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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濟糾紛案件范文1
(一)理論上存在的缺陷1.沒有形成系統的知理論體系和知識結構。近年來,國內外發表的法務會計相關論文總數不多,質量較高更少,相關的著作則更是少之又少。2.有深度的觀點不多。先階段,多數觀點都是來自西方國家,有些文獻甚至只是翻譯整理后的結果。3.理論與實際沒有結合起來。目前研究主要側重于理論研究,與實際脫軌。以完整的案例作為載體,進行深入剖析的文獻幾乎沒有。4.相關研究的深度不夠,很多學者僅僅是寫一兩篇文章之后就戛然而止了,沒有進行深入的剖析,也沒有進行深入系統的歸納和總結。
(二)實踐操作上存在的缺陷雖然近年來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案件數量上升,但是法務會計目前幾乎僅限于在經濟犯罪領域發揮作用。盡管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開展了零星的法務會計業務,但是服務內容仍然比較單一。目前的“法務會計熱”也只是僅限于會計學術界,還沒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論體系,無法在實踐中指導具體工作。1.法務會計領域人才缺乏目前,我國高校關于法務會計的專業設置、師資力量以及上課教材都相對短缺。律師不懂財務會計知識,而注冊會計師又缺少法律知識。限于法務會計理論知識的缺乏,導致高校沒有辦法設置合適的課程安排來培養專業的法務會計人才。所以,在全國范圍內也沒有可以借鑒和推廣的培養案例。2.大眾對于法務會計的認識不清晰就現階段而言,法務會計的被認知程度較低,甚至還有一些會計或者法律從業人員沒有聽說過。我國多數企業也可能還沒有認識到法務會計能在調查舞弊以及解決企業經濟糾紛領域發揮的作用,也沒有意識到法務會計這門學科在調查舞弊和解決經濟糾紛案件時的突出優勢。3.業務相對單一我國的法務會計的業務還處于比較單一的階段,主要集中在保險賠償、海損事故理算這些比較典型的業務上。4.大多數會計師實務所都未開展法務會計業務我國的絕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都未開展法務會計業務,主要是還是從事審計、驗資等傳統業務領域,哪些少數得到授權并開展了法務會計業務的事務所也因公信力不夠,不受到客戶的認可,并且這些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影響了取證的準確性和權威性。國內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雖然個人的執業能力水平較高,但是都普遍嚴重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而且在調查技術上也比較落后。同時,多數注會并沒有法務會計的從業資格,很多是主業做審計和驗資,兼職做法務會計。由此可見,在國內這種狀態的法務會計,可想而知,不可能得到長足的進步,也不可能在短期內提高社會認可度和社會公信力。5.制度建設比較落后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只有出臺合理的制度去引導學科,學科才能有更長遠和合理的發展。這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道理,法務會計當然也不另外。傳統的會計制度和準測還未能覆蓋到法務會計,導致法務會計學科的發展沒有清晰的規劃,這是限制其發展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二、如何完善我國法務會計現存的不足
(一)人才培養國內法務會計人員極度匱乏,當務之急是需要國內高校借鑒國外高校關于法務會計的課程設置,提出合理的培養計劃,明確培養目標,法務會計是一種復合型專業,必須兼顧法學和會計學兩門學科的學習與培養。
(二)加強宣傳和教育普及在國內,社會公眾對于法務會計的認知度普遍不高,應該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上進行一定程度的宣傳。并在國內各大高校進行宣講,首先讓在校大學生能夠清楚的認知法務會計這門學科,能夠意識到這門學科的發展前景,以及在實踐操作中的突出優勢。
(三)強調會計師事務所的主體地位國內絕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都沒有涉及法務會計業務,有資格進行這項業務的事務所也只是將其作為副業,零星的做點業務,沒有形成一定規模。相關部門應該出臺政策,明確會計師事務所的主體地位進行法務會計業務的發展。以龐大數量的會計師事務所作為載體,在遵守行為規范的前提下,大力開展法務會計業務。
企業經濟糾紛案件范文2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檢察院,河南 內黃 456300)
摘 要:司法會計與審計是一對容易混淆的概念,只有理解了二者的區別和聯系我們才能夠正確的運用,確保訴訟證據的質量。本文從司法會計和審計的概念入手,多面剖析二者的區別和聯系,力圖還原二者本來面貌,以便于準確的理解和使用這兩個工具。
關鍵詞 :司法會計;審計;區別與聯系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5-0161-02
一、司法會計與審計的聯系
(一)活動對象的載體都是會計資料
其中司法會計的材料具有以下特點:關聯性,書面形式,復式記載,結構或者內容重復。但是離開了這樣的會計材料,司法會計就會變為偵查或者另類的司法鑒定,從而也就喪失了司法鑒定的價值。審計通常也是對單位的會計資料做審核,二者在這一方面具有相似之處。
(二)二者采用相同的處理方法
司法會計和審計都需要運用會計和審計的理論和方法。這是由于倆者的研究對象都是會計資料,因此不可避免的要運用會計和審計的理論進行分析,這些技巧和方法如同一把鑰匙一樣聯系著二者。二者在處理操作過程都應該遵守各自的職業道德,通過自己的調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三)二者都是被動式的活動
二者都是一項被動式活動。他們都不具有開展活動的決定權。與此不同的是,司法會計的鑒定事務取決于鑒定活動的決定權歸屬問題。目前我國還叫傾向于“國家權力說”。在民事訴訟法,刑訴法和行訴法在72條119條和35條中司法鑒定定權交給了司法機關。因此只有經過立案,有司法機關指派才能執行司法會計鑒定,這與審計有著本質區別。
(四)都具有相應的責任風險
司法會計和審計作為第三方進行他們的工作,他們的工作具備操作目標和操作過程的獨立性。雖然他們都是客觀的主觀評價和考量的事情,但是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用認為主觀經驗去判斷的風險。并且他們所有的工作完成之后要提交簽署個人名稱的報告工作,以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司法會計與審計的區別
(一)基本概念不同
司法會計和審計,在理論上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之間也有著本質的區別。司法會計,僅僅意味著“訴訟證據會計”,毫不夸張地說,它的活動往往伴隨著相關訴訟證據。因此在實際中它可以描述為:在訴訟過程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命令或雇傭人,使用會計、審計、和法律理論和運用方法、根據法律法規,查找固定的案件相關的會計信息,做出獨立,公開,客觀,公證明確判斷的結論,通過這種手段來證明會計事實的訴訟活動。然而與此不同的是,審計在某種意義上是一項綜合性,并且帶有監督性質的經濟活動,通常由國家審計署審計機構或企業自身內部審計部門,以及受到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這些單位依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和其他信息進行相關審核,最終出具相關文檔來反映信貸、財務收支及其相關活動是真實的,正確的,公平有效的。其中包括審計、評估其經濟責任,并向有關單位提交審計報告維護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也幫助改善企業管理,促進相關單位的宏觀調控,最終達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加社會效益。
(二)活動目的和性質不同
司法會計總體上看依然是一種訴訟活動,但審計重點是經濟監督和評估活動指定或委托司法機關司法會計由此產生的一種訴訟。但是從案件類型的情況分析來看,司法會計接受此案必須為訴訟案件,這一點與審計有很大不同。雖然沒有進入訴訟案件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是無權介入,并且非司法機關也無權任命會計師或審計師做出司法會計鑒定報告。對于經濟糾紛案件的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機關立案調查和其他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司法會計可以接受其任命或指派,最終會對處理案件中的會計事實依法做出司法會計的鑒定并給予結論,其提交的報告將成為法院的公正判決的依據。而對于審計,一般由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調查的違法但是并未構成范圍活動的案件,這些案件中的會計事實則可以由審計機構做出審計鑒定結論
(三)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不同
在司法會計過程中,我們必須據實查證,遵守客觀事實;然后在審計過程中面對大量的數據,審計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可以采取抽樣的方法。操作中手段的不同意味著兩種不同的目標。司法會計的目的是收集相關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與案件資金有關的會計證據,所以從技術水平上看,必須遵循的原則:排他性原則。最忌諱的是估計和猜測。在操作時,必須采用科學方法的實現。但對于審計來說,你可以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的原理,從總體選擇的一定的樣本數量,然后再審計,在這種審計的基礎上推測,以此評估整體被審計單位,因此允許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一些的抽樣誤差,這也是在所難免的。與之對應的是為了案件偵破,司法會計在操作中可以使用一些檢測方法。然而,審計將不會使用的具有偵查性質的方法。這是中國特色司法會計公平性在我們國家的體現,這也是由我國特殊的國情決定的。作為一種活動,司法會計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具有調查和審計階段,但每個司法會計人員只能參與司法會計活動的階段之一,因為整個司法活動要以整個訴訟活動的中心,因此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一些調查方法。但審計是非訴訟的經濟監督活動,因此具有偵查性質的手段和方法是不能用于審計調查的過程中的。這是而二者的很大區別。
(四)執行主體的權威性和獨立性不同
司法會計是由司法機關主持的一項訴訟活動,而且司法會計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司法鑒定。因此那些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是必要通過相應的辦案人員審查通過的才有效(民訴法第63條,刑訴法第42條,行訴法第31條),因此其他不管是受指派還是聘用的,不管是司法機關外還是內部都不具備完全的權威性。相對而言,審計是審計組織的經濟組織活動。通常看來審計師的審計意見作為評價經濟活動的證據,不需要評論他人的認可和容許。操作實踐,通常是以下兩個方面,首先:由審計組織司法會計鑒定之前由司法機關內部審查;其次,特別是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之前已經完成審計報告之前需要檢查這個報告。因此所提交審計報告可以轉化為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的報告。司法會計和審計的獨立性體現在行政主體上。司法會計鑒定是由司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主辦的組織訴訟活動,也是相關訴訟的交互,因此我國防法律,刑訴法和行訴法對執行主體的獨立性也做了排斥性的規定,明示性和放寬性規定。一切活動都要在司法機關的同意后以司法機關的名義進行,會計鑒定人僅僅是起到技術指導和技術協助作用。審計則是以審計單位的名義從事相關經濟訴訟活動并在審計發現問題具有自行解決和處理的權利。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相對于司法會計,其獨立性是明顯高于前者的。
(五)法律責任不同
司法會計和審計需要承擔完全不同的法律責任,對于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會計鑒定實現者職業不當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但對審計責任顯然是不同的,由于不同的法律責任,分為以下幾個,第一:國家審計,相關法律法規審計人員承擔個人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和審計機構國家賠償;第二:對于內部審計,法律主要是明確責任部門,而它們一般不是獨立的承擔法律責任主體。
司法鑒定的刑事責任:如果鑒定人故意弄虛作假,并且構成犯罪的,要按照法律法規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刑法規定,鑒定人對案件重要關系情節,故意弄虛作假,意圖陷害他人的行為構成偽證罪。審計的刑事責任要分為獨立審計和國家審計。獨立審計:在注冊會計師中明確規定,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和其所在的會計事務所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并且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此對不法分子加以懲戒。國家審計刑事責任:在審計法中明確規定,審計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刑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審計相關人員作為國家機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財產受損的行為,依法將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
(六)工作流程不同
審計程序一般分為兩種方式:復合性測試程序,實質性測試程序。審計開始時,注冊會計師會按照事前制定的計劃,對將要信賴的內部控制度進行復合性測試,這個階段完成之后,會計報表項目還會被進行實質性測試,詳細的審計一般只在必要時才進行。然后對于司法會計來說,由于要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會計雖然關注內部控制度,但不進入測試程序,確定目標之后,直接進入詳細審查程序。不過目前由于沒有統一的司法會計技術標準,許多司法會計的問題處理因地而異,導致其處理結果并不一致,造成現實事件中很多混亂現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