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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范文1
摘要:2008年1月新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在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中,口頭合同繼續被保留,但口頭合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出現很多問題,本文旨在通過對口頭勞動合同基本概念、在我國的實施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的分析,達到對口頭勞動合同規制之目的。
關鍵詞:口頭合同;法律規制
一、口頭勞動合同的定義
勞動合同訂立形式分為兩種,書面勞動合同和口頭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達成一致后用文字形式固定下來,是勞動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明之一??陬^勞動合同則剛好相反,即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達成一致,但并沒有以文字形式記載,而是以電話、談話等形式達成一致意見,僅憑口頭上的約定行使權益義務??陬^合同的有點是省時、方便、快捷、沒有格式要求,其缺點又在于變化性強、不易保存、取證困難等。因此,對于一些及時履行、法律權利義務關系簡單明了的事情可以采取這種形式,但對于權利義務關系復雜、需要取證、一時半會兒法律關系不能結束的事情來說,采取口頭合同訂立是極為不利的。
二、口頭勞動合同在我國的實施現狀
我國關于勞動者的權利保護和勞資糾紛主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90年代初期,我國的方針政策確定走市場經濟道路,很多部門法在那時被頒布,如:競爭法、公司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但現實中勞動分工的不細化,勞動力沒有開放,母法頒布又太久遠,無法對出現的社會勞動問題充當指導作用,因此,對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以新舊法來對待的。
我國《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薄秳趧雍贤ā返?0條第1款繼承了這種形式,“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中國社會改革開放三十幾年時間發展迅猛,導致很多“軟件”還沒有跟上時代的腳步,特別是我國目前勞動合同法制程度還不算高,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法律意識程度也不算強,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所以,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就顯得尤其重要。書面勞動合同可以把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完整無誤地記錄下來,使其條文化,方便雙方當事人照起其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于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公正及時的處理爭議,以免口說無憑,難以處理。[]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法》規定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庇纱丝梢?,我國的勞動合同在通常情況下屬于要式行為。這樣規定有利益保護勞動隨著的合法權益?!秳趧雍贤ā返?9條第1款的規定,我國只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條件下才允許當事人以口頭協議的方式訂立勞動合同。
三、關于口頭勞動合同在實際中的存在的問題
在實際生活中,勞動合同即使沒有用書面形式確立,僅僅是口頭上的,也并非全然無效,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但這里的“ 應當”實際上不是強制性規定的一個專用名詞,這里的“應當”實際上是一種倡導,提倡這么做,提倡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鼓勵給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使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在法律上也不是絕對無效。這樣一來,條文可以被理解成為好“勞動合同最好以書面形式訂立”,是提倡性的規范,鼓勵大家都簽訂勞動合同,以自身利益優先考慮最好的選擇就是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之所以沒有絕對否認口頭合同的效力,原因就在于在現實生活中有太多太多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案件發生,這類案件的受害方往往都是手無寸鐵的平民百姓,特別是農民工群體,在面對榨干他們勞動力的企業來說,他們是徹徹底底地弱勢群體,如果立法一味地排除保護沒有書面合同的勞動法律關系,那么事實勞動關系就很難解釋,這一群體的人的權利當然就沒有辦法由法律保護。
不過,幾乎所有口頭合同案件的解決過程都很曲折,中國有句古話叫“空口無憑,立字為據”, 因為雙方當事人沒有書面憑證,很難說清楚事情的緣由,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在糾紛或訴訟過程當事人的權利(主要是受害方的權利)想要保護必經一番波折。除此之外,口頭合同案件還隱含著幾個問題:
試用期問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很難確定試用期,勞動關系從什么時候開始幾乎無從知曉,最后的結果很可能是雙方協商決定,這樣并沒有從根本上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如試用期內被解雇還是試用期外被解雇,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報酬,試用期外是5000元一個月,試用期內可能只有2000,至于獎金分紅等在試用期內一律沒有。這樣勞動者能拿到的報酬遠遠少于應該拿到的。因此,對勞動者的保護也很難達到最大化。
勞動條件問題
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吸引勞動者的前來就職的、承諾給予勞動者在勞動年限內享受的物質。這個勞動條件可以是任何優厚的東西,目前的主流是房,也可以是車。如用人單位說“你過來工作,給你一套房”,這個就是勞動條件。勞動條件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一般都被白紙黑字的記錄在合同書當中。那么沒有書面勞動合同,這個勞動條件應該如何確定呢?不知道怎么確定,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如何去維護呢?這個是實際操作中遇到的有一個難點。
(三)用人單位保險問題
目前基本所有的用人單位在招聘時都承諾有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公積金,俗稱“三險一金”,并且越來越多的效益好的企業除了上述幾種保險以外還加上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俗稱“五險一金”。但是同樣的,這些條件的前提肯定是成為正式員工的時候才能享受到的,如何證明勞動者是單位的正式職工,這幾乎也是一個只能由書面憑證來證明的問題,在口頭合同的情況下,想到證明難上加難。
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對上述問題作出規定,但是沒有作出規定并不等于沒有這些規定,對于保護口頭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弄清這些問題的解決辦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口頭勞動合同在國外立法中的規定
國外有些國家,如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新加坡等均為將勞動合同設定為要式合同。[]德國的合同法中規定法律行為無需特殊形式。也就是說,口頭達成的合同原則上足以確立合同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實際情況中,與修改或補充已有的書面條款相關的口頭協定也發揮一定的作用。德國法律盡可能滿足合同雙方的要求,即使書面協議中有附則約定不達成附加口頭協議,但在一定情況下,也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因事后的口頭協議導致的主張請求權。只是在公司成立和購買不動產時除外。
法國法律沒有要求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只是對從事某些種類的勞動者,如家庭工作者等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這符合歐洲聯盟立法精神。[]歐盟1991年10月14日得指令要求成員國在1993年7月1日之前,在國內立法中規定雇主有義務向雇員提供載明其勞動條件等勞動合同基本要素的書面文件。[]這個指令只是雇主對雇員有告知的義務,但這種告知不一定時書面形式,所以,它也沒有把書面形式看做是效力要件。因為法律的勞動法并沒有規定“書面的勞動合同”,所以,單純因為沒有書面勞動合同而否認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是不能說服人的。而且,想要證明勞動關系存在不一定必須靠勞動合同,工資單、工作服、考勤卡等也都能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法國勞動法典中規定勞動合同適用合同的一般原則,勞動者可以通過提供證人和假設的手段證明事實勞動關系。[]法國法院在1982年1月10日得判例中指出,雇員可以利用一切手段證明勞動關系存在及內容。[]
五、對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制
我國對調整口頭合同的法律法規的法律條文主要有:《關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滿后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的復函》認為合同還是應該以書面為準,應該盡快與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勞動者補簽書面合同;《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第4條規定:“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予以受理。”《關于關切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在事實上已經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服務,適用勞動法?!边@條對口頭合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蛾P于實行勞動合同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 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睆?008年1月1日期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薄耙呀趧雨P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p>
我認為這樣規定是非常切實可行的,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宗旨就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這種規定是從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的角度做考慮,實際上是將口頭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對待,從全方位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擴大到最大化。
注釋:
張志京 主編 《勞動法學》(第二版)[M]2009年8月第二版 復旦大學出版社
英 主編 《外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M】 2001年版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④歐洲聯盟是在歐共體統一市場基礎上建立的超國家的地區組織,致力于實現經濟一體化和政治、社會等方面的合作與協同。其立法優先于其成員國的國內法,立法機關是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主要形式是條例和指令。條例在成員國內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指令只是在要求達到的目標上約束成員國,在具體的落實手段上,成員國可以自主選擇,即指令必須由成員國在規定的期限內轉化為國內法。
⑤《勞動法》關懷、林嘉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7年6月
⑥《勞動法》關懷、林嘉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7年6月
⑦ G.LYON-Caen,A.Supiot等:《勞動法》,231頁,法國DALLOZ出版社,1999
參考文獻:
[1]《勞動法》,關懷主編,中國人名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2]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關懷主編 黎建飛副主編,當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6月
[3] 《勞動法學》,賈俊玲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3月第一版
[4] 《勞動法原論》,史尚寬著,上海世界書局 1934年版
[5] 《勞動法》,(德國)W?杜茨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 《勞動關系》,(美國)丹尼爾?奎因?米爾斯著,機械工業出版社 2000年版
[7] 《勞動與社會保障立法國際比較研究》,楊燕綏著,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1年版
合同法律范文2
第一條為完善×,×公司重大經濟活動決策程序,規范重大經濟活動法律監管制度,保證對外簽訂重大經濟合同的合法性,維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工作規則》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以市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的標的額30萬元以上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
市公司所屬各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制定本單位有關合同審核的規定,加強對本單位對外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買賣、借款、租賃、擔保、保險、建設工程、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等方面的經濟合同。
第四條市公司法規處負責市公司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
第五條合同法律審核堅持依法、及時、準確的審核原則。
第二章審核內容
第六條合同審核部門對下列合同事項依法進行審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應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應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二)合同實質性條款。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由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簽訂合同應主體適格,意思真實,目的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合同中不得含有無效條款。
第七條業務部門對經審核的合同有實質性條款變動的,應將合同送交合同審核部門再審。
第三章審核程序
第八條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合同送交合同審核部門進行審核。送交擬簽合同文本時,應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項目立項審批意見;
(二)財務部門關于項目預算審批意見;
(三)簽訂借貸合同的,附擔保物的有關說明;
(四)簽訂擔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復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五)授權他人簽訂合同的,附授權委托書;
(六)欲變更、終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書面變更、終止、解除合同的說明材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附送有關材料不全的,合同審核部門應要求業務部門及時補全。
合同審核部門應對送審的合同進行登記,送審人和受理人應在登記表上簽字。
第九條審核意見審批。合同審核部門確定專人負責審核工作并提出審核初步意見,經本部門負責人復核后,報市公司領導審批。
第十條審核意見反饋。經市公司領導批準后,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書面反饋至業務部門,并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審核重大經濟合同開合同審核部門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制度。
第十一條審核期限。合同審核部門原則上應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送審合同的法律審核。對于重大復雜的合同可延長至五個工作日。
第四章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合同審核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送審合同的接收、登記備案,并將送審合同及相關材料、審核意見的復制文本予以歸檔。
第十三條合同及檔案管理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并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范。
第五章附則
合同法律范文3
《保險法》第十
二、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人身保險實踐中有兩種情況:
一、沒有權卻以保險代人的名義代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二、保險人在當事人沒有投保意思的情況下,擅自為其與保險人訂立合同。第一種情況對投保人來說可能構成保險欺詐,第二種情況下是當事人沒有投保的意思,保險合同根本不成立。本文所論述的代簽名問題不包括以上情況。
一、從法律角度看,保險人不能僅以代簽名主張合同無效無據可依。
首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運作是壽險公司經營的基礎和關鍵。人壽保險業及保險公司的發展壯大受法律法規的指導。不按照法律行事或忽略了法律要求,將會使壽險公司受到重大損失和處罰。法律的目的是保證保險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性,同時保護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面的利益。使之達到平衡。《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逗贤ā返?1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52條規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從《合同法》和《保險法》的規定來看,保險合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但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保險合同內容的形式。而其中的一些合同形式本身的技術特點就決定了不可能要求當事人親筆簽名,不能把簽名作為合同的形式要件,盡管目前保險實踐中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一般是保單和其他書面的保險合同,但當前法律沒有把簽名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所以投保人親筆簽名保單不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侗kU法》第14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法》和《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都未規定投保人的簽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將意思表示一致作為合同成立的主要標志。
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就是法律認可的有效合同。合同法第37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法律認可的有效合同條件:1、合同主體合格,即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具有訂立保險合同的資格。保險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保險公司,且必須在經營范圍內從事保險業務。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體地就是雙方當事人必須自愿,雙方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投保人訂立合同的要求必須經過保險人同意承保。3、合同內容合法。代簽名保單如符合這些要求就是有效的。在現實保險業務中,保險公司主張無效的代簽名保單往往是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從以上分析看,保險人權以代簽名主張合同無效缺乏法律依據。
二、以證據方面來說,保險人也不能僅以代簽名主張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投保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生效后,除非有條款規定的除外責任或投保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否則保險人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投保人一方有單方中止合同的權利。保險單是人身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與保險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更改保單申請書、體檢報告書與其他的約定共同構成完整的保險合同。《保險法》第19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前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做出約定。"人身保險中,投保人的簽名主要存在于投保單中,投保單是保險公司事先準備,具有統一格式的由投保人填寫而向保險人發出的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單作為體現投保人購買保險意向的書面要約,為了體現真實投保意愿,維護投保人的利益,避免理賠糾紛。其內容必須完整、準確和真實。人身保險中,投保人須完整,準確和真實地填寫投保單所列要求投保人填寫的項目。真實性特別要求投保單一般由投保人親自填寫并簽名。
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應當包括的內容有明確規定。《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三)保險標的;(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六)保險價值;(七)保險金額;(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除此以外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前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做出約定。"因此,保險單的法律意義在于:1、證明保險合同的成立;2、確認保險合同的內容;3、明確當事人雙方履行保險合同的依據,另外還具有證券作用。
《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保單上顯然沒有投保人的真實簽名,但其他證據足以證實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比如通過投保人的繳納保費。畢竟保單不像票據那樣具有主義性。無因性,可以以保單之外的證據進行說明。而且關鍵的是,對瑕疵有資格質疑并提出主張的是投保人而非保險人。況且,保險人也不可能證明意思表示的瑕疵,因為當保險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質疑代簽保單的效力時,投保人(或受益人)因其利益與保險人的利益是相對的,不會質疑保單的效力。更無所謂質疑自己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本人對保險合同權利義務內容表示認可,這是證明意思表示真實最有力的證據。根據《保險法》第17條第1款和第2款,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根據第17條的第3款和第4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可以稱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人對此進行證明是不容易的。
如實告知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盡的義務,也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基礎。保險合同是單方面有解除權的合同,保險合同成立后,只有投保人被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而保險人是不能解除合同的,但有一種情況除外就是當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了告知義務且嚴重影響了核保的結論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這種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在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有不如實告知兩年以后失效。要證明被保險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首先需要證明投保人告知的情況與事實不符,并且這種不符還必須是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或者說與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的承擔有實質關系,不能是微不足道的。比如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把自己的地址填寫錯誤。但在實踐中,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一般具有長期性,保險事故發生后,時間過久,保險公司再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的真實情況,如健康狀況進行核查是不容易或者已經不可能了。如果保險人確實對此做出了證明,那么這種不一致能夠初步推定投保人在履行告知義務時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無論哪一種情況,保險人都可以達到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目的。但是反過來,恰恰相反又因為保單是他人代簽的,尤其是保險人代簽的,并且被保險人并沒有以自己親筆簽名表示了對告知事項的認可。在保險人代簽保單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基于保險人和保險人的特殊法律關系,故意和過失是否應該歸責于投保人更是復雜和不確定的,保險人的代簽名恰恰又成為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推定的反證。
保險合同大都有不可抗辯條款。內容為: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從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一定時期(通常為兩年),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違反誠信原則,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為理由,主張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3章的規定,當事人就合同發生爭議時,只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有權認定合同的效力。所以,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代簽名保單的法律效力發生爭議時,應將有關爭議提交有關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由其確認。
合同法律范文4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重大經濟活動決策程序,規范重大經濟活動法律監管制度,保證對外簽訂重大經濟合同的合法性,維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工作規則》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以市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的標的額30萬元以上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
市公司所屬各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制定本單位有關合同審核的規定,加強對本單位對外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買賣、借款、租賃、擔保、保險、建設工程、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等方面的經濟合同。
第四條 市公司法規處負責市公司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
第五條 合同法律審核堅持依法、及時、準確的審核原則。
第二章 審核內容
第六條 合同審核部門對下列合同事項依法進行審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應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應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二)合同實質性條款。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由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簽訂合同應主體適格,意思真實,目的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合同中不得含有無效條款。
第七條 業務部門對經審核的合同有實質性條款變動的,應將合同送交合同審核部門再審。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八條 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合同送交合同審核部門進行審核。送交擬簽合同文本時,應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項目立項審批意見;
(二)財務部門關于項目預算審批意見;
(三)簽訂借貸合同的,附擔保物的有關說明;
(四)簽訂擔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復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五)授權他人簽訂合同的,附授權委托書;
(六)欲變更、終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書面變更、終止、解除合同的說明材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附送有關材料不全的,合同審核部門應要求業務部門及時補全。
合同審核部門應對送審的合同進行登記,送審人和受理人應在登記表上簽字。
第九條 審核意見審批。合同審核部門確定專人負責審核工作并提出審核初步意見,經本部門負責人復核后,報市公司領導審批。
第十條 審核意見反饋。經市公司領導批準后,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書面反饋至業務部門,并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審核重大經濟合同應召開合同審核部門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制度。
第十一條 審核期限。合同審核部門原則上應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送審合同的法律審核。對于重大復雜的合同可延長至五個工作日。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合同審核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送審合同的接收、登記備案,并將送審合同及相關材料、審核意見的復制文本予以歸檔。
第十三條 合同及檔案管理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并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范。
第五章 附則
合同法律范文5
大家都知道,招標采購人發出的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投標人針對招標文件的內容進行響應是要約,招標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并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是承諾。在承諾生效問題上,我國《合同法》采用“到達主義”。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開標后,評標委員對各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從中確定合格的中標人;定標后,應該招標采購人應該向中標人發出書面的中標通知書;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不論是通過那種政府采購方式,定標或確定成交結果后,都應該向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發出書面的中標、成交通知書。兩部法律都規定了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即具有發生法律效力,這又不同于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我國的招標投標活動和政府采購活動對于承諾的生效時間是采取“發信主義”。所謂承諾的“發信主義”,是指承諾在承諾通知發出時生效?!鞍l信主義”更適合于招標采購方式的特定情況,因為采取“到達主義”,如果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在送達途中丟失或延誤,那么將影響到招標采購過程的有效性和嚴肅性,同時也不利于及時約束供應商或承包商,為了使中標人或成交供應商承擔起簽訂合同的義務,受到采購合同的約束,從而更好地保護采購主體的權利。所以,我國招標采購合同的訂立中,規定了承諾生效時間依“發信主義”,而非合同法上的“到達主義”。這也就意味著合同法中有關承諾的撤回等規定,不適用于招標采購。根據合同成立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為要件,合同又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所謂要式合同,是指應當或者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由于政府采購涉及到財政性資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的維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雙方當事人還沒有簽訂書面的政府采購合同,說明合同關系還沒有成立,也就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違約方來承擔違約責任。這樣以來,我們又該如何理解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即生效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對招標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政府采購合同成立的約束力,更不是生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而是拘束招標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對這種法律強制力的違反所承擔的不可能是違約責任,而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倘若我們認為,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即構成政府采購合同,則有悖于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采購主體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書面的形式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這一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就徒具形式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為無效合同。所以筆者認為,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如果發生采購主體拒絕簽訂書面合同的行為,一方面應該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另一方面還必須承擔締約過失的民事責任。如果中標、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所承擔的只能是締約過失的民事責任。
也許讀者會問,為什么采購主體與供應商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是等同的呢?筆者認為,這要從我國政府采購的立法宗旨和采購當事人不同的權利義務開始談起。雖然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客觀上還是存在著不平等,眾多的供應商始終是弱勢群體。由于采購主體掌握著公共權力,對于供應商的資格、采購方式、采購程序、評審專家等享有選擇的權利或稱權力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權利或稱權力,為了對這種權力或稱權利有所限制,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了采購主體許多的義務。這些義務集中體現在法律責任這一章節里。這一點完全不同于我國《招標投標法》。在《招標投標法》這部法律中,招標采購人享受更多的是權利或稱權力,而投標人承擔更多的是法律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那么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不同,采購人或采購機構應該分別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和警告、罰款等行政法律責任。而對于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中標、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書面政府采購合同的,法律沒有規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應該承擔行政責任。雖然我國財政部2004年8月11日出臺并于同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中標、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書面合同的法律責任,但這是一部行政規章,由于違反上位法的立法宗旨,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規定,行政規章與法律相沖突的內容無效。又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由于我國立法已經非常明確地表明,政府采購合同不屬于行政合同,故中標、成交供應商不應該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無權對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否則,行政主體就違反了處罰法定原則。這樣以來,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違法行為是否就不承擔法律責任呢?回答自然是否定的。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由于其所具有的嚴肅法律效力,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不是屬于政府采購項目
的中標,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中標人不執行中標通知書的義務,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即: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我國法律對于政府采購合同的性質已經有明確的定位,即屬于民事合同。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普通法;新法沒有規定的,適用舊法。我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頒布時間都晚于《合同法》,而《招標投標法》則早于《政府采購法》,我國《合同法》相對于前兩部法律,為普通法。我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關于要約承諾的規定、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方面規定,都不同于我國合同法,前述已經分析過,所以應該優先適用于特別法的規定,但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應該適用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政府采購法》在確定政府采購合同為民事合同的前提下,對政府采購合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了概括性的原則規定,即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在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變更、合同終止、違約責任等方面,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執行。由于政府采購資金屬于財政性資金,采購的目的是為了公共事務,政府采購還具有維護公共利益、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抑制腐敗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購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所以,政府采購法在明確適用我國合同法的前提下,對政府采購合同訂立、效力、變更、終止等有關特殊問題作出了必要的規定。對于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主體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執行相應義務的,前者應該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和締約過失的民事責任或者侵權的民事責任,后者必須承擔締約過失民事責任或者侵權的民事責任
合同法律范文6
在國際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解釋及其爭議是經常發生的。由于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釋規則,因此可能會發生合同解釋的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本文認為,合同解釋作為合同中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問題,其法律適用規則也應是相對獨立的。合同解釋首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支配合同解釋的專門法律規則,其次適用合同準據法,特殊合同的解釋則適用特殊的法律規則。
【關鍵詞】合同解釋法律沖突法律適用
嚴格履行合同既是當事人的義務,又是合同具有約束力的根本所在。但是,由于語言符號不是數學符號,它存在詞不達意、言不盡意的缺陷,合同條款即使規定得再明確,也或多或少存在意思表示不明甚至缺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對合同解釋的爭議;如果爭議申請仲裁或訴諸法院,仲裁機構或法院也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對該爭議的處理問題。因此,合同解釋也就成為合同中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問題。合同解釋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解釋包括確定合同成立與否、確認合同的性質、發掘合同默示條款或暗含條款的含義,而狹義的合同解釋只是明確合同條款的含義。[1]本文是從狹義上來論述的。
一、國際合同解釋及其法律沖突
合同解釋在國內合同與國際合同中的情形是不同的。對于國內合同而言,如果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條款的含義發生爭議,則可協商確定;如果不能協商確定而申請仲裁或訴諸法院,仲裁機構或法院就按照該國內合同法的有關解釋規則確定。這里的爭議發生在一國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涉外因素,因而不存在合同解釋的法律沖突,也就不存在適用外國法的有關合同解釋規則的問題。
對于國際合同而言,這種合同法律關系在合同的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三個因素中,至少有一個與外國發生聯系。[2]如果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條款的含義發生爭議,爭議發生后也未能協商確定,而有關國家的法律對該問題做了不同的規定,而且都主張對該合同法律關系行使管轄權,要求適用自己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產生合同解釋的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因為不國家的合同法律可能包含不同的解釋規則,而適用甲國法還是乙國法來解釋合同,其結果可能是不同的。例如,一個美國人和一個日本人簽訂了一個借貸合同,其中有支付條款,單位用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借貸雙方對支付條款中“元”的含義發生爭議。依美國法,這個貨幣單位解釋為美元,而依日本法,這個貨幣單位解釋為日元。在這種情況下,就產生了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即究竟適用何國法來確定該合同支付條款中“元”的含義。如果該合同是在法國訂立的,則情況更為復雜。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有歧義的文字依合同訂立地習慣解釋,那么,該“元”的含義依合同訂立地習慣,也可能會作出不同的解釋。
合同解釋的法律沖突表面上是各國有關合同解釋的規則不一致而發生的沖突,實質上是法律適用效力的沖突,即在承認外國法律的域外效力的條件下,內外國法律都竟相要求適用自己的合同解釋規則來支配涉外合同的解釋問題,因而產生的不同國家法律的域內效力與域外效力的沖突。同時也體現了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沖突,因為對合同條款的不同解釋往往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大小。很顯然,用美元還是用日元或其他國家的貨幣來償還貸款或收回貸款,對借貸雙方來說,其利益大小是不同的。因此,解決合同解釋的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便具有現實意義。
二、一般國際合同解釋的法律適用
合同解釋的法律適用,就是按照法律適用規范所指定的那個國家的實體法中有關合同解釋的規則來確定合同條款的準確含義。筆者認為,合同解釋作為合同中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問題,其法律適用也應是相對獨立的。其獨立性是指合同解釋的法律適用有其自身的規則,其相對獨立性是指合同解釋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在沒有自身規則可供調整的情況下,與合同問題的其它實質方面(如成立、效力、內容等)一樣,一般受合同準據法支配。因此,合同解釋首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支配合同解釋的專門法律規則,其次適用合同準據法。
(一)合同解釋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支配合同解釋的專門法律規則
在合同法律適用理論上,一直存在“統一論”和“分割論”之分。[3]“統一論”主張合同所涉及的所有事項或爭議均應受同一法律支配,因而合同準據法是唯一的。“分割論”主張合同所涉及的有關事項或爭議應分別受不同法律支配,因而合同準據法是多個的。這兩種主張各有自己的理論基礎和立法、司法實踐的支持,很難說孰優孰劣。正如有學者認為:“統一論”所強調的是合同內在要素的統一性,“分割論”所強調的是合同內在要素的相對獨立性。[4]因此,在合同解釋的法律適用問題上,筆者認為可以存在支配合同解釋的專門法律規則,因而應首先適用這種專門法律規則,但這種專門法律規則仍應服從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它是經當事人選擇而產生的。
解釋合同就是探求當事人意欲賦予有關術語的真正含義,因而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支配合同解釋的專門法律規則,是最恰當不過了。[5]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應適用某特定國家的法律于合同的解釋,那當然應適用這一選擇的法律,而不管合同準據法作何規定。例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使用了一個含有甲國法律確定含義的術語,而該含義在該合同準據法中是晦澀難懂的,那唯一合理的就是認為當事人是想用甲國法來解釋該術語的含義。又如在一個運輸合同中,雙方約定合同條款的解釋問題適用英國法,那么一旦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對合同條款理解的爭議,法院就必須適用英國法作出解釋,即使該合同的準據法是美國法也應如此。法國學者巴迪福(H.Batiffol)在認為,合同的解釋應依自治的法律,因為這是當事人合意的主要結果,而且他還指出這是法國法院、英國判例、瑞士法院都采取的做法。[6]英國學者戚希爾(G.Cheshire)和諾斯(P.North)也認為,合同的解釋問題適用當事人明示或默示選擇的法律。[7]
美國1971年《第二次突法重述》承認了這種專門的法律選擇規則。根據該重述第204節和該節注釋B的規定,合同中使用的詞語的解釋如果無法通過合同中使用的詞語表達的意圖來滿意地確定時,則首先依當事人選擇的州的本地法解釋。而且這種選擇應給予特別尊重,即使在解決其他爭議時是無效的,在解決合同解釋的爭議時仍然是有效的。[8]另外,許多立法也肯定了作為合同一部分的合同解釋問題可以適用當事人選擇的專門法律規則。如1980年羅馬《關于合同義務的法律適用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合同依當事人選擇的法律?!p方當事人可自行選擇適用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1985年海牙《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第7條第1款規定:“買賣合同受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支配。……這種選擇可限于合同的一部分?!?986年《聯邦德國國際私法》第27條第1款也規定:“合同得受當事人選擇之法律的支配?!斒氯丝梢赃x擇適用于整個合同的法律,或適用于合同任何部分的法律。”這種規定也為《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100條第3款所肯定,該款規定,“當事人可以決定將選擇的法律適用于合同的全部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或者幾部分”,[9]這當然包括合同解釋。
因此,合同解釋可以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支配合同解釋的專門法律規則,但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首先,選擇法律的方式應是明示的,而不能是默示的。強調這種選擇的明示性,是基于這種法律規則的性質考慮的。這種法律規則是專門支配合同解釋問題的,因而應是特定的、明確的。其次,選擇法律的時間不應受限制,可以是訂立合同時,也可以是訂立合同后,而且允許訂立合同后變更原先所選擇的法律,只要這種選擇和變更未損合同形式上的有效性,未對第三人的權利造成不利影響。再次,選擇的法律僅限于作為實體法的任意法,而不能排除有關強制性規則的適用。任意法可以是內國法、外國法,也可以是國際公約、國際慣例。最后,選擇的法律必須與合同有一定聯系,而不能是毫無聯系的。強調這種聯系性有利于當事人對自己利益的可預見性,沒有哪個當事人會選擇與合同毫無聯系的、自己并不熟悉的國家的法律來解釋爭議條款的含義。
(二)合同解釋適用合同準據法
在當事人未就合同解釋問題作出專門法律選擇或者所選擇的專門法律無法確定或不存在的情況下,合同的解釋一般適用合同準據法,這已是被普遍采納的合同法律適用原則。
在理論上,這已為許多學者及其著作所肯定。德國學者沃爾夫認為,契約解釋適用契約準據法來決定。[10]英國學者戴西(A.V.Dicey)和莫里斯(J.H.C.Morris)主張,合同的解釋由合同自體法決定。[11]在國內一些有影響的教材和著作中,也肯定了合同的解釋適用合同準據法,并有專門的論述。[12]
在立法上,這也為許多國內法和國際公約所規定。在國內法中規定的有,197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國主席團關于國際私法的第13號法令》第30條第1款,1986年《聯邦德國民法施行法》第32條第1款,1992年羅馬尼亞《關于調整國際私法法律關系的第105號法》第80條、第91條,等等。在國際公約中規定的有,1980年羅馬《關于合同義務法律適用的公約》第10條第1款,1985年海牙《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法律公約》第12條第1款,1994年《美洲國家間關于國際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第14條第1款,等等。
在實踐中,這也為仲裁機構或法院所采納。如在英國,合同的解釋依合同準據法是作為一項一般性原則,如果當事人選擇了支配合同的法律,法院就認為,當事人的意圖是依該法解釋合同,因此這種法律應當成為解釋合同的依據。[13]舉個例子,一個智利人與一個在智利從事商業活動的英國人在英國訂立了一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合同受智利法支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對計算租金的條款發生爭議,英國法院判決,該條款的含義應依智利法解釋,因為智利法是該合同的準據法。
合同解釋適用合同準據法,那么如何確定合同準據法?通過各國有關合同法律適用的學說、立法實踐的長期探索,在這方面已經形成了一些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的原則和方法,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則、客觀標志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特征性履行方法及合同自體法等。[14]因此,一般是按照上述原則和方法來確定合同準據法的。
另外,合同解釋適用合同準據法,并不意味著合同中的一切法律術語都要用合同準據法中的相應術語的含義來解釋,而是說要運用合同準據法中的解釋規則(rulesofinterpretation)來解決解釋中遇到的問題。比如一家美國公司與一家英國公司簽訂了一項貨物裝運合同,雙方約定英格蘭法為合同準據法?!把b運”,一詞在英國是指“裝船”,而在美國還指“裝上火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對“裝運”一詞的含義發生爭議。雖然合同準據法為英格蘭法,但并不是說該詞就一定是英國的含義而不是美國的含義,而是說應該由英格蘭法的解釋規則來決定是指“裝船”還是指“裝上火車”。再如在涉及貨幣單位,計量單位等含義的爭議,是由合同準據法來解決,但具體含義則由合同準據法中的解釋規則來確定。
三、特殊合同解釋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般合同的解釋問題可以適用上述法律適用規則,但對于某些特殊合同的解釋而言,國家出于自身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考慮,往往規定這些特殊合同的解釋要適用特殊的法律規則。
某些合同的解釋只能適用內國法,而排除外國法的適用。這是國家加強對社會經濟生活干預在合同法律適用領域中的一個突出表現。[15]這主要是一些自然資源的開發合同,由于涉及自然資源的國家問題,各國往往明文規定適用本國法。如英國1982年《石油生產條例》規定:“石油開發合同受英國法支配并依英國法解釋”。挪威、丹麥等國家的石油開發合同也有類似規定。在我國,在中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1999年《合同法》明確規定適用中國法,當然這三類合同的解釋問題也必須適用中國法。
某些合同的解釋通常適用有利于弱者利益保護的法律。這主要是指國際消費合同和國際勞務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由于當事人所處地位不同,往往出現權利義務不對等從而損害作為弱者的消費者和雇員的合法利益的現象。各國出于政策定向的考慮,在立法中硬性規定這兩類合同的法律適用應有利于消費者和雇員的利益。[16]在這兩類合同的解釋問題上,也應貫徹這一原則,作有利于消費者和雇員的解釋。對以格式合同簽訂的這兩類合同來說,尤應如此。
另外,對轉讓不動產的合同的解釋問題,還應考慮物之所在地法的有關解釋規則。如1971年美國《第二次沖突法重述》第224節規定,對轉讓土地利益的文件的文字的解釋,應依文件為解釋目的而指定的州的解釋規則進行;如文件中未作這種指定,則適用物之所在地的法院應適用的解釋規則。[17]這一規則明顯是國家出于對方便和有利的考慮,而任何其他規則都將是無效的,因為最終土地只能以物之所在地法所允許的方式加以處置。
四、結論
合同解釋問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不僅其合同類型多樣化,而且各國的解釋規則也多樣化,因此就有必要解決在其發生法律沖突時的法律適用問題。本文得出的初步結論是,合同解釋首先應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支配合同解釋的專門法律規則,其次適用合同準據法,某些特殊合同的解釋則適用特殊的法律規則。當然,對于合同解釋問題的探討,除了法律沖突之外,還會涉及其他一些問題,比如合同解釋本身的性質是屬于事實抑或法律,合同解釋的主體是當事人抑或法院或仲裁機構,合同解釋的方法是實在的抑或推斷的,等等,但本文主要是從合同解釋發生法律沖突時如何解決其法律適用問題的角度加以考察的,只有首先解決了這個問題,將之納入到某一特定國家及其法律規則之后,才能對于合同解釋涉及的其他問題作進一步的解決,這些問題是一個國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及當事人在本國法律觀念和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筆者將另文闡述。
【注釋】
[1]陳小君.合同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265.
[2]韓德培.國際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3;黃進.國際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
[3]J.A.C.Thoms.PrivateInternationalLaw[M].1955.77-86.
[4]張仲伯.國際私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170.
[5][12]李雙元.國際私法<沖突法篇>[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559.
[6]巴迪福.國際私法各論[M].臺灣:1975.337—338.
[7]CheshireandNorth.Privateinternationallaw[M].13thed.,1999.239.
[8]TheAmericanLawInstitute.TheRestatement(second)oftheConflictofLaws[M].1971.Sec.204B.
[9]中國國際私法學會.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2.
[10]馬丁·沃爾夫.國際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635.
[11]DiceyandMorris.TheConflictofLaws[M].13thed.,2000.1167.
[12]韓德培.國際私法[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161.
[13]王軍,陳洪武.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M].北京: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1.329.
[14]韓德培.國際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196-202;黃進.國際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01-417.
[15]JurgenBasedow.Weltkartellrecht[M].1998.14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