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民間借貸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小微企業民間借貸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小微企業民間借貸

小微企業民間借貸范文1

關鍵詞 中小企業 民間借貸 信用擔保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自去年4月以來,溫州中小企業主“跑路”事件不時見諸報端。有媒體報道稱,因資金鏈斷裂而“跑路”甚至跳樓的溫州企業主僅9月以來就高達25人。中小企業融資這個老問題再次被關注。據全國工商聯調研報告認為,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非常困難,90%規模以下企業沒有和銀行發生過任何借貸關系,微小企業這一數據達95%。由于小企業占企業總數的比重較大,其生產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國民經濟發展速度和經濟總量的增加。目前,中國工商注冊登記的中小企業占全部注冊企業總數的99%;中小企業工業總產值、銷售收入、實現利稅分別占總量的60%、57%和40%;流通領域中小企業占全國零售網點的90%以上;中小企業提供了75%的城鎮就業機會。因此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是擺在當前急需解決的一件事情。

一、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分析

總的來說,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主要有這樣的幾個方面:

(一)中小企業間接融資困難。

所謂間接融資是指通過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把分散主體的資金集中起來,再通過信貸方式貸給資金需求者的融資方式,借助的方式主要是存貸款。銀行的信貸支持是我國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對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中小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困難重重。根本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沒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關系。銀行認為中小企業貸款效率低、風險大,對中小企業貸款設置了嚴格的條件。貸款需要抵押和擔保,且貸款手續非常復雜。而中小企業很難找到合適的擔保人。因此銀行想貸給企業但又不敢貸,而企業想使用銀行貸款但卻用不到的情況經常出現。二是中小企業貸款筆數多,每一筆貸款的額度小,所以貸款成本高,而且中小企業貸款相對于大企業貸款風險高一些,因此從現行的商業銀行的體制、機制本身決定了它不愿意給中小企業貸款,另外國有商業銀行作為我國銀行業的主體,長期以來一直以服務國有大企業為宗旨,而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及受國際金融危機的警示和國內金融資產質量不高的現實,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日益嚴格,信貸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增量貸款普遍要求投向AA級以上企業。中小企業受資產規模、競爭實力等的約束,一般很難獲得銀行信貸支持。

(二)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不通暢。

直接融資是以股票、債券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種融資機制。國外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比重占70%,間接融資占30%,中國企業正好相反,直接融資只占2%,98%靠銀行貸款。有一部分原因是我國的資本市場從其產生之日起,股票發行額度和上市公司選擇就受到規模限制,如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1000萬元,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這些硬性條件是現階段中小企業達不到的,加上中小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的制度和信息成本與主板市場存在不對稱性,根本不可能到滬深兩大主板市場融資。即使目前新設計的創業板市場對中小企業全面開放,但其設置的門檻仍然較高,據深交所數據顯示,截至去年4月底,中小板576家上市公司中有126家企業得到創投機構的支持,創投投資總量為42.5億元,創投資本的平均回報15倍;創業板209家上市公司中有75家企業得到創投機構支持,投資總量超過17.5億元,首日上市回報為11.5倍。但是,中國的資本市場層次的缺乏都集中在中小板塊,而創業板還在起步時期,問題層出不窮,尤其是創業板。從推出至今,“三高”問題引來眾多非議,尤其是創業板上市公司業績變臉引來眾多詬病。再加上近期在創業板先行先試、探索建立符合我國資本市場實際的退市制度,給中小企業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三)貸款利率上升增加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即使可以獲得銀行貸款,伴隨銀根緊縮,中小企業還需直面貸款利率飆升的重負。目前銀行發放的中小企業貸款利率普遍有所上浮,一般會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25%。據了解,中小企業貸款利率上浮20%~30%是較為普遍的情況,更有甚者利率上浮50%。這加大了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不完善。

對于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來說,中小企業如果有信用擔保的話可使其規避風險并使潛在的交易成為可能。但是雖然我國于1990年啟動了信用擔保制度,但是就從目前的發展現狀來看,我國信用擔保體系還存在不少問題 ,主要體現在:第一政府的財政性擔保處于絕對主導地位而民間資本性擔保的比重嚴重不足。政府的財政資金畢竟有限,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信用擔保的幅度。第二表現在缺乏風險分散機制。有的擔保機構甚至被迫獨立承擔100%的風險,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擔保行業的發展。

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國際經驗

(一)日本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性扶持。

中小企業是日本經濟的基礎。2011,日本央行宣布,將新推出總額5000億日元(約合62億美元)的融資支持計劃,以鼓勵金融機構向擁有技術力量的日本中小企業提供無需不動產抵押或他人擔保的貸款。日本政府非常重視中小企業的作用,實施了大量的政策來扶植中小企業。

1、實行利率優惠政策。日本政府設立了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國有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提供具有國家導向的不同期限和低利率的貸款,它們作為民間金融機構的補充和完善,包括三個獨立的機構: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生活金融公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這三個機構的貸款對象不同,貸款利率也有所不同,但它們的貸款利率都比較低,期限也比較長,貸款業務由機構獨立進行,不受政府干擾。還有一些民間機構向小型企業發放無抵押貸款,國家預算為其提供放款基金。同時,各縣政府設立利息補助制度,對新事業、新技術振興及地方中小企業貸款提供利息補助。

2、建立比較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日本政府依據1958年頒布的《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法》設立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與各都道府成立的信用擔保協會共同組成了日本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信用擔保協會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的貸款進行擔保,增加中小企業的信用價值。當信用擔保協會批準了擔保,且金融機構已經發放貸款時,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自動對該筆貸款進行保險(只要擔保協會的擔保滿足保險要求),信用擔保協會向保險公庫支付保費(一般年保費率0.5%左右)。

3、特別貸款制度。一是設立中小企業經營支援貸款,幫助因經營業績暫時惡化資金周轉遇到困難的中小企業度過難關。二是設立中小企業應對金融環境變化貸款,向因往來金融機構惜貸或經營失敗而資金周轉陷入困境的中小企業發放周轉性資金貸款。三是設立支持創業的特別貸款,向新開業和準備通過增加雇員進一步發展事業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

(二)美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四大舉措。

1、設立財政專項基金。美國主要有兩類中小企業專項基金,一類用于鼓勵中小企業產品創新和吸納就業,如專項科研成果研究與開發基金、產品采購基金、中小企業創業基金、失業人口就業基金等,一類用于幫助中小企業降低市場風險,如財政專項基金、風險補償基金、特殊行業再保險基金等。

2、提供貸款擔保。美國幫助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主體是作為聯邦政府獨立工作機構的聯邦小企業管理局。小企業管理局提供擔保的常見方式是7(a)貸款計劃,即在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由小企業管理局提供一定比例的貸款擔保,金融機構自主決定是否提供貸款,貸款風險由小企業管理局和金融機構共同承擔。該類貸款上限為200萬美元,貸款期限根據其用途確定,不動產和設備貸款的上限為25年,營運資金一般為7年。擔保比例根據貸款規模確定,15萬美元以下貸款可擔保85%,15萬美元以上貸款最多可擔保75%。除此貸款計劃外,小企業管理局還為中小企業提供包括為出口生產企業提供90%的貸款擔保,為國際貿易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支持中小企業減少污染計劃擔保等多種形式在內的貸款擔保服務。

3、提供風險投資。美國小型成長型企業還可通過引入以風險投資方式獲得融資。具體做法為,由經過聯邦小企業管理局認證的創業投資經理人募集至少500至100萬美元私人資本作為風險投資初期資本,通過小企業管理局擔保杠桿放大3倍后投資于合格的中小企業。該項融資通常持續7到10年,中小企業成功后,上述創業投資經理人需向小企業管理局返還援助資金并支付適當投資收益。通過這種做法,小企業管理局成功地促進了中小企業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同時為初創期的中小企業創立的良好的融資渠道。

4、通過政府采購給予支持。聯邦政府采購也是美國對中小企業的一項重要支持手段。1953年頒布的《小企業法》中明確規定,政府在各種采購中應給予中小企業不少于23%的份額。同時,政府機構要確定中小企業采購分額的年度目標,并由小企業管理局審查該目標是否達到有關規定。

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路徑探討

(一)建立完善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體系。

1、把銀行融資仍作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的主要渠道,但是要改變大型商業銀行貸款理念,銀行貸款應向中小企業傾斜。大型商業銀行要把把貸款投到符國家產業政策、效益好的中小企業上來。增加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引導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重點支持科技含量高、產品附加值高和有市場潛力的中小企業發展,鼓勵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充分發揮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的作用,為民營中小企業提供更多服務。

2、要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業直接融資。資本市場要降低中小板和創業板的進入門檻;除了對中小板和創業板的繼續進行擴容之外,“新三板”的擴容也非常重要。對中小企業融資而言,新三板不僅直接為企業融資提供平臺,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帶動其他融資渠道。從開辦之初新三板就堅持為高科技高成長企業提供投融資平臺,試圖為中小企業融資難提供解決方案。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

中小企業之所以通過銀行貸款困難有一部分原因至于銀行對中小企業掌握信息不夠充分,因此不敢貸款給中小企業。因此中小企業信用系統的建立是很必要的。它能使銀行系統地、全面地、充分和及時地了解和掌握企業的各種信息,加以分析,以此做出是否貸款的決策。截至到2010年底,人民銀行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在全國累計采集了215萬戶中小企業信息,提供查詢941萬次,其中商業銀行查詢691萬次。其中26.4萬戶中小企業獲得了銀行的授信意向。15.6萬戶獲得銀行的貸款,貸款金額達2.9萬億元,累計獲得貸款總額5.5萬億元。而上海作為全國首批試點地區,早在2006年起即在全國率先試點推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截至2011年上半年,上海已為4.7萬戶中小企業建立了信用檔案,其中獲得銀行貸款的中小企業為2.2萬戶。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融資難擔保難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世界性難題。為此,建立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成為各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實踐證明,隨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不斷拓展與深入,其作為緩解中小企業間接融資難有效途徑的作用日益明顯。

1、要充分發揮政府在融資擔保體系建立過程中的特殊作用。

政府對于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非常重視,而且經過努力,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宏觀環境已得到了一定改善,這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不足,促進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但是,在構建系統的中小企業融資支持體系的道路上,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還需要不斷加強政策引導,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以切實解決其面臨的融資困境。目前財政部下發通知,決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級及8個省(市)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這不僅表明我國政府采購政策進一步完善,而且對于一直面臨融資難瓶頸的我國中小企業來講,無疑也是一大利好消息。在當前中小企業經營壓力增大的背景下,這一政策的出臺,具有重要的意義。

2、要建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

擔保行業是高風險行業,收取的少量擔保費是根本無力維持擔保機構的生存和發展。而且擔保機構要承擔擔保失敗風險,一旦擔保失敗的話,其資金的減少將會影響業務,影響擔保機構的生存。所以應當建立良好的補償機制。對于政策性擔保機構來說,財政應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償。財政為擔保機構出資補償擔保機構的部分損失,這樣的話從經濟上支持了擔保機構商業化運營,進而支持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四)中小企業新的融資方式探討。

1、鼓勵民間資本進入中小企業融資的范疇。

據全國工商聯統計,民間資本對中國CDP的貢獻已超過60%,企業數量占全國70%以上,85%以上城鎮新增就業崗位、90%以上農村轉移就業源于民營經濟;中國技術創新的65%,專業的75%,新產品的80%也是由民營經濟實現的。民間資本已成為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龐大的民間資本若找不到適合的投資出路、會像高懸的“堰塞湖”,一旦決堤,對宏觀經濟的負面沖擊將是巨大的。比如之前的炒房地產、炒礦、炒貴重商品、炒農產品,再看現在的以溫州、山西、內蒙古為首的民間借貸潮。國家可以鼓勵這些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把這些閑置資金聚集起來,投向有需求、能發展的中小企業。現在有些省份走出了一條“私募權益”融資(PPE)的路子,就是一個很好的一個例子。PPE介于民間借貸和私募股權之間,由投資公司預先對某一特定投資項目進行預先評估,并就相關權益進行劃分,然后向民間資本持有者募集資金,投資人根據出資額度的不同而享有對等比例的項目權益。

2、構建中小企業專項貸款模式。

銀行提供貸款給中小企業往往需要擔保,所以可以把政府、擔保公司和銀行三者的資源整合起來,給中小企業提供一定的額度的信貸支持。由于有擔保公司、政府的雙重擔保,銀行承擔的風險大為降低,可以放心地把錢貸給中小企業。比如像國開行提供的小企業成長貸款模式。截至到2008年9月末,國開行通過該模式累計向浙江小企業發放貸款40275萬元,單筆貸款金額最低50萬元,最高200萬元,戶均169.9萬元,無一逾期。通過該體系與國開行合作的擔保機構分布于省內7地級市,已有237家小企業獲得了支持。

3、組建中小企業創投基金。

2009年12月12日,由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發起成立的中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募集工作正式啟動,這是中國中小企業協會設立的首家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而最早的由政府創立的創業投資基金是2007年由科技部、財政部共同發起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下稱創業引導基金),該基金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基礎之上籌建,由中央財政投入1億元,通過支持創投資本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的四種方式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于初創期中小企業。

(作者單位: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農業局)

參考文獻:

[1]貝洪俊.中小企業銀行融資的國際比較.生產力研究,2003,(01) .

小微企業民間借貸范文2

關鍵詞:民間融資;小微企業;互動發展;臺州

中圖分類號:F832.42;F276.3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20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6-42-04

浙江臺州是我國股份合作制經濟的發源地,是民營經濟發展起步早、規模大、密度高的地區,又是民間融資較為發達的地區之一。民間融資為臺州的民營經濟尤其是小微企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但在因民間融資造成資金鏈斷裂而引發的浙江企業家“逃債潮”事件中,臺州民間融資的諸多弊端也屢次被媒體曝光,社會負面影響較大,故有必要對臺州市小微企業融資現狀進行實地調查和實證分析,從中發現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供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決策參考。

有關文獻資料顯示:對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行為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民間金融是一種低效率的融資,應該限制其存在。相反的觀點則認為民間融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目前,這兩種觀點逐漸融合趨同,即:認為盡管民間融資風險較大,有不完善之處,但民間融資在小微企業發展中的資金支持作用已經越來越明顯地顯示出來,允許民間金融合法存在、規范發展,已成為社會各界人士、專家學者的共識。

為了掌握臺州市的小微企業的融資現狀,筆者設計了調查問卷,對小微企業的資金來源、融資數額、用途、企業經營失敗的原因、企業主對金融環境的期望值等方面進行了抽樣調查和實地訪談。

此項調查由臺州學院經貿管理學院50名大學生來實施的,10個調查小組分赴臺州市椒江區、路橋區、黃巖區、臨海市、溫嶺市等五個區(縣、市)走訪調查,發放問卷300份,收回有效問卷264份。各區(縣、市)收回樣本問卷數量相對均衡,基本上能夠客觀地反映臺州市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基本情況。

本調查采用隨機抽樣的方式進行問卷調查,調查數據的信度、效度均在適宜分析的范圍內,誤差控制方案已通過統計部門認可,調查的樣本具有代表性,調查獲得的數據利用SPASS統計軟件進行處理和分析。

一、調研數據分析

(一)小微企業獲銀行貸款占融資總額的比例

對264家已填列數據企業的問卷數據整理,結果顯示(表1):2012年樣本小微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占融資總額的比例是0的,有50戶,占比18.94%;在20%以下的有108戶,占比40.91%;在20-50%之間的,有76戶,占比28.79%;在50-80%的之間,有25戶,占比9.47%,且全部為民營銀行的貸款。銀行貸款占融資總額的比例在80%以上的,僅5戶企業,占比為1.89%,且這5戶工業企業的年銷售額都在500萬元以上,均不屬于小微企業。由此可知:小微企業中從銀行獲取貸款占融資總額均在50%以下,且全部是從民營銀行獲取的貸款,沒有一戶是從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的。

(二)小微企業的融資途徑

筆者所調查的小微企業,其銷售額分為100萬元以下、100-200萬元、200-500萬元、500萬元以上這4個區間,各區間內的企業數接近相等,其中,銷售額在200-500萬元的企業相對較多,占34.09%。筆者對銷售額在200萬元以上小微企業的融資途徑進行了統計(見圖1)。

由圖1可知,銷售額在200萬元以上小微企業的融資途徑由多到少依次為自有資金、民營銀行、熟人借貸、小額貸款公司,最后為地下錢莊等。

(三)小微企業發生的民間融資規模

樣本小微企業2012年實際發生的民間融資規模如表2所示。

表2表明,被調查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規模主要集中在200萬以下。分布在20萬以下、21-50萬、51-100萬 、100-200萬這4個區間的企業,分別有103戶、36戶、71戶和44戶,分別占39.02%、13.64%、26.89%和16.67%,有效樣本企業總計264家,占全部調查對象的96.21%。

(四)民間融資是否能解決小微企業資金需求

筆者就認為民間融資是否能夠解決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問題發放了調查問卷,回收的有效調查問卷的數據處理結果如圖2所示。

從圖2中可以看出,在被調查的小微企業中,72.8%企業認為目前通過民間借貸融資能夠解決企業資金需求問題。表明目前大多數小微企業通過民間借貸這一途徑獲得的資金,能夠滿足企業正常運行的資金需求,可見民間融資在臺州市民營經濟特別是在小微企業的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但仍然有28.8%的小微企業認為民間融資不能滿足它們的資金需求,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目前的融資體系還不夠完善,不能適應小微企業發展的需要。

(五)業主通過民間融資獲取資金后的主要用途

我們將業主通過民間融資獲取的資金各種用途的可能性的五種選項(十分可能、比較可能、可能、不太可能和不可能),分別賦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別計算出每種途徑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表3。

由表3我們可以看出,大部分企業將從民間借貸獲取的資金用于放款給其他企業和個人。調查中筆者了解到很多小微企業的產業鏈延伸得很長,企業間資金互相借用和拖欠資金的現象比較普遍,調查的結果正好符合臺州小微企業的現狀。其次是將所獲資金轉而投資于房地產的比例很高,排位第二,這也是形成近幾年房地產泡沫的主要原因之一,應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關注。排位第三的為償還其他貸款和臨時性資金周轉,用于企業技術改造和固定資產更新的資金比例最低,說明小微企業發展后勁嚴重不足。

(六)小微企業期望的融資環境

筆者將小微企業期望的融資環境分為五個選項(十分期望、比較期望、一般期望、不太期望和一點不期望),分別賦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別計算出各種融資環境的平均期望分值,得到圖3。

圖3顯示,企業更希望民間借貸能滿足它們的融資需求,其次是希望政府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和降低融資成本。對各類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小金融機構的貸款能滿足融資需求的期望值最低。

(七)小微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

筆者將業主認為小微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的可能性分為五個選項(十分可能、比較可能、可能、不怎么可能和完全不可能),分別賦予分值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別計算出各個原因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圖4。

這些企業認為,民間借貸融資成本高;將從民間借貸獲得的資金轉投資于房地產;跟不上市場需求變化,產品滯銷;決策錯誤,投資失?。辉牧霞叭斯こ杀旧蠞q;經營管理不善等這些均是造成一些小微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

二、調研結論

筆者對調查問卷和小微企業主的訪談錄進行數據處理和歸納整理后認為:臺州民間融資與小微企業之間存在良性互動發展的關系。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雖高,年利率在6-25%之間,但能保證小微企業正常運轉的資金需求,并能獲取社會平均利潤,民間融資已經成為臺州民營經濟發展的“助力器”,臺州民營經濟的發展與民間融資的貢獻是分不開的。而臺州發達的民營經濟又是民間借貸的肥沃“土壤”,民營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和規模擴張所帶來的對資金需求的擴大,為民間資本提供了投資渠道。民間的富余資金通過給小微企業資金支持也獲得了較高的利息收入,增強了民間資本的收益性。

(一)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呈現“短、小、頻、急”的特征

調研顯示:從融資金額看,占比最大的是20萬元以下,頻數最高為88,其次是50-100萬元之間,頻數為63。從融資期限看,3-6個月占比最高,為31.86%,其次是6-12月的,占比27.42%。這種金額小、期限短、頻率高的小額貸款,貸前調查和貸時審核的成本大,手續繁瑣,放貸風險高,這些都是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對它們“惜貸”的根本原因。而民間借貸由于其地域范圍小,放款人能夠利用地緣、血緣、人緣、親緣等優勢,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經營狀況、誠信度等進行更深入的了解,對借款人進行有效地監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風險。而這是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所不具備的。

(二)民間融資是助推房地產“泡沫”的重要原因之一

調研顯示:借款人將從民間借貸獲得的資金轉投資于房地產的比例很高,業主認為這個因素最有可能導致企業倒閉。而民間借貸融資成本高導致小微企業破產這一因素最不可能。這一結果證明民間融資必需正確引導、整頓和規范,允許其在一定范圍內合法合規地發展。

(三)轉變發展方式是臺州小微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當務之急

調研顯示:小微企業從民間融資獲取資金后,將資金轉投資于房地產和償還其他貸款的比例很高,而投向企業自身的技術改造和固定資產更新的比例卻最低。這說明臺州小微企業的發展后勁嚴重不足。因此,臺州小微企業必須加速技術革新,跟上時代技術進步的步伐,走“小而?!薄ⅰ靶《奔s型之路,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相關對策建議

(一)民間金融法制化

國家應盡快出臺諸如《民間借貸法》、《民間借貸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保護民間金融的合法權益,依法規范民間金融法制化、陽光化、秩序化的發展。

(二)大力發展服務于小微企業的多元化小微金融機構

強化各級政府在引導民間金融和小微企業發展中的職責,創新小微企業的融資機制,正確引導民間資本組建適合小微企業特點的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體系。允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村鎮銀行,依法將“合會”、“搖會”等地下錢莊改組成為諸如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小額擔保公司、小額金融租賃公司、典當行等多樣化的小微金融機構。探索試點政府參股、國有控股銀行參股、政府與小金融機構共擔風險的融資模式。多樣化的民間金融組織機構,向小微企業提供多品種的金融服務,能夠滿足小微企業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使得小微金融機構和小微企業通過市場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相互促進,協調發展。

(三)強化小微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防范

具體措施有:(1)選擇融資對象的謹慎性原則;(2)融資對象第一還款源的重要性原則;(3)限定貸款對象資金使用范圍的限定性原則;(4)對融資規模的控制性原則。

(四)加速轉變小微企業經濟發展方式

臺州市政府盡快出臺有關政策引導小微企業對落后設備進行更新改造、轉型升級、提高科技投入的比例,以增強日后臺州市在浙江省乃至全國的競爭力,促進小微企業與小微金融機構良性互動協調發展。

(五)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為民間金融穩健成長提供制度性保障

存款保險制度在防止擠兌風險、維護金融安全方面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民間金融不存在國家信用的最終背景,萬一發生問題,儲戶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因此,對民間金融而言,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削弱了儲戶對存款安全的擔憂,大大改善它們在吸收存款方面的地位,提高它們的競爭力。更為重要的是存款保險制度能夠給整個民間金融系統提供信用支持,一旦某一家小金融機構發生危機,由于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能夠避免民眾對整個民間金融系統的恐懼感和信用危機。

參考文獻:

[1] 蘭秀文.我國民間金融制度變遷與制度設計研究[J].未來與發展, 2012,(01).

[2] 黎友煥.加強監控民間金融發展狀況[J].中國金融, 2012,(03).

[3] 黃友松.中小企業互助融資研究——社會資本的視角[M].廣州: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11.

[4] 羅德明、奚錫燦.金融契約與民間金融市場的局部性[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0,(02).

小微企業民間借貸范文3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發展動力從傳統的“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實體經濟是經濟發展動力轉換的中堅力量。作為實體經濟最基本、最微小的細胞,小微企業能夠提供大量就業,為創業創新注入活力,為企業家隊伍成長搭建平臺,在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中處于基礎性地位。[1]《全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情況報告》顯示,在全國1527.84萬戶企業中,小微企業有1169.87萬戶,占比達76.57%,而把個體工商戶納入統計后,小微企業占比達94.15%。[2]實體經濟的強大不僅要有“頂天立地”的大中型企業,更要有“鋪天蓋地”的小微型企業,小微企業是大中型企業的昨天與前天,是實體經濟健康可持續增長的基石。我國實體經濟尤其是小微企業長期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2014年以來,通過在全國10多個省市自治區的調查研究,發現當前實體型小微企業面臨前所未有的融資難題:小微企業從正規渠道獲得貸款難度大、成本高,大多數小微企業依靠民間借貸或者應急式短期貸款,進而背負高額融資成本,生存空間狹窄。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境已刻不容緩,為此,國務院多次開會研究小微企業,多次出臺措施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推出的降息、縮短融資鏈條、清理金融服務收費、增加存貸比指標彈性、支持跨境融資等措施都有利于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這非常及時。本文認為,緩解實體經濟融資困境,促進小微企業的良性發展,要多管齊下、標本兼治,構建與實體經濟相匹配的多層次金融體系、多樣化組織體系、立體化服務體系,有效整合各種金融資源以服務小微企業。

一、融資困境已成為小微企業與實體經濟發展的重大難題

當前經濟金融運行面臨“錢多”和“錢緊、錢貴”并存的格局。一方面,資金面總體寬松。2014年12月末,廣義貨幣(M2)余額122.84萬億元,比上年末增長12.2%,本外幣貸款余額86.79萬億元,同比增長13.3%。2014年全年新增人民幣貸款9.78萬億元,同比多增8900億元。[3]另一方面,實體型企業依舊處境艱難,企業貸款利率和融資成本呈“多軌并行”局面,融資成本居高不下,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日益突出。具體表現為五個方面:

(一)企業融資成本較高,從銀行獲得貸款利率在6%左右,為歐美等發達國家的2~4倍世界銀行的各國貸款年利率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一年期的銀行貸款利率為6%,而美國是3.25%,日本只有1.3%,我國貸款利率過高。實體經濟經營收入與其融資成本之間出現嚴重倒掛。有研究表明,工業部門的利潤率已持續下降至6%,而實際利率已由2011年的負1.2%上漲至2014年3月的8.3%。[4]與此同時,“金融熱、實體冷”的局面仍未得到明顯改善,《2014中國企業500強發展報告》顯示,260家制造業企業凈利潤為4623億元,相比之下,17家銀行凈利潤為1.23萬億元,260家制造業企業利潤總和不足17家銀行的一半。

(二)小微企業正規渠道融資的成本高達15%,且正規貸款可獲得性低調研發現,工農中建等對小微企業的貸款利率比基礎利率上浮20%~30%,民生銀行“商貸通”上浮45%左右,華夏銀行上浮40%,光大、浦發、興業和招行均上浮30%。據部分城市中小企業反映,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一般上浮30%~45%,加上手續費、承兌貼息、聯保保證金、評估費、登記費、擔保費、公證費、咨詢費等各種費用,企業最終融資成本一般都在15%以上。同時,銀行貸款對小微企業的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要求嚴格,門檻高,眾多小微企業難以達到銀行貸款要求。小微企業用款講究的是“短、小、頻、急”,而銀行信貸一般需要線下調查、交叉驗證等復雜程序,貸款耗時過長、融資效率低。調研發現,部分城市只有10%左右的小微企業可獲得銀行貸款,獲得貸款周期過長,企業往往已經錯過最佳用款時機。一些小微企業的微薄利潤不堪貸款難、貸款貴、貸款慢的重壓,背負沉重的還款壓力,資金鏈隨時可能斷裂。

(三)大量小微企業轉向小額貸款等民間借貸,融資利率高達25%面對可獲得性低的正規銀行貸款,大量小微企業轉向民間借貸?!吨袊∥⑵髽I指數》報告顯示,2013年民間借貸占小微企業負債總額的45.7%,已成為小微企業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但民間借貸將進一步推升企業融資成本,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收取高昂手續費,并按貸款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以控制風險,造成企業的隱形融資成本高企。在大連調研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第三方金融機構雖然豐富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但融資成本較高,部分小微企業獲得的第三方機構無抵押信用貸款有的月息達到23%到25%,甚至超過了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

(四)部分企業為了“應急”,不得不轉向利率高達40%以上的短期過橋民間高利貸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反映,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以及民間融資的年利率一般在30%至50%之間,部分融資成本甚至超過50%。在河北唐山的調研顯示,中小企業民間短期借貸月利率普遍為2.5%~3%,短期“過橋”資金月利率5%~6%。相對于高昂的融資成本,小微企業實際利潤微薄。大量小微企業處在傳統“紅?!毙袠I,進入門檻較低,競爭激烈,受近年來員工工資成本和辦公成本上漲等因素的影響,利潤下降十分明顯,調研顯示樣本企業利潤與三年前比較下降約50%。小微企業的高融資成本擠占了其狹窄的利潤空間,大量小微企業處于“不借即等死,借錢即找死”的兩難境地。

(五)產業鏈上游的大企業拖欠下游小微企業賬款形成的“三角債”使小微企業艱難的資金鏈“雪上加霜”,加劇“錢緊”和“錢貴”強勢大型企業與弱勢小微企業形成“兩級分化”。產業鏈上游往往都是大企業,對銀根、地根、能源、路橋等資源形成高度壟斷,占用下游的資金,能拖則拖,所以下游的中小企業競爭激烈,利潤微薄,應付賬款和應收賬款大幅增多,小微企業因大企業賬款拖欠形成的“三角債”而不堪重負。調查顯示,我國大量小微企業有超過其資產50%以上的應收賬款,該比例遠高于國際上20%的平均水平。這使得企業本就艱難的資金鏈“雪上加霜”,隨時可能斷裂,企業面臨更加嚴峻的資金匱乏。

二、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境的對策思考

振興實體經濟,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境,促進小微企業的良性發展,要多管齊下、標本兼治,特別是要從供給端發力,構建與實體經濟相匹配的多層次金融體系、多樣化組織體系、立體化服務體系,有效整合各種金融資源以服務小微企業,支持實體型小微企業發展,鞏固實體經濟的堅實基礎。

(一)要充分發揮民間資本在銀行業中活力,提升城商行服務小微企業能力和競爭力,放寬金融市場準入讓民間資本設立更多的民營中小銀行,有利于發揮民間資本在金融改革中的“鯰魚”效應,構建競爭有效的多層次金融體系,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有重要意義。根據《中國小微金融發展報告2014》,小微企業首先選擇從銀行獲得外部融資的比例高達74%,而其中選擇中小銀行進行融資的占比又高于選擇大型銀行占比。當前,我國現行銀行體系結構不合理,所有制單一,缺乏由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并自主管理的民營中小銀行。目前,我國銀行數量是美國的58%,但是單體規模較大,我國銀行業機構平均資產規模為383.26億元,美國為21.58億美元,僅為我國的1/3;股權集中于國資,民間資本在銀行股權中構成偏低,在現有的銀行體系中,除民生銀行和臺州的民營社區銀行等外,95%的銀行都是公有公營。為此,第一,要營造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要加快《商業銀行法》修訂,明確民營中小銀行的合法地位,通過法律對民營中小銀行的借貸形式、運作模式、資金投向、貸款額度、借貸期限和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為民營中小銀行的經營和發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護。完善銀行業尤其是民營中小銀行的信息披露機制,提高民營中小銀行的透明程度,及時監測并控制經營風險。同步構建層次分明的監管體制,大中型金融機構由中央監管,民營中小銀行等小微金融機構的監管可下放至地方。要加強與行業協會以及社會中介機構的交流合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的輔助監督作用。第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銀行業發展。一方面,要引進民營資本參與現有商業銀行的改造,放寬民營資本設立社區小銀行的限制,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渠道。借鑒我國村鎮銀行和發達國家社區銀行經驗,由銀監會進行總體規??刂?,并把設立民營中小銀行的審批權力交由地方政府,建立由民間資本主發起的社區中小金融機構。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制化、規范化、透明化的銀行業市場退出機制,通過兼并重組、接管等多樣化的市場退出方式,以市場化的優勝劣汰優化銀行業生態,提升銀行業市場整體績效。第三,提升城商行的競爭活力和服務小微企業的水平?,F有銀行體系中,城商行等地方銀行對滿足當地小微企業融資需求有著豐富的經驗,深交所的研究報告稱,城商行已經在支持中小和小微企業方面具有核心競爭力。要采用動態監管方式,在資產規模、存款準備金率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管理。城商行自身要堅持做強、做精,通過差異化、特色化經營為小微企業提供針對性的金融服務和支持。對于優質的城市商業銀行,可支持其通過上市獲得融資,進而使資本市場間接服務小微企業。要降低商業銀行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的門檻,要簡化發行程序,擴大發行規模,并加大宣傳提高市場認可,增強金融債的流通性,降低發行成本。

(二)傳統商業銀行要加大金融創新力度,可采取小微貸款稅收優惠、小微信貸差別化管理、抵押品創新等方式,增強服務小微企業能力傳統的銀行信貸對實體型小微企業發展舉足輕重。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顯示,截至2014年底,境內外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為15.46萬億元,占企業貸款余額的30.4%。[5]但在經濟轉型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雙重壓力下,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存在不可持續性,信貸風險上升進一步制約銀行服務小微企業的積極性,財稅政策的引導力度尚且不足。為此,要通過稅收減免和風險補償等財稅激勵政策,有效推動傳統商業銀行的小微信貸業務能力。第一,對小微信貸達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給予貸款所得稅、小微貸款營業稅及附加稅減免。鼓勵商業銀行在稅前計提一定比例收入,建立小微信貸專項風險補償基金,以應對小微信貸業務的高風險。此類財稅支持能夠釋放商業銀行信貸資源,增加小微企業信貸規模,間接帶動就業,撬動經濟發展。對于商業銀行在小微企業貸款業務上的損失,由專項基金按比例予以補償;對商業銀行的小微信貸規模擴大和業務效率提升,按比例進行獎勵??蓪m椈鹞薪o小微金融發展好、小微信貸占比高、具有財政支付資格的商業銀行進行商業化經營,讓基金能夠保值增值。第二,要提升小微信貸的不良貸款容忍度,制定小微信貸業務的專項考核標準。增加存貸比指標彈性,落實好“定向降準”措施,用好信貸資產證券化方式,盤活資金存量。第三,鼓勵銀行進行小微貸款抵押品的創新,針對小微企業輕資產、發展迅速等特點,探索開展知識產權、核心技術、訂單等質押貸款業務。[6]推廣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探索實施“貸款+保險”合作模式,發揮保單對貸款的增信作用。

(三)引導民間金融規范運作、有序發展,從“地下”走向“地上”,發揮互聯網金融倒逼金融創新的“鯰魚”效應民間金融憑借聲譽約束和社會制裁機制,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體系的普惠性,是正規金融市場體系的有效補充,有利于緩解小微企業的融資困境。根據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的調查推算,2013年全國民間借貸總體規模為5萬億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2014年底,全國小額貸款公司有8791家,貸款余額達9420億元,民間借貸已成為小微企業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但民間金融是一把“雙刃劍”,近年來呈現出營利化、中介化和網絡化的發展趨勢。由于民間金融規范性和透明度較低,中介化拉長了融資鏈條,資金流向房地產、“兩高一?!钡认拗菩院透唢L險行業,民間金融風險逐漸積累,并可能向正規金融體系傳遞,風險交叉傳染。因此,對于高利率的民間借貸的發展,要采取系統性的措施標本兼治,一方面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的民間借貸行為,另一方面要注重民間借貸市場環境建設,通過規范的法律體系、合理的監管體制等促進民間借貸市場健康發展。第一,采取“多疏少堵”策略,鼓勵民間金融從“地下”走向“地上”,朝規范化、陽光化、合法化的方向發展。[8]制定針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引導民間借貸有序合規發展。第二,要加強民間金融區域監管的協調。基于民間金融的地域性特點,各個地方政府可結合本區域特色推進民間金融市場建設和監管。目前,廣州、成都、武漢、西安等地建立發展的民間金融街,積極發揮了集聚效應,集中引導一批經營規范、服務優質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及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等進駐,滿足了當地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例如,自2012年啟動的廣州民間金融街,入駐金融機構已達152家,2014年為全市超過15000家小微企業和個人提供融資超1000億元,是2013年5倍,繳納稅收達4億元,是2013年2.9倍。[9]第三,探索建立民間信貸信息采集網絡平臺,動態監測借貸運行市場情況,把民間借貸風險納入有序監管框架。當前,廣州、溫州、上海和武漢等地的民間融資價格指數,在規范民間金融機構市場行為,為融資者提供有效的融資信息、降低融資價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積極效果。第四,發展互聯網金融促進傳統金融機構革新,具有倒逼金融創新的“鯰魚”效應?;ヂ摼W金融是多種因素催生的新生事物,具有大眾化、包容性的特征,是一種普惠金融和草根金融,能夠有效降低信息不對稱,有低成本優勢,利用大數據及云計算等先進技術,有高效率優勢。[10]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在給現有金融體系注入活力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風險。因此,要因勢利導、適度監管,處理好發展和規范的關系。按互聯網金融業態實行差異化的監管,建立負面清單,要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把握金融創新的界限和力度。

(四)構建多層次“正金字塔型”資本市場,完善股權投資鏈,大力發展天使投資,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顯著提升直接融資比重資本市場具有集成要素、篩選發現、放大資金、培育企業、分散風險等功能,不同發展階段、不同發展規模的企業有不同資金需求,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能夠為企業提供多樣化、有針對性、連續。近年來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迅速,目前已經形成了主板市場、中小板市場、創業板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交易系統和證券公司柜臺市場等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多層次市場體系相互促進,相互補充,推動了實體經濟的發展,促進了資源優化配置。但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還不完善,資本市場與我國企業“正金字塔型”結構無法匹配,不能滿足量大面廣的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對此,一方面,要大力發展直接融資,繼續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結合資本市場發展現狀對《證券法》進行修改,加快推進股票發行從“核準制”向“注冊制”改革,并構建配套的信息披露機制、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建立合理的退市制度,發揮資本市場“優勝劣汰”功能,扭轉當前中國股市嚴重的“劣幣驅逐良幣”和大量“死而不僵”的上市公司存在的局面。推進不同市場間轉板機制建設,實現場內與場外市場積極互動,增加整個資本市場體系的流動性。在“新三板”市場快速發展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做市商擴容,并適時推出新三板市場內部分層管理。明確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四板”)的合法地位,發展券商柜臺市場(“五板”),多措并舉夯實多層次資本市場“塔基”。另一方面,要完善股權融資鏈,培育天使投資人,大力發展VC/PE。股權投資是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經濟結構、助推產業整合與升級的重要力量。一要以政府引導基金為杠桿“撬動”股權投資機構集聚,通過機構集聚發揮出規模效應以降低運營成本,為各類股權投資機構和類金融投資企業的招商搭建平臺、提供政策優惠。二要營造鼓勵創業創新的環境,通過構建股權投資信息共享平臺等措施,降低創業者與股權投資機構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三要大力培育天使投資人,可建立天使投資引導基金,鼓勵優秀本土企業家結合自身擅長領域,從事天使投資。四要積極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在實行備案審批的基礎上,逐步明確眾籌業務的商業模式、投資者的適當性要求等,在守住底線前提下,通過金融創新更好服務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民間借貸范文4

關鍵詞:民間借貸;陽光化;登記制度

JEL分類號:K23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12)06-0108-03

民間借貸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泛指在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正規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滿足社會需求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它的存在有其一定的歷史性、合理性和必然性。

作為一種傳統的借貸方式,中國的民間借貸長期活躍于城鄉之間,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據中金公司《中國民間借貸分析》估算,2011年中期我國民間借貸余額達到3.8萬億元,同比增長38%,約占中國影子銀行貸款總規模的33%,相當于銀行總貸款的7%。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銀行信貸不足所形成的資金缺口,為中小企業或個人提供了資金融通。但同時由于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利率高企、運行不規范、監管真空等多重因素影響,民間借貸經營風險逐步積聚,借貸糾紛案件時有發生,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了較為嚴重的影響。

一、民間借貸的普遍存在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

(一)城鄉經濟差距的日益擴大是民間借貸廣泛存在的基礎

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經濟有了巨大的發展。但在發展的進程中,我國又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的發展中國家。城鄉經濟發展速度差異巨大。城鄉經濟差距巨大,表現在金融資源的擁有上十分典型。大中城市金融機構齊全,金融服務品種眾多,企業和個人相對的金融需求滿足率就較高。而在人口占大多數的廣大農村地區,除了縣城還有歷史遺留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外,縣以下幾乎就是農村信用社一家。這種金融機構設置上的畸輕畸重,金融資源幾乎被城市所壟斷的現狀,雖然有其深刻的經濟結構因素,但掩蓋不了的事實就是農村金融服務機構、服務品種的缺失。因此,在農村地區民間借貸的廣泛存在,有其深厚的社會基礎。

(二)現行的融資體制是民間借貸滋生和繁衍的土壤

據全國工商聯調查:“規模以下的小企業90%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微小企業95%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中小微企業融資只能依靠民間借貸市場”(見2012.2.8《金融時報》)。盡管這些數據有待驗證,但“三農”經濟融資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長期存在的問題。造成這一難題的原因有很多,從金融方面看,主要有三方面因素。

首先,銀行機構格局與企業格局倒置。我國銀行機構的絕對主力軍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其機構遍布全國各地,服務對象上至規模龐大的央企、下至縣城里微型的民企。當信貸政策一緊,首先確保的對象必定是大型企業,小微型企業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發放時,往往處于邊緣化狀態。相對于每一地方的成千上萬家中小微企業,與其功能定位相對應的專業服務的金融機構是缺失的。大中小微企業的數量格局與大中小型銀行機構的數量格局呈倒置關系。

其次,企業資金的使用周期與銀行貸款的期限不配套。當企業根據生產和發展的需要,向商業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時,一般銀行不會根據企業的生產周期,給予貸款的期限,而是根據自身的資金流轉、規模松緊的情況予以安排。企業貸款得到了,但資金期限得不到滿足的情況大量存在。

再次,由于“三農”經濟、中小微企業存在規模小、風險大、有效抵押物和擔保不足的現實,導致申請的貸款很大程度上不能得到全額的滿足,更多的是局部或部分的滿足。

基于上述的三個因素,民間借貸憑借其方便、快捷、靈活、廣泛的優勢在廣大農村地區和城市的中小微企業中以用于貸款周轉、補充貸款不足、臨時調劑等形式大量存在。

(三)部分地區充足的民間資金是民間借貸興起的潛在動力

近年來,部分地區特別是東部沿海地區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富余資金,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持續增長。相對狹窄的投資渠道、較低的銀行存款利率、金融理財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信息不對稱等一系列因素,造就了一些偏好風險,渴望得到高回報,流動資金富余的部分居民和企業通過實施高利率的民間借貸行為,謀取較高的利益回報。

二、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大量資金“脫媒”,不利于國家的金融宏觀調控

一是大量民間資金游離于銀行體系之外從事借貸活動,使信貸總量隱性放大,干擾央行對信貸規模和資金總量的監控;二是民間融資活動游離于正規金融機構之外;鑒于其所具有的“民間”性質和分散、盲目等特點??赡苡绊懻畬暧^經濟和區域經濟運行的準確判斷,從而造成決策偏差;三是由于地方性產業政策與國家全局性產業政策難以做到“無縫”對接,部分民間資金容易流向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和領域,有悖于結構調整的初衷,從而削弱信貸政策的實施效果。

(二)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企業的經營負擔

作為一種自發的金融行為,民間借貸不受任何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約束,經營活動相對比較隨意,民間借貸利率是由借貸雙方自行商定。且一般是在資金需求相對迫切,正規金融機構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發生,所以其利率水平往往要比正規金融機構高出不少。據人民銀行舟山市中心支行監測表明,目前舟山民間借貸平均年利率在20%以上,客觀上促使民間借貸融資方大大增加財務成本,加大經營風險。

小微企業民間借貸范文5

2、對于中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活動來說。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可以降低民間借貸的融資成本,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更好地支持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從而有助于就業、經濟與社會的穩定。但是也有專家指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也可能會導致地下金融死灰復燃。

3、那么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對金融借貸有什么影響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文件在開頭即表明:“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p>

4、但有專家表示考慮到實際情況?!兑幎ā啡詫οM金融公司、金融科技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甚至銀行信用卡業務產生較大影響,因為民間大多默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比民間借貸利率更低,并且此前有些金融機構的合同糾紛判決中也出現了參考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的情況。

小微企業民間借貸范文6

關鍵詞:小微企業;民間融資;金融法律監管

在市場經濟發展不斷深入的進程中,小微企業越來越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業資金周轉順暢與否,成為制約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助推小微企業發展,必須解決其資金短缺問題。雖然國內外學者關于小微企業融資問題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大多研究成果是從企業自身發展的視角入手進行研究,而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研究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問題的較少,缺乏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制度監管的系統性研究。解決小微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商業銀行為中介機構的間接融資;二是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通過民間金融進行的資金借貸,也稱民間融資。本文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的民間融資,以及由此帶來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民間融資是相對于間接融資而言,存在于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在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形成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借貸關系。通常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通過暫時改變資金的使用權方式,實現貨幣價值的單方面轉移[1]。

一、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模式與內涵

(一)企業內部集資。企業內部集資是指在遵守自愿原則下,在本單位內部職工中以企業內部股票、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的融資行為。申請內部集資的小微企業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資產負債表顯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動資金,并在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小微企業進行內部集資流程為:企業在申請內部集資之初,要填寫《集資申請書》,并由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法人單位對該企業承擔保付責任,《集資申請書》經企業主管部門及開戶銀行簽署意見,人民銀行對該申請書審核后發給《企業內部集資批準書》。小微企業內部集資方案要明確集資目的、范圍、金額、期限、利率、預計經濟效益、方式、購券人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償還集資款的資金來源等內容。企業內部集資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上浮利率的幅度依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2]。(二)社會民間多元融資。社會民間多元融資是指小微企業通過商業銀行信用以外的融資渠道,向社會有償募集資金的行為。社會民間多元融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是股份集資,即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自有資金用以擴充資金實力,實現擴大再生產;二是集資聯營,即企業之間進行聯營,實現規模經濟,大多采取分紅制的分配原則;三是合伙經營集資,即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也稱合伙人制;四是以資帶勞集資,即以出資入股作為進入企業就業參工的條件,鄉鎮小微企業采用此種集資方式的較多;五是利用賒銷、預付等商業信用進行集資;六是直接發行債券進行集資,即企業發行債券,并同時約定還款期限、利率等相關要素[3]。(三)民間典當融資。民間典當融資是指小微企業在短期流動資金短缺的情況下,以實物質押或抵押的方式取得臨時性貸款,快速從典當行獲得資金融資方式。典當融資符合小微企業融資額度小、周期短、辦理便捷等特點,發揮融資市場上的輔助作用,為小微企業解決燃眉之急。與銀行貸款相比,雖然辦理手續相對簡單,但是需要繳納較高的綜合費用,如保管費、保險費、典當交易成本等,融資成本高于銀行貸款,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經營負擔。(四)互聯網P2P融資互聯網P2P融資也稱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它是將小額資金吸收過來,并以放貸的形式將資金借貸給那些資金需求者,也就是民間說的小額借貸模式。該模式在運營過程中,借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網絡技術平臺,實現投資理財、金融服務的功能[4]。目前,國內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定價模式處在探索之中,其中風險定價、成本加成、競標定價等模式共存。對此種融資的風險監管有必要強化。

二、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供給

(一)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供給的必要性。民間融資作為一種有效的資金配置手段,在優化資源配置、完善社會融資結構、補充市場資金需求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通過研究民間融資的案例發現,民間融資容易游走于金融監管的灰色地帶,并由此產生了一系列負面的影響,從宏觀角度上干擾了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行,造成小微企業經營資金短缺的惡性循環,導致誠信體系缺失,影響社會穩定,甚至誘發經濟類犯罪率上升等。這一切的發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二)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金融監管法律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為有效實施金融監管而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具備健全的金融監管法律,是國際上衡量其金融監管水準高低的一個基本依據。我國關于民間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還未形成完整的體系,但是就目前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看,已經出臺了一些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為民間融資的合法操作指明了方向。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1998年,頒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旨在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私募股權貸款的若干規定》,承認私募貸款的合法性,并標志著官方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有效性的認可,這打破了該領域最初的系統設計。2016年,國家又出臺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斗桨浮穼2P平臺提出重點整治,同時強調,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對于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067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2021年1月,證監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主要內容如下:一是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并實行新老劃斷;二是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規范開展關聯交易;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三、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首先,我國對商業銀行貸款監管力度較強,而對民間融資監管則較弱,沒有形成系統的監管體系。目前,我國民間融資監管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供給不足。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是后續監督及實施不到位的重要因素。其次,立法不足表現在缺乏對近幾年我國新型融資方式的監管,同時也未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作出具體規定。近年來,我國針對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將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網貸等納入小微企業的融資范疇,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網絡平臺融資的力量不可小覷。但是,隨著網絡融資額度的加大,小微企業網絡融資的風險也凸顯出來,各種投融資理財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也紛紛倒閉,金融經濟案件量持續上升,相關監管法規供給沒有及時跟上,小微企業融資承擔風險提高。因此,對于這方面監管的法律法規亟待完善。最后,立法不足還表現在缺乏對民間融資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想要民間融資市場蓬勃健康發展,明確的準入條件與完善的退出機制缺一不可。法律法規對市場準入制度進行嚴格明確的規定,對于指導民間金融機構規范其組織結構、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及健康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反之,如果缺乏相關監管的法律法規,將導致民間融資隨意發展和隱蔽發展趨勢增強,造成金融市場混亂,甚至出現利用小微企業融資而進行非法洗錢的行為。(二)立法層級過低??傮w上看,立法層級過低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近幾年來,國家越來越關注小微企業發展,頒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規制文件。2013年,中國銀行監管委員會《深化小微企業服務意見》;2014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這些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發展的若干意見在小微企業發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文件立法標準太低,強制力非常有限,只是在形式上做了一些規范,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在實質上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特別是沒有很好地監管小微企業融資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三)小微企業貸款缺乏法律支持。首先,相關的金融法律不完善,在實際執法中存在職責交叉現象。如《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活動辦法》規定,我國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是中央銀行,地方政府負責輔助監管?!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內容顯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負責這方面的監管。這就形成了多部門管理,必然導致沖突和摩擦。其次,在我國現行金融法律體系中,對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了企業申請貸款的操作細則,而小微企業自身財務狀況無法滿足較高的融資條件。因此,小微企業在金融市場間接融資的準入門檻高,商業銀行更傾向于向大企業發放貸款,而向小微企業提供的貸款資金供給,無法滿足小微企業實際的資金需求。最后,《商業銀行法》具有很強的排他性,無法實現資源共享?!顿J款通則》規定,貸款人的信用、貸款事項的審批及貸款合同的條款,都要求公司具備相當的能力和資質來實現。由于與《貸款通則》規定的貸款法律要求不符,多數小微企業無法獲得資金支持。(四)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不足。首先,中國民間金融市場限制機制不完善。在監管初期階段,金融產業限制模式被“一家銀行和三個委員會”垂直管理。該管理模式導致了多種金融機構共同管理、相互調整的監督機制不足、信息不能按時共享和有效溝通,直接影響個人貸款的效率性。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繁榮,這些缺點越來越明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其次,針對現階段出現的新型非金融機構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監管缺失問題。隨著網絡融資、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金融監管的難度隨之加大,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監管責任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職責上,而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經濟,監管意識不強,金融監管措施明顯滯后,而且監管標準不統一。最后,對于非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及退出監管的力度不足,導致集資詐騙等刑事案件量顯著增多。(五)民間融資擔保缺少風險分擔機制。當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的風險分擔機制尚不健全。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機制主要有兩種:一是單一擔保,二是反擔保。在實踐研究中發現,單一擔保和反擔保體系還不能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興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引入適用于小微企業的信用擔保法。該法律不僅要規范擔保人的擔保行為,還要在融資中保護小微企業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國還缺少大型商業銀行和地方性銀行風險共擔的新擔保體系?,F階段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多與地方性商業銀行合作,但地方性商業銀行具有風險評估能力差、風險承擔能力弱、風險規避能力弱等特性,一旦地方銀行的風險承擔能力超過了上限,小微企業從地方商業銀行融資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四、解決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鑒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法規有待完善問題,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即民間融資監管機構。對于如何選擇民間融資監管主體,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學者建議,在銀監會下設立一個民間非正規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督非正規金融機構;另一些學者認為,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責應包括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金融監督的職能部門,可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下屬的民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但是,根據民間非正規金融機構本身的特點,僅依靠某個部門的力量很難實現有效的監管。因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首先,可以將監管權交給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負責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能在一定程度上監控地方金融市場。其次,考慮到民間融資市場對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地方政府應與金融監管部門聯合,對民間融資進行信息共享和有效監測[6]。最后,在監管中要明確區分民間融資監管的主體,對于不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調查和處理。對于合法的民間融資,應使其透明化并納入金融監督系統。(二)提高小微企業融資的法律效力。小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仍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盡管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各種政策來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但是這些法律文件缺乏強制性,導致了小微企業融資中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此,可以通過提高針對小微企業立法的法律效力并制定目標性支持條款,小微企業才能擺脫在金融市場融資的不利地位。(三)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力度。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民間金融法,這使得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相對模糊,民間金融法律法規比較零散,缺乏內部協調性。因此,立法機關需要結合當前經濟發展情況,及時整合現行法律法規,明確引導方向,滿足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特別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需要。一是要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立法。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臺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司法層面明確了民間借貸的相關問題,但單靠司法解釋還不能很好地規范民間金融市場。二是要從立法層面尋求突破,出臺相關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為民間金融市場搭建法律活動平臺。此外,在制定相關法律時,要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需求,從適應社會發展的角度規定民間融資的范圍,鼓勵各類民間融資主體發揮各自優勢,以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四)加強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1.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要加大對地方民間融資的重視,及時準確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結合其交易特點、覆蓋面等,分類管理和監管,同時也要給予合理鼓勵,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防止非法集資或金融詐騙的發生[7]。為保證交易的公平、公正,還可以探索中介機構推介等形式,為小微企業和眾多民間融資機構搭建規范的交易平臺,引入第三方機構對中介平臺進行監管。從另一個角度看,政府和各部門還應加強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引導與服務,培育和增強小微企業識別民間融資風險的能力,增強其風險意識,幫助其更安全有效地融資。2.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首先,在互聯網融資的實際運作中,要切實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其目的是幫助投資者進行初次篩選,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融資后,需要繼續進行資金監控,如果資金使用有問題,必須及時向執法部門報告,并通知投資者,以便可以收回資金。其次,闡明平臺記錄信息的義務。為了降低投資失敗的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信息的記錄和存儲應該是平臺的必然義務。最后,有必要建立一種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機制。投資者的信息披露機制應基于自己的信用歷史、投資歷史及融資記錄。同時,對于信息管理公司等機構也要進行規范,使融資公司可以提供及時、客觀的數據,進一步提高融資流程的透明度,對投資者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加強政府監管機構和平臺的外部監管[8]。3.明確民間融資機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對于非金融機構作為公司法人進入民間融資市場,必須設置明確的準入審批條件和完善的退出機制。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就是要明確民間融資標準的制定,規范其組織形式、金融體制和業務范圍,將民間金融組織納入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由于民間融資風險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民間融資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和民間金融組織的破產清算制度。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對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非金融機構強制合并、重組、破產退出。只有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監管機制,才能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改善民間融資環境。(五)完善融資擔保機制。1.推進信用擔保體系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近年來,我國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與相關法律制度的發展基本同步,但是信用擔保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更薄弱。從《擔保法》的角度看,我國現行擔保法在制定和適用上已經存在滯后性和局限性。制定之初的規定大多是對普通擔保進行規范,沒有對專門從事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規范。因此,針對目前的法律漏洞,可以結合我國國情修訂完善《擔保法》,規范擔保業市場準入、退出監管和從業人員資格,明確經營范圍,并在此基礎上規范各類擔保機構的運作、資金投入和補充,培養專業的擔保人才,發展多元化的擔保產品,為擔保機構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9]。2.完善小微企業擔保風險分散和再擔保制度。擔保工作屬于高風險業務,彌補擔保帶來的成本和風險損失,僅靠擔保機構賺取擔保費用是不夠的。因此,必須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業貸款監管制度,積極促進擔保機構良性發展。首先,促進商業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共同承擔風險機制。這種方式不僅可以減輕擔保機構的風險負擔,還可以督促銀行加強對貸款的跟蹤和管理。其次,實施補充再抵押制度,降低擔保機構的抵押風險。當發生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時,政府有權要求賠償機構賠償,不能按時還款的公司可以列入風險預警名單,以后公司和關聯公司將得不到資金支持。

參考文獻:

[1]方昕,張柏楊.小微企業正規融資效果研究———基于匹配模型的估計[J].金融研究,2020(9):101-120.

[2]付秋虹.小微企業融資條件指數研究[J].金融經濟,2020(11):65-74.

[3]劉艷,夏妍妍,侯睿,等.小微企業債券融資:現狀特點與對策[J].金融市場研究,2019(10):21-35.

[4]林欣,楊嘉怡.互聯網金融特質性風險及監管政策研究[J].當代金融,2019(1):76-83.

[5]陽.從風險管理視角看金融供給側改革[J].中國金融,2020(1):95-97.

[6]朱海,吳曉玲,馮衛東.融資擔保體系建設中的政府介入問題思考[J].財政科學,2018(03):112-115.

[7]孟飛.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制度邏輯[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9:229-235.

[8]嚴圣陽.互聯網金融新業態[M].武漢:湖北科學技術出版社,2014:239.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