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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資的風險范文1
關鍵詞:風險指標 信托公司 風險評估
中圖分類號:F830.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770(2006)06-046-03
在歷經5次整頓,2002年回歸主業后,中國信托業獲得了較快的發展。在證券市場持續低迷的情況下,信托成為了中國金融市場上一道亮麗的風景線。但金新信托乳品計劃到期未能兌現、青海青泰信托巨額虧損以及金信信托停業整頓等風險事件說明,信托公司的風險也不容忽視。事實上,信托投資公司作為我國目前唯一能夠跨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投資市場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信托財產來源的廣泛性、信托財產運用方式多樣性方面具備明顯的優勢。然而在我國投資理財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投資理財市場尚不發達、投資者投資理財理念尚不成熟的環境下,信托投資公司也承受著很多系統性和非系統性的風險。這就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必須建立一套高效、科學、專業的風險控制體系,運用適當的風險管理方法和工具才能夠適應信托投資公司未來的發展。
一、信托公司業務及風險揭示
信托公司的業務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可劃分為五大類:
1、信托業務,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
2、投資基金業務,包括發起、設立投資基金和發起設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3、投資銀行業務,包括企業資產重組、購并、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
顧問等中介業務,國債企業債的承銷業務;
4、中間業務,包括代保管業務、使用見證、貸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5、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等業務。
其中第三和第四為非資金推動型業務,其面臨的主要風險為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第一、二、五類業務一般需要資金支持,是目前信托公司的主營業務,也是主要的風險源,按照國際上慣行的對風險的分類方法,信托公司在開展這幾類業務時,主要面臨政策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9個方面,每個業務都會面臨其中的一項或幾項風險。目前信托公司的風險主要集中在理財中心、信托業務總部、證券管理總部、自營業務總部等部門,同時資金管理部作為公司的業務支持部門,其資金運用和調度,對風險具有直接的重大影響。
(1)政策風險。指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而給信托業務帶來的風險。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對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影響顯著,產業政策則對實業投資領域有明顯作用。在我國,市場化程度還并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時候對某一行業或市場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這種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資公司,也可以通過信托業務涉及的其他當事人間接作用于信托投資公司。
(2)法律風險。對信托業務來說,其法律風險主要是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訂而對信托業務的合法性、信托財產的安全性等產生的不確定性。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同以衡平法為基礎的信托法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且信托登記制度、信托稅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規尚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信托業務的法律風險就更為明顯。
(3)市場風險。即由于價格變動而造成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財產或信托財產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可細分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
(4)信用風險。對信托投資公司而言,主要指信托財產運作當事人的信用風險。信托財產在管理運用過程中會產生信托財產的運作當事人,形成新的委托關系,從而也會產生新的信用風險,該風險主要來自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業務運作前,信托財產的實際使用方(融資方)向信托投資公司提供虛假的融資方案與資信證明材料、提供虛假擔保等,騙取信托財產,最終造成信托財產損失;
二是在運作過程中,信托財產的實際使用方或控制方為了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未嚴格按合同約定使用信托資金,或將信托資金投向其它風險較高的項目,造成信托財產損失;
三是在信托業務項目結束后,信托財產的實際使用方或控制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向信托投資公司及時、足額返還信托財產及收益,或擔保方不承擔擔保責任等,造成信托財產損失。
(5)操作風險。信托投資公司由于內部控制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及外部事件給信托財產帶來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還可以細分為(1)執行風險,執行人員對有關條款、高管人員的意圖理解不當或有意誤操作等;(2)流程風險,指由于業務運作過程的低效率而導致不可預見的損失;(3)信息風險,指信息在公司內部或公司內外產生、接受、處理、存儲、轉移等環節出現故障;(4)人員風險,指缺乏能力合格的員工、對員工業績不恰當的評估、員工欺詐等;(5)系統事件風險,如公司信息系統出現故障導致的風險等。
操作風險內在于信托投資公司的每筆業務之內,且單個操作風險因素與風險損失之間不存在清晰的數量關系,對業務延伸領域相當廣泛的信托投資公司來說,最容易受到操作風險的沖擊。
(6)流動性風險。這里的流動性風險指信托財產、信托受益權或以信托財產為基礎開發的具體信托產品的流動性不足導致的風險。流動性要求信托財產、信托受益權或信托業務產品可以隨時得到償付,能以合理的價格在市場上變現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較方便地融資的能力。目前,信托投資公司主要將募集的資金以貸款的方式投入到資金需求方,信托財產的流動性主要由資金的需求方控制,信托投資公司不能對其流動性進行主動設計,加之現行政策法規中對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制度安排本來就存在缺陷,結果造成流動性風險在當前的信托業務中普遍存在。
二、基于PKRI的風險管理模式
在信托公司的多種風險中,按可度量程度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可度量風險,如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二是不可準確量化的風險,如操作風險、政策風險、法律風險等。那么根據這種不同情況,對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范都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不同方式。為此,我們提出了一種新型的“程序+主要風險指標”(PKRI,Procedures+Key Risk Indicator)風險管理模式,建立基于“PKRI”的風險識別、評估和防范體系(見圖1)。
“PKRI”風險管理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信托公司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二是建立對風險度量的指標體系;三是通過規范化、標準化的程序對業務風險進行控制。從而體現了制度建設與運用現代計算機技術對業務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完善的組織結構是信托公司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的基礎。公司的風險管理控制系統必定與公司的組織結構、業務實踐以及風險偏好相符。雖然風險管理系統依公司業務的規模與復雜程度而不同,但都有一些基本的要求:一個全面的風險管理與控制戰略、完成這一戰略的政策與程序、風險度量與控制方法、戰略實施的監督與報告系統以及戰略、政策與程序的有效性本身的實時評估與反饋系統。所有這些基本要求,都需要有效的組織結構作為支撐,否則再好的條件也無法得到有效實施。
PKRI中的P代表程序,即各項業務的決策程序、管理程序、資金運用程序和操作程序。所有這些程序必須是根據各項業務特點制定的標準化、規范化的程序。因此,P代表了對于不可準確量化的風險的控制。
"PKRI"中的KRI是指以主要風險指標為基礎的風險度量和監控系統。該風險管理系統主要監控和測量可量化風險,如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體現了對可量化風險的準確度量,為風險控制提供準確的判斷依據。
三、風險控制指標體系設計
指標體系主要適用于可度量風險的識別和評估,根據銀監會對信托公司的監管指標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參照巴賽爾協議、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商業銀行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價辦法、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我們設置了三級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一級指標是公司層次上的,反應整個公司整體風險情況(見表2),二級指標是各個業務部門的風險指標,可進行實時監控(見表3);三級指標主要針對項目,是對項目的評價準則,從而形成公司 業務總部 項目三個層次的全面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一二級指標側重的是對風險的事中、事后監控,三級指標側重對風險的事前控制。構建該套指標體系的基本原則是:(1)代表性,風險指標能代表同類指標的變化趨勢和對公司經營活動的影響。(2)全面性,要覆蓋信托公司全部經營活動,具有全面風險管理特征。(3)可比性,能夠在不同平臺上橫向與縱向比較信托公司的各種風險,以滿足監管需要,并能連續計算,使資料完整可比,能夠連續觀察經濟運行變動。(4)實用性,指標簡潔易于操作,具有實用性。(5)風險系統所選指標對公司經營活動過程的變化有靈敏的反映。
(一) 一級指標體系
在確定風險控制指標后,根據信托公司的行業特點及公司發展的歷史經驗,以及參考銀行和證券公司的數據確定各指標的預警界限值,再用事先確定的數據處理方法,對各指標的取值進行綜合處理,得出公司風險的綜合分數和相應的風險等級,最后顯示公司風險狀態。
由于指標體系中每一指標量綱不一致,為了綜合反映風險程度并進行數據處理,我們將指標值統一映射為百分數范圍內表示的分數值。設風險狀態有4種,分別用安全、基本安全、有風險和較大風險表示,這4種狀態規定分別對應不同的分數范圍:0-20、20-50、50-80、80-100,分數值越大,表示對應的風險越大。
具體做法為:對于每一個指標值,根據其在不同風險狀態的預警界限上限和下限以及對應的分數段范圍,按照下列線性映射函數,可以得到相應的分數。
Y=a2*[(x-b1)/a1]+b2 (1)
其中b1 、b2分別表示某風險指標警界狀態的下限及所對應的分數段的下限,a1 、a2分別為該風險指標警界狀態的上限與下限之差及所對應的分數段的上限與下限之差,x為風險指標值,則Y即為映射后的分數值。
一級指標體系共分為四類指標,每一類指標又包括若干個具體的指標,在確定公司的整體風險狀況時,可先計算每一類指標的風險綜合分數,然后確定整個公司的風險綜合分數,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第一步,第m(m=1,2,3,4)類指標的風險程度的綜合分數的計算公式為:
sm=∑wmismi (2)
i
其中smi表示第m類指標中,第i個指標的分數;wmi為第m類中第i個指標所占的權重,sm的取值在0-100之間。
第二步,計算整個公司的風險綜合分數,計算公式為:
4
(3)s=∑wmsm
m=1
其中Wm為第m類指標在整個風險指標體系中所占的權重。
(二)二級指標體系
根據不同業務部門,設定不同二級指標,以反映各部門的可度量風險.
(三)三級指標體系
三級指標為對信托項目和自營項目決策的一個基本評判標準。主要用于對信托公司風險的事前控制,是實施風險預防策略的基礎。它主要包括以下指標:
(1)項目公司經營能力評價指標:企業及領導者素質、是否三年連續盈利、企業發展前景、總資產周轉次數、流動資產周轉率;
(2)項目公司盈利能力評價指標:總資產報酬率、營業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
(3)項目公司償債能力評價指標:有效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數、或有負債比率、凈資產增長率;
(4)項目公司實際信用償還水平指標:利息償還率、到期信用償付率。
在百分制的基礎上,對上述每一個單項指標給予一個標準分和滿分值,然后根據該指標的實際值求出每一個單項指標的分值,最后將所有單項指標的分值相加,即可以得到項目公司總的評分。根據該分值,信托公司可以綜合評判項目公司的風險,從而進行項目決策。例如,假定凈資產收益率(=稅后利潤÷凈資產年平均余額×100%)的標準分為5分,滿分值為凈資產收益率15%,若凈資產收益率為12%,則可以根據下式:
得分=(實際值÷滿分值)×標準分
得到此單項指標的分值為4(=12%÷15%×5)分。
對于可度量風險,利用指標體系進行逐日的嚴密監控,根據要求不斷進行調整。而對于尚未能夠進行量化的風險指標,如操作風險、政策風險等,通過標準化程序進行控制。這樣通過這一整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可以對信托公司的各種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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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資的風險范文2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把整頓后的信托業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主要經營資金和財產信托業務,發揮受托理財功能,以手續費或傭金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機構。從理論上講,委托人只要與信托公司發生信托行為,就應該支付報酬,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為財產管理者的所有職責,沒有不當之處,信托財產發生損失的風險是由委托人來承擔的。也就是說,只要有信托行為的發生,就應該有利潤。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信托經營是沒有風險的。但在實際操作中,風險是難以避免的。
一、信托風險
(一)信托財產所有權風險
《信托法》總則第二條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這里所確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礎上的,而國際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財產權轉移基礎上的。財產轉移為基礎的信托有兩個重要的后果:一是所有權和受益權相分離,受托人取得了名義上的所有權,并據此從事管理活動,所產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確立了財產的獨立性,解決了信托財產與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關系,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其他財產相分離,信托財產沒有追索權。這兩個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財產完全服從信托目的。我國的信托業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礎上,委托行為不需要財產權的轉移,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財產置于可控的位置。這樣做雖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規避法律法規,如逃避債務和稅收等,從而保護委托人的債權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當業務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時,如購買股票、銀行開戶、繳納稅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在操作中會面臨許多困難,處理不當,就會形成所有權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
信托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信托合同期滿后信托財產交換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戶約定以原信托財產取回,信托投資公司就沒有流動性的壓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現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財產,運用時由現金變為非現金資產,信托結束時又要把非現金資產變現。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經營信托業務時,流動性的風險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將現金投放到低流動性的資產上,在信托期結束的時候資產的價值還沒有實現,這時進行信托合同清算將低流動性的資產變現就會造成損失。
(三)客戶的風險
雖然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對遵守合同規定,按照委托人旨意處置信托財產所發生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財產損失的風險由委托人自己承擔。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條件的限制,有時對受托人發出錯誤的授權,受托人按照該授權處置財產后造成損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財產實現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產生的客戶風險過大,對于樹立信托投資公司的聲譽、擴大信托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都是沒有好處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風險
《信托法》規定,受托人違背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信托投資公司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普遍存在著這些行為,產生大量的投資風險和財務風險。在信托投資業務中信托投資公司追求高回報率,在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的情況下,由于投資項目和合作對象選擇不當使投資的實際收益低于投資成本或沒達到預期收益、資金運用不當而形成風險。例如信托投資公司籌措資金來源的費用高于資金運用的收益,短期資金來源作長期運用等等。這種狀況是造成信托投資公司資產質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國許多信托投資公司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成本、損益等重大經營情況沒有專門的分析報告和財務評價,加之日常監督尚處于薄弱環節,許多信托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已處于風險警戒線。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資公司對業務中存在的重大風險隱患不能及時察覺,長期積累極易引發更大的危機。
(五)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在信托業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為給委托人或受益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的,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應該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時候都絕不能以牟取私利為動機。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普遍存在著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謀利益、沒按信托契約規定處理信托財產導致委托財產損失或超過授權限度進行經營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等等。道德風險的存在違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礎,妨礙了信托業的健康發展。
(六)制度風險
我國雖然已經出臺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了信托業和信托投資公司的操作規程,但實際的業務中具體細節措施至今還沒有規定,信托行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稅務制度、財務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資制度等也還沒有出臺,各級司法機關對《信托法》并不熟悉,在執行過程中沒有統一尺度、統一標準的司法解釋,這勢必會給各項信托業務的開展帶來困難。特別是行政干預更增加了信托投資公司規范經營的難度。
二、規避風險的對策探討
(一)積極開拓信托品種,在發展中化解風險
積極開拓信托市場首先是要規范公司現有傳統的信托業務,如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委托投資等業務,將信托業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上,通過收取手續費或傭金而不是依靠存貸利差作為信托投資公司的利潤來源。杜絕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牟取私利的行為。更為重要的是信托投資公司要在開發新的信托品種上下功夫,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1.針對不同的客戶群,大力開展特色理財服務。我國的投融資渠道存在嚴重脫節: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續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資缺口的日趨增大。針對這一狀況,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開展形式多樣的資金信托,引導個人和閑置資金轉化為投資,通過收益和風險的合理組合,提供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體的資金信托品種從管理方式劃分,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滿足資金量大的信托客戶的要求,表現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更多的一類是資金信托,特別是共同基金信托,對象是小額信托客戶,公司現有的客戶將信托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受權信托投資公司將信托資金運用于投資基金。每一個信托客戶,根據整體信托基金運用的結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擔風險。對于信托投資公司的基金運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據,又可以取得規模效益。
2.介入國企改革,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前國有企業正在進行企業改制,以便建立產權明晰的企業制度。信托投資業務不僅在政企分開,明確國有產權出資人的上,而且在改善股權結構,引入不同所有制結構中,都有相當大的市場空間。國家將國有股權通過信托方式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為國家利益行使表決權并收回股利,使國家股權具有明確具體的、市場化的產權主體,避免政府部門因責權不清對企業經營活動造成不當干預,推動國企改革的順利進行。信托投資公司的介入使國有股東與代表其行使權力的董事之間的關系具體化、制度化。信托投資公司擁有一批投資理財專家,以市場化的方式管理運營國有資產,充分保障國家的利益,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3.優化資源配置,盤活不良資產。由于原因,我國存在大量不良資產,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的特點,使不良資產與債權債務人的其他利益相區分,因此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托業務具有重要的靈活性。不良資產的所有人將不良資產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管理和處分不良資產,通過追繳債務、拍賣變現、證券化等手段收回資金,盤活不良資產。
4.適應新型勞資關系需要,開設職工持股信托,為企業穩健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健全信托業務的內部管理機制
1.健全組織體系。提高現有的經營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質的人才進行信托業務的開發和運作。由于信托業建立之初職責含糊不清,導致其主業不明,在專業信托人才的培養與儲備方面存在缺陷。所以當務之急是引進和培養具有高素質的信托專業人才,培養客戶經理開發信托業務、提高管理人員高效處置信托財產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體盈利水平。
2.強化資產負債管理。信托投資公司應嚴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信托業務的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檢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業的管理風險和道德風險。信托投資公司要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報表和資料供審核。由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許多業務屬表外業務,或有負債的潛在風險更難監控,因此要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表外業務的風險監管。同時,由于信托投資公司主要從事長期融資業務,流動性風險比較突出,應加強資產負債的期限結構管理。
(三)加強信托業務外部監督機制
1.加強人民銀行的監管機制。以人民銀行為首的監管主要從三個方面著手:對信托機構的監管,應由以前的市場準人為核心的監管轉變為以機制為核心的監管,把內控制度和治理結構的健全作為監管的重點;對信托人員的監管,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對其進行信托業務資格和任職資格審查,信托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進行離任審計;對業務的監管,主要是按照設定的指標對信托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進行監管。
2.增強信托行業自律機制。包括兩方面的:個體自律和行業自律。個體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資公司加強自身的戰略管理、機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控制體系,并實現持續管理。行業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間加強溝通,建立標準化信托品種的行業標準,樹立信托投資公司的對外形象,組織信托業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業的整體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監督機制。針對現有信托投資公司存在的對客戶不忠現象,加強委托人和受益人對受托人的監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權的人有權向信托投資公司了解對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做出說明。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該信托投資公司,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該信托投資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為信托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業的公示與登記制度。
2.建立健全與信托相關的稅務制度及相關制度,規定具體操作細節所應遵循的法律法規,使信托業走上規范發展之路。
3.加強信托知識的宣傳力度,讓信托行為成為社會普遍接受的理財、融資方式。信托投資公司要確立服務意識,上門咨詢,向客戶推廣業務,介紹信托產品,增加潛在的客戶群,增加信托資金的來源,為我國高額的居民儲蓄向投資轉化提供一條安全、便利的通道,促進我國經濟的集約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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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資的風險范文3
關鍵詞:房地產信托風險控制
一房地產信托面臨的風險
1.國家宏觀政策影響
當前,中國房地產業發展面臨復雜多變的宏觀政策形勢,隨著央行121號文件和國務院18號文件的出臺,房地產通過銀行融資的難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競爭優勢雖然開始顯現,但同時也將風險轉移了過來。2005年銀監會出臺了212號文件,明確提高了現在貸款類的房地產信托門檻,原來占60%以上的房地產信托門檻提高了。因此影響到了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的規模和發展。
2.房地產自身行業風險
房地產投資增長率與國家經濟增長速度相一致,國家對房地產政策的調整直接關系到房地產信托。例如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房地產的繁榮和衰退都是國家產業政策宏觀調控的結果。如果房產價格上漲幅度超過了居民消費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產泡沫。如果泡沫達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響到房地產信托。根據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發表的調查報告顯示,2005年1—12月份,我國房地產投資增幅不斷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國家針對局部地區房地產行業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了宏觀調控。房地產自身行業風險增加了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產品的風險。
3.項目自身及市場風險
信托投資公司通過控制抵押率、向項目公司派駐管理人員等控制項目風險。但這些風險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資于成熟物業的房地產信托,也需要公司擁有專業的房地產投資分析和投資管理人員。市場風險是由于價格變動而造成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財產或信托財產損失的風險,主要有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這種風險可分為系統分險和非系統風險,是信托投資公司風險的主要來源之一。因而,把握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和走勢,必須系統考慮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利率調整、消費文化等因素。而相關行業的發展情況、土地供應、建筑材料價格、消費者購買力等諸多因素的變化,也可能導致房地產市場價格產生較大的波動。
4.產品設計上的缺陷
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產品的主要缺陷是沒有引入保險公司的保險概念,即一旦項目滅失或者損害,基本都是由投資者買單,公司的項目推介人員也是承認具有這樣的設計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現了,那么投資者便會遭受巨大的損失。
5.信息不對稱
為了合作和共同的利益,房地產企業和信托投資公司間存在隱瞞事實的問題。比如,和該公司合作的某房地產企業為了融到資金,只證明了自己的經驗和實力,避諱自己曾經在項目上出現的誠信和管理事故等問題,而信托投資公司也未能深入考察企業的真實情況,如企業的過去和現在的內在管理能力、財務風險防范能力等。而信托投資者對此風險的真實程度可能只憑借信托投資公司出據的書面或者口頭上的說明去判斷。因此,由于信息的不對稱,真實的情況往往會被部分掩蓋或者忽視。
6.財產流動性風險
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的信托財產多以土地、房屋、股權等形態表現,擔保措施主要為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抵押。如果融資方未能按期償還本息,公司又無法及時變現信托財產或行使抵押權,則可能產生流動性風險。
7.財產所有權風險
《信托法》總則第二條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我國的信托業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礎上,委托行為不需要財產權的轉移,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財產制與可控的位置。這樣做雖然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規避法律法規,如逃避債務和稅收等,從而保護委托人的債權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當業務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時,如購買股票、銀行開戶、繳納稅款等,信托投資公司由于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在操作中會面臨許多困難,處理不當,會形成所有權風險。
8.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風險
《信托法》規定,受托人違背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信托投資公司在實際業務操作中,可能存在著這些行為,產生大量的投資風險和財務風險。在信托投資業務中信托投資公司追求最高的回報率,在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的情況下,由于投資項目和合作項目選擇不當時投資的實際收益低于投資成本或沒達到預期收益、資金運用不當而形成風險。
二房地產信托風險的成因分析
1.房地產信托體系的內在脆弱性
宏觀性房地產信托風險指的是整個房地產信托體系乃至一國金融體系面臨的整體性風險,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這種系統風險普遍存在,有些是由于信托市場交易者的不正當及違規違法行為引起金融動蕩,但更多的是由于信托市場機制本身的問題引起的信托體系的內在不穩定,即房地產信托體系具有內在的脆弱性或不穩定性。就房地產信托體系而言,由于房地產商品具有價值量大、生產周期長的特點,同時房地產業占用的社會資金量很大,因此房地產信托體系同樣有著內在的不穩定,尤其在我國更是如此。
2.房地產信托機構的內在脆弱性
不少金融危機的爆發都以某些金融機構的倒閉為征兆,而金融機構在金融動蕩中的脆弱性又往往使得局部的金融市場擾動演變為全面的金融危機。對于房地產業信托系統而言,房地產信托機構所具有的內在脆弱性及其積累構成了房地產信托系統風險的主要來源。信息經濟學是解釋信托機構內在脆弱性的有力工具。在信息經濟學中,常常將博弈中擁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稱為“人”,不擁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稱為“委托人”。因此,由信托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就引出信托市場上的委托—問題,委托—問題是信托市場上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而這一問題也是導致信托機構內在脆弱性而帶來信托系統風險的主要原因之一[28]。
3.房地產信托產品市場主體行為的有限理性
房地產信托的系統風險的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房地產信托市場主體的非理。這些非理包括從眾行為、災難短視行為、忽視信息行為及認識的非一致性等,對于房地產信托系統而言,這些行為都有引起或加劇系統風險的傾向。
4.房地產信托產品價格的內在波動性
幾乎所有的金融危機都與金融資產價格的過度波動相關,信托資產價格的巨幅變化也是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標志。信托機構形成的以房地產資產為抵押或證券化的金融資產即為房地產信托資產,其價格同樣具有較強的波動性。房地產信托資產的波動原因也與信息不完全性有關,其定價受到不完全信息的制約,即市場據以對房地產信托資產價值進行貼現的是房地產資產的未來收入流量以及影響這一流量變化的各種因素,而這兩個方面都以零散的資產持有者所知,這樣就造成了房地產資產及其信托資產常常處于動蕩之中。
三房地產信托風險控制的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信托法律體系還沒有成型,需要專項和配套立法,一方面是要完善信托業務范圍,對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其他財產信托等業務品種操作都要做出明確的法律規范;另一方面對配套的信托稅收、財會制度等要做相應的特殊調整,盡快出臺工商登記信托稅收、信托會計、外匯信托、信息披露、房地產等專項信托管理辦法;同時,為了盡快推出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必須加大能與國際接軌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已有法律中適應條款的研究。
2.加強信托投資公司內控制度
加強信托公司內部控制,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二是要建立起全面的內部控制的框架。作為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的受托人和實施主體,信托投資公司的信譽、管理水平、經驗等將關系到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成敗及發展前途。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雖經過多次行業整頓,但不少信托投資公司仍然存在法人治理不健全、內控制度薄弱等問題,因此,加強信托投資公司法人治理和內控建設,重新樹立信譽,為房地產信托創造合格的受托人,這是我國房地產信托健康發展的前提和保證。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監管部門規范信息披露行為應做到:一是信息披露要在監管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二是只能且必須披露監管機關要求披露或規定的募集信托資金的信托業務文件,反映信托財產管理運用狀況的報表或文件、收益分配公告、重大業務或事項等,不能附加宣傳廣告或帶有宣傳廣告性質的其他任何信息;三是只能按照監管機關規定的規范格式、文本進行信息披露。
4.大力加強房地產信托的創新
目前,我國已推出的幾個房地產投資信托項目,都是中短期的某一獨立項目的融資,是房地產投資信托的一種雛形,房地產投資信托需要加大創新的力度。首先是資金來源的創新。依據目前的政策,接受受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總份數不得超過200份,這大大地制約了信托資金的募集,因而信托機構需要開辟新的集資渠道。其次是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創新。為了適應市場的變化和提高自身競爭力,信托公司必須通過創新,設計出多渠道、多類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滿足市場主體多元化和特定的需求。
5.加強投資風險的普及教育和機構投資者的培育
投資者的風險教育是由當前投資者的結構和信托產品投資的行業風險決定的。目前在房地產信托的投資者中,90%以上是個人投資者,只有10%左右是機構投資者,與美國證券市場近40%的機構投資者相比,差距甚大。而對于房地產投資信托這樣的新型金融工具,國內散戶投資者對風險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產品的認同程度在短時間內很難提高,所以面對高風險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投資者風險的教育特別重要;另外,應抓緊修訂有關法規,允許機構投資者如養老金基金、保險基金投資于房地產投資信托。
6.培養房地產信托產品風險管理的專業人才
房地產信托產品由于其創新性和復雜性,對從業人員的要求較高。具體包括三種人才:交易人員、產品設計人員、風險管理人員。交易人員可通過市場交易實踐培養,研究人員可通過招聘數學類人才獲得。風險管理人員不僅要有扎實的理論基礎、對市場和信息的敏感度,還要熟悉產品的定價模型和分解技術,需要有較好的數學功底,同時對數學模型、產品分解原理、計算機技術等都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可以說是要求最高,也最具綜合性。因而房地產信托產品風險管理人員很難獲得,這也是制約信托投資公司產品開發的主要因素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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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資的風險范文4
關鍵詞:房地產信托 風險 應對措施
我國的房地產信托自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3〕121號)而興起并迅速發展,經過十年的發展在房地產的多種融資渠道中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隨著2013年年房地產信托的大量到期,我們也可以看出,由于整個房地產行業的復雜背景,在房地產信托行業十年間迅猛發展的同時,也隱藏著投資者、信托投資公司對房地產信托產品風險認識不足的隱患,如房地產市場的不穩定、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等方面帶來的風險,為此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控制措施防范和化解各類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
一、房地產信托存在的主要風險
1、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指房地產信托參與方(主要指受托方、使用方等)不履行契約承諾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在我國,由于房地產信托尚未形成完善的運作與監管模式,沒有有效的對開發商的約束機制。對開發商的約束主要依靠投資者與開發商間的契約,往往因為信息的不對稱而缺乏對于項目資金運用的有效監督,容易產生過度依賴開發商的道德風險。因為房地產信托的各參與方既有共同的目標,也有不同的利益要求,雖然《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房地產信托資金的受托方、保管方和使用方不得為同一人,且相互間不得存在關聯關系,但是由于缺乏成熟的監督機制,信托公司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仍有可能違背投資者的投資要求,主觀投資于和自己有關聯的房地產企業,違反投資收益最大化的要求原則,增加了投資者發生重大損失的風險。潛在的道德風險不但對保護房地產信托投資者的利益不利,更對我國房地產信托行業健康地發展不利。
2、房地產行業風險
在我國,房地產行業是公認的高風險行業,受經濟發展影響,房地產行業的發展有著周期性的波動,在房地產行業進入蕭條期時,通常會出現較長時間的開發建設規??s小、房地產價格下降和交易量銳減等情況。同時,由于房地產泡沫的存在,房地產銷售量和價格也會出現較大的波動。我國目前的房地產信托主要形式是資金信托,無論是借貸型還是股權型,都與房地產產品本身的收益狀況息息相關。上述因素造成房地產行業的波動將直接影響到房地產產品的收益,使房地產項目陷入困境,進而影響房地產信托的資金兌付,這樣的行業風險將通過信托機構轉嫁到投資者身上,最終使投資者受到損失。
3、房地產項目自身風險
房地產信托一般投資于房地產開發階段,房地產開發行業是一個技術含量極高的資源整合過程,涉及到從土地選擇、產品規劃、產品銷售、直到運營管理等一系列專業性極強的過程,開發商的管理水平直接影響項目的經營成敗,因此信托公司對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的經驗極其重要。首先,信托公司要做好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選擇工作,一旦信托公司將資金投資到有先天缺陷的項目(如項目本身存在市場銷售前景不佳、建設資金短缺問題等),都無法彌補項目存在的風險。其次,如果信托公司沒有對項目的土地房產抵押、質押等擔保措施進行具體的核實,在項目動作過程中對資金的監控不嚴,就無法將房地產項目的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也就無法保證信托資金的安全,使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權益有受到侵害的風險。
二、房地產信托的風險應對措施
1、建立房地產信托的監管機制,防止道德風險發生
鑒于房地產信托的龐大的市場占用份額,根據房地產業發展的特點以及信托投資的運作特點,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專門建立一套針對房地產信托的監管機制,嚴格控制房地產信托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控制權集中、資金投向和利益分配信息不明等,防范潛在的道德風險。作為房地產信受托人的信托機構,在信托業務實施過程中,必須主動接受信托業務監管部門中國銀監會的監督與管理,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業務,內部管理上,信托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流程,保證技術人員的專業素質,通過專業化管理和多元投資組合,有效的進行道德風險控制。
2、提高信托機構對項目的風險控制
對于房地產信托投資項目,由于專業性較強,信托機構往往對房地產行業了解不夠,因此,一定要有風險管理的意識和手段。信托機構在項目選擇時應通過對房地產商的經驗、實力、資信狀況等進行全面的調查了解來評估項目投資的可行性,項目實施期間也需要重點關注項目進度情況、銷售情況、企業財務狀況和投融資計劃,加強對信托資金使用及回收進行全程監控,保證??顚S?,項目銷售收入能夠劃入信托專戶,確保信托計劃的還本付息,通過一系列手段提高資金管理水平,確保信托資金安全,從而保護各方利益不受損害。
3、完善信托法規,加強信息登記備案
在我國信托業的發展過程中,已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法規系統,對信托業務進行了規范,但到目前為止仍沒有專門針對房地產信托業的法規,由于房地產項目的專業性與獨特性,在房地產信托業的準入標準、項目房地產信托標準選擇、規范要求等方面應該存在較大差別,因此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借鑒經濟發達國家的做法,建立對房地產信托的嚴格管理,制定并完善統一的專門針對房地產信托業的法律法規,建立房地產信托的行業準入機制,對開展房地產信托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進行資質認證,以促進房地產信托業的規范發展和風險防范。此外,應從法規層面進一步完善房地產信托登記制度,由專門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地產信托的各方參與人、信托期限、信托權限等內容進行登記備案,以提高房地產項目信托投資的公開化和透明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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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資的風險范文5
(一)劣勢
以上這些環境因素的變化為信托業的發展帶來了機遇,但同時信托業的發展也面臨著巨大的威脅和挑戰,這些可視為信托業發展面臨的劣勢。
1.由于社會對信托的認同度低,在經濟快速發展而競爭激烈的環境下,信托業務開展將更加困難。我國目前的信托法律法規不健全,現有的法律框架無法有效的規范信托業的發展,導致社會公眾對信托的認知度低。在競爭如此激烈的新形勢下,信托機構要開展業務,保持原有的市場份額將會更加困難。尤其是《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后,商業銀行可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進入到基金管理這一典型的信托業務領域,這將對中國理財市場上的傳統主流機構——信托公司造成直接沖擊。
2.在由分業向混業發展的大趨勢下,信托監管更加困難。在新形勢下,信托機構與保險公司、銀行、證券機構等其他金融機構的密切合作不僅是信托機構競爭的需要,也是其自身業務發展的內在要求。由此,信托投資范圍將涉及到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多個領域,而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大前提下,在實施信托監管時,很可能會出現政出多門或無人監管的情況,這對監管機構將是一個很大的考驗。
3.在資本市場逐步開放的環境下,信托投資風險更大。目前大多數信托憑證只是在信托計劃內由受托人回收,因此信托在較大程度上存在流動性風險,即在受托人發生資金周轉問題或其他原因時,信托人需要贖回信托憑證時因渠道不暢可能一時難以變現。道德風險在信托風險中也不容忽視,主要表現為將募集從事實業投資的信托資金用于炒股或合同外的其他目的,以及受托人在信托投資中違背審慎經營原則,增加信托財產的風險等。此外,伴隨著信托投資規模的擴大,投資方式的增多,在信托投資時,專業投資人員投資水平的差異也可能導致技術性風險。
(二)優勢
1.國民收入增加,信托財產增多,能夠增加信托需求。2003年,國內生產總值135823億元,增長率為10%;而2004年,國內生產總值達159878億元,增長率提高到10.1%。與此同時,居民儲蓄存款額也在逐年增長。2003年末,城鄉居民儲蓄存款110695億元,增長率為17.4%;2004年末,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達126196億元,同比增長14%;至2005年末,該數據上升至287200億元,增幅達18.95%。財富的增加是推動信托業發展的基石,帶動了信托產品數量和結構上的變化。據統計,2005年信托公司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共推出446個產品,其中投資于基礎及公用設施、房地產、金融證券領域的產品數量位居前三甲,極大的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
2.經濟結構調整,為金融業發展帶來了機遇,也帶動了信托業的發展。這種結構調整一方面源于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沖擊。我國是貿易大國,其產業結構必須符合全球化趨勢,同時必須應對外來競爭作出相應的調整;另一方面則是經濟發展本身的需要。經濟發展必然帶來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其中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第三產業的迅速發展,信托業做為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分支,在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3.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使得信托投資運作更為安全、高效。我國已形成了全國性的證券監管體系,在證監會的嚴格監管之下,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隊伍都在不斷壯大。近年來,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的發展也相當迅速,可以說,資本市場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信托投資運作必須具有安全性和流動性,才能確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相對成熟的資本市場為其提供了保障。
4.法律法規不斷健全,監管不斷加強,為規范信托業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武器。首先,“一法兩辦法”構造了信托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其次,有關企業年金基金、信托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房地產信托業務管理的通知接連不斷,及時有效的處理了信托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再次,近年《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信托投資公司監管評級體系(草案)》等一些細則的頒布,不僅進一步完善了信托法律制度,而且與國際監管準則接軌,對信托行業乃至整個金融業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在監管上,提出了“六位一體”的信托監管模式,即:央行監管+信托投資公司自我約束+行業自律+信托當事人監督+中介機構監督+社會各界監督。此外,2005年10月銀監會確定了“分類監管”的監管思路,嚴格依照“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資產規模、資產質量、公司盈利能力、服務與創新能力、信息披露體系、風險防范體系”等考核內容來建立評級體系,通過54項指標和對應的不同權重對信托公司的綜合素質進行量化考核,實現信托行業的優勝劣汰。
隨著法制的不斷健全,監管的不斷加強,一個規范的信托市場在不久必將出現。
5.競爭與合作加強,有利于提高信托機構的核心競爭力。目前信托業務及類似信托業務主要在五類機構中展開競爭,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同時,業務的競爭區域也從國內擴大到了國外。競爭的加劇有利于信托機構降低成本,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從而增加競爭優勢。
信托機構之間以及信托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也給信托業的發展帶來了契機。銀行、證券、保險和基金等金融機構不僅被作為信托公司的競爭對手,也成為其重要的合作伙伴。一批代表銀信、信信、信保、信證合作的信托產品正在不斷出現。
二、信托業發展面臨的內部環境:癥結在于制度問題和缺乏創新
內部環境因素是企業的可控因素,企業能夠根據需要自行調節。目前,我國信托業面臨的內部環境主要呈現以下三個特點:
(一)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不夠完善
從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上看,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都已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由于缺乏明確的職責界定,越位和缺位現象嚴重。據統計,公開披露2004年報的33家信托公司中國有資本控股50%以上的有19家,80%以上的有14家,國有資本持股最高達到99.256%。一股獨大使得關聯交易頻頻發生。僅去年就有四家信托機構被停業整頓,再次暴露出信托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的嚴重缺陷。從企業管理運行上看,信托投資公司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尤其是在經濟體制變遷,風險種類、結構都發生變化的條件下,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后果將更加嚴重。信用風險、利率和匯率風險以及道德風險的產生都會導致企業效率低,償付能力不足等問題。
(二)人力資源明顯不足
目前,大部分信托投資公司都嚴重缺乏專業的技術人才,致使很多員工在產品銷售、基金管理、投資運作等方面都難以勝任。相比國外的人才隊伍而言,國內的信托業人力資源明顯顯得不足。人才的匱乏,隊伍素質低,導致服務不到位,進而導致社會認同度低。
(三)缺乏創新意識,拓展發展空間能力低
1.產品創新。如今各家信托投資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產品,但與其他公司相比,各信托公司都無法體現自己的專屬優勢和經營特色,產品基本上都集中于基礎及公用設施、房地產、金融證券三大領域,其他領域的產品或創新產品少之又少。
2.流通機制創新?!缎磐蟹ā芬幎ㄊ芤嫒说男磐惺芤鏅嗫梢砸婪ㄞD讓。盡管所有信托計劃都規定其信托產品可以轉讓,但現有的轉讓模式缺乏有效的流通平臺,基本上還處于原始階段,即投資者要轉讓手中已持有的信托合同,必須自己尋找買方或由信托投資公司幫助介紹買方,雙方談妥后,再到信托投資公司營業場所辦理轉讓過戶手續。這種實現機制制約了產品的流通,也限制信托產品投融資功能和長期規劃功能的發揮。
3.投資方式創新。國內的信托公司在資金運作上仍以間接投資為主,直接參股和收購的形式很少。而事實上,直接投資更能加強雙方的親密協作關系,不僅有利于新產品的開發,也有利于信托公司實力增強,而且資源共享(客戶、人力、品牌資源)可以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三、推動我國信托業發展的策略
新形勢下,我國的信托業發展應該抓住機遇,利用外部環境優勢,改善外部環境劣勢,同時不斷改善企業的內部環境,以促進信托業的快速發展。
(一)加大宣傳力度,增加信托需求
中國傳統節約儲蓄的觀念決定了信托知識的宣傳是一個必要的過程。在宣傳的過程中,注意循序漸進,由淺入深,不宜采用轟炸式手段。根據人們了解事物的一般規律,逐步利用媒體、報刊雜志、海報等直接渠道進行宣傳,信托公司也可適時舉辦“員工服務到家”活動間接進行宣傳,還可通過爭取各種金融系列活動的參與資格,擴大認知度,培養社會信托意識。
(二)進一步完善信托監管制度,支持信托業的發展
對信托業的監管應該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體,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管為支撐的監管體系。應該加大法律法規的監管力度,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減少關聯交易發生;對新型信托產品流通機制的建立給與制度上的引導,建立全國統一的網上交易中心,逐步推動集中交易市場的構建;發揮信托行業協會的作用,同時建立信托信用評級制度,以社會監管為導向,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推進分類監管評級方案的實施,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量化式評級體系。
(三)在完善信托機構內部管理機制的基礎上,加大創新力度
從組織機構設置到業務操作上,信托機構都應建立配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細則。包括獎懲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監督反饋制度等。同時注意經營和決策的透明性,提高經營行為的自律性和自覺性。
在協調穩定的基礎上,信托機構還要不斷創新,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溝通與合作,拓展新的發展空間。在產品創新上,信托公司應尋找自身的經營特色,并做好市場定位,發揮專屬優勢,探索具有自身優勢的專業化發展的經營模式,而不是盲目追求綜合性、全能型的經營模式;在流通機制創新上,制定具體的流通細則,允許信托受益權以信托受益權證書形式分割轉讓流通,考慮建立統一的網上交易中心,適時構建集中的交易市場;在投資方式創新上,通過增資擴股,改善股權結構,提高資本實力,提高風險防御能力。
(四)注重人才培養,用質量打造企業品牌
在大專院校設置相關課程,進行全面系統的教育培訓;定期安排員工到國外或其他企業學習先進理念和技術,加強與外資合作伙伴的交流和溝通;在國內設立等級資格考試制度,并與薪酬掛鉤,形成“能力+薪金”的雙重激勵制度。
【摘要】文章分析了新形勢下我國信托業發展內外環境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提出了推動我國信托業發展的具體策略。
信托投資的風險范文6
關鍵詞:金融信托 混業經營 創新業務
一、發展金融信托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促進市場信用進程
信托制度具有直接融通金融資源的能力,和其它金融制度相比,更具有全能性的特征,充分體現了市場信用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其可以很好地連接資本市場、實業投資和貨幣市場,能有效地將金融資源在不同市場中進行配置。
(二)有助于提高我國房地產金融的融通效率
毫無疑問,引入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將為中國的房地產提供一個新的機制。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發展,將一定程度疏通我國房地產資金循環的梗阻,避免單一中介系統下銀行相關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重創,減緩某些特定目的政策對整個市場的沖擊力度;同時為那些有意分享房地產行業增長的投資者提供投資機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金融體系的不匹配。
(三)有助于提高我國房地產金融體制的完備性
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特點是通過金融平臺募集社會自由資金,進行直接的市場融資,對以銀行為主的間接金融形成了很好的補充。信托對完備房地產金融體系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首先,信托進入房地產金融領域,即以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方式進入房地產場,參與一級房地產金融市場的金融資源供給的同時也參與二級市場的投資,有助于房地產金融市場完備性的提升;其次,證券化是建立房地產金融二級市場的核心手段,而證券化所要求的“破產隔離”制度也不能脫離信托這一載體。
(四)有助于降低我國房地產金融的系統風險
金融信托基金的引入和發展,不僅可增加我國金融體系的完備性,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而且有助于分散金融系統風險,降低危機產生率,提高市場安全度。
市場對風險的跨空間分散是指可以在不同的主體之間進行風險分配,風險分配的扁平化功能比較明顯,可以有效地解決當期的風險累積。因此,從房地產金融風險的角度來看,引入金融信托發展市場信用,不僅為房地產金融提供更有效的資金供給途徑,也將大大提高房地產金融當期的系統風險化解能力。
二、金融信托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管理體制不順暢
1.行政隸屬關系較多。在全國376家信托機構中,銀行的有168家,各地地方行政部門141家,其它的則歸屬不同的管理部門,使信托機構在業務活動中不同程度地受到當地政府的干預,特別是本地信托公司表現尤為突出。
2.央行下屬的企業管理制度不明,監管制度滯后,法規不健全,直接導致監管不力。由于體制不順、行政干預和利益驅動,信托業群龍無首、政出多門、競爭無序,阻礙了正常的發展,也給金融業的穩定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3.普遍缺乏經營自。我國大部分信托投資公司都是在中央部委或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成立的,由相關部委或地方政府委派法定代表人,資金運用也主要用于本部門、本地區的自我融資項目。這種情況下,信托業的經營和管理普遍缺乏經營自。由于產權結構單一,很難被轉換為現代企業。近年來,中國的信托行業基本以金融部門專賣店的模式操作,信托業銀行化現象嚴重,大大偏離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軌道。
(二)抵御金融風險能力脆弱
1.資本金不足、不實。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資金是任何業務開展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信托也不例外。然而許多企業達不到所要求的最低實繳貨幣資本的要求。據統計,“全國信托機構資本金平均欠繳達39%,其中地、市級信托機構欠繳比例高達70%”。經營所需的資金依靠大量銀行貸款或銀行同業拆息貸款,這勢必會增加信托機構的經營風險,降低企業的適應能力。
2.資產的潛在風險。首先,存在資產過度集中的風險。尤其是一些信用度較差的投資。此外,信托投資公司自我管理的經濟實體注入流動性過多,留下了潛在風險。其次,存在低質量的資產。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質量普遍不高,一旦出現問題,自身難以承擔。這些因素都增加了潛在的風險,使得信托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非常脆弱。
(三)功能錯位
這是我國信托業當前面臨的最重要問題。信托業的基本功能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即由自己的人才優勢和各種業務操作,發揮財產管理的功能,盡可能使其增值。但信托機構在發展過程中卻把主要精力用于資金融通,信托機構與銀行在業務上出現了融合和競爭:一方面與銀行爭業務,人為地制造了一部分資金需要,加劇了資金不平衡;另一方面這些機構在業務上超越了信托范圍而變相搞銀行信貸業務,或吸收短期資金用于長期投資,或用銀行存款發放信托貸款,相反,在主體功能發揮上顯得相當薄弱。
三、對我國金融信托業務的創新
(一)金融信托業務創新的環境
我國股份制企業正在逐步規范化,上市公司數目不斷增加,證券市場規范化已經達到一定水平,為投資基金的組合提供了可能性;經過多次整頓后國內保留下來的信托投資公司,都已具備相當的規模和實力,且具有信托、證券投資的專門經驗和相應人員,完全有資格成為投資基金的發起者和組織者;國民收入分配結構的巨大變化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導致投資基金的需求市場前景看好,國內個人和企業的閑置資金量也相當可觀,能提供足夠的資金以確保投資基金的發展;政府管理機構逐步健全,政策的制定和法律的完善為投資基金的正常運作提供了一定的保證。
(二)金融信托業務創新流程
委托人通過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信托約定,將信托標的物轉移給信托投資公司,即信托標的的使用權、處置權、管理權的轉移等;信托投資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可以將眾多的信托標的物集合起來,通過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投資于證券市場;到期收益后,證券公司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將資金返還給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根據信托約定將信托標的物及其所得的盈利在扣除一定的費用后轉交給受益人,同時信托約定解除。
(三)創新業務的優點
可以使兩種業務相互促進、相互支持,做到優勢互補;在投資銀行業務領域,信托投資公司的多元化手段與證券公司的專屬性資質相結合,將會有效提高資產組合效率;有利于提高效益,促進社會總效用的上升,且能充分提高金融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業務尤其是基金業務,構成了信托業與證券經紀公司的深層次合作,在信托投資公司開展業務的同時增加了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進而形成優勢互補,實現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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