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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計劃的投資范圍范文1
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實施,2002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再次對《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進行修訂,2002年7月18日正式實施《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使信托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被確定下來,信托業由此迎來了春天,各種信托產品綻芳吐蕊。從2002年年中起,陸續有40個信托產品問世,共計融資約71億元,標的涉及不動產、股權和債權,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產品線,推動了整個金融業產品創新的發展,投資者也面臨更多選擇。
信托投資何處可信?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從形式上講,信托就是委托理財。目前,推出信托產品的主要是信托公司,其資質要受到嚴格的規定和審查,信托公司規模一般較大,注冊資金在3億元以上,管理資產和控制風險的能力也相對較強。
信托產品作為溝通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投資者與融資者的新的金融工具,對于投資者而言,具有不可忽視的獨特優勢。一方面,以“信托合同”的形式受托管理資產,將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實際受益權分開,在承認受托人對信托財產享有所有權的同時,還承認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并且通過獨有的破產隔離機制充分保障信托目的的實現;另一方面,信托機制本身具有提供超市場化金融服務的優勢。《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可以開展的主要業務有:資金信托、財產信托、投資基金、投資銀行、信用證和資信調查。經營方式有對外投資、貸款、出租、出售、同業拆放、融資租賃等;投資范圍可以是證券也可以是實業,能夠真正實現組合投資和組合運用資產。在我國目前金融分業經營的體制下,是惟一可同時涉足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的金融機構,可以在三者之間形成流通、結合,充分發揮投融資的雙向功能。而且其投資領域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降低風險,還可通過專家理財、個性化服務滿足信托客戶的需求。
但是,投資者在投資信托產品時,應清醒認識到投資信托產品也存在一定風險。
首先,按有關規定,信托產品是不能對投資者承諾保底收益的。其次,信用風險是信托產品的主要風險,風險大小需要具體分析。再次,在流動性方面,信托產品遠遠比不上證券投資基金。
信托產品大盤點
2002年下半年及2003年3 月,信托產品如雨后春筍般層出不窮。根據信托產品計劃的資金用途,信托產品大致可以分為如下三類:一是投資型信托產品。目的是充分發揮信托機構專業理財的優勢,滿足廣大投資者的投資需求。主要包括證券投資信托、產業投資信托、創業投資信托、非流通股投資信托、貴金屬、期貨及其他金融市場投資信托;二是管理型信托產品。旨在通過規模效益降低管理費用,提高管理績效。主要包括職工持股信托、經營者期權信托、MBO信托、表決權信托、企業年金信托、社?;鹦磐械龋蝗枪嫘磐挟a品。目的在于通過開展某一種信托來推動相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主要包括環保信托、教育信托、奧運信托、扶貧信托、助殘信托、文化藝術信托、醫療衛生信托等。
總覽2002-2003年各家信托機構推出的信托產品,可謂眼花繚亂。但仔細分析各信托產品計劃有如下特點:
1、信托產品以特定和指定用途的產品為主,非指定用途的產品極少。40只信托產品中指定用途的信托計劃為28只,如:愛建信托的上海外環隧道項目、上海國投的上海磁懸浮交通項目、百瑞信托的信遠大廈項目資金信托、衡平信托的全興集團MBO收購、金信信托的臺州之舫花園地產等;非指定用途的信托計劃為12只,如:新華信托的住房按揭貸款信托計劃、平安信托的卓越汽車消費貸款資金信托計劃、外貿信托的醫療器械租賃信托計劃、上海國投的基金債券組合投資資金信托計劃、上海國投的法人股投資信托計劃等。
2、在2002年信托項目中,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建設成為了主要的資金投向,消費用途、公益用途和其他用途占的比重相對較小。在40只信托產品計劃中有14只投資于基礎設施,有7只投資于房地產,而公益性投資只有1只,消費性投資也只有2只。
3、信托計劃的信托期限以短期計劃為主。《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明確提出,“信托投資公司接受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資金,其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信托在整個金融體系中擔當的應該是長期融資的角色。40只產品中,信托期限1年的竟有18只,期限5年的4只,期限3年的12只,期限2年的6只。長期融資的特點并不顯著,大量短期信托的出現對信托公司的長期融資功能是一大挑戰,對于投資者來說,缺乏中長期的投資渠道,不利于合理安排理財規劃的期限結構。
4、信托產品資金規模偏小,收益較高。在40只信托產品中,發行規模小于1億元的有16只,發行規模大于或等于3億元的僅有7只。其中上海國投2003年1月13日推出的基金債券組合投資資金信托規模才200萬元,創歷史最低;外貿信托在2月10日推出的醫療器械租賃信托資金,規模竟然也只有300萬元。
目前信托產品熱銷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信托預期收益遠遠高出同期銀行利率、同期國債收益率和同期企業債收益率。其中,新疆國投的產品預期收益最高為5-13%,外貿信托的產品預期收益達到6%,預期收益達到4%以上的有14只,預期收益最低的也有3.2%。預期收益率最低的新華信托的住房按揭貸款的收益率也有3%。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這樣的收益誘惑力較大,所以一旦推出即受到市場歡迎,已經成功發放的信托產品大部分在20天左右甚至在不到一周時間就已售完。
5、信托機構開始與銀行、證券等其他金融機構合作。信托產品靈活發放方式使其成為良好的資金流平臺,因此被各路金融機構相中。信托產品中開始出現其他金融機構的身影。外貿信托為租賃公司發放了300萬元的醫療器械租賃融資的信托產品;西部信托推出的定向電力信托貸款由陜西省農行、省建行和西安市商業銀行聯合發行,信銀合作成為信托業新趨勢。
信托計劃的投資范圍范文2
關鍵詞:結構化金融產品 信托產品 固定收益產品 衍生合約
結構化金融產品(structured products)作為歐美發達國家的主流金融產品,在海外市場已經具有較長時間的發展歷史,并擁有較為成熟的實踐經驗。對于當前我國以融資類產品為主的信托產品市場,產品功能單一已經成為困擾信托產品發展的一大桎梏,設計出能夠滿足投資人更多需求的產品迫在眉睫,而結構化金融產品的思路無疑會豐富信托產品服務內容、為信托產品的創新帶來新的血液,借鑒意義重大。
出于表述方便的需要,本文將結構化金融產品也稱為結構化產品,將采用結構化產品設計思路發行的信托產品稱為結構化信托產品,它與通常意義上通過收益分層形式構造的結構化信托產品有所差異。后者重在收益分配的結構化,而前者重在投資品種的結構化。
結構化金融產品的概念和作用
(一)結構化金融產品的定義
目前學界對結構化產品尚無權威定義。Das(2001)將結構化產品定義為由發行機構利用金融工程技術,針對投資人不同的風險偏好,以將產品募集所得資金按不同比例投資于固定收益產品和衍生合約的方式,設計出的兼具高收益、高風險和保本性的結構性金融產品。
(二)結構化金融產品中幾個重要概念
與結構化產品相關的最重要概念是固定收益產品、衍生合約、基礎資產(掛鉤資產)。
固定收益產品是結構化產品中風險較低、收益較為固定的資產,是結構化產品中大部分資金投向的資產,通常包括國債、信用債、銀行存單、保單、資產支持證券等。
衍生合約決定了結構化產品價值變動的機制,一般包括遠期合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互換合約等。同時在產品的設計中,可以針對投資人的不同需要,對不同的衍生合約進行組合,例如將不同的期權進行組合,可以構成牛市價差、熊市價差、蝶式價差、跨式期權等。
基礎資產(掛鉤資產)是結構化產品中衍生合約的標的資產,選擇范圍較為廣泛,包括外匯、利率、商品、股指等?;A資產的選擇決定了衍生合約的現金流變化。
此外,結構化產品中還有幾個比較重要的概念,主要有保本率、參與率等。
保本率是指結構化產品中有保障的本息之和與本金之比。保本率越高,說明產品的安全程度越高。當保本率高于100%時,說明產品不僅能夠保障本金,同時也能保障一部分收益。
參與率是指投資人在衍生合約增值中能夠獲取的分享比例。參與率越高,當結構化產品所投資的衍生合約價值增值時,投資人獲得的收益也越高。
(三)結構化金融產品的現狀
結構化產品在海外有著較為悠久的歷史,可轉債就是傳統的結構化產品,它可以被視為一個普通企業債和標的物為該公司股價的看漲期權組合。與傳統結構化產品相對應的是現代化的結構化產品,其設計越來越復雜,一般以與指數或股權掛鉤的證券、存單、票據等形式出現,掛鉤標的可以為商品指數、利率、股指等,衍生合約的設計也愈發復雜,除了傳統意義上的期貨、期權、互換等,還加入了奇異期權(彩虹期權、路徑依賴期權等)1和其他新型產品。當前,在歐美和日本的金融市場中,結構化產品已經具備較大的規模。據不完全統計,早至2009年3月底,全球前十大私人銀行發行在外的結構性票據總額就已高達45314 億美元。
在我國,目前結構化產品主要以銀行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的形式體現,此類理財產品期限多在180天以內,預期收益率變動范圍較大,掛鉤資產范圍較為豐富,有股指、黃金、匯率等。這種結構化理財產品于2002年出現在我國,截至2013年8月,我國境內共有39家銀行發行過結構化理財產品,發行數量總計達到了7735款。外資銀行是發行結構化理財產品的主力,13家外資銀行共計發行結構化理財產品5357款。雖然目前中資銀行在結構化理財產品中占比較小,但是增長速度較快:2012年,中資銀行發行的結構化理財產品占全部結構化理財產品的比例僅為28.86%,2013年該比例已經增長至44.81%。2
(四)結構化金融產品的特點
結構化產品具有較為鮮明的特點:
1.相比單獨的衍生合約產品,結構化產品的風險更加可控
結構化產品中有相當一部分資金用于投資固定收益類產品,而固定收益類產品較單純的衍生合約風險更低,從而使得整個結構化產品的風險處于可控范圍內。
2.相比傳統的固定收益產品,結構化產品能夠享受到掛鉤資產未來價值變動的收益
結構化產品中的一部分資金用于購買掛鉤資產的衍生合約,當掛鉤資產價值發生變動時,衍生合約價值會發生較大幅度變動,因此相對于傳統固定收益產品而言,當掛鉤資產價值變動方向及幅度與預期一致時,結構化產品會帶來更多收益。
3.結構化產品種類豐富
在結構化產品中,固定收益產品可選空間較大,如證券、存單、保單等;同時,掛鉤資產種類豐富,如外匯、股指、黃金等;在此基礎上,掛鉤資產的衍生合約或者衍生合約的組合也千變萬化,如期貨、期權、遠期,以及牛市價差、熊市價差、蝶式價差等各種衍生品的結合產品。上述種種因素的存在,極大地豐富了結構化產品的種類。
4.相比傳統金融產品,結構化產品在設計上更加靈活多變
結構化產品通過調整投資固定收益產品和衍生合約的資金比例,能夠設計出不同程度的保本/非保本產品,同時衍生合約的組合變化也可以滿足不同投資人對掛鉤資產的投資需求,從而為投資人量身定做出合適的產品。
結構化信托產品的設計思路
(一)設計思路
將結構化產品的設計思路運用到信托產品的設計中,就是根據投資人的實際需要,發行信托產品,并將募集的資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別投向固定收益產品和掛鉤某種基礎資產的衍生合約產品,從而真正實現結構化信托產品(見圖1)。
圖1 結構化信托產品的交易結構
針對目前國內的市場現狀,信托產品可以選擇的固定收益產品包括國債、信用債、銀行保本理財產品、保單、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其他的資產管理產品等;對于衍生合約產品,信托公司需要有相應的衍生品投資資格方能進行投資,而目前大多數信托公司不具備這種資格,為了應對這種情況,信托公司可以通過期貨公司等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作為通道,認購衍生合約產品(見圖2)。
圖2 考慮期貨資產管理通道的結構化信托產品的交易結構
(二)舉例說明
假設發行一個簡單的結構化信托產品A,期限2年,產品中80%的資金用于購買一個固定收益信托計劃T,該信托計劃評級為AA+,年化收益率為9%,付息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本產品中間費率總和為每年2%,將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扣除投資固定收益產品資金和中間費用后的剩余資金,全部用于購買一個掛鉤資產為S&P500指數3、期限同樣為2年的歐式看漲期權O。
對于該產品,固定收益產品為固定收益信托計劃,基礎資產為S&P500指數,衍生合約為一個歐式看漲期權O,期限為2年,付息方式為到期一次性付息。
假設產品A所投資的信托產品T不出現信用風險。當S&P500指數高于期權O的執行價格時,期權O將獲得S&P500指數高于執行價格部分的收益,當S&P500指數低于期權執行價格時,可以選擇不執行期權,僅損失期權費,所以期權O未來的收益率下限為-100%,上不封頂。
由于產品A所投資的衍生合約產生的最大損失為-100%,故產品A的保本率為80%×1+9%×2)÷100%=94.40%,參與率為100%。
同樣對于產品A,如果其他要素不變,將投資信托計劃T的資金比例變為90%,構成一個新的結構化信托產品B,該產品的保本率就是=90%×1+9%×2)÷100%=106.20%,參與率為100%。
對產品A和產品B的預期收益率進行測算,自變量是期權O的收益率,自變量變化范圍為-100%到200%,結果如圖3所示。
圖3 結構化信托產品A與B的預期收益率測算
(編輯注:橫坐標處的“期權T收益率”改為“期權O收益率”)
從測試的結果來看,比較產品A和產品B,雖然產品A的保本率較產品B低,但是當期權O的收益率較高時,產品A的預期收益率也相應較高。根據測算,當期權O的收益率達到200%時,產品A的預期收益率達到了48%,產品B的預期收益率為30%。
信托公司發行結構化金融產品的優劣勢分析
目前市場上傳統的融資類產品已經無法滿足投資人日益多樣的投資需求,很多投資人既希望能夠分享利率、股票、外匯等市場變動帶來的收益,同時又不希望承擔太大的風險。信托公司發行結構化產品,則可以較為理想地滿足投資人的上述需求。
(一)優勢分析
第一,與傳統的銀行結構化理財產品相比,信托公司長期從事私募性質債權融資業務,相同借款主體的信托產品會比傳統的公募產品收益率更高,同時期限更短。信托公司可以用更多的資金投資于衍生合約,為投資人帶來更多的預期收益,或者用更多的資金投資于固定收益產品,給投資人帶來更大的保本率。
第二,信托產品投資范圍較為廣泛,從流動性較高的債券到收益率較高的非標產品,到基金、券商等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和信托公司自身發行的信托計劃,都可以作為信托產品投資的標的。
第三,信托產品自身的設計靈活多變,能夠根據投資人的不同需要,量身定做不同的結構化信托產品。
(二)劣勢分析
第一,受限于衍生品投資資質問題,信托公司往往需要通過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通道投資衍生合約,會產生一定的中間費用。
第二,信托公司投資衍生品市場的經驗較少,如果需要投資衍生產品,行業內大多數信托公司還需要和期貨公司等專業機構進行合作。
第三,對于機構投資人來說,結構化產品的估值定價與風險識別都較傳統金融產品更加復雜,此類產品能否為機構投資人所接受,會成為制約其發展的一個重要瓶頸。
第四,目前我國衍生品市場發展較緩慢,可供選擇的衍生品品種比較單一,急需一些新的衍生產品來豐富和完善衍生品市場。
第五,當前我國尚無全國性的信托產品交易流通平臺,這一現實條件制約了信托產品的交易和流通,導致信托公司發行的結構化信托產品也缺乏流動性,會降低此類產品對投資人的吸引力。
第六,信托產品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剛性兌付”的行業文化,而結構化產品的保本率和收益率均具有一定不確定性。同時,如何定位和發行結構化信托產品、受托人在產品中扮演怎樣的角色、應當承擔哪些責任,均無明確規定,需要監管機構和各家信托公司作進一步討論和探索。(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所在單位無關)
注:
1.奇異期權是指比傳統歐式期權或美式期權更加復雜的一類期權。與傳統期權產品相比,奇異期權可能是多種期權的組合,最終能夠影響奇異期權價值的觸發條件更多也更加復雜,其包含的基礎工具種類也更加豐富。彩虹期權和路徑依賴期權都屬于奇異期權。彩虹期權的到期回報率取決于兩種或多種資產的最大值或最小值;路徑依賴期權的價值取決于標的資產過去的價格路徑。
2.魏可:《結構性理財產品收益優勢明顯》,載《中國信用卡》,2013(11)。
信托計劃的投資范圍范文3
l提供按揭貸款的機構(比如說商業銀行)將按揭貸款“賣”給按揭公司,這個所謂的賣的過程是真賣還是非賣(即是否為真實出售)?如果是真賣,那么就應確認資產出售損益,否則就會使問題變得復雜。比如說,是部分真賣還是根本就是形式上的“賣”。不同的情形,對應著不同的會計處理。
l按揭公司再將按揭貸款轉讓給特殊目的實體,這個過程也會出現一個真賣還是非真賣的問題,只不過此時的買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實體。就我國的現實情況而言,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似乎只有選擇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一個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既然是這樣,接下來的問題便是,信托賬戶作為一個特殊的會計主體,它又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進一步講,特殊目的實體(信托)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是否應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呢?
l特殊目的實體受讓按揭貸款后,需要將其“證券化”。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將按揭貸款“賣”出去。此時,買家成了廣大的投資者。正如前述,在我國現實情況下,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資者最后買到的將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憑證。當投資者買入信托憑證時,將現金資產支付給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將收到的現金支付給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將其轉付給按揭貸款提供者。如此一個循環下來,按揭貸款提供者便將信貸資產“變現”了。實務當中,這個過程實際上是同步完成的。對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沒有什么很特殊的會計問題。恰恰是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遇到該如何對受益憑證所附著的收益權進行核算的問題。
l如果我國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進行資產證券化,那么還會牽涉到信托投資公司該如何核算的問題。試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計劃設立、信托資產管理、信托資產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擔著重要的任務。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全過程中,信托投資公司也有一個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問題。
盡管上述問題解決起來都不容易,但將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關于資產真實出售標準問題。如果只是一般意義上的資產出售,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出門之后不能再找回賣家,那么事情就變得很簡單,也用不著去討論了。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創新工具,交易結構的設計往往比較復雜。否則美國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繞”糊涂了呢?在資產證券化結構日趨復雜的今天,要擬定出一套合理的會計規范,不能為復雜的結構所繞住,而應該抓住其中風險和報酬是如何分配的這個關鍵。如果與所轉讓的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從賣家轉移到買家,那么無論將結構設計的多么復雜,也不能確認資產是“真”的賣出了。至于如何來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出去了,則必須從資產買賣合同的條款以及資產證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級方式等,來加以分析和判斷。會計標準不可能定到使市場中的每項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對號入座”,但在基本原則之下盡可能詳細以便于操作,則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關于特殊目的實體本身的核算和合并報表問題。特殊目的實體如果表現為一個公司制企業,那么其本身的會計核算問題不會顯得太難。但是,如果表現為一個信托計劃或信托賬戶,那么也將其視作一個公司制實體來進行會計處理、也獨立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就不太容易讓人接受了。目前,我國的信托公司在對信托計劃進行會計核算時,大多數就不是這樣處理的。那么,較為合理的選擇是什么呢?答案應是將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來對待,并獨立地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只有這樣,才能將信托投資公司自身的資產與信托資產獨立開來,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原理。因為,信托資產本來就不是信托投資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實體是否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問題,取決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應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問題是,如何才能判斷按揭公司是否能夠控制特殊目的實體。這是一個國際上極富爭議而又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想當初美國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實體因為會計準則的某些“不完善”而導致資產和負債風險沒有恰當地納入合并報表,真讓人后怕!這方面問題的復雜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必須要有實際持股甚至比例還要超過50%才表明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可以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因素來界定控制權的存在?因為不是所有情況下都會存在股權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與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類”組織。如果將此問題延伸開去,將很難三言兩語說清楚。但無論如何,值得認真考慮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多種因素來界定控制權存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這方面已經有較深入的探討。
第三,關于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對收益權的核算問題。如果將通過支付對價取得的信托受益憑證類比到某種金融債券,那么其核算問題就不會太難。問題是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持有的受益憑證,與一般金融債券(比如國債)是有本質區別的。受益憑證具有“一定”的“股權”性質,因為持有信托憑證者對信托資產擁有剩余權。那么為何又只是“一定”呢?因為該憑證的持有者不能對信托資產的運用、處分施加影響,而只能根據信托計劃的約定實施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講,信托受益憑證持有者對受益權的核算類比“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可能較為合理。
信托計劃的投資范圍范文4
[關鍵詞]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 宏觀調控 風險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我國全面實施了包括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在內的一攬子經濟刺激計劃。隨著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效果的逐步顯現,國民經濟呈現企穩回升和逐步向好的良好勢頭,伴隨著經濟回升,通貨膨脹壓力凸顯,刺激性的寬松貨幣政策也在尋求適時退出。2010年初以來央行兩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貨幣政策的趨緊,預示著宏觀經濟進入加息周期。在信貸規模壓縮的背景下,曾經在2008年風靡一時的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似有卷土重來之勢,各大商業銀行開始密集發行。
一、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的產生及運作模式
(一)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的產生
有融資需求的借款客戶向商業銀行尋求貸款,商業銀行受限于貸款規模控制,或由于受借款客戶信用等級或貸款行業投向所限,借款客戶的融資需求難以用貸款的形式予以滿足。一邊是緊縮信貸的厲令,一邊是客戶急迫的貸款需求,中間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銀行,在信貸規模的嚴格限制之下,銀行沒有額度繼續放貸,但如果不放貸,就會面臨優質項目、優質客戶流失的危險。于是,“理財+信托”的貸款模式應運而生。由此可見,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規避信貸規模控制或信貸投向限制的產品創新。
(二)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
商業銀行根據融資客戶的需求,尋求與信托機構的合作,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并以此設立資金信托,發放信托貸款滿足客戶的融資需求。商業銀行與信托機構設計信托產品,機構和個人投資者通過商業銀行的渠道購買理財產品,形成信托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托貸款的資金來源。銀行借助信托公司平臺,建立單一信托計劃,然后再通過銀行的渠道向投資客戶銷售,由此融資客戶獲得了信貸資金。在這樣一個操作過程中,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是銀行與其投資客戶間的委托理財關系,二是銀行與信托公司間的信托關系,實現了個人理財資金與信貸客戶的對接。
一般銀信合作的理財產品,信托公司是發起人,銀行只是單個委托人,但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卻不同,真正的發起人是銀行,完全由銀行操控。從客戶的選擇、確定到產品的設計、銷售,甚至收益的分配,均由銀行占據主動,信托公司則處于附屬地位。
(三)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的四方關系分析
1.銀行:除銷售理財產品的收入和資金托管收入外,銀行一般還會向融資客戶收取一定的財務顧問費,增加了中間業務收入。但銀行發行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看重的并不是中間業務收入,而是通過信托公司,能夠滿足貸不到款的客戶的融資需求,從而能夠鎖定一些大的公司客戶和優質客戶,也因理財產品的銷售擴大了個人客戶,還可以得到除中間業務收入以外的派生收益。2.信托公司:被銀行借用作“平臺”,獲取投資管理費收入。由于我國對信托計劃委托人的門檻設置較高,將普通投資者拒之門外,而在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中,銀行匯集客戶資金,作為單一委托人,彌補了信托公司高端客戶的不足。3.投資者:通過購買理財產品,一般能夠實現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獲得比同期定期存款較高的收益,但由于銀行對理財產品不保本和不承諾收益,所以投資者承擔了較大風險。4.融資客戶:與發行企業債券相比,客戶通過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融資審批環節少,效率高。從融資成本來說,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一般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低于同期貸款利率,加上其他費用后綜合融資成本與貸款相差無幾。
二、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對宏觀調控的影響及潛在風險
(一)銀行假信托之名行貸款之實
在銀行內部,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的發行完全是按照一般貸款的程序進行的:發行前,銀行與借款客戶協商,就產品的預期收益率、期限等設計征求客戶意見,由借款客戶提出借款需求,銀行的信貸管理部門對客戶的資信、財務狀況等進行評審,銀行的計財、授信、會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各自業務的評審,經總行信貸管理等相關部門批復后,銀行和借款客戶簽訂協議,以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然后簽訂信托計劃,將信托計劃轉化為理財產品。因此,可以說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事實上是商業銀行規避監管的貸款。
(二)刻意規避宏觀調控,削弱調控效果
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是國家從緊貨幣政策催生的產物,是對國家宏調控制度約束的反應。更重要的是,信托貸款與票據融資不同,并未列入央行對外公布的金融機構信貸統計范圍內,而是作為表外業務進行統計,不屬于央行調整準備金率的存款范圍,不受準備金率調整的影響。再用信托貸款的方式放出去,又規避了央行對信貸規模的窗口指導。因此,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央行的貨幣調控效應。銀行通過理財產品、信托等方式變相放貸,背離宏觀調控政策方向,實際運作中也確實起到了對沖、規避信貸調控和削弱調控效力的作用。理財產品的投資對象沒有限制,使得銀行能夠在信貸緊縮的形勢下,依然可以自如地將資金投向客戶的信貸需求。從已經發售的信托貸款型信托理財產品來看,投資的范圍甚至涉及到產能過剩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行業。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表面上看都是合法合規的運作,但背后卻隱藏著不合規的經營。
(三)投資者面臨多重風險
首先是信用風險。銀行的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最大的問題是將沒有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資者引入直接融資,即銀行將企業融資的信用風險直接轉移給理財產品的不具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的投資人。早期的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銀行對產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擔保,無異于變相高息攬存,銀行擔保被監管部門叫停后,投資者面對的客戶信用風險更加突出。
其次是市場風險。市場風險主要指市場利率發生變化的風險。在2008年底,因為央行連續降息,一度出現一大批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未能達到預期收益,新發的產品也紛紛降低預期收益率。在當前利率水平下,這類產品存在預期收益率及實際收益率均不隨市場利率上升而提高的風險。
再次是流動性風險。需要投資者格外注意的是,通常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只有借款企業有單方面提前終止權,投資者不能提前贖回,即沒有提前終止權。由此可能導致投資者需要資金時不能隨時變現,并可能使投資者喪失其它投資機會,或因物價指數的抬升導致收益率低于通貨膨脹率,導致實際收益率為負的風險。
(四)銀行面臨聲譽風險和系統性風險
在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中,銀行對信托資金使用的管理肯定沒有一般貸款的貸后管理那樣嚴格,但卻要承擔受托人的責任。一旦發生風險,投資者可能要求銀行代為償付信托本金和收益。而且不少信托資金投向了銀行信貸資金不允許涉足的高收益、高風險行業,一旦借款客戶違約,銀行將承擔較大的聲譽風險。近年來,因理財產品虧損導致的銀行與客戶糾紛事件不斷增多,甚至釀成,增大了系統性風險。
三、加強規范和引導,促進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健康發展
(一)將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比照信貸資金加強監管
建議將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納入央行的存貸款統計范圍,為宏觀調控提供正確的數據基礎,合理準確使用存款準備金等貨幣政策工具。發揮央行窗口指導作用,對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的行業投向提供正確引導,避免信托貸款投向兩高一汰、產能過?;蚋唢L險行業。
(二)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
銀行業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有責任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對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的風險予以充分揭示,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雖然在銀行柜臺銷售,但并不等同于銀行信用,受借款客戶的不同,潛在著不同程度的信用風險。
(三)銀行要對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信息披露要盡職盡責,正確引導投資決策
投資者投資決策既受限于其本人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又取決于產品說明書和投資后信息披露資料的真實性、全面性、充分性和及時性。所以,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產品投資屬性確定產品名稱,避免帶有誤導性的稱謂,產品宣傳材料及合同文本內容要通俗易懂,確??蛻裟苤獣援a品研發背景、交易結構、收益計算方式與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及收益或損失。商業銀行應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對客戶的財務狀況、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等進行充分了解和評估,并定期跟蹤和了解客戶狀況的變化,向客戶推銷最適合的理財產品。
(四)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的風險監管
加強在準入環節的風險控制,在提高事前審核準入效率的同時,加強對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備案報告的審查,研究產品性質,關注其中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他風險,并及時反饋監管要求。加強對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的事后監督,加強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商業銀行及時提交產品后評價報告,深入分析產品的實際運作效果、暴露風險、收益實現情況等。開展理財業務內控評價和現場檢查,為區別監管提供依據。
參考文獻:
[1]戴相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
信托計劃的投資范圍范文5
用益信托數據顯示,今年一季度國內信托產品的發行數量為851只,發行規模下滑為1132億元,同比下滑20%,產品平均期限略微上升至2.24年,平均預期年化收益率上升至9.47%。
據普益財富數據顯示,從發行主體上看,發行產品最多的是新時代信托,其次是長安信托、山東信托、中融信托和外貿信托。從平均期限結構上看,云南信托產品存續時間最長,其次是華鑫信托、平安信托、華寶信托和中信信托。而今年的投資期限增長,主要發力自證券投資信托和地產基金系列產品;從資金運用方式來看,權益投資類產品發行最多,貸款運用類其次,證券投資類第三。
就平均預期收益下限而言,組合資金運用方式較單一運作方式更高。不過,打“組合拳”的這類產品通常數量較少。平均預期收益率下限最高的是百瑞信托,約11%。
從資金運用領域來看,發行最多的是工商企業、房地產、證券投資類、其他類和基礎設施類,平均期限最長的為證券投資類、房地產類等,平均預期收益起點最高的是房地產類、商品類等。
今年一季度房地產信托的發展勢頭大不如從前。發行銳減,期限拉長,平均預期收益提高,風險也加大。
汪鵬認為,在房地產市場的持續調控下,一方面大多數投資者會對房地產項目規避和觀望,從而令信托公司項目選擇上更加謹慎和挑剔;另一方面,此前發行的地產信托產品在今年逐步進入到期兌付階段,信托公司花更多的時間和力量保證項目的正常兌付。這兩方面導致地產信托同比發行數量和成立規模的下降。
地產信托產品期限的略微上浮是由于部分原計劃做集合的短期產品被單一資金直接對接而轉做成單一資金信托計劃,而一些信托制的房地產基金(一般期限為3~5年)產品的發行也將平均年限拉長。從收益率上來看,雖然平均收益率有所上升,但收益率的分布范圍在收窄,主要原因是行業間的競爭,導致目前收益率主要集中在9.5%~11.5%之間。
就一季度產品情況而言,今年的基金化產品尤其多。而業內認為,從信托未來轉向主動型資產管理方向來看,基金化不失為信托公司向自主管理轉型的一條路徑。
據悉,基金化的信托產品采用投資基金的運作理念,以規范的基金方式進行運作,以一對多的組合投資方式對信托計劃進行管理,其內在功能優勢,與信托公司提高自主管理能力的要求具有一致性。
信托計劃的投資范圍范文6
房地產投資信托,也即RealEstateInvestmentstrust,簡稱REITS,這是源起于美國的一個概念,1960年美國國會頒布的《國內稅法典》(InternationalRevenueCode,I.R.C.),使得設立REITs成為可能,法典在此基礎上給予其以優惠的稅收待遇。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在以往被稱為不動產投資信托,是指一種采取公司、信托或者協會的組織形式。它集合多個投資者的資金,收購并持有收益類房地產(例如公寓、購物中心、寫字樓和倉儲中心等)或者為房地產進行融資,并享受稅收優惠的投資機構。然而在我國多將其稱為房地產投資信托。房地產投資信托是一種新型的信托形式,與一般的信托相比,它有著自己的獨特之處。首先,REITs的投資模式主要是對現存房地產的獲取與經營。這一點與共同基金的特征相類似。其次,從制度淵源我們也可以看出,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有著避稅的功用。REITs在一定程度上減免了組織實體應當繳納的稅款;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租金收入分紅的方式減少個人所得稅。這樣就避免了對REITs和個人的雙重征稅。最后,REITs是一種被動的投資。這種被動性體現在只能從房地產投資中被動地取得收入,這樣可以防止房地產過于積極地投入到市場風險之中去,進而對小投資者穩定收入提供保障。在實踐中,REITs往往會與一個與其相似的概念相混淆,那就是房地產資產信托(RealEstateAssetTrust,簡稱REAT)。房地產投資信托是在風險分擔的原則之下,不特定多數人的資金聚集,由專門知識技能的人負責運行的貸款投資。這類投資運用于房地產買賣管理或者是抵押權貸款。一般都是中長期投資,投資的利益分配給股東或者是投資人。區分REITs與REAT的實益在于,它們所受法律規束不同:REITs通常會受到專門立法的調整,而REAT往往只有信托法規范。因此有必要指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產品。
二、REITs在我國的現狀
中國的REITs可以追溯到上世紀80年代,但是其真正興起,是自2002年下半年開始。這一時期,“一法兩規”開始實施,在經過了五次清理整頓之后,信托公司得到了新的生存機會。信托公司在央行121號文件發出之后,結合房地產企業對融資的迫切需求,推出了各自的作為基金管理人的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在這樣的環境下,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出現并積極發展。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整體上來說,有以下的一些特點。首先,在產品的構成條件上,中國的房地產信托計劃必須受到的管束主要來自于《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暫行管理辦法》等法規的規定,而這些規定對房地產信托計劃的投資方向、資產組合以及收入構成等方面都沒有具體地規定。這一點與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投資方向、資產組合等方面都有著嚴格的限定有著明顯的不同。其次,在投資規模和期限上,從中國人民銀行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暫行管理辦法》來看,并結合我國REITs實踐來看,我國RE-ITs產品往往體現出期限短、規模小的特點。這與美國產品有著很大不同,美國的REITs產品一般而言都是中長期信托,在金融體系中發揮著長期融資的作用。我國雖然也規定了信托公司的期限,它要求“信托投資公司接受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資金,其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實踐中,目前中國一般的REITs產品多為1~3年期,很難說發揮了中長期融資功用。此外,規模小這一特征又使得投資組合的有效建立出現障礙,在有效降低投資風險方面不盡如人意。再次,在組織結構上,與一般國家既存在公司型,又存在信托型不同,我國目前房地產投資信托全部采取信托型。信托型的最大優勢就在于它在保護投資者資產和收益的安全方面可以提供其他類型不可比及的保障。信托型使得信托財產取得了相對獨立性,這就擺脫了其他資產或者管理業績的影響。如果某房地產置于了信托計劃之下,那么只要該房地產存在,信托計劃持有者仍可以取得其收益,這種取得不會因為房地產管理公司破產或者信托機構倒閉而受到限制。另外,我國依舊處于REITs的初級發展階段,選擇穩定性較強的REITs組織結構類型,可以降低其受股票市場等金融因素的影響,從而有利于REITs自身的發展。但是也有必要指出,我國應當在已有的信托管理經驗上,積極地探取REITs的其他種類。最后,在產品的銷售方面,由于監管政策的限制,我國的信托機構不可以開設分支機構,異地經營也受到限制,多數信托機構重新登記不久,積累的客戶量不多,直接銷售也不樂觀,如此一來,中國信托機構自己所擁有的營銷網點十分微薄,銷售網絡的優勢并不明顯。
三、我國對REITs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我國現階段并沒有具體針對REITs的立法規制,只是在大體上形成了“一法二規”的格局。這里的“一法”指的是2001年出臺的《信托法》,這一法律是我國在信托領域的基本法律規范,自然對REITs有著約束作用。所謂“二規”,指的是《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這兩部規定都是由銀監會在2007年出臺的。以上可以說是我國關于REITs的全部立法項目,不論在理論探討過程中,還是在實踐操作運行中,這些法律規制都不可謂完善。首先,我國相關立法并不健全。需要澄清的是,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性質上更接近于投資基金,對于它的調控,除了專項法律外,還需協助以《證券法》、《合同法》、《信托法》以及《基金法》。這其中,《基金法》和《信托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從我國現階段立法來看,《基金法》嚴格說來,只是一部并不十分完備的“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法”。其次,我國現有的基金大多是契約型?;鸬脑O立和運作,有賴于契約的規定。由于契約不可苛求完備,其在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等方面的不足之處,需要法規的詳備規定來補位。然而我國《基金法》、《信托法》包括其屬細則和實施規則,都沒有很好的發揮到法律補位的作用,對于權責安排、利益制衡等可能存在的漏洞也沒有法律的補救。在內容上,證券投資基金并沒有得到法律的定義,《基金法》實際上的調整對象并非十分明確;對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參與者的權利義務規定也有失公允,這種失當安排往往使得了基金管理人較于他者處于優勢地位,不利于監管。整體來說,“一法兩規”的相繼頒布,雖然為信托業和信托公司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配套和實施細則的不健全,REITs如要獲得相關的法律依據還是很困難的。
除此以外,從我國現行《信托法》的規定來看,能夠取得具有受托人資格的法人只有信托公司,易言之,信托在目前立法框架下只能由信托機構發行,這樣一來信托機構很容易成為法定壟斷的中間機構,這就削弱了市場競爭,也降低了房地產專業團隊管理REITs的可能性。另外,還有學者指出,現行“二規”實際上是取代2007年以前的“二規”的新二規,雖然新規定有助于投資信托計劃的規模擴張,也有利于流動性較強的REITs的開展,但即便是我國現有信托法律體制,也存在著改革不徹底的缺陷。我國《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以及低八條的規定使得我國信托公司推行信托計劃始終被限定在非公開發行的范圍之內,這就使得REITs,沒有辦法擺脫私募基金的帽子,無法實現其變現性、流通性強的特點。
四、完善我國REITs建設
完善我國REITs建設,需要在有關組織形式、設立條件、稅收法制以及運作模式上對現在處于的困境加以突圍。這以過程必然伴隨著巨大困難,但也是大勢所趨。有關組織形式方面,前文已經有所述及。相對于公司型組織形式,我國應當在契約式或曰信托式組織形式上予以更多考量。其優勢主要在于,一方面契約性REITs具有破產隔離功能,能夠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契約性的REITs在設立、組織和運行上都比較方便,此有利于資金的迅速流動。在設立條件方面,我國立法可參考美國法的規定,對REITs的設立規定法定條件??梢越梃b美國法的“百人規則”限定RE-ITs所享受優惠稅收的范圍。為了防止REITs成為少數富有者積累財富的工具,應當對一個納稅年度后REITs的持有人的股票或受益憑證的市值做出限制。此外,出于風險回避的考慮,我國REITs的設立條件還應當包括以下幾個限制性方面:其一,不得投資于閑置土地;其二,不得提供信貸,不得為他人承擔債務,不得在沒有征得受托人同意的情況下用資產為其他債務提供擔保;其三,不得投資于任何承擔無限責任的產業。在稅收法制方面,對于REITs這樣一種新興行業應當予以保護,尤其是在重復征稅方面要引起足夠重視。配套的稅收政策也需要加以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