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國家審計主要法規

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1

關鍵字:審計執法;問題;對策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我國的審計執法部門的管理制度也不斷趨于完善,各項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使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與此同時,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著某些問題亟待完善,本文將針對我國審計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討論,并提出相應的處理對策。

審計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少數審計準則沒有完全落實。審計部門制定的審計準則,其主要作用是對審計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約束,避免自身出現問題,同時對審計人員的主要責任和義務作出規定,對每一項工作的重點進行分配,當出現問題時,可以快速確定責任人,明確問題的發生點。當準則頒布實施以來,審計部門基本進行貫徹落實,但是對于少數的準則落實程度不足,執行效果不到位。《執行審計工作底稿準則》在執行時,沒有完整的對審計人員的整體工作情況進行展現,只有在工作出現問題時,才會臨時加補審計工作底稿,如果沒有問題出現,那么將會忽略該環節的工作。《執行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在執行時,審計報告的內容完整性不足,部分審計報告在未征得被審計企業意見前已經完成,導致審計報告本身的意義不復存在。

執法工作存在問題。首先是處罰內容不細致,例如對某企業實施處罰20萬元的決定,只是將最終數字列出,而不是將每一項款項內容展示清楚,這樣會妨礙工作透明化的準則。然后是處理力度執行不足,對出現問題的企業能夠從輕處理就便從輕處理,沒有對問題企業造成一定的威懾力,因而導致了問題不斷的出現。

缺乏證據,難以有效支撐審計結果。第一是審計執行人員沒有將實施情況調查完全,一般在審計結果中的內容都是“該單位存在帳實不符的問題,部分賬目核算工作不夠,存在漏記和錯記的情況”,這樣的賬目沒有準確的將出現問題的內容直接表明,難以將問題處理完善。第二是審計所需資料不足,當被審計企業納稅情況調查時,對于已經通過稅務機關審查的部分,沒有及時取得納稅清算結果,從而認定其少繳稅款,并且實施全額繳納的決定。審計工作在進行時必須以實際證據為根本,用證據說話,并且對證據的準確性作出評價。

審計工作的模糊處理。第一,審計工作定性模糊,將“小金庫”記錄為賬外循環,逃稅記錄為漏稅,將隱瞞事實情況記錄為少記,將主管虛構假賬記錄為賬務工作處理欠佳。這些都是對事實的模糊化。第二,審計評價存在問題,在審計意見書的分析部分認定的“某項目資金調度不及時”、“資金沉淀數額較大”而將其對比于評價部分發現內容被替換成“本局預算執行情況良好,資金調度及時”這些都是出現在同一審計意見書中的內容,前后意思存在較大出入。

參照法律法規適合度不足。第一,參照的法律條文不清晰,沒有準確指明違法的條款,只是使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講其簡化,應當詳細的對其進行處理,具體的將使用的法律法規進行說明。第二,引用的法律法規不適用于該具體情況。沒有對法律法規進行詳細分析,只是簡單的追求時間,沒有仔細的對其進行思考。

處理措施

全面樹立法治理念。截止目前,對于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基本完善,對實際出現的各種問題法律條文中也進行了詳細規定,真正實現了有法可依的條件,已經為審計工作提供了足夠的法律支撐。國家已經將審計工作實現法制化管理的基本條件搭設好,同時法律法規的實際內容也已經全面涵蓋實際審計工作中可能出現的種種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嚴格遵守執行法律規定,將各項工作嚴格落實到實處。這就需要審計執法過程進行適當改變,將傳統的粗放型向集約型進行轉化。審計人員應切實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樹立法治觀念,對審計過程中的各項工工作進行嚴格控制。2.2 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認真學習。我國法律法規眾多,審計人員應當準確對自身工作相聯系的內容進行重點掌握,認真學習,將其中的重點內容進行掌握。第一學習以審計為基本原則的法律;第二,學習與政府行為密切聯系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等,第三學習與審計工作存在聯系的法律,包括預算法、公司法、會計法等,第四學習與黨和國家整體發展有關的內容,包括市場經濟方面的內容。

清晰認識合法與合理的關系。審計人員經常會遇到的問題就是法律與政策、合法與合理之間的區分。依法處理審計工作,不僅需要對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遵守,同時也要對實際情況進行區分,在實際與法律之間做出權衡。對于部分利用自身權力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堅決予以抵制,對腐敗、作假的行為必須要從嚴處理,絕不姑息。對于部分與目前法律內容存在分歧,但是符合國家基本目標,不影響公眾和國家利益的情況,可以向相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推進我國法律完善的速度。

加強對審計質量的控制和管理,減低審計風險。審計質量與審計風險兩者之間存在著本質的聯系,只有將審計質量提高至一定水平,才能將審計風險降低。對審計內容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一定先做出合理判斷,保證參考內容的正確性,然后在進行下一步工作,對每項內容的定性和處罰必須有詳細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來參考。

結束語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的審計執法部門執行力度相對之前已經有了很大提升,同時,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全面和完善是保證審計工作良好執行的重要保證,審計人員應當切實承擔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做好本職工作,將我國的審計制度完善。

參考文獻:

[1] 沈芳.審計執法中存在的額問題及改進建議[J].中國農業會計.2003(6):38-39

[2] 吳源花.地方審計執法中存在的若干問題與對策[J].閩西職業大學學報.2005(1):37-39

[3] 李瑞玲.審計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科技與法制.2012(7):647-648

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2

一、環境審計的特殊性決定了應專門建立環境審計準則

由于環境審計具有常規審計所不具備的特性,環境審計準則也有其特殊性。只有專門建立環境審計準則,才能有效地指導環境審計的實踐。

1.綜合性強。首先,環境審計主體多元化,包括國家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有時還需要環境和法律專家的加入,這必然要求環境審計準則同時面向以上主體制定;其次,環境審計準則涉及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覆蓋面廣;最后,環境審計依據的法規要比一般類型審計多。因此,環境審計準則的內容不是現有審計準則體系所能容納的。

2.技術性強。環境審計涉及環境利用、環境保護、環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環境污染法律責任的追究等方面。審計手段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賬目審計,還擴展到運用自然科學技術。這就要求環境審計準則必須建立在環境科學和工程技術的基礎上,比常規審計準則具有更高的科學技術含量。

3.對審計人員素質要求高。進行環境審計的人員不僅要具備財務、審計知識,還要具備一定的環境、統計、工程等方面的知識,這使得環境審計準則對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和培訓等方面的要求比常規審計準則更高、更嚴格。

二、不能直接將ISO14000系列標準作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

ISO14000系列標準是環境審計規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強的準則,也是世界范圍內應用最廣的標準。在ISO14000系列標準中,與環境審核方面有關的有三個:環境審核通用原則(ISO14010)、環境管理體系審核(ISO14011)和環境審核員資格準則(ISO14012)。有人提出將ISO14000系列標準直接作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但筆者認為這樣做不符合我國的國情,我國有必要制定一套有中國特色的環境審計準則體系。

1.ISO14000系列標準是內外部審計人員實施環境審計的行為標準,但并未界定兩者在審計內容和范圍上的區別。從我國環境審計發展的必然趨勢來看,國家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各司其職,共擔環境審計的重任。為了避免職責交叉,形成環境審計的“空白地帶”,應在環境審計準則中嚴格界定三者的審計職責。顯然,ISO14000系列標準不能滿足這方面的要求。

2.ISO14000系列標準沒有提供適用于各種類型環境審計的具體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ISO14010只提供了環境審計的一般原則,沒有規定具體工作細則,缺乏可操作性;而ISO14011盡管對環境審核的步驟作了具體的規定,但僅局限于環境管理體系審核,不具備通用性。

3.ISO14000系列標準中的環境審計報告有待補充和完善。ISO14010和ISO14011僅規定了環境審計報告的組成要素,但并未提供規范的語言表達方式和發表審計意見的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加大環境審計人員的風險,并會對委托方閱讀環境審計報告造成困難。

4.ISO14000系列標準中的環境審核主要是針對企業是否達到ISO14000系列標準而進行的環境狀況考核。ISO14000系列標準中的環境審計師是針對環境體系的評價而專門培訓的審計師。其審核的含義與我國現行的環境審計不完全相同,環境審計師也超出了我國對審計師的界定(國家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

三、建立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體系

1.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依據。

(1)以ISO14000系列標準(主要指ISO14010、ISO14011和ISO14012)為藍本。ISO14000系列標準直接作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固然有其局限性,但這套標準已成為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護照”。只有遵循這一標準,才能有力地推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經貿關系,才能保證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另外,我國具有應用ISO14000系列標準的環境基礎。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國共頒發了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5064份,位居發展中國家前列。因此,將ISO14000系列標準作為制定我國環境審計準則的藍本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2)以我國的審計法規、常規審計準則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為依據。要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環境審計準則,就要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準則制度,包括《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獨立審計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準則等審計方面的法律規范,和《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地方性規定等。

2.環境審計準則體系的框架。

環境審計準則體系應包括兩個層次:

(1)第一層次為環境審計基本準則,包括環境審計主體特殊的道德要求、專業勝任能力及其培訓要求。環境審計基本準則的制定可考慮ISO14012中對環境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和培訓方面的規定。

(2)第二層次為環境審計具體準則,包括國家環境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和內部環境審計準則。

雖然目前國家政府在我國的環境審計中處于主導地位,但由于環境審計領域寬、任務重、要求高,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的參與已成為環境審計發展的必然趨勢。

根據各自不同的環境審計要求,國家環境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和內部環境審計準則分別包括以下內容:①各自的環境審計責任和范圍;②各自的環境審計程序和方法;③環境審計報告的語言表達方式和格式;④環境審計意見類型。值得說明的是,在環境審計準則中不應重復與常規審計準則相同的內容,而僅包括環境審計對審計主體的特殊要求。

3.環境審計準則在現有審計準則體系中的定位。

我國現有審計準則體系有三大分支:獨立審計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準則。筆者認為,作為審計領域的拓展,環境審計準則的加入不應改變現有審計準則體系,應將環境審計準則融合到三大分支中,作為審計準則體系的補充。具體設想是:

(1)環境審計基本準則應作為對三大環境審計主體的統一要求,分別寫進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中。

(2)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應以獨立審計準則、ISO14000系列標準及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環境審計》的形式制定,使其作為獨立審計準則體系下的一個分支。

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3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我區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區審計局作為審計監督的主體要認真履法,依照審計程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稅務、工商、銀行、司法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給予積極配合。

區審計局發出審計通知后,相關部門(單位)不得以調賬檢查為由臨時跟進,妨礙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企業是指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的非國有企業和經濟組織。

第四條本制度所指的審計監督包括財務收支審計、效益審計和審計調查等。

第五條區審計局要根據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部署開展審計工作,制訂好年度審計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人民來信、來訪及檢舉、舉報等有關審計事項。

第二章審計監督內容

第六條企業審計監督要立足于妥善處理好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間的利益關系,建立和諧有序的經濟發展秩序。嚴肅查處涉企“三亂”行為;嚴肅查處損害國家利益和職工權益的行為;嚴肅查處偷稅、騙稅和影響企業發展的行為。督促社會各界遵紀守法減輕企業負擔;督促稅收機關依法征稅、應稅盡征;督促企業依法經營,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第七條審計監督的內容,是指企業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企業遵守會計法律、法規的情況。監督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是否真實、合法,關注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增減變化。

(二)企業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企業是否及時、足額、依法繳納各項稅收,關聯交易是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無通過會計核算等手段偷逃稅款的行為。

(三)企業遵守工商管理規定的情況。有無虛假合同、虛假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資本、非法轉移資金資產和惡意侵占股東權益等現象。是否存在采用商業賄賂等手段銷售或購買商品,有無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公平交易。

(四)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是否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工資政策,繳納的基本養老費等職工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及時、足額、合法。

(五)企業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的情況。占用政府行政資源、具有專營性質的關系國計民生的壟斷企業,如供電、供水、供熱、供氣、鹽業、炸藥、鞭炮、礦山、石油、醫藥等生產或流通企業,其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產品定價是否執行國家政策。

(六)企業遵守金融法律、法規的情況。是否按規定開立、使用、撤銷銀行賬戶,有無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現象,有無利用銀行賬戶偷稅等違法活動;是否存在違規騙取信貸資金、改變用途使用貸款、逃費銀行債務等問題;是否存在非法集資、違規發行代幣券、白條抵庫、坐支現金等問題。

(七)企業遵守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情況。政府在參股企業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資金或資產占用費是否按時交納,投資收益是否能按規定及時分配并上交;財政補貼、獎勵等專項資金的取得是否合法,管理是否規范,使用是否有效。有無套取、挪用國家財政資金和損失浪費等問題。

(八)企業遵守房地產法律、法規的情況。房地產項目是否存在通過借證開發、非法取得用地、虛假手續、違規變更規劃設計等手段偷逃稅款,是否及時交納各項規費,有無違規售房等問題。

(九)企業遵守國家有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的情況。企業繳納的各項非稅收入,如工會經費、排污費、水資源費、河道治理費、殘疾人保障金、土地出讓金、城建綜合配套費等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提取、繳納。

(十)查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三亂”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有無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內容。

第三章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八條區審計局除審查賬簿、報表、憑證等會計資料外,還可根據實際情況檢查與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有關的文件、記錄等資料(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現場勘察實物,就與審計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或調查記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并按審計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九條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區審計局責令改正,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按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采取保全措施;必要時,經區審計局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四章審計實施及處理

第十一條區審計局發現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報區政府依法采取有效的處理處罰措施。

區審計局對企業審計的情況,可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必要時,經區政府批準,審計結果可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區審計局依法給予處理處罰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區審計局依法做出的審計決定及處理處罰建議書,要及時送達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需要稅務機關等相關部門協助執行的,稅務機關等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落實,及時向區審計局書面反饋辦理結果。

第十四條區審計局要與區法院、區檢察院、公安分局加強協調配合,對審計發現的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區審計局要及時移送公安分局或區檢察院立案審查。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區審計局做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打擊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的,由主管部門(單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或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審計人員、、、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獎懲

第十八條區審計局查繳的稅款應納入區級預算管理,但不計入稅務部門年度任務完成數。對區審計局依法查處、稅務部門予以征繳的稅款,區政府將按年度《稅務征管部門收入任務完成獎勵政策》的規定,相應扣減稅務部門的超收獎勵、基本獎勵;未征繳的,加倍扣減稅務部門的超收獎勵、基本獎勵。

第十九條對區審計局查繳入庫的財政收入,區財政按實際入庫金額提取一定比例,作為企業審計經費,區審計局要??顚S?。

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4

關鍵詞:環境績效審計環境會計標準政府審計

一、開展環境績效審計存在的困難

(一)環境法律法規尚未完善不配套

我國目前已經構建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但仍不完善不配套,有的甚至相互矛盾,給審計帶來了難度,表現為:一法律法規過于籠統,不少法規缺少細化的具體標準;二是多部門對同一事項立法,部分之間相互矛盾,例如企業污水處理費的征收范圍就不一致;三是行政主管部門出現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如排污費的使用。環境績效審計的法律依據是衡量和評價環境審計對象的“度”,我國已頒布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環境標準,形成了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雛形,但是《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規,一直未明確審計在環境保護監管中的權限,并未對環境績效審計方面的具體內容做出明確規定。而《環境保護法》只明確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的責任,但未明確國家審計機關的權責,不利于發揮審計機構的監督作用。

(二)缺少環境績效審計準則

審計準則是連接審計目標和審計方法的紐帶。環境績效審計沒有專門的審計準則,造成政府環境審計理論與實踐脫節,實踐中經常只能套用財政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類型的準則和規范,靠執業判斷或經驗進行評價,自由裁量權較大,增加審計風險,影響環境績效審計的質量。政府審計準則的環保板塊尚處于空白狀態,是我國整個環境審計體系的一大缺陷。

(三)缺少標準化的評估體系

評估體系是績效審計的靈魂。環境績效審計具有多樣性和專業性,同一項目可能有多種不同衡量標準,環境監測指標也自成體系。但環境績效審計離不開成本效益的分析,應用哪些指標來科學反映成為審計人員關心的問題。環境績效審計是主觀性很強,從不同的角度評價,會有截然不同的結論。因此,只有有相對科學及成熟的標準化評價標準,才能保證環境績效審計結果的公平公正性。

(四)我國審計人員的素質不能滿足環境審計的要求

參考《中國環境審計實務問卷調查及初步分析》的調查結果,從事環境審計的人員專業背景,其中審計會計占76.2%,工程占14.4%,管理和稅務各占4.7%;對環境法律法規的了解程度,其中十分理解的沒有,有些了解的占88.2%,不了解的占11.8%。從事環境審計的人員缺乏環境科學知識,當遇到環境科學專業的問題時,有點措手不及。因此對于只掌握傳統審計技術的審計人員來說是個挑戰。

(五)理論研究手段的相對滯后

1997年以來,我國學術界才開始運用實證方法研究環境會計與審計問題,研究手段相對滯后,而發達國家早在90年代初就開始運用實證方法來研究。目前,國內主要采用傳統的定性分析方法,規范研究占據絕對優勢地位,實證研究則相對缺乏,主要是環境數據資源不充分,影響環境績效審計研究的實用價值,制約著我國環境績效審計的發展。

二、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措施:

(一)完善的環境績效審計的制度建設

1、建立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法律法規。

環境績效審計立法是用法律手段規范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意圖和效果,達到有法可依,依法審計??梢酝ㄟ^修改《審計法》,明確審計機關在環境管理中的地位、職責、權力、工作范圍等,修訂《審計法實施細則》等法規,進一步落實具體的工作細則。

2、建立政府環境績效審計準則。

我國環境績效審計準則制定可以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環境審計準則或指南及其頒布的多項環境審計方面的經驗性文件、審計報告。環境績效審計準則實質是對審計行為的約束和引導,包括審計執業道德標準,規范在審計實踐中如何評價內部控制及取得證據,明確如何利用環境、能源類的專家,規范專家的行為;技術準則是考慮環境績效審計的基本技術標準及審計方法。

(二)構建我國環境績效審計評價體系

現在的一些環境評價指標體系主要是針對企業,且多數為非強制性的指標,而環境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應更多地從公眾的角度出發,設計宏觀角度的績效指標。先從環保資金使用的效率(資金到位率及使用率、違規資金率等)、環保項目建設的資源利用(工期計劃完成率、返工損失率、檢驗合格率等)、環保項目的效益(投資回報率、實際達標率、質量系數等)。同時結合現有的各種指標,如宏觀的國家及地方制訂的環境政策法規,地方制定環境污染綜合整治規劃、專項整治計劃等環保工作目標,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減排計劃及各項主要污染的達標指標規定等。微觀的單位自行制定的目標、預算、定額、合同等作為評價標準。微觀與宏觀指標的結合形成環境績效審計評價體系。

(三)盡快建立我國的環境會計體系

環境會計體系為環境績效審計提供操作平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重點指出要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我國環境會計還處在萌芽階段。審計人員難以取得環境基礎數據,難以分析環境資金的使用效果、環境保護的投入產出,阻礙了環境績效審計的發展。應盡快修改現有的行政企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增加在報表中披露的環境相關的信息,建立起有關環境保護責任信息的會計記錄、計量、計價、報告,提供真實、完整、可靠的環境會計資料,能完整反映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環境信息。

(四)加強環境績效審計隊伍的建設

培養環境績效審計人才。審計機關根據自己的需要建立一支有多專業的環境績效審計隊伍,可以通過招聘的方法,得到資源、環境專業的人才。建立良好的培訓計劃,讓財會專業的審計人員充實資源、環境、工程方面的知識,武裝起立體的知識結構。同時,充分利用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及外部環境專家的力量,彌補自身的環境審計理論與技能缺乏,推動環境績效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1]湯孟飛.環境績效審計應用方法研究[J].財會研究.2011(07).

[2]馮品.我國環境績效審計研究現狀綜述與展望[J].財會通訊.2012(36).

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5

關鍵詞:內部審計;問題;措施

自從我國在1983年成立國家審計部署至今,國家各級部門、相關立法機關和各級政府也逐步頒布了一系列的內部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促使國家各級機關和企事單位設立了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完善內部審計法律體系。

1 我國內部審計法規存在的問題

第一,在我國還沒有專門的對國有企業和有關單位的內部審計的相關法律條文時。國家審計主要依據《審計法》對相關的國家機關、軍隊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展審計。而社會審計主要是依據《注冊會計師法》,經過相關人員的委托對被審計的單位進行審計。而內部審計沒有專門的類似法律條文,審計署4號令針對于部門的規章。使我國在審計監督體系三大板塊中存在立法層次的不同。

第二,在《公司法》中沒有專門的內部審計規定。內部審計是一個公司治理結構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這已經成為審計界和事務界的共識。然而,在我國《公司法》中只有三處提到了審計,分別是63條、165條和170條,而這些都是關于會計師務所審計的,完全沒有提及到內部審計的地位和作用的問題,存在這些問題是導致公司在內部審計中地位低,定位不明確,治理較差的主要原因。

第三,在頒布的4號審計署令中沿襲了《審計法》的監督主導型的定位,條文中要求在內部審計是“真實、合法和效益審計”,在我國《內部審計基本準則》(2003)中內部審計被認定是“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審計”,這個審計比審計署4號令定義的內容更加廣泛,很接近國際內部審計協會的要求。但是現在存在的問題是《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仍然是不夠全面,在根本上沒有超出“監督型”的定位模式。

第四,現在存在比較明顯的問題是我國在內部審計方面的法律規定不夠全面,缺乏實際操作性。對于內部審計來說《審計法》的缺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審計法》主要是針對與國家審計工作進行制定的法律,沒有專門的條文來規范內部審計?!秾徲嫹ā返诙艞l規定內部審計必須接受國際審計的監督。二是在指導和監督上沒有實施的細則,操作難以進行。在《審計法》中審計署對每一個內部審計機構都具有“指導和監督”的權利。

第五,部門的執行能力不強,實施能力差,規章力度不夠。審計署在頒布的4號令中第三條規定每個單位都可以配備總審計師。但由于該項在管理中缺乏相應的懲罰措施和處理條款,致使我國現在很多企業部門和國有企業沒有設立總審計師。在我國內部審計法律制度中大多數是指導性的,部分情況下是使用“可以”、“應該”、等字眼,比如:4號令里的第八條審計經費中提到“應當列入財務預算,由本單位予以保證。”這樣就造成了各單位在執行上有不同的表現。

2 完善我國內部審計法規的改善措施

第一,在我國制定并頒布《內部審計法》就有觀點認為,現在西方發達國家內部審計獲得如此空前的地位,主要原因歸功于美國《薩班斯法案》。我國內部審計差異性較大水平不同,審計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與我國沒有明確的內部審計法律和規范的條文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我國現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針對于我國實際問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只有這樣才能對我國內部審計工作作出全面的法律界定。

《內部審計法》應包括以下較為全面的內容: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審計委員會;總審計師

制度;內部審計組織的建立;內部審計組織的職能;內部審計師;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內部審計的

權限;內部審計工作方法;內部審計報告;內部審計的保密規定。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內部審計師的法律責任。

第二,在《內部審計法》出臺后,《審計法》中的有關內部審計的相關規定及條款要加以修改、刪除,這是要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的關系,加強內部審計的企業性和獨立性。

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6

關鍵詞: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問題;有效方法

從當前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開展的情況來看,其中還存在著較多問題,導致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工作水平和工作質量較低,所以必須制定出一套科學的實施策略,確保該項工作的有效開展。

一、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重要環節及常用方法

1.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重要環節

、酈〕

2.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常用方法

在開展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工作時,需要采用合適的工作方法,常用方法主要有調查法、順藤摸瓜法、銀行存款核對法、分析性復核法等幾種。調查法是由審計人員借助各項資料,通過調查、分析、觀察等方法,單獨完成專項資金績效審核。順藤摸瓜法是做好專項資金收支情況的記錄工作,掌握專項資金的動態變化信息,對其進行全程跟蹤審計。銀行存款核對法是根據銀行票據核實已到賬的專項資金,并根據銀行余額核實未到賬的專項資金。分析性復核法是依據企業專項資金的重要比例及變化趨勢,針對其中的異常變動進行調查,判斷專項資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在實際工作中,需要根據工作需求科學選擇專項資金績效審計方法。

二、當前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落實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工作,對確保企業的穩定運行及良好發展意義重大。但是從實際工作現狀來看,其中尚存在較多的問題有待解決。

第一,缺乏完善的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法律法規。雖然國家針對績效審計工作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但是卻沒有對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內容、范圍、指標、目標等進行明確規定,無法為該項工作的科學開展提供法律依據。

第二,缺乏規范的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指標體系??冃徲嬝灤┯趯m椯Y金整個收支過程,每個審計環節所關注的審計重點都有所不同,這就需要依據針對性的審計指標,但是當前企業所用審計指標不合理、不科學現象比較常見,嚴重影響了審計結果的有效性。

第三,缺乏標準的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責任監督機制。雖然很多企業都認識到了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重要性,也采取了針對性的措施來開展該項工作,但是卻沒有清楚劃分不同部門及工作人員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即便在績效審計工作中發現問題,也經常會因為責任意識不強、相互推脫責任行為,而無法得到及時解決,各部門之間以及工作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作用也得不到充分發揮,導致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結果不理想。

第四,缺乏強有力的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力量。很多企業存在專業審計人員缺失現象,并且在崗審計人員對先進的審計理論、審計方法、審計流程等內容掌握不夠全面,難以擔負起審計工作的重擔;并且大多數審計工作都是由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完成的,沒有與國家審計機構及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聯合,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力量薄弱,難以實現較為理想的工作效果。這些都是當前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工作中亟需解決的問題。

三、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有效實施方法

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對于推動企業自身的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所以必須采取科學、有效的實施方法,做好該項工作。

1.加強法律法規建設

完善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法律法規,可以為該項工作的科學、規范開展提供法律保證對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必須加強法律法規建設。首先,國家應該對現行績效審計法律法規進行補充和修正,由國家審計署頒布《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辦法》和實施條例,并在法律法規中對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內容、范圍、指標、目標等加以明確規定。其次,國家審計署應該積極聯合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工作成效良好的企業,借鑒企業的工作經驗,制定和頒布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準則和審計指南,規范審計人員的審計行為。

2.規范審計指標體系

審計指標是企業開展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工作的基礎及評判標準,所以企業必須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構建規范的審計指標體系。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工作環節眾多,因為審計側重點的不同,所以不同審計環節所用到的審計指標也是不一樣的,一般來講,所用到的審計標準主要有經濟性、合法性、效率性、效果性及相關性五種。因為合法性和相關性審計指標與其他三種審計指標存在互通性,所以在構建審計指標體系時,可以結合企業項目的特點,從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方面來進行考慮。

3.建立責任監督機制

通過建立責任監督機制,可以確保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工作的有效落實。首先,企業應該以國家頒布的績效審計法律法規為基準,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明確不同部門及工作人員的具體職責,將績效審計工作責任落實到個人身上,并將工作成效與績效直接掛鉤,強化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避免出現相互推卸責任現象,及時解決績效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其次,應該將績效審計結果進行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便于不同部門及工作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職能,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充分發揮其效益。

4.強化績效審計力量

強有力的績效審計力量,能夠為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工作的科學、高效開展提供重要保障。首先,企業應該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使其掌握全面的績效審計內容、先進的績效審計方法、規范的績效審計流程,同時還需要強化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端正其工作態度,以更加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做好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工作。其次,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該聯合國家審計機構以及社會審計機構,構建聯動工作機制,確保審計資源的共享,將所有績效審計力量進行集中,確保相關工作的有效開展。

四、結束語

基于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在企業財政管理中的重要性,以及對企業運營發展的影響,必須保證該項工作的有效落實,提高企業財政管理水平,為企業的穩定運營及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企業必須提高對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認識,明確重點工作環節、掌握常用審計方法,并針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有效的應對措施加以改善,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工作效率和效果,確保專項資金價值的充分發揮。

參考文獻

1.黃明明.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研究.審計文匯,2014(02).

2.房偉.論完善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評價.商,2015(04).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