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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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1

關鍵詞: 基本養老保險;國際比較;改革

一、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對比

按制度特點,國外建立起來的養老保險模式大致可分為四種類型:投保資助型、福利國家型、國家保險型和儲蓄積累型等。目前,德國等歐洲大陸國家、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屬于投保資助型,英國、瑞典等北歐國家是福利國家,前蘇聯、東歐諸國以及澳大利亞等國實行國家保險模式,智利和新加坡等國則實施儲蓄積累模式。這些模式在具體設計上各有特點,實施的效果及對經濟的影響也有很大差異,以下對它們進行具體的比較。

(一)資金來源

在這一問題上,主要涉及到兩方面問題,即繳費由幾方負擔和繳費基金具體以何種方式籌集。就養老基金的負擔方這一問題來說,一般以雇主、雇員及政府三方出資為主或至少是其中兩方出資。就各國實際而言,投保資助型國家主要以三方負擔為主,政府的責任主要是間接的;而儲蓄型模式中,政府基本不承擔責任。

具體來看,福利國家的基金來源于一般稅收,基本上由國家和企業負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或繳納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例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間不必繳納任何保險金或保險稅。在投?;ブ偷拿馈⒌?、日等國中,美國的養老金以社會保障稅的形式負擔,主要由雇員和雇主繳納,國庫原則上不負擔,典型的依靠目的稅負擔費用,根據所得最高稅率可達27%;歐洲大陸國家養老金來源比較多樣,主要來自保險費,但以國庫的部分負擔為補充,其中德國除主要由保險費(占所得比例的17.7%)負擔外,國庫也分別負擔12-15%;東亞的日本也是雇主、雇員、國家三方負擔型,日本對其基礎部分除有定額保險費負擔外,國庫負擔高達33%。儲蓄型模式的典型代表東南亞的新加坡,不需要國家在財政上給予撥款,強制雇員和雇主同時投保,以形成保險基金,并制定個人賬戶,記載個人繳納保險費情況,國家在銀行利息上給予優惠。

(二)財政方式

主要有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兩大類,各有優缺點。從根源上說,現收現付制是用工作一代人所創造的財富為同一時期的退休一代人的養老金進行支付,所以它是一個跨代的收入再分配問題,會影響到不同代人之間的福利,并且這種方式可能會“擠出”部分個人儲蓄?;鸱e累制的融資部分或全部來自于參加者個人的繳費,而由繳費集中起來的基金又要用來進行投資,所以參加者最后的養老金是根據個人的繳費記錄及基金會的投資回報而定的,對個人儲蓄沒有太大影響。

一般來說,投保資助型、福利型國家及保險型國家的法定養老保險多采用現收現付制,儲蓄積累模式國家采取完全積累制。同時,采取現收現付制的國家一般也會留有少量的基金積累。大部分發達國家都從完全積累制開始,之后由于經濟上不能維持,轉而向現收現付制,使其在一段時間內成為工業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模式。例如,德國吸取了“二戰”前積累制管理社會保險資金的教訓,認為它易受經濟周期變動、通貨膨脹、戰爭等不可預測因素的影響,因此戰后主要采取現收現付制。進入20世紀70年代后,全球性的人口老齡化給選擇現收現付制的國家帶來日益加重的財政壓力,西歐發生“福利國家危機”,日本驚呼“年金制度將崩潰”,連小心謹慎的美國也進入“福利困境”。因此,養老保險私有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以智利為代表的養老基金私有化改革倍受推崇。相比而言,發展中國家較多采用積累制,典型的代表國家是實行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新加坡。

(三)給付水平

1.計算基數的對比,即按照不同期間的平均所得作為養老金計算的基數,一般采用的期間越短,給付水平越高。有的國家以加入養老金計劃的整個期間為基數,例如德國就以加入全期間平均所得為基數,還有些國家以退休前幾年的平均所得為基數,例如意大利僅以退休前5年間平均所得為基數。

2.調整指數的對比,即按照相應的指數來調整養老金有利于提高給付水平。一般有以下幾種:一是按工資水平予以調整。經濟繁榮、物價穩定時,養老金額隨一定時期內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變動而調整,符合分配的效率原則,20世紀60年代之前的許多發達國家都流行這種做法。二是按物價水平予以調整。經濟衰退、物價飛漲時,以物價水平作為養老金調整的基礎,總體上能補償物價上揚對退休人員生活的影響,效果比較直觀,簡便而易行。20世紀70年代之后,劇烈的通貨膨脹導致發達國家開始起用這一調整機制。

3.替代率標準的對比。替代率是養老金額相對于過去所得的比例,是有效的衡量給付水平的工具,替代率越高,給付水平越高。并且計算替代率的標準也各不相同。由于依據不同的計算基準,不僅會使替代率大相徑庭,而且使養老金的實質水準相差懸殊,無論各國采取什么辦法,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就是盡量不讓替代率過高,以防止福利剛性。

4.給付基準的對比,可分為受益基準制與繳費基準制。受益基準制的受益標準與受益人過去的繳費多少無關,而是“各盡所能,按需再分配”,具有較強的公平性和共濟性,但可能會以犧牲經濟效率為代價。例如,瑞典的基本養老金用于保證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支出,凡年滿65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是一種典型的受益基準制。

(四)支付條件

享受養老金待遇的條件通常有四個:

一是退休,大多數國家規定的最基本條件就是必須完全退休或基本退休。既要減輕養老金支出帶來的過重負擔,又要妥善解決社會就業問題,退休年齡問題是重要的政策問題。西歐、北歐國家和美國、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亞等國,均規定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而亞洲、非洲等國家規定的年齡為55或60歲。二是工齡,即必須達到一定的工作年限,通常為男25年左右,女20年左右。三是繳費年限,即繳夠規定期限的保險費,如10年、20年等,各國規定不同。四是居住期限,即參保人須達到規定年齡,并符合居住國所規定的居住期限,方可領取養老金。這四個條件不一定要同時具備,有些國家只要符合其中一至幾項即可。

二、國外養老保險改革的路徑選擇

隨著全球性老齡化浪潮的到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大潮開始席卷全球,各國改革的路徑大相徑庭、各具特色,但總的來說,各國都十分注重發展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制,積極進行私有化改革。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2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結構體系;制度公平性;制度差異;繳費能力

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結構體系復雜,政府企業職責不清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制度結構體系較為復雜,包括了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四部分。可以看到,相較于四部分制度結構體系,我國目前的制度結構體系有了更進一步的整合,具體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度整合使得制度實施以及針對制度的管理都更加具有效率,并且可持續性較高。但是,目前制度機構體系仍存在一定問題,且政府與企業的職責劃分不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尤其是基礎養老金部分,作為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的基本制度安排,應當為全體老年人提供充足且具有較高公平性的養老保險。但現有制度結構體系,將社會群體進行區分,實施不同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礎養老金的公平性。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基礎養老金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構成,為強制性的制度安排;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屬于非強制性的。同時由于主要由個人繳費形成基金積累,由國家財政進行支付的基礎養老金部分的保障水平相對較低。因此從制度結構體系角度看,基礎養老金部分的結構分化,違背了制度的公平性。在兩個不同制度內部,可以看到政府與企業、個人的責任劃分不明確。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基礎養老金部分過分強調企業的責任,使企業負擔壓力過大,沒有明確規定政府財政補貼的責任。一方面,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屬于其經營活動之外的開支,過重的養老保險費使得其主動參與的積極性降低,可能會出現誤報繳費基數甚至違法不繳費的情況;另一方面,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企業繳費壓力的增加,使得企業不愿開展企業年金方面的補充性養老保險,使我國整體養老保險制度層次發展不平衡。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中,基金來源仍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財政補貼的額度較小。這兩種制度內部負擔主體的責任劃分不明確且劃分標準不一,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以及管理受到影響。

(二)制度設計欠缺合理性,統籌層次較低

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為省級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為市級統籌,整體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較低,在制度設計上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省級統籌造成制度間一定的不公平性,同時使互助互濟制度設計理念的實現受到阻礙。省級統籌的方式,導致各省的繳費基數不統一、政府企業負擔比例責任不統一、各省基本養老金結余差距過大等問題。同時,政府僅承擔財政補貼責任,在東西部地區之間政府財政補貼標準也有所不同。在經濟實力較好的地區,財政補貼數量相對較小,反之在經濟發展情況較差地區,各級政府財政補貼幅度則較大。這種政府財政補貼的方式,為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提供了一定保證。但是,在制度層面上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籌,使政府與企業的負擔壓力畸輕畸重,降低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性。

(三)制度設計公平性考慮不足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立初期,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需要覆蓋的人群較多,因此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在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同時,更側重效率的實現。現行制度在基礎養老金部分,按照覆蓋對象不同產生了職工與居民之間保障水平的差異,違背了基礎養老金部分公平性的原則。對城鎮職工而言,其基礎養老金來源于企業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資金,而非職工群體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則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然而,由企業參與的社會統籌部分積累資金要遠高于政府財政的補貼,因而基礎養老金部分在就業與非就業人員之間產生了不平衡的現象,違背了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之初的公平性原則。事實上,未就業人員的生活狀況普遍低于就業居民的生活狀況。他們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對未來老年時期的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特別是對于處于貧困線以下的群體,僅依靠社會救助制度提供的現金與實物救助,仍然不能滿足老年的特殊養老需求。因此,對于未就業群體而言,如果缺失了這部分基礎養老金,他們老年時期的生活質量將會急劇下降,甚至無法實現基本的生活需求??梢钥吹?,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其核心是要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在年老時可以滿足基本養老需求,在養老金的給付方面發揮社會保障的穩定功能與調節功能,通過縮小社會成員基礎保障待遇的差距,減少社會矛盾,并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促進公平并進一步提高效率。特別是在基礎養老金部分,應當在社會范圍內建立統一的給付標準,保證全體居民的基本養老需求。在兼具效率的同時,更加注重基礎養老金的社會福利性與普惠性,為居民提供老年生活必須的基礎經濟來源。

(四)部分群體繳費意愿與能力考慮不足

對農村群體以及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而言,在制度設計層面上,考慮到他們的實際經濟能力,按照不同層級的繳費標準進行了個人賬戶繳費水平的劃分,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更多居民被納入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但是,制度在設計時卻缺乏了對這部分群體繳費意愿與能力的考慮,使得制度中出現了漏洞以及不公平等現象。對上述兩部分群體而言,當期收入遠比未來收入重要。對他們來說,最重要的是要保證當前的基本生活。然而這部分群體的工作不固定,從事職業任務也相對基礎,因而工資水平較低,在短期內無法形成一定的資金積累,有時甚至當期收入無法實現基本生活的滿足。因此對他們而言,養老保險繳費意愿較低。對于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繳費部分,一方面要考慮覆蓋群體的繳費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衡量其繳費意愿。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經濟發展水平地區差異較大

我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較大,在整體上呈現出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速度較快、水平較高,而西部發展則相對較為落后的特點。這種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直接反映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第一,對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大量年輕勞動力外遷,使得當地的贍養率過高,給養老保險制度的支付帶來巨大壓力。相反,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當地的贍養率相對較低。因此,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使得養老金的支付壓力在各地區之間存在較大差距,由此而形成的企業與個人的繳費壓力,地方財政的補貼壓力也有較大的差異,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第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繳費基數存在差異,破壞了制度的公平性。對基礎養老金部分而言,由于大多數東部沿海地區企業發展較好,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相對較高,使得這部分企業的繳費基數遠高于西部部分企業。對企業而言,多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部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多余的經營成本,在沒有多余補助或政策鼓勵的情況下,企業可能會選擇虛報繳費基數的現象。這就使得一方面各地區間的繳費基數存在較大差異,存在養老保險繳費層面的不公平;另一方面,過高的繳費比例以及繳費差距,容易造成企業虛報繳費基數,從而降低整體繳費數額的現象。這幾個方面的影響都不利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發展。

(二)制度設計理念更強調效率

與發達國家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同的是,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設計之初,經濟發展水平仍較低,群眾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以及養老的需求都較低。同時,我國經濟發展一直存在地區間不平衡的現象,且發展水平差距較大,這就使得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真正的“公平性”存在一定的困難。因而我國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直根據覆蓋對象不同按照不同標準進行保障。因此可以看到,在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理念方面,我國在堅持兼具公平與效率的同時,一直較為強調“效率”的實現。同時,我國的制度安排也一直較為重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對農村地區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所忽略。這就導致了目前城鎮、農村群體間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以及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較大不公平的現象。雖然近年來我國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直強調“公平性”與“普惠性”,將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制度進行合并、將城鎮及新型農村制度合并,但制度的整合仍然受到設計理念的影響,存在一定的障礙與困難。

(三)繳費意愿不高導致制度設計漏洞

由于我國的歷史文化因素影響,我國居民大多數對當期收入更為看重,對養老保險等未來收入的認識不足,導致居民整體繳費意愿不高,使制度在設計上存在漏洞。城市居民中部分群體可能認為,應當自主選擇是否將現有收入一部分用于養老保險繳納;農村居民則因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仍消費在保證基本生活方面,而更有可能傾向于獲得當期收入,而非未來預期收入。這些觀點對養老保險在未來生活中的必要程度認識不足,均會使部分群眾的繳費意愿較低。因此,在養老保險的繳費意愿上,我國整體上還存在不足,無法真正調動起大多數居民的意愿,也進而使部分養老保險制度形同虛設,存在一定漏洞。

三、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劃分政府企業責任,加快制度結構體系整合

從一定角度上說,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結構體系復雜程度,影響著制度的實施情況以及管理難度。對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而言,想要真正實現大多數發達國家全覆蓋、高水平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不太可能的。但是,目前我國可以通過加快制度結構體系的整合,來提高制度的可持續性,最大程度實現制度公平。在整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最基礎的就是要劃分政府、企業與個人的負擔責任。在責任劃分以及制度整合的對策建議當中,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新整合來實現。具體方式為,建立以政府為主體,財政稅收補貼為資金來源的、在全民中具有公平性的基礎養老金部分,資金納入社會統籌部分,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繳費率;對城鎮就業人員,實行個人繳費的個人賬戶制;對城鄉未就業群體實行個人繳費的個人賬戶制。旨在將政府、企業以及個人的養老金負擔責任具體明確化,使政府的負擔比例明確,同時減小企業繳費率。在不同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基礎養老金部分在不同群體、不同地區范圍內實現了基本的公平性。在職工與普通居民的個人繳費當中,又滿足了兼顧效率的要求。同時,應當繼續推進原有“雙軌制”的并軌,以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合并。不斷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結構體系加以整合,降低結構體系的復雜程度,實現擁有廣覆蓋性與公平性的可持續發展的制度。

(二)提高制度統籌層次,提高制度設計合理性

繼續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實現全國各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與普惠性,發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再分配作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做為再分配的一種,應當充分體現社會范圍內的公平性。提高制度的統籌層次,使其上升為全國統籌,可以實現各地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的均衡,同時減小經濟欠發達地區政府、企業壓力。現有制度統籌層次,在人口老齡化壓力下,使得部分地區養老金缺口將會繼續加大;同時對經濟欠發達地區而言,政府企業的壓力較大。因此全國統籌,能夠實現統籌資金的跨區域協調,彌補一定程度的缺口問題,解決可能出現的“收不抵支”的問題,緩解人口老齡化壓力。全國統籌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再分配,將社會統籌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在全國范圍內保證了一定的公平性,實現了制度設計的合理性。

(三)減小制度間差異,促進制度公平性

為了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落實,實現制度的初衷,在制度設計時需要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覆蓋群體的范圍、群體的經濟實力、繳費能力與意愿等。只有通過全面考慮制度設計的相關因素,才能夠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整性以及實施的可行性。在城鄉間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造成了城鄉間基礎養老金部分的較大差異。制度在地區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地區間養老金的結余存在巨大差異,由此而帶來的負擔繳費壓力也相差較大。因此,應當進一步縮小制度間差異,在社會范圍內推進基礎養老金的公平性,并全面推進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盡量縮小基礎養老金部分地區間差異。

(四)全面衡量群體繳費意愿與能力

對于我國的制度而言,由于與發達國家的經濟社會背景不同,存在針對大量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部分群體受到思想觀念以及現有收入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最低100元的繳費標準可能無法實現,因此不愿意參與到個人賬戶的繳費當中,使實際參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群眾數量受到限制,妨礙了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在制定養老保險制度時,需要對政策覆蓋群體的繳費意愿與能力進行調查評估,同時考慮可能阻礙居民繳費意愿的相關問題,并提出相關輔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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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3

為了進一步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依法擴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使養老保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保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不再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前的農村養老保險繳費額可退還本人,也可折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繳費年限時建立個人賬戶。具體折算辦法如下: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積累總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繳費比率(單位和個人)]折算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最長不能超過五年,且不能超過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參保年限。折算的年限只能計算為折算時之前的參保年限,而不能替代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的繳費年限。

個人賬戶金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11%×折算年限

二、外地人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外地參保人員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市區的,應當在市區有工作單位或在**市區擁有住房落戶的從事個體勞動的人員,并距法定退休年齡八年以上,轉入后應當連續繳費滿八年以上。

外省轉入的參保人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其在原地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低于本市相應年份的最低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的人員,應在轉入時一并補繳其差額。

三、中斷參保人員的處理。允許中斷參加基本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將中斷年限按補繳時當年的基數和比例全部補繳。中斷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時的當年應當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從事特殊工種、因病退休(退職)條件,辦理退休(退職)的,應當是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四、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轉到企業后的個人賬戶的處理。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轉到企業后,其個人賬戶按企業個人賬戶的規模轉移,即96年、97年按個人繳費標準,98年以后按繳費基數的11%轉移,其在1997年底前按規定未實行個人繳費的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的連續工齡視作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152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從個人按規定繳費之日起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或外地調入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未建個人賬戶的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的連續工齡視作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

五、從軍隊轉業、退伍軍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個人賬戶的處理。從軍隊轉業退伍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未建個人賬戶的,其按國家規定可計算連續工齡的軍齡視作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152計算。今后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辦理。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4

 

關鍵詞:產權;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產權理論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產權現狀

產權理論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內容。按照阿爾欽的定義,“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實施的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馬克思認為,產權不是指人與物的關系而是指由物存在及關于它們自身使用而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是一系列用來界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損,以及他們之間如何進行補償的規則。因而,從產權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養老保險制度的產權能幫助我們界定個人在養老過程中的責任、成本和收益。

根據產權理論,產權可以分為:私有產權、國有產權和共(公)有產權。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產權是指共同體所有成員共同行使的權利。共有產權意味著共同體否認國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體內的任何人行使其權利。私有產權則意味著社會承認所有者的權利,并拒絕其他人行使該權利。國有產權意味著國家可以在權利的使用中排除個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來使用國有財產?!?/p>

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從產權視角看,養老保險的統籌賬戶應該屬于所有參保人的共有財產,屬于共(公)有產權;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部分屬于私有財產,是私有產權;養老保險中的國有產權指的是全國社保基金中用于養老的部分,這主要由中央財政或轉讓國有資產而來,是國家的重要儲備和戰略資源。

根據產權理論,不同類型的產權安排其經濟效率是有差異的。一種產權結構是否有效率,主要視它是否能為在它支配下的人們提供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在共有產權下,由于共同體內的每一成員都有權平均分享共同體所具有的權利,他在追求個人價值最大化時,一個共有權利的所有者由于成本過高而無法排斥其他人來分享他努力的果實,因而,共有產權導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現“搭便車”行為。

當前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嚴重的產權問題,首先是產權界定不清晰,沒有明確界定政府、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和范圍外邊界,造成大量養老基金的流失和企業逃避繳費的行為。其次,一味注重產權界定,在明晰產權的同時并沒有想到如何去保護產權,其實,事實上財政基金部分產權是明晰的,就是國家所有。但是,這種明晰的產權該有一個怎樣的具體主體來體現國家對整體國有資產“所有”這個權力,這還不明晰,以及這種明晰的產權該有一個怎樣的制度來對其進行保護,讓其在該有效的制度保護下保值、增值也還不明確。再次,個人賬戶的產權歸屬也不明確,國家一直沒有理清養老基金的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之間的關系,因此人問題一直是一個致命問題。

二、不清晰的產權權利對中國養老保險的影響

當前中國采取的是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部分屬于被保險人的共有產權,而個人賬戶部分是個人的私有產權。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私有產權承認和維護,但是在具體權利的界定上還不是很完善和精確,這對我國養老保險產生了不利影響。

1.制度設計中的產權模糊問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雖然明確了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相結合的模式,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擔的原則已經確立,但是各方的具體責任劃分并不明晰,責任分擔處于模糊狀態;同時,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這兩者之間的產權主次關系也沒有明確。 這就意味著管理層并不清楚要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到底是以社會統籌 (現收現付)的共有產權為主, 還是以個人賬戶 (基金積累)私有產權為主。這種制度設計上的模糊, 不利于制度的正常運行和可持續發展,還會帶來嚴重的 “空賬”問題。

2.個人賬戶產權不明問題。個人賬戶作為一種帶有強制性的儲蓄, 其積累的資金本質上是繳費者的私人財產,對其享有完全產權。作為其權利的自然延伸,繳費者個人在繳費期內享有其個人賬戶資金的自由轉移的權力,通過選擇較高管理水平的經營者投資運營,以獲得較高的收益,實現個人財產的收益權。一般來說,個人是其私有財產最好的看守者,在繳費者對其個人賬戶基金享有完整的產權時,個人有足夠強的風險意識和強烈的動機去關心資金的使用情況。但在目前的制度基礎上,由于政府的強制性使個人賬戶基金的產權受限,激勵機制受到損害。特別是在政府承擔起對養老金的運營時,個人普遍存在 “搭便車”的心理,沒有較強的動機去關心自己資金的使用情況,更由于現有制度框架內,獲取資金經營狀況的信息成本很大,導致繳費者個人基本上放棄了這一動機。而個人賬戶基金所有者權力的缺位,使得政府不具備足夠的責任心來管理好這筆基金,往往把個人賬戶資金作為一種廉價的資本來源,用于平衡政府財政預算、補償政府的債務和行政支出等。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已嚴重威脅到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基礎,個人賬戶基金產權的不完整已使得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處于一種無效率運行的狀態。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5

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缺乏專門法律依據和相應的配套措施。針對我國靈活就業人員的特點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在現行的法規政策體系中,沒有關于靈活就業的專門規定,而是附和在其他制度中,已有的一些相關法規政策不夠系統和全面?!秶鴦赵宏P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規定本辦法只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參照執行;對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可見在當初啟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靈活就業人員就沒有包括在內,更談不上政策的規定了。《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16號)的附件一中提出: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的基數,并由個人按20%左右的費率繳費。這是首次提出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政策。隨著靈活就業人員的隊伍不斷的壯大,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政策也相應出臺,但都是附和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之中,沒有針對性出臺相關養老保險政策。

2.統籌層次低。《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要求各省要依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標準,但我國現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沒有做到真正意義的省級統籌,直到2009年各省才普遍建立起了省級統籌,但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在基金調度使用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目前還存在困難。統籌層次低,養老保險基金抗風險性低,給養老保險基金轉移帶來了很大的不便。靈活就業人員流動性大,有的本省流動,跨省流動數量也很大,統籌層次低不利于促進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

3.企業套保現象嚴重。國務院于2005年12月31日出臺的《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中明確提出:根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收入不穩定的特點,將他們的繳費比例統一為當地上午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其中8%計人個人賬戶,低于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這一政策就給部分企業單位制造了套保的機會。因為以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非正規就業人員,只需按社會平均工資的20%繳納保險費,其中的8%計入個人帳戶,而所在的個體、私營企業只用承擔12%的繳費,若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企業應承擔20%的繳費。所以許多私營企業的經營者充分利用這種養老保險的政策漏洞,要求職工自己去繳納保險費然后拿發票前去報銷。

4.信息化建設滯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啟動之時,參保的對象是大多數的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只需要每個單位的社保經辦人員前去辦理。一個經辦人員能為單位幾百、幾千甚至幾萬名職工辦理養老保險,而且這些職工相對穩定。單位職工第一次參保后,社保經辦機構就有了單位職工的基本信息,以后每個單位只需要辦理變動的情況就可以了;如果沒有這些變動只需要按月申報繳費就可以了。但隨著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隊伍占據養老保險擴面的主要位置,信息建設的滯后性制約了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工作的進展。

二、完善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對策建議

1.加快立法和政策制度建設。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幾乎在全世界都出現了就業格局的重大變化,靈活就業在全世界范圍里是一種被普遍認同的就業形式。我國缺乏針對和適應靈活就業的法律規范,尤其是社會保險政策方面,對靈活就業者的權益保障力度不夠。建議通過立法確立靈活就業人員專門的社會保障制度,適時出臺全國性的政策,從實際出發,建立適合靈活就業人員特點的社會保險政策和制度,使靈活就業人員在養老待遇等方面有法可依。

2.提高統籌層次。靈活就業人員的流動性比較強,從推進靈活就業發展的角度來看,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是很必要的。提高了統籌層次,在更大統籌區域內實現制度運行的統一和基金的統籌安排使用,可以較好地解決因較低統籌層次之間標準、管理不統一,基金承受能力低而造成的轉移接續困難,有利于消除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的障礙。

3.靈活調整相關政策。目前,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政府只在繳費比例、基數、時間做了一些特別規定,但這些規定也不能完全適應靈活就業方式的多樣化的特點,所以,在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上應體現多樣化的特點,不應拘泥與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束縛。我國目前的繳費基數是以在崗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如此高的繳費基數致使一些靈活就業人員難以負擔。其次,由于靈活就業人員的經濟收入參差不齊原因,致使一些收入較少的靈活就業人員獨力難支。所以,應建立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300%多檔次并可以自由選擇的繳費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6

【論文摘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制度理應把公平作為核心理念,體現其社會性和公平性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本文從有關社會保險的公平性研究的視角出發.研究了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在公平性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有關社會保險公平性研究的理論解析

1、有關社會保障公平性的研究的視角

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發展中社會保險是覆蓋面最廣、資金量最大的項目,因此也是現代社會保障體系最核心的部分。對于社會保險的公平性問題,國內的學制以各種視角對之進行了探討。

何文炯認為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評價主要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一是社會保險項目設置的公平性,即勞動者和社會成員所面臨的基本風險是否都有相應社會保險項目的保障。二是社會保險保障水平的公平程度,即在已享有社會保險的人群中,是否存在基本保障水平的較大差距。

鄭功成認為,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不應由經濟政策左右.社會保障在制度目標上應該堅持以追求社會公平為主要特色。基本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要強調的公平主要在以下幾點:對所有社會成員參與的機會公平,所有參保人員的起點公平,在參保過程中的公平,并在一定程度上減小結果的不公平。只有公平的社會保障才能化解風險、保證效率。

申曙光和孫健認為社會保障制度所體現的公平價值觀能調和激烈市場競爭中的社會矛盾沖突。社會保障所體現的公平,從根本上講,應當是從“人人生而平等”的觀念出發,保障每個公民平等享有生存權和發展權,讓他們在公正的制度環境中,獲得參與競爭和平等就業的機會,并獲得合理的物質的精神報酬,從而保護和調動一切勞動力資源,實現更高層次的效率和更大范圍的公平。

2、保證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公平性的意義

農村基本養老保險作為一項預防老齡風險的社會制度而言是以公平為其目標的,既是政府給農民養老保障的一個承諾,也是調整收人分配的一項政策。一方面保證農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公平性保證了農村社會人群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另一方面,由于需求的邊際效用遞減,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產生的收人分配結果也對能在拉動內需、擴大消費等方面對國民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此外,體現公平的制度產生的積極的效果.有利于提高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增強其合法性基礎。重視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當前和未來一定時期的公平性是有重要現實意義的。

二、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公平性問題分析

改革開放后,隨著依托集體經濟的社保項目逐步瓦解,農村社會的基本養老保險停滯在僅有農村社會救濟、“五?!睉糁贫鹊雀采w窄,保障低的制度安排的局面。當前,新農保還處于試點階段,大部分的農村社會實行家庭和集體和結合、以家庭保障為主的社會保障制度。增強公平性,擴大覆蓋面是當前農村社會基木養老保險的重要議題。

1、城鄉養老保險的公平性問題

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城鎮企業職工和所有個體勞動者,農民工在個人繳費年限達15年也可享受基礎養老金。這意味著受城鄉分治的歷史格局影響,絕大部分的農村社會尚未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享有的福利待遇依附其農民身份,基本養老保險的二元格局明顯。并且隨著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加深,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也逐年增多。農村社會人口老齡化趨勢、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功能的弱化,對于體現公平的廣覆蓋而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需求進一步加強。 2、東西部農村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公平性問題

不可否認,我國東部、中部和西部的發展有很大的差距,消費水平也不一樣。在農村社會建立普惠性的基本養老保險是一個艱巨的任務,財政承擔能力較差的地區如果難以保證財政補貼所需的財政預算,就難以建立起基木的養老保險制度。這可能在某種層面上造成地區之間的不公平。由于存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與財政能力的不平衡,貧困地區地方財政支持的壓力很大。如何解決中西部貧困地區地方財政籌資難的問題將成為制約新農保制度推行的一大瓶頸。新農保試點對東西部實行差別補貼是解決這個不公平的一大進步。此外,由于消費水平的不一樣,對于貧困群體來說,倘若不能在個人賬戶和集體補貼上獲得更多的收人,等額的普惠性的補貼在不同消費水平的地區給農民帶來的效用顯然是不一樣的。

3、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目標人群內部公平性問題

除城鄉二元機制和東西部地區差異的影響,在設計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還需要考慮農村社會內部的公平性問題。當前,我國不僅城鄉之間居民的收人差距較大,而且農村居民群體內部的也存在收入差距。根據有關研究結果,有相當數量的城鄉居民(尤其是農村居民)缺乏社會養老保障的持續繳費能力,因而現階段能夠參加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并且能夠持續繳費者只是一部分,即這一制度近期內難以真正做到“廣覆蓋”,因此,必然有一相當部分人因無力繳費而被排除在制度之外。這樣就容易導致富裕者有能力參保繳費而得到補貼,貧困者無力參保繳費而得不到補貼,在目標人群內部產生富者越來越富,窮者越來越窮的結果,有"悖于制度設計的公平性原則。

此外,由于近年來養老金挪用等時間以及社?;鹑笨诘痊F象的出現,使得一部分農民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產生了不信任和觀望的態度而沒有參保。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導致的農村社會保險意識偏低加劇了這一現象。雖然是參與過程中體現了機會的平等,在在結果上卻產生了參保與未參保兩個群體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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