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申請報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一般納稅人申請報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一般納稅人申請報告范文1

XX稅務局:

我司XXXXX(你們公司的情況介紹),已抄報稅證明。

我司于X月X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X張,發票號碼為:XXXXXXXXX,票面金額XXXXX元,于X年X月交給XX公司。我司也于X月進行抄報稅處理。

由于XXXXXXXXX原因,收票公司將發票丟失,為了保證對方及時認證發票,現請貴局出具一份已抄報稅證明單。請貴局支持!

XXXXXXXX公司

附: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需帶的資料如下:

1、申請報告(加蓋公章)

2、丟失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公章)

一、適用范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由銷售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xx〕156號)

三、所需資料

納稅人填寫《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四、流程圖

五、文書式樣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No.

NO.銷售方名 稱購買方名 稱

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

票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貨物(勞務)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稅額

報稅及納稅申報情

況報稅時間:

納稅申報時間:

經辦人: 負責人:

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

注:本證明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銷售方留存;第三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證明范文《已抄報稅證明》。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xx]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根據《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操作指南》(國稅函[20xx]1077號文附件)精神,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開具已抄報稅證明單,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一式三份)

(二)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可當場辦結。

一般納稅人申請報告范文2

存貨,在電力行業流動資產中所占的比重比較大,特別是近年來的農村電網升級改造,國家投入了大規模的資金,這些資金大部分購置了工程物資。此外還有小部分農村電網拆除后的廢舊物資,也在不斷地耗用或銷售之中,也需要經常對這些物資進行清理和處置。

非正常損失,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第050號)第二十四條里有明確的規定,即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等損失。相較于之前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有較大變化。另外,新修訂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延長了資產損失申報時限,也方便了納稅人。

增值稅處理應注意的事項

電力行業的資產損失涉及增值稅方面,發生非正常損失時要作進項稅額轉出。這在《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有明確規定,即企業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電力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非正常損失,如果該部分貨物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必須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如上例中電力設備廠發生因管理不善被盜損失50000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純粹原材料部分應轉出的進項稅額(50000-4650)×17%+運費應轉出的進項稅額4650÷(1-7%)×7%=8059.5(元)。在財務處理方面,查明資產非正常損失原因之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失50000元,貸記:原材料50000元。查明原因后,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8059.5元,貸記: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059.5元。資產報經主管部門批準處理后,借記:營業外支出58059.5元,貸記:待處理財產損益58059.5元。

這里需要注意,在處理產品或廢舊物資時,發生銷售價格下調的因素,則不屬于“非正常損失”核算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的規定,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如果遇到貨物損失時應區別對待,而不是全部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發生由于銷售價格下調而引起“正常損失”的業務處理,企業應保留相關證據,或由中介機構出具貨物損失鑒證,確保正常損失的真實性,以取得稅務機關的信任和認可。

企業所得稅處理應注意的事項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損失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也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中,不區分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只要是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損失均可在稅前扣除。這里需要注意,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條的規定,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電力企業在核算存貨損失時,其轉出的進項稅額同樣屬于損失,也可以稅前扣除。處理的辦法是先把發生非正常損失的不含稅貨物的成本換算為含稅金額,再計算扣除。如上例中,購進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不含稅金額50000元,此項損失按規定設備廠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即企業應就此項損失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可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金額,等于賬面不含稅成本50000元,加上進項稅額轉出8059.5元,得出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為58059.5元。

注意非正常損失申報時限

此外,發生非正常損失應注意申報時限。電力企業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除特殊情形外,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如果已經申報抵扣的,應立即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以防止不必要的稅收風險。在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文件第七條的規定,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報送時間是“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即次年的5月31日之前,而不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文件施行之前的“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即次年2月15日前;扣除方式也不一樣,之前發生非正常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而現在是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還要提醒注意,由于發生資產損失,在認定或者鑒定過程中,需要一定的時間,企業應注意及時確認損失。

一般納稅人申請報告范文3

關鍵詞:福利企業設立日常管理退稅審批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霸O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是由縣、市(州)、省三級的民政、國稅、地稅審批,一共要蓋九個公章,才能批準一戶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有的省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蓋五個公章就可以設立福利企業。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把福利企業的設立環節納人稅收管理是不適當的,為此,建議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現行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審批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權授予縣級民政部門即可,稅務機關不介人設立審批。

思考之二: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稅務機關應把重點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納人了稅務管理的范圍,這給我們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業的設立關,稅務機關就萬事大吉了,結果稅務機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和退稅審批。其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稅收監管和嚴格退稅審批,才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包括辦理稅務登記以及之后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以及退稅審批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明確稅收管理員職責,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當經常深人社會福利企業,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殘疾人員的安置及上崗情況,輔導福利企業健全帳務,真實記帳,并寫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的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能否退稅的主要依據。因此,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細致不細致,了解企業的情況是否真實有效,對稅務機關退稅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稅收管理員肩負著稅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與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明細帳,準確核算收人、成本、稅金、利潤等科目,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三)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必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不得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發票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應當取得進項發票的,必須按規定取得,對應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作出處理;對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按期到稅務機關認證,沒有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五)加強稅務稽查。社會福利企業由于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發票的取得和填開、稅款的繳納等諸環節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環節,甚至漏洞;稅務機關也因為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放松稅收監管的思想。為此,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鐵拳作用,加強對福利企業用工情況、貨物購銷情況、以及發票的取得、領購開具等情況的檢查,督促福利企業嚴格財務核算,嚴格依法納稅。

(六)嚴格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審批。根據財政部《關子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規定,社會福利企業增值

稅退稅應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雖然,報經省國稅局核批增加了審批環節,有損行政效率,但是在稅收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發達的今天,由省國稅局審批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是可以做到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省級國稅局核批福利企業退稅的工作量,建議對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分級審批。比如對月(筆)退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10—50萬元(含)的,報由市、州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由省局審批。同時,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應當向縣級國稅局提供退稅申請報告、退稅申請審批表、已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殘疾人員上崗情況及工資發放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縣級國稅局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申請及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收管理員寫出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月度報告嚴格審核,并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對經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開具“收人退還書”,由國庫部門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為簡化社會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程序,對福利企業的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當然,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建議財政部將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要行使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

(七)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對下級稅務機關實施監督的權力。在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上,應當經常采取調查、檢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稅務機關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及時糾正執法中的偏差,為加強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提出建設性意見。

一般納稅人申請報告范文4

江西省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促進全省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和管理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新型墻體材料的范圍,按照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的目錄確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領導,編制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和限制、淘汰實心粘土磚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墻體材料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新型墻體材料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新型墻體材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科學技術、交通、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工作。

第五條 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應用以城市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限制實心粘土磚的生產和使用。

第二章 鼓勵與扶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工作,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對在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技術、工藝和裝備的研究和開發,推動新型墻體材料生產向產業化發展。

第八條 鼓勵現有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轉產新型墻體材料;在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原料缺乏地區,應當逐步轉產空心粘土磚。

鼓勵企業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爐渣等工業固體廢物生產墻體和地面磚等材料。

第九條 經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符合國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及生產規模的,生產企業依法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第十條 企業申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應當向當地設區的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有關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原料構成、生產規模等材料;

(三)質量標準檢驗及環境保護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報省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省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進行認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認定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認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省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布本省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指導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為建筑工程設計、施工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三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開工手續之前,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農村村民使用集體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繳納專項基金。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內的墻體材料,應用比例達到下列規定比例的,按實際應用比例返退專項基金:

(一)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達到80以上的;

(二)在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程20xx年6月30日前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達到60以上的;

(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范圍以外的建筑工程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達到40以上的。

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城市規劃區內,使用空心粘土磚的部分,不返退專項基金。

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城市規劃區外,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粘土磚,且新型墻體材料和空心粘土磚的應用比例達到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比例的,對其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部分按實際應用比例返退專項基金;對其中使用空心粘土磚部分,按實際應用比例的50返退專項基金,但在省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偏僻山區或者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原料缺乏地區,使用空心粘土磚的部分按實際應用比例返退專項基金。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返退專項基金,應當在建筑主體工程墻體粉刷前,向預繳專項基金的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申請核驗,并出具購進新型墻體材料的原始憑證。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驗完畢,對符合返退條件的,應當自核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返退專項基金;對不符合返退條件的,應當自核驗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六條 從事下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使用專項基金,用于對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和生產:

(一)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

(二)建設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包括引進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

(三)從事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和推廣以及編制相關技術規程的。

申請使用專項基金的,應當向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提出,經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基金年度預算。財政部門根據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七條 鼓勵境外、省外投資者在本省從事新型墻體材料科技開發、生產和投資。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組織生產;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依法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有地方標準的,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 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與環境保護要求,并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墻體材料產品。

第二十條 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實施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和限制、淘汰實心粘土磚規劃;

(三)指導協調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生產和推廣應用;

(四)按規定征收、管理專項基金;

(五)組織新型墻體材料的信息交流、統計和宣傳教育;

(六)協調解決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應用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訂和編制本省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及建筑節能設計、施工的規范、規程、通用圖集及驗收標準。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規定,在建筑工程設計中采用新型墻體材料。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的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設計圖紙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專項基金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征收標準,不得減、免、緩征專項基金。

第二十四條 專項基金由市、縣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負責征收,征收的專項基金應當及時全額繳入同級國庫。

專項基金應當??顚S?,其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的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南昌市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范圍按照《南昌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其他設區的市的城市規劃區應當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開始時間由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但最遲不得超過20xx年6月30日。

未列入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區域,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對新型墻體材料發展的要求和本地實際,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實心粘土磚。

第二十六條 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程室內地平線以上的墻體,設計單位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的建筑設計標準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施工單位不得違反設計圖紙要求使用實心粘土磚,建設單位不得強令設計、施工單位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

第二十七條 對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第二十八條 禁止占用耕地建磚瓦窯生產粘土磚。除省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偏僻山區或者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原料缺乏地區外,不得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不得擴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圍,并應當逐年減產。

經依法批準在山地、丘陵地取土生產粘土磚的,應當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耕地地面。

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土地使用證、采礦許可證和臨時用地許可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標準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由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改變專項基金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征收標準或者減、免、緩征專項基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一級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一級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對減、免、緩征的專項基金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由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分別進行處罰:

(一)建設單位強令設計單位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或者設計單位違反國家和本省的建筑設計標準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按合同約定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處以罰款。

(二)建設單位強令施工單位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或者施工單位違反設計圖紙要求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實心粘土磚用量,對責任單位處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占用耕地建磚瓦窯生產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處以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的,由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對違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批準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的,批準文件無效,所造成的損失由批準機關承擔,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和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型墻體材料前景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對建筑技術產生巨大的影響,并可能改變建筑物的形態或結構。

新型墻體材料包括新出現的原料和制品,也包括原有材料的新制品。

新型墻體材料具有輕質、高強度、保溫、節能、節土、裝飾等優良特性。

采用新型墻體材料不但使房屋功能大大改善,還可以使建筑物內外更具現代氣息,滿足人們的審美要求;有的新型墻體材料可以顯著減輕建筑物自重,為推廣輕型建筑結構創造了條件,推動了建筑施工技術現代化,大大加快了建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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