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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和解談判技巧范文1
關鍵詞:賠償從輕;量刑;重構;恢復性司法
中圖分類號:DF613文獻標識碼:A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是刑事訴訟法早就規定的制度,但2005年末關于東莞中院“賠錢減刑”做法的報道沖擊了社會大眾的神經[1]。自那時起,賠償與量刑關系成為學術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時至今日,在刑事和解實踐的框架下,賠償與量刑的合理關系進一步成為研究的重點。然而,不可否認,賠償與量刑的關系在實踐中存在諸多誤區,也受到了社會大眾的強烈質疑。有鑒于此,筆者擬從恢復性司法的角度討論賠償與量刑關系在司法實踐中的異化,并提出重構的思路。
一、賠償與量刑關系的司法實踐
“民事賠償則量刑從輕”其實早就是司法實踐的慣例,并得到了司法解釋的支持。早在1999年9月在濟南召開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就提出,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社會矛盾激化而引發的刑事案件,特別是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如果被告人及其親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一般應當酌情從輕處罰。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事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應該說,東莞中院的做法并非個案,而是實踐中的通行做法,只是東莞中院成為媒體的標靶而已。尤其是刑事和解在全國廣泛開展,賠償已經成為重要的量刑情節?!度嗣穹ㄔ毫啃讨笇б庖姟犯敲鞔_規定:“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北緛?,這一良好制度無論是對于犯罪人還是被害人,抑或是對于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來說都是良好的制度實踐,但不可否認的是,賠償與量刑的關系在司法實踐中脫離了刑事和解的大框架,存在諸多異化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賠償的價值。
嚴格地從法律上講,賠償成為從輕量刑情節的理由在于:賠償表明犯罪人有悔罪認識,在認識到自己的罪行給被害人造成深切痛苦的基礎上,通過積極賠償表達自己內心的懺悔,從而表明犯罪人降低了人身危險性。但根據筆者的調查,在司法實踐中,賠償成為從輕量刑情節的理由卻并不在于此,而是在于某些比較實際的理由:(1)缺乏強有力的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機制。如果犯罪人不主動積極賠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往往無法執行,被害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不僅在物質上還是心靈上都會受到第二次傷害。因而只有通過“賠償從輕”這顆胡蘿卜來鼓勵犯罪人積極主動賠償。(2)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近年基層司法機關的上訪壓力十分巨大。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但被害人及其家屬往往對此不能理解,提出超越法律規定的賠償額,如果得不到滿足,常常可能引發各種上訪、纏訪風波。人民法院在實踐中采取了將賠償問題交由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自行協商,并以“賠償從輕”這顆胡蘿卜誘使犯罪人盡量滿足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要求的做法,從而盡量“息訴”。
二、賠償與量刑關系目前存在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賠償從輕”原則的運用,根基是在缺乏刑事被害人保護機制與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執行機制。法官具有豐富的實踐智慧,他認識到傳統刑事司法體系的不足:對犯罪人懲罰過于嚴厲導致其抗拒民事賠償;被害人量刑參與程度的不足導致其擔心法院判決過于寬松。賠償從輕原則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難題,但還必須認識到,這一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仍然存在諸多嚴重的弊端。
(一)犯罪人容易對被害人產生抗拒心理,難以徹底悔罪
犯罪人要走向自新之路,其前提是認識到自己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了深切的痛苦。這種認識必須明確而又具體,才可能真正引發犯罪人的悔罪意識。犯罪心理學的研究表明,大多數犯罪人并不完全信奉犯罪的價值觀,也不把自己看成是犯罪人,他們大多數人仍然具有傳統的價值觀和態度。因此,他們在實施犯罪的時候,就會面臨犯罪行為與傳統價值觀之間的矛盾。為解決這個問題,他們學會了將犯罪行為合理化的技巧,通過這種技巧消除心理上的罪惡感,進行犯罪行為。這種技巧被學者總結為“中和技術”,主要包括:(1)否認責任。否認自己應當對犯罪行為負責;他們認為自己是社會環境的犧牲者;他們自己沒有過錯,全都是父母、仇人、其他人的錯。(2)否認損害。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對他人造成損害,例如少年幫派之間的斗毆只是問題解決的方式,警察不應介入。(3)否認被害人。把過錯歸咎于被害人,例如對令人憎恨的鄰居、同學的攻擊行為;對行為放蕩的女性的犯等。(4)譴責那些譴責他們的人。他們經常認為這個世界是一個狗咬狗的腐化社會,譴責他們的人都是偽君子[2]。
因此,犯罪人往往不認為自己有罪,或者至少認為被害人本身引發自己犯罪。犯罪人只有認識到自己的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重大不良影響,才有可能產生悔罪意識。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被害人往往提出遠遠超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高額賠償請求,并且以不滿足則不提供“諒解書”為談判砝碼;同時,犯罪人被關押于看守所,無法與被害人面對面地交流,對被害人形象已經模糊。被害人的高額賠償請求無疑將強化犯罪人的“中和技術”,不僅不能令其產生悔罪意識,而且可能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產生嚴重的抗拒心理。即使其最終選擇妥協,內心的悔罪意識往往被“花錢買刑”帶來的負面影響所沖淡。這對犯罪人走向自新之路,無疑將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
(二)被害人容易將犯罪人妖魔化,難以真正諒解犯罪人
研究表明,被害人在經歷犯罪之后,往往產生如下心理反應模式:(1)初步印象階段。在該階段,被害人的反應大多是情感性的,被害人極易為混亂、無助、恐懼、易受侵害的感覺所淹沒。(2)反沖階段。在這個階段,上述情感的強度下降了,而更為有力的新的情感出現了,這包括憤怒、罪惡感、焦慮、警惕、羞恥和自我懷疑。這一階段,被害人的安全感和能夠控制自己生命的感覺被摧毀,對于他人的信任也被摧毀[3]。被害人因犯罪侵害產生的憤怒、沖動、懷疑引發強烈的復仇情緒,并極易被這種情緒所淹沒。在現行刑事司法體系中,被害人無法與犯罪人面對面地表達自己的情緒,并且對犯罪人產生極端的仇視心理,犯罪人的形象被簡單化、臉譜化、妖魔化。被害人不僅需要得到來自于犯罪人的賠償,而且需要得到來自于犯罪人的誠心誠意的悔過與道歉。然而,犯罪人因為各種原因可能無法滿足被害人的賠償要求,進而強化犯罪人在被害人心中的惡魔形象,并令被害人產生對現行刑事司法體系的強烈質疑,被害人產生新一輪的無助、無辜、無人同情的感受。尤其是雙方關于賠償數額的拉鋸戰式的談判,更令被害人及其家屬產生強烈的道德義憤,即使最終就賠償數額達成妥協,這種談判過程無疑令被害人產生更多的痛苦,“諒解書”即使被提交人民法院,被害人本身真心諒解犯罪人的可能性也極低。
這樣,賠償與量刑的關系表面上達成了一致意見,但這種一致是虛假的,盡管刑事判決很快生效,但對被害人及其關系人仍然產生強烈的司法質疑。這不僅不利于犯罪人悔過自新,也不利于被害人真正從被害的痛苦中走出來。犯罪人或許被投入監獄、或許被判處社區刑罰,但由此造成的傷害遠未得到解決。
(三)犯罪人賠償能力的不同,造成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質疑
無論人民法院和學者對“賠償從輕原則”做出何種解釋,但不可回避的是,由于“賠償從輕原則”僅僅關注物質上的賠償數額、忽略被害人的精神感受,導致社會公眾從一般的法感情出發,產生強烈的質疑:犯罪人賠償能力存在巨大差異,賠償從輕在本質上就是“花錢買刑”,由此對司法公正產生極大的不信任感。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撰文對賠償與量刑的關系進行了闡述,并對賠償從輕原則提出了限制性意見,認為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人,即使主動積極做出賠償,也應核準死刑立即執行[4]。但這種回應早已被淹沒在大眾的批判聲中,無法消除社會公眾“花錢買刑”的不良印象??季科饋?,到底是精英話語與大眾輿論的隔閡,還是“賠償從輕”原則本身的運行存在問題?在我看來,兩方面的意見都存在問題。大眾傳媒的意見、公眾輿論與刑事司法之間的互動機制非常復雜,需另文專門闡述,這里僅僅討論賠償從輕原則的操作機制問題。實際上,被害人不僅需要得到物質上的賠償,而且還需要從這種賠償中體會到犯罪人悔罪的誠意和來自于法律對其被害人地位的肯定與關注,這在理論上叫做象征性補償。但是,人民法院的審判力量有限,盡管存在法官反復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調解、疏通的個案,但絕大部分案件中的賠償協議都是由當事人雙方(或者通過律師)自行通過拉鋸戰的方式談判達成。而更為重要的是,在這種談判中絲毫不見犯罪人的影子,更多是犯罪人的家屬或者律師出面;被害人也甚少真正出場,被害人如果已經死亡,被害人的家屬真正出場的情況也并不多,這就導致談判是冷漠的、隔閡的,并非在犯罪人真誠悔罪、道歉的基礎上進行,即使最終達成賠償協議,也僅僅是附帶民事部分的協議,對于刑事部分,真正“和解”的并不多見。
在這樣一種冷漠、隔閡、物質的背景下進行的賠償談判,僅僅關注犯罪人賠償數額的多少,被害人由于大多生活困難往往只能“屈辱”地以提交“諒解協議書”為代價獲得民事賠償。這種操作模式,確實無法消除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質疑、對“花錢買刑”的質疑。
三、為何要在恢復性司法的視野下對賠償與量刑的關系進行重構
綜合前面的論述,可以看出,賠償與量刑的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弊端,根源于賠償與量刑關系脫離了刑事和解的大框架,單純地以賠償為中心,忽略了對社區利益的關注,忽略了犯罪人與被害人在精神層面的和解,忽略了犯罪人真心悔罪、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這一前提,忽略了滿足被害人發泄內心憤怒的通道。因此,賠償與量刑的關系需要重構,而且只有在恢復性司法的視野下進行重構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恢復性司法,在我國香港特區和日本又被叫做“修復性司法”,這是一種通過恢復性程序實現恢復性結果的非正式處理犯罪的方法[5]。所謂恢復性的程序,是指通過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面對面地協商,并經過專業人員或者社區志愿者充當中立的第三方的調解,促進當事人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并確定犯罪發生后的解決方案。所謂恢復性的結果,是指通過道歉、賠償、社區服務、生活幫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受到的物質、精神損失得到補償,被害人受犯罪所影響的生活狀態恢復原狀;同時也使犯罪人通過積極地承擔責任取得被害人和社區的諒解,并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區?;謴托运痉ǖ幕A是社會對犯罪的看法,而不是犯罪的法律解釋。犯罪被重新定義為犯罪人、被害人以及受不正當行為影響的其他人(例如家庭、學校、社區,等等)之間的沖突[6]。
賠償,是恢復性司法的中心。但恢復性司法又不單純強調賠償,而是強調超越賠償?;謴托运痉ǖ难芯空哒J為,犯罪所造成的最大傷害是我們對于秩序的信念和個人自主的信念的打擊,這種打擊所造成的傷害超過了犯罪所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賠償并不足以彌補犯罪造成的傷害,犯罪人還必須做得更多。首先,犯罪人應當向被害人表明悔悟、羞恥和真誠道歉;其次,犯罪人應當在安全的氛圍中,面對面地向被害人解釋他們的行為,回答被害人提出的關于其為何被害的問題,同時為被害人提供情感宣泄的平臺[3]96。
恢復性司法恢復了什么?這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謴托运痉m然重視賠償,但并非單純強調物質上的賠償,而是強調犯罪人與被害人、社區生活原狀的恢復。首先,通過恢復性司法,犯罪人可以得到恢復。犯罪人在實施犯罪以后,出于各種原因,往往將責任推卸到被害人身上,或者對被害人遭受的痛苦沒有實際體會,因而悔罪意識往往并不深刻。通過面對面的對話與溝通,犯罪人可以真切感受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痛楚,去掉對被害人虛妄的責備,并因此產生發自心底的懺悔。其次,通過恢復性司法,被害人可以得到恢復。遭受犯罪侵害以后,被害人往往有兩種典型的負面情緒:恐懼與仇恨。被害人會因遭到嚴重的傷害,而對犯罪人產生刻板的“妖魔化”形象,并進而產生嚴重的恐懼感;此外,遭受犯罪的侵害還將令被害人產生強烈的復仇沖動,從表層次來看,是因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從內在的心理體驗上看,則是自我價值受到貶損、人格尊重的缺乏和個性的完整性受到了攻擊??謶峙c仇恨,是折磨被害人的兩大負面情緒,通過恢復性司法,恐懼與仇恨能夠逐漸淡化。一方面,與犯罪人面對面的接觸,通過講故事的方法來敘說自己遭受的痛苦,宣泄了自己的情緒;另一方面,與犯罪人的接觸可能令被害人消除對犯罪人刻板的妖魔化恐懼,并可能認識到自己在犯罪場景中也負有一定責任。更為重要的是,面臨活生生的犯罪人而非僵硬的犯罪人惡魔印象,將極大地促進被害人仇恨心理的消融。對于被害人來說,消除仇恨、產生寬恕是極為重要的解脫?!霸弰e人,首先意味著解脫了自己?!痹俅?,通過恢復性司法,社區得到了恢復。犯罪總是發生在特定的社區,必將對社區共同體造成侵害,對社區的安寧造成威脅。通過參與恢復性司法,社區真切地了解犯罪人,才可能原諒犯罪人,只有當社區原諒犯罪人以后,犯罪人才可能真正的被社區所接納,才可能復歸社會。
綜上所述,在懲罰性司法話語中的賠償與恢復性司法話語中的賠償存在本質的差異:(1)懲罰性話語中的賠償僅僅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賠償不帶有道德譴責性,也不以犯罪人真誠道歉為基礎;而恢復性司法話語中的賠償,是以犯罪人真誠道歉、悔罪為基礎,帶有明顯的“重新融合性恥辱”的特征,具有強烈的道德譴責性。(2)懲罰性司法話語中的賠償,是犯罪人與被害人關系割裂基礎上的賠償,犯罪人在此情況下并沒有認識到自己對被害人造成了何等程度的傷害,對被害人的補償僅僅是純財產性質的;恢復性司法話語中的賠償,則是建立在犯罪人與被害人面對面之間交流基礎上,對被害人的補償并非純財產性質,而帶有明顯道德彌補、心理補償性質。(3)懲罰性司法話語中的賠償,僅強調結果而不強調過程,僅強調財產而不強調精神,極易淪為“賠錢減刑”;而恢復性司法話語中的賠償,強調過程與結果并重、物質與精神并重,不會異化為“賠錢減刑”。(4)懲罰性司法話語中的賠償,以“懲罰”為核心,忽略了被害人的財產和精神需求;恢復性司法話語中的賠償,則是以“恢復”為核心,強調犯罪人、被害人、社區三者的恢復與和解??梢?,賠償與量刑關系,在恢復性司法的話語體系中進行重構,才可能真正實現“賠償”與量刑關系的均衡,實現刑事“和解”,實現社會和諧。
四、如何在恢復性司法的視野下對賠償與量刑的關系進行重構
討論了為何要在恢復性司法視野下對賠償與量刑關系進行重構,接下來還應該討論如何重構。在我看來,應當遵循如下基本思路:
(一)應當給犯罪人與被害人面對面接觸的機會
一直以來,傳統刑事司法的運行都存在一個根本特點,即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絕對隔離。犯罪人作為嫌疑人被抓捕后,一直關押于看守所。很多時候,犯罪人對被害人并不了解,或者對被害人僅存模糊的印象。即使犯罪行為在熟人之間發生,犯罪人對被害人造成的痛苦以及犯罪的細節都存在諸多誤解,當然也可能在心理上通過“中和技術”予以消解。在看守所的時候,犯罪人更多考慮的并非是對自己罪行的詳細回憶與懺悔,而更多的是思考如何回答辦案警察的問題、思考如何為自己辯解、思考如何逃避責任。盡管公安司法機關一直強調“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但實踐中“教育”往往是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司法機關本身對“教育”并未向犯罪人提供更多的機會,而僅僅是單純強調“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犯罪人之間流傳甚廣的一句“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是對偵查、和審判階段缺乏“教育”機制的集中反映,盡管這僅僅是不正確的、夸張的戲謔之語。
從另一個角度看,當前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值很高,但由于各種原因信任值卻比較低。整個社會大眾的報應心理極強,藥家鑫案就是典型的例證。國家對待犯罪人的態度與被害人對待犯罪人的態度是不同的:國家是理性的司法,要求刑事司法必須符合刑罰的目的;而被害人則往往帶有強烈的道德義憤,懲罰的沖動占主導地位。但是,也必須承認被害人的復仇義憤具有其內在合理性,問題在于如何將被害人的復仇義憤引導入國家理性司法的軌道。由于現階段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邊緣性,被害人對刑事司法常常帶有偏見,認為刑事司法體系過分偏袒犯罪人。當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以后,極易將犯罪人形象臉譜化、妖魔化,加之被害人常常不了解犯罪人的具體狀況,對犯罪人賠償能力又存在過高期待。一旦賠償希望落空或者得不到滿足,很容易產生強烈的道德憎恨。只有當被害人真實地了解犯罪人的具體狀況,了解到犯罪人常??赡苁菧睾竦母赣H、溫柔的丈夫、孝順的兒子等等,才可能真正與犯罪人冷靜交流,并達成真正的和解。隔閡、冷漠的關系,加之鐵幕劃隔之下的犯罪人——被害人關系,雙方真誠和解的可行性、可能性都極低。
(二)賠償從輕量刑應當以犯罪人真切認識到自己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痛苦為前提
賠償從輕原則應當以犯罪人的悔罪為前提。從本質上講,悔罪是犯罪人人身危險性降低的表現,也是其走上自新之路的前提。對人身危險性已經降低的犯罪人從輕量刑,符合刑罰的預防目的。
和解的前提是犯罪人真誠地表達悔悟,并真誠地改正其錯誤的行為方式。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令犯罪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后果,完全認識到他的錯誤行為對他人所造成的影響。按照社會常理,犯罪人既然是犯罪的主導者、實施者,不可能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后果。但這種認識并不符合實際情況,很多犯罪人并不知道其犯罪的后果,正是由于這種無知,才使得他們去犯罪。如果他們能夠更為清晰地了解他們所造成的傷害,大多數犯罪人都會感到懊悔。關于被害人的研究表明,犯罪對于被害人的影響并不是立即顯現出來的。犯罪所造成的傷害并不只是表面上的物質傷害那樣簡單,它以不可直觀感受的方式影響著人們的情感和社會關系。前文已經談到,犯罪人經常使用“中和技術”來消解其對犯罪危害性的認識。在直接的面對面的交談中,被害人可以直觀、具體、明確地親自告訴犯罪人,他的犯罪行為造成了多么嚴重的影響。犯罪人不是從警察、檢察官或者法官那里間接了解到其行為的后果,而是直接從被害人那里得到全面的信息,這是一種戳穿犯罪人的漠不關心和罪責消解技術的方法。同時,犯罪人需要感受到來自被害人、來自社區共同體的羞恥感、否定評價,這樣才能全面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也才可能真正產生悔罪意識。當犯罪人產生悔罪意識的時候,不僅被害人可能諒解犯罪人,犯罪人自身也真正走上自新之路,踏上回歸社會之路。也只能這樣,賠償從輕原則才真正符合刑罰的目的。
(三)賠償從輕量刑應當以修復犯罪人、被害人、社區三大主體之間的關系為內涵
賠償從輕不能僅僅是刑事司法追求效率的體現,還必須體現犯罪人、被害人、社區三主體之間被破壞關系的重新修復。被害人最重要的需求確實是賠償,即便是對于物質損失的完全賠付不可能,部分賠付也是非常重要的。賠償不僅僅是對被害人經濟上的補償,而且具有重要的象征價值,它意味著犯罪人真正地向被害人承認錯誤。但是,盡管賠償處于被害人需求的中心位置,但并非被害人全部的需求。被害人還需要表達他們的情緒,在面對面的交流中,被害人的情緒表達才可能充分、徹底,也才能在情緒的釋放后真正地從被害的陰影中走出來。懲罰和賠償是被害人在犯罪之后最主要的要求,但是懲罰除了緩解被害人的壓力、滿足被害人的復仇心理之外,被害人實際上什么也沒有真正得到。犯罪行為的相關主體,除了犯罪人和被害人之外,還包括社區。盡管社會學家認為,目前社會的疏離感是如此的強烈,以至于社區共同體意識已經沒落,但不可否認的是,社區安寧這一基本社區因子仍然是社區最為強大的需求。犯罪人、被害人都來自于某一特定社區,犯罪行為事實上影響到社區對整個安全感、道德正義感的認識。因此,賠償從輕原則在考慮修復犯罪人與被害人關系的同時,還必須考慮到所在社區的感受。也正是基于這種認識,刑法修正案(八)在緩刑、假釋的適用上,專門規定必須考慮所在社區的感受。
恢復性司法倡導者認為,賠償盡管是修復的重心,但我們還應超越賠償,關注被害人的情感需求[3]95-97。在很多案件中,犯罪人并沒有能力完全補償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但是如果犯罪人通過其行為表明愿意盡力修復,被害人所遭受的心理傷害與關系傷害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可以得到修復。同時,面對面的直接交流會談,也可以令被害人產生刑事司法程序參與者的主體意識,這有助于強化其對司法正義的認識,消解其因犯罪侵害帶來的自我否定、自我拋棄感。
(四)賠償從輕量刑應當以對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輔導援助為補充
刑事司法官員必須認識到:傳統刑事司法體系主要是懲罰導向的,單純嚴厲地懲罰犯罪人除了滿足被害人的復仇心理之外,被害人并沒有因此得到心理健康的修復。但是,很多時候,被害人在和解過程中拒絕賠償,強烈要求嚴懲兇手。例如,在藥家鑫案中,犯罪人及其家屬多次表達賠償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但在媒體的偏離放大螺旋之后,被害人的家屬拒絕賠償,僅僅要求滿足其復仇心——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應該說,刑法的目的必須考慮被害人的情緒,但絕不僅僅是以滿足被害人的情緒性表達為終極目標。
賠償從輕原則之所以受到社會輿論的廣泛批判,就是因為包括被害人在內的社會輿論忽略了如下事實:刑罰是國家復雜的權力技術運用,其中有繁瑣、復雜的運行體制,而不是單純的報應性懲罰。被害人在遭受到犯罪侵害以后,很多時候心理完全被復仇心理所蒙蔽,尤其是經濟富裕的被害人或者家屬,甚至完全拒絕任何賠償,當然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刑事司法官員應當認識到,我們不應對被害人的這種心理無動于衷。我認為,“賠償從輕”原則應修正為“和解從輕”原則,和解不必是和解協議的達成,只要和解過程中釋放出充分的善意、釋放出犯罪人的悔過自新態度,就可以從輕。當然,這個問題過于復雜,還必須另外撰文論述。但是,刑事司法官員不應回避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過程中,應當盡可能引入非政府組織或者民間志愿者,對被害人提供心理輔導援助,化解其被害后的心理陰影;同時應當向被害人充分闡明刑罰的目的、和解的意義與價值。只有被害人充分認識到諒解被害人不僅是對被害人的諒解與寬容,也是自己走出心理陰影,將自己從犯罪心理陰影、被復仇情緒蒙蔽的心理中解放出來的時候,被害人才可能在心理上,也在實際行動上,真心認同賠償協議、諒解協議。社會大眾也才不會對“賠償從輕”原則產生誤解,乃至于不恰當的批判。
綜上所述,目前賠償與量刑關系集中關注于通過賠償化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執行困局,而在相當程度上脫離了刑事和解的大框架,未真正關切刑事部分的和解。只有在恢復性司法的視野下進行重構,方能化解實踐困窘,消除社會輿論的誤解,推進刑事和解向縱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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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和解談判技巧范文2
關鍵詞:職業化教學;教學內容;教學方法
高職法律專業遭遇“招生難、就業難”困境。困境的形成有多種因素,譬如法律職業市場分級制度的不完善、法律專業一度惡性擴招等,但究其內因乃是傳統法律職業教育的缺陷。如何為高職法律教育正確定位,怎樣改進傳統教學方法的不足,是每個高職法律教師應當思考的問題。經過多年的改革探索,形成了職業化教學的基本思路,并在教學實踐中加以貫徹實施。本文擬以《民事訴訟法》課程為例,談談職業化教學在法律專業課程中的運用。
一、職業化教學思想的確立
(一)傳統高職法律教育的缺陷
職業化教學是職業技術學校人才培養的特色之一,然而我國傳統法律教育深受大陸法系國家法律教育模式影響,職業教育特色并不鮮明。其表現之一是,“我國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歷來以傳授系統的科學知識為目的;很少考慮實際操作能力培養,也很少考慮社會的實際需求?!薄斑@種課程設置主要是以傳授知識為主,而不是傳授知識和訓練學生的能力并重,不是理論性和職業性相結合的教育模式?!逼浔憩F之二是,“大多數教師在課堂上所講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釋現有的法律條文以及論述各門課程的體系和基本理論。其目的在于引導學生掌握系統的知識體系,學會通過分析條文和邏輯推理得出正確的答案。而這種對于條文的純粹分析,在現實當中幾乎是不存在的?!迸c之相聯系的是,教師往往沒有經過法律實務訓練,“講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運行,講證券法的不知道各種票據的實際制作和使用,講公司法的不知道公司的具體結構和實際創立。”其表現之三是,“法學教材汗牛充棟,卻是互相抄襲,缺乏學術性、實踐性和權威性”;考試方式方法上,“是以‘標準答案’來限制和壓抑學生的原創精神。”總之,我國法律教育不是定位于職業教育,而是定位于“普通高等教育”。
(二)高職法律專業學生的就業導向
隨著國家對法律從業人員要求的改變,高職院校法律專業的學生面臨非常大的就業壓力。司法考試“門檻”的提高使大專學生失去了考試資格,公、檢、法機關更多是名牌高校畢業生的天下,企業需要的是多年從事法律工作且具有豐富經驗的人員。為了增強高職法律專業畢業生就業的競爭力,應對高職法律專業畢業生的定位有個重新的認識,將培養目標定位于在法院從事書記員工作、在社區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在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助理、文秘內勤工作等。從事上述工作不需要學生具有高深的專業理論知識,但應基本具備法律工作者應當具備的技巧、能力與素質,應能熟練掌握運用法律的能力,具備調查、會見、談判、書寫、辯論、速錄等能力。為此,應引入全新的教育理念,對原有的教學模式、課程設計做出相應的調整。
改革實踐中,在高職法律教育新理念的指引下,涌現了很多新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比如:“實踐性法律教育”、“診所式法律教育”等。由于上述方法均要求較高的綜合配套改革,囿于現有教學環境難以采用,經過長期摸索,在教學實踐中形成了與學院實際情況相適應的課程職業化教學。
二、職業化教學的基本思路
(一)教學內容的選擇
如前所述,學生畢業后主要是從事書記員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律師助理和文秘內勤等工作?,F有教材即便是高職類教材,在內容上仍是屬于法學教育“通用”教材,職業針對性不強。因而,教學中要以“實用”、“夠用”為原則,科學組織理論教學內容,同時把上述崗位的技能和素質知識吸收進來。
(二)教學方法的使用
教學不是單純的知識傳授,除了完成知識傳授,教學還要能夠實現對學生綜合素質(包括崗位技能素質)的培養。因而,要注意采用多種教學方法,有意識的鍛煉學生各項能力。例如,啟發式教學方法能夠引導學生思考,鍛煉學生認識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歸納總結法,鍛煉學生的歸納能力和綜合能力;實案操作法,鍛煉學生的動手能力。
(三)考核制度的改革
受傳統教學方法的影響,現有考試內容大多只注重課堂教學中傳授的理論知識,而缺乏對實際技能、分析與解決問題能力的檢測。這種單一的理論考試,容易導致部分學生硬記書本知識而忽視實踐操作,出現“高分低能”現象。高職院校是培養高等應用型專門人才,因此在考試考核內容選擇方面,既要體現人才培養目標和課程目標要求,又要有利于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和技術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真正做到既考知識,又考技能和素質,體現應知、應會、應是。同時,要加強過程考核,科學評判學生的學業成績。
三、職業化教學的實踐
以《民事訴訟法》課程為例,具體介紹職業化教學在法律專業課程中的運用。
(一)明確課程設計理念
民事訴訟法在專業培養目標中既是專業主干課程,又是應用性課程。在設計課程時,按照職業技術教育學生專業技能的形成規律,建設行動體系的課程,即基于工作過程設置學習情境,將理論課程和實訓課程進行整合。同時,基于專業就業情況調查,把書記員等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崗位實務與訴訟法課程結合起來,真正做到課程職業化教學。
(二)更新傳統理論教學內容
在教學內容的選擇上,以統編教材為藍本,結合課程最新成果,合理設置教學體系,進行模塊教學,每個模塊均設有理論教學和課內實踐教學。在保留傳統民事訴訟法課程內容的基礎上吸收書記員、律師助理等崗位實務等知識。
1、理論教學模塊(見表1)。
2、課程職業化教學內容示例。以“送達”知識點為例,傳統教學和職業化教學在內容安排上有著明顯的不同(見表2、表3)。
(三)改革教學方法
首先,根據各知識點的特征和掌握要求,綜合采用能力型教學方法,如啟發式教學法、比較分析法、蘇格拉底教學法。其次,強化親歷實踐,開展零距離教學。比如,在介紹庭審后,書記員工作內容時,根據教學需要,會挑選一些典型的案卷帶到課堂上,邊講解邊演示,讓學生認識什么是案卷、卷皮、題名、卷內文件目錄、備考表以及怎樣填寫案卷、怎樣進行立卷等,加深學生對該項工作的印象。再次,豐富實踐教學手段。法律辯論訓練、組織法院庭審旁聽活動、模擬實踐訓練,通過豐富的第二課堂和實訓實踐,提高學生的崗位職業技能和素質。
(四)完善評價機制
改變以往重期末考試,輕過程考試的做法,采形成性評價與終結性評價相結合的考核方式,細化平時成績的評定規則,加強過程考核,科學評判學生的學業成績。理論部分的考核,考核模塊兩個:一是學生對書本知識和教師授課內容的掌握程度;二是學生對所學理論知識的運用能力,對能力題的比重做了嚴格規定(必須占卷面成績的40%以上)。技能部分的考核則強調對學生具備的能力操作過程的檢測。學生平時實踐操作的水平、完成操作的質量、完成成果的優劣等方方面面都是考核的所在。由于技能考核的特殊性,為提高評判的準確度,我們對技能操作涉及的各個環節事先都設定了比較科學的分值,如立卷一項,從卷內文件排列開始到編碼、抄寫卷內目、填寫備考表、裝訂、擬寫案卷標題、填寫封面等,各環節難易不同,賦予的分值不同。技能考核貫穿于整個教學過程中,其存在改變了學生的學習方式和學習習慣,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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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和解談判技巧范文3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離婚案件所審理的結果,首先,直接關系到當事人雙方的權益;其實,涉及雙方子女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問題;第三,直接影響雙方父母、親人的生活。如父母贍養侍候等問題;第四,還有可能涉及雙方的單位和朋友,如離婚后碰到生活上的問題,以及與朋友的債權債務問題等。審理離婚案件中,調解方法的得當于否,時機把握的是否到火候,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對社會意義非同一般。
第一,適當的調解方法可以消除夫妻雙方的矛盾,促進相互的溝通,使雙方重歸于好,破鏡重圓。有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時,只是因某些事對對方心生怨恨,咽不下一口氣,非要鬧個魚死網破,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作為中間人從中調和,若調解方法把握適當,則很有可能使雙方和好,通過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系向和美方向發展。
第二,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順利達成離婚協議。調解不僅是和好案件所需要的,而且是離婚的案件所必須的手段。因為雙方當事人離婚遠不止涉及雙方的婚姻關系,更涉及到子女、財產以及債權債務問題。正確、妥恰運用調解技法,可以更好地引導雙方當事人冷靜地面對這些問題,提出妥善解決辦法,達成離婚協議,防止雙方當事人矛盾激化,而使雙方失去協商的基礎。因為離婚案件一旦雙方當事人不能誠意地進行協商,法院要運用判決來完全客觀、公正地解決離婚案件是十分困難的。不管是子女問題、財產問題或者債權債務問題,一旦雙方當事人產生爭議,都不肯如實客觀地陳述事實、提供證據,勢必造成法院認證、判決的困難。并且法院要為此浪費更多的訴訟資源,也不利于案件順利解決。因此,妥恰運用調解手段,能避免激發矛盾,有利于案件的順利、妥善解決,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第三.能把子女因離婚而造成的身心創傷降到最低。父母的離婚,無疑會給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這種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打擊,對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長影響是巨大的。特別是對子女應盡的義務(特別是未獲撫養權一方)必將因矛盾的存在而大打折扣,如不支付撫養費。有的案件經判決后獲撫養權一方甚至會要求子女與另一方斷絕父(母)子關系,并拒絕對方探望,這些因素必將嚴重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第四,能最大程度的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關系與其他案件不同,雙方并非“仇家”,而僅是因為感情破裂才導致離婚。因為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具體體現,一旦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會自動履行,并保證相安無事。有利于案件的執行。而判決離婚的案件,不管是財產、債權、債務或者是對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因為非其自愿,并且如前所述,判決不可能絕對客觀公正,那么,義務當事人就可能不履行或不主動履行判決內容,從而引起執行程序。這種執行程序的啟動,社會效果顯然是不理想的。離婚案件中調解比判決通常更能達到兩者的和諧統一,有利于社會和家庭的穩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調解工作是一項細致而又耐心的工作,因此,在調解活動中必須好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我們應把握好該環節,將案件分為庭前、訴中、訴后三個階段,分階段采用不同的調解原則,庭前準備階段,我們要本著“模糊”原則,從節省訴訟資源,及時化解矛盾的角度積極進行調解,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為雙方提供一個以情感人的談判空間,使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這樣就可使當事人減少收集證據、舉證、質證等方面的投入,方便、快捷的解決糾紛,同時亦為雙方今后生活中和睦相處,精誠合作奠定了基礎,訴訟中,在案件事實基本查清時,我們要及時,全面的為當事人歸納爭議的焦點,在分清是非、劃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這樣可以避免當事人在案外因素上的無謂的爭執,使當事人在認清形勢下權衡利弊下進行調解,當然此時法院已可依法下判,但較之判決當事人如能達成協議,便更能接受結果,可從根本上杜絕當事人的上訪、纏訴。庭審結束后,在未下判前亦可接受當事人的調解請求,如當事人能達互讓則可省去執行程序,極大緩解執行的壓力,降低當事人的訴累。總之,在調解和判決的適用上,我們要堅持在調解中查明案情,并隨著案件事實和法律爭議的逐步明確化,而提高和解的機率,奠定裁判的基礎,從而使調解與判決有機的結合起來。
針對個案如何入手,怎樣去作調解工作,可以按以下思路去進行:
1、審查。法官在接到案件后,應認真對其卷宗材料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找出案件爭議的焦點,查看相關的法律資料,對雙方的證據進行嚴格的審查。
2、傾聽。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訴說,把他們想說、要說、該說的話讓他們說完,不要怕麻煩,從而使法官在他們的訴說中找到問題癥結,以便對癥下藥。
3、紛爭。根據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訴訟主張及其所提舉的證據確定其爭議的焦點,找準其在訴訟中產生矛盾心理的根源所在,通過審理摸清其訴訟實質,挖掘和理順他們心中的困惑。
4、講法。通過審查及當事人的訴說,是我們找到了問題的核心,亦根據法律的規定,給當事人講明法律和政策,讓他們知法明理,自覺分清是非所在。
5、揭示。就是把雙方當事人的證據擺出來對具體案件進行全面客觀的面對面的剖析,揭示其矛盾實質及其訴訟心理,使其拋棄非客觀的訴訟雜念,端正其訴訟的目的。
6、化解。就是通過擺事實、明證據、講法律,用法官的真誠和公心來幫助他們化解內心的矛盾、辯明是非曲直,解開他們的心里疙瘩,達成雙方言合的目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許離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離婚案件的審理,調解和好是必經的程序。而且調解和好,不管對當事人及子女、親人或者對社會,都是有好處的。因此,一個法官,適當掌握調解和好技法是必要的。
1、冷處理法。冷處理法主要針對有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純粹是負氣行為,而其內心并不希望婚姻破裂的情況。這種當事人表現出的往往是情緒過于激動,急于傾訴心中的苦水,不斷羅列對方的不是。仔細分析,這種當事人之所以激動、訴苦、并陳述對方的不是,是因為他仍在意雙方的婚姻,仍在意對方,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當事人反而會更冷靜、更灰心,甚至不愿講太多的話。因此對于上述的當事人,法官只須靜靜地聽其發泄、傾訴,等到他氣消了,再進行調解,給個臺階,比如向對方賠個禮、道個歉等,往往很容易成功。而如果當事人正在氣頭上,法官不讓其發泄、傾訴,而直接進行調解,往往會火上加油,適得其反,反而激化矛盾,導致調解不能。留給當事人適當的和好時間,不應急于下判,而應留給當事人的親友都會通過各種途徑、方法促其當事人和好;另一方面,雙方當事人經過一段時間,其情緒穩定下來,更能正確客觀地看待自己的婚姻以及雙方矛盾,從而改變初衷,主動和好。2、回憶感情法:即回憶雙方的美好感情,或一方對另一方恩愛和關照的情感事件。人的言行受其情感影響是很大的,許多夫妻在矛盾產生、激化后,往往總是忘記了雙方恩愛的過去,忘記對方的好,總是撿不好聽的話說,而一旦經旁人提醒,他就會重新、客觀地評價自己的愛人。法官可以鼓勵當事人把談戀愛時的那種心態表現出來重新挽回感情。這種方法,可以調動或激起夫妻之間的情感,屏棄一時怨恨,促使雙方和好。
3、賠禮道歉法:即由過錯方向無過錯方賠禮道歉。法官在訴訟過程中鼓勵主張和好的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敢于承認錯誤,并在訴訟過程中努力表現,改正缺點。由過錯方向無過錯方賠禮道歉,促使當事人認清自我、檢討自己。法官在贏得當事人信任的基礎上,對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存在的錯誤思想和不妥言行,以及對婚姻關系造成的危害。促使當事人認清自己的錯誤,并敢于正確面對,自我檢討。促使雙方當事人和好。
4、子女或親情連接法:即利用子女或父母等作為情感紐帶,連接夫妻雙方的感情。夫妻與子女、夫妻與父母,是一種雙向親情關系,可以對夫妻感情發揮調節或紐帶作用激發當事人對子女的親情,以揮子女在當事人婚姻關系上的紐帶作用。子女在家庭的地位舉足輕重,在父母的心中更占據很大的位置。法官如能妥善利用這一因素,激發當事人對子女的親情,對調解和好將起巨大的作用。
5、親友或組織勸說法:利用當事人親友或有關單位或組織的影響,形成濃厚的調和氛圍。各當事人都有一定的社會生活范圍,也必定有一些比較親近、知心的親戚、朋友或工作單位的領導同事,這些人對其影響有時甚至超過家庭成員。利用親屬、朋友,共同做和好工作,或者排除婚姻障礙。如解決婚姻中的分居住房等實際困難;有第三者的,則要斬斷第三者,等等。這實際上是婚姻上的“綜合治理”,更有利于和好。
6、比較優劣法:即將一方的優點和缺點進行比較,以便要求離婚者正確認識或對待不愿離婚者。這種方法,可以對不愿離婚者有一個全面正確的認識,防止因對另一方的錯誤認識和判斷而草率離婚。
7、打破幻想法:就是消除當事人不正當的離婚企圖,打破再婚的幻想。在第三者插足或一方地位提高而喜新厭舊引起的離婚案件中,過錯方往往富于幻想,構成他們的離婚目的就是與第三者結合。不打破他們的幻想,夫妻就不可能和好。通過實踐,我們體會到,要打破其幻想,審判人員除多做說服教育工作外,必要時對過錯方得與其所屬單位聯系,采取一定的強有力的措施,將其與第三者分開。只有這樣夫妻和好才有現實可能性。
法官在進行了多方努力進行調解后,如果仍有一方當事人堅決要求離婚,且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可以考慮調解離婚,如果能達成離婚協議,也比判決離婚的效果要好。因此,法官也要注意調解離婚的技法,盡量讓應當判決離婚的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從調解離婚的內容看,主要是婚姻關系,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債權債務的處理。
1、婚姻關系。如果說調解和好是著重做好主張離婚當事人的工作的話,那么調解離婚則應著重做好不想離婚當事人(下稱不離方)的思想工作。可以考慮從以下幾方面做工作:(1)幫助不離方分析對方的態度,使其明白對方態度已決,讓其死心,而同意離婚;(2)讓不離方看清其不同意離婚的后果;a、法院有可能判決離婚;b、即使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半年之后對方當事人仍可重新離婚,只要對方態度堅決,法院最終還得判離婚;c、教育不離方當事人應尊重對方,以激將法培養其獨立生活的勇氣,讓不離方明白,每個人都是獨立的,誰也無須依靠誰生活;d、讓不離方認識到,如果調解離婚,對方有可能在離婚條件上適當讓步,并且調解離婚對雙方及子女都有好處;e、在自愿的基礎上,讓主張離婚一方做適當的讓步,當然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界限。
2、子女撫養問題。子女撫養問題的調解,主要涉及子女由誰撫養和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負擔問題。法官首先應讓雙方當事人明白,離婚后,子女不管由誰撫養,仍是雙方子女,雙方對子女都擁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子女的撫養要權有爭議的話,應著重考慮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并結合雙方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3、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承擔。首先,法官應仔細調查,如實查明雙方當事人的財產及債權債務情況,以免因遺漏而致日后產生糾紛。其次要考慮法律規定的一些原則,如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照顧經濟收入少、謀生能力低的當事人。第三,雙方當事人如果對財產及債權、債務的處理產生分歧,法官要讓雙方明白財產及債權債務均分的基本原則,以此來約束不講理的一方當事人。
(一)要認識到離婚案件審理中調解方法的重要性,因為離婚案件關系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圓滿地把離婚案件處理好因而顯得格外重要,此時如果正確地適用這些調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任何調解方法都不是靜止不變的東西,要根據離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綜合運用這些方法才能達到比較好的效果。
(三)要把握好調解的時機,首先要樹立調解應貫穿訴訟全過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實查清后可進行調解,在財產等其它情況查明后可進行調解,因案而異,因人而異。
(四)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離婚無傷,包括不因離婚傷害子女、不因離婚傷害對方、不因離婚傷害社會。盡量避免在影響子女學習或身心健康,應當以子女利益為最高原則,選擇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處理,排除或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傷害。不因離婚傷害他方,包括精神傷害與物質傷害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要把因離婚對另一方的感情傷害(精神傷害)減少到最小程度;二是要把因離婚對另一方的經濟損害(物質傷害)減少到最小程度,特別是不能使另一方因離婚限于困境。不因離婚傷害社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1、不因離婚釀成社會矛盾,發生危及社會安寧的惡果;2、不因離婚破壞社會公德,敗壞社會風俗。
民事訴訟和解談判技巧范文4
[關鍵詞] 會計職業能力 會計教學改革 課程內容 方法
一、引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是經濟全球化和資本要素知識化,對會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傳統的會計本科教育側重于會計知識的傳授,而忽視對會計人員能力的培養,導致會計人員在面臨新問題時往往難以形成自己的判斷進而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為了適應經濟的發展,務必要改進會計本科教育,努力培養會計本科生的能力。會計專業課程教學作為培養未來會計專業人才最直接的方式,必須適應商業社會發展的需要,培養出會計職業界認可的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會計從業人員。
二、社會對會計人員能力的要求
2002年,財政部召開與會計工作相關的8個單位負責人會議,期間就研究到我國會計從業人員的能力建設問題,財政部成立了會計人員能力結構項目研究課題組,從會計崗位資格能力結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能力結構和會計從業資格能力結構等不同層面研究會計人員能力結構問題,這標志著我國全面構建會計人員能力結構的正式開始。為了提升會計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保證為公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促進會計行業的穩健發展,從20世紀80年代起,國外就開始對會計人員的職業能力進行系統研究。其相關研究入表1。
在我國,無論是教育管理部門還是用人單位都對會計專業本科生的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1998年原國家教委的《普通高校本科專業目錄》要求,會計專業本科生應具備較強的語言和文字表達、人際溝通、信息獲取能力及分析和解決會計問題的基本能力,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能力。調查顯示,我國企業界對會計專業畢業生應具備工作能力結構需求的排序依次是:實際操作能力(90%)、協調能力(42%)、創造能力(32%)、組織能力(14%)、交際能力(8%)、善辯能力(8%)。在資格準入方面,我國的會計資格考試包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統一考試的科目和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作的需要,但總體而言還是以知識為導向,未能考核真實的勝任能力。
與之相對應的,我國的高等會計教育基本上是一種封閉的脫離實際的模式,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傳授輕能力培養的現象還普遍存在,會計的高等教育已嚴重滯后于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同時后續教育仍然缺乏能力結構的支持,后續教育也未成體系。國家會計學院的成立為會計職業培訓做出了貢獻,但到目前還沒有系統的培訓戰略和課程設置。多數民間培訓機構則處于低水平的模仿階段。
三、基于會計人員能力結構的會計教學改革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程度大幅提高,企業面臨的經濟環境增加了許多不確定性,經濟環境的快速變化對會計人員的能力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然而,高校會計教育作為培養未來會計專業人才的主要方式卻滯后于全球化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受到來自諸如課程設置、教學方法、技能發展、教員發展、獎勵體系以及戰略指導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制約,會計教育發展緩慢。從我國各類院校的會計教學的實際來看,普遍存在重知識傳授、輕能力培養的傾向,會計專業畢業生的能力素質難以適應企業的要求。
加入WTO使我國的職業會計師行業壁壘消除,提高我國職業會計師勝任能力已刻不容緩。會計教育必須經歷一場徹底的革命,特別是傳統會計課程和教學方法的更新必須包括擴充對未來會計專業人員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的傳授。
1.會計教學內容的改革
在這種基于會計人員能力結構的會計教學改革中,一個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是:在不斷變化的經營環境下,為了滿足培養合格會計人員的需要,今天的會計教育必須包含哪些方面的內容?
1990年9月,美國會計學會(AAA)所屬的會計教育改革委員會(Accounting Education Change Commission,AECC)在狀況公告第一號――《會計教育的目標》(Objectives of Education for Accountants)中指出“會計教育最重要的目標是教導學生具備獨立學習的素質。大學教育應是提供學生終生學習的基礎,使他們在畢業后能夠以獨立自我的精神持續地學習新的知識。因此,終生獨立自學能力就成為會計專業人員生存與成功的必備條件”。傳統的知識獲取(knowledge acquisition)型會計教育模式已不能滿足快速發展的社會經濟和企業管理的需要,本科會計教育并不是也根本不可能做到把一名經驗豐富的職業會計師應具有的所有的知識和技能都傳授給學生,學校應教會學生為獲得并保持職業會計師的資格所需要的學習能力。也就是說,應該教會學生如何學習(learning to learn),并打好終生學習(life-long learning)的基礎。
林志軍、熊筱燕和劉明(2004)通過問卷調查,考察了中國會計從業人員、會計專業的教師和學生對會計教育中應注重的知識、技能和教學方法及其重要性或有效性的認識。受訪者認為財務會計、金融學、管理會計、稅務學、商法、審計/鑒證服務、職業道德、信息系統、國際貿易和電子商務是最重要的十項知識要素;最重要的十種技能分別是職業品行、計算機技能、外語水平、人際關系、決策能力、分析性/批判性思維、寫作水平、團隊合作、領導才能和語言交流能力;同時信息分析、公司實習和案例分析被認為是在中國現有經濟環境下培訓專業會計人才的最有效方法。另一方面,被受訪者認為最不重要的知識是物流學、零售學、數量方法、工程學和人力資源管理;最不重要的技能分別為銷售技能、客戶定位、應變能力、談判技巧和資源管理;最不重要的教學方法是書面作業和角色扮演。其研究結果表明中國會計教育的知識結構仍然較為狹窄,具體表現在跨專業學科知識尚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對技能的培養方面也相對薄弱。目前的會計教育狀況也還沒有完全提供對這些知識和技能的有效傳授。
我國會計專業本科教育專業課偏多,注重于具體規則的學習,相關的基礎課程相當缺乏,而以培養能力為目標的會計教育應當側重于基礎課程的學習,為培養學生的能力奠定基礎。在專業課教學內容上,普遍存在重視制度、準則的講解,注重傳授會計規則和會計實務的知識,忽略會計理論學習的問題,忽視對學生思考,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訓練。
在基礎課程的設置上,加強微觀經濟學、財務分析、組織行為學、運籌學、統計學、計算機與信息技術等課程的學習。
在專業課程設置上,應當增加三類內容:一是與會計人員工作能力密切相關的計算技術內容,如金融工程、經濟計量學、電子商務等;二是與會計人員工作內容相關的經濟業務內容,如國際貿易與結算、保險與風險管理等;三是與會計工作相關的法律內容,如合同法、票據法、公司法、證券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稅收等。其教學目的主要是使學生建立一個基本的理念和知識框架,從而為其進一步學習和培養判斷、創新能力奠定基礎。
2.會計教學方法的改革
教學內容的改革勢必帶來課堂教學內容與教學時間的沖突,因此教學方法的改革是保證教學內容改革成功的基礎。
在傳統的會計專業課程教學過程中,教師是教學過程的主體和權威,是知識的灌輸者,學生是知識的接受者,處于教學中的被動地位,這種以教師為中心的傳授知識型的教學模式,使學生偏重死記硬背,照本宣科。必須采用多種方式,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激發學生的潛能,從而提高學生的人格魅力和完善其能力結構。
一是加強案例教學。采用案例教學能為傳統的會計教學注入新的活力,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開拓學生的思維空間,還能夠培養學生觀察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同時,學生可以針對案例中所反映的情況,結合所學過的知識,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將理論與實際緊密結合起來??梢猿浞掷矛F有資源,從資本市場尋找現成材料,如選取典型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引導學生積極思維、發現問題、并對其加以分析。
二是論文寫作。會計專業本科生應具備較強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通過論文寫作訓練具備收集資料、分析問題、形成自己觀點并撰寫出完整文章的能力。
三是專題講座。對會計、審計、財務以及經濟等領域的熱點、重點問題進行專題講座,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拓展知識面,及時更新其所學知識。
四是加強專業實踐。采用實況模擬、資本市場典型實例分析、與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合作等多渠道專業實踐方式增強學生對會計和企業管理實踐的了解,接觸多種行業、規模企業的業務,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加強學生的動手能力、判斷能力。加大實習的比重,并建立有效的實習考核辦法,落實實習效果。
在新的世紀里,學生對教學提出越來越高的期望,社會對教育和人才培養不斷地產生新的需求,隨著中國加入WTO,教育和人才的競爭也將日益國際化。今天的會計人員己經由過去單純的簿記人員、財務信息的制造者轉變成為企業內部和外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各類信息服務的重要角色。這一改變,要求會計人員增強個人的專業知識及技能修養,從而滿足不斷變化的經濟環境的要求。培養會計專業人才涉及到諸多方面,會計學專業會計教育及其課程建設的探索與發展永無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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