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相關法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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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相關法律范文1

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逐步完善,普通老百姓碰到民事糾紛也會借助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打官司。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要提起訴訟首先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分為民事起訴狀、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三類。雖然三者內容和性質不同,但其制作格式和寫作方法是基本相同的。在這里主要談談寫作民事起訴狀的幾點要求和應注意的相關細節。

一、寫作要求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如被告不只一人,還要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遞交給人民法院,可以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審理案件提供依據;提交給被告,可以為被告答辯狀的寫作提供依據。如果只是有了法律文書模板作為幫助,起訴狀的寫作對于沒有太多法律專業基礎的寫作者來說看似容易許多,但在實際的寫作中,這只是會填寫起訴狀,離寫好起訴狀還有一定的距離。想寫好起訴狀還要把握以下幾點:

1.用要嚴謹、準確

民事起訴狀中無論是對案情事實的敘述、對起訴理由的闡釋證明,還是對訴訟請求與決定事項的表達,都要用詞嚴謹、準確。如“訴訟請求”部分是指原告提出訴訟的目的和要求,寫作時就應做到:

(1)提出具體要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

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如:在起訴立案時只寫“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所有損失”,而沒有寫明具體賠償數額或其他方面的具體要求,法院會要求起訴人重新制作起訴狀。同時由于民事權利屬于私權范疇,當權利主體不尋求司法保護的時候,作為公權力的司法行為就不會介入,即“不

訴不理”,就是當事人提出什么請求,法院就審理什么請求,如:原告與被告在賠償損失、清償債務、履行合同、歸還產權四方面都有民事權益爭議,但原告在“訴訟請求”中卻只提出要求被告“清償債務”,那么法院就只會就這一方面進行判決。

(2)寫明準確數額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所以在確定訴訟標的額時起訴人應參照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具體標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這樣可以降低訴訟成本,因為如果數額過大,與判決數額之間的差額風險只能由自己承擔,同時也要兼顧到對方當事人經濟承受能力以及類似案例的判決等具體情況,合理的賠償金額也有利于法院的調解。

2.當事人基本情況要寫準確

(1)姓名要寫明確。原告、被告欄都要填寫姓名,要求寫明姓名(包括曾用名),現用名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不一樣的,以身份證上的姓名為準。

(2)年齡要寫準確。首先,具體年齡關系到當事人是否具有訴訟行為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不

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其次,具體年齡有時也會關系到案件的判決結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6條明確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歲,女不得早于20歲,第10條明確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所以如果原、被告在女方未到20歲時辦理結婚登記手

續,那么兩人屬于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是無效婚姻。如果兩人要辦理離婚的話,法院應當宣告原、被告婚姻關系無效,而不是判決離婚。所以當事人的年齡要寫準確。

(3)其他信息要填寫清楚。除以上情況之外,當事人在寫起訴狀時還要寫明具體住址或單位地址,以便于人民法院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同時要盡量寫明自己的電話等具體聯系方式,這樣便于人民法院電話通知開庭等相關訴訟事宜。

3.用要專業

民事起訴書與一般應用文寫作的不同在于除了要注意其實用性之外,還要注意起訴書的嚴肅性與法律性。表現在寫作中主要是要注意法律術語不能混用。如“被告”與“被告人”兩

個詞,根據劉復之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大辭書》中的解釋,“被告人”是刑事被告人的簡稱,是指依法被控訴犯罪,并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告”是原告對立的一方,被訴侵犯他人民事權益而被法院通知到庭應訴的當事人,兩個詞是使用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的,不可混用。同樣,“原告人”與“原告”也

用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

二、注意法律文書細節

“事實”和“理由”兩個部分是影響法院做

出最終判決結果的兩個主要方面,在寫作中要注意以下兩點:

1.充分闡述事實

“事實”部分是指圍繞訴訟要求和目的,寫

明當事人之間的爭執或糾紛的具體事實,主要包括民事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事件等相關情況,要實事求是地反映民事案件的發生、發

展、結果及危害。但這不是說只要簡單地記敘民事案件的發展過程,也不是說越詳細越好,而是要寫清被告侵權行為的具體事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同時要把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主要矛盾寫明白,要詳略得當,交待清楚雙方爭執的關鍵情節。如《最短的狀紙》,本來在封建社會里,寡婦改嫁是很困難的,一位想要改嫁的寡婦在狀紙中寫道,“夫死,無嗣,翁鰥,叔壯”。只有八個字,但卻充分闡述事實,縣官批準了寡婦的要求。如果原告在爭執中也有一定過錯和責任,也應實事求是地寫清楚,同時要注意與提交的相關證據與證物相吻合。

2.精準援用法律

“理由”是指圍繞民事糾紛,寫明提請訴訟

請求和提請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指在文書中準確引用法律條款論證訴訟請求與提請民事訴訟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只有在對民事糾紛具體分析中準確地解釋法律、引用法律,

“理由”部分的寫作才能言之有理。首先,在起訴狀的寫作時要對相關法律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精準援用法律,如果對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無論在起訴狀中羅列多少法律條文,也不能從法律上有力地支撐其訴訟請求;其次在起訴狀“理由”部分的寫作中應精準援引法律條款,如引用的相關法律條文中含有款或項的,應引用到條下的款或項,保證引用法律條文的準確性。只有在寫作中精準援用法律,才能更好地體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寫好民事起訴狀。

附:民事起訴狀的模板

民事起訴狀的格式主要由三部分構成:1.首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起訴狀的首部中原告與被告應當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信息;2.正文,包括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3.尾部,主要依次寫明受訴的人民法院全稱、起訴人名稱、起訴時間以及附項內容。這些內容是起訴狀的基本格式要求。固定的格式既能夠加強法律的嚴肅性,也便于較好地完成案件處理情況的存檔等工作。為了方便起訴人書寫起訴狀,當前很多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常把這幾項制成法律文書模板,有了起訴書的模板,起訴人只需填入一些當事人基本信息和民事糾紛的相關內容就可寫出起訴狀。這對于

初寫起訴狀的人,尤其是沒有相關寫作經驗的人來說,法律文書模板感覺直觀,結構明了,避免了起訴人在寫作前思路混沌、無從下筆的弊端。參考模板如下:

民事起訴狀

原告:姓名:____性別:____年齡:____民族:____職業:____工作單位:____住所:____電話:____

委托人:姓名:____性別:____年齡:____民族:____職業:____工作單位:____

住所:____電話:____被告:姓名:____性別:____

年齡:____民族:____職業:____工作單位:____住所:____電話:____

委托人:姓名:____性別:____

 

年齡:____民族:____

職業:____工作單位:____

住所:____電話:____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

民事糾紛相關法律范文2

關鍵詞:物業管理;業主自治;業主維權

所謂業主自治,一般是指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界定下,居住在一定范圍內的廣大業主,依據本人對于私有房產的所有權以及自由、平等的規則建立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此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模式。業主一方面可以對自有財產獨立支配,一方面與業主管理團體即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部分進行共同管理。

1業主自治實踐中的問題

1.1法律不完善導致業主不能有效維權

現行《物業管理條例》的根本目的是“推行物管企業的專業管理制度”,并按照“業主自治”的核心所設計,忽略了“業主自治”是其實質,導致業主自治制度出現了以下問題:首先,至今沒有對業主自治基礎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進行更高分量的法律界定與規范,產權界定的不清晰是業主自治成敗的關鍵因素,相關法律對于產權界定的缺失以及房地產開發商的利益手段導致業主在早期容易失去民主自治的意識。其次,在實際生活中,業主委員會更像是一個被引進的單純的概念,其中所涉及的產生、權限、義務、運作、法律責任等沒有作任何具體規范,導致“業主委員會”缺少資金、場所、專職人員,與“三無”機構別無區別。只具有一個框架如何運作又如何通過履行自身職責來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我們看到的是廣大業主在對抗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時的弱小,沒有法律作為其堅固的靠山,猶如一盤散沙。當其受到侵害時,業主委員會無法發揮其功用維護業益。再次,相關法律法規不能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不能為其提供法律救濟的渠道。由于物業管理立法的不全面以及存在的“法律漏洞”,導致各地法院在審理有關物業管理民事法律糾紛時存在“無法可依”的現狀。由于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在審理相似的案件時,各地出現了審理結果不同的情況,不利于維護公民公平的權力。因此,加強立法是當務之急。

1.2業委會未被法律授權,自治組織難以推行

目前,關于物業管理的糾紛與日俱增,而業主自治制度是緩解其矛盾的關鍵。具有法律意義的管理主體是自治活動進行下去的首要前提。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賦予業主委員會民事主體資格。業主委員會制度是物業管理體制的前提及重要組成部分,而其在法律中并沒有相應的界定范圍。在合同簽訂中,沒有確立其定位。在各地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提到業主委員會具有代替業主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力,此做法與物業管理理論中的代表理論相悖。物業管理理論中提到,代表機關以業主和物業公司的代表名義進行一系列的行為,而不是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進行活動。因為法律沒有界定業主委員會為獨立個體,所以在實際管理中業主委員會沒有民事行為資格,故簽訂的合同也成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一紙空談。對物業管理中的合同合法性構成了挑戰,同時也為今后諸多的民事糾紛埋下了隱患。

1.3業主自治中,管理主體角色定位不準

業主對其所有的建筑物具有支配權及所有權,這種所有權具有排他性。站在物權的角度來看,物業管理制度維護了屬于業主所有的財產等,彰顯了物權的價值。對物業管理的必要性,以及用什么方法來進行管理,管理的主體是誰,完全取決于廣大業主。因此,廣大業主才是物業管理活動的主體。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活動扮演一個授權對象的角色,通過業主的委托,才能具有物業管理的權力。據此可以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屬于一個以服務為中心的個體,因此其首要的任務就是對廣大業主負責,為其提供服務。然而,實際生活中,物業公司充當著一個“管理者”的身份,凌駕于業主之上,沒有優先考慮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及時履行職責義務,極大地損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對于業主自治,其認為會對廣大業主有消極的影響,認為業主沒有進行過專業的物業管理知識的學習,不具有管理能力。廣大業主和物業公司站在了對立面,自然糾紛也是家常便飯的事情。除了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角色界定失誤外,另一個社區自治管理組織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的關系不利于自治制度推行。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都是社區管理主體,但是其職責并不相同。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變為了領導關系,這使得業主委員會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4業主傳統思想嚴重,缺乏自治意識

廣大業主是業主自治活動的主人,廣大業主缺少應有的民主參與和維權意識是導致自治制度無法向前推行的重要因素。受歷史影響我國政府出資興建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國家政府單位福利式分房制度,形成一定的惰性,認為只要有關于房地產的事情必須通過政府來解決。當我們遠離福利住房分配模式轉向市場經濟模式時,居民原有的意識依舊會成為業主自治發展阻礙,其中包含著涉及居民利益的部分內容,居民很少會去主動參與民主自治過程中,沒有將自身的利益與業主自治結合,缺少主動維護合法權益的意識。這樣的行為只會對業主自治制度發展起到消極影響。從目前各種問題不難看出,我國城市物業管理業主自治制度還不夠成熟完善,業主自治制度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存在明顯地差距,如何能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是當前重要課題。

2應對業主自治制度問題的對策

2.1健全立法,擴展維權的渠道

完善物業管理立法。我國物業管理處在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狀態:一方面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制度不全面存在漏洞不能對實際管理中相關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問題進行法律解釋;另一方面,各地出臺的規章制度與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出現相悖的情況,這種情況會導致無法通過法律法規來解決糾紛。因此統一立法是當務之急。物業管理法律中對業主大會組建的各方面條件進行了具體詳細的闡述,涵蓋其組建的準備工作、工作流程、監督機制、獎勵等方面。這樣有利于對業主自治制度的推進產生積極作用,符合其機制的原則,保障了業主的合法權益,為我國物業管理制度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開端。此外,需要由最高法院針對廣大業主在實際生活中遇到的物業糾紛進行司法解釋以及司法救濟。

2.2完善健全業主自治組織制度

(1)保障業主委員會的法律權利。對于業主委員會性質的界定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其在法律中應盡的義務應承擔責任對于業主委員會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在目前法律的界定中,業主委員會不具有法人團體性質,在相應的范圍之內具有民事行為責任和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糾紛。業主大會通過選舉并經過行政部門的批準產生形成業主委員會,具有相應的法律地位,有運營財務行為的能力,屬于相關法律界定中的“其他組織”的范圍。業主委員會具有合法的權力,在法律糾紛中可以行使獨立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明確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責、權、利。業主委員會在實際生活中并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主要原因在于相關法律中沒有對其權、責、利進行明確具體的解釋和規定。業主委員會應該為廣大業主負責,業主委員會應被賦予的權力有:在物業管理事務中有參與活動的權力,同時可以行使選舉權、表決權、被選舉權,參與整個管理過程的決策權,以及反饋中的評價權。在物業管理工作中,業主委員會委員付出了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因此會得到相應適當的經濟補貼。業主委員會應盡的義務有:做好分內工作,如嚴禁利用職權進行索賄受賄行為、嚴禁占有他人或公有財產與非法所得、挪用包括維修基金和管理費用在內的財產、利用業主共有財產進行擔?;顒?、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業務活動等。為了提高業主自治制度中的嚴密性與規范性,明確界定業主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是重要的舉措。

2.3做好政府、物業公司角色定位

在業主自治制度中,弱化了政府的行政職能,中介組織承擔了政府與業主自治委員會之間的橋梁,政府利用中介組織對業主自治委員會進行主導、引導、監督以及扶助的活動??傮w來說政府在業主自治中的應盡的職責有:①制定規則。物業管理的復雜性在于需要將政府與業主自治結合起來,發揮政府的主導地位。為了達到預期管理目標,政府需要發揮其行政職能,在市場中利用宏觀調控的手段制定一套規則,用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幾個主體,包括開發商、業主、物業公司,平衡幾個主體之間的關系。②住房商品化推行的時間較短造成業主沒有形成自治意識,業主自治組織難以實施工作是目前存在的問題。對此,政府要通過組建業主委員會來達到形成自治機制的目標。物業公司要了解自身角色定位,提升自身的服務意識。為業主提供優質的服務。強化市場意識,力爭擴展自身的業務。樹立品牌意識,擴大市場占有率形成上規模經營。最終在市場經濟中走出一條具有個體獨立色彩、獨立發展、獨立生存的道路。

2.4提高業主自治參與意識

通過各種宣傳普及的手段提高業主對物業管理體系的了解程度,幫助業主形成自主參與意識,幫助認識業主個體承擔的責任、具有的權利、應盡的義務。不斷地向業主傳輸自我維權的法律意識,司法訴訟是維權的最重要途徑,司法是正義作的最后一道保障線又是人民與政府之間的橋梁,需要拓寬業主參與法律救濟的渠道。伴隨著業主法律意識的提升,物業管理將逐步過渡到業主自治的新局面。

作者:旦增阿旺 單位:長江師范學院

參考文獻:

1王敏.城市住宅小區業主自治問題研究論綱[J].學理論,2010(17)

2張英.論業主自治機制的法律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0(2)

民事糾紛相關法律范文3

【關鍵詞】 海峽兩岸;海事調查;合作機制

0 引 言

2008年海峽兩岸直航以來,兩岸船舶往來大幅增加,船舶交通流密度不斷加大,臺灣海峽水域內交通事故時有發生,涉臺海事糾紛數量明顯上升。由于受到兩岸間政治因素的影響以及兩岸相關法律體系的不同,兩岸間海事調查處理體系沒有直接合作的機制,事發地海事調查部門進入對方水域進行調查也受到限制,導致發生事故特別是在敏感水域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不能及時全面地調查,無法達到查明原因、判明責任、教育相關人員、采取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目的,甚至由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也無法得到及時解決,影響兩岸的和諧氣氛。因此,分析兩岸海事調查合作的可行性,探索國際公約的安全調查合作理念在兩岸海事調查中的應用,將有助于填補目前兩岸海事調查合作機制的空白。

1 兩岸海事調查處理規定之比較

目前,大陸地區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而臺灣地區依據“海商法”“海事報告規則”“海事報告處理要點”“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等進行調查處理。

由于依據不同,兩岸海事調查處理存在較大差異:

(1)調查主體不同 大陸地區的調查主體是海事局,調查人員是海事調查官、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專家委員會;臺灣地區的調查主體是“交通部”航港局海事評議委員會和“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調查人員是航港局局長、海事檢查人員、港務長、航政組長以及聘請的其他專業人員。同時,依據臺灣地區“海岸巡防法”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的相關規定,“海巡署”負責現場海事搜證和肇事船舶的攔截及查詢。

(2)調查處理的職責不同 大陸地區由政府行政部門履行調查職責,對負有責任并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直接進行行政處罰,其出具的責任認定書具有法律效力;臺灣地區由“政府”行政部門負責調查,由具有咨詢性質的技術委員會出具海事評議書,該評議書對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3)調查對象不同 大陸地區的海事行政調查只針對水上交通事故,對工傷及非交通事故引起的船員、旅客傷亡事故不作為水上交通事故進行行政調查;而臺灣地區的行政調查對象為“海事”,包括船舶沉沒、擱淺、碰撞、強制停泊或其他與船舶有關的海上意外事故,其范圍較廣。

(4)調查處理流程不同 大陸地區海事行政調查處理工作大致可歸結為如圖1所示的工作流程;臺灣地區航政主管部門對海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如圖2所示。

但是,兩者也存在相同之處:

(1)調查處理的目的相同 都是為了厘清海事發生的原因,提供航行安全之管理建議,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2) 調查處理的性質相同 均屬于行政調查。

2 涉臺海事調查處理之現狀

2.1 案 例

2.1.1 “SD”輪與“QYS”輪碰撞事故

2006年2月9日,廈門籍集裝箱船“SD”輪在廈門至高雄航行途中,在臺灣安平港外海域與臺灣籍漁船“QYS”輪發生碰撞?!癝D”輪抵達高雄港后,海巡第六分隊和高雄港務局海事課人員上船進行了海事調查,并滯留該船。船公司和保險公司委托臺灣某法律事務所協助該起事故的處理。經過協商處理,最終“SD”輪賠付約人民幣75萬元給“QYS”輪,達成和解,了結此案。高雄港務局沒有出具類似海事調查報告的文件材料。

2.1.2 “TA”輪火災事故

2008年2月16日,廈門籍客船“TA”輪在金門水頭錨地錨泊時,船舶客艙發生火災事故。金門海巡隊初步調查取證后,經與廈門市赴金門協調小組協商,同意將該船拖回廈門轄區由廈門海事局開展調查工作。雙方沒有就調查情況進行溝通。

2.1.3 “DZ”輪與“MLY”輪碰撞事故

2011年3月12日,高雄籍雜貨船“DZ”輪裝載廢鐵從金門料羅港開往高雄,在金門島附近水域與錨泊中的漳州籍漁船“MLY”輪發生碰撞,造成漁船沉沒,4人落水。事故發生后,兩岸立即進行聯合搜救,2人被附近漁船救起,1人被“DZ”輪救起,1人失蹤。救助行動結束后,金門海巡隊對返回料羅港的肇事船“MLY”輪以及船上獲救的大陸漁民進行初步調查;廈門海事局也對返回大陸的幸存漁民進行調查取證。因各種因素,兩岸調查單位無法就調查情況進行交流。所幸的是,在兩岸紅十字會的協助下,碰撞雙方達成了賠償協議。

2.1.4 “JC”輪與“MG”輪碰撞事故

2013年3月24日,南京籍散貨船“MG”輪從佛山高明港開往福清途中,在金門島東面水域與從臺中開往金門料羅港的高雄籍雜貨船“JC”輪發生碰撞,導致雙方不同程度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300萬元。事故發生后,兩岸救助力量啟動聯合救助預案,逃生至“JC”輪上的“MG”輪船員被安全轉移至大陸救助船上,受損嚴重的“MG”輪被拖帶至附近安全港口,“JC”輪自行駛回金門料羅港。隨后,廈門海事局負責調查“MG”輪,臺灣“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在金門海巡隊初步調查的基礎上負責調查“JC”輪。在兩岸調查單位多次電話溝通的基礎上,應廈門海事局的邀請,臺灣調查單位偕同臺灣船舶所有人前往廈門,分別與廈門海事局和大陸船舶所有人就該起碰撞事故的調查取證、民事糾紛情況進行了充分溝通,并互相交換調查材料,為雙方各自順利結案及解決民事糾紛創造了條件。

2.1.5 “DFZX”輪與“HR”輪碰撞事故

2013年9月17日,高雄籍客船“DFZX”輪從廈門港開往金門水頭途中,與從廈門港7號錨地開往廈門港現代碼頭的漳州籍運砂船“HR”輪發生碰撞,導致雙方不同程度損壞,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及海域污染。事故發生后,廈門海事局依法對事故雙方進行調查取證,查明原因,判明責任,協助雙方解決民事賠償糾紛,并按照相關規定結案。

2.2 現狀分析

從上述案例可以發現,因兩岸間政治因素的影響以及兩岸相關法律體系的不同,涉臺海事調查處理情況因事故發生地的不同而存在較大差異,具體如下:

(1)發生在各自轄區內的海上事故毫無疑問由轄區的海事調查部門根據各自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這也符合屬地管轄原則,但是,由于法律依據不同,兩岸海事調查處理的結果不盡相同。比如:由于調查對象和調查程序不同,大陸地區對轄區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均進行調查處理,查明原因,判明責任,提出安全管理建議;而臺灣地區只對重大海上事故或各方爭端未解決的海上事故進行調查、評議,對無過失責任或當事各方無爭端的海事,不需經過調查便可結案,或者讓事故船回船籍港接受調查處理。

(2)發生在敏感水域的海上事故調查處理可以說最為棘手,特別是船舶碰撞事故發生后,經過現場救助階段,事故雙方船舶一般回到各自的轄區水域,主張具有管轄權的事發地調查單位無法異地調查,只能由轄區的海事調查單位各自調查。如此,便可能出現幾種結果:①由于各種因素影響,兩岸調查單位完全沒有就調查情況進行交流溝通,只能獲取單方船舶證據,無法結案,當事方的民事糾紛更是難以解決;②兩岸調查單位通過各種通信渠道(電話、郵件、傳真等)交換證據材料,各自結案,直接協助或通過紅十字會等非政府部門協助解決民事糾紛;③雙方互動充分,互相交換調查材料,面對面共同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但各自表述結論及結案。

3 建立兩岸海事調查合作機制的必要性

隨著相關部門的不斷推動,兩岸海事調查處理的互動不斷增強,但是到目前為止,兩岸海事調查處理的合作仍處于個案狀態。倘若發生涉臺海事,兩岸仍無任何合作機制可遵循,無法做到第一時間調查取證,導致重要證據消失,不僅阻礙了海事調查的進行和民事糾紛的解決,而且嚴重影響了兩岸的和諧氣氛。因此,建立兩岸間行之有效的海事調查合作機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4 用安全調查合作理念建立兩岸海事調查合作機制的可能性

4.1 國際公約簡介

2008年5月,IMO海上安全委員會第84次會議通過了《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調查國際標準和推薦做法規則》(The Code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 for a Safety Investigation into a Marine Casualty or Marine Incident,以下簡稱《規則》),同時還批準將《規則》納入《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簡稱《SOLAS公約》)新增條款第Ⅺ-1/6條?!兑巹t》隨著《SOLAS公約》新增第Ⅺ-1/6條的生效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規則》的強制性標準部分主要包括:要求船旗國調查所有重大海難事故;安全調查應獨立于其他類型的調查;船旗國與其他實質利益國協商實施調查;規定國家之間海事安全調查的合作;要求向IMO提交海事安全調查報告;船員擁有不自證其罪和保持沉默的權利。

《規則》的推薦做法部分主要包括:建立海事安全調查機制,注重調查的獨立性、安全性、優先性及國際合作;推薦對海難事故和海上事件進行調查(除重大海難事故外);收集和保護證據;保密調查信息。

4.2 建立兩岸海事調查合作機制的設想

明顯地,《規則》在加強船旗國海事調查的責任和義務的同時,強調合作調查的重要性,并通過為各國開展合作調查提供一個通用程序,解決國家間的司法管轄權和程序差異,協調船旗國、沿岸國、IMO以及航運企業的利益關系并為海事調查提供便利手段,達到查明原因、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目的(其旨不在判明和追究責任)。

因為《規則》所調整的是國家之間進行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調查時的關系,而且目前對涉臺海事案件是否能直接適用國際海事公約仍有不同看法,因此,不能將該《規則》直接應用于涉臺海上事故的行政調查。但是,如果兩岸能夠參考《規則》的安全調查合作理念,包括“通知”“協商實施海事調查”“合作”“海事調查報告”“通知相關方及開始調查”“調查協調”等,針對發生在臺灣海峽敏感水域內的海上事故甚至任何涉臺海上事故,制定符合兩岸利益的海事調查合作機制,在事故信息通報、立案調查、肇事逃逸協查、聯合調查、委托調查、證據交換等方面達成合作,在共同探討、分析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出具海事調查報告,并以此進行民事糾紛調解,,根據各自的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便可解決涉臺海事案件難以調查、無法結案的尷尬局面。

5 結 語

目前,海峽兩岸已建立起海上聯合搜救機制,若能再次以國際公約合作精神為宗旨,以國際公約合作調查內容為藍本,以查明原因、判明責任、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為目的,制定海事調查合作機制,相信兩岸相關部門均能接受,兩岸民眾也能從中受益,海峽兩岸的平安和諧將更有保障。

民事糾紛相關法律范文4

一是搭建工作平臺,成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經過仔細研究討論,精心籌劃,2008年6月18日掛牌成立了巴南區21個鎮、街人民調解工作室,以及巴南區非公有制經濟民事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室,區委、區府、區人大、區政協和市高院、五中院主要領導均出席會議,巴南區所屬的21個鎮、街分管政法工作的鎮長、司法所長、區工商聯(總商會)會長及各鎮、街商會分會長等共計250人參加了成立大會,會上宣讀了成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文件,舉行授牌、授章儀式,區法院院長范曉明同志作了題為《創多元化調解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報告,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多富同志作了題為《解放思想,創多元化調解機制;服務大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報告,區工商聯(總商會)會長黎強、五中院尉建國副院長、市司法局領導、市高院宋令友副院長作了重要講話。

*晚報、*法制報、*時報、*衛視、巴南報、巴南電視臺等相關媒體對人民調解工作室成立大會進行了詳細報道,擴大了社會影響力,人民群眾知道了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職責。

區法院與區司法局銜接,由司法局任命了21個鎮、街4000名調解工作人員,區工商聯(總商會)任命了30名調解工作人員。構建了一支分布全區各個基層的具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調解大軍,巴南區民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正式確立

二是成立非公有制經濟人民調解工作室。巴南區建立非公有制經濟民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成立了非公有制經濟人民調解工作室,成為行業調解工作的新亮點。成立非公有制經濟人民調解工作室,可以減少非公有制企業的訴訟成本,節約訴訟時間,有利于非公有制企業的和諧發展,非公有制企業之間有了糾紛,企業與職工有了糾紛,就回行業“娘家”來調解解決,可以收到很好的社會效果。

巴南區非工企業有4012家,就業勞動力25萬余人,上繳稅金15億元,非公經濟占全區GDP的73%,名副其實地撐起了“半壁河山”,成為全區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在市場經濟法規尚不健全、誠信經營意識還不濃厚,發展環境狀況有待優化的情況下,非公有制經濟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成立、是區內大調解格局的組成部分,充分體現了區委、區府“高調挺私”的決心,充分體現了有關部門對非工經濟的高度重視,必將成為非工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助推器。

三是強化人民調解指導工作,民間糾紛化解在基層。區法院借助鎮、街、商會人民調解工作室,通過強化人民調解指導工作,以及運用委托調解方式,樹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權威,發生民間糾紛當事人都找人民調解工作室解決,不去纏鎮、街領導,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間糾紛,維護了社會穩定。民間糾紛絕大部分化解在基層,小糾紛在村人民調解會得到及時解決,較大的糾紛在鎮人民調解工作室也得到妥善處理。巴南區2008年1至6月全區人民調解工作室成功調解民事糾紛共計2790件,其中:區法院委托調解成功125件。

南彭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切實支持多元化調解工作,配備政治、業務素質強的工作人員6名,在區法院指導下,于*年開展民事糾紛多元化調解工作,當年,村級調解會成功調解民間糾紛345件,鎮人民調解工作室成功調解民間糾紛126件。其中,南彭鎮一位教師收費招收幾名學生在家中補習功課,有二位學生頭上生虱子,該教師用農藥為其滅蟲,造成這二位學生死亡,事件發生后,在區法院的指導下,經鎮人民調解工作室成功調解,由補課教師和農藥銷售者賠償24萬元結案。2008年1至6月,南彭鎮村級調解會成功調解民間糾紛151件,鎮人民調解工作室成功調解民間糾紛38件(其中:區法院委托調解成功25件)。成功調解的都能做到案結事了。近二年,南彭鎮因鄰里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訴訟到法院的幾乎沒有,多元化調解見成效,糾紛解決在村鎮,在排難解紛上最大限度方便了群眾,最大限度降低了糾紛處理成本。

民事糾紛相關法律范文5

關鍵詞:農藥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賠償

中圖分類號:X39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69X(2009)05-0036-02

1 引 言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藥生產與使用量均居世界前列。我國每年發生的農藥環境污染事故呈上升趨勢,已成為我國環境污染糾紛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農藥污染確定的損失賠償不盡合理,導致群眾意見較大,在許多地區成為敏感問題。因此合理、公平確定環境中各種經濟損失的賠償,是實際工作中需要認真處理的問題。

2 農藥及其環境污染的類型特點

農藥主要是指化學農藥。所謂化學農藥,一般是指用于防治農、林、牧業病、蟲、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藥物以及調節植物生長的加工制劑。目前世界上農藥大約有千余種,主要按主要防治對象、作用方式、來源和化學結構來分類。

農藥環境污染事故類型主要有3種。一是人畜急性中毒事故。在農藥的環境污染事故中,最嚴重的是農藥對人體的污染中毒事故;二是水生生物中毒事故。它是農藥環境污染事故的重要組成部分,該中毒事故的主要農藥類型是殺蟲劑和除草劑;三是農作物受害事故。該事故的一個明顯特點是受害作物比較集中,主要發生在水稻、棉花、玉米、油菜、果樹上,農藥種類多但比較集中,有80%是由除草劑引起的。

農藥環境污染事故主要有3個方面特點。首先是突發性。多數農藥環境污染事故都是意想不到的情況下發生的。其次是地域不確定性。農藥環境污染事故可在生產、儲運以及使用等各個環節隨時發生。再次是危害的嚴重性。 事故一旦發生,后果不堪設想,有的可能是無法挽回的。

3 環境污染事故特點及處理原則、程序

3.1 環境污染事故糾紛案件的特點

環境污染事故糾紛案件具有民事案件性質,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點。

首先是絕大多數的環境污染糾紛受害一方人數眾多,受害面積大,情節復雜;其次是事實確定專業技術性強;再次是處理糾紛部門復雜,有的只能由行政部門管理,有的只能由司法機關確定損害賠償問題,有的兼有行政和司法性質。

3.2 事故糾紛的處理原則、程序

我國對污染事故糾紛主要采用如下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及時處理糾紛,解決問題于萌芽狀態;以調解為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經濟、環境、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協調解決環境糾紛。

我國目前的處理方法可歸納為:“以行政調解、處罰為主,以法律調解、處罰為輔”。顯然目前的處理方式并不完善,只有設立專門的環境污染事故仲裁機構,才能及時、公正的解決事故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我國環境污染事故民事糾紛的解決有2種并列程序:一種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處理程序,概括為申請、受理、調查、調解、處理和執行6個階段;另一種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這也是最終的解決程序。因為在第一種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 污染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評估

4.1 經濟損失賠償原則及有關法律依據

確定污染事故賠償損失的范圍,必須遵循“賠償損失的原則”:對財產損失全部賠償的原則。財產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兩部分;對人體健康、生命的損害,賠償由此引起財產損失的原則;考慮當事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法律依據首先是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其次是有關環境保護行政性法規文件,如《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再次是有關規章、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最后是有關資源法律、法規。

4.2 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分類

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事故雙方往往在損失的計算上意見分歧。為便于計算,可將損失分解為多項指標:資源的損失、社會公共事業的損失、人體健康的損失,以及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損失等。

計算損失指標時,一般認為,污染物排放限度均以環境質量指標和受納水體功能要求為基準,如污染事故中農藥的排放量超過了一定限度,足以使土地、作物、水域、建筑、人民生活等方面造成損失,為彌補這種損失又必須增加額外開支的,才把額外支出列為損失目標。

4.3 確定損失時應注意的問題

全部賠償的原則。財產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如何正確計算,對解決糾紛具有重要意義。對此,我國環境保護法尚未有具體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一些經驗值得參考。如以某企業排污毒死魚苗為例,受害人直接損失是指被工廠污染物毒死的魚苗成本,包括魚苗費、魚苗運輸費、魚苗死亡之前的餌料費、魚塘租金、養魚勞務費等。受害人間接損失是指魚苗長成魚后通常得到的收入,即利潤部分。一種簡便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一般成魚價格的一定百分比來賠償,例如按40%~60%進行估算。

財產損失的賠償以一次性為限。實際中某些環境污染物,例如農藥的殘留期較長,一時根除較為困難。盡管如此也不宜作多次賠償,可在確定賠償金額時適當增加一次性賠償的金額。一般只賠償一次。

事故的責任者有義務盡快采取措施減少危害。有關部門在計算補償費用時可根據事故的責任者是否在污染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了適當的補救措施以減少經濟損失來確定最終的補償費用。

參考文獻:

[1] 華南農業大學. 植物化學保護[M]. 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 1990.

[2] 陳漢光, 丁芙蓉. 公害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M]. 北京: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1994.

[3] 張壽林, 黃金祥, 周安濤.急性中毒診斷與急救[M]. 北京: 化學工業出版社, 1996.

民事糾紛相關法律范文6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問題

對于我國的發展來說,農村發展是很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在農村發展當中,土地問題又占據著很重要的作用,就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來說,如今我國也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其進行規范,然而在進行糾紛處理的過程當中會遇到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在進行仲裁的過程當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限制使得仲裁出現了問題,關于土地糾紛仲裁,在未來仍舊需要對其進行探索[1]。

1關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特點

1.1仲裁范圍比較明確且針對性強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當中的相關規定來看的話,我國法律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相關案件類型也進行了相應的分類,主要包括有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確權糾紛等,這樣一來在進行問題解決的時候,土地問題的范圍便比較明確了,并且在進行具體解決的時候也相應的具備了一定的針對性,有所針對性的仲裁也必定會取得更加優化的仲裁結果,并且進行仲裁的范圍相對來說是比較廣的,大多數和合同相關的糾紛問題都可以采取普通民事糾紛的方式來對其加以解決[2]。

1.2仲裁程序的啟動比較簡單易行

就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規范來看的話,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進行仲裁的時候通常是按照兩種途徑來具體進行的:一種是和普通的民商仲裁相似的方式來進行的,在糾紛雙方的共同意愿之下進行仲裁書面協議的簽訂,采取這種途徑來進行仲裁調解的話,法院是不可以參與其中的;還有一種途徑就是依賴仲裁機構進行調解,由于強制性特點比較明確,所以說在解決糾紛的時候效率更高,仲裁效果更好。

1.3仲裁的地域實行專屬管轄

在土地經營糾紛仲裁的相關法律法規當中明確的指出,在進行仲裁申請的時候不能超出一定的地域限制來進行,也就是說,我國在進行土地經營糾紛仲裁的時候所應用的是一種專屬地域的管轄機制,如果超出這個地域的話,那么仲裁便無法繼續進行[3]。

1.4仲裁有顯著的行政公益性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當中的相關規定來看的話,在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進行處理的時候,離不開仲裁委員會的參與,而仲裁委員會一個很突出的特點就是其行政公益性,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既包括相關部門的代表人物,同樣也包括有不低于人員總數1/2的農民,在進行糾紛處理的時候往往要遵循低成本的原則來加以進行,在進行糾紛問題具體處理的過程當中,不可以隨意地進行費用的收取,并且政府財政部門需要主動地對仲裁的費用加以承擔,從本質上來看的話,仲裁機構是不以盈利作為主要目的的,而是體現出為人民服務的特點[4]。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需要改進的問題

2.1在模式構造方面的問題

就我國當前的仲裁解決來看的話,常用的模式有普通型和行政主導型這兩種主要的仲裁模式,這兩者之間是存在著一定的區別的,普通型的仲裁模式其民間色彩是比較重的,在進行糾紛解決的時候往往比較重視土地承包糾紛當事人的主要意見,而行政主導型則是以行政機關為主,法律強制性的特點比較突出,根據這兩種仲裁模式的特點不同,它們的具體應用事件也是存在著不同之處的,由于在進行仲裁的時候沒有針對土地糾紛的特點來選擇適當的仲裁模式,所以說直接導致了仲裁效果的降低,因此說在未來的發展過程當中,需要遵照仲裁模式的差異性來進行適合的選擇,就兩者之間的性質來看的話,普通型仲裁模式的民間性質比較突出,相關仲裁結構和仲裁程序也會缺乏嚴謹性,在進行具體仲裁處理的過程當中,需要對當事人的意愿進行更加重要的考慮,盡可能地降低糾紛雙方所產生的沖突,而行政主導型的仲裁模式其行政性質是比較突出的,在仲裁程序方面也相應的更加嚴謹一些,在進行仲裁的時候不必將糾紛雙方的意愿都加以考慮,只要一方提出了仲裁申請,那么就要按照相關的程序來依法進行,為了更好地達到仲裁的效果,在進行事件處理的時候一定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取更加適合的方式來進行[5]。

2.2在基本原則方面的問題

在針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進行仲裁的過程當中,只有按照相關的原則來進行才會更加順利有效,首先來說在進行糾紛仲裁的時候需要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則,因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糾紛問題歸根結底還是最廣大的農民群眾的問題,農民就是事件的主要當事人,農民的經濟水平和文化水平相對來說都是比較低的,所以在面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的時候也很難進行妥善的處理,因此說仲裁機構在進行處理的過程當中要從農民自身的發展特點出發,遵循著便民利民的原則來加以進行。其次還要遵循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則,因為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總體上來看的話是比較低的,因此仲裁機構在進行工作的過程當中需要從農民的實際經濟狀況出發,盡可能地降低仲裁的成本費用,這樣一來才可以切實地體現出為農民發展服務。

2.3在程序設置方面的問題

對于我國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來說,它的受案范圍也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是歸國家和集體所有,所以說承包土地所有權的權屬爭議在法律上并不屬于仲裁的問題,但是為了能夠妥善的進行土地問題的解決,就相應的進行了法律的制定,一般來說在進行糾紛仲裁的時候要對農民的意愿加以尊重,但是在實際的實踐過程當中,也往往會存在強制仲裁的行為,在未來的發展過程當中,需要逐漸的對強制仲裁的形式進行調整糾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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