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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1
第二條 大連市城鎮內的個體勞動者,均應依照本辦法參加養老保險。
本辦法所稱個體勞動者,是指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其招用的從業人員,或未領取營業執照但從事有固定收入經營活動的自由職業者,以及下崗后自謀職業的人員。
第三條 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可在大連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60%-300%范圍之內自行確定;繳費比例為自行確定繳費基數的18%。個體工商戶招用從業人員的,業主須按自行確定繳費基數的10%為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繳納8%。
第四條 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繳納,由管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月10日前代為收繳。收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收支兩條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辦費用,由財政部門從收繳的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撥付。
第五條 個體勞動者收入較少或歇業無收入,不能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向勞動行政部門所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緩繳或不繳。
第六條 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基數的11%計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
個人帳戶儲存額按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帳利率(不低于同期銀行定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繳納養老保險費間斷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第七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為參加保險人員打印個人帳戶對帳單,并隨時提供無償查詢服務。
第八條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九條 個體勞動者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按遼寧省政府的規定執行。
個體勞動者享受的待遇,先在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支付時,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領取條件時止。
第十條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按退休時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上年度全市月社會平均工資×20%+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120參保人員雖達到退休年齡,但不同時具備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條件,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一條 個體勞動者未達到退休年齡,個人帳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個體勞動者在參加保險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十三條 非本市城鎮戶口的個體勞動者結束在本市個體經營,或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遷入外省、市定居,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亦可轉移到重新從業地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繼續參加養老保險。個體勞動者出國或到港、澳、臺定居,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個體勞動者在參加保險期間升學、應征入伍,其個人帳戶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存。
第十五條 個體勞動者不參加養老保險或無正當理由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個體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應及時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個人帳戶儲存額,持居民身份證到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個體勞動者退休后,由所在地的區、街退休管理服務機構負責管理,并執行本市養老金調整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2
為了監控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深化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審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各地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系。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審批辦法
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規定,為把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以下簡稱費率)控制在一定的水平,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深化改革,保證養老保險統一制度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已實行統一費率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現行企業費率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需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行企業費率在20%及以下的,不履行報批手續,但不得以統一制度為由提高企業費率;如果今后調整企業費率需超過20%的,應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
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尚未統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所轄地、市、州(包括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企業費率已超過工資總額20%的,須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目前企業費率未超過20%的,但今后調整費率時需超過20%的,亦應照此程序審批。
三、省轄地、市、州未實行統一的企業費率,其所轄縣(市)、區確定或今后調整企業費率需超過20%的,其報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四、凡需報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首先應把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統一到工資總額的口徑上來,并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率進行認真的測算,在此基礎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提出報告,并附費率測算資料(見附表一、二)和控制費率計劃。控制費率計劃應是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依據測算結果,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未來3年之內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提出年度控制指標和有關措施,如擴大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個人繳費比例,嚴格控制職工提前退休,控制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水平,認真核實繳費工資,提高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率等。測算資料要與上年末的有關統計報表、財務報表口徑相一致。
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3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從業人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下稱用人單位)的業主和雇工。
第三條 市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業人員的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必須按本辦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已享受法定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辦法。
第六條 業主以不低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雇工以月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最低繳費基數不低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繳費基數超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
第七條 業主的養老保險費按其繳費基數的19%繳納,其中8%劃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11%記入個人帳戶。
雇工的養老保險費按其繳費基數的19%繳納,其中由用人單位負擔11%,雇工本人負擔8%。雇工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其繳費基數的11%,包括本人繳費的全部和從單位繳費中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稅務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繳費基數每年7月進行核定調整。
第九條 個人帳戶儲存額應每年按省社會保險有關規定計息。
第十條 從業人員由于各種原因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中斷繳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重新繳費后,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及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規定為從業人員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一)在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
(二)在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到登記注冊所在區、縣級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或批準開辦之日起30日內,雇工在被招用之日起30日內,應按規定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停業、歇業、破產以及與雇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須在當月內持有關證明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半年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提供新開辦單位情況,并敦促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設立一個社會保險號,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并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向從業人員定期提供個人帳戶對帳單,以供其核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繳費基數、繳費金額、個人帳戶儲存額等情況。
雇工有權督促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的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逐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延長繳費年限,但延長時間不超過5年。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內,可以申請按其從業時間補繳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
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凡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定的連續工齡均可視作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 基本養老金的組成及計算辦法:
(一)本辦法實施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從業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符合領取養老金當時的本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1/120,個人帳戶不足以支付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并在實施后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從業人員,除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外,加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現行的計算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應根據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在每年7月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的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從業人員的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出境定居的,可一次領取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條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從業人員死亡后,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國家、省、市規定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優撫金、原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其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可由其繼承人一次領取。
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從業人員死亡后,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流動到其他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于從業人員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儲存額的轉移手續;不能轉移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保留,待從業人員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年齡時,再按規定支付。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年齡時,應及時向其保險關系所在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提出領取養老金的書面申請,到指定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須定期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復核手續,對不按時辦理復核手續的人員,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可暫停支付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從業人數、工資總額、繳費情況及經營情況進行稽查。
社會保險基金接受審計、財政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期限,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業主每年的養老保險費應于營業執照工商年檢前繳清。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協助收繳。逾期繳納的,每逾期一日,加繳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仍不繳納的,社會保險管理部門除責令其立即補繳外,并可處以應繳社會保險金額的一至三倍罰款。仍不履行的,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通知單位開戶銀行從其銀行帳號中強制扣繳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退休職工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享受條件時,本人及其親屬應立即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報告。對虛報、匿報、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追還虛報、匿報、冒領的金額,拒不履行的,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4
省財政廳、省勞動廳、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省地稅局制定的《安徽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抓緊認真貫徹執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工作移交過程中和過渡期間,要密切配合,主動工作,搞好銜接,確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不受影響。實施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省勞動廳、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省地稅局報告。
安徽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省財政廳、省勞動廳、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省地稅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利益,保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財政部、勞動部等四部委印發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財社字〔1998〕6號)和省政府印發的《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皖政〔1997〕6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由企業和職工個人按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為保障企業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包括基金征集、存儲、支付、管理和監督等環節。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用帳戶
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存入國有商業銀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經協商后,原則上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開設以下三個專用帳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國庫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2、暫存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解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或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3、暫存該帳戶及支出帳戶的利息收入;
4、暫存財政補貼收入;
5、暫存其它收入;
6、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全額劃撥該帳戶的所有資金。
(二)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2、接受國債到期本息及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劃撥購買國家債券資金;
4、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撥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2、暫存1至2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支付費用;
3、暫存銀行支付該帳戶資金的利息收入并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劃轉該帳戶的利息收入;
4、支付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
5、支付銀行手續費等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其它必要支出;
6、上解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或下撥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集
第六條 我省境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本人及其雇工、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均屬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集對象,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均由地稅部門全額征收。
第七條 地稅部門征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具體程序是: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各地(市)統一費率,向地稅部門提供征集對象繳費的基本數據并報財政部門。
(二)地稅部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個人部分由企業代繳),向征集對象征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征集對象應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銀行根據稅務部門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款專用票據從企業銀行帳戶中劃繳國庫;逾期未繳的,由主管地稅機關向企業開戶銀行開具扣款通知書,銀行根據稅務部門的扣款通知書和繳款書從企業銀行帳戶中強行直接劃轉。對個體勞動者等征集對象用現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主管地稅機關應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四)銀行根據地稅部門開出的繳款書將征集對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入國庫;國庫收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款書,應及時入庫,并于當日將養老保險基金繳款書有關聯次分別反饋給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一聯。
(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執行。具體征收辦法由省地稅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國庫要按月與地稅部門、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帳,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入庫數字準確一致。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季與財政部門對帳。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庫提供的養老保險基金繳款書回執聯,按國家有關政策登記職工個人帳戶。
第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稅機關要定期檢查、審核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情況,企業及其他征集對象不得拒絕。
第十條 各類征集對象不得拒繳、少繳或拖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確有困難的企業,經地稅部門核批后,可以緩繳(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個人繳費一律不準緩繳)。緩繳期滿后,企業應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對于未經批準逾期不繳或故意少繳、漏繳的,按日加收2‰滯納金,滯納金并入養老保險基金。對拒不繳納的,地稅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繳入國庫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部門定期于每周二、周五開具財政專用撥款書,國庫據此及時劃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10日內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上的資金全額劃轉到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中使用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款專用票據,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稅局、省勞動廳、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地稅局另行下發。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存儲
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十四條 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支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按照同期居民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及時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除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核撥資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財政部門撥款后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條件具備的地區,可以實行社會化發放養老金的辦法。
第十八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應全部用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所需要的經費,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其中人員工資按人事部門核定的原工資標準執行(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商勞動部門另行制定)。
稅務部門的征收費用,由省財政廳商省地稅局另行發文。
第六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下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復,并抄送地稅部門。
各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批準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逐級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及時編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草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草案應在對全年收入和支出進行清理核對的基礎上進行,各項數字必須以經過核實的基層單位會計數字為準,不得估列代編,更不得隨意調整收支數字,轉移資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的決算草案,應在規定期限內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復。各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批準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逐級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后,社會保險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稅、銀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工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存期和購買國債的安排;負責個人帳戶記錄、管理;負責向地稅部門提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的基本數據等。
社會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草案,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制定、貫徹落實及監督檢查;負責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工作;負責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用款計劃和結余額的安排等;負責審核、匯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負責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和地稅部門代征的相關費用。
地稅部門參與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計劃的編審;負責征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責向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情況;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催繳工作;負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明細情況。
國庫負責收納地稅部門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責將繳入國庫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負責與財政和地稅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對帳工作。
銀行負責根據稅務部門開出的繳款書和扣款通知書劃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責根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款計劃及時劃款,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監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結余等情況進行審計,行使審計監督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管理情況(包括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審計和監督。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等進行檢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要定期核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及結余情況。
第七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費歷年收支、結余的清理、審計和交接
第二十四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之前,各級政府要組織審計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養老保險基金歷年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及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歷年提取、使用和結余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做到帳帳、帳實相符;對基金管理和資產情況進行認真審計和評估: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帳戶中的銀行存款余額于1998年7月31日前全部劃入財政專戶。原基金收支帳戶全部撤銷。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歷年用結余基金購買的債券和定期存款,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管,到期后及時將本息繳入財政專戶。同時,財政部門要建立債券和定期存款臺帳,加強管理。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結余于1998年7月31日全部凍結,8月20日前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從8月1日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改由財政供給。
(四)各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歷年收支管理情況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的自查清理工作應于1998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8月20日以后全面進行審計。對動用養老保險基金形成的固定資產,要進行評估,并逐項登記,限期進行拍賣變現,恢復養老保險基金;對挪用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的各種投資進行清理,逐項登記,限期收回,對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年底前完成歷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財政部門的交接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以往的征收管理辦法與本實施細則有抵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5
一、凡我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臨時聘用人員,以及其他用工形式的靈活就業人員(含農民工、外埠人員、外籍人員),應當依法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未全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包括參加人民保險公司經辦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城鎮集體企業),其參保期間被“漏?!甭毠つ壳叭耘c企業保留勞動關系、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由企業統一組織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按對應期企業職工繳費辦法補繳單位和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包括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應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企業尚存或改制、改組職工未解除勞動關系的,由企業持職工檔案到職工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等相關手續;企業已不存在或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個人委托勞動保障機構,持職工檔案到職工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參保登記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等相關手續。
個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年9月底前,按對應期企業職工繳費辦法補繳;19**年10月以后,按城鎮自由職業者繳費辦法補繳。
四、離開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再就業的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由本人委托勞動保障機構,持本人檔案到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等相關手續。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個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年9月底前,按對應期企業職工繳費辦法補繳;19**年10月以后,按城鎮自由職業者繳費辦法補繳。
五、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未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可申請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按對應期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19**年7月前原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六、對戶籍由農村轉為城鎮后從事自由職業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應組織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按城鎮自由職業者繳費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七、下鄉的城鎮知青,未回城就地“農轉非”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可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從19**年7月起按對應期城鎮企業職工繳費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年10月以后,按城鎮自由職業人員繳費辦法補繳。其中,在鄉鎮企業就業的,其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在企業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符合《對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的認定意見》(**地稅發〔20**〕166號)規定條件,不再具備繳費能力的企業,其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未再到其他企業或單位就業期間,經本人申請,可按照城鎮自由職業人員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
九、企業職工在企業參保期間中斷繳費,解除勞動關系后轉按自由職業人員身份接續參保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可委托勞動保障機構,辦理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19**年9月底前中斷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對應期企業職工繳費標準執行;19**年10月以后,按對應期城鎮自由職業人員繳費標準執行。
十、取得城鎮個體工商、私營企業營業執照,或與城鎮街道、社區簽訂臨時性勞務、服務協議的農民工,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按城鎮自由職業人員繳費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在生產(工作)崗位長期使用的農民合同工,應隨同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對于要求補繳在企業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時間限于20**年7月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后。
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返鄉后又重新到城鎮就業的,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返鄉期間不計算實際繳費年限。
十一、凡在我市城鎮就業的外埠人員(包括農民工),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時,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在我市參保的外埠人員,在原籍或外地參加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我市,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在我市參保的外埠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到異地就業的,可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6
一、廣西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踐的主要成效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進一步完善,有力地維護了全區社會穩定。全區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文件精神,不斷深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確保了全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高效運轉。
(二)緊緊圍繞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目標,確保當期不發生新的拖欠,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率保持在100%。改革創新調整辦法,科學合理制定調整方案,順利完成連續九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大幅提高。
(三)城鎮企業在職參保人數快速增長,擴面工作取得穩步進展。加大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力度,強化勞動保障執法監督手段,以政策促擴面,實現無政策障礙參保,養老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參保人數穩步增長。按同口徑統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達到90%以上。
(四)強化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快速增長,極大提高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為全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良性發展提供有力的物質基礎。
(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全區實現統一政策、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統一計發辦法和調整制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區統一預(決)算、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在業務經辦上逐步統一經辦機構建設、統一業務經辦流程、統一信息建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實現自治區級統籌,養老保險關系在自治區內外實現順暢、快速轉移接續。
(六)原有企業年金按計劃有步驟平穩移交,實現了企業年金制度化、規范化管理。逐步完善多層次、多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為有條件的企業積極開展補充養老保險搭建政策平臺,使之納入市場化運營的軌道。
(七)穩步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嚴格執行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月調度制度和季調度通報制度,不斷創新管理服務的方式和手段,加強督促檢查,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不斷加強。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碎片化等有待改革完善。一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退休待遇的差距增大,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普遍偏低,已成為社會熱點問題之一;二是在待遇計發辦法的改革中,新老辦法不能做到平衡銜接,新老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出現倒掛;三是由于工齡政策上下不同,新舊不一,給工齡認定工作造成極大困難,導致相關人員對現行政策的不理解、不支持;四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于歷史原因和現實條件的制約,特別是利益平衡難以處理,在推進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二)基金征繳缺乏有效手段,部分企業瞞報漏報繳費基數,造成基金不能足額征收。僅2013年1—6月,廣西實地稽核1458戶參保單位,查出違規戶數38戶,查出少繳社保費并追回148.4萬元。部分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有增無減。在2010年6月底,全區共有6927戶企業欠費,累計欠費24.63億元;而到2013年6月底,全區欠費企業共有14992戶,累計欠費達31.90億元。另外,個體參保人員因收入低而無力繳費,中斷繳費的情況日益凸顯。
(三)確保發放的壓力不斷增大。一些當期收支缺口大、基金支撐能力弱、財力有限的地方,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壓力不斷增大。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還存在薄弱環節,風險管理機制尚未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尚未全區聯網,未能實現對各地基金收支及管理情況的動態實時監控。
(四)人口老齡化持續加快,向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能力提出嚴峻的挑戰。據有關資料測算,到2050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贍養比將達到1.5∶1,負擔極為沉重。
三、統籌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思考
(一)制度建設的目標規劃
到2020年,全區建立起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覆蓋城鄉全體從業人員,保障有力、管理規范、服務優質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及運行機制,并形成比較健全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制度建設的基本任務
主要內容有:
1.改革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探索建立可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3.制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制度互轉銜接辦法。
4.建立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5.建立完善以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為主要內容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6.實現基礎養老金全自治區乃至全國統籌。
7.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屬地化、標準化、規范化。
8.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養老服務完全實現社會化。
(三)制度建設遵循的基本原則
1.堅持頂層設計,深化改革。以現行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為基礎,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擴大到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內的所有勞動者和成年公民,消除影響養老保險事業發展的制度,注重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承受的程度協調起來。在對重大問題作出決策、制定和實施政策的過程中,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把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始終放在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上,妥善處理不同利益群體關系,特別是關心和幫助困難群體的生活,加快完善養老保險體系,積極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堅持統籌兼顧,協調推進。在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同時,注重制度體系的完善;在全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注重各類社會群體利益關系的協調平衡;在推進各項制度改革的同時,注重法制、規劃、信息網絡、監管和服務體系等基礎建設,促進養老保險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3.堅持整體提升,重點突破。著眼于養老保險工作的整體性,在做好已有領域的各項工作的基礎上,堅持典型引路、統籌協調,力促尚未完善的領域各項工作迅速趕上,努力開創各項工作齊頭并進、整體提升、相互協調的良好局面。同時,抓住機遇重點突破一些制度迫切需要、社會影響較大、具有普遍意義的工作,為養老保險事業的創新發展提供保證。
(四)制度建設的路徑和政策措施
1.科學穩妥地構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框架。始終堅持“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研究制定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內的城鎮其他未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和辦法,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不斷完善廣西多層次、多元化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2.科學合理規劃設計新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主要政策內容設想:
(1)制度覆蓋范圍為城鄉全體從業人員。(2)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3)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開征用人單位(雇主)社會養老保險稅,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稅收納入統籌基金,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4)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績效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A養老金全國統籌,由國家建立的統籌基金統一支付;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各自經濟發展狀況,依據參保者的實際繳費年限、個人賬戶積累等制定“績效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制定鼓勵參保人員繼續繳費延緩退休的獎勵辦法;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現行辦法計發。(5)新舊制度平穩銜接。一是新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參保的人員(新人)按新制度規定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二是新制度實施前參保、實施后退休領待遇的人員(中人),采取“基本加過渡辦法”執行。即:按新計發辦法計算,以就高不就低發放基本養老金。達不到新辦法計算標準或低于原退休金標準的,可通過財政補貼分10年逐步補足。新制度實施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最多按15年計)。三是新制度實施前已退休領取待遇的人員(老人)原待遇保持不變,今后一并統一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6)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3.補充養老保險。為保持公務員隊伍穩定及經營效益好的企業員工的利益,對這類參保人員可通過建立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制度加以補充解決,并積極鼓勵參保人員通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提高其養老待遇,國家在政策上給予優惠政策。
4.相關保障措施。主要有:
(1)多渠道籌措資金解決歷史欠債(隱性債務)問題。國家通過發行社會保險基金彩票、特種長期國債,變現部分國有企業或其他國有資產、減持國有企業股權、開設社會保險新稅源等措施籌措資金,解決過渡養老金的缺口以及政府應當承擔的歷史欠債(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為城鄉無保障老人出資等問題,尤其是解決新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中人過渡及老人補貼的資金問題。另外,每年按一定比例從央企中征收社會保險稅,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統一管理。(2)確保社會基金保值增值。授權允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提取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商業投資運營,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的保值增值。同時,研究制定特殊優惠政策,通過運營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增值。(3)建立統一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機關、事業、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實行時間、標準統一,在全國統一調整標準基礎上,再適當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物價上漲水平給予適當增加調整系數。(4)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進行改革,將基本工資比重提高到80%左右,降低生活補貼標準占工資收入比重,嚴格控制各地自行出臺津補貼標準;嚴格控制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差距,特別是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收入水平。今后,企業工資分配制度改革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圍繞著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同步進行。(5)嚴格遵循“?;尽焙汀岸嗬U多得”的原則。嚴格依法參保,努力營造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自覺依法參保繳費(或納稅)的社會氛圍,積極宣傳“多繳多得”的理念,參保人員參保繳費達40年或以上的,年齡達到申領條件的,可按月計發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0%的基本養老金;實際繳費達到15年,年齡達到申領條件的,遵循“?;尽钡脑瓌t,按月計發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5%的基本養老金或略高于統籌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高于50%左右)的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