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問題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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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即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向著社會主義強國的征程不斷邁進,各行各業都迎來了全新的發展機遇。然而,行業發展過程中的很多問題也被逐漸地暴露出來。尤其是對于建筑行業而言,分包合同一直都存在著一定的法律問題,制約著建筑行業的發展。本文簡要闡述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對建筑工程施工違法分包的困境進行了總結,并提出了具體的解決途徑,希望能夠為建筑行業的發展和建設提供一定的幫助,讓建筑行業的發展更加規范化、秩序化。

關鍵詞: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問題

近些年以來,建筑行業一直都保持著較為良好的發展勢頭。然而,各種類型安全事故的出現,工程延期現象比較嚴重,農民工工資的發放不夠及時等等,都是建筑行業一直存在并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建筑行業的發展。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總承包人在分包或者轉包過程中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查,相關法律也缺乏足夠的約束,這就給建筑行業的發展帶來了很大的風險。將具體的案例匯總分析可以得出,建筑工程的相關糾紛呈現著不斷上升的趨勢,這應當引起法律工作者和有關人士的足夠關注。所以,將理論分析與實踐調研結合到一起,我們應當將與建筑工程分包有關的法律規范都整理起來,詳細分析這些法律規范的現實性,將實踐需要和法律規范更好地結合到一起,進行合理的調整,更好地彌補法律規范中存在的漏洞,從而有效避免相關法律風險的發生。

一、建筑工程分包法律風險分析

(一)與工程質量相關的糾紛。在建筑工程具體的分包過程中,總承包者往往都會將自己承包下來的項目分包給多個不同的企業共同完成,但對于這些企業的施工水平、工作人員專業能力以及專業技能證書的持有情況都沒有精確全面的了解。在經過層層分包下來,總承包者為了彌補在前期投入的資金,就會扣留部分工程款,而具體的施工單位也會從其中留出預期的利潤和稅費,這就使得最后用于施工的人力費用、材料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遠遠達不到預期的數額。在施工過程中,施工者就會在材料選擇、工程質量方面有所折扣以滿足各方的利益需求,這就為日后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重大隱患,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工程質量。[1]

(二)與工程延期相關的糾紛。在施工過程中,有很多因素都會影響到工程項目的完結時間,工程延期的現象也會時有發生。而在建筑工程分包過程中,這些不確定因素就會成倍增加。一方面,在多層分包之下,總承包者對工程項目提出的要求、目標和具體問題都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夠完全傳達到具體的施工單位,這就增加了很大的溝通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耽誤了很多時間。另一方面,工程款也會由于分包層級過多而需要經過很多手續和程序才能夠發到施工單位和每一個工人手中。這些問題都會導致工程的延期以及管理問題的發生。[2]

(三)與建筑工人工資相關的糾紛。一般來說,勞務單位往往都會與總承包者簽訂有關工人勞動時長、工資等事宜的合同,而并不是與具體的施工單位簽訂這一合同。而工人就會與勞務單位簽訂合同,從而接受勞務單位的分配來到工地進行工作。在多個層次的分包之下,無論是資金,還是有關信息的傳遞,都會有所延遲,消費比較大的時間成本。隨著這些現象在建筑企業當中是比較常見的,但卻給勞務單位帶來了很大的工作壓力,經常出現工人在工地中工作比較辛苦,卻沒有及時收到工資的情況。這不僅會使得工人出現不良情緒,對勞務單位和工作任務都產生強烈的不滿情緒,更嚴重的是,工人可能會將這些負面情緒帶到工作中,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工程質量和施工效率。[3]

二、建筑工程施工違法分包的困境

(一)有關立法還不夠完善。從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來看,已經有多部有關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規出臺,形成了有關建筑工程的法律規范體系。但從一定程度上來說,這些法律法規在適用上存在著很多問題,有關立法還不夠完善。一方面,在具體的語言表達上用語比較模糊,所規范的內容也不夠全面;另一方面,充斥著大量原則性的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起到較強的宣示性作用,卻缺乏實用性,無法落實到具體事例中。這就給某些施工單位利用法律漏洞提供了機會。

(二)法律文件的標準不一。除了法律以外,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是與建筑工程有關的最主要的法律文件。然而,我國幅員遼闊,各個省市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度在某些問題的規定上可能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差異,甚至不同地區的規范條款和司法判例存在著明顯的矛盾之處,這就給司法實踐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影響。這一現實情況不僅給施工單位具體工作的落實和開展帶來了很大的阻礙,還會使得部分施工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上的漏洞之處,進行違法活動。因而,法律文件的標準不統一是建筑工程施工違法分包面臨的最主要的困境之一,地方各級立法部門應該積極采取措施予以解決。[4]

(三)法律規避現象時有發生。為了避免受到法律的約束和制裁,部分建筑工程的管理者還會采取其他措施來鉆法律的空子,從而為自己和單位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做兩份合同往往是規制法律約束的有效手段,也就是所謂的“陰陽合同”。其中,陽合同可以用于向社會各界公示并在主管部門進行備案,而陰合同就是用于各方具體利益的分配和相關問題的解決。雖然在建筑施工過程中會有各種類型的合同存在,但其主要目的都是解決成本投入、利益分配和風險負擔等重要問題??傊脑O計各類合同以規避法律約束主要就是為了獲得利益的最大化,建筑工程分包過程中涉及到的各級單位都會在利益的驅使下采取各種手段避免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制,法律規避的現象因此就會時有發生。

三、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問題的具體解決途徑

(一)加強對建筑工程分包資質的審查工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臺以后,最高法推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其中就有專門針對建筑工程合同的部分。在司法解釋第一條中,就明確規定了違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問題,更加清晰了我國司法機關對違法分包問題的否定性評價。另外還規定了實際施工單位享有代位權,當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沒有積極行使相關權利時,實際施工人就可以代位向發包人行使,這在很大程度上就保證了實際施工單位和工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了違法分包行為對工程開展和工人合法利益的侵害??傊?,嚴格遵照法律規定,堅決避免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這類現象在建筑工程的工作中出現應當成為建筑工程發展與運行的重點任務。因此,應當加強對分包者施工資質的審查,只有具備一定的經營資質和等級條件的企業才能夠成為分包方。在源頭處對分包方的營業資質進行規范,能夠有效地解決工程質量等問題。另外,為了在最大限度上避免缺乏相應資質或者根本沒有資質的企業單位進入到建筑行業當中,各個主管部門之間應當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和交流。在具體的施工過程中,也應當以相應的資質作為基本依據,倘若超過了資質所能承擔的內容和范圍,就不能進行相應活動和項目的建設和開展,更不能為了開展項目而利用其他有資質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傊胍行У貙ㄖこ谭职竭M行管理,首要任務就是審核分包方的施工資質,從而為后續工作的開展和經營管理奠定一定的基礎并提供充足的保障。

(二)建構建筑工程分包的有關檢查制度。在前文中,筆者已經簡要地分析了建筑工程分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和目前的法律困境,為了有效地緩解或解決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建立統一的體系和標準,并以此開展建筑工程分包的檢查和監督工作,建立較為健全完善的檢查制度,從而使得建筑工程分包工作的開展更加科學、規范。在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對于工程質量問題,發包人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這就使得發包人在分包過程中會依法辦事,嚴格審核分包單位的資質,避免在后續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時承擔責任。在各個相關部門以及建筑施工單位的共同努力,分包檢查制度一定能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和價值。因此,想要使得建筑工程分包工作的開展更加規范科學,建構有關檢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應當建立起對于建筑工程分包工作檢查監管的總體框架,使得各省市地區之間能夠形成統一的檢查標準,使得檢查監督工作的開展更加統一化、規范化。另一方面,還要從具體的施工實踐出發,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之上,建立起建筑工程分包運行的制度,各個部門之間做好溝通和配合工作,積極采取措施共同助力于相關制度的構建和落實。

(三)建立建筑行業誠信平臺。從具體的實踐情況來看,在建筑行業中誠實信用原則并沒有全面落實并得到各單位的認可和遵循,相關的制度發展和體系建設仍然有很多不足之處。因此,建立建筑行業誠信平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2005年,已經有相關文件出臺,對于從政府的角度出發來評價建筑行業內各企業的信用有著關鍵性的作用。通過進一步深化落實建筑行業誠信平臺的構建,能夠基本建立起建筑行業在誠實信用方面的發展目標,并在不斷的探索與研究中形成具體的問責制度,將責任落實到各個相關部門和建筑企業身上,并將所有的工程項目都納入到誠信平臺的監管中來,對于沒有進入到監管平臺中的工程項目,不允許其進行施工。通過建立起這一誠信平臺并加強監管機制的落實,不僅能夠有效地強化社會和政府對建筑行業中各個工程項目的監督與管理,還能夠確立起一人一崗的責任落實機制。另外,在誠信平臺建立過程中,也可以將目前一些運行良好的平臺也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起一個綜合性更強、覆蓋面更廣的誠信信息平臺。利用這一平臺的監督機制,各類分包的違法行為都能夠得到有效的監督,從而使得建筑工程分包工作的開展更加規范化和秩序化。

四、結語

綜上可知,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建筑行業分包的法律問題一定會凸顯出來。從具體的實踐情況來看,分包的較高效率與良好效果即將成為建筑行業最主要的選擇,而注重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風險并積極采取措施解決這些問題則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建筑工程的總承包者不僅應當進行好自我管理工作,還要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管理和監督,在最大限度內避免違法行為的發生。另外,還要加強對相關法律規范的學習和鉆研,在對項目工程進行更好地管理和經營的同時,也能有效減少法律風險,逐漸提升建筑企業的工程質量和經濟收益。

參考文獻:

[1]付英.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實施策略[J].工程建設與設計,2020(03):296-297+300.

[2]孫小桐.我國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問題的研究[J].經濟師,2020(03):68+70.

[3]王雙興.建筑工程分包方管理法律風險研探[J].法制與社會,2020(33):60-61.

[4]趙乾龍.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風險與具體防控措施[J].法制博覽,2021(10):89-90.

作者:陳岳榮 單位:浙江萬申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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