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濟糾紛真實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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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濟糾紛真實案例

公司經濟糾紛真實案例范文1

經濟法是成都理工大學商學院經管類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它對于增強經管類學生的法律意識、豐富學生的經濟法律知識、培養學生依法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通過對其教學方法的研究和總結,有助于實現該門課程的教學目的,增強教學效果。筆者總結20余年來的教學實踐,對其幾種典型的教學方法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

經濟法;教學;方法

1問題導向法

1.1“問題導向法”的含義

問題導向法就是以解決問題為教學重點的一種教學方法。傳統的教學活動,關注的是學科知識的掌握和教學技能、技巧的習得,是一種填鴨式、灌輸式的方法,教學效果往往不理想。問題導向法則強調以問題引導教學,教學圍繞問題展開,落腳點是要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1.2問題導向法的開展

1.2.1設置問題

問題導向法首要的就是要設置問題。問題設置是否恰當直接關系到問題導向法能否順利開展,以及能否達到預期的效果。教師可根據教學需要分別設置較宏觀、中觀、微觀三個方面的問題。比如:在講解《公司法》這一章時,筆者首先會提出一個問題:“公司是人嗎?它有哪些人格要素?”這就是一個比較宏觀方面的問題,它有助于學生從宏觀上把握和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屬性。再如:在講解《公司法》公司股東這一節時,筆者會設置“股東認定的條件或依據是什么?”這一比較中觀或微觀的問題。

1.2.2討論問題

提出問題后重點是要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討論問題。學生討論問題盡量要充分,避免草草收場。學生發言時老師應當目光專注于學生,面帶微笑。老師不能輕易打斷學生的發言,即使學生的發言有不妥當之處,老師也要耐心傾聽,不要橫加指責。

1.2.3分析問題

老師應當根據學生的發言依據法律知識及專業理論對問題進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見解,指出學生發言中不當或錯誤之處,對正確或有積極意義的發言進行鼓勵和表揚。

2案例分析法

2.1“案例分析法”的含義

案例分析法是指教師結合所講授的內容,選取一個典型的經濟糾紛案例,設置問題,然后讓學生分析案例,解決問題,最后由教師進行評析的一種教學方法。

2.2案例教學的組織或運作

2.2.1選取典型案例

案例教學是否能吸引學生,是否能激發學生的興趣,首先在于選取的案例是否典型,是否有代表性,是否生動有趣。選取一個典型的案例,案例教學就成功了一半。教師可從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高級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中選取,也可從自己親自的案件中選取。案例選擇好后,最好提前制作成多媒體課件,這樣就能避免在黑板上抄寫,可有效地節省時間。比如筆者在講授《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部分內容時,曾選取了親自的一個案件:成都某燈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趙某訴公司股東會無效案,由于案件本身很有代表性,且是自己親自過的,講解起來得心應手,學生也非常感興趣,效果非常明顯。

2.2.2介紹案情

介紹案情是學生了解案情、熟悉案情的關鍵。如有條件使用多媒體,最好播放多媒體進行介紹,這樣就可以盡量把案件介紹得詳細、完整一些。如不能使用多媒體,就需要把一些關鍵的信息寫在黑板上。介紹案情要詳略得當。無關緊要的信息盡量少講,或者不講,以免掩蓋了關鍵信息。

2.2.3設置問題

案例教學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很多老師容易忽略的環節是設置問題。即老師應當根據理論教學內容的需要,設置一些問題供學生思考解答,這樣,學生聽取老師的案情介紹才能有目標、有重點。案例教學的目的就是使學生理解掌握所設置的問題中所包含的理論問題。在教學中,許多老師也采用了案例教學,但效果不明顯,這往往是由于沒有設置問題,或問題設置不當。

2.2.4學生分析案情,解答問題

學生分析案情,解答問題是案例教學的中心環節。老師在進行案例教學時切忌包辦代替,要讓學生去分析案情,解答問題,如學生有不同意見,相互之間還可展開辯論。教師要耐心地聽取學生的意見,即使學生的分析有錯誤,也不要隨意地制止或批評。如果學生在案例教學中仍然只是聽眾的角色,不能廣泛參與其中,那學生就根本得不到鍛煉,案例教學也就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2.2.5老師評析

老師評析是案例教學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一方面,老師應當對學生的表現、觀點和結論進行適當的評析,肯定學生正確的觀點或結論,指出其錯誤的觀點或結論,并幫助學生分析其產生錯誤的原因;另一方面,老師也應當向學生講解自己對案件的分析,自己對法院判決的看法。這樣,學生才能對案件本身,對自己的觀點或結論有一個比較正確的了解和認識。

3模擬經濟仲裁教學

3.1模擬經濟仲裁教學的含義

模擬經濟仲裁教學是選取一個典型的經濟糾紛案例,指導學生擔任案例中的不同角色,組成模擬仲裁庭仲裁該案件,進行實戰演習。模擬經濟仲裁是一種實戰性較強、綜合性較高的實踐性教學形式。模擬經濟仲裁提供的訓練真實、自然,涉及的知識全面,運用的法律程序系統,有利于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綜合素質的提高。

3.2模擬經濟仲裁教學的要求

3.2.1學?;驅W院要在思想上、組織上引起足夠的重視

將模擬經濟仲裁作為經濟法實踐性教學的一個重要環節,納入教學計劃中,并制定相應的實踐教學大綱和具體的實施方案。確立指導教師組,確定模擬仲裁庭成員及分工,制定相應的評判或考核標準,使學生認識到模擬經濟糾紛仲裁不是可有可無的活動,而是經濟法課程教學的一個必須環節。

3.2.2準備工作要充分

仲裁活動是一項十分復雜且嚴謹的準司法活動,涉及的內容和程序都非常多,如案件的選擇,角色的分配,各種仲裁文書的完成,等等,必須認真準備,才能使該項工作有條不紊地得以開展。

3.2.3嚴守組織紀律

學生對分配的任務必須按規定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仲裁過程中,要求態度嚴謹,不要把模擬經濟仲裁做成單純的節目表演。參與學生或旁聽學生更不能在仲裁庭上嬉笑打鬧,影響干擾仲裁活動。

3.3模擬經濟仲裁教學的組織或運作

3.3.1積極做好前期準備

指導教師最好先組織學生觀摩仲裁庭實際仲裁,了解熟悉仲裁庭仲裁案件的一些基本程序和規定。指導老師根據教學需要收集、選取恰當的典型案例。選取的案例,以典型的經濟合同糾紛為宜。分配角色,確定案件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以及他們的人,成立仲裁委員會,擬定仲裁員名冊。組織討論,確定仲裁計劃,完成各種仲裁文書寫作。指導學生按照仲裁法規定的程序,完成案件仲裁的申請和受理、仲裁庭的組成等工作,讓學生熟悉案例中各種角色的特點。做好模擬仲裁庭現場的布置和宣傳工作。

3.3.2重點做好開庭的各項工作

要求不論是對事實的認定,還是對相關法律規范的援用都要基本正確和準確;嚴格按照仲裁法規定的開庭和裁決程序:如申請人提出仲裁請求、被申請人進行答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并相互質證,相互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意見,調解,裁決,一步步進行,出色地完成案件的裁決。

3.3.3認真作好考核評定、總結工作

把學生參與實踐性教學的情況作為期末考核成績的重要組成部分,以督促學生積極、認真參加各項活動。教師對模擬經濟仲裁的全過程進行跟蹤考核,依據學生在模擬仲裁庭中的表現、個人的書面心得體會,評定成績。

作者:周光發 單位:成都理工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1]孟繼超.高校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方法探析[J].哈爾濱學院學報,2012(6).

公司經濟糾紛真實案例范文2

關鍵詞:爛尾樓;資產證券化;不良資產;評估方法

一、前言

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壯大,房地產行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的重要引擎,拉動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對房地產上下游行業的經營發展起到了重要影響,關乎民生,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在我國目前房地產投資過熱的大背景下,我們發現房地產市場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在特大級城市出現一個又一個的新“地王”,而在人口增長率、流動性相對較差的二三線城市,一些地方房企則經常出現資金鏈斷裂,荒廢的工地上,留下的是尚未完工的建筑物,俗稱“爛尾樓”。這些擱置的待完工的建筑物是對經濟資源的一種極大浪費,對其貸款的銀行也面臨了風險,產生了大量的不良資產,同時也給業主帶來了長久的損失。如何將這些擱置的資源盤活,盡快、最好的發揮其經濟效益是一個長期困擾政府、開發商、業主的問題。本文旨在探索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解決城市爛尾樓的方法,為這類問題解決提供一種思路。

二、爛尾樓成因分析

目前理論界沒有對爛尾樓有明確的定義,一種常用的標準是將已經辦理用地、規劃手續,項目投資建設后投資額已超過25%或已完成2/3工程量,因開發商無力投資建設或陷入債務糾紛,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產項目視為“爛尾”。爛尾樓的主要成因大致可以概括為:①在建樓盤開發商已經破產,無力再經營所開發的樓盤,項目不得已“爛尾”;②項目缺乏后續建設資金,融資渠道的“堵塞”是項目爛尾的重要原因;③項目涉及多方經濟糾紛,包括開發商與拆遷戶、材料供應商、施工單位、關聯方、銀行等之間的經濟糾紛,這些糾紛如果沒有得到合理解決必將導致項目的停滯,最終“爛尾”;④開發商違法違規或投資決策失誤導致工程流產,如市場定位失誤,建筑質量低劣等。由于以上一種或幾種原因的綜合影響造成了爛尾的出現。

三、爛尾樓處置方式

在我國,市場化的爛尾樓處置方式有:①轉讓(收購),包括股權轉讓和資產轉讓;②合作再開發;③債轉股(即債權轉開發權);④破產拍賣;⑤融資盤活。由于爛尾樓面臨著各方的經濟糾紛,不同項目面臨不同的處置方式,很難比較各個方法的優劣。而在西方國家,已經出現過爛尾樓證券化的先例,但在我國還沒有得以運用,下面將具體討論爛尾樓資產證券化的處理方式。

四、房地產資產證券化

所謂資產證券化,指發起人將其現在擁有的缺乏流動性且未來現金流可預測的資產構成基礎資金池,資產池現金流作為償付基礎,利用各種金融工具將資產現金流進行瀑布形式的分配組合、通過評級機構增強信用等級,再將這個資產現金流轉變為各類市場的不同風險-收益等級的、可發行和自由收售的有價值的資產支持證券(ABS)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是西方國家金融創新的產物,在國內是否使用還處于一個長期摸索的階段,在其廣泛使用的美國,曾經給資本市場和房地產市場造成嚴重創傷,因此,在其推廣應用和結構設計時一定要謹慎。

房地產證券化流程:由發起人(即原始權益人)發起,特定目的機構或受托人(SPV)進行資產隔離,投資銀行或評級機構進行信用增級,最后在資本市場發行ABS的結構融資過程。其中,SPV是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關鍵,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T)兩種形式,它是資產證券化資金流往來的中間介質,其通過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并將資金傳輸給發起人進行投資,最終將投資獲取的利潤返還給證券投資者,促成了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進行。

五、爛尾樓的資產證券化

參照上述房地產項目的資產證券化案例,在解決爛尾樓處置問題時可將其證券化,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融資功能將爛尾樓盤活。為進行爛尾樓資產證券化需進行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通過設立專項的房地產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與發起人訂立合同,對爛尾樓的真實權益進行購買,進行資產隔離后,通過發行債券的方式出售給投資者,籌集資金交付發起人對爛尾樓進行再開發。在發行債券時通過對再開發工程進度估計,設立債券贖回期限,在爛尾樓再開發完成后,才能贖回,以經營期間租金收入或完工后銷售收入作為現金流支付給投資者作為本金和利息。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如需贖回,可在二級市場或場外市場進行提前交割?;谕瑯拥牡览?,SPV也可以采用設立封閉式契約型基金的方法,向投資者出售基金份額,獲取融資。

第二,選擇投資銀行對爛尾樓資產進行信用增級,如證券出現違約則相應增信機構承擔首要賠償責任,國內一般選擇知名證券公司或信托公司進行,通過設立專項賠付基金可有效處理證券違約時投資者賠償問題。如果發行的是債券還要聘請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以確保債券的順利發行。

第三,發行證券募集資金必須作為專項用款用于爛尾樓的再開發,通過設立專門的賬戶,在各方的監督下進行。再開發完成后,原始權益人通過經營性收入支付投資者本金和利息。在整個資金流動過程中,必須保證資金的???、專戶、專用。為保障資金的安全,SPV通常要選擇有良好聲譽的商業銀行進行資金托管。

六、爛尾樓價值評估

爛尾樓價值評估是爛尾樓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真實的評估價值是維護權益人合法權益的證據,通過政府標準評估出的價值,報送相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將政府引入進來,成為監管者,對各方權益的保障大有裨益。

有一種評估中常用的方法對爛尾樓項目價值評估特別合適,即假設開發法。假設開發法是收益法和成本法的一種結合。即站在現在的角度,用預期項目將來的收益減去預期將來成本及相關稅費得到待估項目的價值,即:

待估爛尾樓的估價(V)={開發完成后房地產的預期售價(P)-尚需投入的成本(C)-再開發投資利息(I)-再開發投資利潤(R)-相關稅費(F)}×參數修正(ε)

其中:

P――為商業建筑建成后預期租金收入或住宅類建筑建成后預期銷售收入。

C――為根據行業標準和工程定額測算同類建筑物的續建成本(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質檢、監理費等)。

I――為根據工程定額測算的續建成本在建設期內均勻投入所產生的利息費用。

R――根據房地產開發行業平均利潤率β測算的利潤。

R=(P-V)×β

F――為在開發所產生的各種稅、銷售費用。

ε――為根據經濟狀況(如物價變化)和建筑功能狀態(損耗程度)的調整參數。

在運用假設開發法測算爛尾樓價值時一定要以市場信息為主導,通過詢價和尋找可比案例及查找相關定額、標準,真實、準確的反應現實經濟和實物狀況,以確保爛尾樓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可靠進行。

七、結束語

爛尾樓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解決“城市盲點”的手段在國外已有不少先例,它可以解決中小房地產融資手段的匱乏,使商業銀行在處理此類不良資產時掌握了主動權,同時又可以作為一種收益類證券為投資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資品種,但是,在國內雖然已經有一些成功案例,但是證券化的步伐停滯不前,咎其原由,是缺少一個完善的市場為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提供支撐,且在缺乏監管的狀態下,證券化產品也很難獲得投資者的信任,由此看來,在中國進行爛尾樓的資產證券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作者單位:云南財經大學城市與環境學院)

參考文獻:

[1] 鐘悅紅.假設開發法在在建房地產評估中的應用.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05

公司經濟糾紛真實案例范文3

市場營銷專業就業前景良好,據職友集2013年上半年大學生就業形勢分析,營銷所屬管理學類47個本科專業中,就業排名第3。其中營銷學生就業領域涉及工商、外貿、金融、保險、證券、旅游、房地產等。根據對獨立學院營銷往屆畢業生追蹤調查,發現獨立學院營銷學生崗位群如下:企業的銷售部門的業務員或主管崗位;零售企業或批發企業的促銷員、推銷員等崗位;企業營銷部門的市場調查、信息統計、售后服務等崗位;企業的營銷策劃、市場預測人員;各類咨詢公司的相關崗位。這些崗位最常用到的是經濟法中的企業法、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工業產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以及作為經濟法重要淵源的國家最新頒布的相關行業經濟政策。經濟法教學有助于學生掌握并運用上述法律知識,具備幫助企業洞察市場機會、規避法律風險、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等能力。

二、獨立學院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學現狀分析

(一)經濟法課程內容繁多,綜合性強,安排課時少

經濟法是一門跨學科的交叉課程,涉及經濟學和法學領域內容。在法學體系中又是綜合性課程,涉及民法學、商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等。通過案頭調研發現,經管類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內容繁多,教材大多采用大經濟法概念,即“凡是涉及經濟問題的所有法律規范”都是經濟法的范疇,內容有:企業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市場規制法、經濟司法制度等。這對學生學習經濟法的要求提高,需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識作為鋪墊,例如民事權利主體、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關系、法人制度、財產所有權、債權、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民事訴訟、制度等。然而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課時一般從36 至 54 個課時不等,學生又缺乏法律基礎,有限課時很難滿足與專業相關的經濟法講授。

(二)營銷學生法律基礎薄弱,經濟法教學要求低

基于上述經濟法課程的特點,即使在法學專業中也是安排在高年級才開設。對于營銷專業同學來說,也一般安排在大三學年的下半學期。但是,在經濟法開設之前營銷專業同學根本沒有機會進行系統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又因繁重的課程壓力和法律本身的枯燥乏味,主動自學基本很少發生。因此,一般經濟法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對經管類營銷學生的教學標準和教學要求比法學專業的低,教學內容安排上法學理論講解很少,主要側重于學生掌握當前相關法律制度。這樣教師在規定課時內完成教學任務,學生學習壓力隨之減輕,學習興趣也有所提高,但是因為法學理論不完備,對相近概念及法律制度安排緣由、發展演變等的理解也就存在障礙。

(三)營銷學生學習經濟法積極性低,學習方法欠佳

根據近幾年自己和其他任課教師的教學體會交流,不少教師認為一般獨立學院營銷專業的學生有以下特點:學習積極性、主動性不強,基礎較薄弱,學習方法不科學,缺乏良好的學習習慣。但另一方面學生表現力強、活潑好動,對動手操作、自身體驗有較高興趣。對于經濟法這門課程來說,由于涉及的法律條文多且枯燥乏味,再上經濟法本身是基礎課而非專業課,學生在思想上不重視,學習動力是應付考試。筆者根據學生上課表現和師生交流了解到許多學生常常忽視對法律基本原則的學習,認為基本原則都是些抽象的教條,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僅僅關注具體的法律條文如何規定。然而,不同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是立法、執法、司法所有活動的根本出發點,是該法的靈魂。

(四)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師實務操作經驗不足

獨立學院營銷專業設置經濟法課程的目的是使學生掌握經管領域法律知識,在未來營銷崗位的工作中避免法律風險及防止法律糾紛發生,并不是培養專業的法律人才,也不是簡單的普法宣傳和教育。而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與法律類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在教學理念上也存在差別。基于上述兩個原因,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師的實務操作經驗就尤其重要,一方面需要教師明確學生的營銷崗位對經濟法律知識有哪些需求;另一方面需要經濟法律實務操作經驗。而根據案頭調研發現,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師由于自身工作經歷、現有教學任務等多種原因,這兩方面都比較欠缺。

三、基于獨立學院營銷學生就業需求的經濟法教學改進措施

(一)增強經濟法教學內容的合理性

教師一般都會根據教學對象的特點、培養目標、學習目的對課程內容進行整合,經濟法課程由于內容繁多,而課時有限,就更需要考慮學生的專業特點、知識儲備情況、未來就業的崗位需求。因此,獨立學院中針對營銷專業講授經濟法的教師,一方面要結合獨立學院營銷學生就業需求合理安排經濟法教學內容,另一方面要與營銷職業崗位要求和就業所需的各種技能證書如高級營銷員考證相結合,而不是通類的適用于各專業的教學模塊,充分體現課程為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服務的宗旨。在有限的教學課時中,將主要的教學精力放在營銷學生未來工作崗位最常用到的企業法、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工業產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以及國家最新頒布的相關行業經濟政策中。上述各部門法中內容也較多,要想在既定課時內取得較好的效果,滿足學生未來就業需求,還要考慮以下問題:各部門法的各章各節內容中詳略如何安排? 重難點是哪些?每章內容如何開展教學?采取什么樣的教學方法,既可以講透法律條文,還可以吸引學生興趣?課堂考核環節如何設置?哪些內容需要通過實訓項目學生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

(二)力求經濟法教學方法的多樣化

1.法律理論講授教學法

經濟法課程之前,獨立學院營銷學生的法律基礎薄弱,通過講授教學法的通俗化和直接性,可以提高課堂教學效率,還利于幫助學生全面地、系統地、準確地理解和掌握經濟法及各部門法的知識。然而講授教學法淵源于傳統的教師中心論,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學生產生依賴和期待心理,從而抑制了學生學習的獨立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也不利于學生將法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因此如果只采用傳統講授法難以達到經濟法的教學目標和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

2.精選案例教學方法

經濟法課程的實用性和其重要淵源是國家的經濟政策法規,都需要教師在其理論教學中引入社會熱點作為案例進行討論和分析。對于營銷專業學生經濟法教學,教師可以將所學營銷知識、社會熱點和經濟法相關理論結合講授,可以調動學習積極性。例如,營銷組合中的價格策略部分,企業會根據市場形勢和營銷環境變化進行價格調整,或提價或降價,此時就需要注意避免遭受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的制裁。例如2013年7月2日,合生元、多美滋、美贊臣、惠氏、雅培5家乳企因產品在中國市場價格偏高,從2008年以來漲價幅度達30%左右,而遭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和反壟斷局的反壟斷調查,最高處罰總額可達19億元。此次反壟斷調查或擴大至國產品牌。4日晚6點左右,國產乳企貝因美突發公告稱,近期將對嬰兒配方奶粉標準出廠價下調。

除了將社會熱點作為教學案例以外,還可以將《經濟與法》、《法律講堂》、《以案說法》等電視節目,及其他法學期刊、報紙的相關報道,結合經濟法教學內容隨時記錄并整理后選作典型案例。為增加案例的真實性和趣味性,使得營銷學生感同身受,提高對課程重視度,往屆營銷畢業生所在企業營銷崗位發生的鮮活的經濟糾紛案例也可以成為經濟法教師教學案例的來源。

精選案例后,讓學生以劃分好的學習小組為單位圍繞案例討論;隨后每組選派一名代表與其他小組進行意見交流;最后,教師在小組交流意見基礎上歸納總結。成果提交部分,要求學生結合案例分析過程和結論撰寫案例分析報告。這也利于學生的表達能力、思辨能力、溝通能力的提高。

3.比較教學方法

為提高學習效率,改善學習效果,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經濟法教學中需要經常使用比較教學方法。將繁雜枯燥的法律知識點進行畫圖、列表、對比、分析。例如,要講解清楚經濟法的產生、獨立地位和性質,就必須將經濟法、民法、行政法從產生背景、調整對象、理論基礎等進行全面比較;市場準入法部分,學生要準確理解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設立條件、事務管理、合伙人權義,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通過圖表一一列舉,二者的聯系與區別就一目了然。教師還可以在課堂教學中采用歸納、制表、流程圖等方式隨機考核學生,促進學生自主、積極的探索學習。

4.開展經濟法實習活動教學法

聘請有經濟法律實踐經驗和法律理論水平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經濟行政執法人員等,開辦各種經濟法的專題講座給學生講授經濟法方面的案例及辦案經驗;學院還可以與人民法院取得聯系, 由教師帶領學生到人民法院審判庭旁聽有關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 讓學生全面了解訴訟的庭審過程和程序;條件允許的話,邀請人民法院將典型經濟案例在學校模擬法庭內現場開庭;帶領學生訪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等行政執法部門;安排學生到消費者維權服務中心為消費者提供法律咨詢。實習活動結束后,學生要結合本次經濟法實習活動的實習目的、實習過程、實習收獲撰寫實習報告。報告和學生在實習活動中的表現,應該作為平時成績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參與性。通過這些實習活動,切實增強學生經濟法課程知識的真實感,培養學生的實務操作能力,還可以彌補教師實踐經驗不足的缺陷。

(三)增加經濟法教師的實務經驗

公司經濟糾紛真實案例范文4

合同的效力,又稱合同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約束當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那么,怎樣的合同才能對當事人或第三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呢?當事人訂立合同是一種經過合意的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產生約束力?!睹穹ㄍ▌t》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說訂立合同的行為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就是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在法律上就產生了約束有關當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個條件:(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三)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條件是:(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地產合同是眾類合同中性質較為特殊的一類合同,此類合同的訂立不僅要遵守《民法通則》,原《經濟合同法》、新《合同法》等的規定,所訂立的合同還應當到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批準、登記等手續,合同方能產生法律效力。作為海南特區來說也不例外。但是前些年海南房地產由于盲目開發、缺乏預見和規劃,使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熱、過快,加之當時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出臺滯后,造成海南房地產市場混亂,經濟活動無章可循,直到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開始施行,這種現象才逐漸得以緩和,海南房地產市場也才開始逐漸步入正軌。

二、房地產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盡管在95年后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95年之前因無法可依和客觀因素的影響而遺留下來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方面的糾紛卻不少;而且即使是在95年之后,因整個海南大氣候仍處于轉型、過渡階段,一些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其他活動仍然是不甚規范,法律法規在實際適用中存在有沖突,如此引起的糾紛亦很多。如何解決,關健在于如何認定因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涉及房地產活動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對《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和這之后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應當根據特定的經濟環境和現實狀況,在不違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對合同效力作出準確、合法、合理的認定,以便更好地解決現存的房地產糾紛。

在此,筆者想首先介紹一個典型案例來具體分析房地產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訴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該案案情是:1991 年9月25日,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與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簽訂了一份《合同書》,約定:兩被告將位于??谑忻郎岷娱_發區白龍南路的宿舍樓一幢轉讓給原告,房屋為框架結構64套,建筑面積為6644平方米,共計房款為565萬元,房屋交付時間為1992年7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天之內,一次性付定金人民幣100萬元,一個月后再付100萬元,余款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一個月內付清。在原告付清房產轉讓款后五日內,雙方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分五次給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支付共計人民幣565萬元,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將宿舍樓交付給原告使用,之后,原告以房改方式將房屋出售給本單位的職工,現均已裝修入戶居住使用達四年,因兩被告一直未能給原告辦理上述房產的過戶手續,遂成訟。再查:兩被告出售給原告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行政劃撥用地,尚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經原??谑袊辆峙鷾视糜诮ㄔO綜合服務大樓,作為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咨詢業務場所。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1988年7月27日在海南設立的,其經營范圍是開展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的咨詢業務;1992年該中心因歇業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

從上述案例可見,原、被告所訂立的合同及合同內容有幾個方面是不合法的。首先主體上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無權訂立房屋預售合同;第二、該合同的標的物所依附的土地是行政劃撥用地,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依照《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第三,該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原批準的用途是建設綜合服務大樓,非住宅商業用地,而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經批準即擅自更改土地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和經營;第四、合同在訂立時,所建房屋也未達到當時法律法規規定的預售條件。很顯然,原、被告訂立的合同違反了《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有關合同生效的規定,以及違反土地使用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完全符合認定無效合同的條件,本應當認定為是無效合同,按無效合同來處理。但是在此案中,有一個特殊的情節,即原告已將取得的房屋以房改的方式出售給本單位職工,職工們均已裝修入戶居住達四年之久,如按無效合同來處理-返還房產給兩被告,那么無辜職工們的利益將受到嚴重的損害,而且也將嚴重影響生活和工作,而且事實上在全案的審理過程中,職工們的反響是最強烈的。另外,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原告及兩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最終該案以認定合同有效來判決,并經終審維持結案,筆者認為這樣處理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也達到了應有的社會效果。

上述案例是眾多案例中的一個,但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它突出反映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中存在的連鎖關系,它讓我們清楚地看到審理此類案件不僅僅只是處理開發商與第一手買受方之間的關系,而且還要充分考慮以標的物為焦點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因為以買賣關系牽頭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層層相扣的,其中兼雜有抵押關系、租賃關系、合作關系等等,若處理不當,將會引起惡性循環。故結合此典型案例,筆者認為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遵循立法本意,維護社會穩定原則

我國制定的原《經濟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1999年制定的統一《合同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同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皬纳鲜龇梢幎ㄎ覀兛煽闯?,無論是以前的《經濟合同法》還是現在的《合同法》,它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最終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法律是發展和進步的保障,而穩定是一切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前提,兩者相輔相承,共同推動社會進一步向前發展共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為執法機關,我們的目的也就是為社會發展和進步掃清障礙,我們的任務是化解社會的矛盾,調和不利因素,所以執法機關審案判案應該通透法律的立法本意,以穩定大局為本。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速度較快,各類經濟關系也紛呈復雜,最近中國又面臨加入WTO,經驗的不足和客觀形勢的影響使我國法律法規存在不甚完善和出臺滯后的現象,使法律本身和現實狀況存在差異和矛盾,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前述的案例,如果從絕對的法律角度說,合同確認無效是無疑的,但是一旦確認合同無效,矛盾就會激化,這就是沖突所在。

具體來說筆者認為第一、諸如此類涉及到眾多的散戶的利益或內部集體的利益、買斷產權的、具有連鎖關系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方面的糾紛,如果僅僅是因為土地轉讓、報建、規劃方面的手續欠缺或不全,而依據省政府、市政府的根據經濟狀況制定的規定,可以補辦、補全這些手續的,有關的合同應該認定有效,按有效合同來處理,依據各方過錯,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這里筆者還想說明一點,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等。結合前述案例,被告沒有為原告方辦妥房產證,違反了合同約定,補辦手續就是采取違約責任中規定的補救措施的一個內容,這就是可以反過來說明手續的欠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因為法律在作強制性規定的同時,是允許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二、對于不涉及眾多散戶或內部職工利益的案件,如前例,假設原、被告在訂立合同后,原告海南省工業廳并未將房屋以房改方式出售給職工,只是閑置著,或租賃予他人、或抵押予他人而他人尚未押斷產權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以認定合同無效。因為不論是房屋被閑置著,或出租、抵押予他人,均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承租人依法可以繼續承租,抵押也只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并不必然導致抵押物的產權轉移,而且抵押權人的真正目的也不在于此,最主要的是這些情況都不盡然引起社會大面積的負面影響,而且作無效無理,在返還財產上也是實際可行的。

(二)保護善意相對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在立法上除了規定制訂法規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外,還著重強調了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在過去的《經濟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里都有所體現,比如新的《合同法》的第四十九條就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第五十條也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故筆者認為在處理房地產開發經濟糾紛時應與立法原則一致,應該充分考慮保護善意相對人甚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準確認定合同效力。下面筆者從房地產糾紛的幾個類型來具體闡述。

第一、房地產轉讓糾紛

房地產轉讓糾紛是房地產糾紛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通常致使合同無效的事由是:商品房預售時,或者未領取預售許可證,或者未按規定投入工程開發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根本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等等。一般來說如果買方已經入住,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有關欠缺的手續可以補辦的,應維護買方的利益,除非是買方主張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合同有效,按有效合同處理。如果預售的房屋尚未交付,或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完工、工程欠缺有關手續、發展商亦不愿意承擔責任等情況,可按無效合同來處理。

其次,由于行政機關或發展商的原因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第一方買受人在未取得房產證之前又再次轉讓的情況;假如第一手買受人已明示或此后買受人已明知這一情況而以該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應當支持。因為作為第一手買受人并無欺瞞的意思表示,而此后的買受人已明知或應當知道房屋狀況而仍愿意購買,并非不知情,不屬善意的范疇。而且對于第一手買受人來說,未能取得產權證并非其個人原因所致,其已付足房款,可視為其已實際上取得產權,其利益應該受到保護。

如果此后的買受人確不知情,而房款已支付,也已經入住,開發商有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合同可確認有效;如開發商無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則確認合同無效,按無效合同處理。當然在確認合同無效時,對占用房屋居住的損失要依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第二、房屋租賃糾紛

在海南經濟特區,流動人口眾多,房屋租賃行為也是比較活躍。在這一塊糾紛中,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爭議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到房產管理部門就房屋租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1995 年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钡?7條規定:“《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痹谠撧k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沒有登記備案的要求,這之后也不甚規范,許多租賃行為并沒有辦理《房屋租賃證》。筆者認為在《辦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如果此租賃行為一直延續至《辦法》后,而依照省內的規定可以補辦的,依此訂立的合同應認定有效,以保護各方的利益,但應責令及時補辦。而《辦法》之后的租賃行為原則上應依法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不可否認,在海南本地,租賃行為的隨意性很大,而且租賃本身有其特殊性,即承租人只要使用了出租的房屋,即使沒有有效的租賃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客觀上仍然存在債的關系。所以對未辦理備案登記的租賃行為,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對租賃行為本身未持有異議,只是對租金的支付持有異議,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以保證出租人能合理地獲取租金,但也應責令補辦手續。

對于一方提出異議,另一方確有過錯或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情況可認定合同無效。需要說明的是,法律上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因無效合同而提出的違約金、利息部分不予保護,對于出租人實際產生的損失可視為承租人占用所造成的損失,是可以補償的,這樣就可避免一方當事人借主張合同無效而逃避租金的給付。

第三、房屋抵押糾紛

房屋抵押與房屋租賃一樣,依法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比較常見的矛盾發生于“先已預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預售、轉售”的情況。一般認為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而預售未辦預售登記,買受方沒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況,應保護抵押權人的權利,認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但是預購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購房者眾多、房屋已被多次轉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應認定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因為作為購房者來說,在審查房屋的實際狀況方面是處于被動的位置,其沒有合理審查實物狀況的能力和責任,且如認定合同無效,在返還財產上也難以執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著重保護購房者的利益,而且這種做法與前述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是一致的。

第四、房屋建筑質量糾紛

房屋建筑質量糾紛近年有上升的趨勢,筆者認為有關房屋質量問題并不能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一般認為此問題產生于有效合同基礎上,只是影響到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解除。在這方面,保證交付房屋的質量是出售方的義務,買受方通常沒有審查房屋質量的能力和責任,故此類糾紛著重保護買受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實情況,侵害買受方的利益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當然所謂房屋質量上的瑕疵應有合理的解釋范圍,如果在合理范圍內的瑕疵,法律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也就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三、無效合同的處理

原《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苯y一的《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钡?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是法律對無效合同處理的規定,無效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也應按上述規定來處理。概括起來,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一)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二)賠償損失,這些主要是針對過錯方而言的,對于非過錯方也并不需承擔法律后果,具體處理上,筆者認為在上述前提下,也應遵循幾點。

(一)公平原則

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是一種民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無效合同的處理中,也應貫徹這一原則。比如因未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而引致的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按規定,租賃關系無效,承租方將房屋交還給出租方,并且有過錯的出租方仍應賠償承租方的損失。但是這里有一個不可忽略的情節就是,承租方既便沒有過錯,但其確實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屬實際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沒有實際使用房屋的損失。從這一點來說,筆者認為像類似的情況,仍應考慮讓沒有過錯的承租人支付實際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較公平合理(租金的確定可通過估價部門進行評估)。因建筑質量引致的糾紛也有類似的情況,即在合同因此而確認無效后,出售方應賠償買受方的損失,但同時也應考慮買受方已實際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參照租賃的確認方式給予合理的使用補償。

(二)避免累訟原則

公司經濟糾紛真實案例范文5

(一)學習過程要循序漸近,由淺入深

中職生的學習基礎比較薄弱,自控能力不強,社會知識比較缺乏,經濟法本身理論性較強,如果一開始就給學生講解很深的理論,學生就會產生懼怕的心理,所以老師在選材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學生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在開始的時候盡量選擇一些簡單的理論知識和習題,讓學生學習,等待學生入門之后,再適當地延伸。

(二)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指讓學生在掌握一定理論知識的基礎上,通過教師精心設計的案例進行分析和研討,提出各種解決問題的方案,從而提高學生發現、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可以為學生提供實際的問題情境、仿真的經驗,使法律以鮮活的面孔呈現在學生面前,讓學生有機會設身處地地面對案例情境中所引發出來的問題進行思考與學習。案例教學法的出發點是激發學生個體探究動機,教師精心選擇案例,創設情境,便于學生理解教材內容,掌握知識,比如在講“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中,用王某把錢借給李某,這一現實生活中簡單案例,提出誰是法律關系主體,誰是客體,誰是內容,創設情境,激發學生學習興趣,使學生產生一種新鮮感和強烈的求知欲,讓他們積極去探索,積極思考,通過研究、分析獲得一些見解后,組織學生討論,從而理解什么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即主體、客體、內容。案例的運用激起了學生學習的熱情,思考的欲望,主動地尋找答案,變“要我學”為“我要學”。

對于案例教學法的課堂組織,一是案例的呈現。以恰當的方式呈現案例能促使學生進入案例情景中深刻感悟案情,激起對學習的興趣,引發學生對問題深入探究的欲望。例如,可以讓學生扮演角色,以小品表演案例或現身說法等方式展現案例;也可以采用視頻、圖片或漫畫的形式來呈現案例,也可以用文字敘述案情。展現案例的同時要提出思考題,調動學生積極參與;二是案例的討論??梢圆扇》纸M或全班討論的形式進行,在討論中,教師要擺正自己的位置,既要發揮教師的作用,控制學生討論的范圍和時間,又要讓自己成為學生的伙伴,認真傾聽他們的想法并適時給予點撥,這種點撥指導的關鍵在方法的指導和思維的啟迪。

運用案例教學法要注意用案例理論聯系實際,增強案例的實用性。經濟法案例來源于現實生活中的鮮活案件,具有較強的時代感和現實性,可以引導學生關注現實生活,增強觀察生活、聯系實際的能力,通過緊密結合學生生活實際地案例,避免了枯燥地陳述,同時對鼓勵學生積極探究,形成主動學習態度有很大的好處,達到開放式教學效果。

(三)組織模擬法庭

模擬法庭是一種新型的教學模式,它為學生提供一種真實、系統和全面的技能訓練,使枯燥、無生氣的課堂變得生動活潑起來。與傳統的法學教育方式相比,它有如下特點:1.學生和教師的角色和地位發生轉換,學生是學習的主體,教師只起輔助作用。在模擬法庭訓練課上,學生是中心,他們處于律師、法官、檢察官或當事人的地位,他們必須設身處地地考慮扮演的角色的利益,從不同的角度參與同一案件的審理,并全力以赴地為自己爭取最有利的結果,因而學生在整個學習過程中的姿態是積極主動的,對學習進程的推動起著決定性作用。而教師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則是較次要的和輔的,他們只是素材的提供者而已,并在必要時提供適當的指導和評價。2.具有一定的綜合實踐性,教學過程中不僅涉及法律知識技能,還能培養學生語言能力,表演技能和心理素質。模擬法庭就是讓學生模擬法院審理案件的情景進行處理案例,由學生扮演其中的角色,如法官、書記員、原告、被告、律師等。由于學生身臨其境,效果較好,學生通過辯論、思考,能提高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四)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

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是一種實踐教學法,是指可以參照律師事務所的咨詢模式,由學生定期在事務所輪流值班,接待有關人員咨詢,或當場處理有關經濟法方面的糾紛、爭議。

公司經濟糾紛真實案例范文6

【關鍵詞】 五大發展理念; 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模式的借鑒; 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設立

一、 醫療糾紛的成因

醫療糾紛中的侵權損害糾紛無法合理解決,一方面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阻礙了共享理念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影響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換言之,在面對我國醫療糾紛日益增加,醫療糾紛性質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等問題的時候,現有的醫療糾紛的相關問題需要得到進一步迅速有效的解決。而我國醫療糾紛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調處能力的不足,都影響著我國醫療糾紛問題的解決。論其成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方因素。1.醫院管理缺陷。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達不到完整落實,主要表現為醫護人員有時不能夠嚴格執行醫療護理常規、不及時記錄醫療文書或對醫療文書進行任意涂改,行為流程不夠清晰規范,或不重視醫療質量控制等。2.醫療保障體制不健全。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相對其他國家較為落后,2002年9月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管理條例》在社會發展過快的今天,顯然不能完全滿足當今社會對于醫療糾紛事故的需要。其次,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的支出和運行費用主要靠醫療服務收費解決。商業化、市場化傾向過于明顯,導致患者承擔的醫療費用較高,“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現象在此過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著,致使社會公民對醫療衛生行業滿意度呈下降趨勢、對醫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數醫務人員責任感缺失。有的醫療機構中部分醫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的工作態度過于懶散,對就診患者缺乏耐心、懶于解釋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和常規操作流程,錯誤實施醫療行為或擅離職守、延誤搶救等。極少數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不高且臨床經驗不足、技術操作不熟練卻又過于自信,導致患者對治療過程不滿等不良影響。4.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各級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尤其對于剛進入社會,社會經驗尤為不足的大學生來說,心態不夠沉穩,容易與患者或其家屬產生沖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醫療糾紛。有些醫務人員因缺乏c患者溝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視了患者對于病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等患者合法擁有的權利,并因此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二)患方因素。1.醫療期待過高?;颊咭蛉狈︶t學常識,常常對醫療效果期望過高,甚至直接把醫生當成救命稻草,將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醫院身上,從而忽視了我國醫療技術水平的局限性以及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2.信任度偏低。醫療服務行業的市場化使其趨利性被進一步放大,導致一部分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度明顯降低,加之近年來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患者有時會要求參與到整個醫療診治過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個細節,甚至要求將整個治療過程錄制下來,使醫務人員始終在高度緊張的情緒下實施醫療行為,這樣也極易發生醫患沖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會對醫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屬在治療過程中存在的焦慮,緊張等情緒因素都是引起醫療糾紛的潛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謂“職業醫鬧”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因素。1.人們法制觀念較為薄弱。現行醫療糾紛不能得到恰當的解決,在各類醫患糾紛解決中經常存在著“一鬧則靈”的情況,有時執法機關在干預、協助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法制意識不強,不能對患者或醫療結構達到強有力的震懾效果,基于“維護社會穩定”等固有觀念的限制,對醫患糾紛事件的處理瞻前顧后,不能及時對過錯方進行處罰或警告。因此有關法律在這個時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體現。此時,推動共享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2.資訊網絡等媒體誤導。新聞工作者對于醫療糾紛事件的報道,一般都是為了博得各大新聞的頭條版面而不能對有關醫療糾紛事件的真實情況進行準確并客觀地把握。經常會為了追求新聞效應,對具體醫療糾紛事件進行缺乏客觀評價的報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觀判斷,對大眾造成一定程度的誤導,更加激發了醫患雙方矛盾的產生,引起醫療糾紛。

二、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借鑒

世界上主要的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德國、墨西哥等的新近趨向是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方法――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來解決日漸增多的各種醫療糾紛。

美國的醫療侵權糾紛訴訟在歷史上一共歷經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20年開始,司法實踐中有明確的規定,在醫療糾紛過程中要由醫院來承擔整個案件中的具體舉證責任,要求醫院對于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二階段則是從1960年開始,這個時代的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漸漸開始覺醒,維權意識日漸增強。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常常會要求醫院增加賠償金額,具體數額則是根據患者機體損害程度、對未來職業和生活的影響等情況而定。第三階段是從1980年起,這個時候正處于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醫師協會便和各保險公司合作,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減少侵權訴訟發生的數量,并規定了賠償金的封頂限額。

德國自1970年起,德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的數量迅速增加。緊接著,德國各地的醫師協會便設立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程序――停所和鑒定委員會。目前德國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機構包含4個調停所和5個鑒定委員會。調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處理醫務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鑒定委員會的作用則是對醫生的整個治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而在啟動程序上則是由醫患雙方主要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調停所進行介入審查并且采用相關證明文件,告知鑒定事項等。

仲裁作為ADR的一種解決機制,是指當事人合意將爭議或者糾紛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決,彼此承擔由此而確定的責任并自覺履行,使糾紛得以解決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在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各種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獨立性、快捷性、專業性以及一裁終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國家的青睞。各國的實踐經驗表明,當前社會中,仲裁已經逐漸成為解決各國醫療糾紛案件最重要的非訴解決機制之一。反觀我國,雖然許多學者在其撰寫的文章中論證了在我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國現階段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有三種機制:協商解決,訴訟解決和行政調解。針對我國現階段的醫療發展狀況而言,該三種機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紹:

(一)協商調解。該種方法確實有諸多優點。對于醫院來說,有利于保護其聲譽,避免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但有利必有弊。我國協商調解的弊端在于該解決方式沒有完全考慮到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知識的理解程度。大多數國民,對于醫療后果都缺乏精準的判斷,且患方在調解時一般都處于情緒激動的狀態,在溝通過程中有可能會對醫務人員做出過激行為,干擾到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使醫院迫于無奈答應患者不合理的請求。因此患方和醫方之間也很難進行有效的溝通,達成一致的解決意見。我國協商調解并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對醫療糾紛的解決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二)訴訟解決。訴訟作為美國、德國的重要解決機制之一,也是我國維護國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強有力的防線,許多患者都會優先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期望法律會帶給他們合理并令人滿意的訴訟判決。但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讓患者和醫方都滿意的訴訟判決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難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醫院提供的證據進行精準的事實判斷。另一方面則是我國訴訟一般采取兩審終審制度,訴訟時間較長,費用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決患者的醫療糾紛問題。

(三)行政調解。美國和德國也有相類似的解決機制。相對于我國來說,行政調解中的行政機關一般是衛生行政部門。但由于我國目前有“兒子出事找爹理論”的特殊關系,一般而言衛生行政部門很可能會和院方站在一條戰線上,這樣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維護,因此就會違反我國“公權力的行使是為了保護國民私權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的中立性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一直備受質疑。故很少有患者會選擇行政調解來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令行政調解的設立如同虛設。

四、建立醫療糾紛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目前我國在建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時,何種方式能夠高效地解決糾紛,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們分析了美國、德國等西方國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對仲裁制度筆者是持肯定的態度,雖然在我國學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筆者看來,建立糾紛仲裁有其獨特的優越性。

(一)對糾紛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見。醫療糾紛仲裁機制的設立,學界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我國醫療衛生機構是靠政府實行相應補貼并嚴格限制其服務價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機構,并不是通常含義上的利益經營者,因此醫患關系應由我國行政法調整。故醫療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進行解決。不過學界中大部分學者并不贊同這樣的說法,他們覺得醫患雙方之生的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即醫生和患者之間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包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均屬于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具有財產性的事項。從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來看,糾紛是否有可仲裁性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醫療糾紛必須是民事經濟糾紛;二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應該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項為當事人有權利處分的民事實體權利。因此,醫療糾紛完全可以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

(二)仲裁解決糾紛的優越性。根據德國、墨西哥等國家的經驗,醫療糾紛的仲裁制度在這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首先,仲裁解決機制比協商調解更具有權威性;比訴訟更具有快捷性、專業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調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醫療糾紛仲裁機制可以與其他解決機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決機制,形成集和解、調解、訴訟及仲裁等多位一體的解決格局,滿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過更高效的方式保護患者及醫方的利益。

(三)從財產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對于為何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我們要對醫療糾紛本身的性質進行分析。首先,醫療糾紛主要包含了醫療人身侵權糾紛與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兩種不同的類型。因醫療人身侵權糾紛案件損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權和生命權,與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此不能被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之內。但因為醫療行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權與生命權的同時會發生一系列醫療損害賠償問題,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其具有財產性的內容,故將其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內是被認可的。

(四)醫患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對于醫患雙方主體地位是否平等,學界看法存在著分歧。部分學者認為,醫療關系中雙方主體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務對象的選擇上,醫院總是處于一個被動的位置;而另一種觀點表示,醫療機構服務的收費無論是直接來自患者還是由國家財政撥付均不影響醫患之間存在平等交換關系的判斷。筆者認為,誠然醫患雙方在社會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與否取決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平等交換的法律關系。患者如果對于醫院的醫療服務不滿意,可以對醫生的治療方案予以否決,或者選擇更換其他醫院,醫生與患者之間形成的是服務與被服務的法律關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是平等主體之間可自由處分的財產性權益糾紛,因此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產生的問題。

(五)對醫療糾紛設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議。在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醫患雙方在自行協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雙方能自愿將產生的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則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下轉第58頁)(上接第45頁)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醫療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通知被訴方,并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當先進行協商調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則下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當敗訴方在不主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形下,勝訴方可以請求法院對敗訴方強制執行。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能夠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且在保證實現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能夠保證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順利發展。

五、結語

通過仲裁來解決醫療糾紛是對我國完善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制度的有益探索。仲裁以其專業性、快捷性、獨立性、保密性、公正性以及其終局性的優勢在醫療糾紛案件的解決過程中發揮著其獨立的作用。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解決制度之所以存在構建的難點,是因為醫療糾紛仲裁方式的可仲裁性及醫療糾紛仲裁模式的問題。通過在國家層面上的立法的模式對醫療糾紛仲裁法律制度予以肯定,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的醫療糾紛仲裁法律制度,同時也推動五大發展理念的快速進步,為完善我國社會主義社會貢獻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1]劉泉等.醫事程序法.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 年版.

[2]古津賢,張新華主編.醫事程序法.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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