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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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

民事訴訟法學范文1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學;現代化轉向

從1949年至今,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學經歷了長達68年的歷史發展,在這些年里,經過我國民事法學研究者的探索,民事訴訟法學逐漸從空白發展到今天的相對成熟,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逐漸適應現代生活發展,深入人們的生活之中幫助人們解決現實問題。但是近些年來由于社會發展等種種原因,加強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現代化轉向的研究成為法律體系完善過程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因此,本文將針對這一情況,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歷史以及不足進行分析,進而探究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現代化轉向建設。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及其不足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發展過程中,民事訴訟法學經歷了三次立法與修法,得到了較大的完善與發展,不僅解決了許多現實問題,也對我國的司法體系產生了較大的影響,而且還促進了訴訟管理的傳播,普及法律常識的同時提升了全民司法能力[1]。另外,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過程中一直得到了廣泛地關注,之后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更是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如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以中國民事訴訟法學六十年作為主題開展了相關的研討會[2]。這是當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情況。目前來說,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學發展過程中取得了較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著不少的問題,這主要可以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理論與實踐結合方面存在困難。當前,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學存在著嚴重的單向化、平面化,整體上處于粗放型的發展狀態,民事訴訟法學的嚴謹程度不能滿足現實發展的需要。在民事訴訟法學的實踐上存在難以解決現實問題、不能對現實問題進行理論總結等的情況,這些都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理論沒有與現實接軌,實踐性不強。第二個方面是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學的功能沒有發揮該有的作用。在我國的法律體系發展中,民事訴訟法學作為其中重要的內容,但是對于其發展改革卻沒有發揮出該有的功能影響,也沒有為我國法學知識貢獻提供該有的力量,在解決現實問題上,指導性有待增強,實用性也有待發展。

二、實現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現代化轉向

實現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現代化轉向過程中必須要。首先,運用程序哲學觀的二元并存理論作為指導工具。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指導哲學觀主要是程序工具主義哲學觀和程序本位主義哲學觀這兩種形態并存,也即二元并存理論[3]。程序工具是法律體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程序法作為附屬法之一,對于司法審判具有工具和手段的功能。程序工具主義具有重要的發展優勢,能夠對案件的客觀事實進行嚴格公正的對待,并且要求司法工作者客觀公正地理解案件,而程序本位主義也能加深人們對法的理解,加深對法的認識程度[4]。所以這樣的基礎之上在處理案件上公正嚴明,裁判結果也就公正合理合法,而也能得到人們的認同與理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將程序哲學觀的二元論作為指導時,要克服傳統程序工具主義的弊端,杜絕本位主義的絕對單一化發展,辯證系統地對程序工具主義和程序本位主義進行理解,這樣才能確保二元論的指導作用,保證民事訴訟法學的現代化轉向發展。還有,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方法對于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作用與意義,正所謂“學術始于方法,終于方法”,所以研究民事訴訟法學現代化轉向時要對研究方法進行探索,重視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發展,這樣才更加符合現在知識時代的發展需要,也能夠促進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整體水平的提高。民事訴訟法學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內容,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亦是我國法律體系發展中的不足[5]。所以要想實現我國法律現代化,必須要從民事訴訟法學做起,認清民事訴訟法學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進而針對性的促進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現代化轉向,這促進對于民事訴訟法學發展有重要意義,對我國的法律體系發展也有重要作用。實現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現代化轉向是一個長期過程,需要相關的政府部門、法學研究者以及普通群眾的積極參與。

[參考文獻]

[1]張衛平.轉型時期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主要任務與重心[J].北方法學,2016(06):118-125.

[2]沙昊宇.民事訴訟法學的現代化轉向探析[J].法制與社會,2015(36):118-119.

[3]許曉娟,楊子強.論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范式的轉型[J].江西社會科學,2015(11):162-169.

[4]齊樹潔,方?。婪ㄖ螄c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4年年會綜述[J].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5(03):184-192.

民事訴訟法學范文2

民事訴訟法學試題

課程代碼:00243

請考生按規定用筆將所有試題的答案涂、寫在答題紙上。

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1.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自己的考試課程名稱、姓名、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在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

2.每小題選出答案后,用2B鉛筆把答題紙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涂黑。如需改動,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選涂其他答案標號。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25小題,每小題1分,共25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最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在“答題紙”上將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或未涂均無分。

1.以下主體中,屬于訴的構成要素的是

A.人民法院B.人民檢察院

C.陪審員D.當事人

2.下列關于處分原則的表述,正確的是

A.處分權的對象只涉及訴訟權利

B.處分權的對象只涉及實體權利

C.處分權的行使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

D.處分權的主體除了當事人之外,還包括訴訟人

3.以下裁判中,當事人不服可以依法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的是

A.某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本院作出的錯誤判決進行再審后作出的再審判決

B.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

C.某縣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

D.某縣人民法院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

4.下列關于回避程序相關問題的表述,正確的是

A.回避的方式只能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B.審判長的回避應當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C.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D.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審判長決定

5.以下關于處分權與審判權關系的表述,正確的是

A.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是絕對的,法院不能干預

B.處分權對審判權是一種監督關系

C.審判權應當保障處分權的行使

D.處分權應當保障審判權的行使

6.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人民法院的轄區關系為標準所確定的訴訟管轄是

A.級別管轄B.一般地域管轄

C.移送管轄D.專屬管轄

7.根據訴訟證據與證明責任的關系,可將訴訟證據分為

A.主要證據和次要證據B.本證和反證

C.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D.原始證據與派生證據

8.民事執行程序中,有權簽發搜查令的是

A.法院院長B.審判長

C.執行庭庭長D.執行員

9.權限為一般授權的委托訴訟人,可以

A.提起上訴B.反訴

C.申請回避D.申請和解

10.甲縣人民法院將某案件移送乙縣人民法院管轄,乙縣人民法院認為該案應由丙縣人民法院管轄,乙縣人民法院應當

A.將案件移送丙縣人民法院B.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C.將案件退回甲縣人民法院D.對案件進行審理

11.下列有關涉外仲裁的說法,正確的是

A.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不可以重新申請仲裁

B.涉外經濟貿易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仍然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C.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D.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仍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12.我國法院請求外國法院實施的下列行為中,屬于一般司法協助的是

A.代為調查證據B.代為審理案件

C.承認我國法院生效判決在該國的效力D.執行我國法院生效判決

13.下列關于法院調解的表述,正確的是

A.法院調解應遵循自愿原則B.所有案件法院均可依職權進行調解

C.調解原則僅適用于一審程序D.調解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

14.下列屬于需要移送執行的案件是

A.離婚判決書B.解除合同判決書

C.給付贍養費的判決書D.返還借款的判決書

15.郵寄送達中,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目期與送達回證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送達日期應該是

A.法院交郵局掛號的日期B.訴訟文書寄到的日期

C.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D.送達回證上的收件日期

16.適用罰款、拘留措施,人民法院應當制作

A.口頭決定B.通知書

C.裁定書D.決定書

17.下列關于財產保全的說法正確的是

A.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應停止裁定的執行

B.訴前財產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關系人在10日內未起訴的,財產保全措施應解除

C.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

D.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如人民法院認為應提供擔保,可以責令申請人擔保

18.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的再審案件的訴訟費用

A.由當事人雙方平分繳納B.不預交,由最終敗訴方負擔

C.人民法院決定由誰負擔D.不再繳納訴訟費用

19.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人民法院應當

A.裁定中止訴訟B.裁定終結訴訟

C.延期審理D.判決離婚

20.原告的起訴被法院受理后將會產生的法律后果是

A.訴訟時效中止

B.不影響當事人就該案向其他法院起訴

C.當事人不能撤訴

D.當事人取得相應的訴訟地位

2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下列案件時,無須先行調解的案件是

A.交通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B.買賣合同糾紛

C.合伙協議糾紛

D.宅基地糾紛

22.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的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是

A.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基層法院B.被申請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

C.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D.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層法院

23.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此時支付令

A.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B.自行失效,債權人可申請復議一次

C.自行失效,債權人即為原告人,債務人即為被告人,法院按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D.白行失效,債權人可以提起上訴

24.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利害關系人在申報期屆滿后,判決作出之前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

A.應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B.應告知利害關系人起訴

C.應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D.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25.下列關于起訴與受理的表述,正確的是

A.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B.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應予受理

C.當事人撤訴后,又以同一訴訟請求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在“答題紙”上將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無分。

26.下列關于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的說法,正確的是

A.自然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始于出生

B.自然人年滿18周歲后具有訴訟權利能力

C.精神病人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

D.只有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主體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

E.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主體一定具有訴訟權利能力

27.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

A.駁回起訴的裁定B.不予受理的裁定

C.管轄權異議的裁定.D.財產保全的裁定

E.先予執行的裁定

28.下列情況中,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是

A.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被確認無效

B.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C.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D.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定程序

E.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29.人民法院開庭對丁訴乙離婚一案公開審判,在審判長宣讀離婚判決書時,乙沖上前狠揍丁。甲、丙等人也闖入法庭哄鬧,審判長多次制止無效,致使審判無法進行。合議庭當時對此

A.經院長批準,可以對甲、乙、丙三人予以訓誡

B.經院長批準,可以對甲、乙、丙三人予以責令退出法庭

C.經院長批準,可以對甲、乙、丙三人予以罰款

D.因未經院長批準,不得實施拘留措施

E.情況緊急,可先拘留,然后立即報告院長補辦批準手續

30.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的有

A.甲訴乙要求給付贍養費,在開庭審理當天甲因航班臨時取消不能出庭

B.甲訴乙要求給付贍養費,在開庭審理當天乙因覺得理虧未敢出庭

C.甲公司訴乙公司要求給付違約金,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甲公司發現乙公司負責人與審判長是好朋友,遂提出回避申請

D.甲公司訴乙公司要求給付違約金,在開庭審理過程中,雙方對一書證發生爭議,要

求進行筆跡鑒定

E.甲訴乙要求給付賠償金,乙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非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上,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三、名詞解釋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4分,共20分)

31.釋明權

32.涉外專屬管轄

33.執行中止

34.財產保全

35.反訴

四、簡答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36.簡述民事審判權的內容。

37.簡述委托訴訟權消滅的原因。

38.簡述拘傳適用的條件。

五、論述題(本大題15分)

39.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

六、案例分析題(本大題12分)

40.閱讀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問題。

老李家住某市A縣農村,早年喪妻,一人撫養三個兒子——李大、李二、李三成人,三個兒子成婚后分別居住在該市甲區、乙區、丙區。2007年6月以來老李患某種老年慢性病需要長期治療,然而三個兒子因為花費太高拒絕支付治療費,并不給其生活費。老李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被迫于2008年7月向A縣法院起訴,要求三個兒子給予贍養費和醫療費。法院受理之后,經審理判決三被告每月給付老李200元贍養費,并支付以后的醫療費。判決后,老李和李大沒有上訴,李二口頭提起上訴,但沒有提交上訴狀;李三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書面上訴狀,認為父親在李大、李二買房時幫助過他們,所以李大、李二應多負擔贍養費。市中院受理后,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老李病情惡化突然死亡。

(1)本市A縣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為什么?

(2)李二的上訴是否有效?李三的上訴是否有效?為什么?

民事訴訟法學范文3

[關鍵詞]本科 民事訴訟法 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 G6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3)14-0052-04

民事訴訟法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的一門必修課程,是為培養和檢驗學生的民事訴訟法理論知識和運用民事訴訟法進行訴訟的實踐能力而設置的專業基礎課。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提出,要求我們必須加快法學教學的改革。換言之,如何切實提高和保障本科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質量,是民事訴訟法教學改革中亟需解決的問題。實踐中,我們堅持以教育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為核心,遵循本科法律專業課程教學之基本要求,結合我院課程設置的實際情況,從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到教學方法等方面對民事訴訟法課程進行了一系列的嘗試與改革。

一、本科民事訴訟法課程的特點

1.課程實踐性較強。民事訴訟法課程可以分為總論與分論,總論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理論性較強,分論部分主要包括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實踐性較強。但課程內容還是側重于程序規則的實際應用。其次,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和闡釋,與司法實務結合較為緊密。在教學目標上,該課程要求學生能初步運用民事訴訟法學知識和理論解決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提高程序法素養,增強法治觀念,樹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識。

2.課程理論性較淺。由于民事訴訟法課程重在實踐,而民法等實體法教學,重在對法律權利義務的制度性研究,使得實體法教學和程序法教學在理論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語。由此造成的教學效果就是:民法等實體法的教學理論性很強,具有專業知識的廣度和深度,能讓學生印象深刻;而民事訴訟等程序法教學法條注釋所占比例較大,使學生感覺枯燥乏味,難以產生興趣,學習動力不足。

3.課程適用層次較低。民事訴訟法課程一般安排在本科二年級。這個階段的本科生無論是人格還是品行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強,具有培養的潛質。通常表現為具備一定的專業基礎,對法律具有初步的感性認識;學習習慣和思維方式逐步轉變,具有一定的獨立思考能力;求知欲旺盛,好奇心強,學習更加自覺,課堂經常提問,能夠與老師交流和互動。基于課程適用層次的上述特征,從事民事訴訟法教學的老師可以加強他們的系統理論知識水平,注重課程的學習,理論的熏陶,同時又能聯系實際,啟發思想,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二、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1.教學目標模糊。民事訴訟法的教學目標是通過課程教學,不僅要增強學生的公正理念和規則意識,塑造合格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者,促進公正司法和公正執法,而且基于本課程所具有的操作性和應用性較強的特點,還要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協調能力和適應能力。但事實上,許多高校的民事訴訟法教學目標不明確,偏重于理論的講授,程序的操作性和應用性長期被忽略,學生難以理解和掌握程序的本質,致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目標形同虛設。

2.教學內容滯后。目前全國高校民事訴訟法普遍采用的是教育部21世紀統編教材,抑或部分高校自己編撰的教材。應該講,這些教材體系完整、資料翔實,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但是如果嚴格按照這些教材授課,在教學質量上至少存在兩大弊端:首先,觀點缺乏創新??v觀現有的教材,每當論及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時會引用大量的參考文獻,稍加比較就會發現文獻資料的重復和類同。文獻引用的大同小異導致在概念上的相似度增加,比如在論及民事訴訟的訴與訴權的時候,眾多教材在同樣概念上的解釋都差異不大,鮮有創見。其次,內容未與時俱進,書本和現實嚴重脫節。當前國內的教材在資料時效性方面還有待改進,很多教材因循守舊,沒能及時反映當前國內外民事司法實踐中最新的實務熱點和研究成果。

3.教學方法單一。眾所周知,以教師為中心、以課堂講授為主的“填鴨式”教學方法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并且不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對教學過程的參與性。即便現在大部分的教師在教學中借助于幻燈片等高科技手段,但“照本宣科”的實質沒有根本性的改變。通過調研,我們發現此種現象在國內其他高校的課程教學中也普遍存在。究其根源:是因為現代信息技術在我國高等院校的應用已十分普遍,其觸角已延伸至教育教學活動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并逐漸顯示出對教師要素的替代作用。體現在學生可以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資源信息的共享,包括電子圖書館和虛擬課堂的出現。所以,在現代信息技術時期,教師的精力更需要大量地投向非程式化、非常規化、富有創造性的教學活動。而這一教學活動無疑對教師的要求更高。

4.教學資源匱乏。影響民事訴訟法課程發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學資源的匱乏,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指導思想尚未轉變。目前在法學本科的教學中,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仍然存在,許多高校的法學院均重視與實體法相關學科的建設和發展,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對于訴訟法,尤其是民事訴訟法學科的發展少有給予關注,相應的配套投入也不多;二是師資力量薄弱。民事訴訟法課程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極強,而受過系統學習和培訓的訴訟法學專任教師總體上還不夠,許多學校都是由其他法學專業的任課教師兼任。這直接導致授課水平參差不齊,教學效果差強人意。

三、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改革

1.明確教學目標。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是我國高校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我們認為,可以從下述三方面加以實施:

第一,加快民事訴訟法的課程改革。當下,全球化已經成為今天不可回避的事實,這對我國高校的法學課程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誠然,全球化加速了其蘊含的主導價值觀或文化霸權,而國家之間、地區之間在法學教育政策或改革措施方面的相互借鑒也日益增加。以美國為例,卡內基基金會于2007年的法律教育報告顯示,法學院一般重點強調分析訓練甚于對倫理、人際交往和其他技巧的強調,而后者有助于畢業后的學生參與法律實踐。為此,包括哈佛大學法學院在內的全美法律院系已經開始采取措施在課程設置上做出變革。變革的范圍是廣泛的,從要求給大一新生增加新課程到擴展法律實踐課程,從來年增加選修課程到鼓勵法學院的學生選修其他科目的大學課程,而促使變革的推動力基于這種判斷:大學所教授的課程以及教授課程的方式與社會實踐脫節。改革的目的只有一個,即美國的法學教育應該更加職業化。相比之下,我們因地制宜,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在民事訴訟法課程之外單獨設立仲裁法學、證據法學和司法實務基礎三門選修課程,通過開設實踐教學課程,賦予學生更多的選擇權,以彌補理論教學課程的不足。

第二,強化民事訴訟法教學的基礎知識。經驗表明,大學本科階段應該重視專業學習,但卻不能忽視基礎知識。錢學森曾經提出大成智慧教育的設想,就是教育、引導人們如何陶冶高尚的品德和情操、盡快獲得聰明才智與創新能力的學問。其目的是著重于人的培養,著重于學生在大學期間不僅要獲得某種專業知識,還要能夠積極參與社會生活、富有社會責任感、成為全面發展的人所必須具備的廣泛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識、技能和態度,即所謂的“通識教育”。目前,我國經濟正處速發展階段,各種專業領域也無時無刻處在巨大的變化之中,在此背景下,基礎的重要性更加凸顯出來。我們認為,高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機制的過程中,應該進一步加強對學生基礎的夯實,數學、英語、中文、計算機、經濟學等基礎課程應該更加受到重視,最好能夠在學校學科范圍內建立共同的基礎課程模塊,使學生能有扎實的基礎和寬廣的眼界。此外,各法律院系的授課教師在專業課的教學中,必須首先做好對相關專業的回顧和復習,比如在民事訴訟法的課程教學中,通常會涉及民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等法律。

第三,推動民事訴訟法的學科建設。在高校法律院系的發展中,學科建設是非常重要的,這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首先,在全國法律院系的發展中,幾乎都提出將學科建設作為各自發展的主線。換言之,學科建設不僅事關各法律院系碩士點和博士點的申報,也事關重點學校的申報;同時,學科建設也是各法律院系“平臺”和“基地”建設的依托。其次,一流學科是一流大學最根本的基礎,沒有世界一流的學科就不可能成為世界一流大學。在民事訴訟法的教學實踐中,通過我們不斷的改進,逐步實現了教學方式的民主化、教學方法的多元化和教學手段的現代化,以期達致本學科精品課程的建設目標。教學水平的提升自然帶動學科建設的發展,并且在學院申碩創特的過程中充分發揮了引領和示范效應。

2.充實教學內容。在本課程的教學中,緊扣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要求,突出實踐教學在人才培養中的地位,重視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以課程實用性為主線,以能力培養為訴求,繼而確立理論知識的學習內容,做到本科法學教育的專業化、制度化和規范化,以利于本科生規模的擴大和科學化管理。在課程設置和學時分配上,我們以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國內知名法律院校或重點大學法學院的專業培養方案為參照系,結合我院法律專業之定位,安排課堂教學48學時,實踐教學8學時,共計56學時。首先,對課程教學大綱進行重新修訂,綜合考慮教學的時間、考試的時間以及學生的學習狀況等因素,將該課程分為八個專題,分別是:民事訴訟法概論、基本原則和制度、民事訴訟的主體、審判程序、執行程序、涉外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改革和發展、實務熱點和案例分析。同時,將民事證據規則列入《證據法學》的授課內容。其次,在課堂教學中,我們沒有完全拘泥于現行教材中所講述的內容,而是著眼于國家對高素質法律人才的需求,密切跟蹤當下國內外民事訴訟法學理論和實踐動態,及時補充、修訂課堂教學內容。例如,就新《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圍繞公益訴訟、惡意訴訟、小額訴訟程序、訴外調解協議效力等熱點議題,及時調整、充實課堂教學內容。旨在擴大學生的知識面,培養他們具有前瞻性的思維。

3.改進教學方法。第一,在本科階段提前推行研究生的教學方法。我們認為,面對本科生愈來愈大的就業壓力和考研壓力,應當轉變本科人才的培養模式,提倡探究性學習。詳言之,學生可以在教師的指導下,對教學大綱設定的內容開展探究,培養學生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例如,我們在講授民事訴訟目的論、價值論等理論性較強的內容時,并沒有照本宣科,要求學生記住知識點,而是布置問答作業,包含以下內容:列出我國民事訴訟法歷次的立法時間表、對民事訴訟法學家的訪談、對近年典型民事訴訟案件的評論、涉及民事訴訟法的專業著述、你最關注的民事訴訟法熱點問題等。作業要求:自由選擇主題,以文字或視頻為載體,作出書面報告,一周內完成。有同學在作業中選擇的是我國互聯網行業第一起反壟斷民事訴訟案,即奇虎360騰訊并索賠1.5億元。這一堂課的作業充分體現出學生的選擇,同時培養了學生查閱資料、采集信息、探究等學習方法,而不是對知識點死記硬背。這樣獲取的知識,學生不僅能深刻理解,而且也是最牢固的。因此,研究性的教學方法不僅突破了傳統“純理論”的模式,走向多元化,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而且使師生關系由封閉走向開放,有利于本科生博采眾長,拓寬視野與思路,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在課堂教學中實施“因材施教”的方案。人才培養是一項系統工程,尤其是興趣愛好從小就要培養,到本科階段就不止是培養興趣了,而是要鞏固學生的興趣,培養專業志向,培養他們堅持志向的毅力和不怕困難的精神。同時為了提前讓他們進入法學專業領域,大學教師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所以,作為授課教師要經常與學生進行溝通和交流,這是在大學里及早發現人才、培養人才的一個非常好的辦法。實踐中,我們借助課堂教學平臺,在完成教學任務之余,還隨時與學生交流和談心。不僅能了解學生的思想、學習、家庭等情況,同時可以把法學專業的具體要求介紹給學生, 讓他們加深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以便將來能夠較快地適應社會。通過交流,我們發現有的學生邏輯思維比較強,有的學生形象思維比較好,有的學生動手能力比較強,這就需要我們老師在平時的授課中既要考慮到學生的共性,也要兼顧到學生的個性,向學生提供最適合的教育。但是要做到這一點,就要觀察、研究每一個學生,發現他們的特點和特長,因材施教。

第三,要求學生撰寫課程論文。目前法學本科生科研能力普遍不足,缺乏獨立思考和規范寫作的訓練。在我們看來,課程論文的寫作能夠促進學生的理論素養,提高書面寫作的水平。為此,我們在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中增加了撰寫學術論文的要求。具言之,在新學期的第一堂課就開始布置論文寫作的任務:首先,題目選擇方面既可以是自主命題也可以是教師推薦,研究范圍不能太大,限于民事訴訟法律中的某些具體制度,如“論民事訴訟與仲裁的關系”、“論小額訴訟程序的構建”;要求文獻綜述,通過給學生提供資料收集的途徑,如專業的法律網站和數據庫,使學生能夠在有限時間內進行文獻資料的整理,做到言之有據;字數要求在六千字以內,觀點鮮明,邏輯清晰,論證充分;文筆方面要求法言法語,應用專業的法律術語對理論進行闡釋,做到形式上的規范化。其次,民事訴訟法屬于專業必修課,要求學生在期中提交課程論文,教師在期末結束以前對論文作出公開評閱。同時,將課程論文作為平時成績,占期末考試成績的百分之四十。最后,依據公開評閱的成績,對某些優秀的學生進行個別輔導,鼓勵和支持他們完善并發表其研究成果。

第四,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社會實踐。在民事訴訟法的課程設計中,我們降低了理論教學的學時數,相應增加了實踐教學的比重,確保學生有充分的時間參與校內外的社會實踐。首先,我們加強了校內實踐環節,通過讓各專業課教師參加法律實務課程的培訓,并借助于本學院的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積極對本科生開展案例教學,以應對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以及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考試;其次,充分利用地方法律實務部門的司法資源,通過探索校內和校外的聯合培養機制,加強學院與實務部門的合作,在當地的法院和檢察院建設了一批校外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借助于基地平臺,通過司法實務人員的傳、幫、帶,讓學生擔當書記員或者法官助理,親身參與到民事司法的實踐當中,切實做到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繼而提高本科生的法律詮釋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論證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實的能力,最后達致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

[ 參 考 文 獻 ]

[1] 尹弘飚.全球化時代的中國課程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11,(3):268.

[2] 錢學敏錢學森大成智慧教育的設想[N].光明日報,2008-10-16.

[3] 江必新.民事訴訟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

民事訴訟法學范文4

一、選題依據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推進,法院成為了民眾日常糾紛解決的重要途徑,同時在我國民事訴訟的解決過程中,調節是我國法院糾紛解決過程中的主導模式,在糾紛的解決過程中,濃厚的審理特色以及職權色彩使得法院的調節深受詬病。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第50條指出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但相關內容解釋較為粗略,未能對于司法實踐成效有效的引導;在當今訴訟形勢發展之下,如何完善民事訴訟和解制度已經成為了當下急需解決的問題。

二、研究內容

研究內容及關鍵性問題

在本文的研究過程中,本文的研究內容主要展現為三大方面:第一部分內容是對于民訴訟和解制度的基本概述。第二部分內容是對于國外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立法實踐分析,其中通過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大法系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立法實踐分析進行,同時進行兩大法系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對比說明。第三部分是對于我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現狀問題分析及優化策略提出,在對于策略的提出上,本文對應策略的提出一方面以我國當前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現狀問題展現為基礎進行,一方面結合國外先進經驗的借鑒為基礎進行。

在本文的研究過程中,本文擬解決的關鍵性問題主要為:

1在民事訴訟和解機制中,法院具有怎樣的身份與義務?

2民事糾紛和解制度應當從哪些方面進行主體約束規范?

3民事訴訟和解制度應當堅持怎樣的原則?

三、研究方法

研究所用的理論及方法

本文在研究的過程中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有:

文獻研究法;本文在研究的過程中,筆者通過對于前人學者的相關文獻搜集以及閱讀分析,進一步以此為基礎,強化了本文在實際研究過程中的研究難度,同時前人的研究觀點也對于本文的研究通過進行提供了有效的指導。

描述性比較分析法;在本文的研究過程中,本文通過對于我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立法現狀及相關規定的描述,進而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同時通過對于國外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立法實踐描述,結合我國現狀進一步提出國外相關立法實踐對我國的可借鑒之處,并提出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立法建議。

四、論文進度

五、參考文獻

[1] 董開軍等.民事訴訟法修改重要問題研究,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

[2] 張嘉軍論訴訟契約的合法性,法學論壇,2019年,第4期

[3] 奇樹潔.臺灣地區民事訴訟制度改革評述,法制研究,2019年,第6期

[4] 鮑玉潔.淺議民事訴訟和解制度,法學研究,2019年,第8期

[5] 包建華.美國民事和解及調解制度研究,法制與社會,2019年,第11期

提綱

摘要

引言

一、1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概述

(一)1.1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概念

1.2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特征

1.3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性質

二、2域外民事訴訟和解制度分析

2(一).1大陸法系民事訴訟和解制度

2.2英美法系民事訴訟和解制度

2.3兩大法系對比

3我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現狀及優化建議

3.3.4合法原則

3.4我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優化建議

3.4.1民事訴訟和解的試用期間

民事訴訟法學范文5

>> 《民事訴訟法》公益訴訟條款的立法解讀 關于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有關“檢察建議”規定的若干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亮點解讀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65條看舉證期限制度的弱化 以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為視角談公益訴訟 芻議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受案范圍兼評民事訴訟法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探究 從《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看公益訴訟制度 淺析新民事訴訟法下公益訴訟制度的意義 淺談對新《民事訴訟法》中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解 從《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看電子數據的產生 對新《民事訴訟法》第55條的簡析 論民事訴訟法教學改革 新民事訴訟法“新”在哪里 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人權 民事訴訟法教學方式的創新 論誠實信用條款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具體化適用 民事訴訟法修正對司法考試與我校法學教學的影響探析 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發回重審制度之建構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證據規則修訂之若干建議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③任文婧:《應明確公民個人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瀟湘晨報》,2011年12月1日B06版。

④阮占江、趙文明:《湖南理論實務界共同探討公益訴訟立法熱點問題》,《法制日報》2011年12月2日。

⑤顏運秋教授一直致力于公益訴訟理論研究,現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仲裁法學研究會理事、廣東公益訴訟網學術委員會特聘專家,先后出版《公益訴訟理念研究》、《社會經濟法與公益經濟訴訟》、《公益經濟訴訟:經濟法訴訟體系的構建》、《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研究》。

⑥顏運秋:《公益訴訟理念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頁。

⑦徐卉:《解讀公益訴訟制度》,《中國社會科學報》,2011年12月23日。

民事訴訟法學范文6

一、對傳統檢討方法的檢討

(一)對民事訴訟標的新、舊學說的傳統檢討

自民事訴訟標的新說出現以來,學界就沒有停止過將新、舊兩種學說并列起來進行檢討。事實上,學界對兩種學說進行檢討的過程,也是兩種學說爭鳴的過程。

一般認為,訴訟標的舊說(以下簡稱“舊說”)具有如下優點:1.有利于確定當事人爭訟及法院審判的對象;2.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明確;3.有利于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的實現與保護。同時,舊說也具有如下缺點:1.不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2.在同一糾紛之下可能存在若干不同的判決,影響司法權威。(注:楊建華:“民事訴訟標的之新舊理論”,收錄于楊建華主編:《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19-423頁;汪偉成:“關于民事訴訟標的新舊理論之我見”,收錄于楊建華主編:《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46-449頁。)

舊說存在的缺點為訴訟標的新說(以下簡稱“新說”)的出現提供了契機,對舊說缺點的修正便成為了新說的優點:1.以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作為訴訟標的,有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2.基于一個糾紛只產生一個案件,不會就同一糾紛產生不同的判決,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新說在彌補舊說不足的同時自身又存在一定的缺陷:1.既判力的客觀范圍較大,不利于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與保護;2.對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的支持,仍需主張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而這些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當由當事人主張還是由法官審查,屬于兩難選擇。(注:三月章:《日本民事訴訟法》,汪一凡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93頁;王亞新:《對抗與判定》,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頁。)

學界對新、舊學說檢討的結果是:兩種學說形成“彼之缺點乃此之優點”的相生相克的格局,兩者均無法在學說爭鳴中獲得壓倒性的勝利。

(二)對傳統檢討方法的檢討

傳統檢討具有積極的意義:揭示了舊說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重大缺陷,用于反對舊說的“電車事件”(注:用于指出舊說缺點的一個典型案例,即某人乘電車受傷,先依據合同關系請求賠償,再依據侵權行為請求賠償。盡管兩次請求權的行使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但由于舊說以實體法律關系作為訴訟標的,因此原告兩次請求權的行使形成了兩個不同的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審理,且被告可能遭受雙重賠償的不當判決。)在學界深入人心,動搖了舊說的統治地位,為新說的登臺提供了契機。同時,檢討也指出了新說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缺陷,理性地防止了新說在未經充分論證的情況下的草率適用。

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傳統檢討的局限性。經驗告訴我們,任何制度,都有其自身存在的時代背景,但凡出現了意欲取代原有制度的新制度,便意味著制度存在的時代背景發生了變化。新時代的需要是新制度勇敢挑戰傳統的內在動力,新、舊兩種制度的爭鳴,實質上是新、舊兩個時代碰撞所綻放出來的火花。訴訟標的新、舊學說產生于不同的時代,分別反映了不同時代的客觀需要,要選擇真正合乎時代需要的學說,必須將兩種學說各自存在的時代背景及現今的時代背景結合起來進行分析。傳統的檢討方法,僅僅抽象地分析了兩種學說在抽離時代背景的情況下適用的效果差別,不可能觸及問題的本質,充其量只能對兩種學說自身的完善與發展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制度選擇的問題。

鑒于此,下文中筆者將拋棄傳統的檢討方法,在分析訴訟標的新、舊學說時代背景的基礎上結合當代中國的客觀情況,對訴訟標的新、舊學說做出取舍。

二、對新說的選擇

(一)新、舊學說的時代背景及新說對社會發展需要的適應

1.新、舊學說的時代背景

德國民事訴訟法學權威威瓦哈教授于1885年起在其各項著述中,認為民事訴訟法中的訴權,不過是權利保護請求權的另一種形態,權利保護請求權本身就是訴訟標的,將私法上的請求權概念,移植到公法領域,就此提出了舊說理論。舊說的集大成者是德國的赫爾威教授,從1900年起,他在發表的各項著述中,認為私法上的請求權為既存的實體權利,而訴訟法上的請求,則為原告在訴訟程序中所提出的權利主張,此項主張為原告要求法院審理之對象。(注:楊建華:“民事訴訟標的之新舊理論”,收錄于楊建華主編:《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19-421頁。)在這個時代,德國民法有了長足的發展,在民法典頒行之后,法院工作的重點是執行民法典,由于民法典條目界定清晰,涵蓋了當時相對簡單的私法社會的大部分內容,人們普遍認為,法院只需要嚴格依法辦事就可以了;(注:宋冰編:《讀本:美國與德國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0頁。)在這個時代,概念法學盛行于德國,認為司法機關只能嚴格執行立法機關所制定的規則,在司法過程中推崇三段論邏輯推理及“概念計算”的法學方法,“自動售貨機式”的法官被認為是法官的標準;(注: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9-62頁。)在這個時代,民事訴訟法只是民法的附庸,首倡舊說的威瓦哈教授就堅持認為,訴訟法不過是為了完成實體法規定的目標而在實體法的指導、約束下而形成的。(注:劉榮軍:“民事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收錄于章武生等著:《司法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頁。)舊說直接將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概念移植到訴訟法領域的做法,符合了這個時代的要求。

1931年,羅森伯格教授在其所著的《民事訴訟法上的法律觀點之變更》和《訴訟標的》兩篇論文中,首先對舊說發起挑戰。其后,尼克旭教授在1935年發表了題為《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的論文,認為原告在訴訟中所關心的是訴訟的結果,而并非請求權或形成權在法律上有如何之性質,因此原告只需要將其希望的法律結果加以主張就可以了,從而奠定了新說的理論基礎。(注:楊建華:“民事訴訟標的之新舊理論”,收錄于楊建華主編:《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23頁。)在這個時代,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民法典已經沒有能力完全涵蓋私法生活,法院得以發揮更大的作用,20世紀20及30年代出現的諸多社會問題要求法院對法律予以寬泛的解釋;(注:宋冰編:《讀本:美國與德國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頁。)在這個時代,由耶林的目的法學、法國的科學學派、德意志的自由法學和利益法學共同形成的自由法運動,對概念法學展開了猛烈的抨擊,辯證推理、論理解釋等新的法學方法得到了倡導;(注: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頁。)在這個時代,經過一大批杰出的訴訟法學者(如標羅、舒坦因、赫爾維希、魏茲曼等)的精致研究和富有創造力的努力,民事訴訟法學的理論基礎得以形成,民事訴訟法開始擺脫民法附庸的地位。(注:劉榮軍:“民事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收錄于章武生等著:《司法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頁。)在這個時代誕生的新說,反映了民事訴訟法擺脫民法附庸地位,尋求更大發展空間,發揮更大社會功能的迫切需要。

2.新說對社會發展需要的適應

從新、舊學說的爭鳴中,我們可以看到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學力圖擺脫民法及民法學附庸地位,尋求獨立發展道路的奮爭。

民眾之間的糾紛以訴訟標的的形式呈現在法官的面前,訴訟標的的內容,決定了實體法對法官的約束程度。在適用舊說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以民事實體權利糾紛的形式呈現在法官的面前,由于民事實體權利由民事實體法律所規定,因此法官只能在民法的權利框架內對糾紛作出裁判。換言之,法官在訴訟中只能忠實地執行民法的規定,貫徹民法所預設的私法秩序,由此便產生了所謂的“自動售貨機”式的法官。在舊說產生的年代,這種做法是符合社會需要的。因為在當時,私法社會的主體在身份上具有平等性與互換性的特征,與之相適應,民法的理念采形式正義,民法的價值追求法的安定性。(注: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法學思潮》,收錄于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176頁。)同時,由于當時私法社會的內容相對簡單,處于迅猛發展階段的民法能夠對其進行有效的調整,訴訟標的舊說盡管使民事訴訟法淪為民法的附庸,但并不會因此而阻礙社會的發展。但是,從新說誕生的那一天開始,社會就已經發生了變化,而且這種發展變化的趨勢在隨后的數十年間一直得以持續。時至今日,私法社會與舊說誕生之日相比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科學技術、經濟的發展以及由此所帶來的人們觀點的變化使私法社會的內容變得無比復雜,穩定而機械的成文法已經無法像過去那樣涵蓋私法生活,概念法學的統治地位遭到動搖,一直信奉“三段論”司法邏輯的信念堅定的德國人也開始在司法實踐中嘗試法官造法。同時,在這種背景下,民法自身的價值觀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民法的價值取向從法的安定性轉向法的妥當性。(注: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法學思潮》,收錄于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182頁。)這樣,舊說在當代就顯得不合時宜,因為當代社會需要民事訴訟法發揮更大的作用,在貫徹民法所預設的私法秩序的同時,社會還需要民事訴訟法承擔起填補民法缺漏、修正民法謬誤的責任。舊說就像民法套在民事訴訟法脖子上的繩索,使民事訴訟法無法擺脫民法附庸的地位,必將為時代所拋棄。相反,新說擺脫了民事實體權利與民事實體法律關系的絕對束縛,以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作為訴訟標的,直接將糾紛的整體作為審判的對象,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無須拘泥于民事實體法,法官可以較為靈活地解決糾紛,如果糾紛本身已經為民事實體法所涵蓋,且民法的規定又是合理的,法官就可以直接適用,如果糾紛本身沒有被民法所涵蓋或者民法的有關規定明顯不合理,法官則可以在民法以外發現、確認新的民事權利,以填充、修正民法的缺陷,使民事訴訟法與民法一同創造正義的私法秩序。

(二)中國對新說的呼喚

1.中國民法的發展狀況需要適用新說

舊說的適用需要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即同時代的民法體系完備、內容充實,基本上可以涵蓋私法生活的大部分內容。審視中國的民法,這個前提顯然是不存在的。建國以來,尤其是以來,我國的民事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總的說來,我國目前的民事立法落后于市場經濟和改革開放的發展需要,不能滿足日益出現的紛繁復雜的經濟生活的需要。其缺陷主要表現在:由于貫徹“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法律條文過于簡單、抽象,許多經濟關系得不到民法的調整;單行法規頒布不少,但重復、矛盾的較多;存在著計劃經濟的烙??;一些規定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脫軌等。這些都表明我國的民事立法工作有待進一步完善。(注:馬俊駒、余延滿著:《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頁。)具體而言,在物權法領域,由于當年全盤接受蘇聯民法理論,認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是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關系的特殊產物,因而在立法上僅承認所有權,不承認所謂的用益物權等定限物權制度,我國現今除所有權以外,尚無關于定限物權的系統的立法,也沒有物權這一概念,使財產關系的法律調整存在嚴重缺陷;(注:陳華彬著:《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2-44頁。)在債法領域,《合同法》的制定大大豐富與完善了債法的內容,但《合同法》剛剛面世,自身的不足便顯露出來,著名民法學者梁慧星先生指出,《合同法》存在三大方面的缺陷;(注: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與不足(下)”,《中外法學》,2000年第1期,第3-12頁。)在人格權法領域,《民法通則》確立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5項具體人格權,但沒有規定一般人格權,對社會主體人格權的保護存在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10日通過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這個漏洞,但《解釋》本身又存在肢解一般人格權、不承認隱私權、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不力等的缺陷。(注:參見楊立新2001年5月11日在中國人民大學所作的講座,講座全文載于“中國民商法律網”,civillaw.com,cn.)

以上均表明,單憑民法一己之力,無法有效地調整我國的私法秩序。在民事立法并不發達的今天如是,在民事立法有所發展的將來亦如是。大陸法系國家的經驗已經明確地告訴我們,實體法的立法速度永遠無法追趕上社會發展的腳步。事實上,當代中國的許多學者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一些學者從法的不完整性的角度考慮建立中國的判例制度;(注:劉榮軍:“民事訴訟機能轉變與判例”,收錄于章武生等著:《司法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6-284頁;王利明:“論中國判例制度的創建”,收錄于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4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頁。)另一些學者從法的基本原則與民法解釋學的角度探討對民法漏洞的填補與彌合。(注:梁慧星:《民法解釋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47-336頁;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322頁。)他們中既有程序法學者,也有實體法學者,他們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同一個主題:我國的民法存在著漏洞,無法有效調整私法秩序,我們需要尋找新的方法以彌補民法的缺失。所不同的是,他們中的一些人仍希望通過民法自身的完善(如通過民法基本原則的完善)來增強民法的調整能量,并沒有打算揭開貼在民事訴訟法之上的封印。我們認為,在新的世紀,應當正視我國民法發展的狀況,勇敢地承認民法的不足及民事訴訟法的社會功能,以訴訟標的新說的適用為契機,讓民事訴訟法與民法一道塑造中國私法秩序的未來。

2.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通過適用訴訟標的新說加以解決

我國在民事司法實踐中適用舊說,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法依附于民法的現狀。由此便產生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并不能全部歸咎于舊說的適用,新說的適用也不可能包治百病。但是,我們應當看到,問題的根源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法的依附,舊說的適用加劇了問題的嚴重性,代表著訴訟法獨立的新說的適用肯定能夠在較大程度上解決,或者緩解矛盾。

(1)在案件的起訴、受理階段存在的問題。訴訟標的是當事人訟爭與法院審判的對象,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以訴訟標的的形式被納入到訴訟系屬當中的。在適用舊說的情況下,法院將民事實體法所規定的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作為審判的對象,由此一些游離于實體法之外的權利便因不能成為訴訟標的而被法院拒絕裁判。在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都存在這樣一種觀點: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法律關系必須是依照民事實體法形成的社會關系,當事人主張的權利必須是由民事實體法規定的權利。(注:蔡虹:“法院主管若干問題研究”,全文收錄于《中國民商法律網》,civi

「正文aw.com.cn.)這樣,一些新型的案件將無法為法院所受理,當事人的游離于實體法之外的正當權益便無法得到救濟。(注:具體案例可參見《南方周末》1998年1月16日、2000年3月17日及《陜西日報》2000年3月4日所報道的有關案件。)我國一些學者已經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呼吁應當擴大我國民事訴訟主管的范圍,切實保護“形成中的權利”。(注:江偉、邵明、陳剛:《民事訴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頁。)筆者認為,新說的適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新說以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作為審判的對象,審判與訟爭的關鍵是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是否合理(對合理性的判斷不囿于民法),而不是民法是否有所規定,這樣便擺脫了民法對法官的絕對束縛,法官可以將各種類型的案件納入訴訟系屬,再通過審理決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2)在訴訟系屬內存在的程序性問題。舊說嚴格以民法所規定的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作為審判的對象,人為、機械地對糾紛進行了分割,在程序上帶來諸多的問題。

(3)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在適用舊說的情況下,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便會被冠以一個“案由”,如“侵害名譽權”“借貸關系糾紛”等,這些案由都是根據民法中所規定的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而確定的。一旦確立了案由,訴訟進行的目的就明確了:證明、判斷有關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是否已經滿足。在糾紛已經為民法所涵蓋的情況下,這種做法是可行的。但是,當出現了新類型的案件,糾紛的內容無法為民法所涵蓋之時,在法律適用上就出現了問題:由于案由與糾紛的內容不符(如關于一般人格權侵害的案件被冠以名譽權侵害的案由),法官往往因為當事人的主張無法符合案由所涉及權利或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樣便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另一種情況下,一些法官盡管知道當事人的主張與案由所涉及的權利要件不符,但基于社會的需要及正義感的驅動,往往會對有關權利的內容作擴張性解釋,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曾經在法學界引起較大影響的“惠康”超市名譽侵權案(注:具體可參見王利明:“論一般人格權”,收錄于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3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126頁。)及“荷花女”死者名譽權案),這樣做雖然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在現有司法體制之下則師出無名。

三、相關制度保障

(一)影響新說適用的因素

新說得到了眾多外國學者的青睞,但是在德國、日本的司法實務中仍然適用舊說,這說明存在著影響新說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因素。筆者認為,新說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應當成為我們將來的選擇,但是如果不解決好其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缺陷,大陸法系各國(如日本、德國)也決不會輕率地放棄已經適用多年的舊說。對新、舊學說的傳統檢討已經較為尖銳地指出了新說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必須建立相關制度以解決問題,才能盡快地促使新說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適用。

(二)對新說適用的相關制度保障

1.在審前程序中建立對話機制以保障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

(1)對話機制的涵義。近年來,我國有學者在民事訴訟法中提出了對話性價值的概念,即所有參加民事訴訟程序的人,都可以從自己的角度,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相互進行交流,以使程序的當事人之間,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就糾紛的解決達成共識。(注: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頁。)筆者在這里提出的在審前程序中建立對話機制,就是民事訴訟對話性價值的體現,即通過程序上的保障,使當事人在審前進行充分交流,在經過若干次的意見交換后,掌握充分的信息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權利行使的最佳方式。同時,法院通過主持當事人雙方的對話實際上也與當事人雙方形成了交流,從中明了當事人的糾紛是否為現行民法所包容,是否存在需要通過訴訟加以發現、確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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