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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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

目前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范文1

銜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質量技監部門主要承擔依法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工作任務。具體來講,主要是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棉花、計量執法和特種設備等重點產品和重點領域的執法打假工作。在這些執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冊商標案件(該案件實際主要由工商部門予以移交,但有時會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經營案件等。從近幾年筆者所在質量技監部門的執法打假工作實踐來看,符合上述移送標準,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基本沒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和條件。

存在的主要問題

就筆者近年來的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實踐來看,當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需明確和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即何種行政執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還不夠完善和明確。

當前,涉及質監行政執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冊商標案件及非法經營案件等。根據現行《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詐騙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基本上還比較清楚,或者說質監部門對此還有所了解。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則極為復雜,目前質監部門對此的了解和掌握還遠有差距。而長期以來由于打假的呼聲持續高漲、打假的力度不斷加強,涉及犯罪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詐騙、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假冒注冊商標等行為因易于辨別、判斷且公憤極大而被違法犯罪分子所摒棄或轉入更為隱蔽的狀態,所以此類行為在當前質監行政執法實踐中的查處比例漸趨下降。而由于國家“從源頭抓質量”指導思想的確立和相應措施的實施,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認證認可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等產品的經營活動必須首先獲得相關資質認可(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方能從事,所以對這些領域的質監行政執法重點就是審驗生產、銷售者的相關資質或其經營的產品的相關資質,即審驗其是否獲取了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證照,而并不需要對相關產品的內在質量情況作進一步的判定,實際上大多產品的內在質量并非存在問題,關鍵是未獲得國家的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相關手續。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質監行政執法所查處的無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案件在確定是否屬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范圍時就產生了標準和條件較為復雜而無法明確的問題。因為,與之相連的可能是非法經營罪,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極為復雜,就目前質監部門的判斷能力來講對此還無法予以明確。所以,亟需對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予以完善和明確。

(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還不能適應及時準確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形勢要求。

刑事責任是最為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是否給予某種行為以刑事處罰是極為嚴肅、極為專業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質在內的較高的綜合素質才能勝任。而目前,質監行政執法人員大多非法律專業出身,且素質參差不齊,加之長期從事質監某一類型的單一的執法工作致使知識面窄、思維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時準確地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顯然是力不能及的。具體辦案的執法人員如此,作為是否移送的審批人,有關負責人也存在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當然,由于缺乏對刑事司法工作的了解和相應的實踐經歷,具體辦案的質監行政執法人員也無法全面、準確落實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關調查取證工作,從而可能使在真正面臨移送案件時因能力問題而喪失追訴最佳時機的顧慮無法消除。所以,移送諸多環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顯然制約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有效開展,而這當中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是最為關鍵的制約因素。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還缺乏明確有效的的工作機制。

從先前的質監與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系實踐看,大多情況下,質監部門在行政執法工作遇到極大阻力時應請求公安部門予以協助配合,或遇到專項整治工作任務時,雙方各司其職、協同配合。而檢察機關則往往是以查辦貪污賄賂案為目標主動突擊檢察,指導幫助行政執法機關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斷鑒別能力和水平的服務性工作則極為薄弱,甚至缺失。至于 法院,在發生行政訴訟案件時才可能與行政執法機關發生聯系,平時基本上沒有太多的業務往來。總之,可以說,目前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在有關業務工作的往來上是少量的、即時性的,相互間的工作聯系機制是松散的、不穩定的、模糊的。就具體細節而言,行政執法機關在發現有涉嫌移送案件時,向刑事司法機關的哪一具體部門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終審核結果又如何予以反饋等問題不一定行政執法機關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機關也未必就此類問題向行政執法機關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聯系機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因素。

幾點意見和建議

針對上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行政執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刑事法律知識的培訓教育。在這方面,主要是加強《刑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教育,使其強化在行政執法過程當中會發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和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執法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制權威必然要求的認識。同時,也進一步明確移送的基本標準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體操作的有關知識,從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有關移送業務工作的培訓指導。在這方面,主要是對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以及移送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等有關內容予以培訓指導。因為,不論是從業務工作范圍、業務知識和技能,還是從實踐經驗等諸多方面來講,對犯罪案件的偵查、審核、認定等工作,行政執法機關都遠遠無法與刑事司法機關相媲美。所以,這是做好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目前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范文2

一、 存在問題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工作頭緒多,忙亂現象較為嚴重。主要表現為“四多”(參加的領導小組多、會議多、配合的工作多、參與的檢查多),為此,牽涉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二是上級監察機關布置的執法監察項目在工作開展中流于形式的多,因為上級文件規定項目所在的行政部門也是執法監察組成員單位,所以無法象監察機關獨立開展的執法監察工作那樣有保密紀律作保證。三是政府為了本地利益,把違法的行為變通為合法行為,還要求監察機關去參與出主意,使監察機關左右為難。不同意其做法,就得罪了政府,同意其做法自己就失職瀆職。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原因主要有:一是對行政監察的認識不夠,有的單位的領導對行政監察的職能和作用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行政監察是干什么的,常常把行政監察和行政檢查混為一談,不管是否屬于行政監察的職權范圍,一有檢查、整改等任務就抽紀檢監察機關的人參加,有的機關的領導干部認為行政監察力度大,一遇到推不動的事或熱點難點問題,就讓紀檢監察介入。二是缺乏深層監督意識,有的單位把行政監察視為工作檢查,用工作檢查代替行政監察,有的只看問題的表面,熱衷于一般性事務工作,使行政監察工作處于被動應付的低效循環狀態,工作缺乏深度。三是盲目追求行政監察工作數量的現象較為普遍,把什么工作都羅列到行政監察(執法監察)上來,以此來說明工作成績,而實際工作效果則打了折扣。

三、 解決問題的對策

加強宣傳引導,進一步端正對行政監察工作地位作用的認識。行政監察是行政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實施監視、督察、糾舉、誡免活動的總稱,行政監察有四項職權,即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行政處分權,其工作職能有三項,一是廉政監察。既要抓懲處又要抓預防,要著重落實國家公務員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要繼續查處大案要案,加大查處侵害利益的案件。二是執法監察,要加強對各級行政機關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當地黨委政府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證政令暢通。三是效能監察。主要是對政府機關的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會效益開展效能監察,糾正一些部門辦事拖拉、效率低下、資源浪費等問題,要通過各種途徑和場合向各級領導積極宣傳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能職權,使他們更多地了解行政監察的對象和監察內容,還要克服行政監察工作擺不上位置的偏見,要從強化行政監察的高度解決行政監察工作及其監察人員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切實加強對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實施深層監督。提高行政監察執法水平,不能把行政監察工作中的執法監察等同于一般性的工作,必須高起點實施深層監督,從根本上防止和克服忙亂被動的工作局面,當前行政監察工作的著眼點應放在源頭治理上,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和公務人員權力運作情況,抓住管人、管錢、管事三個重要環節,開展行政執法監察。通過一些具體違紀違規事例剖析領導干部和公務人員貪污受賄,瀆職失職的成因,抓住帶有規律性和傾向性的問題,研究制定出有關規定和措施。

目前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范文3

關鍵詞:暴力執法;失效;人性化執法

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種具體手段,是城市良好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城管執法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領域,涉及社會生活和生產的各個層面,與每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都有著直接且緊密的聯系。作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層政府管理人員,其行為方式將直接影響民眾對政府管理體制的信任和評價,而現階段我國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執法行為,不僅損害政府形象,而且嚴重威脅了社會穩定,為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同時也與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馳,使城管執法面臨著失效的困境。

1城管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確有權力和責任對城市管理中的違章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而執法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行為,所以,兩者之間的矛盾是難以調和的,執法問題的現狀主要是執法人員的暴力執法行為,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下面四方面:

1.1落后的城管執法觀念

當前行政處罰是城市管理部門實現管理目標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導是輔助的管理手段,這種方式很難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處罰的群眾不但會叫屈喊怨,而且也不會對法律產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執法觀念的指引下,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盡管執法部門突破“障礙”,但執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發了很多矛盾甚至沖突。城管執法中暴露的諸多問題實質上反映了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大背景下,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沖突,傳統管理手段與多元化社會中日益復雜管理對象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政府社會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看成僅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體在城管執法中的參與權被剝奪了,執法部門與執法對象處于直接對立的境地。

1.2執法人員的素質低下

新形勢下對執法隊伍的素質要求在提高,而我們的執法隊伍構成復雜,其中一部分執法人員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崗位基本素質培訓,并且有些執法人員公仆心不強,作風不正派,這都與我們重使用輕教育的城管執法觀念有關,為少數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提供了條件。在執法過程中,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既不出示證件也不說明理由便直接進行處罰,執法無程序或程序被簡化掉的現象造成雙方地位不平等,這也嚴重損害了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

1.3城管執法程序不規范

城管執法人員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然而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人為剝奪當事人權利的現象時常發生,如沒收商品不開罰單,不說明情況,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甚至動用暴力將執法對象的商品、搗亂等,都嚴重損害了城管隊伍的社會形象。根據有關部門在一個城市通過問卷調查的顯示,該市市民對城管卷查工作的滿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不依法辦事;22.78%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有貪贓枉法行為;40.15%的人對城管監察部門的總體評價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執法中存在、執法違法、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等現象。

1.4相關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全國還沒有一部關于城管執法的專門法規,現在城管執法的依據僅是《行政處罰法》中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城管執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顯不足,城管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處于一種尷尬境地:它不僅面臨著執法相對人的質疑,而且在與其他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也處于“弱勢地位”。同時,也沒有法律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法定職責以及履職范圍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城管執法的范圍不斷擴大,從市容環境到工商管理,從城市節水到公安交通,幾乎無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使得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被城管執法者任意使用,這就使城管執法方式簡單化、粗暴化,增大了發生的幾率。

2化解的相關對策

2.1轉變城管執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員應該明白他們的職責就是為社會弱勢團體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而現行的城市管理體制是一種以城市為中心的決策產物,傳統的觀念驅使,使得城管執法者一開始就將被執法者放在了對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維和行為定位在“如何懲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觀念和手段來管理普通民眾,視那些擺攤的小販們只是管理的對象,這種暴力執法行為不僅解決不了弱勢群體生存之艱和權力部門執法之難的困境,長久下去恐怕還會引發更多更大的對抗和沖突。所以,應該將暴力型執法理念向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理念轉變。

人性化的執法理念主要表現在“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觀念上,但因為執法對象大都是由農村涌入城市的農民和城市里的下崗職工所組成的弱勢群體,他們的活動大都是為了維持生計,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員更應該做的是優先考慮窮人和弱勢群體的利益,適度降低行業管理的門檻,建立一批攤位費便宜或不收攤位費的公益性市場,實行分梯級管理,將為弱勢群體提供公共服務作為政績的重要標準來對待。

2.2完善法律保障機制

由于相關法律規范不明確,存在法律空白地帶,處罰設定寬泛,法律規范實效性不強等諸多原因,急需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一部專門的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使城管執法部門能夠得到執法相對人的更大認同。同時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壓縮自由裁量權彈性,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的城管現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2.3規范城管執法程序

城管執法,不僅要嚴格遵循實體性,而且還要嚴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在實體合法的基礎上重視程序,才能保證行政執法行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該按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處罰分級管理和備案制度,行政處罰錯案追究制度,行政處罰證據及暫扣制度,調查取證制度,聽證制度,審查決定制度等,并用有關監督力量保障各項制度規范化運行。

2.4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的素質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適應新形勢對城管執法工作的嚴峻挑戰,必須高度重視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首先,要強化用人管理,嚴把進人關,嚴格參照工作人員錄用標準和程序向社會公開招考執法人員,特別是應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以逐步提高城管執法隊伍整體的法律素質;其次,要嚴格評議考核制度,不僅在執法機關內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會考核制度,讓公民參與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從而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第三,加強思想教育,通過對城管執法人員進行崇法尚禮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禮貌的執法隊伍,從而提供真正高質量的文明的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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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祝山.城管執法的嚴格公正與文明[J].城市管理,2006,(4).

[4]王雁紅.服務型政府與城管行政執法改革[J].科學決策,2006,(4).

目前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范文4

從理論上,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種具體手段,是城市良好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城管執法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領域,要涉及社會生活和生產的各個層面,與每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都有著直接且緊密的聯系。作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層政府管理人員,其行為方式將直接影響民眾對政府管理體制的信任和評價。在這一點上,城管執法意義深遠。

但是,在今天城市管理中,由于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確有權力和責任對城市管理中的違章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而執法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行為,所以,兩者之間的矛盾是難以調和的,執法難、暴力執法、暴力抗法問題應運而生,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當前行政處罰是城市管理部門實現管理目標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導是輔助的管理手段,這種方式很難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處罰的群眾不但會叫屈喊怨,而且也不會對法律產生敬畏的思想。在該處境下,為力行城市執法,執法方式有時不由地變得簡單粗暴。盡管執法部門突破“障礙”,但執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發了很多矛盾甚至沖突。城管執法中暴露的諸多問題實質上反映了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大背景下,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沖突,傳統管理手段與多元化社會中日益復雜管理對象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把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看成僅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體在社會的參與權被剝奪了,執法部門與執法對象便會處于直接對立的境地。

新形勢下對執法隊伍的素質要求會更高,而我們的執法隊伍構成復雜,其中一部分執法人員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崗位基本素質培訓,并且有些執法人員責任心不強、執法理念不明確、執法不公等,這都與我們重使用輕教育的城管執法觀念有關。同時,在執法過程中,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既不出示證件也不說明理由便直接進行處罰,執法無程序或程序被簡化掉的現象造成雙方地位不平等,這也嚴重損害了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因此,執法人員的素質必須提高,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素質培訓教育。

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是個人行為,是代表政府的行為,所以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然而在當今城管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執法不公,剝奪當事人權利的現象時常發生,如沒收商品不開罰單,不說明情況,執法方式簡單粗暴,都嚴重損害了城管隊伍的社會形象。

據我查詢,到目前為止全國還沒有一部關于城管執法的專門法規,現在城管執法的依據僅是《行政處罰法》中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城管執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顯不足,城管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處于一種尷尬境地:它不僅面臨著執法相對人的質疑,而且在與其他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也處于“弱勢地位”。同時,也沒有法律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法定職責以及履職范圍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城管執法的范圍不斷擴大,從市容環境到工商管理,從城市節水到公安交通,幾乎無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使得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被城管執法者任意使用,這就使城管執法方式簡單化、隨機化,增大了城管執法問題發生的幾率。

那么,面對當今城管執法如此現狀,該如何改善呢?如何化解城管與執法相對人的矛盾呢?如何提升城管的執法形象呢?帶著這些問題,提出以下幾點相關對策。

城市管理人員應該明白他們的職責就為社會弱勢團體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而現行的城市管理體制是一種以城市為中心的決策產物,傳統的觀念驅使,使得城管執法者一開始就將被執法者放在了對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維和行為定位在“如何懲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觀念和手段來管理普通民眾,視那些擺攤的小販們只是管理的對象,這種暴力執法行為不僅解決不了弱勢群體生存之艱和權力部門執法之難的困境,長久下去恐怕還會引發更多更大的對抗和沖突。所以,應該將暴力型執法理念向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理念轉變。

在“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觀念上,培養人性化的執法理念。因為執法對象大都是由農村涌入城市的農民和城市里的下崗職工所組成的弱勢群體,他們的活動大都是為了維持生計,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員應該先做的是優先考慮窮人和弱勢群體的利益,適度降低行業管理的門檻,建立一批攤位費便宜或不收攤位費的公益性市場,實行分梯級管理,將為弱勢群體提供公共服務作為政績的重要標準來對待。

目前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范文5

一、當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犯罪案件高發的主要原因

在市場經濟激烈的競爭環境下,企業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定會有假冒偽劣產品的存在。制假售假案件的發生,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分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一)利益的驅動,使制假者和售假者鋌而走險。從查辦的案件來看大多數制假者和售假者都知道制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是違法行為,但由于制假和售假帶來的高額利潤使他們失去了理智和道德底線鋌而走險。因為假冒偽劣產品的原料價格便宜,制作加工程序簡單,加工成本較低,從而使成品的銷售價格低,在市場上有較大競爭力,也使制假者獲得高額利潤。售假者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同等條件下也愿意購進價格較低的假冒偽劣產品,再以合法正規產品的價格出售獲得較高利潤。

(二)市場需求量造成該類犯罪的快速發展。目前廣大群眾的消費水平有限,不少人對低價位商品的有著青睞和需求,這使得假冒偽劣產品廣泛存,并為它們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盡管正規產品與冒牌產品之間的質量差別很大,但使用效果無異,同時很多群眾即使上當受騙只要不危及到人身安全,都持容忍的態度,這也為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不法分子創造了條件。

(三)生產成本低,獲利高,風險小,回報快是刺激此類違法犯罪的直接誘因。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與正常的生產經?;顒酉啾壤麧櫢蟮顿Y更少。尤其是一些日常市場暢銷商品,其利潤往往更加驚人。因此利益驅動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四)各執法單位之間的配合不夠,難以充分發揮執法合力。打擊假冒偽劣犯罪活動是公安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共同職責,需要通過雙方切實有效的協作配合,從而形成打擊的合力,但目前行政執法部門內部工作機制還有許多不健全之處,相關單位存在各自為戰的局面,有關單位在獲取線索后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先期在自己內部消化,如消化不了才向公安機關移送,錯過了打擊處理的最佳時機,對犯罪分子的震懾作用也不能發揮到極致。同時公安機關存在就案論案,不深入細致擴大戰果的現象,存在“訴得出”、“判得了”即萬事大吉的思想。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缺乏深入的研究和思考,致打擊犯罪不徹底。

(五)漏管失控。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源頭管控十分重要,因為產品一旦流入市場,再進行查處打擊,只能是亡羊補牢。但一些職能部門由于權限交叉、管轄界定不明等因素,對部分涉假行為不管或者漏管。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制假售假犯罪違法行為提供了生存空間,使公眾對政府部門的行政公信力質疑。公安機關在辦理這類案件中,由于涉及到辦案成本、跨區辦案等困難,也存在就案論案,只打環節,不斬鏈條的問題,這也導致犯罪鏈條依然完整、犯罪網絡沒有被徹底摧毀,容易出現“死灰復燃”的現象。

二、當前打擊假冒偽劣犯罪活動的主要困難

(一)隨著打擊制假、售假犯罪工作的深入,制假犯罪分子的反偵查能力也在增強,對制假地點和倉儲點的選擇更為謹慎,作案的手段和方法更加先進,經常變換運輸路線常,并時常選擇夜間作案,同時智能型團伙犯罪增多,造成對制假售假案件的情報搜集困難加大。

(二)廣大群眾的舉報意識比較淡薄。目前大部分群眾對打擊制假售假犯罪的危害認識不夠深入,對制假售假行為的舉報意識不強,積極性不高。特別是認為制假售假與自己的利益沒有關聯,舉報是得罪人的事,很少有群眾舉報來的線索。

(三)許多制假售假案件之所以長期得不到有效處理,最終導致案件流失,往往與行政執法機關人員證據收集與保全能力不強有直接聯系。制售假冒犯罪與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其一般是先由行政執法機關查處后再移送公安機關,如果行政執法人員不能正確收集與保全證據,同進在案件發生后又及時移送到公安機關處理,就會造成證據的毀滅和遺失,進而導致案件無果。

(四)犯罪手段由傳統的交易方法向利用現代的通訊、物流方式實施犯罪轉變。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為更好地逃避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的打擊,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網絡、電視電話購物等現代方式對受害者進行欺詐行為,并借助快遞物流完成犯罪活動。由于這種犯罪方式的欺騙性強,滲透力大,且不易被發現,使得該類犯罪活動日益壯大。

三、對打擊假冒偽劣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立法,為更好地打擊侵權犯罪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我國法律中涉及打假的相關法律法規,存在滯后、處罰力度較弱等問題?!肮び破涫?,必先利其器”,要想從根本上遏制侵權犯罪案件的高發態勢,必須修訂健全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實際案件偵辦操作情況,調整此類犯罪的立案標準和打處程度,增強打擊制假售假法律法規的操作性和針對性,保障公安機關在偵辦制假售假案件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而加大打擊處理的效力和震懾力。

(二)加強宣傳,拓寬線索來源。加大對社會宣傳力度,努力拓寬舉報方式,挖掘方便而且能保護舉報人的方式方法,讓侵權犯罪如過街之鼠,人人誅之。充分發揮報刊雜志,遠程教育、廣播電視、網網絡技術和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小品等作用,利用文字、聲音、圖像多種方式,廣泛宣傳侵權行為對國家、集體、個人造成的潛在危害,糾正錯誤觀念,樹立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商業道德和企業文化,使市場主體自覺遵紀守法,抵制侵權產品,從而形成反對侵權行為的良好社會氛圍。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技術和網絡技術,完善舉報機制,提高舉報效果,增強舉報人的信心,打消舉報人的顧慮。

(三)加強對市場的監督管理,不給非法生產、經營留死角。行政執法機關要分工負責,共同加強對市場的監督檢查。特別是要及時從源頭上發現和搗毀制假的窩點,不讓假冒偽劣產品流入市場。市場主管部門要經常對各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指導,及時發現和查處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迅速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目前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范文6

關鍵詞:農業執法能力;規范化建設;對策及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2.4 文獻標識碼:A

加強農業執法工作的規范化建設,是對農業執法工作的科學規劃與落實,不僅能提高我國農業執法工作的效率,還能普遍提高相關執法機構、執法人員的農業執法能力,進一步加快我國農業法制化建設進程。就當前我國農業執法實際情況來看,一些出現的問題仍需加以重視和解決,對采取的通過規范化建設來提高農業執法能力這一戰略,要堅持加強內在聯系的理解與把握。因此,筆者結合我國農業執法實情,提出了規范農業執法建設工作的相關措施。

1 當代農業執法能力的幾點問題

農業執法人員在著裝上不能被清楚識別,大部分進行農業執法工作的人員沒有統一的、正規的著裝標準,使農業執法隊伍缺乏威嚴感,不能使農資經營者、老百姓信服;部分地區的農業執法部門,由于經濟條件的影響,一些必備的農業執法設備嚴重匱乏,這導致相關的農業執法檢測流程效率低下,整體農業執法能力不足;農業執法人員的個人素質不達標,多由各農業服務單位進行抽調組建,不僅業務不對口,其自身的法律基礎也不高,容易出現、貪污受賄的現象,給老百姓們留下了不好的執法形象;農業執法工作的宣傳力度不深,使老百姓對農業執法部門的工作性質產生錯誤理解,某些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群眾會不清楚自己已經犯了法;農業法制建設工作還存在著缺陷和不足,農業執法部門間的權利出現爭奪和蠶食情況,相關立法的執行力度不夠,適應不了現行體制。

2 規范化建設與農業執法能力的內在聯系

使用規范化建設措施,從農業執法人員的思想上、行動上進行規范,形成科學合理的執法農業體系,可以有效提高農業執法人員的個人執法能力,加強農業執法隊伍的整體執法水平。

農業執法能力的提高,表現在體系建設問題(包括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隊伍建設問題(人員素質、行為規范、證件著裝)、制度建設問題、能力建設問題(經費保障、執法裝備)這4個方面,而規范化建設工作就是要從這4個方面進行。

規范化建設工作的開展,可以增強農業執法部門的整體實力,分別從農業執法方式規范化、農業執法途徑規范化、農業執法法律法規規范化這些方面加以體現,做到公正、公平執法,合理、合情執法。

3 具體策略及措施

3.1 加強農業執法體系建設,夯實農業執法法律基礎

農業執法體系的建設,要定編定性,成立專業的農業執法機構;要全面優化農業執法隊伍,加強農業執法人員的審核工作;要關注農業執法設施的建設,保證農業執法資金的充足。

農業執法法律基礎的完善,要加大農業執法法律法規工作的支持,制定、頒布、完善相關法律;要積極實踐農業執法法律法規,在實際農業執法過程中發現現行農業法律法規的不足之處,并提出與改正;要擴大農業執法法律研究團隊,針對農業執法中遇到的不同問題,對農業執法所依照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

3.2 改善農業執法部門執法模式,做好農業執法監管工作

農業執法部門應該積極推動政務公開制度的建立,將農業執法部門的執法內容進行公開,使老百姓能清楚地知道農業執法部門的工作內容和注意到自身需要改正的地方;農業執法部門要規范下屬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手段,實現文明執法、科學執法、高效執法。農業執法監管工作,不僅有農業執法部門內部實行的強化監督,也有社會監督、群眾監督,內外監管,促使農業執法工作在正確的道路上不斷前行,同時也促進了農業執法的規范化建設,提升了農業執法部門的執法能力。

3.3 整頓農業執法隊伍,明確農業執法重心

農業執法隊伍的強弱,主要在于執法人員的基本執法素質的高低,因此要對農業執法人員的選取使用進行嚴格的把關,并且要對農業執法人員定期進行培訓和教育,進一步增強執法人員的個人執法水平;另外,農業執法隊伍的整頓工作,要重視對胡亂執法、等問題人員的治理,要發現內部問題并加以解決。農業執法的重心應該放在遵照法律法規上,不能根據個人意愿來決定農業執法內容,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農業執法。

3.4 積極宣傳農業執法,加大農業執法力度

農業執法工作的宣傳,是為了使農資經營者與普通群眾對農業執法部門有所了解,能正確理解農業執法的范圍與實際內容,而結合我國目前農業執法工作來看,我國在進行農業執法宣傳工作中,要擺脫重技術輕執法的不合理宣傳內容,將宣傳中心放到執法上。農業執法力度的加大,可以從精心組織專項整治、嚴抓農產品質量監管與農資市場監管等方面加以開展。

4 結語

加強規范化建設,是提高農業執法能力的重要方式,科學有效的完善了農業執法部門的職能,對農業執法的方式、手段合理規范,強化了農業執法人員的個人能力與執法機構的整體水平,大力推動了我國農業法制化建設工作的發展。今后,我國農業執法部門在開展農業執法工作時,要通過對規范化建設工作的執行加強,促使整個農業執法部門的執法能力提高,為我國農業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扎實的執法基礎。

參考文獻

[1] 李劍英.農業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實踐與思考[J].農藥科學與管理,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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