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理財的風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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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財的風險

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1

【關鍵詞】信托 理財 風險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高速發展,我國居民財富也急劇增長,財富積累出現集中趨勢。根據招商和貝恩公司的統計,2015年中國國內個人資產可投資累計資產總數在千萬人民幣以上的人群總數已超過100萬人,全國個人總體持有的可投資資產規模達112萬億人民幣。進入2013年以來,中國進入調整生產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的時期,這一階段國內生產總值增速放緩,大宗商品價格持續下跌,股市也不斷下降。社會大眾的理財觀念的形成,普通百姓開始接觸理財產品,此外,商業銀行也不斷推出適合各類投資者的理財服務項目,使投資者從信托產品中得到穩定的收益和回報。

二、基本概念

銀行信托理財產品被稱為信托型銀行理財產品,是指銀行發行的人民幣理財產品所募集的全部資金,投資于指定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的專項信托計劃{1}。將銀行理財產品和信托產品進行重新組合,現有的銀行理財產品就兼具了信托產品的某些特性,使得銀行信托理財產品的特性多樣化。在銀行信托理財產品中,銀行信托理財資金的收益主要來源于信托項目收益。

三、我國銀行信托理財的現狀及出現的問題

(一)我國銀行信托理財的現狀

從我國國內幾大商業銀行的信托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來看,大致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所有的商業銀行逐漸認識到理財業務對自身發展的重要性;二是外資銀行進入中國金融市場對國內商業銀行的發展提供了機遇和挑戰,一方面迫于壓力學習國外銀行的先進做法和成功經驗,另一方面探索著進行產品創新。三是注重品牌的樹立,特別是如何在競爭中確立自己獨特的業務方向,以便更好的發展自己的忠實客戶;四是銀行信用理財產品的研發和推廣能力不足,使得信托理財產品具有很強的相似性,因此當前國內銀行理財業務的競爭主要集中在產品的價格競爭上。

(二)我國銀行信托理財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理念層次。雖然從銀行信托產品雖然種類繁多,但量身定制的投資計劃和產品能力仍然欠缺。各家銀行的理財產品存在著嚴重的同質化現象,形式結構比較簡單,服務附加值較低,針對性和專屬性較弱。尤其是對于客戶利益的保護,很多產品體現得并不明顯。

其次,是技術層面。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信托理財產品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相對于客戶的需求來說,產品同質化傾向、產品層次等問題使得銀行不能很好地滿足客戶的需求;另一方面,對于商業銀行自身來說,理財產品的開發、設計、營銷等方面的問題讓銀行承擔更多的風險。

第三,人才方面。信托理財服務以人員的專業性、投資品種的多樣性為基礎,理財產品開發和運作要求人員具有靈活運用各類金融商品和投資衍生工具的能力和經驗。商業銀行普遍缺少兼具證券、保險、銀行等知識技能全面型專業理財人才。即使是從事專業理財業務的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存在同樣的問題。

四、完善我國的銀行信托理財的意見

(一)加大自主產品創新,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

我國的銀行信托理財必須提升自己處理理財資產獲利的能力,從自主創新產品這一環節加強自身的核心競爭力。銀行的信托理財部門從實際出發為投資者提供一份安全有效的投融資方案和資產保值增值規劃,同時建立客戶檔案,依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財富等因素提供個性化理財方案。銀行信托公司也可通過與外來專業投資顧問的協作來提升自身的產品競爭力,使得銀行可以保證自己有一個高水平專業化理財團隊為廣大的投資客戶提供服務,確保每一位投資者的財產能夠實現高效率運行獲取最大的收益,促使銀行、信托公司和投資者三者實現共贏。

(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

商業銀行開展信托理財業務必須以提高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通過控制風險,保證理財業務穩健發展。首先,建立由銀行董事會、執行經理層和具體實施部門崗位直接操辦人員組成的風險管理監控體系。三個階層分層管理,各司其職。其次,在風險量化的具體管理領域,根據市場不斷變化的行情,及時采用合理的方法計算投資組合的風險和收益。最后,銀行內部應該根據經濟形勢的發展狀況定期對原有理財計劃進行一次全面的風險評估,并建立相關的突發應急處理機制,建立綜合風險評級體系,實現重點關注風險和全面的風險測評,保證投資者的最終利益和銀行的行業信譽地位。

(三)完善信托理財的立法,加快與其他法律銜接

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文獻來保證理財業的發展,但在具體的實際工作過程當中,信托理財卻屬于混業經營的情況。在加快立法過程,并且盡快出臺配套的司法解釋以便對法規做出明確規定,加強對銀行信托理財投資者的相關法律普及,避免由于錯誤理解相關法律規定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注重銀行信用和相關法律法規,健全內控機制

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信用的金融機構,信用是商業銀行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因此必須加強信用建設。具體而言:一是銀行信托理財業務人員在工作中要加強自身的道德修養。二是熟悉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準確理解處理相關事務的原則,明確行業、個人以及投資者所擁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三是商業銀行要健全內部規章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管理控制機制,做到事前業務部門審核、事中風險合規部門監測、事后風險控制委員評估多層級風險監控。

五、結語

就目前我國的金融發展現狀來看,銀行應該主動抓住機會推動銀信合作,利用信托經營投資的靈活性優勢,加上自身大量的資金和豐富的客戶資源不斷地壯大自己經營范圍。作為金融服務業來說服務部門的不斷發展優化自身的服務終將會給普通的投資者帶來利益,同時使得自身不斷地發展壯大。

注釋

{1}該定義來源于《新能源規劃:啟動五萬億投資》

參考文獻

[1]殷劍鋒.中國金融產品與服務報2007[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

[2]劉大超等.銀信合作產品發展趨勢分析[J].中國期貨證券,2009.

[3]潘麗娟.我國銀行業個人理財業務的現狀與對策[J].2011

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2

曾在多個行業打拼過的C先生,經過努力奮斗為自己和家人創下豐腴的財富。多年來,對財經感興趣的他,也一直在尋找讓資產“保鮮”、增值的方法。

第一次親密接觸

2002年,股市行情不遂人意,風險增大。此時,C先生偶然得到一個消息――北國投發起了一個關于朝陽區政府CBD的配套設施的信托項目。根據他的了解,過去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產品大多是針對機構,出人意料的是本次項目面向個人投資者發售,所承諾的收益也具誘惑力,遠勝的當時銀行存款利率。C先生此前并沒有買過任何信托產品,多少還是心存疑慮的。但考慮到擔保人是朝陽區的財政局,覺得由政府出面擔保,應該靠譜!于是,他拿出了五十萬參與了這次“信托之旅”。結果天隨人愿,產品到期后,信托公司順利地兌付了本金與利息,C先生才隱約覺得,信托或許真是一種讓財富穩健增值的好方法!

從那以后,C先生就一直關注信托產品,并尋找適合自己的項目進行參與。十余年光景,轉瞬即逝,對于信托理財,C先生很是感慨:“其實,理財不等于‘發財’,信托只是一種比較好的理財工具,它的投資回報率高于銀行存款或國債。不過,不同的信托產品也有相應的風險。選擇信托產品時,不能只看收益而不顧風險?!?/p>

C先生認為,對于信托產品可能會出現的風險要考慮到最壞的情況,譬如這個行業可能會發生怎樣的風險。以房地產信托產品為例,當房地產公司的資金鏈比較緊張時,會發生不能及時兌付的風險。很多房地產項目都是用土地做抵押擔保。一旦出現風險,即便土地價格沒有大幅下跌,如果拍不出去,就意味著抵押物不能變現。若出現上述問題,不同的信托公司在處理上也有不同的風格。大一點的公司顧忌信譽會用自己的資金來補償投資者,但是,這類情況不能作為一種常態,畢竟合約里信托公司沒有這個義務,風險是投資人自擔的。因而,選擇行業的時候應該更加審慎。

再者,要看信托公司的能力。一般來說,信托公司覺得風險很大的項目并不會去實施。不過,有的公司風格不一樣,愿意去冒一些風險。C先生過去也曾耳聞過一些項目出了問題,“投入的資金畢竟是自己‘血汗錢’,豈能兒戲?”

多年購買信托理財產品,C先生頗有心得,他語重心長地告訴記者,考量信托產品的好壞,最關鍵的是要看項目的擔保、抵押物是否有效。把握好這一點,在選擇產品時可能會事半功倍。C先生表示,選擇自己相對熟悉的領域或者多了解信托公司的操作風格,對項目的評估會有一些幫助。此外,一些專業理財公司推薦的項目,C先生也會去考慮,一些考證的工作理財公司都替他做好了,也會加快他做決定的時間,而不是一個人“孤軍奮戰”。

隨著對信托的了解,C先生也接觸了不少第三方理財機構。盡管自己購買信托產品有十多年的時間,但是他覺得自己仍是業余人士,需要專業的指導和幫助。自前年開始,他便與唐古拉財富建立了密切的聯系。“他們有專業的理財師,信托公司在發行新項目時,經過他們的過濾,會推薦一些較好的項目。我會多聽聽他們的意見,不過也不會放棄自己的判斷。”C先生如是說。

穩健第一

在與C先生的交談中,他頻頻提到的詞匯就是“穩健”。他笑言自己的投資風格是“不求利益最大化,但求穩健”。只選擇穩健的信托公司,獲得穩健的收益。正是因為如此,這么多年他所選擇的信托產品基本沒出現過問題。與其說是幸運,不如說是“穩健”的理財風格起了“療效”。

不過,C先生也曾經冒過險。記得當時有一個煙廠的項目,之所以購買是考慮到煙草行業的利潤較為穩定。美中不足的是,項目的抵押物為煙廠的生產線。經過分析,他覺得生產線其實有很大的風險。工廠利用生產線生產,那么擔保物就有價值;如果不拿來生產成品煙,其價值便會大幅貶值。最后,他還是下了決心購買了這一產品。好在到期后兌付本金還有差不多8%的收益,C先生的心也算落地。他不由地感慨,沒有任何投資是不具風險的,只有盡量將之最小化才最重要。

2011年,國家出臺了較為嚴格的房地產信托項目,C先生覺得此時再投資房地產是極為不明智的?!芭c政府導向相違背,那么你會冒很大風險” 。不僅房地產市場不景氣,股市行情也不明朗。于是,去年上半年,C先生增加了一定比例的資金投入到固定類收益的信托產品中,以期對沖風險?!安皇撬械氖虑樽约憾寄茏龀稣_的判斷,因而,更需要把雞蛋放到不同的籃子里”。信托只是理財的一個籃子,投資者多了一個選擇,可以對沖風險,何樂而不為呢!

當記者詢問是否滿意這么多年來信托的收益時,C先生給予了肯定的答案。他說:“理財不是賭博,我尋求的是資產可持續地增長”。此外,調整自己的心態也很重要,賺與賠都是自己判斷的結果,不能讓自己受煎熬,要做好心理準備。

對于今年的投資計劃,C先生仍處于觀望中。他覺得一些礦產、能源的項目可能會有所好轉,也一直在關注。不過,從目前來看,房地產市場并不樂觀。因而,他不打算再做房地產的信托項目了。

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3

來自中國信托業協會日前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我國信托資產規模達40977.73億元,突破4萬億大關,其資產已相當于公募基金的2倍,受股市連續下跌的影響,三季度末公募基金凈值規模已縮水至2.1萬億元。

央行宣布,從2011年12月5日起,下調存準率0.5個百分點,這是央行三年來首次下調存款準備金率。這意味著,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將逐步降低,以及短期理財產品的發行減少,信托理財產品的收益也有下調的可能,此時抓緊購買期限較長的信托理財產品不失為理財的上上之選。

正當其時

很顯然,存款準備金率下調表明,銀根有了放松跡象。當銀根收緊之時,為了及時享受加息收益,投資者一般應選擇期限較短的理財產品。一旦遇到貨幣政策轉向寬松,投資理財就該逆向操作,考慮用期限較長的產品來鎖定未來的收益率。

信托產品就是一種為投資者提供較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投資期限相對較長的金融理財產品。值得一提的是,信托產品雖然比較穩健,但由于投資金額大,投資期限較長,投資者在購買信托理財產品時,應注意下述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根據信托理財產品自身的特征,其投資期限一般都比較長,因而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風險承受能力較弱且對資金流動性有一定要求的投資者要謹慎投資。

二是產品收益率和風險程度是掛鉤的。高收益的前提是要承受高風險,要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選擇合適的產品

三是要選擇一個好的信托公司。目前,我國有50多家信托公司,有央企系、銀行系、地方政府系、上市公司系等等,大型央企控股的“中”字號信托公司由于股東背景實力強,所以相對穩妥一些。同時,各家信托公司的投資策略各不相同,產品特性也有所區別。投資者在選擇產品時充分了解產品的特性,盡量選擇那些凈資本較大、且投資比較穩健的信托公司產品,確保投資安全性。

最后,還應仔細閱讀信托合同,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對自己可能要承擔的風險有一個全面的把握。

問題凸顯

硬幣總有它的另一面。2011年信托行業盡管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但是更要引起重視的是,行業內在的自身問題也正在不斷暴露和凸顯出來。

目前,我國信托市場還處于起步階段,管理制度和市場體系建設還不完善,這也直接驟升了行業的潛在風險,如曾經非常暢銷的房地產信托產品可能會出現延期支付的情況,而一些和股市掛鉤的產品收益估計也會受到嚴重影響。一旦產品風險爆發,投資者受到的損失會更加慘重。

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4

    關鍵詞:集合理財產品 信托 金融

    當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在積極推出各類集合理財產品。2004年,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推出人民幣理財計劃;2005年,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面世;200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入快車道,集合理財競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目前,金融市場上交易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體現一定權利義務和責任關系的合約,明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是金融活動有序展開的基礎。對同一類產品應該統一立法,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目的是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防范風險。把當前眾多金融機構開展集合理財產品統一到信托軌道上來,可以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雙重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

    信托的擴展運用

    上世紀初,我國模仿英美法系國家導入信托業,信托投資公司即脫胎于銀行業,其功能定位的爭論從未停息。改革開放以來,信托業繼續被引入金融投資領域,之后信托投資公司雖然歷經五次整頓,甚至《信托法》頒布實施多年,我國信托業的定位問題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理論兼實踐問題。

    事實上,信托與公司、委托-等一樣,屬于一種制度性“公共物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理財市場的競爭加劇,出現了對信托制度進行拓展運用的客觀要求和趨勢,從而信托制度的內在價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圍內開始有所張揚。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制度的確立是信托制度拓展運用的典型。此后,企業年金等引進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產業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都有運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銀行集合委托貸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財計劃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內,不過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制結果。

    信托制度拓展運用可以看作金融混業的一種因素或征兆。同時,表明信托業已經朝著打破“制度壟斷”和“行業壟斷”的方向邁進,信托公司面臨的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不同機構之間、不同金融行業的競爭,還面臨如何運用信托制度的競爭。具有典型意義的是,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10月21日《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操作及監管事宜進行了詳細規定。2005年3月,經證監會批準的光大證券“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廣發證券“廣發理財2號集合理財計劃”相繼成立。

    《通知》內容在多方面出現了與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內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為防范道德風險和變相融資,設置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則。該產品實際上是基金產品與信托產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實質上則是信托關系,而名義上卻是委托關系。從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來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信托特征。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不管是以證券公司的名義設立,還是以集合資產管理組合的名義設立,標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轉移,從而超越民法對于委托理財的規定,符合信托法的規定。因此,如果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按信托法的要求進行規范,更有利于發展。

    從監管層面來看,如果將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的信托業務,而否認社會上已經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現的信托樣態,容易人為制造制度性風險。在我國當前金融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體身份判定營業特征,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也應該劃定為信托范疇,防止剝奪他們存在的合法基礎,尤其是信托機制本身就具有極強的脫法功效,管制之間的空白和沖突反而為其所用,這就可能釀造普遍的脫法行為,令大量交易行為處于非法與合法之間的灰色地帶。應當允許信托的多元化,否則這種“地下”信托容易引發新的交易安全問題。

    立足信托關系的集合理財產品

    我國金融機構選擇信托模式競爭理財市場的最重要也是最簡單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 “好用”主要是說信托產品具有靈活性和規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彈性空間,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場以及金融與實業領域的間隙方面具有特別深刻的穿透力,同時又具有良好的集資效應,可以迅速覆蓋社會的機構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金融機構的金字招牌,吸引眾多停留在存款認知水準的百姓大眾的注意力。

    在各類金融產品推出之際,監管機構應預先以法規形式明確禁止不當行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逆向選擇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債券回購、假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假信托業務等。否則,一旦問題暴露了時尋求解決辦法,往往代價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機制集合投資或集合理財類的產品,因其規模大且善于規避管制,如果不強制安排交易結構和規范標準的法律結構,否認其信托性質和潛在的巨大風險,等待證券業、銀行業的將是信托投資公司已經走過的重重困難。

    作為表外業務的理財產品本來應當由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但前提是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已盡法定和約定的善良管理和誠信義務。如果金融機構未盡義務,則應承擔信托責任或者最低也是違約責任、過錯賠償責任,由表外強制轉化為表內。金融企業的表外業務并不一定是無風險的業務,事實證明,大量的表外業務可能是風險過大或者在一定觸發因素、誘導因素出現時容易轉化為現實風險。我國普通投資者對投資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同時,他們并不能有效區分表外和表內金融產品的風險度,在選擇金融產品時往往是依據金融從業人員的解釋和廣告,甚至僅僅憑借金融機構的看板和條幅來購買。而事實上,很多銀行集合理財產品從一開始就已經走樣,例如規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亦未脫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規定“客戶在封閉期內可優先獲得3%的凈值增長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資金補足”,在措辭上使用“優先獲得”,也就是對投資者在封閉期內的收益作出保證,實為隱性保底條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財產品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財產品按照信托法所規定和塑造的信托關系進行規范,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張力可以滿足集合投資所必需的投資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關系的制度,則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對投資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托財產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一種有效的破產隔離財產保護方式。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權利架構中,受托人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但是受托人所擁有的權限并不是無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方法,或者對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提出明確的風險保障標準,對受托人的管理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和限制。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用標準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資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義務架構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比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嚴厲,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將其個人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離,使信托財產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免受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保持其相應的獨立性和穩定性,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備的。

    信托制度對投資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規范為信托當事人進行交易提供了訂立信托契約的標準,并為建立信托關系提供了“一套強制性的標準化約款,可以大大降低締約的交易成本。”通過提供受托人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義務等信托法的默示規則,為交易主體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許多任意性條款為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提供了極大便利。而投基資金領域信托契約的標準合同形式,大大減少了基金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核心,整體安排與信托財產有關的諸多法律關系,以便實現設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當事人通過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結構妥善處理,相互間權利義務變得相當方便,并且對當事人與信托財產、各當事人自己的債權人與信托財產,及信托財產與交易第三人之間復雜的責任體系作出了整體妥當安排。尤其是信托通過受益權的分割、分層等與證券市場有機結合起來,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巧妙運用,促進了金融資產的交易效率。

    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權人身份運用的信托財產,因而在交易時往往需要提交授權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確認手續,這樣做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主權在委托法律關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對受托財產中長期投資盈利的戰略考慮,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時,是以所有權人名義進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財產的中長期戰略目標進行管理、運用、處分,故交易效率顯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運用權和財產托管權能分化,產生了投資基金的法律架構。此外,賬戶管理的職能也可以由專門銀行負責,出現了年金分權制衡模式。這種法定化和定型化結構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也是法律強制擬制的產物。將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集合投資或理財計劃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權益,并促使監管部門統一監管信托業務。

    隨著我國普通民眾財富的累積,人們日益要求金融機構豐富和發揮代客理財的金融功能。信托與證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結合,融入現代金融市場,成為規范和引領投資、融資和理財行為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因此,運用信托完善我國集合投資制度是一種優質的選擇。目前,券商理財、銀行人民幣理財尚游離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關系協調性尚嫌不足,各監管部門應摒棄過去作為行業代言人的角色,將監管目標始終定位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之上,從界定集合理財的信托關系入手,拋棄分業監管門戶之見和利益之爭,統一對集合投資行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1.盛學軍.中國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對信托功能的消解[J].現代法學,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5

關鍵詞:集合理財產品信托金融

當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在積極推出各類集合理財產品。2004年,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推出人民幣理財計劃;2005年,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面世;200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入快車道,集合理財競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目前,金融市場上交易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體現一定權利義務和責任關系的合約,明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是金融活動有序展開的基礎。對同一類產品應該統一立法,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目的是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防范風險。把當前眾多金融機構開展集合理財產品統一到信托軌道上來,可以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雙重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

信托的擴展運用

上世紀初,我國模仿英美法系國家導入信托業,信托投資公司即脫胎于銀行業,其功能定位的爭論從未停息。改革開放以來,信托業繼續被引入金融投資領域,之后信托投資公司雖然歷經五次整頓,甚至《信托法》頒布實施多年,我國信托業的定位問題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理論兼實踐問題。

事實上,信托與公司、委托-等一樣,屬于一種制度性“公共物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理財市場的競爭加劇,出現了對信托制度進行拓展運用的客觀要求和趨勢,從而信托制度的內在價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圍內開始有所張揚。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制度的確立是信托制度拓展運用的典型。此后,企業年金等引進信托制度,社?;?、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產業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都有運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銀行集合委托貸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財計劃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內,不過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制結果。

信托制度拓展運用可以看作金融混業的一種因素或征兆。同時,表明信托業已經朝著打破“制度壟斷”和“行業壟斷”的方向邁進,信托公司面臨的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不同機構之間、不同金融行業的競爭,還面臨如何運用信托制度的競爭。具有典型意義的是,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10月21日《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操作及監管事宜進行了詳細規定。2005年3月,經證監會批準的光大證券“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廣發證券“廣發理財2號集合理財計劃”相繼成立。

《通知》內容在多方面出現了與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內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為防范道德風險和變相融資,設置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則。該產品實際上是基金產品與信托產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實質上則是信托關系,而名義上卻是委托關系。從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來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信托特征。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不管是以證券公司的名義設立,還是以集合資產管理組合的名義設立,標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轉移,從而超越民法對于委托理財的規定,符合信托法的規定。因此,如果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按信托法的要求進行規范,更有利于發展。

從監管層面來看,如果將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的信托業務,而否認社會上已經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現的信托樣態,容易人為制造制度性風險。在我國當前金融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體身份判定營業特征,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也應該劃定為信托范疇,防止剝奪他們存在的合法基礎,尤其是信托機制本身就具有極強的脫法功效,管制之間的空白和沖突反而為其所用,這就可能釀造普遍的脫法行為,令大量交易行為處于非法與合法之間的灰色地帶。應當允許信托的多元化,否則這種“地下”信托容易引發新的交易安全問題。

立足信托關系的集合理財產品

我國金融機構選擇信托模式競爭理財市場的最重要也是最簡單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好用”主要是說信托產品具有靈活性和規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彈性空間,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場以及金融與實業領域的間隙方面具有特別深刻的穿透力,同時又具有良好的集資效應,可以迅速覆蓋社會的機構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金融機構的金字招牌,吸引眾多停留在存款認知水準的百姓大眾的注意力。

在各類金融產品推出之際,監管機構應預先以法規形式明確禁止不當行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逆向選擇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債券回購、假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假信托業務等。否則,一旦問題暴露了時尋求解決辦法,往往代價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機制集合投資或集合理財類的產品,因其規模大且善于規避管制,如果不強制安排交易結構和規范標準的法律結構,否認其信托性質和潛在的巨大風險,等待證券業、銀行業的將是信托投資公司已經走過的重重困難。

作為表外業務的理財產品本來應當由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但前提是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已盡法定和約定的善良管理和誠信義務。如果金融機構未盡義務,則應承擔信托責任或者最低也是違約責任、過錯賠償責任,由表外強制轉化為表內。金融企業的表外業務并不一定是無風險的業務,事實證明,大量的表外業務可能是風險過大或者在一定觸發因素、誘導因素出現時容易轉化為現實風險。我國普通投資者對投資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同時,他們并不能有效區分表外和表內金融產品的風險度,在選擇金融產品時往往是依據金融從業人員的解釋和廣告,甚至僅僅憑借金融機構的看板和條幅來購買。而事實上,很多銀行集合理財產品從一開始就已經走樣,例如規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亦未脫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規定“客戶在封閉期內可優先獲得3%的凈值增長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資金補足”,在措辭上使用“優先獲得”,也就是對投資者在封閉期內的收益作出保證,實為隱性保底條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財產品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財產品按照信托法所規定和塑造的信托關系進行規范,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張力可以滿足集合投資所必需的投資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關系的制度,則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對投資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托財產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一種有效的破產隔離財產保護方式。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權利架構中,受托人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但是受托人所擁有的權限并不是無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方法,或者對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提出明確的風險保障標準,對受托人的管理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和限制。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用標準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資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義務架構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比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嚴厲,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將其個人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離,使信托財產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免受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保持其相應的獨立性和穩定性,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備的。

信托制度對投資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規范為信托當事人進行交易提供了訂立信托契約的標準,并為建立信托關系提供了“一套強制性的標準化約款,可以大大降低締約的交易成本。”通過提供受托人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義務等信托法的默示規則,為交易主體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許多任意性條款為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提供了極大便利。而投基資金領域信托契約的標準合同形式,大大減少了基金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核心,整體安排與信托財產有關的諸多法律關系,以便實現設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當事人通過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結構妥善處理,相互間權利義務變得相當方便,并且對當事人與信托財產、各當事人自己的債權人與信托財產,及信托財產與交易第三人之間復雜的責任體系作出了整體妥當安排。尤其是信托通過受益權的分割、分層等與證券市場有機結合起來,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巧妙運用,促進了金融資產的交易效率。

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權人身份運用的信托財產,因而在交易時往往需要提交授權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確認手續,這樣做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關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對受托財產中長期投資盈利的戰略考慮,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時,是以所有權人名義進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財產的中長期戰略目標進行管理、運用、處分,故交易效率顯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運用權和財產托管權能分化,產生了投資基金的法律架構。此外,賬戶管理的職能也可以由專門銀行負責,出現了年金分權制衡模式。這種法定化和定型化結構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也是法律強制擬制的產物。將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集合投資或理財計劃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權益,并促使監管部門統一監管信托業務。

隨著我國普通民眾財富的累積,人們日益要求金融機構豐富和發揮代客理財的金融功能。信托與證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結合,融入現代金融市場,成為規范和引領投資、融資和理財行為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因此,運用信托完善我國集合投資制度是一種優質的選擇。目前,券商理財、銀行人民幣理財尚游離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關系協調性尚嫌不足,各監管部門應摒棄過去作為行業代言人的角色,將監管目標始終定位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之上,從界定集合理財的信托關系入手,拋棄分業監管門戶之見和利益之爭,統一對集合投資行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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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6

隨著我國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投資需求的增加,不同銀行對理財產品的創新研發能力正逐漸成為它們吸引投資者、彰顯自身實力的重要手段。銀行理財產品自2004年首創以來,品種和銷量逐年劇增,其資金和發行規模遠遠超過信托、基金和保險等資產管理產品,但其發展過程中也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分析了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現狀,然后對其所面臨的風險進行了闡述,最后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未來發展提出了幾點建議。

【關鍵詞】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發展

我國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自2004年首創以來,從無到有,在不到十年的時間里,發展成為年銷量超過十萬億的龐然大物。目前,它已成為我國商業銀行增加客戶規模、提高銀行利潤的重要手段,同時我國個人和機構投資者的重要投資渠道。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現狀

(一)2012年理財產品發行量同比增幅回落,季節效應顯著

2011年銀行理財產品飛速發展,產品發行數量同比增長接近一倍,2011年下半年銀監會加強對理財產品銷售環節的監管力度,制定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并且于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管理辦法強化了對理財產品銷售環節的監管規定,對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標準提出更高的規范化要求。隨著監管環境的變化和規范化程度的提高,2012年開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進入穩健發展期,產品發行規模繼續穩步攀升,但增長速度大幅回落。

據銀率網數據庫統計,2012年各商業銀行共發行28929款理財產品,同比增長26.8%,顯著低,2011年的近100%和2010年的80%增速。

圖112012年銀行理財產品發行量增速回落情況

(二)2012年理財產品收益率水平不斷下行

在全球低利率環境下,2012年央行先后兩次調低存款準備金率,并分別,6月份和7月份兩次下調存貸款基準利率。受整體利率下行影響,2012年商業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表現出連續下滑態勢(如圖12)。同時,隨著監管層強化銀信合作和資產投向監管,理財產品的基礎資產選擇尤其是融資類高收益資產受到明顯限制,理財產品投向向低風險的貨幣市場工具和短期債券集中,也帶動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水平不斷下行。

圖12理財產品收益率曲線整體下滑情況

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風險分析

(一)銀信合作的理財業務,應高度關注交叉風險

在發展銀信合作的理財業務模式時也應警惕銀信交叉風險:包括在理財資金設立信托方式中商業銀行利用信托混業經營平臺規避監管的風險行為;在理財資金購買信托產品方式中信托業務風險向銀行理財資金轉嫁給銀行帶來的聲譽風險;以及在信托資金購買銀行信貸資產發行理財產品方式中,銀行信用風險的轉嫁對信托資金進而對理財資金及其收益兌付造成的風險。

(二)外資銀行受國際經濟形勢影響的市場風險增大

國內的結構型產品包括股票類、匯率類、商品類產品,其中股票類結構型產品占據主導地位。由于中資銀行難以直接參與到境外衍生品市場以及產品設計能力不足等因素,其發行的產品大多是購自外資銀行,即該類產品幾乎都是外資銀行直接或通過中資銀行間接發行的。

(三)結構性產品的真正風險――銀行操作風險

事實上,理財產品的市場表現最終取決于產品的設計結構和對風險、收益的平衡取舍。對于商業銀行而言,發行結構型理財產品尤其需關注兩大操作風險:一是因內部流程問題導致的產品設計缺陷,或用于產品測試的數據信息和質量發生偏差,或未經充分測試的錯誤定價,這是導致聲譽風險的產品原因;二是因為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風險提示以及不恰當的營銷行為,即“將產品賣給了不該買的人”,這是導致聲譽風險的銷售原因。

三、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建議

(一)整合金融控股集團資源應對分業經營

由于我國目前實行分業模式,經營和監管均分離。國內銀行依靠自身的力量不能完成創新,往往需要與如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公司等合作,特別是難以開展跨行業創新,涉及到此類業務就困難重重。為此,建議監管部門出臺扶持政策,鼓勵商業銀行(金融集團控股下的)進行理財創新,特別是針對少量VIP私人銀行客戶。

(二)金融市場發展限制下研發結構性產品

長期以來,銀信合作產品以及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主打”,但其客觀上造成了信貸規模控制的灰色區域,減弱了貨幣政策實施的有效性。2010年銀監會下發《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對銀行理財產品中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這一主要領域進行規范,尤其對融資類銀信理財產品進行監管約束和限制。而結構性理財產品由于國內金融衍生交易相對缺乏,更多來源于國外投資銀行,相關掛鉤標的價格或指數更多與國外金融市場關聯,一般國內投資者信息獲得極不對稱。為此我國銀行理財應立足國內銀行自身優勢以及金融市場發展現狀,重點創新發展以人民幣衍生交易為基礎的結構性產品和組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滿足客戶個性化需求,避免產品同質化

客戶的理財意識也是越來越強,金融‘脫媒’這一新趨勢也將長期發展。因此,各類理財產品的設計,將是根據客戶需求的不同而產生,如保值需求、增值需求等等。對于保守型客戶,希望實現保值,不僅要為其規劃個人理財方案,其中包括資產配置、稅務、保險,還要提供其他相關服務。對于進取型客戶,希望實現增值,則要為其規劃投資行為。比如創新設計理財產品,不動產投資,私募基金,藝術品投資等等新產品、新理財。對于高端客戶,希望實現傳承財產,可以借助信托創新理財產品,實現家庭成員財產分割、家族財產高效運作。

參考文獻:

[1]劉光嶺,張雷.基于生命周期的個人理財需求模式分析[J].經濟問題,2008,(3):111113

[2]孫從海.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供給行為分析[J].經濟導刊,2011,(2):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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