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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范文1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 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人員,
具有本省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籍,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過本省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及其所雇用的中方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臺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
第四條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保名單應當在本單位公示,
第五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及繳費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的規定核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實際工資總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繳費工資總額,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需資料,
第七條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條例》規定繳費有困難的,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駐??诘貐^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
(二)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九條 參保人員在本省重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
第十條 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轉制為企業的,轉制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原核定的基本養老金不變。其中20xx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員,轉制后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不變,所需資金和發放渠道不變。其他已退休的人員轉制后執行企業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低于國家規定事業單位同類人員退休金調整標準的,其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差額部分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轉制前屬于財政預算管理編制且工資由財政全額安排的人員,其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差額部分由本級財政負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二)其他人員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差額部分由該轉制單位負擔,同級財政按用人單位財政供養方式予以補助,用人單位按月發放。
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轉制為企業的,轉制后退休的人員,按企業辦法計發和調整基本養老金。
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從業人員,機關、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統一賬戶,分賬管理。
第十二條 《條例》第十六條所指的同期社會平均基本養老金以破產、關閉、解散、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的上年度所在市縣(含洋浦,下同)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照每年增長5%確定。
第十三條 1992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從業人員本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一次性記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原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從業人員個人賬戶建立的時間,以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時個人賬戶建立的時間為準。1998年1月1日以前已參加行業統籌養老保險但未建立個人賬戶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建立。
原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納入地方管理前,單位和從業人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合計不足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11%的,按合計實際繳費比例為其從業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企業原固定工和原計劃內長期臨時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原固定工和原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1991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機關、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工勤人員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機關、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下達的招工指標招錄的原合同制工人,招錄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但1984年1月1日至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期間未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不視同繳費年限。
原計劃內長期臨時工之外的其他臨時工(含合同工、季節工、輪換工、農民工、家屬工等)1989年1月1日至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期間,未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工齡或工作年限,不視同繳費年限。
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按國家規定移交地方管理或辦理轉移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其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以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從事特殊工種的折算工作年限,不視同繳費年限。
軍隊退出現役的軍人(不含自主擇業的轉業干部),在軍隊服役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六條 《條例》和本細則所稱原固定工、原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及其他臨時工、原合同制工人,是指從業人員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以前確定的勞動用工身份。
原計劃內長期臨時工是指在當時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的常年性臨時工。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或代繳《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未經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批準的,不得緩繳或延遲繳納;違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而未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照國家和《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追繳。
因用人單位違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規定,導致從業人員退休后未能享受應當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業人員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一次性補償計算至75周歲。用人單位拒不承擔責任的,從業人員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在同一市縣范圍內的不同單位間流動,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人員增減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核對、調整有關人員的參保繳費記錄檔案,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參保人員在省內不同市縣間流動時,應當按國家統一規定的辦法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九條 在省內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由其最后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屬本省戶籍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非戶籍所在地,經參保人員自愿申請,也可轉移到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參加本省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離開本省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的,可以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一次性清退個人賬戶儲存額。
原參加本省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從業人員,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死亡,或者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后由本省財政全額支付退休待遇的,應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確認從省外調入人員原工齡或工作年限是否視同繳費年限時,本人人事檔案中無本省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其他部門出具的正式人事調動手續的,參加《條例》規定養老保險以前的原工齡或工作年限,不得視同繳費年限。
在本省范圍內不同市縣之間流動的參保人員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可以計算視同繳費年限的,應當視同繳費年限。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確認有關人員原工齡或工作年限是否視同繳費年限時,應當審核本人人事檔案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從事特殊工種、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時,除??谑?、三亞市由所在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批外,其他地區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批。
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從業人員退休,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 企業女職工按以下辦法確定退休年齡:退休前從事生產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退休前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退休前從事企業管理或技術崗位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年滿50周歲,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確認企業女職工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
事業單位女職工按以下辦法確定退休年齡:事業單位檔案記載為工人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受聘在工勤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退休前受聘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的,年滿50周歲后,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辦理退休手續。事業單位檔案記載為干部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受聘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齡為55周歲;退休前受聘在工勤崗位的,年滿50周歲后,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辦理退休手續。
靈活就業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辦理退休時已經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后,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繳費年限,用于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參加《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后,被判服刑、被勞動教養或受開除處分的人員,勞動教養、服刑期間或未再就業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并計息;被處罰、處分之前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在國家另有規定之前,上列人員按《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消的工齡或工作年限,不得視同繳費年限。
從業人員勞動教養或服刑期間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待期滿后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但不補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至實際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服刑、勞動教養期間不發放基本養老金,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被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調動、辭職流動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時,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從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從參保之日建立個人賬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并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原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扣除其個人賬戶建立之日至20xx年10月31日之前的機關工作年限的補貼。
第二十八條 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1995年2月29日以前獲得國家規定可增發養老金的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且退休時仍保留該榮譽稱號的,增發基本養老金按國家規定執行,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1995年3月1日以后被授予各類榮譽稱號的,不增發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資料,并根據需要提供有效退休審批文件、人事檔案和戶籍地、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證明等。
對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養老金。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養老金。
第三十條 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不滿20xx年,但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其實際繳費年限按照下列規定實行五年過渡:
(一)20xx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20xx年;
(二)20xx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20xx年;
(三)20xx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20xx年;
(四)20xx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20xx年;
(五)20xx年1月1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20xx年。
本省戶籍人員在省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本省,其實際繳費年限不滿20xx年的,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滿20xx年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部隊中有軍籍人員等無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因調動、辭職或者退出現役(不含自主擇業)流動至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后,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的限制。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0xx年的,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的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當提供勞動關系證明、工資發放憑證等材料。補繳基數按照欠繳期間實際工資確定。但20xx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補繳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補繳基數不得低于欠繳期間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欠繳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靈活就業人員不得向前補繳。
第三十二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計發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使用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從每年的1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三條 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統籌養老金的計算公式:
統籌養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公式為: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
式中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為: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
(三)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建立前實際繳費年限)1.4%
(四)統籌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參保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總額除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其視同繳費年限每年的指數均視同1.0。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為:
ā=(X1/C1+X2/C2+X3/C3++Xn/Cn)N
式中ā為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X1、X2、X3、Xn為參保人退休前1年、2年、3年n年當年本人繳費工資總額;
C1、C2、C3、Cn為參保人退休前1年、2年、3年n年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為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以年為單位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參保人退休當年不計算指數,但繳費月數計入繳費年限。
提前退休不再執行每提前一年減發2%養老金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20xx年1月1日后退休的從業人員,其養老金計發實行六年過渡。在過渡期內,按照《條例》規定計算的養老金低于20xx年12月31日前規定計算的養老金的,差額部分應當予以補齊。按《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20xx年12月31日前規定計算的養老金的,20xx年退休的發給增加額的20%;20xx年退休的發給增加額的35%;20xx年退休的發給增加額的50%;20xx年退休的發給增加額的65%;20xx年退休的發給增加額的80%;20xx年退休的發給增加額的90%。
在過渡期內,按照《條例》修訂實施前的規定計算養老金,應當使用20xx年所在市、縣、自治縣的社會平均工資。
第三十五條 從20xx年1月1日起,從業人員中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機關工勤人員辦理退休時,按照《條例》規定的辦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條例》規定的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按《條例》規定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低于國家規定的同類退休人員退休金或基本養老金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其他人員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負擔,同級財政按用人單位財政供養方式予以補助,用人單位按月發放。
20xx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的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其養老金按企業辦法進行調整,低于國家規定同類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標準的,其差額部分補足辦法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20xx年12月31日前已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的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原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變,調整辦法不變,所需資金和發放渠道不變。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導致1993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足額發放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檔案工資重新核定其基本養老金,重新核定后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從20xx年1月1日起發放。
第三十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無子女人員每月分別加發本人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作為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對象的基本養老金基數增加后,計劃生育獎勵金也隨之增加。加發的計劃生育獎勵金由同級財政承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第三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金在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中所占的比例,分別從兩個賬戶中列支。
執行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時,資金列支渠道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
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低于本省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撫恤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按以下辦法予以補足:屬于財政預算管理編制且工資由財政全額安排的人員,其差額部分由同級財政負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其他人員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負擔,同級財政按用人單位財政供養方式予以補助,用人單位發放。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由參保人員個人或其他當事人承擔喪葬、撫恤責任的,不再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第四十一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為退休人員死亡當月本人2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死亡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其供養直系親屬支付撫恤金,無供養直系親屬的,向其繼承人支付。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借破產、撤銷、解散、變更、轉制、合并、分立、被兼并、轉讓等事由,逃、廢未清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
原用人單位未清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繼承其債權債務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清償。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為單位支付給從業人員的所有勞動報酬;具體統計口徑依據國家關于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根據國家規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稅、費;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征收利息稅;個人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類從業人員、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從業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統籌基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6月15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1994年8月17日、1999年1月18日修訂的《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基本養老保險如何計算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從1997年起,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范文2
(一)適用對象擴大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合同制農民工。目前我國失業保險主要限于城鎮勞動者,而不包括鄉鎮勞動者和城市農民勞務者。考慮到失業保險的本質特征--普遍性,從理論上講,所有的有勞動能力且愿意就業的勞動者均應包含在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之內。失業保險的對象應包括各種勞動者。
鑒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之時,尤其是鄉鎮企業的迅猛發展以及城鄉勞動力的流動,在制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或修改條例時,應適當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將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充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農民勞務,應該允許在城市從事較固定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按屬地原則加入失業保險。
(二)考慮大學生的失業保險問題。大學生失業成了一種普遍存在、相對存在且將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它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為這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規定,則剛剛畢業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生又是不可能領到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雖然《關于切實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將未就業的應屆大學畢業生納入“低保”范圍,但是領取“低?!背绦蚍彪s,條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促進再就業,創造財富,有助于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協調發展,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二、提高失業保險制度的立法層次,健全失業保險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失業保險的法律依據主要為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稐l例》只是一個行政法規,而立法層次直接決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缺乏最高層次的立法,一方面,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困難。據1998年下半年的統計,全國企業拖欠保險費總額達365億元;另一方面,導致各種挪用、擠占、截流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層出不窮。從影響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妨礙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就業促進方面的支出。因此,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制度的實施需要立法層次的保證,這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礎。
三、強化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功能
如前所述,失業保險制度應該包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兩個方面。相比之下,促進就業更為重要。所謂促進就業是指通過就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幫助失業者提高就業能力,創造就業機會,目的是從根本上解決失業者的就業問題。
(一)加強職業培訓。中國勞動力具有絕對數量多而相對綜合素質低的特點,普通勞動力供給嚴重過剩,但符合產業結構調整和新技術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嚴重匱乏。對失業人員進行培訓,是促進就業的最有效的途徑。因此必須加強再就業培訓針對性,提高再就業培訓效果,提高再就業率。有關部門在開展培訓前,必須及時掌握勞動力市場的相關信息,同時加強對培訓對象具體情況的分析,采取個性化的培訓和就業服務,在培訓方式、培訓課程、培訓時間等方面,為失業者提供多樣化的選擇,提高培訓效果。另外,應該把失業登記部門與勞動部門、職業介紹部門合在一起,在失業人員進行失業人員登記,辦理失業金申領程序的同時,進行職業介紹登記,參加勞動技能的培訓,以提高再就業率。
(二)加大基金對再就業的傾斜。加強失業保險的促進再就業功能,基礎便是有資金作保證。對于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比例均應顯現出傾斜性,以協助失業保險的這一功能的更好發揮,體現失業保險在治理失業方面的主動性。1、加大失業保險基金對再就業的支出比例
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上,中國偏重單純的生活保障,在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方面的投入明顯不足,不能有效為促進就業提供資金上的保證。由于中國失業保險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用于職業培訓項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再就業上的資金就具有較大的彈性,從而對再就業支出方面難以有足夠的資金保障,使再就業的實質性進展受到影響。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失業保險基金對再就業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國政府使再就業培訓經費放在各項失業投入的首位。中國的失業保險法規應擴大保險基金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費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當前的不確定比例固定下來,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促進再就業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業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剛性。在確保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擴大現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積極加大促進再就業的支持力度。
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范文3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離開農村到城市尋找就業機會的農民工隊伍非常巨大,據統計,現在我國常年外出務工?經商人數達8600萬人,全國處于流動狀態的農業人口已達1.3億人,這些城市農民工,為當地創造了財富和稅收,促進了城市經濟和社會的 繁榮,然而,長期以來,這些人卻被社會保障拒之于門外?因此,我們應該建立城市農民工 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樣不僅可以幫助城市農民工抵御城市工作生活中的風險,增加他們的安 全感和對城市的認同感,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也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一、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實踐及其分析
(一)上海模式,上海市在分析外來從業人員職業風險的基礎上,自200219月1日開始實施《上海市外來從業 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對外來從業人員(指符合該市就業條件,在上海務工?經商但不 具有上海市常住戶籍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員,不包括通過市人事局引進的專業人才 以及從事家政服務?農業勞動的人員)實行綜合保險?綜合保險由市勞動保障局主管,由勞 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經辦?這種模式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一個保險三項待遇?對外來勞動力只實行一個保險即綜合保險?三項待遇是指工 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即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只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 項待遇,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意外傷害?往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第二,費率固定,費基完全統一,繳費周期為每3個月繳1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 的所有用人單位其綜合保險費率都是12.5%,其中養老補貼為7%,大病醫療和工傷保險為5.5 %?外地施工企業由于只參加大病醫療和工傷保險,繳費比率為5.5%,繳費基數為上年度社 會平均工資的60%?企業給外來從業人員辦理綜合保險,一次必須繳納3個月的費用?
第三,待遇一次性發放?這樣有利于解決長期困擾的農民工頻繁流動問題?一次性支付對工 傷保險來說尤為有利,工傷人員可以領一筆錢回原籍養老,減輕企業的負擔,而且工傷待遇 標準相對較高,除了全額報銷住院費用,其他的四項補貼最高的可達44萬,最低的10級工傷 也能享受一次性支付的工傷待遇1萬元?外來從業人員不實行養老保險,不設立個人賬戶, 只做養老補貼?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1年可獲得1份老年補貼證,其 額度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7%;外來從業人員男滿60歲?女滿50歲時,可憑老年補貼證,身 份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商業保險公司約定的機構領取老年補貼?
第四,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管理?大病醫療和工傷保險委托平安保險公司承辦,而養老補貼則 委托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辦理?②
(二)廣東模式,即將農民工納入現行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城市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 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執行完全統一的政策?其主要有兩個特點:
第一,不另設專門的制度,而是將農民工直接納入現行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體系,主要 參加養老?醫療和工傷三項基本社會保險,不參加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第二,允許農民工享受養老待遇,但其辭工返鄉時,其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資金全 部轉回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當地沒有社保機構的,退給本人?
(三)對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現有模式的分析?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農民工的不斷增加,各地都在探索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 度建設的新路徑,對現有的各種模式進行分析可以把它們歸為三類:農村模式?獨立模式 和城鎮模式?
農村模式即把城市農民工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建立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這 種模式,既不符合農民工的意愿也不符合實際?首先,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本身就存在 很大的問題,不能對農民工起到什么保障作用?其次,在城市化的進程中,相當一部分農民 工已經在城市居住多年,他們也不愿意回到農村,這時再將城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納 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顯然已不現實?
獨立模式即將城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獨立于農村和城市社會保障之外,比如上海模式?它具 有以下幾方面的優點:首先,有利于社會保障覆蓋面的擴展?因為這種模式的參保者無需承 擔額 外的“轉軌成本”,那就既可以滿足城市農民工等靈活就業 群體的社會保障需求,又可以逐步建立起一個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大多數企業及 社會群體承受力相匹配的社會保險制度?這也是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快社會保障基金積 累?完善社會保險體系的一種選擇?其次,有利于突破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固有框架, 為實現社會保障體系的城鄉整合做好準備?從我國目前的實際來看,對城市農民工一開始 即推出
像城市企業職工那樣的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缺乏相應的經濟基礎,企業承受不 了如此高的繳費,城市農民工個人繳費能力也達不到這個水平?最后,具有更為廣泛的 適應性?因為這種模式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保險項目進行組合,而且在繳費方法?受益標準 的確定上,能夠更多的考慮到農民工的收入特點 ,為農民工提供更多的方便,降低農民工進入社會保障體系的門檻,更有利于社會保障制 度功能的正常發揮?但是獨立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問題,如城市農民工獨立保障體系的建立 與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方向——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不相符,形成了社會保障的“三元 格局”,這可能會影響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而且由于各個地方自成一體,相關政策規 定的比較粗糙,容易出現侵害城市農民工權益的事件? 二、城鎮模式就是把城市農民工完全納入城市職工的社會保障體系,享受與城鎮職工基本一致的待遇。
這種模式具有以下優點:首先,它有利于緩解當前城鎮社會養老金發放的壓力?我國 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改革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不少企業因經營虧損,難以按時足額向社 會保險機構提供保險費?隨著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城鎮社會養老金支付困難的局面在較 長時期內都將不可避免?而城市農民工都 普遍年輕,將他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他們將有很長的繳納各種社會保險金特別是養老 保險金的時期,領取養老金的時間普遍在30年~40年之后,這一較長的緩沖期為解決城鎮社 保資金不足提供了可能?其次,將城市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節省了制度的設 計成本?最后,它減輕了制度之間的銜接壓力?當然,這種模式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城鎮社 會保障制度本身就存在不少問題,必須要加以改革,城市農民工與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待遇不 平等的問題等等? 二?建設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在制度設計方面應該堅持統賬結合模式,實施土地換保障,優先建立農民工的 大病統籌和工傷保險機制
第一,堅持統賬結合模式?社會統籌體現公平和社會共濟性以及國家的基本保障義務,個人 賬戶體現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個人 的繳費義務?因此,必須適當調整統賬結合方式,優化制度組合。
第二,實行完全積累的運行模式?農民工社會保障實行完全積累的統賬結合模式,統籌賬戶 由雇主繳納,個人賬戶由雇主?雇員共同繳費,其中,雇主繳費小于雇員繳費,但不設上限 ?農民工社會保障賬戶實行繳費確定型的計算發放方法,即養老金=統籌賬戶或個人賬戶的 積累額/退休時的平均預期壽命?實行繳費確定型的社會保障,農民工在轉換工作時,養老 金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可以隨時轉移,比較適合農民工工作不穩定的特點,而且成本更低, 更易于被農民工接受。
第三,實施土地換保障?放棄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以直接參加農民工社會保障, 并以農村土地使用權折算為一定年數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保 障的平穩過渡?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 以增加農民工社會保障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以擴大農村土地經營規模。
第四,優先建立農民工的大病統籌和工傷保險?2003年全國共發生各類事1961976起,死亡 136340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相當于GDP的2.5%?而這些工業傷亡的受害者,基本上都是農民 工?而且,我國職業病的受害者基本上也都是農民工?對城市農民工而言,一旦發生工 傷事故,如果沒有工傷保險,也沒有職業病救治措施,不但不能獲得勞動收入,而且使得整 個家庭陷入貧困狀態,這很可能直接引發一系列的矛盾沖突,給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由此可見,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堅持分階段?逐步完善的原則,優先解決突出 的基本保障問題,當務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傷保險及大病醫療等救助?補貼制度,這才是當 前農民工最需要的社會保障。
(二)分類、分層地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不應采取一刀切的辦法?在制度運行初期,應采取分類、分層的保障辦法,以確保在初始階段就將部分農民工社會保障真正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 來?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和工業化城市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最終消除社會保障的二元結 構,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
根據農民工所從事的職業的特點及流動程度不同,可將農民工主要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為 有雇主且職業穩定、有固定收入的農民工?此類農民工絕大多數已在城市居住多年,與城市 居民已無二致;第二類為有雇主但職業不穩定?也無固定收入的農民工?此類農民工一般流 動性較強;第三類為無雇主的農民工?對于第一類農民工其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及經費籌集 方式均可與城市職工相同;對于后兩類的農民工,由于其流動性強,因此,對他們應采取比 較靈活的政策?具體而言:
第一,就有雇主的農民工而言,最迫切的是盡快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從層出不窮的 農民工工傷事故到規模驚人的農民工職業病群體,以及由此而導致的許多的勞資糾紛,都 決定了應當把針對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作為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優先得到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