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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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海洋環境污染現狀

目前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范文1

關鍵詞:海洋;環境監測;質量控制

中圖分類號:U469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海洋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是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采取必要的、合適的質量控制方法是保證數據質量的重要措施之一。質量控制主要是為了達到監測質量要求所采取的作業技術和活動,是監測過程的控制方法,是質量保證的一部分,現文章就海洋環境的監測質量控制工作進行探究。

一、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

海洋環境污染通常是指人類改變了海洋原來的狀態,使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有害物質進入海洋環境而造成的污染,會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捕魚和人類在海上的其他活動,損壞海水質量和環境質量等。海洋環境污染現階段明顯表現為石油污染、赤潮、有毒物質累積、塑料污染和核污染等。

人類的海洋活動、日益增多的海上船舶、油輪事故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要來源之一。人類的海洋活動主要是航海、捕魚和海底石油開發,據統計,目前全世界各國有近8萬艘遠洋商船穿梭于全球各港口,總噸位達5億噸,它們在航行期間都要向海洋排出含有油性的機艙污水,僅這項估計向海洋排放的油污染每年可達百萬噸以上。而一次的油輪突發事故會使海水大面積被油所覆蓋,不但范圍廣而且危害時間很長,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目前海洋環境污染以陸源污染物為主的來源則包括工業廢水和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大型化工廠、造紙廠的增多直接導致大量的廢水和廢物排入河道,最終通過河水歸入海洋,而工業廢水其中則包括工業冷卻水在流入海洋后會提高海洋的局部水溫,使含氧量降低,影響海洋生物的繁衍生息;而工業固體廢物嚴重的則會影響海洋生物的居住環境,直接導致生物滅絕。人口居住的密集致使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排放的難度加大,尤其是濱海城市,于是海洋便成了他們傾倒生活垃圾及污水的最好去處。

因此,在海洋環境污染日漸加重的現狀下,為防止海洋環境繼續惡化,應進一步加強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做好監測質量控制,需要從提高全員的質量意識、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監測質量控制等方面入手,才能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為環境管理、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提供科學依據。

二、海洋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措施

(一)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監測質量的保證,需要一個科學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以技術文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和質量記錄)的形式,對各個監測環節、各個工作部門,對實驗的環境和條件,對每個工作崗位和監測管理者的職責和行為進行規范。海洋環境監測的質量控制,首先要保證的就是監測質量體系的建立,監測機構嚴格按照本單位質量體系的要求開展監測、檢測工作,在運行過程中不斷完善,從而更加適用于本單位的監測、檢測工作。因此,海洋環境監測機構要依據《監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建立適用于本單位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健全各種規章制度,保證質量管理體系的持續運行。海洋環境監測涉及監測機構的每個崗位,無論從試劑采購與管理、現場樣品采集、實驗室分析、數據綜合評價,讓每位員工從主觀上意識所在崗位的質量控制要求,從源頭保證監/檢測質量,從而做到實時質量控制。

(二)提高全員的質量意識

從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需要從提高監測、檢測人員的質量意識開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特殊條件,在一定程度上無法和陸地實驗室相比,出海人員要克服各種困難從事分析工作,加強質量意識的培訓是很有必要的。在質量控制工作中,最重要的影響因子是人員,從采樣、分析、計算、報表生成等環節,質量意識不能淡薄。監測人員的質量意識是開展監測工作的基礎,只有主觀上提高質量意識,才能保障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三)監測過程質量控制

我國海洋環境監測質量控制工作主要通過自控和他控兩種方式開展,自控主要是監測機構內部采用的質量控制方法,內部質量控制的核心是針對監測數據質量開展的控制方法,監測數據質量控制最終體現在監測數據能否達到監測方法所對應的最佳測量不確定度。他控是指由監測機構以外的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對監測機構進行的質量控制方法,如上級主管部門或參加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等組織的能力驗證及實驗室間比對,通過此類方式對實驗室資質方面進行相應的考核。外控是在主要針對質量控制的監督工作中開展的,而對于實驗室的質量控制管理工作主要是內部質量控制,所以應重視內控,即要重視本單位內部所采用的質量控制方法。

(四)監測、檢測結果的質量控制

針對結果數據的質量控制,包括對監測儀器、方法、環境條件等備注信息進行審核,還要對準確性、一致性進行審核,重點要對數據的合理性進行審核。數據審核要有效溯源,因為監督人員無法對現場分析進行實時監督,主要通過監測數據的原始數據來體現整個分析過程數據的有效性。對提交的可疑數據并注明開展的質控措施及原因分析,若存在失誤,應剔除可疑數據,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重新開展監測工作。監測數據的審核涉及各個領域,審核人員要熟練掌握監測方法、儀器設備、監測頻次和監測時間等信息,在保證監測結果的計算的前提下,為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可靠,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數據的合理性分析:

1、與執行標準相比較

執行標準是保證監測評價有法可依的有力保障,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了對應水質等級下監測項目濃度范圍,當監測結果高于執行標準數倍或者濃度較高時,此監測數據應視為可疑數值,應查找原因,對樣品分析過程中的質控數據進行有效分析,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及合理性。如某海域監測區域內的監測結果表明水質達到四類標準,超出了二類水質標準要求,應查找原因并對相應的可疑數據進行分析,必要時剔除以免影響評價工作。

2、站位間相比較

在海洋環境監測過程中,同一區域內相鄰站位的監測結果相差不大,同一站位連續幾天的監測結果也應相近,當變化較大時,應查找原因,分析異常值。首先要確定區域內是否存在新的污染源,其次要保證采樣過程無異常,主要包括采樣的規范性、采樣的容器是否合格,樣品固定是否需要固定等。再次要了解實驗室分析過程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操作。如某區域水質要求為一類水質要求,監測區域內某站位監測數據表明該養殖區水質達到三類時,首先應考慮站位布設的合理性,是否靠近污染源,從而進一步分析實驗過程是否存在失誤等。

3、相關性分析

海洋環境監測要素是互相影響的,相同水樣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監測項目的含量往往存在相關性。如總氮>溶解態總氮>無機氮,總磷>溶解態總磷>活性磷酸鹽,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等,若與上述情況不一致,理論上是不合理的,需要從采樣開始查找進行原因分析。根據監測區域環境特征或不同區域同類監測對象資料的統計分析, 確定不同空間位置監測要素濃度值的定性關系, 以此檢驗數據的合理性。下圖為某海域06年9月份某排污口鄰近海域中 3個站位的部分監測數據。

某海域9月份某排污口鄰近海域中 3個站位的部分監測數據

4、合理性分析

對監測數據的合理性分析,最主要的是要參照歷史資料。監測任務站位的布設考慮到與歷史數據的對比,一般延用歷史站位,這樣在進行合理性分析時,可以針對往年的監測結果范圍,對相同監測時間段、同一站位的數據進行比較,若某監測項目結果變化較大時,如由原來的一類水質變為三類,則需對該值進行合理性分析,查找原因。

若發現全部監測分析數據在審核后只有少量、明顯的錯誤,質量控制人員可以在監測分析人員的確認下進行改正。若在審核過程中發現錯誤數據較多,或錯誤不易于改正,質量控質人員應把需要進行更改的內容列出列表,連同數據一同返回具體的分析測試人員,要求對錯誤的原因并進行修改。質控人員應對改正后提交上來的數據以及記錄文件再次進行檢查。同時,應將整個審核過程如實記錄并形成文字材料,作為監測分析數據追溯數據的一部分。經過審核后的監測數據報表和數據審核過程記錄數據要有采樣人員和分析人員的簽名,然后一并上報質控室。

結語

海洋環境監測數據作對海洋開展環境監測評價工作的重要手段,為確保監測結果的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合理性,就必須進一步強化對海洋環境監測質量的全過程控制,從而有利推進對海洋環境變化情況的科學分析,并有效的防治海洋環境的污染。然而因海洋環境條件具有特殊性,進行樣品的采集與貯存過程中會有很多不可預知因素出現,從而增加了監測質量控制的難度。因此,應高度重視海洋環境的監測質量,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加強專業技術的學習,同時增強全體員工的質量意識,不斷提高海洋環境監測的質量,確保海洋環境管理和環境科學研究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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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強國

由于海洋潛藏著大量的資源,在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對其開采也愈來愈加頻繁,使得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污染也日益嚴重。在近幾年大力宣傳環保的基礎下,公民對于環境的保護的意識逐漸加強。即便如此,海洋環境污染問題依舊嚴峻。不僅是海洋環境的規范值得我們關注,海洋環境保護的規范落實更值得我們總結,把脈問診,不斷提高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水平。

一、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立法

早在1982年,聯合國審議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該公約構建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制度框架,在對以前海洋相關規范進行總結的同時,更加詳盡地對海洋環境保護在法律的角度進行了說明。同年,中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在1999年對其作出了修改。為了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更好予以落實,國務院相繼于198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于199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初步形成了中國海洋環境的基本保護框架。

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使得中國海洋環境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中國在1996年被批準加入公約,對1983年《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在原有基礎之上增加了海洋生態保護、海洋工程建設、海洋廢物傾倒、海洋污染應急等。在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與《中國海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中,對于海上溢油應急系統的建立作出了規定,當發生了溢油等突發事件時,要第一時間做出相應,最大化減小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失。除此之外,還建立有相應的海洋污染民事賠償責任,如在《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就有所規定??傊?,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中國已經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多位一體的體系雛形,共同保障中國海洋環境安全。

二、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現狀

(一)海洋環境污染嚴重

海洋環境的污染主要表現在海水污染、生物多樣性減少、河水淤積、海岸侵蝕嚴重、海洋災害頻發等。中國的海洋遭到污染,近年來水質明顯下降。海域內生物種類多達數萬,但在大肆捕撈的情況下,也導致了物種銳減,某些物種甚至瀕臨滅絕。在各個主要的河口淤積現象較為嚴重,某些沿岸城市的海岸中化學物質連年增加,出現了侵蝕問題。另外,由于對于海洋資源的不斷挖掘,也導致諸如海嘯等自然災害頻發,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公眾保護意識不夠

近年來,人們對于環境保護的意識逐年增高,但仍然受到長期以來老舊農耕文化的影響,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意識還有較大差距。這就導致了近年來出現了過度捕撈等不合理的開采現象,公眾對于海洋環境污染的保護與治理工作參與不夠。即使在出現了海洋環境污染的現象之時,對于事后救濟的相應不夠,不能較快遏制污染的擴大。與此,當自己的海洋權益受到侵害時,也不能通過有效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應有權益。

(三)海洋保護規范與執法力度均不足

完善統一的規范是具體政策落實的基石,在海洋資源利用范圍不斷擴大之時,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要求也越來越高。中國目前缺乏海洋領域的根本大法,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規,綜合性也不夠,對于違反海洋環境保護的處罰力度也遠遠不夠。在一些地方,對于海洋環境保護有自己的地方立法,但是缺少實施細則。在現有的規范體系中,對于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理,不能夠得以有效的落實,不利于應急問題的有效控制。另外,海洋環境的違法成本很低,一些污染者在權衡利益之后,甘愿承擔這較小的違法成本。

(四)政府監管缺失

海洋是一個整體的生態系統,對于海洋中的物種進行開發,可能打破其中的生態平衡,可以建立一個綜合的管理系統對其進行管理。中國幅員遼闊,各省市對海洋問題分散管理,建立了自己的管理系統。因而,這也導致了問題的出現。在信息公開的問題上反饋不及時,各政府部門之間的聯動做得不夠,缺乏協作。在出現了海洋污染事故之后,各部門也相互推諉,導致工作效率不高,監管缺乏力度。

三、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制度建議

(一)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的構建是上層建筑,加強法律體系的頂層設計。在現有法律基礎之上,要迎合新的發展趨勢,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重新梳理,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解決法律的滯后性難題。在進行海洋環境法律修改的同時,也要注意對尚未納入保護體系的內容進行設計,諸如對于海岸線的管理沒有同意的保護,對于尚未納入部門要盡快填補空白,使得海洋環境保護體系更加全面而完整。同時也要發揮地方政府的主觀能動性,因地制宜,制定符合當地發展實際的海洋法律法規。在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的同時,也要讓各種標準的完善跟進。中國應該以國際標準為藍本,制定出符合中國國情的海洋環境標準。對于尚未制定出的標準,要注意在符合中國保護的標準前提下,有效填補法律規范空白。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以國家標準為基礎,制定出本地適用的地方性標準。在法律規范和海洋環境標準的共同完善下,能夠為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提供科學有力度的指導。

(二)提升公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有了完善的法律規范仍然不足,必須將法律規范轉化為實踐。這就要求廣泛的公民擁有海洋環境保護的主人翁意識,自己親身參與到海洋環境的保護中來。對于現今一些人缺乏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要積極運用一些現代的宣傳手段,充分發揮電視媒體、互聯網、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興媒體,樹立保護海洋環境的先進典型,讓廣大公民學有標兵、趕有方向,早日樹立海洋環境保護的危機意識,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有力保障。

(三)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隊伍建設

中國現有的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力度不足,需要一直有協作精神、高校有力的執法來予以補足。目前的海洋環境隊伍散漫,沒有形成向心力,由此,可以考慮把可將他們集合到一起,接受統一調配和培訓,強化他們的團隊協作能力,同時,配備先進的執法裝備,提高海洋環境保護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和能力。另外,選拔海洋環境保護的執法隊伍,應該秉持較高的標準,從心理素質、團隊意識、業務能力等多個方面進行考察,確保優中選優,真正選拔出適應于當今海洋事業建設的高素質人才。

(四)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

在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規范中,中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國際條約。此外,還加入了一些全球性或者區域性的海洋環境保護組織,與其他國家廣泛合作,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交流。還積極學習其他海洋強國的先進技術,加強對于海洋環境保護專業人才的培養,提升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軟實力,與其他國家展開項目計劃,獲得國際組織的資金支持,也提高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硬件設備。

中國的海洋環境保護任重而道遠,要通過多措并舉,共同提高海洋環境保護的法治環境。要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和標準,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公民海洋環境保護的意識,加強國際合作,有效推動海洋環境保護建設。十報告指出,要將中國建設成為“海洋強國”,只有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對各種不足進行不斷完善,才能早日將中國從“海洋大國”提升為“海洋強國”。(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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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船舶 海洋環境 單邊措施 國際合作

船舶致海污染問題的提出

海洋是一個流動的水體。海洋環境遭到破壞必將引起污染物的迅速轉移和散播,由此造成海域污染面積的擴大。人類探索海洋的活動隨著海洋開發與勘探技術的進步而不斷深入。向海洋進軍的步伐越快,海洋環境被破壞的可能性就越大??梢钥隙ǖ氖?遭受嚴重污染的海洋將難以維持其向人類提供食物、觀賞、資源的能力。因此,保護、恢復和養護海洋環境就是為人類自身及其后代留下食物之源、能源之源以及生命之源。如果對海洋環境不加治理,聽任其被破壞,可預見的后果是海洋將無法為人類所用。

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物有三個來源:一是陸地來源的污染(以下簡稱陸源污染物),比如,工業生產排污、生活污水排放、廢棄物傾倒等;二是來自空中的污染物,比如自航空器上向海拋棄的廢物、碎片等;三是來自海上的污染物,比如,涉海工程建設造成的垃圾、海上石油鉆探作業造成的伴生性廢棄物、海洋捕撈帶來的污染。最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污染源是航行于海上的船舶,包括商業船舶、政府船舶和軍用船舶。

船舶致海污染①的法律規制問題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時間不長。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國際社會締結了《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1954年),后來又通過了一些防止船舶油污損害的公約,但是這些國際法律規范不夠成熟,可操作性不強,導致船舶油污損害事故問責機制不能夠對遏制海洋環境惡化發生應有的實效。

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國際法律規范之現狀評述

迄今為止,國際社會制定的直接針對船舶致海污染的公約數量不多,基本上可以根據其出臺時間分為兩類:(1)關于防止油污類污染物致海污染的公約,比如1954年《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修正本)、1971年《設置賠償油污損害國際基金的國際公約》(修正本)等;(2)防止關于油類以外物質致海污染的公約,數量較少,主要有:1972年《防止因傾棄廢物及其它物質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約》、1972年《防止船舶和飛機傾棄廢物污染海洋公約》等。

概括起來,既有的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國際法律規范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船舶油污損害的法律性質及其管轄原則。現有的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公約將船舶油污損害定性為多重責任的復合樣態,包括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對于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各成員國可以根據保護性管轄原則和屬地管轄優先的原則行使管轄權;二是對油污損害的民事責任設置責任限制條款。這是考慮到船東利益與沿海國環境利益的平衡而設置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三是船舶航行的海域是一個流動的水體,往往涉及多個沿海國家的管轄海域。此時,僅憑一國的單邊措施難以有效管理船舶致海污染問題。因此,諸國際公約均倡導國際合作以共同應對船舶致海污染的緊迫形勢。

中國的實踐與對策

中國有關船舶致海污染的立法。目前我國進口原油90%以上通過海上運輸,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的船舶發生污染事故的風險較大,一旦發生船舶油污事故,會給海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因此,船舶致海污染立法是重大事項。我國在修訂后的1999年《海洋環境保護法》部分條文中提到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海洋環境。概括起來,我國現行有關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法律制度有兩個特點:(1)擴張我國對海洋環境污染的管轄范圍,實行國際海洋保護公約所一貫主張的“保護性管轄原則”。為此,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這里當然包括外籍船舶和本國船舶在外國海域實施有污染的活動而損害結果發生在我國海域的行為;(2)設定保護海洋環境的普遍性義務。簡言之,“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②

通過分析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立法文本不難發現,現行立法有明顯的缺漏:一是對船舶致海污染的執法部門有多個,按照船舶身份歸口管理,容易造成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形成監管真空地帶。按照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均有管理和監督船舶污染活動權力和職責?!岸囝^監管”便利了權力配置但消弭了執法效力;二是重事后懲處輕事前預防。在“法律責任”一章,幾乎全部是對已經造成了海洋環境污染事實的當事人的懲罰,根本沒有對預防不力的單位或個人施加法律責任;三是對國際合作管理和控制船舶致海污染活動的法律措施,語焉不詳。整個單行法僅有一條規定“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嚴格意義上講,這只是對條約與國內法沖突的協調,不是對國際合作義務的設定與實施。而在我國東海、南海海域急需與周邊國家甚至其它無地緣關系的航運大國開展合作,以應對日益嚴重的國際船舶致海污染問題。

國際合作預防船舶致海污染的對策。國際社會控制船舶致海污染的法律規范呈現三個明顯的發展趨勢:(1)削弱單邊措施的效力,呼吁海岸相對和海岸毗鄰國家締結雙邊協定,構建雙邊的國際油污防控組織。因為這是最可行的船舶油污管理組織模式。在不涉及第三國權利義務的情況下,最容易實現對船舶跨界油污損害的合作管理;(2)在涉及兩個以上國家管轄海域的時候,鼓勵采取區域性油污防控管理組織模式。也即在多個對海上船舶油污防止有利害關系的國家間締結油污管理協定,建立固定的國際油污管理組織,共同實施相互約定采取的防控措施;(3)國際油污管理組織的職能將重點轉移到海洋環境治理上。這是由于海洋生物賴以生存的條件主要受到兩個方面的威脅:一是人類的貪婪導致的濫捕、偷獵;二是來自陸地活動和海上船舶的污染。對于第一類威脅,國際社會已經作出許多努力,取得了較大的成功。至于海洋環境治理,只是最近十幾年才開始引起關注。因此,國際油污管理組織將進一步擴大職能范圍,將主要考慮如何加強國際海洋環境治理合作。

我國與周邊國家在東海、南海等海域防止與管理跨界油污損害,不是我國只要采取單邊措施就可以實現這一目標。因為單邊措施是最自主的行為,也是最體現我國力量的行動。問題是,它容易引發國際油污管理權爭端。我們從國際油污管理組織模式的發展趨勢中可借鑒一些經驗。

本文認為,我國與其它國家建立的漁業管理組織應當分為三種類型:(1)雙邊的油污管理組織,比如,中國與越南可以建立雙邊油污管理組織,覆蓋的海域可以包括北部灣灣內已經劃定了分界線的海域以及共同漁區,還要延伸到灣外海域。雙邊油污管理組織模式較為容易實施,問題是,由于跨界油污因其特殊性,很可能要波及第三國海域,因此,往往涉及第三國的利益,最后可能會引發三邊糾紛甚至多邊糾紛。(2)次區域性油污管理組織,比如中國與朝鮮、韓國以及日本在東海海域,可以考慮建立“四邊油污管理組織”。(3)區域性油污管理組織模式。也就是說,要以中國為中心,凡是與中國有海域連接關系的周邊國家均可納入協定對象的一種合作方式。這主要是考慮到跨界油污的特殊性。次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模式或區域模式最理想,可以一攬子解決跨界油污清除與管理的合作困局,問題是,利益沖突太大,難以在短期內尋找到恰當的平衡機制并以油污防止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所以,我國決策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采取適當的模式。

我國與周邊國家建立的國際油污管理組織的職能應包括但不限于:跨界油污損害聯合調查和數據庫信息共享;制定船舶港口作業、夜間航行過程中的排污監督機制,維護油污管理制度的最大效能;實施國際決策權的分配方案,界定對跨界油污擁有實際利益的成員國的概念,使之獲得優先權利;敦促油污管理組織成員國完善相關的國內立法,使之有效地實施油污管理組織的決定;制定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治理政策和行動指南。要在短期內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條約是不切實際的,但是,完全可以考慮借助油污管理組織的結構性便利,制定并分布一些有助于改善海洋環境狀況的政策和行動指南,建議各成員國政府、漁民及遠洋船舶公司以“環境友好”的方式從事船舶運輸、捕撈生產作業以及以符合國際公約的方式實施海上軍事演習等活動(作者單位:廣東海洋大學海洋經濟與管理研究中心;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基金資助“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法律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批準號:09YJC820018)

注釋

目前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范文4

論文關鍵詞 海島及周邊海域 環境保護 可持續發展 海洋綜合管理 風險預防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島嶼或島是指四面環水并在漲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我國擁有6536個面積大于500m2的海島,海島總面積約80km2。海島四周被海水包圍,成因、形態和價值各不相同,但都與其周邊相關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態環境體系。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在經濟快速發展中,由于偏重海島海域的經濟開發,而忽視了對海島海域環境的保護,造成目前海島海域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的局面。

我國作為海洋大國,近40年來,與海洋相關的法制建設已得到重視,在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基礎上,我國關于海洋的綜合立法和單獨立法陸續出臺。一些海洋、海島和海域環境保護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斷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為各級立法機關所采納,海域環境保護立法處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

盡管如此,由于各種原因,與主要海洋國家相比,我國海域環境保護立法,尤其是在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上仍相對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紀中葉以來,國際環境保護立法中出現了一些適應海洋發展需要的新原則和新理論,例如風險預防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海洋綜合管理理論、環境影響評價機制以及生態修復原則等。但我國現行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對上述原則和理論的借鑒和體現還顯不足。我國需要將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作為整體,綜合考慮其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生態可持續發展等問題,建立立足國情并與世界接軌的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一、我國海島及周邊海域的環境問題

由于海島生態系統十分脆弱、穩定性差、易遭到損害且被認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為的破壞,就難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復。目前我國海島及其周邊海域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有:第一,資源開發無序。很多無居民海島上存在掠奪式的開采現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貝殼堤、砍伐樹木和捕捉島鳥等,都嚴重干擾和破壞海島資源。第二,海島海域生態失衡嚴重。由于非法開發及陸源污染物的影響,在華東、華南的海島周圍海域赤潮頻發,不顧及海島的環境容量,超負荷接待游客,加劇了海島及周邊海域污染、干擾海島生物的繁衍棲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島及周邊海域生物資源和生態系統失衡。第三,監管不力。海島具有四面環水的自然特點,這也就決定其與大陸之間交通不便,經濟交流不暢,國家對海島進行法制監管存在困難。我國相當一部分海島仍存在著炸島、炸礁,修建實體連島壩和海島大面積圍墾等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

二、我國的相關立法及存在的問題

在經濟高速發展和海島資源全面開發中,我國政府非常重視海洋和海島開發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逐漸加強了海洋、海島相關立法。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中國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紀議程》等文件的莊嚴承諾,于1994制定頒布了《中國21世紀議程》,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對策及行動方案。我國第一部關于海島保護與管理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以下簡稱海島保護法)于2010年3月1日開始施行,這填補了我國海島保護法律體系的立法空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島及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在規范海洋環境保護行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國海島及海域環境保護發展過程中還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現在立法上就會出現一些立法空白,例如,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海島及周邊海域自然礦產資源的勘探,魚類資源開發及合理捕撈,旅游資源的開發等影響海島海域環境的問題都亟需法規制度建設。

三、思考與探究

目前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范文5

論文關鍵詞 海島及周邊海域 環境保護 可持續發展 海洋綜合管理 風險預防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島嶼或島是指四面環水并在漲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我國擁有6536個面積大于500m2的海島,海島總面積約80km2。海島四周被海水包圍,成因、形態和價值各不相同,但都與其周邊相關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態環境體系。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在經濟快速發展中,由于偏重海島海域的經濟開發,而忽視了對海島海域環境的保護,造成目前海島海域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的局面。

我國作為海洋大國,近40年來,與海洋相關的法制建設已得到重視,在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基礎上,我國關于海洋的綜合立法和單獨立法陸續出臺。一些海洋、海島和海域環境保護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斷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為各級立法機關所采納,海域環境保護立法處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

盡管如此,由于各種原因,與主要海洋國家相比,我國海域環境保護立法,尤其是在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上仍相對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紀中葉以來,國際環境保護立法中出現了一些適應海洋發展需要的新原則和新理論,例如風險預防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海洋綜合管理理論、環境影響評價機制以及生態修復原則等。但我國現行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對上述原則和理論的借鑒和體現還顯不足。我國需要將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作為整體,綜合考慮其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生態可持續發展等問題,建立立足國情并與世界接軌的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一、我國海島及周邊海域的環境問題

由于海島生態系統十分脆弱、穩定性差、易遭到損害且被認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為的破壞,就難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復。目前我國海島及其周邊海域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有:第一,資源開發無序。很多無居民海島上存在掠奪式的開采現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貝殼堤、砍伐樹木和捕捉島鳥等,都嚴重干擾和破壞海島資源。第二,海島海域生態失衡嚴重。由于非法開發及陸源污染物的影響,在華東、華南的海島周圍海域赤潮頻發,不顧及海島的環境容量,超負荷接待游客,加劇了海島及周邊海域污染、干擾海島生物的繁衍棲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島及周邊海域生物資源和生態系統失衡。第三,監管不力。海島具有四面環水的自然特點,這也就決定其與大陸之間交通不便,經濟交流不暢,國家對海島進行法制監管存在困難。我國相當一部分海島仍存在著炸島、炸礁,修建實體連島壩和海島大面積圍墾等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

二、我國的相關立法及存在的問題

在經濟高速發展和海島資源全面開發中,我國政府非常重視海洋和海島開發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逐漸加強了海洋、海島相關立法。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中國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紀議程》等文件的莊嚴承諾,于1994制定頒布了《中國21世紀議程》,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對策及行動方案。我國第一部關于海島保護與管理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以下簡稱海島保護法)于2010年3月1日開始施行,這填補了我國海島保護法律體系的立法空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島及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在規范海洋環境保護行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國海島及海域環境保護發展過程中還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現在立法上就會出現一些立法空白,例如,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海島及周邊海域自然礦產資源的勘探,魚類資源開發及合理捕撈,旅游資源的開發等影響海島海域環境的問題都亟需法規制度建設。

三、思考與探究

在海島和海洋環境保護領域,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已明顯不能滿足海島海域環境保護對立法的需求。在國際層面,一些理念和原則被逐漸引入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因此,應該放眼世界,針對我國海島海域環境的現狀,在我國現行相關立法的基礎上,借鑒先進的立法原則和技術來改良整個海島及海洋保護立法體系,以達到國內海島海域環境立法與國際相關先進立法的無縫對接。

第一,在我國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中規定風險預防原則,以彌補法律法規制定的滯后性。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并逐漸發展到區域海洋環境保護領域,在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獲得共識并被采納,會后發表的《倫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統地論述了風險預防原則。1992年《里約宣言》中的第十五項原則對風險預防作了最為權威的表達 。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性法律文件幾乎都就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規定,例如《波羅的海海域環境保護協定》及《聯合國跨界與高度洄游魚類種群公約》等。隨著風險預防原則在國際及各國立法中逐步被借鑒和采納,其適用范圍也從海洋環境保護領域逐步擴展到環境法的其他領域,并日漸成為國際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風險預防原則是近二十幾年來國際環境立法中最具創新性,最具影響力,且最重要的新興概念和原則,現今許多國家在國內海洋環境立法中都引入風險預防原則,例如《比利時海洋保護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國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亞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等。然而,在我國現行環境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島保護法中都還沒有規定風險預防原則,但在2002年10月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風險預防原則已有體現,該法規定建立環境預測和評估機制,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國內法學界,尤其是在環境法學研究領域,對風險預防原則不乏探討,經過多年研究,學者們對風險預防原則的基本內容、基本構成和內在邏輯性已經有了十分清晰的闡述和分析。也有學者提出,未來我國有必要在對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時引入風險預防原則。但我國傳統“治理已造成損害的環境污染”的環境價值理念與該原則有所沖突,因此,我國有必要制定出“以法為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應對不斷出現的新的環境問題。

第二,探討將海洋綜合管理理論應用于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國的海域環境保護立法。海洋綜合管理是政府對特定海域涉海事務進行管理的高層次形態,20世紀30年代起源于美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區域的種種問題都是彼此密切相關的,有必要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慮。有學者對其可行性提出了質疑,因為海洋難以用一種單一的海洋綜合管理系統來管理。我國學者最早于1997年闡述了海洋綜合管理的概念、客觀基礎及其與行業管理的關系。海洋綜合管理的“綜合”是把海洋區域作為一個資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統來管理,是國家通過各級政府對海洋的空間資源環境和權益等進行的全面的統籌協調的管理活動,以在整個國家或地區建立起海洋綜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對海洋綜合管理模式的選擇應適合各個國家自身的特點,例如,中國由于歷史的原因,在海島管理中存在一些職責交叉、條塊分割以及權力和義務混亂的局面,因而我國有必要調整國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實行以綜合管理為主,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三,要充分考慮海島及海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針對我國海島海域環境劣化的現實,開展海島海域環境修復的立法。我國海島保護法已提及對遭受建設工程項目破壞的海島進行修復,但是在海島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沒有涉及海島及海洋環境生態修復的規定。我國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制定相應政策提出加強海島生態保護與修復力度的同時,應盡早將生態修復作為保護海島及海洋環境的重點內容進行立法,使得我國海島海域生態可持續發展有法律的保障。當然,在海島海域生態修復的立法過程中,必然面臨著問題和挑戰,一方面選擇何種方式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進行修復需要跨學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關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規的目的還是在于并付諸實施。未來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復力度,推進景觀保護,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島監管力度,打擊非法活動,促進海島生態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配合行政法律規定,明確相應機關的權力和責任,切實推進海島及其海域生態修復。

世界離不開中國,海島海域環境保護是國際責任,割裂中國與世界的海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的關系無疑是非理性選擇。因此,我國在研究制定海島海域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時,應充分考慮國際公約的各項原則,也要借鑒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家海島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國際的視角,從立法到執法盡可能多的和國際環境法形成協調一致。

目前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范文6

【關鍵詞】水資源污染;環境保護;經濟發展

水資源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資源之一,關系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我國雖然江河、湖泊等眾多,水資源豐富,但是分布不均,人均占有量少。隨著人口的增長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水資源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不得不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

一、水污染問題的現狀

(一)淡水環境污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通過對中國十大水系、26個國控重點湖泊、重點水利工程、地下水等水質經行分析,得出結論:2011年,全國地表水總體為輕度污染,其中湖泊(水庫)富營養化問題仍突出。根據《2011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2011年,長江水系、珠江水系、浙閩片河流水質總體良好,與往年相比水質沒有明顯變化;黃河水系、松花江水系、淮河水系、遼河水系水質總體為輕度污染,其中化學污染居多;海河水系總體為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標為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總磷;只有西南諸河和內陸諸河水質總體為優。監測的26個國控重點湖泊(水庫)中,Ⅰ~Ⅲ類、Ⅳ~Ⅴ類和劣Ⅴ類水質的湖泊(水庫)比例分別為42.3%、50.0%和7.7%;中營養狀態、輕度富營養狀態和中度富營養狀態的湖泊(水庫)比例分別為46.2%、46.1%和7.7%。全國共200個城市共設了4727個監測點,開展地下水水質監測,結果顯示,優良-良好-較好水質的監測點比例為45.0%,較差-極差水質的監測點比例為55.0%。全國廢水排放總量為652.1億噸,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為2499.9萬噸,比上年下降2.04%;氨氮排放總量為260.4萬噸,比上年下降1.52%。

(二)海洋環境污染。國家海洋局組織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了對我國管轄海域海洋環境監測的工作,通過對8000個站位的檢測,更好的掌握了我國管轄海域的環境狀況。根據《2011年中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2011年,中國管轄海域海水水質狀況總體較好,符合第一類海水水質標準的海域面積約占中國管轄海域面積的95%,主要海洋功能區環境狀況基本滿足海域使用要求,但是全國近岸海域水質總體一般,其中部分大中型河口、海灣和大中城市近岸海域等地區污染狀況比較嚴重。

二、造成水資源污染的主要原因

造成水資源污染的原因有很多,除了一些自然因素的影響外,還有很多是由于人類活動產生的污染物而造成的。人為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水資源狀況不了解,環保意識淡薄。我國水資源狀況形勢嚴峻,洪澇災害、干旱缺水、水生態環境惡化三大問題已經成為威脅身體健康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很多人對我國目前的水資源緊缺狀況并不了解,甚至還有人認為水資源保護是政府和企業的事情,嚴重缺乏參與水資源保護的積極性。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將生活污水任意排放、在種植農作物過程中大量使用農藥和化肥,故意向水里亂扔廢棄物等現象屢見不鮮。

(二)重視經濟發展,以環境污染為代價。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工業用水量需求不斷加大,與此同時產生的污水也隨之增多。由于考慮到工業廢水和工業垃圾處理所需要的技術和成本等因素,企業污水治理工作難以開展,有些工廠甚至直接將污水和垃圾排放到河流之中,造成水資源的嚴重污染。目前,我國仍然存在以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實現經濟增長的現象,不僅資源消耗較高,經濟效益較低,而且注重眼前經濟利益,不惜以環境污染和破壞為代價,使生態惡化的程度不斷加深。許多地方政府只重視地區經濟發展,沒有及時開展對環境污染的整治工作,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對水污染的治理和水資源的開發考慮不夠全面。

(三)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執法力度不夠。我國已經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但針對水資源污染的法律法規還需要繼續完善。隨著越來越多新型污染物的出現,一些法律法規顯得有些滯后,對新型污染物的相關規定不夠全面細致,甚至沒有得到體現。目前環境行政執法水平還有待提高,仍然存在執法力度不夠、以罰代管、疏于監管等現象,執法職責范圍不明確,問題出現后,各部門相互推卸責任,不能及時對水資源污染趨勢經行有效遏制,嚴重影響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和辦事效率。

三、解決水資源污染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一)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環保意識。我們要更加堅定自覺地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做好水資源保護工作,為子孫后代留一下一個美好的生態環境。于此同時,各級政府部門還必須加大水資源現狀和水資源保護的宣傳力度,開展有利于促進人們環保行為的公眾宣傳活動,倡導生態文明,提高全社會節水意識,調動人們保護水資源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導向作用,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報道,在全社會進一步普及水資源保護知識,大力宣傳科學發展觀對環境保護的內在要求,為保護水資源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讓水資源保護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加大對污水的治理。我國必須實現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根本轉變,節能減排,調整經濟結構,發展綠色經濟,推廣生態產業,大力發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產業。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污水治理工作,切實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污水處理廠,確保治污設施穩定運行;加強監督管理,及時對污水處理廠的水質和水量進行抽測檢查;建立應急處理系統,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性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推動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確保實現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執法力度。國家為保護水資源,制定和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但針對實施過程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該認真研究,及時補充完善,必要時可以制定出臺一些新的管理規定。除了完善和制定水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外,目前存在的問題還需要通過嚴格執法、加強監管和普法教育等手段來解決。防治水資源污染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加強對企業排污狀況的監管力度,嚴格控制工業“三廢”和農藥等對水資源的污染,特別是對大量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入江海湖泊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及時采取強制措施。

四、總結

總之,防治水資源污染事關人類生存,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必須把節約和保護水資源作為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來抓,不能有懈怠。黨的十報告指出“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生態文明建設離不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只有保護水資源才能建成“天藍、地綠、水凈的美好家園”。建設“美麗中國”是我們每一個中國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每一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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