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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計劃范文1
關鍵詞:員工持股計劃 信托
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簡稱ESOP)最早是由美國經濟學家和律師路易斯•凱爾索提出的,是近年來在美國企業中廣泛推行的一種企業產權形式。這一計劃的核心是使員工成為公司股權的所有者,從而鼓勵和保護了員工人力資本的專用化技能,同時員工作為股東參與公司治理。近年來,員工持股計劃在我國呈現出日益發展且增速加快之勢。研究這一制度在我國實踐的現實途徑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對于深化我國企業改革無疑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我國員工持股的實踐及問題
由于我國目前尚未有出臺明確的法律法規對員工持股計劃進行指導和規范,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企業多數仍處于探索階段,實踐中無論是在持股模式方面還是在資金來源方面都有許多現實問題有待解決。
員工持股的籌資問題
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員工持股不能直接從銀行獲得資金支持?!顿J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因此,目前操作的銀行融資大都是通過股權質押貸款的形式完成,中國銀行四川省分行曾于2000年推出了個人股票質押貸款業務。但是出于信貸風險的考慮,中行當時對該業務設置了較高的門檻。不僅B股、ST、PT和半年內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股票一律不能質押,銀行還會對借款人的個人資信和股票質地作出授信評估,評估按“就低不就高”原則進行。而且但在這種操作過程中,當收購人在股權沒有轉到其名下的時候,他無法用股權質押,而股權轉讓一般要求支付完股權轉讓款。目前各大商業銀行對股權質押貸款非常謹慎,因此一般不能完全滿足收購人的資金需求。銀行雖然可以利用企業貸款間接的將資金貸給員工,但是這種以規避法律為目的的變通的方式往往會帶來更多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民間融資是員工持股的另一融資途徑,但這些民間資本往往要求的回報很高,這樣就加大了不能按時還貸的可能性,從而可能會造成公司的股權的流失最終損害員工持股人利益。
員工持股主體模式的問題
目前國內員工持股計劃持股模式分為直接持股模式和間接持股模式。在實踐中這兩種模式都遇到了一些現實的法律政策障礙。
直接持股模式。直接持股模式是指員工直接出資成為本企業的股東,現行法律規定,除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發起人不可以是自然人外,沒有禁止自然人作為公司的股東。但是這一模式具有三方面的局限性,其一,人數障礙。其二,凈資產障礙。第三,流動。
間接持股模式。間接持股在我國實踐中通常又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可以通過成立社團機構如工會、員工持股會等間接持股;第二種方式,通過成立法人機構持股。但是這兩種方式也都有很大的缺陷,對社團方式而言《全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社團法人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機構,這與員工持股會的成立目的相悖。因為這個原因,民政部于2000年7月7日印發的《關于暫停對企業內部員工持股會進行社團法人登記的函》明確,“員工持股會是企業內部組織,根據全國社團法人重新登記的有關規定,不應由民政部門登記”。民政部門不再對企業內部的員工持股會進行年檢和重新注冊登記、換發法人資格證書;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意見和2001年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將工會定位于一個非盈利組織,而采取工會進行持股,勢必使工會因為持股而成為一個盈利組織,其身份與工會的設立和活動宗旨不一致,可能會對工會正?;顒赢a生不利影響。所以實踐中采取工會進行員工持股的方式也難以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核。對于成立公司法人方式而言,《公司法》規定投資公司的注冊資金要求必須在1000萬元以上,員工的股權投資所得面臨雙重征稅問題。同時公司法還要求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公司法》第12條),這樣將有大量資金閑置顯然是不合適的。
信托方式實現員工持股計劃
員工持股信托方案的運作一般分為三個方面:信托籌資、股權收購信托、股權管理信托。
信托籌資
員工持股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資金來源問題,對于一般員工往往存在自由資金不足問題,對此可以采取企業提供收購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支付給員工,或者可以利用信托投資公司吸收社會上外來資金的功能,由信托投資公司將吸收的信托資金或委托資金向員工提供資金,員工用股權進行質押擔保。員工以工資收入和股權收益中部分收益償還由信托所產生的本息費用。
股權收購信托
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員工個人。自然人委托存在的最大障礙是《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中關于委托資金和委托數量的限制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此規定就限制了參與ESOP的員工數量不能超過200人。在《信托合同》中約定信托投資公司購買股權的多少和購買方式,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名義收購或增資持有企業的股權對信托資金進行管理。
股權管理階段
信托投資公司按信托合同的約定對股權持有、管理。員工也可以通過集合信托的方式委托信托公司代表員工來參與企業的管理;如果企業仍要保留對股權的管理權,也可以通過在《信托合同》中約定信托投資公司對股權具體的管理權限。每年信托投資公司向企業收取股息及分紅,首先用來償還融資,隨著融資的逐步歸還,信托投資公司將所擁有的股權按事先確定的比例逐漸量化到員工個人設置的賬戶上,融資全部還清后,該部分股權即全部歸員工所有。
信托方式實現員工持股存在的問題
信托收益的稅收問題
我國目前對于信托稅收問題沒有文件明確規范,事實上從信托業整頓之后推出的第一份信托產品至今,幾乎所有信托產品的招募說明書中,都無法將信托產品投資收益如何納稅說清楚。信托方式雖然不會如設立專門公司那樣遇到雙重征稅問題,但是在如何計算和交納個人所得稅方面沒有還明確的規定。因此在稅收方式上有著不確定性。
信托公示問題
“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保ā缎磐蟹ā返?0條)但對于何種信托財產需要如何辦理登記手續沒有規定。缺少公示雖然不會影響信托本身的交易結構,但是卻產生了另一些問題。一方面不利于國家主管部門的監管,另一方面會使原有的股權持有人擔心會因信托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公示的問題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尤其重要。
信托公司實際持股問題
股權作為所有權,代表著所有權人對公司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當信托公司代為籌集資金不能按時償還時,不僅會影響信托公司的信用水平,也有可能使信托公司被迫持有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公司股份。因而,在選擇代為實施員工持股信托的公司方面,信托公司需要更加謹慎的設計風險防范措施??梢钥紤]的風險防范措施有第三者擔保、超額抵押、責任保證保險等。
員工持股計劃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手段。在現有的法律框架限制下,以信托的方式實現員工持股是一條可行的途徑。這種方式可以規避許多在以往的實踐中存在的現實問題,但是同時我們也必須注意到我國信托相關的法律政策還有一些不完善,甚至是限制信托發展的條款,員工持股計劃對信托公司自身的業務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問題還需要政府和信托從業機構的共同努力來繼續完善這一企業改革途徑。
參考資料:
1.遲福林,中國職工持股規范運作與制度設計[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
2.王斌,企業職工持股國際比較[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
信托計劃范文2
一、面臨的形勢和存在的問題
世界進入知識時代以來,伴隨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信息技術的廣泛運用,互聯網的日益普及,人力資源的管理與開發顯得猶為重要。實際上,它與物質資本、自然資本并駕齊驅,甚至在某些領域超過后者。目前從人力資源管理職能上大至可概括為4個方面:1、人力資源的配置,2、培訓與開發,3、社會保險及工資福利,4、制度建設。就我們公司而言,人力資源管理在現有體制機制下,要注重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人才觀念落后。計劃經濟思維模式程度不同存在于干部和職工思想中,選人用人上存在論資歷、唯學歷、唯職稱的現象。
(二)人員結構不盡合理。公司人員年齡梯次、知識結構和性別配置不合理。從年齡角度看,老、中、青配置不合理,知識結構不合理,高學歷人才缺乏,重要崗位大多數為年輕的專業技術人員,他們的專業水平、工作經驗和協調能力與實際工作的要求都存在著程度不同的差距,亟待鍛煉成熟。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足。由于多種原因,公司形成人員既多又少的局面,即管理、服務人員偏多,專業技術人員不足,而且大部分進入領導崗位,專業技術骨干和專業領域的人員很少,這個比例與公司員工文化素質要求高的特點是極其不相適應的,從而制約了公司業務的創新與提高。
(四)激勵機制不夠完善。嚴格地來說,我們還沒有一套完整的激勵員工的管理體系。盡管公司多年來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激勵措施,但自下而上的逐級考核機制以及考核細則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考核細則應該具備可操作性,過于繁雜的考核辦法,往往流于形式。
二、人才資源開發的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緊緊圍繞公司改革和發展的目標,樹立科學的人才觀,以育人工程主線,以提高公司人才整體競爭力為核心,以人的能力開發為重點,加強人才力量整合,突出培訓教育、崗位培養和實踐鍛煉三個環節,全方位地開展人力資源工作,提高公司人才素質和競爭力,用五年時間,努力建立適應公司改革與發展需要的人才工作新機制,為公司實現“十二五”發展戰略提供人力資源保障,促進人力資源管理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基本原則
在以上指導思想的統領下,必須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一)人力資源是第一資源的原則。尊重人才、尊重勞動,確?!叭吮M其才、才盡其用、能位相適、按勞取酬”。通過大力開發人力資源、加強人力資本投資和保障勞動者權益來推動企業的協調發展。
(二)多元化開發的原則。實現人力資源開發朝多元化趨勢發展,最大限度地發揮多主體、多層次、多渠道的潛在優勢,拓展人力資源管理的發展空間。
(三)公平公正的原則。勞動關系是社會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關系制度的建立應以確保勞動者權益的相對公平公正為前提,以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為基本內容,培養適應市場經濟要求、能真正承擔責任和履行義務的平等勞動關系主體。
(四)改革創新的原則。在建立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方面大膽嘗試,創新人力資源開發機制、配置機制、分配機制、保障機制,推動人力資源管理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并率先在重點改革領域實現突破。
四、總體規劃
人力資源規劃的總體思路:
(一)戰略發展方向:公司已經明確了未來的發展方向,構建公司在主價值鏈條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在公司的人力資源的戰略上要貫徹這種戰略的思路。
(二)核心人力資源能力:公司戰略的實現最終的支點是實施公司戰略的具體的職位,戰略的貫徹實施的效果以及公司核心競爭力的構建程度都與相應核心的人力資源密切相關,因此,公司人力資源規劃的首要任務就是對公司核心人力資源能力的評估。
(三)人力資源盤點:綜合評價分析公司現有的人力資源存量,準確掌握公司在核心人力資源能力方面的豐盈程度,確定內部公司人力資源的供給和需求狀況,這是人力資源規劃的核心工作。
(四)人力資源引進策略:在明確公司內部人力資源缺口的基礎上,根據公司的人力資源需求,有針對性的引進外部人力資源,為公司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新鮮血液。
(五)人力資源激活策略:人力資源激活不僅是人力資源規劃的重要內容,而且在整個人力資源管理過程的各個環節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只有人事激活,組織的目標才能得到有效的貫徹,組織的各項制度才能順利的實施,才能夠樹立良好的企業文化,這是解決核心人力資源缺乏的最根本的、有效的途徑。
五、加快人才開發的主要措施
根據公司的人力資源現狀,結合面向未來五年的發展戰略,公司的人力開發的主要措施是:公司機制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建立發展、發揮大多數人能力的機制;配合公司向市場化轉型的經營戰略,在管理體系中也引入市場觀念,提倡開放,認可競爭,鼓勵市場認可的職業化精神;將關鍵人才作為公司資源統一進行整合和調配;人力資源政策必須有利于促進其內部流動;在將現有基礎管理進行優化、固化的基礎上,需要將關注點更多地投入如何通過人力資源管理體現;關鍵人才繼續以內部培養為主,適當引進職業化人才,同時考慮更有效地利用外部人力資源;以市場和客戶為出發點,以流程為基礎,強化內部客戶概念,強化協作;營造團隊文化,鼓勵團隊績效、團隊能力;重視長期績效,短期效益服從于長期績效,重非經濟性激勵,適當提升經濟性激勵的水準和有效性。
(一)完善人員管理機制,合理配置人員。在目前的經濟形勢下,國家提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要求,我們肩負的擔子有太多的社會責任。在現有的體制機制下,一是采取自然消腫的辦法,自然減員。二是對于每個基層單位,每個工作環節,每個工作崗位的增擴編制增加人員必須要有人力資源部門、企管部門、技術部門進行嚴格科學的認證,報請公司批準。三是粗分崗位。崗位的越細化,直接導致人力成本的上升。逐步實行一人多崗一職多能的崗位模式。四是堅決取締因人設崗的做法,科學設置崗位、合理安排人員。五是要逐步增加人力成本考核科目,并且將核算辦法逐步推進到部門,提高基層管理人員的主動性及效益意識。
(二)完善人才培養機制,不斷提高人才素質。要加強人才的培養,使廣大員工真正成為德才兼備的復合型人才。一是鼓勵在職員工學技術,積極引導員工參加社會勞動培訓部門的技術等級考試,逐步提高生產單位中、高級職稱占員工中的比例。二是對于獲得技術職稱的員工由公司進一步考核認證,給予提高工資待遇的獎勵。三是在現有體制機制下還是要進一步抓好抓實培訓。充分利用業余時間進行逐一培訓,糾正那些流于形式華而不實只體現在書面材料上的培訓。四是要將學技術與勤奮工作結合起來進行考核,制定多條有可操作性,員工自已可以實實在在查找對比的考核細則。
信托計劃范文3
一、項目基本要素
1、信托計劃名稱:M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M計劃)。
2、房地產項目情況:M計劃投資的房地產項目為商品房項目,項目總投17.62億元,其中支付工程款5億元;預計可銷售面積為97971平方米;當前市場價預計為1.7萬元,融資方預期銷售房價為2.7萬元,預期銷售任務完成率為90%~100%。
3、信托計劃類型:結構化資金信托。
4、信托計劃規模:總規模11億元,其中優先級信托資金6億元,資金來源為向公眾募集資金;次級信托委托人為房地產關聯企業,以其債權+股權受益權的形式認購5億份次級信托單位。
5、信托計劃期限:18個月。
6、信托資金運用:受托人將6億元優先級信托資金以股權形式對房地產企業進行增資。
7、信托預期收益率(年):17%。
8、優先級投資者收益率:10%。
二、項目風險定量分析
從信托的項目資料中得出以下數據。其中,初始均價(price0)是參照當前市場價格(price1)、融資方預期售價(price2),取兩者平均數計算出來的;未來預期銷售任務完成率(percent)取預期銷售任務完成率(percent1)區間的中間值;相關稅費稅率(tax)則是根據項目資料中的數據估算而出的。指標名稱 變量名稱 數值
信托總規模(億元) size 11
其中:優先級(億元) size1 6
次級(億元) size2 5
信托期限(年) time 1.5
預期收益率(%) rate 17%
其中:優先級(%) rate1 10%
初始均價(萬元/平方米) price0 2.2
其中:當前市場價格(萬元/平方米) price1 1.7
融資方預期售價(萬元/平方米) price2 2.7
可售面積(平方米) Area 97971
未來預期銷售任務完成率(%) percent 95%
其中:預期銷售任務完成率(%) percent1 90%~100%
工程款(億元) project 5
相關稅費稅率(%) tax 20%
基于上述數據,本文開始計算項目收益率和次級收益率。首先,計算項目的預期收益:
E(return)=[E(price)×Area×E(percent)-project]×(1-tax)
上式說明,項目的預期收益等于預期的銷售收入減去工程款,再扣除相應的稅款。其對應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為:
E(rate)=E(return)/(size×Time)
其次,計算優先級分配到的預期收益:
E(return1)=
size1×[1+E(rate1)×Time], if
E(return)>size1[1+E(rate1)×Time]-size2
E(return)+size2, if
-size1-size2 上式說明,一般情況下,優先級分配到的預期收益等于其本金與事先約定的固定收益的總和。但是,如果項目的預期收益跌破了優先級本金與次級本金的差值,即使消耗完所有次級本金,也無法保證優先級能足夠額分配到本金和事先約定的固定收益。這說明,在次級本金消耗完畢后,優先級也承擔了部分損失。其對應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為:
E(rate1)=E(return1)/(size1×Time)
最后,計算次級分配到的預期收益:
E(return2)=E(return)-E(return1)=
E(return)-size1×[1+E(rate1)×Time],if
E(return)>size1[1+E(rate1)×Time]-size2
-size2,if
-size1-size2 上式表明,次級分配到的預期收益,始終等于項目的預期收益減去優先級分配到的預期收益。其對應的年化收益率為:
E(rate2)=E(return2)/(size2×Time)
不難看出,決定項目收益率,尤其是次級收益率的關鍵因素是房價。不妨設房價的對數收益率服從正態分布,即
r(pricet)=ln(pricet)-ln(pricet-1)~N(0,σ2price)
本文采用蒙特卡洛方法,通過N次模擬,模擬出未來的每周房價收益率的變化路徑,再基于初始均價的對數計算出每條路徑下的期末房價,再算出每條路徑下的項目收益率和次級收益率??紤]到項目實際情況,模擬參數的取值情況如下:房價對數收益率的方差σ2price=(1%)2,初始房價的對數ln(price0)=ln(2.2),以上模擬過程通過Microsoft Excel實現,模擬次數N=100。項目收益率的描述統計 次級收益率的描述統計
期望值 1029% 期望值 1063%
標準差 895% 標準差 1969%
標準誤差 090% 標準誤差 197%
95%置信區間 [853%,1204%] 95%置信區間 [677%,1449%]
信托計劃范文4
關鍵詞:信托受益權;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20-0313-03
一、信托受益權資產證券化的歷史背景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始于《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2005年4月,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聯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同年11月,銀監會《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此次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基礎資產僅限于信貸資產,并且,在以積累證券化經驗為主要目的的基礎上,為控制風險,試點銀行更多的是以優質資產作為基礎資產來進行證券化業務。
200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基于此辦法,銀行間交易商協會于2012年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該行業規定率先突破了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僅限于信貸資產的模式,將非金融企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能夠產生可預測現金流的財產、財產權利或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組合作為基礎資產,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票據。截至2015年5月,已有21家企業在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了資產支持票據。該類證券化業務為我國非金融企業利用證券化業務進行融資作出了有益嘗試。①
我國金融機構證券化業務的進一步突破發生在2013年。2013年5月,證監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從結構上來看,以往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信托投資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作為受托人發行資產支持證券。而在《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以證券公司為受托人,并未限制發起人的身份,并極大地拓寬了基礎資產的范圍。2014年11月19日,證監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升級版――《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對基礎資產采取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②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基金子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進一步放松了資產證券化的監管要求,《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2014年12月24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了《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將地方政府及地方融資平臺為債務人的基礎資產、礦產資源開采收益權、土地出讓收益權、特定情形下與不動產相關的基礎資產、最終投資標的作為上述資產的信托受益權等基礎資產列入負面清單。
我國信托受益權證券化主要是在《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及其相關配套文件的框架下進行的。
二、信托受益權資產證券化的合法性分析
信托受益權資產證券化的合法性分析,主要是指信托受益權能夠作為證券化的合格基礎資產。盡管如前所述,在實證層面這一點已無須贅墨,但筆者仍然希望在法理層面,從基礎資產的權利性、確定性和可轉讓性三方面進行更為深入的剖析。
(一)基礎資產的權利性
基礎資產的權利性是指委托人欲作為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必須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權利形態或權利外觀(比如所有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1]。這是資產證券化的首要問題,與專項計劃資產的獨立性、破產隔離等重大問題休戚相關。
一種獨立的、類型化了的權利有別于一種權利的某項權能。然而,這種區別卻是證券化實務操作中經常被忽視的一個問題。比如,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為避免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的義務對轉讓效力和交易進度的影響,實務中存在剝離出債權中的收益權能――“債權收益權”代替債權本身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轉讓的做法。表面上看,這種以某種權能代替權利本身作為基礎資產,可以規避一些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然而這類基礎資產無法滿足獨立性和破產隔離的要求。這是因為,本應作為基礎資產轉讓給受托人的債權,在權屬上仍屬于委托人,在委托人破產時,債權仍會被視為委托人的破產財產。此時,由于債權已是法律通過類型化――法律將各種權能匯聚成“權利束”――所確定的獨立的、整體的權利類型,法定的每一項權能都會作為債權的一部分,通過債權這一整體被納入破產財產的范疇,收益權能自然也不例外。因此,破產財產內的債權中的收益權能,作為債權的一部分,是法定財產權;而被人為剝離出的收益權能,也就是作為基礎資產的所謂的“債權收益權”,只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約定的一種合同權利而已。“財產權區別于合同權利的屬性在于其強制性:不僅可以對抗原來的授權者,而且可以對抗以后受讓該財產的其他占有人或該財產上的其他權利?!盵2]因此,所謂的“債權收益權”只是屆時已被納入破產財產的債權收益權能的“鏡像”,囿于債之效力(受托人可以主張委托人給付收益),受托人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等待清償,無法主張破產隔離對抗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亦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若想達到破產隔離的效果,就要保證所轉讓的基礎資產是法律所類型化的獨立權利類型。
那么,信托受益權是否為法律所類型化的獨立權利類型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國《信托法》明確規定了信托受益權這一獨立的權利類型,其權能主要包括信托利益分配請求權、信托財產歸屬權、不當處置撤銷請求權、非法強制執行異議請求權、知情權等。
然而,與“債權收益權”做法類似,在實踐中已經產生了以“信托收益權”代替信托受益權進行轉讓進而融資的做法。如前所述,此番以部分權能代替權利作為基礎資產的做法應予避免。
(二)基礎資產的確定性
基礎資產的確定性主要包括基礎資產范圍上的確定性和權屬上的確定性兩方面。
所謂范圍上的確定性,是指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能夠與委托人的其他資產明確的區分開。雖然目前信托受益權登記制度已在如上海自貿區等地點實行了區域性的試點,但全國性的信托受益權登記制度尚未成型。目前信托受益權的范圍主要是藉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信托合同確定的,雙方會在信托合同中明確約定三方當事人、基礎資產、期限等,從而確定信托受益權的范圍。
所謂權屬上的確定性,是指基礎資產的權屬應該明確,不能存在爭議、權屬不清的情形。我國《信托法》第43條規定,信托受益權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也有學者認為,基礎資產的確定性還應包括概念上的確定性。目前我國理論界就信托受益權法律性質的主要學說有債權說,物權說,剩余索取權說等。債權說認為,受益權的主體性權利是一種對受托人享有的財產請求權,請求的內容是給付信托利益。信托生效后,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已歸屬于受托人,信托財產也由受托人管理、運用與處分,受益人對信托財產本身并不享有直接的物權性質的權利,享有的只是請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債權性權利。物權說則認為,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代位性與同一性,以及信托受益權具備的物權上的追及與優先效力(如受益人對信托財產非法強制執行時的異議撤銷權、受托人不當處置時的異議撤銷權)、類似物權的直接支配力(同上),以及針對信托財產的物上請求權(如請求第三人返還、請求受托人恢復原狀等),總體表明了信托受益權的物權性質[3]。而剩余索取權說則借鑒了股東在公司破產中的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從固定收益與剩余收益的角度來對信托受益權進行界定。由于《信托法》規定受托人除約定外不能取得報酬,除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利。因此,受托人對信托財產享有的是固定收益的債權,而受益人所享的受益權在范圍上等于信托財產減去受托人報酬,再減去信托財產管理的合理成本,也就是剩余收益。因此,信托受益權屬于剩余索取權。雖然國內學理上的探討十分熱烈且未有定論,但是無論信托受益權究竟為上述何種法律性質,其作為一種確定的、獨立的權利類型,權屬明確,可以依法轉讓,能夠滿足破產隔離的要求,那么目前這種理論上的不確定性就尚不能構成信托受益權證券化的障礙。況且從實證角度,監管規則業已肯定了信托受益權作為合格基礎資產可以進行證券化業務。
(三)基礎資產的可轉讓性
由于在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要由委托人轉讓給受托人以滿足專項計劃的獨立性和破產隔離,因此基礎資產理應具備可轉讓性。我國《信托法》第48條規定了信托受益權的可轉讓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由于我國信托受益權登記制度僅在部分地區試點,尚未在全國范圍內鋪開,因此目前我國還沒有規模化的信托受益權交易平臺。在轉讓時,轉讓方與受讓方仍需到信托公司完成信托受益權的變更登記才能完成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流動性較差。正因如此,目前信托受益權需要通過證券化這一途徑來加強流動性。即使日后全國性的信托受益權登記制度和信托受益權交易平臺建立起來,證券化作為一種可以在期限上、基礎資產范圍、現金流分配順序等方面可以有著更為靈活的結構化安排的方式,具有諸如信用增級、分散風險等直接轉讓、質押所不具備的優點,仍具備十分重要的價值。
三、信托受益權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關系
信托受益權證券化運作中的主要參與者包括原始權益人(受益人)、計劃管理人、托管人、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和投資者。由于涉及信托受益權,所以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讓信托受益權之前,原始權益人(受益人)還應與信托公司(受托人)、委托人建立信托法律關系。雖然受托人、委托人不直接參與信托受益權的證券化活動,但信托法律關系的建立是獲取信托受益權的先決條件。因此,此二者亦是信托受益權證券化活動不可或缺的參與者。
信托受益權證券化產品的交易結構如下(圖1)[4]:
圖1
從圖1不難看出,信托受益權資產證券化核心的法律關系主要在原始權益人、SPV(專項計劃)與受益憑證持有人之間。在我國,一方面,SPV除財產獨立于原始權益人與管理人外,是否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尚不明確;另一方面,信托受益權的受讓和受益憑證的發放,更多的也是以管理人的名義。因此,以“穿透”的視角觀之,我國信托受益權資產證券化核心的法律關系主要為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與受益憑證持有人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原始權益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不同于《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中明確將發起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為信托關系,《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并未明確原始權益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雖然在《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三條第二款曾規定“專項計劃資產為信托財產”,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將“信托財產”刪去,只在第三條與第四條規定了專項計劃財產的獨立性?!蹲C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亦采取了如此做法。①
雖然《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最終并未明確原始權益人與管理人之間為信托法律關系,但是從專項計劃的獨立性思考,若是原始權益人只是簡單的將信托受益權轉讓給管理人成立SPV,雖然能夠實現專項計劃財產與原始權益人的單向破產隔離,但卻無法同時實現專項計劃財產與管理人之間的雙向破產隔離。因此,筆者認為,實質上原始權益人與管理人之間仍為信托關系,介于原始權益人與管理人之間的SPV(專項計劃)的法律性質為信托財產。
至于為何不直接規定專項計劃為信托財產而采取規定專項計劃獨立性的間接式做法,可能是監管層基于目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現狀考慮。若《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明確了專項計劃資產為信托財產,則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有經營信托公司業務之嫌。
(二)管理人與受益憑證持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管理人與受益憑證持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仍然處于信托關系框架下??傮w來看,信托受益權證券化中,原始權益人(受益人)、管理人與受益憑證持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構成了一個二次的信托法律關系,與原始的信托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原始權益人之間的信托法律關系實質上是相同的。但由于我國未明確信托受益權證券化中專項計劃的信托財產屬性,故這種實質上為信托關系而名義上并不確定的法律關系是否適用《信托法》中關于委托人(原始權益人)、受托人(管理人)、受益人(受益憑證持有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存在爭議。
彌補這種不確定性的解決之道主要在于《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規定的權利義務與實務中簽訂的《專項計劃認購協議》。實踐中,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簽署《專項計劃認購協議》,證券公司向投資者發行信托收益支持證券,轉讓信托受益權,投資者進行認購,成為受益憑證持有人和新的受益權人。雙方主要依據《專項計劃認購協議》和《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的相關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原始權益人與受益憑證持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原始權益人與受益憑證持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同樣應為信托法律關系。與管理人與受益憑證持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類似,這兩種法律關系都是通過《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和《專項計劃認購協議》中規定的具體的權利義務來為其提供可操作性,并回避其名義上是否為信托法律關系的爭議。
綜上,隨著我國推進資產證券化的步伐不斷加快,信托受益權證券化已具備合法性基礎。在信托受益權證券化實務中,我們需要在不違背法理的基礎上,厘清信托受益權證券化的法律關系,避免信托受益權證券化的法律風險。同時,監管層應盡快明文確定包括信托受益權證券化在內的多種資產證券化結構的信托法律關系屬性,為信托受益權證券化過程中權利義務的確定提供法律依據,并進一步保證包括信托受益權證券化在內的各種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范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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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計劃范文5
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已生根發芽,撇開因導致金融危機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誤解或曲解,對其正本清源地認識,你會發現它竟然是中國銀行業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解圍解困的“法寶”,尤其在利率市場化改革加速的今天,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各家銀行必須面對、必須研究、必須參與、必須應用的有力武器和強大引擎,誰將之運用并發揮得嫻熟與得當,誰將在未來金融業日益激烈的競爭中贏得先機。
一、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委托機制
伯利―恩斯(1932)在《現代企業與私人財產》中提出“分工和專業化”收益導致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的結論。由于企業的控制權大多由經理人控制,因此產生了現代企業中的委托關系。委托理論突破了傳統的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假說,開創了從激勵角度研究企業的先河。理論提出了構成委托關系的三個基本條件:第一,市場中存在兩個相互獨立的個體,且雙方都是在約束條件下的效用(利潤)最大化者;第二,人必須在許多可供選擇的行為中選擇一項預定的行為,該行為既影響其自身的收益,也影響委托人的收益;第三,委托人擁有規定付酬方式和數量的權力,在人選擇行為之前就能與其確定合同,該合同明確規定人的報酬是委托人觀察行為結果的函數。
現實經濟中人與委托人都面臨市場的不確定性與風險。委托人往往不能直接知曉人的具體操作行為,人也不能完全控制選擇行為后的最終結果。因此,人選擇行為的最終結果是一種隨機變量。也因此,委托人不能完全根據對行為的觀察結果來判斷人的成績??陀^上,影響產能除了人的努力程度外,還存在著一個隨機變量μ,π=π(a,μ)。此時,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就難以推斷出來。因為人會告訴委托人,由于受μ的影響,他的行動受到阻礙。由于信息不對稱,委托人無法判別人的真正意圖,于是“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就產生了。這就意味著委托人要通過一定的合約,來激勵和約束人在簽約后能夠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
解決委托問題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激勵機制包括物質激勵和非物質激勵,前者包括短期激勵,如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和福利、年薪制、股票期權、分享制等;后者不僅包括社會地位、對權力的行使、辦公環境等職位消費激勵,還包括對經理人進行定期考核、晉升職務、榮譽稱號等精神激勵。約束機制包括內部約束機制和外部約束機制,前者包括經營決策制度、財務控制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后者包括產品市場、經理人市場和資本市場約束。
委托合同均衡的條件包括參與約束與激勵相容。前者是指人履行合同后得到的收益,不能低于他的機會成本;后者是指人依據合同原則行動,在實現個人效用最大化的同時,也實現了委托人效用最大化。在眾多激勵與約束機制中,“效率工資”是現代企業中經常使用的一種制度。阿克洛夫提出,企業愿意使工資維持在高于市場結清的水平上,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利潤最大化。雇主們相信效率是工資的增函數,即效率是隨著工資的增加而增加的。效率工資成為一種激勵機制,可以改變員工的工作態度。阿克洛夫認為,企業和雇員之間隱含著一種沒有寫進合同中的“禮物互換”的關系。工人努力工作,被視為贈與雇主的禮物,他們同時也希望從雇主那里得到對工作的保障或更高的工資作為回報。反過來,雇主提高工資時工人們也視為禮物,并以更努力的工作作為回報。為此,明智的企業應放棄能使市場結清的工資,選擇效率工資。隨著工資的提高,平均效率也在提高。但這并不意味著效率工資會無限提高,因為平均效率提高的速度將邊際遞減。
假設在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人的行為有努力eH和不努力eL兩種可能,委托人有高收益RH和低收益RL兩種可能。其中,R與E的條件概率為fH(RH/eH)和fL(RL/eL)。人成本函數為G(e),人效用函數為U(w),其中w為人工資或其他勞務報酬。
約束下委托人利潤最大化條件為:
求解的拉格朗日條件為:
當e可觀測時,通過約束條件下利潤最大化的一階條件,可以求出委托人的最優工資計劃WH和WL。
在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銀行與被委托機構(委托人)之間,銀行管理者與員工之間,銀行工作人員與客戶之間都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委托問題。通過相關制度的安排,實現委托人對人行為的監控;通過“效率工資”等約束激勵機制的實施來降低銀行的經營成本并提高收益。
二、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程序設計
(一)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評述
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階段,按照“堅持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總量控制、擴大試點,統一標準、信息共享,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不搞再證券化”五大運行原則,參與者是發起人、受托人、投資者、原始債務人、服務人、資金管理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承銷機構和投資者。發起機構主要是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政策性銀行、郵儲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A資產的范圍逐步擴大,目前主要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合規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節能減排貸款、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文化創意產業貸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汽車貸款以及其他商業貸款等。其運作模式(如圖1所示)。
試點階段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采用信托模式,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即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承擔受托機構和發行人的角色,本應履行管理信托財產、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擔任特定目的的信托會計、負責信息披露、組織信托終止清算等工作。相應地,特殊目的載體(SPV)為信托計劃。在此之前,銀行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采用的是審批制,人民銀行負責發行審批,銀監會負責資格準入和項目審批。審批制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銀行缺乏審批權力,積極性不高,市場反應平淡,使得歷經近十年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實踐在2013年前年均發行量不足300億元,期末存量不足500億元。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方式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或定向發行,登記托管機構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上是照搬發達國家模式,但在實踐中并沒有完全按照“五大原則”要求操作,與成熟國家相比,只做到了“形似”,沒有“神似”。由于信托公司自身能力等因素,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通常由銀行主導,信托事實上成為類似“通道”的作用,如在?l行環節,由于信托公司缺乏發行能力,只能委托券商承銷。此外,為了發行順利,目前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劣后級均有發起人(即相應銀行)有密切關系的機構購買,實質上是替發行人代持。這種交易模式與標準的交易要求相去甚遠。由于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試點要求發起機構既必須做次級證券,又要同時管理貸款,銀行無法使基礎資產完成真正的出表。同時,因作為發起人的銀行居主導地位,SPV沒有獨立性,資產轉讓只是流于形式,丟失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靈魂”。目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沒有打通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的壁壘,風險也在銀行系統內流轉,沒有起到風險轉移的作用。同時,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一級市場受到限制,二級市場尚未形成,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差??梢?,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與國外成熟市場國家相比能做到“形神兼備”,切實發揮其功能作用,必須在查找問題、積累經驗、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的同時,再造符合我國實際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運作流程。
(二)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程序設計
隨著銀監會《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工作流程的通知》出臺,我國將有更多的銀行業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預見,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規模將出現爆發式的增長。前期試點及擴大試點積累了不少經驗,可以為以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提供有益的啟示和借鑒。同時,試點也暴露了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過程中的諸多弱點與不足之處,需要加以克服改進。筆者基于國內的實踐,借鑒國外的經驗,設計了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模式下的完整程序(如圖2所示)。
流程中各個環節均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缺一不可?,F就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點內容描述如下:
1.構建資產池,這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當銀行決定要創設一個資產證券化后,第一步就是要識別需要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在識別資產池時,通常需要五個步驟:第一,確定資產池規模,要結合資金需求和資金用途,按照重復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本、資產證券化與所融資的再投資之間的負持有熟低的原則確定。第二,明確需要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類型,如資產是高息差還是低息差、優級資產還是次級資產,這由作為發起人的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目的決定。第三,確定資產池是動態的還是靜態的(動態的資產池較少使用),如果交易確定,某個特定時期的本金還款作為新資產的再投資,這個資產池即為動態的。第四,選擇具體需要證券化的資產,挑選入池的資產都應有該池的共同特征。其基本原則是,組成資產池的成員應是盡可能差異最大化,便于提供利差平衡,如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的貸款選擇時,應尋找地區差異性的資產,這是評級機構在確定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信用支持規模時使用的一個重要標準。第五,對資產池和擬構建機構進行風險識別與評估,這些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提前償付風險、預期風險、匯率風險、服務風險、法律風險和涉稅風險。
另外,需要考慮的一個因素是資本釋放程度,因為風險加權資產直接影響資本充足率,資產證券化使得相應資產轉移到表外,能夠提高資本充足率。因此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時,需要測算該筆業務對資本的釋放程度。
其他選擇標準包括資產的度過期,即資產發起后經過的時間;資產當前的狀態,即正常或非正常;以及資產的歷史表現等。
2.債券確定及評級,這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橋梁。確定一個交易中的債券類別涉及建立不同債券類別的優先級順序。債券類別包括優先級、中級和次級。這里需要考慮兩個最為關鍵的因素,一個是結構中最高級別的債券應有什么樣的信用支持水平,另一個是能夠在市場上出售的最低評級的債券類別需要什么樣的支持水平。最高等級的債券類別的信用支持水平越高,就可以創設越多的低評級的債券類型。另外,視實際需要是否對既定的債券進行期限分級,以確定一個結構中有同樣信用優先級的債券類別。同時,還需要確定償付結構,即當負債按期分攤時,處理資產池產生的本金如何分配給不同債券類別的規則,它影響不同時點的交易資本結構,從而影響結構的加權平均成本。
另外,還要考慮是否需要提前償付保護以及結構化保護觸發機制的設計,這里不再贅述。
3.信用增級,這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保障。信用增級也稱信用增進,是發起人為了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對投資者的吸引力、降低融資成本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內部信用增級是不依賴于第三方,僅依靠證券化交易資產池本身為可能的損失提供保證,主要方式包括現金流瀑布、超額抵押、額外利差、初步資金賬戶等。外部信用增級是依賴于第三方為資產支持證券的現金流償付提供保證,主要方式包括現金抵押賬戶、發起人持有次級債券、債券保險、信用證和衍生品等。信用增級是由進行證券化的資產類型和投資者的投資目的決定的。
信用增級的數量或者規模首選需要獲取評級機構所指定的信用評級級別,需考慮的因素有債務人的違約動機、債務人的信用等級、可能的損失情景、潛在的損失波動以及資產池的多樣化。如果一個債券類別的目標評級更高,則其損失概率就應當更低,因此,更高的目標評級就需要更好的信用增級水平。
4.真實出售,這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靈魂”。真實出售是指發起人真正把擬證券化的資產有關的權益、風險和控制權一并轉讓給SPV,使SPV獲得了對資產的合法權利,當發起人發生財務風險時,這些資產能夠與發起人的信用及其他資產相隔離,不會被追及或歸并為發起人的破產財產。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給出了真實出售的判斷標準:(1)與被轉讓信貸資產相關的重大信用風險已經轉移給了獨立的第三方機構;(2)發起機構對被轉讓的信貸資產不再擁有實際的或間接的控制;(3)發起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記過不承擔償付義務和責任。
5.債券定價――這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截至目前,不管是銀行間市場還是交易所市場,我國還沒有專門配套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細則出臺,我們不妨借鑒一下美國資產證券化定價方法。對于主要證券化產品的定價,主要兩種定價思路和三種定價方法。
信托計劃范文6
一、目標任務
為加快結構調整、促進產業發展,實現新居村“堅持科學發展、構建各諧農村、實現富民強村”總體目標,將集中精力、整合資源,在對貧困戶進行逐一上門上戶摸清情況的基礎上,堅持因戶因貧施策,做到對癥下藥、精準扶貧,確保到2019年底完成36戶貧困戶、148人全部脫貧的任務。加快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步伐,努力把新居建設成為“經濟發展、設施配套、環境優美、社會和諧、文明進步”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二、工作措施
1、落實干部結對幫扶。落實縣委政法委、公溪鎮、新居村三級干部對36戶貧困戶進行結對幫扶,幫扶人要逐一上戶認真摸清所幫扶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來源、致貧原因等情況,按照一戶一策,逐戶建立檔案。同時,幫扶人員要積極幫助所幫扶貧困戶協調各方關系,保障享受應有政策,本著“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幫助其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尋找致富門路,助其早日實現脫貧。重點抓好“五個一”:幫助每戶貧困戶建立一個貧困檔案、幫助每戶貧困戶制定一份脫貧計劃、幫助每戶貧困戶送上一套扶貧政策、幫助每戶貧困戶解決一些實際困難、幫助每戶貧困戶掌握一門實用技術。
2、重點發展蔬菜煙葉種植。新居村大部分村民掌握了較為先進的蔬菜種植技術,但是都是分散經營,未形成規?;N植。在多次征求公溪鎮黨委、政府意見的基礎上,村黨支部會議和村小組長會議討論決定,新居村重點發展蔬菜種植,總種植面積達到200余畝。抓好煙葉試點種植,做好村民動員、調整田塊、技術培訓等工作,堅持維護煙農的正當利益、提高煙葉質量、走規模化種植煙葉之路,把煙葉產業做大、做強,拓寬村民的經濟收入來源渠道。
3、擴大水產禽畜養殖規模。通過新居現有的養殖專業戶帶動其他農戶發展水產禽畜養殖產業,擴大養殖數量,慢慢走上規模化養殖。針對一些農戶因擔心增加養殖數量技術不夠,組織有意向的村民到縣其他村參觀學習,請縣農業部門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多措增加低保戶、貧困戶經濟來源,努力使村級養殖業慢慢由零散向規?;D變。
4、引導村民進駐園區務工。隨著農業機械化水平的逐漸提高,剩余勞力逐年增多,人均耕地的逐年減少,而外出務工是當前增加農民收入最直接最有效的捷徑,而縣工業園區、厚發工業園區、工業園區就在本地,可以積極引導和鼓勵村里富余勞動力就近在本地工業園區務工,做到不出遠門也可增加收入,又能照顧農活。近年來,新居村外出務工人員都在350人左右,以人均月純收入1500元計算,每年總收入都在630萬元左右,遠遠超過在家務農的收入。務工人員的增多,也為土地的合理流轉、種植業的產業化發展創造條件。
5、成立農民專業協會組織。目前,新居村已建立光伏合作社、竹鼠養殖合作社,今后將著手幫助成立蔬菜、煙葉2個專業合作社,培養新型農村市場主體,優化農民組織機構,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引導農民與市場對接,提高農業和養殖業的效益和整體競爭力,積極引導推廣大棚蔬菜、煙葉和油茶種植。
6、加強村級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新居村基礎設施建設,2018年重點加強“二橋三路建設”、5個自然村的新農村建設和村莊環境整治,其中包括村級活動場所建設、農村安全飲水工程、村組道路硬化、橋梁維修和抗旱引水工程等急需改善的民生基礎設施工程。積極與市、縣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著力解決建設所需的資金,使新居村的面貌有一個大的提升。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縣委政法委、公溪鎮、新居村三級幫扶干部要切實增強群眾觀念和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的自覺性,帶著對群眾的深厚感情深入基層、融入群眾,傾聽群眾呼聲,體察群眾疾苦,了解社情民意,實實在在地為貧困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要轉變作風,特別是解決好在工作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讓群眾看到結對幫扶活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