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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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的概念范文1

關鍵詞:法律英語 詞義確定 文化背景 法律文化

一、語言和文化相互依存

早在20世紀20年代,美國語言學家Sapir就指出:“語言有一個環境,它不能脫離文化而存在,不能脫離社會繼承下來的傳統和信念?!蔽覈Z言學家葉蜚聲指出:“一門語言是探索一種文化的燈火,一門語言正是了解那個國家、那個民族的一個窗口?!笨梢?,語言受文化的影響,受其賴以存在的社會、社團的習俗及生活方式、行為方式、價值觀念、思維方式、宗教信仰、民族心理和性格等文化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它隨著民族的發展而發展。同時,作為一套符號系統,語言又是文化的載體,是社會民族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不同民族有著不同的文化、歷史、風俗習慣和風土人情等,而這些又都在該民族的語言中表現出來。語言離不開文化,文化依靠語言。

古德諾夫(H.Goodenough)在《文化人類學與語言學》(Cultural Anthropology and Linguistics)中強調了語言和文化的密切關系:“一個社會的語言是該社會的文化的一個方面,語言和文化是部分和整體的關系,語言作為文化的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現在:它是學習文化的主要工具,人在學習和運用語言的過程中獲得整個文化。”中國古人云:“文以載道?!爆F代語言學家說:“語言是文化的載體。”今古如一。語言受文化的影響,又是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二者緊密相連,不可分割。

由此,語言習得與文化習得的密切關系不言而喻。而我國目前的第二語言學習者在外語學習和用外語交際時,由于不了解語言的文化背景而造成的誤解和用語失誤現象比比皆是。法律英語作為專門用途英語的一個分支,在學習中更應該重視對文化的了解。

二、文化因素影響法律英語詞義的確定

詞是語言的一個基本單位。我國著名出版家、語言學家陳原曾說道:“一個詞的詞匯意義通常包括聯想意義和概念意義。概念意義指的是一個詞在字典里的意思,是詞的基本意思。聯想意義是詞的概念意義的補充。詞的聯想意義具有開放性和不確定性,容易受到宗教歷史、教育程度、地理位置、階級背景等文化因素的影響?!币斫庖粋€詞真正的含義(包括概念意義和聯想意義),必須充分了解其文化背景,對法律英語詞匯的確定也是如此。如:a yellow-dog contract其字面意思為“黃狗合同”,這會使漢語讀者很難理解,因為中國法律制度中沒有“黃狗合同”這個概念。追溯其西方文化背景后得知:西方人把yellow一詞列為貶義詞,表示膽小懦弱、背叛和害怕,還有小氣、邪惡的意思。Dog一詞在英語中代人的現象很普遍,如:lucky dog(幸運兒),big dog(保鏢),sea dog(老練的水手),top dog(老板)等。這里,dog已轉義為“家伙(fellow)”的意思,本身無任何貶義,其褒貶意義主要由前面的修飾語來決定。Yellow一詞既有貶義,因此yellow-dog contract 這一短語必有反面的意義,其多用于美國英語,喻指“卑鄙可恥的人”。Yellow-dog contract的真實含義是資本家不準(雇員)參加工會的合同。公司職工有權利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而資本家趁雇員不在場私自簽署這樣一個合同的行為堪稱“卑鄙可恥”。這樣的老板當然被稱為yellow dog,這樣的合同也當然是yellow-dog contract(暗指合同性質的卑鄙)。英語中另一短語yellow union(鎮壓工人罷工的協會)也帶有這一鮮明的文化色彩,專門破壞工人罷工的協會是受資本家操縱的傀儡,當然可以用yellow(邪惡)來修飾。再如,美國的少年司法政策上有“Three Strikes Out”一說,如果不了解美國文化,則無法理解其真正的含義。此語出自美國壘球賽的規則,指的是擊球手,三擊不中即被罰出局。美國人喜歡壘球,順口借來,意指事不過三,過則重罰,因此此司法政策是指對有三次違法記錄的少年送成年法庭審判。

另外,在法律活動涉及兩種語言時,法律術語意義的確定還受法律文化的影響。法律英語主要反映的是英語國家同時也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國家的法律文化,所以在作為大陸法系的中國,學習法律英語時應結合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羅馬法系(civil law system)的基本法律框架、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及其差異進行詞義理解。如:Crime of defamation,offense of libel這一法律英語詞匯的意義就要結合中西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來理解。英文中有兩個表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詞:libel和slander。根據《布萊克法學詞典》,libel指的是“以印刷、文字、圖畫或符號等手段表達的一種毀損名譽的方式”(a method of defamation expressed by print,writing,pictures,or signs),而slander則指的是“欲損害他人之名譽、職務、職業、業務或生計而說出之貶低毀譽性言辭”(the speaking of base and defamatory words tending to prejudice another in his reputation,office,trade,business,or means of livelihood)。由此可見,libel指的是以文字或其他書面形式對人進行誹謗,而slander則指的是以口頭形式誹謗他人。我國比較有影響的字典,如《新英漢詞典》、《英華大詞典》、《遠東英漢詞典》、《英漢法律詞典》等將這兩個詞都譯為“誹謗罪”,有些失之偏頗。因為,在英美法系國家,libel和slander是一個侵權法上的概念,而不是刑法上的概念。對于侵害他人名譽權,受害人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我國沒有專門的侵權法,侵權行為根據其嚴重程度分別由民法和刑法來調整,因此我國有所謂的“誹謗罪”。而侵權法在英美法系國家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遍查英美法系國家的刑法著作和法典,都找不到libel和slander有關的內容,而在侵權法中卻能找到。因此,這兩個詞在英美國家都是侵權法上的概念,而不是刑法上的概念,將libel和slander分別理解為“書面誹謗”和“口頭誹謗”,較“誹謗罪”的理解要更為適宜。

然而,造成法律英語詞義理解最困難的一面是:法律英語英漢翻譯中的不對等現象。在幾百年以來的法律、政治和文學的使用中,詞和結構總是帶著文化的痕跡,而這些痕跡是不可能得到完整的傳遞的(Joseph,1995:17)。法律英語學習者結合源語文化和譯入語文化進行法律英語詞義理解時發現,英漢翻譯在有些領域能很好地對應,有些卻不對應,因為源語文化中有些因素在譯入語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對這些因素的語言表達在譯入語中是“空缺(gap)”或“空白(void)”的(Ivir,1998:137)。沒有確切對等詞(exact equivalents)或者說不對等(non-equivalence)的現象在英漢法律術語的翻譯中是普遍存在的。對此現象,翻譯界采用了直譯對等詞的方法,但這給學習者帶來了理解上的困難,因為只看漢語譯文無法理解其內涵。這使得探究詞匯背后的法律文化至關重要。如:把Family Division譯為“家事庭,家庭法庭”,把Chancery Division譯為“大法官法庭”,把Queen's Bench Division譯為“王座法庭,王座庭”就是使用了直譯對等詞。中國法律制度中沒有“家事庭,家庭法庭”“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王座庭”這些概念。再如:on the bench (擔任法官職務)、take silk(擔任王室法律顧問)等大量法律行話的存在,使學習者不得不探究其法律文化背景才能得知其真正含義。

參考文獻

1.吳鋒.英漢語中“dog”(狗)一詞的含義[J].南外學報,1986,(3):79.

2. WangLin. A Study on Cross- Cultural Barriers in Reading of EnglishJ]. Asian EFL journal. 2005, (2).

法律文化的概念范文2

法律文化作為整體性的思維方法,包含兩個層面的含義:①法律現象是社會現象的一部分,并且在事實上是不可分割開來的,因此要在社會的背景里看法律:在社會現象中看法律現象,在文化中看法律文化;②法律現象是一整體,由這一整體構成了法律文化,而法律文化也因此是對法律現象整體的觀照。這一觀照指出了法律現象間是相互聯系著的,決非零散的、彼此不相關聯的存在。

法律文化作為思考法律問題、解釋法律現象的方法,從本質上來說是唯物辯證法的、系統論的方法。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在理論上,顯然是基于這樣的認識:事物是普遍聯系的,也就是,是普遍地相互作用、影響、制約的,而系統,作為聯系的一個特定的情況,是事物、現象間的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各要素的相互匹配)(從內容上看,系統論是辯證法的具體化、細化。系統內各要素的聯系,是辯證法所說聯系的具體分類中的一個特別的類,特指事物間、事物內部諸要素之間的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因此,作為思想方式、方法的法律文化,從邏輯關系上看,是辯證法、系統論思想方式、方法的演繹,一個特例,故而在本質上也是整體性的思維方法。

從實踐的角度,同樣可以看到辯證法與法律文化之間的關系。事實上,如果我們試圖用唯物辯證法的方法去分析、理解、解釋法律研究和法律實踐中的問題,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問題,會相當自然地得出法律文化的概念:當我們試圖了解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問題的時候,以法的產生和運行的過程為線索,逐一考察法律制度、法的概念解釋及法律實現的過程和法律的調整機制,結果會發現,幾乎所有的法律現象都會對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發生影響。法律制度,即使是良好的制度,也只是制度有效運行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制度的有效運行還取決于其它種種因素,包括:人們對法律的態度、信念、價值評價;人們是否了解法律、尊重并且愿意遵守法律;執行法律的人的素質,包括是否熟知法律、理解法的本質與精神、高尚的道德;一個國家的法律傳統造成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模式;但是同時,每一個因素又都不足以單獨決定法律制度之能否有效運行。它們各有其功能和作用,又不是各自為政、互不相干。它們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共同地發揮作用,決定了法律制度能否有效地運行。對這一關系和現象,或者說,這一有機體加以描述和解釋的,正是法律文化概念。這就是前面所說的,用唯物辯證法分析具體的法律問題會自然地到達法律文化的概念。如果有興趣,可以找一些通行的法律文化概念解釋看一下。

辯證法已經是歷史悠久而成熟的理論,經過了許多大哲學家的探索、豐富與闡發,有著豐厚的內容與成就,作為成熟的理論,對法律文化研究可以起到指南的作用,提供分析與思考方法。辯證法、系統論的諸多原理,比如:聯系的觀點;系統內各要素有機聯系的觀點(不僅是相互作用,還有相互匹配);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觀點,對于了解法律文化,對于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的是很有助益的。了解了法律文化與辯證法的關系有助于提高法律文化研究的自覺性、目標的明確性:從宏觀上看清楚法律文化研究的目的、作用、意義,更好地解釋法律現象,解決法律問題。同時,有助于加深我們對作為方法的法律文化的認識,豐富其內容。

我們為什么可以以法律文化的名義,或者說,在法律文化的標題下談法律傳統、法律意識等等所有的法律問題,客觀地說,就是因為諸種法律現象是一個相互聯系著的,這個事實,是我們論述法律文化及其方法論作用的客觀基礎,由于這一基礎的存在,才使得我們可以在整體中去討論其中的各要素,使得我們可以構建起一個思想的背景,將具體的法律現象、法律問題,包括法律傳統、法律意識、法律制度等等置于這一背景中加以考察,既看到其特殊的地位,又看到它們彼此之間、各自與其他要素之間的關系,避免出現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沉浸在具體細節中而忘記了整體,甚至模糊了目標的問題。換一種說法,法律文化作為思想方法就好象提供了一張法律現象之網,將所有的法律現象整合在了這面網上,使我們直觀到、意識到法律現象的整體。法律文化概念有助于我們自覺審視法律的全貌。也有助于引導我們去探索法律現象是如何組織在一起的。從認識的過程看,首先呈現在我們面前的是法律現象,將法律現象加以區分,逐一認識清楚,在認識到它們之間的內在的有機的相互聯系之后,得出法律文化概念。這正是一個從具體到抽象再到具體的辨證的認識過程。也是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過程。

了解了法律文化作為思考的方式方法的含義、性質,了解了作為方法的法律文化與唯物辯證法的關系,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方法論意義:

法律文化首先是思想的方法。這一方法要求我們在試圖理解、解釋具體的法律問題、法律現象,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時,不能僅就制度言制度,或者,只是東鱗西爪地抓住某些要素,即使是非常重要、關鍵的要素,做出我們的解釋、尋找解決問題的對策。而是必須要將所有圍繞法律制度的產生、運行的各要素既看作各有其獨立作用與功能,又相互關聯、影響、作用、制約的有機整體,進而尋求問題的解決之道。這是法律文化作為思想方法的意義與價值。

法律文化還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在我們大聲疾呼要實現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且大力推進這一進程的時候,一個嚴酷的事實是,有法不依成為隨處可見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實現法治,如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首先和集中地體現為如何實現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問題。認識、了解了法律文化的方法論作用,這種方法的性質、內涵,我們就會知道,解決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問題該從何處人手,如何著手:徹底考察制度運行依賴于哪些條件,涉及到哪些因素,這就是我們的實際入手處。沒有這樣的意識,就會出現就制度論制度,就事論事,只注意到某些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因素的問題。解決其他法律問題也是如此。沒有任何的捷徑可走。

法律文化的概念范文3

[關鍵詞]法律文化;全球化;西方法律文化;本土法律文化

[作者簡介]劉家昆,遼寧工程技術大學政法系助教,遼寧阜新123000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10-0128-03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和屬性

1.法律文化的概念

世界各國對法律文化概念的闡釋存在較大的爭議。美國學者弗里德曼認為,法律文化“指針對于法律體系的公共知識、態度和行為方式”。法律文化也可以是“與作為整體的文化有機相關的習俗本身”。埃爾曼則以“政治文化”概念推及“法律文化”概念,試圖運用比較法律文化的功能和歷史的方法對法律文化加以闡釋。日本學者大多將法律文化視為觀念形態的東西,經常用“法律觀念”、“法律意識”、“法律感覺”等詞語對法律文化加以論述。

中外法學家把法律文化總體上劃分為廣義和狹義的概念。廣義的法律文化是指物質法律文化和精神法律文化;狹義的法律文化僅指精神部分。本文在這里采用廣義的概念,即“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下,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所創制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或者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態度、價值、信念、心理、感情、習慣以及學說理論的復合有機體”。

2.法律文化的屬性

(1)法律文化具有獨特的民族性與普適性。法律文化的民族性,是指一個民族的法律文化是該民族所特有的,有別于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一個民族在生產和生活等實踐性活動中,將自己民族固有的觀念和目的注入到實踐性活動中,從而形成了特有的習俗、信仰、藝術、價值觀念、道德、文化。法律文化就是在這一系列創造性活動中產生的,自然就帶有本民族深深的烙印。法律文化的普適性,是指各民族的法律文化雖然不盡相同,但是由于產生法律文化的實踐性活動有相似之處,所以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中就含有一部分各民族都認可的文化內容。

(2)法律文化具有鮮明的時代性與歷史性。法律文化的時代性,是指存在于某一個時代的法律文化具有該時代的鮮明特色,是當時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的精神世界真實的反映。法律文化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其發展總是和社會經濟基礎相適應的,當舊的法律文化不再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需要時,就會被新興的法律文化所取代。法律文化的歷史性,是指一國的法律文化是綿延千百年的民族傳統文化在法這種社會文化現象上的反映和折射。這種歷史性奠定了法律文化世代傳承的客觀基礎。時代性是歷史性的基礎,歷史性是時代性的結果。

(3)法律文化具有相互的兼容性與排斥性。法律文化的兼容性,是指一種法律文化對其他法律文化的兼收并蓄。不同的國家在社會歷史演變中產生了各具特色的不同的法律文化傳統,體現了民族的價值追求,蘊涵著民族法律調整的豐富經驗和民族智慧。一種法律文化對于其他國家的文明成果可以借鑒,為自己所用。法律文化的排斥性,是指一種法律文化對其他法律文化的不認同,彼此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各民族彼此之間習俗、信仰、實踐活動等方面具有較大的不同,甚至矛盾和對立。在實踐活動中產生的法律文化就相應地存在矛盾和沖突,這就表現為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不認同或相排斥。

二、法律文化的全球化是法律文化發展的一個普遍的歷史現象

從古代到現代,法律文化的全球化活動就一直存在,下面以羅馬法律文化的全球化為例來說明這一問題。

1.在古代。就存在法律文化全球化的歷史現象

古代羅馬法產生以后,它適應羅馬奴隸制社會較為發達的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要求,形成了發達和完備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體系,維護了統治階級的統治;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也遠比其他奴隸制法更為詳盡、完備和發達。它提出了很多重要原則,像“一事不再理”、“條約必須遵守”、“誠實信用”等原則。羅馬法以其獨特的價值取向和法權要求對世界范圍內的法律變革與法律發展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羅馬法是人類法律文明演進歷程中法治傳統和法律理性主義的始作俑者。

2.在近代社會。法律文化全球化的趨勢更加明顯

羅馬法律文化的廣為傳播,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現代世界的法律發展模式。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文化發展到處都是以羅馬法典為基礎的。無論是1804年《法國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還是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即便是普通法系領域,為了私法(特別是其中關于動產的那一部分)的進步與發展,也不得不參照羅馬法的諸多原則。

3.在現代社會。法律文化的全球化是一個基本的歷史現象

進入現代社會以來,羅馬法對現代法律(尤其是民法的發展)依舊產生重大的影響。在當今歐洲的法律統一化運動中,羅馬法傳統對于歐洲聯盟成員統一它們的民商法律無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當代中國的民法制度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羅馬法傳統的影響。

羅馬法律文化的復興及其全球化的進程表明:“以不同民族及其不同發展階段都能夠接受的常識為基礎,建立一套法律體系是完全可能的?!?/p>

三、法律文化的全球化是法律文化發展的必然規律之一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日益明顯,人類交往、生產、生活國際化的趨勢明顯加速。在經濟活動等各種交往中,大家需要遵守共同的活動準則。由于不同國家間的法律文化各異,造成了在交往過程中的困難和不便。經濟全球化的要求必然導致不同民族、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法律文化的交流與融合,減少彼此之間的對立和沖突。

法律文化發展的全球化有其深刻的歷史必然性。首先,法律發展的國際化體現了人類社會對法律自身價值的普遍性認同與信仰。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生長于不同土壤之中的各國法律文化從其理念、制度和內核來說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隨著現代社會法制化進程的發展,原本有較大差異的各國法律的價值取向趨于一致。即從人治型的價值規范體系向法治型的價值規范體系革命性的轉變。其次,法律發展的全球化進程的社會根源則來自于社會交往規則特別是現代化市場經濟運行秩序的共同的法權要求?,F代世界主要國家先后進入市場經濟時代,人類之間的交往空前加強了。經濟的全球化逐漸改變了人類生產、生活的傳統模式,進人到超越國家、民族范圍的發展時代。互聯網的飛速發展,使世界在信息方面連成了一體,加速世界共同意識的形成。生態、資源、反恐等

全球性問題更需要世界各國協調一致來共同解決。在這種世界性大趨勢下,需要共同的規則來規制和調整。因此,法律文化全球化發展成為歷史的必然。

四、法律文化的全球化與本土法律文化的歷史傳承

法律文化發展的全球化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它經歷了相近地區間法律文化趨同化到法律文化全球化的發展階段。這一歷史性發展趨勢有其內在的原因,符合法律文化發展的規律。在法律文化的全球化發展進程中,中國法律文化該作出怎樣的選擇?如果單方面抗拒法律文化全球化的發展趨勢,明顯是違背歷史發展規律的,這種做法不可取。如果參與到法律文化的全球化過程中,那就有一個問題,我們是這個進程的參與者,還是僅僅是這一進程的被動接受者?如果是參與者,我們就應該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處理好法律文化的全球化與本土法律文化的歷史傳承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正如本文前述,法律文化的全球化已是自古有之了。前人在面對法律文化全球化的進程中,作出了各種探索和嘗試,以求中國本土法律文化在這一進程中能得以完善和發展,其中的經驗和教訓值得我們今天吸收和借鑒。

1.全盤西化的錯誤

有些學者主張,西方的法律文化是先進的法律文化,是現代人類文明的產物,對之應以全盤的吸收和借鑒?!蛾套哟呵?雜下之十》說過:“嬰聞之: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異也。”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各國法律文化產生和生存的地理、氣候、文化、土壤等要素都有較大的不同,這就使得法律文化出現多樣性的特點?!伴偕茨蟿t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好的物種只能生存在適合自己的環境下。把西方的法律文化全盤移植到中國,并不一定能起到預期的效果。盂德斯鳩曾說:“為某一國人民而制定的法律,應該是非常適合于該國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竟能適合于另外一個國家的話,那只是非常的湊巧?!憋@然,主張把西方的法律文化全盤照搬到中國的做法是十分錯誤的。

中西方法律文化產生的土壤極其不同,法律文化差距非常大。首先,中西方法律文化追求的價值觀不同。中國法律文化一直將“秩序”作為最高的法律價值。法的目的,就在于保障等級秩序不受侵犯。西方的法律價值體系則是由正義、權利兩個部分組成。正義作為最高的法律價值,在古希臘便已存在。亞里士多德就說過:“相應于城邦政體的好壞,法律也有好壞,或者是合乎正義或者是不合乎正義?!逼浯?,中西方對訴訟的態度不同。在儒家經典的影響下和官府政策的引導下,中國百姓對于訴訟的態度是“恥訟”、“厭訟”、“懼訟”,“無訟觀”深入百姓的骨髓。西方的訴訟觀念是鼓勵人們利用訴訟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人們是“好訟”的。清末修律時,主持者沈家本在移植西方法律時,對中西社會狀況和法律文化的差異盡可能地進行了考究。他認為“考歐美之規制,款目繁多,于中國之情形未能盡合”(《大清光緒新法令》卷19),驟行西法必會引起社會震蕩。所以我們在法律文化全球化的過程中,必須慎之又慎。西方法律文化可以是我們借鑒的對象,但絕不是我們發展的方向。

2.立足傳統。面向未來

在法律文化發展的全球化背景下,我們進行現代法制建設時有一個誤區,但凡遇到疑難之處就往西方法律文化處去尋解救之法,理由就是法律文化發展的全球化是歷史發展的大勢所趨,我們不應閉關鎖國,應該順應潮流而動,吸收和借鑒西方法律文化。這種觀點聽起來似乎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西方法律文化并不是法制文明的標桿,它仍然存在種種缺陷和不足,西方國家正通過各種辦法對法律文化進行完善和發展。那種把西方法律文化等同于法制文明的想法是極其錯誤的。我們一味向西方學習,到頭來僅僅學了人家的皮毛和過時的東西,不如立足本土法律文化,汲取先人的智慧和經驗,創造出符合中國國情的、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概念范文4

把“法理學”視為“法學理論”的代名詞,也許是可以成立的。但它同樣沒有解決這門學科的知識體系問題。因為,當前流行的各種版本的“法理學”,幾乎都是若干理論板塊(法的概念、法的歷史、法的價值、法的運行、法與社會等)的簡單堆積,至于各個理論板塊之間的邏輯關系是什么,卻很少有人深究。

近幾年,在思考“法學理論”的知識體系的過程中,一些學者又把關注的焦點聚集在“法理學”與“法哲學”的關系問題上,并由此引發了多種不同的觀點。比如,有學者相信兩者是一回事,即法理學就是法哲學;也有學者認為它們是可以截然分開的兩碼事,即法理學與法哲學各有自己的研究領域;還有學者認為,二者之間是種概念與屬概念的關系,即法哲學是法理學的一個組成部分,等等。

其實,單從字面上看,“法理學”之“理”與“法哲學”之“哲”,在漢語中,都是含義寬泛的術語。比如,傳統中國有“理學”,后來還有“新理學”。但傳統中國卻無“哲學”這個概念,更無“法哲學”概念可言。概而言之,“哲學”是一個西方傳來的概念,“理學”倒是一個中國本土的范疇,二者分別出自兩種截然不同的文化傳統。因此,如果僅僅通過詞義上的辨析來厘清漢語中“法理學”與“法哲學”這兩個概念的關系,并進而為“法學理論”學科找到一個相對確定的知識體系或理論體系,恐怕將難以得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同時也很難在短期內達成一個普遍認同的基本共識。

當然,我們也可以通過其他的路徑來深入細致地探討“法理學”與“法哲學”的關系,比如,從學術史的角度、“知識考古學”的角度、中西文化比較的角度,等等,也許都會推進學術界對于這兩個概念的理解。但是,如果只想更有效地理解“法學理論”這門學科的知識體系,則不妨通過一種更古老的視角,即從價值與事實二元劃分的認識論出發,來重新審視“法學理論”的內容到底包含了什么。

簡單地說,所謂“法學理論”,就是關于法的基本理論或一般理論,也可以簡稱為“法理學”或“理論法學”。在本文看來,它的內容大致可以一分為二:法律哲學與法律科學。

其中,法律哲學關注的對象是法的應然問題,即關于“法律應當是什么”的問題。研究法律哲學的基本方法是價值分析。有關法的本質問題、本位問題、倫理問題、價值問題;有關自然法、上帝法、神法、人法的問題;有關天理、天道的問題;有關權利、正義、自由等等之類的問題,甚至女性主義法學、批判法學等等西方后現代主義法學關心的問題,只要它涉及到“法律應當是什么”這一主題,都可以歸入“法律哲學”的范圍。對于這一類問題的探討,沒有終點,也不大可能獲得某種“科學”的結論。研究這些問題的目的和意義在于,通過反復的交流與不斷的對話,有可能促使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類群體,在越來越多的領域內達成共識。

至于法律科學關注的對象,則是法的實然問題,即“法律是什么”的問題。研究法律科學的立場是價值中立,它堅持實證主義的或科學主義的研究路徑。這里的實證主義既可以是邏輯實證主義,也可以是經驗實證主義。從邏輯實證主義出發,可以獲得關于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法律推理、法律論證、法律解釋等問題的認識,這部分內容,大致可以歸屬于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研究范圍。從經驗實證主義出發,關注的主要領域是法律社會學、法律人類學、現實主義法學等等,當然還有各種各樣的交叉科學研究,比如:法律與科學技術、法律與經濟發展、法律與生態環境,等等。在關于“法律科學”的研究過程中,大致可以獲得一個實證意義上的“科學”結論。

法律文化的概念范文5

【關鍵詞】法律術語;法律翻譯;非對稱性;功能對等;翻譯對策

一、引言

歷來,法律術語的翻譯可謂是法律翻譯中的難點,在翻譯過程中面臨的問題也十分嚴峻。法律術語的漢譯不僅要求譯本在語言功能上與原術語概念對等,同時也要做到譯入語和源語在法律上所起到的作用和效力是相同的,盡可能的減少譯文的意思流失。然而,在此類漢英翻譯中,往往沒有確切的對應詞,這也就使得此類法律術語的英譯工作尤為艱巨。因此,不同法律制度的大部分法律術語在概念上是不一致的。為了解決這種不對稱的情況并提出適當的解決方法,本文從中國法律術語英譯中非對稱現象的產生原因入手,提出了使用功能上的對等詞、增譯、意譯的主要方法,旨在解決翻譯工作者在中國法律術語英譯中出現的非對稱問題。

二、漢語法律術語英譯中的非對稱現象產生原因

自法律出現以來,其構成詞匯必然帶有政治、文化的發展痕跡,而這些痕跡基于政治、文化等諸多的不同因素而不可能被完整的有一種語言傳遞到另一種語言,應此,把源語翻譯到譯入語的過程中出現的非對稱現象也是普遍存在的。法律術語包含了該國家法律制度中所獨有的事物關系或者行為程序,依據該國法律制度下歷史、文化以及社會經濟原則的不同,有著迥異的概念體系和知識結構其法律事實也自然并不相同,由于中國和英美國家屬于不同法系,在翻譯工作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不同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概念,這些概念會產生功能上的不對等,給譯者帶來相當大的困難。由此可知,英漢法律術語翻譯過程中,缺少確切對等詞的情況并不少見。

三、翻譯對策

基于法律文本的特殊地位以及法律語言的莊重、嚴謹等特點,法律的翻譯首先則要強調對原文的忠實性,對術語的翻譯當然也是如此。如果漢語中確實沒有確切對等詞,譯者在忠實于原文的前提下,可以靈活地嘗試使用功能對等詞、增減譯以及意譯等方法翻譯法律術語。

(一)對等詞使用法

“功能對等詞指的是譯入語法律體系中與源語法律體系某一個特定概念有相同功能的概念。”Sarcevic (1989:278-279) 功能對等詞的使用情況通常為沒有確切對等詞的時候,在沒有確切對等詞的情況下,如何選擇譯入語的想對稱詞匯作為功能對等詞,取決于譯入語中的術語的定義與源語中的術語的定義的功能是否對等。

例如,jail和prison的功能對等詞不同,jail更接近中國的“看守所、拘留所”,prison的功能對等詞則應該是“監獄”??梢姡x擇最接近的功能對等詞,可以保證漢英法律術語在沒有絕對對等詞的情況下獲得較準確的翻譯。

(二)增減譯法

有時因為某個漢語功能對等詞的必要特征與英語源術語的必要特征不同,該漢語功能對等詞便不能用來翻譯源術語,譯者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采用豐富增加詞義的方法限定或擴大該功能對等詞的意義以彌補術語之間的不一致。增減譯有兩種情況:如果譯入語中某個功能對等詞的意義比源術語廣,譯者可以縮小該功能對等詞的意義范圍,即減譯法;而對于意義比源術語較窄的功能對等詞譯者則可以擴大它的含義,即增譯法。這樣做可以使譯入語的概念與源語相對應。

例如,“盜竊罪”在我國的定義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或乘人不覺竊取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本罪。而英語中的“theft”雖然有廣義上的盜竊罪的意思,但英美法系國家“盜竊罪”的概念包括了普通法上的larceny(普通法上的盜竊罪),burglary(入室盜竊罪),因此就需要譯者在翻譯的過程中適當的增加其含義,通過稍微改動譯入語法律制度的概念,可以解決術語翻譯中的非對稱問題。

(三)意譯法

意譯法是解決缺少確切對等詞的一個很有效的方法,它指的是用譯入語里的中性的語言把源語的意圖涵義表達出來,并以譯入語的相關釋義予以適當的調整,當譯者采用意譯法的時候,實際上在是作為該法律術語的重新制定者,因此就要求譯者在使用意譯法是要特別謹慎,準確理解源術語的真正含義。用增譯的方法,可以讓譯入語的讀者更好地理解源術語的意思。以下例子可說明這一點。

如“債權”兩字,在立法意義上的含義并不僅是“債主的權利”,凡是債,無論“債務”或者“債權”都是規定的內容,因此他不能用“Creditors' Rights”來表達,而譯作“Obligation”更為貼切。

四、結束語

總的說來,本文從中國法律術語的來源入手,結合中國法律術語英譯中非對稱現象的產生原因,提出了使用功能上的對等詞、增譯、意譯的主要方法,旨在解決翻譯工作者在中國法律術語英譯中出現的非對稱問題。在漢英法律術語翻譯出現非對稱性的情況下,譯者可以視具體情況靈活地選擇適當的方法來解決翻譯中出現的問題,找出某個漢英法律術語的最佳英語譯本,使譯文和原文得到一致的理解,從而達到翻譯的最終目的。所以,為了解決漢英法律術語翻譯中出現的非對稱性問題,譯者除了熟練掌握英語和漢語并具備相關法律專業知識外,還必須同時考慮靈活性的運用它可能受到的制約,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證術語翻譯的質量,達到保證法律文本的高質量翻譯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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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杜金榜.中國法律法規英譯的問題和解決[J],中國翻譯,2004(3):73-74.

[7] 劉蔚銘.Try Law 和Law of Obviousness 法律術語譯名解析[J],中國翻譯,2002(6):19-20.

法律文化的概念范文6

【關鍵詞】 歷史建筑 法律法規 機構設置 保護制度 全民參與

前言

歷史建筑作為歷史文化的載體,歷史建筑的保護是城市文化傳承的重要環節。然而大規模的城市開發活動在不斷創造新的城市形象的同時也帶來了眾多具有珍貴價值的歷史建筑的破壞和傳統風貌的喪失。對于正在進入城市化快車道的中國而言這一問題顯得尤為突出。

經過不斷的完善,我國歷史建筑已經形成了以核定制度、保護規劃制度、公眾參與制度、保護資金制度、激勵制度和責任制度為主的保護體系。但是,該體系在現時運作中仍存在缺陷,需要我們從組織結構,法律體系等多方面進行不斷完善。

1 明確“歷史建筑”概念,健全法律體系

我國的歷史建筑的法律保護體系由各級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職權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與中國歷史建筑保護密切相關的兩部國家法律。

但是名人故居被拆等一系列問題引發了人們對于如何界定“歷史建筑”這個問題的關注??此泼鞔_的概念,實則含混不清,這也為歷史建筑的保護和監管工作帶來困擾。歷史建筑的廣義概念應當指歷史上遺存的所有建筑物和構筑物。而在保護和監管過程中,歷史建筑的法定概念只是其廣義概念中數量極少的精華部分。這給人留下了相當大的選擇空間和爭議空間,同時也給保護歷史建筑留下了相當大的漏洞。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夠完善。

要消除這一障礙,在法律和行政法規暫未修訂的情況下,應通過司法解釋加以詮釋說明,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納入地方性法規,促使歷史建筑的概念界定明晰化。

2 完善組織結構,加強制度建設

我國歷史文物保護的組織機構總體上由中央—省—地方三個級別構成,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在于權利分配和責任承擔不夠明確,例如一個重點保護文物,它涉及到的影響單位可能包括國家文物局、地方文物保護單位、省政府、地方政府,甚至項目開發商。而這三類單位有著完全不同的利益訴求。在實際保護工作中,由于三類單位目標迥異且責權分工模糊,可能導致項目所涉及的文物得不到有效保護。

對于這個問題,可參照美國的組織體系,從中央到地方可分為直屬的三個級別,它們作為歷史建筑保護的主干全權負責全國歷史建筑的保護項目。通過規劃階段的三方聽證會以及結束后的復核制度來保證各單位主體目標統一明確。

其次,建立文物保護多元化投入機制,保障文物事業的健康發展。文物事業社會化、公益化的特點,決定了文物保護由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廣泛參與的特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拓寬文物事業經費的籌集和投入渠道,文物部門要通過對文物的合理利用,增加事業收入;各級政府要通過制訂和完善政策,鼓勵社會、個人捐贈和籌集社會資金用于文物保護事業,為歷史建筑保護、管理和事業發展提供經費保證。

組織的完善還在于人才的培養。雖然目前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和工作隊伍正在不斷加強,但是仍和法律賦予的執法職責和規定的任務有較大差距, 存在著文物執法機構不健全, 執法力量薄弱, 執法水平偏低等現象。而對于歷史建筑的保護,不僅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有要求,也需要他們掌握一定專業知識。因此培養具有建筑遺產保護理念、又具有保護工程實踐的專業人員和各級管理人員也顯得尤為重要。

3 完善公眾參與制度,加強社會參與

在加強歷史建筑保護的社會參與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以英國為例,在英國,公眾參與是全部規劃過程中的重要部分,并有公眾參與規劃委員會這樣的機構,他們積極引導、幫助社區居民關心社區建設,學習有關社區建設的知

識與技術,在規劃中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在”自下而上”的體系中工作。在保護規劃工作中也不例外,通過公眾參與,不僅可以提高居民的保護意識,溝通思想,幫助政府決策,且使得保護工作超過了重點保護范圍,延伸到每一幢有歷史價值的建筑、每一片有歷史價值的城市空間中,遍及全國。

實踐證明歷史建筑保護工作從來不能被束之高閣,在文物保護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公眾參與”與規劃過程中的公眾參與都是必要的。以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為例,歷史文化街區往往是大量歷史建筑的集聚地,然而也是當地居民的生活住所,更是是社會公眾的文化教育基地,是我國寶貴的文化財富。只有通過法律規定,使公眾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等涉及自身權益的事項擁有發言權,通過公眾的保護要求和國家公權力的保護約束,最終達成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共識,才能使歷史文化街區得到最大保護。

4 結語

我國的歷史建筑保護起步較晚,并且中國歷史建筑特殊的木結構使得照搬西方國家保護經驗變得不切實際。因此,建立健全我國的歷史建筑保護體系,其關鍵還是要與我國歷史建筑保護的國情結合。但無論修復更新方式如何,都要遵循歷史建筑保護體系的理念和目的;要從保護城市歷史文脈的角度、保護歷史建筑的角度,以及滿足當代人生活對建筑需求的角度作多方面考慮,把新的生命力注入這些舊建筑和舊街區,重現歷史,傳承文化,煥發新生。同時處理好城市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更新面臨的基本矛盾,文化環境利益與其他利益的矛盾,包括文化環境利益與居民群體利益的矛盾,文化環境利益與開發商追求經濟利益的矛盾。

參考文獻:

[1]曹昌智.論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概念界定[J].城市發展研究,2012,19(8):36-40.

[2]龍灝.美國歷史建筑保護體系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D].重慶大學建筑城軌學院,2011.

[3]梁建寶.論我國歷史文化街區的法律保護[D].西南政法大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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