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貿易征稅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一般貿易征稅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一般貿易征稅

一般貿易征稅范文1

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摘要]加工貿易稅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稅制度、出口退(免)稅制度和征稅制度。加工貿易保稅制度有全額保稅、定額保稅和不予保稅之分。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方法雖然因具體貿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與一般貿易相比更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工貿易征稅制度則對不同貿易方式、不同來源料件、區內區外企業實行了區別的征稅待遇。

[關鍵詞]加工貿易保稅出口退稅稅收制度

一、加工貿易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我國加工貿易稅收實踐中,對于來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規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及包裝材料,海關全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生產環節消費稅,包括免征工繳費的增值稅。但是,進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則區別情況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全額保稅、定額保稅或不予保稅。一般來說,保稅工廠、保稅集團、對口合同可予以全額保稅;其它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應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經向海關提供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誤,準予向納稅地海關申請已納稅額返還。此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再按實際消耗進口料、件數量予以已納稅額返還。

但是,若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無論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進口,只要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等特殊監管場所,均實行全額保稅。但是,基于歷史原因,我國多數加工貿易企業位于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之外,因此對于這些企業而言,進料加工進口貨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稅甚至不予保稅的可能。

二、加工貿易出口退(免)稅制度

對于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以免稅為主,不予出口退稅的政策。如果出口企業是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稅,但對其耗用的國產材料則不辦理出口退稅,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而是計入成本。

但是,對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出口退(免)稅制度。該貿易方式下出口貨物的消費稅的退(免)稅辦法與一般貿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的退(免)稅則有所區別,即根據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具體貿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稅計算方法。

1.作價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其中:“銷售進口料件金額”是指出口企業銷售進口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稅率”是指當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于或等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而若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則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海關對

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是指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委托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應退稅額=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該原材料等的適用退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工繳費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應征稅額-減征稅額

3.自行加工復出口

(1)實行“先征后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

(2)實行“免、抵、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且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即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的關稅和消費稅

這里,當納稅人有進料加工業務時則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且當“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出口貨物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時,“免抵退貨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按“實耗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按“購進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中“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如上所述。

—當期應退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當期免抵退稅額之間的小者由此可見,當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時,與一般貿易出口相比,加工貿易出口有助于減輕企業承擔的征退稅率不一致導致的稅收負擔。因為,一般貿易出口企業需要承擔所有征退稅率差額部分的負擔,而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則只承擔國產料件部分的征退稅率差額負擔,若加工貿易企業全部使用進口料件,且全額保稅,則基本不受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出口退稅率降低的影響。

此外,當加工貿易企業將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時,貿易部門與稅務部門對這類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稅收處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據目前的有關規定,海關對深加工結轉業務視同進出口貿易實行保稅監管,即并不對該項業務征收任何進出口稅費;但是,稅務部門則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資企業(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資企業)“不征不退”的免稅期滿之后,對所有企業的深加工結轉業務均視同內銷先征稅,然后再在出口環節辦理退稅,并且深加工結轉環節使用的國產料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顯然,這種不一致增加了此類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發展,也不利于加工貿易價值鏈條在國內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貿易企業便利用特殊監管區域或特殊監管場所的稅收優惠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根據《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55號)、《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150號)、《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7號)、《關于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26號)等的規定,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運入區內(或中心內)的貨物視同出口,準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區內(或中心內)企業銷售給區外(或中心外)企業的貨物視同進口,當該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時,準予其按照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執行。這樣,深加工結轉業務中,上下游企業就可以通過上述區域或場所獲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業的貨物入區(或中心)就可以獲得退稅,而下游企業從相應園區(或中心)進口貨物并獲得發票,向海關辦理“進料加工”就可以享受進口料件保稅,從而減輕了這些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加工貿易征稅制度

1.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享受免稅;但是,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則必須按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此外,若該不予退(免)稅的貨物為應稅消費品,還應按復出口貨物的出口數量或離岸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2.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的規定

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征收出口關稅;如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具體計算公式是:

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其中,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審核確定。

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之前)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3.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與產(成)品內銷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稅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內銷征稅,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追回退(免)稅款。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加工貿易企業可向海關申請內銷,并免于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偩旨捌涫跈嗖块T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予提交許可證件。海關對申請內銷的邊角料根據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價格計征稅款,并免征緩稅利息。

一般貿易征稅范文2

加工貿易方式主要分為兩種: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方式是指料件由企業購買后再出口銷售的業務形式。來料加工,是指料件由外商提供,不由企業購買,企業按外商要求加工成產成品后再出口銷售給外商的業務形式,企業只收取加工費。這類業務中,產品所需料件可以全部由外方提供,也可以由外方提供一部分,其他部分由加工方在國內采購。

一、 三種貿易方式下出口退稅相關規定

(一)一般貿易方式下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規定 一般貿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稅實行“免、抵、退”的辦法?!懊狻笔侵钙髽I出口貨物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暗帧笔侵钙髽I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所含進項稅額可以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在貨物出口環節免征增值稅,并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按按規定辦理退稅或留待下期抵扣,但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與當期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后,其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不能在進項中抵扣?!巴恕笔侵钙髽I在有增值稅留抵稅額的情況下,其折合成人民幣的出口額與退稅率的乘積可辦理退稅。以下舉例說明。

例1:A公司某月出口貨物100萬元,內銷貨物 30萬元(不含稅價),當月國內采購80萬元(不含稅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上期留抵稅額。產品征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13%。假設當期出口貨物單證已全部收齊。

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30×17%=5.1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17%-13%)=4 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5.1-(80×17%-4) -0=-4.5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100×13%-0=13 萬元。

由于當期留抵稅額 4.5萬元

(二)進料加工方式下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規定 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出口退稅也是實行“免、抵、退”的辦法,但申報程序與一般貿易方式有所不同。企業在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后,需填報“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并報經稅務機關同意后,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由此產生當期“免、抵、退”稅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及“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計算方法分為是購進法和實耗法兩種。購進法是指以企業當期實際從境外購進料件金額為基礎計算“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和“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的方法。實耗法是指以企業當期實際耗用從境外購進料件金額為基礎計算“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和“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的方法。由于“購進法”較為簡單,易于實際操作,所以目前我國大部分企業采用此方法計算,假設A公司也是采用此方法。

例2:A公司某月出口貨物100萬元,內銷貨物 30萬元(不含稅價),當月國內采購20萬元(不含稅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60萬元,無上期留抵稅額。產品征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13%。假設當期出口貨物單證已收齊。

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30×17%=5.1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100×(17%-13%)-60×(17%-13%)=1.6萬元。當期應納稅額=5.1-(20×17%-1.6) -0=3.3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100×13%-60×13%=5.2萬元。

由于當期留抵稅額=0,所以當期應退稅額=0,當期應免抵稅額=5.2萬元。

(三)來料加工方式下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規定 來料加工業務的出口退稅是實行“不征不退”的免稅政策。對企業在料件進口環節不征收關稅及增值稅等稅費,在出口環節通過相關審批后對加工費收入免稅,出口環節不予退稅,但企業從國內購買料件所包含的進項稅也不予抵扣。進口料件必須接受海關監管,料件加工完成后辦理核銷手續。

例3:A公司應國外客戶B公司委托加工貨物一批,收取加工費20萬元。主要材料B公司提供,該批材料價值 230萬元,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在海關辦理了相關手續,另外從國內購進輔料70萬元(不含稅價),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A公司在該業務中,在進口環節、出口環節及收取加工費時都免交各項稅費,但從國內采購料件的進項稅額=70×17%=11.9萬元,根據規定不得抵扣,直接計入材料采購成本。

二、具體籌劃

(一)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和一般貿易方式選擇的稅務籌劃 根據“免、抵、退”辦法規定,假設在產品增值稅征稅率(17%)大于出口退稅率(t)的情況下,本期出口YH元,當期無國內銷售,無上期留抵稅額,國內采購X1元,采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X2元,則: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 T1=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0-{X1×17%-[YH(17%-t)-X2(17%-t)]}-0=(YH-X2)(17%-t)-X1×17%

如上述條件改為X2不采用以進料加工方式貿易進口,而是采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進口關稅為t′,則:

當期應納稅額 T2=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稅額+當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0+(X2+X2× t′) ×17%-{(X1+X2+X2× t′) ×17%-[YH(17%-t)]}-0=YH(17%-t)-X1×17% T1-T2=(YH-X2)(17%-t)-X1×17% -[YH(17%-t)-X1×17%] = -X2(17%-t)

由以上測算可知,對需進口料件采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較一般貿易方式減少繳納增值稅X2(17%-t),所以應選擇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另外,采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還可減少繳納進口環節關稅的支出。所以,當產品的增值稅征稅率大于出口退稅率的前提條件下,應采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以下通過舉例驗證。

例4:A公司某月出口貨物700萬元,當月國內采購200萬元(不含稅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需從國外進口料件400萬元,當月無國內銷售,無上期留抵稅額。產品征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13%,進口料件關稅稅率為5%,城市維護附加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費率為3%。假設當期出口貨物單證已全部收齊。

方案一:選擇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

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700×(17%-13%)-400×(17%-13%)=12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0-(200×17%-12)-0= - 22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700×13%-400×13%=39萬元。

因為當期免抵退稅額大于增值稅留抵稅額,所以當期應退稅額=22萬元,當期免抵稅額=17萬元(39-22)。

當期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7×7%=1.19萬元。

當期應交教育費附加=17×3%=0.51萬元。

A公司經營利潤=700-400-200-1.19-0.51=98.3萬元。

方案二:選擇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

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700×(17%-13%)=28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0+400×(1+5%)×17%-〔400×(1+5%)+200×17%-28)〕-0=-6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700×13%=91萬元。

因為當期免抵退稅額大于增值稅留抵稅額,所以當期應退稅額=6萬元,當期免抵稅額=85(91-6)萬元。

當期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85×7%=5.95萬元。

當期應交教育費附加=85×3%=2.55萬元。

當期應交進口環節關稅=400×5%=20萬元。

A公司經營利潤=700-400-200-5.95-2.55-20=71.5萬元。

通過兩個方案的比較可知,選擇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較一般貿易方式進口應退增值稅多16萬元(22-6),經營利潤多26.8萬(98.3-71.5)。所以,應選擇方案一。

(二)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和來料加工貿易方式選擇的稅務籌劃 根據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和來料加工貿易方式的出口退稅政策的不同,采取哪種貿易方式取決于企業出口貨物所需從國內采購材料的多少。從國內采購材料多時,采用來料加工方式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使企業成本增加,所以應采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從國內采購料件少時,在產品的征稅率大于退稅率的情況下,采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將產生征退稅差額增加成本,而采用來料加工貿易方式不予征稅可避免此部分成本產生,所以應采用后者。

可以通過尋找兩種貿易方式下增值稅退稅成本平衡點的方式,作為選擇哪種貿易方式的依據。設本期出口額為YH元,國內采購金額為X1元,國外進口料件為X2元,產品增值稅征稅率為T,出口退稅率為t,產品加工增值為G元,即G=YH-X1-X2。當兩種貿易方式下增值稅退稅成本相同時:

(YH-X2)(T-t) = X1×T。即(G+X1)(T-t)=X1×T。

設產品加工增值G=N×X1。

可得:(N×X1+ X1)(T-t)=X1×T。

當產品加工增值為國內采購料件N倍時,兩種貿易方式下出口退稅成本相同;當產品增值大于國內采購料件的N倍時,選擇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退稅成本較低;當產品增值小于國內采購料件的N倍時,選擇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退稅成本較低。

在實際工作中,除了考慮出口退稅成本外,還應考慮到以應交增值稅以及增值稅免抵額為基數計算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適用“不征不退”政策,不會產生附加稅費,但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時當產生應交增值稅或增值稅免抵額時就會產生附加稅費的支出。也就是說,即使在兩種貿易方式下出口退稅的成本相同的條件下,因為附加稅費因素的存在,也會產生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稅費總支出大于來料加工貿易方式的情況。

設A公司的產品增值稅征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13%,通過以上公式可得:(N×X1+ X1)×(17%-13%)=X1×17%。

通過計算可得:N=3.25,即當A公司的產品增值為國內采購料件的3.25倍時,兩種貿易方式下出口退稅成本相同;當產品增值大于國內采購料件的3.25倍時,選擇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退稅成本較低;當產品增值小于國內采購料件的3.25倍時,選擇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退稅成本較低。以下通過舉例驗證。

例5:A公司為國外客戶生產一批產品,該批產品需從國內采購原材料300萬元(不含稅價),對應的進項稅額為51萬元。現有兩種貿易方式可供選擇:一是采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先免稅進口料件1000萬元,然后出口產品銷售價格為2300萬元;二是采用來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所需料件,收取加工費1300萬元。本期無國內銷售,無上期留抵稅額,該批產品的增值稅征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13%。

由以上資料可知:N=G/X1=(2300-1000-300)/300=3.33>3.25,所以應選擇方案二,也就是來料加工貿易方式。以下就兩個方案分別計算進行驗證。

方案一:選擇進料加工貿易方式。

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2300×(17%-13%)-1000×(17%-13%)=52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0-(51-52)-0=1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2300×13%-1000×13%=169萬元。

因為當期留抵稅額為0,所以當期應退稅額=0,當期免抵稅額=169萬元。

當期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69+1)×7%=11.9萬元。

當期應交教育費附加=(169+1)×3%=5.1萬元。

A公司經營利潤=2300-300-1000-52-11.9-5.1=931萬元。

方案二:選擇來料加工貿易方。料件進口和產品出口環節都免征增值稅,加工費收入也免征增值稅,出口產品所耗用的國內采購料件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不能抵扣,需計入企業成本。

A公司經營利潤=1300-300-51=949萬元

通過兩個方案的比較可知,采用方案二可比方案一增加利潤18元(949-931),所以應選擇方案二。

在出口產品征退稅率相同時,無論加工利潤多高,采用進料加工方式都比采用來料加工方式對企業有利。因為這兩種貿易方式下出口環節都是免稅的,但來料加工方式從國內采購的材料部分所含進項稅不能抵扣,企業要承擔這部分成本,而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則可以抵扣后辦理退稅,對企業更有利。

一般貿易征稅范文3

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利弊分析 

根據國稅發[1996]123規定,僅限于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開展的間接出口業務是免稅的,非老企業之間的間接出口業務要視同內銷征稅。但在全國各地的實際管征中,幾乎對所有企業的間接出口業務都予以免稅。如果對間接出口稅收政策調整為視同內銷征稅,變動很大,應審慎處理。我們先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進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處: 

1、視同內銷征稅有利于增值稅的規范管理,使間接出口環節不再游離于增值稅鏈條之外。拋開海關對料件的保稅進口因素,間接出口的經營行為是一種內銷行為,從理論上講應該納入增值稅的課征范圍。據統計,目前全國每年有上千億的間接出易額,實行免稅政策,對整個增值稅管理影響可想而知。因此,對間接出口征稅可保持增值稅鏈條的連續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稅的漏洞。 

2、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有利于稅務機關的管理。一個企業間接出口的客戶(即間接進口的企業)很多,對間接出口免稅,稅務機關無法對每個間接進口的企業逐個跟蹤管理。間接出口、進口的兩家企業如果同在一地區或屬同一稅務機關管轄,對間接出口的免稅管理還比較容易;如果兩家企業不在同一地區甚至跨省市,稅務機關對其實施出口管理的難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許多產品是在國內經過多次結轉,也就是多次間接出口才真正出口離境,稅務機關對其管理難度就更大了。所以,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將它納入增值稅管理范圍,將大大減輕稅務機關征管難度。 

不利影響: 

1、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不利于企業開展加工貿易。企業直接從國外進口料件加工后間接出口給另外一家企業,若對其征稅,由于企業前道環節是免稅進口的,沒有進項可以抵扣,在這種情況下,對間接出口業務征稅就相當于對產品全額而不是增值額征稅,企業的稅負很重。其次,在目前許多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低于征稅率情況下,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必然造成已納稅款得不到全額退稅,增加加工貿易企業稅收負擔;第三,對所有的間接出口所征的稅款,如果產品最后出口時都要退稅,在出口退稅指標比較緊和退稅速度慢的情況下,占用企業資金,不利于企業開展加工貿易。 

2、在加工貿易整體稅收政策未作調整的情況下,對間接出口視同征稅會產生新的問題。目前,我國對加工貿易的主要稅收政策是進口料件保稅不征稅,出口加工貨物時退還其耗用的國產料件已征稅款.如果僅對間接出口征稅,會影響到加工貿易整體稅收政策。由于間接出口涉及海關對進口料件的保稅監管,同時又涉及稅務機關對產品轉廠的稅收管理,如果稅務機關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但海關對間接出口的產品實行保稅政策,政出多門,海關與稅務機關政策互相矛盾,會讓企業無所適從。另一方面,廣東省毗鄰港澳,如果對間接出口實行征稅政策,廣東省的進料加工企業很容易就把原來間接出口的產品改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區后再進口到國內,甚至只要把集裝箱開到港澳繞一圈再轉回來就可以,所耗的運費肯定比間接出口所繳納的稅款少,但其他地區如上海的企業就沒有這樣的便利了,這會造成新的不公平競爭。如果僅對間接出口按內銷征稅,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貿易稅收政策沒有改變,勢必會造成加工貿易因形式不同而稅負相差很大,成為新的稅收問題。也很難說企業不會把進料加工改為來料加工或別的形式。所以加工貿易涉及多種形式,情況復雜,調整間接出口的稅收政策,需要通盤考慮,還要兼顧間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調整和規范間接出口稅收政策的設想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清楚地看到,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有利之處主要是便利稅務機關的征管,弊端則是增加企業的稅負、甚至危及我國加工貿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而言,利用我國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廉價的土地、廠房等有利條件發展加工貿易,是我國發展對外貿易、發展經濟的一種好途徑,國家應該繼續實施稅收鼓勵政策。對間接出口實行免稅政策,有利于發展加工貿易,擴大出口創匯。所以間接出口稅收政策的現實選擇是實行免稅政策。間接出口免稅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稅規范管理、稅務機關征管難度大等弊病可以通過規范、調整間接出口稅收政策來解決: 

1、參照國產鋼材“以產頂進”管理辦法,規范稅務機關對間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國家稅務總局就以國稅發[92]146號文、國稅外函[98]044號文等文件初步規范了間接出口的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可在這兩個文件的基礎上,參照鋼材“以產頂進”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間接出口的管理辦法。具體地講,(1)間接出口企業持有關資料,填報《間接出口免稅申報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在規定的時間內,間接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間接進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簽發的《間接出口產品免稅業務聯系通知單》,對間接出口企業的免稅產品進行核銷;(2)間接進口企業應在免稅產品運抵后規定時限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間接進口的登記備案手續,稅務機關出具《間接出口產品免稅業務聯系通知單》,并對間接進口的免稅產品進行監管。管理的關鍵是對間接出口產品免稅建立業務聯系制度,加強稅務機關之間的協調、配合工作??梢揽慷悇障到y強大的計算機系統與人才優勢,由國家稅務總局出面協調,對間接出口、進口兩方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業務管理、聯系、信息交換實行電子化管理。 

2、間接出口稅收政策應與出口加工區的稅收政策協調起來,并以此作為突破口,逐步調整、規范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國際上對加工貿易的管理,一般是將加工貿易限定在特定的區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區內從事加工貿易。而我國的加工貿易卻是“漫山放羊”,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遍布全國,多年的管理經驗證明,這樣的管理模式為企業偷漏稅、出口騙稅、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條件。2000年國家出臺了《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調整加工貿易管理模式、稅收政策的一個嘗試?,F在全國各地的出口加工區處于籌建階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不高。鑒此,應該將間接出口稅收政策與加工區稅收政策協調起來,為以后調整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創造有利條件。在適當的時候,將間接出口稅收政策調整為在出口加工區內的間接出口是免稅的,在出口加工區外的間接出口應視同內銷征稅,這樣既可以促進加工區的發展,規范加工貿易,又有利于稅務機關的管理。 

主要參考文獻: 

一般貿易征稅范文4

一、引言

在我國,鑄幣稅的定義已有五種。第一種定義認為,鑄幣稅是中央銀行在創造基礎貨幣過程中,通過其資產負債業務所獲得的、上繳政府的凈收益;第二種定義認為,鑄幣稅的范圍應該更寬,除包括以上內容外,還包括:中央銀行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買進國債和財政直接發行通貨所獲得的凈收益;第三種定義認為,鑄幣稅就是新增的基礎貨幣量本身,而不是通過新增基礎貨幣所獲得的凈收益;第四種定義認為,只有在基礎貨幣的增加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的情況下,新增的基礎貨幣量才是鑄幣稅,并非任何基礎貨幣的增加都是鑄幣稅;第五種定義認為,在討論最優區域貨幣時,鑄幣稅常與國際金融相聯系[1]。鑄幣稅最一般的定義是貨幣當局發行貨幣所得到的收益。中央銀行發行現鈔獲得了對某種資源的使用權(通過外匯占款的方式發行,就獲得了對外匯的使用權),而一般性商業銀行發行存款獲得了對人民幣的使用權,中央銀行發行現鈔與商業銀行發行存款在本質上沒有區別,所得到的收益都是獲得資源的市場價值與鑄造成本的差額。同時存款和現鈔一樣,一旦投放市場都會引起原有幣值下降,原先持有貨幣的人們所損失的購買力就是銀行所得到的收益,因此本文認為,鑄幣稅是經濟體中新增的貨幣總量,既包括中央銀行或政府發行的基礎貨幣,又包括其它銀行部門通過貨幣乘數新增的存款貨幣,也就是通常所說的M2貨幣,這在概念上與第三種定義最為接近,但范圍更廣一些。在現代社會,由于現鈔和存款單的生產成本它的幣值相比微不足道,所以鑄幣稅基本上也就等于貨幣的面值。

二、對外貿易的鑄幣稅模型口的商品量為

I,它必須用數量為I$的人民幣兌換成數量為I$的外匯來購買這些商品,中國的貿易順差為O$-I$。用M表示上期貨幣供給量;P上期價格水平。M′本期貨幣供給量;P′本期價格水平;e本期通貨膨脹率;E本期平均匯率(直接標價法);r本期經濟增長率(包括凈出口部分);MULT本期貨幣乘數;!本期凈出口率(即凈出口占GDP的比重)。從圖1可以看出,外匯流從美國流向出口商,到中央銀行,再到進口商,最后流回美國,不進入國內市場;人民幣流由中央銀行流向出口商,到國內市場,再到進口商,最后流回中央銀行,不經過國外市場;商品流從國內市場流向出口商,到美國,再到進口商,最后流回國內市場,與上面不同的是,這里商品是不同質的。對外貿易存在數量為O$-I$的順差,中央銀行就必須發行數量為(O$-I$)•E的人民幣換回這些外匯,同時由于貨幣乘數的作用,經濟體中的貨幣量就會增加(O$-I$)•E•MULT,其中其它銀行部門新增的貨幣量為(O$-I$)•E•(MULT-1)。因此M′-M=(O$-I$)•E•MULT根據假設/,有恒等式:e=(O$-I$)•E•MULTM+"-r所以M′-M=M•(e+r-#)銀行部門向經濟體注入數量為M•(e+r-$)的貨幣,但并沒有創造與之相對應的價值,這部分貨幣的價值就是銀行部門向國內持有人民幣和存款的人們征收的鑄幣稅。

以上期價格計算,它的數量為M•(e+r-%)/(1+e),下面都以本期價格計算。其中中央銀行征收的鑄幣稅是:M•(e+r-&)/MULT,是貨幣乘數MULT的減函數。中央銀行征收的鑄幣稅是人民幣價值超出印制人民幣成本的部分,中央銀行通過發行人民幣換回外匯,獲得了外匯的使用權。因此人民幣的價值也就體現在外匯的價值上,鑄幣稅等于外匯的價值超出印制人民幣成本的部分,由于假定印制人民幣的成本為零,[2]鑄幣稅也就等于外匯的價值。其它銀行征收的鑄幣稅是:M•(e+r-’)(MULT-1)/MULT,是貨幣乘數MULT的增函數。這些銀行用它們發行的存款單、支票、儲蓄卡等換回人民幣,獲得了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人民幣的使用權,鑄幣稅等于人民幣的價值超出印制存款單、支票、儲蓄卡成本的部分。從單一銀行的角度看,這筆鑄幣稅很不穩定,儲戶隨時都有可能從一個銀行提取存款支付給其它人,其它人再將存款存入另一個銀行。但從整個銀行部門的角度來看,如果不發生金融危機等事件,存款總額是穩定的,鑄幣稅的逆轉風險并不大。我們可以從中得出一般性的結論:經濟中的貨幣總量等于銀行部門征收的鑄幣稅總額。

(一)分解鑄幣稅鑄幣稅M•(e+r-()形式上由三部分構成:M•e、M•r和-M•)。其中M•e是通貨膨脹稅,銀行過量發行貨幣,使得貨幣增長率超過經濟增長率導致人們手中持有的貨幣貶值,福利水平下降,其中貶值的那部分價值就是通貨膨脹稅。M•r是經濟增長稅,它是這樣一種稅:當經濟持續增長時,人們手中的貨幣就會不斷升值;如果中央銀行在經濟增長的同時發行人民幣,再經過貨幣乘數的作用,增加了經濟中貨幣的數量,此時假定通貨膨脹率e=0,人們手中的貨幣還能買到和以前一樣多的商品,但本應該升值而沒有升值的那部分財富就轉移到銀行部門,它的數量是M•r,也就是經濟增長稅。M•*是貨物稅,它通過出口商直接轉移到美國,數量上等于出口商品的價值。經濟增長中的+部分出口到美國,因此銀行部門只能對經濟增長中留在國內的r-,部分征稅,其稅額為M•(r--),是經濟增長稅減去貨物稅的余額,它和通貨膨脹稅一起構成銀行部門征收的鑄幣稅的總和。KevinMKochome(1998)將鑄幣稅細分為自愿的和非自愿的鑄幣稅(VoluntaryandInvoluntarySeigniorage),自愿的鑄幣稅表示貨幣當局滿足隨著經濟發展而增加的貨幣需求而發行的貨幣所取得的收入。

如果貨幣發行的增加量超過了實際貨幣需求量的增加,并導致了一定程度的物價上漲,那么會使得原先持有的單位貨幣的購買力下降,這近似于通過通貨膨脹進行征稅,這部分視為非自愿的鑄幣稅。[3]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通貨膨脹稅M•e與非自愿鑄幣稅、M•(r-.)鑄幣稅與自愿鑄幣稅在概念上很接近,只是Kochome所說的M是貨幣當局發行的基礎貨幣量,而這里的M還包括其它銀行通過貨幣乘數增加的存款。稅收只是一種財富的轉移,本身并不創造任何財富,一定時間內從人們手中征稅的能力是有限的,這里假定通貨膨脹率e有一個極限值e,經濟增長率有個極限值r,因此銀行所能征收的鑄幣稅也有一個極限值M•(e+r-!),當其它銀行征收的鑄幣稅增加時,就會降低中央銀行征稅的能力。因此中央銀行通過限制其它各級銀行征稅,可以增強自身征稅的能力。要降低其它銀行的征稅能力,只有降低貨幣乘數MULT,通常的辦法有:提高銀行準備金率和貼現率。其它銀行為了逃避中央銀行的限制,必須提高貨幣乘數,它們可以貸出超額準備金,創新信用媒介使資金流通更順暢或者提高存款利率。因為利息形成之后一般重新轉化為存款,利息率越高,產生的利息也就越多,轉化成的存款也就越多,貨幣乘數就越大,這些銀行向人們征收鑄幣稅的能力就越強。當實際經濟中的通貨膨脹率和經濟增長率還沒有達到極限值時,中央銀行可以促使通貨膨脹率和經濟增長率適當的上升來增加鑄幣稅的收入;而其它銀行部門往往以利益最大化為經營目的,經常不顧通貨膨脹率和經濟增長率極限的限制,盲目擴大信貸,使得通貨膨脹率或經濟增長率超過極限值,從而引發經濟危機。

(二)對外貿易中鑄幣稅轉移的一般過程對貿易中的鑄幣稅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之后,我們總結一下鑄幣稅轉移的整個過程:1.出口商通過出口商品到美國,把向中國市場征收的貨物稅轉移到美國,圖2過程(1)和(2)。2.出口商從美國帶回外匯,美國向出口商征收的貨物稅就轉化成了鑄幣稅的形式,圖中過程(3)。出口商將外匯轉交給中央銀行,中央銀行繼而發行人民幣給出口商,這一過程相當于出口商以外匯的形式向中央銀行征收鑄幣稅,中央銀行以人民幣的形式向出口商征收鑄幣稅,圖中過程(4)和(5)。3.出口商購買原材料、勞動力等資源進行再生產,把人民幣投放市場,從而向持有貨幣的人們征收鑄幣稅,圖中過程(6)。由于貨幣乘數的作用,引起其它銀行發行存款,向持有貨幣的人們征收鑄幣稅,圖中過程(7)。從圖2中我們可以看出,(1)和(2)貨物稅是凈出口商品的價值;(3)和(4)鑄幣稅是貨物稅的一種表現形式;(5)和(6)鑄幣稅是出口商從國內購買的原材料、勞動力等資源的價值。美國真正從中國征收的是貨物稅M•!,它與中央銀行征收的鑄幣稅價值相等,即:M•"=M•#(e+r-$)/MULT國內原先持有貨幣的人們損失的購買力總和是M•(e+r),其中M•(e+r-%)是鑄幣稅,大部分轉化為出口商購買的原材料、勞動力的價值(相當于中央銀新增外匯的價值)和其它銀行部門的貸款;M•&是貨物稅,通過出口轉移到美國,而中央銀行通過貿易順差新增的外匯儲備相當于美國向中國征收貨物稅的憑證。

(三)外匯儲備的本質是鑄幣稅從對外貿易中鑄幣稅轉移的一般過程中可以看出,外匯儲備是由出口商將國內生產的商品出口到國外所得,它是對國外商品的一種要求權,是本國絕大部分個人和企業減少的購買力的總和,它的實質是鑄幣稅。2007年3月末,我國的外匯儲備總量超過1.2萬億美元,巨額的外匯儲備一方面增加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一方面儲備本身也面臨著巨大的增值保值壓力。在考慮如果花掉這筆財富時,我們一定要謹慎小心,因為這部分財富并不是具體哪一個部門的,它是出口商創造的,通過鑄幣稅轉移到中央銀行的,它是全民性質的財富。中央銀行目前已經用外匯儲備來補充國有銀行的自有資本金不足,以及投資證券公司。許多國內學者針對如何使用這部分財富也都提出了有操作性的建議,例如:增加石油戰略儲備和其它各種能源儲備,鼓勵投資者到國外投資,增加對高技術產品的進口,注資社?;鸬?。在如何使用這一巨額財富時我們必須始終堅持的一個準則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中央銀行發放外匯應該以回籠人民幣為基礎,這樣就可以把征收的鑄幣稅返還給人們;如果這個條件不滿足,那么中央銀行也應該把外匯用于公用事業,在注重外匯儲備使用效率的同時也要注重公平原則。

三、對外貿易中的經濟效應

(一)對外貿易中的鑄幣稅對進出口商的影響出口商賣出商品所得的絕大部分外匯需要通過中央銀行兌換成人民幣。外匯是對國外商品的要求權,而人民幣是對國內商品的要求權,這時對國外商品的要求權就從出口商轉移到中央銀行,而出口商換來的是對國內商品的要求權,這部分商品中央銀行并沒有創造出來,但出口商拿到這些人民幣后同樣要在國內市場上購買原材料、勞動力、土地等資源進行再生產,把人民幣投放市場,會引起人民幣的貶值,從而向持有貨幣的人們征收鑄幣稅。出口商與國內大部分企業和個人一樣,會由于人民幣的貶值損失一部分購買力。進口商卻可能因為人民幣的貶值而受益,假定匯率是固定的,進口商手中一定量的人民幣還能像以前兌換到一樣多的外匯,但一定量的商品在國內能夠換到比原先更多的人民幣,而且通貨膨脹時期商品更容易出售,因此用這些人民幣換到的外匯就比原先多,進口商從中獲得了利益,這種利益也是鑄幣稅的一部分(確切地說,進口商繳納了稅率為r的經濟增長稅,但又從通貨膨脹中獲得了相當于通貨膨脹率e的鑄幣稅收益,進口商總的收益率為e-r,當e>r時,收益率為正,當

(二)人民幣國際化對經濟效應的影響人民幣國際化的實質就是人民幣在境外成為價值尺度、交易媒介、支付手段、儲備貨幣,從而減少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的交易成本,并降低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人民幣國際化最大的收益是鑄幣稅,中國以印制人民幣的成本,就能交換到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產品和服務。[4]圖2只比圖1增加了從進口商到美國市場和從美國市場到出口商的人民幣流,從而使人民幣把國內市場、國外市場通過出口商、進口商、中央銀行完全連接起來,不通過外匯流也能夠進行對外貿易。人民幣國際化之后,中國出口企業就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幣作為支付,而進口企業也可以直接用人民幣進口商品,中央銀行就不會因為兌換外匯而發行過多的人民幣,同時中國能夠向國外征收鑄幣稅。超級秘書網

四、結語

1.關于鑄幣稅的含義多種多樣,學術界內一直沒有統一的標準。

本文將鑄幣稅的概念一般化,從原來基礎貨幣的范疇擴展到M2的范疇,這是因為從鑄幣稅最一般的定義即貨幣的實際購買力減去制造貨幣所需的成本來理解,中央銀行發行人民幣與一般銀行發行存款之間并沒有本質性的區別,它們從發行中獲得的收益都是鑄幣稅,惟一的區別就是中央銀行征收鑄幣稅帶有強制性,而其它銀行則采取經濟手段來征收。

2.通過變換費雪方程式,從中推導出鑄幣稅的組成部分:通貨膨脹稅和扣除凈出口部分的經濟增長稅,厘清了鑄幣稅和通貨膨脹稅之間的關系。文中給出了中央銀行及一般銀行征收鑄幣稅的數量公式,并討論了二者在征收鑄幣稅方面存在的競爭關系,由于中央銀行征收鑄幣稅的能力隨著貨幣乘數增加而減弱,其它銀行的征稅能力則隨貨幣乘數的增加而增加,而正常經濟體系的通貨膨脹率和經濟增長率是有限的,因此總的征稅能力也是有限的,中央銀行通過降低貨幣乘數就可以增強征收鑄幣稅能力,其它銀行則相反。

3.描述了對外貿易中鑄幣稅轉移的一般過程,中可以看出外匯儲備的本質是貨幣當局向本國人們征收的鑄幣稅。

參考文獻:

[1]王俊,肖建華,周潤寧.現代鑄幣稅理論研究綜述[J].統計與決策,2005,(14):130-132.

[2]易綱,吳有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昌.貨幣銀行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一般貿易征稅范文5

摘要:本文結合電子商務的特點,分析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法律制度的影響及各國對電子商務采取的稅收政策,提出關于我國面對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

電子商務是伴隨著互聯網派生的一種新的商業貿易形式,在知識爆炸式發展的今天迅猛成長。它作為一種新興貿易形式推動著經濟發展,并且在提高貿易效率、增強企業競爭力方面都起到了顯著的作用。但是,電子商務也給各國的稅收理論和實踐提出了新課題。

一、電子商務征稅存在的問題

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在給經濟增長帶來巨大推動的同時,也給各國的稅收帶來了問題。因為無論是現行的國際貿易條約,還是各國法律的現行規定都是為適應傳統的有紙貿易的要求而制定的,當這些現行的條約應用于國際電子貿易時必然會引起法律上的不協調。

第一,確定納稅主體難。電子商務是在網上進行的,個人或企業的身份是可以虛擬的,網站只是中間媒介,買賣雙方完全可以在網上溝通好后再通過網下完成交易,稅務機關難以察覺交易的發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為發生,如果刻意隱瞞,稅務機關要找到買賣雙方也非常困難,大量的稅款在網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確定稅收征管對象難。電子商務改變了產品的形態,借助網絡將有形商品以數字化的形式進行傳輸與復制,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及服務之間的概念,難以確定一項收入到底是何種所得,失去了區別稅收性質和稅種的依據。傳統的憑證是以紙質銷售憑證為基礎的,而在電子市場這個獨特的環境下所有買賣雙方的合同,以及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這使傳統的追蹤審計失去線索。

第三,實行稅收管轄權難。首先,電子商務弱化地域稅收管轄權。地域稅收管轄權是對來源于一國境內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國領土范圍內的財產行使征收權。地域管轄權以各國地理界線為基準,電子商務則消除了國家間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轄權的概念。其次,電子商務動搖了居民管轄權。居民管轄權是對一國居民在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所得和財產行使征稅權力,而現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為常設機構等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然而,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往往使企業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營業場所等有形機構來完成,造成無法判定國際稅收中的這類概念。

二、電子商務稅收的國際形勢

1)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會嚴重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美國已對電子交易制定了明確的暫免征稅的稅收政策,這極大地促進了因特網及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從美國政府的主張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其極力維護自身利益的一面。因為完全免征電子商務稅的物品,無非是軟件、音像制品及書籍等,而這些產品大都是美國的出口產品。這樣可能導致美國一直居于國際電子商務的主導地位。

2)以歐盟為代表的征稅派,認為稅收應該公平,電子商務不應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負擔了。的稅收,電子商務必須履行納稅義務。歐盟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主要考慮到兩個方面:一是保證稅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當的稅制扭曲電子商務。3)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如何征稅沒有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對電子商務征稅大多僅處于理論階段。不過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對電子商務征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三、中國的應對策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國稅法規定,網上銷售新貨的生產經營型企業應繳納17%的增值稅;銷售舊貨按照財稅(2002)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筆者認為,中國在電子稅收方面以后的發展,一方面,給那些應該得到扶持的電子商務以恰當的優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對現行稅收征管法進行適當的修改、補充、重新界定和解釋,并增加有關適用于電子商務的條款。在這兩方面應該努力達到符合我國國情的平衡?,F在雖然暫不對電子商務征稅,但是也應該著手制定關于電子商務稅收的政策,以期面對未來我國繁榮的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雖然與傳統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并沒有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它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對現行稅法進行完善即可。具體措施:

第一,明確納稅主體??山iT的電子稅務登記系統,建立電子商務納稅申報系統,跟銀行的個人帳戶或企業帳戶實行聯網,可助于掌握納稅人是否有資金流動。

第二,明確征稅對象??砂l行數字化發票,加強稅務電子工程建設,建立稅收征管及監控網系統等,另外稅銀聯網有助于了解交易的數額。

一般貿易征稅范文6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