注銷原土地權利證書的手續。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原土地權利證書廢止。
更正登記涉及土地權利歸屬的,應當對更正登記結果進行公告。
第五十九條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和證明登記錯誤的相關材料,申請更正登記。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土地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第六十條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對符合異議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異議登記證明,同時書面通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
異議登記期間,未經異議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可以持相關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一)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的;
(二)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
異議登記失效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簽訂土地權利轉讓的協議后,可以按照約定持轉讓協議申請預告登記。
對符合預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預告登記證明。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土地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土地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預告登記期間,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將查封或者預查封的情況在土地登記簿上加以記載。
第六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人民法院的查封、預查封裁定書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得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第六十五條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再行辦理查封登記。
第六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
第六十七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對后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輪候查封登記,并書面告知其該土地使用權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部分處理的,對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預查封的輪候登記參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八條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預查封登記失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第六十九條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八章土地權利保護
第七十條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建設,實現國家和地方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七十二條國家實行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土地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
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依照《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偽造土地權利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偽造的土地權利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登記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土地和房屋登記工作的,其房地產登記中有關土地登記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其房地產權證書的內容和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七十六條土地登記中依照本辦法需要公告的,應當在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告。
變更執行人申請書范文6
在知識產權案件中行使行政執法權的部門主要是工商、海關以及版權機關,這些部門執法中實施較多的行政行為包括扣押、查封、沒收、銷毀侵權貨物、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及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等。
根據筆者的經驗,在對侵權商品采取行政行為的時候,包括工商部門在內的行政機關一般不會遇到需要強制執行的情況。這是由該類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在對侵權商品扣押后經法定調查程序最終實施罰沒的過程中,除繳納罰款部分,一般不需要當事人的特殊配合。但涉及服務行業的侵權案件的情況則相對復雜,行政機關在案件的現場檢查以及調查過程中不直接扣押當事人財物,行政決定作出之后需要當事人主動配合施以相關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方式)才能使行政決定得以有效徹底地執行,而實踐中取得當事人的主動配合往往并不容易,因此行政強制的問題在該類案件中顯得極為突出。
筆者在過去幾年中處理了大量通過工商部門解決酒店商號與商標侵權的案件,該類案件涉及的酒店服務行業的特性決定了其較一般商標與不正當競爭類案件復雜,其中突出問題之一是在工商部門對侵權酒店做出責令整改或者行政處罰決定后,侵權酒店拒絕變更侵權商號、移除其酒店設施上與商業活動中使用的侵權商號與標識,或者拒絕繳納罰款。工商部門的行政決定不能被實際執行則對于案件解決沒有實質意義,提交工商投訴的商標權利人不得不另行向法院或者繼續與涉案酒店協商談判解決侵權問題。在發生此種情形后,商標權利人需要付出幾倍的時間、精力和財力去徹底制止侵權行為,這顯然違背行政行為立法的初衷和目的。
筆者希望通過本文簡要總結目前知識產權行政行為強制執行存在的一些實踐問題,并試圖探討如何能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最優化地利用法律規定解決相關問題。鑒于篇幅所限,筆者以下將主要圍繞工商部門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問題進行討論。
行政行為強制執行的主要法律規定總結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通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行政強制法》施行前,有關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主要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幾十部具體的法律法規中,對于行政強制執行問題存在理解不一、規定沖突與適用混亂的現象。
《行政強制法》第二條對于行政強制執行進行了明確定義: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從此定義可以看出,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主體包括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那么如何確定兩種執行主體的分工與權限呢?《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條規定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權要由法律而不能由任何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規定。 但實際上設定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多是通過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據不完全統計,規定行政機關自身有權強制執行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共約90多件,其中法律所占比例還達不到15%。二是除法律明確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外,行政機關均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對前述涉及行政強制權的法律規定進行總結后可以發現,僅有公安、稅務、海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等少數行政機關擁有強制執行權,而70%左右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應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行使。顯然,我國目前的行政強制執行是以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為主,以行政機關自行執行為輔。另外,還有一部分是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抵繳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工商部門需要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的一般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侵權人期滿不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雖然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標法》刪除了前述規定,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工商部門還是需通過人民法院對于不履行其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當事人進行強制執行。
對于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為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則規定為180日。從制定機關與制定時間來看,在二者明顯存在沖突的情況下,應優先適用《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至五十八條詳細規定了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具體程序。對于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除申請書、行政決定書等一般性材料外,申請強制執行的標的的情況對于決定執行的成敗至為關鍵。如果被執行的標的為財產,行政機關應盡可能向法院提供被執行財產的具體情況,如銀行帳號等,如果需要強制執行具體行為,行政機關應詳細描述執行的范圍和程度,以避免產生過度執行或者未完全執行的情況。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應提交給法院的執行庭,法院執行庭在收到行政機關的申請后,先進行書面審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法院除對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外,更重要的是審查申請涉及的行政行為是否存在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是否具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也就是說,法院也有可能依法拒絕行政機關的申請。
工商部門行政行為強制執行的實踐情況
筆者上面述及在處理酒店商號與商標侵權案件中存在很多需要強制執行工商部門下達的責令整改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其中比較極端的案例是,在工商部門對涉案酒店下達《責令整改通知》后,涉案酒店不改正其使用侵權商號與商標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工商部門進一步向涉案酒店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包括要求涉案酒店變更商號、停止侵權行為以及支付罰款幾項內容。涉案酒店在法定期限內向工商部門繳納了罰款,但是拒絕改正侵權行為及變更商號。我們在直接與涉案酒店協商要求其改正所有侵權行為的同時,也不斷與工商部門溝通并希望工商部門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工商部門努力嘗試說服涉案酒店改正侵權行為,涉案酒店并不配合,而后工商部門明顯表示不愿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雖然工商部門未明確不愿意申請強制執行的原因,以筆者理解,本案中涉案酒店已經繳納了罰款(數額不低),對于工商部門來講量化考核其工作的指標部分已經得以基本實現,很少有工商執法人員愿意“趟這趟混水”,投入巨大的時間和精力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筆者試圖檢索工商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案例,在檢索到的很少的案例中基本都是要求法院執行當事人財產,并未見到任何案例涉及申請法院強制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
除此案件外,我們在其他案件中也注意到,除非涉案酒店對工商部門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情況下,涉案酒店都會配合繳納罰款,但是拒絕改正其侵權行為。筆者分析出現此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涉案酒店確實意識到侵權問題并不打算實質對抗工商部門的行政決定,他們往往希望在繳納罰款后工商部門就不會再繼續施壓要求他們改正侵權行為;二是涉案酒店改正侵權行為的成本確實相對較高,涉及到更換酒店招牌、設施以及各種酒店用品、重新對酒店裝修等非常具體的工作。
另外,一些相對保守的工商部門往往只是針對涉案酒店使用侵權商號與商標的行為出具《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整改通知書》屬于行政行為的一種,因此也具有強制執行力。在很多涉案酒店拒絕履行《責令整改通知書》的情況下,工商部門也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實踐中卻幾乎沒有見過工商部門對于這一類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工商部門是否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未予履行的行政決定呢?未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使用了“工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字樣,“可以”似乎應理解為這是工商部門的權利但不是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也有類似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事實上,執行問題也一直都是中國司法實踐中的重大挑戰,特別是對于法院判決確定的為或者不為特定行為的部分(如被告應停止使用特定侵權標識的行為),鑒于法院執行的人力與能力方面的限制,確實存在執行難甚至執行不能的情況。如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判決之后,被告仍通過全國各地的不同經銷商或者直營店銷售侵權產品,讓法院執行庭去全國各地徹底制止侵權行為顯然不具有操作性,此種情形下,一些原告就選擇了另外取證再行,并期望法院在判令被告支付更高經濟賠償的情況下被告能主動停止所有侵權行為。工商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也有可能遇到類似挑戰,這可能也是目前為止行政強制執行案例較少的原因之一。
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采用多樣化的方式解決問題
“造法易,執行難?!彪y產生于各種復雜的原因,因此過分苛求工商部門、法院機械地采取行動也不見得能收到良好的執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