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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的特征范文1
關鍵詞:體驗經濟;民俗文化遺產;旅游開發
一、體驗經濟產生的背景和旅游業的新趨勢
回顧人類經濟發展史,人類的經濟活動走過了農業經濟、工業經濟和服務經濟三個階段,進入21世紀,人們從低層次的生理與安全需求中調轉目光,將興趣投向廣闊的精神需求領域,這一發展趨勢宣告了體驗經濟的繁榮時代已經到來,在此背景下,作為高端文化產品的文化遺產迎來了廣大旅游者青睞的目光。體驗經濟(the Experience Economy)一詞最早見于20世紀70年代美國未來學家阿爾文托夫勒的著作《未來的沖擊》當中。體驗經濟中,消費者消費的客體不再僅僅是商品或者服務,而更多的是獲得一種體驗和感知。因此要求產品的開發商和制造商從生活情景出發,開發能夠獲得消費者心理認同,調動綜合感官體驗的產品,用充滿感情的力量給顧客提供難以忘卻的愉悅經歷,這份經歷是一種冠絕,一種不僅在身體上,更是在情緒上、精神上和智力上的體驗。與前面三種經濟類型相比較,體驗經濟富有的是一種舞臺展示的經濟功能,提供的是難忘且充滿個性的產品,突出感受,并歷時短暫卻能給旅游者留下經久不衰的難忘回憶。體驗經濟的典型特征是消費是一個過程而非產品單純的物質形態,其追求的最大特征就是消費和生產的個性化。
旅游者要獲得滿意的旅游體驗離不開完善的旅游體驗載體系統,不同的旅游單位其旅游體驗系統存在差異,以最常見的旅游景區為例,旅游景區的體驗載體主要有四大類,分別是舞臺體驗載體、活動體驗載體、環境體驗載體和服務體驗載體。其中舞臺體驗系統是基礎與前提,活動體驗系統是核心,環境體驗系統和服務體驗系統是支持系統。在參與旅游活動的過程中,能否獲得滿意的旅游體驗除了外部因素之外,還取決于旅游者本身和媒介。旅游者本身的文化素質、身體素質以及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等關系到外界刺激被旅游者感知的深度和所獲得的愉悅感;而媒介則決定了旅游者的需求和市場供給之間的匹配度。
二、體驗經濟背景下的民俗文化遺產特征
文化遺產是指從藝術、歷史或科學的角度評價,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物、遺址和建筑物。文化遺產根據存在的形態可分為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民俗文化遺產是指民間民眾的風俗生活文化中具有典型特征和普遍意義,并具有極高文化價值的那一部分,主要包括民俗活動和民俗事象兩大類。文化遺產旅游產品是從經營者的角度考慮,在文化遺產本身的資源稟賦的基礎上,通過旅游開發和策劃,進一步匯集和提升其文化價值,為旅游者提供豐盛的文化體驗產品。
文化遺產旅游產品的核心是跨越空間和時間的文化體驗。這種文化體驗分為物質、制度和文化心理三個層次。旅游者對文化遺產的旅游訴求是綜合的,因此,光顧文化遺產旅游的游客并不滿足于物質層面的體驗,他們更看重的是體驗思想制度和文化心理層面的旅游產品,這也是大多數深度旅游者對旅游品質的文化層面的要求。從體驗主體上看,旅游者的體驗效果取決于他們的文化層次和知識結構等諸多因素;從客體上看,遺產地文化特色是否通過旅游產品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內容是否豐富等將直接影響旅游者的體驗;而從媒介上看,是否具有統一的主題框架引導和規范旅游者的行為,并為旅游者獲得完整、豐富、創新的旅游體驗提供支持。
與一般的文化遺產一樣,民俗文化遺產具有歷史性、傳承性等特征,除此之外,民俗文化遺產還具有多元性、變異性、中心發散性、地方性、神秘性、適應性、實用性等特征。多元性是指民俗文化的種類繁多;地方性是民俗在空間上所顯示的地理特征或者鄉土特征,這一特征是民俗文化民間身份的體現,也說明了任何一種民俗事象都會受到一定地域的生產、生活條件的制約,具有濃厚的地方色彩。變異性是民俗在從一個地區遷移到另一個地區的過程中所反映出來的強大的適應能力,標志著民俗事象在流傳的過程中所出現的種種變化。也正因為這種變異性,民俗文化的傳承才造就了多元而龐大的民俗文化體系,而非單一文化的單純復制。民俗的神秘性是源于先民在科技不甚發達的年代自由發揮想象力,從大腦中構建出種種豐富多彩的文化元素對生活加以闡釋,進而形成了今天流傳于民間豐富多彩的神怪世界和美麗的傳說故事等民俗文化內容。許多民俗文化事象今天看來荒誕不羈且難以理解,而實際上在過去先民所生活的年代正反映了科學的落后和特定時代下的生活方式,只是過去的生活方式已不被現代人所理解,因此對于先民來說來源于簡單而平實的生活中的民俗文化對于現代人來說平添了幾分神秘。民俗文化的適應性和變異性是相生的兩大屬性,而實用性反映了民俗來源于民間,產生于民眾的日常生活這一原理。
由于民俗文化本身具有傳承性和變異性,因此民俗文化遺產的親民性在旅游產品的體驗性開發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通過對民俗文化遺產生活屬性的挖掘和情景再現手段,可以開發出豐富的體驗性旅游產品,既為旅游者提供了愉悅的經歷,又達到了傳承中華文化,增強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的作用。
三、民俗文化遺產的體驗性旅游開發策略研究
民俗文化無疑是體驗旅游開發的重要對象,也是旅游開發操刀者不竭的靈感來源。對于旅游開發者和經營者來說,民俗文化遺產是吸引游客參與體驗性活動的有力賣點,隨著民俗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活動的增多,在利益的驅動下一些開發者對文物保護不力,規劃不當,解說不詳,導致民俗被誤讀、誤用、甚至在游客的心里留下了“民俗=低俗”的錯誤認識。如傳統的婚俗中,有些地區在新娘出嫁離開娘家之時在地上撒米驅邪,導游和活動組織者均向游客解釋此民俗源于民眾的封建思想,甚至違背民俗文化遺產的原真性編造故事為此民俗增色。而事實上新娘出嫁向地上撒米源于過去農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農村家家散養雞鴨,新娘出嫁朝地上撒米是為了吸引雞鴨啄食,避免雞鴨啄傷新娘破壞婚禮的喜慶氣氛。因此,為了向旅游者提供真實且愉悅的民俗文化體驗之旅要求開發者和經營者立足實際,提升服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在維護民俗文化遺產原真性的基礎上開發體驗性產品。具體來說,可從物質、制度和文化三個層面著手:
(一)物質層面
物質層面是民俗文化的載體,也是旅游者接觸民俗文化旅游產品所獲得的第一感官體驗,物質打造的好壞決定了旅游者對旅游產品的第一印象,關系到旅游者是否愿意進一步深入下去體驗旅游產品更深層次的內容。而要打造物質文化精品要求開發者深入挖掘民俗文化的內涵,將民俗文化的物質形態以適應體驗式旅游發展的方式予以呈現,并賦予符號化和象征化特征。民俗文化遺產與體驗經濟的結合要求民俗文化不能一成不變地展示其鄉土的一面,而要結合城市生活方式,以迎合旅游者消費需求,朝旅游工藝品的方向發展(舞臺展示的道具除外,舞臺展示必須較為本真地表現民俗的一面,這樣才能給旅游者帶來真實的民俗體驗)。
(二)制度層面
民俗的制度層面在體驗經濟當中運用較少,主要存在于民俗事象的解說當中,為了幫助游客更深入地理解民俗產生、變異、發展乃至消亡的歷程,為其進一步參與體驗式活動提供真實的知識背景,促進游客獲得滿意的旅游體驗,旅游開發者應對所開發的旅游產品涉及到的民俗活動和事象進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并將其以各種物質形態和手段予以展示,以幫助游客理解民俗活動和事象別后所隱藏的思想和制度文化,從而提升游客對民俗文化價值的認知和保護意識。
(三)文化層面
文化層面是最高層面,一方面要求旅游者提高自身文化素質,只有國民素質提高了,社會上形成了廣泛的保護民俗文化的氛圍,那么參與并體驗民俗文化才能從單純的娛樂發展成為文化享受。消費者消費需求的轉變才能推動供給的轉型,迫使開發者立足于民俗文化的核心,即文化產品的開發,從而推動深度體驗旅游的發展,觸動旅游者的心弦,使旅游者獲得高峰體驗。
旅游開發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就旅游開發者來說,要注重景區整體人文氛圍的營造,將文化融入景區的方方面面,不僅出于經濟利益,并在獲利的過程中以景區的文化氛圍感化游客,在游客與旅游景區之間形成一種良性的文化互動,達到弘揚傳統文化,促進經濟發展的雙贏目標。
參考文獻:
1.(美)威廉?A.哈維蘭;瞿鐵鵬,張鈺譯.文化人類學[M].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6.
法律文化的特征范文2
關鍵詞: 法律術語 法律對等翻譯理論 翻譯方法
一、前言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各種涉外法律關系也越來越錯綜復雜,這也必然涉及對中西方法律、法規和其他法律文件的翻譯。法律翻譯中,法律術語的翻譯尤其重要。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整篇法律文件翻譯質量的優劣,對于法律文件的使用者意義重大。我將運用法律對等翻譯理論,從比較法學的途徑,通過一些法律術語的翻譯實例的分析,論述法律術語翻譯的方法和翻譯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希望得到同仁的指正。
二、法律對等翻譯理論
對于翻譯的標準,近代中國著名翻譯家和學者嚴復提出的“信、達、雅”長期以來成為翻譯界公認的準則,但是由于法律翻譯的固有特征,在某種程度上它并不能完全適用于法律翻譯。
1964年,美國著名翻譯理論家尤金?奈達(Eugene A. Nida)提出了“形式對等”和“動態對等”的概念。后來將其改為“功能對等”,提出:功能對等的翻譯不僅是信息內容上的對等,而且盡可能地要求形式對等。再后來,奈達又進一步將其闡釋為“動態對等?!睂υ趧討B對等的闡述中,奈達指出:“在動態對等翻譯中,讀者所關注的并不是源語信息和譯語信息的一一對應,而是一種動態關系,即譯語接受者和譯語信息之間的關系應該是與源語接受者和源語信息之間的關系基本相同”,強調的是“最切近目的語信息的自然對等”。具體地說,就是從詞匯、語法、詞義、語篇等語言學的不同層次上,不拘泥于原文形式,只求保存原作的內容,用譯文中最切近而又最自然的對等語將這個內容表達出來,在原文本和目標文本之間建立一種等效關系,即同質性,以求兩種語言接受者的感受大致相同,追求的是兩種效果之間的對等。
隨著對等翻譯理論的發展,到了上世紀八十年代,西方學者確定了專門針對法律翻譯的對等標準,在其他對等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了對翻譯文本在目標語文化中的法律效果的考慮,提出了法律等效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法律文本的翻譯要尋求實現原文與譯文的意義的同一,也就是命題內容的同一和法律效果的同一,同時還要求實現反映法律文本制作個人或組織(立法者、律師、法官等)的意圖(Sager,1993:180)。就是保持命題內容、言內之力和言外之力及作者意圖的同一。相較于傳統的以源語文本為唯一標準的翻譯法,法律對等標準更加靈活。
三、法律翻譯的困難所在
法律翻譯涉及兩種法律體系、兩種語言體系和翻譯標準理論,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法律語言學的研究證明,法律翻譯過程中,信息傳輸不僅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之間,而且涉及相關的兩種技術語言系統。這就有了兩個大的問題。首先是要弄清目標法律文本與源法律文本對應的必要條件,這樣才可能據其在一種技術語言的語境中實現對等要求。其次是必須根據具體的源語和目標語,解決翻譯過程中的具體技術問題(Galdia,2003)。法律體系的復雜性只是法律翻譯者面臨的眾多挑戰之一;語言系統本身所具有的句法和語義的含義,對于翻譯者有著特別的要求,甚至造成對翻譯過程的許多限制。
同時,法律話語又是一種文化傳播媒介,這一特點使得法律翻譯更加困難。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法系之間,如普通法和大陸法,法律類別的劃分和基本法律概念都存在極大的不同,法律文本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上的不可通約性,即兩種法律體系的不可比性。此法系中的一些司法概念在彼法系中根本就不存在,反之亦然。法律概念和類別在不同法系中缺乏確切的對等詞是比較法律分析中遇到的最大的困難之一(David,1985:16)。法律翻譯的這種固有的文化交際難題再次證明了法律翻譯者的工作難度之大。
四、比較法研究之于法律術語翻譯
比較法,也稱比較法律研究,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是通過比較來認識和研究法律的―種方法,它通過某種法律現象與另一種法律現象進行比較,深入了解各種法律現象發展的共同的規律性,以及它們各自的特殊性與共性,在評價的基礎上對法制有新的認識、新的理念。它可以是對相同或不同社會制度或法律傳統(法系)的法律進行總的比較研究、宏觀比較,也可以是對具體法律制度、原則及概念術語的比較研究(如陪審制度、夫妻財產制的比較研究等)、微觀比較;可以是強調各種不同的法律解決同樣的問題的功能比較,也可以是強調法律概念、規則、結構、淵源和形式的概念比較。
法律翻譯涉及兩種法律體系,兩種不同的法律文化。譯者必須是在對于兩種不同的文化背景中的法律體系進行分析研究,包括宏觀的和微觀的、功能的和概念的,在此研究的基礎上,在源法律文本和目標法律文本之間建立一種對等關系及同質性。“在進行法律術語翻譯時,翻譯者必須著眼于原文的意義和精神,理解原文中法律術語的概念基礎,保證所譯法律術語具有和源發語法律術語平行的法律效力,保證它們一致的理解和運用。準確的法律術語翻譯除了要求語言功能上的對等之外,更重要的是還要求法律功能上的對等”(錢立武,2006)。由此,法律對等翻譯理論和法律比較研究為法律翻譯提供了翻譯標準和方法論的指導。
五、法律術語翻譯的方法
從比較法律研究的角度來看,不同法律文化中的各種術語、概念、意識等之所以能夠進行比較、分析和溝通,就在于它們相互間的“功能對等”。世界各國間的法律文化是相通的,雖然存在著許多差異,但在法律文化功能方面總有一些等同或近似等同的東西,這就給法律翻譯帶來了可操作性。就中西法律術語的功能對應關系而言,用Sarcevic(1997:238―239)的方法,法律中的功能對等可分成確切對等(exact equivalence),接近對等(near equivalence),部分對等(partial equivalence)和不對等(non-equivalence)幾種情況。確切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所有必要的特征和次要的特征;接近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所有必要的特征和大多數次要的特征,或概念甲包括了概念乙的所有特征,并且概念乙包含了概念甲的所有必要特征和大部分次要的特征;部分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大部分必要的特征和一些次要的特征,或概念甲包括了概念乙的所有的特征,而概念乙包含了概念甲的大部分必要特征和一些次要特征。不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必要的特征只有很少或沒有重合,或概念甲包含了概念乙的所有特征而概念乙只包含了概念甲很少必要的特征甚至沒有包括,或譯入語法律體系中沒有源語定概念的功能對等詞(陳文玲,2004)。
術語翻譯中,要正確理解術語在源法律文化中的確切意義。法律術語是以最簡潔概括的詞或詞組描述一項普遍接受的復雜的法律概念、學說或法則,指稱和反映法律領域特有的或與法律相關事物的現象和本質屬性,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較簡潔的語言相互交流溝通,因此,詞或詞組的內在意義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復雜得多,因此,法律翻譯工作者必須正確和完整地理解術語在源法律文化中的真正含義,洞悉各種法律概念的外延與內涵。然后,盡量尋求在本國法律文化中與源法律術語在語言學上和法律效果上確切對等或接近對等的專門術語。但是,“對等的概念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張美芳,2001)”。由于法律制度的差異,英美法中許多術語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規范在本國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無對等或接近的對等語,遇到此種情形,譯者不妨通過對源詞的意義與內涵進行正確理解后,靈活地嘗試使用功能對等詞、擴充詞義、釋義、將之譯為非法律專業用語的中性詞、譯借或創造新詞等方法(Sarcevic,1989:278―279)。
六、結語
法律術語的翻譯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一方面需要譯者有深厚的雙語語言學功底,具有較強的雙語轉換技能,另一方面需要熟悉相關的法律知識,特別是對比較法有較深入的研究;同時,在術語翻譯的具體方法選擇上還需要具有靈活性,能夠根據兩種法系中的術語對應關系使用功能對等詞、擴充詞義、釋義、使用非法律專業用語的中性詞、譯借、創造新詞等方法,使原文中的術語意義能夠得到準確的傳遞,譯文在法律內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實現功能等效的法律翻譯標準,保證術語翻譯的質量,最終保證法律文本的翻譯質量。
參考文獻:
[1] Beaugrande,R. de,W. Dressler.Introduction to Text Linguistics[M].London & New York:Longman,1981.
法律文化的特征范文3
論文關鍵詞 中國法 西方法 法律推理 法律邏輯
傳統中國的法律文化和近現代西方的法律文化存在著諸多差異,法律文化的不同進而催生出法律思維方式的區別,傳統中國法講究緣情說理、注重容情于法,“情”、“理”、“法”三者密切結合;而西方法律則格外注重法律推理,重視法律邏輯的應用,強調用嚴謹的法律思維進行說理和論證。不同的法律推理和論證方式實質上反映出法律思維方式的差異。
一、傳統中國法的說理方式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情”、“理”、“法”內涵解析
緣情說理是對中國傳統法律思維方式的一種概括和總結。中國傳統的法律思維是以傳統中華法系的精神和理念作為核心的。要澄清中國傳統法律思維的特點,首先就必須論及“情”、“理”、“法”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內在涵義,同時理清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這是理解中國古代法律說理特征的關鍵之一。
1.“情”,在中國文化中有著豐富的含義,“情”首先是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其次,“情”也可指客觀存在的世情、民情等,依照這一角度,諸如社會輿論,社會的一些基本的現實狀況,乃至人們生存歷程中傳承下來的一些風俗習慣等,都可以納入到“情”的范疇中。此外,“情”還可以指情節或者情況,人們經常說的“情有可原”,在一些特定情境下就可以指案件的具體情節。
2.“理”,包括了天理、公理、公道等。天理是指國家社稷正常運行所必須的一把按自然規律。公理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推崇的行為規范準則,如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公道則是廣大民眾普遍認同的社會公共道德、公共利益等。在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中,“情”、“理”往往相通,判定某一具體行為是否合理,一般從其行為內容是否符合“情”來判定,不符合“情”的,常常被認為是不合理的。而反之,符合“情”的,往往也就是就是合理的。
3.“法”這一概念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胺ā痹从凇靶獭?,“刑”主要指刑罰,本質上統治階級用以鎮壓和控制的暴力工具。漢代以后,中國古代法日益儒家化,于是,“禮”這一詞義,作為聯系天理和人情的紐帶,也加入到“法”的范疇。因此,傳統中華法系中的“法”其實包含了“刑”與“禮”兩大基本內容。
法律實踐中,“法”和“情”、“理”是緊密相連的,國家法律的制定通常會以天理為指導原則,天理也可能成為法律的基本內容。此外,天理國法又應與以親情、倫理為內容的人情相一致。法與情理同在。若彼此間發生沖突,則國法可能讓位于人倫情理。
(二)傳統中國法說理方式的特征分析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情”、“理”、“法”相互交織的思維模式一直影響乃至支配著人們的社會交往及利益衡量。中國古代的司法官員在處理具體案件時,無論是在民事還是刑事領域,都在向往和追求一種兼顧“情”、“理”、“法”三者的理想境界,在此影響下,中國傳統的法律說理和論證呈現出如下特征:
1.“情”、“理”在價值取向上的優先性。在傳統中國法中,實現國法和天理、人情的協調與統一是一種理想的狀態,在法律和情理的關系處理上,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司法者,都往往傾向于情理。尤其在中國古代社會,本身有著重視道德倫理的傳統,情理時常被視為是比制定法位階更高的法的淵源,因而一旦人情、天理與法律發生沖突,法律常常被置于次要地位,清代的《槐卿政績》中記載有一處案例:道光年間,江西潘陽縣有兩戶原本有兒女婚約的人家產生了一些爭執,女方家人遂有所記恨,想解除婚約,而男方不同意,訴至官府,女方父親威脅,倘若女兒嫁到男方家,自己就自盡,女兒也表示不能嫁給父親的仇人。后來官府判定該女子為應為其父留在家中,而男方不得要求女子過門。從國法的角度看,發生爭斗事件并不能成為婚約解除的理由,但從另一方面來看,若要求該女子在自己父親受氣的情況下,不情愿地與對方成婚,由有違人情,故裁判官選擇了支持女方家的訴請。類似的“原情論罪”、“舍法取義”的做法在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踐中是常見的。
2.說理論證側重于實質性思維。中國傳統法擅長緣情說理,將“情”、“理”作為斷案的重要依據,而不拘泥于法律條文本身,這其實也反映出中國傳統法中的鮮明的實質性思維特征。即司法裁判者在進行案件處理時,注重法律的內容、目的和結果,對于法律推理的方法和過程,則相對忽視?;蛘咧v是注重法律外在的事實,而輕視法律的內在邏輯及法律活動的內在手段。同時,在司法活動的整體價追求上,更加強調實質正義,中國古代的法律裁判,往往并不像西方法那樣去清晰地界定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斷案是為了解決糾紛、防止事態擴大。因此,法官往往努力追究法和情理的平衡,最終達到息事寧人的社會效果。
3.案件說理有較強的主觀性。如果按照現代法的觀點,法律論證和推理作為一項嚴謹的邏輯思維活動,無論是從法律思維的內容還是結構的角度的分析,都應傾向于客觀性。然而,中國傳統的法律思維卻傾向于主觀性,這從法官的裁判中可以得到論證。
中國古代的司法官員在法律目的法律字句的選擇上,傾向于目的,常常以較為抽象的倫理道德原則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案件說理過程往往采用簡約、樸實的生活化語言而非專業化的法律術語。在思維方式的選擇上,也時常脫離嚴格的法律思維的制約。可以說,中國古代的司法辦案人員,對案件的處理過程常常依賴于主觀性很強的直覺思維和內心的道義觀念,即使出現違背法律字面規定本身的情形也不影響案件處理。
(三)中國傳統法律思維的形成原因
“情”、“理”之所以能夠主導中國傳統的法律思維模式,有著深刻的社會文化背景,這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法律說理之所以強調遵循情理,其基本原因在于傳統中國的法律制度本身,就和“情”、“理”緊密融合在一起。中國自古即有著 “法不外乎人情”的觀念。自漢代起,儒家思想就成為了中國傳統立法的主導思想。在儒家的觀念中,只有包含有“情理”的法律,才能真正使人信服,才能真正起到效果。法律考慮“情理”的因素,也就是法律合法的程度。在這樣的思想的影響下,如 “矜恤老幼”、“同居相為隱”等都成為立法的指導原則,乃至直接成為正式的法律條文,法律的人倫和綱常色彩十分突出。
法律制定兼顧“情理”本身情有可原,但在中國傳統法文化下,往往將“情”置于首位,“情大于法”或“理大于法”的情形十分普遍,加之法律本身包含有大量“天理”、“人情”等方面的內容,而“法”又是法律說理的大前提。故法官在裁決時將情理作為裁決依據和線索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此外,我們還應考慮到,中國古代并不存在職業化的法律階層,歷代具有一定司法職責的官職,如司寇、廷尉、大理寺卿等,本質上都是行政職務,只是兼具一定的司法職能,各級官員自幼接觸科舉教育,對儒家經典及其倫理道義可謂了然于心,然而,他們卻極少接受正規的法學教育和邏輯訓練,這也就決定了官員斷案時可以自如地引經據典,卻不能真正運用專業術語和法學思維,而要借助于“情”、“理”進行分析。
二、西方法中的法律推理
與中國傳統法緣情說理的方式不同,西方的法律推理則充滿了法律形式主義的特征。注重以“法律”本身作為推理的基本前提,講求嚴密的邏輯推導。在對案件的說理論證過程中,重視法律的理性思維而盡力排除“道德”、“情感”等因素的影響。
(一)西方法律推理基本特征
在西方法的發展過程中,盡管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在具體的思維模式上存在差異,但兩大法系都發展出了專業化的“法律行業語言和技能”。法律推理過程本身反映的是一種法律的思維方式,在著名學者馬克思·韋伯看來:“法律思維的本質是一種形成法律知識的抽象過程?!痹谶@種機制的作用下,西方的法律知識體系、法律推理充滿了法律理性的色彩,并具有明顯的系統性、嚴謹性的特質。
1.“法律”在價值上的優先性。在西方近現代法律思維中,法官進行說理論證并非完全忽視“情理”的作用,只是在他們眼中,法律在價值層面居于最高地位,法律的推理論證應當以法律本身作為最基本的依據,“情”、“理”等只能作為案外的輔的因素加以考量。孟德斯鳩提出的“法官是敘述法律的嘴巴”的比喻,強調了“法律”本身在法律推理中的基礎性地位。對于西方的法律人來說,“人情”、“天理”等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其衡量標準也可能因人而異。而法律則是較為確定的,只有尊重法律的權威性,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
同時,法律思維強調在對于案件真實情況的探究上,合法性優于客觀性,法律思維的導向不完全等同于生活意義上客觀真實,而是法律程序中的真實。最明顯的例證便是在法律推理中證據規則的應用:在某些情形中,盡管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證據客觀上足以使人們相信案件事實存在,然而,如果證據的取得方式帶有非法性,則完全可能被案件審理者所否定,并得出與客觀事實不同的法律結論。
2.法律推理強調形式邏輯的作用。西方法學家往往將法律的論證和說理看作為是一門司法技術,因而重視法律推理的形式及方法,強調依靠嚴謹的邏輯分析最終得出結論。如果法律論證沒有形式邏輯的參與,整個推理活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就會受到質疑。
在法律形式邏輯的選擇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所區別,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基本的法律淵源,以類推法為基本的思維方式,推理過程充分尊重“遵循先例”的原則,即法官斷案過程中,充分借鑒已經形成的判例,并對過往的案例事實進行總結,推導出一般的法律規則或原則。
而在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淵源的大陸法系,三段論式的演繹推理則成為基本的邏輯形式。推理的大前提是可以適用的法律原則或法律規則,小前提是經過認定的案件事實,結論體現在具有法律效力針對具體行為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決或者裁定。
盡管兩大法系在法律推理的方式上存在差異,但本質上都是形式邏輯思維的具體反映。強調理性嚴謹的邏輯論證,反對裁判者僅僅憑借個人情感和經驗得出結論是西方法律思維的基本屬性。
3.法律理由在法律推理中的優先性。在西方法的語境當中,法律推理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發現法律問題、思維加工、得出法律結論。發現法律問題是法律推理的起點,是引起思維活動的動因;思維加工則是尋找法律理由以說明法律問題的過程,結論是通過思考而做出的定論,任何法律問題的解決都必須通過理智或說理式的方式來解決。案件審理的理由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避免法官專橫審理并實現當事人間利益平衡的有力措施,是使人們信服、尊重法律結論的前提。因為它可以使法律活動具體的參加者相信,法律結論并非來自于裁判者的主觀感情,而是事實和法律規則共同作用的結果。據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何西方法的裁判文書中,不僅會有明確案件爭議和定分止爭的論斷,同時也十分重視充分界定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
(二)西方法律推理方式的形成原因
1.歷史悠久的邏輯思維傳統。西方法的法律推理方式的形成亦扎根于其所依托的法律文化環境,西方法之所以形成嚴謹的強調形式理性的思維方式,首先離不開其歷史悠久的邏輯學傳統。邏輯體現著思維方式,決定著思維方式的不同特征,自然也會深深影響法律思維方式的特征。
西方法學的發展歷史看,邏輯的產生對后世西方分析性的法律思維的形成產生了不容忽視的作用。從其各個學派均很重視邏輯在法律思維領域的運用。而在這其中,分析法學派對于邏輯在法律中的應用做出了尤為突出的貢獻。分析法學通過歸納的方法從特定的法律制度中提煉出基本觀點、概念。進行對比論證,在從基本因素中總結出法律理論。在分析法學的影響下,西方法學家十分重視分析法律術語,探究法律命題在邏輯上的關系,將法學變為一門邏輯性極強的科學。
2.法律形式主義和法律職業化的影響。其次,西方法律本身的系統性、抽象性特征對于其法律思維形成也有著基礎性作用。法學家和立法者一直注重對于法的概念、范疇進行系統的歸納總結。早在羅馬法時代就已經出現了所有權、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一直沿用至今的法學術語,近代的法典化運動促進了法律形式主義的發展,無論是法律的分類還是法典編纂,都致力于對不同的法律關系進行抽象的總結和概括。可以說,如果沒有注重形式、系統抽象的法律體系,也就不會有嚴謹的法律推理的產生。
同時,西方法的高抽象度的理性主義的特點,也就必然要求法律的施行具有職業性,需要裁判者經過嚴格的訓練,具有很高的專業素質,這對于法律的適用是必不可少的。早在中世紀,西方國家就產生了法官、律師等職業法律人,到了近代,隨著法治觀念的深入,法律職業共同體進一步形成和壯大,在成熟的法律教育和嚴格的職業資質制度的影響下,西方的法律職業者能夠嚴格按照法治思維進行說理,法律階層的職業化又進一步促使了法律邏輯的發展。
法律文化的特征范文4
關鍵詞:中國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國古代有無民法,自清末變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爭論,但肯定者也極少論及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試圖勾勒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簡要分析一下形成這些特征的經濟、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國民法的文化底蘊,也能對我們現今的民法典進程有所啟示。
中華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傳統法律文化更是獨樹一幟。自然經濟的禁錮,等級制度的藩籬,使得傳統民事制度處于夾縫之中,高度發達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顯得蒼白無力。以至有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法律是以刑法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個空白。不可否認,中國古代確實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民法,也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不論從客觀存在的需要調整的民事關系,還是保存下來的法律文本,我們都可以窺見民法之一斑。而中國傳統社會的保守性與封閉性、宗法性與倫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國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發達的農耕文明孕育了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獨特氣質。雖然中國古代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透過多樣的法律形式,我們仍可以發現隱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獨特之處。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簡單化
與羅馬法以及后來的大陸法系相比,中國古代的民法極不發達。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權利義務內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而有關物權制度、法人制度、訴訟制度這些在羅馬法上發達的制度內容卻很少涉及。
中國古代還沒有現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觀念。在民事活動中,多不以自然人為民事主體,而是將宗族團體看作一個獨立的實體。家庭事務多以家長為代表,“在家從父”、“即嫁從夫”、“夫死從子”,婦女沒有民事主體地位。有尊長在,子孫不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清末變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國家開始承認土地的私有現象。但中國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使得物權的規定僅涉及所有權、典權,并且極不發達。《清稗類鈔》:“典質業者,以物質錢之所也。最大者為典,次曰質,又次曰押?!边@說明當時僅以典質物的大小區分不同的物權現象。
與中國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也極其簡單。中國古代刑法的發達程度在世界上可謂首屈一指。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中國古代自夏朝建立即開始制定行政法律規范?,F存的《周官》是中國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質的法典?!短屏洹肥侵袊钤绲囊徊空嬲饬x上的行政法典。明清《會典》,內容涉及行政體制、官僚機構、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而民事關系一直被視為無關緊要的“細故”,國家很少干預。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客觀上存在著財產關系、商品交換關系、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然而傳統法律對上述私法關系的調整卻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違法違制都毫無例外地規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罰。以契約法為例,古代法典中雖也不乏有關合同的條文,但制裁手段幾乎只限于刑罰。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問題,則長期以來聽任習慣法支配。例如,唐律關于“行濫短狹而賣者,杖六十”的規定,就“行濫短狹而賣”而言,無疑是有關商品買賣關系中的合同履行問題,因而該規范是民事規范,但是,對這樣一種“行濫短狹”行為給予杖六十的刑罰處罰,則顯然屬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該規范又完全是刑事規范。再如,《唐律疏議·雜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違契不償、負債不還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處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取財物超出契約規定數量,或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數量不足的,均應以“坐贓論”。
民事規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現在婚姻家庭關系領域?!短坡墒枳h·戶婚》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長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爸T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庇忠幎?“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焙茱@然,這些純屬婚姻家庭關系的民事違法行為,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卻被認定為犯罪,并處以較為苛重的刑罰。
(三)法律倫理化
縱觀中國歷代封建法典,可以發現,法所調整的社會各個領域和各種社會關系,都被籠罩上了一層綱常倫理關系,倫理關系代表古代中國人身關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關系都被納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這五倫之中,并以綱常倫理為出罪入罪、輕重緩急的準則,民事領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國,貴賤、上下決定每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為;尊卑、長幼、親疏則決定每個人在家族以內的地位和行為。個人地位不同,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一致。在君臣關系中,“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雜儀》有關于父子關系的內容:“凡諸卑幼,事大小,勿得專行,必咨稟于家長”,家長有家庭財產的最高支配權,有家政的最高決策權,同時,父又有將子女作為財產出賣之權,父還有主婚權。在夫妻關系中,是一家之主,有決策之全權,婦只可順從,《禮記·郊特性》:“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狈蚱拗g是極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規定:妻沒有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必須從夫,妻不得有私財,甚至改嫁時不但不能帶走夫之財產部分,并且連其從娘家帶來的嫁妝亦由夫家作主。
(四)均衡觀
中國古代有大量關于均衡的議論。如《尚書·洪范》有:“無偏無黨,王道蕩蕩;無黨無偏,王道平平;無反無側,王道正直?!薄独献印贩Q:“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笨鬃诱f:“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尚中庸,求和諧”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占據核心地位,并成為傳統價值體系中最高的價值原則。在民事領域,更是主張公允適應、不偏不倚、崇尚穩定,注重調和,反對走極端。
例如,中國古代在債權關系方面相當注重對于債務人的保護。很早就有明確限制債務利息的法律,唐宋時法律原則上不保護計息借貸債權。均衡觀在財產繼承方面反映的尤為顯著。自秦漢以后,在財產繼承方面一直貫徹“諸子均分”的原則,無論嫡庶、長幼,在繼承財產方面一律平等。遺囑繼承在中國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視,在被繼承人有子女時,遺囑尤其是份額不均的遺囑完全不被認可。
(五)多種形式間的脫節
在中國古代社會,習慣法是有適用余地的。習慣法具有屬人、屬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歷史的延續性和濃厚的親情、鄉情,因此,中國古代歷代對習慣法都采取默認的態度。但錯雜而不統一的各種民法淵源必然存在矛盾之處,兩者若即若離。例如,古代社會主張“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仗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陜西長安、直隸、甘肅、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為婚,以至迫使官府認可其合法。再如,“尊卑為婚”,按規定“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并離異”,也迫于民間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規定:“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痹谇宕牧⒎ê退痉▽嵺`中,除上述民事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術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間,也存在著許多沖突。例如,為養父母服喪問題,《大清律例》與《大清會典》規定為“斬衰三年”,《禮部則例》則規定為“齊衰不杖期”。
二、中國古代民法不發達的原因分析
中國古代民法忽視個人,不講平等,如果用一個詞來概括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發達”。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體分析如下:
(一)經濟上:商品經濟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其民法也較發達,凡是商品經濟落后地區,其民法也較落后。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土壤和前提條件。中國封建社會自秦朝以來,一直是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生產僅用于自我消費,消費也基本上可以從自然經濟中得到滿足,個別物品的交換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實現,貨幣交換與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封建統治階級依靠對土地的所有權對農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壓迫,農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剝削、壓迫,雙方根本沒有平等、交換可言。自然經濟具有封閉性、孤立性、單一性和自足性的特點,它造成了生產者之間的隔離,而不是相互依賴和相互交往,由于這種生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賴于市場,因此,以交換為紐帶的商品經濟也就無從發展。商品經濟的落后,束縛了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的發展。
(二)政治上:專制主義的束縛
中國古代的政體是專制主義政體。從秦統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兩千年來專制皇權不斷膨脹。為了維護專制制度,封建統治者極力維護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經濟基礎,嚴厲打擊一切危及國家統治和皇帝安全的行為。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能直接產出生活或戰爭所需物質的農業,認為“農業是立國之根本”,而把發展商品生產認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認為:“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國待農戰而富,主待農戰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認為:“凡事皆須務農,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睔v代統治者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礙了民事關系的產生。一方面,對有利可圖的鹽、鐵、絲稠、瓷器、茶葉、酒、礦山等重要的手工業生產和貿易實行國家壟斷,還頒布《鹽法》、《茶律》限制私人經營;另一方面,對于民間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給予種種限制和打擊。如漢高祖劉邦對富商課以重稅,不允許其子孫為吏,唐朝時將工商之人列為百工雜流,同巫師相提并論,宋朝時定商稅以比較,明代禁止出境營商,禁止官宦家庭經營商業,否則子孫累世不得為吏,對宦官經商者處罪。
中國古代社會強調“家國一體”。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到處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向來忽視“個人”。在家族時代,家族組織在社會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它是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有著極為廣泛的社會職能,包括宗教、教育、經濟以及現在專屬國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職能。個人被束縛在家族的身份網絡之中。一個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個家的成員,在家這樣一個倫理實體中,個人主義意義上的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義輕利的觀念
儒家傳統文化歷來推崇“重義輕利”的思想??鬃诱f:“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泵献右灿羞@樣的看法,他對梁惠王說:“王何必言利,亦有仁義而已矣?!鼻卮院螅偈嬗诌M一步提出:“正其誼(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謀其功”的反功利主義觀點?!百F義賤利”的價值觀,肯定了“義”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首要準則。孟子說:“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孟子把義作為與仁等同的概念處理。義的概念,就孟子看來,其實是宗親關系的引申。從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儒家思想即成為封建正統思想。因此,在中國傳統社會“義”成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學說中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而加于人們的職責和義務?!爸亓x輕利”的觀念,深深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中,歷經兩千年而不衰。由于傳統文化強調重義輕利,法律自然就排拒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追求,進而不斷壓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這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來,民法學界將較多的精力放在對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為中國民法的繼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實的基礎。
但關于中國民法如何與民族傳統文化溝通連接、繼承認同這一重要理論區域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胺ㄅc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泵恳粋€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現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風格。在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變革總是取決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社會基礎,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在研究移植羅馬法時,應注意到對傳統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學、理性的態度來把握。我們必須看到,中國傳統文化雖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權利,中國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應該看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中華民族長期社會實踐的成果之一,其中諸如集體本位觀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諧觀念、善良風俗等內容在中國民法法典化的進程中仍然具有積極的正面效應和古為今用的實踐價值。
參考文獻
[1]中華文化通志編委會.法學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80.
[2]孔慶明.中國民法史[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55.
[3]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82.
[4]大清律例[M].田濤,鄭秦,點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75.
[5]韓延龍.法律史論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
[6]張晉藩.清代民法綜述[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38.
法律文化的特征范文5
與其他類型的文化遺產相比,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法律保護規范具有以下特征。
(一)文化的“動態交流”決定了規范的協同性“線性文化遺產”的一大特征就是強調文化的持續交流和融合共進,而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更突出了不同國家、不同民族文化的碰撞和對話,進而整合成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這個生態系統包括了地理上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連接,也包括文化上關聯和認同。這就要求在規范設定中,有必要為不同國家、組織、群體構建統一的平臺,并在共同認可的法律邏輯框架下加強參與者之間的聯系,進而促進合作方之間的信任,即立足于建立各個不同國家政府間以及部門間的協同性保障機制,為其后應對可能出現的諸如開發利用規劃、管理組織架構、合作方的配合等方面的挑戰構筑法律支撐。
(二)權屬的多重性和排他性決定了規范的系統性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權屬的多重性主要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第一,由于各線路段的所屬國不同可能帶來的國家問題;第二,某一國內各遺產所有權主體的不同。由于跨國“線性文化遺產”途經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這些國家或者地區基于線路的鏈接而形成某一統一的“文化地域”。對于各路段的所屬國而言,文化遺產權屬關系首先必定涉及國家問題而具有明顯的排他性,但同時“線性文化遺產”所具有的“文化地域性”特征又要求保護工作的開展適度擺脫或在一定程度上犧牲部分的國家利益以維護遺產價值的完整,想要解決這一矛盾,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國際法律體系,這一觀點也得到國外專家學者的認同[4],對規范的系統性要求極高,主要是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對接、法律規范和配套措施的匹配等。而第二層面的問題可以通過各國國內立法予以解決。
(三)價值的多樣性決定規范利益分配的突出地位不同于其他類型文化遺產的價值多元化特征,跨國“線性文化遺產”在促進以多邊合作為基礎的地域性利益方面具有顯著的、不可替代的價值,而且這個價值體系突破了文化遺產價值本身而具有極強的延展性和帶動效應。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所具有的促進不同文明之間交流、融合、和諧發展的功能可以起到加強不同民族傳統、宗教等文化認同的作用,而文化的認同可以減少民族矛盾,增進民族了解,降低爆發沖突的可能性,進而維護區域特別是周邊地區穩定,促進地區和平的作用,這種政治價值在當今世界備受推崇。同時,通過對遺產價值的開發和利用,有助于多國開展經濟合作,發展地區經濟,以其為基礎的平臺搭建相較于單純的經濟合作更具柔韌度。因此,跨國“線性文化遺產”保護規范是一系列對文化遺產價值性利用予以認可的制度,要將相關多重利益的有效分配和促進納入其中,建立規范化的均衡分配體制,以此推進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規范性原則
與其他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的原則不同,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涉及不同的國家利益而使其具有獨特的內涵,即必須在保護為先的基礎上以各遺產所屬國共有利益的最大化為主要目的予以設定。
(一)起源國主導原則所謂的“起源國主導原則”主要是指對于具有統一的文化根基,并依附于該根基,通過不同文明的演變、融合進而形成獨特特征的文化形態,在其保護、發展、利用等過程中應當對文化發源地所在國在權利與義務的設定方面予以側重原則。正如徐嵩齡在談到具有中華文明特色的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時所論述的:“這些遺產大多源自中國,其重心和主體也在中國,或者是由中國向外輸出或者輻射而產生的,因此,中國應居于主導地位?!保?]不同于一國境內的“線性文化遺產”,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起源地即是文化產生的源頭,即使該線路所涵蓋的內容在途徑不同所屬國由于與當地文化的融合形成多元的文化特點,但核心部分不會因此改變。確立起源國主導原則,在文化研究領域有利于發揮起源國的資源和知識優勢,統一保護理論與實踐;在利用層面,有利于各國統一規劃,聯合開展區域開發項目;在政治層面,有利于更好認識、改善各相關國的國家關系;在實踐方面,有利于各所屬國更為高效地開展保護工作。因此,該原則不但應當體現在世界遺產的申報過程中,還應當貫穿于其他相關國際事務中。具體到法律層面,“起源國主導原則”決定了在規范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應當更充分地調動起源國的優勢,明確其承擔作為法律機制運作的協調者和主要執行者的地位,賦予其包括在管理機構的建立和運作、跨國保護工作的開展,文化遺產開發、利益的合理分配、國際責任的判斷與承擔等方面的權利。
(二)地區合作原則伴隨著“文化遺產”作為全人類共有資源的公益性價值理論逐步獲得認可,在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幾乎所有相關國際法律文件中都將“國際合作”作為一個重要部分予以闡釋,其已經成為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之一。不同于傳統的單純以經濟合作為主要目的的地區合作,以文化發展和認同為目的,進而帶動經濟發展,從而構建一體化地區合作機制的模式是一種值得探索的創新,而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保護為這種模式的建構提供了契機。在國際合作視角下,對于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保護,則更應當關注由文化線路跨越不同地理文化空間所形成的地域范疇,即以文化線路途經的各所屬國為范圍的、特定區域內的多邊合作。這就要求在跨國文化遺產保護規范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強調遺產的線性、連續性,并不受遺產的地理、行政區域限制,倡導各國加強對本國(境)內線路的立法保護,同時就跨國線路部分進行立法合作,并強調公眾參與”[6]。主要包括:第一,通過制定具有效力的國際法律文件,如條約、協議、協定的方式,形成統一的法律規范體系,并在該體系下構筑合作平臺,幫助、實施涉及多國利益的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的開展;第二,各相關國———主要指文化線路的所屬國,在制定具體的國內法律時相互協作,盡量達到統一,提高契合度;第三,線路所屬國中經濟較發達的國家應當肩負更多的義務,并為其他國家提供援助,削弱文化認同的脆性,進而為合作行動的開展提供穩固的支撐。
(三)整體性原則從一般意義上講,“整體性原則”可以適用于所有形態的文化遺產保護,但由于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特征,需要予以特別強調。其一,從內部要素的構成上來講,線性文化遺產更為復雜多樣?!段幕€路》將文化線路分為交通線路本身和基本衍生要素兩類,基本衍生要素又分為有形遺產資源與非物質遺產要素。然而,由于CIIC(TheICOMOSIn-ternationalScientificCommitteeonCulturalroutes,即“文化線路科學委員會”)過度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引起了理解上的混淆,似乎文化線路是物質和非物質遺產混合的‘雙遺產’”[7],致使線性文化遺產的整體性受到威脅。為了避免給保護工作的開展帶來困擾,2001年6月在西班牙潘普洛納召開的CIIC國際會議上對文化線路中的無形遺產問題作了清楚解釋,進一步強調“線性文化遺產”中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其他遺產要素的相關性和一體性。其二,在外部要素上,“整體性”是判斷文化線路真實存在重要標準,不同國家內的路段由于具備功能上的同一性、互補性,文化上的融合性而形成相互關聯的統一整體,線路的整體價值大于其各部分價值之和。因此,基于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多國屬性以及文化遺產本身所包含的內部構成要素和外部價值要素,“整體性原則”要求各所屬國有必要通過制度規范的方式建立在橫向上具有多邊性、在縱向上跨學科的聯合保護組織,構筑整合協作的方法體系,設計階段性戰略規劃以達到保護文化線路各組成要素價值的充分展現,同時杜絕由于所有權的多重性而進行簡單的價值分割和利益分配的目的。
(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在文化遺產領域主要用于處理保護與開發利用之間的關系。在開發層面,ICOMOS在《文化線路》中承認:文化線路的使用可以被用來促進社會和經濟效益的發展。利益的取得成為推動跨國”線性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動力之一。以“絲綢之路”為例,2013年中國就提出建立“絲綢之路經濟帶”,申遺成功后,《絲綢之路經濟帶和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戰略規劃》(簡稱“一帶一路”)規劃很快被納入議事議程。另外,據報道,甘肅省已經圍繞“絲綢之路經濟帶”規劃20個旅游大景區[8]。在保護層面,由于跨國“線性文化遺產”涉及除本國外的其他線路段所屬國,在資源利用方式上具有明顯區域化特征,任何一國的破壞性開發都可能導致其他國家資源價值的喪失,因此,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具有重要意義,它關系到各所屬國如何保存和管理文化線路,以保證其構造和價值能夠保存完好地傳承給后代?;诖耍凑铡段幕€路》的規定,“旅游活動的開展必須優先考慮當地社區的利益,禁止發達國家大型跨國公司或企業的壟斷行為”[9],各國在制定保護政策的過程中應尊重客觀環境和規律,將遺產的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結合起來,堅決避免為追求經濟利益而導致的過度開發行為。同時,可持續發展原則還要求各國積極開展促進文化線路發展的活動,通過立法方式有效拓展遺產價值的廣度和深度,并對保護政策不斷審查和更新,以適應發展要求。
三、國際法框架內的基本制度設計
跨國“線性文化遺產”在國際法領域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涉及具有協調權能的、得到各遺產所屬國認可的獨立保護機構的建立;各所屬國在國際合作層面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其應當承擔的國家責任等。
(一)確立獨立保護權利主體作為文化遺產的管理者以及法律的執行者,保護主體的確立對于跨國“線性文化”遺產而言尤為重要,它是保護方式得以確立,保護活動得以開展的基礎。由于“線性文化遺產”在所有權屬性方面存在多樣性特征,在保護管理過程中會涉及多個利益相關者,調和利益相關者訴求的主要方式就是在統一的法律框架下,通過建立獨立權利主體的方式,完善合作與參與機制。例如,“英國哈德良長城全長120公里,90%以上地段屬于私人財產,這種產權和利益構成的復雜性為其保護與管理帶來巨大挑戰,為此,1996年成立哈德良長城世界遺產管理委員會,2006年成立哈德良遺產有限公司進行統籌管理”[10]。而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情況就更為復雜、多樣,它的權屬不僅涉及個人利益而且事關國家,統一權利主體的設置就更為關鍵。在國際法領域,基于共同利益以及目標的指導,有關各國通過創建與之相應“國際組織”,并賦予該組織特定的權力用于增進利益、分擔義務、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是較為通行的方式。筆者認為這種方式也可以適用于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保護。建立具有多邊合作性質的政府間合作組織(例如“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作為文化遺產的權利機關,賦予其為實現特定宗旨和履行其職責所必須的法律資格,負責保護工作的協調、開展。該組織具體的機構設置由相關國家簽署的多邊協議予以確定,包括委員會的組成,各國代表所占比例,下設執行機構的構成等。在委員會的職權方面,筆者認為至少應當涵蓋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鼓勵并監督各締約國的保護活動;第二,就如何在國際合作層面保護“線性文化遺產”提出建議;第三,保護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提供國際援助;第五,調解由于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和利用所產生的糾紛;第六,接受、審議和批準締約國提交的可能引起整條文化線路價值改變的活動申請;第七,在特定條件下,允許該組織在締約國內開展活動等。
(二)國際一級保護機制國際一級保護規范的設定主要用來明確各線路段所屬國的國際義務,其基礎建立在各所屬國一致認可保護本國內的“線性文化遺產”不但符合人類的整體利益、各自的國家利益,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其他相關國的利益,并愿意為此目的在多邊、地區各級開展保護工作。在此基礎上,結合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特點,規范的內容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定期單獨、合作開展文化遺產各路段以及整體范圍內的普查工作,并編輯、更新、公布有關結果;第二,合作制定保護線性文化遺產措施,聯合開展特定項目和活動,并及時實施、開展;第三,合作編制文化遺產保護開發規劃,為各國合理、合法利用他國境內的文化遺產,整合資源,促進利益最大化提供依據;第四,應對機制的建立,確定國際援助申請的程序、內容,確保能夠適時開展國際援助活動。
(三)國家責任的承擔從1954年的《海牙公約》到1972年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再到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蓄意破壞文化遺產問題的宣言》,在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法律文獻中,兩個基本觀點得到國際社會的一致認同,即其一,承認文化遺產在價值上具有公益性,在文化遺產之中蘊含著某種一般性的文化資源,是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為全人類共同所有;其二,任何國家、政府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應當承擔與之對應的國際法上的責任?!缎钜馄茐奈幕z產問題的宣言》明確指出:“蓄意破壞對人類具有重要意義的文化遺產,或故意不采取適當措施禁止、防止、制止和懲罰一切蓄意破壞行為的國家,不論該遺產是否列入教科文組織或其他國際組織的保護名錄,均應在國際法規定的范圍內對該破壞行為承擔責任?!保?1]“保護文化遺產便成為一項國際法上的義務,當違反這一義務時,違反者便應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12]。關于責任的性質和內容,國際環境法中包含了一種特殊類型的國際環境法律責任可以與之對應,是指“污染或損害在科學、歷史、文化、教育、美學、旅游、保健等方面具有特殊價值,并受到法律特殊保護的各種天然的和經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3]。該類法律責任主要針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人文遺跡(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和石刻,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等)等領域,實質上就是破壞文化遺產行為所應當承擔的國家責任??鐕熬€性文化遺產”在所有類型的文化遺產中能夠最直接展示國際特性,而且某一國內路段的毀損都可能會造成其他相關國所有遺產價值的喪失,這決定了強調各所屬國承擔國家責任的重要性。因此,在相關的保護立法中有必要明確:第一,文化線路途經國政府的蓄意破壞行為或不作為行為致使遺產本身遭受損害的,必須對受害國予以賠償,或采取例如終止不法行為、繼續履行、保證不重犯等其他其追究其國家責任方式;第二,通過國際法律文件賦予特定主體以合法手段制止違反強行法義務的行為發生以及追究其國家責任的權力。
四、國內“線性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法律的完善與契合
現階段,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立法在體系上采取的是國家立法與地方立法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在國家立法層面,最重要的是《文物保護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兩部專業性法律以及其他法律規范,在地方層面主要是各地方政府結合地區文化遺產特色所制定的相關規定。但是,現有法律體系中恰恰缺乏專門針對“線性文化遺產”這一特殊類型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規范。除此之外,在國際立法合作方面,有關的制度更是匱乏,亟待補充完善。
(一)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一,在宏觀層面,我國在文化遺產的分類方法和標準方面由于缺乏《文化遺產法》而一直無法統一??脊殴ぷ髡摺⑽奈锉Wo部門、文化遺產研究理論界以及立法部門都有自己的文化遺產分類標準。例如:我國的文物保護部門在歷次全國重點文物普查過程中對文化遺產的分類大多側重于功能性需要,分類較為細致,古建筑物、遺址、歷史文化街區等都作為單獨的一類,并對各大類中的具體實物進行了進一步的列舉,這種分類方式比較符合國際慣例,也較為清晰全面;而我國的《文物保護法》則采取了不同分類方式,它以簡單的描述代替概念,分類的層次感不強,各類別間存在交叉的情況,缺乏對文化遺產各表現形式準確的法律定義。這就造成一些新型的文化遺產無法在其中找到與之對應的類別。如“線性文化遺產”,“我國既未加入CIIC組織,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未涉及這類遺產資源”[6]。所以筆者認為,首先應當通過修訂《文物保護法》的方式將“線性文化遺產”納入保護范疇,明確“線性文化遺產”的定義、特征、形態以及保護方式,針對具有特殊性的跨國“線性文化遺產”,突出強調國際合作的重要作用。其二,在文化遺產保護立法框架方面,嘗試采用一般法和專門法相結合的模式,即針對特定的遺產種類進行單獨規則設計,可以參照我國已經制定并實施的《長城保護條例》《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等擬定《絲綢之路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規范本身應當強調可操作性、原則性與授權性規范相結合,要體現整體保護、國際合作的思路。由于“線性文化遺產”途經的多個地區,如何協調區域矛盾,建立有效的聯動機制,同樣是國內立法考量的重點。筆者認為,在國內遺產區域立法合作方面可參考美國《2012國家遺產區域法案》中涉及的遺產評定標準、可行性研究的規劃、管理計劃的制訂、評估、各相關部門的職責等[4]。在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關系方面,可以考慮通過制定《文化遺產保護法》與《文物保護法》形成互補式格局,滿足日益豐富的文化遺產種類的增加的需要,同時,鼓勵線路途經的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以及其他配套措施對轄區內的“線性文化遺產”進行保護。
法律文化的特征范文6
首先,中學語文教師加強法制觀念,提高法律意識為少教多學打下基礎
教師在加強法制觀念,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的前提下,怎樣達到少教多學的效果呢?
我們知道,教師職業的性質和特點,要求教師應具有較強的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遵守和執行各種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執教。但有些教師受傳統教育思想的影響,教育法制觀念淡薄,致使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事件屢次發生。這樣就沒有做到法制教育的“榜樣”。語文教師在教學中應以學生的情感與道德觀念成長現狀為出發點,要“以點帶面”,以學生的學為主,老師的講授為輔的方式做好法制教育,使學生對文章的情感主題與道德觀念積極理解,受到身臨其境的陶冶,在認知發展過程中保持情感、情緒的興奮,主動獲得課文中知識、情感、品德的精華,成就健康豁達的人格。這就要求教師加強法制觀念,提高法律意識,依法執教,為少教多學打下堅實的基礎。
其次,在少教多學的法制滲透中要把握學生的心理特征
按照國家教委《推進中小學實施素質教育的若干意見》的要求,要使中小學生“學會做人,學會求知,學會勞動,學會生活,學會健體和審美,”其中學會做人被列在首位,這就要求培養學生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作為中學教師,在傳授知識中育好人關鍵要了解自己的教育對象,掌握自己教育對象的心理性格等特征,根據其心理狀況,年齡特征去進行教學,寓法制教育于教學中,才能收到較好的效果。根據這些特點,在教學時就要善于引導。講課要考慮到主動、形象、有趣,充分發揮他們的優勢。使其在增長知識中,培養良好的個性、懂道理、做新人。在語文課本《羚羊木雕》一文中,“我”把家里的貴重物品(羚羊木雕)在未得到家長同意的情況下送給了“我”的朋友萬芳,以此來表示小伙伴之間的友誼,這其中也蘊含著法律知識。所以,在語文教學中考慮到學生主動、形象、有趣的心理特征,以少教多學的方式來滲透法制教育,有利于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
再次 在課堂教學中滲透法律知識應該注重少教多學
語文教師利用課文向學生灌輸法律知識自然是最直接、快捷而有效的途徑。語文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時,必須將語文教學內容與法律知識有機地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