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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經濟糾紛主要途徑范文1
作為一種賦權概念,可訴性并不等同于實有權利。簡而言之,法的可訴性的內涵可以理解為應有權利或權利體系,它也是法律主體應享有的權利。何謂應有權利,就是由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是通過合法程序確立的法律原則公布的法定權利。應有權利轉變為現實權利是需要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社會條件。我們通??梢詫⒎ǖ目稍V性作為應有權利的前提,它也是法律規范設計應圍繞的價值體系。法的可訴性從層次上來分析,可分為三層,一是法不可訴,簡而言之就是司法并沒有從行政中真正分離出來,即法律訴權未加規定;二是法部分可訴和階段可訴,部分可訴和階段可訴的關系是相互包容的關系;最后一個層次是完全可訴。
二、經濟法可訴性
從定義上來理解,經濟法可訴性是經濟法自身擁有可以能夠按照司法程序調解經濟糾紛的屬性,是政府在經濟生活中解決經濟問題的銳器。當然,經濟糾紛的主體也有權通過合法程序申訴,希望司法部門來解決經濟糾紛。從經濟法可訴性的對象上來看,它主要是經濟糾紛。經濟法的可訴性是經濟法具備的能解決在經濟生活中各類糾紛的屬性,是當事人有權訴求于司法機關來解決糾紛的必要性和終局性。經濟糾紛看似簡單,實則復雜,這主要是因為它不易采用協商或是仲裁的方式解決,在行政執法中還要受到其正當性的挑戰。從當前我國經濟糾紛解決的大環境來看,完成排除行政執行來解決經濟糾紛案件是不合時宜的。當然,司法解決具有公正獨立、程序合規等優點而倍受當事人青睞。具體表現為它可強制那些不愿意介入的主體進入訴訟程序,使經濟糾紛順利解決而不受任何因素干擾,也可以利用強制手段使權益恢復到經濟糾紛的原始狀態,同時給予主體合法的強制保障,使得主體敬畏法律而履行義務。
三、實現經濟法可訴性的途徑
在近三十年的改革開放的實踐中,經濟法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經濟法可訴性也被立法者認同,并在法律與法規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這是經濟法可訴性的第一個層次,而第二層次是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問題。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主要通過兩個方式執行,一是部分可訴,二是階段可訴。對于市場受規制主體來看,政府及其相關的職能部門的經濟管理行為如果侵害了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經濟主體可以依照行政法規和經濟法相關條款啟動司法程序,達到保護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目的。從經濟法可訴性實行的現實情況來看,只是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開始試行,并未在全國范圍里實行。原因是在制度還存在不少欠缺,比如查處經濟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中依法判斷過多傾向于行政。
(一)行政前置、司法審查
根據我國當前的法律環境的現實,行政執法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其優勢的發揮需要行政前置,這樣有利于行政執法的主動性和快捷性真實落到實處,達到及時制止和處罰各類經濟違法行為,從而避免更大的經濟損失的發生。當然行政執法也存在訴權濫用的缺陷。我國經濟法規定,經濟違法的舉報如果行政執法機關不受理,或是違反程序原則時,才可以提取經濟訴訟。從經濟法的發展趨勢來看,法院的權限應擴展,審查的范圍也不能僅局限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而應拓展到社會公共利益所有主體的行為。
(二)健全經濟法法律責任
無論是法院,還是行政執法部門,它們均是作為經濟糾紛調解的主體,其責任主要表現為對各類經濟財產的制裁、經濟行為的制裁、經濟信譽制裁等。對于給國家、社會和個人造成非法侵害帶來的損害,需要對其進行經濟制裁,主要是直接或是間接的國家賠償。
(三)創設經濟公益訴訟制度
解決經濟糾紛主要途徑范文2
引言
經濟糾紛是企業在參與市場運營的過程當中不可避免的一個現象。如何在經濟糾紛中更好地保護好自身的經濟利益,就需要提供必要的、合法的相關財務數據。在這一訴求的推動下,法務會計開始成為會計領域的一個重要的分支,被廣泛地應用在各種經濟糾紛之中。但是,從當前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現狀來看,我國的法務會計還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因此,本文從法務會計的應用現狀出發,探究其經濟糾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對于法務會計應用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及應用現狀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
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會計學與法學知識以及審計方法與調查技術,旨在通過調查獲取有關財務證據資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陳述,以解決有關的法律問題的一門融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偵察學和犯罪學等學科的有關內容為一體的邊緣科學。
(二)法務會計的應用現狀
當前,我國在經濟領域已經取得了非常大的進步,作為企業日常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務會計的角色正在發揮出更大的價值。但是其在具體的應用中還存在著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首先,法務會計具體細則執行的不到位。在企業日常的法務會計工作中,尤其是對于一些生產及市場規模相對比較小的企業來講,法務會計準則是其平時會計工作的一個主要的引導原則與方向。但是,從具體的實施來看,部分小企業并沒有將法務會計準則中的相關細則進行完全的落實與執行,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打折扣的現象。在這個過程當中,由于相關流程的不到位,為企業今后的財務工作的順利實現與發展埋下了隱患。這種在觀念上的制約和不足,已經極大地影響和制約了企業法務會計職能的穩健發揮。
其次,法務會計理念理解不到位。當前的法務會計工作標準正在與國際相關要求進行了對接與匹配。這種對接對企業的法務會計工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些新的計算與統計公式的應用在客觀上加大了企業在法務會計工作中的難度。部分企業在一些關鍵的步驟方面出現了一定的折扣現象,這些都從側面反映出了企業自身對法務會計理念理解的不到位。法務會計中的一個主要工作方向,抑或是一個主要的問題就是從制度層面進行不斷地設計優化與發展。舉例來講,當前在企業日常的管理中,出現的諸多制度層面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制度的缺陷與不足。其中就包括法務會計從業人員的自律,會計行業的監管,會計領域的自查與自我糾正。
最后,企業法務會計工作者的專業水平面臨新的挑戰。當前,在很多方面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從執行法務會計條款的標準上都對企業的法務會計工作人員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這種高標準要求與企業法務會計工作人員現有的水平與素質之間的差距是當前影響企業法務會計實施的主要不利因素。同樣,在會計改革的層面,相關的人才更是推動改革向前推進與發展的重要助燃劑。缺乏人才,尤其是專業的法務會計人才的企業是很難從根本意義上推動企業的發展向一個更高的水平。由于我國在法務會計人才的培訓機制及企業單位的人才選拔及培訓機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會計改革和實施遭遇了重要的人才危機。每年,有大量的法務會計專業人才踏入社會,并且走進企業,但是在一線實施中面臨著諸多的挑戰。
總之,由于主客觀等方面的原因,法務會計在實施過程當中,還面臨著比較大的挑戰。如何從制度體系及員工培訓等角度來進一步促進法務會計更好地實施是今后企業管理與發展層面面臨的主要問題。
二、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人才缺乏
由于法務會計在基礎理論方面,既具有會計學的相關特點,也具有法學及審計學的相關特點。正是這種在基礎理論層面的不足,導致法務會計人才在具體的培養過程當中,包括培養模式的選擇,教學方法的設計及教學評價的實施等方面處于一個相對比較被動的發展局面。在加上當前,在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圍繞企業或者個人的相關財務的糾紛不斷增多。很多企業或個人需要法務會計來為其財務糾紛的解決尋求出路。因此,造成了法務會計人才的缺乏。具體來講,這種法務會計人才的缺乏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法務會計人才在數量上的不足。另一個是,當前培養的法務會計人才的整體水平和質量與社會需求之間還存在著比較大的差距。
(二)法務會計案例缺乏
從國內發展的情況來看,圍繞法務會計相關的案例還是比較少的。從法務會計自身的學科特點來看,法務會計是植根于會計學科發展需要而不斷地從實踐中進行的理論總結的結果。但是,由于我國在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時間比較短,這就在客觀上造成了包括法務會計在內的諸多實踐的案例還不是很多。我國在整體的學科構建層面,與西方會計學科比較發達的國家相比還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因此,當前,法務會計在案例研究及發展層面還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同時,由于在日常的法務會計具體實施的一線中,一些新的管理問題與現象得不到及時的理論支持,這些都影響了法務會計案例的豐富與擴充。同時,法務會計的理論工作者,在很長一段時間的理論研究中,將研究的重心放在了對歐美相關國家的理論的綜述研究上,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務會計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也就導致了法務會計的具體實踐案例還相對比較少。
(三)法務會計在企業的應用較少
需要指出的是,在當前涉及法務會計的業務領域還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這在客觀上影響了法務會計應用水平的提升。一直以來,法務會計在發揮自身應有的職能的進程中,就是基于一些傳統的固有觀念而影響其正常職能與作用的發揮。例如,在一些發展相對比較落后的地區,法務會計為企業的發展服務,這一點無可厚非。但是,當企業在日常的運營中,出現了一些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時,會計行使自身職能的獨立性就會由于企業的管理制度的約束和制約而難以發揮。同時基于主客觀等方面的原因,一些企業缺乏對法務會計存在意義與價值的認識,這些都是法務會計在企業中應用比較少的主要原因。由于在應用數量上的不足,導致法務會計在企業一線應用的過程當中缺乏必要的保障,也就在客觀上影響了企業在面臨經濟糾紛的時候,借助法務會計來更好地維護自身發展利益的效果。
(四)社會對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存在誤區
法務會計從發展的時間上來看還比較短。因此,社會上關于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還存在著一定的誤區。例如,關于法務會計獨立性的誤區。一些企業在機構設置中會安排專門的法務會計人員來處理企業在發展過程當中,所面臨的經濟糾紛。企業會出于自身的經濟發展需要,利用在管理權層面的優勢來對法務會計職責的行使進行施壓,使其在相關的會計統計數據和結果上朝向有利于自身經濟利益的方向來發展。這種行為是當前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應用中存在的一個比較大的誤區。因為,按照法務會計相關準則的要求,法務會計所提供相關數據與材料務必要客觀真實。如果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提供的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不僅僅會導致企業在經濟糾紛中處于一個很大的被動地位,情節嚴重的,還需要擔負一定的法律責任。
三、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對策
(一)注重培養法務會計人才
為了更好地提升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水平,要注重培養法務會計人才。要從當前經濟糾紛中對法務會計人才的基本訴求出發,來確定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目標。因為,對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的確立,不但取決于社會對于法務會計人才的需求環境,并且還取決于其所屬主體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這些也是其在未來的市場競爭與發展環境中不斷發展與完善的基本條件。沒有一個相對完善的發展與法務會計人才的評價機制,法務會計人才在其所發揮的市場價值也是大打折扣的。所以,在今后的法務會計人才的不斷培養與發展的過程中,只有從源頭制度上,確保其培養目標的可行性與科學性,才會在具體的操作中擁有更大的把控。具體來講,高校在法務會計專業教師的招聘和選擇過程中,除了考察其必要的教育和學歷背景之外,還應該強調其在具體的法務會計市場中的實踐經驗,通過這種教師可以更好地提高法務會計教學的實用性。同時,在進行法務會計的教學過程當中,要安排一定的學時,讓學生在市場的一線進行實習和實踐,從而提升學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和水平。經過這種系統的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方案的確立和實施來更好地助力于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豐富法務會計案例
當前,由于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應用中的案例還比較少,這就導致在具體的應用階段,由于缺乏必要的參考案例而導致法務會計參與和應用在經濟糾紛中的水平很難得到一個質的提升和飛越。因此,在今后的法務會計的應用中,不斷地豐富法務會計的應用案例,是其在今后的應用發展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關于法務會計案例的豐富途徑,筆者建議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實現。一方面,在理論層面,可以嘗試在高等院校及科研學術機構中,建立定期的學術交流機制,通過定期的學術探討當前在經濟糾紛領域出現的法務會計案例。同時,在不斷發展與完善的基礎上,建立國際學術互動組織,更好地將法務會計領域的相關案例問題實現國際層面的接軌。另一方面,在實踐層面,法務會計工作者要積極進行法務會計理論的實踐,通過在市場一線的實踐,不斷的獲得一手的法務會計的應用案例,從而更好的為法務會計案例的豐富提供更多的素材。
(三)加大法務會計在企業中的應用力度
從上文可以看出,當前法務會計在具體的市場中的應用案例還比較少。這種現狀一方面,不利于法務會計自身理論體系的豐富與完善。另一方面,企業由于缺乏對法務會計的實際應用,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對法務會計的認知與信任程度。因此,在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的應用與發展中,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強法務會計在企業中的應用力度。一方面,從組織建設上,將法務會計職責的履行作為一個常態化的組織機構來進行實施。這就包括法務會計人才的招聘與培養。另一方面,在企業的文化建設及戰略的制定與調整中,都要積極發揮法務會計自身的價值與作用。只有在這種應用力度與水平不斷提升的條件下,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與提升才會再上一個新的臺階。
(四)加大對法務會計的宣傳
當前,法務會計在具體的應用領域還存在著認知程度不高的問題。其中包括企業及個人的認知度。在新媒體不斷發展的今天,相關職能部門可以通過利用各種各樣的信息傳播媒介,通過科學、易懂的表達方式,來將法務會計具體內涵與與要求更大范圍的進行講解。例如,在一些地方通過開展法務會計進企業的方式,讓更多的企業及社會群體,更好地認知法務會計,對其基本的職業內涵及相關的職責進行宣傳,進而提高大眾對法務會計的認知度。在加大對法務會計宣傳的過程當中,要避免過于理論化的宣傳方式,在宣傳的內容及宣傳媒介的選擇等方面都要進行精心的選擇,從而達到一個比較好的宣傳效果。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要從具體的規章制度層面,對相關企業的法務會計的宣傳效果進行落實。通過這種宣傳,一方面,可以減少企業及個人在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中存在的誤區。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引導企業利用法務來更好的保護自己在經濟糾紛中的合法權益,進而促進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應用價值的提升。
解決經濟糾紛主要途徑范文3
常言說,起早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由小額糾紛引發的官司不斷增多,且涉及面廣,影響大。“得不償失”是此類糾紛解決過程中當事人最強烈的反映。近來,圍繞銀行卡收費、掛失所提起的“10元錢”訴訟,使人們再次對小額訴訟的價值、困惑、途徑予以了關注與討論。本版近日約請清華大學博士生導師張衛平教授就此問題談了個人看法,以饗讀者。同時本版還將就此問題進行進一步的采訪報道。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相互之間總是會因為各種利益沖突而發生糾紛,經濟糾紛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尤其占據了相當大的比例。民事訴訟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合法、公正地解決這一部分糾紛。
然而,就現有的民事訴訟制度設計來看,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審程序只有兩種,一種是普通程序,一種是簡易程序。盡管簡易程序在某些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為簡化,有利于快捷、低成本地解決一部分簡單民事糾紛,但是,目前的簡易程序設計依然無法滿足人們相互之間小額糾紛的訴訟需求。最突出的一點是簡易程序依然適用兩審終審原則,不僅如此,簡易程序的審理方式也仍然顯得過于程式化。而我們知道,人們相互之間的經濟糾紛從小額、大額以至巨額具有多層次性,因此,就應當建構適應不同數額層次的相應的糾紛解決程序。
訴訟就意味著成本和投入,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不僅要消耗個人資源,也要消耗社會資源。個人、法人團體及法院都會因為訴訟而消耗物質、人力和時間。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只有訴訟的成本低于訴訟的收益才是有效率的。訴訟成本越低,訴訟效率也就越高。我們經??梢钥吹皆S多人因為幾十塊錢,甚至一元錢而打官司,盡管個別當事人還有經濟利益以外的追求,但是,為了如此小額的經濟利益而消耗大量的司法資源,顯然是沒有效率的。司法審判的運作更多的是消耗了全體納稅人的錢,而為了小額糾紛就啟動比較復雜的程序,消耗不必要的社會資源無疑是一種浪費。
小額糾紛畢竟是人們之間的一種利益沖突,雖然能夠通過其他一些非訟方式加以解決,但作為一種法律上的爭議,有一部分仍然必須通過訴訟程序加以解決。因此,就有必要建立一種獨立于、區別于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建立在法律上使得當事人雙方能夠通過一種更為簡潔、低廉的方式實現權利義務。在政治意義上,由于能夠快捷、低成本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小額糾紛,因此能夠有效、快速地吸收因小額糾紛所引發的不滿。眾所周知,矛盾總是由小成大的,如果不能及時地化解小的矛盾沖突,通過程序吸收不滿,就會使矛盾升級、擴大甚至激化,從而影響人際關系的和諧,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全社會的穩定有賴于一整套完善的穩定機制的建立,小額訴訟程序因為有效地解決了小額利益所引發的矛盾沖突,從而成為保障社會穩定的一種法律機制。
小額訴訟程序的建立也是司法為民的具體體現,其建立更有利于民眾接近司法,司法親近民眾,使人們能夠更有效、更廣泛地利用司法資源,這也是現代司法的基本理念。
另外,糾紛解決過程當中的精神耗費也是不容忽視的,這是我們以往不太關注的方面。任何糾紛的解決,任何訴訟的進行,都不是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復雜的程序,時間的耗費,雙方長期的對抗,對當事人來講無疑是“精神上的折磨”,那么,我們為什么不能建立一種針對簡單糾紛例如小額糾紛的快捷訴訟程序,盡可能減少或降低這種“精神折磨”或“精神消耗”?如果因為幾十元、幾百元的利益而忍受一種“訴訟上的折磨”,顯然是沒有必要的。因此,小額訴訟程序的建立也是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表現,有其社會的現實性和必要性。正因如此,許多發達國家都相繼建立了小額訴訟程序或小額裁判制度。
解決經濟糾紛主要途徑范文4
近些年來,我國的金融領域正處在一個不斷發展的階段,為推動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金融領域與消費者的糾紛問題卻頻繁發生,使得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礙。所以,國家相關的金融部門,應該將處理金融消費糾紛問題擺在一個重要的位置,及時商量解決對策,開辟有效途徑,爭取為我國的金融行業做出更大的貢獻,這就要需要其了解并做到以下幾點內容:
1.我國處理金融消費糾紛途徑的現狀
1.1缺乏處理金融消費糾紛的途徑以及相關部門。在我國,金融糾紛問題已經成為了一個不可小視的問題,從目前來看,我國的金融機構對處理金融消費糾紛并沒有太多有效的解決方法,而且也沒有設立專門為消費者處理紛爭的立法機構,使得廣大消費者的自身權益無法得到很好的保障。這樣一來,金融消費糾紛就會愈演愈烈,金融行業的聲譽也會受到嚴重的損害,從而導致金融行業和消費者的經濟糾紛無法得到良好的化解。
1.2缺乏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法律。針對日前越來越多的金融消費糾紛案例,國家卻缺乏相關的法律來維護百姓的切身權利。金融行業要明白,金融消費并不同于其他的普通消費,因此《消費者的管理保護法》無法對其起到良好的作用。這樣一來,就使得整個金融消費糾紛問題無法可依,最終導致整個局面變得更加的緊張。沒有相關的法律為其進行維護,那么老百姓的利益就要受到會很大的損害。
2.金融消費糾紛的解決途徑存在的相關問題
2.1國家的金融機構不夠重視金融消費糾紛。在消費者與金融行業之間產生了一系列的糾紛時,我國的金融消費機構卻沒有為百姓維權以及解決問題,反而對其放任不管。由于有些金融機構的部門沒有足夠的解決能力,服務意識又薄弱,所以一直沒有找到一種合適地解決金融消費糾紛的方法。
2.2我國金融行業的監督力度不夠。由于當代社會的不斷發展,消費者作為市場經濟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他們自身的消費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一旦金融消費糾紛得不到良好的解決,就會使得整個金融消費糾紛問題越來越嚴重。這樣一來,消費者和銀行之間的矛盾就會逐漸加深。加上金融行業的監督力度不夠,無法快速提高金融行業的效率,這就導致廣大消費者的自身利益受到嚴重的威脅,從而阻礙我國金融行業的競爭力。
2.3缺乏對金融消費者的相關保護。雖然我國成立了很多以金融為主的自律機構,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它們的存在并沒有為解決金融消費糾紛做出多大的貢獻。這些自律機構不僅沒有合理地保護廣大消費者的權益,而且也沒有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來緩和金融消費糾紛的現狀。
3.當前我國處理金融消費糾紛的有效途徑
3.1可以向金融單位的投訴部門尋求幫助。目前,在我國各大金融行業中,都會設立一些投訴電話和投訴信箱,并且是由專門的負責人進行管理和監督。例如,農業銀行服務電話"95599"。然后,一般正規的金融機構都會在大堂安排值班經理,當消費者遇到金融方面的問題時,不要驚慌,既可以到金融行業的投訴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及時詢問大堂經理,讓其提供一個有效的解決辦法。值得一提的是,消費者一定要在維權的過程中保護好自身的利益,以免受到傷害。
3.2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求助。眾所周知,消費者協會是一個為消費者提供幫助并且及時為其維權的組織機構。目前,金融消費糾紛作為一項全社會尤為關注的話題,已經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所以,當消費者在遇到相關的問題,可以第一時間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求助,將自己的情況及時向其說明,以便于消協制定合適的解決辦法。但是,如果問題嚴重,消費者協會也無法解決的話,廣大消費者也不要灰心,可以繼續到相關的金融部門尋求幫助。
3.3國家要建立相關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制度。在我國的金融市場當中,金融行業和消費者根本就是不平等的兩個群體,而廣大的消費者往往處于劣勢,這就使得一旦消費者遇到相關的金融問題,就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方法。所以,國家要想真正地做到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就要建立健全的金融消費權益制度,以此來保障消費者的切身權益,并且逐漸讓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制度深入到每個人的內心當中。雖然,我國當前已經有了一些相關的法律,但是由于其法律法規混亂,導致在解決問題時毫無針對性可言。
3.4完善我國的金融機構糾紛處理機制。在當今的社會形勢下,我國的金融機構應該及時轉變傳統的管理理念,完善金融機構的糾紛處理機制,將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專業能力放在一個重要的位置。并且,金融部門還要嚴格制定員工的考核制度,認真規定具體的解決時間。這樣不僅是為了規范整個金融機構的內部運轉,而且便于解決金融消費的糾紛,為我國金融業的良好發展做出更多的努力。更重要的是,完善我國的金融機構糾紛處理機制,既符合了金融行業的長遠發展,又可以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金融消費糾紛已經成為了當前社會普遍關注的話題。作為其中最為主要的機構,金融行業必須要及時擺正自身的位置,改變傳統的管理制度,規范金融內部的糾紛監管機制,真正做到將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且,廣大的消費者要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在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時,要以理智的態度,運用科學的手段來解決。只有金融部門認真對待金融消費糾紛問題,消費者要以一個正確的態度去解決這件事情,相信我國的金融消費糾紛問題會得到很好的處理,最終為推動我國的金融行業做出更多的貢獻。
的行政本位管理思想,開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學管理模式。這將有助于執行力的有效實施。
解決經濟糾紛主要途徑范文5
社會轉型期的我國廣大農村,貧富差距日益拉大,各種矛盾紛紜迭起,新舊矛盾匯集交織,糾紛事件快速攀升,復雜異常,而涉農糾紛解決不當是導致農村刑事犯罪的重要根源,也極易釀成,甚至發生聚眾打斗等群體群傷的群體性械斗事件,嚴重威脅著我國農村的社會穩定,影響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持續、有效進行。構建和諧社會,就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如何正確認識現代農村糾紛性質,積極探索農村糾紛的解決途徑和方法,有效解決涉農糾紛,成為新農村建設條件下必須深深思考的問題。
【關鍵詞】
糾紛;調解
一、新時期涉農糾紛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傳統糾紛
改革時期,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各種矛盾亦紛紜迭起,主要表現為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宅基地糾紛、農林資源爭奪糾紛(爭地、爭電、爭水、爭農具等)、干群關系緊張糾紛等,都屬于傳統意義上的農村糾紛。
(二)農村私營企業主與雇工之間的經濟糾紛
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農村工業經濟較之以前有了較大發展,尤其是城郊農村。小型工廠在農村紛紛設立,農村企業主和雇工逐步成為農村經濟發展中的兩類群體。經濟發展促進了社會財富的迅速轉手,產生了許多相對富有階層,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利益關系日趨緊密,也在某種程度上激化了農村社會成員的利害沖突。而農村社會群體的相對熟悉和法治意識的欠缺、法律知識的貧乏,又使所謂的用工合同等形同虛設,或根本不存在,大多是口頭約定,依靠所謂誠信來維持。一旦出現意外變動或誠信缺失則使矛盾增多,引發糾紛。
(三)農村宅基地和房屋隱形交易引發產權糾紛
農村宅基地作為農民安身立命之根基,不允許隨意流轉。傳統的宅基地糾紛多為侵占引發矛盾,而新時期則為隱形流轉引發糾紛。由于改革的滯后,一方面大量宅基地私下變相流轉,擾亂了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導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亂;另一方面,宅基地隱形交易造成了土地產權關系不清,加劇了土地權屬混亂和產權糾紛,不利于對農民土地財產權的保護,形成了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村民選擇調解的原因
對于農村中的調解制度主要存在三種態度:第一,認為調解制度本質上有悖于法治化的要求,它的程序粗糙、不以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因此在大力倡導依法治國的今天,這種不合時宜的制度必須進行大規模的改造;第二,認為農村調解制度是難以取舍的“雞肋”,棄之可惜食之無味,既不滿于調解在現實中所發揮的作用而又找不到有效的制度進行替代,法治化的努力在農村仍然是薄弱的;第三,認為農村的調解制度既根源于傳統又立足于現實,在農村的糾紛解決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是一個大有可為的制度,要做的不是廢棄這種良好的傳統和制度而是對其進行完善使其更加順應時代的發展要求。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更為可取,畢竟調解的整個過程都是在當事人的參與下,也就是在他們的眼皮底下完成的。因此,固有的相信“眼見為實”的心理習慣,也讓他們對于調解有一種親切感和信賴感。
三、完善多元化農村調解機制
(一)人民調解機制
1.嚴格調解員的選任
相對于訴訟而言,在調解機制的運行當中“人”的作用更為凸現,甚至不太在這樣的前提下,選任什么樣的人作為調解員對于整個調解制度的成敗得失是決定性的。農村調解中所面臨的各種難題和挑戰,歸根結底都跟調解人員的素質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如果能夠選任出稱職而又合格的調解員,那么農村糾紛調解機制的各種難題即使不是迎刃而解也至少可以得到較大程度的緩和。
第一,調解員必須有正義感。正義在多項法律中都是基本的要求??梢栽O置內部外部監督機制,內部依靠督察部門督導,外部依靠廣大群眾監督。當村民在村大隊遇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他可以向鎮政府舉報或行政復議,實行逐層次管理。
第二,調解員必須知法、守法、用法。不僅要了解國家的基本法律常識,還要了解本地區人大及其人大常委制定的地方法規。農村委員會要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法規的培訓,提高現有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另一方面要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基層人民法院的業務聯系,使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能隨時得到人民法院業務上的指導和幫助。另外,還要鼓勵優秀法律人才加入到人民調解工作中去。
第三,調解需要注重效率。調解與訴訟相比一個重要的優勢之一就是快速便捷,有的糾紛甚至能夠當場發生當場解決,從而把沖突的危害結果控制在最短的時間內最小的范圍中。
2.明確調解機制的層級構建
在農村的糾紛調解中,一般最先出場的是村調解員,然后會隨著爭議的擴大和沖突的升級而逐級地由村委主任、村支書或者村兩委(村委村黨委)最后一直上升到鎮的調解機構甚至鎮長、鎮黨委書記來進行調解化解糾紛。因此,越是重大的難辦的案件就越是需要較高級別的管理者來進行調解,在調解層級的不斷上升中,很多下一級沒有解決的糾紛常常會在上一個層次獲得解決。因此,我們就可以通過調解層級設置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使得糾紛在這些逐級上升的調解層級中被不斷過濾、消解。
(二)行政機構調解機制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用調解的方式來處理一般的民事糾紛,例如,中華人民共和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給予幫助。工商行政管理部對市場監管過程中遇到的合同糾紛、消費糾紛進行行政調解;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糾紛進行行政調解;基層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土地等!資源權屬糾紛進行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行政機構要基于行政職責而實施的行政活動。行政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是在農村糾紛調解中它卻具有極強的權威性,行政調解范圍廣、種類多。
雖然行政調解便捷、權威和專業性強,但是行政調解機制仍不完善,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首先,對行政調解應該從立法上加以完善,健全行政調解的法律體系,把行政調解納入規范化的法制軌道。其次,確立行政調解自愿、合法的原則。在廣大大農村地區,行政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情形比較普遍。例如,未經糾紛雙方一當事人同意,只要有一方中請調解,行政調解程序便會啟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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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經濟糾紛主要途徑范文6
我國經濟法訴訟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經濟訴權規定還不夠詳細目前訴權規定還無法達到當前公益訴訟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在二戰之后逐漸升溫的人權觀念,訴權正好呼應了這一觀念并作為實施的有效途徑得到了國際憲法的保護。但是在我國經濟法的發展中很容易忽略訴訟方面的規定,以至于我國法院在處理經濟糾紛時,如果出現了非法院管轄范圍或者法律中未有明確規定的事件,就會有一些法院不予受理甚至直接駁回。在這種經濟訴權不完善的情況下如若出現相關糾紛就得不到解決。因此,在我國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和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建立更全面的經濟訴權規定,補充經濟法結構體系中的不足之處,確保司法實踐能夠穩定執行。(二)經濟司法的權威不高目前我國的司法部門在執行司法工作時,大部分都要受到政府行政部門的干預,司法審查制度還沒有建立。但是由于畢竟是兩個體系因此政府在制約司法工作很容易產生弊端,政府的一些經濟行為與司法偏離,也妨礙了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尤其是經濟法雖然有審判的權力,對于查處經濟違法行為的更多是行政執法機關的職權,這種現象決定了經濟司法的權威不高。(三)經濟法司法體系不健全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經濟法能夠起到經濟和發展的有利制約作用。經濟法的實施,通過解決經濟糾紛等事件,最大的起到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的作用,但是雖然目前法律已經對基本的義務做出了規定,尤其是有一些復雜的經濟職權都做出了相關規定,卻對糾紛處理方面的規定甚少。在我國經濟運行中,由于司法權在行使時要受到政府行政的干預,而司法又無法全面監控政府的經濟調控,這種局面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法可訴性的發展。(四)檢察機關在經濟法訴訟中的缺位訴權是由訴的法律制度所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請求國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即賦予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執時,具有進行訴訟的權能。訴權完整內涵包含程序含義和實體含義兩個方面:程序含義,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請求給予司法救濟的權利。實體含義,是指請求保護民事權益或者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利,亦即公民有權請求法院同意其在實體上的具體法律地位或具體法律效果的主張。從我國司法實踐中了解到,一般訴權只存在于觸犯刑法的行為在人民檢察院中的,同時,憲法中也明確規定了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檢察院,這都表現出了經濟主體的權利無法更好地得到維護的現象,經濟法的可訴性也隨之被削弱。
我國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